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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治理概念精选(九篇)

服务治理概念

第1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社会资本 培育

社会资本理论

社会资本形成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许多学者都试图从各自的领域和研究对象出发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法国学者布迪厄最早提出“社会资本”概念,他将社会资本界定为“实体资源”与“潜在资源”的总和。1988年,科尔曼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信任”、“规范”等概念融入,扩大了社会资本理论建构。1993年,帕特南开始运用社会资本的概念,探讨市民社会与民主行政运作的关系,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效率。他关于社会资本的界定促进了关于公民参与、公共精神以及集体行动方面的研究,丰富了社会资本的研究领域,并使社会资本概念开始进入主流政治话语体系。

服务型政府理论

张康之教授在1998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并阐述了“服务行政模式”,并于2000年第一次提出了“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服务型的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服务是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通过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承担为公民服务的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强调“公民本位”,是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重新构造,将原来的政府单中心治理结构变为政府、社会、市场的多中心互动的服务架构体系,是对过去政府本位的“管制型政府”的革命(刘熙瑞,2002)。

服务型政府在社会资本培育中的积极作用

(一)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提升社会信任度

服务型政府是民本性的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根本目的。当政府为了最大化公共利益而行动时,公共政策制定以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公务人员廉洁奉公,一心为民,那么政府所推动的改革工作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就会增强,政府获得了公信力,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形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好合作,从而产生相互信任的良性循环;同时,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政府的显著特征。法治可以限制行政权力,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皆受法律的明文限制,保证了依法行政,获得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政府颁布的法律可以构筑社会信任,通过对信任的规范保证社会的基本公正和有序:来自法律惩戒的威慑可以提高政府信用,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减少群体利己主义、机会主义行为,维系人际交往的信任模式,遏制社会失信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改善整个信任水平,最大限度促进“信任”这一社会资本的增长。

(二)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规范发挥作用

服务型政府是依法服务、规范服务的法治型政府。法治政府是崇尚法律的政府,政府由法律规制并服从法律,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要在法制的规范和约束状态下进行。法治机制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安排,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与社会规范密切相连,社会规范作为一种非正式规则,一种软约束,虽然可以在没有法治的情况下发挥效力,但其发挥作用的效力往往不充分、不可靠,无法有效的约束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体之间非理,而法治政府可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治理理念和民主观念的制度、法律、政策等正式的规则,为社会规范构筑坚实后盾。法律对于人们行为的引导与规范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它是一种外在化的强制行为规则,为社会提供一种规范性的向度,由法律保证的社会规范更具有控制力,社会规范的判定和强制实行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法律,通过法律来约束和制约社会公众和公务人员的行为,以强制力和硬约束保证他们遵守社会规范,以法律的惩戒功能来打击恶意违反或严重违规范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规范的控制力。可见服务型政府对于社会规范形成起到催生和保证作用,并使其产生良性循环。

(三) 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构建参与网络

第2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一、分层法

概念是对某一事物的理性叙述,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属性。而事物的属性往往是多重的,因此反映事物属性的概念也往往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因此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应对概念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解,以达到对概念的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比如,理解“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可把这个概念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层要清楚物质是“客观实在”;第二层,物质是什么样的客观实在?是“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第三层,这种客观实在对意识的关系是什么?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这样就把物质这个概念通过分层分析透彻了,就便于理解把握了。

二、逻辑法

从逻辑的角度看,任何概念都有其内涵和外延。所谓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弄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准确理解和运用概念的前提和基础。例如对“国家”这一概念的理解。从概念的内涵来看,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统治阶级是利用立法、行政、司法及暴力组织等强制力量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因此,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国家不可能为全社会谋福利。从概念的外延来看,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仅就当代而言,国家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分。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工具,为资产阶级谋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的工具,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谋利益。

三、知识框图法

有些同学错误地认为学习政治概念枯燥、空洞、没有实际意义,因而对概念学习不重视。事实上,有很多政治概念本身就是政治学科的主干知识、核心内容,需要我们认真学习、扎实掌握,并在此基础上,以概念为圆心辐射其他知识,实现知识的整合与体系的构建,以充分发挥概念在政治学科学习中的作用,同时在知识整合与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深化对概念本身的认识。

四、关键词语法

有的概念,去掉或改变一两个字原意就会大变,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所以在理解这类概念时,要找到哪些是关键词语,并对这些关键词语进行强化,让它印在自己的脑子里。例如“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这里要牢牢把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这几个关键词语。只有把握这几个关键词语,我们才能领会到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不是事物偶然、不稳定的联系。

五、主谓宾记忆法

第3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一、秘书现象和秘书现象的社会定位

秘书和秘书工作,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事物和社会现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秘书学的研究,不应从历史上什么时候出现秘书职务开始,而应当从为什么会出现"秘书"这一本原开始。

文字的产生和发展,从五千多年前用兽骨占卜问神,到商朝甲骨卜问后刻写卜辞,体现了人在为权力服务中总结文字经验和发挥文字作用的本领,以文字为工具的社会服务随之寻偶。向当事人释解占卜凶吉,记录生产技术,记载个人秘密,提出某种建议,充当传递信使等秘书现象不断出现。这些现象的抽象,就是孕育"秘书"含义的本原。

秘书现象的应用价值,首先被氏族公社末期的贵族统治者所认识。他们对秘书现象进行了政治性和归属性的改造。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围核机制"被模拟和扩散。表现为"核"的模拟和"围"的扩散。

这样,在我们的脑海中浮现了一幅图景。在社会前进的脚步中,以"围核机制"为特征的秘书现象不断地以一定的存在形态被凝固在社会各个系统、各个环节的枢纽之中。凝固点上的人就成为秘书现象的人格化身,成为"秘书人"。他们被称之为"秘书"或类似的称谓,实现了秘书现象的社会定位。这就充分说明,"秘书"是由秘书现象分离和衍变而派生出来的,它是一种符合社会管理发展需要的分工。

由于社会各个系统、各个环节的枢纽是个庞大的网络,因此在网络中无数点上定位的"秘书",存在着社会属性、"凝固"形态和活动方式多元化的特征。事实正是这样,当今世界"秘书"的定位有官方的、民间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专业的;集团的、个人的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历史的发展,产生了秘书现象,秘书现象孕育和分娩了秘书人,秘书人承担了秘书现象的兼容升华和围核指向,满足了社会定位的需要;同时,社会对秘书现象及其"围核机制"的功能性选择,还在不断发展和扩新,呼唤出现新的"秘书"定位。这就是秘书现象和秘书定位历史发展的模型。

这模型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秘书史,就是在这样丰富多彩的秘书现象动态发展中记载的。

二、从秘书现象看秘书概念

对秘书现象产生和演化,以及秘书职司起源和变迁的粗略勾勒,有可能为我们解释秘书概念找到了一把钥匙。

首先,秘书现象产生--发展--分离--再发展--再分离的演进规律,表明了它既有广义的扩展性,又有狭义的规定性。

其次,秘书现象分离后的社会定位的围核化,社会定位历史发展的多元化,表明"秘书"在人格化意义上既有绝对确定性和连续性,又有相对确定性和间断性。

这些,都给我们提示了秘书概念在职业化或人格意义上的外延的多维。

迄今为止,我们之所以未能对"秘书"定义达成共识,正是反映了对这一概念丰富内涵和多维外延把握的偏颇。人们从各自对秘书标准概念的想定出发,从各自对秘书实践的体验出发,从各自不同侧面的理解出发,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现在,我们分析了秘书现象演进规律及其社会定位所各自表现的两重性,就容易把握"秘书"这一概念了。尽管在人类认识视野中,"秘书"可能属于使用模糊集合来表述的一种概念,然而秘书现象的两重性,揭示了"秘书"这一概念,包含着本原概念和与本原概念直接相关的人文概念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构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复合体。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元性的简称,是困难的,也是不科学的。重要的是掌握它的"真谛"。正如"翻译"一词,既指用一种语言表达另一种语言的现象,也指从事此项工作的专职人员。这是两个互为联系又互相区别的概念。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所谓"秘书",从本原意义说,是人类一种特有文化现象即秘书现象在社会的反映。这属于秘书学研究的课题。从现实生活对"秘书"的人文理解上,可以表述为:秘书是在社会确定的对应从属范围内,为特定负责对象主导性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以日常协理为主的知识的一类职司人员。

三、对秘书概念若干问题的正确把握

推敲秘书概念,不是导向学究式的思辨,而是为了反映本质,指导实践。所以,需要对秘书含义有个正确的把握。

众所周知,概念是人们对事物及其特有属性认识的反映。作为完整含义上的秘书人,应当由主体条件、作用对象的客体条件及作用指向实质内容三部分构成。

第一,主体条件。就是秘书资格,他必须是秘书现象的能力人。

第二,作用对象的客体条件。主体条件还不是秘书概念的主要成份,因为不具备条件者固然不能妄任秘书,具备条件者也不能都当秘书。

第三,作用指向的实质内容。笔者在表述中把秘书服务对象的"主导性事务的权力和责任"作为秘书作用指向的实质内容,这是基于时代进步对秘书概念认识深化而提出来的。

秘书工作"三服务",核心是秘书对领导的服务。

第4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随着历史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概念有不同的提法和解读。现沿着历史的脉络理清其具体的演变过程。最早在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宣传工作”这个概念。1934年,斯大林在联共十七大报告中相继提出“思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这两个概念。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后最初使用“政治工作”的提法,后来随着时局的变化又有所改变。1951年,刘少奇提出“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概念以服务于当时的宣传工作。而到1960年时,中国共产党提出“政治思想工作”以取代其他提法。到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党正式采用“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概念。以上不同的称谓是思想政治教育在不同时期的体现,这些概念相互关联又有所差别,现对其中几个概念做些简单的辨析:

“思想工作”是某些群体或组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实施影响,使人们对事物的认知观念发生变化,以更符合自己的既定目的。思想工作的目的不同,内容就会千差万别。但根据是否具有政治性目的,总的来说可分为政治性和非政治性这两类。“政治思想工作”较“思想工作”政治性更强, 它是一定的阶级或政党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纲领而进行的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虽然带有政治倾向性,但它更注重对人的思想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尽量避免单刀直入的政治灌输,所以较之“政治思想工作”,它的痕迹更加隐蔽。而“思想政治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十分接近,但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别。“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性更强,它广泛运用于人们的生产活动中,而“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的目的性更强,它是指一定的群体用社会中已有的思想政治观念和道德规范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其成员施加影响,使其思想品德更符合一定阶段在实践中的需要。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1)思想教育,是对人们传播一定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的教育。思想教育是教育者根据相关的哲学原理及方法论对受教育者实施影响,使受教育者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与其要求相一致。在我国,思想教育主要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及方法论的教育、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教育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教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体现了无产阶级对世界的根本看法与观点。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探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更能使人们的人生价值得到升华。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倡导,能帮助人们正确看待得失,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及国家的关系。

(2)政治教育,实质上是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政治信仰的教育。政治教育是教育者依据一定阶级或社会的政治思想和规范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以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有一定的政治立场和明确的政治态度。在我国,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人们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通过这样的政治教育,才能使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克服当前困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3)道德教育,是提高受教育者的道德素养的教育。道德教育是教育者依据一定社会业已形成的道德规范对受教育者实施影响,使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认知观念,并外化为具体的道德行为。社会主义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与当前的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我国传统道德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具体体现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三方面,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风尚。

3.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象

(1)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规律。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实践,它是由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内容这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者是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主体,起着发动和组织教育活动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教育的接受者和受动者。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桥梁。

第5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教育技术;学生管理;潜能开发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6-0018-02

随着经济信息时代瞬息万变、日益更新,教育政策对职业教育的倾斜,使得中国梦时代的学生管理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只有根据院校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满足各类学生在各个阶段的成长发展的需求,才能实现后示范性高职院校持续性的蓬勃发展,才能在2020年真正实现高职院校的现代化[1]。

一、现行的高职学生管理概念

目前,学生管理概念主要采用的是一种综合的观念,比如我国学者吴志宏就指出:“学生工作是指那些直接作用于学生,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培养、提高学生政治、思想、品德、心理、性格素质和指导学生正确行为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2]

学生管理的发展总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由“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的学生工作阶段(1949―1977)到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事务管理并举的二元学生管理阶段(1977―1989)再到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学生管理阶段(1989年至今)”。在第三阶段,我国教育的产业化、大众化、素质教育、人的全面发展等促使学生管理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强调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教育方式上强调理实一体化;学生管理更加强调人性化与法制化的纬度,以帮助家庭困难同学完成学业的资助体系为主的服务理念开始成为一项独立的职能,校园文化引领下的学生社团、心理健康指导等使得学生服务的理念不断完善。[2]

高职学生管理的概念最初是从学生管理的概念发展而来的,随着高职教育的变化发展而不断贴近高职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在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为在办学方向、培养模式、办学机制上以就业为导向的今天学生管理的功能是集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化的模式。

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变革、高职教育政策的不断完善等一系列的变化,使得高职院校的学生类型、管理过程与内容、管理手段与方法、沟通过程与方式都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现行的高职学生管理的概念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教育信息技术时代下高职院校学生的发展需求,必须产生新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概念,拓展其概念内涵与功能外延,以适应信息变革带来的社会发展要求。

二、催生学生管理概念拓展与更新的环境分析

高职教育相关政策方面,在2010年9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高职改革与发展工作会就明确提出,下一步将发展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职业教育。在2014年6月召开的全国第三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树立正确人才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会上讲话指出,要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战略地位,构建以就业为导向、体现终身教育理念、面向人人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3月26日,2014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25日在京召开,在鲁昕回答“现代职教体系应具有哪些特点?”这个问题时谈到“……开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完善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六条途径,为学生提供多样化入学机会,以确保让教育者受益。在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把“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作为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

高职教育呈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理性发展,拓展功能,模式转型。在拓展功能方面,将出现由单一的职前学历教育逐步转向终身教育:学历与非学历培训结合,教育、培训以及为社会服务的功能的不断强化;学生生源出现多元化特色,重新界定“学生”概念,超龄学生的数量将明显增多;学制适应职业多变的需要,整体上呈现高职教育终身化的特征。[3]”

在教育技术方面,由于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状态,所以,国家教育部启动了以信息技术为手段进一步深化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高校信息化的进程,也推进了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这就要求原有的学生管理模式必须向新型的学生管理模式蜕变[4]。

在教育观念方面,以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并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素质教育已被教育界所关注和重视。所以,学生的道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的培养与提高逐渐纳入学生管理工作者的主要工作之中。

在民主制度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那么,高职教育的对象只有在学校学习期间具备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意识,充分做到自我管理,并且同时能够通过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应用传统学习、移动学习以及共享各种提高技能的学习资源进行自我教育工作,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职业生涯要求。

由此可见,在大的背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现代化、终身化、信息技术化、法治化要求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也相应地朝现代化、终身化、信息技术化、法治化、全面化不断拓展与更新。

三、现代化高职学生管理新概念的拓展

职业教育的特定目标是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以及与之相关的就业需求[5],这就要求人才的培养与就业需求必须相协调,只有明确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类型与特点、明确相关的就业需求态势、短板、就业技能的缺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职业教育的特定目标。而这些必须从研究、细化、确定职业教育目标实现的直接对象的范围开始分析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的变革、高职教育政策的不断完善等一系列的变化,使得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的对象、管理过程与内容、管理手段与方法、沟通过程与方式都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生管理的对象不再是纯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还有通过单独招生方式录取的学生,及企业岗前员工、企业在岗人员,部分社会待业、失业人员。

从职业教育的特殊规律,即促进不同智力群体的个性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智力开发[5]。其中,智力开发包括已开发的智力和未开发的智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未开发的智力的开发工作要求管理者不仅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还需要专业的、全面化、现代化的知识,这就要求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管理者明确新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所以,高职学生管理的概念、管理的内容和管理的功能就必须明确细化,清晰可见,层次分明。而且,学生管理的内容不再仅仅停留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学生行为的约束上,而是同时还要运用激励政策对管理的对象进行智力、潜能的引导和开发上。

综上所述,处于提升阶段的高等职业教育,其学生管理的概念可以拓展为:高职教育管理者通过传统行为约束手段和现代化的媒体手段,作用于各类高职学生,实现有计划、有组织的终身化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开发人才的培养目标。

其主要内容有:(1)思想教育方面:思想政治教育 法律教育培养,素质教育。(2)日常管理方面:学生日常安全管理;高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与纪律管理;专业课外活动管理;学生军训管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评奖评优学生惩处;学生党建;学生社团管理;班主任及辅导员;学生学籍管理等。(3)服务方面:后勤服务;就业指导;校外实训服务;社会实践实训;学生资助、勤工俭学;学生助学贷款;大学生涯服务;新生环境适应教育;大学成长发展规划;学生医疗保险;火车优惠卡服务;心理健康测试与辅导;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4)培训方面:新生行为规范培训;学生干部培训与发展;恋爱安全培训;就业合作单位实战培训;岗前安全培训;人际交往培训;时间管理培训等;(5)开发潜能方面:专业潜能;综合素质潜能;职业潜能;自然、人文社会科学潜能;自信心培养;学习方法;学生特长的培养与数据库建立;创业潜能等。

综上所述,学生管理的概念在不断发展的环境中也悄然发生变化,只有我们紧跟时代节奏,不断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管理,此项工作才能在不断实现人性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的同时实现更高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时晓玲.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四个合作”为主线,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N].中国教育报,2010-09-20(1).

[2]盖晓芬.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管理模式[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3]马树超.高职教育的现状特征与发展趋势[N].中国教育报,2006-09-14(3).

第6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 卢梭;政治理论;合法性;概念;社会

一、历史情境中的合法性概念

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在笼罩着神学阴影的中世纪,合法性带有浓重的蒙昧色彩,古代的政治生活中,分布于欧洲大陆的大大小小的统治者都意欲建立属于自己的政治权威,而在当时,想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依靠超越于自然秩序之上的宇宙,以及存在于神话叙述之中、对民众有着普遍说服性的神权,统治者用神话中的情节类比自身,从而获取权力的正当性,从而向自己治下的民众宣称自己获得的是至高无上的合法性。由于古代民众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自身武装力量的薄弱无法使他们进行有效的反抗,统治者这种凭借自身对神权及自己权力的论述便也获得了相对稳定的政治合法性认同。

然而合法性作为一种概念是随着社会生活变化而变化的,在社会交往及政治生活中,合法性主要是作为民众对于统治者对自己行使权力认同的一种需求以及这种需求是否得到正当满足的一种状态,随着历史情境的变化,单单依靠模仿神话的方法为自身合法性进行论证已经没有适应时代的能力。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之后的哲学进行了一次“人的转向”,人们不仅对自然进行探索,同时也对人自身的伦理与理性进行了反思,这样的潮流之中,怀疑论与犬儒主义、相对主义在哲学史中开始占据了重要位置。[1]人类对于自身的伦理及理论知识通通都要受到质疑而不能自然地正当。自然界、家庭生活以及政治生活都必须放在理智的放大镜下加以检测。至此,合法性的含义仍然保持在符合神意的基本规定下的“合乎法律性”。

到了中世纪,不同的国家与文明中出现着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度。合法性作为一个概念,其含义中增添了新的内容:理论上它不单要与现存的既定法契合,同时还必须合乎社会生活在不断的实践与摸索中慢慢形成的习惯;在符合神明的意见的同时,也必须把民众的意见加以考虑。可以说,现代人们常用的合法性的概念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协同着古代各文明形态神权统治覆灭的脚步和跟随着近代民主制度的兴起而逐渐发展、形成的。

二、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提出

回顾思想产生、发展的历程时,一个研究者应当注意到,每一种理论的提出必定是要对应于其相应的历史情境,必定是意欲解决当时某一特定的历史问题。与之前的理论家如柏拉图、奥古斯丁所生活的历史情境不同,在卢梭思考与写作的时代,政治统治者取得其对人民的统治的手段是通过强力威慑。因此当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试图讨论合法性的来源及理论根据时,他立马着眼于“强权与服从”这一二元关系,他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2]根据卢梭的话可以读出统治者所拥有的强力并非他认为的合法权力,同时也无法使人甘心的跟随。臣民在君主前俯首称臣、不揭竿而起只能说是一种明哲保身的策略,而非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接下来卢梭认为,“只要形成权利的是强力,结果就随原因而改变,于是,凡是凌驾于前一种强力之上的强力,也就接管了它的权利。”[3]从这里可以看出,卢梭认为强力在合法性形成过程中起作用的条件是,且仅当自己永远作为绝对强力者的地位无可动摇,才可以使自身所拥有的权力继续保持,但这并非可以用历史中偶然、零碎的经验或者一般理论所证实或论证。此外,卢梭也像其他自然法学家一样,对于“约定”有着执着与狂热,他认为除开强权之外,“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世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卢梭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全部寄托于“约定”的概念之中,其理由有两点:首先,不论具体情况如何,人们总是出于自己意志的自愿才会缔结合约,形成在法理上有效的约定。而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此种存在于任意两者之间的约定、契约可以推广至整个社会,那么契约之间、契约之上所产生的政治权力也必定是人们如同意自己订立的契约一样会主动的去服从,这种服从也便是同意的另一种变形。基于这样的推理,卢梭说,社会契约应当进展至全社会的政治,社会政治最终也应当以每个人参与其中的社会契约为真实基础。卢梭说,只有这样的政治结合才会产生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4]

三、“公意”概念的提出

紧接以上思路,卢梭认为,这个出自民众自愿缔约的道德共同体便是一种抽象的及者,而者并非像以往理论家所论直接就是天赋或者神授的单个的国王或者王室,而是使契约订立的每一个共同体成员,人民在契约订立的过程中始终是主体,因此也就是的拥有者。

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卢梭与以往理论家所主张的“在君”不尽相同呢?在其著作《利维坦》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霍布斯那里,者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存在,他可以通过武力使被征服者变为自己的臣民,以被征服者对自身财产性命的担忧为心理基础,与对方签订契约;同时,除了这种以武力为基础而获得之外,还可以通过自愿订立契约以获得统治者的身份、认同。然而,不论是通过武力,还是通过民众自愿缔约的方式,其统治者手中的统治权力都是绝对的。霍布斯认为,民主订立的契约或协议无法约束拥有者。[5]

而卢梭认为,人民或民众而非君主才是者,者并非单一的个体因此也无法垄断权力。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其民主与其他前现论家不同的、也是他最重要的观点就在于否认“在君”,因此与古代和中世纪把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与神权结合起来的情况彻底决裂,从而重新在一个世俗的权力架构中寻找到理论上的合法性来源。而在《社会契约论》中所主张的诸多在民的思想,也是在寻找到为共同体提供合法性基础的依据。

从理论上讲,对于作为者的全体人民,其共同的、集体的意志必须通过理论进行一个统摄、概括性的提取表述,才可以在政治生活中作为有存在价值的概念被讨论、使用。对此,卢梭在其著作中用了“公意”一词,这也是卢梭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概念。如他所表述的,“人民”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如果我们抛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看到公意作为一个凝结了卢梭对于人民几乎所有论述的概念其重要地位实际上如何强调都是不过分的。

四、奠基于公意之上的政治合法性

公意与众意不同,公意并不是不同的利益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不同利益的简单相加,它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这种公共意志是所有成员共同的意志,而且必须是与所有成员一致的,这种公共意志关注的是公共利益并为公共利益服务。因此,公意是一种追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共同意志,是为结合体的全体成员利益服务的。人们服从公意便不是服从一个外在、强制的意志,而是在服从自己。

在把公意作为理论前设的基础之上,卢梭所设想的理想政体所采取的民主方式应该是直接民主。他认为:“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样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不能亲自参加统治的人,不可能是真正自由的人,不能由别人代表表达,而只能由人民自己来直接表达”[6]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卢梭之所以做出如此选择的原因,事实上是对于体制合法性的考量。然而这也可以看出,卢梭总体上是以一种理想、理念的视角去把握政治的,不论是其公意概念还是其选择直接民主作为理念的实现方式,他都没有下降到一个实然层面,他提出了自己认为的作为合法的标准,而没有论及这些标准在现实中可以通过何种手段实现。

但不论是对“人民”的阐述,还是对直接民主的推崇,卢梭人民思想体系追求的最根本的东西在于重构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从而奠基于集权与专制的王权大厦。卢梭认为人民只能服从自己的意志,而王权、神权或世俗宗教所强加于人民身上的种种桎梏只能使人民遭受奴役,若要解放,便必须重新思考政治的基础与合法性问题。

卢梭的政治理论致力于调和政治权威与人民自由,在神权与王权之外的理论基础上建构起政治合法性的新来源。其思想中对原初状态、社会契约、公意一系列概念的提出与论证,便可以看做是一种对以往理论及现实的批判性的颠覆,在全新的制度安排之下,公意构成了社会权力存在的基础以及政治生活合法运行的理论前提。

【参考文献】

[1] 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3][4][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第7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社区建设”这一概念在中国内地城市源起过程的简单回顾及其主要内容的界定,以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武汉市江汉区的实践经验为镜鉴,探讨新形势下影响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四个变量:社区人口规模;受益空间大小;政府、社区的张力;地方性知识,试图从社会中介组织的优势来回答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因应对策。

1.“社区建设”概念的缘起及其界定

1.1“社区建设”概念的缘起

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首先提出“社区”概念,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的特点在发生变化,社区概念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

在中国,“社区”这一概念是2O世纪30年代社会学泰斗费孝通先生等引进。“回想起来,社区这一概念,最初是1933年我们燕京大学的几个大学生介绍美国芝加哥学派创始人帕克的社会学,用来翻译英文community~词的,这个词也有人译为“共同体”。社区的含义,是指以地区为范围,人们结成的互助合作的群体。它是与血缘关系相区别的一种依据地缘发展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血缘群体最基本的是家体、氏族,地缘全体最基本的是邻里。邻里在农业区发展为村和乡,在城市则发展成为胡同、弄堂等。”

新中国成立后,较长时期内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单位”是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形成了以“单位制”为主体的城市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官方认为“社区”是资本主义的东西。直到2ol!t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增多,天津、武汉等市的城市街道和居委会开始从事一些社会服务性工作。这一工作被称之为社区服务。1986年国家民政部首先倡导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民政对象为服务主体的社区服务。1987年9月,民政部在武汉市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提出社区服务的的方向。至此,“社区”的概念第一次进人中国政府管理过程。

由于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难以涵盖各方面的社区工作。1991年民政部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社区建设”这一新概念。

1.2“社区建设”内容界定综合全国26个社区建设试验区试验方案,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社区服务。二是社区环境。三是社区治安。四是社区文化。五是社区教育。六是社区卫生。

2.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影响变量:以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一武汉市江汉区为例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以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一武汉市江汉区的社区服务为例,从集体行动理论、消费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变量。

2.1案例介绍

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小夹社区地处全国闻名的汉正街。辖区总面积0.038平方公里,居民1128户、3364人。社区属于商住合一型社区,共有13栋多层或高层楼房,13个居民小组,26个门栋,平均每栋43户、129人。

社区的楼房大都是20世纪80年代武汉市旧城改造中所建,从7层到19层不等,社区内公共通道狭窄,房屋结构设计不合理。如汉正街857号一栋楼只有一个门栋,一层住有12户居民,过道狭长且无法采光,白天需要使用电灯照明。社区l一3层由物业公司管理,4层及以上住户的物业无人管理。再加上社区内商业网点密集,人员流动量大,社区治安环境差、卫生状况差,邻里关系不和睦,偷盗猖獗,虽经多次整治,但均因缺乏长效管理机制而难有改观,居民深受其苦,怨声载道。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小夹社区民族路5号门栋开始了门栋自治的“尝试”。民族路5号门栋的自治始于1998年电控门的安装。当时,由于门栋治安环境很差,经常有被盗现象。寻求居委会的解决最终没有好转,两位门栋热心人在和居委会沟通后,主动动员本门栋居民自己出资安装电控防盗门。经过门栋居民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每户交400元(其中3户家庭生活较困难,2户交了2o0元,一户免交)购买并安装电控门。这样,5号门栋成为社区第一个安装电控门的门栋。门栋治安状况好了,这两位热心人由此得到了大家的肯定和尊重,她们也更多地组织开展门栋的灯泡更换、卫生管理等工作。5号门栋自发形成的“门栋自治”由此缘起。为提高社区治理绩效,减少社区治理成本和居委会负担,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社区居委会积极总结推广门栋自治的经验。居委会在肯定5号门栋工作成绩的基础上,于2000年指导5号门栋成立门栋自管会。2001年又在8栋、7栋成立门栋自管会。2003年,小夹社区共有23个门栋成立了门栋自管会,以前由2个门栋组成一个居民小组,现在每个门栋则成了实际的治理单元和实际的居民小组。

2.2从集体行动理论、消费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的变量。

2.2.1社区人口规模。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小夹社区,辖区总面积0.038平方公里,居民1128户、3364人。人口规模在13000人之间,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是适度的。但从以上案例来看,还是“院落自治”、“门栋自治”等形式解决了社区环境脏、乱、差以及无人管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社区治理是否有效最终取决于居民是否参与和自治,而居民在多大程度和多大空间上参与和自治则最终取决于居民集体行动的可能程度。按照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动的困境阐明了较大集团不能增进成员自身的利益。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就越少,这样即使集团能够获得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第二,集团成员的人数越多,每个成员都怀着搭便车的动机,冒险的事情和有成本的事情让别人去做,自己则跟着分享利益;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协商成本、信息成本等就越高,这样在获得任何集体物品前需要跨越的障碍就越大。

2.2.2受益空间大小。最后解决好安全、环境等系列问题的不是居委会,而是两个热心人。居民先与居委会沟通,后与大家协商,一致通过,“门栋自治”才诞生。按照消费者选择理论,消费者有能力根据不同物品组合提供效用的能力对它们加以比较。小集团中的消费者不用靠强制或任何集体物品以外的正面的诱因就会给自己提供集体物品。小集团中的每个成员或至少其中的一个成员,会发现他从集体物品获得的个人收益超过了提供一定量集体物品的总成本;有些成员即使必须承担提供集体物品的所有成本,他们得到的好处也要比不提供集体物品时来得多。一方面,在一个较小的集团中,每个成员都可以得到总收益的相当大的一部分,集体物品就常常可以通过集团成员自发、自利的行为提供。另一方面,小集团的受益空间较小,集体物品与每个成员的利益关联度较高,可以使所有的成本和收益内部化,使每个成员都有明显的收益感觉,容易产生集体行动提供公共物品。

2.2.3政府、社区之张力。在20世纪80年代一直到l90年代末,小夹社区一直在摸索实现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的最佳途径,幸运的是他们找到了最佳方式——“门栋自治”与“院落自治”。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找到了这个“药方”?又是什么原因使得他们探索这么久?我个人认为,政府一边倡导社区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一边又不放权给社区,就会造成“想让马儿跑又不给马儿草”的局面,但是时间慢慢流逝,使得社区居民也加深了对社区自治涵义的理解,自动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样就会对政府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不断的把权利逐步下放给社区,于是二者之间产生张力。

2.2.4地方性知识。所谓地方性知识,是人们的生活习俗、阶层观念。小夹社区地处全国闻名的汉正街,人员流动性大。不同层次的社区居民,由于生活习俗、价值观念不同,自然对社区建设的重点、管理、服务的方式需求自然不同。

3.结论: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的最佳选择

第8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中学 思想政治 抽象 具体

一、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必须对理论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

任何理论都有它赖以产生的历史条件,都有其自身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对于理论,如果我们不把它产生的条件以及它自身发展的历史搞清楚,那就难以达到真正的理解。说:“马克思以前的唯物论,离开人的社会性,离开人的历史发展,去观察认识问题,因此不能了解认识对社会实践的依赖关系。”下面,我们通过对一个重要概念的剖析,来说明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具体的历史条件,从而正确、全面地理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对“民主”的概念,可以分解为如下表式:国家制度一定阶级范围内原则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类别国体政体(权力主体)平等少数服从多数(职能)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资产阶级议会制资产阶级只限在资产阶级内部实行只在资产阶级内部实行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人民代表大会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在广大人民群众内部实行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

可以明显地看出:

1.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必须同非国家形态的民主相区别,即国家形态的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又必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消亡。

2.民主是一个阶级范畴。民主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各个要素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1)作为国体,民主是相对于而言的;(2)权力主体是民主阶级性最根本的表现,并通过政体的具体形式来体现;(3)原则离不开权力主体,“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只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才有意义。

3.民主就其实质而言,总是属于统治阶级的。(见1991年高考题:“真正的民主意味着把实际的政治、经济权力割让给大众。”——英国罗伯特·费默)民主也只能为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服务,而绝不会为“大众”服务。(见1995年高考题:“国家,就是运用强制力量为社会谋福利的。”)

笔者认为,以上没有任何牵强附会的主观臆想,仅是根据民主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对民主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各个要素进行的具体的分析。但在民主的内涵和外延上,在民主概念的有关理论深度和广度上,这种分析的优点都得到了充分的显示。这种把抽象的概念具体化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概念的形成历史的逻辑再现。

二、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要重视从感性到理性的飞跃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就知识的总体来说,无论何种知识都是不能离开直接经验的。任何知识的来源,在于人的肉体感官对客观外界的感觉,否认了这个感觉,否认了直接经验,否认亲自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他就不是唯物论者。作为政治课教学,要使学生掌握大量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不能像物理、化学教学那样借助于实验的手段,让学生直接通过现象的观察来探索物质运动变化的规律。但这绝不意味着对感性经验可以忽视。实践证明,一个感性认识十分贫乏的人,是很难掌握事物的因果关系并进行正确的抽象和概括的。三岁孩童会由于给他看病的医生没有头发,就认为没有头发的人都是医生。因此,政治课教学应力争为学生的实践、感知创造条件。

对大量的、更为复杂的理论,不可能完全采取这种简单的方法,但从实际出发、从具体到抽象的原则不变。例如:在讲价值规律时,应让学生到市场上去了解一下价格与供求的关系;讲国际关系,应先叫学生看几份报纸,了解一下国际形势的动态。心理学告诉我们,为了掌握一些复杂的概念,应当采用“直见和词语的正确结合”。词不仅能使直观材料更加鲜明和突出,也可以指引学生在观察中进行比较和分析,从而对概念和理论做出规定和解释。现在,国际上不少学者在其著作中论证了这样一个思想:学生在特殊的对象活动的基础上,应当学会在所掌握的知识资料中区分出基本关系来。在政治课教学中,这种基本关系首先应该是具体与抽象、现象与本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讲商品的概念,必须区分物品、劳动产品和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讲民主,必须把民主与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相区别;讲国际关系,必须把国际现象与国际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如此等等。总之,只有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只有感觉的材料十分丰富(不是零碎不全)和合于实际(不是错觉),才能根据这样的材料造出正确的概念和理论来”(《选集》,第1卷,267页)。

三、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最终必须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是为了重现从具体到抽象、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之能动飞跃,从而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唯物论,克服那种从理论到理论的“唯理论”的教学模式。说:“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运动,如果只到理性认识为止,那么还只说到问题的一半。而且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说来,还只说到非十分重要的那一半。”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上,更重要的表现在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飞跃上。这一次飞跃是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的过程,是整个认识过程的继续。

第9篇:服务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纳税人概念;国家分配论;权力关系论;公共财政;税收法定原则

一、当下我国纳税人的概念及其形成基础

国内学者在论及纳税人的概念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定义为税法直接规定的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例如,认为“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认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上述定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择其要者有二。

(一)财政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在我国财政学界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产生后,就必须从社会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国民收入来维持国家机构的存在并保证其职能的实现,于是就出现了财政这一特殊的经济行为。因此,“财政是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国民收入为分配对象,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活动”。相应地,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收则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看出,在这种概念下,税收被定性为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取得民众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这种取得具有单方性,即表面上看无须取得公众的同意。在这里,突出和彰显的是税收的政权依据及其所谓“无偿性”和“强制性”,公众(纳税人)的义务被过分地强调,以至于纳税人似乎只有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与之相反的是,国家的义务却予以淡化甚至忽略,凸显在纳税人面前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税收征管权力,而且这种权力还时而被滥用。如此背景下,纳税人也似乎就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法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

在我国税法学界,多年来,由于在税收概念方面受“国家分配论”的影响,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推崇“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务当局的课税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及其代表税务行政机关是拥有优越性地位并兼有自力执行权的,纳税人只有服从行政机关查定处分的义务”。依此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将使税收行为无异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纳税的核定、执行似乎与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分没有什么两样,而作为类似违法者的纳税人负有更多的义务,也就无可厚非了。

二、纳税人概念应予完善的必要性

在当前我国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努力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全面推进依法征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背景下,对已有的纳税人概念予以修正和完善,强调其权利特性,增强其主体地位,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