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公司法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公司法审计报告

第1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风险管理是公司实现持续经营的保证,风险管理审计是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活动以及风险管理报告进行的审计。本文简要介绍了德国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对我国公司在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审计上的启示。

1.前言

近10年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公司危机和失败使公众对公司治理、公司风险管理和报告提出严厉批评。回应这些批评,德国管理部门出台规定要求公司设立风险早期确认制度(riskearlyrecognitionsystem)。公司不仅要建立相应制度,还要对当前及预期状况进行公开披露,从而产生了公司风险管理审计。

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的内容包括:评价公司是否设立了适当的风险早期确认制度、措施是否适当、监测方法是否有效。但是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内容及审计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审计不能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德国在1998年制定了“公司控制和透明度法”(lawofcorporatecontrolandtransparency),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内容和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程序作了规定,可资借鉴。

2.德国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的法律要求

2.1.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和风险报告的内容

风险是在达到既定目标过程中信息缺失导致的,包括策略确定和信息不足两个方面内容。WWw.133229.CoM信息不足缘于因果关系的模糊不清,策略确定是在实现一个或多个既定目标过程中基于对经济行为的分析而采取的成功或失败的策略。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二种理解,广义的风险指背离既定策略的多种可能性的综合,狭义的风险仅指对既定策略的潜在的反向背离,德国的“公司控制和透明度法”采取的是狭义的风险概念。风险实质上危害了公司的持续经营,对净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损害。

风险管理旨在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风险的早期检测(风险的界定、分析和评估)、相关信息的收集、风险测量方法的选择和实施、风险控制实际效果的评价等环节。德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者采取合适方法,尤其是要设立监测制度对可能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开发活动的风险进行早期确认。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控制制度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制度由与业务紧密相联的固定控制措施和独立的控制方法(如内部审计)组成。母公司必须在整个集团内实施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因为危及持续经营的风险可能源自子公司。当局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审计职业界在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内容方面也为公司提供了多种方案。

在管理委员会的报告中披露公司未来开发方案的风险方面,风险早期确认制度是获取、分析和评价风险的先决条件。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必须提供这种风险报告,而且报告的内容必须详细且准确,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公司经济状况的透明度。风险报告并无相应的国际标准,从2005年起欧盟也要求公司报告“面临的主要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一些非官方的标准制定团体所作的声明或陈述也可视为风险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rshfa1、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gas5。gas5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报告,也推荐一般公司在风险报告中采用。按gas5,风险报告的内容包括:风险管理过程的详细描述、按风险种类分类的重大风险的定性和定量数据、风险政策实际或预计的测量表、公司风险状况的预期结果。因此,风险报告应提供比风险早期确认制度能获得的更多的信息。

2.2.审计人员在监督公司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德国的“公司控制和透明度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与英美公司的单层委员会不同,德国公司采取双层委员会,至少德国的有限公司要设置监督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聘请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为保证审计机构与管理委员会无关,德国上市公司由监督委员会指定审计机构。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强制设立风险早期确认制度有两个主要目的:首先,上市公司的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必须由独立的外部权威机构审计;其次,监督委员会通过审计报告获取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相关信息以辅助其履行监督职责。审计机构也必须对风险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写出书面的审计报告或意见书表明审计结论。

在公司风险管理中,审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公司风险报告的可信性以及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遵循。虽然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决策者对考虑到或了解到的与自身有关的风险的反映不是强制审计的范围,但为了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审计人员必须考虑相反措施来检测风险。此外,审计人员在进行咨询或在法律规定下可影响公司风险政策。实际上,检测或了解到风险后的反映策略的选择、执行和效果是由监督委员会评估的,监督委员会开会时可请审计人员参加以便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更好的指导。

从理论上讲,法律对审计主体和审计标准进行管制,但它既不能给审计人员提供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和风险报告的具体内容,也不能提供具体的审计程序。德国的审计人员在风险审计中遵循德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准则,但这样的准则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代替法院的司法解释。

3.德国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的内容

3.1.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审计

(1)审计方法和审计标准

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体系都属于审计的内容。审计测试的主要种类是内部控制测试,一般测试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和运行方面的有效性。法律和相应的立法文件即为审计标准,也是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格、方法是否有效的标准。应对公司特定风险状况以及公司管理者和雇员的风险习性进行分析评价,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估算。通过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实施法定审计,审计范围扩大了,不仅要考虑会计和内部控制,而且要顾及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检测集团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如果遇到数据不足难以对整个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时,审计人员还可以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为了减轻审计时的时间压力,集中精力于财务报告的审计,可以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预先进行检测或进行中期审计。

(2)审计程序

①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内容的确定

公司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文本是审计人员主要的获取审计信息的工具。审计人员应根据文本确定法规的规定是否已彻底全面地在公司存在,并编制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详细目录。文本的缺失或不完整都应引起对制度稳定运行的怀疑,公司不能提供相应文本时审计人员必须通过调查记录下风险早期确认制度,也可拒绝审计。

②风险早期确认制度设计效率的测试

审计人员应就风险早期确认制度中立法者关注的相应措施的效率进行测试,内容主要有:制度覆盖内部和外部风险范围的完整性和弹性;通过合适指标对相应风险进行辨别的完整性、适当性和提前性;采取合适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估计的可理解性;履行法定责任披露必须报告风险的可核性和及时性;内部控制措施的充足性等。

③风险早期确认制度运行效率的测试

在理解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调查其运行效率和在整个审计期内的持续应用状况。应使用分析性程序和抽样方法检测相关的风险处理规则是否一直得到遵守,尤其应评估:风险的识别、分析、估计和报告;以内部控制协会的审计程序和工作文件为基础建立的风险控制系统。

3.2.风险报告审计的内容

虽然审计风险早期确认制度时并不需要单独评价管理委员会在检测和报告风险信息上的反映,但在审计公司作为管理报告组成部分的风险报告时这种评价是必需的,因为这样可以确定:风险报告是否与财务报告一致、是否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理解一致、是否对公司的状况进行了公允的表述、是否公允地表述了公司未来发展的风险。

虽然精确地预测未来的数据是没有可核性的,但审计人员也能保证风险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是诚实的或慎重的。德国立法当局责令审计人员检查预测数据是否有用,预测的前提是否现实,是否运用了正确的预测技术。风险报告审计旨在诚实性、拟真性和透明度,这对审计界无疑是极大的挑战。

审计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和审计风险报告之间的联系是明显的:一方面,要评价风险报告的公允性必须借助于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理解;另一方面,风险报告又支持审计人员的风险评价。因为风险报告必须包含风险处理和预期效果的信息,从某种程度上讲,风险报告审计涉及到风险管理所有方面。

3.3.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必须向监督委员会提交书面审计报告,随同公司年报一起公开呈报。审计报告中应表明:公司是否能持续经营、对风险报告的修正、集团公司的风险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公司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审计结论、是否采取必要程序改进风险早期确认制度。如果没有反对意见,审计报告应简洁。德国的法规和会计准则都不要求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进行描述,也不要求表述具体的改进意见。

审计意见应就公司管理当局履行法律规定的情况表述最终结论,必须对公司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报告表述的公允性进行评价。对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异议不影响审计意见,除非风险早期确认制度的缺陷导致风险报告或其他财务报表出现令人误解的表述。

4.德国公司风险管理审计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的风险管理审计无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我们很少听说德国公司因风险管理不力而导致公司失败或陷入困境的事例。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因风险管理不力而陷入经营困境或财务困境的比例大幅升高,而且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人由于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缺失或滞后往往遭受巨额损失。要改变这种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促使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我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吸收德国的经验。

1.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英美模式是市场竞争模式,股权高度分散,所有权与管理权高度分离,公司治理结构只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德日模式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具有上下级层级关系: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下设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有上下位之别,前者是上位机关,后者是下位机关,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德日模式虽然在决策和经营效率上从理论上低于英美模式,但它使公司经营者接受多方位的监督并形成了一种良性制衡机制,这是德国公司丑闻很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建立我国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时,我们要吸收英美模式的经验,更应借鉴德日模式的长处。比如在公司风险管理方面,像德国公司一样将外部审计机构纳入公司治理机构,显然比美国公司单纯依靠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管理审计优越。

2.对风险管理审计的重新认识。我国目前的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研究一般都把风险管理审计视为公司内部审计范畴,这与德国将其既视为内部审计又主要作为外部审计范畴是有重大区别的。我国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于2004年10月颁布的coso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或是其前身,于1992年发表并于1994年修订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coso报告认为,风险管理建立在内部控制基础上,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coso报告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会计学会(aaa)、财务经理协会(fei)、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五个学会共同组成的treadway委员会颁布,有极强的美国背景,与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如前所述,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英美模式,基于coso报告的我国公司风险管理审计自然存在许多不足,如不能充分利用外部监督资源、公司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失效导致的风险审计不作为等等。在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参照德国的公司风险审计理念重构我国的公司风险管理审计体系有其合理之处。

第2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近年来,上市公司经营失败、公司舞弊的指控以及财务报表的重述(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充分性上。但综观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可以发现,像安然、新加坡中航油等财务欺诈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够充分,如新加坡中航油就一再强调公司有“严格的风险控制程序”,只不过这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因此,管理当局如何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报告成为当前紧迫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定人手,结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意义,分析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对我国的启示。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内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2年的33-8138号提案中首次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诠释,该提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设计的控制程序能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的业务活动经过合理的授权;保护公司的资产避免未经授权或不恰当的使用;公司的业务活动被恰当的记录并报告,从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编报要求。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2002,本文简称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必须就管理当局建立和保持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程序内部控制的职责进行报告,并报告管理当局对这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同时,该条款及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准则要求从事审计的会计事务所也须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和管理当局的评价发表意见。为了配合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有关内部控制规定的实施,SEC在2003年6月正式的最终规则中提出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操作性定义,SEC规则规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者公司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设计或监管的,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的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合理的保证。具体包括以下控制政策和程序:(1)保持详细程度合理的会计记录,准确公允地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2)为下列事项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对发生的交易进行必要的记录,从而使财务报表的编制满足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公司所有的收支活动均得到公司管理当局和董事的合理授权;(3)为防止或及时发现公司资产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未经授权的取得、使用和处置资产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从SEC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一,内部控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SEC将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考虑限定在财务报告编制的内部控制范围内,因此使用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一术语。其二,SEC期望其所定义的内部控制与COSO委员会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目标相一致。其三,上述第3点是针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提出的,表明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萨班斯法案404条款与SEC规则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主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报告。该份报告包括在公司按年度提交给SEC的表格中,为此,SEC已经为其注册成员制定了规则,要求公司提交的表格必须包括:(1)管理当局对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具体为:关于管理当局建立和维护适当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责任报告;管理当局用于评价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框架的报告;管理当局对到最近年末为止的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包括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声明,其中,必须披露管理当局所认定的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重大弱项,如果存在一个或多个重大弱项,则管理当局不得认定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一个声明,即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包含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机构)已经对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意见签发鉴证报告。(2)会计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提供审计人员对管理当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意见的鉴证报告。(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动,对于任何重要影响或可以合理预期将重要影响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动都应予以披露,该项披露要求从2003年8月14日起生效。

二是SEC的S-K规章要求管理当局披露公司主要执行官、主要财务官或履行类似职权的人员在对报告期间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就企业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评价。

三是SEC要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署两个书面证明,包括在公司提交的表格中。这两个书面证明是萨班斯法案302和906条款所要求的。(1)302条款要求在呈交SEC季度和年度报告时提出证明:包括已经核查了某个确定注册公司的特定报告;报告中没有存在任何重大的错报和漏报而导致对本期报告产生了误导性的信息;报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公允地反映了注册公司在所报告期间和时点上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状况;对建立和维护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承担责任;已经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披露(或者行使相同职权的人)等。(2)906条款包括对具体联邦犯罪法典的证明,如证明报告是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条款要求,报告中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意义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有关规定要求报告管理当局建立和保持充分的公司财务报告程序内部控制的职责:并报告管理当局对这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界定了管理当局的责任管理当局必须承担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责任,并运用恰当的控制标准(如COSO标准)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形成的评估结果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同时签署一份关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申明。为取得足够的证据支持管理当局的评估结果,管理当局可以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或第三方的工作,将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基础。相应地,管理当局可以雇佣外部审计师之外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来帮助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强调“人”的重要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应包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法律顾问、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经营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各个方面,明确了评估的每个行动步骤由哪些高级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以确保按时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当局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一方,直接参与信息的制作,在信息的传输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广大

的股东(投资者)属于被动接受信息的一方,处于劣势。因此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机构通过制定会计准则、证券监管等,设置外部审计人员、投资分析人员等中介人员,以形成公司财务报告供给链,如图1所示:

在该供给链中,为保证投资者得到准确、及时的信息,其信息传输渠道的各个主体都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但由于公司管理当局是信息输出的起点,因此,公司管理当局对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满足外部使用者的财务报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要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合法合规性,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有效,其有效性由管理当局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发表财务报告内部有效性声明进行合理保证。

(四)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为管理当局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程序提供建议,使管理当局认识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并且能够通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时发现重大控制缺陷和重要管理要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向法律顾问、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中的内部控制薄弱之处,使公司财务报告情况更为透明,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萨班斯法案和SEC有关规则提出的一系列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和报告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一)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目前,我国仅有2001年10月证监会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通知”中对内部控制评审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聘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内部控制评审报告。而在其他规范中,没有对管理当局进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强制性规定。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失败和公司舞弊指控的增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这就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内部控制评价提出明确要求,将财务报告错误表述的风险降低到一个恰当的水平。

(二)制定相关规定要求管理当局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管理当局不仅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而且应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对外报告,以使外部投资者能够确定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的程序合规合法,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性提供合理保证。

(三)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目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没有对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形成一致的意见。由于独立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时,主要是针对财务报告形成过程中所有重要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因此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内容时,一方面应根据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达成的业务约定书内容,另一方面还需考虑审计师在审计初期确定的审核标准。除了独立审计师的审计外,企业自身进行评价时的评价内容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3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Carslaw和Kaplan(1991)研究了1987-1988年新西兰公众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规模较大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存货盘点是容易出现差错的高风险领域,并且有的存货在空间上也较难盘点。由于金融类(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投资行业)公司一般没有或仅有少量的存货,这就大大减少了审计师盘点存货的时间。因此,金融业公司存货比重低的这一特征使得其表现出更少的审计报告时滞。研究中还发现,与标准审计意见相比,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有着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净收益为负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即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会推迟安排审计师进驻公司的日期,从而为通过盈余管理来粉饰报表提供充足时间。此外,负债比例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延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特殊事项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样本公司被按照大股东控制和管理层控制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研究后发现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相比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外部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更高。然而,事务所是否为以及公司会计年度结束日是否处于审计师忙季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审计师变更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一方面,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这是因为在审计师与客户的“磨合期”中,后任审计师需要一定的时间去熟悉公司的会计记录、日常经营、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前任审计师的工作底稿(DeAngelo,1981)。此外,由新客户带来的隐含的诉讼风险也会使得审计师在首次审计时扩大审计范围。另一方面,审计效率和报告的及时性也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提高。前任审计师由于缺乏专业技能而无法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业务需求,这使得客户对审计服务的质量产生怀疑,同时寻求外部第三方的帮助。故审计师变更是否有利于财务信息的及时披露仍然没有定论。虽然审计师的变更动机难以观察,但仍然可以通过审计师变更的时间来考察变更动机,进而探讨其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Schwartz和Soo(1996)认为,审计师变更时间越早,说明公司是基于未来更好的发展而做出变更决策的,故后任审计师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工作效率均会高于前任审计师。他们发现,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之前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减少;当审计师变更发生于会计年度最后三个月时,审计报告时滞会随着审计师变更而增加。Jaggi和Tsu(i1999)以香港地区的393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审计风险和审计技术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于财务环境薄弱的公司,审计师会通过扩大审计范围、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延迟了审计报告的公布时间;结构化审计方法更有可能花费较长的审计时间,表明使用这一审计技术的审计师在实务中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他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发现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表现出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但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究其原因,可能是研究中仅仅用一个二分变量来表示是否由家族控制,而未对家族控制的程度作进一步细分。此外,他们的研究结果并不支持以往研究中非标意见和公司报告亏损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

Knechel和Payne(2001)借鉴了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质量的一项内部调查,从审计师的角度探讨了审计师工作量、审计资源的分派和非审计服务(管理咨询及税务服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表明,审计师工作量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作者认为,同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与审计服务会产生协同作用,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税务服务和审计服务之间的异质性较大,故同时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业务的复杂性,增加审计报告时滞。此外,新入行的审计师对客户环境不熟悉且欠缺分析能力,更有可能依赖书本知识或标准程序来收集审计证据。相比之下,合伙人或项目经理拥有多年审计经验,并且对客户的风险水平有着更好的理解,这些都能够提高审计效率。因此,派遣更多的富有经验的审计师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Soltan(i2002)基于巴黎股票交易所的一份长达十年的研究显示,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对报告延迟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非标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晚;报告延迟会随着非标意见程度的加深而增加。这一结论表明,出于业绩考核、薪酬激励及内外部压力等因素的影响,管理层将大量时间用以与审计师就非标意见及其内容进行协商谈判,以期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或程度较轻的非标意见。Ahmad和Kamarudin(2003)的研究表明马来西亚的公司在及时地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方面表现较差。他们发现,非金融类公司、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业绩出现亏损的公司以及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普遍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而以12月31日作为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及聘用“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没有发现公司规模及特殊的会计事项对审计报告时滞有显著影响。

Leventisetal(.2005)以雅典股票交易所171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影响审计报告时滞的因素。他们发现聘请具有国外背景的事务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国际性事务所普遍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执业声誉,拥有大量高质量员工以及先进的技术水平,从而能够提供高效的审计服务。与以往用哑变量表示是否出具非标意见不同,Leventisetal.以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的数量来研究非标意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发现出具非标意见的理由越多,越能够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他们还发现每小时支付的审计费用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表明收取审计费用较高的公司更有实力在单位时间里投入更多人力物力,从而提早完成审计工作。此外,特殊事项的发生会延迟年报的披露时间。特殊事项被定义为异常报告事项,需要审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工作以评估其潜在的风险。管理层和审计师在特殊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上的理解不同,这往往会导致双方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花费在协商谈判上面。Lai和Cheuk(2005)以澳大利亚369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评估了合伙人轮换及事务所轮换对审计报告及时性的影响。他们发现,小所轮换为大所这一现象往往发生在公司处于经营扩张和业务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较高,后任审计师有鉴于公司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而在实施审计时会趋于谨慎。因此,由小所轮换为大所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显著增加。然而,合伙人轮换、同一业务水平上的事务所之间的轮换以及由大所轮换为小所均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Enriqueetal(.2008)研究了西班牙市场上105家公司2002-2005年的情况。他们发现所受监管压力更大的公司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在西班牙,业务范围涉及能源与金融的公司所面临的制度政策更趋严格,因此这些公司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压力下倾向于尽早公布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此外,规模越大的公司越有动机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但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收到非标意见以及会计准则是否发生变化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关系。Lee和Jahng(2008)研究了1999至2005年韩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发现审计师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异常审计费用对审计报告时滞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公司支付的异常审计费用并非是用于激励审计师提高工作效率,而可能是出于与审计师协商有关审计事项这一目的所支付的;但异常审计时间的增加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表明审计师可以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每天的工作时间,从而在总工作量不变的前提下减少所需工作天数。此外,他们进一步发现非审计服务的增多、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收到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均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相比管理咨询服务与税务服务,现任事务所提供的与内部控制设计有关的服务对于及时披露财务报告的影响更加明显。Jasim(2008)基于巴林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进行了研究。由于大公司拥有更加充裕的资源以及众多投资者的压力,大公司倾向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以满足投资者尽快获取财务信息的期望。利好消息和不利消息也会影响审计报告时滞。当投资决策中涉及合并其他公司的计划时,公司会选择较早披露年报。这类信息会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故而越早披露这一利好消息对公司越有利。作者以投资者持股比例至少为5%来作为公司治理的变量,他发现这一比例的增加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作者还发现负债比例较高的公司倾向于延迟披露年度报告。资产负债率代表公司财务状况的良好程度,高负债比率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并且使得审计师更加关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此外,与审计资产的真实性相比,审计师在确认负债的完整性时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从而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其他影响因素中,公司所处行业总体来说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不大,但银行业普遍有着较小的审计报告时滞;公司是否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均与审计报告时滞无明显关系。研究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还为审计师是否应该实施强制性轮换的争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以往赞成强制性轮换的学者认为长审计任期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而反对者认为随着审计任期的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客户风险和会计系统的了解也在增加。Leeetal(.2009)发现审计师的任期越长越能够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进而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变更审计师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且推迟公司盈利信息的披露,这对公司而言需要支付额外成本。这一发现表明实施审计师强制性轮换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并降低市场获取信息的及时性。此外,他们还探讨了非审计费用与审计报告时滞的关系。与Knechel和Payne(2001)有关提供税务服务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的观点相反,他们发现税务服务与审计报告时滞之间显著负相关,即提供税务服务对审计服务有着知识溢出的效应,会增加审计师对客户业务的了解程度,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某一行业的公司时,精通该行业的知识技能的审计师相比其他审计师更熟悉其财务报告系统,并且能够更迅速地解决其中的复杂会计事项。Habib和Bhuiyan(2011)基于新西兰105家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在审计该行业的公司时能够较早完成审计工作。他们进一步发现,尽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普遍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增加的幅度在聘用不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的公司中更加明显。他们的结论为“审计师行业专长能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这一观点提供了支持。

二、国内研究

与国外相比,国内涉及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并不多。王立彦等(2003)从审计师特征、客户特征及审计双方互动等多个角度,首次研究了我国资本市场中审计报告时滞(即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首次被出具非标意见、企业当年出现亏损及审计任期均会延长审计报告时滞;而审计师曾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则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此外,在将非标意见按严重性程度进行分类后,他们还发现随着非标意见严重性程度的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也表现出增加的趋势。鉴于数据取得的难度,他们未考虑其他诸如公司内部控制程度等因素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刘亚莉等(2011)突破传统的研究思路,将信息延迟分成审计报告时滞和披露延迟来进行研究。她们认为,事务所迫于政治、经济和体制的压力,对于监管行业的审计会趋于严格。因此,监管压力的存在对审计报告时滞会产生一种增加效应。此外,她们还发现公司相对规模的增加、未预期盈利为负以及聘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均会引起审计报告时滞的增加。陈高才(2012)选取了1999-2009年共12831个观察值,探讨了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收到非标意见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事务所变更的方向与审计报告时滞呈显著负相关,即由小所变更为大所会减少审计报告时滞,而由大所变更为小所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但其结果并不支持“大所表现出的审计报告时滞短于小所”这一假设。

三、基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视角下的分析

Afify(2009)在评述前人关于审计报告时滞影响因素的文献后,以2007年开罗和亚历山大股票交易所的8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公司治理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表明,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越高均会导致审计报告时滞的减少,而CEO同时兼任董事长则会增加审计报告时滞。作者认为“,两职合一”这种现象会影响公司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并且增加了隐瞒不利消息的可能性,故审计师会提高所评估的控制风险,并谨慎开展审计工作。此外,所有权集中程度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小,但是这一结果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审计委员会在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协作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Hashim和Rahman(2011)发现审计委员会中的非执行董事的比例越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越强,从而有助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审计委员会中具有财会、审计背景董事越多,越能较早地披露年度报告。但是,审计委员会的勤勉程度(以每年招开的会议次数来衡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无显著影响。Ettredgeetal(.2006)发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款的实施增加了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鉴证会推迟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此外,他们还发现内部控制质量对审计报告时滞有着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与具体业务层面相比,整体环境层面的内控缺陷表现出更长的审计报告时滞。蔡凯凯(2009)基于2007年沪深两市1293家A股上市公司的研究显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水平越高,审计报告时滞越短;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引起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意见的公司表现出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此外,研究未发现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设立会显著减少审计报告时滞。Altamuro和Beatty(2010)认为内部控制系统长期以来被视作一种建立高质量财务报告的机制,而公司则自愿地设计并运行这一机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他们检验了上世纪90年代早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中所强制执行的内部控制规定,以研究内部控制规定是如何影响财务报告的。在控制了宏观经济及其他法规的变化对结果的影响后,作者检验了贷款损失中的条款有效性、收益持续性、收入可预测性和会计稳健性的变化。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在监督和报告方面的改进有助于提高银行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张国清(2010)整理并分析了2006至200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探讨了自愿性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研究发现,收到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公司有着较短的审计报告时滞。因此,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对于年报披露是有积极作用的。然而,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不会增加当年的审计报告时滞,这是因为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需要审计师执行更多的程序。戚傲楠(2012)以2009-2010年的732家上市公司为例,研究了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报告时滞的影响。结果显示,进行了内控审计并且收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比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公司表现出更短的审计报告时滞。这表明通过获取独立第三方对自身内部控制的认可,公司可以向外部信息使用者传递出内控质量较高的信号。因此,作者认为开展内控审计对于减少审计报告时滞具有明显作用。此外,研究中还发现,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有着较长的审计报告时滞。

四、总结与展望

第4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一)2011—2013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意见汇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数据,截止2014年4月30日,共有40家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这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包含有2450份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5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2份保留意见,以及5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此同时,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40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来自深市与沪市的1141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这一千多份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有1096份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5份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9份否定意见,以及1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2011—2013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汇总

(三)2011—2013年被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汇总同时被出具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2011年没有,2012年只有6家,在2013年却达到了21家。

(四)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增加原因分析

(1)内部控制缺陷造成影响逐渐增大。近年来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细则不断颁布出来,从框架结构到具体内容不断细化。尤其是在2014年最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说明了需披露的内容及要求,并且还提供了可供注册会计师参考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模板。因此,内部控制评价向着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2)审计意见的客观性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专业性越来越高,经验越来越丰富,同时职业道德也有所提高,敢于披露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

(3)企业内部控制重视程度提高。认识到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接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计划和方案。

二、内部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审计报表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风电为主的新能源企业,主要进行不同风电机组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华锐风电公司在2013年度被同时出具了非标准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化妆品行业中第一家上市企业,产品覆盖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等,拥有国际水准研发以及广大的消费市场。上海家化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但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却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案例分析

1.华锐风电

(1)华锐风电公司未能对实物资产实行有效控制,在对2013年年末的存货进行了全面清查后,发现了账实不符的情况,实物相比较账面金额,存在126853.54万元的短缺。由于公司对于存货盘点结果尚未核对完成,因此,在尚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审计程序,从而对于盘点结果以及由此所影响的存货、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无法确认。并且在对应付账款进行函证时,发现了较多往来不符的情形,在该情形下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华锐风电公司2013年年末在其母公司财务报表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32924.13万元。但在此之前华锐风电已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其中母公司在2012年与2013年分别取得利润总额为-71011.26万元和-331244.50万元。因对华锐风电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不确定,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确定这一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恰当。

(3)华锐风电公司于2013年5月、以及2014年1月分别收到来自中国证监会的两封《立案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决定开始对华锐风电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到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仍未结束,因此,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调查结论可能对华锐风电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2.上海家化

(1)由于上海家化并没有披露与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的关联交易事项,并且于2013年11月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上海家化在2009年至2013年与沪江日化发生的关联交易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对关联交易未能进行有效控制,并且由于关联方交易的未能及时识别会影响财务报表中与关联方有关的数据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导致内部控制设计的失效。虽然上海家化在2013年12月表示对上述缺陷已进行了整改,但因为运行时间不长,因此不能认定整改有效。

(2)注册会计师认为上海家化在2013年以前及之后与代加工厂发生的委托加工交易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不一致,由此认定部分上海家化子公司并未建立销售返利以及运输费等有关的内部控制。这一缺陷会导致财务报表中涉及销售费用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交易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截止性产生偏差,因此认定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失效。

(3)注册会计师发现在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财务人员将本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费用计入了应付账款科目,影响到财务报表多个会计科目的准确性,因此认为上海家化的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造成会计处理的差错。注册会计师说明在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因此,否定的内控审计意见并未对上海家化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产生影响。然而在华锐风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看出,由于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事项一、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重大缺陷都是属于财务报表层次产生的。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关系紧密,内部控制财务报表层次的缺陷会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产生重大影响。

三、结论

第5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从非标准审计报告占全部审计报告的比例看,最近三年呈逐年递减的趋势,2000年为14.48%,2001年为13.38%,2002年为13.36%,表明上市公司审计整体质量逐步向良性,上市公司更加重视注册师提出的调整或披露建议。

从非标准审计报告与上市公司质量的关联度看,非标准审计报告在较大程度上向会计报表使用人传递了上市公司存在的风险,如沪市67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中,有43家出现亏损,比例达64.17%.从2002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质量看,绝大多数审计报告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较混乱,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将会计报表存在的错报混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个别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与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混淆,上市公司违反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事项,没有被清楚地揭示出来。

下面,我们针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和存在的进行,并提出如何确定恰当的审计报告类型。由于一份非标准审计报告可能涉及多个事项,为分析方便,我们对所有重要事项进行了归类,并假定当上市公司存在其中某一重要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如何考虑出具审计报告。

一、持续经营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持续经营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主要有:(1)对外担保金额巨大,超过净资产,其中有些担保已经逾期,面临着巨额诉讼;(2)存在大量到期债务和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面临中小股东的民事诉讼,主要经营性资产处于被抵押、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中,难以获得正常的商业信用,缺乏流动资金解决债务问题;(3)长短期借款金额巨大且已经逾期,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等已作抵押;(4)虽然从银行取得巨额贷款,但公司仍然存在着经营风险;(5)各项财务指标全面恶化,缺乏外部财务支持,面临各种诉讼风险;(6)主营业务处于转型阶段,产业结构调整未完成,出现重大经营性亏损;(7)将主营业务置换出去,而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取得的土地尚处在拆迁阶段,具有较长的开发周期,完成置换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8)主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但主营业务利润主要由应收款项转回所致,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极少,净资产和未分配利润为负数;(9)主营业务萎缩,本年度出现重大亏损,如不能在短期内有效消除,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10)营运资金较上年增加,股东承诺注入新的资产,以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11)充分披露了公司及集团能否获得最终控股公司及机构的财务支持,如果不能获得财务支持,公司及集团的持续经营将受到影响,某些资产的变现价值大大低于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数额,而非流动资产及负债则会重新归类为流动资产及负债,并可能导致公司及集团产生额外的负债;(12)合并净利润为负数,每股净资产低于每股股票面值,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13)处于全面停产状态;(14)由于对方违约,公司向法院起诉对方承担损失,虽后来达成和解协议,但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工,2002年度仍处于停产状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5)存在逾期借款、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如果银行强制还款,以及发生或有负债或承诺事项,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16)注册会计师提请关注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主要有:(1)出现巨额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主要资产被抵押;(2)出售了绝大部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导致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度萎缩,并出现较大亏损,能否持续经营取决以后的资产重组;(3)短期债务偿还压力较大,且有大量担保诉讼,如在短期内无法消除,将直接影响持续经营;(4)主营业务极度萎缩,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极度匮乏,且陷于标的金额巨大的对外担保诉讼和债务诉讼之中,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房屋、土地使用权均已被抵押;(5)控股股东占用资金金额巨大,如不及时偿还,将对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影响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主要有:(1)连年亏损,净资产为负数,存在大额的逾期借款和对外担保,涉及多起诉讼案件且金额较大,主要资产已抵押或被查封,个别子公司歇业;(2)出现巨额经营亏损,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经营活动已陷于停顿状态,已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且未有债务重组计划;(3)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和第三方提供巨额担保且大部分逾期,银行长短期借款逾期,本年度亏损数额巨大,净资产为巨额负数;(4)严重资不抵债且亏损巨大,难以偿还到期债务本息,控股股东欠款数额较大且无进一步还款计划,存在数额巨大的诉讼及担保事项,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大部分固定资产被抵押;(5)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已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大量诉讼,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或不能产生现金流量;(6)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巨额资金,导致资金枯竭无法正常经营,由于对外提供担保,银行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审计报告类型看,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持续经营,也有一些注册会计师以保留意见提及持续经营,少部分注册会计师以无法表示意见提及持续经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许多上市公司表现出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在会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问题的披露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却差异很大。例如,一些上市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大量诉讼,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或不能产生现金流量,且没有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有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类似的事项在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得到不同的审计报告类型,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得到不同的审计报告类型,甚至在同一注册会计师得到不同的审计报告类型,或上市公司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持续经营问题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注册会计师却出具了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就会误导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断和决策。此外,有的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简单提及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但又不直接触及持续经营问题,通过查阅会计报表才搞清楚是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强调。有的注册会计师在调事项段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没有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例如,“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公司的持续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假设对会计报表使用人没有任何用处。

尽管修订前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无论用修订前或修订后的持续经营准则衡量,有相当一部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是不符合要求的。修订前的持续经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疑虑仍然不能消除,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以下事项:1.在可预见的将来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情形;2.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3.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增加强调事项段,上市公司一定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了上述所要求披露的事项。但遗憾的是,通过查阅相关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一些上市公司并未充分披露或根本没有披露持续经营问题,注册会计师还照样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而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企业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持续经营假设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确认和计量上:如果企业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是合理的,那么企业在持续经营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也是恰当的;如果企业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是不合理的,那么通常意味着企业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相应地,企业在持续经营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进行的会计处理也就不恰当了。

基于上述分析,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发现的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考虑其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影响,并据以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认为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如果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如果上市公司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上市公司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如果认为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上市公司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上市公司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决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充分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二、 重大不确定事项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主要有:(1)上市公司诉讼事项仍在审理中,法院尚未判决;(2)因与其他公司产生股权转让纠纷,法院判决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公司已提出上诉;(3)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欠本金和利息,后又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4)子公司擅自进行工商变更,致使上市公司失去股东身份,上市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5)法院查封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6)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向银行清算组赔偿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7)子公司资金被诈骗案已有结果,法院判决有关公司依法返还持有的股票和现金,上市公司对未收回的部分计入2002年度损益;(8)子公司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保留起诉的权利;(9)大股东因与其客户发生购销纠纷,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被法院冻结。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主要有:(1)对外担保数额巨大;(2)被担保人逾期未归还到期债务,上市公司被法院强制还款;(3)因上年度对外担保估计损失不足而补提预计负债;(4)由于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5)为持有10%股份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未决诉讼、仲裁以及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主要有:(1)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已获胜,但尚未执行;(2)控股公司占用资金诉讼案尚未审结,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难以判断;(3)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决以子公司的法人股进行偿还;(4)法院查封子公司的资产;(5)因税务纠纷造成进口设备被海关扣押;(6)无法证实诉讼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未决诉讼、仲裁以及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主要有:(1)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为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担保造成的或有损失以及预计负债的合理性;(2)在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股票和债券,受中科系事件影响,被证券营业部全部抛售,款项交存公安局,上市公司提起民事诉讼;(3)对外担保金额巨大,其中部分或全部已逾期;(4)上市公司的存量资产已基本被法院查封或被用于抵押或反担保。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不确定事项是指结果须待未来才会解决(resolve )的事项,它包括或有事项(contingencies),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例如持续经营能力的不确定性是最严重的不确定事项。审计报告中涉及上市公司的不确定事项主要是或有事项中的或有负债,因此,注册会计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审计上市公司对或有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成为至关重要。据我们的分析,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许多上市公司对存在的或有负债进行了披露,但对可能承担的损失没有进行确认和计量,注册会计师对此作为强调事项予以强调;二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将上市公司存在的或有负债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将上市公司存在的或有负债等同于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从上讲,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是指交易或事项已经存在,但由于上市公司的阻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能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确定事项属于结果不确定的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因此,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另外,不确定事项与上市公司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是两码事。如果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能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任何不确定事项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事项已经存在,二是结果尚未发生。例如,某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承担侵犯专利权造成的损失,法院尚未进行审理。上市公司被起诉承担侵犯专利权造成的损失是已经存在的事项,而上市公司是否赔偿损失是结果尚未发生。根据不确定事项结果的发生概率,可以将不确定事项分为两类:一是很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是重要的;二是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项(对应的概率区间是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注册会计师要着眼于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披露是否充分。如果上市公司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此予以强调;如果上市公司对不确定事项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年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等行为,都是属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关联方交易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关联方交易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关联方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向关联方销售或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巨大,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2)将向控股股东租赁的经营场所由租赁改为购买;(3)控股股东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抵偿所欠上市公司债务;(4)向控股股东购入原材料系按照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但该结算价格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有关关联交易定价政策不一致;(5)控股股东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正确划分,将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造成影响;(6)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7)上市公司委托放款实际上由控股股东使用;(8)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没有履行法定程序;(9)为关联方代垫费用;(10)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承担停产损失;(11)向控股股东支付商标使用费;(12)租赁原控股股东的土地和房产,但上述资产已被原控股股东用于贷款抵押,且部分资产已被债权人占用。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关联方交易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占用、购销、资金往来等方面存在关联交易,但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审计报告类型看,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提及关联方交易,个别注册会计师以无法表示意见提及关联方交易。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上市公司大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对关联方交易进行了披露,注册会计师以强调事项提及关联方交易,主要担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因此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但不一定达到目的。例如,注册会计师强调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或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巨大,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只能说明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较差,并不说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但如果关联方交易价格有失公允,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真实,注册会计师就不能简单地增加强调事项段。因此,有的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提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实际结算价格与其已披露的定价政策不一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再如,控股股东以上市公司的名义贷款,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代垫费用,或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承担停产损失,混淆了会计主体之间的界限,其结果不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就是上市公司占用控股股东的资金。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不合法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不能以强调事项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进行处理。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关联方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应当首先着眼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披露的充分性。关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财政部于2002年印发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金。关于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财政部于1997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凡是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应视为关联方交易。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等(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因此,如果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或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充分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等行为,都是属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关联方交易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尤其要关注关联方关系表面非关联方化问题。对于上市公司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重大交易,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条件异常的交易,与特定客户或供应商发生的大额交易,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易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都应当考虑是否为关联方交易,或虽非关联方交易但交易的背后是否还有交易安排。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将净资产为巨额负数的子公司出售获利几千万元,有的将已提取全额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打包出售全额收回现金,有的将存放在已破产清算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回无望的资金予以出售,竟然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上述种种交易令人匪夷所思,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判断显失公允的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 长期投资核算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涉及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主要有:(1)上市公司占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49%,称无法对其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2)上市公司将所持有75%股权的子公司予以转让,对方支付价款未能到达总价款的50%(只支付了10%),称已无实质控制权,本期改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的长期投资。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主要有:(1)未将拥有75%股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无法对拟转让的两家子公司进行审计,采用成本法核算;(3)未能取得联营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未按权益法核算以确认本年度投资收益,无法确定联营公司损益对上市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4)签署合同转让长期股权投资,但尚未办妥过户手续,也未办理资金结算,由于对该项资产的控制受限,上市公司未按权益法进行核算,也未计提减值准备。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审计长期投资时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有:(1)由于孙公司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无法判断对子公司和上市公司投资收益造成的影响;(2)未能取得经审计的联营公司的会计报表,无法确定在权益法下联营公司损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3)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确定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4)无法证实长期投资账面余额以及对近几年损益的影响;(5)难以估计子公司未能如期开业造成的潜在损失;(6)无法对子公司2002年度的期货交易情况实施满意的程序;(7)无法确定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子公司发出商品的存在性和期末价值;(8)无法估计因控股子公司对未完工程项目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会计报表的影响;(9)未在账上反映控股子公司,且不能提供所需要的资料,无法认定投资关系;(10)无法证实在持续经营经营情况下分公司会计报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的成果的影响。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主要有:上市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某子公司98%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合计将近3亿元。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产置换方案,以该子公司61%的股权置换另一公司100%的股权,上市公司2002年末未将拟换出股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也未根据其经营状况计提相关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截止审计报告日,上市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署正式资产置换协议,换出及换入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在2002年变更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现象非常突出。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看,一些上市公司本来在以前年度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在2002年通过转让股份或采取其他措施导致对子公司失去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通过查阅有关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发现这些子公司在2002年出现较大亏损,这是上市公司不愿采用权益法的根本原因。有的上市公司上年度采用权益法,本年度声称因无法对子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实施重大影响,就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单个股东难以控制的商业银行以“重大影响”为由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财政部《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指出:“《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减少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包括:1.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程序进行清理整顿。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策等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如果上市公司不遵守国家的上述规定,仅凭书面说明或签订合同随意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注册会计师作为强调事项是不合适的。

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看,表现为两种现象:一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确实受到限制,以至无法判断长期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已发现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尚待进一步查阅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

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看,上市公司只是根据资产置换计划就改变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并且存在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不计提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是不适当的。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上市公司对长期投资进行核算,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当采用成本法。”上市公司一经选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不应随意变更,除非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或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为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判断上市公司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及其变更的合理性时,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其次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受到限制不能对上市公司拥有的子公司进行审计,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主要有:1.强调坏账准备:(1)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作出变更;(2)对其他应收款及应收关联方的款项由不计提坏账准备改为计提坏账准备;(3)按一定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4)对某一应收款项补提坏账准备;(5)无法核实上市公司债权余额,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其坏账准备存有疑虑;(6)上市公司认为对某一应收款项可不计提坏账准备;(7)虽然按一定比例强调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债务人可能无法偿还。2.强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子公司停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为零;(3)上市公司筹建商业住房是以其他公司名义实施的,产权证已办到其他公司的名下,计提减值准备。3.强调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对在建工程计提了减值准备;(2)由于在建工程的规划方案有所调整而未投入使用,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尚无可靠的方法判断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是否存在;(3)已建成的房产和未建成的房产未投入使用,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是否存在进一步的减值,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尚无可靠的方法予以判断。此外,还强调上市公司对存货计提了跌价准备、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1)存货跌价准备。上市公司将以前年度针对货龄较长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予以转回,然而存货变动记录显示这些存货在本年度并未存在重大耗用。(2)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按未来10年净利润的折现值,无法预测被投资单位是否一直持续经营,并保证一定生产和销售规模,且经营环境无重大不利变化。(3)计提坏账准备。对应收关联单位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无法判断其合理性。(4)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尚无法预期何时能够交付使用,其价值的未来可实现金额存在不确定性。(5)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无法采取满意的审计程序确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合理性。(6)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进行了变更,该项变更导致本年度利润增加较大,注册会计师认为变更缺乏充分理由。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1)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可收回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对应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巨额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3)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处于闲置或收益能力低下状态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针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看,存在着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以及混淆会计报表错报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现象。总的来看,有相当部分的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对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

例如,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有的注册会计师采用模糊的措辞令人产生费解:“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在2002年调整了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此项变更影响2002年少计提坏账准备X元。”从前半句话的意思看,“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在2002年调整了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似乎比上期多计提坏准备,但后半句话却说“此项变更影响2002年少计提坏账准备X元”。经查阅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才得知,该上市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在2002年调低了应收账款比重较大账龄区间的计提比例,调高了应收账款比重较小账龄区间的计提比例,根本看不出上市公司是由于谨慎原则而调整计提比例。有的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直言不讳地声称无法核实上市公司债权余额,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其坏账准备存有疑虑。不能核实上市公司债权余额,乃至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其坏账准备存有疑虑,属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有的注册会计师也竟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此相类似,某上市公司有一金额巨大的在建工程,由于规划方案调整而一直未投入使用,注册会计师竟然声称与上市公司一样尚无可靠的方法判断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是否存在。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判断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是否存在,何以判断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是合法与公允的?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由于资产减值准备是上市公司在不确定情况下作出的,发生重大错报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在审计资产减值准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审计程序:(1)复核和测试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过程;(2)利用独立估计与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比较;(3)复核能够证实资产减值准备的期后事项。当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过程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与不确定事项有着明显的区别:不确定事项的结果尚未存在,须通过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予以证实;而资产减值损失已经存在,只不过要利用最近可以得到的信息对损失结果予以估计。因为资产减值准备需要估计,所以,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合理、披露是否适当。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合理,应当将不合理部分作为错报,连同其他错报一并考虑,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极端的情况下,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缺乏客观数据,以至注册会计师无法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可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会计差错更正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有:(1)确认以前年度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费用;(2)对以前年度会计事项进行追溯调整;(3)对未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子公司作为会计差错更正;(4)会计估计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未计提损失的担保诉讼进行追溯调整;(5)补交税款,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6)公布的中期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进行了更正。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有:(1)本年度因对以前年度关联方欠款补提坏账准备导致调减期初净资产;(2)因以前年度虚列收入而冲销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项,但尚未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3)按照2000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增加2001年成本。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重大差错更正主要有:(1)上市公司对以前年度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这些调整的完整性及准确性;(2)2002年度发现以前少计巨额营销费用,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由于会计资料不完备,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此项调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

从注册师针对重大会计差错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看,存在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现象。例如,有的上市公司公布的中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只字不提该事项,而注册会计师针对披露不充分的情况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却以强调事项予以披露或不提及此事。有的注册会计师明知上市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的更正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却以审计范围受限为由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金额比较大的差错,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10%及以上,就可以认为是重大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当企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事项:(1)重大会计差错的;(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

上市公司本期发现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一般都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进行更正,并进行相应的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进行更正或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在公布未经审计的中期会计报表时,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了这些错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更正。上市公司更正后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呢?我们认为应当披露。尽管中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但其公布后能够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如果中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该事项。否则,不仅继续使会计报表使用人遭受蒙蔽,而且还助长上市公司对中期会计报表进行造假。如果上市公司不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公布的中期会计报表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股东出资不到位

(一) 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股东出资不到位

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涉及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事项主要有:(1)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以所持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作价入股投入上市公司,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第一大股东将其子公司抵押给银行,后又将子公司的资产作为配股资产投入上市公司,子公司又被法院判决为抵押赔偿资产,由于原第一大股东的违法行为,导致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尚未过户到上市公司;(3)因资产置换而进入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产权存在不确定性;(4)下属事业部土地使用权证标明土地使用者为控股股东;(5)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名称未变更为公司名下。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股东出资不到位主要有:(1)因资产置换而进入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产权存在不确定性;(2)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仍未办理完毕。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暂行规定》规定:(1)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作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2)注册资本中以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3)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作出规定。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4)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作出规定。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办理事宜。(6)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转移财产,验资机构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对新设公司投入的非货币出资,股东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手续;对增加注册资本投入到公司的非货币出资,股东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先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再进行变更注册资本。显然,上市公司的股东一直不办理财产权出资手续,违反国家有关出资的规定,属于出资不实行为,注册会计师将该事项作为强调事项是不合适的。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尽管股东出资不到位属于股东违反《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暂行规定》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股东的违反法规行为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产生的影响:(1)可能因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封存财产、强制停业及诉讼等引起的财务后果;(2)上述潜在的财务后果是否应在会计报表披露;(3)上述潜在的财务后果是否严重影响会计报表的公允反映。由于股东出资不到位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属于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持有的资产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持有的资产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主要有:(1)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相应的房屋产权尚未取得;(2)土地由于未进行开发,未达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要求,至今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购买的房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4)收购其他公司但尚未办理产权手续。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主要有:因资产置换而进入上市公司的土地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产权存在不确定性。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其他公司的股权,在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不能作为自有资产。因为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是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利(比如使用权、处置权等)的前提和法律要件,而非形式问题,不能简单地套用实质重于形式将没有法律手续的资产作为自有资产。例如,上市公司在转让股权时,确认转让收益的标准之一就是办理了财产权转移。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规定:“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由此可见,出售股权的企业只有在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并且符合其他条件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而购买股权的企业也只有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才能确认为自有资产。注册会计师将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财产作为强调事项是不合适的,关键要看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购入的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其他公司股权,应当视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并要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否则,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但尚未办理财产权转移事项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强调。

九、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主要有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注册会计师无法估计其影响。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主要有:(1)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违法违规事项进行调查;(2)监管部门调查结论尚未公布,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完整性;(3)高管人员被海关带走接受调查,有关案情尚未公布。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主要有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安部门立案稽查,截止审计报告日,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稽查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二)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针对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事项,一些注册会计师存在简单化处理的倾向,或者将其视为重大不确定事项进行强调处理,或者将其视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区分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事项是否对会计报表构成直接影响,导致会计报表在哪些方面不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

(三)如何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类型

上市公司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说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已经涉嫌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其性质及原因,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从上市公司涉嫌违反法规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看,如果涉嫌违反法规行为不对会计报表构成直接影响,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并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强调;如果涉嫌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构成直接影响,即会计报表的编制在某些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调整和充分披露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并考虑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强调;如果涉嫌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构成直接影响,即会计报表的编制在某些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上市公司拒绝进行调整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判断上市公司涉嫌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视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强调事项

(一)强调事项段存在的问题

从2002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看,强调事项段涉及的内容除了前已提及的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事项、关联方交易、长期投资核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股东出资不到位、持有资产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受到立案调查等事项外,还涉及非经常性收益、重编会计报表、委托投资、解释采用的会计政策、解释会计事项等。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对会计事项的解释涉及面非常广:(1)清理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2)应收非关联方款项金额巨大;(3)子公司销售收入比重占合并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4)管理费用比上年有大幅度下降;(5)将未能有效控制和管理的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业务整体转让给其他公司,对转让出现的损失已预提,并计入营业外支出;(6)对以前年度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进行转让;(7)应收某公司项目承包融资款,但该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将项目转移到其他公司;(8)核销挂账长期无法支付的款项和无须支付的土地增值税而导致净资产增加;(9)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融资,金额巨大,所得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10)由于本年度进行重大债务重组、资产置换以及购买、变卖股权等事项,致使上市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11)其他应收款余额系从预付账款调入;(12)募股资金未按原定的资金投向正常使用;等等。最近几年,一些注册会计师滥用强调事项段的情况有增无减,不仅增加无用的信息,而且混淆审计报告类型,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

(二)强调事项的性质

那么何谓强调事项?强调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的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注意的可能或已经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理解强调事项应当把握两点:一是该事项可能或已经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二是该事项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只是认为该事项重大,应当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注意。从审计上讲,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用来说明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而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不对会计报表构成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只是增加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如果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就会导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出现混乱。

(三)对国外审计准则规定的借鉴

从各国审计准则看,对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的要求不尽一致。《美国审计准则AU508——对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报告》第十一条规定了八种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其中有六种情形不适合我国国情:一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部分基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除非无法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且无法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是为防止财务报表出现误导,财务报表在某些方面可以背离会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因此,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不得出现背离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情况。三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则S-K要求的财务数据被遗漏或未被审阅。由于该种情形涉及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则S-K,不适合我国国情。四是会计原则及其运用的方法发生重大变动。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则表明被审计单位已经进行了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注册会计师不必在审计报告提及。从我国的审计报告实务看,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变动会计原则及其运用的方法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而一些注册会计师不分青红皂白,无论该种变更是否合理,直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段,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如果允许该种情形存在,就会增加上市公司操控利润的空间。五是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等机构要求的补充信息被遗漏,对补充信息的表达严重背离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等机构的指南,注册会计师未能就该补充信息完成规定的程序,或注册会计师未能消除怀疑补充信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等机构的指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财务报告的构成内容,并未规定额外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六是在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与在财务报表中出现的信息严重不一致。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信息》第十一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如其他信息需作修改,但被审计单位予以拒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一致事项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意见段后增加对重大不一致事项的说明,或者采取以下措施,并可以同时征求律师的意见:(一)拒绝出具审计报告;(二)解除业务约定;(三)在被审计单位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上进行陈述。”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很难运用这一条。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编制和公布年报往往在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之后,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完成审计工作,上市公司就没有办法编制年报,因为年报中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已审计会计报表。而注册会计师一旦出具审计报告,如果发现公布后的年报包含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中的相关信息相矛盾,也就很难实现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拒绝出具报告或解除业务约定,因为已经出具了审计报告。可能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形有两种:(1)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有重大疑虑;(2)对比较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情况。而美国审计准则第十九条列举的注册会计师希望增加强调段的四种情形也不适合国情。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被审计单位是较大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则属于关联方关系,应当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注册会计师无须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如果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有重大交易,也应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则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认为关联方交易可能存在问题。至于异常重大的期后事项和影响影响财务数据与前期财务数据的可比性的事项,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充分披露,因此,如果不影响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也无须在强调事项段中提及。

澳大利亚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认为由于存在强调事项段被误解为保留意见的可能性,由此误导审计报告使用人,所以强调事项段只应在某些限制情况下使用。《澳大利亚审计准则AUS702—对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对增加强调事项段进行限制,只有以下情形才能增加强调事项段:(1)额外披露;(2)固有不确定事项;(3)与其他信息不一致;(4)审计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导致持续经营不再适当;(5)期后事项导致对重新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上述五种情形中有两种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一是额外披露。因为我国不允许企业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会计报表,又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额外披露,暗含运用某项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报表出现潜在的误导。二是与其他信息不一致。其余三种情形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国际审计准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1)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增加强调事项段修饰审计报告,以强调关于持续经营问题的重要事项。(2)如果存在重大的不确定事项(除持续经营问题外),其解决依赖于未来事项并可能影响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增加一段修饰审计报告。同时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报告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其他重要事项。例如在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有必要纠正,而被审计单位拒绝纠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一个强调事项段,以描述这一重大不一致。当存在额外法定报告责任,也可能使用强调事项段。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两种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但是,通过增加强调事项段报告那些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其他事项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滥用强调事项段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借鉴这一规定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四)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为了解决滥用强调事项段的问题,新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借鉴国国际审计准则与其他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明确了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况。新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此外,为了便于注册会计师对多期会计报表发表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指明本期发表与前期不同的意见的主要原因。”(本条属于对多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特定要求,是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的补充。)

十一、审计报告类型

除了上述提及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外,一些注册会计师还混淆审计报告类型,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混淆,将保留意见与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混淆,将保留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混淆,将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混淆,将错报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混淆,从而导致审计报告类型出现混乱。

那么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审计报告类型呢?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类型时,需要判断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的限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此时往往离不开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构成了注册会计师考虑审计报告类型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报表存在的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的限制超过重要性水平,将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判断或决策,这样的错报或审计范围限制就是重要的;否则,就是不重要的。

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基础通常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资产总额的0.5%—1%,净资产的1%,营业收入的0.5%—1%或净利润的5%—10%等,并从中选取最低者作为重要性水平。验证重要性水平是否合适的方法是将其纳入财务指标体系中,观察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当会计报表存在的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不大,远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不至于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上市公司办公用品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如其金额很小,错报就不重要,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会计报表存在的错报或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金额较大,超过重要性水平,在某些方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但就会计报表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例如,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拥有的存货金额较大,已将其用作某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但没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如果其他商业银行利用该会计报表进行贷款决策,因不了解存货已作抵押就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存货的错报并不影响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会计报表项目,以及整个会计报表,因此,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合适的。

第6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要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为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会前20日编制完毕,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示。

3.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法》第20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将两者进行比较可以发现:①《会计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单独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②《会计法》明确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公司法》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会计报表附注,而且将财务情况说明书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③会计报表名称表述不一致,依据《会计法》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报表称为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法》则将其称为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因此,修订《公司法》时应注重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协调一致。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6条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对相关附表的解释是,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补充报表指按不同基础编制的提供附加信息或其他信息的表格,如分部报表、增值表、物价变动信息表等,它不属于附注,而属于其他财务报告的。因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12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把附表与补充报表混淆了。

4.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修订后的《公司法》应明确规定:①公司治理结构层应设置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验证应属于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属于公司的自我审查。②公司治理结构层设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层究竟是设置监事会还是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公司法》须做出明确规定。无论设置监事会或设置审计委员会,都须明确规定监事或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③制定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认可制度。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审查报告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认可。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制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应规定注册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为公司的常任审计员,有权随时检查公司财务和参加公司会议,并承担与其职权相应的责任。

5.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应规定公司在公示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同时公示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干预组织的一种积极手段,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存和,维护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第177条、178条、179条和180条对公积金进行了制度安排。总体来讲,这些制度安排存在不清晰、不严密和不准确的缺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计提依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2.关于公司弥补亏损的顺序。《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而《所得税法》与财务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应首先用以后年度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的期间为连续五年;公司连续五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当公司无利润又需要分发股利时,公司可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可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只有当公司当年无利润,需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时,公司为维护其股票信誉,须先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而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公司的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取消公益金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提取法定公益金,并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此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①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根据产权制度,只有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资产有要求权,公司职工没有权利向公司所有者的资产提出要求权。②法定公益金专用于建设,而公司已不再具有社会职能。③公益金制度是我国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产物,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三、责任制度

第7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摘 要 本文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述了解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审计时避免生成虚假财务报告的对策。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 虚假 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审计是由上市公司的自己聘请会计事务所里的注册会计师来进行的,上市公司要为次支付审计费用,包括中介机构在公司审计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这样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经常串通舞弊,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的问题日益严重,对企业的之间的公平市场竞争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进行严格的审计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中介机构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加强中介机构审计的独立性,应该避免中介机构主动进行独立审计,应该在在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加强监督机制,通过相互监督,促使中介机构“被动”独立审计。首先,我们可以选择专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选择的时候要选择水平高、有责任心和竞争力强的注册会计师参与,专门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其中的工作人员,不承担由于审计报告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另外,上市公司将审计中介费用上缴到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将从专门机构领取报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其次,以中介机构竞争淘汰机制保证审计质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每年都要进行先行审计和再审的两道审计,在审计的时候要出具审计报告,并附交两次报告差异的报告书,如果利润差异超过20%仍要针对差异进行复审,复审后要针对差异出具裁判书。

二、完善审计人员的应用义务

1.保持高度职业质疑

按照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应该遵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原则。因而在整个审计阶段,审计人员至始至终都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并掌握足够的展业判断技巧,具有审计专业的独立判断能力,这是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审计基础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敏感性。

2.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

审计人员在出外勤的时候可以到企业的各个部门进行交流,与车间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员工的看法,公司的生产现场等,通过多种方法使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时候能够清楚的了解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该上市公司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客户的经营管理情况,只有充分的了解到情况后才能发现其潜在的舞弊动机。

三、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1.分析性复核程序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表现在滥用时间性差异、虚构收入、欺诈性资产评估、少计费成本费用等。虚假的财务报告会使企业的财务结构出现异常状态,审计人员要进行分析性复合,从公司全局的角度来看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2.寻找关联方并剔除关联交易

我国上市公司背后大多存在着集团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前应该理顺整个上市公司的产权关系,通过往年的审计底稿、 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信息深入分析,可以运用关联交易剔除法,找出隐藏的关联方,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公司的利润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分析关联方的盈利能力以及实现利润是否稳定,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剔除,如果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与关联方,注册会计师应该注意关联交易定价,分析是否存在不对等交易,避免进而做出虚假的财务报告。

3.舞弊审计询问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违反常规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特别询问程序,最初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加深情感联系,建立起一定的友好关系后可以从一些轻松的问题入手,让逐步提出涉及一些针对舞弊的敏感问题,注册会计师从相关人员的回答中获得线索,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四、深化延伸性的审计

1.突击盘点

注册会计师应该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进行盘点,只有这样才能发展舞弊现象,如果通知了对方,舞弊者就会有所戒备并准备好相关资产以应对检查,所以通知后的审计毫无意义。

2.调查供应商或客户

虚假财务报告是由于上市公司虚构资产、收入或成本造成的,在虚构的同时公司往往会虚构供应商并伪造采购业务,虚构客户已销售产品来虚增销售收入,为了切实进行审计,不仅要对上市公司的情况了解清楚,还要了解上市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供应商与客户,对其进行认真调查以发现虚构的供应商与客户。

3.追查期后事项

当上市公司与往来方进行不真实的商品销售,或是附加了无条件退回的销售收入提前确认,期后被审计单位会购回这批商品或接受退货。注册会计要进行期后事项的追查,只有这样才能发现上市公司为应付审计人员审计时公司关联方在期末时还款,审计完毕后再将上期还款退还给关联方的情况。

4.测试及评估公司管理层执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生成不是单独形成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司在组织管理上存在漏洞,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够严格。因而在审计的时候还要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促使公司的管理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工作的效果。

五、结束语

上市公司拥有资源的独特性和稀有性,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融资的便利性,是我国的一个特殊群体。治理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顺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延军.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

第8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萌芽阶段

1940年,美国发生了震惊资本市场的“Mekesson & Robbins”舞弊案,使得公众开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的质量、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其专业胜任能力产生了怀疑。于是,证券交易理事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前身)马上在其的一系列会计文告中,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代表股东负责挑选审计公司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这一利用专门委员会来弥补外部审计监督功能缺陷的制度安排便是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最初渊源。紧接着,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也了公告,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然而,刚开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20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上市公司中各项含糊基金以及各种捐赠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才开始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会角色与责任的广泛讨论。1972年,SEC对设立审计委员会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于1974年进一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董事会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

作为积极响应,同年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纷纷对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进行规范。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要求所有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纳斯达克(NASDAQ)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大多数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所有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此时仅有证券交易机构的强制要求,尚未有行政部门法令上的限制。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阶段

虽然SEC与美国三大证券交易机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与责任及如何开展活动,一直都没有明确规定。随着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需求的日益增加,特别是牵涉到董事会的诉讼案的频繁发生,加强对董事会非法行为监管的意识越来越强。董事会职责的不断扩大,推动了审计委员会监管的立法。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制定了外国公司贿赂惯例法(FCPA)以加强对公司的治理。根据FCPA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有权调查公司对外国的非法支付和非法捐赠。在调查完毕之后,审计委员会应撰写详细的报告,说明公司的可疑交易,并将这些向SEC汇报。

1987年,负责全国舞弊财务报告的瑞德威委员会在其著名的《全美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报告》中,对减少舞弊事件的程序提出了建议,其中对提高审计委员会职责履行的有效性提出了下列指导性意见:

1.SEC应该强制命令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成立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2.所有公开上市的公司应对其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章程中进行书面告示,董事会成员应被批准并定期复核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必要时对其加以修正。

3.对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应有充分的了解,随时注意并担负起有效监督的职责。

4.每年应复核公司管理当局营运活动所制定的计划,并监督公司道德准则的遵循情况。

5.应与高层管理人员共同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参与了公司会计报表的编制过程,并妥善地协调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之间的工作。

6.应有足够的资源与授权范围,以完成或委托外界专家协助完成任务。

7.SEC应要求在公司向股东披露的年度会计报告中包含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及其履行情况进行详细披露。

8.应复核管理当局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考虑的因素,与管理当局一起共同协助注册会计师保持其独立性。

9.年度开始时,应复核管理当局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计划,并对非审计服务的形式及预计费用加以估计。

10.当管理当局对重大会计政策有所调整时,应及时告知审计委员会。

11.应对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过程担负起监督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确立阶段

1993年3月,SEC下属的公众监督委员会(POB)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审计委员会不能适当地履行职责,甚至不能理解其职责。因此,POB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范,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负担起下列职责:

1.评价年度会计报表。

2.与管理当局和独立审计师就年度会计报表事宜进行协商。

3.从独立审计师那里获取有关其在审计准则的要求下开展审计工作的信息。

4.评价会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与他们所了解的信息一致。

5.评价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恰当的会计准则。

每年审计委员会还应向SEC提交一份审计委员会报告,说明审计委员会在职责及该年度职责的履行情况。

1999年2月,在SEC全力支持下成立的蓝带委员会(BRC)了《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简称“蓝带报告”)。该报告旨在使审计委员会成为投资者利益和公司诚信的最后监督者,并要求上市公司将其以正式的形式写入公司章程中。这些建议包括:

1.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于公司,否则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会受到来自公司管理层方面的干扰。

2.审计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但同时也允许NYSE和NASDAQ保留各自关于审计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3.审计委员会必须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每位董事都掌握一定的财务知识,并且至少有一名董事具有会计或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

4.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必须有经过董事会全体成员批准的正式的书面章程,并每年对审计委员会章程进行评估。

5.要求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审计委员会章程的执行情况以及章程的修改情况。

6.要求在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章程中指明审计委员会代表股东利益,它具有遴选、评估、更换外部审计师的权力。

7.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保证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同时有责任就外部审计师独立性和客观性的事项与其进行沟通。

8.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都应该和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交流,所有在内部和外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详细讨论。

9.要求在上市公司年报中必须包含审计委员会报告,对有关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披露。

10.外部审计师应和审计委员会(或至少是审计委员会主席)及财务负责人就审计问题进行私下或电话交流。

蓝带报告成为美国审计委员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报告,它确立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规范。这些建议后来被NYSE与NASDAQ采纳。不久,SEC了一系列会计文告,也完全采纳了蓝带委员会的建议,并修改其规则,要求在NYSE、NASDAQ及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依此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进行披露。四、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完善阶段

安然公司的破产使得几个月内数百亿美元的股票市值化为乌有,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引爆了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潜藏的“地雷”。安然公司拥有17名非执行董事,且皆为国际知名人士,然而他们对于安然公司的非法行为无动于衷。因此,作为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的三个重要支柱——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受到了公众的普遍怀疑。

第9篇:公司法审计报告范文

1.1假设演绎

基于市场半强势有效性的假设,即股票价格能够及时并充分反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能够引起股价的波动。根据陈宋生,郭京晶(2011)所述,目前学者们对强制与自愿披露信息哪种更能得到市场的认可存在争议,即市场力量和监管的博弈。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披露优于自愿披露,即支持监管有效。该观点认为市场是存在缺陷的,管理者存在投机行为。现行的管理者薪酬大多是以净利润和股票价值作为衡量标准,为了避免不良的业绩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而降低自己收益,部分管理者可能会采取机会主义行径,少披露或不披露负面信息。这使得证券市场不能有效地反映公司真实价值,误导投资者行为,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市场缺乏有效性的背景下,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从外部来讲强制措施能弥补管理者管理者信息披露意愿的不足,使投资者拥有足够的信息加以投资决策;从内部来讲,强制措施能使管理人员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披露报告之前,他们会采取额外的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改善财务状况。但是有投资者担心管理层并不是出于自愿的完善措施只会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相关的报告也只能是其掩盖错误的“遮羞布”。Li&Madarasz(2008)就认为,强制披露引致各方利益冲突,而不能有效帮助各方达成想要的结果,因为它导致了各方交流的减少。另一种观点认为,自愿披露更能获得市场的认可。该观点源自自我选择理论,在有效市场的前提条件下,市场有足够的内在动力敦促“好公司”披露“好消息”,市场会对披露的“好消息”作出积极反应即股价的提升而对没有披露信息的公司不做反应甚至认为是“坏消息”而使股价下跌。根据学者们的实证研究结论,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不存在严重内部控制问题的公司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因为管理层将自愿披露信息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来降低资本成本。所以,与强制披露相比,投资者更看好自愿披露。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假设1:强制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小于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

1.2研究设计

研究方法:(1)事件研究法。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检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前后的股价波动,对比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来的累计超额收益,同时利用单样本T检验说明累积超额收益偏离0的程度,以此来判断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是否具有信息含量,从而验证假设。由于沈菊琴等(2013)认为我国的上海股市和深圳股市属新兴市场,风险系数α和β极不稳定,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回归方程的拟合度较低。而运用均值调整模型可以更有效地达到探测股票价格事件性表现的目的,且非参数符号检验时也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因此本文也采用均值调整收益法计算超额收益率,方法如下:第一步,确定各窗口期。本文将时间窗定为(-70,10),共计81天;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日定为第0天,事件研究窗口定为前后10天,即(-10,10);正常收益率的估计期为(-70,-10)。第二步,计算第i种股票的日收益率。Ri,t=Pi,t-Pi,t-1/Pi,t-1(其中Pi,t和Pi,t-1分别是第i家样本公司第t,t-1天的收盘价)第三步,计算超额收益率:股票i的超额收益率:AR,Ri,t-Ri,T,(Ri,T表示估计期内股票i的平均收益率)样本组平均日超额收益率:AARi,t=1nni-1ARi,t事件窗口期样本组累计超额收益率:CAR(t1t2)=t1t2AARi,t股票i的累计超额收益率:CARi,(t1,t2)=t1t2ARi,t(2)多元回归模型。由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往往与年报接近甚至一致,为了进一步检验事件期的累计超额收益是否由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引起,本文在事件研究法的基础上进行回归分析。累计超额收益比较容易受到公司业绩、资产规模、审计意见的影响,因此本文采用了净资产收益率、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是否亏损、审计意见作为控制变量,形成了以下回归模型:CARi(t1,t2)=β1+β2MOV+β3ROE+β4LNSIZE+β5LEV+β6LOSS+β7AUD+ε其中MOV代表自变量强制或者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mandatoryorvoluntary),强制披露时为1,自愿披露时为0;ROE代表净资产收益率;LNSIZE是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代表公司资产规模;LOSS表示是否亏损,亏损时为1,否则为0;AUD代表2011年度审计意见,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为1,否则为0。

1.3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由于2011年是第一年要求部分公司强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获得的样本数量有限,所以本文选择被强制要求出具2011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境内外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同时选取与研究样本同一年度、同行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作为对比样本,剔除数据不全、事件公告日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司,最终得到研究样本47家,控制样本47家,共计94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由手工整理获得;公司每日的收盘价、回报率来自数据库;数据分析和回归检验分别运用EXCEL和EVIEWS3.1软件。

2实证研究

2.1市场反应检验

图1和图2分别反映了样本公司和对比公司在公告日前后十天的AAR、CAR的波动情况,比较图1、图2和表1可以明显地发现:强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CAR值除了披露前第十天以外都是负值,越接近公告日CAR越低,公告日前两天CAR为-3.1991%,显著为负(在5%水平上显著),公告日当天CAR达到最低值-4.5%(在1%水平上显著),然后CAR在-4%左右徘徊3天后迅速回升,此过程说明市场对强制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反应是消极的,如果投资者在事件窗口期前购买强制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公司的股票将会损失4.5%。相比之下,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CAR在公告日之前基本呈上升的态势,公告日前第三天CAR为1.5099%(在10%水平上显著),公告日当天为2.7423%,公告日后一天CAR达到最大值2.8594%,此后CAR迅速回落,到第七天CAR值已不再显著,根据有效市场假说,证券市场能够反映已公开的信息,但是在公告日之前市场已经做出积极反应,说明存在消息提前泄露的可能或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投机的可能。经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强制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小于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验证了假设1。但是强制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的负累计超额收益却出乎了我们的意料,经分析原因可能如下:首先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价更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2011年低迷的国际金融市场也影响了国内股票价格;另其次根据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统计,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的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比例最高,为26.47%,但是只有一家公司(新华制药)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但是据统计当年出现财务问题的远不止一家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低质量以及对强制披露措施的可行性的质疑导致了投资者对强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不看好。最后,由于这些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的内控缺陷即“坏消息”使得股价有所下跌。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有一定信息含量的结论与前人的研究结论一致。但是强制或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累计超额收益则需要进一步的检验。

2.2多元回归分析

表2是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检验结果。各变量间的相关系数都较小,均在可控范围内,说明各变量具有相互独立性,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不会影响回归结果。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表3是回归结果。回归结果表明:D-W检验值为1.6824,说明个变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F统计量为2.745,P值为0.017209,说明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F检验,模型整体的显著性较好,具有统计意义。根据回归结果进一步分析,发现MOV的P值为0.5943,并不显著,说明强制或自愿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是形成超额累计收益的主要原因;净资产收益率(ROE)和审计意见(AUD)与CAR均不相关;资产负债率(LEV)和是否亏损(LOSS)分别在10%和5%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即资产负债率高或者亏损的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较低,说明公司的杠杆水平和业绩会对累计超额收益产生一定影响;公司规模(LNSIZE)在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可能是由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容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其信息泄露较为严重,市场早已消化信息,使得信息公布后引起的累计超额收益较少(陈共荣,刘燕,2007)。

3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