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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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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问题

第1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2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土地纠纷;新农村;应对政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农业、农村、农民是国计民生的根本,搞好土地建设才能帮助国家有力的发展。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纷争,人人都看中土地带来的收益,争先恐后的分抢土地这一块大肉,纠纷是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农村正值建设的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也开始重视三农问题,出台政策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农村、农民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调动了人们依靠土地生活的积极性,但是也激化了土地的抢夺,新的问题既然已经出现,那就要刻不容缓的解决。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人们也在追求和谐社会的发展,要创造和谐社会,就要降低社会矛盾,合理解决土地纠纷的问题,使土地制度稳定发展。只要土地制度稳定发展,土地纠纷逐日减少,成功的建造社会和谐就指日可待了。

1 土地纠纷的类型与根源

1.1 土地纠纷的类型

1.1.1 土地权属纠纷

我国土地权属纠纷十分的复杂,简而言之,可以总结为:当事人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侵权及派生权利主张存在对立冲突或争议的状况。根据主体的不同,土地纠纷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村落之间边界土地分界不清、全村集体土地与国家政府机构之间所属权不清、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属不清。

1.1.2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利益关系的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又可以分为3个方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当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时产生的纠纷,最后一方面是历史与农民所处的现状冲突引发的纠纷。分配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十分繁琐的工作,而且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是土地纠纷类型中较难解决的一种纠纷类型。

1.1.3 经济利益纠纷

经济利益纠纷也可以称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是国家强制征收土地时产生的纠纷,这不仅仅是土地用途改变的过程,它还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其本质是土地归属权的转换。当土地征用范围过宽、土地征用程序不公开、利益补偿不合理、征用补偿标准过低时,都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

1.1.4 基层管理混乱

村中的干部滥用私权对土地进行一系列不公平的分配、发包、补偿时,产生的土地纠纷。这一纠纷类型属于主观型,是人为所造成的纠纷,管理严格是可以控制的。

1.2 土地纠纷的根源

1.2.1 社会发展经济增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对于三农问题也逐渐开始重视起来,对于农业的发展问题也是大力的支持。大力发展农业,农民的收益才会跟着不断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也促使农民想要获得更多的收益,收益的主要来源就是作物产量,产量要增加就要有更多的土地,抢夺土地诱发纠纷。经济增长,需求量加大催化了土地的纠纷。

1.2.2 农民依赖土地

我国虽是地大物博,但由于人口众多导致每个人能分配到的土地少之又少。这样一来农民自然就会对土地产生强烈的依恋,土地就是他们的赖以生存的方式,对土地的感情越来越深,竞争就越来越激烈,当自己的土地不能属于自己的且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土地纠纷就开始了。

1.2.3 基层干部乱用私权

基层干部乱用私权是指村级干部或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利,在土地分配过程中为自己或亲人谋福利,损害农民的利益的一种做法。基层干部在土地分配、土地流转、土地补偿等一系列的环节中,都拥有着十分强大的权利,在权力的运用中产生不当的操作,损害农民的利益,就会产生纠纷。

1.2.4 政策管理的漏洞

政策管理的漏洞,是引发土地纠纷的重大问题。相比基层干部的乱用私权,政策管理漏洞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如果国家没有法律,人们的生活将是什么样子。土地分配问题也是一样的,相关政策文件故意回避土地分配利益上的问题,使其产生模糊,词意不清晰,当土地分配不均时,没有明文的规定要怎样进行使用或补偿,没有严格的程序要件,纠纷自然就会产生。

1.2.5 利益冲突

利益的不均是土地产生纠纷最本质的根源。农民对于土地归属权的争夺也是利益引发的,自己获得的土地面积大,就会有相应高产量的收益,当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或发生不公平的分配时,利益受到损害,就会发生土地的纠纷。

2 治理政策

2.1 制定条例清晰的文件

在土地分配的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要件,是产生纠纷的必然原因。笔者觉得要改变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要制定规例清楚的相关文件,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就是文件内容的心脏,稳定发展是其出发点,民主协商、政府进行调解组织,将土地纠纷的问题妥善化解。

2.2 顺应时代建设新农村

土地纠纷自古就有,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人口逐渐上升,本来就稀缺的土地,变的更加的缺乏。虽然用地在减少,但为了农作物产量不减少,农民应该顺应时代,种植高产量的作物,使收益提高,土地纠纷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缓解。

3 结语

关于新农村土地的纠纷,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解决方法,都是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稳定维护农民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现有问题的解决政策和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仅仅只是缓解了当下问题,同样的纠纷还是会重复的发生,所以说,强大有力的政策是关键,相关文件或规定出台时,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要标本齐治才可以。农村土地的纠纷是中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科学的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宗旨。

参考文献

[1] 崔朝栋.论中国农村城镇化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04).

第3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一、目前影响农场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主要问题的分析

(一)生产生活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随着新形势下农场的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关系出现的深刻变化,各类矛盾纠纷延伸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集中在:一是土地问题。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群众种地不再纳税,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种地积极性,再加上近年中央惠农政策的出台、农业税和其他农业方面的税费减免、粮食直补、粮食价格上扬及粮食保护价等因素,部分农户开始想方设法地要地、种地,由此也会引发各类纠纷。二是家庭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涉及遗产继承、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三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宅基地纠纷邻里之间因通行、排水、建房、修缮房屋引发的纠纷仍占有相当的比例。

(二)群众文化素质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虽然农场职工群众的综合文化素质较之以前有所提高,但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法律素质不高,易使纠纷矛盾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反映自身问题的方式不妥当。当前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但法制意识淡薄,在矛盾和问题的高发期,社会心理容易失衡,以非理性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的现象增多。许多上访群众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个别人甚至通过赴省进京上访,对农场施加压力,以期达到个人目的。二是因生活问题引发的矛盾较多。邻里之间围绕宅基地、林木权属和鸡毛蒜皮的事情等问题发生纠纷,因得不到及时调解处理,老百姓又不依法解决争端,而依靠越级上访或自己的私力解决,进而把事情越闹越大。在家庭中因夫妻关系、婆媳关系、赡养问题等发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二、矛盾纠纷演变的趋势

(一)当前矛盾纠纷客体呈现复杂化趋势。大多矛盾纠纷关联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利益,社会矛盾纠纷较为复杂,从而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二)矛盾纠纷类型呈现多样化。当前,农场社会矛盾纠纷已逐步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复杂纠纷,同时部分群众以家庭生活困难、子女就学困难等为理由也加入上访的行列,更有甚者走访、多管齐下,同一信件连续投、多处投、多人投。

(三)矛盾纠纷表现方式呈现激烈化。矛盾出现之初,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大多都能通过正当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有关部门解决纷争。但在一些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中,当事人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便采取过激手段,迫使农场解决问题,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赴省进京上访。虽然有的问题政府出钱得到解决,但农场颇感无奈。

三、解决影响稳定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通过收集和反馈的信息和工作实践的体会,我认为在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综治办及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显著效果。不应该只看到眼前问题,应该着眼于矛盾的源头,标本兼治。

(一)提升全民法律意识。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教育群众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注重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群众遇事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式,避免的发生。二要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公仆意识,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公安机关、治保组织、民调组织要在法制宣传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要通过办案、调解纠纷、开设法制讲座、接受法律咨询、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等多种途径,及时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干部执政水平。一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对群众的意见要认真听取,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对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二是要强化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行政事务,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三是要改进工作作风,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群众利益。随着经济快速增长,资源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尖锐,处理不好就可能引起。因而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要高度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时刻注重维护群众利益,坚持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标本兼治,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这是解决和预防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的长久之计。

第4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1]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尤其是国家加大精准扶贫力度,广大农村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革新深化和经济利益结构调整。在取得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也暴露出诸多不稳定因素,出现了不少矛盾,制约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调查矛盾纠纷的起因及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

笔者调查的怀化市洪江区横岩乡位于2009年国家为加强老、少、边、贫地区经济发展而成立的“武陵山经济协作区”内,下辖L村、H村、C村三个行政村,楠竹资源异常丰富,素有“竹海”之美称,为当地村民主要经济来源。此次调研以实地走访为主、问卷调查为辅,问卷共设置了十七个问题,涉及村民基本信息、本地治安、林地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纠纷、土地纠纷及对法律宣传教育方式的好感度等,以更好地探求当地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及效果。

此次调查男性被调查率为36.66%,女性所占比例是63.34%;18岁以下占10%,18岁到45岁占53.33%,45岁以上占36.67%;小学文化为30%,初中文化为50%,高中文化为20%。从数据来看,被调查女性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化程度大多为初中,常住农村人口的年纪相对较大。

一、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利益结构调整和分配机制的冲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养老问题突出

因沿海地区经济迅猛发展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不少村民选择进入城市打工补贴家用,导致留守儿童、空巢老人越来越多,L村就有900余人。地少山多,可耕种土地更是少之又少,村里的青壮年大多外出谋生,谁来养老、如何养老问题尚未妥善解决。

(二)林地权属划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难度大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利益分配格局出现较大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在实地走访中,C村在林地纠纷方面表现比较典型。该村坐落在深山之中,住户分散,部分村民由河滩移民而来,搬迁后的林地划分、征地补偿等问题引起了村民之间较大纷争。尤其是随着新型可再生经济的发展,楠竹价格日益上涨,林地权属划分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至今仍有几组村民山林权证还未颁发。我??继2006年取消农业四税后,近年来更是逐年加大对耕种地和林地的补贴力度,这些村民由于林地权属尚未明确,迟迟得不到补助,纠纷调解难度大。

(三)征地补偿未完全到位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铺开,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征用了不少村民赖以为生的土地,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村民搬迁安置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之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村民的根本利益遭受了极大的损害。如20世纪90年代H村修建电站,开发河边滩地,征用了部分村民宅基地和耕种地,由于后续开发遇到一系列问题,开发半途而废,村民利益受损,一些拆迁补偿费用也未完全到位。村民普遍法律意识不强,遇事未走正规途径解决,也不会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加之一些村干部未给予足够重视,从而使得矛盾纠纷加剧,村民对村干部存在不满情绪。

(四)邻里关系紧张

横岩乡拥有丰富的楠竹资源,除了外出打工,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楠竹的出售。由于部分林地权属尚未明确,林地划分纠纷使得村民关系紧张,引发的邻里矛盾有加重的趋势。

此外,还有其他诸如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引发的社会纠纷,这些都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些村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解决纠纷的方式往往激烈化,对于一些遗留时间长、复杂的纠纷,甚至采取武力相逼,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二、矛盾纠纷背后的多重因素

第一,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中村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有一定知识文化的青壮年都进入沿海城市或周边城镇谋生,留下来的村民多半是文盲或半文盲,未接受或很少接受教育,集体观念不强。再加上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又缺少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专业法律知识未有效普及。在处理矛盾纠纷上,村民常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村矛盾纠纷。

第二,农村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为我国基层行政管理单位,农村在很多管理制度方面不够完善,很多制度只是徒有其表,约束力很小。一方面,我国国土面积辽阔,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基层管理,但一些地方村风民风建设跟不上。另一方面,该地在山林权属、征地补偿等核心矛盾纠纷方面未形成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村干部素质有待加强,村支两委管理与建设也存在较大问题。担任村干部的仍是村里较有威望的中老年人,思想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发展,缺乏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与管理技能,不作为、懒政、庸政现象频发。部分人存在官本位思想,民风引导出现偏差,在其位而没有尽其心为村里办实事,文化素质低,工作经验缺失。以前村干部未解决的问题,新任干部也不去管理、解决,而是一味地接受和执行已有的制度,未有创新,使得历史遗留问题持续至今。

第四,村干部工作作风欠严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多数村干部受教育程度较低,处理问题的方法单一,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一些问题没有系统分析、深入观察,对自己的工作要求较低。

三、破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可行性途径

建设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毋庸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又以涉农纠纷和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社会公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农村、服务新农村建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健全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调查中,我们发现横岩乡在乡政府一级机构中设有农村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各村设置有调节委员小组,通常小组成员3人,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村文书为成员,工作场所设在各村党员活动室;每村还专门给调解室安排固定场所,出现问题后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防止不作为、滥用职权等。在基层机构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小组,由村委会和基层党支部一起担任组员,对职权责任要有明确规定,组员须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时处理矛盾纠纷,力争把纠纷扼杀于摇篮之中,避免造成遗留问题,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应建立纠纷调解反馈机制,以确保问题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二)培养一支有学历、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

一支学历高、素质好的村干部队伍可为解决纠纷、发展农村经济提供重要人才保障。如H村全村共有林地1万亩,楠竹资源十分丰富,也是横岩乡人口最多的村庄,共1 300余人。全村70%以上村民是河?┬匏?电站的移民。对于搬迁的村民,国家进行了补贴,但是由于遗留问题,部分村民的补偿费用并未到位,从而引发了矛盾。H村支两委为发展经济、强村富民,充分利用楠竹资源、便利交通等区位优势招商办企业,开拓村民增收渠道,使更多村民在本地就业。引进了一家竹木开发有限公司,实行村企共建,专业从事各类竹制日用品加工、生产、销售,解决了村民就业问题,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等问题也迎刃而解。同时该竹木公司对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村委会在其用电、用水及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一定便利,可谓实现了双赢。这中间村干部的作用不可低估。当然,随着国家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愈加重视,越来越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加入村委会,古老而质朴的村庄迎来一股春风,极大地改变了农村部分干部老龄化、思想跟不上时展的现状。

(三)切实解决好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乡政府和村干部要切实行动起来,以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村民办实事,认真落实好国家的惠农政策。L村是乡政府所在地,村里人少且居住集中,老年人、青少年和儿童居多,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与土地闲置情况较为严重。L村支两委为解决这些问题,修建了老年活动中心,成立老年协会,定期举办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同时,也重视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定期开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对其心理问题进行疏导。这里地少山多,矛盾纠纷主要集中表现在林地界限划分方面,在出现问题时,村支两委及老年协会及时出面解决,因此矛盾纠纷在该村较少发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

在该地,山林划分问题因涉及经济利益要合理处理,移民补助费、河滩费发放更要作为重点来对待,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治安问题。各级部门协调配合,共同防范与解决农村社会矛盾问题,对于出现的比较重大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力度

第5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一、法务会计在国外经济纠纷中的应用领域

 

就目前而言,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本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或相似业务但不称之为法务会计业务)的11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样调查,得出国际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主要涉及合同、企业、税收、交通、海事、保险等诸多公共领域。业务重点一般是发现舞弊,欺诈分析,调查、预防各类损失,赔偿的计算,制定诉讼策略,协助律师工作以及作为专家证人出具报告和出庭作证等。目前国际法务会计的具体应用领域及占业务总量的百分比如下页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国际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主要涉及调查会计、损失计量、税收理算和诉讼支持这四个方面。

 

(一)调查会计。调查会计可以说是法务会计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法务会计是由于对经济纠纷、经济欺诈的调查需要而产生的。法务调查会计要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主要对会计原始单据、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对本企业的各笔款项的流动状态进行核实,以此来证明本企业是否存在欺诈舞弊、财务造假等行为。法务调查会计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发现预防企业的欺诈舞弊行为。一般是在未出现欺诈舞弊征兆或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随机性的检查,目的在于预防欺诈舞弊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将欺诈舞弊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另一种是被动地接受法务调查的行为。一般是在投资者或股东已经发现公司发生欺诈舞弊时,或公司发生欺诈舞弊行为已被提起诉讼,投资者或股东委托法务会计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公司不得不接受法务会计调查。法务调查会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允合理。法务会计应当对这个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家报告,使其可以在法庭上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二)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最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损失计算、赔偿金计算,这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最终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如何计算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的赔偿损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般的专业律师是无法解决这一难题的。损失计量包括科学地界定损失范围和合理地计算损失金额,这其中会运用到大量的会计学知识。例如选取什么方法计量损失,如何界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随着经济形势的复杂化,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在律师无法解决案件中的专业会计问题时,就需要法务会计师的参与,来协助律师与法官共同解决这一难题。例如在我国罗华琴起诉大唐证券虚假陈述财务报表,致使她作出错误投资决策一案中,她的代理律师就表示,因无法准确计算她的投资损失和赔偿金额而数次想要放弃这场官司。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着案件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三)税收理算。由于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时间差异,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计算出的企业应税收入、所得税费用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此外,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合理避税自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目标,那么如何利用会计知识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既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又精通税法相关规定的法务会计服务人员。由于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的同步性,使得他们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提供合理的避税方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诉讼支持。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所有的经济纠纷行为都必然与财务数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想要深入地了解并公正地解决这些经济纠纷,单凭律师的专业知识无法胜任。此时,就需要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运用会计知识对经济纠纷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寻找犯罪证据、提供专业证词等,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还原真实的内幕情况,有利于法官更好地掌握案情,保证诉讼裁决的公正性。一般而言,法务会计人员进行诉讼支持有两个目的:一种是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以形成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令人信服的专业证据;另一种是就一些专业会计方面的问题,在法庭上向法官做出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国外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的应用

 

国际上从事法务会计服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法务会计鉴定活动处理经济纠纷时主要采用五步法。本文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案涉及的相关金额为例,分析法务会计调查处理经济纠纷的具体过程。

 

(一)确认主要问题。在国际法务会计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认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理清经济纠纷的矛盾,对问题和相关信息形成更好的理解,为下一步的工作确定好调查方向和调查领域。把一个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分解为具体需要调查的可以计量的会计问题,是一个法务会计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调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加会金一案中,首先应当确定的问题是:(1)涉案人员卡尔是否存在集资诈骗加会金的行为?(2)公众利益是否因为卡尔的行为受到了损害?(3)涉案金额是多少?

 

(二)调查问题。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获取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充分分析和理解,形成自己的调查逻辑思路,确认调查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将调查目标特定化。同时,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应当对法院的相关制度、判决标准等进行事先了解。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应当对上述确立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确认。调查过程如下:(1)收集标会会员名单;(2)查看标会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标底、实际加会金额、累计金额;(3)调查涉案人员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数据往来踪迹,制作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姓名、实际加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卡尔确认加会金额、卡尔确认未标会金额。

 

(三)财务分析和综合。在这一阶段,法务会计服务人员需要真正发挥会计专业知识,通过财务数据的变化趋势、波动状况来综合分析经济纠纷。根据以上收集调查到的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此逐笔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编制了各会的“加会金额和未标会金额情况表”,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明细表”,最后编制了“标会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汇总表”。

 

(四)列报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年份前后对比、环比以及与同类型的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发现隐含在其中的问题。也可以由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自己设定标准,与收集到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对比来发现问题。对于涉案金额的确定,依据相关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按照经卡尔确认的每一会的每次加会金额累计数与加会会员数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标会1(2006年3月30日—2009年2月28日):

 

105名×25 535美元=2 681 175(美元) (1)

 

标会2(2006年12月10日—2009年4月20日):

 

85名×20 129美元=1 710 965(美元) (2)

 

标会3(2007年9月30日—2010年6月30日):

 

99名×12 883美元=1 275 417(美元) (3)

 

标会4(2008年6月30日—2012年8月20日):

 

138名×6 675美元=921 150(美元) (4)

 

以上标会1至标会4涉案金额合计6 588 707美元。

 

(五)得出结论。这是法务会计调查的最后一步,主要是将之前整理收集到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证据,提交法庭或作为咨询的依据。此外,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陈述自己的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得出以下结论:(1)4个标会涉案总金额为6 588 707.00美元。(2)“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细表中受害者填列的实际加会金额合计2 310 029.50美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标会金额)合计2 203 611.50美元。(3)“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 细表中,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合计 2 123 145.50美元,未标会金额合计 1 785 660.50美元。

 

三、法务会计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经济环境角度。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类型愈加多样,社会经济环境也日趋复杂,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复杂多变,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纠纷中解决各种复杂的专业会计问题的需求。如今,除了出现在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纠纷案以外,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重组,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其他机构的财务往来,甚至在税务系统、政府补贴等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多个专业,尽管律师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职业壁垒的存在,在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比如损失计量方面,不仅要分析实际遭受的损失,还要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律师仅凭法律方面的知识要解决这一系列的会计专业问题是很困难的。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二)经济监督角度。在现代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经济舞弊、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修改原始凭证数据、编制虚假业务入账、多计收入少计费用、跨年计提折旧、不计提损失准备、隐瞒关联方交易等。这些虚假的信息一经披露,会对很多投资者、债权人、股东和社会公众产生错误的引导,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不被退市或有资格增发股票等原因,常常冒着风险进行财务舞弊、会计报表造假,使经济环境更加错综复杂。由于所处的立场不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报表进行审计时,主要是看其报表是否公允,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对于企业是否侵害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并不是审计的重点方向,这就需要法务会计服务人员的调查。

 

此外,从上述经济舞弊的方式可以看出,这些都属于会计领域,要具备专业的会计学、审计学知识的人员才能审查出来。大多数的经济舞弊案件最后都会被提起诉讼,所以在调查出企业的舞弊造假行为后,把其调查结果形成法庭所需要的鉴定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仅仅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无法对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形作出判断,仅仅具备会计知识的人员又无法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诉讼程序和策略。所以,只有法务会计服务人员才符合这两方面的需求,促进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经济监督。

第6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电视媒体 社会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社会学认为,社会纠纷是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月的的互动。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思想观念的差异以及利益的复杂性,人们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奉十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冲突。而社会秩序正是在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冲突、角色冲交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社会纠纷就会存在。

我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有许多关于社会纠纷及其解决的记载与评述。中国历史上有息讼观念的盛行,因此很多社会纠纷是通过封建家长出面协调,邻里地甲调解等方式解决的。学术界对此的认识最早可见于费孝通先生的经典著作《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就日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仍是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经济法学等)与社会学(包括政治社会学)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学界大多从法学的层面、政治学的层面,从法治的精神与角度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而大众媒介在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是否能发挥作用,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学者们还鲜有论及。

国外学者的“社会冲突论”、“政治参与论”、“集体行动理论”、“博弈论”等,均对社会纠纷的机理及其解决有所涉及与论述。其中引人注月的是“社会冲突论”与“博奔论”。“社会冲突论”重点研究社会冲突(纠纷)的起因、形式、制约因素及影响,分析了其机能,并指出这些机能的实现,能使社会整体的整合度和适应外部环境的能力得到提高和加强。“博弈论”研究互动决策,其对于博弈要素、博弈类型的描述恰可分析各种纠纷的缘起与解决。而关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实践,在人类社会早期,往往依靠的是决定于人们力量对比的私力救济。随着公共机构的出现与强大,私力救济逐渐被以国家、法庭、监狱等为表征的公力救济所取代,建立起了以司法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动作协调系统。有学者分析说。其实质是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懈决权逐步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嗣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共同构成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20世纪6()年代,ADR概念在美国兴起。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又称之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彰显司法的尊崇与权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协商、调解、仲裁等达到和解的目的。

当各种庞杂行政与法律的手段,让人们疲惫不堪之时,大众传媒开始被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其中电视终结者模式(TV trouble shooter)充分展现了传媒的威力。美国传播学者大卫·阿什德在其《传播生态学》一书中,对其运作方式作了如下的归纳:电视秀倾向于曝光并把个人的争端转换为能被观众认识的广泛的“争端”类别的一个案例,而观众指望能反过来把自己的申诉写信告诉TvT,从面延续这个循环(即把个人的争端曝光一转换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一引发更多的个人申诉一再曝光……)。TvT的成功在于推动了纠纷快速和公平的解决,其示范作用使得通过大众媒介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许多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倡导。

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观念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不同的社会纠纷。同时,由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以及客观上存在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使得很多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质量降低,生存难度加大,极易导致社会纠纷。以唯物辩证法的视角来看,和谐与冲突、贫穷与富裕等矛盾总是相依共生、互相转化的,和谐与冲突并不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存在社会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纠纷产生以后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回避社会纠纷,而是积极主动应对纠纷和解决纠纷。社会纠纷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必须要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视角来理解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充分考虑社会纠纷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多种可以选择的方式来解决争端的社会救济机制。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是各圜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普遍特征。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诉讼等各种方式在内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礼会纠纷总量较大,纠纷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很多社会纠纷的解决存在着随意性大、解决方式不够系统科学、解决程序不够稳定合理等问题,社会纠纷解决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如何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秩序,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命题。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电视媒体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电视用声波和光波信号直接刺激人们的感官和心理,以取得受众感知经验上的认同,忠实再现讯息的形态,对受众形成强大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凯尔纳曾经这样表述电视对社会的影响:“当今,电视是文化象征的主要表现者。电视上的图像既是主观规范性的又是客观描述性的。它不仅用图画展示社会上的新鲜事,而且还引导人们怎样去适应社会秩序。在实践中,电视媒体以报道社会纠纷为己任,参与纠纷的调解、促成纠纷的解决,在考虑收视率等经济利益因素的同时,也展现出了电视媒体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由此观之,电视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减少社会冲突对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第7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第8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论文关键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防范与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企业体制多元化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已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运转以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本文通过有关文件和大量报刊有关报导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评析和相应对策。

一、建筑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现状

(一)经济案件类型较多

随着市场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深化改革、生产经营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由此导致企业经济纠纷也呈现多样性。除了建筑材料购销、加工承揽、借贷等常见的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如总包与分包经济纠纷、资金紧张导致经济危机转嫁纠纷、建设方诈骗案件、建设方违约纠纷、建筑物质量纠纷、投融资纠纷、贷款担保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大

一般建筑施工经济纠纷案件标的数额较大,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三)工程款拖欠与三角债较多

虽然建设部《关于严禁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下达五年,但带资施工情况在业内仍然有一定的普遍性,由此引发的诸如三角债、劳资纠纷等,并由此产生连带责任的经济案件屡见不鲜,如广东某市二建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以低价带资承包工程,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拖欠工人工资外,还赊欠钢材、水泥、砂石等材料款,结果某建筑商与林某发生争执和打斗,造成重大案件。

(四)隐性损失大

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的隐性损失不可估量,由于企业领导人缺少法律意识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后丧失了追索权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已无法收回的应收拖欠工程款挂在企业帐册上,作坏帐、呆帐待处理的屡见不鲜;企业应收拖欠工程款和项目经理应上交款居高不下。有的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法院裁判,以抵债形式拿回来放在仓库里的那些销售不畅、以帐面价格计的物品,从经济角度来说是十分惊人的。

因拖欠工程款数额太大,不少施工企业由此造成流动资金严重缺乏,致使企业连年亏损,最后陷入破产困境的不在少数。

(五)诈骗案件增多

社会上不少坏分子不遵守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钻法律上空子,利用合同欺诈、拖欠,不履行债务,致使不少施工企业上当受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对策与防范措施

尽管施工企业面临的经济纠纷原因很复杂,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有其必然性。但通过对施工企业经济纠纷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和聘请法律顾问,由此达到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机率,从根本上预防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做得到的。当前急需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施工企业法制教育与培训

在建立规范有秩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包括项目经理)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有的施工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屡屡败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从反面告诉我们,提高企业经营者法律素质是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发生的关键,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施工企业陷入重大经济危机的重大案件仍会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相关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和选拔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把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强化教育的重点,使施工企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问题

通过大量事实证明施工企业经济纠纷频频败诉往往是合同本身或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专门合同管理机构;(2)忽视对对方作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3)合同条款不完备,在签订重大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4)对合同专用章、空白介绍信缺乏管理。

2、完善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

这正是由于施工企业缺乏内部法律管理机制造成的。无数事实表明,内部法律管理松懈,漏洞百出的企业,就好像一个没有篱笆围墙的果园,随时都会发生果子被人偷摘祸害。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以上几个问题往往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经营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当前,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要做到以下五点: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或重大项目,再聘请法律事务部门的人参加;(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3)加强企业财务结算的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民事经济纠纷管理办法》、《企业对外争议和经济纠纷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改相关规定。将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不仅仅是处理纠纷,更多的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1997年,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章,是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合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案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目标、施工工艺、设备配备、物资供应、索赔条款等内容。对招投标项目,公司投标办公室要看得相当仔细,否则,将会造成“一招不慎,全盘皆输”的局面。合同评审主要有两个阶段,分为签约前的评审,最重要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凡是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这个合同还是不签为好。对建设项目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2、评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参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方法的规定,FIDIC条款、《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管理法规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制定是否有缺项;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招标文件条款,以及技术、商务标书有无相悖之处,并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到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追踪管理、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等内容,工程竣工后的评审。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可能3-5年或更长,不能因为人员的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连续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经营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则会造成失误,即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形象。(上接第103页)载入宪法,这也是国家制定统一住房保障法的宪法依据。公民住房权立宪将成为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在我国,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完善宪法。因此,我们可以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面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获得适当住房权的权利。国家负有尊重、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权的逐步实现的义务”。

(二)及时出台保障公民住房权的基本法律。保障性住房关涉千家万户的切实利益,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负有宪法义务为保障公民住房权提供法律保障。在城市住房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此项立法工作更是刻不容缓。早在1983年,《住宅法》就被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并拟就了《住宅法》征求意见稿。但出于种种考虑,住宅法至今尚未出台。现在我国的住房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住房保障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住宅法的时机完全成熟。住宅法应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公民的住房权。1、《住宅法》应合理划分国家与市场在解决公民住房问题上的责任;2、《住宅法》应认真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将《社会、经济、文化国际公约》中有关住房保障的内容纳入国内法。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1、要完善梯度保障性住房体系。应针对不同群体将保障性住房层次化,建立起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2、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比例绝不能少于资本主义国家。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应出台措施规定,每年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占财政预算的3%,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程序:(1)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机制。建立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建立起“电子比对专线”,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2)要建立“轮候制度”。将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列入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并赋予公民对该分配名单的异议权。

第9篇:经济纠纷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西部地区 环境污染纠纷 行政处理制度

近年来,我国西部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信访量呈增长趋势,这显示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提高;同时,对于大量环境纠纷,公众除信访、上访之外,缺乏更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旨在以甘肃省徽县血铅污染事件(以下简称徽县血铅事件)的处理过程为研究对象,对我国西部地区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予以评析、探讨,为西部生态立法提供思路。

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方法

本文所指环境污染纠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产生的纠纷。

(一)我国目前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

协商。这是由纠纷双方针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自行协商,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因为许多污染者不愿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实践中纠纷双方很难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根据调解人的不同,分为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持,对环境污染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以促成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之相对应,是民间调解。我国目前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民间调解人,也可由较权威的民间调解人居间调解,促成纠纷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环境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WwW.133229.cOm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对社会成员(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制度。“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仲裁是指环境污染纠纷的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我国现行环境立法,缺乏关于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的特别规定。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较少。

民事诉讼。即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实践中,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解决方法耗时长、取证难、费用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起诉资格、因果关系的确定、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都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阻碍了污染受害者寻求司法诉讼的救济途径。

(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优势

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损害性决定了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方法应当灵活、及时、专业。实践中环境污染受害者选择行政处理方式寻求救济,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优势在于:

专业性。环境污染纠纷涉及很强的技术性,因而对于污染损害的证明要求较强的专业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和保护环境的法定职责,而且环保部门设有环境监测机构,这有助于及时、准确地确定污染责任。

及时性。环境污染发生后,环保部门负有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污染事故的法定职责,这有利于纠纷双方在最短时间内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鉴于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享有监管的权力,因而,排污企业对于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愿意采纳并及时执行。这些因素都有助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及时解决。

成本低。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当事人对于救济方式的选择。由环保行政部门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保部门在执行法定职责的过程所进行的。因而,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理方法成本低廉,且效率较高。而国家也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过程中实现了诉讼资源的节约。

完善西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制度的法律问题思考

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内部的具体救济规范的安排应当统一、协调,并且有相关的制度予以支持,才能实现对于缺损权利的有效救济,进而最大可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至少应具有以下功能: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救济缺损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的安排应当有利于提高污染削减的效果;能够促进和加强环境行政管理,即发挥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与环境行政管理的协同效应。

在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领域,日、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较成熟,我国应当呼应当前社会实践对于行政处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完善环境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相关立法。

(一)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独立且中立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是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首先应当设立在财政和人事上都能保持独立性的纠纷行政处理机构,以保证有效、及时地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具体到西部地区,立法中则应当关注到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机构的设置。

(二)完善行政处理程序

考察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污染单行法,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仅起不到解决纷争的作用,而且会使环境行政部门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产生权责不清、权力滥用、玩忽职守等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起不到程序法应有的法律作用。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应当对于行政处理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

1.环境污染纠纷的投诉制度。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法》中最有成效、最受关注的制度就是公害纠纷的投诉制度。该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区町村的公害课设置公害意见调解员。其职责,作为公害意见投诉和咨询的窗口,根据市民的意见,提供给当事人有关公害的知识和信息;调解员本人就公害的实情进行调查,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主意,进行中介调解和指导等工作。同时,把有关公害意见的信息迅速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和促进问题的解决。

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应当设立一个促进公众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窗口:污染纠纷投诉机构。同时,该机构人员的配备应当是具备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和环境科学的知识,并且行政能力较强,以切实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投诉有效。

2.污染纠纷的处理办法。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应包含一种合理、节俭利用救济资源的机制,以保证所利用的救济方式与特定救济需要相符合;同时一个富有活力的救济制度中所包含的权利救济方式也必须能满足不同缺损权利的救济需要,并且相关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算”的救济方式(即各类救济方式之间有替代性)。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环境行政部门的污染纠纷处理方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行政部门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实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救济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徽县血铅事件中,当受害者寻求行政部门的救济时,污染事件已呈严重化状态,对于此类严重的、影响恶劣的企业违规排污行为,作为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强制进行调解,以充分发挥纠纷的行政处理方法的优势。

据此,完善西部地区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多种行政处理方法,以供不同的权利缺损者选择;比如,斡旋、调解、裁定等;应当赋予行政调解以法律强制力,使救济结果确定,给当事人提供一个合理的预期;应当规定行政处理部门对于特定情形(比如严重违法排污事件、社会影响广泛的污染事件等)的强制调解职能。

(三)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1.一种救济制度如果得不到执行,其有效性是令人质疑的。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缺损的权利获得补救。合理有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应当至少对以下重要内容作出设计安排: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界都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环境污染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即无论是环境不当行为还是法律所不禁止的环境行为,只要其污染行为对他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人群的确定。对于受害人群众多的环境污染事件,比如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事件等,首先应当规定确定受害人群的方法,即确定谁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比如日本的公健制度中关于公害患者的认定,就规定了认定条件的三要素和认定有效期限(根据指定疾病的种类分为2年和3年)。

赔偿范围的确定。即确定赔偿金额。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有利于有效救济受害者,同时制裁排污企业,抑制排污行为。依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损害。

赔偿金额的来源。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巨额赔偿金是污染纠纷案执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实践中,我国许多企业经济效益并不好,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金令企业无力负担,严重者导致企业破产,社会失业人口增多,引起社会不稳定。

2.借鉴各发达国家在理论和立法上较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性实践,都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经验。

适用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即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该原则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环境污染的外部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害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以实现污染削减。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了该原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般地,排污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污染赔偿责任;同时,突发的、严重的污染损害所产生的巨额赔偿金往往令排污企业难以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衰落、破产带来的众多失业人口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鉴于此,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即通过对污染企业征收有关税、费(如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构成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我国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和环境条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费来建立各地的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分摊企业的部分污染损害赔偿金额。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社会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社会化,被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纳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分为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和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承保的风险范围经历了由小到大的演变过程。

我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部分地区曾通过试点推进自愿性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但许多试点因无企业投保而处于停顿状态。鉴于我国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不良以及其为利润所驱,不愿承担污染损害风险的现实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结合自愿与强制保险的方式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