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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化的定义精选(九篇)

商业化的定义

第1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大数据;电商营销;义乌

近些年来,由于电子技术、移动技术以及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进我国商业活动的各方各面。据《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称,“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营销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国内消费总额乃至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都明显放缓。多方压力致使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不容过于乐观。与此同时,大数据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应用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更多的选择和更大的不确定性。义乌电商营销在大数据时代应当如何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出适当的调整甚至变革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大数据与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BigData)是近些年来中国社会中的一个新兴热词,行业和学术界内部目前尚未对其定义达成一致。大数据虽与“海量数据”和“大规模数据”一脉相承,但其本身所涉及的是一个相对更加广泛而又抽象、含混的概念。我们不妨暂且把其看作为“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IBM认为,大数据有5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在全世界范围内来看,大数据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环境生态学以及金融、通讯信息等多方面都已得到广泛应用,其所产生的巨大效用也不容忽视。从某种程度上说,“‘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二、大数据背景下义乌电商行业营销现状

(一)义乌电商营销所取得的成绩

义乌电子商务的基础是义乌国际商贸城和义乌市内以及周边小商品加工工厂,这就注定义乌本土电商的经营范畴主要聚焦于小商品,并呈现出以中小电商和电商个体户为经营主体的态势。这些经营主体营销策略灵活,经营产品多样化,以其自身优势赢得了市场竞争,满足了消费者需求,推动了义乌经济的发展。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义乌全市电子商务实现交易额1006亿元,同比增长40%。其中,内贸零售交易额410亿元,同比增长32%;内贸B2B交易额151亿元,同比增长51%;外贸零售交易额128亿元,同比增长33%;外贸B2B交易额317亿元,同比增长53%。国内快递日均出货133万票,同比增长40%;跨境快递日均出货40万票,同比增长23%。”义乌在中国巨大的经济下行压力下仍能保持9%以上的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义乌电商的发展模式和营销模式。大数据营销对义乌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已经被许多电商企业和电商个体户初步应用于市场营销之中。这些电商主体在深化对“互联网思维”的认识的基础上,把大数据技术与传统促销策略相结合,合理利用传统媒体和数字媒体,在大幅节省营销成本的同时充分体现了自身产品的性价比优势,并通过大数据分析,打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的精准定位。仅在2015年的“双十一”中,义乌电子商务成交额就高达46.8亿元。可以说,大数据在电商营销中的应用为此做出了自身的贡献。

(二)义乌电商营销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2014年11月19日,总理视察“网店第一村”—青岩刘,次年3月5日他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与国家在政府层面对电商发展巨大的推动和电商的整体快速发展相比,义乌电商从业者关于“生意越来越难做”的抱怨虽略显“不合时宜”,却也给我们以警示。近几年来,义乌电商行业利润率大幅下滑造成大批小微电商企业和电商个体户难以为继,甚至部分大中型电商企业也遭受巨大冲击。全球性经济疲软和国内电商经营主体数量几何式增长固然算是一种合理的解释。然而,义乌传统的营销模式和营销策略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大数据和大数据技术对传统营销模式和营销策略的整合与创新在义乌尚处于起步阶段等问题都严重阻碍了义乌电商经济的发展。它们具体表现为:其一,C2C模式弊病重重。自2003年以来,义乌电商蓬勃发展,C2C,B2B,B2C,O2O等多种电商模式纷纷涌现。“2014年,全市经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达22365家,同比增长105%,各大平台上注册账户近24万个,年销售额超千万的电商企业1350余家,开设微店共计5000家,微商创业者约2万人。”鉴于义乌电商行业以小微电商和电商个体户为主体的现实,无论是在国内电子商务还是跨境电子商务中,C2C电商模式在义乌电商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容忽视。这种个人创业型电商模式曾是义乌电商行业的先锋,也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如今个体电商的产品质量问题和诚信问题成为多方指责的焦点,尤其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部分中国个体电商大肆向国外兜售假货、次货,严重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品牌。另外,个体电商资金实力弱,无法承受大数据采撷、整理、处理和深度挖掘所需的成本,难以适应电商发展的潮流也是C2C模式本身难以克服的弊病之一。第三方平台的压力也使C2C模式举步维艰。2015年12月7日,速卖通宣布提高商家入住门槛,全面从跨境C2C转型为B2C。仅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就有数百名创业学生面临“转移阵地”或“转变模式”的选择。其二,大数据搜集量不足。总体来说,大数据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在义乌依然还在起步阶段。大数据的最突出的特性之一就是“数据规模巨大”,也只有在海量的数据下,我们的大数据深度挖掘才有意义。义乌电商的尴尬是大数据来源相对单一和数据量不足。发展成熟的大型和超大型电商或许有从自己企业的“交易系统、电商系统、客户关系系统,移动应用系统渠道,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或是已经拥有海量数据的商业平台、企业甚至是政府机构搜集大数据”并承担费用的能力。对义乌广大的中小微电商和电商个体户来说,这无疑是难以实现的,只采用一种或是几种渠道搜集的数据或许是他们最现实的选择。大数据种类的单一和数量上的不足势必影响我们对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变化的预测,也令大数据和大数据技术无法发挥效用。其三,肤浅的大数据挖掘工作。大数据挖掘工作是大数据和大数据技术的核心部分。通过对搜集到的原始电商数据整理、分类和分析,把大数据资源转化为电商企业的参考资料是一项专业、复杂的任务,需要专业的数据分析师来操作。义乌本土电商企业的数据分析师大多由其他职位上的员工来客串,这致使我们的大数据挖掘工作流于肤浅。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第一,“大数据元年”即2013年后,数据分析师成为中国的热门职业,受到各个行业的重视,同时,在国内人力资源市场上,专业的数据分析师呈现供不应求的趋势,其人力资源成本也相应地大幅上涨。囿于义乌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义乌电商企业所提供的薪酬和职业发展前景不具竞争力。第二,由于中国电商迅速发展和全球电子、移动技术不断更新,政府和企业未能准确预估电商行业的发展需要,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和人才培养机制。其四,大数据与营销策略的畸形结合。大数据与营销策略合理地结合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包括大数据与产品策略的结合,大数据与定价策略的结合,大数据与分销渠道的结合以及大数据与促销策略的结合。合理、科学地运用大数据,平衡各个策略及其发展才有望实现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义乌电商行业的弊病很大程度上在于本末倒置,以偏概全。其中,最突出的是,过度发展的大数据促销沦为炒作,占用了大量成本,所应投入产品研发与产品升级的资金与技术不足,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大数据在定价方面的使用偏离正轨,迫使厂家降低生产成本,一定程度上加剧价格战,伤害了买卖双方的实际利益;大数据与分销渠道策略的结合严重滞后,未能体现义乌经济的特点和义乌电商的先发优势。从长远来看,缺乏大数据对产品策略、定价策略和分销渠道策略的整合与创新,高效的促销策略只能是空中楼阁。

三、义乌电商营销发展趋势分析

“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从这个方面来看,我国的互联网和电商的发展空间广阔。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复杂的经济环境、市场行情以及消费者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也给中国电商行业带来巨大的运营风险。因此,义乌电商营销发展的主题或将是调整、转型和创新。在可见的将来,义乌大中型电商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大现有国内和跨境B2C,B2B业务,拓展产品和服务范围,在赢得电商行业内竞争的基础上,积极尝试O2O,O2P和O2M等业务和依靠大数据技术调整和创新营销模式以应对来自于传统企业的竞争。小微电商企业则须制定切合自身的市场聚焦战略,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营销模式,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广大个体电商所面临的威胁最大,他们应当认真考虑,慎重选择,接受公司形式,实现成功转型,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运营手段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数据的合理利用和大数据技术对传统营销策略的整合、调整以及优化升级是义乌电商营销的另一趋势。这实质上就是大数据营销的开端。“义网通”的上线和“义乌县域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统计试点”为义乌电商营销大数据化和分众化提供了信息保障。在此基础上,义乌电商企业的出路在于携手政府共同吸引外来优秀人才和培养本地人才,建设高素质大数据营销队伍,对与客户“数字身体语言”相关的大数据进行搜集、分析、挖掘,形成客户视图,建立动态客户系统(DCS),预测客户的需求,调整产品的功能或开发新产品,进而实现“私人订制”;在综合考虑用户消费习惯、可支配收入、价格承受能力和自身成本与利润以及竞争者定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战略的定价标准和价格;利用网络化的大数据建模与分析,寻找和筛选信用好、潜力大、能力强的渠道伙伴,延伸企业触角,降低产品在流通环节中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始终保持与消费者的密切联系联系,通过分析、整合数据库中客户特性的信息,对消费者年龄结构、性别比例、消费特征、消费能力进行较为精确的定位,采取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沟通,从而制定可执行性强、分众化的促销策略。

四、结语

第2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国内外有关商业模式研究的文献检索和总结,从商业模式的内涵、要素构成、类型和商业模式评价四个方面对国内外商业模式研究取得的成果进行了评述。研究发现,国内外对于商业模式的研究多集中在以企业自身为视角来进行,缺乏多视角的研究;研究的内容理论化,方法单一化,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本研究在商业模式评述的基础上对未来的研究进行了展望,以期有参考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商业模式 内涵 评价

国内外关于商业模式内涵研究的评述

(一)基于财务角度的定义

Elliot认为商业模式的定义指出了在商业投资中不同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参与者各自的利益、成本状况以及收入流的情况。而 Rappa在其论文中谈到商业模式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是指做生意的方法,是一个公司赖以生存的一种模式,一种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的模式。他认为商业模式规定了公司在价值链中的位置,并能够指导其盈利。而Stewart认为商业模式就是企业能够获得并且保持其收益流的一种逻辑陈述。

(二)基于系统角度的定义

Paul Timmers认为商业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由产品、服务和信息流构成的有机系统,同时,他对商业模式做出了如下界定:“它是指一个产品、服务和信息流的框架”,其中就包括“对商业活动和其作用的描述”、“对不同商业参与者潜在利益的描述”以及“对收入来源的描述”等方面的内容。Amit和Zott则以网络为中心对商业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将商业模式描述为:为了获取商业机会而设计的交易活动的各组成部分的一种组合方式。在其描述的框架体系中,详细地描述了商业模式通过公司、供应商、渠道和顾客的相互协作来实现交易的这种方式。而袁新龙和吴清烈认为,商业模式可以被描述为一个系统,一个由不同部分、各部分之间存在联系和互动的一个组织;它不仅包括产品及服务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结构,还包括对不同商业参与者及其角色的描述,又包括不同商业参与者的收益及其分配方法。

(三)基于战略角度的定义

战略类定义把商业模式描述为对不同企业战略方向进行总体考察,主要涉及到了市场主张、企业的组织行为、竞争优势和可持续性发展等方面。从目前的文献资料来看,国外对商业模式的界定大部分都属于这个范畴。KMLab顾问公司将商业模式定义为关于企业如何在市场上创造价值和财富的描述,主要就包括对企业的产品、服务、形象与销售等一系列组合的描述。Linder等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组织或者商业系统创造价值的一种逻辑。Dubosson O Torbay等认为商业模式是对企业及其合作伙伴为了获得可持续的收入,创造目标顾客群体、营销产品、传递价值和关系资本的描述。清华大学雷家肃教授也从战略角度给出了商业模式的定义,他认为企业的商业模式是一个企业如何利用自身的资源,在一个特定的包含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商业流程中将其最终的商品和服务提供给客户,并收回投资、获取利润的一种解决方案。

(四)基于运营角度的定义

基于运营角度一般把商业模式描述为一个企业正常运营的结构,重点在于说明企业通过什么样一种内部流程和基本的构造设计来使其产品创造出市场价值。Applegate在其论文中认为,商业模式是复杂商业的描述,通过商业模式能够研究商业的结构和各结构性元素之间的关系,以及商业如何才能响应现实世界。在这一方面,Stahler在其论文中强调,一个模式总会是复杂现实的简化,它可以帮助理解商业的基础或规划商业的未来。Magretta认为商业模式解释了企业如何运作的问题,将商业模式定义为“一个企业对如何通过创造价值而为其顾客的利益着想以及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的一系列设想”,她认为对商业模式的理解应包括对企业的参与者及其角色的认识,对价值的理解,以及对市场运作和市场关系的解析。Mahadevan认为商业模式是企业与其商业伙伴以及买方之间价值流、收入流和物流的一种特定组合。而Amit则把商业模式看作是一种利用商业机会去创造价值的交易内容、结构和治理架构,他描述了由公司、供应商、候补者和客户而组成的这种协作运作方式。

以上四类对商业模式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商业模式的内涵。基于财务角度的定义认为商业模式就是企业如何因环境变化而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并实现盈利的一种方式,其定义比较浅显易懂。基于战略角度的定义则认为商业模式是让企业正常运行、获取利润的解决方案。而基于运营角度的定义侧重于描述企业的运营结构,包括内部流程和基本构造设计。基于财务角度的定义能反映商业模式实施的效果;而基于系统角度的定义强调了商业模式的综合性。笔者认为将基于财务角度的定义和基于系统角度的定义相结合对商业模式进行研究的视角比较全面,能够更系统地诠释商业模式的实质。

对商业模式要素构成研究的评述

有的学者在定义商业模式时,就已经研究了商业模式的组成要素。但随着对商业模式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商业模式的组成要素独立出来进行单独的研究。不同学者对商业模式的组成要素的描述在内容上、深度和广度上以及详细程度等方面不尽相同,观点不太一致。笔者将有关商业模式组成要素的研究加以总结,如表1所示。

对商业模式类型研究的评述

目前关于商业模式类型的说法,大家比较公认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区分其存在载体的分类方法―看它是存在于物理载体还是单纯地存在于互联网载体,按这种分类的方法可将其分为鼠标加水泥模式和纯粹的网络模式两种类型;另一种是基于交易双方类型的分类方法―基于B2B 和B2C 的分类,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和企业对消费者的模式,有的学者认为也可分为三类,即:B2B 、B2C和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模式。除此之外,学者们对于商业模式的分类的观点不一。Rappa认为关于现存的互联网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全面和权威的分类。一部分的学者从系统的角度进行了商业模式类型的划分,如Weill&Vitale和Eisenmann等。而另一部分学者,比如Bambury和Rappa,他们在给商业模式分类的时候都是从一些细微的特征出发进行区别的,如产品的属性等方面。而Bambury指出经验性的分类方法也有很大的优势,它能很好地识别6种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商业模式。

从以上学者们的不同商业模式的分类方法就可以看出,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盈利方式、价值体现或定价模式等某种比较特别的基准来进行分类的。遗憾的是,这种分类方法没有与商业模式的含义与其组成要素相联系,因而还值得商榷。

对商业模式评价研究的评述

(一)国外对商业模式评价的研究

国外对商业模式的评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商业模式实施前的评价,这也可以叫做对商业模式的预测性评价,它可以预测商业模式实施之后可能会带来的绩效或者效果;另外一种是对商业模式实施之后进行的效果或者业绩评估,就是观察企业在实施了某种商业模式以后在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或在哪些方面有所改进,这种评价方法实际上是对商业模式实际效果的一种估量。

Hamel、Gordjin和Morris等学者对商业模式进行了实施前的评价。Hamel(2000)认为可以从商业模式的新颖性、实施效率、盈利性和适用性这四个方面来进行评价。Gordjin认为商业模式评价的关键在于分析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的价值流动情况。因此,他编制了利润/效用表对商业模式进行评价。Morris认为对商业模式评价的关键在于评价商业模式的匹配性,包括其内部的自我匹配性和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匹配性。还有一些学者,如Dubosson O Torbay和Afuah,在商业模式实施后的评价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

(二)国内对商业模式评价的研究

常素认为要从商业模式的有效性、延伸性及管理团队对商业模式的执行能力这几个方面对企业的核心优势进行综合评价。陈翔对商业模式的评价分为两个层面:对商业模式各组成部分的评价和对商业模式财务指标的评价,同时他也提出了商业模式评价的方法和过程。张灵莹指出,对企业商业模式的评价与分析应该从对企业的市场与客户价值的评价分析、对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定价的评价、对企业赢利能力的评价、对企业实现能力的评价、对商业模式能否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评价等五个方面进行。周卫军提出了搜索引擎商业模式的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方法确定了各指标的相对权重。

从国内外学者对商业模式评价的研究来看,国外学者在评价时注重商业模式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而国内学者主要围绕财务因素、客户价值、资源配置以及创新性等方面展开评价。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学者们对于商业模式评价的研究还处于较浅显的层次。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评价的视角比较单一,只有个别研究者从多视角评估商业模式,大多数研究者往往只设置单一的评价指标进行商业模式的评价,这就显得比较片面。二是评价方法比较单一,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的、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较为合理的商业模式的评价方法。

商业模式研究展望

(一)由单一视角向多视角研究转变

从研究的内容上看,多数学者研究了商业模式的内涵、要素构成、类型和评价,但是,从研究的视角而言,学者们都是以企业自身为视角进行研究的,缺乏多视角的研究;而从单一的视角出发研究的结果必然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商业活动具有复杂性,客户的需求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企业的商业模式应该契合客户需求的变化,从而寻求其生存发展以获取竞争优势。因此,商业模式的研究应由单一视角向多视角研究转变,如从客户的视角进行研究,更能发挥其实践指导作用。

(二)由单纯的理论研究向理论与实证研究结合转变

以往的学者们比较注重对商业模式理论的研究,而对商业模式实证的研究偏少。另外,学者们在评价商业模式时大多单纯地从财务角度进行评价研究,缺乏从实证角度的相关研究,而从客户角度出发的实证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因此,对于商业模式的研究,由单纯的理论研究向理论结合实证研究成为必然。

(三)商业模式的评价研究将更具综合性

商业模式评价视角的单一化容易造成评价结果的片面性;评价方法的单一化会直接降低商业模式评价的科学性。因此,注重商业模式评价的综合性、利用多样化的衡量因素、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将大大增强商业模式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雷家肃.大股东治理与国有企业改革[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2)

2.常素.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与商业发展策略[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10)

3.陈翔.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商业模式研究[D].东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11)

第3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义乌 中小企业 产业链 电子商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平台。电子商务和义乌实体市场一样,都是一种商业模式,而运营成本和回报率是判断商业模式是否优越的标准。早在2009年年底,义乌要建“国际电子商务城”的消息就已传出。一个关乎义乌市场实现“有形+无形”发展格局的项目,该如何打造,它的兴起具备哪些条件,又有哪些劣势?业界没有停止过对“国际电子商务城”的讨论。本文对浙江义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进行调研,对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劣势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开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有所帮助。

一、义乌电子商务行业运行基本情况

1、网上交易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从网店数量看,淘宝C店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淘宝商城数量稳步增加,全市现有网店超过4万家,同比增长60%,淘宝商城B店超过2600家,增长200%以上;从交易规模看,电子商务年发送快递近9000万单,商品交易额同比翻番,部分企业销售额增长率甚至超过300%,涌现了浙中地区仅有的6家淘宝金冠卖家。B2B混批网站成为义乌电子商务发展特色,数量达到近200家,其中销售额过亿元的有2家,5000万—1亿元的约有8家,1000万—5000万的约50家。

2、第三方平台运用呈内外同步增长趋势。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中企动力等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义乌市业务稳步增长,2010年阿里巴巴在义乌市外贸通会员达到4000家,会费收入超过1亿元,同比增长30%以上;诚信通会员1.3万家,会费收入3000万元,增长超过30%。本地平台发展取得长足进展,现有本土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超过100家,初具规模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有近10家。如ONCCC注册用户现已达到23.13万家,其中全国各地的专业采购商19.8万家,供应商3.3万家,网站产品总数109万个。中国饰品网先后获得“服装服饰类网站最具价值奖”、“行业电子商务网站100强”等称号。

3、行业发展环境更为趋好。义乌市相继出台了《义乌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等政策文件,与浙江大学、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等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明确了电子商务发展目标和重点。基金方创、天使等国内多家风投机构纷纷关注义乌市电子商务企业,对市场网、朵朵、爱就推门等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了200万—2000万不等的投资。艾瑞咨询、Paypal、阿里巴巴、拍拍网、京东商城、伟雅俱乐部、新浪微博等先后开展推介活动,并与义乌市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达成合作意向或开设“绿色通道”。

4、虚拟与实体市场互动效应逐渐凸显。依托实体市场与物流等优势,义乌市网上零售业面向全国呈放射性扩展,网上零售已成为义乌市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亮点。网上“小额混批”业态成为传统专业市场“单品大额批发”的有益补充,有效拓宽了义乌小商品的内贸批发渠道。义乌市C2C零售卖家70%的商品来源于市场,B2B小额混批企业50%的商品来源于市场。义乌市电子商务既依托实体市场,也反哺、拉动实体市场的发展,虚拟与实体市场的互动效应已清晰显现。

5、电子商务发展区域、范围扩张。从电商分布区域看,义乌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初期主要聚集在江东街道青岩刘、青口、工商学院周边,而现北苑成为又一较大的网商集聚区,如新后傅村就有100多家网商聚集。稠江、后宅等镇街的部分改造后的村居也逐渐出现网商聚集的趋势。从经营产品上看,义乌市网货以前主要以家居日用品为主,现各类行业呈百花齐放的局面。如玩具、五金、工艺礼品、户外用品、箱包、假发、袜业、饰品、食品等都成为热销网货,涌现了在细分行业的一批龙头企业。

二、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的融合,电子商务为市场添上“隐形翅膀”

义乌的电子商务发展得比较好,其实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义乌的传统市场,货源充足和物流便利让电子商务发展有了坚实的基础。义乌实体市场的外向度很高,义乌的实体市场可以算是一级市场,市场里很多经营户或者直接是生产厂家,或者是一级商、区域总。不少电子商务包括淘宝、天猫都是把商品卖到终端的消费者手里,中间越过的是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等环节,却为义乌传统市场这个一级市场建立起了很好的分销平台。通过调研了解到,很多采购商来中国采购之前,都有通过网络查询的习惯,如果有这样一个平台,让外商能够非常方便地寻找到线下经营户,为线下交易牵线搭桥,从而促使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的融合。

2012年上半年,电子商务保持了强劲增长态势,全市拥有外贸B2B卖家11000余家、外贸B2C卖家93000余家,活跃卖家9000余家,交易额实现翻番增长;淘宝商城B店超过2600家,全市外贸电子商务日均快递出货量达10万余票,70%的货源采购于义乌市场。在很多人眼中,电子商务和实体市场是两个相对体,电子商务的崛起必然会对实体市场造成冲击。但在义乌,这两者却实现了良性互动:实体市场成为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保障,电子商务成为刺激实体市场发展的新引擎。依托实体市场货源和物流资源优势,外贸电子商务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户加入到网商行列中。电子商务为实体市场插上了“隐形翅膀”。如义乌市拉浪饰品配件厂批发零售融合兼营,在有形市场开展批发业务的同时,应用eBay、速卖通等平台开展国际B2C业务,日均出货量超1200票。“真爱”、“浪莎”、“棒杰”等企业与义乌闪购达成合作,通过移动物联网平台的F2C(工厂到消费者)模式拓展业务。

三、发展义乌电子商务行业SWOT分析

1、发展义乌电子商务行业优势。那么,打造“国际电子商务城”,义乌具备哪些优势?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汪向东说,义乌市场经过多年发展,集聚了大量的商品资源和物流采购配套,这些显然为“国际电子商务城”的打造提供了便捷和支撑。另一方面,合理的规划配套也将助力该行业迅速崛起,同时,义乌实体市场的外向度很高,义乌的实体市场是一级市场,市场里很多经营户或者直接是生产厂家,或者是一级商、区域总。不少电子商务包括淘宝、天猫都是把商品卖到终端的消费者手里,中间越过的是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等环节,却为义乌传统市场这个一级市场建立了很好的分销平台。

2、发展义乌电子商务行业劣势。浙江省网商协会会长邵晓锋指出,义乌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特有的实体交易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存在惯性,容易拖市场转型的后腿。邵晓锋分析,电子商务产业链看似与实体市场相似,实则有极大不同。在其产业链中,无论是商品的选择、定价、定量以及生产、仓储、物流、营销,都需契合网络市场。但是,目前商家在从事网络贸易时,只有少数人能完成一条龙经营,大多数环节如商品拍照、网页排版等,都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支持。此外,义乌目前尚缺乏电子商务的专业高端人才,多举行业界交流会议,吸收尖端电商发展理念,有助于人才素质的提升。

3、发展义乌电子商务行业机会。整合科技资源、加快信息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积极推进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基于多年来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金融、证券等行业提供信息化与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的经验,以信息为主的第一代电子商务模式总体已经显出疲态,而新一代电子商务模式将是以企业电子商务门户为中心,以业务管理为基础的运营级电子商务模式。在新的环境中,运营级电子商务为每个有形市场的商铺,提供一个整合的面向全球的无形电子商务平台,既包括商品信息的多语种多地区网上、交易,还包括了现场展示交易、进销存管理、客户的通讯联系、物流、生产、支付、信用管理等功能。电子商务是有形市场商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但可以提高经营管理和自身的竞争能力,也提升了有形市场的增值和凝聚力。

4、发展义乌电子商务行业威胁。国民经济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在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渐形成。2005年,全国企业网上采购商品和服务总额达16889亿元,企业网上销售商品和服务总额为9095亿元,近年这一数字将更大。显然,日渐扩大的网上采购与销售已经不可避免地对义乌的传统有形市场造成冲击。据了解,目前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内约70%至80%的商家已成为阿里巴巴、慧聪等综合类B2B服务提供商的会员,并且已有大约20%的业务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如果义乌市场再不从传统“集市”的概念中跳出来,传统实体市场将会遭遇“危机”。

四、义乌发展电子商务的建议

1、政府加大资金投入与技术扶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加大对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的投入,改善服务质量,并调整资费标准,使网络基础设施服务更加完善;结合义乌市实际,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积极制定适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意见;建立监督和协调义乌市电子商务发展的机构等。

2、加强宣传导向,营造良好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在义乌市形成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的正确意识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加强企业协同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和整体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提升,打造本地区最权威的电子商务平台。

3、大批引进高新尖人才,建立人才绿色通道,设立人才储备库。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吸引更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高水平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加强建设自主培养人才的机制,为信息化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4、布局一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制定配套政策。在城市功能区和城市拓展区重点鼓励具有产业特色的区域电子商务高端服务平台、运营中心和培训基地建设,在城市发展新区和城市生态涵养区吸引一批以现代物流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建立一批电子商务孵化基地。

5、构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效协作的综合现代物流系统。为促进物流行业与电子商务的配套发展,应广泛开展物流培训与教育,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物流经营管理技术人才;提高全社会物流效率,打破传统物流业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局面,实现物流业的空间优化整合。

综上所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是义乌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兴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也是义乌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可将市场需求、采购、生产制造、保险、运输、银行结算、货运、报关等贸易环节有机结合起来,自动完成各个商业贸易过程。使中小企业随时掌握顾客和市场的需求,缩小业务的成本,降低贸易管理成本,改善服务质量,加快资金流动,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立军、任亚磊:义乌电子商务发展路径研究[J].电子商务,2011(4).

[2] 何永明:大学生C2C电子商务创业的现状及持续性发展研究[J].科技广场,2012(2).

第4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在电子商务中,一些电子出版物、物品等可以通过网络以电子的方式直接到达购买者手中,但绝大多数商品仍要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完成从供应商到购买者的物流过程。

在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中,电子化的对象是整个的交易过程,不仅包括信息流、商流、资金流,而且还包括物流。

1.1现代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时至今日也没有最终的标准定论。在这里,我们总结各种电子商务的定义,将其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的定义如下:①IBM对电子商务的定义包括三个部分:企业内部网(Intranet)、企业外部网(Extranet)、电子商务(E-Commerce)。②康柏在其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中,是这样定义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就是引领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业务操作的流程联接”。③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络上实现物资与人员流程的协调,以实现商业交换活动的过程。④电子商务是一种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它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无纸化,并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

有些专家在定义电子商务时,就注意将国外的定义与中国的现状相结合,扩大了美国原始电子商务定义的范围,提出了包括物流电子化过程的第二类电子商务概念:①电子商务是实施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②电子商务是一组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③电子商务是电子化的购物市场。④电子商务是从售前到售后支持的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

1.2现代物流是电子商务概念模型的基本要素电子商务概念模型是对现实世界中电子商务活动的一般抽象描述,它由电子商务实体、电子市场、交易事务和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等基本要素构成。

在电子商务概念模型中,电子商务实体是指能够从事电子商务的客观对象,它可以是企业、政府机构和个人等。电子市场是指电子商务实体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换的场所,它由各种各样的商务活动参与者,利用各种通信装置,通过网络联接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电子商务中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包含着几种基本的“流”,即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以上的三种流的处理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实现。物流,作为四流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是指物质实体(商品或服务)的流动过程,具体指运输、储存、配送、装卸、保管、物流信息管理等各种活动。

1.3现代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保证

1.3.1物流保障生产所谓的生产物流,以实现生产的流动性;部分余料、可重复利用的物资的回收,就需要所谓的回收物流;废弃物的处理则需要废弃物物流。合理化、现代化的物流,通过降低费用从而降低成本、优化库存结构、减少资金占压、缩短生产周期,保障了现代化生产的高效进行。

1.3.2物流服务于商流在商流活动中,商品所有权在购销合同签定的那一刻起,便由供方转移到需方,而商品实体并没有因此而移动。1.3.3物流是实现“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根本保证物流是电子商务中实现以“以顾客为中心”理念的最终保证,我们必须摒弃原有的“重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的电子化,而忽视物流电子化”的观念,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以进一步推广电子商务。

2电子商务物流的特点

2.1电子商务流关系的演变与发展①“以物易物”阶段;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③物流和资金流开始分离,多种交易方式的产生与发展;④电子商务阶段。

2.2电子商务下现代物流的特点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给全球物流带来了新的发展,使物流具备了一系列新特点。

2.2.1信息化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的商品化、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物流信息存储的数字化等。

2.2.2自动化自动化的基础是信息化,自动化的核心是机电一体化,自动化的外在表现是无人化,自动化的效果是省力化。

2.2.3网络化物流领域网络化的基础也是信息化。

2.2.4智能化这是物流自动化、信息化的一种高层次应用,物流作业过程大量的运筹和决策。

2.2.5柔性化柔性化的物流正是适应生产、流通与消费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物流模式。

2.2.6集成化电子商务下的物流系统,在物流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商品包装的标准化,物流运作模式向社会化、共同化的方向发展,在数据与功能、技术与设备、人员和组织等各个层次上都在向集成化的方向发展。

3电子商务物流业的发展趋势

现代物流行业需要成为能完整提供物流机能服务,以及运输配送、仓储保管、分装包装、流通加工、等以收取报偿的行业。主要包括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装卸搬运、配送企业、流通加工业等。信息化、全球化、多功能化和一流的服务水平,已成为电子商务下的物流企业追求的目标。

3.1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方向:多功能化在电子商务时代,物流发展到集约化阶段,一体化的配送中心不单单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还必须开展配货、配送和各种提高附加值的流通加工服务项目,也可按客户的需要提供其他服务。

3.2现代物流企业的追求目标:一流的服务如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便成了物流企业管理的中心课题。应该看到,配送中心离客户最近,联系最密切,商品都是通过它送到客户手中。

3.3现代物流业的必由之路:信息化在电子商务时代,要提供最佳的服务,物流系统必须要有良好的信息处理和传输系统。良好的信息系统能提供极好的信息服务,以赢得客户的信赖。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当前的物流业正向全球化、信息化、一体化发展。

3.4现代物流企业竞争的趋势:全球化全球化战略的趋势,使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社会大分工。物流企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从事物流服务。物流企业的满足需求系统比原来更进一步了。

4结束语

第5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商业登记 法律性质 归属理由

商业登记在大陆法系典范商法典中的地位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界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从而结束了诸法合体、混沌不分的状态,使法秩序的线条凸显于社会关系中。公私法的划分使纷繁芜杂的社会关系经法律的调整而泾渭分明、秩序井然。但要强调的是,公法的设立是为了实现私法的目的。一方面,应看到二者的区分。另一方面,还应看到私法为源、公法为流这一理论基点。

1807年,史无前例的《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及其首开民商分立立法体制的先河,对于法学而言不啻于第二次革命。其直接意义是将私法的立法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这种理论有这样一种确信:民商有别。商事主体全都是创制型主体,而民事主体大部分是非创制型主体。尽管如何评价这一体例,至今还尚存争议。但它促使了商法的部门化,使得商法独立于民法,也使得民法更为“纯洁”,从客观上宣告“民法商法化”理论的破产。纵观1807年法国商法典,在商事关系的确定方面,采之以单纯意义的客观主义立扬(即商行为主义标准)。在商事关系的确定方面,如果采之以单纯的客观标准,是有严重错误及立法技术缺陷的,“人人均可成为商人”是极不切合实际的,纯粹的客观标准也极不符合客观实际。由于法国1807年商法典采之以纯粹的客观主义标准,因此竟无商业登记方面的内容。

德国人发现法国商法典的“硬伤”后,总结法国商法典的得失,再经历长时间的理论酝酿与立法实践探索,当德国民商法巨擘萨维尼的《论完全商人》一书出版及流行后,法人拟制说被立法者所采纳。因为该书,新商人主义标准得以确立,并最终导致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的成熟与诞生。该部法典以奉行新主观主义标准(即新商人主义标准)而见长,此“新主观主义”是指既不同于中世纪的商人法所持有的老主观主义标准,又不同于法国商法典所采取的客观主义标准。有学者对于此的评价是:“这种新主观主义标准的框架是:作为商事关系的认定需要以主体具有商人身份而作为必要条件,然关于商人身份,既需要其从事一定的商事营业(商事企业),又需要具备某种类型的人格。而关于主体的商事人格,又主要源于其依照法定实体条件以及程序要求之被创制”(高在敏,2000)。当然,由于德国人深受“学说汇纂”的影响及热衷于提取公因式,所以1900年的商法典对初学者来说,有理解上的困难。

日本人在商法典制订中的做法也值得我国效仿。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关于商事关系的确认,本质上当属德国新商人主义的翻版,但是,经此一翻,不仅没有使德国商法典的新商人主义标准变味、跑调,相反,倒使此项技术标准变得极为通俗易懂,甚至可以称为简明,且符合东方人的逻辑。无论从法典编制结构来看,抑或是从法典内容而言,该部商法典无愧于“更纯粹的商法典”的称号。就自编制结构而言,该法典已有商法总则与商法分则的明确区分。其中,第一编—总则,内容包括第一章—法例、第二章—商人、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号、第五章—商业帐簿、第六章—商业使用人、第七章—商。而其第二编—公司、第三编—商行为、第四编—海商,均属于商法典结构中的分则性内容,这种编制结构,显然比德国商法典的结构更适合于东方人的思维习惯要求。就内容方面品评,该法典的公因式提取程度更高,并因此使得相同问题的规定更为集中,其中与商业登记有关的是:在该法典的总则之中,有关商事人格事实构成的几个要素,即商业登记、商号(商业名称)、商业帐簿乃至于商事企业(有关商事企业问题均规定于商号一章中)均有集中性规定。

关于商业登记性质的争议及厘清和定位

商法就其特质而言,当属私法。而商业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性质如何定位存在颇多争议。商业登记是指商业筹办人(筹建人、设立人为创设、变更、终止主体的商事人格,依照法定条件及程序,向工商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认为合于法律规定的,则予以注册登记,并因此使商事主体人格及所登记事项发生社会公信力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它是一种创设、变更、终止商事人格的法律行为。然对此种行为之性质,存在以下三种认识。

其一,有学者把商业登记定位为公法行为。认为其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它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组成,又称“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董安生,1994),它与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表意为特征的民事行为不同,商业登记行为主要体现为国家的意志,在性质上属于以公法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行为(赵万一,2008),也有学者认为其属商组织法范畴,而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徐学鹿,1999)。对此种观点,极有深刻剖析之必要,甚至于对此种观点产生之原因也应做一深究。此种观点目前甚为流行。

首先,法律行为乃是私法上一专有及专用之术语。因在清末变法中翻译上的错误或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导致误解。法律行为的正确译法应是意思表示设权行为,简称意表设权行为。自然不存在所谓的“行政法律行为”。其次,作为商业登记中最重要的是商事主体人格的设立登记,其实质是商事主体是拟制型主体。质言之,商事主体是人造出来的,然后,由法律赋予其人格。因此,商业登记也不能硬拉入公法范畴。这是因为商法中固然包含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然以此等规范之目的而言,直接为了“私的目的”在数量上绝对居多,而直接为了“公的目的”在数量上甚微,表明此等规范之大量存在,既未促使“商法公法化”,亦未动摇商法属于私法的固有本质规定性。关于公私法划分标准,以“目的说”而言,商事主体人格依法设定,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为了造福于社会,然细究之下就会发现,构成此种条件本源的首先是商事主体自身利益之需要,其次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国家怎么可能造出一个商事主体来呢?上述观点就是“国家造人论”(把设立登记硬说成是行政行为),它的实质还是国家万能主义及计划经济思想作祟的结果。国家在商事主体人格创制活动中只能是被动的,它的活动是从属意义上的。商事主体人格的获得其实质要件是商事企业、商业名称、商业帐簿。而人格获得的形式要件是商业登记,商事主体人格的获得完全取决于私法主体的意思及欲愿。

其二,有学者认为,商业登记仍是私法意义上的,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蒋大兴,2001)。本文持此观点,商业登记法律制度反映和体现了商法的主要调整方法。首先,强制主义方法。强制主义方法是指围绕若商事主体的人格创制与公示,排除商事违法行为之发生,立法明文规定出各种类型的商事主体人格条件,以及概括罗列出商事适法行为之类别与实施步骤,并于商事生活中采用强制推行态度的方法。在商人登记事项中,关于财产事项的登记最为集中体现了强制主义方法,如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定资本强制性要求。这种方法是在商事主体人格创制中保证财产真实的技术举措。其次,公示主义方法要求关于商人人格的产生、变更与终止,必须采取登记与公告的方式公之于众,所以,商业登记体现了公示主义方法。最后,通过商业登记获得了商人主体地位,尽管登记事项可能与法律强制要求不符,但只要以商人名义与身份从事商事交易活动,就以商业登记所表明的外观为准,去承担商事严格责任,其实,这就是商业登记所体现出来的外观主义和严格主义方法。通过商业登记的规则属性,商业登记的内部结构以及商业登记所体现出来的商法方法,可知商业登记的私法属性与法律行为性质。

其三,有学者认为,商业登记制度既有明显的私法意义上的功能,又有强烈的公法意义上的功能(寇志新,1996),这种观点认为商业登记制度是具有公法、私法双重性质的一种制度。这种观点的源头在于私法公法化或公私法融合论,此乃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它的实质是抹煞公私法的划分。

商业登记的法律特征和归属理由

其一,商事登记依其现象发生的原因而言,虽不能排除其所具备的公法意义,但更为主要的始自于一种私法的追求,因而有理由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之内。根据传统民法可知,法律行为有以下三个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私法上的效果,不为现行法所禁止。设立登记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设权行为,当事人以创制商事人格为效果意思,这一法律行为足以引起以下一系列商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因为设立登记,所以商人人格得以成立,因为有了商人人格,就拥有了商事资格权利(具体表现为营业权),也拥有了信用权利(具体表现为商誉权)及机会权利(主要形态有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公平交易权等)。

其二,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即登记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书面登记申请书,具体包括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

其三,商业登记是一种特别要式法律行为。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是一种特别要式法律行为。商事主体的设立登记曾经过特许主义,其后是审核主义,到现在的准则主义,国家干预的色彩直接弱化。依准则主义而言,国家的消极性、被动性就表现出来了。但是因为商事活动对一国之经济生活秩序关系甚大,因此采用准则主义的国家也同时要予以审核。这种审查有两方面的目的,首先是私法意义上的审查,是对申请人负责,是一种对私的关怀,为了提高私法自治的水平。其次乃是公法意义上的审查,是对公的关怀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怀。

商业登记属于私法制度范畴,其理由是: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主体商事人格的公信力,具有明确的私法属性。登记秩序的开始和归属都以私的目的、动机为实质原因。登记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结束都取决于私法主体的意愿。登记机关作为首先表现为对私人的负责,其次才是对社会的负责。商业登记制度的存在方式不同并不能改变其所固有的本质属性(私法属性)。《日本商法典》将商业登记附随于商事主体之后,商业登记制度一开始是包含在商事主体法中的,其后从商事主体法中分离出来,成单行的商业登记法,它的性质和地位是不会变化的,它仍然是商法的关系法,而不是商法的邻近法律部门,更不会是公法。

商业登记与商事主体组织法之间的关系

作为商事关系固然要用商法来规范,但商事关系的认定需以主体具有商人身份而作为必要条件,而商人身份,既需其从事一定的商事营业(即客观意义上的商事企业),亦需具备某种类型的人格,而关于主体的商事人格,则主要源自于其依照法定实体条件以及程序要求之被创制,可简化为:商法商事关系商人身份商事人格人格被创制(商业登记)。实践中则是反过来的次序:商事人格被创制经登记有商事人格商人身份其所参与的社会关系才是商事关系才能适用商法。

目前,有关商事主体立法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则它们一一对应三种商事主体,即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商法人,另外还有三资企业法,这几种商事主体组织法都有关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内容。另外,现行立法中还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以后关于商业登记的立法,恐怕还是要如何扬弃、取舍、整合上述这些立法规定以及如何处理商业登记与商事主体组织法之间关系。系统化的立法将取代目前的分离主义的立法将是立法机关的选择(冯果、柴瑞娟,2005)。

参考文献:

1.高在敏.商法的理念与理念的商法[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

2.董安生.中国商法总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3.赵万一.商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徐学鹿.商法总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5.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批判—方法、判例、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1

第6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商品化权 商品化行为 商品化权的对象

自古以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总要产生新的利益保护诉求,如果这些利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就要产生新的权利概念。随着商品化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随便利用他人所有的、对顾客有吸引力的东西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侵犯,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思考是否应确立一项新的权利形态来保护有关主体的利益。然而,由于商品化形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加之各国法制传统的差异和学理研究的不足,“商品化权”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被确立。甚至没有一个世界统一的概念。商品化现象在中国出现的时间晚于发达国家,但其在社会生活中兴起、扩散的速度却极为惊人,各种商品的形象代言人、广告中对名人形象或声音的模仿利用以及前两年的“刘老根”商标抢注热潮都是例证。当现实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对这类现象予以规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以一个恰当的概念对相关领域的对象加以整合。然而要给商品化权下一个定义并非易事,因为这种新型的权利还没有形成稳固的权利范围。但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成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因此我们必须从既存的商品化现象出发去揭示商品化权的内涵。

一、商品化权概念的学说概览及启示

(一)学说概览

在我国,商品化权概念至今未成定论,甚至使用的术语也不统一,已有的界定不下十余种,其中影响较大的当属形象权说和商品化权说。

形象权顾名思义是指将形象付诸商业利用的权利,但由于学者对形象有不同理解,因此形象权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形象权是指美国的rightof publicitv,仅保护真实人物的形象;广义说认为形象权不仅保护真实人物形象,还保护虚构角色、动物形象等,但形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其受保护的一个前提。最广义的形象权则保护所有可以被商品化的“形象因素”,除真实人物形象与虚构角色形象外,还包括为履行一定社会职能而成立的社会组织甚至包括无生命之物的形象。上述诸说中,显然广义的形象权基本遵循了“形象”的本意――表现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状相貌”,或文学艺术作品中作为“社会生活描写对象”的虚构人物形象或其他生命形象,较之狭义说和最广义说是一个相对准确的概括,但该说忽视了现代社会中商品化所触及的事物显然不限于知名形象,很多形象以外的事物在商品化浪潮中也正处于法律保护的盲区。

商品化权说则比形象权说涵盖范围更广,这可以归因为二者采用了不同的定义视角。形象权说着眼于权利对象,而概括权利对象的“形象”一词,其包容能力总是有限的:商品化权则着眼于主体的行为方式,可供商品化的事物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丰富,但商品化行为却有着共同的属性。因此,虽然我们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商品化权的对象,却可以通过界定商品化行为来确保该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和内在一致性,使得任何具备商品化价值的事物都能成为该权利的保护对象,这也是笔者赞同商品化权这一用语的主要原因。但商品化权概念的包容性既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如果不加以严格界定,权利的内部可能难于协调和统一。因此正确理解商品化权的含义尤为重要。

关于商品化权的概念,还有公开权说、公开形象权说、角色商品化权说、类版权说等诸多提法,但这些学说或只是表述上的不同,或仅选择前述两种学说中的部分内容作为研究对象,并没有跳出形象权说或商品化权说的范畴,本文不再赘述。

(二)学说的启示

尽管在商品化权的概念问题上学说林立、分歧颇多,但通过对既有学说的分析,也可以发现其中一些规律性及共识性的认识:其一,商品化权是在商品化行为中产生的权利形态,因此商品化权的定义通常由可商品化的事物和行为方式两部分构成。可商品化的事物即潜在的商品化权对象,行为方式即对商品化行为的描述。其二,在商品化权的对象方面,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了广义说。商品化权问题产生之初,社会上可商品化的事物还较为有限,因此早期的商品化权概念中,可商品化的事物通常仅限于人格标识利益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化现象覆盖的范围逐渐扩大,学者们开始认识到除真实人物及虚构角色外,社会组织、社会事件、特殊标记、符号等诸多事物都是可商品化的事物。随之而改变的是商品化权的定义方式,逐渐由列举式转向概括式或列举加概括式。早期的商品化权概念中,通常要对其对象逐一列举,后来的概念开始在列举之后增加某种限定条件或者干脆仅对其作抽象概括。其三,在行为方式方面,学者普遍看到商品化行为的商业性利用特点,尽管在其具体含义的表述及表现形式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

上述规律性及共识性的认识对我们界定商品化权的概念有所启示,即商品化权的概念必须在特定的概念框架中才能获得意义,而这个框架的支柱就是商品化行为和商品化权的对象。因此,下文将从理解商品化行为和概括商品化权的对象两方面人手来分析商品化权的概念。

二、对商品化行为的理解

商品化本是产生于商贸活动中的概念,其产生的背景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家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会将一些消费者喜爱或熟知的形象因素用于商品或服务来吸引消费者。随着商品化这种商业技巧的普及运用,赋予其法律内涵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越发显得必要。在德国,商品化通常被理解为为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目的,权利人自己或授权第三人将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象、标志等事物应用在它们自身活动和表现领域之外的领域。在日本,将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角色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借此吸引消费者,增强商品的购买力的商业活动被称为商品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4年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报告将角色商品化定义为:虚构角色的创作者、自然人或是一个或多个经授权的第三方对某一角色的实质个性特征(如姓名、肖像或外形)进行改编或二次开发利用,将该角色用于商品或服务,从而使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角色的喜爱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利用该服务。我国学者对商品化的法律

内涵也有论及,如“商品化实质是将特定权利要素所代表的信誉通过二次开发用于商品(服务)促销的过程”,“形象商品化的定义可以概括为相关主体对知名形象的营利性使用”。通过对商品化学说及商品化现象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商品化的法学内涵体现在二次开发利用和商业性使用两方面。

(一)商品化是一种二次开发利用行为

所谓“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将有关对象从原有的活动和表现领域转移到新的领域进行再利用。一方面,二次开发利用必然涉及有关对象的活动和表现领域的转移。可商品化的事物通常有其自身的活动和表现领域,如私人生活、公益事业、文学艺术、学术教育、体育、宗教及政治等领域,但在商品化过程中,它们要脱离原先的活动和表现领域,而被转移到商业领域用于商品促销或广告宣传。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活动和表现领域应指有关对象具体的活动和表现领域,而所谓领域的转移不仅可以发生在非商业领域与商业领域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商业领域内部。例如,一些商标本身也是可爱的虚构形象(如米奇林轮胎人、海尔兄弟),商标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就这些形象制作小玩具或使用在服装及其他日用品上。即由他人对商标中的形象进行商品化,此时这些形象仍在商业领域活动,但它们却从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变成了吸引消费者的工具。另一方面,在二次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有关对象被开发利用的价值也有所不同。商品化的对象在其自身的活动和表现领域内发挥着常见的主要作用,如人格特征用于区分不同的人、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商标能够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宗教形象作为人们信仰的依托……一些形象因素逐渐激发起公众内心的认同感,赢得他们的喜爱,不知不觉地对公众具有了某种吸引力。尽管这种吸引力只是有关事物在原属领域活动的“副产品”,但对于商家却是极为宝贵的东西,可以帮助商家促销商品、带来更多的利润。因此,商品化过程中,开发利用的不是有关对象在原属领域体现的主要价值,而是它们所蕴含的顾客吸引力。商品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开发利用这种顾客吸引力的过程,目的是使潜在的消费者基于对有关形象因素的喜爱而购买附加了该形象的商品或服务。

(二)商品化是一种商业性使用行为

溯源商品化的历史,可以发现20世纪之前就存在对角色形象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做法,例如,在东南亚地区,罗摩传中的一些宗教形象被制成雕塑、木偶或玩具已经有几个世纪的历史,但这种使用通常不直接体现商业目的。现代社会中,各种对形象因素进行使用的行为也具有不同的初衷,有些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有些则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事件、促进信息传播或是为了维护公益、宣传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可见,按照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可以将形象使用行为分为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两类。非商业性的使用一般不会对形象因素拥有者的利益有太大影响,即使存在某种影响,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也往往要对主体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因此,这类使用行为通常构成合理使用而不会被认定为对主体权利的侵犯。而商业性的使用中,利益冲突主要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形象因素的拥有者和利用者之间,如果任由商家利用他人拥有的东西为自己创造商业利益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对于形象因素的拥有者则无正义可言,也无法使形象因素中的商业价值得到高效的利用,并将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当损耗。因此,在商品化现象日益普及的今天,这种利益冲突必须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也是商品化问题引起法学关注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法学视野中的商品化行为应该是商业性的使用行为,在主观方面,此种行为通常具有明显的商业促销、宣传等营利目的:客观方面,其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将有关形象因素直接用于商品或服务或用于广告宣传及商标注册等。

三、商品化权的对象及其共性

(一)可商品化的事物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商品化也许只是一种行为方式,不管可商品化的事物有多少种,它都只是一个单一的范畴。然而,站在法学的视角,区分各种可商品化的事物则有重要意义,因为涉及的事物不同,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及期限方面也会有所区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角色商品化”报告曾将可商品化分为虚构角色形象商品化、人格商品化及表演形象商品化,这种划分对后来的研究极有影响力。然而,现代经济生活中,商品化涉及的事物却不限于真实人物的人格特征及虚构角色形象等形象因素,动物、社会组织、社会事件、特殊标记、作品标题及符合大众需要的语言等都已经跃入商品化的范畴。

1.虚构角色形象

角色形象是指文艺作品中塑造的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人物或动物形象。作品中的角色既可以是现实中真实存在的人物或动物,也可以是作者虚构的人物或动物,但在前一种情况下,作品通常不过是对有关人物或动物的真实形象的反映,如果有人要对这些形象进行商业利用,也仅发生真实人物或动物形象的商品化,没有必要将其定位为作品中的角色而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所谓角色形象的商品化仅针对虚构的角色形象才有意义。被商品化利用的角色形象通常来源于文学作品、美术作品及影视作品,如“三毛”、“哈里・波特”、“米老鼠”、“007”等。角色的商品化主要表现为将角色的名称、形象等使用于商品之上(如印制在日用品上、制成玩具或钥匙扣等小物件),也包括将角色形象用于广告宣传、商标图样等。这是最早出现也是最常见的一类商品化现象。

2.真实人物的人格特征

真实人物的人格特征是指自然人表现于大众面前的能够用以识别其自身的实质个性特征,通常表现为姓名、绰号、肖像、整体形象、声音以及签名、特定物品等。此处的人格特征与具体人格权的对象有密切联系,但并非所有人格权的对象都可以纳入商品化范畴,因为不同的人格权对象所承载的利益有所不同,“原则上,愈接近人格利益核心部分,如生命利益,其经济利益因素愈少,愈难以为商用利用”。另外,在商品化范畴中,强调的是人格特征的识别,即公众可以依据这些特征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因此,对人格特征应作广义理解,那些能够用来识别特定人的个性化签名、标志性物品等也应被包含进来。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商家仍然是在利用签名、物品等背后的那个特定人物来吸引消费者,

3.其他可商品化的事物

尽管虚构角色形象与真实人物的人格特征是两种最常见的商品化对象,但却并非全部。动物的形象即可能成为商品化的对象,例如日本曾有未经许可使用有名赛马的名字制作电脑游戏的案件,而名古屋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认为可以适用商业形象权予以保护。社会组织的名

称、标志及其事业等也可能具有商业利用价值,常见的是对著名大学的名称、标志的商业性利用,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管理的希望工程(希望小学)也曾经被用于商业广告。一些著名商标、特殊标志(如米其林轮胎人、奥运会吉祥物等)更是商家青睐的商品化对象。甚至社会事件也可以被商品化,例如曾有商家制作了以查尔斯王子与戴安娜的婚礼为背景的玩具。还有人认为给畅销书作续并进行销售也是一种商品化行为,被商品化的是作品或其标题……尽管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上述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商品化权或相关权利形态予以保护并无定论甚至没有明确态度,但上述情形在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商品化。可以肯定的是。上述列举也是有限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商品化事物的种类会更加丰富。

(二)可商品化事物的共性

综观各种可商品化的事物,可以发现它们之所以能被二次开发利用,是因为它们背后都蕴含着一种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东西:顾客吸引力。在商品的品质、价格等各方面因素趋同的情况下。顾客吸引力能为商家争取到更多的消费者。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财产收益。而顾客吸引力是一种稀缺资源,相对于商家的利用需求而言具有顾客吸引力的事物是有限的,更不用说不同事物蕴含的顾客吸引力也大小有别。因此,在经济生活中,顾客吸引力常与其依附的事物一同成为交易的对象,体现出财产的属性。但作为财产的顾客吸引力也有自己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其财产价值的不固定:这种财产价值无法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既可能在使用中不断增值,也可能在使用中被逐渐损耗,因为它来源于一定时期内社会主体对相关事物的主观评判。总之,顾客吸引力这一抽象的概念是将各种可商品化的事物联结起来的唯一纽带,也是我们概括各类商品化权对象的着眼点。

一些学者认为商品化过程中开发利用的是有关事物蕴含的信誉,并将商品化的对象限定为知名的形象因素(因为通常情况下知名度是信誉的保障),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顾客吸引力与信誉虽同为某种抽象出来的东西,但二者的涵盖范围却不同,前者大于后者。一方面,信誉是人或社会集团的社会信用和相应的社会赞誉的统一,信誉意味着一种肯定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认同,是一个褒义的概念,而顾客吸引力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公众喜爱、熟悉、关注甚至否定都可能导致顾客吸引力的产生,因此具有顾客吸引力的事物并不当然具有信誉。例如有人利用中文谐音注册了“本・拉灯”的商标用于灯具类商品,此处利用的就只是公众对一国际的姓名的熟悉而不是他本人的信誉。随着商品化这种商业技巧的日益普及,类似情况还会大量出现,如将它们排除在商品化之外显然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信誉既然是信用和赞誉的统一,应该建立在对有关对象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从这一点看,现实中有些商品化过程也很难说是对信誉的开发利用。例如许多明星的形象能够吸引消费者,但主要是因为他们有出众的演技或魅力四射的外表,公众不见得会对这些明星的为人有深入了解,可见,如以信誉作为概括商品化权对象的着眼点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缩小这一范围。至于商品化权的对象是否应限于知名形象因素,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些非知名形象如果在某方面具有典型性或是符合公众普遍的审美取向,也会具有顾客吸引力,成为商家开发利用的对象。忽视了这一点,认为只有知名形象才能获得商品化权的保护是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的。美国的公开权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商品化权,而这项权利从来就不是专属于名人的。

第7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意义是商品的第三重属性。

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这是经济学的常识。然而不易为人觉察的是,商品二重性以传统工业化为隐含的前提。如果将这一前提假设去掉,将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容纳进来,人们发现还存在个性、体验、生态等意义价值,作为商品的第三重属性。

商品意义价值,是指商品的目的性价值,它指向“商品对于目的来说是否有意义”。人们常说的满意,可以理解为对意义之“意”的满足。

现有的商品二重性,是工具理性范围内的商品属性。符合人的工具理性价值,不一定符合人的目的价值。例如有钱可能不快乐;符合人的工具理性价值,也不一定符合自然的“目的”(即合目的),如人为了社会价值而可能破坏生态平衡。

当前,大规模生产向个性化定制转型、环境污染型经济向环境保护型经济转型,在理论上潜在地提出扬弃工具理性的要求。需要在价值论上反思《资本论》在传统工业化条件下总结的“商品二重性”,以适应实践发展。

历史背景与实践背景

《资本论》的商品价值论,是对传统工业化实践的价值论总结。

根据《资本论》,使用价值是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它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它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1、商品二重性的文明背景

把价值论放在文明框架背景下看,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有不同的价值论重心。如果说农业经济的重心在自然属性,工业经济的重心在社会属性,那么,信息经济的重心应该在意义属性。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就提供了这样一种大框架,世界1是自然世界,世界2是社会世界,世界3是信息世界(针对的是“我们的思想所包括的信息”,“这些观念像通过知识而自我解放的观念一样,可以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从大框架上来看,《资本论》的商品价值论,显然是一种工业化文明条件下的价值论。

事实上,《资本论》的商品价值论不是马克思价值论的全部,只是其中的工业化部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还有一种超越于工业化的价值论。其中从劳动(而非劳动力)出发,区分了人的工具价值与人的目的价值,启示人们:在工业化中,人为了手段而牺牲目的,为了工具价值而牺牲目的价值;然而在工业化完成后(以消除三大差别,实现SOHO为前提条件),人将复归人本身(即人的目的,以人为本)。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是一种目的价值。从这个意义说,已经潜伏了商品的第三重价值。用马克思的用语,称为自主劳动。西马系统地发掘出异质性的价值主张,自主的必是异质的,也是指意义价值。

意义价值不同于信息价值,信息价值是指信息产品的同质化价值,而意义价值是异质化价值;信息价值仍然是工具价值,意义价值是目的价值。

2、意义价值的实践背景

从实践来看,“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种价值概括,历史作用在于推动工业化发展。但国际金融危机后,传统工业化难以为继,以“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为价值导向暴露出它的历史局限性:第一,它不能适应“有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现实。东西方经济学都不认同品种经济,而认为品种不经济。这妨碍了发展与大规模“中国制造”不同的小批量差异化生产。第二,它不能适应异质性劳动的现实。例如服务本质上是异质性的(罗格.R.贝当古、Zeithaml和 Bitner),我国“十一五”期间发展服务业目标落空,与人们只习惯于同质化的制造有关。第三,它不能适应发育“具体”的人类劳动(这里的具体不是指使用价值的具体,即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具体,而是指多元化体验),如网游等体验业。对网游的各种前置审批、后置审批反映出将其视为异类的现实。第四,它不能适应个性化的现实。比如网货就从商品属性上强调个性,而传统价值论否定个性化。第五,它不能适应“以人为本”的现实,因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未包容人的具体性和自主劳动的全面性。第六,它不能适应循环经济的现实,例如低碳经济要求人与自然和谐,而“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未包容环保价值。

意义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有差别的具体人类劳动。它涵盖的是归于目的性(自主性)名下的各种实践价值,如:异质性、个性化、具体性(感性体验)、差异性、多样性、多元性。意义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扬弃,即一方面否定其同质化、一元化的方面,一方面肯定其社会性的方面(例如差异化增值特别强调共享社会网络)。在西方经济学中,对应意义价值的概念包括:边沁快乐与痛苦意义上的价值,张伯仑异质性意义上的价值和卡尼曼体验效用意义上的价值。以张伯仑为例,他的价值论中讲的异质性,近于有差别的具体人类劳动。垄断竞争中的两条需求曲线,dd’曲线是具体的,DD’曲线是抽象的。广告使相同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同的交换价值,其中对应消费者剩余的部分,就是意义价值。

意义价值是使用价值的否定之否定

意义价值作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有差别的具体人类劳动,与使用价值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例如使用价值是由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可以具有异质性、差异性特点等,但二者具有本质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定之否定,即意义价值在螺旋式上升的更高阶段,在扬弃价值的基础上重现使用价值的具体性特征。西马有时分不清楚二者的区别,所以经常用使用价值、欲望等,来指称意义价值。西方经济学也有类似情况,例如将张伯仑的异质性,理解为差异化产品,曲解为短期曲线与长期曲线的分别,或用寻址(区位)、特性指数等方法加以解析。

第8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一、自由贸易区建设与商事制度改革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的贸易区,其实质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出口加工区。广义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根据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自由贸易区定义为:“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它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力度和意义堪与80年代建立深圳特区和90年代开发浦东两大事件相媲美.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①

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经济转型,2013年8月,我国率先设立上海自由贸易区。同年12月,天津自由贸易区、福建自由贸易区、广东自由贸易区相继设立。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上海自由贸易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正在以“点、线、面”循序渐进的方式展开。在这四个自由贸易区中,最早制定关于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管理规定的是上海自由贸易区――这一规定为其他三地制定相关的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其已经确立的管理模式也正在逐步地被借鉴吸收。

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过程中,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商事主体的法律制度。

商事登记制度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行为相结合的一种宏观管理商事主体存续的制度,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两种管理职能:一是商事主体享有经营权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机关授权商事主体享有经营权重要方式;二是国家宏观管理商事活动的重要手段,包括行业指引或监督管理。因此,商事登记制度的严格与宽松,这对方便商事主体设立,或对支持国家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自由贸易区设立之前,以及在自由贸易区之外,商事登记实行的是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商事登记制度。②特别是外商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都是实行核准主义原则,即外商投资不论是外商独资设立企业,还是外商与我国企业合资,合作设立企业,都是实行核准主义。

从商事登记的发展历史看,商事登记制度根据不同历史时期规定了不同的商事登记准则,例如:特许主义、自由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等。不同的原则,规定了不相同的商事登记的要求。特许主义的商事登记原则,要求设立商事主体必须经过国王或君主的批准,1600年设立的英国东印度股份公司就是。特许主义的商事登记原则,是早期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事主体作为特殊主体而导致的结果。自由主义的商事登记制度,是在亚当斯密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理论下倡导的登记制度,其奉行的是政府对商事登记放任不管,完全依靠“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经济来实现商事主体的登记行为。随着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的发生,凯恩斯国家管理经济理论的诞生,随之而改变了原来奉行的自由主义的商事登记原则,改变为商事主体设立必须经过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核准主义的商事登记原则。再是,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经历了近一个世纪发展,各国家的法制建设趋于完善,准则主义的商事登记制度也随之产生。

自从国家设立自由贸易区后,国家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统一修改为准则主义,包括将原来规定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主义也改为准则主义。③同时,在商事登记制度上还进行了其他内容的改革,例如: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市场准入正面清单制、“先证后照”登记制、“多口受理”审批模式、证照码分设、行政审批通关纸质化、企业年检制等等内容。

二、我国自由贸易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当前,我国自由贸易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包括简化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和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模式等内容。

(一)简化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第9篇: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发展服务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确定我区服务业发展的突破口,5月25日至30日,由区财贸局牵头,联合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淄博晚报》社、《张店通讯》的有关同志,先后赴临沂市兰山区、浙江省义乌市、温州市鹿城区,重点围绕市场建设进行了学习考察。这次学习考察虽然时间紧迫,情况了解不够全面,但一路所见所闻,让我们感触很深、受益匪浅。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市区基本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区是临沂市委、市政府所在地,临沂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中心。全区总面积660平方公里,总人口92万人,现辖4个街道、7个镇,466个村居。2004年,全区完成生产总值106.2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8.5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4.4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8.8亿元,批发市场成交额达380.3亿元。

浙江义乌市。地处浙江中部,建县已有2200多年历史,1988年撤县建5市。市域面积1105平方公里,辖8个镇、5个街道,户籍人口67万,外来暂住人口60万,流动人口约20万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达496家。目前市场经营面积达260万平方米,商位4.1万个,直接从业人员18余万人。2004年,市场成交额达324.9亿元。

温州市鹿城区。地处浙江省东南部,温州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1984年,温州地市合并,建立现在的鹿城区。同年,温州市被列为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鹿城区成为温州市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全区总面积294平方公里,辖12个街道、5个乡、4个镇,总户数19.56万户,户籍人口63.9万,外来人口约75万。

二、总体感受

这次考察之行,所到之处都是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让我们感受最深的是,这里的干部群众思想解放、观念超前,服务业尤其市场建设发展迅猛,城市公用设施良好,确实令人耳目一新。

(一)注重思想更新。这三市区的发展思路很活、办法很多,许多领域都是超常规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学习考察中,我们感受到是他们那种敢拼、敢闯、敢试的胆气和硬气,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大思路、大气魄,还有超前的消费理念,这些都为当地发展服务业带来了无穷活力。比如在经商意识方面,我们是“占有铺子吃房租”,而他们则是“利用铺子做买卖”。义乌市20多年走过的历程,实际上是一个思想不断解放、观念不断创新的过程。从“四个允许”兴市场、“兴商建县”促繁荣、“以商促工”强支撑到“工商联动”夺市场,再到如今的“国际商贸”铸辉煌无不显示出义乌人创新发展思路、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魄力。兰山区积极创新思路,在市场整合方面提出新建市场与对口拆迁市场利润分成的办法,既扶持做大新建市场,又维护了拆迁市场的既得利益。

(二)注重政策引导。这三市区在发展服务业尤其在发展市场方面,注重政府的政策引导。义乌市善于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做好市场发展规划、确定市场管理政策,因时、因地制宜地进行市场布局调整。在政府规划的引导下,义乌市场六易其址,九次搬迁,同时在规划内兴建各类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区,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义乌市还致力打造“学习型市场”,免费开办了商务英语、外经贸知识、市场营销等培训班,有1.5万人先后参加了免费培训活动。兰山区对发展市场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四个一样”:个体经营者与国有、集体经营者一样重视,一样服务支持,一样关心保护,政治上一视同仁,“四放”:放手、放胆、放宽、放活,“五不限”:发展速度不限、从业人员不限、经营模式不限、经营范围不限(国家明文禁止的除外)、经营方式不限等政策措施。

(三)注重环境建设。环境也是生产力,在这三市区都已形成共识。无论是道路建设、城市绿化还是公共服务,他们都做得不错,尤其是温州、义乌,城市整洁、绿意盎然,花成带,绿成片,树成景,走进城区满眼皆为绿,给人以舒畅的感觉。夜间,在义乌城市广场上露天电影吸引了不少市民驻足观看,城市公交车一般运营到晚上10点左右等,这些都为繁荣服务业提供了有利条件。温州市繁华商业步行街——五马街店铺林立,整齐划一,街中盆景别致新颖,遮阳伞、休息坐椅等一应俱全,时有管理人员穿梭街中,为市民提供周到服务。

(四)注重品牌宣传。品牌意识强是温州、义乌等三市区从政府到企业、商家都具有的共同的特征,他们都坚持把品牌作为一个重大战略来实施,以品牌促发展,以品牌提水平,以品牌树形象,强势的品牌效应带动了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温州,拥有正泰、德力西、康奈、奥康、红蜻蜓、长城等一大批国内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拥有量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名列前茅。我们所参观的几个企业,都建有档次很高的产品展示中心,全方位地向客商、来宾介绍企业的发展面貌及产品。如义乌浪莎袜业集团专门建有500余平方米的展销中心,集中展示浪莎袜业的发展历程及所获得的各种荣誉,效果很好。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市区还十分注重城市整体品牌的塑造和宣传。

三、市场建设的主要特点和做法

(一)主要特点。三市区近几年市场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类型市场和商业网点迅速崛起,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概括三市区市场建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思想统一,认识到位。经济培育市场,市场反哺经济。近几年,三市区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把建设发展市场、搞活商贸流通作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的重头戏,强力推动。到目前,兰山区已发展各类专业批发市场83处,义乌市也已形成以中国小商品城为核心,10多个专业市场、30多条专业街相支撑,运输、产权、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相配套的市场体系。这些市场和专业街为兰山区、义乌市带来了大量的物流、人流、信息流。二是理念新,层次高。兰山区以建设“中国物流名区”为目标,以推进批发市场与现代物流整合为重点,改造传统服务业,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增强兰山区的流通、服务、创新功能。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突出特色,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整合市场资源。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是义乌市顺应国际化发展需求建造的全新理念的现代化专业市场,立足成为国际性小商品集散中心、流通中心、展示中心,打造全球最大超市。总投资1.89亿元启动“数字市场”建设工程,宽带、电话直接接进国际商贸城商位,电子商务、连锁配送、信用交易等贸易方式已成为义乌市场新的发展趋势。目前,义乌市拥有的门户网站达550余个。三是规模大,集聚强。兰山区建设的中国现代商贸城,总面积12平方公里,总投资130多亿元。其中,已于2003年9月开工建设的澳龙国际物流城占地6400亩,计划投资32亿元。华药物流城占地2100亩,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0亿元,一期工程主要有轻纺交易区、家电厨卫交易区、汽摩配交易区、文体日化小商品交易区和客货运中心。义乌市的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共有商位7000余个,是我国最大的工艺、玩具专业市场。二期概算总投资50亿元,总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四是专业化,特色化。兰山区严格按照“科学论证,统一规划,一场一品”的原则,进行市场建设,突出专业批发市场特色,达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全,人杂我专,以专制胜,保持了规模大、品种全、市场专的优势,促进了市场快速发展和繁荣。在20年的发展历程中,义乌市场始终体现了以集散型为主,市场商品小、全、廉的鲜明特色。同时,义乌市场具有很强的商品研发能力,已拥有省级小商品研究开发中心2家,市级研究开发中心15家,并与数十所国内知名院校建立了广泛的小商品开发合作联系,商品研发范围涉及五金、文化用品等九个行业。

(二)主要做法。一是因势利导,培育市场。兰山区在市场建设中,坚持了“五先五后”原则:先成市后建场、先繁荣后规范、先综合后分离、先分散后集中、先简易后提高。兰山区计划三年内投资130亿元,整合改造58个专业批发市场,其中整体搬迁20个,原地改造24个,新建4个,逐步取消10个。今年重点抓好化工、板材、建材市场的搬迁新建,成衣、水果、水暖等市场的改建及文化用品市场的新建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市场的内涵和档次。义乌市也是经过了因势利导、逐步培育,进而提高的市场发展过程。20多年来,这些专业市场越办越大,集聚和辐射能力不断增强,市场年成交额从1983年的1444万元到2004年的324.9亿元,拥有了34个行业1502个大类32万种商品,创造了“小商品、大市场、高效益”的竞争优势。二是引商兴工,工贸联动。市场已不单纯是商品的集散和交易场所,已向生产领域和终端销售领域扩张延伸。义乌市按照“一体两翼”发展构想,规划建设产业加工区,加快发展义乌工业产业带,一大批中小企业围绕市场集聚发展,逐步形成了轻、小、专为特色的区块经济结构和颇具特色的企业集群,市场与产业互为依托、联动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市场与企业互动发展机制。截止目前,义乌市共有工业企业1.6万家。兰山区也积极依托批发市场资源优势,大力兴建市场配套加工区,引导经营大户围绕批发市场经营产品组织在本地加工生产,提高批发市场地产品率,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大力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义乌市场就不失时机地“走出去”,纷纷在省外、国外创办市场、经营市场。近年来,义乌市向各地输出约6万多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人,他们把资本、经验、经营网络带到各地,进一步促进了义乌市场的发展。散布于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义乌大军,形成了庞大的无形市场,把义乌的产品推向海内外,把海内外的信息汇集到义乌,形成了市场发展的良性循环。现在,全国各地有上百家外贸公司常年在义乌市场组织货源,一些专业市场已成为外商采购商品的重要基地,常驻外商达5000多人。正是大力开拓两个市场,使义乌市场的发展拥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四是尊重市场,配套服务。主要是政府摆正自身位置,强化服务功能,促进市场的自主发展。义乌市建立完善了市场主体自身的管理服务体系,政府部门退出市场主办者角色,从运动员变为裁判员、服务员,各市场由专门的业主进行市场的建设培育、经营开发和物业管理。在义乌,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做好市场发展规划、确定市场管理政策、确定市场发展方向等工作。兰山区通过工商、质检、公安等执法部门,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为经营业户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同时,加强完善配套服务,在市场内建设了6处客运站,设立了100家金融经营网点,6所学校,为经营者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

四、启示与建议

赴义乌等地参观考察的过程,是思想不断解放、观念不断更新、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结合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对我区服务业发展问题作了认真思考,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在更高层次上审视服务业发展。这次参观考察,总的感到这些城市服务业发展速度非常快。义乌市的小商品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几年一个台阶,目前已发展到了第五代市场。临沂市兰山区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现有市场资源,推进市场全面升级。特别是全省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以后,他们在市场发展上采取了许多大举措、取得了大成效,目前重点建设的澳龙国际物流城、华药物流园、香江商贸城三个大项目目标定位、建设规模、进展速度都让人赞叹。学习他们的经验,今后我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形成共识、采取行动。一是要努力推动服务业实现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经济发展不进则退,小进、慢进也是退。当前,无论是从产业演进规律还是从各地政府工作来看,服务业发展都已成为工作重点。因此,我区服务业不但要按照既定的工作思路加快发展,而且要瞄准先进、高点定位、奋起直追,实施赶超战略。如果满足于小步慢跑,再过三五年时间,我们就会发现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会更大。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为一项项具体的工作,既要有五年目标,也要有年度、季度、月度工作任务。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要加强调度督查,特别是对牵动全局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加快推进力度,敢干、会干、干好。二是要乘势而上,营造服务业发展新热潮。全区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会议召开以后,许多村居、企业对这次大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发展热情高涨,信心决心都很大。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今后两个月,围绕服务业发展集中开展学先进、促发展活动,把各级高涨的热情转化为加快发展的实际行动。要组织政府部门、村居、企业三个层面开展外出学习活动,采取“拿来主义”,分层次换脑筋。要重点开展专题学习,围绕商圈构建、休闲经济等新兴服务业发展、物流园区建设、商业街建设等开展专题学习,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学习,使政府部门、企业、村居找准自己在服务业发展中的定位,明确自身职责,确定工作目标。今后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要把服务业项目作为重点进行推介。

(二)要以人为本聚集商气。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执法环境、社会环境好,企业才能立住脚、扎根深、成长快。今后,我区应大气力研究商气培植问题。一方面,要发动群众、尊重市场。义乌、临沂两地市场的高水平发展根本上得益于两地浓厚的商业文化底蕴,得益于“义利并举、工商皆本”的独特文化基因。我区在传统上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较深,安居乐业、求稳怕乱、小成即满的观念比较浓厚。尽管观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是政府应当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今后,报纸、电视台以及横幅标语要把宣传创业典型、宣传大老板作为恒久不变的主题,各类政策文件要鼓励经商、鼓励创业、鼓励致富,逐渐培植自己的商业文化。对群众独创性的经济行为,要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不简单下结论和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要善待外地客商。外地客商也是我区财富的创造者和纳税人,理应受到我们的尊重,必须给予他们市民的同等待遇。一句话,要对他们敬若上宾。在这方面,义乌市有独到的经验:如果一个外地客人和本地市民发生矛盾纠纷,义乌市执法部门不管事情原由,首先要处罚本地人,然后再处理具体事情。理由很简单,因为他是外地客人,相对当地市民,他们是“弱势群体”。这种办法具有很强的导向效应。我区应该学习这种做法,首先在区直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倡导这种理念,有意识通过这种“不公平”执法,形成尊重外地客商、善待外地客商的氛围,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区建立起包容、开放、多元的城市文化。第三,部门执法要宽严适度。许多外地客商反映,我区经济方面的很多政策已经非常优惠,相比全国其他地方也毫不逊色。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过严过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今后执法部门应掌握这样一个尺度:只要不突破政策界限,具体事务的办理应以有利于投资者为准绳。区里应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对投资商投诉较多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在年度工作考核时酌情给予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