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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政策精选(九篇)

融资政策

第1篇:融资政策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融资政策;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高校和研究生的扩招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却只能暂时回避就业压力,无法根本解决就业问题。职业教育可以为学术教育积累经济条件,并且它对于解决我国就业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应该加大职业教育财政投入,拓展职业教育融资渠道,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

一、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

1.研究的现实意义

加强对教育融资政策的研究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政府应该根据教育类型的特点,以不同地区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为基础,加强对教育融资政策的研究和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融资指导,使不同地区教育融资政策符合当地发展水平。教育融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兼顾效率和公平,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改善社会投入机制,使教育融资渠道多元化;另一方面要关注教育资源的公平性和使用效率,改革教育体制,实践表明开放性的教育体制可以促进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教育方针、政策、体制和投入都是国家行为,是应该由国家来负责的;如何办学是应该由学校和校长负责的。不同学校领导和办学模式不尽相同,国家和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充分尊重学校自主性。政府应该加大对基础教育普及的投入,而不能只注重精英教育。政府融资政策的开放性比政府融资的覆盖面更为重要,对于教育的发展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很早就开始了对职业教育的研究,美国近代哲学家杜威的教育即生活观点对现代职业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杜威以教育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研究教育,提出教育要适应社会发展和工业生产需要,实现教育社会化并为社会服务的目标。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舒尔茨和一些学者提出了人力资本说,这种学说认为蕴含在人体内的人力资本不是先天生成的,而是通过后天教育所获得的,通过教育劳动者掌握了知识温和技能,人力资本对人类社会发展有重要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英国教育专家巴洛夫在发展经济学以及人力资本的基础上,分析研究了非洲国家利用教育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结果表明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模式更有投资价值。舒尔茨分析了美国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之间教育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这个时间内国民收入中的34%是教育促进的。德国经济增长有一半是职业教育带来的结果。日本在同时期国民收入中增长的25%也是教育促进的结果。这些人认为职业教育可以积累人力资本、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应该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关注。

(2)国内研究现状。教育学家黄炎培认为教育有三个目的:学习谋生技能、为服务社会储备力量、为促进社会生产做好准备。1934年职业教育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职业教育的目的:促进个性发展、为谋生做准备、服务社会、促进国家生产。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才需求量增加,国家逐渐提高了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我国对于教育融资的研究相对增多。多数专家以职业教育融资现状为基础,研究了我国职业教育资金投入问题,比如政府投入经费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马树超提出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调控,同时要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投入的教育资金比例;要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劳动预备制度,规范就业市场准入条件,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宽松的就业环境。胡俊提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按照国家教育定位应该形成政府主导、多种渠道配合的融资模式,平衡投资结构,提高经费利用效率,通过财政措施促进教育的公平性。

二、我国职业教育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1)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占GDP比例低。国家代表了三种教育融资模式,市场主导模式、政府结合市场模式、政府主导模式。英国是市场主导模式;荷兰是政府与市场共同融资模式,政府职业教育融资所占比重保持在50%上下;法国是政府为主导,辅助市场融资;爱尔兰是完全的政府出资。我国2014年的GDP超过63万亿,教育支出25200多亿元,所占GDP比例首次超过4%,但是其中职业教育支出约2500亿元,其中政府只占了投资总额的2%左右。我国职业教育是政府主导的融资模式,国家投资应该远远大于私人投资比例,但是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投入只占GDP的4%,和法国以及爱尔兰这些国家差距很大。

(2)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占教育总投入比例低。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教育投入水平也跟着提升。2010年至今我国政府对于各种类型教育投入都有所增加,当然职业教育也在其中。但是研究发现虽然投入资金在不断增加,但是不同类型教育经费中政府所占比例基本没变,高等教育所占比例为22%左右,普通高中所占比例10%左右,中职教育比例为7%左右。虽然中职教育投入比例有所增加,但是教育投资总量比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少很多。比如2010年普高投入资金为11093408万元,占政府教育总投资的9.1%,而中职教育投入资金为8141847万元,占当年财政投入的6.6%,和普高差距很大。我国历来将高等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首位,每年高等教育支出都不低于20%,比普高和中职教育二者总投入还多。另外,我国职业教育政府财政投资地区间差异巨大。其中财政投入较多的省份集中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比如广东、浙江和山东等,甘肃、宁夏和等地的职业教育投入处在垫底的水平。教育投入的地域性差异不但体现在排名上,不同省份教育经费占总体的比例相差更是巨大,广东省每年的教育经费占全国总投入的8%左右,教育投入最少的教育投入占总投入的0.5%左右。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和自治区四地教育经费投入总和占教育总投入的3.3%左右,而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四省教育经费之和占全国教育总投入的25%左右。如果教育投入仍以这种状况发展,我国贫富差距只会越来越大,加剧我国二元结构现状,给我国经济结构改革带来重重困难。

(3)我国的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不够完善。职业教育的发展受到多方因素影响,但是融资模式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必然阻碍它的进一步发展,1978年至今虽然中职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但是和常规教育模式相比生源规模较小。比如2010年中职学生数只占普高学生的10%。近几十年我国高校和普通中学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拉大了职业教师的队伍的差距。2010年我国高校教师135万人,普通中学教师505万人,而中职教师只有30万人。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教育投入不足。将教师和学生人数综合起来,可以作为衡量教育水平的因素。不同地区职业教育学生和教师的比例都高出其他类型教育,这充分表明职业教育投入的不足阻碍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职业教育融资政策建议

1.增加职业教育财政投入比例

首先,提高职业教育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提高职业教育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职业教育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同等看待,因为职业教育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更大,甚至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应大于普通教育。其次,在投入充足的基础上,合理分配职业教育资金。全国范围内要增加职业教育投入,至少要和普通中学教育资金相当,利用财政投入发展职业教育、扩大师资队伍,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东西部教育拨款水平应该平衡,增加贫困省份教育拨款,这是教育公平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再次,加大高新和尖端专业的教育投入,让职业教育水平符合经济改革和发展水平,使我国的职业教育与时俱进,依靠先进科技实现民族复兴。

2.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在财政拨款充足的基础上,政府应该考虑能够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拨款标准和融资政策。我国通常的拨款方式是逐年递增的,随着政府年度预算总额而增加。这种方式缺少激励机制并且不符合市场规律:要想提高财政拨款的使用效率,就应该将财政拨款和职教产出挂钩,国家应该制定衡量标准判断职业教育目标完成情况。比如完成培训的人数、职教毕业后找到工作的人数。不过,虽然产出作为衡量指标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是由于资金问题企业会选择价格低廉的培训。所以,政府在职业教育投入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产出、市场、吸纳度等因素,这样才能使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符合市场规律,提高职业教育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3.鼓励私人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1)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融资。在拓展职业教育融资渠道的时候企业进入人们视线,希望企业提供实习机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时候企业得到了熟练工人,这样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和质量,从而获得更大利润。职业教育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标准,形成良好企业文化。我国职业教育融资一直是政府主导,没有要求企业进行员工培训的政策,企业也没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传统,很多企业不注重职业教育。现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员工选择余地大,企业没有培训意愿现在国家对企业征税较高,很多企业无力进行职业教育。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或者开展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政府可以制定一些财政激励计划。比如可以用企业培训费用抵消所得税,这个制度需要先健全税收制度。或者采用学徒工资模式,允许企业支付学徒低工资,政府协调学徒接受低工资培训签约,因为学徒需要进行时间进行培训,工作效率较低。或者通过社会保障减免方式,政府允许企业把培训费用抵消员工部分社保费用,并且让企业从社保税中扣除培训费用。通过税收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入到职业教育中,可以拓展融资渠道,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并且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重视程度,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壮大。

(2)发动个人参与职业教育融资。通过职业教育个人所获得的利益最大,按照谁受益谁买单原则,学生应该为职业教育付费。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职业教育作为公共产物由私人出资能够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员付费是私人出资的一种。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自身的发展企业员工具有的危机感可以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培训个人可以提高劳动技能,可以有效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在劳动力市场具有较大选择余地和更高的收入。但是,职业教育学员尚未参加工作,让他们支付高额培训学费是有困难的。为了鼓励学员参与职业教育,政府可以根据学员家庭收入水平进行适当的补助,弥补他们学习期间付出的经济代价。补助的种类有很多,可以是学费、生活费、交通费或者是住宿费等形式。政府可以设置助学贷款和奖学金制度,学生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贷款支付教育费用,在申请贷款时银行不考虑学员收入水平,这就是助学贷款制度。奖学金制度是根据学员家庭情况和学术水平进行补贴。世界上很多国家有这种制度,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职业教育可以借鉴这种模式。政府通过助学贷款、奖学金制度引导和鼓励学员参与到职业教育中,以免家庭困难的学生辍学,这是我国教育公平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培养更多技术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储备力量。

参考文献

1.吴茜.完善我国职业教育融资模式的财政政策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陶志勇.职业教育融资政策的探索与实现途径研究.经营管理者,2013,08(21).

第2篇:融资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担保 中小企业 财政政策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普遍规模比较小,资金实力薄弱, 导致其大多存在特殊的信贷风险,加之我国融资担保体系的缺失,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为了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国务院于2006 年颁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及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各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纷纷发展壮大,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所有担保机构中的比重有所下降,民间担保机构的比重在不断上升,商业性担保发展非常快。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纷纷采取财政及金融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支持。

二、财政政策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角色定位

从公共财政学理论角度而言,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是由于“市场缺陷”引起的,而这对公共财政与国家干预提出了介入的要求。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就业增长、社会稳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优化,意义十分重大。因此,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外部效应来看,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非常明显的“公共产品”特征,由于其高风险与低收益的并存,导致私人资本不愿意介入融资担保行业,这就对政府提出了介入的要求。从政府介入角度而言,财政介入是最为有效的方式,财政能够以资金支持、政策扶持及信用担保的形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成立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资金是参与担保活动的前提,也是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资金实力大多比较薄弱,信用风险较高,因此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具有较高的信用,这也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尽管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向中小企业客户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然后由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较高,导致担保机构承受的风险与获取的收益不成比例。在这种背景下,很多融资担保机构最后都陷入了破产倒闭的境地,因此,财政要充分发挥其在融资担保中的作用,一方面作为信用担保机构的投资者和资金提供者, 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注入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以补偿收益损失的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担保行业。

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

不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首先,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从资金支持及政策扶持两方面入手,为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积极采用包括财政借款、税收优惠、担保风险基金补助、担保代偿损失财政补偿等多种手段,为社会资金流入担保行业提供政策支持, 并严格控制融资担保风险。例如,2013 年11月, 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保厅从省级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3 亿元,作为山东省小额担保基金专项基金的补充。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升山东省的就业质量。另外,财政部可以逐渐尝试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实施长期资本补充制度,并要求担保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从而提高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的杠杆效应

财政资金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融资担保体系中的杠杆效应,推动互助担保基金的发展及再担保体系的建设,从而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一方面,在推动互助担保基金发展方面,财政资金要发挥带头作用,与中小企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基金,帮助银行分担贷款风险,这样既可以减轻财政压力、降低财政代偿风险,又可以提高互助担保基金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财政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再担保体系,为国家开发银行在各地区开展的再担保业务提供支持,从而有效的分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例如,2013 年,福建省经贸委与财政厅出台政策,将在未来三年内发放300亿元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完善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政策环境,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财政政策,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政策环境,加强服务平台建设。首先,财政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帮助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一是财政可以联合银行及中小企业建立三方合作的非盈利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二是可以通过财政政策鼓励商业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例如,可以采用免征营业税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成立中介服务机构。另外,财政要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环境,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金融支持。财政可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或者财政可以为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提供低息补偿,帮助其承担贷款风险。例如,河北省于2014 年执行《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城商行、农商行全部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四)以政府采购等财政手段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采用政府采购等手段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支持。政府可以与银行合作,为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提供免担保、纯信用的贷款业务,以新型的担保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例如,天津市财政就积极研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方法,为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天津市财政与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合作,为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推出新的融资模式,大大简化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程序,提高了贷款速度。

第3篇:融资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结构;融资政策;欧盟

中图分类号:F7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7)03―0021―05 收稿日期:2006―10―0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然而,根据人民日报报道,一项调查显示,80%的中小企业认为近年来的融资环境没有变化或趋于恶化。这说明我国现在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仍需改进。

中小企业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根据欧盟委员会2006年5月官方网站上的数据,欧盟地区中小企业已达到23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提供了7500万个就业岗位,在一些工业行业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机会。根据2005年7月22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消息,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计超过3100多万家,占到企业总户数中99.3%,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税收的46.2%,出口总额的62.3%,就业岗位的75%以上。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与融资困难的矛盾却是普遍困扰各国的问题。欧盟在致力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框架体系和实施办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欧盟委员会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中欧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比较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特点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财政扶持。调查显示,中小企业首选自由资金,其次是银行贷款,仅有2.38%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在财政扶持方面,我国先后建立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市场开拓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但由于各项基金的金额有限,能够得到财政扶持的中小企业数量很少。例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从1999年开始实施到2004年的5年中,总共才批准立项4946个,中央财政安排预算33亿人民币。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组对全国东、中、西部有代表性的六个城市的1105户中小企业的入户问卷调查,在2003年9月,200家样本企业仍以董事长或总经理出资为主,出资比例为50.7%,企业其他内部人员占15.1%。2003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具体融资结构如图1所示:

该项调查还显示:在银行贷款方面,中小企业的贷款得到批准,最主要的原因是提供了资产(不动产)抵押,占42%;其次为提供了有效担保,占24%,其中企业担保占18%,担保公司担保占6%;由于企业的信誉良好,产品市场前景好等原因获得贷款占30%。在信用担保体系方面,截止2003年9月末,五个样本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至今没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而在获得信用担保的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

(二)欧盟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根据2005年10月公布的第174号欧盟指标《中小企业融资》所显示的对原15个成员的3047家中小企业管理者的电话调查结果,欧盟中小企业最常用到的融资机构是银行,79%的被调查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过资金支持。68%的被调查者认为银行能为他们的公司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65%的被调查者认为他们的银行了解自己公司的特殊性;49%的被调查者认为离开银行他们将无法为公司的融到足够的资金。另外,24%的被调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过融资,11%的被调查企业向公共投资机构寻求过资金支持,只有2%的被调查企业通过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过融资。欧盟中小企业利用各种融资机构的情况如图2所示:

就融资方式而言,欧盟中小企业利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融资租赁、透支、银行贷款、风险资本融资等。其中,融资租赁和透支是欧盟中小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方式,有51%的被调查企业利用过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有50%的被调查企业利用过透支的融资方式。风险资本融资则很少被采用,很多被调查的企业甚至在可预期的将来都没有利用风险资本进行融资计划。具体的融资方式利用情况如图3所示:

总体而言,欧盟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是令人满意的,77%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他们能为各种项目融到足够的资金。

(三)中欧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差异从上述两项的调查报告,我们发现我国和欧盟的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都是银行贷款。但我国中小企业目前还未能与银行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关系,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还主要是依靠提供担保,贷款难度较大。相对而言,欧盟的中小企业一般都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银行了解企业的业务活动情况,所以银行能为中小企业的业务活动及时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欧盟的中小企业可采用的融资方式也比我国的要多,欧盟的中小企业不仅可以采用常规的融资方式,还可以采用其他的融资方式,像融资租赁、透支、贴现、风险基金等这些在我国不常见的融资方式。通过采取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以及和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关系,欧盟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比我国的中小企业要强很多。

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是其自身的资金需求状况、融资能力和外部的融资环境等约束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之所以在欧盟得到较好的解决,主要得益于欧盟委员会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他们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互配套的融资政策。

二、中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直接取决于国家给予的融资政策,而融资政策包含多方面相关体系的配套政策支持。以下主要从法律体系、金融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风险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利用等方面进行中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一)法律体系方面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我国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律的条文过于原则性,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欧盟各成员则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的法律体系。以意大利为例,意大利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像《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形成了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法规的框架。

(二)金融服务体系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小企

业主要是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服务。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投向和地区更多地集中于大型企业和中心城市,缺乏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金融服务。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有些银行对分支行的授权过严,用审批大企业贷款的办法审批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分布集中的县级地区缺乏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级基本没有机构,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年来不断精简县级支行,仅1999~2002年的四年时间里国有商业银行就精简县级支行1782个。

欧盟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一欧洲投资银行(EIB),其资金的90%用于欧盟的不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10%用于东欧国家和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欧洲投资银行通常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这三种方式为:(1)全球贷款。它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投资的一项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在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和与欧盟发展规划、能源及运输有关的小规模基础设施的投资。(2)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欧盟与欧洲投资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固定资产不超过7500万欧元的企业可享受贴息贷款。贷款的利息补贴由欧盟财政预算支出,由欧盟投资银行管理。(3)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ASAP)。该项计划是根据1997年欧盟阿姆斯特丹理事会决议实施的一个三年期的计划,资金来源于EIB的经营利润,总额为10亿欧元,旨在对高度劳动力密集型和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资金支持。另外,针对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专门设立了“圆桌会议”,会议由金融机构资深代表和中小企业代表团组成,目的是讨论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并提出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信用担保体系方面 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印发的通知》,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业务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试点期间暂不设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为辅。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欧盟通过欧洲投资基金(EIF)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欧洲投资基金是根据爱丁堡理事会决议成立的,主要为泛欧洲公路网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EIF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融资便利:(1)融资担保。担保方可以是EIF的股东也可以是第三方,担保方根据不同的融资额度和风险的大小收取相应的担保佣金,担保比例不低于项目融资额的50%。(2)股权参与。EIF对成员内有相应业务能力和资质并能够提供较高潜在回报的中介机构以股权参与,对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但EIF对股权参与持谨慎态度,一般经过严格考察并经董事会批准。(3)“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1995年,欧盟与EIF签署了关于实施“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的协议,EIF为少于100名雇员的中小企业提供部分贷款担保,用于可以带来重大环境利益的投资。这些贷款担保措施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更为有利的贷款条件,而且所获贷款也具有较低的利率。

(四)风险投资基金方面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先后建立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市场开拓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于我国的各项基金都是由中央预算安排的,所以资金来源有限,支持的项目有限。目前,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每年的预算安排为10亿元,市场开拓基金每年预算安排为5亿元。

欧盟方面,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两大金融机构于1997年合作建立了“欧洲技术便捷启动基金”(ETF),1997年建立当年就发放中小企业贷款1.25亿欧元,1998~2002年约发放1.68亿欧元。该项基金的目标是,支持通常种子基金认为风险高的中小企业的投资,鼓励新研发成果的使用,鼓励研究中心和科学园区对中小企业提供投资的相关资金。它可以介入中介风险资本基金的25%的股本,尤其注重规模小、新建的基金,照顾特定的行业技术。成员也纷纷建立了各种风险投资基金,英国本国就建有地区风险基金、英国高科技基金、SBS商业孵化基金、早期成长基金和风凰基金,而且各项基金的资金充足。SBS商业孵化基金自2001年10月实施至2004年5月共投资7500万英镑,凤凰基金自1999年11月至2008年3月计划执行期间,政府将注资1.77亿英镑。

(五)资本市场利用方面我国已于2004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中小企业板,但中小企业板的门槛较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要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批露要求。截止2006年6月17日止,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的只有50家公司,其中85%属制造业,行业覆盖面较窄,且区域分布不均衡,13个省份至今没有一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

欧盟的第一家二板市场是于1995年6月成立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AIT),它主要为新建立的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AIT市场没有行业限制,无论是高科技公司,还是传统的制造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服务公司,都可以挂牌上市,并且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企业规模、经营历史、企业业绩及投资者拥有股份的比例均无任何要求。由于AIT市场上市条件比较宽松,市场监管相对主板市场比较严格。欧盟其它的二板市场有巴黎的“新市场”,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和布鲁塞尔的股票市场。

三、欧盟经验对我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启示

通过对中欧中小企业政策有关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由于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要素造成中欧融资政策的许多相异之处,但融资政策作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机制,是全球的发展趋势,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般性规律,欧盟成员在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发展中的经验,可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我国应借鉴欧盟成员的经验,加快建立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如《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等,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贷款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这里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部分。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银行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加上中小企业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业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

称情况更加严重,最终导致商业银行为经营失败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拒绝给有困难但能成功的企业提供资金。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中小企业不按照与商业银行的协议或对商业银行的承诺使用资金,或在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不偿还银行债务风险,这就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使得银行要求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充分担保。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首先,政府应帮助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政府可以借鉴欧盟的“圆桌会议”的形式,定期组织银行代表与中小企业代表间的对话,共同讨论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银行方面也应当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殊性,不断开发符合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金融服务。其次,针对一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风险较大,商业银行不愿承担风险的情况,政府应加强政策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政府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开发一些政策性贷款项目,或给予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三)发展信用担保体系虽然到2004年底,我国已建立了2188家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还没有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起联系。政府应帮助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长期联系,使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发挥出来。另外,政府应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业主)、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督促中小企业注重融资信用,减少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成本和风险。

(四)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有限,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放宽资金的来源,鼓励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各种风险基金投资。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他们的投资意识不断增强,有相当一部分愿意承担风险,政府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此外,还可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国开展业务。

(五)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而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离不开二板市场的繁荣。我国应当借鉴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的经验,放宽中小企业板的入市门槛,但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板的市场监督。只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板的入市要求,更多的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利用发行股票来融资的机会,中小企业板也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大型企业来说比较大,所以应加强对其的市场监督,维持证券市场的安全性。

第4篇:融资政策范文

关键词:自贸区境外融资政策 ;自贸区境外融资模式;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汇率期货;远期合同对冲率风险

DOI:10.13939/ki.zgsc.2015.31.104

一、自贸区境外融资政策及融资模式分析 自贸区境外融资政策及融资模式的分析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一)自贸区境外融资相关政策解读

近年来,由于在融资成本上显著低于国内市场,国内企业在以香港为代表的境外金融市场开展融资的情况不断增多。其中,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成本低于国内1%以上,而以美元等外币计价的融资成本下降的幅度可能更高。因此,国内企业都在寻找如何便利快捷及成本较低的打通境外融资渠道。作为国务院指定的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的“试验田”,上海自贸区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极大地降低了境外融资的操作难度和总体融资成本。详见表1。

从表1可见,自贸区为便利境外融资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顶层设计:不仅在境外融资资金流入、对外担保和融资租赁等方面,简化审批和外汇管制要求,而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融资额度,拓展业务开展地域,并减少了限制条件。

(二)通过自贸区进行境外融资的融资模式分析

首先,企业不论想在境内或境外融资,都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通过自贸区进行境外融资也不例外。基本条件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实力较强(最好有被市场认可的公开的较高信用评级等级),有可为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的资产等。下面,表2提出了对应于前述的自贸区政策,国内企业可采取的三种融资模式。

在业务实践中,国内企业操作境外融资的难题不仅在于融资本身,融资资金如何合法合规的回流并在国内加以使用仍是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放开资本项下的境外资金出入。自贸区实现了一定的政策突破,使得通过特定融资模式将境外相对成本较低的融资引入国内成为可能。这对我国逐步探索实现资本项下可兑换具有重要意义。

二、境外融资的汇率风险对冲

由于截至2015年3月末,美联储将利率保持在0~0.25%的历史低位,境外美元融资成本较国内人民币融资普遍低2%以上。所以许多

国内企业对在境外进行美元融资很感兴趣,但近期美元对人民币大幅升值,使企业担心融资到期时的汇兑损失会大幅增加整体融资成本。现将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走势及汇率风险对冲策略分析建议如下。

(一)美元对人民币汇率走势分析

在2008年7月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人民银行事实上将人民币即期汇率定调整至1美元兑6.83元以来,人民币一直保持强劲的升值态势(2014年1月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达到历史最低值6.04)。这一趋势在2014年1月才出现变化并持续波动:2014年1~7月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一度连续上升至6.26,8~11月却转跌至6.12,12月至2015年3月再度最高升至6.27,3月20日回到6.21左右。

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通过量化宽松和超低利率促进企业重组并降低债务水平,同时“页岩气”革命成功降低能源成本和美元贬值迎来部分制造业复苏,及房地产市场触底反弹,信息科技等高新技术行业竞争力依然强劲带来股市繁荣。而我国由于2009年“4万亿刺激”而进入了经济结构调整期,正在推进“新常态”。

但是,人民币相对欧元等主要货币,对美元的走势依然稳健。

图2 2013年4月―2015年3月美元指数与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对比

资料来源:

从上图可见,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呈窄幅波动,波动幅度为-1.8%~+1.7%,但美元对一揽子货币在这一时间区间内波动幅度较大(-2.8%~+19.9%)且在2014年6月以后一路升值。所以人民币实际上与美元一样,对其他货币均已较大幅度的升值了。

从表3可见在整体经济发展上,中美两国拥有不同的特征。

第一,美国经济各种产业和经济类型占GDP比重基本稳定,1997―2013年变化并不明显。而且美国以服务业为主(占比超60%),其中的子行业“金融和保险”、“房地产”和“专业和商务服务业”等占比较高,而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工业占比基本保持在20%左右。

第二,我国产业呈现明显的变化趋势:第三产业在2013年(占比46.10%)第一次超过第二产业,且占比仍在不断提高,表明我国已从单一的工业化迈入工业化和服务业共同发展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以航空航天、铁路、电气和造船、汽车及机械等装备制造业正在加速追赶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先进水平,在高铁等部分领域甚至实现了超越,同时在美国最强的电子信息制造、通信和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行业,我国以华为、阿里巴巴、浪潮、展讯等为代表的企业,在国家大幅度提高信息安全要求及国内旺盛需求的引领下,在芯片和软件、技术标准等关键领域实现突破。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对内采取“新常态”系列政策推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对外以“一带一路”带动亚洲和欧洲等地区加快经济发展,同时金融业对内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对外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加速贸易结算便利化并逐步开放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动,竞争力不断提高。

综上,虽然中美两国经济基本面不支持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持续走高,但在目前美联储加息不明朗的情况下,汇率仍可能面临较大幅度的波动,所以必须采取措施预先控制汇率风险,不让意外的汇兑损失(如2%或以上幅度的人民币贬值)抵消境外融资的成本优势。

(二)利用汇率期货/远期合同对冲汇率风险

期货或远期合同是标准化的、可用于锁定未来一定时间汇率水平的工具。由于2014年以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建议在进行美元融资时购买相应的汇率期货/远期合同来对冲风险。

从表4可见,不论是国内、香港还是美国市场均预期美元会在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保持升值(原因不仅是美国经济走强,而且美联储很可能在2015年下半年加息)。但是,三个市场预判的升值幅度并不一样,价格最好的是国内市场。所以,企业可以选择在国内购买对应期限的汇率期货/远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另外,购买汇率期货/远期合同时机非常重要,应选择美元/人民币即期汇率出现进一步贬值、市场转向看好人民币走强的时间点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可进一步降低对冲的成本。

三、结 语

本文基于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对以何种模式通过自贸区进行境外融资,及在进行美元融资时怎样购买汇率期货/远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进行了初步分析。在工作实务中,国内企业也可以通过在境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并通过将融资与资金运用进行币种匹配(如都使用美元)来对冲汇率风险。总之,对越来越频繁开展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国内企业来说,用好自贸区政策开展境外融资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注释:

[1]国家外管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内保外贷”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2]集团指包括区内企业(含财务公司)在内的,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成员共同组成的跨国集团公司。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商务部及其下属机构)批准的设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5]本图衡量的是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间,“美元指数”与“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两个指标相对于各自在2013年4月1日初值的百分比变化情况。美元指数是纽约棉花交易所(NYCE)的一个衡量美元对一揽子货币的汇率变化程度的指标。指标中的一揽子货币包括欧元(权重57.6%)、日元(13.6%)、英镑(11.9%)、加拿大元(9.1%)、瑞典克朗(4.2%)和瑞士法郎(3.6%)六种。

[6]以2015年2月23日和3月20日为例,2月23日的期货价格在各期限品种上就比3月20日贵了约1%以上,因为2月23日时美元升值的预期更强,而3月20日汇率走势转向,人民币开始走强。

参考文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号)[Z].2014-02-28.

[2] 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Z].2014-04-18.

[3] 国家外管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Z].2014-05-12.

[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银总部发〔2015〕8号)[Z].2015-02-14.

第5篇:融资政策范文

财政投融资是在一般财政预算无偿分配以外 ,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调控 ,按照信用原则有偿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活动。自 80年代我国开始发行生产建设性国债 ,政策性银行投入运转以来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财政投融资体制 ,对推动改革开放、 现代 化建设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体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 问题 ,主要是财政投资日益弱化 ,财政投融资渠道单一 ,财政信用与商业信用界限不清 ,财政投资重复、低效等。面临新形势的需要 ,旧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亟需强化、完善。

一、财政投融资的特点、作用和必要性

(一 )财政投融资是我国经济 发展 初级阶段的需要

根据穆斯格雷夫的“发展型”公共支出模型 ,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国经济增长的初级阶段 ,公共部门投资在国民总投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 ,为经济和 社会 发展“起飞”奠定基础。进入中级阶段之后 ,公共部门投资逐步成为私人部门投资的补充。而在经济发展的所有阶段都存在市场失灵 ,因此政府始终要通过增加公共投资来进行宏观调节。我国尚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的年代又不长 ,市场失灵的现象还相当突出 ,因而财政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不可少。

(二 )财政投融资的根本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 ,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 金融 投资的空白财政投融资的特点在于既体现政府政策取向 ,又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信用原则组织经营。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准公共产品 ,这类产品若完全依赖财政无偿投资 ,因财力有限势必出现“瓶颈”制约 ,供给不足 ;若完全依靠 企业 筹资 ,银行融资 ,因准公共产品“效益外溢”的特点 ,供给更加不足甚至无人投资。所以在私人产品与私人投资、纯公共产品与财政无偿投资大体对应平衡的情况下 ,财政投融资介于二者之间 ,填补了准公共产品投资的空白。

(三 )财政投融资的目标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建立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诱导机制 ,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投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仅表现为短期内“数量增加” ,更表现为长期内“质量的提高”。1 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后 ,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基本解决 ,结构调整的问题更加突出。我国预算内财力贫乏 ,而财政投融资作为一个投融资体系 ,直接把资金引入优先领域 ,形成一种“财政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企业投资随后”的连锁反应机制。

(五 )财政投融资体制还能平衡资金在国民经济三大部门间的分配 ,调节储蓄、投资结构 ,促进资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三大部门中 ,居民是盈余部门 ,企业是短缺部门 ,财政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 ,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急剧变化 ,居民最终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上升 ,居民部门储蓄占到社会总储蓄的 6 0 %以上 ,而财政日见拮据 , 1 995年预算内投资占社会总投资仅 3 .1 %。在这种不平衡状况下 ,通过国债等财政投融资手段将居民手中的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 ,有利于调节储蓄与投资结构的不对称 ,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二、我国旧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 问题 分析

(一 )国家财政投资日益弱化 , 影响 国民 经济 长远 发展 后劲

(二 )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 ,也缺乏 法律 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 ,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通过财政投融资 ,扭曲了资金结构 ,损害 金融 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 ,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 ,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 ,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还将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行国债相比 ,国债的透明度相对较高 ,易受到关注 ,而银行的不良资产较隐蔽 ,就这一点来说 ,财政投融资比之金融投资也有其优势。国际经验表明 ,财政融资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 ,是银行信贷所不能替代的。

(三 )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 ,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仍然普遍 ,贯彻产业政策不力重数量轻效益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弊端 ,表现在财政投融资上就是有偿资金无偿使用 ,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 科学 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 ,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项目结束后不进行评估 ,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 ,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四 )财政融资渠道单一 ,资金不足也是制约财政投融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首先是因国家财力制约 ,资本金部分投入就不足 ,对政策性银行拨款难以保证。除资本金以外 ,财政融资绝大部分来源于国债 ,很少的部分来源于金融债券等 ,加上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不高 ,资本金增值少 ,形成国债独当一面的局面 ,加大了财政本已沉重的还本付息负担 ,国债风险增大。

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强化和完善

财政投融资的特点是融资、投资紧密结合 ,资金投入直接。针对我国现行财政投融资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求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完善 :

(一 )融资环节

1 .国债的发行权。只要各级地方政府仍是当地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 ,分级财政体制未能真正建立之前 ,地方政府就不能拥有发债权 ,地方财政预算也不能打赤字。但在国债投资建设项目中 ,有很多项目是属于地方性的 ,根据收益原则 ,这部分项目的融资应由地方负担。在地方财政支出项目较多、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 ,可发行中央特许、担保 ,地方负责还本付息的专项债券 ,有效地分解中央财政的债务风险。同时 ,又因一些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利益会扩散到其他地区 ,中央财政应对这部分“外溢利益”予以补贴 ,具体作法可由中央发债转借地方使用并由各地配套一部分公共资金。

2 .国债的规模和期限结构。 目前 银行利率下调、国债筹资成本较低 ,正是增发国债的有利契机 ,此时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建设资金。由于 企业 预算约束硬化、居民收入下降和预期未来支出增加 ,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增大 ,这也为国债的发行创造了认购对象。为满足商业银行资金流动的需要 ,这种国债可为定向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周转性国债。目前我国国债主要集中在三年期的中期国债 ,期限结构过于单一带来的 问题 是还本付息期集中 ,长期建设资金不足 ,短期筹资不易 ,今后应逐步增加短期周转性国债和长期投资性国债 ,充实国债期限结构。

3 .国债的透明度。我国居民和机构购买国债 ,长期来在一定程度上是迫于行政压力 ,就算以国债作为 金融 资产投资 ,吸引投资者的也只是国债的稳定可靠性 ,而不是其投资生产建设带来的收益。这种现象与国债宣传定位不当有关 ,国债透明度不高 ,国债发行后居民不了解自己资金的用途和实际效益。这一方面造成居民投资国债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使财政部门发行国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议财政部门在发行及运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各个环节 ,定期披露国债资金投向、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 ,以体现国债财政投融资工具的特征。除继续稳定国债融资外 ,我国应进一步拓宽财政融资渠道。日本已实行 40多年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可资借鉴。日本的财政投融资计划是以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为中心 ,以财政储蓄、各种保险和年金等形式广泛吸收 社会 资金 ,通过有关公共金融机构 ,以投资、贷款和认购债券等方式进行公共投资 ,对于日本 经济 起飞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所筹集的资金极为可观 , 1 991年占到当年财政总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与投融资资金之和 )的 56 . 5%,成为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第二预算”。

我国目前正进行清费改税、清理预算外资金的改革 ,笔者认为探索 发展 财政投融资制度 ,在预算体系中建立专门的财政投融资预算不失为规范财政预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一条思路。就资金来源看 ,我国也有拓宽财政融资的潜力。我国目前仅有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发放的特种定向国债 ,今后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可扩大特种定向国债的发放对象 ,既拓宽了财政融资 ,又为各类保险基金、资金找到一条安全的投资途径。现行邮政储蓄制度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在期限品种、还本付息方式上实行多样化 ,以吸引更多的储户。财政投融资的支撑点是国家信用 ,今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的借款制度 ,既充分又有度地运用国家信用。

(二 )投资环节

1 .投资项目的选择。公共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去和市场活动竞争 ,而是补充和支持市场活动。如果财政投融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项目 ,不仅会使财政陷入对国企补贴的深坑 ,还会助长国有企业的依赖性和政府干预的不当性 ,对经济增长作用却不大。现阶段我国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及农业。

2 .项目开工前的可行性 分析 和成本效益分析。公共投资不仅在经济上必须是有吸引力的 ,在技术、管理和财务上也应该是可行的。在选择和实施投资时必须全盘考虑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对比 ,其他经济变量的反应 ,对其他部门的冲击和 影响 等。与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同 ,公共投资的非经营性使公共投资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置于整个社会环境中考虑 ,即代表对一国经济投入和产出的机会成本 (“影子”) ,而不是特定部门的成本效益。具体地说 ,项目的纯经济收益率、对就业的影响、对国家债务负担的影响、财政的承受能力、对贸易状况和外汇储备的影响等都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因素。“成本”不仅包括初期基建费用 ,也包括完成和经营项目工程所需的一切经常性支出 ,后者往往是数量很大却常被忽视的一笔开支。为防止钓鱼工程 ,要求项目在动工前必须呈交全面清晰的成本预算和收益估算。

3 .项目施工的全程监控和项目完工的评估。

针对我国财政投资重投入、轻管理的倾向 ,在项目施工全程中应建立包括工程质量、资本投入、费用支出的监控 ,尤其是 经济 审计。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与工程施工中财会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今后应大力提高工程财会人员素质 ,使财政投资置于严格的 会计 系统控制中 ,体现“经济制约”而不是“ 政治 驱动”。项目完工后还应对工程预期目标、预期收益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 ,保持工程监控的完整性 ,对后续投资也具有启示作用。

(三 )密切投融资环节联系 ,革新财政投融资体制

1 .建立财政投融资预算。今后我国财政预算可包括四部分 :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 社会 保障预算和财政投融资预算。财政投融资预算在预算中单列可以使财政投融资与财政无偿投资、商业投融资界限更清晰 ,财政投融资有了 法律 依据 ,筹资渠道可以进一步拓宽 ,同时受到预算约束又可保证投资效益。

2 .构造财政投融资的组织体系。财政投融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 金融 机构和非银行公共金融机构。前者我国已经建立 ,下一步应重点 研究 其职责范围及活动领域 ,后者可由现有的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改组而成。因为公共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直接关联 ,还可考虑在地方建立城市开发基金组织 ,这种组织作为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地方公共金融机构 ,一方面可以较灵活地筹资 ,包括地方政府投入、中央拨款、发行债券等 ;另一方面还承担对市政当局提供技术或财务咨询、服务的职责。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 ,地方城市开发基金组织兼有经济审查和工程监控职能 ,因而需积聚大量金融、会计人员、工程专家 ,这也是与其财政投融资机构的性质相适应的。

3 .财政投融资预算应在收支自求平衡的基础上 ,努力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这就要求融资、投资按项目直接挂钩 ,各项目应自求平衡 ,项目的还本付息由该项目收益负担 ,同时对于投资收益应有部分处置权。以国债为例 ,允许每年将部分国债资金建成的 企业 或项目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 ,以收回投资资金 ,利用资金收益而不是发新债来偿还债务。而对国债的认购方来说 ,国债收益与投资项目的收益直接挂钩 ,可考虑生产建设性国债实行浮动利率或部分固定、部分浮动利率 ,并根据工程进度调整付息方式、还本期限和方式。既增加国债透明度 ,真正体现其生产建设性质 ,又可增加国债灵活性 ,吸引认购者 ,还可强化对国债资金使用项目的预算约束。

参考 文献 :

[1 ]苏明 .我国中长期财政支出政策的未来取向 [J].国债市场专刊 , 1 997, (4) .

第6篇:融资政策范文

一、美国、日本的水利投融资政策

1美国的水利投融资政策

(1)投资政策:一是明确投资主体及其事权的划分。美国水利项目的建设与开发的投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私人部门和居民,政府占据了绝对重要的投资主体地位,水利项目60%以上投资均源于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按职责管辖范围,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大河及跨州河流的治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中小河流的治理。二是按水利事权的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比如防洪工程,70年代以后联邦政府负担65%,地方负担35%。三是不同的时期,投资重点选择不同。如本世纪70年代,美国对西部地区确立环境和生态保护为水利建设的首要目标,其投入占建设资金比重超过80%。

(2)融资政策:一是广辟融资渠道,主要有美国各级政府财政拨款、联邦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建立政府基金、向受益区征税、项目业主自筹资金、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等。二是资金融通方式与使用结构多样化。美国水利资金的融资方式表现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存,政府财政性资金虽然在水利资金中占据主要地位,但只有少部分财政性资金具有无偿性,而大部分财政性资金则通过市场化贷给非公益性水利项目有偿使用。从水利资金使用结构来看,它随不同的建设时期和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所不同,防洪工程较多地依靠政府拨款,而水利和城镇供水项目较多地依靠发行债券。

(3)补偿政策:美国十分重视水利项目的运营成本的补偿,以保持水利项目的可持续利用。防洪和改善生态等公益性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向保护区内征收的地产税开支;以供水和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等功能的综合水利工程,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由管理单位通过征收水(电)费补偿并自负盈亏;灌溉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其运行管理费由地方政府支付,对于水利工程的折旧费,实施严格提取,并专门用于水利项目的更新改造和再投资。

2日本的水利投融资政策

(1)投资政策:根据不同工程实施投资分摊的政策。日本的水利资金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地方政府、农民和项目业主,国家和地方政府仅对水利公益事业进行大量投入,而把水利非公益事业推向市场,由项目业主负担,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尽管如此,日本的水利资金投入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注入占据主导地位,并且水利投资一直在各类公益事业中占据首位。

(2)融资政策:实施多元化的融资。日本水利资金融资渠道主要有: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向银行贷款、向社会发行债券、自筹和接受捐赠款项等。

(3)补偿政策:实施分摊补偿政策。日本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的补偿一般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担一半以上(50%~80%),农民负担一部分(20%~50%)。对于水利工程的折旧,专门用于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二、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水利部门是严格的执行计划性水利投融资政策,在投资方面,表现出“国家出钱+农民出力”的投入结构体系。在融资方面,由政府高度统一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水利的投资融资政策开始向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政策体制靠近。为了建立起“三多”的投融资政策,国家先后制定了《水利产业政策》、对水管单位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并推向市场、水价政策的调整、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对水利投融资体系的建立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缺乏合理的政企分工。在《水利产业政策》中,明确确立了甲、乙两类项目,然而在实际中存在大量综合利用多功能的水利工程,其既有非经营性资产、又有经营性资产,既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又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这类项目,《水利产业政策》并无明确定义,这无疑增加了政策标准的难度。因为政企分工不明,所以使水管单位还需承担公益型水利事业的管理和维护责任,而相关的费用又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

二是缺乏吸引民间和外商投资的激励政策。作为经营性的水利项目,供水和水电项目是能吸引民间和外商投资的,但现有政策的吸引力显然不够。如供水工程的水价仍按国务院1985年制定的标准执行,农业、生活用水采用保本或微利水价,工业用水水价的利润率为4%~6%,这种价格无疑偏低。由于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很难吸引非政府投资者的投资。同时,现行水价格也不利于水利项目通过资本的自我积累求得可持续发展。

三是水利建设基金筹资措施不完善。目前我国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采取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提取一定比例(3%)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对终端使用者“价外加价”或“价外加费”的办法。从实际执行来看,这种方式有其局限性,应该按照固定资产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四是割裂的管理体制制约了水利发展,如城镇供水实行的是上、下游割裂的管理体制,上游水资源开发由水利部门负责,下游的自来水工程由建设部门负责,这种割裂的管理体制无法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三、中外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异同

1中外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共性

一是政府充当水利物品投融资的主要角色。二是注重水利项目的区分和各级政府间事权及投资的分摊,各国政府为了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让市场在水利建设中发挥作用,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入水利建设领域。三是广泛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各国为了减轻政府财政紧张的困难,努力发动全社会的资金力量投入水利建设。四是注重水利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中外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差异

一是各国的水利投融资政策体现的投资重点不同。二是资金使用效率或方式的不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除了纯公益性水利项目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无偿使用外,其余财政资金一般都实施有偿使用,称为财政资金的市场化配置。而在我国现行水价被体制或人为的扭曲,使得部分水利项目简单再生产都无法维持,许多工程项目老化失修,并且我国大部分财政资金均属于无偿性投入使用,由于资金使用主体并没有偿还的压力,因而也缺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积极性。三是水利投融资政策的法制保障不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法制贯穿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全过程。四是利用外资的程度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紧缺十分重视利用外资;而发达国家由于本身的资金实力雄厚,利用外资并不是水利资金融资的一个主要渠道。五是市场经济国家还严格区分财政无偿性资金和其他有偿性资金的投入方向,一般把财政无偿性资金配置于纯公益性项目,而把其他有偿性水利资金配置于非公益性项目,并通过收费、税的形式加以偿还。而在我国,这种配置还不十分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的思考

1国外“政策”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1)水利投融资政策要上升到法制的高度。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许多方面仅靠政策规定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尤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部门和地区间利益存在冲突而未能有效协调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轨道上来,因而,对水利投融资政策中的某些环节和某些内容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就显得十分必要。

(2)必须明确投资主体与受益主体的权责利。对不同性质的水利项目,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项目法人主体和受益主体以及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3)建立财政的投入和补偿机制。政府对水利的财政投入应该是水利资金投入的主渠道,但是,政府财政性投入必须灵活多样化:首先,水利要与其他基础设施协同发展,水利的财政性投入要有一个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保证。其次,财政资金无偿投入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对纯水利公益物品只能是财政无偿性的方式投入,但对非公共物品也有必要给予财政支持,但支持的方式应该是多样化。最后,改变财政补偿机制。逐步将部分供水按市场加以配置,使水价有大幅度提高,国家对水利设施的补偿转向对困难人口实行用水补贴,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

(4)积极创新多种融资方式。多采取间接融资方式,即鼓励水利项目业主上市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政府出面发行水利建设债券,并以其收益、收费和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还本付息。

(5)明晰的产权制度和法人责任制是水利实体有效运行的关键。对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水利资产要进行严格区分。公益性的水利资产政策授权水管主体进行社会性的运营与管理,其产权一般属于国家,政府财政对资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偿。但对经营性水利资产,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明晰水利资产的产权,并将法人财产权授予水管单位,使水管单位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市场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水利产业的发展。

2.完善我国水利投融资政策的建议

(1)健全水利的投资机制。一是划清水利项目的类属,明确市场与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投资分摊比例。二是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包括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补偿机制和财政信贷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对水利建设的投入水平必须保持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水平的协同性,从而需要水利财政投入稳定增长。

(2)建立灵活有效的融资机制。一是调整水利融资政策,遵循水利项目不同的投资分工制度,形成新的有效率的水利融资政策。二是改善融资环境,规范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三是创造新的融资方式,鼓励有实力的水管单位上市发行股票、债券,扩大资本金和经营规模。四是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

(3)培育规范化的水利市场主体。一是转变水管主体的性质与职能,建立水利经营管理的法人实体。二是加快水利产权制度的改革。对现有水利资产实现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分属,然后将水利资产的法人财产权赋予给水利经济实体,使水利经济实体真正承担起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7篇:融资政策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方法

随着社会各项建设的进步,我国对融资租赁越来越重视,2013年国家领导人考察了我国直辖市租赁公司,将租赁产业列入到经济发展新领域,又在2014年4月至5月期间召开的会议上提及融资租赁相关内容,同年7月在《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若干意见》(国发[2014]26号)中正式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定义,并将其列入了生产服务领域,次年为了提升融资租赁行业对农业的作用,开始推广“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项目。可见,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关注,必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制定出有效的税收政策,出台并落实融资租赁交易举措。融资租赁的源动力是纳税利润。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充分支持,随后,各部门、总局、总署相继出台政策优惠带动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但依然有很多不足之处,仍有需要完善与进步的空间,下面将对完善方法详细探索。

一、我国融资租赁使用的税种

我国历经了20多年的税制改革,总共发展形成18种税种,其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辆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等诸多税种。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大了扶持力度。涉及到以上诸多税中,中央征管进口关税、营业税改征成的增值税涉及中央与地方企业隶属关系。

二、融资租赁业营改增政策内容与完善方法

针对融资租赁征收流转税问题,我国始终遵循的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不对增值税进行征收,而是改为营业税征收。当前,我国正尝试针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开设新的增值税试点,就是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企业不再向其征收营业税,而是征收增值税。

(一)融资租赁营业税政策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税率相对较。首先,《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营业税名义税率为3%,但这并不是实务中融资租赁采取的实际税率,在政策优惠地区融资租赁企业营业税甚至低为2%。其次,融资租赁营业主体改变了过去被歧视的现状,在融资租赁纳税主体上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与限制减少,不会局限于传统的三架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最后,随着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识逐渐加深,国家对融资租赁营业税的税基的确定也逐渐具体化。在1997年我国对融资租赁主要以“营业额为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出租方货物实际成本所剩的余额”为税基。随着行业的发展,与相关从业者的不断摸索,逐渐确定了扣减的出租物的实际成本的具体内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贷款利息、运杂费等)。可以说这种税收方式,实际上是以增值服务为征收对象的税收政策,在实务中进一步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负担。

在过去的较长时间内,这些相关鼓励性政策带动我国融资租赁有序发展的关键。但是,在2008年,我国了《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我国开始从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现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次税收制改革同样使融资租赁的税收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动。改革在即,但由于融资租赁在税收结构上处于优势,促使增值税链条分割,这将对融资租赁业带来冲击,为了将这些影响减少,就要采取一些变通政策,推行代购方式,配合实施国务院政策,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租赁业冲击,融资租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必然。

(二)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与完善方法

随着税收改革的不断进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也渐渐纳入税改的名单之中。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与部分服务产业,包含文化创意、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影视广播等众多产业。其中融资租赁业务便在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范围内。因此,在税改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开始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由于过去实际征税对象为增值服务,营改增后除计算方式稍有变化外,主要的变化实际上是税率的变化。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改税收政策

依据营改增试点的相关办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率为17%。在营改增试点现代服务业中所占比例最高,17%的税率能够使下一个环节的抵扣保持连续性,但却大大加重了融资租赁企业负担。为了促进融资租赁的继续发展,税收激励无疑是直接有效的手段,2011年10月份出台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化服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规定》中显示,对于商务部与银监会共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点为5%的部分增值税就是征退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则是指纳税人本期提供的应纳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全部价款中占有一定比例。此外,在征收增值税时,可实行增值税额差额征税,对融资租赁服务差额按照政策规定对出租方支付的利息进行抵扣,金融业还未列入营改增范围内,如果将金融租赁服务差额征收政策取消必然会造成税负加重。由此,在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制定时可以继续实行融资租赁营业税征收差额政策,具体内容为:用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对应项目。扣除的项目主要通过因为形态分类,主要为售后回租与非售后回租。2013年,我国进一步明确了可扣除金额,即:融资租赁企业所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需用全部价款扣除承租方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以后所剩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完善方法

随着我国营改增逐渐完成,融资租赁开始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费。由此,承租人支付租金后需索要专用发票,凭借发票扣除进项税金,在将租赁物流转过程中的增值税链条打通了以后,将解决增值税链条断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起步时间不长,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一,为了满足融资租赁实际经营的需要,许多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售后回租业务要开多少票、怎么抵扣的问题。为了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在2013年底出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规定》,该规定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所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予以扣除。但前提是必须有开据的发票,此时,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发票仍然需要修补。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开据的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只开发票不交税等问题都需要在打补丁的前提下找到答案:其二,相关制度文件未能跟上营改增的节奏,依然有完善与进步的空间。国家财务部、税务总局在相关规定中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6%,未达到2%的标准,这将造成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负比营业税税负高,为了将企业税负减轻,将“即征即退”税负作为分母,使用息差标准。其次,当前融资租赁主要对有形动产进行规定,但并未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进行说明。其三,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主体一直是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试点企业,这些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实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但其他非以上公司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补充通知》(2000年11月15日国税函[2000]909号),其中规定的征税或营业税完全高于以上企业适用税率,这无疑与国家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加快融资时常流动性的本意相悖。

三、融资租赁所得税政策与完善

在我国所有的税种当中,所得税是对融资租赁影响最大的,也是融资租赁的支柱税种之一。为了适用当前融资租赁的业务,笔者认为仍有以下几点仍需完善:

租赁物的折旧:“折旧是一项可从课税额中扣除的费用,特点是不需要将现金支出”,现金流动将对折旧应缴纳税金造成影响,两者存在一定关系,年折旧大应缴纳的税金就少,由此可见,充分利用折旧这项税收业务将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能对折旧扣除计算,这与国际标准的“谁所有谁折旧”原则不统一。融资租赁业务折旧由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可将这些作为可支付的租金或者费用,在税前扣除,能够使租赁业务税前扣除体现出租赁特征,带动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获得税前扣除税收激励效果。如果由承租人提取折旧将对融资租赁业发展与完善带来不利影响。通常,融资租赁设备一律由承租人提取并折旧,出租人无折旧也可以抵扣,但必须缴纳全部税金,这将使出资人的税负加重。

税前扣除:在国外,为了激励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更好的进行生产,承租人会在税前扣除租赁成本费,这是非常常见的。这种制度能够使承租人折旧更加快速、及时,有一定优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要比法定折旧期限短。目前我国尚无对融资租赁设备进行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一般与自由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期间。

投资税收抵免:融资租赁相较于传统租赁方式,其最大的创新在于“融资”两个字,换而言之,其实实际的经营本质为筹资活动。由此,很多国家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使用“透支税收抵免”制度进行融资租赁,进而更好的带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做出了规定,“企业”作为实际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条款所规定的设备企业。这项规定将专业设备占用、使用收益企业排除,对融资租赁业发展非常不利。为了确保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国家相关部门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69号)。该文件作税收优惠的指导性文件,对实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此项通知规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对设备占有、使用的企业享受投资税收抵免优惠。但合同中没有规定租赁期一满租赁设备使用权依然规承租企业的除外。上述规定依然有很多问题,没有对融资资料合同对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满是否转移做出规定,同时也没有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功能与质量全部利益将归属承租人进行规定。

进口设备租赁:我国对融资进口关税政策也进行了完善,进口关税是海关对入境货物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融资租赁业适用的现行进口关税政策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依据海关法与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同时也是缴纳税费的义务人,换句话说进口物品涉及到的所有人都是关税缴纳的义务主体。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是租赁人应当自觉履行责任与义务并非所有人。进口符合关税减免条件的可享受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能随意因承租人不是租赁所有权人而取消其关税减免优惠。

第8篇:融资政策范文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在我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2013年8月,我国首个自贸区――上海自贸区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2015年,福建自贸区、天津自贸区、广东自贸区先后挂牌成立。其中,上海自贸区立足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广东自贸区发挥毗邻港澳优势,推动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福建自贸区依托临近台湾地区的区位优势,立足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天津自贸区则立足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根据建立目的,自贸区内除实行传统的保税政策外,更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促进制度创新、优化要素和资源配置,以便在全国形成辐射效应。而我国自贸区内很多中小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成为当务之急。与此相应,企业的资金需求空前增长,完全通过传统的债权或股权融资,很难满足企业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简便快捷而无需提供额外担保的融资租赁业迅速崛起。基于此,商务部办公厅及各自贸区所在地政府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制定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支持及鼓励政策。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共通税政

融资租赁分为不动产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区分为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及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直接融资租赁行为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限满,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合同属于购销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为融通资金的需要,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融资租赁行为涵盖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若干税种。本文研究的融资租赁业务税政,仅指出租人的税政。

(一)流转税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自2013年8月1日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动产租赁服务仍然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其附件,纳税人的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人民币及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人民币及外汇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已扣除了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该部分价款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产生重复抵扣的结果。

与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相同,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标的物在境外使用,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不动产融资租赁。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不动产融资租赁在实践中亦广泛存在,且多表现为售后回租的形式。关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目前尚未出台明确规定。本文认为,不动产融资租赁应比照不动产一般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出租方应参照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不动产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以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此,对于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所得税上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项被出售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不论是有形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售后回租租赁,对于提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该项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虽无明确规定,但应当比照上述公告。既然承租方不确认收入,出租方亦不应确认资产。承租方虽未采取借贷形式,但由于售后回租行为占用了出租企业的资金,由此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承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利率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资金利息的报酬。该部分报酬构成出租方的收入,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1.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或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融资租赁房产的出租人不缴纳房产税。

2.印花税及契税。融资租赁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应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融资租赁期间,不动产权属仍属于出租人,不缴纳契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承租方应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若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3.土地增值税。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特殊税政及财政扶持政策

目前,四大自贸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政策,多采取直接补贴形式,运用税收政策进行间接引导的规定并不多见。而与税收相衔接的扶持政策,又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税收优惠,二是与税收相关的财政补贴。

(一)直接税收优惠

1.全国范围内税收优惠。

(1)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试点范围由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扩大至全国,并规定了适用范围、计算依据及退税事项。根据上述文件,一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条件的货物,若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境外承租人使用,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二是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租赁企业进口飞机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另外,国办发[2013]08号还规定,暂定5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2.区域性税收优惠。

(1)上海自贸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自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之日起,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比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提前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按5%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广东珠海横琴自贸区。根据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允许区内融资租赁机构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游艇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上述大型设备租赁给境内外企业时,由原购入机构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额税款。

(二)与税收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

自贸区的财政扶持政策,可分为与税收相关的财政扶持和与税收无关的财政扶持两种类型。如根据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额度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或根据其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等,属于与税收无关的财政扶持。对融资租赁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亦有相当一部分与企业纳税金额相联系,该部分政策多源于市辖区或保税区,进而延伸到自贸区。

1.税收返还式补助。《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五年内,对依法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及50%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和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及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述公司或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2.财力贡献总额式奖励。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规定,自2014年8月26日起,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给予三种类型的财政扶持。一是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分别就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一定比例,区分纳税年度给予奖励;二是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三是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3.保税监管式扶持。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深府金发[2014]3号),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的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可以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并实行保税监管。上述货物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补贴。各自贸区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政策。如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区分行为是否发生在辖区内,分年限,按比例根据上述人员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福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对于融资租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住房、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和就业等方面都规定了相似的奖励政策。

第9篇:融资政策范文

关键词:河北省;产业转型升级;投融资政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05

1.新形势下投融资政策环境

1.1经济新常态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投融资政策导向

国际金融危机以后世界经济进入深刻的再平衡调整阶段,中国经济步入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和前期政策消化三期叠加的经济新常态,国家投融资政策导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金融机构与部门应着力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缩短企业的融资链条,简化企业获得应急贷款的程序,开发相应的理财产品直接与企业融资问题相对,形成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二是要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货币融资环境,确保信贷规模在资金总量上的适度增长。执行保控结合的信贷政策,着力调整资金结构,发挥好结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全方位解决企业资金与政府资金、银行信贷脱轨的问题,维持货币总量的平稳适度增长,为企业资金融通提供可靠地资金保障。

1.2新预算法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变革

政府投融资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政府职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作用日益突出,分税制改革之后,解决了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划分问题,但省以下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政府人不敷出的状况日益突出。同时,《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债进行了限制,封锁了政府投融资活动的重要渠道,不少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手段变相举债,形成了巨大的隐性债务危机。

2015年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实现了历史性的变革,国务院报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获得批准后,地方政府可以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集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从而为河北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部分资金支持。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形成的隐性债务危机问题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1.3“一带一路”为河北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带来新机遇

从区位上看,河北省地处“一带”、“一路”与渤海湾相交叉的节点地区,“一带一路”的构建,不仅为河北省提供了对外投资合作的重大机遇,更是为河北省的外贸出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的状况,对钢材、玻璃、水泥等基础原材料的需求量很大,河北省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产业结构的互补性,鼓励企业走出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帮助其发展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缓解河北省产能的相对过剩问题。企业要积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将转型升级与“走出去”成功搭上经济带发展的快车。

2.河北省产业转型升级投融资政策保障

2.1加大金融支持产业升级政策力度

2.1.1政策性信贷资金

作为传统融资渠道,银行信贷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融资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不利于需要转型升级的企业的发展,政府应该着力扩大银行信贷的融资规模,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保障产业升级重点项目后续融资,帮助地方性金融机构争取信贷额度。

一是要紧紧围绕支持和服务亟需转型升级的产业实体经济,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扩大信贷规模,保证资金投放总量,确保贷款增速合理增长。二是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存贷比。由省政府督促和引导各银行业机构逐一制定存贷比目标,帮助本地企业有效实现转型升级,支持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一些表外业务,满足省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三是鼓励商业银行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股债结合的相关融资服务方式,积极拓展有关创新型企业的融资业务。四是建立月度督导、季度分析制度,由政府成立信贷计划跟踪部,每月督导各银行信贷投放计划落实情况,每季度联合河北省各支行召开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信贷计划额的完成情况实行奖惩措施。

2.1.2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是政府引导的一种产业导向性基金,有效促进了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的融合,是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在产业升级的^程中,政府应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

一是积极设立省级产业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设立,在政府的引导下可以更加明确行业发展趋势,能够向社会传递行业发展动态,从而吸引社会资本及成熟的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到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为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提供经济与经验上的支持。二是设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京津冀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于省内创新型产业或科技产业的专项投资基金,推动京津冀内产业协同发展。同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督促并激励科技企业加强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为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并应用于实际生活提供便利条件。三是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社会民间资本对新兴产业及科技产业的融资支持,完善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规范资本退出及流转机制,从而促进新兴产业或科技产业融资渠道的发展。

2.1.3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可以使市县政府腾挪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领域发展,为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资金保障。为无收益的公益性产业发展举借债务时,由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进行融资,用公共预算收入进行偿还;若公益性产业可以带来一定收益,则需由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进行融资,资金偿还从政府设立的基金或专项收入中扣除。

2.2增强投融资政策服务产业项目的能力

2.2.1深入推进河北省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

为加快河北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合理利用,我省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构建政府引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现融资机制,打造充满活力的产业升级融资平台,建立金融资源长期注入机制,实现平台内项目公司的完全市场化运作。

2.2.2完善河北省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主体构建

一是扩大金融市场融资规模。探索和创新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途径和方式,支持传统转型升级产业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推动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兴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高、资产规模大、成长性好的传统产业龙头企业到中小板和主板上市;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二是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主体与服务质量。在保证信贷规模合理适度增长的前提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产业升级示范园区新设或改造重点为产业转型升级尤其是新兴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稳步发展针对这类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向小微新兴类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在产业升级示范园区内设立经营机构,开发低费率保险产品。

2.2.3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针对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应督促金融机构大力推行绿色信贷方式,通过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对传统产业进行信贷导向,推动我省过剩产能的化解;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研发长期股权或长期债权融资产品,为社会资本的进入铺垫良好的渠道发展;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应积极鼓励具有长期性的社保资金及保险资金进入,保障基础产业项目的有序推进。针对新兴产业的发展,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技术研发、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落实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各项措施,借鉴并完善科技金融相关产品的研发、流转及回收机制,加强科技金融产品丰富度。

2.3防范金融风险

2.3.1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

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的积极作用,积极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债务举借工作,并对全省债务进行规模控制、用途限制,规范政府债务融资活动;由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筹借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项目资金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运用;制定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较高或资金运用出现纰漏的项目实行风险通报机制,谨慎处理政府债务存量与流量的关系,确保项目资金的持续流入。

2.3.2强化区域内金融风险控制

根据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诉求,集中研究解决区域内银企合作问题,防范区域内金融风险在大面积内集中爆发。督促各辖区金融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政府、银行、企业的对接活动,由政府充当裁判,对经营不善的企业实行警告、通报甚至撤资的惩罚措施,对符合家产业政策并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尽量满足其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及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支持。由政府联合几家金融机构组成项目资金协调小组,防止个别机构的不合理抽贷、停贷、压贷、断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