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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措施精选(九篇)

数字化技术措施

第1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技术措施 商业模式 消费观念 电子书版权

张慧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1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法定补偿请求权研究”(12BFX114)的初期成果以及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中国电影产业的版权制度研究”(2012B1303)研究成果。

电子书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也带来一个充满危机的时代,技术的发展使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为简单、快捷,如何在电子书时代平衡作者、内容提供商、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是版权法律制度面临的难题。

一、技术措施在数字化作品中的适用

1. 技术措施的适用与争议

“版权法所保护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所主动采取的,能有效控制进入受保护的作品并对版权人权利进行有效保护,防止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设备、产品和方法。”[1]技术措施可以控制对作品内容的使用方式和复制、修改方式,甚至可以控制受保护内容在个人电脑上的安装及保存时间,确保所获得的内容只能在固定的设备上使用。

实际上,通过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造成了存在于作者、内容提供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作者和内容提供商需要对作品设置技术措施保护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更多的消费者却希望获得更高质量的数字作品以及可以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数字化作品并依照他们自己的意愿使用。”[2]显然,包含技术措施的数字作品使得顾客的期望落空,因而消费者对于技术措施十分不满,那些愿意接受付费使用电子作品的人认为,他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因为技术措施对他们实施了限制。而且消费者普遍抱怨,使用技术措施的产品缺乏良好的兼容性。“有观点称,技术措施的使用是预先设定使用者会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盗版,或者为盗版使用提供出租。”[3]反对技术措施的观点普遍认为,技术措施是对合法购买者使用的不公平锁定,使得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预想来使用合法购买的内容。

“对技术措施适用的争议仍然没有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人士对于苹果公司进入电子书市场表示失望,原因是苹果公司使用对电子书进行编码的技术措施来防止对其所提供的电子书的盗版等侵权行为。”[4]2009年,苹果公司已经宣布在iTunes中出售的数字音乐作品将不再使用技术措施,显然在电子书领域,苹果公司使用技术措施的行为被业内人士看做一种保守的商业模式。使用技术措施是权利人大力呼吁的结果,为什么在版权保护受到威胁的情势下,版权产业的参与者对技术措施的态度却发生截然不同的转变,要说明这个问题,可结合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模式加以考察。

2. 技术措施与商业模式

技术措施发展并没有破坏目前的版权体系,相反,创造了新的商业机会。“目前,技术措施的适用看似打破了权利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措施会破坏版权法体系,相反,技术措施将推进商业模式的建立,过强的版权保护对市场是不利的。”[5]

苹果公司利用“fairplay”进行数字版权管理,但该技术措施的实施使得苹果公司的产品不能和其他设备兼容。这种全新商业模式被认为是数字音乐销售的经典商业模式,甚至苹果公司的竞争对手都承认,iTunes和Ipod代表了数字媒体产业的模式。

在苹果公司看来,技术措施与数字化作品的关系如此紧密,不可分离。“但在2009年初苹果公司突然宣布放弃在数字音乐作品中使用技术措施。苹果公司宣布转变商业模式是因为要顺应消费者对自由使用的要求。”[6]也可以说,苹果公司放弃了经典商业模式转而满足消费者希望获得的自由使用商业模式。苹果公司放弃技术措施保护的决定在互联网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全新灵活的商业模式,反映出:第一,苹果公司迎合消费者对于音乐作品使用方式的要求,因为技术措施对数字音乐作品的限制过多;第二,权利拥有者认识到过强的内容控制手段并不会改善盗版带来的影响以及利润的下滑,相反,可能还会适得其反。

“技术可用来帮助保护作品以制止未经许可的获取、复制、篡改、发行、表演或展示作品。由于技术发展的速度很快,因此基于专门技术而发展的保护和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可能是有限的。”[7]商业模式的转变正是对技术措施保护有限性的弥补。这并不是说技术措施遭到了全面否定,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版权利益的“一把锁”,在商业领域,是否选择技术措施则是一种商业策略。

二、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1. 电子书产业的版权保护困境

在我国,电子书版权保护的困境尤为突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多渠道获取电子书的不同商业模式,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取需要的作品。虽然这些电子书内容经过技术措施处理,但依然存在被非法破解的风险。此外,网络时代的到来培育了人们免费“分享”资源的理念,大量网络资源共享平台的出现使得作品被免费“分享”,而被“分享”的作品往往未经作者授权,版权纠纷不断。

大量泛滥的“山寨”电子设备的出现也给本来就严峻的电子书版权保护形势雪上加霜,人们根本无需付费就可以手持山寨设备,尽情下载免费网络电子书,网络俨然成为盗版作品的集散地。作家们根本无法从电子书出版中获得收入或收入根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对于电子书版权的授权顾虑重重,不敢轻易涉足。我国电子书市场呈现的畸形态势严重制约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电子书版权保护制度面临着考验。

2. 电子书商业模式的新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电子书最重要消费市场之一。2010年,我国电子阅读器销量预计达300万台,销售额将达60亿元。“在商业模式上则形成了以中国移动为代表的运营商主导模式、以盛大和方正为代表的电子书门户模式、以汉王科技为代表的终端厂商主导模式,及以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为代表的出版社主导模式。”[8]各种商业模式都采取了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签名技术、权限设置及认证制度。总体来看,我国电子书产业中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比较严格,仅能在电脑和专用阅读器中阅读且不可以复制和传播。

美国是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领先国家,在美国比较有影响力的4家从事电子书业务的公司是:亚马逊、索尼、Barnes&Noble和苹果。这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亚马逊使用了强有力的技术措施保护从亚马逊公司购买的电子书版权。而索尼与Barnes&Noble则采取了一种开放的系统Epub,该系统只是在基础软件中使用了一层技术措施,因此,索尼公司与Barnes&Noble的电子书可以在任何使用Epub软件的平台中阅读。业内人士呼吁亚马逊公司不要利用编码锁住其提供的内容,而是加入Epub的使用行列中来,但尚没有得到响应。苹果公司则声明不会使用Epub软件而是使用苹果公司的“fairplay”技术措施来保护苹果公司获得的电子书版权。Barnes&Noble则了自己的电子阅览器――Nook。Nook同样使用了技术措施但是允许读者更改文件格式以及“分享”,即一个使用者可以借给另一个使用者阅读最多两周,当然要使用Nook软件,在借阅期间,第一个使用者就无权接触该作品了。

相比之下,美国电子书产业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更灵活更具兼容性。而且据业内人士分析,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将会从严格转向开放。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市场将迎来如同之前电子音乐市场一样的竞争情景,技术措施仍然是电子书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使用技术措施仍然是内容提供商的责任,同样技术措施也不能完全解决版权的困境。

三、电子书版权保护中技术措施适用的新趋势

“技术措施、不兼容的播放器、自由获取,这些都已不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了。”[9]完美的设计、合理的市场规划,例如iTunes就表明成功的商业模式在于提供一个合法的下载和在线使用的渠道。盗版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定者和产业参与者无法采取措施来消除盗版带来的影响。电子书出版商至少应保证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电子内容要比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盗版内容更容易。

(一)技术措施仍然是保护电子书版权的有效手段

出版产业在使用技术措施的问题上出现分歧。随着更多的内容提供商和服务商进入市场,最重要的问题是是否使用技术措施以及怎样设计技术措施来保护版权。决定是否保护技术措施,网络出版商需要明确使用技术措施的缺陷:如技术措施并不能制止盗版和非法使用;无论技术措施设计得多么复杂,并不是不能被破解的。

网络出版商面临的另一个强大障碍是免费文化和分享理念。这些消费者不愿意为数字内容付费,而视技术措施为可规避的障碍,甚至是一种挑战,他们认为并不需要立法来保护技术措施。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版权保护的争议中,版权所有者开始认识到允许消费者自由使用他们购买的内容,提高硬件产品的兼容性,将有助于改变电子产品在消费者眼中僵化的概念,可促进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措施适用的目的是防止未授权的内容被共享,但要确保消费者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所购买的内容。

尽管技术措施不能消灭盗版,却是有利的品牌内容工具,不同的内容提供商可在不同的技术措施的包装下出售相同的歌曲、图书。数字音乐产业证明了使用技术措施可说服版权所有者提供作品的电子版让公众分享。决定是否使用技术措施,内容提供商们需要谨慎设计技术措施的模式,预想可以得到怎样的良好结果。

(二)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力的商业模式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kernochan法学研究中心在一份有关媒体与艺术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技术措施会促进内容提供方式的创新,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无疑,接受新模式有助于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网络出版商和内容提供商不需要再控制消费者的使用行为而是需要设计利用技术措施保护电子书版权的商业模式。在出版业的交易中,网络出版已是公认的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如果传统出版商害怕利润下滑,对电子书版权交易持有疑虑,仍采用严格僵化的技术措施来控制版权,这种方式显然违背了电子书贸易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鼓励顾客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电子书,同时还打击了作者创作和出售作品的积极性。

结 语

技术措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均受到认可,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在法律责任中也作了规定,但从逻辑上来讲不完善。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单设一章专门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确认了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技术措施并不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内容而是一种保护手段。适用技术措施固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无法设计技术措施的适用程度。

目前的情况是,在版权产品内容相同的前提下,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因素取决于产品和个性化服务。盗版会变得越来越没有吸引力,因盗版者无法提供有吸引力的增值服务,这从苹果公司培养出的难以置信的品牌忠诚度可见一斑。随着电子书制作成本的降低,电子书的价格也更具吸引力,消费者也更愿意付费购买合法作品。消费的日趋良性化使得出版商、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都从中受益。技术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盗版带来的影响,但发展的根本动力还是源自不断地创新。灵活适用技术措施趋势切合了消费者的消费预期,也更符合消费者保护原则。作品的数字化趋势已经无法逆转,在互联网环境下,技术、创新与消费观念的改变是保持产业良性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梁志文. 数字著作权论[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10.

[2] PAMELA SAMUELSON&JASON SCHULTA.SHOULD COPYRIGHT OWNERS HAVE TO GIVE NOTICE OF THEIR USE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J].J.ON TELECOMM.&HIGH TECH.L,2007(6):42.

[3]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5.

[4] Alex Pham. Apple to warp Digital Books in FairPlay Copy Protection.[2010-2].http:///news/blogs/.

[5] Mark H.Lyon.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DIGITAL AUDIO AND VIDEO:LEARNING FROM THE FAILURE OF AUDIO COMPACT DISC PROTECTION[J].SANTA CLARA COMPUTER &HIGH TECH.L.J,2007(23):656.

[6] Priti Trivedi.Writing The Wrong:What The E-book Industry Can learn From Digital Music's Mistakes With DRM.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2011(33):927.

[7] NOCOLA LUCCHI.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DIGITAL MEDIA: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TECHNOLOGICAL MEASURES,AND NEW BUSINESS MODELS UNDER EU AND U.S.LAW[J].BUFFALO LAW REVIEW,2005(53):1179.

第2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关键词:现代数字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

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也在不断改变,人们对水利工程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当前,我国相关负责人也不断关注水利工程的建设工作,还引入了不少新技术,同时支持水利工程的扩建。基于此,我们可以在水里施工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现代数字技术的作用。当代的水利施工管理比较特殊,主要是因为现在的水利施工条件较为复杂,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施工时间也较长,施工步骤较繁琐等。

1完善监控管理体系

在目前的水利施工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受到施工环境的影响,施工过程冗长,施工过程不易监控管理,所以,我们的监控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改良。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技术成为了目前先进的技术之一,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的优势,创建一套新型的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体系,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施工管理的远程监控,针对每一项具体的工作都要进行实时监控,以便系统能够快速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提升监管力度。在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更要凸显出数字技术的重要作用,监控系统的形势图如下。对于那些违章操作的工作者一定要及时考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处,这样才能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让每一个员工都重视安全施工,针对监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预防。

2引进GPS数字技术

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GPS数字技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一新兴技术能够准确完成监测、定位、测量等工作。原有的技术不够发达,没法完成数据定位、数据采集任务,大大降低了管理水平,影响了工程的效率。不仅如此,假如其定位不准确,还会严重影响着水利施工工作的质量。但是GPS数字技术就很少出现定位偏差,主要是因为其利用的是先进的卫星定位技术,收集到的数据也相对来说更加准确,即使出现一些偏差,也可以利用计算机及时发现、上报、处理。尽管原有的工作模式可以做到对坐标原点的准确定位,但是数字化技术在一些较大的施工项目中明显优于原有的传统模式。在测绘过程中使用GPS技术,能够直接生成网络数据,还可以利用网络科学比对相关数据,准确快速找到定点的位置,这样可以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的准确性。

3三维GIS技术在水利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三维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包含有很多板块,主要有:基本地形地貌展示模块、矢量地图叠加模块、影像对比浏览模块、湖泊分布展示模块、水利工程分布展示模块、基本查询模块、分类查询模块、图属互查模块、热点区域模块、灾情监视模块、系统后台管理模块以及水利工程数据报表数据输出模块等。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中,可在水利工程数据库的基础上应用三维手段仿真模拟水利工程情况,采取地理信息技术综合分析对水利工程数据,集中体现三维平台下浏览、查询、分析等功能。采取三维GIS技术,可随时掌握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使用及养护情况。

4提升施工作业进度,确保施工质量

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确保施工时间不变的基础上,完成施工质量的提升。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的功效,有效提升施工管理工作的效率。例如,我们可以运用GPS数字全站仪完成水利工程施工前的一些测量、监测工作,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不良天气对监测的影响,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研究一体化的结果时,我们还可以利用数字化技术临时创建三维模型,让施工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施工环境,提升水利施工质量。同时,施工管理人员可以及时观察每日现场进度,充分利用各种专业软件,合理对比原定施工计划,及时掌握各施工作业面的进度偏差,通过分析模型处理影响因子,从而采取可行性的补救和赶工措施,落实对施工工期的全面监控。比如,在水利工程中应用砼和防水材料等特种材料,其验收与过程监督管理的要求都较高。科学运用GPS监控技术还能够针对施工环境实行全程监控,对于施工现场环境的细小变化也能够敏锐察觉,准确收集相关的数据。这样管理工作人员就能够及时分析相关数据,从数据中发现施工异常情况,然后探讨引发异常的因素,从根本上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的平稳、安全。

5增强对班组与人员管理的时效性

目前的水利施工工作中涉及到多种多样的施工技术,当然,针对不同的技术人员我们还要进行相应的分组,在完成每一项施工工作过程中都要认真规划不同组员之间的任务,科学合理的调配施工人员,使其通过协作团结出色完成施工任务。对比之下,原有的管理模式就显得比较落后,出错率远远高于现在的管理模式,现在的管理模式主要运用数字化技术及网络技术,实现对施工人员的统一管理,管理方式较为灵活多变,能够实现施工人员的科学管理。

6结束语

当前,大部分的水利施工管理部门都普遍使用现代数字化技术,通过数字化管理技术与原有管理技术之间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前者的优点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准确、灵活多变。数字化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完成数据的相关收集及分析、传输等,还能通过网络即时了解施工质量。其次是操作简单,综合分析。数字化管理技术能够完成相关数据及文件的综合整理及分析。最后使时效性高。着中国数字化管理技术能够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及工作现状进行实时监测。总而言之,水利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项目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自身比较特别,在其管理过程中引用数字化技术能够提升管理水平。运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水利施工管理数据的综合分析,能够从根本上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推动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所以,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我们一定要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的作用,提升水利施工管理效率,针对施工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的回报率,减少施工投入成本,把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推向最大,促进我国水利工程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伟宁,李春玲.试析水利施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9(21):145-146.

[2]余博,翟天夫.现代数字技术在水利施工管理中的运用[J].吉林水利,2012,14(8):1-3.

[3]叶菱.数字技术在现代施工管理中的运用J].山西建筑,2013,6(1):235-237.

[4]金茂勇.浅议水利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11(5):62-63.

[5]张艳,余发章.浅谈水利施工管理现状及改进措施[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0(21):182-184.

第3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第一节 网络时代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就是不断创造、更新、发展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始终是促进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31]虽然说著作权法面对以往每次的技术革新都能很好地将各种难题化解,但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技术的出现却向著作权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带给人们的是全新的观念,它影响到创作作品的任何方面,主要有:[32]

1. 作品可以很容易地处理、获取、操作、运输、传播和使用;

2. 复制品可按照原版质量无限制地生产,而且复制费用非常低;

3. 增加了公众接触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途径,增加了从不同资料中有选择地提取、使用各种成分,以及单独或合并地重新使用资料的灵活性;

4. 不论是数字化的文字、音乐、数据、录像还是动画等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都是二进码,以前不同作品需要的不同介质的差别不见了。它们可以通过压缩技术很便利地传输。

因此,著作权悲哀论者认为一时之间,网络似乎成了盗版的天堂,传统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时代遭遇空前的危机。因为网络使得作品的传播完全脱离了传统上作品赖以寄托的载体,任何网络用户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计算机中存储的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传送给其他的用户或上载至网络站点供人自由下载,如果有一份作品在非著作权人手中,那么通过在计算机上大批量的拷贝,该作品可以在短期内形成千千万万份盗版复制件。网络由于其初始建造者的本意,一开始便具有“自由和信息共享”的天性,[33]向公众利益倾斜,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作为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出现的,体现了正义的价值观、拥有合理的经济内核,并与反垄断的思想相辅相成。网络的出现似乎对这些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理性基础都发起了质疑:著作权人不再能享有其权利,正义的天平倾斜了;网络给著作权人与公众提供了充分的交易机会,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而著作权人都不能控制自己作品的使用与传播还谈何垄断!美国SPOOR教授曾经谈到:“技术进步对合理使用的影响远甚于对权利的影响……权利通常是以一种公开的方式作概括性地阐述,较易适用于新技术,而合理使用往往更加特定化,具体化……简而言之,权利具有自我适应性,可自我调整,而合理使用则并非如此,必须被动的被调整。也就是说,即使法律创造了一种平衡的解决办法,而随之而来的变化却极易打破这种平衡,除非存在某些能调整对合理使用的解释的内部机制。”[34]

那么,合理使用制度究竟将何去何从,主张取消其的有多种方案:有人认为“解铃还需系铃人”,技术引发的问题还应由技术来解决,即网络时代不应该存在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彻底向技术保护措施让步;有人则认为著作权问题在网络空间应该通过契约来解决。[35]另一种极端的主张则是网络应该继承其自由信息共享的传统,合理使用制度演变成自由使用制度;[36] 居间的观点是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依然可以适用于网络时代。笔者接下来将对各种主张作一分析。

第二节 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

随着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侵权行为日趋严重,许多著作权者也开始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目前著作权人广泛采用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访问控制措施和使用控制措施。访问控制措施主要有口令加密技术,插入象信用卡似的验证硬件才可进入等,使用控制技术,例如电子文档指示软件、加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水印,[37]限制使用期限等。

毋庸讳言,技术保护措施与著作权法从来都存在互补关系。在传统著作权法时代,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权利作品上加上防伪标志。而在网络时代,技术保护措施更是找到了施展拳脚的阵地。但是,著作权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向技术保护措施让出空间正引起国内外学者此起彼伏的争论。其中的焦点之一就是技术保护系统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协调问题。[38]技术措施尤其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犹如给作品加上了一把锁,只有付费者才能获得钥匙,而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将被拒之门外,即便使用者是出于教学、学习或研究、新闻报道、公务使用、介绍、评论等非营利性目的的少量复制、少量引用、表演和广播都不得入门,这显然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大大挤压了公众的合理使用空间。但是,目前WIPO和世界许多国家都已经通过立法确立了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技术规避措施的违法性。

一、 各种反技术规避措施立法模式

(一)、WIPO著作权条约的相关规定

首次规定反技术规避措施条款的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WIPO著作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与录制制品协定(WPPT)。以后各缔约国为了保持本国法律与WIPO条约的一致才纷纷将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纳入本国法律的调整范围。WIPO条约的规定建立了各国在网络时代的相关立法标准。条约规定:

1.缔约国可以认定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破解设备或服务会被用于非经法律或权利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情况下,生产、销售、进口破解设备的行为是非法的。

2.缔约国可以为禁止上述非法行为提供适当的有效的法律救济。[39]

在对条款进行议定声明时,WIPO条约又规定:

1.仅仅提供传播作品的服务不能构成侵权。

2.各缔约方在本国法中仍然可以将传统的对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适用于数字化环境,比如合理使用,并且可以创设适合数字化环境下的新的限制和例外。[40]

WIPO条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的产物,为了避免冲突采用了一些较中性的规定,比如建议仅将制裁对象定为破解行为而非破解设备,侵权人在侵权时对设备将会用于侵权一无所知时可获得免责等。但是WIPO条约存在的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为发达国家国内立法强化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二)、美国反技术规避措施相关立法与判例

反技术规避措施的合法化集中体现了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斗争。在美国,反技术规避措施还被戏称为是好莱坞与硅谷的斗争。[41]因为信息产业是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点,而反技术规避措施禁止生产规避技术的设备,无怪乎硅谷的技术弄潮儿在美国国会摇旗呐喊,反对将反技术规避措施纳入“跨世纪数字化著作权法”(DMCA)的调整范围,有关信息经济学家也认为:虽然著作权人可以用技术保护措施建立起他们的藩篱,但将反技术规避措施纳入法律来稳固这个藩篱还为时尚早。[42]但是各种争吵尘埃落定,美国“跨世纪数字化著作权法”(DMCA)出台,似乎是著作权人赢得了这场斗争。为分析的便利,笔者在此作一简要介绍。

第4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关键词: 数据信息 ;技术性;解密体系;组策略

中图分类号: C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数据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 企业信息化的趋势,导致了企业各个部门对电子信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一旦数据信息遭到破坏或泄密, 都将对企业以至整个国家产生重大影响。 特别是在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病毒泛滥等情况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2 安全保密措施的种类

对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是我们不断探索的新课题。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措施可分为技术性和非技术性 2 类。 技术性安全措施是指通过与系统直接相关的技术手段防止泄密的发生。 例如:用户合法身份的确认与检验(设置 CMOS 密码,设置进入 win7 密码,设置屏保密码等,同时为了防止非法用户的多次试凑,可对更正输入密码次数予以限制,当超过限制次数后, 系统将拒绝入侵者继续的任何尝试)、对数据进行加密等;非技术性安全措施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和其他物理措施等,它不受计算机系统控制,是施加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实施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通信、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审批制度》、《保密奖惩制度》、《各类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规定》等等。

3 技术性安全措施数据保密技术主要有 3 种:口令保护、数据加密、存取控制。

3.1 口令保护

口令设置是数据安全的第一道屏障, 因此口令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 对计算机数据的保密需设置 CMOS 启动密码、Windows 操作系统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等,而且,密码的设置要有大小写字母、不易识别的字符和数字等组成,密码要尽可能长,同时要定期更换。 对数据库的不同功能块设置不同的口令,对存取它的人设置不同的口令级别,各种模块如读模块、写模块和修改模块等之间的口令应彼此独立, 并将口令表进行不为他人所知的加密,以保护数据安全。

3.2 数据加密

加密是对信息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保护手段, 并使之具有一定的抗攻击强度。 数据加密就是按确定的加密变换方法对未经加密的数据(明文)进行处理,使之成为难以识读的数据(密文)。 加密变换不仅可以用于数据保密性的保护,也可以用于数据的完整性检测。 数据加密技术是信息系统安全中最重要的技术措施之一,具有广泛的用途。 通常,加密和解密算法的操作都是在一组密钥的控制下进行的, 分别称为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 密钥是解密体系的核心,其形式可以是一组数字、符号、图形或代表它们的任何形式的电信号。 密钥的产生和变化规律必须严格保密。

数据加密是用加密算法 E 和加密密钥 Ke,将明文 X 变换成不易识读的密文 Y。 记为:Y=EKe(X);

数据解密是用解密算法 D 和加密密钥 Ka,将密文 Y 变换成易识读的明文 X。 记为:X =DKd(Y)。

在信息系统中,对某信息除意定的授权接收者外,还有非授权者,他们通过各种办法来窃取信息,称其为截取者。 数据加密模型如图 1 所示。

图1 数据加密管理

3.3 存取控制

对于获得机器使用权的用户, 还要根据预先定义好的用户操作权限进行存取控制, 保证用户只能存取他有权存取的数据。 通常将存取权限的定义(称授权)经编译后存储在数据字典中,每当用户发出存取数据库的操作请求后,DBMS 查找数据字典,根据用户权限进行合法权检查,若用户的操作请求超过了定义的权限,系统拒绝执行此操作。 授权编译程序和合法权检查机制一起组成了安全子系统。 存取控制常采用的保护措施如下。

3.3.1 识别与验证访问系统的用户

系统能够识别每个合法用户的身份, 并对其合法性进行验证(通过特殊标识符、口令、指纹等实现),并保证任意两个不同用户不能有相同的标识符。 只有识别和验证过程都正确后,系统才允许用户访问系统资源,这是目前各种规范的信息系统普遍采用的安全保护措施。

3.3.2 决定用户访问权限

对于已被系统识别与验证的用户, 还要对其访问操作实施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共享资源情况下信息的安全可靠。 可将用户分为几种类型并授以不同的权限:

① 特殊用户:即系统管理员,具有最高级别的特权,可对系统任何资源进行访问,并且有所有类型的访问、操作能力;

② 一般用户:系统的一般用户,其访问操作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通常要由系统管理员来为其分配访问操作权力;

③审计用户: 负责整个系统范围的安全控制与资源使用情况的审计;

④ 作废用户:被拒绝访问系统的用户,可能是非法用户。

3.3.3 其他技术措施

如何防止数据信息通过 U 盘、 移动硬盘和光盘等磁介质传播和泄密。 数据信息是计算机犯罪的主攻核心,是施以安全和保密的重点。 在日常工作中, 危害最大的是计算机病毒,它是以软件为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的。 某些计算机病毒可以对数据信息进行非法删改、 复制与窃取, 造成泄密。 计算机病毒要达到上述目的,前提是它必须要能在计算机上自动运行,并驻留系统内存,创建进程。 为了阻止病毒在计算机上自动运行,在此,介绍几种简单的方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方法一 运行奇虎 360 安全卫士(该软件很常用,可到网上下载),软件启动后,点击主菜单上“保护”项,开启 U 盘病毒免疫,及时查杀并彻底免疫 U 盘病毒,开启后将关闭光盘/U盘自动运行功能, 菜单中的其他保护选项可根据需要酌情开启,达到保护系统安全的目的。

方法二 采用 Windows 优化大师,运行 Windows 优化大师后,选中系统优化,点击系统安全优化,在禁止光盘、U 盘等所有磁盘自动运行前的方框内打钩即可,如图 1 所示。

图 1方法二界面

盘自动运行功能, 菜单中的其他保护选项可根据需要酌情开启,达到保护系统安全的目的。方法二 采用 Windows 优化大师,运行 Windows 优化大师后,选中系统优化,点击系统安全优化,在禁止光盘、U 盘等所有磁盘自动运行前的方框内打钩即可,如图 1 所示。

方法三 利用 win7 自带的组策略。 具体步骤是:点击 win7 任务栏的开始按钮,点击运行(R),在弹出的打开(O)框内输入 gpedit.msc 命令(见图 2),弹出组策略窗口 (见图 3), 依次点击 “计算机配置”、“管理模块”、“系统”、“关闭自动播放”即可。 注意:这个设置出现在“计算机配置”和“用户配置”两个文件夹中。 如果两个设置都配置 ,则 “计算机配置”中的设置优先。 另 外,此设置不阻止自动播放音乐 CD。

图 2 运行界面

图3 组策略窗口

4 结束语:一般来讲在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中, 技术性安全保护措施所占比例较少,而更多的是非技术性安全措施。 因此,应该认识到数据安全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问题,并且从技术上讲,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而对计算机系统的严格管理和规章制度是提高数据安全的有力武器,两者是相互相存,彼此促进的。

参考文献

第5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1.1直接授权

直接授权是指使用者直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又可分为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①一对一授权是指使用者根据著作权自愿许可原则,一对一地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②授权要约是指作者根据自己的版权授权意愿,在其出版的图书中刊登一页权利人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支付方式、使用方式以及保留权利等内容,该模式指引使用者依据授权声明合法使用作品,有助于免除一对一洽谈的巨大交易成本[1]。③创作共用(Cre-ativeCommons)协议作为一种相对宽松的授权协议,即除特殊说明以外,任何人可以免费拷贝、分发、讲授、表演某个站点的任何作品,但要注明出处或作者,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不能为某种利益而擅自更改或删除作者名发表在任何商业媒体上,而且如果基于原作品内容进行再创作,应按照与当前协议完全相同的协议分发最终作品[2]。

1.2间接授权

间接授权也称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权利授权给著作权机构,使用者向著作权机构交纳相应著作权使用费,著作权机构再将这部分报酬转交作者。间接授权又分为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①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相应活动,如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以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等。②由出版商、专业版权公司、技术服务平台商授权,是指作者将作品使用授权交由出版商、版权公司或技术服务平台商代为管理,使用者与出版商、公司或运营商洽谈授权事宜。

1.3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权利的法定限制,在不损害著作权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给社会公众保留获取信息、学习知识的自由空间[3]。作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重要推动机构,图书馆依法享有两项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也叫图书馆例外):①图书馆复制权例外。《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②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依据《条例》第6条第6项规定,建设开通的“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2008年开通)和“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2011年开通)等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相应的作品合理使用权;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在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适用于少数民族文字通行地区的翻译类合理使用。

1.4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须依法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降格为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23、33、40、43、44条分别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情形(即教材编写许可、报刊转载许可、录音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作品许可),《条例》第8、9条则分别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情形(即作品网络传播的远程教育许可和扶助贫困许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相关公益性数据库的开发利用都离不开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如根据扶助贫困法定许可规定,目前设在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依照法定许可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传播扶助贫困和适用基本文化需求的数字化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利用的困惑

2.1直接授权成本过高

虽然直接授权包括了一对一授权、授权要约和创作共用等多种方式,但授权要约模式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和单靠市场机制推行难度大[4],创作共用模式则由于协议较为复杂,作者正确理解协议有一定难度,并且协议普及力度不够,绝大多数作品并未加入协议,因此这两种模式目前还未得到广泛应用,无法成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主要授权方式。由此可知,一对一授权模式自然就成为直接授权的主要方式。同时尽管人类社会经过了数千年的科技创新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无法计量的信息资源,但是对当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最具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信息资源,大多数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因此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如果不事先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就无法对大多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传播,这就不可避免地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置于一种“海量许可”困境[5],导致直接授权交易成本过高,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遇到困扰。

2.2间接授权机制不畅

间接授权包括集体管理、由出版商授权、专业版权公司授权、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等4种方式。由专业版权公司授权的作品数量很少,同时也必须解决海量授权问题;由出版商授权,出版商往往凭借出版发行上的优势地位对著作权人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无偿获得作品网络传播权,因此大多数作者并不愿意一揽子将作品授权给出版商;由技术平台服务商代收代授模式主要适用于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作品,技术平台并不能很好解决纸质作品的授权和收费问题。因此以上3种方式应用范围均有很大局限性,并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相对而言,集体管理是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获取作品的重要间接授权渠道。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9条都明确规定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自由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这决定了我国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强制著作权人加入,因此其所代表的会员数量非常有限,目前还根本无法完全满足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海量的著作权许可要求。同时目前集体管理模式表现出一定的缺陷,如缺乏先进的技术平台,授权效率不高;滥用其垄断地位,侵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权益;存在较为严重的不积极维权的问题,这导致很多作者对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信任危机,影响了更多会员加入。因此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者来说,间接授权机制运行似乎并不顺畅。

2.3合理使用情形过严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以及《条例》第7条均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然而必须指出,为充分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对其有较为严格的适用限制:一是使用地点限制,即图书馆等只能在本馆馆舍内(馆域网)内向读者提供数字化作品;二是作品范围限制,即限定为本馆收藏时就是以数字形式合法出版的作品和图书馆为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制作的数字化复制件;三是使用目的限制,即对馆藏文献进行数字化应被用于个人研究、保存版本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并且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四是使用方式限制,即提供作品时应采用技术性措施,只允许用户在线阅读,不能下载全文。基于上述限制,绝大部分图书馆收藏的合法的数字化作品无法向广大读者提供,极大妨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收集以及后期推广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除第6条第1项至第6项、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目的是防止作者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规避《条例》规定的上述限制和例外。然而由于该法条仅仅是规定“作者的事先声明无效”,并未明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能否排除上述限制和例外,因此《条例》并不能禁止双方以合同协议方式排除上述合理使用的行为。在实践中,正是由于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资源提供方或著作权所有人往往凭借其强有力的卖方市场地位,隐性逼迫图书馆等用户单位签订“凌驾于法定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上”[6]的资源许可协议,不断挤压社会公众利益空间,由此导致图书馆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可能因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愿表达的资源许可协议约定的行为而产生侵权风险。

2.4法定许可方式过少

前已述及,法定许可的本质是将著作权中的一些绝对专有权降格成为一种合理报酬请求权,从而在作者的排他性权利和公众的合理使用之间构建一种中间制度。作为一种具有较高效率的著作权授权方式,法定许可应该有更大的应用范围。然而出于对法定许可会过多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担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纸质文献数字化、已购数字资源下载转化以及网络资源下载链接的法定许可制度,《条例》第8条、第9条也只是就网络传播方面规定了实施远程教育和扶助贫困的法定许可,并未明确规定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馆舍外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很显然,法定许可方式的过少也影响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需特色资源的合法收集和有效利用。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大多数法定许可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与其他国家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很大不同,准确地说应该是准法定许可制度,即同意著作权人以声明的形式排除法定许可的使用,这无疑极大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

2.5技术措施保护过度

技术措施保护是法律界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作品保护难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意在制裁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破坏有效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有意为牟利而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设备和服务的行为。为兼顾著作权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各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若干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例外情形。然而我国《条例》第12条仅仅规定了4种例外情形即为教学或科研目的、非营利为盲人服务、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以及进行系统或网络安全性能测试等,例外情形范围过于狭窄,与国外相比有较大差距。依此规定,图书馆进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时,对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在市场上无法购买的作品不得合理规避其技术措施,因为不符合法定的4种例外情形。此外,对于图书馆履行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自身在人类文化遗产保存方面的价值的至关重要的活动———数字文化资源长期保存,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允许图书馆享有规避数字资源技术措施的例外[7]。我国法律对作品技术措施的过度保护严重影响了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进程。

3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的出路

资源授权无法突破现有法律与授权资源无法满足读者需求是目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两难困境。虽然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最好现实应对措施是研究熟悉现行法律,并在法律给予的合法空间内开展工作,但这仅是权宜之计,非长久之计,根本出路是积极推动现行著作权法律的修订完善,争取法律给予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社会公众更大的法律活动空间,促进著作权法设计上的再平衡。目前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又于同年7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最后于同年10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以下简称草案三稿)。下面笔者结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情况来分析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著作权许可难题的化解程度。

3.1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治社会立法的方向。现代立法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交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旨在追求利益平衡[8]。法律是相关利益方相互谈判和协商、相互让步和妥协达成一致并使相互权利义务制度化、规范化的结果,是利益平衡的产物。著作权法就是一部关于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法律,其调节利益平衡的机制是通过设定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随着高新技术发展,传统图书馆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无可奈何地在数字空间下被打破,因为数字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本来面貌,促使信息创造者、信息传播者和信息利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由于网络的迅捷性、互动性、超时空性和整合性,数字化作品下载和复制成本非常低,不仅传播速度更快,而且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公众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非法利用作品的情形大规模增加,于是为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法规不断扩张,以弥补新技术带给版权人的实质性利益损失,如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却没有完善的权利限制措施,以致图书馆和社会公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导致著作权利益冲突或失衡[9]。2012年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就是为了重塑著作权利益平衡,在增加著作权保护条款的同时,相应拓展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条款,以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著作权利益分享与协调的新要求和本土文化事业与产业迅猛发展对著作权利用新保障机制的新呼唤[10]。

3.2完善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可分为自愿性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就属于自愿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管理活动。延伸性集体管理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起被北欧国家所采用,是指当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足够数量的权利人,并与之就利用作品达成协议代为行使著作权时,这种管理行为可以延伸至该领域内的其他非会员权利人,但是每个权利人可以以书面禁令的方式来阻止其作品遭到延伸性管理而产生的复制行为[11]。强制性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无论是会员或者非会员,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相关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接受集体管理,视为放弃该权利。该模式以德、法为代表。显然,完善集体管理组织是一种解决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所面临的资源著作权海量授权问题的核心方式,学术界对此主要提出了3点建议:①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改自愿性管理为延伸性管理或强制性管理。②建立统一著作权权利信息查询平台,开发版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③破除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引入市场竞争者,提高授权效率。草案一稿第60条、70条制定了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但由于社会反响强烈,该条款被指责为“被代表”、“被另行规定”[12],甚至有学者建议本次修改应暂缓设置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将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后再作考虑[13]。到草案二稿,第60、70条虽然依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过相比一稿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和自助点歌。再到草案三稿,则只规定了自助点播这一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范围。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由于对原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垄断性、授权效率的低下以及报酬获取的不公正的认识,极大影响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推动。因此,我们应顺应网络时代著作权利用的去中间化趋势,重构集体管理制度的角色即从交易参与者变为市场服务者[14],确立集体管理组织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更多的私人机构参与竞争,以打破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推动建立跨类型作品服务平台,以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效率。只有这样我国才有社会基础,才有可能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借鉴丹麦等国著作权法有关延伸性集体许可适用于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以及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等领域规定,以更好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3.3优化合理使用制度

作为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器,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合理使用适用范围的界定始终与传播技术的发展相纠结。全球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主要有3种:①因素主义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提出了四要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部分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该模式具有灵活性和概括性的优点,但也有易造成司法实践混乱的不足。②规则主义模式。以英国、德国、法国、中国为代表,如德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如临时复制、政府部门为公务而进行的复制等11种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该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但易造成立法的滞后。③综合模式。以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等为代表的抽象概括加具体列举综合模式。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采取的是规则主义模式,属于封闭性立法,缺少对合理性作统一判断的原则性标准,严格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同时法律规定的具体合理使用情形又过于严格,这自然非常不利于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因此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专家们建议,一方面我国应主动吸收因素主义模式所具有的优点,以利益平衡为总体原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三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要完善具体的合理使用条款,解决公益性机构收集、保存、使用、传播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豁免等问题[15]。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借鉴了国际条约的综合模式,将三步检验法加入合理使用条款之中作为判定要件,同时明确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合理使用情形。不过草案一稿和二稿有关三步检验法立法技术略有不同。草案一稿以单独条款的形式在第39条规定了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的客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与第40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客体既有已经发表的作品又有作品相冲突,因此草案二稿、三稿修改为:第42条第1款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类型,并增加第13项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或兜底条款———其他情形,在第2款则规定了三步检验法———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对此修改评价到:“草案在列举式立法的基础上,加入了抽象的判断要件,使司法上对著作权法所列举的行为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0]同时,从合理使用具体列举条款的修订情形来看,图书馆界等公共文化机构学者所提的大部分提议并未被采纳,如馆藏复制与网络传播豁免、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豁免、网络资源链接豁免等[15],这些豁免权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一方面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服务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服务模式、合理的用户控制和谨慎的资源控制,结合三步检验法来判定自身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从而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空间;另一方面继续关注后续的修订进程,积极反映图书馆界的诉求,即便在著作权法层面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取得合理使用范围突破难度很大,但如果能在未来关于其他情形司法解释中,能够包括适用于图书馆的新的合理使用类型,那么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一件幸事[16]。

3.4扩充法定许可内涵

法定许可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利用作品,但必须支付法定费用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17],以鼓励和促进对作品的利用和传播,平衡协调著作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前已述及,虽然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七种法定许可情形,但类型还是过少,因此很多学者指出图书馆等公益性机构所享有的法定许可权利范围过于狭窄,社会公众基本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建议:一是变“准法定许可”为“法定许可”,取消著作权人排除法定许可适用的权利,即去掉现有规定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前提条件;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定许可适用范围,赋予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包含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法定许可权,即建设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如果收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上网使用的异议,则应立即停止该作品网上的传播[18]。然而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多年的实践来看,权利人的报酬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过立法者认为,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其失败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一方面,草案一稿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草案一稿取消了法定许可制度中声明不得使用的例外(报刊专有声明除外),教科书法定许可增加了图形作品,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增加了专有出版声明,录音法定许可调整为合法录音制品出版后3个月,将广电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入广电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制度[19]。很显然,法定许可类型并未扩张,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法定许可权并未纳入修订条款,即便是这样,上述修改草案一稿的意在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的第46条和48条还是引起了音乐界的广泛质疑[20]。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定许可制度虽然具有授权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但也有定价效率低、法定交易条件僵化、不利于作品价值最大发挥的固有弊端],著作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另一方面更是由于音乐产业因网络盗版已遭受重大打击,而长期存在的法定许可制度并未给权利人带来实质性收益,由此带来的是音乐产业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极其不信任和激烈反对。后来在草案二稿、三稿中,删除了录音法定许可。由上可知,目前社会环境下,从著作权法律层面上设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对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机构来说,一方面是继续呼吁社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视和关注,另一方面是认真探讨研究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为今后著作权法律的再次修订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3.5限制技术保护措施

第6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关键词:石油钻井技术;管理措施;创新实践

针对石油钻井技术措施的应用,保证石油钻探的顺利进行,经过生产现场的实践检验,取得最佳的应用效果。对钻井技术管理措施进行创新,适应油田开发后期的生产需要,不断应用新的技术措施,提高石油钻探的效率。

1石油钻井技术管理概述

石油钻井技术措施的管理,达到油田石油钻探的需要,才能提高石油钻井的效率,降低石油钻探施工过程中的成本,不断提高石油钻探的经济效益。依据石油钻井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井喷及井喷失控事故,会给石油钻探带来严重的危害。应用平衡钻井技术措施,采取压井液的循环方式,避免发生井喷的事故。而钻井新工艺技术措施的实施,利用欠平衡钻井技术,使井筒压力略低于储层的压力,必须实时进行压力的监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通过气体钻井技术措施的应用,大大降低对储层的污染,提高了石油钻探效率,但是存在着安全隐患,需要岗位员工及时有效地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应用高新技术措施,达到预期的钻探目标,才能保证安全平稳的钻探施工,完成石油钻井任务。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石油钻井施工现场,应用计算机管理钻井施工过程,实现了钻井施工的自动控制和管理,减少井场的施工人员,保证安全施工。通过对井下钻探设备的革新改造,使其具有自动控制的功能,不断提高机械钻速,减少对岗位员工的伤害。通过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引入,使石油钻井工艺技术措施满足数字化油田的需要。

2石油钻井技术管理措施的创新实践

各种石油钻探新工艺技术措施的应用,达到提高石油钻探速度的目标。针对石油钻井现场的实际情况,优选合适的钻井技术措施,在进行钻井施工设计时,优化石油钻井技术,通过强化石油钻井技术的管理措施,不断应用新的钻探技术,达到高效钻探的目标。

2.1欠平衡钻井技术措施的应用

欠平衡钻井技术措施是一项新的工艺技术措施,应用欠平衡的钻井条件,保持井筒的欠平衡状态,避免钻井液对储层的污染,属于清洁的钻井技术措施。欠平衡钻井技术措施结合井控设备的应用,可保证安全钻探,提高石油钻井的经济效益。对钻井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高,需要井口的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生井控溢流的状况,立即启动井控设备,进行关井处理,防止发生井喷事故。

2.2喷射钻井技术的应用

喷射钻井技术措施是建立在高速射流作用理论的基础上,通过高压的液体喷射作用,破碎岩石达到石油钻探的目的。节约钻头的使用,降低了钻头及钻具的磨损,使石油钻探的成本大大降低,达到高效钻探的技术要求。喷射钻井作业施工应用水力破岩的效果,完成石油钻探任务。通过优化钻头的选型,优化钻井施工参数,增加泵压和排量,不断提高机械钻速,满足高效钻探的需要。

2.3水平井的钻井技术措施

为了提高油田开发的效率,应用水平井的钻探施工,减少钻井的数量,能够将水平方向一定区域内的储层的油流开采出来。对于水平井钻井的施工设计非常重要,将水平井钻井分为几个不同井段的钻井施工,垂直井段的钻探和常规的井筒是相似的,而造斜井段、稳斜井段及水平井段的钻探,是水平井钻井的难点,需要合理优化钻具的组合,利用井眼轨迹控制技术措施,保证水平井的井眼轨迹符合设计要求,才能钻探出优质的水平井,满足油田开发后期,剩余油开采的技术要求。

2.4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措施的应用

为了合理控制井眼轨迹,通过对地质资料的精细研究,应用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措施,合理设计钻具组合形式,优化钻井液体系,避免由于钻井液循环不利而引发钻井事故,同时避免对储层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应用绿色环保的钻井技术措施,钻探出优质的井眼轨迹。通过高效的固井施工,保证固井质量,应用射孔完井等方式,将井底和油层连通起来,为后续的油田开发提供保障措施。

2.5钻井井控技术措施的优选

为了保证石油钻探的安全,实施钻井过程的井控管理,建立健全井控管理措施,应用井控设备,保证石油钻探全过程的安全。应用井控管理措施,由专业的井控管理人员对钻井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的井控管理,保证安全钻探。

3结论

通过对石油钻井技术管理措施的创新实践研究,优化石油钻探工艺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石油钻井的效率,满足油田开发的需要。不断创新研究石油钻井新工艺技术措施,提高石油钻井的质量。各种欠平衡钻井技术措施的研究和实践,利用气体钻井的模式,减少对储层的伤害,最大限度地发挥钻井新工艺技术的优势,达到最佳的钻探效果。今后的石油钻井施工过程中,不断研究新工艺技术措施,将数字化管理模式应用于钻井施工现场,不断提高石油钻探的自动化程度,满足数字化油田开发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恒元,李红燕,李军成,等.石油钻井技术管理在提速提效中的作用[J].中国科技纵横,2016,(3).

第7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策略探析

当前经济一体化发展形势下,电子商务,作为在网络技术环境中,通过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在线商品交易、金融资本交易及其商务活动的过程,成为推动当前经济贸易快捷化运行的重要模式。由于电子信息资源市场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商业信息的安全问题成为当前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弊端。本文从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性能的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中的各种安全防范技术进行了分析。

1.电子商务的内涵特征分析

电子商务,是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随着计算机信息通讯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以开放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为基础,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各种商业贸易活动为核心,基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方式,在法律范围内由从事商务活动的交易双方在不谋面的情况下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实现网上在线交易购物和电子支付等各种商务活动、金融活动以及相关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2.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能分析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能表现在安全隐患安全要素以及安全需求等几个方面:

2.1 安全威胁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往往存在相关商务信息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被非法窃取、篡改或假冒等安全隐患现象,既破坏了商务信息的完整性,网络非法攻击者通过假冒合法用户或者模拟虚假信息来实施诈骗行为,也降低了电子商务信息的精确度和诚信度,对电子商务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

2.2 安全要素

构成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主要包括相关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完整保密性、信息的可鉴别性及不可抵赖性。保障电子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商业性信息保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电子商务方式下,通过在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为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标识,保障了商业信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2.3 安全需求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具有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等安全需求。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要求相关商务信息具有严格的保密性能, 相关信息数据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未经授权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不得泄露给其它非授权性用户使用。电子商务信息的不可否认性避免了交易发生后的某方否认自己的商务行为的特性。

3.当前采用的主要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当前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技术:

3.1 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是保障相关信息保密性、完整性的核心。按照密钥的不同,加密技术主要有对称型密钥体制和非对称型密钥体制。

① 对称型密码体制

相关信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都必须使用相同的密钥对消息进行加密和解密运算。对称加密算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开销小、加密速度快,被广泛应用于对大量数据文件进行加密。

② 非对称型密钥体制

具有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密钥。公开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加密,私有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解密。实际应用中通常将两种加密技术结合起来,先采用公钥密码传送加密密钥,再用私钥密码加密传输信息,从而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

3.2 安全认证技术

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仅有加密技术不足以保证交易安全,身份认证技术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另一重要技术,包括数字签名技术、数字证书技术等手段。

①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技术是进行身份认证的技术,它是运用数字摘要技术,为防止他人对传输的信息进行篡改或破坏,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保证信息发送者对发送信息的不可抵赖性而采用的在数字化文档上进行数字签名的安全保障手段。目前的数字签名是公用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主要有RSA签名、DSS签名和Hash签名三种签名方法。

②数字证书技术

数字证书是公共密钥体制中的密钥管理媒介,并将公钥和实体身份信息绑定在一起,并包含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通常由具有权威性、可信任性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颁发。数字证书技术是一种能够有效管理公钥分发,保障公钥以及与公钥有关的实体身份信息真实性的安全保障措施。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中用于公钥的分发、传递、证明电子商务实体身份与公钥相匹配。

4.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性能的策略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复杂化发展,加强电子商务安全运行的重要策略如下:

4.1应用电子商务安全保障技术

灵活运用加密技术,通过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来实现的身份认证是实现网络安全的重要措施。在电子商务WEB服务器和客户端浏览器之间建立安全链接,能保证信息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防火墙能够有效地监视网络的通信信息,并记忆通信状态,它的应用可以有效的减少黑客的入侵及攻击,保障网络节点的安全,优化网络系统环境,为电子商务运作提供了安全平台。

4.2完善电子商务安全配套措施

电子商务的安全配套措施主要在于针对关键性安全保障技术进行创新突破,提高运作效率,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开发大型商务网站,发展与之相配套的物流公司,尽快对电子商务的有关细则进行立法,建立严格的内部安全机制。完善网络安全维护日志,记录与安全性相关的信息及事件便于跟踪查询,对重要数据信息要及时进行备份并针对相关数据信息和数据库进行加密保护。

4.3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运行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网站,要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综合性能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综合采用包括防火墙技术、病毒检测技术、数字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多种安全保障技术防护,完善安全防护运行体系并确保系统信息数据的安全与保密。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创建和谐的商业运行环境。

第8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关键词:数字艺术;文化价值;生态

检 索:.cn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832(2016)01-02-0073-03

Digital Art the Cultural Value of Ecological Regression

ZHAO Wei, ZHAO Hao(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Chin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on the cultural ecology and ecological brought a revolutionary impact of art, in order to ensure orderly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art, digital art ecology system of the whole balance, purify the digital art works transmission channels, from several aspects to take practical measures, this paper tries to lead the digital art and culture value of ecological regression.

Key words :digital art; culture value; ecological

Internet :.cn

数字艺术的产生和迅速崛起预示着一个新的文化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整个文化生态和艺术生态带来了具有革命性的影响,带来了人类艺术史上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新挑战:艺术德行的缺失和轻视、艺术本体性、目的性弱化;艺术人格的扭曲、传统艺术形式和审美体系的消解、艺术产品的异化低俗、艺术规范的随意性破坏等,因此,建构新的适应数字媒体传播特性的新的精神、内容、规范、制度,促进我国艺术生态和艺术传播的良性发展,确保数字艺术以及整个社会文化的生态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为确保数字艺术有序健康发展,保持数字艺术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净化数字艺术作品传播的渠道,应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发挥数字艺术文化的正向价值,引领数字艺术文化价值的生态回归。

一、 建构科学系统的数字艺术文化价值生态体系

数字技术的出现,重构和超越传统艺术的生态体系,数字艺术生态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每个环节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延展性。

建构数字艺术文化生态体系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理念层次和行为层次,以及致力于把理念层次落实到行为层次的中间层次――生态教育。理念层次就是在保证不损害艺术真实的基础上用技术的、艺术的、立法的、行政的、传媒的等一整套措施来规范互动型数字艺术的创作、传播与接受;行为层次包括教育、收藏、资金、技术、推广、策展和批评体系等环节,使其渐臻佳境。生态教育方面首要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德才兼备的数字艺术生产人才,制定实施切合可行的、适合学生发展的“产学研”全方位的教育模式,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教师进修培训的支持力度,有能力的院校可以建立跨院校、跨专业的数字艺术研发中心,从而提升数字艺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实现整合资源,师资共享,共同开展科研攻关,解决数字艺术作品创作、传播、消费、运营和服务等环节中的一系列关键难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跟踪研究、对策性研究,形成学科优势。

二、 依托高科技的技术监管手段,强化文化立法

数字艺术的蓬勃发展使传统艺术长期以来建构起来的艺术生态体系和艺术秩序发生了质的改变,始料不及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其中突出的有网瘾问题、数字艺术作品低使俗化问题、数字谣言问题以及数字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

以技术管理为依托,是实现数字艺术监管的重要保障,只有积极寻找数字技术上的突破,,才能更好的引领数字文化的正确导向。要加强数字技术监管人才的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网络安全技术平台,重视信息系统安全领域核心技术的研发,对数字媒体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性和作品的合理性进行常规和周期性检查和测试。通过技术鉴定、实名验证、登陆等级等方式遏制盗版和低俗艺术作品的传播。

同时,要制定专业的“数字艺术知识产权法”,对数字艺术作品的版权进行有效规范和保护,力求在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监督不作为和大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淡漠的状态。首先明确禁止创作伪劣、低俗的数字艺术作品,并切断其传播途径;其次建立诚信档案,形成合理的奖惩机制;同时禁止利用数字艺术变相制造和传播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数字产品。

三、 大力倡导低碳数字艺术的研发

数字艺术的产生改变了传统艺术长期建构起来的德性秩序,呈现出日趋严重的低俗化、致瘾化、虚假化和泛自由化等高碳病象,此外,数字艺术也生产出一种新型的数字生存方式,数量庞大的“手机族”和“电脑族”等数字人群的爆发已经开始对人类的身心健康和未来生活产生影响,甚至对国际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遏制高碳数字艺术的根本之策是大力倡导低碳数字艺术的研发。

低碳数字艺术是指美学价值和思想内容上的正营养价值,具体体现为愉悦精神、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启迪思想功能的艺术作品,符合人类自由、健康、和谐发展的长远目标。

首先需要重视的就是对数字艺术创作者职业道德的自律。客观、真实是低碳数字艺术正确的价值导向,因此,对于数字艺术创作者来,应当摆脱世俗功利的影响,保持清醒的艺术眼光和职业良知,把艺术作品的精神内涵和思想底蕴放在首位,以社会上有正能量的事件和人物为基本素材,通过数字技术,创造出能给欣赏者或消费者带来积极向上、有审美享受的艺术作品,真正体现数字艺术作品的品味和趣味,营造良好的数字艺术作品的道德氛围,这是倡导低碳数字艺术研发的捷径之一,从而引领大众文化的新走向。

其次,针对数字艺术作品随意被篡改、被抄袭、未经授权转载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情况,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各种数字化作品进行著作权统计、认证,从而为今后维权、开展版权交易等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再就是利用技术手段推行网络实名制,明确网民上网的权利和义务,让网民的言行在阳光下进行,接受道德的约束和舆论的监督。

四、 对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的生态继承与发展

(一)中国传统文化是现代数字艺术设计的基础和创作源泉

高科技强化了作品的表现力,但也会削弱作品的人文内涵。好的数字艺术设计作品是文化和艺术的载体,其不仅体现高技术,也注重文化的内涵。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人文思想,这些丰富文化底蕴和巨大的文化宝藏为数字艺术创作者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艺术灵感和创作源泉。因此,在数字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要求创作者不能简单机械的模仿,必须延伸传统艺术的历史脉络,了解传统文化的精髓,立足本土文化。以长期积累的艺术经验和审美创造为基石,在传承的基础上实现生态创新,升华提炼出有时代特色的数字化艺术语言和审美体系。把民族传统艺术的内涵和审美观与数字艺术的高端创意、技术相结合,打造出新的民族文化的艺术形式,使之成为当今时代的艺术主流,形成新型的艺术生态模式。

(二)数字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

人类艺术史上有很多精彩绝伦、应该流芳千古的艺术瑰宝,由于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战争的摧毁、岁月的流逝、文物商贩的买卖中永远无法展现在世人面前,尤其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强烈的口传性质,如果得不到保存,一旦消逝,也就永远的毁灭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逝,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巨大遗憾,也是艺术的巨大损失。因此,在数字技术成熟的今天,很多国家都利用这一技术复制、保存、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珍贵的艺术资料,让后人有机会一睹经典艺术作品的真容。

例如,中国的敦煌壁画、彩塑由于地处戈壁荒漠,常年风沙洗礼已变得十分脆弱,在敦煌艺术专家和浙江大学计算机图像专家的共同努力下,对敦煌濒危壁画进行复制、保护、修复,把一些变色、褪色、脱落、部分损毁的壁画复原成当初金碧辉煌的景象。与敦煌类似,背景故宫博物院、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全国各省市的博物院、美术馆都有类似的保护措施,真正的利用的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艺术生态空间的扩展。还有上海世博会的《清明上河图》,就是利用数字技术,真实、动态的复原了清明上河图的全景,堪称技术理性与艺术感性的完结合;另外,少数民族的服饰艺术、数字博物馆的建立、老字号品牌的文化创新都是在数字化背景下实现文化生态变迁及保护传承。因此,在让国人无比震撼和惊叹之余,无不为数字技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传承和发展做出的贡献感到欣慰。

五、数字艺术传播过程的规范化

可以说,数字艺术开始给相关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 然而,正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之下,数字艺术在传播过程中面临德性失范的问题,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数字艺术过度娱乐化等等问题的频频发生,说明我们必须正视当前数字艺术传播的德性失范问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重新构建数字艺术传播秩序,以使得数字艺术不偏离艺术之真实内涵,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自身良性传播,彰显自身价值,更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一) 把好数字艺术传播关

一个高端的有价值的数字艺术作品的传播即要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求,又要能实现艺术生产的经济价值,因此应当对数字艺术作品的流通传播严格把关,对那些不健康的、不符合大众审美品位的数字艺术作品要坚决抵制,艺术作品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有效的“过滤”机制,使其屏蔽在数字文化市场之外。这样一来,那些假冒、伪劣的数字艺术作品就失去了生存空间,经济效益链自然也就断裂了,数字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生产者不得不放弃这种低俗化营销的手段,转而进入正常的传播模式,形成了良性循环。所以,从数字艺术传播这个环节来缓解数字艺术市场面临的道德危机,是一种很根本的手段。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媒体、网络、手机等信息传播手段,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经典的数字艺术作品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正能量,形成正确的传播引导。

(二)净化数字艺术作品的消费环节

长期以来,数字艺术消费者养成了一个固有的消费心理,认为数字艺术作品的消费都是免费的,肆意的享受着“免费的午餐“,无视于数字艺术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版权。因此,应该适度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使其逐渐摆脱免费盗版模式,让每个数字艺术消费者都能保持德行消费,从而净化数字艺术市场,保证其健康发展。

另外,数字艺术特有开放、民主、匿名、低成本等特性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话语权,不可避免的一些庸俗、低劣的数字艺术借助这个渠道和平台任意散播,这就要求数字艺术作品消费者在进行艺术消费的同时,要欣赏那些具有艺术审美品位和道德水准的艺术作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追求真善美的艺术作品,坚决抵制和排斥文化垃圾,使生产这些文化垃圾的人和垃圾产品失去市场,切断其利益链,真正实现数字艺术作品的理性消费。

数字艺术的发展改写了传统艺术的生态模式,使我们不得不面对客观存在的艺术生态危机,需重新进行文化的反思和价值的考量,因此,应尽快构建完善、有机、系统的数字艺术生态体系,保证我国数字艺术事业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课题为黑龙江省文化厅艺术科学规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4B050。本课题受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培育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XP2012-12。

参考文献:

第9篇:数字化技术措施范文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网络技术;建设发展

当前,数字图书馆已经成为一个地区和国家文化发展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信息资源共享和全球化发展已经成为时展的趋势,而我国网络信息技术也得到普及,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了条件。图书馆在原有纸质图书资源的基础上,要认识到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效的建设措施,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推动我国信息文化水平的提升。

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性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信息文化水平的反映,也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载体。对我国来说,建设数字图书馆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字图书馆建设可以极大加快信息传播速度。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中,通过书信以及人们口头交流,传播效率低下,不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同时,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改变了以往信息存储、加工和传播方式,借助网络环境和高性能计算机等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能够提高国家文化竞争力。

(二)数字图书馆建设可以加快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建设要求具有相应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并对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具有较高的要求。这就对我这一领域的技术提出了挑战和要求,促进各项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些高新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对我国知识创新体系的建立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数字图书馆建设为终身学习提供基础。传统信息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而数字图书馆提供了便捷经济的教育方式。如学校可以采用数字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书籍资料,减少学生自己购买的负担,让每个学生平等获得信息资源,真正实现科教兴国。另外,数字图书馆建设也为每一个社会公民读者提供了平台,都可以利用这一平台来获得知识,不断充实提高自己,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

(四)数字图书馆建设可以创新服务模式。数字图书馆改变了传统图书管理和服务方式,使得很多图书管理员从现实走入数字网络,他们将做网络上为广大读者提供检索和解答服务。读者通过数字图书馆平台获得文献资源遇到困难时,可以求助在线管理员,他们将成为捕捉和整理信息的专家,并为读者解答提出的问题,以及帮助读者获得数字图书馆中的文献资源,极大改变了传统的服务方式。

二、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发展措施

(一)借助最新技术建设数字图书馆

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离不开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利用。例如,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等,这些技术需要将其应用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这也对相关人才需求提出了高要求。需要我国的专业技术人才积极的吸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理念,并与我国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利用国际先进的技术,创具有国建际水平的数字化图书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要与时俱进,及时的将最新技术应用到其中,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

(二)注重建设与科学教育相结合

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其他物力,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要想保障数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需要将其与科学教育相结合,互相促进发展。我国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与科学研究领域和教育领域的紧密结合,能够满足科研和教育对数字资源的需求,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同时,科研和教育发展以及对数字图书馆的依赖,也能够为数字图书馆带来经济效益,促进数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例如,数字化图书馆示范系统重大应用课题开展建设,不仅能够保证我国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正确导向,同时也能够保证最先进的技术成果能够迅速转化为应用产品。

(三)数字图书馆建设应有全局意识

在传统图书馆中,由于图书馆分布在各个地区,每个图书馆之间都会有相同的书籍,这是为了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而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网络技术使得数字资源可以共享,所以,数字图书馆建设应当具有全局意识,对于同一本书籍,在一个图书馆输入到数据库后,其他图书馆应当共享这一信息,避免重复录入相同书籍信息,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这一建设过程中,国家应当做好科学的协调管理,采取统一的规划措施,切实做好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工作。

三、结语

总之,要认识到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到信息资源共享和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并采取有效的建设措施。如引进关键信息技术,坚持科学研究和建设紧密结合,平衡好公益性和盈利性之间关系,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推动我国信息文化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何晓刚.刍议信息时代下智能化高校图书馆的构建[[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3(04)

[2]曹晓霞.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及发展对策研究[J].图书馆,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