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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基本原理精选(九篇)

财政学基本原理

第1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财政;财政法;财政法制;基本理论

当前,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仅面临着基础比较薄弱的困境,而且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快速变革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行政、政府依法理财,也必然会逐步成为新世纪的时代潮流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财政法基本问题研究状况的回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应当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将首先阐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认识,以作为探讨其他财政法制基本问题的前提,然后将依次回顾和分析我国法学界对财政法的内容体系、地位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的研究状况,以期对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财政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财政的概念问题

从词源和语词形式方面来看,据前苏联学者考证,财政一词来源于拉丁语中的fintio一词,13-14世纪时意大利使用这个词表示按期义务缴款; 16世纪时法国把义务缴纳国税称为财政,以后逐步被各国使用,成了国家为完成其职能而动员起来的一切基金的总称。我国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的财政被称为"国计",意为国家财赋的计算和收支;英文中的财政一词即public finance,是由日本学者采用汉语财与政的词义,将其译为财政,20世纪初传入中国;应当说,财政这个词翻译得很成功,它把财和政结合起来,准确地表现了财政作为政治和经济连接点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六种不同的界说,即国家分配说、价值分配说、资金运动说、社会共同需要说、公经济说和剩余产品说。近年来公共财政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逐渐占了上风。从论题的一般框架和论证的需要来看,本文也有必要首先表明作者对财政概念的一般看法,以作为探讨财政法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财政概念常常被人们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因而被赋予多种意义。

首先,财政可以是指一种活动,即政府代表国家或凭借其社会代表身份,基于国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行为。作为活动或活动过程来看的财政,强调了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和财政的意志性特点。现代西方财政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其主要特点就是把财政作为政府有意识的甚至经济人性质的选择活动加以研究。活动或行为意义上的财政,是财政法规范的对象。

其次,财政可以是指一种制度,即财政活动据以运行的机构和规则体系;作为制度来看的财政,突出了财政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构成了财政法的主要内容。

再次,财政还可以是指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来看的财政,既可能是指从过程来看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它们与财政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财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制约的或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即财政行政关系;也可能是指从财政分配结果来看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即财政经济关系;还可能是两者兼而有之。本文认为,无论是哪一种财政关系,都是财政法规范或调整的对象。

最后,在日常使用中,财政关系有时也可能不太严谨地用来指财政法律关系;严格地说来,财政法律关系应当是法律对财政关系调整的结果。

从内涵方面来看,如果把财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来考察,那么,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可以把财政视为一定社会的代表机构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以社会名义进行收入或财富支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体一方的社会代表性和目的的公共性,是财政最重要的特征。近年来逐渐占上风的公共财政论,也正是强调了财政的这一本质特点。

人类自诞生以来,虽可能有些象孤岛上的鲁滨逊那样的例外,但就长时期和大范围而言,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组织体之内进行生产活动。马克思说:"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当出现了剩余产品以后,在其成员或多或少分化了的社会组织体之内,是否存在某种稳定或不稳定的、正规或非正规的代表机构,以及它如何为其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来执行这种代表职能,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片断的材料,难以确知其整体图景。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设想,在未来"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中,对社会成员的劳动产品也要进行六个方面的扣除,尽管他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描述由何种机构以何种具体方式来进行这种扣除,并用这种扣除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

如果说我们对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情形还不甚了了的话,那么,有文字记载以来的历史则可以使我们确信,自从国家诞生以来,国家就一无例外地充当了这种社会代表的角色,承担起了用社会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职能,尽管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总是会利用这种便利来谋取一己私利,并且总是会将其私利置于社会的一般需要之上。因此,一部王朝和国家兴替的历史,就不能不充满着捐税、俸禄和军费一类的字眼;在中国历史上,财政的崩溃更是一个个封建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确,如果一个王朝的财政不能最低限度地满足一般社会需要,那这个王朝本身也就必然会被社会所抛弃。反之,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在较长时期内接受或容忍的稳固平衡的财政,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必要条件。为此,作为本文以后分析的起点,在此可以给财政作一个更为严格、因此可能也更少争议的定义:财政是国家政权机关基于国家权力并以社会名义所进行的收入、支出和国有资产及资源的管理活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看,财政也可以是指国家政权机关以社会名义进行此类活动时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在早期原始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代表机构为其全体成员利益进行的剩余产品分配是否属于财政的问题,本文限于论题存而不论。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在财政的物质形式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发展的同时,财政活动的主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形态也在逐步演化。然而,无论其采用国王、皇帝、君主立宪还是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民主共和政府形态,任何国家政权机关都不能不为其自身、并同时为社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国家政权机关的形式越是精巧,它进行收支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及财政关系就越是复杂,从而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这些关系就显得更为必要。同时,不仅国家政权机关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在财政分配上存在着利益冲突,国家政权机关自身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也是既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又各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因而也有相互冲突和矛盾之处。正是国家政权机关的内部及其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运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对财政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于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逐步形成了一条明晰的支流。在中国,远在夏商周三代,就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贡、助、彻"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则形成了"量入以为出"的思想,后世各朝代更有日益完备的财政收支制度。在西方,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也已产生了由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任税务官和决定纳税事项的制度。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又确立了财政民主、预算平衡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在前苏联的法律体系之中,财政法更取得了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

总之,财政是与国家政权机关相联系的概念,以其社会公共性为重要特征,这就要求财政法必须把对国家政权机关自身收支行为的规范放在重要地位。

二、关于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

对财政法的内容和体系问题,前苏联学者们就曾发生过争论。一般认为,财政体系从经济属性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集中性的国家财政,另一部分是非集中性的部门财务(相当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一部分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部分都属于国家财政;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只有国家机构进行的集中性财务,才属于国家财政的范畴。由此出发,他们对财政法的内容范围和体系认识也发生了分歧。例如,前苏联财政法教科书作者-./.古尔维奇就认为,"国家预算、税收、信贷、保险以及国营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等结合起来构成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财政体系,苏维埃国家利用这种财政体系进行财政活动。"相应地,财政法的体系也就包括国家的财政活动(即国家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职权划分)、预算法、税法、国家信贷、国营保险、国家支出、信贷和结算、货币流通、以及财政监督等。

在我国,八十年代的文献与当时刚刚开始受到改革触动的计划财政体制相适应,倾向于采用较广义的财政法概念。例如,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1983年4月编印的《〈财政法概论〉教学大纲》,内容体系上主要由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国营企业财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和财政监督法构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8月编印的校内用书《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上下册),其中上册财政法原理部分也采用了广义的财政法概念,其体系由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制度(与财政管理体制内容部分相同---引者注)、预算法、税法、财政支出制度、基建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权(单位财务管理---引者注)等部分构成。发行数量较大的罗玉珍教授主编的《财政法教程》,在内容体系上与上述两本大纲基本相同。然而,与前苏联的大财政法观点不同的是,保险、信贷、结算和货币流通等,从未被我国学者视为财政法的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公有化程度和经济集中控制程度不如前苏联高,财政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不象前苏联那样突出和高高在上。与前苏联一度把银行、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都视为财政的工具或分支不同,我国的银行和保险业从建国时起对财政就有更多的独立性。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法学之中会计法、审计法与基建投资法等的独立化,财政法学文献转而开始采用较狭义的财政法概念,而且主要由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数量的增加,税法有日显重要、并逐步分化、甚至单独成为一门学科的趋势。例如,刘剑文教授主编的"九五"规划高校法学教材《财政税收法》一书,一方面在书名上突出了税收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其内容体系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国债、税收和税收争讼几个部分。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则主张,"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财政法总则、国家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法和财政监督法等。"同时,在章节体系的安排上,该书也把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入手,认为广义的财政法的体系由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狭义的财政法体系则不包括税法,作者称"这是从税法的诸多特殊性,以及税法在保障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地位考虑的"。相应地,该书在章节体系的安排方面也将税法作为与财政法并列的一章。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一书,虽然认为财政法的体系除公认的几个部分之外,还包括财务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及财政监督法等,但该书的内容体系实际上只包括了财政管理体制、预算法、税法、公债法、财政收支平衡法和财政监督管理法。蔺翠牌教授主编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一书,在体例和内容体系上则仍然坚持广义财政法概念的思路,包括了财政体制、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会计法、基建投资法和公债管理法等。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来看,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狭义的财政法观念似乎占了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社会保障法、国有企业财务等等,已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出版了不少有影响的专著或教材,表明了这些领域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相对独立的趋势。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所谓涉外财政、国际财政或国际税收问题。在社会主义的苏联东欧阵营的全盛时期,主要由于经互会国家的政府之间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前苏联财政法学界提出了国际财政关系的概念,并认为有必要建立"国际财政法科学"。我国新近的一些有影响的财政学著作,对开放经济下的财政问题或国际财政问题,如国际税收、关税、外债等问题,一般也列出专章进行论述。但目前在法学界,涉外税收一般由国际经济法学科研究,财政法学文献对此似尚未涉及。笔者倾向于认为,广义的财政法观念,经过适当的限定,可能更适合于我国财政关系的统一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来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转移支付、政府投资、临时性支出等)、国家信用(国家公债、政府借、贷款)、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财政监督、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财政诉讼等,都属于国家收支活动的范畴或领域,或与国家收支活动密切相关,因而都应当属于财政法规范的对象,对这些领域应当适用统一的财政法基本原则。当然这并不排除某一个别领域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则,或者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至于所谓国际财政或涉外财政,在当前其主要内容属于税法的范畴,尚不足已构成财政关系中一个独立的领域,故可在税法中进行研究,无须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财政法律制度。

三、关于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主、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政法的独立地位。

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了财政关系变革的新篇章。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新型的资本主义式的财政关系的确立。然而,在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确立这种新型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集中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前苏联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首次提出苏维埃财政法是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按照前苏联一些学者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的财政法关系主要是税法关系……资产阶级学者们认为税法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关系或国家法关系"。而在前苏联,按照学者们当时的看法,一方面财政关系就其阶级性质而言不再具有剥削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经济单位、银行和保险机关都由私人掌握,因而不受国家的直接调整;而在前苏联国有制条件下,上述这些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具有了国家财务活动的性质,这就需要有一个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规范。在前苏联,"财政法虽然也是以一般的宪法规范作为基础,但是它所调整的只是苏维埃国家多方面活动的一个方面,即财政活动。""苏联财政部系统中所包括的各种财政信贷机关间的关系,如果不直接与这些机关执行其职能---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拨款,贷款,监督各单位遵守专款专用和节约国家资金的制度---相联系,则建立在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上,受行政法的调整……如果财政信贷机关作为一种进行财政活动的机关,作为一种受国家委托征集货币资金,对有关权力机关所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教育和保健事业等措施进行拨款和贷款的机关,那么它们的活动以及因其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都由财政法调整。"至于财政法与民法的区别,一般主要是强调民事关系主体的非国家性质,民事关系内容的对等性,民事关系发生的平等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前苏联,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也存在着认识分歧。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独立部门法观点之外,还有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的一部分"或者"综合部门法"的观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法律体系的结构中是否包括综合部门法等问题上。从发展过程来看,苏联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五章就是预算法,从那时起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法的研究;1926年,库特利亚列夫斯基教授的《财政法》一书问世,"走出了第一步";1928年佐格拉科夫教授的《行政财政法》一书出版,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经1938-1940年的大讨论,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布了《苏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研究提纲》,指出应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划分不同法律部门,财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为高等学校决定了教学提纲和教科书。

我国建国之后到1957年,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处于初创时期,受前苏联法学界影响较大;同时由于建国时间短,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所以这一时期我国自己的法理学和财政法学未能得到充分发展,因而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以及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认真的讨论。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反映了当时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依然还受着前苏联法学界的影响。然而,随着经济法学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教育部主持制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之中,也把财政法列为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可见,把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文献认为,财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调整生产全过程中、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财政法则调整局限于分配和再分配这个媒介于生产和交换之间的环节上的各财政主体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参予的分配关系。因此,可以说,财政法所调整的是带有行政色彩的或具有行政性质的特殊经济关系,所以财政法又有别于行政法……财政法和经济法的区别还在于……财政法当然也不存在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任务。"直到前不久,仍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和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些学者同时又认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基础,经济法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均可适用于财政法",没有试图使财政法与经济法比较彻底地"脱钩"。还有些文献认为,财政法是居于第三层次的独立部门法,内容包括财政体制、预算、税收、财政支出、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单位财会)。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主流派观点的主张似乎更适合中国的实际。财政法之依附于经济法,犹如婚姻家庭法之依附于民商法一样,乃是现实条件下的客观使然。尽管财政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不可能将调整每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财政关系毕竟仍然属于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大范畴,因此,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亚部门,不仅不存在根本性的体系冲突,反而可能更有利于其发展和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协调。此外,这样做也并不妨碍学者们将财政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委员长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把"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作为完备经济法方面的一项任务。由此可见,目前主流派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的采纳。

四、关于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明确提出并阐述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文献之中,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有罗玉珍教授1985年主编的《财政法教程》。该书第一章第四节认为,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的原则、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一节还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扼要阐述。中国人民大学原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1987年编印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上册财政法部分,除以上五项原则之外,又加上了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两项原则,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尤其是财政体制的改革,学者们对财政法及其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蔺翠牌教授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的《中国财政法学研究》,是这方面的一部力作。该书第六章以整个一章的篇幅,首先说明财政法原则的概念、涵义、分类、特征和确立依据,然后将财政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特有原则两大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该书作者认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切财政法规之中,在调整财政关系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原则;这类原则包括民主理财、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正确处理物质利益关系、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依法治财等五项;而财政法的特有原则则是指"贯穿于部分财政法律之中,在调整某些方面的财政关系具有普遍的规律性,在某些领域起着指导作用"的原则,主要有普遍缴纳与公平负担、合理分配财政资金与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等三项原则。该书第一次在财政法学著作中以整个一章的篇幅比较详尽的论述财政法原则问题,突出了财政法原则的重要地位,使这一问题在此后的财政法学文献中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还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理财、依法治财的基本原则,代表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即使在今天,这些见解也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并且首次明确区分了财政法基本原则和只适用于某些财政关系领域的特有原则,表明了对财政法原则问题认识的深入和创新。当然,在今天看来,该书的一些提法还不能令人满意或者值得商榷;同时,对不少问题,该书只是有所触及,未能深入探讨。尽管如此,此书对财政法原则问题的研究在当时仍称得上达到了领先水平。

需要提及的是,在财政法研究领域,一些学者对税法原则进行了专门探讨。谢怀!教授的论文"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是我国较早介绍资本主义国家税法原则的文献,发表后曾被广泛引用。刘隆亨教授的《中国税法概论》,严振生教授的《税法新论》,张守文教授所著《税法原理》,徐孟洲教授主编《税法》,以及杨萍、靳万军、窦清红所著《财政法新论》中的税法部分等文献,都对税法的原则问题作了探讨。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税法在财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另一方面,税法的基本原则,毕竟只能适用于以税收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这个领域,既不可能充分考虑对财政支出加以规范的要求,也不能解决对政府以其他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进行规范的问题,因此不能把税法的原则等同于财政法的原则。

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产生时间晚。建国之后,由于长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财政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应地,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直到* 世纪& 年代才见于法学文献。

第二,历史印痕较深。* 世纪&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财政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化,而每一次变化的重点,在当时研究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中都得到了反映或强调;这种状况虽反映了我国财政法学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不断地逐步深入,但无异也影响了基本的财政法律观念的稳定和确立,甚至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助长那种认为财政是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性"的领域的错误观念。

第三,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几乎只见于教科书,迄今尚无专题研究文献,反映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投入应有的关注和精力。

第四,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注意党或政府的政策文件,也比较注意从经济学和财政学的成果中吸取养分,但从总体上看,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规范性及其与具体财政法律制度的有机联系,还缺乏深入具体的研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对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各种文献认识和表述都有较大差异,法学界的认识还远没有统一。上述情况表明,在完备我国财政法制的过程中,仍需对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地研究。

五、关于外国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问题

我国的财政法学研究,是从引进、翻译和介绍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财政法起步的。从现有资料来看,【苏】m、a古尔维奇著、刘家辉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苏维埃财政法》,是出版较早、较有影响的一部译著。该书根据苏联国立法律出版社1954年版本译出,中文27、3万字,虽是一本大学教科书,因而对研究者难免有深度不够的遗憾,但却又有能较全面反映苏联当时财政法学研究定型成果的好处,故在五十年代的中国,当为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和建立中国财政法学体系难得的参考资料。该书在正文第!页就写道:"国家权力机关和包括财政机关及信贷机关在内的国家管理机关……所进行的旨在使国家能掌握货币资金的活动,就是苏维埃国家的财政活动。"这一财政活动的定义在今天看来虽已显得过时,但的确反应了苏联当时计划经济财政的特点和一般范围。该书没有采用财政法基本原则的提法,而是使用了"财政活动的原则"这一概念。作者认为,"苏维埃国家进行财政活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苏维埃民主、列宁斯大林民族政策、计划性、社会主义法制。"能在20世纪50年代倡导社会主义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并照顾到苏联作为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十分难能可贵的。这些原则所体现的内在精神至今仍有其意义,尽管其时代内容将不得不随社会的变迁而改变。

在改革开放之后,李建英编译的《苏联财政法》一书是值得一提的外国财政法文献。该书系根据前苏联1978’年和1982年两本作者不同的大学教科书编译的,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出版,全书共18万余字,介绍了前苏联在财政法学研究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除了前苏联的财政法学之外,对其他国家的财政法,我们多是只鳞片爪地在经济法学文献中十分简略地一带而过,少有系统详实的译介。这里应当提及的文献主要有两本。一是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编著的《日本经济法》(地质出版社1982年9月版)一书中,对日本财政法有较多的介绍;尤其是书中关于日本战后财政重建的内容比较详实。另一本是由郭庆云翻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罗马尼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罗马尼亚财政法》。这两个法是由原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1972年通过,1979年7月6日修改和补充的。其中的《财政法》共有十一章,两个附件,调整几乎所有的资金运动,是典型的计划财政模式的规则化和法律化。

近年来,随着财政改革深化的需要,财政部组织了对国外财政情况的系统考察,并将考察报告结集出版。如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由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写的《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96年集》,介绍了几十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情况;由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的《外国财政制度丛书》,已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9月和1999年11月分两批出版了12本,分别介绍了美、德、日、法、英、荷兰、加拿大、俄罗斯、埃及、印度、新加坡、匈牙利等十二个国家的财政制度。但可能由于目的和篇幅的限制,这些著述主要偏重于财政工作实务和财政学角度的介绍,对各国财政立法涉猎不多,对其财政法学研究情况则基本上没有涉及。例如,该丛书中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分册,虽提及俄预算体系形成的原则包括统一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正式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但并未提及俄联邦现时财政法的地位及其基本原则等问题。

在西方国家财政法学文献的译介方面,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现代以来在财政法学的研究方面未见有重大进展,但他们在财政学领域的一些研究成果,为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由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en tullock)所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主要因这项理论获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一书中指出,传统财政理论的不足在于忽视个体公民的选择对财政决策的影响,"如果假定政治制度是切实民主的,那就必须假定个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做出财政选择。当然,他们可能是相当间接地、有时几乎是没有意识地参与做出财政选择,但他们的行为却是进行科学探讨的适当题目。在这方面,我们的知识中的可畏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个人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我们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把个人的偏好传递并转化为集体结果的制度的运行情况。"为此,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成本收益分析等概念和方法,应用到政治和财政决策领域,指出政治家和选民一样,作为理性和自利的人,在政治选择和决策时,也是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因此,财政制度的设计,对公民个人和政治家们的财政选择影响重大。布坎南和塔洛克早期的合著《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一书,对两院制、简单多数表决和合格多数表决等政治决策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奠定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坚实基础。公共选择理论虽然主要关注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现有机制是否有效和有效率,迄今并未将重点放在财政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但却为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除了公共选择理论之外,西方财政学方面的其他一些理论进展,如关于财政收支的效率分析、关于政府开支膨胀的原因等,我国的财政学界有不少译介;我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文献中,也零星地涉及外国财政法律制度。

总的来看,一方面由于法学界投入财政法的研究力量较少,加之我国财政自身的特点和中外体制框架的差异,使得我国财政法学的研究难以更多更好地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在今后对此进行专门的研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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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 宪法;财政税收法;宪法价值;宪法分析

宪法与财政结合而成的财政宪法更是逐渐成为当代宪法及财政法学研究之潮流取向。[1](p110~111)在财政法、税法领域,无论是发达国家学者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立足于宪法,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各种现行财政立法进行检讨点评。从方法论角度,可以把这种研究方法概括归纳为财政税收法的“宪法之维”或者“宪法研究范式”。

一、宪法研究范式的国家观

在研究税法、财政法时,重要的问题是整理好自己法学思维背后的“坐标系统。”那么,宪法研究范式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坐标系统”呢?这就是社会国、租税国和法治国的理念。

(一)树立社会国的理念

所谓社会国,是相对于自由国家而言,是指国家介入社会生活,肩负一定的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的福利。树立社会国理念的核心是要正确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决反对主张国家自身具有独自生命与目的,将国家从社会中孤立划出或是将社会从国家划出的国家社会二元论;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区分社会与国家的功能和意思形成与决策程序。树立私法自治所为之运作模式及其功能在基本价值观上高于国家公权力运作模式和功能的理念,坚持“国家补充原则”。国家不能仅以“公共目的”为由就随意介入社会生活,而是要在社会不能靠自己达成目标时国家才能介入。而且即便是国家介入,单纯的“公共利益之促进”也不能成为国家行为的正当化基础,而是要考虑比例原则,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的财政手段。[1](p39)

(二)树立租税国的理念

所谓租税国,乃相对于“所有权者国家”、“企业者国家”而言,是指以租税为国家主要收入的国家。在租税国中,课税不但是国家收入之合法形态,也是唯一之合法形态。除非公用事业及其它独占性企业,国家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活动;,非有特殊法律的依据,非租税之其它公课,不得成立。[1](p142~143)由于大多数近代国家都采取租税国家(tax state)的体制,即国家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税收的一种体制,因此,租税国家的宪法政治可归结为如何征收租税,以及如何对征收的税金加以使用。换句话说,可以将宪法视为规定租税国家的税收方式和使用方法的法律规则。[2](p320)

(三)树立法治国的理念

所谓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实施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治国家为近代宪法所普遍认可的国家理念和制度。近代自由国家演变为社会国家后,并没有改变法治国的传统与理念。“所谓现代社会法治国为社会国(民生福利国),主要系指以租税国之形态表现其功能。”意思是说,社会法治国以自由法治国理念为基础。而福利国家即社会国家如不放弃法治国家之基本保障,只有借助租税国形态作为中介。[1](p44)“法治国家”与“给付国家”并非是对立的,而是观察的角度不同。现代给付国家的理念乃是源自对自由法治国家的理念的不满,但是仍旧奠定在法治国家基础上。

二、宪法研究范式的宪法价值观

从宪法的意义和形态看,宪法有不同的分类,反映和体现了不同的宪法价值。在运用宪法作为财政税收法的分析背景、视角和标准时,不能不先对宪法价值有一个清楚、准确的认知和定位。

(一)固有意义的宪法还是立宪意义的宪法?所谓固有意义的宪法,是指以宪法为国家统治基本的法,关注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这种意义的宪法不论在什么时代和国家都存在。而立宪意义的宪法,是指基于自由主义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是指在十八世纪末期近代市民革命时代,以限制专治权力广泛保障国民权利的立宪主义思想为基本的宪法。其目的与其说是在于政治权力的组织化,毋宁说是在于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这种立宪意义的宪法,才是最具有特质的宪法,是宪法学对象的宪法。[3](p30)因此,作为财政税收法分析标准的宪法,应该是立宪意义的宪法,而不是固有意义的宪法。

(二)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制定的宪法,而现代宪法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宪法。如果说近代宪法的基本原理或特征是国民主权、自由平等和权力制约与平衡,那么,在进入现代宪法时期之后,近代宪法基本原理的具体内容则出现了一定的变迁,反映出传统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演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先进立宪国家的“后现代宪法”现象呈现出向近代宪法价值原理的“复归”。[4](p25)那么,我国宪法的价值定位又当如何呢?一方面,由于我国基本上仍未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课题,某种意义上面临近代宪法的补课问题;另一方面,适应“社会国”、“福利国家”而出现的现代宪法,代表和体现了一定的先进价值理念,需要我国借鉴、吸收。这样一来,我国的宪法价值取向的选择面临着更大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中国宪法学选择宪法价值时,应偏重于近代课题中的宪法价值原理,而不是偏重于现代宪法。这是因为,20世纪的中国宪法并没有彻底完成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由此决定了近代课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均可能超过了现代课题;对于我国来说,只有重视近代课题的价值原理,才能在“入世”之后契合世界潮流,并迎接国际上“后现代宪法”现象的挑战。[4](p26)

(三)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还是标签性宪法? 从宪法实施效果的角度,可以把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签性宪法。所谓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能规范国家的社会生活,具有法律规范的作用;所谓名义性宪法是指宪法仅仅徒有虚名,不能规范国家的社会生活;而标签性宪法是指宪法规定的权利被一部分人垄断,缺少权利的平等性。显然,作为宪法研究范式的宪法,应当是规范性宪法。

(四)国家的根本大法还是人民的根本大法?一提到宪法,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这一认识是否恰当呢?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看,宪法是民主的产物,也是民主的保证。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就是限制王权,保障教会、领主的特权和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的产物。此后的《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案》等,都直接而又明确地体现了限制王权的理念。因此,宪法理论一般认为宪法就是“限法”,是限制和规制政府权力,保障国民的人权的法,是人民的权利根本法。而简单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则没有反映和体现宪法内容的性质和价值定位。因此,在强调宪法是根本法并用以构建和研究财政宪法时,万万不可忽视了宪法是谁的根本法这一重要问题。

三、宪法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价值定位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廖钦福认为,财政法学为新兴法学,过去在研究财政税收问题时,多从经济上追求效率的角度出发,而较少从财政作用的法学角度切入,造成法治的漏洞,形成财政事项往往无法控制在“宪法”的控制之下,造就了财政怪兽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建立财政法学,特别是“财政宪法”。[5](p351)这种意义的财政法必然以控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益为价值定位。

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传统上研究财政法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财政法进行法学研究,以财政权力作用法即税法为研究对象;第二种是狭义财政法即财政管理作用法为研究对象。这两种研究方式都不是自觉地从纳税者立场展开的研究,不能正确维护纳税者的权利,其价值定位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新财政法学。立足于纳税者的立场,从纳税者基本权角度统一地、综合地研究有关广义的租税概念,旨在维护纳税者的新的广义的财政法。而不是割裂税收的征收和适用并限制在税收的征收的狭义租税概念或狭义行政法。[6](p80)可见,北野弘久教授的新财政法或广义财政法以全面维护纳税人(人民)的权益为价值定位。

从财政论的变迁看,旧时代的财政承认少数统治者的独占利益。而新的财政观是财政理念的民主化。《英国大宪章》第12条规定,国王非经国会同意,不得课以租税和征收其他税金。《权利法案》规定,不仅课税权而且关于财产的开支决定,也有必要经国会同意。联邦德国基本法除本身规定财政制度外,还规定有必要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财政的详细情况。日本宪法第83条规定,“处理国家财政的权限,必须根据国会的决议行使之。”体现了鲜明的财政民主主义。[7](p267)

综上,从宪法特别是宪政的角度看,财政税收法的价值定位应该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体现人民的财政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概念

概念是法律和法学的基本构成要素。概念清晰准确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要求。财政税收法学兴起较晚,不少概念直接取自财政学,未能体现财政税收法学的特质。因此,如何从法律上构筑财政税收的有关概念或者说是如何构筑财政税收法的有关概念,就是财政税收法学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从宪法层面构筑财政法学有关概念,大大提升了财政法学的研究水平。

北野弘久认为税法学视角下的租税概念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租税概念,而是法律上的租税概念。阐明法律概念必须要说明法律上的依据。就租税的法律概念而言,也必须依法特别是以宪法的规定作为构筑租税法律概念的根据。但是,宪法虽然有关于租税的条款,并没有具体规定租税概念。因此,我们只能运用法理构筑出宪法所预设的租税概念,并将该概念当作宪法意义上的租税概念。即从尊重纳税人主权和和平生存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出发而构筑的租税概念,把租税看成是而且只能是:国民基于宪法的规定,对符合宪法(福利目的)理念所使用的租税,遵从合宪的法律所承担的纳税义务。[6](p15)这种概念规定是一种应然概念,是我们所期待的宪法中的租税概念,是指导纳税者、国民进行各项立法(包括预算)、行政以及裁判的基本法理,而且有时还是从法律上认定立法等因违宪而无效的依据。[6](p1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葛克昌教授认为,法律上的定义只能用作宪法上有关概念的辅助材料。因为,在方法论上,宪法系法律之最终审查标准,宪法概念,只有籍由宪法解释途径,由宪法整体秩序中寻求。[1](p115)

五、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法基本原则

财政税收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是研究财政税收法学的重要问题。由于背景和出发点不同,关于财政税收法的基本原则并未达成一致和共识,特别是这些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何在,一直未能很好解决。而运用宪法学分析法,从宪政角度看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则会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宪法分析,以立宪财政为基点,从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解释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其法理根据和法律根据,体现了规则与价值的有机结合。例如,日本政府关于财政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规定,而财政的具体处理方法、具体标准是由《财政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作出规定,财政法服从宪法。《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财政民主原则;第二,健全财政原则;第三,财政公正原则。政府经济活动不同于民间活动,不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而是要妥善支出,确保公正。[8](p453~454)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廖钦福在论述公债的财政健全原则时,也是从宪法层面找根据,深入分析了财政健全原则的宪法基础,认为政府永续发展与人民权利保障二者,为财政健全原则的“宪法”理论基础之所在。[5](p355)就税法的原则而言,根据宪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的基本理念,应坚持未经人民同意,不以法律的形式,就不能对公民征税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基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税法必需坚持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保障国民健康且富有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规定和要求,应推出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的原则和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的原则。[6](p100-102)

六、宪法研究范式与税制改革

构建合理公平的税制,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但是,什么样的税制才是公平合理的,从宪法特别是宪政的角度予以构筑,是一条通向真理之路。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葛克昌教授都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一)关于构建税制的指导原则。北野弘久认为,宪法是财政税收法的基础,议会的课税立法权是必须置于宪法制约之下的。由于不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法方面,宪法都在规范上对租税的表现形式作了一定的约束。故,租税立法至少要符合日本宪法的人权秩序,使租税立法的内容首先符合作为法学的税法学的要求。例如,即使都是土地,因为该土地的所有人、使用目的和面积等的不同,而在宪法上产生不同的含义,所以,对税制构造也就不同。因此,必须将生存权方面的财产与投机性财产加以区别,要重视宪法在人权理论上对财产所作的这种区别,反对在宪法理论上不公平的税制。[6](p2~5)

(二)国税与地方税的改造。北野弘久认为,国税与地税都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应能课税原则负担,而不是国税按照应能负担,而地税按应益负担原则承担。此其一。其二,在税源划分上,应将税源优先分配给最基本的地方自治体才符合宪法的“地方自治”要求。[6](p11)

(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搭配。在间接税中,纳税义务人和担税人不统一,作为担税人的纳税人在排除在税收法律关系之外,无法从法律上主张任何权利。所以,从国民主权的原则出发,应建立起一个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租税体系。[6](p24~27)

(四)纳税客体的人性化。纳税客体指的是对什么征税,理论上可以分为物税和人税。所谓人税是指以财产所得和财产的归属为中心并以改纳税人情况所课征的租税。而物税指的是只重视财产和权益本身而不考虑纳税人情况而课征的租税。课征人税必须尊重人的人权,所以,从宪法理论来讲,应尽可能在税务行政中将有关物税进行人税化改造。[6](p28)

七、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本程序和工具,税法也不例外。然而,解释根据与价值取向不同,得出的解释结果必然不相同,法律适用的效果和结果也必然不一样。而宪法是法律价值和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税法解释必然也要以宪法为价值取向,并由此获得实证宪法的依据。这在法律解释上称为解释的“合宪性”要求。其功能有二:一是确保税法的解释不超出宪法所确认的价值之外;二是对不合宪法的税法解释的控制。[9](p286~287)北野弘久认为,在法解释论方面,税法的目的不在于确保征税,而是在于通过表示纳税义务的界限,征税权行使的界限,以维护纳税人的人权。[6](p69~71)

八、宪法研究范式与财政税收法的合宪性分析

宪政主义是指如何安排国家制度来保障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近代宪政主义的含义就是设定宪法应当采纳限定政府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的价值。长期以来,人们通过“无代表不纳税”的法律保留来制约税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税法轮廓的模糊化,税法立法者支出意愿的加强,议会之外制定税法等,都使得税法难免侵犯人民的财产权。因此,税法出现了由立法控制步向司法审查的趋势,税法需以宪法标准予以衡量或具体化。[10](p49~51)财政税收法的合宪性审查与控制成为财政税收法学的亮点之一,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意义和价值论意义。

(一)实体法上的合宪性审查。德国学者ortz认为税课在宪法的界限,主要可从三个角度观察:(1)何种税及公课,宪法许其课征?国家及省县是否有课税之权限?(2)税法在立法及法律适用上宪法之界限;(3)税负担是否过高侵及人民财产权?[1](p163)葛克昌教授认为,应当对租税的正当性进行审查,构筑租税体系宪法上的蓝图。为避免租税对财产权的不当侵害,在宪法上可从两个层面加以审查:第一,对特定租税客体之负担是否该当;第二,对整体财产之税负是否合理正常?[1](p119)

(二)程序法上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实体的有机统一,决定了程序的合宪性审查是财政税收法学宪法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也作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如对限制欠税人出境制度合宪性之检讨、对税收复查限制之“违宪”审查等。黄俊杰先生从能否揭示实质平等原则、差别处置是否合理、限制是否必要、规定是否周延等方面对税收复查限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认为这些复查限制规定,不符合宪法规定,是对人民诉愿权及诉讼权之不必要限制,应当予以删除。[11](p219)

九、宪法研究范式的基本分析方法

对财政税收法的宪法研究不是以解说制度构架为目的,而是以探索其制度沿革,并针对其趣旨、目的与功能,比较研究相关的种种见解,比较衡量与之对抗对立或相互关联之种种价值与利益,具体地析明其本义,构架理论导出一定结论。[3](p4~5)为了取得宪法的实效性并防止宪法的形式化,必须根据国民主权主义来彻底地实现构成宪法的基本理念。因为,宪法分析是承担着提升社会任务的“既有政治性又有实践性的学问,”而不单纯是为学问而学问。[7](p2)具体说,宪法研究范式的基本分析方法包括:

(一)实证层面之分析、观察与规范、价值、应然层面研究的对立统一。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关系,始终是困扰法学研究的难题之一。从新康德主义出发,日本宪法学界认为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实证分析与宪法分析的分离。理论宪法学应奉行实证研究,回答宪法实际上是什么,而应用宪法学应从价值角度进行规范研究,回答宪法应该是什么。[4](p16~19)但是,价值中立只能是相对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也是相对的。因此,应坚持实证层面之分析、观察与规范、价值、应然层面研究的对立统一。葛克昌在运用宪法分析法时,经过“宪法”层面的实证分析,认为租税国已确立为基本国家体制,具有宪法上的规范性,受宪法保障。但是,他也注意到租税国在台湾“宪法”所实行者,非纯粹理念之贯彻,财政学上的租税国概念,亦并非一成不变地反映到“宪法”条文中。完全按实证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租税国理念,犹如数学中的“坐标系统”,在宪法系统中,赋予各种制度以适当定位,故仍有认识的价值。[1](p163)又如,台湾“宪法”对国债并无规定,如果从实证法学分析出发,就很难说在宪法层面上对公债发行做合理限制。但是,如果就宪法整体精神观察,则应当作出限制性结论。[1](p110)这就是实证分析与规范研究的统一。北野弘久认为,税法学研究有两种研究方法,一种是法认识论的研究,将税法学当作一门科学,进行实证法学的研究,以客观解释和阐明其中的法规为目的。第二种是法实践论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不是科学的、实证的分析法学研究,而是以租税的法解释论、立法论进行研究,属于实用法学的领域。但是,而这并不是不相通。法实践论的研究应当吸取法认识论研究的成果,在以维护人权为至尊的宪法规定的实定法秩序下,去构筑一个最有助于维护一般纳税者、国民人权的或最富有合宪精神的法实践论。[6](p11)也是实证层面分析与应然层面分析的统一。

(二)比较分析法的引入与运用。比较法擦亮了法律学者们的眼睛,使其能够发现本国法律机制的一些缺陷与弱点。比较法学者能够对他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作出一种判断,这一判断更为成熟,并更具有批判性。[12](p19)无论是日本学者还使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时,都广泛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全球背景下审视和检讨本国、本地区财政税收法律制度,参照先进的理念与制度进行财政税收法律制度的重构,给人的感觉是眼界开阔、论述有力。

(三)分析资源的寻找与确定。在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分析资源的确定问题。有些国家与地区,立宪财政解决得比较好,财政宪法的内容比较丰富,自然有利于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但是,还有些国家和地区,如果宪法上缺少财政的规定,那么,对财政税收法的宪法分析无疑更加迫切,但也面临很大困境。因此,寻找和确定宪法分析的资源,就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本国法上如果没有宪法分析资源,可以借用外国法和宪法理论进行财政税收法的宪法分析。

十、结论与启示

国外学者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从宪法高度对财政税收法的研究,虽然与我国法制规定不一定相符,与我国的政治文化也不尽一致,但仍有很多值得反省参考之处。现从方法论的角度将财政税收法学的“宪法学研究范式”总结如下:

第一,对财政税收法学进行宪法分析,必须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和国家观。具体说就是树立社会国、租税国和法治国三位一体,以法治国统帅社会国和租税国的理念。

第二,必须对财政税收法予以正确定位。具体说就是:坚持从宪政角度,把保障人民权利作为财政税收法的价值定位。

第三,树立正确的宪法价值观。目前,应当树立近代宪法也就是立宪宪法的价值取向,以此作为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的基准。

第四,财政税收法的宪法分析,涉及和涵盖财政税收法的全部,举凡概念、宗旨、理念、原则、原理、制度、规则、体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法律解释等等,都可以从宪法层面进行分析和阐明。宪法分析的核心,是使财政税收法建立在宪政的框架下,依据宪政的理念予以构建。

第五,在进行宪法分析时,应注意实证分析与应然性研究的统一。首先,要确立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和原理,紧接着以前述基本人权和原理为基准,检讨和分析现有财政税收法律制度,最后按照前述基本人权和原理的基准,对财政税收法律制度进行再造。这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和实践统一的有效研究方法。

第六,正确寻找和确定财政税收法的宪法资源是有效进行宪法分析的重要前提。在此问题上,应坚持实质意义的财政宪法而不是形式意义的宪法。在本国资源缺少时,可通过比较法学和宪法原理,寻找和确定对财政税收法进行宪法分析的宪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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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提要:本文按时间顺序对我国财政理论的变化进行综述,突出我国财政体制理论形成的特殊性,重点归纳西方财政联邦主义对我国“分税制”体制理论产生的影响。

由于“国家分配论”研究的主要是关于财政本质这一财政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乏系统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对财政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关注的比较少,所以,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体制,在我国的财政理论中缺少比较系统的论述,更多则是体现在财政实践中“原则论”指导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调整以及对运行状况的评价。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选择了以国家为决策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国家掌握了几乎全部的权力资源,也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中国特有的“国家分配论”,以及在这一理论影响下的财政体制“原则论”。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发生转变,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对我国的财政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财政学者借鉴财政联邦制对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财政体制的“原则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建国初到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理论发展:大一统的财政体制

建国初期,我国财政理论尚处于摸索期,还没有形成自有理论体系,在财政实践中,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也是高度统一的,强调的是国家财政活动的统一性和计划性。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尽管针对地方财政缺乏积极性的问题,一直在探讨如何克服财政体制的过分集中,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领导”始终都是作为基本前提而存在的。

1951年出版的《新财政学教程》(丁方、罗毅,1951)设置专节介绍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和收入关系问题,但未做出理论上的概括。到五十年代后半期的财政理论基本出现在国家的政策决策以及领导人的论著当中,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像这样多,情况像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实际上是规定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即在不否定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适度分权,而计划经济下的这种分权只是行政性分权(吴敬琏,2004)。1964年出版的《财政学》以及《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问题》(许飞青、冯羡云,1964)对我国的财政体制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在这两本专著中,分别论述了财政体制的概念、体制建立的原则、收支划分的方法以及我国民族地区财政体制问题等,并对财政体制建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取得了一致。许飞青还对中央与地方集分权的数量界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出三七开”、“收入对半开”、“地方经济建设支出不超过50%”等观点,开创了我国财政体制从经验数据上总结数量界限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分权是在“放权让利”和“调动积极性”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自建国至1979年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集中到较为分散又到集中的过程,但其基本形式没有多大的改变(杨之刚,1999)。

二、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理论发展:包干制与分税制之争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开始总结以往计划型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着手探索市场型财政体制模式。“财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的经济关系。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贾康,1987)。中央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单项分步进行的,先后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制’,两步‘利改税’等政策”(王绍飞,1988),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还未能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模式”(刘溶沧,1987)。此时的理论界已经受西方财政理论的影响,提出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即“利改税后,企业只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主管部门上缴利润,这就必然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向划分税收的方向转化”(马国强、吴旭东,1985)。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客观分析了“包干制”的弊端。贾康认为,财政包干制束缚了企业活力的发挥,强化了地方封锁、地方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导致国家财力的分散。1986年分税制改革方案的破产,但财政理论界并没有停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探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分权的弊端和各层次经济活动当事者的行为,认为“行政性分权的局面不宜久存”(楼继伟、肖捷,1987)。张馨认为,分税制基本上可以解决建国以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工作的财政体制难题,他还分析了分税制难以推行的真正原因,例如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收入中税收的地位、地方公债发行权等问题。由此,他主张应该分阶段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进行改革。刘尚希则依据财政体制应与经济运行相融合的理论,提出了涉及我国财政体制的两条基本原则,并对发达经济区域和落后经济区域在职权配置、收益形成、企业和政府关系、收支划分方法等方面的差别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区域性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刘尚希,1991)。刘黎明、刘玲玲、王宁还用数学方法分析了财政包干制中存在的体制弊端所形成的讨价还价博弈机制,进一步揭示分税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体制上的优越性。在与西方的财政联邦制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后,张馨还将我国建国以来的财政体制理论概括为“体制原则论”,主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实质上是“国家分配论”的一个理论分支。张馨认为,这种理论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演变趋势,市场经济要求中国的财政体制向分级独立的财政体制模式转换,但原则论强调各级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也需要借鉴西方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

三、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的理论发展:“分税制”应不断完善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体制的弊端,陈共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并且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陈共,2005)。但寇铁军认为,分税制的基础缺乏科学性,税收返还和补助制度尚不规范,尤其是体制的分配格局是以现行税制划分为基础的,随着各种收入格局的变化,进一步调整税种划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改革的渐进性也致使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以及整个改革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并没有触及存量问题。针对财政实践中现行“分税制”所存在的问题,财政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1、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来看:张馨从双重财政结构理论出发,提出我国的财政体制不仅应该分税,而应该分税与分利相结合,这一观点是基于我国拥有众多的国有资本而提出的。寇铁军认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形成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谢旭人也指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向,是实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从国外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事权可以下放,但财权相对集中,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部分财力,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财政资金采取规范化的分配方法。

2、从地方的财政自来看:由于中西财政体制的根本差异在于“地方财政的独立程度不同”(张馨,1993),所以许多学者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着重点放在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赋予和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上,目的就在于扩大地方财政的自,以符合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性。杨之刚认为,地方人大应具有独立的地方税立法权,对地方税税基的计算、税率的制定以及征收办法等,地方人大应该有一定的自,但不得不侵犯全国性的税法和国税税基,或者“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程序综合立法归中央专属,至于税收实体法及税种具体征纳程序法,则可视情况划归中央或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孙开,2004)。邓子基提出了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近期、中期以及远期目标,他认为近期目标是构建以营业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一些辅助税种进行调整;中期是要建立以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设计应重点放在资源税、环保税等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种上;远期目标就是建立以财产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配置则应着重放在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循环经济确立的行为类税种上。

3、从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角度来看:寇铁军提出,健全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是由转移支付多重目标和多样化手段所组成的,并借鉴OECD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论述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的模式选择、若干重要因素以及技术性问题。杨之刚和马栓友也在比较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后,指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平衡补助为主,注重财政分配的横向和纵向平衡:建立制度初期,应以较低的公共服务水平均衡为目标。财政理论界在以国际视角提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差异的同时,也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从1995年到2000年,考虑各地方转移支付因素时的地区经济收敛系数反而比不考虑该因素时的收敛系数小,说明转移支付并没能促进区域经济收敛,即转移支付没有取得均等化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的不科学、不公平”(马栓友、于红霞,2003),“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对无条件拨款和专项拨款的使用界限不清,专项补助多固化为对某些地区的固定补助,项目繁多,且疏于管理”(李齐云,2002)。而且,对均等化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测算方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标准收入的确定虽采用了公式法,但是只有本级标准收入采用了税基和税率的办法,所占比重有限”(李晓红,2002)。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第1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王绍飞.明确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加快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J].中国财政,1988.2.

[3]陈共.1994年税制改革及分税制改革回眸与随感[J].地方财政研究,2005.1.

[4]寇铁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1995.12.

[5]张馨.我国财政体制的双元模式[J].国有资产研究,1996.3.

第4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西方财政学;财政学理论;理论基础

abstract: since 1892 bastable (bastable, cf) published in the "public finance", more than 100 years, western finance has developed, but their theory on the basis of the problem is there are always differenc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finance point of view belongs to the fundamental economics, but contains a certain degree of political scienc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of cross-disciplinary; the financial activities of major and fundamental is the micro-economic activities, but also includes derivative macro-economic content.

key words: western finance; financial theory; theoretical basis

财政学仅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

最初的专著性西方财政学是从经济学角度展开论述的,巴斯塔布尔指出,“从最初意义上看,财政科学是经济研究的产物。 ”(注:bastable,c.f.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1892,p7.)汉特(hunter,m.h.)1921年《公共财政学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标题就是“公共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注:hunter, m.h. outline of public finance.new york: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1921,p4.),尽管作者接着于下一节“公共财政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也指出了财政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密切关系,(注:hunter, m.h.outline of  public finance.new york: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1921,p4, pp5-7.)但并不否定他的关于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观点。

与这种经济学观相反,西方财政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开始出现了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观。道尔顿(dalton,h.)1922年的《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第一句就指出,“财政学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注:dalton, h. 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

london: george routledge & sons,ltd., 1922,p3.)不过, 由于英美早期财政思想传统的影响,直至本世纪50年代末为止,认为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看法在西方财政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主张随着社会抉择理论从60年代开始逐步被纳入西方财政学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社会抉择论从威克塞尔开始,就是主张政治程序进入财政分析视野的。为此,作为社会抉择学派代表人物的布坎南,在1960年《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一书“前言”中就指出,财政学是涉及经济学与政治学两个方面的学科。 (注: buchanan, j. m. the public finances:anintroductory textbook.homewood:richard d.irwin,inc.,1960,pvii.)此后尽管许多财政学著作不再指出财政属于何种学科,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有关社会抉择论的内容,总或多或少涉及到政治学的分析。所以,现代西方财政学尽管从根本上看属于经济学,但又具有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将其视为纯经济学科的看法,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财政学仅属于微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与宏观学兼有?

宏观经济学是本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的产物,在此之前西方财政学是谈不上以宏观经济学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财政政策的成功运用,它逐步进入西方财政学中而成为其重要内容,就很自然了。这样,西方财政学除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之外,同时出现了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威廉斯(williams,a. )1963年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政策》一书,就鲜明地体现了这点。该书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即“a编:微观经济学”和“b编:宏观经济学”,前者分析的内容包括税收、政府支出和预算范围等问题,后者则分析了经济结构、经济稳定与增长、预算与经济政策等问题。(注:williams, a.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policy. new york:prederick a.praeger,publisher,1963.)纽曼(newman,h.e.)1968年的《公共财政学引论》指出,公共财政学所分析的政府三大任务,即穆斯格雷夫所指出的效率、公平和稳定,前二者属于微观经济学,而后者即稳定任务则属于宏观经济学。(注:newman,h.e.an introduction to public finance.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inc.,1968,p223. )温弗雷(winfrey,j.c.)1973年的《公共财政学:公共抉择与公共经济》, 也将财政的微观与宏观问题分开论述,即该书第三篇为“微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税收与公共支出;第四篇为“宏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等的财政政策。(注:winfrey,j.c.public finance: public choices and the public economy.new york: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3.)此外,其后还有许多西方财政学也包括了财政政策的内容,表明传统地只局限于微观经济分析的西方财政学,已开始接纳宏观经济内容了。

但与此同时,许多西方财政论著仍坚持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传统。这点,只要看一看许多西方财政学仍然不包括财政政策的内容就可明了。布朗(brown,c.v.)和杰克逊(jackson,p.m.)1978年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就明确指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注:brown, c.v. & 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oxford:martin rober-taon,1978,p7.)瓦格纳(wagner,r.e.)1983 年的《公共财政学: 民主社会中的收支》一书,也将财政学研究对象归入微观经济学中。他指出:“公共财政学的研究有两个主要分支:公共抉择和运用微观经济学。……运用微观经济学,检验的是公民个人对公共抉择的反映。”(注:wagner,r.e.public finance: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in a  democratic society.little brown & co.,1983,p4.)罗森(rosen,h.s.)的《公共财政学》在1995年的第四版中,仍未将财政政策内容包括在内,并且也如同其他许多主张财政学仅属微观经济学的财政学论著一样,设有专门的微观经济学基本内容的篇章,作为全书的理论基础。(注:rosen,h.s.public finance.4th ed,homewood:irwin,1995.)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财政学属于微观经济学的主张。

进一步看,就是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内容的许多学者,也仍将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重点放在微观经济分析上。在西方财政学界有着很大影响的阿特金森(atkinson,a. b.  )和斯蒂格里兹(stiglitz,j.e.),在其1980年的《公共经济学教程》引言中指出, “最认真地说,(本书)不打算包括稳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内容。……在穆斯格雷夫时代,他可以在其《公共财政学理论》(1959)中包括210 页的有关稳定政策的内容。然而,自那时以来,经济学出版状况变了,人们在文献中对该问题作了大量的精彩描述。所以,我们的重点仅放在(政府)目标而不是稳定政策上。”(注:atkinson,a.b. & j.e. stig-litz.lectures on public economics. new york:mcgraw—hill,1980, pxv & p4. )尽管这段话表明了作者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含有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至少表明了作者仍是将财政学重点和基点放在微观经济学上的。对此,米尔利斯(mirrlees,j.a.)在奎格里(quigley, j.m.)和斯莫琳斯基(smolensky,e.)1994年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总结性地指出:“在穆斯格雷夫的《公共财政学理论》中,他以三个政策目标:配置、分配和稳定等术语,概括了他的主题,……。该书以超过200 页的篇幅研究了稳定问题,即我们现在称之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在较后的教科书即阿金森与斯蒂格里兹的《公共经济学教程》(1980)中,宏观经济政策问题被排除了。……公共经济学,甚至公共财政学,被认为仅涉及配置和分配问题。而稳定问题则被留给宏观经济学及其教科书。”(注:quigley,j. m. & e.smolensky, ed:modern public 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213.)

然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微观和宏观的划分,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而争论不休,这造成了西方财政学的争论和困惑。也是在奎格里与斯莫琳斯基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由戴门德(diamond,p.)撰写的第八章名为“配置与稳定混一的预算”,资源的配置属于微观经济学问题,而经济的稳定属于宏观经济学问题,因而该标题清楚表明了作者将宏观经济分析和微观经济分析两大内容统一于财政的意图。(注:quigley,j.m. & e.smolensky, ed: modern public finance. 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213.)

附带应指出的是,即使在主张财政也应包括宏观经济学内容的西方财政学著作中,其体系内容的大部分以及基础部分仍然是微观经济分析。因此,西方财政学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有没有包括微观经济学基础,而在于有没有包括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

总之,尽管现代西方财政学已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从根本上看,它沿袭的仍然是微观经济学的传统。此外,西方财政学在其上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还随着微观经济学的变化而变化。早期西方财政学专著已包含了福利经济学思想,这在道尔顿《公共财政学原理》第二章“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就有反映。作者在该章中批判了萨伊的“金律”,即“最好的政府是支出最少的政府,最佳的税收是数额最低的税收”的观点,反对了传统的“税收邪恶论”,提出了财政和税收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注:dalton,h.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 london:george routledge & sons,ltd.,1922,pp7—15.)此后,作为微观经济学分支的福利经济成为西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问题的分析,最终落实到社会福利函数所确定的最大效用点上。这使得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与私人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一样,都统一到福利经济学基础上来了。这是西方财政学完全建立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理论表现。

西方财政学的价值理论基础

不管是主张财政学具有何种学科性质,西方财政论著都必须对财政问题进行大量经济分析,因而必然要受到当时流行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影响,必然或迟或早地按照已变化了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来修正与重构自身的理论体系。

在英语财政学专著出现之前,西方经济学上的“边际革命”已经发生,边际效用价值论很自然地成为西方财政学的价值论基础。道尔顿的《公共财政学原理》鲜明地体现了这点。他在该书第三章第二节提出,私人分配支出所应遵循的边际效用相等原则也应运用到公共支出的使用分配上来,指出:“除了法律上的意义以外,公共当局并不是一个人,难以象一个人那样预计各种支出的边际效用。但政治家们据以开展行动的总原则仍是相同的。对于公共当局来说,各种公共支出的边际效用应该相等。从理论上看,既定支出总量在不同项目之间分配就是这样决定的”(注:dalton,h. 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 london: george routledge & sons,ltd.,1922,pp17—18.)

在1928年的《公共财政学研究》一书中,皮古也有相同的表述:“就如一个私人应当通过在不同支出类别之间保持平衡,从而以其收入获得更大的满足一样,作为一个共同体通过其政府的活动也应如此。”(注:pigou,a.c. a study in 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ltd.,1928,p50.)皮古接着还运用这些原则,去解决公共部门如何决定哪些公共服务应予提供的难题,指出“支出应当用于战舰还是用于济贫,应按此种明智的方式,即由它们各自所提供的最后一先令所产生的相同的真实报酬来决定。”(注:pigou,a.c. a study in 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ltd.,1928,p50.)按皮古的看法, 这一方式可用来得出某一精确的社会平衡点,即如果共同体是一个统一的存在体,“支出就应在各方面逐步增加到这一点,此时花费的最后一先令所获得的满足,应等于由于政府服务而相应要求的最后一先令所损失的满足。”(注:pigou,a.c. a study in 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ltd.,1928,p50.)皮古所建立的这一模型被称为皮古模型,是现代西方财政学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若干著名模型中的一个。这样,皮古就从边际效用价值论出发,在理论上界定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资源配置的最佳点。

不过,皮古等人引入西方财政学的,是当时通行的可测度的、可比较的、同一的基数效用函数。这一效用函数在本世纪30年代,随着帕累托新福利经济学取代了皮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而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主观的个人评价的序数效用函数,等效用曲线等帕累托概念也被运用到财政学上来。其后西方财政学对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模型问题的分析,对于税收以及其他各种财政效率问题的分析等,也都建立在效用无差异曲线上了。

这样,私人经济分析所能适用的价值理论和其他基本概念,都被运用到公共经济分析上来了,公共财政学不再是与经济学的其他分支相抵触的一门学说了。与西方经济学在价值论上的统一,无疑为西方财政学在本世纪60年代及其以后的大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条件。

西方财政学理论基础分析的借鉴意义

第一,财政学从根本上看是一门经济学,但又具有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

关于财政学仅是经济学分支,还是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问题,我国财政理论界也曾有过类似争议,即关于“财政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问题的争议,这是本世纪60年代初由于财政本质问题争议而引发的。此后,在后的80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结合着新的历史背景旧话重提,又一次以财政本质问题为中心形成了对此问题的争论高潮。这些争议大致形成了三大类不同的观点:(1 )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仅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认为只能从经济的角度去分析财政问题;(2)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但又兼有上层建筑的性质, 或者主张财政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这就不能仅从经济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3)主张财政属于上层建筑。在我国财政理论界,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数很少,大部分持第一、二种观点,并且第一种观点还有逐步占据优势的趋势。但如同财政本质问题一样,这一争议在当时被视为是一种纯学术的探讨,经过那两次争议高潮之后,至今已极少有人问津,除了在高校教学中作为一种理论问题介绍外,似乎已被人们遗忘了。在实践中,人们则是将财政作为经济工作来对待的。

然而,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活动,它采用的不是市场自愿等价交换的方式,而是由政府以强制形式完成的;它不是以市场为媒介和通过市场渠道来完成的,而是由政府在国家预算的形式下,通过政治程序的安排与运作来展开的。这样,财政的运作过程就直接表现为是对市场的否定,具有强烈的政治内容和因素。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由于其本身就否定着市场,本身就政企不分,因而财政这种非市场性与计划经济本质上是相通的,只提财政的经济性而不提政治性,并不影响问题的实质,即不影响人们实际上从经济和政治两重角度去考虑财政问题。

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不同。由于此时政企必须分开,这样财政所包含的两重属性合一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财政作为一种分配,它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但作为通过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动,它又与政府的具体政治制度和规则密不可分。此时如果只谈论财政的经济性,其结果只能是忽略政治程序在财政活动中的作用,忽略政治权力凭籍财政分配介入和干预企业正常市场活动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不利于根据财政的特性去指导财政实践的。

我国财政理论否定政治程序是财政活动的内容之一,在实践上导致了忽视乃至否定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财政制度与程序的结果,使得我国实际财政工作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的规范、制衡与监督。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由于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政治权力本身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我国财政新老问题和弊端的急剧膨胀与扩大,是目前我国财政经济工作分配秩序严重混乱,腐败浪费低效猖獗的关键原因所在。因此,承认基本上是一门经济学的财政学,具有一定的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正视财政活动中所具有的政治性质与内容,在实际的财政工作中相应地从整顿规范与财政相关的政治程序和规则入手,使之从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基点转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点上来,才是对症下药之举。为此,在以经济学为基础理论的同时,也有必要从政治学角度来开展我国的财政研究。

第二,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也包括着宏观经济学的内容

关于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问题。我国财政学从未讨论过这一问题,但由于我国财政理论强调财政是国家作为社会中心组织进行的一种分配,是从整个社会角度进行的活动,因而人们理所当然地视财政为一种宏观经济活动,而否定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在最近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财政部被列入宏观部门之内,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点。对此,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当时正是以否定企业的独立自主性和以国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直接安排国民经济活动为体制特征的,并且此时的财政是国家从整个社会角度安排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和基本手段。但在市场经济下则不同。此时社会的经济单位已不再是国家而是企业了,此时财政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尽管是其极为重要的内容,但尊重企业的独立市场运营主体地位,确保国家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活动,则是我国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学会的崭新内容。

西方财政学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待财政问题,对我国是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的:

1.西方财政学从微观角度分析财政问题,是隐含着这么一种涵义的,即此时的政府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其地位如同企业和个人一样,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场活动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是处于市场有效运行领域的活动主体,而政府则是处于市场失效领域的活动主体,它们进行的都是同等的资源配置活动。这样,它们之间除了依法正常交往如照章征税纳税之外,只能是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和干预,而不能是国家凌驾于企业和个人之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预它们的市场正常活动。

第5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财政学;问题式教学;多媒体教学;举例教学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财政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应用学科,是研究政府配置资源的应用经济学。西方财政学理论及其体系形成较早,一般认为,1663年威廉•配第出版的《赋税论》为财政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1776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著的《国富论》,标志着财政学理论的诞生;1892年巴斯塔布尔《财政学》、1898年阿当斯《财政科学》和1928年庇古《财政学研究》等著述的问世,标志着较为完整的财政学体系的形成;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根本思路从履行国家基本职能转到政府如何提供公共品与服务上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了以“国家分配论”为主流的财政学理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借鉴西方公共财政理论,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正式确立公共财政作为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学理论体系逐步得到发展与完善。

一、财政学课程简介

从学科性质上来看,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经济学范畴。是以经济学为核心,兼顾管理学、会计学等相关内容形成的一门课程。从我国教学方案的安排中,财政学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经济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以及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对于财政学专业,财政学是作为专业理论课,起着衔接经济学与财政专业课的中介作用;对于经济学专业、各财经类专业及工商管理专业,财政学是必修的8-10门核心课程之一。目前,本课程授课对象广泛,经济类专业不论中专、大专、本科还是研究生均开设此课程,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从财经类本科生的课程安排来看,财政学通常是在学生先修完一些经济学基础课程后开设的,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分析能力。同时,财政学课程的学习也为以后学习《税法学》、《公债经济学》《公共预算》等课程奠定了基础。财政学从内容上看,以现代公共财政的支出、收入、管理、体制和政策为核心。一般包括财政概念和职能、财政支出理论、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财政收入理论、税收原理、税收制度、非税收入、公债、公共预算、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政策等内容。财政学不是简单地介绍财政本身的收支问题,而是讲授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如何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来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及其运行规律。财政学课程具有课程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实践性较强等特点。

二、当前财政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财政学教学情况来看,很多学生认为这门课程比较枯燥、实用性不强。因此,对财政学这门课程的学习积极性并不高。如根据有关学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学生对财政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满意程度选择了一般,只有少数同学选择了非常满意,另有近1/3的同学非常不满现行的教学方法。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该课程本身内容较宏观,理论性较强、较抽象,学生学起来感觉很枯燥乏味。另一方面,是因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没有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教师往往更重视知识的传授,而采用以教为中心的方法,比如讲授法。轻视了对学生的能力的培养。在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中,我认为第二个原因是主要的方面,内容的理论性和抽象性可能会引起学习兴趣的低下,但并不是绝对因素。如果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即使枯燥的课程也可以讲授的很生动。发言代表确定后,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大家针对给定的话题自由讨论。每组讨论结束后,由发言代表按次序站在讲台上进行发言,将本组的讨论结果表述给大家。最后在各组发表完意见后,教师应做好结论的归纳与总结工作。将结论的要点一一明确,对每组的发言情况进行点评,避免出现虎头蛇尾现象。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缪慧星.浅谈关于《财政学》教学改革的若干思考.现代企业教育,2014(6).

[3]周伍阳,谢德君.应用型本科院校《财政学》课程设计与教学方法初探.中国市场,2013(22).

第6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支出效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一、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的重要性

        1.财政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财政管理改革不断深化,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政支出也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以保证财政分配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我国目前由于财政支出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式落后等原因,普遍存在预算约束软化、支出监督缺乏、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实现财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我国整个财政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保障

        不管是财政管理的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了,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建立完善、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客观需要,对提高整个财政管理工作的效率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3.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从根本上说,是在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发展要求,对资源分配的管理和协调,其必须服务于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各个行政事业部门也必须以此为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开展工作。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转换理财观念,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新的管理理念,规范财政管理,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4.提高财政决策水平的有效方法

        财政支出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基础作用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通过加强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对财政支出的前期测算和后期追踪监管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决策失误和管理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效用。

        二、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有效的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体系必须从实际出发,满足实际的财政支出管理需要,服务于财政支出管理。概括来说,建立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效益性原则。任何经济活动的开展都要坚持成本和效益的平衡原则,这是经济行为有效性的根本评价原则。公共财政支出管理虽然是国家作为行为主体,但也应该遵循最基本的市场经济活动原则,必须保证管理支出和取得的绩效相协调、平衡,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最大的功效,避免过多的成本耗费仅取得微弱的绩效成果,浪费社会资源,甚至带来利益冲突和矛盾引起的社会混乱,影响整个经济活动的开展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是总体性原则。公共财政支出是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管理不仅追求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讲求社会总体效益。公共财政资金的分配囊括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多个环节,涉及各个层级的管理部门和人员。

        三是多层次、多样性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需求是多层次性的,也决定了财政支出的多样性, 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科教文卫支出、社会行政管理支出等众多层面,针对各个层面支出特点的不同,要求形成财政支出效率的不同层次。所以进行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就要从财政支出总效益、中央和地方各层级财政支出效益等多角度出发, 展开多层次的、多样性的分析,为各个层面的效益管理提供可靠、合理的依据。

        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在我国是一项具有开拓性和探索性的新工作, 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系统的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工作的方法体系。但毫无疑问的是建立有效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体系必须从所管辖的行政范围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具体特殊层面形成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方法是多样的,其中有一些共同点可以参考:首先应该明确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的目标,明确了目标才有正确的方向,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这是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的前提工作。其次要掌握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去向,了解财政资金的分配方向、运用领域, 是研究财政支出评价工作的基础。然后是结合实际操作的需要,科学划分公共财政支出效益管理类型,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建立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体系。

        三、强化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措施

        我国的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刚刚起步,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实践来看,本文认为强化我国的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分步实施

        我国面积广大、层次复杂的特点使得很多开创性的工作都遵循先试点再全面推广的原则,这也是保证稳妥、高效的开展全国性工作的基本保障。可以引鉴国外财政支出效率管理理论与实践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建立适用于国内财政支出评价管理指标体系的标准值,然后选择条件具备、环境适宜的地区和部门开展先行的试点工作,考评各试点工作的效果,客观评价整个管理方案的优劣,不断修改和完善工作方案和政策规则,逐步建立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完善财政支出效率管理体系,最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 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

        明确权、责、利是顺利实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证,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解决好“越位” 与“缺位”问题对加强整个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公共产品应该由市场生产、政府提供,但政府提供并不等于由政府包揽一切。首先我们应该相信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遵守市场经济自动调节机制,将财政资金从竞争性领域撤出,逐渐取消对竞争性领域的干预政策,“有所为有所不为”,防范低效率的“越位”现象造成的资源浪费。

      3. 完善法律体系,依法执行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将各项工作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中,有效的减轻了不规范执行工作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财政支出效率管理本身涉及的层次多、范围广,更要求对财政支出管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同时配合完善《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财政支出效率管理的条款,明确对全国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程序、工作规则、组织方式及结果应用等基本事项,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明确权责利的科学、合理划分,降低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观性和支出分配的随意性。

        4. 组建公共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机构

        因公共财政支出的特殊经济性质,为保证财政支出分配的公平和管理和公正性,克服财政部门内部机构和其他国家行政部门兼职带来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弊端,应该设立专门机构来承担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工作。从整个工作流程的规范、制定体制的建立、具体操作指导政策的落实到机构人员的聘任和淘汰,都必须运用专业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来进行,这是从软环境上为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效率作保障。

        5. 引入现代管理观念,明确效率管理内容

        前面部分已经提到,我国目前的财政支出效率管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要想进行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有必要引入西方现代管理理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管理内容,建立公共财政支出效率管理体系,形成自己的特色。具体来说就是把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些理念融入预算管理中,通过对政府行为的内部控制,保障政府目标的实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与市场的协调能力。同时遵循基本的管理原则,结合经济分析预测的相关方法,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如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总量分析与比率分析相呼应等,建立绩效预算和绩效评价体系,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为改进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来源和政策依据。

        6. 建立财政支出效率管理信息库,重视反馈结果

        公共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必然造成财政支出范围的多层次性和广泛性,这也加大了支出管理的难度,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业务机构,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大力推进政府与企业信息化进程,建设完备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不断地收集、查询项目资料、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同时避免效率管理流于形式,还应该高度重视评价和反馈结果,将其作为财政信息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审核程序,增加效率管理的权威性,增强各工作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增加其透明度,接受民众的监督和评价,公平考核公共管理部门绩效,发挥公共部门在财政资源配制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晓萌.论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效率问题.财政税收,2006年3月.

[2] 徐峰.浅析公共财政支出问题.江南论坛,2008年3月.

[3] 李素敏.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探讨.财政金融,2006年9月.

[4] 陆庆平.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管理.财政研究,2006年4月.

[5] 王洋,邓婧,田艾.加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控制的探讨.中国商界,2009年第3期.

第7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一、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理论基础

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理论基础源于公平理论的研究成果。公平的基本理论依据来自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大原则:第一是起点平等,第二是差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就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基本衡量标准来说,起点平等的主要保障就是各项财政性生均教育事业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投入的平等。即从保证人人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开始,在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初等、中等教育的同时,重点关注他们是否接受了同等质量的教育,力求缩小地区间、学校间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差距。所谓差别对待,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理解,一是根据各学段的实际需要进行不同的教育财政投入,二是设法给那些处境不利的学区和受教育者高于平均水平的财政投入,这样就可以弥补因为各种不利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因此,差别对待关注的是结果的公平,即关注每个学生是否都能在经过某一阶段的教育过程之后,大体上获得一致的学业成就,符合一定的培养目标的要求。除此之外,差别对待在关注每个学生是否在受教育的同时,个性也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是教育领域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主题对应学生的教育权利、教育机会与教育资源的配置是否能够体现教育平等的基本原则。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可以分为横向的与纵向的两个层面:横向的层面是指财政支出给予所有的受教育者以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对受教育者平等对待;纵向的层面是指对在教育中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给予差别对待,也就是说,根据受教育者所处的不利地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和优待措施,使之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权利。

二、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着眼点

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根本着眼点就在于,通过教育财政投入,使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受教育者享有平等地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和权利。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如果不以财政投入来补救这些处于受教育者所应当享有的机会与权利的话,那么,与那些已经充分地享有接受基础教育机会与权利的受教育者相比,他们所处的地位将更加不利,在受教育机会与权利等方面将存在更大的“落差”,这就需要依靠教育财政投入弥补和平衡这些既有的“落差”。弥补这个“落差”的财政投入就被视为一个有效的教育行政救济手段,这个救济手段就是一种保证基础教育公平的“平权”方案。

与“平权”方案相反的是一种“优权”方案,即给予那些本来处于优势地位的受教育者以更加优厚的待遇,这是一种“优上加优”的辅助措施,与那些需要采取救济手段平衡受教育权的措施相比,这是一种“锦上添花”的制度措施,而通过教育财政公平投入来平衡的“平权”措施恰恰是“雪中送炭”。

三、不同国家区级政府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举措

为了在基础教育阶段保证教育财政的公平投入,各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下表为部分国家在推动区级政府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方面的一些重要举措。

部分国家推动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举措

由此可见,各国解决区级政府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主要做法大致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占GDP的比重较高并且有切实的法律和税基作保障,二是大多以州政府或者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作为平衡本州内各学区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主要手段,三是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学区和受教育者予以优先照顾。

国外的上述做法基本上是建立在国民教育体系基础上的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机制,不管学生在哪个地方接受基础教育,都是以平等地获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为基本出发点的。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主要通过纵向与横向的转移支付,重点加大对于那些处境不利的学区和学生的财政扶持,使之达到“起点公平”的功效。在那些基础教育总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除了考虑“起点公平”之外,还进一步延伸到“结果公平”。除此之外,各国基础教育基本教育财政投入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仅采用了“平权”措施而没有采用“优权”措施。

四、优化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的对策

为了在下一步推动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更加公平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必要的努力。

1.不断增加教育财政投入的总量

从国际来看,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相对偏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衡量政府对教育重视程度的主要指标,就是教育财政投入占GDP的比例。多年来,世界各国教育财政投入占GDP的比例年平均为4.5%左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5%以上,而我国始终徘徊在3%左右。尽管1993年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就已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但这一目标始终没有达到。据世界银行对58个发达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统计,2006年教育财政投入占GDP的平均比例为4.98%,最高的国家为9.40%,最低的国家为2.5%,我国为3%,仅居秘鲁、菲律宾、亚美尼亚、乌拉圭、危地马拉和保加利亚之前,排倒数第7名。数据表明,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占GDP的比例长期偏低,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目前,我国的办学体制采用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制度。可是在在教育财政投入上,恰好不能实行对等的分级负责。这是因为,义务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支出中的大头,就其根本责任而言,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义务,更是一个国家的义务,需要国家整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当今世界,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已成为发展的主流,许多国家都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统筹的事务。例如美国,州政府采取的水平补助、基本补助,使得不论学区的贫穷和富裕,都可以得到大致相同的生均教育经费,目前州级政府承担的教育经费已经超过学区承担的比例。近些年,联邦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义务教育权限上移,呈现出一种中央化的趋势。法国中央财政承担了7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德国州一级政府承担了75%的义务教育经费。日本中央财政承担了5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上述国家中央财政及州财政对于义务教育的支持范围涉及面较广,包括教师工资、学生补助和奖励、学校基本建设费、设备设施、图书、教科书经费等。这些国家的做法表明,要想从总体上增加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总量,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责任。

经济发展与基础教育的发展进程相比基本上表现为一个经济先于教育的进程。如果说在经济发展不够、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把“成本分担”作为一项权宜之计的话;但在经济不断发展、具备一定财力后,就必须强调“以政府为主”。应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机制,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切实减轻群众的教育支出压力。

公共财政是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在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教育财政投入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从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角度来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着力保障教育优先发展。财政投入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总体目标的重要财力保障。二是不断完善教育投入机制,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持续的投入机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解决突出问题,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不断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促进教育公平。三是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与加大投入同等重要。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财政部门将与其他部门一起,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经费管理,创新管理方式,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教育发展规律,资金使用安全、便捷、高效的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是,一些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并不到位,其原因之一是没有建立起对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投入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为此,人大机关应切实发挥监督和保障责任,严格执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问责制度,改变预算不审核、决算执行不力无问责的现状;加强对预算外财政收入支出的监督,确保按规定比例投入教育;加大问责的力度,确保教育财政的合理投入。

2.逐步消除生均教育经费的现存差异

对于基础教育财政投入而言,教育财政公平原则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源分配均等原则,使每个学生获得均等的资源分配,也就是说接受财政资助的学生,不管其能力如何,财政资助额都一样。这也符合起始性的横向公平原则。二是财政中立原则,即每个学生的公共教育经费开支上的差异,不能与本学区的富裕程度相关。三是调整特殊需要的原则,这也就是不均等拨款的纵向公平原则,即政府有义务为民族、种族、经济地位、居住地、语言、身心发展处境不利的学生拨更多的教育经费来弥补这些学生的现存境遇之差别。四是公共资源从富裕流向贫困的原则,这是现阶段各国学者判断教育财政拨款是否公平的最终标准,这既是教育财政公平的最大目标,也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最根本财政要求。

以上各财政公平的原则,主要依靠负责宏观调控的政府部门的专门化职能来实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基础教育财政公平投入进一步强化了教育财政投入方面的政府责任,对于教育财政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进一步研究调节学校投入差距的平衡措施

第8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2014年7月山东自学考试科目安排表

代码 专业名称 类别 时 间 主考院校 7月5日 7月6日 9:00-11:30 14:30-17:00 9:00-11:30 14:30-17:00 020105 金融 专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060财政学 山东财经大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55企业会计学 04729大学语文       00066货币银行学     020109 国际贸易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4729大学语文 烟台大学 00091国际商法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76国际金融 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89国际贸易     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山东省广播电视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中国海洋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55企业会计学 04729大学语文   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     020203 会计 专 00067财务管理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山东财经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70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4729大学语文   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20207 市场营销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山东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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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英语(一) 山东师范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89学前教育科学研究 04729大学语文     00395科学· 技术· 社会     040103 小学教育 专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95科学· 技术· 社会 04729大学语文 山东师范大学 050102 秘书 专 00535现代汉语 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182公共关系学 0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师范大学 00163管理心理学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514外国秘书工作概况 04729大学语文 曲阜师范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40法学概论   050303 公共关系 专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82公共关系学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鲁东大学 00642传播学概论 00107现代管理学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644公关礼仪   00643公关心理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853广告学(二) 04729大学语文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0405 室内设计 专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大学语文 齐鲁工业大学 050406 视觉传达设计 专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大学语文 齐鲁工业大学 080306 机电一体化工程 专 02230机械制造 02195数控技术及应用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0012英语(一) 山东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大学语文   080701 计算机及应用 专 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323操作系统概论 山东大学 02142数据结构导论 02198线性代数 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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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心理学   00535现代汉语         00429教育学(一)       050207 英语 专 00596英语阅读(二)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22英语国家概况 00795综合英语(二) 山东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794综合英语(一) 00597英语写作基础 04729大学语文 中国海洋大学 050208 日语 专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128日语写作基础 06043商务日语 山东师范大学     04729大学语文 鲁东大学 050308 新闻学 专 00024普通逻辑 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853广告学(二) 00034社会学概论 山东大学 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54新闻采访写作 04729大学语文     00012英语(一)         00040法学概论   020104 财税 本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山东财经大学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70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67财务管理学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20106 金融 本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15英语(二) 山东财经大学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77金融市场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山东大学 00067财务管理学 00076国际金融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20110 国际贸易 本 00097外贸英语写作 05844国际商务英语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山东财经大学 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55企业会计学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青岛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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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财政学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财政 内部控制 实践思考

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是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的重要手段,也是财政内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一、财政内部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1、2002年,我市实行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2004年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2005年实施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全市共有230多个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资金收付工作都集中在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集中核算和集中收付以后,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届对此都比较关注,上级领导也十分关心,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是否比以前规范?工作效率是否比以前提高?

2、在以前部门和单位分散收付、分散核算的情况下,部门和单位掌握的资金规模较小,资金风险也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承担。在部门预算和集中收付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基本全面控制了预算内外资金,对资金按统一的预算标准进行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通过国库收付中心直接拨付到单位、项目,财政部门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增强了,资金管理的权力集中了,但随之而来的资金管理风险也高度集中了。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实力也迅速增强,每年有近百亿的可用财力,如此大规模的财政资金统一由财政集中收付,能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防范财政风险呢?

3、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作为手中握有资金分配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财政干部,常常面对着形形的各种诱惑,如果立场不坚定、意志不坚决,加上监督不得力,在诱惑面前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近几年财政干部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中不难发现,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监督控制措施,是客观上使这些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外部原因。事实深刻地警示我们,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的产生,作为管理资金的职能部门,如何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预防、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漏洞,如何促进财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最大程度地保护财政干部,这也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二、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财政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更加重要,只有建立制度、执行、考核三位一体的具有自我改进和自我完善功能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形成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制衡有力的财政管理机制,才能堵塞管理漏洞,防范财政风险,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财政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1、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是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的需要

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相关业务管理科室改进管理、提高效率,从而夯实财政管理基础,更好地履行财政管理职能。

2、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需要

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及时预防和纠正财政内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防范财政风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客观和必然的选择。

3、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是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的需要

近几年,我局陆续实施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等一系列财政改革举措,但构建公共财政的现实基础还比较薄弱,在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碰到的矛盾也越来越复杂,如果我们不注意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不注意规范财政的内部管理,那么各种违规违纪现象和各种问题就不会得到及时处理,各项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就有可能走样、变形,以至影响整个改革的深入,影响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

4、建立财政内部控制体系是推进财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强化财政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预防、内部控制机制,保持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威慑力,始终保持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唯有如此,才能促进财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财政干部。

三、开拓进取,稳步推进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制订的《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财政管理与改革的实际,本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把影响面广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财政管理中的核心业务-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4项管理职能作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自2006年下半年起,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1、前期准备

一是指派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学习考察小组,分别到江宁区财政局、无锡市财政局学习考察,研究分析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局财政管理与改革的特点,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局内部控制体系制度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内控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框架和工作重点,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和要求;二是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和项目控制的基本要求,制订实施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参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职能规定,调整和优化科室职能,以行政执法责任制、权力公开工作中法律法规清理为基础,对照各项行政职权(行政收费、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其他行政职权)重新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三是重新梳理业务操作流程,按照人员配备情况,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细分业务流程环节,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程序,并分析各项业务流程环节,识别各环节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将存在管理风险的环节作为控制点,评价各控制点现行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按照内控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要求,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2、制度设计

首先是建立制度设计工作目标,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行修订、整合和优化,明确控制原则,规范业务流程,形成岗位职责明确、纵向直接控制、横向互相牵制、内部循环约束、运转高效顺畅、监督制衡有力的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其次是明确制度设计工作思路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通过对授权、办理、核准、执行、记录和复核等管理活动和业务环节进行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从而保证财政管理活动的正确性、严密性和规范性。制度设计工作应当遵循相互牵制、程序定位、协调配合、层次效率、计划(预算)、执行、监督三分离等基本原则。相关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先后制定了财政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管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4个内部控制制度。

3、评审实施

一是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中应把握的的基本原则及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环节;二是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评审的基本原则及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环节对每个内控制度组织评审活动,先由科室共同评审,再由项目办集中评审,经初步评审后报局内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三是经局内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颁布实施。

四、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财政内部控制体系与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应当认真研究和制定作为纲领性的基本规范,重点在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方法上,特别要强化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应当树立财政大监督的理念,要将业务科室的管理控制、科室之间的关联控制和监督机构的专职监控统筹考虑,并贯穿于制度设计的全过程,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与共享。

3、财政内部控制与企业内部控制相比,在控制对象、控制目标、控制方法上有显著不同,企业内控侧重于内部会计控制,而财政内控侧重于管理程序控制,特别要注意优化业务流程,强调程序定位控制,还要结合财政管理的特点,满足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符合财政改革和发展的趋势。

4、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是财政内部涉及面较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当注意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重点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合理划分管理职能,明确分工和工作责任,还要根据人员配备、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等情况以岗定人、合理分工,杜绝人浮于事的现象。

5、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要在确立管理目标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管理活动中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准确识别风险控制点和风险控制岗位,正确评估风险结果,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既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又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明确各控制项目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及其责任追究。

6、财政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要充分考虑金财工程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同时要结合国家财经政策、财政管理与改革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五、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取得的初步成效

1、明确了工作职责

内控制度体系建设既优化了科室职能,也厘清了人员分工,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了职责权限,形成了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横向制约、纵向控制、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2、优化了业务流程

内控制度建设对各科室原有的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优化和再造,按照充分授权、岗位分离、权力制约、操作规范的设计要求,合理运用授权批准控制、会计核算控制、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一系列的控制方法,结合财政管理与改革发展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管理程序。

3、防范了管理风险

通过对财政管理业务流程的优化,准确识别了管理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了风险控制点和风险控制岗位,科学制定了风险控制点控制标准,提高了业务操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了财政管理风险的发生。

4、提高了监督效能

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促进了财政大监督格局的形成,使财政内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变,由静态检查向动态控制转变,由财务检查向制度控制与财务检查并重转变,真正实现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推动了财政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有效提升了财政监督整体效能。

六、财政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管理体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方面仍有不足,特别是在预算、执行、监督三方面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离。按照相互牵制原则的要求,财政内部各项管理业务活动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在横向关系上,至少由彼此独立的两个科室或人员办理以使该科室或人员的工作受另一个科室或人员的监督;在纵向关系上,至少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或环节,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对授权、执行、记录、核对等不相容职务必须实行严格的分离控制。

2、财政大监督理念尚未深入人心,日常监督工作仍需加强。《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以特有的视角和较大的篇幅在全国同类地方立法中首创了“日常监督”一章,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财政内部全面树立大监督理念,构建大监督格局,高度重视日常监督,把财政监督寓于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从制度上改变当前重事后检查、轻日常监督的倾向,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体制,逐步建立起财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3、信息渠道不通畅,内部配合不协调,考核措施不到位,监督方法不得力,降低了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效能。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会办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保证信息通畅,加强配合协调;要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内部控制体系考核小组,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考核奖惩办法,对内控体系运行全过程实施全面考核、奖惩和督查;要建立电子化财政监督信息系统,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和规范性控制,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实行实时监控,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1]程晓.浅谈如何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

[2]杨慧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完善[J].现代商业,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