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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的方法和原则精选(九篇)

德育的方法和原则

第1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关键词: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审美德育;原则;方法

前言:在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指出,“艺术教育能够培养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深厚的民族情感,激发想象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由此可以看出,审美育德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以及道德修养,全方位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进一步体现出艺术教育在立德树人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一、高校公共艺术课审美育德的原则

(一)是时展的需求。当前党的教育方针与教育改革的重点便是,改进美学教育、提升学生的审美以及人文素养,进而全面的实施素质教育(2)。审美育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平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重要,这也是其他教育无法取代的。试想一下,在实际生活中,若是有人缺失了审美或者育德观念,无法正确理解审美育德理念,就很有可能缺失掉正确的价值观与信仰,难以明辨是非,最终甚至做出威胁社会民生的事情,给人们的安全带来威胁。现在的各高校里,不少大学生因学习压力过重或者别的诸多因素,导致心理上的障碍或者拜金、享乐等负面情绪逐渐增多,对于善恶最基本的认识也很难辨清,甚至有些学生有愤世嫉俗情节,而且并不认同社会主义价值观,这些都很有可能导致他们做出出格的举动,莘莘学子的大好前程就这样被浪费。而美学教育不止是外在美的表现,更是在提升大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能力的培养上是很关键的一点,至于育德教育,它能够帮助到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以及由秩序和规则的生活理念。因此,学校必须加强学生在审美育德上的修养。

(二)审美育德的完美融合是塑造完整人格的重要手段。传统的教育更倾向的是对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输送,很少真正关注到学生的审美与育德教育,这样很容易致使学生的人格不完整。审美教育与育德教育本着一个相辅相成、相互连接的关系,二者在教育中完美融合能够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理念,培养出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从而塑造学生的完美人格,让学生今早成长为社会主义的优秀人才。

二、实现高校公共艺术教育审美育德功能的有效途径

(一)创新教学模式。审美育德是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还有待高校的探索,这个过程也需循序渐进,不能急于一时。首先必须对高校公共艺术教学的教学目标做一个明确了解,并且在制定教学大纲或者教学方法时,要把目标放到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水平以及整体道德修养上(4)。再一个,在明确了教学目标后,对教学的内容也要深入透彻的了解清楚,教学内容是学生学习的重点,在全面清楚教学内容后,更要重视教学内容,在课堂教学时,强化艺术教育中的审美育德教育,因此,其教学内容必须充满正能量,选用那些能够突出民族功能特色、同时又不乏时代气息且积极向上的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既符合当代大学生的主观审美,而且也突出了审美育德的教育功效。最后,审美育德的一个重要教育方式就是对其在教学活动的设计体现,设置相应的教学环境,可以让学生走上讲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带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能动性,还可以采用课堂情景教学,基于正确的思想价值观之上,经过艺术鉴赏、艺术表现以及艺术创造等形式,让学生对艺术作品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与理会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学生对美的欣赏与创造活动。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接受正确价值观,认同当今社会主义下的思想道德。

(二)扩展教学实践活动。不同于别的学科专业,艺术教学中的实践活动是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教学中,合唱作为教学时常见的教学活动,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团结合作精神,其施行力高、影响范围广,育德功能相当明显。还可以经常性的带学生参观一些价值观正确的讲座、演讲以及电影话剧等等,或者是定期举办班级联欢会,传播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理念等等,这些课外活动丰富了学生的课外活动,增长了学生的见识,培养锻炼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正确的价值观,其审美育德的功效相当不错。另外,除了欣赏具有正确价值观的作品之外,学校还可组织学生自行创作符合本校精神以及价值观正确的歌曲、绘画作品或者小说散文等等,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学生审美育德能力。在学生创作的过程中,教师可以从旁协助,帮助提升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与审美能力,对于不健康作品或者理念要积极自觉地进行抵制,让学生的艺术审美情感和道德品质进一步的得到提高。由此可见,艺术教育中生动的插入帮助学生提升审美育德的课外活动,能够让学生自然而然的接受到审美育德教育的重要性,教师在上课时没有了传统的说教感,学生从心理上自然不会产生反感或逆反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以及审美观念,对学生的成长百利而无一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公共艺术课审美育德的教育重要性不言而喻,不仅能提升学生对艺术作品的欣赏能力,帮助学生在艺术造诣上更进一层楼,更是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人生价值观念,从而让学生在社会上不止是成为专业技能型人才,而是兼具知识与审美以及道德的三重优秀型人才。同时在审美育德的教育过程中,教师也占据着一个重要地位,只有当教师本身具备了“审美育德”,才能够更好的引导到学生。审美育德教育所能描绘的远不止这些,因本人才疏学浅,对其认识尚还不够透彻全面,再加上篇幅限制等因素,其余便不再做赘述。

参考文献:

[1]徐亚娟.高校公共艺术教育中德育渗透的策略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

[2]北京联合大学赵思童.审美育德之道[N].中国教育报,2014-07-26004.

第2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1、德育的概念

德育是教育者培养受教育者品德的活动,它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四个基本方面。

2、德育的重要意义

(1)德育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

(2)德育在青少年思想品德的形成与发展起着主导作用,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条件

(3)德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目的重要保证。

3、德育的任务

(1)培养学生初步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引导学生逐步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3)逐步使学生养成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法纪观念和文明行为习惯

(4)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品德能力和良好的品德心理品质

(二)德育的内容

1、爱国主义教育

2、理想教育

3、集体主义教育

4、劳动教育

5、自学纪律教育

6、民主和法制教育

7、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

8、道德教育

(三)德育过程

1、德育过程的概念

德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德育要求和受教育者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把一定社会的品德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品德的过程。

2、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

是教育者提出的德育要求与受教育者已有的品德基础的矛盾。

3、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1)德育过程是对学生知、情、意、行的培养提高过程

(2)德育过程是促进学生思想内部矛盾斗争的发展过程

(3)德育过程是组织学生的活动和交往,统一多方面教育影响的过程

(4)德育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逐步提高的过程

(四)德育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2、从学生实际出发的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3、知行统一的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4、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5、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6、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的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7、尊重信任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8、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原则

(1)基本涵义

(2)贯彻此原则的要求

(五)德育的途径和方法

1、德育的途径

(1)教学

(2)社会实践活动

(3)课外、校外活动

(4)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活动

(5)校会、班会、周会、晨会、时事政策学习

(6)班主任工作

2、德育的方法

(1)常用的德育方法

说理教育、榜样示范、实际锻炼、陶冶教育、指导自我教育、品德评价。

(2)德育方法的选择与应用须依时间、地点、条件而定

选择德育方法的依据是: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对象的年龄特点和个性差异。

3、德育工作的新形式

(1)通过开展社区教育进行德育

(2)创办业余党校

第3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关键词:康德;义务;自律;道德教育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同舫,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631

内容提要:康德的道德哲学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康德强调,唯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应将义务推向道德动机的至上地位;道德教育要逐渐使人由他律升华为自律,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而实现真正的自由,自我立法又自我遵从的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围绕义务、自律范畴阐发的道德观,为当前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坚持注入了源泉和动力,充实了道德教育的内核。康德道德观的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

关 键 词:康德 义务 自律 道德教育

伊曼努尔·康德是西方哲学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其三大批判理论更是奠定了他在哲学史上的泰山北斗地位。我国康德研究的开创者郑昕曾评论康德说:“超过康德,可能有新哲学,掠过康德,只能有坏哲学。”[1]康德凭借批判哲学闻名于世,其在教育哲学尤其是道德教育方面的贡献,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在道德教育方面,康德摒弃了在他之前的哲学家们所注重的培养个人心灵情感的品质,转而从理性的角度诠释道德教育的真正内涵,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即不掺杂任何感性成分的道德。康德所强调的基于理性的道德是对永恒人性的思考,具有超出其个人所处时代的普遍意义。尽管康德的纯粹道德在实践性运用等方面受到后世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但他的道德哲学观并没有在众多的质疑声和批判声中沉沦,而是一直保持着巨大的理论魅力,巍然伫立于世界哲学之林。在道德教育陷入形式化困境并缺乏内在驱动内核的今天,康德的道德教育观依然闪耀着智慧的璀璨光芒。其道德教育观,尤其是其中对义务和自律的阐发,在一定意义上为当代公民道德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源泉和动力,对道德教育由外在规范向内在自发转变以实现真正的“至善”目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义务:道德的至上动机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一书中对义务做了详细阐述,认为义务可分为德性义务和法权义务两种:德性义务“并不涉及某个目的(质料、任性的客体),而是仅仅涉及道德的意志规定的形式东西(例如,合乎义务的行动也必须是出自义务发生的)。只有一个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才能被称为德性义务”;法权义务则是“从目的出发,发现合乎义务的行动的准则”。[2]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依靠主体自我强制;后者是主体之外的外在强制。在此,本文探讨的侧重点是德性义务。

就德性义务而言,康德认为,义务有“出于义务”与“合乎义务”之别,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合乎义务的行为,不论其结果如何,都称不上是道德的。于此,康德将义务归结为三个命题。

第一,“只有出于责任(义务——笔者注)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3]这一命题从质的规定性上限定了道德的范畴:真正符合道德内在要求的是出于义务的行为,而非合乎义务的行为。出于义务的行为,就是个体的行为没有目的、动机的附加,不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一种自觉和应然状态下的行动;合乎义务的行为,是指个体行为的结果受到爱好或其他目的性意图的驱使,具有明显的功利趋势。前者完全是受自身理性的驱使,而非受到外界任何环境因素和目的的影响,是纯粹的义务,或者说是为了义务而义务;后者尽管可能有善意的结果,如商人在交易中童叟无欺、公平买卖,但是其原本目的或动机却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看似善的行为称不上道德的行为,只有当他本身认为其售卖行为理应做到童叟无欺、公平交易而不论结果如何时,才能彰显出道德价值。

第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规定的准则”。[4]这一命题从量的规定性上说明了道德价值的多少与欲望、目的对象无关。康德所要强调的是: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并不以行为对象的实现作为评判标准,在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时,不能够将引起该行为的目的纳入考虑范围;决定行为道德价值的是行为所遵从的原则规定性的多少,包括主观原则与客观原则的量的规定。不论如何,“只有实行自己责任的原则或准则,而不管自己的责任是什么,才能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5]

第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6]这一具有综合性的命题表明,真正道德的行为,其必然性取决于理性规律。理性规律就是成为普遍规律的绝对命令,尊重法规和规律的意志是最为根本性的。根据规律的内容,义务的强制性要求行为与客观法则具有同一性,同时也要求主体具备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履行是对主体意志的要求,它不仅仅出于爱好等经验动机,而且还出于义务动机。

在对义务命题陈述的基础上,康德将义务视为道德的动机,并赋予其至上的地位。但在康德之前的思想家中,没有任何一位思想家将义务直接作为道德的动机,他们大都倾向将善或者至善作为道德出发点或最终目标。康德打破了传统的思维理路,用义务而非善或至善作为道德的动机,将义务动机提升到至上的地位,而且还对善、义务与动机之间的关联性及其递进关系进行了剖析:善并非动机法则是使义务成为动机的根源道德律将义务推向至高。

善不是作为动机而存在。康德认为,那些关于善的理论都是从目的论出发,将善作为目的来进行理解,这种理解具有缺陷性。正如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所言:“只有联系到这些目的,完善(我们自身的内部的完善或上帝的外部完善)的概念才能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7]通过预期的目的,“完善”才能规定意志。而“完善”对于意志而言,只是一种经验、一种质料,不能构成纯粹理性实践原则中纯粹化的前提。当然,康德并没有完全否定善,他也强调德性和幸福的完美结合,即道德的最高境界与至善有密切的关联。

法则的存在是义务成为动机的根本原因。康德明确指认,对于内在或外在行动的任何立法而言,都不能够缺失法则与动机两个维度:法则在客观上把应当发生的行动体现为必然,使行动成为义务;动机在主观上把对行动的规定根据与法则必然性关联起来。法则、义务与动机三者的关系是:“法则使义务成为动机。”[8]但值得提出的是,法则仅仅只是在动机领域嵌置了义务,并没有给义务至上的地位,义务的至上性客观要求道德律的责任承担。

道德律将义务引向了至上的地位。在康德看来,动机是存在者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我们不能赋予上帝的意志以任何动机,但人的意志的动机(以及任何被创造的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动机)却永远只能是道德律。”[9]康德将道德动机直接指向最为根本的道德律,并将道德律对于上帝与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不同意义做了区别。“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10]这就使得道德律这一动机,在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范围内转变成了义务动机。因此,对于并非完善的理性者而言,凡是出于义务的行为都是道德的,任何不是出于义务的行为,不论其结果如何,都是不道德的。

较之于传统的思想家,康德对道德动机的思考更为深刻,他将道德动机继续向前推移,深度挖掘了人在善和至善背后更具有本源意义的道德出发点——义务。康德对义务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甚至用罕见的感叹文字表达了其对义务的崇敬:“义务!你这崇高伟大的威名!你不在自身中容纳任何带有献媚的讨好,而是要求人服从,但也绝不为了推动人的意志而以激起内心中自然的厌恶并使人害怕的东西来威胁人,而只是树立一条法则,它自发地找到内心的入口,但却甚至违背意志而为自己赢得崇敬(即使并不总是赢得遵行),面对这法则,一切爱好都哑口无言,即使它们暗中抵制它。”[11]

二、自律:道德的唯一原则

在康德的道德大厦中,自律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柱性作用。自律原则,即自我立法而又自我遵从,“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12]只有当自身所立之法成为普遍适用的法时,才是可以遵从并付诸实践的法。康德明确地指出:“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13],也是最高原则。

康德认为,自律是一种积极自由。自由是康德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它“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14],是理性者意志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康德将自由区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是指理性者意志的自律;消极自由是指理性者完全不受外在因果律的限制与干扰。显然,康德的自律是一种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并非肆意妄为,而是要服从规律并受其制约,这种制约不是来自于外在自然规律的束缚或限制,而是来自于自身强加的约束和规范,亦即来自于理性者自身规定的规范准则。这种自我立法的理性动因与自我遵从的实现,便形成了自律。

康德的自律也是绝对命令的一条重要命令形式。人的理性是不完全的,不像完全理性者——上帝那样能够按照其对规律的意念而行动。因而,对不完全理性者而言,必须用客观原则从外在强加于其意志,使得个人的行动变为“应该做什么”的形式,从而构成了一种命令式。“一切命令式,或者是假言的,或者是定言的。”[15]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是指“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地客观必然性,和另外目的无关。”[16]康德断言:“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7]从这条总的绝对命令出发,康德又推导出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18];“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19];“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20]。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中,前两者并列性地构成了后者的前提,并衍生出后者。

在阐明自律范畴的基础上,康德对自律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也进行了充分论证。他从道德法则的性质与特点出发,认为作为道德依据的道德法则必然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先天存在,他否定把后天得来的经验作为道德根据的可能性。一方面,经验中的事实并不包含普遍必然性。经验事实本身具有不确定和不可预知的因素,若用不确定或不可预知的经验事实去推断反映普遍必然性的道德,则难有可行性和可信度可言。另一方面,偶然的道德事例不可推论出道德规律的必然性。在现实生活中,从道德特例现象到道德规律本质不可能构成必然的单向因果关系。既然后天经验中难以发掘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根据,那么就只有从完全理性存在出发去寻找能够作为道德原则的律令,这便是自律原则,而且,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道德原则必定是个定言命令,而这命令所颁布的,不多不少恰好是自律性”。[21]这里的“不多不少”与“唯一”在根本上是统一的,表征的是自律原则的唯一性。

自律对他律在伦理学上最畏惧的问题——自由与道德法则关系问题的圆满解决,凸显出其在道德哲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近代哲学为了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在关于人生观是自然主义还是超自然主义的选择中偏向自然主义,发展了一种以自我保存等自然属性为本性的人性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系列伦理、政治、社会等不同方向的理论学说。但在康德看来,这类伦理学说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它们的他律性:无论是从自然出发引出的具有动物性或物性本质的人性,还是从上帝那里引出的具有神性特质的人性,其意志均不是以自身为依据而是由在它之外或之上的东西所主宰。这种他律性不仅因其决定论品格而泯灭了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而且由于其外在性和条件性使道德法则失去了内在的普遍约束性,最终使道德成为不可能。人之道德性必须要以自由为前提,但在他律伦理学中,自由与道德法则之间具有深层悖论并表现为形而上学一元论与道德二元论之间的深刻矛盾。因此,康德创立了自律伦理学,主张道德法则乃是理性为自己确立的法则,从而使伦理学从他律转向自律。他认为,人之为人的本质不在于神性或者自然属性,而在于人所具有的超越神性与自然属性的一种理性,以及由这种理性为自身立法所凸显的道德性。自由即自律,道德法则是理性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则,两者通过自律紧密联系在一起。基于此,伦理学的相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然而,康德在论证自律原则的唯一性时,并没有因此而完全否定他律原则的重要性。自律与他律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补充。康德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即“现象界”和“物自体”。“‘现象’是依存于主体的、可认知的对象,而‘物自体’则是永远处在认知能力(包括直观形式)之外的不依存于主体的‘对象’。时间空间是我们先天具有的直观形式,通过时空所能得到的只是‘现象’而不及于‘物自体’;所以时空乃是‘玛雅之幕’(叔本华语),它使我们根本无法认知‘物自体’。”[22]与“现象界”和“物自体”相对应,人也具有两重性: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必须服从自然因果律,受到自然因果律的制约,具有不自由性,这叫他律;作为理性存在的人,能够超越自然因果律的限制,遵从理性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则而行动,具有自由性,即是自律。他律与自律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其对人的作用也存在不同,这也是康德重视他律原则的缘由之一。康德将自律和他律原则对人产生的不同影响引入教育领域,认为人并非纯粹的理性者,在教育之初必须受到他律的规制,而后人逐渐从他律转变为自律,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实现真正的自由。在道德教育体系的全过程中,若是缺少道德教育中的他律环节,道德教育可能难以达到建立良好德行的要求;若是缺少自律原则在道德教育中的自觉发生和最终体现,道德教育也就变成对丧失尊严的受教主体人的一种单纯驯服教育。毋庸置疑,在道德教育中,他律只能作为初始阶段的引导,不能作为道德教育的主要方式,自律才是道德教育的最根本方式,是道德的唯一原则。

内容摘要:康德的道德哲学主张依靠理性力量建立纯粹的道德。康德强调,唯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应将义务推向道德动机的至上地位;道德教育要逐渐使人由他律升华为自律,以摆脱自然因果律的辖制而实现真正的自由,自我立法又自我遵从的自律原则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康德围绕义务、自律范畴阐发的道德观,为当前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坚持注入了源泉和动力,充实了道德教育的内核。康德道德观的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

关键词:康德;义务;自律;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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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康德道德观: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钥匙

在物欲横流、商品琳琅满目的现代社会,人们对物质的欲求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增长而持续膨胀。这股对物质片面追求的浪潮容易使人的价值、文化和精神追求逐渐被抛之脑后,甚至淹没于追逐财富的足迹之中。公民道德教育无法抵抗这股浪潮的威力,不可幸免地被卷入其中,接踵呈现出各种不良态势,诸如形式化道德教育等(将道德教育拘泥于表层形式的教育或者以单一片面的教育方式等同于实质上的道德教育),这种道德教育趋势尤其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经济利益与价值对道德良知的严峻考验及道德理想与客观现实比照的差距,使得康德的道德观在道德教育的尴尬处境中更加彰显出其独具的理论魅力。

在现实的道德教育境遇中,形式化的道德教育已经渗透到道德教育的各个方面,突出地表现在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两个方面。一是教育方法以灌输式为主,忽视对受教育者内在道德动机的发掘。灌输式的道德教育方法带有强制性和被动性,倾向于道德知识的硬性填充,效率较低,所能达到的效果有限。这一教育方法与道德的真谛相悖,是对人的自由、尊严和个体主体性的藐视。一种非内化而仅独立于主体主观意识之外的具有强迫性质的道德教育方式,使得接受主体不但没有自觉吸纳教育内容的动机,反而有产生逆反心理的可能性。当前,较为单一地灌输社会主旋律的道德条款占领主导地位,相对缺乏其他方法的合理运用,忽视开启道德教育良性动机的重要性,这一道德教育现状势必会引起道德教育“消化不良”的后果。二是教育内容重知识教导轻实践培养。作为普遍化和客体化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知识形式出现,对道德生活具有指导意义,理应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居于重要地位。但是,与道德知识化教育相对应的道德实践培养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只有道德实践培养才有可能真正触及道德教育的内核,只有在道德实践中才可能形成道德法则,也只有道德实践才能真正为自律的道德行为提供现实的广袤空间。某种意义上,道德知识和道德实践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只重形式而忽略内容,必将导致道德教育陷入抽象化和概念化的困境。如果片面强调道德的知识教育,不能保持道德知识教育与道德实践培养两者之间的有效平衡,无疑会使道德教育的效果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

形式化的道德教育带来了诸多负面后果。一方面,它致使主体自觉性缺失,个体道德行为缺乏由内及外的动力和源泉,使道德对主体的牵制力和引导力显著下滑。在个体行为中,道德修养不足,道德规范对个体的指导作用减弱,个体逐渐从道德主体向道德客体转变,最终形成一种旁观者的心态,将道德规范看作是规制他人的条款,从而完全取代道德规范应作为自身及他人活动行为准则的全部功能。另一方面,形式化道德教育披着知识化的外衣,不切实际地希望所倡导的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上能与法律对等而坐。实际上,缺乏道德内核的驱动和道德实践的培养,不仅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难以得到较大提升,甚至各种形式的触及乃至僭越道德底线的行为频频出现,屡见不鲜,以至于现实呈现给我们这样的画面:反面道德事例做主角,正面道德知识唱大戏,这不禁使人望而生畏、引人深思。只有真正把道德知识的运用与道德实践行为融合起来,才能将道德引向实质化、实践化的方向。

道德教育令人忧虑的现状,根源在于形式化道德教育未能触碰道德教育的内核,道德动机和道德原则的培育尚有欠缺——缺乏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不能使个体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将道德意愿变为现实行动。对此,康德的道德观恰恰是开解现实道德教育困境的一把钥匙,其思想精髓对改善当前形式化道德教育的现状所具有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无疑是极其珍贵的一大瑰宝。

第一,关于良好道德动机的培育。人类的活动都是动机的外在展现,道德教育要转向良性发展,必须从源头开始改变,培育良好的道德动机。在康德看来,良好的道德动机即是义务,唯有从义务出发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康德在如何培育义务动机方面的思考也将我们引入沉思:“人理应有德性(作为一种道德力量)。因为尽管绝对能够并且必须预设由于自己的自由而克服一切感性地起相反作用的冲动的能力(facultas),但毕竟这种能力作为力量(robur)是某种必须来获得的东西,其方式是通过对我们心中的纯粹理性法则之尊严的沉思(contemplatione),但同时也通过练习(exercitio)来振奋道德的动机(法则的表象)。”[23]要“振奋道德的动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对义务保持敬重,二是要“通过练习”从而“振奋道德的动机”。

义务作为一种道德情感需要被敬重。人作为不完全理性者,其行动的动机错综复杂,但唯有是否出于义务行动的动机才是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至上标准。作为与义务相对的“任性”不得成为阻碍因素,“因为一种在病理学上刺激起来的(虽然并不由此被规定,从而也永远是自由的)任性带有一种愿望,这愿望产生自主观的原因,因而也可能经常与纯粹的客观规定根据相悖,从而需要实践理性的某种抵抗来作为道德上的强制,这种抵抗可以被称为内部的,但却是理智的强制”。[24]因此,我们需要对义务给予充分的肯定,并逐渐在肯定中消融、内化、升华为对义务的敬重,从而真正将义务视为行事的纯粹动机。

“振奋道德的动机”要通过不断“练习”来完成。在道德教育活动中,义务动机必须被视为行动的至上动机和评判行动道德的最高标准。个体在行动中需锻炼自己出于义务而作为、行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通过刻意的反复练习,不断警觉、改进自身的不足,在练习和反省中将它演变为生活的习惯。但这种练习并不只是量的积累过程,更是质的逐步提高,正如康德所言,“把不同的不充分的根据并列起来,并不使一个根据弥补另一个根据的不足而达到确定性,甚至连或然性也不能达到。它们必须作为根据和后果而在一个序列中一直前进直至充足的根据”[25],即将出于义务真正意义上确立为人们行为的动机,“行动不仅是合乎义务的(依照惬意的情感),而且是出自义务而发生的,这必须是一切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26]只有这样,义务动机的培育才能将道德行为从根本上引向纯粹道德的方向。

第二,关于道德规范制定的主体参与及自律的坚持。在通往道德的路途中,出于义务的动机固然必不可少,但要自觉地遵守道德法则并始终贯彻于主体的一切行为之中,就必然要求道德主体充分发挥其自主、自觉精神,坚持自律原则——倡导道德主体参与道德规范的制定,实行自我立法自我遵从。“他之所以服从,由于他自身也是个立法者,正由于这规律,法律是他自己制定的,所以他才服从。”[27]在此,康德言明了自我立法与自我遵从的内在逻辑,为自我立法向自律发展提供了佐证。进一步来讲,倡导主体参与道德规范的制定,也充分体现了道德主体的理性能力及尊重其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存在。个人自发形成的道德规范能够调动道德主体的道德积极性,引发道德主体的道德认同,成就道德主体德行与德性的道德诉求及道德超越,发挥道德主体自觉的自律功效;而国家、政府或集体组织强制推行的以某一或某些集团利益为前提的道德制度安排体现的是一种制度他律的精神,往往容易使人们对其道德规范形成反感或冷漠的态度,因为在其中个人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可能被抑制。道德规范的制定,只有在国家、政府和集体组织与个人的主体参与的制定中充分权衡他们之间的张力时,才能使道德规范真正回归到个人应有的动机状态,为自律的持续坚持提供保障。

从道德发生学的视域来看,道德始源于外在约束的他律,最终形成于内在道德自觉的自律。道德由他律升华为自律的基本发生学指向表明:道德行为的充分展开与彰显有赖于道德主体内在道德的自觉形成、道德主体道德品质的精神觉醒与自我完善。道德是主体的自觉意识,道德的最高境界是自律,只有通过道德内化,才能真正昭示道德的价值和活力,“如果只能是与法则相结合的某种欲求的客体的意欲质料进入实践法则作为它的可能性的条件,那么,由此就形成任性的他律,亦即对遵从某种冲动或者偏好的自然法则的依赖性,而意志就不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而只是提供合理的遵循病理学法则的规范”[28]。康德道德教育的终极目的就是使人从他律到自律地遵守道德规范,从而达致人性的完满。当然,这种自律还需要个体从幼年开始,经过长期培养才能在道德主体中保持其稳固状态并自始至终发生作用。“教育中最重大的问题之一是,人们怎样才能把服从于法则的强制和运用自由的能力结合起来。因为强制是必需的。我怎样才能用强制培养出自由来呢?我应该让儿童习惯于忍受对其自由所施加的强制,并应同时指导他去良好地运用其自由。”[29]在道德教育的全过程中,康德认为个体应该从儿童期就开始接触并分辨好与坏的概念,让其认识到道德是崇高的、神圣的,理应自觉遵守。仅仅靠惩罚的方式把道德教育降格到规训的层面上是难以使自律得到坚持的,因为“教育必须带有强制性,但绝对不能是奴役性的”[30]。

归根结底,道德教育和整体道德发展水平的关键落脚点都在于道德实践主体,道德实践主体如何看待道德并由此付诸怎样的行动,是道德教育关注的核心,也是实施道德教育所直面的最大难题。人们往往都会有一条内化的道德标尺来规范他们的行为,他们不会过多地纠结于康德道德观中关于自律的问题而将自律视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一种应然的本能行为。但事实上,人们却没有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诠释自律的全部内涵,而是更多地将用于自律的道德法则“暗度陈仓”地转化为对他人的强大约束力,忽视了自律对自我的道德约束。换句话说,自我主体意识过于强大以至驾驭于自我的道德规范之上,只在他人的行为中评价道德的合理性和制约力,这显然脱离了道德自律所要通达的目标。尽管道德实践主体的道德自律不可能等同齐一,但是外化的道德规范应当作为平衡道德行为张力并使道德自律持久稳定的首要依据。培育道德实践主体,除了要在道德动机上加以引导和强化,还必须还原道德自律的相互性,使自律的坚持不仅在衡量他人、约束他人的道德行为时发生效力,更在规范自我道德主体意识时发生效力。只有道德规范的自我规约实现了,它们才有可能规约他人,道德教育才能够在根本意义上取得成功,道德实践主体的现实行为才真正富含具有渗透力的道德品质。

康德建立在纯粹理性基础上的道德观,为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时代如何透过工具理性和消费主义的迷雾、重建道德教育体系提供了源泉和动力,在一定意义上使道德教育的形式化“躯壳”充实了道德内核,为其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同时,对于某些由康德哲学观出发来思考康德在道德教育所作贡献的学者来说,康德道德观的纯粹理性基础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质疑、批判康德道德观的借口。确实,康德的道德观立于先验理性之上,并强调遵循绝对命令的道德法则。正是这种强调形式主义而脱离现实生活、偏向于先验而忽视经验的带有先验色彩的道德法则理论,引来了诸多批判之声。我们姑且不去评价这种质疑或批判是否科学合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教育的现实境遇中,康德的道德观着实以强调内在力量的方式为道德行为的外显镶嵌了一颗美丽的心灵,复归了一种本真、高尚的道德情怀,激励着我们不断向纯粹的道德奋进。可以说,在摒弃形式化道德教育,纠偏道德教育存在误区的倾向,构建公民道德教育体系的过程中,对于道德观问题,“你可以赞同康德,也可以反对康德,但不能绕过康德”[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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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钱广华.开放的康德哲学——重读“物自体”[J].中国社会科学,2004,(5).

[24][26][28]康德著作全集(第五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5、125、37.

第4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关键词]心理咨询 德育 方法 结合

21世纪的各国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但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需要靠教育。对于我国来说,要确保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确保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就必须重视教育,特别是重视教育中的德育。因为正如俗语所说:“智育不好出次品,体育不好出废品,德育不好出危险品。”一个越是拥有渊博知识的人,如果缺乏应有的德性,那么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需要教育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人。而目前德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本文试图探讨把心理咨询方法与德育方法结合起来,以提高德育的实效性,从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心理咨询方法与德育方法相结合是必要的

(一)重视德育与德育实效性差的矛盾,为二者结合提供动力

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德育,但传统的德育的效果总是不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德育工作本身对学生心理世界的忽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而心理咨询在这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心理咨询有利于德育实效性的提高。德育实效性的高低关键取决于能否把外在的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体内在的品德。在这个转化过程中,个体的情感、意志、性格等对此都会产生影响。如果个体在这些方面产生心理矛盾、困惑甚至形成心理障碍,就会削弱甚至抵消德育的效果。如果通过心理咨询及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就会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的德育的实效性。其次,心理咨询有利于德育的科学化。传统的德育方法习惯于“填、卡、压”,难以摆脱德育方法公式化和简单化的弊病,难以做到因人而异。而心理咨询不仅能丰富德育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有利于克服德育改造中的某些简单化和成人化倾向,而且运用心理咨询方法对学生进行教育,针对性更强,因此我们可以而且完全应该大胆借鉴心理咨询的原则和方法以提高德育的实效性,保证德育工作的科学化。

(二)心理咨询已成为人们解决思想问题的主要途径,为二者结合提供契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一词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变化,即由传统的无病即健康的认识到生物—医学模式(即认为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具有良好的劳动效能状态)到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即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提出的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状态)以及到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面健康观,把心理健康作为健康的重要内容。至此人们在关注心理健康的同时,也把更多的目光投入到心理状态方面,追求心理健康也不再是人们生活的奢侈品,而成为生活的必需。当人们遇到心理问题、心理困惑时,人们寻求解决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而其中的心理咨询就成为一些大学生求助的主要途径。特别是随着大学校园心理咨询热的不断升温,为运用心理咨询方法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提高德育的实效性提供了契机。

二、心理咨询与德育的联系为二者结合提供可能

(一)心理咨询与德育的概念的界定

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对受教育者施加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培养他们特定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活动。心理咨询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借助语言、文字等媒介,与心理对象建立一定的人际关系,进行信息交流,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问题与障碍,增进心理健康,发挥自身潜能,有效适应社会生活环境。

关于心理咨询与德育的关系愈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如“平行论”,“取代论”、“并构论”等。我们应如何来把握二者的关系呢?

(二)心理咨询与德育的不同

从以上二者的概念可以看出,他们确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这主要体现在:

1.从理论基础上看,德育工作是以伦理学、道德心理学、德育理论、教育学的基本原理为基础的,而心理咨询是以心理治疗理论、人格心理学、意志心理学为基础的。

2.从二者的具体任务看,通过德育主要使个体具有正确的政治观念,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等;而心理咨询侧重于个性的和谐发展,使个体摆脱消极情绪,在学习、工作及人际关系等方面,调整自己的行为,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3.从价值趋向上看,德育工作中,教育者往往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通过反复训练使学生形成科学的社会需要的价值观。教育过程中其价值趋向是明确的。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咨询者在充分尊重学生价值观、人生观的基础上,让学生自己作出选择,咨询者应保持价值中立。

4.从运作机制上看,德育是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用符合某一社会、某一阶级的一些规范来约束个体的言行,并为个体的言行提供一种模式,符合这一模式就给予肯定、给予奖励,不符合就给以否定、批评、惩处。而心理咨询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在工作中给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的标准和模式让学生参照,是让学生在自己接受的基础上改造、构建其内心世界。

(三)心理咨询与德育的联系

尽管德育与心理咨询确实存在着许多对立之处,但这些并不能掩盖二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其具体体现在:

1.从教育对象上看具有一致性。二者的工作对象都是人,都是有知识、有感情、有独立人格的学生。一方面通过心理咨询可以有效地调整好心理不适,解决心理危机;另一方面通过德育就可以消除由于社会因素对心理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

2.从终极目标上看,具有统一性。心理咨询的终极目标是以人的发展为根本,德育的目标更强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从道德教育的本质意义上看,德育不仅具有社会性功能,还具有个人性功能,即通过德育不仅能促进社会发展,而且可以使个性充分发展,个体获得自我实现的满足。德育的人文关怀价值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强调对人自身的关注,促进人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德育的新目标。心理咨询具有明显的个性功能,但其社会功能隐藏其中。在工作中,心理咨询并非单纯以个人利益为重,因为各种社会标准影响咨询员的价值趋向和行为目标。所以说,二者在终极目标上是统一的。

3.从促进个体发展看,具有相通性。无论是学校的心理咨询工作,还是德育工作都遵循知、情、意、行这一过程,它们是相互渗透的。因为知、情、意、行的过程中需要许多人格因素如动机、需要、情感、理想等的参与,德育最终要落实到个体的动机、信念、理想、能力水平等一些人格要素上。因此无论是健康人格的塑造,还是良好品德的养成,都是各种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

4.从工作原则和方法上具有相似性。就工作原则来说,心理咨询所遵循的诸如开发潜能原则、 综合性原则、灵活性原则、矫正与发展相结合原则、对来访者负责原则等,是着眼于维护来访者利益。而德育所遵循的原则诸如方向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继承和创新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严格要求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原则等,是着眼于维护集体和社会利益,但在来访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上,具有一致性;就工作方法来看,心理咨询的方法主要有精神分析法、行为疗法、人本主义疗法、认知疗法、催眠法、生物反馈法等,这些方法更强调以尊重和理解为基础,工作的重心是“听”,而德育的主要方法有正面灌输法、说服教育法、榜样示范法、情感陶冶法、个别教育法、修养指导法、批评教育法、实际锻炼法、品德评价法等。这些方法是以示范和社会学习为基础,注重言教与身教,强调灌输与疏导,工作重心在“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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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两者在工作原则和方法上似乎很少有共同之处,然而深入分析就可发现差异背后有着许多的联系。如心理咨询中的认知疗法与思想教育中的说服教育、正面引导法;行为疗法中的奖惩法、模仿法与思想教育中的表扬与批评法、榜样与示范法;心理咨询中的脱敏法与思想教育中的行为实际法等都颇为相似。

综上所述,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就为我们在实际德育工作中借鉴心理咨询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本人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具体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三、在德育实践中借鉴心理咨询方法探索

(一)适当运用倾听技术弥补德育中说服灌输的不足

在德育过程中,经常用到说服灌输法,即教育者借助于语言把自己所代表的某一社会、某一阶级的观念灌输给受教育者。在此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常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不仅使受教育者的积极性难以发挥,而且极易引起受教育者的逆反心理。在心理咨询中通过倾听,就能使咨询师以平等的、朋友的身份对待当事人,能够耐心地倾听他们的呼声、他们的要求和他们对事情的看法,并能理解他们的行为。事实上倾听不仅是为了明了情况,也是为了建立一种和谐的辅导关系,以获得最佳的育人效果。倾听并非仅仅用耳朵听,更重要的是用心去听,去设身处地地感受,不仅要明了当事人通过语言、行为所表达出来的内容,还要知晓当事人在交谈中所忽略的没有表达出来的内容。正确的倾听要求辅导教师以机警和同情的态度深入到当事人的烦恼当中去,细心地注意当事人所做所行,注意对方如何表达自己的心意,如何谈论自己和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以及对所遇问题做出如何反应,还要注意当事人在叙述时的语调变化以及伴随言语出现的各种表情、姿势、动作等。从而对言语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本人在德育实践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恰当运用倾听技术,对受教育者的内心需求、思想现状了解得十分清楚,也能依据学生当前的思想状况,把德育工作做到学生的心里去,从而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另一方面,通过恰当运用倾听技术,了解到受教育者的独特一面以及他们与别人的关系,使教育对象感受到教育者对他们个性的尊重和人格的关怀,增加彼此之间的信任度,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但要想通过倾听技术达到上述效果,教育者在倾听时要注意:①要专注地倾听。通过自己的表情、眼神等一系列言语行为使教育对象感觉到你在认真听他的讲话,他是值得你倾听的人。②善于运用鼓励和重复语句,这样不仅表明你对谈话的专注,能促进会谈继续外,而且能引导教育对象的谈话朝着一定方向深化。③对听的内容不要急于做出判断,一定要克服德育工作中凡事都要用对与错的标准来评价的习惯倾向。在倾听时,先不要这样进行判断,以便教育对象把自己的思想问题全面暴露出来。

(二)适当运用强化法提高德育中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的科学性

德育中的表扬与奖励是对学生好的思想行为给予肯定的评价,使受表扬与奖励者明确自己的优点与长处,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批评和惩罚是对学生的不良思想和行为给予否定的评价,目的在于使学生克服缺点和错误,帮助学生辨别是非,明确以后努力的方向,然而这种德育方法,如果不能恰当运用,就不能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心理辅导中的强化方法是系统的运用一些手段去增进学生适应性行为而减弱或消除某些不适应行为的做法。有正强化和负强化之分。它是建立在操作性条件作用原理之上的,在运用强化法时,为了达到强化的效果,非常注重强化的频率,强化物的选择等。这就给我们在德育过程中运用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如下启示:

1.在德育中适度运用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批评与惩罚的实质是负强化,负强化会造成客体某种程度上的心理伤害。因此,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批评与惩罚要适度运用尤其不能经常使用,只有善意的切中要害的,就事论事的和恰如其分的的批评与惩罚才能将暂时的心理挫折变为一种激励力量。否则容易造成学生消极悲观、丧失信心或习以为常、满不在乎。同样,表扬与奖励的实质是正强化,若过多运用就不能使学生感到光荣,也容易使学生不重视,视为无足轻重。

2.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在德育中表扬与奖励、批评与惩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正如运用强化时需要选择强化物进行选择一样,对于奖惩的方式也要进行科学的选择,即依据学生的特点,特别是学生当前的心理需求,选择能最大限度地起到惩恶扬善的方式。

3.适时地运用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根据强化原理的及时性,既对教育对象出现的正性行为或负性行为只有及时地进行强化,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对学生在品德形成过程中出现的行为应该给予及时的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

(三)运用行为疗法中的模仿法优化德育中榜样示范教育法

模仿法就是患者按照别人提供的模式、样板来进行模仿,从而形成相似行为的治疗方法。在运用此方法时,特别强调的是:①给患者提供的示范情景应尽可能真实。同时示范事件的顺序应从易到难,由简到繁,呈循序渐进的过程。②示范者应富有感染力。通常情况下,示范者的感染力越强,模仿者的动机就越强,成绩越好。如果示范者高高在上,非通寻常,即使有杰出的示范表现,也只能让模范者自叹不如,有可望而不可即之感。③对正确模仿行为的强化。模仿并不十分困难,尤其是在有经验示范者的影响下,但要将模仿行为吸收、巩固、融合为个体自然行为中的一部分,就需要给予及时的强化。

从以上所述,可以给德育工作中运用榜样示范法以启发。长期以来德育中运用榜样示范法效果之所以不尽如人意,实质上就是因为没有注意到以上几个方面。因此要提高榜样示范法的效果,一方面要注意对榜样的选择。使榜样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富有感染力,即所选的榜样要与学生的实际相接近,这样不仅能为学生起到示范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能激起学生模仿的动机,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去模仿榜样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对学生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正确的言行、良好的行为习惯及时给予强化,以使这些行为内化为个体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吉红,王志峰.大学生心理健康与调适[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王东莉.论思想教育的人文关怀[J].浙江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4).

[3]缪克成.德育新论[M].上海:百家出版社,1992.

第5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关键词: 法治教育 道德教育 整合 基本原则

从2009年秋季入学开始实施的新一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改革方案,不仅涵盖了所有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德育课程,而且包含了五年制高职大部分德育课程,并深刻影响着独立高职高专“05方案”的德育课程。这次职校德育课程改革中开设了一门新课“职业道德与法律”。新课程不是“99”方案中“职业道德”和“法律基础”课的简单相加,而是整合创新,即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统一性与人才培养的全面性出发,将职业道德内容与法律意识、基本规范有机融合为一体,开发了一门崭新的课程。因此,探索对新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的整合创新是非常迫切也非常有意义的课题。

一、法治教育在学校德育课程中定位的思考

1.法治教育性质的定位——德育性。

在法治教育性质上一直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学校法治教育属于智育的范畴[1],否认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持上述观点的人认为,德育就是道德教育,而法治教育是传授专门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的是法律的系统知识、原理和制度,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持上述观点的教师不在少数,他们割裂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对立起来。有法谚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目前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有增无减,其原因很多,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忽视了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当人们失去道德的自控后,恶欲滋生膨胀,法律的外在强制力也很难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当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后,他们会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

法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法治观念和遵纪守法行为是人的一种重要品德,是“德”中应有之义,是现代人的必备素质之一。在我国,2002年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学校法治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在许多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等,他们都把法治教育纳入政治教育的范畴,而政治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所以法治教育应归属于德育。所以,我国学校法治教育从性质上讲应归入“德育”范畴,应侧重于法律观念和素质的教育,而不是侧重于专门法律知识教育的“智育”。

2.法治教育目标的定位——素质性。

教育目标是指所培养的人才应达到的标准,是教育活动的终极指向,要回答的是教育活动应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

关于学校法治教育目标的定位,有的人认为学校法治教育就是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有的人认为就是守法教育;还有人认为是培养学生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等等。可是教学实践中,法治课程设置少,课时量有限,学生既没有学透法律知识,又没有增强法律意识,法治课几乎形同虚设,实效性极差。所以在法治教育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要有非常明确的教学目标,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方能收到成效。

根据1995年国家教委、司法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及其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指示精神,“培养学生的法律素质,帮助他们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始终是学校法治教育的目标所在。因此,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和建设者。

3.法治教育内容的定位——思想性。

我国学校法治课教学中知识化倾向过重,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法律信仰和法律素质等方面的教育比较欠缺,导致学生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与信仰,出现学法而不信法,知法而不守法,用法而不护法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教材内容设计不完善,法治课教材内容往往就是一部中国当代法律的小汇编,面面俱到,泛泛而谈;二是老师的专业限制,很多进行法治教育的老师非法学专业出身,自身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把握不准,难以对教学内容合理组织,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治思想。因此,法治教育的内容定位对教育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基于教育教学实践和对上文有关中央精神和理论的理解,笔者认为,法治教育内容定位只能是重在法律意识、思维、价值、观念、信仰等思想层面的教育,而不仅是简单的知识的传授。在教学中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从思想上培养学生鲜明的政治倾向和正确的政治观点。

4.法治教育方法的定位——综合性。

当前,很多学校把法治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开设一门课程,认为只要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时量给学生上完课就行了。学校领导和社会各界思想上对法治教育重视不够,在客观上也行动不力,没有把法治教育纳入社会、学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重要的议事日程,使法治教育缺乏整体性和一致性。

新时期社会文化多样化、人们价值观念多元化,致使法治教育方法呈现综合发展的趋势。第一,教育方法要多样化。在课堂上,我们可以将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讨论、辩论演讲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传统板书与多媒体教学课件、动画、视频等手段结合起来,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第二,强调社会教育渗透性发展。人的活动方式和活动领域多样化,法治教育就必须渗透到人们生活、活动的各个领域及其环境之中。第三,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法治教育又是道德教育的起点,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二、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整合的基本原则

1.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特征和根本要求。作为面向职校高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德育必修课,“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或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目的是从当代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为主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这使课程具有了鲜明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同时,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总是他们生活时代中凸显的重要问题,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理论能否反映现实,能否对社会热点问题给予准确而合理的解释,是课程教学是否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所在。因此,理论性与实践性、时代性相结合成为了“基础”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整合的最基本的原则。

同志在中央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搞好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因此,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是法治教育与德育整合取得实效的必由之路。

2.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基础”课程中法治教育与德育的整合还必须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理想代表着“应然”状态,而现实代表着“实然”状态,这种“应然”与“实然”内在地存在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之中,是辩证统一的。人的思想道德修养的完善、法律素养养成的状态是一种理想,而人的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提高法律素养的实践则又是一个现实。法治教育与德育无法回避理想与现实的问题,只有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不以现实的矛盾与丑恶否定理想的美好,也不以理想的光鲜和圆满否定脚下苦苦坚守的现实,立足现实,坚持理想,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在达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自我完善。

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集中体现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整合中。教学别要注意做到:一要克服传统道德教育的理想化倾向,二要避免以道德价值及道德理想模糊法律的独立性与现实性,以道德教育取代法治教育的做法。在我国传统的道德教育中存在着片面强调道德的理想层面,而忽视道德现实性的现象,这种脱离现实生活根基,回避现实生活矛盾的做法使得道德教育呈现出理想泛滥、规则贫乏的结果,被称作是“假、大、空”的德育。面对“道德高山”,学生迷惑、抵触、敬而远之。有识之士呼吁:道德教育什么时候才能从天上回到人间?[2]与道德的理想性不同,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现实的、具体的。如果立法脱离现实生活,超越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道德水平,过多地追求较高层次的道德价值与道德理想,这样想当然制定出来的法律无论从基本制度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讲都将只是一座海市蜃楼。这种过高的要求民众根本不可能达到,法律只会孤悬在半空中,难以落地,从而出现有法难依,甚至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的尊严和功能受到损害。因此,不切实际地推行道德理想的法律化,对法律提出不切实际的超值期望,就会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最终将给道德与法律带来致命的伤害。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道德的底线。法律与道德之间,既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作为行为规范,法律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无条件服从;道德则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它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将规范的对象确定为内在思想并诉诸于人的良知,引导和帮助人们从善的需要出发寻求崇高的目标[3]。因此,“法治”离不开“德治”,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两者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

坚持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决定了我国开展的公民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体现的是公民现实的道德水平与理想的道德追求的结合,是现实法律规则与未来法治理想的结合。使较低道德水平的公民达到法律这一底线道德的现实要求,而较高道德水平的公民达到较高的道德理想的要求;使全体公民都认同现实法律规则的权威,又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中去全面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发展。对道德教育的理想性与法治教育的现实性进行有效的整合,做到既“仰望星空”又“脚踏实地”,才能使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更好地为公民所理解和认同,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共同带动社会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

3.以信仰教育为核心价值目标,坚持信仰教育和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从本质上讲,德育教育就是一种信仰教育,就是一种关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学校的法治教育就是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教育。因此,必须把信仰教育作为目标导向来指导法治教育和德育的整合,改变过去停留于知识教育层面的做法,使学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回到应有的高度。在传统的做法中,尤其是法治教育中,教师更注重法律知识的讲授,让学生更多地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了解主要的部门法的有关规定,希望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守法、护法。这无疑模糊了法治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界限。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有句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作为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学校的法治教育乃至整个德育教育是在引导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念,对制度规则的认同和对道德、法律的信仰,使学生成长为有良好道德素质和坚定法律信仰的良好公民。职业学校的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形成时期,璞玉浑金,可塑性极强,我认为在此过程中,坚持以信仰教育为核心价值目标来指导法治教育和德育的整合,必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坚持以信仰教育为目标导向的同时,还要注重信仰教育和知识教育相结合。科学有效的知识教育是信仰教育成功有效的必然要求。信仰不是盲目崇拜,是建立在准确的认知和理解基础上的知、情、意的统一。大学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的信仰,是科学的信仰,不是等非科学信仰,是建立在对科学的理论和主张的认知和理解之上的坚信和践行。而大学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直接面对的是人的真实生活,涉及思想、道德、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体现出深刻的思想性、较强的理论性和丰富的知识性。只有用丰富的知识、深刻的思想和彻底的理论帮助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引导学生理性分析在当今思想观念多元化的时代中泛滥的影响人生的种种主张、主义、思潮,在对比中明辨是非、区分优劣,才能真正说服学生自觉选择和接受、认同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41]可以说,知识教育做得不够深入,也是影响当前信仰教育实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应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南、坚持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整合的基本原则,认清法治教育在学校德育课程中的定位,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法治教育与学校德育的有效整合。

参考文献:

[1]赵光军.20年来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综述.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1).

[2]温玉平.职业学校德育的困惑与启示.华章,2011(36).

第6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第一作者简介】李胜联(1963-),男,福建人,医学硕士,副教授,项目负责人,主要的研究方向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摘 要】 目的:阐明性道德教育对青年学生性道德观念的影响,为今后青年学生中开展有效的性道德教育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选择桂林市师范专科学校学生,以4小时的课堂讲授方式,实施性道德教育。结果:通过本次性道德教育,男生和女生对使用安全套的认识均有所提高(与教育前比较,P

【关键词】 性道德教育; 性道德观念

近几年来,中国艾滋病蔓延势头迅猛,其中一条重要感染途径是性传播。艾滋病感染人群趋于年轻化,因而,在青少年中开展性道德教育是预防艾滋病的关键。性道德教育在学术界已引起足够的重视[1-5],但主要应包括哪些教育内容,目前所开展的性道德教育对青年学生性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否有效等等问题,目前未见有报道。本文将着重介绍我们开展性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以及该教育对青年学生树立正确性观念所产生的影响。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 象

选择桂林师范专科学校在校生,年龄19~21岁。教育前男女比例为17∶67,教育后男女比例为21∶76。调查人数在教育前为84人,教育后为97人,问卷回收率100%。

1.2 方 法

以4小时的课堂讲授(非同伴教育)为教学方式,教育内容包括艾滋病性病危害、艾滋病性病传播途径、艾滋病性病预防措施等常规的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内容(3小时),以及性道德教育内容(1小时)。其中,性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性道德标准,即两性关系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即指导人们最基本的原则。这是性道德教育的关键。只有把握这些标准,青年们在正确处理两性关系时,才能知道比较具体的方法。评价人们道德的标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自愿的原则 性的满足或生殖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上,即双方自愿的原则上。首先,没有恋爱、婚姻关系的双方,如违反自愿原则,就构成了行为;其次,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产生的之所以不道德,也因为它违返自愿原则,就是自由恋爱而结成的夫妻,以现行的道德标准来说,如果妻子不愿进行活动,而丈夫加以强迫,也是违反道德的,一般认为是“婚内”,在一些国家也构成犯罪。

1.2.2 无伤的原则 假如只片面强调“自愿”原则,只要两性同意,就可以随时随地地发生性关系,显然也是不道德的,这里还有个“无伤”的原则 。“无伤”主要指两人之间的不会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会伤害后代的健康,不会伤害社会的安定发展。另外也有讲究性卫生,使行为不会损害于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婚外,无论某人与“第三者”的“爱情”如何真挚,尽管符合“自愿”原则,但违背了“无伤”原则,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伤害了孩子,给社会安定团结也带来不良影响。除非履行法律程序,经法院裁决或协议离婚,再结婚,否则,婚外是一种极违背“无伤”原则的行为。至于其他的婚外,如嫖妓宿娼,导致感染与传播性病,连自己的妻子或子女也成为性传播疾病的无辜受害者,更是与“无伤”原则背道而驰。是两人间的秘密活动,如在公开场所也发生该行为,即使是自愿,也会影响他人,有伤风俗,无疑也会成为社会的危害。

1.2.3 相爱的原则 性道德的标准,只有自愿和无伤是远远不够的,在人类社会中区别于动物性的活动,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于动物界的思想与情感,因之在性活动中具有对异性的、尤其对特定的“某一个”异性的爱情,就成为人类性道德的重要原则。单纯的“自愿”,可能是没有爱情的自愿。与嫖妓,双方均出于自愿,但这是不符合人类性道德原则的。出于某种原因,如抵偿债务、报恩,或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是在“自愿”基础上,也谈不上爱情,也是不道德的。单纯的“无伤”,在缺乏爱情的中,尽管没有造成明显的伤害,然而这只是一种低级的、冲动型的、没有真正情爱的而已。

1.2.4 婚姻的原则 人类社会的性道德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而社会又是充满各种规范的,同样须由道德规范和法律来制约。婚姻,就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两个异性之间产生爱情,而这爱情又是自愿与无伤的,也必须经过法律的程序予以认可,才是符合道德原则的。“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明确告诉我们,对两性生活的追求,应该通过婚姻这条途径去实现和得到满足,而不是其他。因此可以认为,是婚姻的目的,婚姻是的前提、手段和过程,是古今中外满足性生活最普遍、最规范化的方式。

1.2.5 隐私的原则 就目前的社会习俗来说,与人类其他生活行为不同,不宜在公开场合进行,这也有别于动物的。即使满足了上述四项原则,在公共场所发生,特别是,这不仅毒害青少年,而且不文明,同样也是不道德的。综上所述,这五个原则有机地统一起来,综合地评价,才能比较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性道德的基本原则。研究采用教育前后对比的问卷调查法。数据处理采用Ridit分析,统计软件为PEMS 3.1 for Windows。

2结果

2.1 对安全套的认识

通过性道德教育,男生和女生都提高了对安全套的关注,教育是有效的(与对照比较,P

2.2 对大学期间发生和婚前的认识

通过性道德教育,男女生对拒绝婚前的认识均有所提高(与对照比较,P0.05),对女生有效(与对照比较,P

2.3 对婚前危害的认识对婚前危害的认识,男生有所提高(与对照比较,P0.05)。见表1、表3和表5。

2.4 与自己的男(或女)友发生男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未见提高(与对照比较,P>0.05);女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有所提高(与对照比较,P

2.5 对婚外的认识本次性道德教育未能见提高男女生对婚外行为的认识(与对照比较,P>0.05)。见表2、表4和表6。

3 讨论

自1981年美国首先对艾滋病作出诊断以来,艾滋病以难以遏制之势在全世界蔓延,至今已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得以幸免。然而艾滋病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流行差别,究其真正原因是与―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历史背景和性道德的观念有明显关系。比较泰国和我国的艾滋病流行状况,就不难发现造成差异的原因。泰国于1984年,我国于1985年相继发现第1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0多年后的1996年,泰国公布国内已有85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我国仅检测出5157例感染者。可见泰国的流行速度远远高于我国。在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措施的力度上,泰国也明显比我国强:1996年泰国用于防治艾滋病的经费为8230万美元,而我国仅为2000万人民币,按人均计算,泰国是我国经费投入的640倍,这说明我国对艾滋病的预防力度弱,流行速度反而比泰国慢。这一现象提示,我国社会存在着抵御艾滋病迅速蔓延的人文机制,一种可以有效延缓艾滋病流行的文化力量。如果我们能认真发现和正确认识产生这种力量的源泉,也就找到了我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的策略基础;如果我们能够大力强化这个基础,我国便能更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反之,要是我们不能发现和认识这种文化力量,并放任这一基础遭到破坏,那么我国也将象泰国一样陷入艾滋病严重流行的境地而不能自拔[6]。人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种角色,但他(她)总是以男人或女人的角色身份存在,爱情与事业也总是并行地发展、创造、建设着,构筑了人的家庭与成就。为了生活的美满,为了学业的顺利,为了事业的成功,作为社会的人就必须以正确的性道德观念来控制性生理本能的表现,使之不对他人与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就必须以正确的性道德观念来为自己的交友、恋爱以及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就必须以正确的性道德观念来提升自己,从而在掌握、驾驭生物本能的过程中获得向着更高、更美好、更完善的层面进行升华 [7]。在借鉴他人的基础上,我们采用课堂讲授(非同伴教育)的教学方式,以性道德教育为主要内容,即自愿原则、无伤原则、相爱原则、婚姻缔约和隐私原则等五大原则,为性道德教育的核心,并辅以艾滋病性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在前使用安全套,既可避免女性意外怀孕,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符合性道德中的无伤原则。通过本次性道德教育,不论是对男生还是女生都有所提高(与对照比较,P

参考文献

1现代视野下的主体性道德教育[J].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53-156.

2 张典兵. 探究性道德学习:一种新的道德教育模式,现代教育科学[J]. 高教研究,2005,6: 28-31.

3 雷湘竹. 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原则[J]. 中国性科学,2005,14(8): 6-9.

4彭忠信. 论社会性道德教育与主体性道德教育[J]. 邵阳学院学报,2005,4(1): 22-24.

5 徐阿根. 务必重视大学生的性道德教育[J]. 当代教育论坛,2005,01S:82-82.

6 李德,李根源. 加强性道德教育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策略[J]. 包头医学,2000,24(3):48-48.

第7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关键词]德育教育 方法与原则

方法问题是事业成功的重要问题,教育亦是如此,特别是德育教育的方法使用尤为重要。正确的教育方法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不适当的方法则会事倍功半,甚至彻底失效。所谓“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就是这个道理。所以,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时要注意采取恰当的教育方法。

(一)说服教育法

说服教育法一般有讲解、劝告、报告、个别谈话和讨论等形式,它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应用最为普遍、也是最基本的方法采取说服教育法时要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要做到有的放矢,把握学生的心里和思想上的症结所在,运用具体事例进行深刻分析。特别是采用座谈讨论方法时,要使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交换思想、互相启发,共同提高,达到自我教育、提高思想认识的目的。

(二)典型榜样教育法

典型榜样教育法时指用英雄模范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行为,课堂上出现的突出的好人好事,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因为少年儿童有善于模仿、崇敬英雄人物,争取好胜的心里特征,所以,表扬课堂教学中出现的好人好事,宣传为我国争光的优秀运动员在各类赛场上的英雄事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在小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形成过程中有着积极作用。

(三)评比法

评比法是指通过检查、评定和比较学生在体育教学中思想行为等方面表现,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结合少年儿童朝气蓬勃、积极进取,好胜心强等心理特征,因势利导,有计划,有目的通过竞赛,对比等各种形式,来激励学生提高要求进步的自觉性于积极性。如:“某小组站的最好,某某同学走的最好”等。教师通过语音的诱导,从而振奋学生的向上进取精神,这在培养学生良好思想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四)指令法

所谓指令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必须做到某一点或必须完成某一项任务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教育方法。如:进行队列表演时,表演中的各种口令要求学生必须做到整齐一致、准确无误,这种行为对于学生来说,学生的行为表现都是被动的,不应该有任何的松懈。指令法对学生养成听从指挥,遵守纪律、协调动作,维护集体利益等良好品质有着促进作用。

德育教育的原则

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教育和培养,不应该是盲目的,教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教育规律,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原则

尊重、关心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落脚点,以学生为最终目的,千方百计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也就是要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和审美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以人为本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但要求我们善于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做事,适合社会环境,还要求我们更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心学生,认真尊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利益,满腔热情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原则

体育教师为人师表是很重要的,要热爱自己做从事的体育工作,要有高度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对工作严肃认真负责,要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教师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对学生的要求,教师首先要做到,做学生的典范,以本身的模范行为和高尚的品德情操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体育教师在上课时应注意自己的仪表,着装、语言、作风以及示范作用感染熏陶学生,其一言一行,教态仪表对学生有直接影响,只有做到精神振奋,服装整洁、谈吐文雅,举止潇洒、和蔼可亲,平易近人,尊重学生自尊心,在学生面前才能更有威信。

(三)以正面教育,表扬为主的原则

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必须认真,细致,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积极启发诱导,循循善诱,是学生掌握正确的道德认识和行为的标准。对好的典型的事例要及时给予表扬,进而鼓励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对学生的缺点和错误,要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批评和语言要注意准确,不能粗鲁更不能讽刺、挖苦学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收到预想的教育效果。

(四)思想教育与身体锻炼相结合的原则

体育教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身体锻炼掌握“三基”增强体质。新课程标准明确提出注重学生运动技能的形成与身体素质提高作为重点工作,所以体育教学中思想品德教育必须与身体锻炼相结合,端正学习目的,激发学习热情,提高锻炼的自觉性,这样才能高效益地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五)教育要符合学生实际的原则

任何一项教育都必须符合学生的实际,也就是说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心里特征、生理特征,要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心里发展规律,在进行德育渗透时,语言简明,深入浅出,学生易懂,且不可哗众取宠,故弄玄虚。提出的要求要切实可行,具体明确,防止成人化,使学生便于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8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摘要:按照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学生应成为道德的主体,他们的道德认识应该在其自身活动与情感体验中获得,而不是接受外在的灌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应该以自我的道德觉醒为基础。学校道德教育只有充分发挥学生个体的主体性,站在“人性本善”的视角中,回归学生“生活世界”,彰显学生在道德实践中的自主性、平等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学校的道德教育产生实效,使学生的道德水平真正得到提高。

关键词:道德教育;主体性;人性;生活世界

道德的主体性是客观存在着的道德的本质性特征,同样,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是学校道德教育的必然前提性原则之一。然而,现实中的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状况却是不容乐观,对主体性原则的漠视和误读依然是当前学校道德教育中不可回避的部分。

一、当前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

近年来,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一直是道德教育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有不少学者对于主体性原则的认识和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然而,这其中也有不少是对学校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误读。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不少学者和学校道德教育实践者只是将主体性原则当作学校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道德教育的目的。主体性原则成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变成了一种噱头。然而,学校道德教育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在实际生活和道德实践中能动地、自主地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而不是成为道德灌输的被动接受者。这就注定了主体性必然是学生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之一,主体性原则必然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

其二是有学者对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存在合理性的误解,比如蓝江就认为:“这种理论在德育体系中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单独列出,结果是只见受教育者主体性的树木、不见德育的森林。这种一叶障目的主体性势必会导致目光短浅、仅仅盯在受教育者主体之上,而不顾及德育的整体和全局。”其实这种顾虑是无需担忧的,当代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强调站在受教育者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实践反思,只是因为过去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忽视,与道德教育的整体和全局规划并不矛盾。道德教育不可能绕开道德教育主体及其活动而存在,其目标就是为了达到道德教育对象的主体性的外化和道德行为方式的内化,主体的活动与实践是道德教育研究现实存在和发展的唯一可能方式。

要改变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首要做的就是对主体性原则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具体意义的确定和厘清。

二、人性本善: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人性基础

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包含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人是道德的主体,作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受教育者,学生成为道德教育中的主体。道德因人而存在,学生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表现出强烈的主体性,即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相对而言,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传统道德教育中并未受到相应的重视,传统的道德教育将教育对象看作道德灌输的“美德袋”,较忽视人在思想层面上的主体性,特别是在道德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对道德知识的创造性理解。而这正是当代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切入点。其次,道德教育需要主体的积极参与。道德是人的生活方式,和人的生活是同一的。道德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以关注指导和引导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为目的。

道德首先是“为人的”,是人类完善自身本性、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内在方面。同时,道德又是“人为的”,它必须以人的充分主体自觉和价值选择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道德实践行为,没有强制,也没有外在约束,唯有行为者内在良心或道德能动意识的作用,这是人类道德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标志。然而,要实现道德对人类自身本性的完善目的,首要的就是正本清源,澄清人类的本性到底是什么?对人性善恶的判定,决定了道德教育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人性本善”具有两层含义:人性中具有先天的“向善性”或“善端”;同时这种“善端”使在道德教育中确立主体性原则具有合理的基础和可能性。把“人性本善”作为道德教育中的价值预设,是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内在特征和要求,也是进行主体性道德教育的必要条件。苏格拉底就认为德行是人之为人的本性,由神平均分配给了每一个人,因而人人都具有德行。所以道德教育不能是灌输,而是在外界的引导下,通过儿童自身的主体认识和提升来进行。孟子也认为,人的内心都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善端,都存有仁、义、礼、智四德。这四种善端、善德都先天地存在于人的内心,而不由外力灌输而来。关于如何将四种善端发展成善德,孟子同样是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他认为善端只是人拥有善德的前提条件,拥有善德的关键在于人能不能保存善端并将其发扬开来。孟子由此提出“存心”、“养性”、“反求诸己”等自我修养方法,通过后天的努力,不断反省自身,使自己的道德和人性不断提高,并最终达到“涂之人可以为禹”的境界。而孔子同样有“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的论述。所以,充分发扬人的主体性、重视人的道德自省,一直是中外古代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则。

所以,只有进行“人性本善”的价值预判,确定人具有向善性和善端,才有可能在道德教育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中的“人性本善”的价值预设就是认定在人性中先验存在各种道德的萌芽(善端),塑造有道德的个体就是培育人内在的道德可能性。

以纪律为名压制儿童的天性,反映出的是教育上人道思想的缺失,它所产生的后果不会在短时内表现出来。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我认为学校凭借恐吓、压力和权威来管理学生是一件最坏的事,它破坏了学生深挚的感情和真诚、自信,它养成学生驯服的性格。”这正好反映了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缺乏人文关怀,不能让儿童的道德生命自由生长,漠视了每一个人身上存在着的宝贵的“善端”,如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是非之心等,道德教育不可能有切实的成效。如果教育者认为人的内心深处基本上天生是恶的,那么现实教育中就必然会出现过多的不信任、控制和警戒行为。

“人性本善”使教育者肯定受教育者具有道德认知和实践能力不断发展的可能性,使教育者始终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充满信心,是教育者在道德教育中坚持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依据。通过启发和唤醒学生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良心,使学生埘立道德理想,领悟人生真义,建构属于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把社会现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行灌输给学生,使学生成为一个个具有“道德相关知识”的“美德的集合体”。

三、生活世界: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

“道德存在于人的整体、整个生活之中,不会有税离生活的道德。品德的培养应当遵循一种生活的逻辑,而不是一种纯学科的逻辑”。道德教育只有根植于生活世界并为生活世界服务,才具有深厚的生命力。道德作为调节改善人们之间关系的准则和提升生命质量的重要手段,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缺乏道德的生活是不协调的、混乱不堪的生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科学的狂热迷信与追求,20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胡塞尔率先提出“生活世界”这一概念,以同“科学世界”相区分,并提醒人们不可忘却现实中实实在在的人们自身的生活。“生活世界”被界定为由与个人实际生活发生真实“牵涉”的世界的总和所构成,正如胡塞尔所言:“现实生活世界的存有意义是主体的构造,是经验的,前科学的生活的成果。世界的意义和世界存有的认定是在这种生活中自我形成的。”由此可知,生活世界与主体性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生活世界是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而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同样离不开生活世界的作用。道德教育就是在人的生活世界中进行,生活世界构成道德教育的根基。然而道德教育中的“生活世界”和胡塞尔、海德格尔等所主张的生活世界并不完全相同。胡塞尔在构筑其“生活世界”时,其目标在于重塑理性,而海德格尔则从胡塞尔的现象学出发,关注于人的存在,以及在“日常共在世界”中,“人是什么?”以及“人怎么活着?”。道德教育视界中的“生活世界”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以现实中的生活和活动为根本特征,注重的是人的活动的现实性。但“生活世界”同“现实生活”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生活世界”倾向于人生活于其中,更注重人的主体性;而“现实生活”则将人与所身处的现实情境割裂、对立起来,更注重生活的客观性。

在现今的学校道德教育中,教育内容政治化、教育方式的简单化、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偏低等道德教育困境争与学校道德教育和生活世界的疏离有必然的联系。生活世界作为对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以一种尊重人的主体性、重现道德的现实本质的姿态指导学校道德教育,成为道德教育的主体性原则的现实落脚点和实践基础。

“生活世界”是一个动态的、活生生的人文世界,是属于人的、极具感性色彩的人的现实生活场景,而不是抽象的、以僵死凝固的知性逻辑为基础的、僵化的、纯粹科学的客观世界。在西方世界中,也包括在我国,受技术主义和惟科学主义的影响,导致教育过程中对人的“物化”以及对个体生命存在意义的忽略,其直接后果便是在道德教育中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因素,在有限的学校道德教育中进行道德知识的直接灌输,造成道德教育方式的教条化和过程的简单化。在道德教育实践中,无论是片面强调道德观念的灌输,还是片面强调道德行为的训练,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一是没有将个人主体的道德观念的确立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而是将人仅仅当作教育的手段和工具;二是没有充分重视道德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的发挥,使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超越性受到抑制。

以生活世界作为道德教育的基础,重视学生所处的生活世界,意味着在学校德育中应该充分利用生活世界中与学生息息相关的价值冲突和道德困惑,发扬学生的主体意识,以一种积极探讨式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正如前苏联教育家列·符·赞科夫在《和教师的谈话》中说的那样“……但是,假定以善良和同情为题进行谈话,然后布置相应的作业,指望用这种方法培养出善良和有同情心的人,那是不可能的。用这样的方法最容易培养伪君子和伪善的人”。我国的学校道德教育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这种机械、简单的教育方式造成的。学校道德教育脱离学生的生活世界,道德教育只能停留在简单的“知识传授”的低层面,造成学校德育实效性偏低,学生在校内校外两个样,甚至出现“5+2=0”的窘况。学生的生活世界之所以在道德教育中显得特别重要,就是因为只有在学生的生活世界中,在学生的现实遭遇中,在学生内心世界的价值冲突中,才是道德教育能真正产生实效的场所。

“生活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多向度的、主体间共有的世界,而不是单向度的、由抽象符号所构成的封闭世界。因而人在“生活世界”之中具有两重性。一种是与外在于自身的物之间发生联系;另一种则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人处于世界中,也即处于同为主体的人之中。阎生活世界中的人与人之间是互主体关系,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主体,都具有主体性。人们不仅承认自我的主体性,而且同时也承认他人的主体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也不是命令与盲目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自主、合作的关系。正是因为生活世界中个体之间这种平等、自主的关系,使价值多元的形成成为可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各不相同,并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冲突。而正是这种价值冲突,成为道德教育中的重要资源。正是利用这种价值冲突,学生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彰显,道德教育的生成和发展才成为可能。

第9篇:德育的方法和原则范文

关键词:构建;法纪教育;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4-0255-03

中小学生德育基地是中小学生校外德育实践场所,是学校德育的补充和延伸。德育基地是一个新建立的教育机构,负责对不同年级学生开展德育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学生的教育效果如何呢?现在也没有一个完善、合理的评价体系,各地的德育基地也各自为政,这样会导致德育实践效果出现盲目性、也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就会缺失实效性。根据本人在中小学德育基地对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进行探究,能解决德育基地针对不同年龄段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难的问题,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现实意义。

一、德育基地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构建德育基地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的基础就要有科学性,要客观的规律办事,绝不能主观臆断;指导需要有科学理论为依据,避免主观性和盲目性。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必须考虑“两规律,一防止”——评价要符合德育规律、符合青少年成长规律;防止片面性和粗略性,要在严谨的科学实验基础和精密调查基础上进行评价体系的构建。要建立起层次分明、要求明确,要把全局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应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评价信息,科学化建立指标、权系数。

2.教育性原则。德育基地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是一种价值观判断过程,是给受教育的中小学生在活动中的一种客观的评价,其具有教育意义,这种教育意义往往不同于传统上的教育活动的意义,其教育效果,取决于德育教师评价的意图,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选择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方式来改善法纪教育效果,效果评价要体现德育目标。一般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构建时要做到“三个适应”——要与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制环境相适应;要与中华传统道德相适应;要与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相适应,要弘扬法律正能量,体现法律的正义。只有尊重和坚持以教育性为原则,从教育角度出发,才能科学合理地建立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从而落实有实效德育措施,增强整个德育基地法纪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

3.方向性原则。在构建法纪教育活动评价体系中要把握好方向,要做到“三个一致,一个协调”——要与党的教育方针相一致、要与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相一致、要与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要与社会法治环境相协调。同时,法纪教育效果评价体系应该具有方向性、导向作用,通过各级指标的导向性,指明法纪教育活动评价体系中的德育指标,使德育方向性更加明显、清晰,从而提高德育教育实效。

4.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为了避免在评价过程中出现局限性与片面性,在构建法纪教育效果评价体系时要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这样会更客观、更科学、更严谨对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既可以对对象进行定性描述与分析,又能对评价的结论可靠、精确、客观分析研究。尽可能有定性指标,又有量的规定,在量化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做到评价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提高德育效果。

5.基础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构建评价体系中,要把基础评价与结果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是为了提高德育效果,优化德育实施方案,是德育实施的一种手段、一种教育方法,这都是考验德育工作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只有德育教师在从分了解学生的特性后,通过基础评价与结果评价,更客观反应出法纪教育效果,更好地让学生身心自由发展。当评价的结果出现了相对性与可变性难以表达问题时,可采用较为模糊的表述,例如“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言语来表达。

二、对德育基地不同年级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指标的构建

这是整个评价体系的中心环节和基础,必须运用恰当理论与方法,科学、客观、合理、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德育基地不同年级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评价包含二层次:第一是德育基地初中一年级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指标;第二是德育基地高中一年级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指标。这是德育活动工作的前提和起点,是对已经实施的德育活动过程的成败和经验教训做出评价,也是对德育活动效果的检验。也是解决德育基地针对不同年龄段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难的问题,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详细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体系构建指标见下表1和表2。

表1 德育基地初中一年级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指标

表2 德育基地高中一年级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指标

我们构建德育基地不同年级法纪教育活动效果多维评价体系的尝试,解决德育基地针对不同年龄段法纪教育活动效果评价难的问题,提高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教育合力,让学生更了解法律法纪,做到知法懂法的好学生,减少甚至杜绝未成年犯罪的发生。同时也让教师的工作更富有挑战性,主动接受多维评价,虚心改进,积极反思,不断创新,将评价的结果转化为终身学习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杨洋.关于中学德育评价体系及其完善的研究[D].山西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