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精选(九篇)

保险公司汇报材料

第1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在 年即将过去之际,回顾我在年初总结时“立的誓”,有一点点欣慰,也有一点点遗憾,当然随着整个公司的蓬勃发展,我更多看到的则是我所致力于的 个险未来的憧憬和希望。

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在过去的一年中,由于工作经验的欠缺,我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虽然因此碰了不少壁,但相应地,也得到了不少的磨砺机会,这些机会对我来说都是实际而有效的。

有了这些不可或缺的经验,和去年的业务水平比起来,现在的我工作起来明显会感觉较之以往更加的顺手,效率自然就高了。其实所谓事倍功半,所谓厚积薄发,就是每天都要尽可能地累积进步,哪怕只是几处“微不足道”的细节,天长日久下来也是一笔可以极大助力工作的财富,要知道专业和不专业的区别就在于那些看似无足轻重,事实上却非常关键的差别。

第2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外汇风险是指由于各国货币国际汇价的变动而引起的企业以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产生收益或损失,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一般需要使用大量的自由外汇用于购置施工机械设备、永久性设备、进口材料、办公用品,支付国内员工工资、国际差旅费、管理费用、利润等。由于对外承包企业对自由外汇的需求是必不可少的,而最终的资金来源只有工程结算款,大量外汇兑换业务的存在,产生了外汇风险。

一、对外承包工程外币兑换业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当工程结算款与工程贷款(如进口设备材料贷款等)币种不同时,必须要将所结算的工程款兑换成工程贷款币种还贷。

(二)承包商在工程前期投入的外币资本金一部分需要兑换成工程所在国货币,用以支付在当地的各项费用开支,当工程结束需要收回投资时又必须将工程结算款兑换成自由货币汇回给母公司。

(三)工程结算款所形成的资产在转化为其它资产、费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常性的外币兑换,如用作从国外购置设备、材料、支付出国人员费用等。

(四)工程结束的利润应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回国内总公司。

(五)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各种外币兑换活动。例如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支付其他公司的代垫款、为避免外汇风险而进行的套期保值及购进期货合约等。

二、与其他外贸出口企业相比,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风险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外汇风险大小受合同条件决定。在国际招标文件中,一般都允许投标人按某一国际通用货币选择一定的外汇比例进行投标报价。合同中规定的国际通用货币比例越大,外汇风险越小。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大多数在非洲、东南亚、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通常物价上涨较快,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当地币贬值较快,易遭受汇兑损失。

(二)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外汇风险既有所在国当地币与自由外汇的兑换,也有自由外汇与人民币的兑换。

(三)外汇风险金额大、时间长、种类多。这是由国际承包工程本身的合同金额大、合同工期长的特点决定的,同时,国际工程合同涉及到了外汇风险的各个方面。

(四)外汇风险的防范不但要运用一般的金融工具,而且与项目的经营方式、施工组织与计划、工程进度密切相关。

三、外汇风险种类较多,通常可划分为交易风险、经济风险和折算风险

(一)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在以外币计价的跨国交易中,由于汇率的变动而造成未结算的外币交易发生损益的可能性。就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来说,经常性的外币交易主要包括:(1)采购或出售商品时以外币计价的商业信用;(2)以外币计价的借款或贷款;(3)尚未履行的远期外汇合约;(4)其它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权益。(二)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由于外汇汇率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未来收益变化的风险。经济风险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它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海外的经济效益和投资的经济价值。就国际工程承包来说,经济风险的大小主要依据合同的支付条件来决定。当合同规定外汇风险由业主承担时,则企业的经济风险仅限于业主依据合同规定不能给予补偿的部分;当合同规定存在调价公式时,除固定费用部分要承担经济风险外,物价指数的增长不足当地币贬值的部分,同样要承担经济风险。除此之外,合同中规定由当地币支付的部分也要受到经济风险的影响。

(三)折算风险。折算风险是指在企业的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所引致的不同币别货币的相互折算中,因汇率变动,致使企业蒙受账面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是企业母公司因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做不同币别货币的相互折算的会计处理而承受的汇率风险。折算风险的承受主体是企业母公司,风险结果是企业蒙受账面折算损失。这意味着,只是以母国货币计值,在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上出现了资产或收益减少,负债或损失增多,企业因此在合并的财务报告上丧失了一定量的以母国货币计量的经济价值,但是,企业实际上并未丧失任何实物价值或以海外子公司当地币计量的经济价值。

四、为防范外汇风险,对外承包企业可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注意对有关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跟踪,加强对外汇风险的分析、评估。

(二)货币保值措施。在对外承包合同中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止汇率变化的风险。

(三)可利用分包经营的方式,将以当地币计价的合同尽可能地分包给当地分包商,以减少合同本身固有的风险。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一般不能用主合同支付币种以外的硬货币作为分包合同的条款,否则将有可能使企业增加额外的经济风险。

(四)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国际金融市场上有软、硬货币之分。硬货币是指货币汇率比较稳定,并且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软货币是指汇率不稳定,且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企业应争取付汇用软货币,收汇用硬货币。但这种计价方式会受到交易本身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交易双方均会采用相同的商业策略,其结果是,若一方想要避免外汇交易风险,则必须以较高的交易成本为代价。

(五)通过预测计价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提前或推迟结汇时间。一笔应收或应付账款的时间结构对外汇风险的大小具有直接的影响。时间越长,汇率波动可能性越大,外汇风险相对就大,反之越小。企业可以通过提前或推迟结汇的方式,选择适当时点兑换外汇,清偿债务。

(六)软硬货币搭配使用。外汇汇率上有些货币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要选择一些货币和另一些货币搭配使用,尤其是中长期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宜采用这种方法。软硬货币的搭配一般要在合同中注明计价货币、计价时间、软硬货币的汇率等,到时候一旦某种货币贬值,则可以按调整后的汇率支付。

第3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并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

(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境外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五)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本规模和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六)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

(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与托管人、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持有的对方股份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托管人、托管人依法履行托管义务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应当保证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托管人之间,不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

(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

(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

第十六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在批准的投资比例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

(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受托人、托管人可以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或者托管业务的证明文件;

(五)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七)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十七条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

(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

(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八条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十九条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

(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

(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委托人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人处开设境外投资境内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当对不同受托人、不同保险产品和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分别记账、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托管人应当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委托人开设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结算和证券托管。

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不同委托人开设不同的账户,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

委托人在境外发行上市后,经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境外投资之日起30日以内,将境外上市募集的保险资金调回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收入范围:

(一)划入的保险资金;

(二)汇入的投资本金和收益、股息、分红收入、利息收入;

(三)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出的投资本金;

(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

(四)支付的有关税费;

(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下列收入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收入范围:

(一)从委托人的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

(二)出售境外证券资产所得的资金;

(三)境外投资分红派息和利息所得;

(四)依法可以划入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支出范围:

(一)划入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购买境外证券资产的资金;

(三)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购汇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可以结汇也可以外汇形式保留。结汇的,应当持购汇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人以自有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汇回的本金及其收益,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汇形式保留。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

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审慎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境外投资指引,妥善安排投资期限和投资币种,并定期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

第三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一)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二)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三)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安全。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第三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由委托人法人机构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委托管理事务。

委托人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可行性,从市场状况、技术条件、风险控制、人员配备、成本收益等方面,认真评估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集中决策制度,确定岗位职责,规范投资运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制定选聘受托人和托管人的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并进行有效监督。

委托人可以选择多个受托人,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受托人数量;委托人只能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的全部保险资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受托人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托管人履职状况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期评估。

第四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特性以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市场声誉、管理资产规模、投资管理业绩、行业管理经验等指标,实行业务授信管理或者比例管理。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管理不同的受托资金,建立资产隔离制度,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严格遵守受托管理协议、委托人投资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状况、风险属性、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和流动性等指标,谨慎选择交易对手,控制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

(四)采用风险计量指标,识别、测量不同投资品种和受托管理资产的风险,跟踪或者校正风险敞口,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投资安全;

(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检查操作流程,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境内保险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在境外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境外受托人的,应当接受境内控股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平公正托管保险资金,对不同委托人的托管资产实施有效隔离;

(二)与托管人共同监督委托人和受托人境外投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与托管人共同负责所托管保险资金的清算、交收,及时准确核对资产,监督托管人,确保保险资金托管安全。

第四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规范决策和操作流程,实行专业岗位分离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机制,防范操作及其他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序运行。

第四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化解重大突发风险。

第四十六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严格控制各类投资风险。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信息披露与报告

第四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当事人披露下列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诋毁性陈述:

(一)境外投资战略配置和投资决策;

(二)境外投资交易执行、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三)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合规监控、重大危机等有关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对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当事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委托人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托管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四)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五)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除前款规定以外,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内部审计报告、受托投资管理业绩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账户开设情况;

(二)托管人变更注册资本和股东的,自变更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托管人发生重大诉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自或者被、收到处罚决定、发生重大事件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报告委托人购汇、结汇、汇出或者汇回本金、收益情况以及境内托管账户收支事项;

(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报表、托管人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

(六)向国家外汇局申报符合规定的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境外投资的保险资金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二)从事投机性外汇买卖;

(三)洗钱;

(四)利用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串通获取非法利益;

(五)境内外有关法律以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需要,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委托人和境内受托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审核。

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委托人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管理事项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

第五十七条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视情形责令委托人限期整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受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或者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有关监管机构按照各自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保险资金运用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视情形要求其提交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六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根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交的各类报告、材料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4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 BOT 运行模式 特点 政府保证 内容 探究

一、BOT的运行模式下政府保证的必然性

与一般建设项目相比,BOT项目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方式,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也正因为BOT项目自身的特殊性,使东道国的政府保证成为项目建设、运营成功以及投资人、债权人实现其权益的重要保障。

首先,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不同,政府作为BOT项目运行主体之一,充当了多重角色。(1)项目发起人。当地政府为了减轻建设、运营资金的压力,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运营效率,规避投融资风险,将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经营权特许给项目承办人,由承办人负责投融资并在特许期内进行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维护。作为发起人,政府在特许期内不直接参与项目的建设、经营和具体管理,但在特许期结束,将无偿获得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2)公共利益的代表者。BOT项目一般都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等特征。政府在项目中充当着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这种角色赋予政府对项目监督检查等权利。(3)行政管理者。BOT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一样都须接受政府的正常管理。

作为项目主体之一的政府,由于其角色和地位的特殊,使得项目运行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为此政府须做出某些保证以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运行。

其次,BOT项目具有投资额高、规模大、牵涉面广、涉及合同主体多、周期长、外部环境复杂且变化大、风险高等特征。项目投资经营者难以独自承担项目的所有风险,所以政府须保证承担与其相关的风险。

最后,项目对外融资一般采取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方式。该融资方式的主要特征是项目的债务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和收益,投资人(股东)和政府不对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或无限责任。所以项目债权人的风险一般很大。债权人为了减轻自己的风险,需要政府做出某些保证。

二、政府保证的内容

在BOT项目中,政府支持或保证的范围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的后勤支持。如文前所述,BOT项目投资额高、规模庞大,涉及面广,需要多方面的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的支持。所以政府应该在土地、物资供应、证照办理、税收缴纳、产品价格制定、通讯、水、电、劳力、治安、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保障,比如确保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国外技术、外方人员和进口物资器材的顺利入境。

2.项目专营权及限制竞争的保证。项目专营权保证是政府保证项目公司行使特定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政府不能通过制定强制性的规定限制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或者通过征收额外的特许经营费用,或者增加其他税费等干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为此,项目公司可以与政府签订不干预协议,由政府保证不干预项目的运营及债务的偿还等。

限制竞争保证是指政府在特许协议中给予项目公司如此的承诺:为了保证项目产品拥有一定的市场需求量,避免项目经营面临过度的市场竞争,在一定时期内,在项目所在地区的一定地域内,政府保证不建设或有限建设相同或相似的项目。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政府不能轻易地对项目公司做出“不再建设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承诺。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对项目产品的需求会加速甚至成倍增长,而政府适时增加相同项目的建设和项目产品的供应,对于缓解项目产品的供需矛盾、保持项目经营者的适度竞争和提高项目产品的质量,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很有必要的。

3.政府外汇方面的保证。这方面的保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外汇兑换,二是外汇汇出,三是汇率变动。对于国际BOT项目来说,由于项目的资金流动需要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所以当项目产品收入以当地货币计收,而当地货币又不是国际硬通货时,上述问题便自然产生。在实行外汇管制或经常出现外汇短缺等情况下,一旦东道国对汇兑采取积极或消极封锁的措施,就会出现货币不可兑换性风险;中央银行也会拒绝将外币汇出本国。同时东道国为了刺激出口,施行本国货币低值或贬值的制度,将会给外方投资者带来汇率降低(即货币贬值)的风险。 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经常项目外汇实行自由兑换的浮动汇率制,但对资本项目外汇仍实行严格管制,外汇进出受到相应的限制。

根据不同情况,政府向项目公司做出的外汇方面的保证有:一是保证用于国际支付(包括国外投资及其收益的收回、国外贷款本息的偿还及进口物资货款、外国员工薪金的支付等)的项目收入部分可以自由兑换并随时可以汇出;二是保证在汇率低于某一水平时,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贴;三是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国营公司以约定的外币购买项目产品,或在支付额中规定外币的支付比例。

4.政府保证对国家社会政治因素造成的一些风险进行承担。(1)由政府行为引起的风险应由政府负责,政府应作书面保证。(2)由国家社会政治风险致使项目不能完工,政府应按约定及时接管项目,并承担项目公司的责任。

5.为抵御由国家经济政策引起的潜在商业风险,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支持或保证。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及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方略和措施等会引起项目运行的潜在的商业风险。

在国家实施比较宽松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情况下,投资过热、通货膨胀等问题便会产生。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材料及劳动力价格会随之上涨,项目建造成本就有超支的可能。同时项目运营所需的原材料价格也会上涨,项目运营绩效必然难以保证。相反,若政府实施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就会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使项目产品销售受阻。

国家经济政策对利率、从而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也会产生直接影响。国家为了刺激投资往往会实行低利率政策,而在经济过热的情景下会相反地实行高利率政策。

从世界经济发展史来考察,一个国家出现阶段性的适度的通货膨胀或通货萎缩是正常的。所以投资经营者应该对正常的国家经济波动所带来的商业风险有正确的认识和估计,并对风险后果负责。问题是,由于BOT项目规模大、周期长等原因,由国家经济政策引起的经济波动加上政府宏观调控不力或管理方略上的失误,致使通货膨胀率和利率的上升超出了项目投资人、贷款人的预见和控制范围。

所以对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项目投资经营者自身负责,而由国家经济政策引起的超出了投资经营者预见和控制范围的潜在的商业风险,则应由政府做出相应的保证或支持。

为减轻或规避由国家经济政策引起的潜在商业风险,政府给予项目公司及项目其他利益关系人的保证或支持有:(1)对于通货膨胀可能引起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以往国内外BOT的实际做法是政府指定公营机构或国营企业按照既定的质量以固定价格向项目供应原材料。这种做法欠妥并需要加以纠正。因为以固定价格供应原材料,等于将成本变动的商业风险主要转移到政府这边,而项目的投资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该方面的最起码的风险,这与通用的商业规则不符。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原材料的价格变动的风险应该按时段分区间进行分担,即在一定时间内若价格在合理的区间变动,其风险应由投资经营者承担;而超出了合理的变动区间,并导致项目效益出现难以预见的滑坡时,则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相应的补贴。(2)基于当地通货膨胀的指数,允许项目公司逐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往BOT项目的特许协议中往往规定,项目公司可以每隔一段时间按照项目产品价格调整公式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笔者认为这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产品价格的调整应与潜在商业风险引起的原材料价格的变动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味地按照当地的通货膨胀率机械地分时段进行调整,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因市场正常波动及投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成本上升,应由投资经营者负责。(3)对于需求不足致使项目的现金流量难以偿还贷款或投资收益难以得到保证的情况,政府一般会通过其公营机构或国有公司来保证项目产品的最低购买量。项目公司与政府指定的机构或公司往往会签订长期购买(或使用)协议。实际上本文前面所述的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专营权和限制竞争保证,也是市场需求保证。笔者认为,政府给予项目产品市场需求的一定保证是必要的,但应该与项目产品的价格、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虑。若在同一地区存在两个相同的项目,其中一个项目因为定价不合理、产品质量差而致使产品有效需求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最低需求量保证就不利于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改善,也不利于项目间的合理竞争,最终损害的是公众的切身利益。(4)对于利率政策调整而可能出现的利率波动,项目公司会寻求政府一定的利率变动保证。即在特许协议里,东道国政府向项目公司做出承诺,在特许期内利率超过规定的幅度时,项目公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是个有代表性的BOT项目。在该项目中,政府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利率保证是:若利率增加超过20%,项目公司在偿还费用中将得到差额补偿。其实,除了上述保证方式外,对于利率的变动,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补贴或低息优惠贷款等方式直接、间接向项目公司进行保证。

6.投资回报率的保证。投资回报率是项目净利润与投资额的比率,是指在特许期内项目的现金流出与流入的现值之比。在以往的BOT项目中,也有政府给予项目公司投资回报率保证的情形。笔者对政府的投资回报率保证持否定态度。因为这种保证,意味着投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任何商业风险,坐收其利。所以政府在由其经济政策引起的潜在商业风险内给予保证外,就不需要对投资回报率做出进一步的保证。

7.为防范由国家法规变动引起的风险,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支持或保证。政府在这方面的保证有:(1)保证不征收或进行市场化征收。所谓市场化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项目实行征收,但须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给予投资经营者合理的补偿。(2)投资经营者要求政府保证不因税收法规变动而取消给予项目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保证若新税收法规的实施致使项目公司效益减少到一定的幅度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8.东道国放弃司法豁免权的保证。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但在BOT项目的运作中,若东道国政府违约或侵权而又不放弃司法豁免权,投资经营者就不能对其而导致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解决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某些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

在实践中,我国对放弃司法豁免权的保证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我国在政府保证中排除放弃司法豁免的保证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的形象,也从实际上排除了我国受侵害的可能。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和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特许协议中政府保证的全面实现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政府对特定司法豁免权的放弃。若政府违反保证承诺而又可以以国家豁免权的名义不承担责任,那么这种保证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呢。

参考文献:

[1]胡畔:B OT方式中政府保证制度研究[J].中州学刊,2005(6)

第5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 国际化;风险;衍生工具

一、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经济的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企业不再满足于本地市场,开始收购国外企业或到国外建厂或到其他国家融资,国际化的结果,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暴露在全球的金融风险之下,特别是外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风险日益高涨。企业国际化的结果使现金的收支,可能包含许多不同币种,产生了所谓的“汇兑风险”。同时,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其成本,扩大了财务风险。有效规避“汇兑风险”和生产成本就成了企业的重要事项。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其盈亏主要由原材料采购、生产和销售以及一般的管理与经营决定。但国际化的企业,大幅的汇率或原材料价格变动会影响产销成本,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企业需要安排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便在汇率,原材料价格变动时,增加这类“营业外收入”和“汇兑收益”,或者进行适当的操作,尽可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金融风险分类

1.生产销售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或生产据点在国外或公司产品的市场在国外,或上述同时具备。目前国内很多制造和矿产企业的国际化就属于这种情况。如五矿收购外国的矿产,海尔在美国建立生产基地等。

2.融资国际化企业

这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发行全球承托凭证GDR、美国承托凭证ADR 、欧洲承托凭证EDR等国外存托凭证;或公司股票在国外市场上市;或公司在海外市场发行公司债。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92家公司在美国发行美国承托凭证ADR,还有部分公司在新加坡和日本发行证券进行海外融资。

对于上述国际化公司,其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主要包括:

1.汇率波动的风险

由于以外币计值的应收、应付款项在收付的金额及时间上不一致,导致汇率风险的产生,使得未来的现金流量兑换成本国货币的价值不确定。具体又可以表现为:

(1)换算风险。国际化企业按照会计原则编制合并报表,将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收入及费用,折算成母公司本国货币来表示。如果汇率变动,将影响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早前计划买入的原材料或卖出的产品,因为汇率变化最后收到的货币有可能缩水。

(2)交易风险。国际化企业在汇率变动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或债务,当在汇率变动后清算时,有可能导致损失。如通过在海外融资偿还国内债务,但人民币一直在升值,导致成本增加。

2.利率波动的风险

产生利率风险的主要是由于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不一致、计息基础不一致,或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金融合约引发将来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全球市场上,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利率调整频率比国内市场要高。利率风险是值得国际化企业关注的问题。

3.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使得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高价格可能导致最终产品和年度生产计划成本差距甚远,影响成品销量和收益。

三、金融避险工具和方法的选择

从上述国际化企业面临的金融风险看,企业避险不仅影响财务报表上的盈余,甚至会决定该公司的生存与否。随着国际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日益频繁,以及跨国资金流动规模的增加,国际化企业面临的财务价格风险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开始寻求金融工具以避险,美国财政部的调查结果表明:在2000家国际化企业中,有高达85%以上的企业利用外汇期货,期权,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品对风险进行规避。从全球角度看,根据已有金融工具,企业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主要有两类:一是未列入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影响资产和负债总额的金融工具,即表外工具;二是会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的自然避险的方式。

1.表外(Off-Balance-Sheet)工具

从国际会计标准看,表外工具主要指有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标准衍生品工具以及由上述工具组合成的结构性产品。表外工具实际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或合约,其价值由标的资产价值决定,交易基础建立在另一标的物之上。一般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可分成下列四大基本类型:

(1)期货(Future)。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一种标准化合约,买卖双方通过做市商或经纪公司同意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合约。期货是公司锁定原材料成本,规避价格风险最方便的一个工具。如果公司认为原材料价格要上涨,公司可以提前通过期货买入该原材料;反之,生产原材料的公司如果担心原材料价格要下跌,则可以先通过期货卖出他们将来的部分或全面产量。期货还有一个便利之处是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对合同进行反方向对冲平仓或用现货进行履约。

(2)期权(Option)。比期货要显得复杂,在支付权利金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或期间,期权的买入者有权利以约定成交价格从交易对手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而前期卖出者有业务卖出或买入。期权的优点是买入期权可以锁定最大损失(权利金),期货则不能。

(3)远期合约(Forward Contract)。与期货类似,但与期货不同的是它不是标准化合约,交易数量、交割日期、信用条件等可由买卖双方决定。远期合约在规避外汇风险方面较为常见。美国财政部调查数据显示:在外贸型企业中,有93.1的公司使用远期外汇合约。

(4)互换(Swap)。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经过谈判,在一定期间内,根据合同规定进行金融标的的交换。如不同公司间的利率互换或外汇互换。这种合约最大的好处可以利用处于不同经济体的公司间的相对优势,使双方的金融成本下降。

2.资产负债表(On-Balance-Sheet)法

另一种避险方法是根据公司的风险暴露情况,利用风险管理软件计算可以互相抵销的风险,通过持有适当的资产与负债对利率、汇率等风险进行规避。与表外业务相比,这种模式在新兴经济体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是新兴经济体中缺乏上述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导致了其成本较高、缺乏弹性和避险效率低等缺点。基于上述工具,不同的国际化公司由于相关主管偏好,所处海外经济体的工具可用性等原因,避险策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放任策略。公司认为当前财务状况已经有效分散风险、或认为价格走势对自己完全有利、或认为风险规避效率不高,公司不做任何避险措施。在新兴市场中,由于很多国际化公司无法得到合适的工具进行避险,经常不得不让风险处于暴露之中。

(2)完全避险策略。基于对金融行情的判断,认为将来的价格将使公司出于完全不利状况,采取完全避险的策略。

(3)选择性避险策略。由于对将来走势不能完全确认,公司只对部分资产避险,即采取选择性的避险策略。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企业倾向于采用选择性避险策略。

四、给国际化企业的建议

1997 年发生的亚洲金融风暴,不仅东南亚地区国家金融和企业受到影响,同时也波及到其它国家,许多企业因没有做好风险管理和避险措施,导致企业毁于一旦。如何妥善做好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使企业能免于金融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而能专注于正常的产销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国际化公司而言,汇率的波动,不仅要影响到公司盈利,甚至可能波及到企业生存能力。先进的生产技术,低廉的劳动成本,良好的营销表现未必就能使公司立于不败之地,汇率的大幅变化,有可能让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一夜之间陷入危机。

1.尽量利用有限的工具进行避险

由国内外相关研究及实证显示,企业进行金融避险有利于降低其金融风险,特别是国际化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人民币远期市场的总成交额占贸易总额的比例还不到2%,就是说大量的进出口企业的大量外汇头寸都没有进行避险,任由汇率波动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随着近期人民币汇率创新高,大量没有避险的公司面临巨大的损失。虽然国内目前缺乏外汇期权、期货等人民币避险工具,企业仍然可以用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人民币汇率风险规避。

另外,对于在金融不发达,缺乏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的国家设厂或贸易的国际化公司,可以通过境外账户寻求在美国或欧洲发达金融市场进行避险。

2.培养或招聘专业人士进行风险管理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和风险控制比较复杂,加上大部分都是保证金交易,操作不当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比较知名的衍生品风险事件包括:1995 年巴林银行的倒闭事件;1997年著名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破产事件;2005年中航原油期权导致的巨亏等。国际化企业必须对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或招聘能够胜任的员工。

第6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一、航空制造产业的有利影响

2009年11月,中国航空工业第一、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整合成立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集团公司主要经营民机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但同样也有国际转包业务,而这种业务会涉及汇兑风险。在航空制造业中,飞机及飞机零部件都需要各种材料,如不锈钢、铝合金型材、复合材料、特种材料等。而这些材料往往也受国际市场价位的影响,如果制造商原材料进口比重高,则人民币升值是有利的。3.机场的融资能力改善。机场并不属于贸易品,其主要的价值是地产以及一些基础配备。根据国内有关地产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分析,地产资产价值会随着人民币升值而提高。此外,研究表明,人民币升值有利于机场的建设,可以增加更多的融资渠道,解决部分机场融资难的问题。国内机场投资商有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外,人民币升值将大大降低外债本息还付能力。4.航油公司的盈利增长。中国民航局2012年5月行业统计公告,2011年全国航业实现利润总额363亿元,同比下降13.9%。其中,航空公司利润总额278亿元,同比下降17.7%。三大航年报显示,由于2011年国际航油价格飙升,航油成本支出同比增长近四成,占总成本的比例达到四成。根据工信部的统计数据,2011年上半年中国石油消费量环比上涨10.3个百分点,至1.98亿吨,在此期间,石油进口量上涨11.3个百分点,至1.07亿吨。在国内原油价格根据美元定价的前提下,面对我国石油进口依赖度进一步趋升的问题,人民币升值短期将降低原油进口成本。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是我国最大的航油企业,在人民币升值的带动下,其经营国际业务的主体中国航油(新加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第一季度盈利创下新高。截止2012年3月31日,业务总量为282万吨,同比增长28.8%。其中,航油供应与贸易总量为230万吨,同比增长11.1%。实现净利润2040万美元,环比增幅达258.8%。可见,人民币升值将大大提升航油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识别与测算航空公司的汇率风险

1.外汇收入结算。航空公司的外汇收入指航空公司从事承运客货、行李、包机等国际业务时,按照规定运价计算的本公司应取得以各国货币与人民币汇率结算的外汇收入。国际行业协会规定,以当地货币计价的国际客票,在始发国出票的条件下,按如下公式计算:承接公司运输收入(美元)=以当地货币标明的运价/当地货币国际航协清算所五天比价。如果从事联运经营,则按国际航空协会分摊规则,当地货币计价的国际客票要折算为运价中介单位:运价组合中介单位=以当地货币标明的运价/汇兑比价。在联运结算过程中,还需将以运价组合中介单位标明的航空公司运输输入换算为美元收入进行开账。在始发国以外付款时,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承运公司联运收入=运价组合中介单位*兑换比价*始发地国家银行卖出价/付款国货币清算所比价。

2.折算风险。我们以一年期限,以95%的置信度考察可能发生的汇率风险最大损失值。假设A公司2011年末的美元存量折合人民币为10亿元,在2010年底美元对人民币的未来一年的隐含波动率为8%,则风险价值VaR为10*8%*1.645=1.316亿元人民币,即一年内折算风险不超过1.316亿的可能性微95%。人民币在中短期升值是普遍认同的观点,因此至少一年内美元债务存在折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从而人民币升值在一年内会因外币债务的重估折算给航空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假设该公司目前的美元债务存量为20亿美元,人民币升值1%,其带来的汇兑收益约为20*1%*6.29=1.258亿元人民币。

3.非美元汇率变动的折算。在国际航运贸易中,往往涉及到非美元货币的交易,而美元是国际通用的汇兑货币。我们假设一家民航在期初借用一笔澳元债务,其量为z,此时的汇率为美元/澳元=x1,美元/人民币=y1,则澳元/人民币=y1/x1;期末偿还时,美元/澳元=x2,美元/人民币不变,则澳元/人民币=y1/x2。人民币的变化量为:(x1-x2)*y1*z1/x1/x2。人民币的变化率为:(x1-x2)/x2。我们发现当美元兑澳元从x1变到x2后,澳元折合人民币的变化率为(x1-x2)/x2,而不是(x1-x2)/x1。即当澳元升值10%时,从50~45元后,人民币的汇兑损失为11.11%;当贬值了10%后,则汇兑收益为9.09%。这说明在非美元汇率变动中,美元与非美元汇比的变动会使人民币的变化率产生“减速”和“加速”效应。

三、航空公司汇率风险的规避策略和措施

1.结算的汇率风险防范。结算的汇率风险需正确选择计价货币、收付汇方式以及结算方式。对于航空公司而言,准确地预测外币汇率走势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能在国际结算时,使用汇价趋降的货币计价应付款,使用汇价趋升的货币计价应收款,那样即能规避汇率风险而且能获得汇率风险的收益。同样,面对汇价趋升时可能导致更多本币或外币损失则可以争取提前支汇,反之可争得对方同意提延期付汇。从防范风险角度上,这种方法是值得在特殊情况下借鉴的。与此同时,在取得应收款项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以保证收汇的顺利进行,最常用的是国际结算中的即期L/C结算方法。相对于即期的远期L/C结算方法,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多,因为其不能及时收汇,往往因为汇率的剧烈波动降低收汇的安全性。托收结算方式由于其商业信誉的特点,大大降低了收汇的可靠度。如果以D/A结算或者D/P结算,在外汇管制加强或者出口商品行情下降的情况下,往往造成收汇损失的可能。因此,选取适合交易对手的结算方式也同样至关重要。

2.资本借贷的汇率风险防范。资本借贷的汇率风险是指从借贷关系发生到借贷关系结束即本息偿付期间,由于汇率的波动导致实际支付本息增多或收入较少的损失。如果说我国民航业举借美国外债较多的情况下,当在还款期间,美元日趋升值,则我国民航业还本付息的负担将日益加重,反之相反。以下列出三种可行的汇率防范措施:

2.1合同货币的选择。航空公司在进行对外交易时会选择一种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或计值清偿货币,当交易按照合同上到期时,则要按预定好的货币偿付或收取本息。尤其当航空公司进行劳务、商品采购以及引进飞机等举借外债时,应重点考虑选择什么货币,而货币包括自由兑换货币、软币或自己拥有的外币。如果交易双方在货币选择上出现分歧时,则可采用一揽子货币的办法,将各种货币一起搭配,以保持货币价值的变动相对稳定。

2.2汇率风险及货币利率的综合考虑。从汇率角度讲,借进软货币对借款人有利,然而软货币的贷款利率比硬货币的利率要高,因此对借用外汇的航空公司来言,只有当汇率上得到收益大于利率的亏损,借款才真正合算。倘若能计算出外汇在借款期内的贬值率,则可借用如下公式得知借用哪国货币:当1+B国货币年利率>1+(A国货币年利率-A国货币贬值率)。这时,借A国货币有利;反之,则借用B国货币有利。

2.3BSI法和LSI法的运用。BSI和LSI这两种方法是外汇风险防范中较常用的,也是外汇风险防范的综合运用。假设A航空公司100天后有一笔20000美元的应收账款,为了防范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A公司可采用BSI法抵消风风险。其做法如下:A公司可向银行借入20000美元的资金,这里我们不考虑利息,借款期限为100天。在借到资金的同时,及时与某一银行签订即期合约,按目前市场的汇率,将20000美元的资金兑换为人民币,然后A公司将该笔人民币投放于国内货币市场,投资期仍为100天。100天后,A公司将20000美元归还,这样便可消除应收账款的汇率风险。如果是100天的应付账款,则应该借入人民币,货币兑换种类相反。如果A公司100天后有一笔20000美元的应收贷款,同样为了防止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A公司可征得对方同意,在一定折扣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在几天内偿还贷款,从而消除时间带来的风险。在取得20000美元后,即刻通过即期合同兑换成人民币投放于国内货币市场,从而消除货币风险。

3.外汇资产的汇率风险及防范。航空公司外资资产的汇率风险是指因汇率的变动导致外资资产实际价值变动而可能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目前,防范航空公司外汇资产风险最常见的是货币保值法和金融交易,如远期合同交易法,掉期交易法,外汇期货交易法,外汇期权交易法,借款与投资法,货币互换法等。

3.1货币保值法。货币保值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硬币保值,“一篮子”货币保值。当前,我国民航业所持有的外币资产主要以美元为主,日元、欧元、澳元等非美元货币占比较小,汇率风险相对较大。因此,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当前汇率变动形式,适当调整外汇资产币种结构,如降低美元比例,增加其它非美元币种的比重,从而降低汇率风险。

3.2远期合同交易。远期和合同是买卖双方签订远期合同,规定在未来某一时期进行实物商品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航空公司在外汇市场上进行远期合同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货物成交到支付款项时汇率变化可能带来的损失。自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之后,为整顿中国现货市场,国务院已通知,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因此国内的合同期限包括3、6、9、12个月。对应收货币保值可通过卖出远期外汇合同,对应付货币保值则应买进远期外汇合同。如购入以美元计价的产品,当美元升值时,远期美元合同上的汇兑收益会抵消应付货款上的汇兑损失。同理,美元贬值时,也被相应抵消。因此,合理地应用远期合同交易对于民航业是很有必要的。

3.3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外汇期货是指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承诺在未来的日期以实现约定的汇率交付某种特定标准数量的外汇。其交易实习做法与远期合同交易基本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外汇期货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外汇合同,交易币种。合同规模、交易时间、交割是暗金等都统一规定,只有价格是变动的。在现回市场上买入所需,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原期货合同,以冲抵原期货合同头寸。外汇期权交易是一种权利的买卖,外汇期权的买方在买入后,便取得了选择权,它有别于远期外汇合约到期需执行买卖外汇合约的特点,而是再约定的期限内既可以行权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资产,也可以放弃权利,当买方选择行权时,卖方必须履约。在航空公司的外汇业务中,其主要表现是如果计价外币下跌,则应放弃期权按市场价结汇。

四、结语

第7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1、公司防汛工作组织机构以文件形式通知公司各有关单位,

公司各单位同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单位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机构改革人事变动情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上报。

3、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负责向上级防汛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4、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汛抗灾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汛前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以检验预案的执行力。

5、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布置本单位防汛工作,并对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提出要求。对于突发的汛情、灾情,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召集临时会议,提出应对汛情、灾情的紧急处理方案并迅速实施。

6、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汛前本单位防汛准备工作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发现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落实整改。

7、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传达上级转发的天气信息,及时了解河道来水及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准备,做好预防工作。

8、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物资的管理,负责上报防汛物资需求计划;汛期结束后负责组织防汛物资的清理。

9、当救灾现场发生可能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时,现场指挥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汇报。

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

1、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汛前工作安排、防汛设施检查、防汛物资管理、汛灾情统计上报、防汛工作总结、地方气象及汛情通报、组织通信联络、防汛车辆调配等相关工作。防汛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计划科。

2、在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3、在汛前更新防汛工作手册,包括本单位防汛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防汛值班室地点和电话、防汛物资储备情况、防汛车辆准备情况、防汛应急预案准备等。

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组织对公司各单位汛前、汛后防汛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限期完成。

5、协助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做好上级有关单位的防汛检查的迎检工作。

6、参加公司防汛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种防汛工作会议,落实安排防汛工作。

防汛岗位责任制

1、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公司防汛工作。

2、防汛办公室负责全公司防汛工作的日常工作。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调度、通信系统的防汛工作。

运检中心负责全公司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的防汛工作。

供电所、电力客户中心负责所辖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防汛工作。

4、各科室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汛工作进行管理、指导:

营销农电科负责督促、检查供电所(电力客户中心)、重要用户防汛工作,配备保安电源。

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车辆的防汛工作。

党群工作科负责防汛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

财务资产科负责防汛资金的准备和支付。

人力资源科负责防汛人员的培训。

安全监察科负责防汛安全监督。

行政事务科负责防汛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生产技术计划科负责发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的防汛工作。

防汛工作奖惩办法

1、防汛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各科(室)、单位领导干部任期政绩考核和员工绩效考核范畴。

2、奖励办法:每年汛期结束后,各科(室)、单位应认真进行总结评比。将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作风严谨的集体和个人以书面材料上报公司防汛办,经公司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对汛期发现重大缺陷、排除重大险情以及在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防汛办审核并报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重奖。

3、惩处办法:

①对上级防汛工作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迟缓、执行不力的单位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②防汛工作上报内容错误,未造成损失的;汛期防汛值班人员执行纪律不严、值班室电话不通、关闭手机,未造成损失的;挪用防汛物资、车辆,未造成损失的;除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外,对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培训、降职降薪处理。

③汛期或灾情发生时行动迟缓、组织混乱、不听指挥的单位和个人,有第⑵条规定中行为,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将按照《防洪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防汛文件管理制度

1、各单位防汛办公室应加强防汛文件的管理,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上级防汛文件,不得造成损坏或遗失。

2、文件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地方防汛指挥机关下达的防汛文件传达到每一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3、公司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及时阅示防汛文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学习文件精神,并签署明确意见交防汛办公室转发到各二级单位。

4、各二级单位收到公司及地方防汛文件后,应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防汛物资(车辆)管理制度

1、各级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在布置当年防汛准备工作时,应同时下达防汛物资计划。防汛物资计划由防汛抢险责任单位负责编制,防汛办公室审核,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防汛物资包括发、输、变、配电设备备品备件、车辆及维修备件、排涝设备备品备件、通讯设施备品备件等。

3、防汛物资由各单位上报,防汛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防汛办公室负责采购。各单位集中造册保管,存放防汛物资的仓库应有防潮防淹措施。公司防汛车辆以及各单位抢修车辆要求车况良好,定人管理,定人驾驶,定点存放。

4、防汛一般物资的领用由防汛抢险责任单位开具领料单,经防汛办公室审核;重要物资领用须经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先领用,但事后必须补办相关手续。严禁擅自将防汛物资挪作他用。

5、防汛物资、车辆管理部门在汛期应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室电话、相关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须报防汛办公室备案。负责防汛物资管理、车辆管理、防汛车辆驾驶的人员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

6、防汛抢险责任单位在正常情况下,经办理必要手续后,可领取一些常用防汛物资备用。

7、汛期结束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防汛物资进行清理,未使用的可视情况转为正常生产用品。

防汛值班制度

1、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汛期值班阶段(特殊情况按上级要求执行),汛期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交接班制。公司防汛值班机关防汛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室工作日设在生产技术计划科,休息日及夜间值班设在调度值班室,节假日按照应急值班安排值班。

2、各单位在汛期应设专用防汛值班室,值班室应有各相关部门的值班电话,应有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值班抢险队伍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宅电及手机号码);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及防汛办公室人员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确保汛期通信联络畅通。

3、各单位领导及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参加汛期值班,节假日和有重要供电任务期间应由主要领导值班。

4、各单位应建立汛期值班工作记录,按值交接,防止工作出现漏洞。坚持汛期值班交接制度。汛期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擅离岗位。

5、值班人员在岗期间应了解河道来水和天气变化情况,负责检查本单位各相关人员到岗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6、如遇紧急汛情,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做出汇报,同时通知防汛抢险队伍、器材和物资待命。

7、各单位防汛值班室地点及电话号码每年应向公司防汛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公司还应向地方防汛指挥机关报告。发生变动也应及时汇报调整。

8、防汛值班电话任何人不得无故占用,要保持通讯畅通。

9、汛期公司值班人员每天要与各生产单位联系,了解各单位在防汛期间工作情况。

汛后总结报告制度

1、每年汛期结束后,各单位防汛办公室(值班室)应将本单位本年度防汛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防汛办公室汇报。

2、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开展情况;

②防汛设施检查维护情况;

③汛情处理情况;

④汛期值班情况;

⑤防汛物资、车辆使用情况;

⑥灾情评估及灾后恢复情况;

⑦汛期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3、总结报告应以实事求是为前提,内容全面、语言精炼,经验教训总结深刻到位。

汛期通信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重视汛期通讯安全问题,积极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各项工作。

2、通讯网络应安全可靠运行,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响应,保证以最短的时间到达抢修现场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畅通。

3、全公司各级防汛领导小组成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遇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应急小组应服从公司领导的统一部署。

4、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防洪抢险队等成员在汛期不得随意更换通信工具号码,因故确需更换的应报防汛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更换。

汛期巡检、联系、通报、汇报制度

1、各单位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明确分工。汛期应对各项分管工作和设备组织巡视检查(正常15天为一周期),必要时进行特巡和夜巡,危险部位要派专人24小时看守。

2、各单位防汛办公室应详细记录巡检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每周五下午向公司防汛办公室汇报一次本单位防汛工作情况。

3、遇到突发灾情时,防汛办公室应立即向本单位防汛领导小组、公司防汛主管部门汇报,同时按照防汛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4、汛期巡检各生产单位领导要亲自带班,认真负责,亲临第一线指挥防汛工作。

5、巡检人员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保证巡检质量,确保设备安全渡汛。

6、巡检中如发现异常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由单位向公司防汛办公室汇报。如情况紧急也可以越级直接向公司防汛办公室汇报。

7、汇报时双方人员要互相记录对方姓名

、时间、险情内容,完整记录下来后,向对方复诵一遍。

8、公司防汛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险情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向县防汛指挥部及广元电业局有关部门汇报。

汛期灾情和损失统计与报告制度

1、发生灾情时各单位防汛办公室(值班室)应立即向本单位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公司防汛办公室、地方保险公司报告。

2、汛期灾情报告正常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时可先电话、传真,事后书面补报。

3、发生灾情后,公司各级防汛领导小组应各司其职,迅速而有序的调配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救灾;灾情稳定后,应及时组织对灾情损失的评估,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科室汇报。

4、各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防汛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及其办公室汇报。

①发生重大汛灾情致使10kV线路较大面积倒杆、35kV系统较大范围停电、110kV及以上系统跳闸或可能导致上述情况者:一小时内报告简要受灾情况;两小时内报告处置情况,并在灾情处置结束前每两小时汇报一次;随时汇报灾情现场发生的新情况;灾情处置结束后48小时内书面报告受损情况。

②防汛期间发生110kV及以上系统设备重大异常、系统跳闸等情况者:一小时内报告简要情况;二小时内报告具体原因及其处置情况;处置结束后24小时进行书面汇报。

5、公司防汛办公室将受灾、损失汇总后,报广元电业局防汛办公室或县防汛总指挥部。

6、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要准确、迅速,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汛前检查与消缺管理制度

1、防汛工作检查应在每年五月前进行。

2、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所辖发、输、变、配电设施;防汛用电设备及设施;供电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及相应电气设备;生产办公用房、职工生活区房屋排涝设施及防渗漏措施。

3、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发、变电设备修试情况;发、变电站防洪水倒灌措施到位情况,发、变电站强制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挡水设施情况,发电站引水渠道、堤坝有无垮塌、滑坡情况;线路设备防倒杆、倒塔及防基础冲刷、塌方措施。

4、检查工作由防汛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监、营销农电、办公室及后勤等部门人员参加。

5、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缺陷、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防汛工作办公室及领导小组审核后,落实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或根据需要向地方政府汇报。防汛工作办公室负责协助、监督相关单位于五月下旬将缺陷整改到位,并向防汛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6、防汛检查工作应布置及时、责任明确、检查全面,发现的各类问题、缺陷应及时整改,做到闭环。

7、巡视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后,应立即做好记录并向本单位防汛领导小组报告。由基层单位向公司防汛办公室报告,公司防汛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作好记录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8、如汛情太大本公司已无法解决,则应立即向本县防汛指挥部及广元电业局报告,请求支持。

第8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公司亮点工作总结——法事工作交流汇报材料

 

集团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集团公司依法治企、规范经营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我单位多次组织下辖分、子公司的法务部门开展内部交流评比。通过实地调查比对,我公司认为企管法事科在对企业法务和合同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凸显出诸多亮点和优势,值得各单位、下辖矿区以及法律部门的学习和借鉴。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积极落实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精神,率先设立法律风险识别清单。

为有效规避合同法律风险,提升风险预警机制的作用,企管法事科设置《法律风险识别清单》,对企业法事工作中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从风险类别、具体描述、安全隐患、预防措施、责任部门等多个方面进行宏观上全面细致的识别和把控,对企业未来应对法律纠纷、防范法律风险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二、借鉴司法部门案件管理标准,从有纠纷隐患开始介入,对涉诉案件的管理贯穿起诉、应诉、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

企业法律工作部门对于案件的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于涉诉案件的管理应贯穿起诉、应诉、判决、执行的整个过程;而在案件的管理上不仅做到了全程监管,而且从管理机制、台账登记、案卷归档等方面对涉诉案件都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管理。

(一)对涉诉案件实行专门机构负责、承办部门配合、专业律师参与的联动管理机制,能够针对诉求认真组织证据,积极参与应诉,紧扣有利情形,最大限度地避免、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维护和保障企业权益。

(二)将案件相关台账的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从各个环节和角度将企业法律风险得以有效把握和控制。

1、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证据)的交接登记在《文件资料交接台账》中,将案件材料的收发保管落实到个人,保证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使其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收集,避免企业在应诉时处于被动地位。

2、设置《法事案件台账》,分为总表和附表两部分。总表包括:本金、利息、双倍迟延履行金的测算、实际承担的诉讼费用及涉诉法院等内容。附表即各案详情登记,能够在原告主张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时做到心中有数,案件信息查询时做到一目了然。

3、严格按照司法部门归档案卷的标准将涉诉案件装订成册,附有卷宗目录记载资料明细,并按时间、诉讼阶段进行整理、排序、装订,做到一案一卷,规范管理。

4、进入执行阶段,能够严格管控案件执行情况,设立《付款明细登记台账》、《客户账户资料台账》,详细记录案件执行情况。

(三)对于尚未涉诉但存在纠纷隐患的重要法律事项,同样以前述“案件管理”的标准开展工作,做到往来证据的“日常”收集、固定和管理,为应对法律纠纷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积极响应集团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目标,使企业法律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全员化。

注重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提升,自2016年起“法律培训”已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并普及全员化。每月第三周的周四固定为法律知识培训时间,参培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严格履行签到或请假手续,次日组织部门要在班前会上通报当次学习培训情况。

2016年12月1日,开展了《与法官们面对面》法制宣传活动,邀请到了县法院甘亭法庭庭长对干部职工进行了普法宣传,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拍摄、采访,并进行了专题报道。

据统计,2016年累计培训7次;截至目前,2017年已经组织了两期培训。

四、不断夯实法务管理基础工作,使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化、常态化、标准化。

为提升法律事务基础管理水平,法务科每月能按时对月度合同、法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能够做到计划先行、安排有序,落实有力。为半年及年终合同、法事工作回顾总结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优化合同管理制度,区分部门设置《合同登记台账》、申报《合同履行报表》,及时掌控履行动态,预防纠纷隐患。

在集团公司原有《合同登记台账》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将合同汇总台账细化到各个承办部门,以承办部门为基础设立台账分账,使公司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在此基础上,严格关注合同履行动态,预防纠纷隐患。该台账涉及合同名称、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对方单位、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质保期限、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经办人等多个方面全面把控每一份合同,严格登记在案,进一步加强了合同管理的风险预警功能,也为后续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

六、善于总结切合实际、行之有效、防控得当的法务管理办法,不断于细节处下功夫,彰显法律工匠精神。

公司企管法事科在法事工作中能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精神将法事工作规范化并落到实处,又不拘泥于现有制度为企业稳定发展努力寻求创新,其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方式在我公司所辖区域分、子公司、各矿区、法律工作组范围内起到了积极的带头示范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附件:

一、《法律风险识别清单》

二、《合同登记台账》

三、《文件资料交接台账》

四、《法事案件台账》

五、卷宗归档示例一套

六、有纠纷隐患但未形成诉讼的证据材料一套

七、《付款明细登记台账》

八、《客户账户资料台账》

九、《公司资质证照登记台账》

十、《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登记台账》

第9篇:保险公司汇报材料范文

一、健全财务内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

1、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我司于XX年全面施行新准则。财务部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对会计科目、辅助核算项目、成本费用项目、预算项目、会计报表的格式等均按照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平时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改进和完善,如规范应付职工薪酬明细核算科目、现金流量增加了材料现金流的分船录入。经济业务的内部财务管理流程也进行相应调整,保证对经济业务的核算确实按照准则要求。今年年初顺利完成了用友财务会计模块的初始化工作和新旧准则账务衔接,起草了新会计准则下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公司按时按新准则要求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2、财务部根据公司差旅费的实际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行为、统一标准,制定了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细则中对开销范围、费用报销标准、报销流程等工作程序作了详实的解释。同时联合总经办对招待用酒、茶叶的报销手续进行梳理和规范。

3、加强资产管理。

与信息室对u盘、电脑配件等的领用及领用后的管理进行沟通、梳理、完善;协助行政室拟定药品管理规定、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沟通、梳理和完善;督促规划设备部加强对固定资产跨部门移交的手续管理。

4、加强成本管理、出台成本管理办法。

针对公司造船成本管理薄弱的情况,年底与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制定公司的《成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成本管理职责,从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报告成本分析以及成本监督方面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成本控制体系,加强造船成本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财务管理部绩效薪酬考核。

针对公司出台的绩效考核制度,我部相应地制定了绩效薪酬考核量化指标方案,从公司规章制度遵守情况、工作效率效果、6s等多个方面对本部门员工绩效进行考核,并拟定相应的奖惩办法。实践表明,该项考核制度的实行有效地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合理地利用了人力资源。

6、结合公司“6s”规定,重新完善部门“6s”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部门6s考核量化指标

7、根据公司专题会议提出的编写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我部明确分工,将本部门工作细化为出纳业务、资金管理、外汇管理、银行对账作业、银行询证、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物资采购业务、劳务结算、基建技改工程、固定资产业务、成本核算业务指导书、保险业务、财务报表编制、涉税业务等十几个模块,组织部门骨干分工负责编写本岗位的作业指导书,经过层层审核,跨部门报送给相关的部门领导会签,4个月的精心编制、修改和完善,整理出一套实用于财务管理作业的作业指导书。它规范了业务处理程序,固化了作业流程,为部门员工有序开展活动提供了支持。

二、资金管理方面。

资金运营:本年度是公司有史以来在建船舶最多、交船最为集中的一年,由于多艘船舶同时建造,资金一度吃紧。财务部根据公司的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生产节点与物资纳期计划,合理地安排融资进度与额度,以保证生产经营所需。

通过与银行的积极沟通,新争取到7000万元的贷,并降低了部分贷利率,延长了还款时间。同时获得了更大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截止11月31日,我司今年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3974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xx%,大大缓解了我司资金压力,降低了贷利息支出,保证了我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外汇运作方面,财务部合理编制收付汇计划,通过远期结汇等有效手段,获得直接收益186万元。并与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沟通,为船舶交付扫清了政策障碍。为多艘船提供了质量保函,保证我司能够及时交船。

资金风险管控:我司资金活动较为复杂,资金内部控制不可能面面俱到。财务部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各种业务进行认真梳理,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风险大小,明确关键的业务、关键的程序,从而确定关键的风险控制点,针对关键风险控制点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集中精力管控住关键风险:我部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行为,颁布了《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联合总经办对招待用酒、茶叶的报销手续进行梳理和规范;我部通过加强物资采购合同的审核、材料发票的审核、物资款项支付的审核等方面加强物资采购业务的财务控制;针对船东撤单的情况,我部集中关注了与撤销船只关联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债权的(船东赔款、预付材料款)谨慎确认收入和损失,定期督促业务员催收,属于债务的(物资采购违约款)要求业务员尽快把相关的手续办好,与此相关预付款保函、保函保证金也督促资金管理员跟银行沟通撤销和收回。通过识别并关注资金活动主要风险来源和主要风险控制点,财务部提高了内部控制的效率、实现了公司资金的安全运营。

三、围绕公司生产大纲,制定和下达年度财务预算,持续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本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秉承“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工作思路,总体协同各归口管理部门的预算,预算表格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相关预算项目进行了修正。

财务部每月度汇总收入、成本与费用的执行情况,xx年xx月份组织对公司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年中多次组织工程课、规划部等部门召开预算沟通协调会,对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四、成本管控。

船市进入微利时代、造船的成本管理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为了加强成本监管,财务部修订出台了《成本管理办法》,按期召开由黄总、李副总亲自主持、财务部具体负责议题、会议纪要、编制会议决议、落实会议决议的成本分析会。

除了加强造船成本控制外,财务部也加强了对基建技改工程的检查工作,本年度对在建的拼焊平台、浮码头工程、内业二工段墙体工程实施进行跟踪检查,相关工程决算实行刚性审核,对于超支的、不合理的部分坚决不予通过。

五、材料。

1、强化材料采购一般审核。

强化对物资采购审核,物资采购审核一定要要查验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并查验申报审批表或审批报告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领导签批的若与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合同等相左,必须提出来,不得审核通过。

2、认真贯彻落实物资增补规定,规范材料出库。

根据物资增补规定,红单及技术修改单停止使用,1月份开始工具库动力请购单已停止使用,用工具、配件、易耗品审批单取代,各作业课、职能部门申请领用工具、配件、易耗品时,先填写申购单,经规划设备课批准后,交由物质部采购;所有科室在领用工具、配件、易耗品时需按工具、配件、易耗品的工程号进行领用;设备大修改造单独立项申报工程号的机器设备在领用工具、配件、易耗品时按修理工程号进行领用,不再按工具、配件、易耗品的工程号进行领用。我部联合物资部加强了仓管组对物资增补规定执行的力度。

3、加强进口设备管理。

本年度我部对物料管理系统中进口设备的初始设置进行了修改、完善物料系统进口设备出库流程,并解决了物料管理系统无法根据入库单的币种直接带出出库的进口设备的币种导致在做出库统计时无法按币种统计的问题。

4、积极盘活积压物资。

组织物资部对长期购入未用的钢板的清理,联合物资部、纪检委就积压的物资按省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的流程着手进行处理,督促评估公司完成积压物资的评估工作,提交评估结果。

六、加强税务管理,有效避免公司的税务风险。

xx年财务部积极与市区有关税务部门沟通与联系,完成了xx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相关的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残疾人员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备案,积极发挥了税收效益。国外设计费代缴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也上缴到税务局。

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收汇核销,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加快资金回收,截止11月31日总共取得出口退税款xx亿元。

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摸清“小金库”产生的根源与存在形式,全面排查我司财务账目,对照规定检查帐务处理的合规性,对汇款挂帐进行清理,对开出的收款收据进行核销,对开出的所有发票进行核销,对不正确的账务处理及时进行改正,并对所有帐务进行清理,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了“小金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通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我部对内部各管理环节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地梳理,寻找风险点,加以改进,及时堵塞资金和资产管理漏洞,促进企业建章立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着力构建防治“小金库”、实现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

八、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财务管理部是服务部门,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前提下,主动发挥管理职能,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材料采购对企业的资金流影响很大,财务部积极配合物资部做好审核、付款、对账、催账等工作;协助行政室拟定药品管理规定;配合企管办项税务局办理申报省名牌产品的纳税证明;配合企管办向税务局申请开立申报节能奖励的纳税证明等等。

九、抓好财务部自身队伍建设。

总体上看,本年度财务部工作负荷比较大,从实施新会计准则、继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积极盘活积压物资、做好专项审计工作等,任务重时间紧,财务部充分发挥团队力量,做好部门内责任分解,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并为每个工作岗位设定相应绩效考核量化指标,顺利地完成本年度的财务管理工作

同时通过定期进行小组讨论和一对一“传、帮、带”工作对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行适当的换岗,加强了内部核算监督,促进了各岗位的交流合作,提升科员综合工作能力。

十、明年工作的展望:

除了日常财务管理活动外,xx年,我部将按照公司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的要求,全面推进推进财务信息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