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精选(九篇)

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

第1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从而让受教育者具有良好的法律行为和习惯。而道德教育是通过对受教育者传授道德伦理知识,使其提高道德觉悟,增强道德信念,并且做出良好的道德行为,令其的道德素养得到提高。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制与道德的教育,可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使广大的大学生成为具有法律精神的合格公民,同时通过对大学生道德的教育,可以让大学生提高思想修养,塑造健全的人格,形成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总之,对大学生进行法制与道德的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依法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主要途径,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首先,法制教育以道德的教育作为基础和前提。道德既是法律教育的基础,又是法律教育的升华,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和对大学生的最低的要求。法制教育必须要以大学生的道德的自律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当法律内化为大学生的自觉的行为的时候,大学生才会主动去守法。再者,良好的道德基础可以对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影响。其次,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互相影响和渗透。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渗透和影响体现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它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道德和法律都在追求人类的公平、正义。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法律被不断地转化为人的道德,即使某些伦理道德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道德经过不断的发展,其约定俗成的观念被纳入了法律之中,使法律也显现出一定的道德情怀。最后,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之间互为补充。道德教育的主要作用是加强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制教育的主要作用是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而法律是国家通过强制力而保障实施的,道德则更多的需要人们“自律”,逐渐养成守法的习惯,当“自律”不够的时候,就要法律的“他律”,来弥补“自律”的不足。因此,将二者结合才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

二、大学生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遵循的原则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二者的结合教育应该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原则。第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首先应该以教育性与管理性结合的原则为基础。教育性与管理性相结合是指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既要采用说教式的教育手段,又要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强制性的措施,将二者有效并用,才能在大学生的法制与道德教育中取得较好的效果。大学生道德教育主要侧重于对大学生进行思想的引导,而法制教育则重在对大学生行为的规范上。坚持教育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对大学生进行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又要合理科学地规范大学生的行为,使二者形成统一,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应该秉承自律与他律结合的原则。自律是道德的主要特征,它支配着人的心理活动,可以说是人灵魂的“指南针”,决定着我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他律是法律的主要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且采用强制力保障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与规范。自律和他律从表面来看是对立的,但二者在本质上是对立统一的,自律是他律所追求的结果,而他律是自律的必经过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转化,因此,要实现大学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需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的有效结合。第三,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要坚持主导性与主体性结合的原则。大学生和教师之间不是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而是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二者都具有主导性和主体性,不是主客体的关系,法制与道德教育的过程是师生互相施加影响、相互发展的过程。在高校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要辩证地看待和处理师生之间的关系。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措施

第2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论文摘要:所谓主体性原则,在高校德育的意义上,就是指要以大学生为主体开展德育工作,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功能。在高校德育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就必须把德育充分建立在大学生的道德需要上;根据大学生的个性差异进行品德教育;注重大学生自律意识的培养。

马克思说:“人是主体,客体是自然”,“人始终是主体”。所谓主体性原则,在高校德育的意义上,就是指要以大学生为主体开展德育工作,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功能。在高校德育工作中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是现代德育发展的趋势,也是德育工作富有成效进行的重要保障。那么,在高校德育工作中,应如何贯彻主体性原则呢?下面笔者拟就这个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

在高校德育工作中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就必须把德育充分地建立在大学生的道德需要上。

首先,这是由大学生的道德需要在其品德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大学生的品德结构,从形式上来看,包括道德认识和道德态度两个子系统。大学生的道德认识是大学生对客观存在的道德现象及其规律的一种反映,它以道德这种客体对象之必然的或现实的形式呈现,也就是说,它是体现道德客体尺度的一种意识形式。大学生的道德态度是大学生对具有道德意义的客观事实、现象是否符合其需要和利益的一种反映。这种反映所包含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现象本身“是什么”、“怎么样”,而是主体自身与这种客观事实、现象之问“要不要”、“该不该”的关系。大学生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态度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大学生的道德认识是形成其道德态度的前提条件,没有一定的道德认识,没有对客观道德事实的一定了解,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道德态度;大学生的道德态度则对其道德认识的发展具有定向和动力作用,大学生对某种道德知识的接受,往往要经过已形成的道德态度的过滤、筛选和折射。另一方面,这两个子系统又是相互独立,不可相互取代的。大学生的道德认识虽然是形成其道德态度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又不是充分条件,认识不能直接转化为态度。反过来,态度也不能取代认识。在大学生道德认识的发展中,虽有态度的参与,但其道德认识具有自身形成和发展的规律。

然而,不管是大学生的道德认识还是道德态度,都离不开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这个更为根本性的东西。因为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道德认识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大学生的道德认识的形成是建立在其已有的道德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具有相应的对象是需要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大学生道德认识形成的过程中,只有当有关的道德要求成为其需要对象的情况下,他才可能对“要求”进行认知。在这里,需要成为认知活动的动力,使大学生积极地认识道德教育要求并理解其意义。大学生的道德认识乃是一种有意义的学习过程。这种学习的实质,就是建立新知识与大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知识经验的联系。为此,它要求大学生具备对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学习心向,与新知识相适应的知识经验,以及促进新旧知识相互作用、获得新的道德认识的积极主动性。这三种心理条件,便是大学生已有道德需要在道德认知方面的动力系统。以学习向来说,当外界的道德教育要求向受教育者提出时,它则表现为接受学习的心理倾向性,没有它,学习将成为不可能。然而,有了学习心向,如果缺少与道德要求相适应的知识经验,上述新旧知识的实质性的联系也无从建立,因而具备与要求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就成为形成新的道德认识的重要的内在心理依据。(2)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的道德认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中介。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道德行为的源泉和内在动力。大学生已经形成的道德认识和相关的道德价值观念能否最终落实到其道德行为上,关键看其是否转化为其道德需要。

同时,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还是其道德态度的核心。“道德态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信仰以及道德理想等等都属于道德态度的范畴。”大学生的道德态度是大学生完整品德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大学生即使对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已经了如指掌,但如果还没有把这些原则、规范和要求作为一种内在尺度、一种内在的道德需要时,他将仍然不会自觉地去遵循这些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在大学生道德态度这个复杂系统中,大学生的道德需要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因为上述不同层次道德态度的形成与培养,归根到底是大学生道德需要的发展。大学生的道德情感是对客观的道德事实、现象是否符合其道德需要的一种情绪体验。当大学生的认识和行为符合其道德需要时,便会产生肯定的情感体验,感到道德上的满足;反之,就会产生否定的体验,感到遗憾或后悔。大学生的道德意志则是大学生将其道德需要、愿望综合为道德目的的一种心理表现。大学生的道德信念、信仰则是大学生对某种道德现实、观念持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它所揭示的内容总是同受教育者所应持的态度等等有关,而且也总是产生于对信仰对象的需要、情感、意志、追求等等的心理过程之中;大学生的道德理想是大学生以一定的道德需要为基础的道德目标体系。

其次,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是大学生道德活动发生的主体动力。大学生的道德行为是由其道德动机驱动的,而其道德动机是在其道德需要心理与客观的社会道德情境因素相互作用的情况下激发出来的。当大学生面临并受到可能使自己的道德需要得到满足或部分满足的客观的道德情境或对象条件的作用时,就会产生满足自己道德需要的愿望。这种愿望在大学生其他心理活动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发展,从而转变成为大学生发动和维持满足自己道德需要的活动并导致该活动朝着一定目标进行的道德动机,从而对大学生的道德行为活动起着引发或抑制、强化或转化的作用,驱使大学生的道德行为活动朝着一定的目的、目标努力。

传统德育所以难以取得实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忽视了‘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而一味地强调灌输,把大学生置于被动的、无条件服从的地位。在这种状况下.大学生不是带着积极自觉的态度去理解、选择、追求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也不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审视、分析、评价道德现象,而只是消极地接受和被动地服从。结果.无论他的言谈举止多么符合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充其量也只不过是一个处在他律水平的被动服从者。事实上,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是人自身的创造物。人类发生史的考察表明,道德最初并不是一部分人发明出来控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道德是为适应处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道德包含着人的追求活动,而且,道德规范本身也是反映和体现人的发展需要和意向的东西。人们创造道德并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和限制自己,而是为了确证、肯定和发展自己。道德虽然具有约束性,但重要的是它具有激励作用。它不是某种纯粹外部的、抑制人的枷锁,不是社会用来对付个人、反对个人的工具,不是同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本质相对立的异己力量,而是人的需要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是人探索、确证、完善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本质上与人的创造精神、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一致的。因此,在德育工作中,片面地强调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而忘iET大学生内心的道德需要,是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

要纠正传统德育中存在的弊病,走出“灌输模式”的误区,就必须转变观念,实现由客体德育向主体德育的转化,把德育充分建立在大学生的道德需要上。德育活动作为一种对象化活动,本质上就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有机统一过程。客体主体化,实质上指客体的内容转化为主体性的要求。它是实践客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实践主体所产生的一种反向性作用和影响,是客体在主体身上映现自身、确证自身和实现自身的过程。主体客体化,实质上指实践主体通过各种积极形式作用、影响和改造客体。在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中,主体将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要求渗透、融合到客体中去,使客体成为一种属人的存在,成为主体的“化身”和“投影”;使客体确证和体现着主体的本质,成为主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德育活动中,大学生和道德原则、规范要求等道德文化信息处于双向转化之中。这种双向转化就是大学生对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选择和接受的过程,即大学生出自道德需要对道德文化信息反映与选取、理解与解释、整合与内化以及外化践行的求善过程。客体的主体化可使大学生的需要受到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改造,成为道德的需要;主体的客体化可使冷冰冰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通过大学生的选择而化为人性的内在要素。德育活动的这一双向转化,目的在于把代表社会要求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大学生的道德需要。所以,德育工作必须注重培养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要看到大学生的道德积极性总是在满足自身迫切和内在的道德需要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在德育工作中,如果我们对大学生的道德需要茫然无知,对其精神世界无所洞察,仅凭着一腔热情和想当然的品德教育,难免有“空言托钵”之嫌,大学生是很难产生认同感和有效回应的。“从道德上讲,任何道德原则都要求社会本身尊重个人的自律和自由。一般地说,道德要求社会公正地对待个人,并且不要忘记,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道德是为了人而产生,但不能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生存德育工作惟有着眼于大学生道德需要的培养,才能使大学生把对各种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的遵从逐渐从他律转变为自律;使他们不是把各种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视为约束和限制,而当作自我确证、肯定和发展的需要;使他们不是把道德视为一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而把它看成自身的主动追求,是一种与自身不断完善化、理想化相一致的力量。

在德育工作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也必须因材施教,即根据大学生的个性差异来开展品德教育。据《论语·先进》记载,当子路问“闻斯行诸?”时,孔子说:“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当冉有问“闻斯行诸?”时,孔子说:“闻斯行之。”对此,公西华感到迷惑,于是,便道:“由也问闻斯行诸,子日‘有父兄在’;求也问闻斯行诸,子日‘闻斯行之’。赤也惑,敢问。”孔子解释说:“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这就是说,冉求做事胆小畏缩,而仲由胆大、冒进、好胜,因此,对冉求要教育他敢于前进,不要畏首畏尾,抓住时机立即行动,而对仲由则要教育他先退一步,不要冒失行事,等请示父母同意后再行动,以免做错。明朝时期的思想家王守仁说:“吾辈致知,只是各随分限所及。今日良知见在如此,只随今日所知扩充到底;明日良知又有开悟,便从明日所知扩充到底,如此方是精一工夫。”这就是说,教人“致知”,要根据学生的觉悟程度而循序渐进,不能“躐等”。就像栽培树木一样,要根据树木的生长程度灌溉适量的水,“若些小萌芽,有一桶水在,尽要倾上,便浸坏了他”。]同时,教育还需如治病一样,要对症下药,因材施教。他说,良医治病,初无一定之方,而是“随其疾之虚实强弱,寒热内外,而斟酌加减,调理补泄之,要在去病而已,……君子养心之学,亦何以异于是?”孔子和王守仁在这里所讲的都是因材施教的教育方法,对我们如何在德育工作中贯彻主体性原则,做到因材施教有着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那么,我们在德育工作中究竟应如何做因材施教呢?在德育工作中做到因材施教,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考虑大学生的需要和心理。例如,为他们提供的榜样应切合他们的实际,具有可学性,即榜样的行为不要太复杂、太神秘、太崇高,一般人只要通过一定的努力就能模仿到,就能仿效他;具有典型性,即榜样具有可辨别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能吸引道德主体的注意,产生学习、效仿的愿望;具有可信性,即所树榜样的痕迹不能太重,缺乏人之常情的喜怒哀乐、七情六欲,缺乏真实感和感召力;具有贴近性,即贴近道德主体的生活、志趣、专业、气质甚至年龄等。

还应当考虑他们的情绪体验。所谓情绪体验,这里是指大学生在多种刺激下所产生的复杂感受。大学生的情绪体验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情绪体验能把大学生的情绪中枢与理性中枢连接起来,使其智能得以有效发挥,从而推动着大学生的道德接受活动有效地进行,而消极的情绪体验会抑制大脑皮层的高级心智活动,使人的意识范围狭窄,大脑的判断力减弱,从而对大学生的道德接受活动产生阻碍作用。所以,重视大学生的情绪体验对德育工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教育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受教育者在接受道德信息的同时,也获得情绪体验方面的积极感受,以提高道德接受的效果。

其次,要考虑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受教育者所接受的社会环境和参与的实践活动是不断变化和深入的,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发展水平也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的。因此,德育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大学生的年龄特征,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大学生一般都处在18-23岁之间,这个时期被称作青年后期,著名的心理学家贺林渥斯称为“心理上的断乳期”。随着年龄的增大、文化的增长、社会道德的介入和影响,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显著增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科学见解和评判能力,能够认同和理解各种道德规范,然而在认知结构上,还缺乏内省力和自觉性。道德的主观分析判断表征占主导地位,其分析判断带有明显的理性思维和哲学思考的成分。针对这个时期个体的特点,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帮助其理性地分析、梳理、判断、选择道德理念和道德行为上,在手段上则以启发自觉为主。

再次,要考虑大学生的道德接受能力。所谓道德接受能力,主要指大学生在道德接受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外来道德信息进行反应、理解、辨析、推理和选择的能力。实践证明,道德接受能力的高低程度如何,往往从根本上决定着外在的道德要求、信息向个体道德需要转化的程度,一般来说,道德接受能力越强,对外在道德信息的接受水平就高,反之,接受水平就低。如在观察学习中,榜样在何种程度上能为个体所观察和仿效,往往取决于个体的道德接受能力。道德接受能力高的个体往往能较深刻地理解榜样,并有效地模仿榜样,并通过这种有效的模仿,使相应的社会道德要求成为他们自己的内在需要。

最后,考虑大学生的结构和条件。“个体的需要(包括道德需要)并不是由他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的,而是根源于不同个体的结构与条件的特殊规定性。”一个个体自身有什么样的结构与条件,就会对客体产生什么样的道德需要,建立什么样的道德关系。只要个体的结构和条件不改变,别人就无法用其他的需要去代替他的需要。所以,品德教育,就不能单凭说理、说教甚至强制的方法来进行,而应当重视大学生自身结构和条件的变化,如让缺乏社会实践的大学生适当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培养其献身社会的道德需要;让大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集体活动,以培养其为他人、为集体服务的道德需要;等等。当然,个体结构与条件的改变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协同努力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在德育工作中贯彻和运用主体性原则,还必须注重大学生自律意识的培养。所谓自律,就是指道德主体借助于对自然和社会规律的认识,借助于对现实生活条件的认识,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

第3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教育;途径;高校德育;原则

一、德育的内涵

什么是德育?简单地说,德育就是培养学生品德的教育。目前普遍认为德育包括思想品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另外还有更为广义的德育界定,认为除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包括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甚至是环境教育、预防艾滋教育等等。西方教育理论中所定义的“moral education”较为明确,把道德与政治、法律相区别开来。碍于传统思维,我国常把道德和思想政治相提并论,扯不清理还乱。尤其是到了现代民主法制社会里,道德则更需挂上公民社会的政治素质和意识。对于这一点西方国家的办法是另开设公民教育课,也就是相当于我国的政治教育,从而做到了既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又明确了德育的内容。因此笔者赞成对德育的定义是:教育工作者组织适合德育对象品德成长的价值环境,促进他们的道德认知、情感和实践能力等方面不断建构和提升的教育活动。下面就学校德育为话题展开讨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德不清

以“破处门”为例,人民网发表了名为《破处门:90后女孩是处女很丢人吗?》一文。正如记者所言“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最初的感觉便是无法理解,真的是无法理解......”,但笔者认为这并不仅仅是无法理解这么简单,也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亵渎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19岁以下青少年平均5%~10%的男孩、3%~8%的女孩有过性经历。1998年以来,在北京妇产医院接受中期引产的女性一半未婚,其中20岁以下的女孩占1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超过了30%,性犯罪案件占18%~25%,并呈上升趋势。”性常识,性道德与法律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无知,法守不住如何看德育?

(二)揠苗助长

说到德育,另外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不切实际地要求学生,尤其还在小学就冠以高尚高大的高标准来严苛要,脱离孩子身心发展的实际和规律。“小学生的基本思维特点主要是具体形象思维......他们的自我意识正在上升,并且处在由具体到抽象,片面到全面综合的过渡期。”然而,连小学也是普遍盛行的教育思想所谓“爱党、爱人民、爱社会主义”,要求“热爱学习、立志成才”,老师无外乎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精英教育作为主角,多考些分数反而最重要。当然,也就不是启蒙培养具有丰富个性和健全独立人格的现代教育。“好”意本没有错,但是根据孩子的认知能力,这种“抽象”的德育对于孩子无疑是无法理解和承受的,多以应付式的死记硬背。相反,学生道德问题中普遍存在“人生缺乏理想,缺乏信念;对爱国主义精神缺失......价值观念的错位,言行举止的失范”成了莫大的讽刺。

(三)与生活严重脱节

一方面,波澜壮阔的市场经济改革,社会大发展,光怪陆离的世界无奇不有,校园难免不受影响。另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信息转瞬即逝,生活多姿多彩而富于挑战。这也就要求我们的学校与社会建立同样广泛的联系,让学生走出“象牙塔”,鼓励走进社区乡村,深入身边实际,体验和发掘生活中随处随时发生中的喜怒哀乐。学生可观可感,教师适时引导,培养他们分辨和判断能力。事实上“由于德育和生活社会缺乏建立广泛的联系,故德育内容显得陈旧、单薄,不足以解释当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不能解决学生的思想实际,于是德育就成了与现实生活和学生实际不相干的东西,成了“来自天外的声音”,既不能激发学生的情感,使其认同,更难促使其内化。”

三、德育工作需要秉持的基本原则

就以上德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根本处纠正德育工作中的无意识“盲区”,任何“细枝蔓叶式”的探讨都只是空话。这个“根本”就是原则,就是德育工作中的方向,只有坚持了正确的原则才能准确达到目的。关于这一点,国家教育部对中小学德育原则的统一意见是:知行合一的统一原则;生活的原则;爱和民主的原则;主体性原则;体验性原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的原则;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的原则。

(一)必须牢固坚持法治性观念原则

这是第一,也是必须首先需要明确的。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对于法律的认识远没有西方社会所理解的那样深刻和具理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法治具有脱离传统“人治”的根本意义。西方的现代文明是写在法制之中的,它的力量犹如《独立宣言》而被视为圣经。因为最初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作为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人性光芒深藏于人们灵魂之中,转化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而这些原始的道德愿望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才能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良性的社会道德秩序才有绝对的约束力,不仅为少数道德高尚的人所信服和赞誉,而且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信仰和社会成员立身处世的行为准则。法律是道德的起码要求,是道德的底线、是不能踩的“红线”。没有法律作底线,宣扬的那些再完善、再美好的道德最终也不过是说教而已。只有当人们从灵魂上对法律有强烈的敬畏之心,然后才是对违背道德的羞耻感。让人在作出某项行动之前首先去理性地考虑:这样做违不违法?如果人在行动之前想到的是我这样做道不道德,那他就极有可能去做,直至酿成犯罪。试想:对违法犯罪之人,还有什么道德?还讲什么道德?讲什么德育?因此,在现代的社会里,首先必须强化基本的法制理念,让学生首先学法懂法守法,然后才是德育。

(二)必须坚持与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相协调的原则

“孩子是个性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时期,一般认为:童年是心理和行为形成的敏感时期和关键时期,在0—6岁是自我意识的萌发期、6—12岁是重要习惯的养成期,10岁孩子的性格开始形成,到16岁时形成独立的人格。”再看看“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对于大、中、小学生的德育目标和内容的特殊性明显缺乏界定,可操作性又不强。而具体到每一个人,他们不同的成长经历和身心的成熟度都将决定是否接受一种所谓的道德。因此,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觉接受,从这个角度讲,要求“教师只是价值澄清过程的促使者,持中立态度,尊重学生自己的结论。”对于教师在德育过程中的角色问题,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鼓励个人发展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的道理推理能力;道德发展不仅是获得一定道德知识的结果,还是个人道德思维方式的质的变迁。”强调对道德行为和现象的判断、评价以及认知上的推理思考,并加以非“定性判断”的引导都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积极的思考能力,减少盲从、被动的人格特点,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同时,积极的认知推理和判断思考也有利于加强对美德体验,巩固成为自觉的行为。因此,在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人格独立的条件下,平衡“知”和“行”才可能凑效。把握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认知特点行为规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充实德育的具体目标和内容,是目前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实际上,学校在“知”的方面没有预先做到的情况下,学生不“知”,而强调“行”,在学生内外冲突中,“行”则不可能。更何校园德育“行”之又少。哪里“行”呢?回答是走向生活。

(三)必须紧密结合现实的社会生活的原则

第4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网络道德;培育

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发展迅速,我国网民数量急剧猛增,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已经成为网络的生力军,上网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的一种生活方式。网络是把“双刃剑”,它给大学生来好处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负面影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大学生缺乏外部监督和社会规范的制约,加之自身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很容易受外在环境的引诱,上网成瘾、聊天成风、痴迷黄站、扮演黑客等问题已是屡见不鲜近年来因沉迷于网络游戏而不能正常学习或被勒令退学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学术欺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高校也是时有发生;一些大学生在思想上已成为西方消极文化的俘虏。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让我们认识到网络已经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形成了强烈冲击,因此,培育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大学生网络道德培育的原则

(一)主体性原则

主体性问题是当前教育理论和实践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到目前,主体性教育观在教育领域和实践领域已成共识。道德教育领域是体现主体性最为充分,最为强烈的一个领域。道德的主体性本质决定了道德教育必须是主体性教育。一个人道德的养成,不是单靠学习一系列的道德标准和规范,它需要的是道德主体把外部的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需要,形成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最终确立道德信念,并形成道德习惯,所以道德的培育必须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对道德进行一个主体内部意义上的建构,而这种建构就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他们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尤其进入网络时代,如果说传统社会之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性道德的话,那么,网络社会的道德更多的是一种自主自立型的新型道德,因为在这个环境中个体道德品质的养成缺少了社会舆论监督和社会规范的制约,它更多依赖的是一种主体的自觉。所以对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培育不能采取强迫的、行政命令式的道德教育模式,必须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

(二)实践性原则

实践性原则指在实践中通过实践为了实践而进行道德教育,在实践中通过实践把实践作为道德教育的手段、工具来使用。实践是指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能自觉履行道德标准,突出道德教育的实践性特征。

中国古代道德的学问被称为“做人的学问”,朱熹“圣人千言万语,旨在教人做人”,中国伦理精神强烈地人世态度决定了实践在道德生活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是道德的实践本质,它直接决定了道德教育具有强烈的实践特征。与智育相比,在教育目的上,德育不是使学生掌握一套系统的科学知识,而是形成一种道德行为方式,虽然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知识是重要的,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行为、对道德生活的改善上。道德教育,不仅要求学生的积极的理智参与,而且更强调通过学生自己的活动来获得和实现道德价值。

以往的道德教育,过分强调了道德灌输,而且道德教育环境相对封闭,与社会隔离,学生虽然学会了许多道德准则,但在面对实际道德选择情景时往往不知所措,网络社会的发展,虽然对道德教育提出了一些挑战,但也为道德教育的深入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和空间,学生可以直面真实的道德情境,通过现实的活动,加深对道德原则、道德知识的理解,为道德的真正获得提供基础,因此,作为教师,要充分利用网络的真实道德问题,引导学生们深入分析和探讨,使他们在矛盾冲突中促进自身的道德发展。

(三)心理匹配原则

心理匹配原则,即对大学生的道德培育,要遵循心理学及其所揭示的个体道德发展的规律。从目前国内外道德发展理论的研究来看,个体道德发展的“一般规律”即:个体的道德是有机体和环境在相互作用过程中主体自身积极建构的过程,是主体活动和实践的产物;个体的道德的发展是在其内部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实现的,矛盾和冲突是促进道德发展的直接动力;道德的发展乃是有阶段的连续发展的过程,是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个体道德发展是道德各要素协调统一的发展,是道德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发展。

这些道德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但决定了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影响了道德教育的观念,它们对道德教育来说意义重大,为了取得更好的道德教育效果,我们必须遵循个体道德发展的内在规律,在主体意识高度自觉的网络社会尤其应该如此。

二、大学生网络道德培育的内容

网络道德并非体现为一种全新的道德,它是现实社会道德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因此,网络德育的内容应该包括了现实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道德还包括了现实社会道德所没有的一些内容。

(一)培养网络道德意识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把现实的世界和网络的世界区分开来,认为网络相对于现实世界是一个没有任何约束的真空社会,缺乏网络道德的意识。事实上,网络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社会,但它的行为主体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发生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它仍然是一个有道德规范的场所,我们要引导大学生树立网络道德意识,使他们认识到网络道德是网络社会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人际关系调节器,网络道德是网络活动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二)讲究网络交往礼仪

网络礼仪是保障网络社会正常交往和达到相互理解的重要手段。现有的网络礼仪“格式”实际上是人们“应该”做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也是作为网络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目前,由于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很难确定一个完整成熟的网络礼仪体系和规范标准,就现实状况而言,网络礼仪主要包括招呼礼仪、交流礼仪和表达礼仪。招呼礼仪相当于日常人际交往中,与人打招呼的方式和礼节;交流礼仪主要是网络人际交流中的一些礼节,比如在发电子邮件的时候,为了方便对方的阅览,系统规定要填写信件“主题”等,这就是一种交流格式或“礼仪”。表达礼仪即是用符号表明个人的态度和情感,以便他人决定应对的方式。总之,网络交往礼仪的归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根据观察角度的不同而变化,同时,它也会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因此,对学生网络道德的培育要不断更新网络交往的礼仪,使他们的网络交往行为符合网络社会的基本行为要求。

(三)遵守网络行为规范

网络行为规范是网络人在网络空间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一般道德要求在网络上的反应。到目前为止,在因特网上,还没有形成一种全球性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各地区、各组织为了网络正常运作而制订的一些协会性、行业性计算机网络规范。根据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网络发展的实际,当代大学生应当遵守以下网络行为规范:严格遵守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争做诚实用户;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不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杜绝与大学生身份不相符的网络行为。

(四)恪守网络道德原则

网络道德原则是网络伦理关系的最集中表现。网络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人们今天或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间内很难把网络主体间的交往形式梳理清楚,但不管具体网络行为方式如何,也不管已经形成了什么样的网络生活规范和礼仪,其中必然有一些东西反映了人们对网络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认识和信念,那就是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它为人们在构建网络社会时规划了符合人类道德需要的总的方向,它不涉及网络具体行为,但它是整个网络道德关系的根本指针。我们认为大学生应该恪守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网络道德原则,在此前提下参与网络生活。

(五)开展网络法制教育

法律和道德虽然有不同,但它们都是规范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对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培育,应该以网络法制教育为基础,让大学生了解我国目前在网络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促使他们按照法律的规范来自觉约束自身的网络行为,坚决抵制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虽然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立法方面还不健全,甚至存在一些争议,但已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对规范网络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非常有必要让大学生了解并学习。

三、大学生网络道德培育的方法与途径

(一)整合课程资源,发挥课堂的整体德育功能

课堂是培育大学生网络道德的重要渠道,一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比如开设“伦理学和互联网”、“网络道德”和“网络法律”等专门课程。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开设类似的课程供学生选修,没有条件开设这种专门课程的学校,也应该在“两课”中融入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另外,对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培育,要想取得好的教育效果,就不能仅仅依靠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大学课堂的整体德育功能,将网络道德教育贯穿于相关课程中,比如在计算机技术课程中,加入网络道德教育内容,让学生在学会技术的过程中,培养他们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意识和习惯。

(二)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网络道德教育氛围

除了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也是促进大学生提高网络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高校可以充分发挥团委、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开展一些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网络道德教育活动,如组织各类以网络道德教育为主题的报告会、研讨会、演讲赛、辩论赛、征文等活动,加强网络道德知识的传播力度,引导学生开展广泛的网络道德的交流与讨论,通过活动促进大学生自主建构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在思想上增强网络自律意识,在具体的网络行为中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三)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抢占网络宣传阵地

建设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是抢占网络宣传阵地的关键,各高校应着力建设积极健康的校园网络系统,通过建设网上党校、思政之窗等主流网站,以及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类网站,在校内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德育工作网,这个德育工作网可以通过BBS、聊天室、交互式界面、联网点播直播等各种网络技术手段,形成支撑网上正面教育的全方位体系。从而吸引大学生的网络视线,潜移默化地对学生实施网络道德教育的影响。

(四)激发学生主体意识,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

大学生网络道德培育的主体性原则决定了激发大学生主体意识对于培育其网络道德的重要性。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自信、独立,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我们要充分利用大学生这一特点,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教育方式,充分相信和依靠大学生自身,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有意识地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让大学生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变命令式教育为自主式教育。

(五)制定校园网络制度规范,形成制度保障

高校应该建立和完善与网络有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的运行。要明确网络监管的责任部门和相应的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学校BBS、个人主页、博客及其链接的审查和管理,并落实实名登记制;对涉及政治、宗教、民族、外交和易引发社会争议的焦点问题要及时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的内容要尽快清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高校还应建立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因为对大学生网络道德的培养,不仅需要有道德规劝,也必须有相应的制度约束,高校可以在法律规定和一般性道德倡导之外,制定更明确具体的道德准则来规范和约束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可以将网络道德指标纳入大学生德育考核体系,使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表现直接与学分挂钩,促进大学生良好网络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5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关键词: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第6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马克思认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恩全集》第一卷,P15)意味着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自身而不在人之外。

康德认为:真正品德的产生,是来自人们意志的自愿,不受外界的约束,可以自主规范来约束自己,故道德的最高境界是“自律”。(转引自《道德与文明》1996年第1期,P29)

杜威也认为:学校德育不应背记某些规则,良训箴言,关键是发展道德判断力,才能适应变化着的社会。

然而,现实中人们的道德行为似乎大都来自外在的某种压力或利益驱动(他律),而很少自主选择、自我践行(自律)。在教育中,对学生仅提出社会规范要求或目标,而对学生如何去习德、自育、践行,即自我教育、自律能力的培养研究不多。从我国历史上看,传统德育的核心是封建德育,其目的是培养维护封建制度的“奴才”——各级统治者与“听话”的“愚民”,品德评价标准为:被动接受,盲目服从,唯唯诺诺,师云亦云,因循守旧等。在道德教育上一切努力可称为“听话”教育:从一个刚出生还不懂事时起的“乖孩子,听话”到要求儿童青少年“在家听父母的话,在学校听老师的话”,直至要求成人“在单位听领导的话”,一个人即使毫无独立思考、判断、选择与行动以及负责的能力与精神,只要是“听话”就是“好孩子、好学生、好同志”。鲁迅在评论中国的家庭在教孩子时曾指出,那种教育只是“使他(孩子、学生、青少年)畏葸畏缩,仿佛一个奴才,一个傀儡,然而父母美其名曰“听话”,自以为是教育的成功,待到放他到外面来,则如暂出樊笼的小禽,他决不会飞鸣,也不会跳跃”。这种教育,“其实都不过是制造许多适应环境的机器的方法罢了。”(《鲁迅全集》第4卷,P565,第11卷,P9)平平庸庸,唯唯诺诺虽不是坏学生,但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人的品德要求(开拓、进取、创新素质)。

另一方面,自律符合学生道德心理特点和德育规律。当代青少年处于探索社会、探索人生的重要时期,他们的思想特点是不轻信、不盲从,既不唯书,也不唯师,在观察和对照中思考,在思考中观察与对照。个体道德意识发展是影响道德内化的重要因素,自律是促进道德内化的重要手段,它可以使个体不断评判自己的道德认识,找出差距,主动吸取道德上的要求以充实自己。只有将社会要求的价值观转化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自化),外在的道德规范经个体分析、判断、选择、尝试,才能形成自己的信念;只有在实践中切身感受,知行统一,情理交融,才能持之以恒,只有具有主体精神的人,才能自觉行动,而真正的权威也正是来自于人内在的精神力量。

因此,自律能力的提出是以学生个体身心发展的主动性、能动性特征、需要及其规律为基础的,也是以现代社会及其发展趋势的需要为基础的。

所谓自律,是指根据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思维,为自己立法,并按自己的意志和立法去行动。即指不受外界困境和邪恶影响,不为快乐、幸福、欲望等情感所驱使,也不受神意、天命的支配,而是根据自己的“立法”,为实现自己的道德理想而行动的道德原则。它是依赖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不是个人随心所欲的任性,强调“出自法则”去行动(利他、利己)。自律使人自觉选择道德行为,纠正不道德动机,在道德法庭上,自己充当人和审判官,检查和审判自己的言行。皮亚杰研究儿童道德发展中的“自律”,指的是人的行为受自己内在独立思考和价值标准的支配而不是外在的社会规则。

自律能力,指道德选择和行为是依据通过作为道德活动的主体的人理性思考后选择的道德原则自愿作出的,它可以表述为道德上的“三自能力”即自立、自行、自控能力。所谓自立即自我“立法”,也即自我要求,这涉及道德认识,道德理想诸方面;所谓自行即自我“行政”,也即自我锻炼、自觉践行,养成道德行为习惯;所谓自控即自我“司法”,也即自我评价自我调控,与通常所谓“良心”或“内心的道德法庭”相似。具体内容包括:自主思考、自我劝告、自我选择、自我修养、自我践行、自我克制、自我防御、自我督促、自我评价、自我调控、自我塑造、自我判断、自主责任心和自我负责,以及独立的社会适应和交往协作等能力。

相对而言,他律是指由外在因素决定自己意志的道德准则,即道德选择与行为是由主体自身之外的、未经自己理性思考的、被迫接受或考虑的各种规则和原因支配的(如恐惧、压力、图取报偿等)。处于学龄前和小学低年级的儿童,往往没有约束自己的能力,道德评价能力较低,需要靠教师和家长的约束来行动。随着主体自身成熟,这种外在权威形式逐渐转换为青少年内心的某种觉悟和信念,开始有意识地自觉地服从自己,即走向自律。但应该看到,学生在其道德意识建构过程中,情绪性动机、遵从权威和功利性动机占很大比重,效果与动机很难统一,这决定自律的不稳定性。

自律是道德人格完善的内在机制和主观途径。所谓道德人格就是人格在道德方面的规定性,它由价值目标(动力和导向因素)、价值原则(准则因素)和道德责任心所构成的统一体。道德人格完善,则指主体自主作出的道德决定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不受任何阻碍地被实现的状态或境界。具有自律的人表现出健康人格特质如自觉性、自制性、包容性、坚持性和自主性等。

德育应该培养学生在个体道德生活和社会道德生活中学会自律。然而,青少年学生存在的问题表现在自我评价障碍、意志薄弱、人格障碍、挫折心理等。中国古代道德修养论中的“慎独”、“主敬”与西方的“有得于内,无待乎外”对我们培养学生自律能力的方法有所启示,下面来谈一些具体做法。

(一)挫折教育。也称逆境磨炼,是指通过展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挫折因素,培养学生正确认识驾御挫折能力的一种教育活动。即是说让学生不在挫折中消沉、徘徊,向挫折学习,在挫折的锻炼和考验中成熟,奋进、崛起,自处逆境仍然保持心理平衡和正常活力,从而培养对未来生活的适应性和调节周围环境的能力。当今时代充满着竞争、挑战和风险,青少年需要挫折教育、改革开放需要挫折教育,社会呼唤挫折教育,那么,如何提高学生挫折承受力和适应能力呢?孔子借“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暗示身处逆境更利于修养砥砺品行,颜回在陋室而不改其乐,表现出对贫困逆境的超越和对“道”的神往,得到孔子的赞扬。孟子也曾说:“天将降大任于斯人,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肌肤,空乏其身,行佛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不能”。(《孟子·告子下》)俄国的奥斯特罗夫斯基在经历童年的磨炼,战争的考验后,在身残志坚下写成《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光辉巨著。日本教育也规定:要创造机会把孩子投入艰苦环境中锻炼,让孩子学会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据说在一所私立小学的校门口,有一块水池,学生每天脱下木屐从水中走进校园,即使寒冷冬天,也从不在教师面前喊冷。挫折可从反面丰富人生的经历,加强品德实践能力,“吃一堑,长一智”,“失败乃成功之母”,便是这一道理。当学生遭遇失意、失败时,教师要增强其挫折心理免疫力,克服输不起的心理障碍,从跌跤中学会走路,在水中学会游泳。此外,人不可能在“真空世界”中生活,在学生中开展负面教育(反面教育),做到“出污泥而不染”,克服保姆式的教育。

(二)自我评价教育。自我评价是学生依据一定的品德评价标准,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自评作为自律的有效手段,表现在三个方面:(1)自我意识,它是指人对自己以及自己和周围事物关系的一种认识,也是人认识自己和对待自己的统一。学生对祖国集体的爱、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廉耻感等品德知识,都建立在对个人需要同社会需要之间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的。(2)自我激励,青少年学生自觉性、自制力较差,品德中好行为习惯不稳定,通过自评可帮助学生自我反省,进而自觉地进行思想转化和行为控制。(3)自我调控,在实际生活中,常有的行为不为人知即“个人独处”的情况,经常检查一言一行可以保持正直的人格和品德的纯洁,从而抵制外界的不良诱因。

(三)道德问题讨论。所谓道德问题,是由个体在特定条件下不能实现预期目标而形成的,它包含认识、目标、障碍三个因素。问题的解决,是从困难障碍中寻找一条出路。德育实质上是一个由“已知”出发,帮助学生在个人与他人、集体、祖国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利他利己,动机与效果相结合,实现德育目标的过程,可以说,德育是道德问题解决的教育和教学。当代西方德育课大多数都引进美国科尔伯格的道德认识发展理论,采用道德难题讨论方法,把培养判断力作为德育的中心任务。一是不要简单地告诉学生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而要让学生参与德育实践,对善恶作出评价;二是德育要注重学生批判性思维和决策能力的培养。科尔伯格设立不同的道德两难问题(情境),如海因茨偷药的故事,供学生讨论,或者提供体验道德疑难问题的实践机会,帮助学生正视问题所固有的道德内容,引出学生谈出所作的判断基本理由,并鼓励他们以不同的道德观相互交谈,目的在于发展学生道德认识能力,选择能力,判断能力,更加适应社会生活。应该指出的是,学生在进行道德选择时,不但要有行为上的自由,而且要有理智上的自由,不但要有外在规定他律性的保障,而且要有内在需求自律性的支撑。

(四)道德责任心培养。强调个人对社会尽责是我国德育的传统,孔子主张“仁以为己任”,明末顾炎武疾呼:“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小学思品课本里提到“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然而,当前青少年学生普遍缺乏责任感,为此,德育应指导学生树立对己、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甚至对全球的责任,树立学习责任心、生活责任心、工作责任心等,在家庭生活、社会公德、职业规范等方面接受社会关于个人道德责任的各种要求。如在班级中,让学生明白是班级的主人,让学生承担各种对集体负责的角色,引导他们对班级负责,激发学生履行道德责任的动机,强化因履行道德责任而引起积极的情感体验,同时,对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责任,处于现实可能的道德主体,他律性。

出于责任,处于自为的道德主体,自律性。(五)设置活动性德育课程。实践活动为自律能力的形成提供一个锻炼机会。学生在课堂上习得的道德观念,可以说是:“认知性德育课程”中的“理智的道德”,易导致学生在走向社会面对道德困境时,常产生言行脱节、表里不一等“双重人格”现象。而活动性德育课程是让学生在参与真实的社会生活过程中认识社会生活的真面目,进而参与社会生活改革与创新活动,旨在培养学生在社会道德环境中具有独立的、理性的道德判断与选择能力,自主负责的行动能力,不妨称为“实践的道德”。因为学生是道德生活的主体,“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客体,“接受者”、“旁观者”,德育的效果是从外显行为来评价的。活动性德育课程的内容包括勤工助学、社会公益、生产劳动、社会宣传和咨询、晨会、班团活动、课外活动等。其作用:(1)引导学生分辨周围发生的突出社会现象,(2)注重学生自育的主动性,(3)为自律品德发生提供保证。

培养学生自律能力应注意的几项原则:

层次性原则。真正具有自律能力的人,可以说“从心所欲不逾距”,但面对不同教育对象,我们只要求:在幼儿园,培养学生自理能力(生活习惯养成)、自控能力(控制自己的脾气、性情);在小学,培养学生低层次的自主自制,是非判断能力;在初中,初步形成自主自制,是非判断能力和道德评价能力;在高中,比较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较强的自主自制能力、是非判断和交往协作能力等。

主体性原则。人在自身发展中处于主体地位,品德发展也存在自我构建的问题。主体所具有的独立、自觉、能动和创造的内在特性,是主体得以确立的内在依据和根本标志。如果我们不能说服学生应该自育,而又想塑造学生品德,那只会是徒劳,因为外在道德观念必须为道德主体所认同,才发挥作用。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说的:“道德准则,只有当它们被学生自己去追求,获得亲身体验的时候,只有当它们变成学生独立的个人信念时候,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精神财富。”(《给教师的建议》1984年版,P348)具有自律能力的人,在何处何时遇到问题,先想到依靠自己的道德思维,判断标准,而非依靠外部的标准和力量去解决。所以,教育要启发学生作为活动主体有权利有责任自愿地主动地民主地参与各种校内外活动,以此发展自主意识、自律能力,引导学生做生活的主人、集体的主人、学习的主人、实践的主人、评价的主人。强调的是自觉的行动积极的行动。

针对性原则。从德育实际需要出发,顾及学生个性年龄特征和思想品德基础,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使自律内容丰富,方法灵活多变。

总之,道德教育的最高目标是教会学生学会自律。自律能力的培养,可以说是学校德育今后长期的任务,由于作者才粗识浅,本文提及的几种方法,仅供教学参考,其操作效果如何?有待于实践的验证和理论的进一步探讨。

参考资料:

1.魏贤超:《现代德育理论与实践》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李道仁:《学会学习》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冯增俊:《当代西方学校道德教育》广东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第7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医事法制蕴涵着医学生职业道德的最低限度要求,遵守医事法制是对医学生职业道德底线的坚守,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国高校医事法制教育欠缺。因此,亟需改进医事法制教育,增强其实效,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有机结合,提升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效果。

【关键词】

医事法制;职业道德;医学院校;医学生

一、医事法制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一)医事法制界说

医事,即医疗事务。医事法制是有关医疗事务的法律和制度。医事法制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医事条约等。宪法在医事法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过于原则,不是医事法制的主体。法律在医事法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规定着医疗事务的基本法制框架。医疗事务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数量较多,对于非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无法全面掌握。目前我国的医事法律主要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本文的医事法制教育主要在这一法律层面予以论述。

(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1]。道德的内涵既是行为规范,又是善恶评价和修养境界。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医德规范的七项内容,这自然应成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医学生的医德规范教育将为医学生未来的医疗实践工作奠定道德基础。但现行的医德规范存在着如下缺陷:“现实性和底线伦理要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强调;手段过于自律化,只着眼于医德主体个人,缺少他律设计和实施机制……”[2]。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均为医学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探究如何通过加强医事法制教育以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一)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亦即法律的领域是道德要求的一部分。法与道德均为一种社会规范,以不同的方式调整着社会关系。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3]。哈贝马斯认为法与道德存在互补关系,可以构建起实现这种道德视角的法律制度,稳定道德行为,而不是只言道德,只论证道德原则,不顾其实现的现实条件[4]。事实上,无论何种法学流派,法与道德都难以截然分离:法中蕴含着道德观念,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法律的实施也是对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践行。法制教育的理想结果则是培养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是来源于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内化就是对道德规范的遵循。因此,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外,还可进一步升华,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5]。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说,是对人的更高要求。道德更多是一种倡导,违反道德的制裁措施,更多是舆论谴责。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要对违法的主体采取强制性的制裁措施。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若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6]。法是对道德实施的保障措施,但只能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只能对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进行制裁。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守住了道德底线。

(二)医事法制规定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医事法学为医疗实践提供最基本的应用规则,而医学伦理学是对医疗行为准则的更高层次要求。我国医事法律制度蕴含着医学生职业道德的最低限度要求。例如,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这些法律或在立法目的或其他条文中明示医生职业道德要求,或将之内含于条文中。道德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医事法律条文中均蕴含道德观念,体现着法律的道德价值,包含着对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

(三)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医事法律制度中,通过开展医事法制教育促使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也就促进了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他们践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医事法制蕴涵着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本内容,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道德圣人固然高尚,可以作为追寻的目标,但现实中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均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而守住道德底线是对人的基本要求。遵守了医事法制的规定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医生医德的形成需要经过不断的教育和自我教育,需要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的价值、意义和要求有一个逐步认识过程,最终使自己的行为自觉地达到伦理道德要求。但在还没有达到这种自觉的情况下,主要是依靠各种制度约束的外在强制来使医生行为达到规范要求[7]。当前社会道德水平下滑,无法要求医务工作者完全自觉地达到医务人员伦理道德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通过法律等外在强制还是十分必要的。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是对医学生今后职业生涯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当前职业道德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要求完全严格遵守存在一定的困难。医事法制蕴含着基本的道德要求,对医事法制的严格遵守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三、我国医学院校医事法制教育现状和与问题

(一)医事法制教育的现状

1.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制教育专业。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50余所高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相关专业,其中医学院校30所;全国有10余所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硕士专业方向[8]。复旦大学在民商法专业下招收“侵权责任法与医事法”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上述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关于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的开设,并随着医事法学毕业生的逐渐增多和医事法制研究成果的丰富,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或医学生的医事法制意识,增强医事法制教育效果。据统计,全国举办医学门类专业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有280余所,高职院校350余所[9]。大部分的医学院校尚未开设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

2.医学院校较多专业开展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目前,较多医学院校开设医事法学方面的课程,教授医疗卫生法规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于医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知识,提高医事法制意识和观念大有裨益,对于依法治院,塑造良好的医患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从当前医务工作者法律素养薄弱的现状来看,医事法制教育效果尚需提高。

(二)医事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医事法制课程设置不甚合理,医事法制教学有待加强。医学院校中除医事法制相关专业外,其它专业对医事法制教育教学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不少专业或方向未开设“医事法学”相关课程。有的即便开设了,但学分低、课时少,不少列为考查课;或只在大学最后一学期开设。因学分较低、开课时间较短,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若在毕业学期开设,因学生考研、就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则教学效果更差,并且在实习期间缺乏医事法制知识,对医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以及医德实践也无法产生应有的促进作用。医事法制教育在具体教学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任课老师认为医事法制课程在医学院校不是专业课程和核心课程,备课与上课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完成任务而已。同时,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方式较为单一,主要采取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缺乏应有的实践教学环节;课堂理论教学也主要采取灌输的方式,而较少采用案例讨论式等互动教学模式。医事法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的学习和法制意识的提升。

2.学生对医事法制课程缺乏应有的重视,学习效果不甚理想。目前我国医学院校的招生以理科生为主。理科生对医事法制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兴趣不浓,有的对文科知识的学习尚有所抵触。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较为重视医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对于医事法学等人文社科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对医事法制课程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自己将来从事医务工作,只要将医学专业知识学好即可,医事法制知识可有可无。因缺乏学习医事法制知识的动力,故上课的积极主动性和听课的专注度都大打折扣,难以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医事法制教育的欠缺影响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效果

医事法制教育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医事法制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多欠缺和不足;虽然开设了医事法制课程,但因多方面的原因,医事法制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尚存有问题;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和观念尚跟不上医疗实践的现实需要和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这些均制约了医事法制教育在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中的作用发挥。

四、改进医事法制教育,培育医学生职业道德

(一)医事法制立法中要规定基本的医务人员医德要求

在医事法律中,《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对医德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较多。但有的法律仅在立法目的中做了笼统规定,对基本道德要求涉猎较少,不利于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医事法律可以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做出宣示性的规定,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凭借医事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以及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使人们在遵守医事法律规范的同时,实现对基本职业道德的遵守。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完善医事法制立法,促进医学生的职业道德培育。

(二)改进医事法制教学,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制教育

在医事法制课程设置、学分规定及开课时间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和调整,以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强化学生对医事法制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医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医事法制实践中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医事法制理论知识,还应细剖析法律规定的价值意蕴,促使学生通过学习领会医事法律制度的价值正当性,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医事法律的精髓,也能对蕴涵的职业道德精神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增强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教师要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改进: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形式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可以组织学生去法庭听取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或在校内进行模拟审判;可以邀请高校医事法学专家和医院医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来校召开讲座;在见习和实习过程中可以安排学生去医院医患关系科和医务科等部门进行见习和实习,在工作中耳濡目染地丰富医事法制知识。医学专业课程和卫生法学课程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呼应、交叉互补。医学院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医事法制教学效果,提升医事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奠定基础。

(三)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推进其与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

在医事法制教育中,可通过医事案例对学生进行医事法律和医德方面的分析。这既可提升医学生的法制修养,又能提升其职业道德修养,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医事法制教育对医德培育的保障和推动作用。要对不遵守基本医德底线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及和谐医疗秩序的建构。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限于对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的解读,还需阐释其蕴涵的医事伦理和医德要求。医学院校要坚持医学生的法制素养教育和职业道德素养教育相结合,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提升医学生的法制观念、意识和素养,进而提高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水平,实现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合格的医学专业人才。

作者:吴涛 单位: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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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福川,王莉媛.新医改与医德及其规范体系重构———论我国医德建设的大视野及其目前焦点[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6):5.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17-318.

[4]夏勇,胡水君.法理讲义(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73.

[5]孙冕.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合的机制及路径选择[J].教育探索,2010(10):105.

[6]顾相伟.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2(3):99.

[7]王东红,孙宏亮.医德形成:外在强制与内在自觉[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9):23.

[8]田洪鋆,刘仲祥,魏君.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20年之进展[J].医学与哲学,2014(9A):91.

[9]我国医学院数量已达600余所[EB/OL].(2012-01-24).

第8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 行为规范 法制 道德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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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高校校园网的建设与日益完善,大学生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主要群体之一。①由于大学生的文化层次及他们所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水平都相对较高,决定了他们网络社会主力军的地位,主导着网络文化的潮流。

网络时代所构筑起的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特性,现实世界中的法律、道德规范在这一全新社会空间中几乎无法发生作用,而适应网络空间的新规则尚未有效建立,导致网民在思想上形成了网络是个“无规则、无道德空间”的错觉,他们网络行为规范意识淡薄、网络是非观念混乱,现实生活循规蹈矩的人一上网就处于肆无忌惮的“规则任意”状态,引发了大量网络失范行为。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在总体上高于其他网民群体,但其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形,文化修养、自律能力等综合素质还不高,因此其网络失范行为不仅不比其他群体少,而且失范行为的智能化程度更高,手段方法的技术性更强,违法犯罪的后果也更严重。

所谓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是指大学生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切违反道德和违法犯罪的非理性行为,行为程度和性质从网络失德到网络违法直至犯罪。如滥用信息技术制造传播信息垃圾和计算机病毒;编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或制造社会混乱;利用网络进行欺诈、诈骗;浏览、下载、传播黄、赌、邪信息;窃取他人商业秘密或公开兜售、抄袭他人论文等智力成果,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非法侵入、攻击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等。这些现象在大学生网民中的普遍程度令人吃惊。②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学生对上述行为缺乏最基本的是非认知和价值判断。比如在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系统后还到处宣扬,以为荣耀;有的学生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后还要留下“到此一游”的标记以炫耀自己的“才华”;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对电脑“黑客”充满崇拜并渴望自己能成为“黑客”。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不少大学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大学生网民既可能是网络健康文化的主要创造力量,也可能是网络不良文化的制造者和受害者。

产生大学生行为网络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大学生自身素质如是非辩别力还不强、自我控制和约束力较差等主观原因;也有各单位网络安全防护意识薄弱、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给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等客观原因。还有国家相关网络法律法规滞后、网络空间的许多行为无法可依等宏观原因等。但笔者认为,高校对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忽视是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得以发展、加剧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我们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严重滞后于对大学生的网络技术知识教育,正是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二者之间的脱节使得这种网络空间“无规则、无道德”的认识长期得不到纠正。一些高校对新形势下网络环境中法制与思想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新内容研究不够,实践不多。有的教师对网络空间十分陌生,根本无法知道学生在干什么、说什么、想什么,因此对大学生网民中出现各种问题无法作出快速机敏的反应,教育内容、方法缺乏针对性、实效性,更谈不上前瞻性。可以说大学生上网一直缺乏有效的正确引导,这种教育的缺位,导致了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的缺失。

因此,如何搞好大学生网络法制和和道德教育,规范大学生的上网行为,促进大学生健康发展,是新时期摆在高校德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高校应将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作为学校的一项经常工作。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正面教育仍是主要方式。他们不仅在网络技术课程中结合了行为规范教育,还单独开设了网络道德教育课程,如美国许多大学就对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

但是,当前中国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无论是网络法律规范教育和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都非常欠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教育中忽视网络文化和规则的教育。目前我国大学开设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课程中,极少涉及网络道德与规范问题。二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忽视新技术带来的文化和规则变化,教育内容和方式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特点。

二、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行为不仅应当受到道德规范的调整,同时还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才能使之有利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网络行为也不例外。道德与法律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对大学生进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也必须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两个方面入手。

(一)网络法制教育

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人民法律修养较差的国家如何建设法治社会?邓小平关于加强法制的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思想可谓高屋建瓴。邓小平早在年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法制教育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网络法治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我国自年以来先后制定了一批信息网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仍存在着立法滞后、笼统含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但在信息网络领域并非无法可依。《电子签名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的颁行,基本建立了我国的网络管理法体系。年修订的新《刑法》第条至第条还分别就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和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将制定的计算机犯罪、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网络行为规范。另外,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署等部委也分别就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制定了相应规定。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然而,由于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许多大学生对网络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全然不知。根据一项调查显示;有.%的大学生对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不了解,另有.%的大学生听说过但不清楚细节。许多大学生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他们并不把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看作是一种犯罪,而仅是一种智力“游戏”或者技术上的挑战。一旦实施成功,犯罪者会得到自我满足,把自己看作“网络英雄”而以此为荣。其他同学也将他们视为“人才”,投以崇拜的目光。所以,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法治,法制教育是最根本的。现实社会规范如此

    

,网络领域规范同样如此。

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目的,一是要培养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意识特别是增强网络空间的权利、义务观念。要教育学生在学习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学习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以杜绝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要让学生认识到,人类社会的任何科技(包括网络技术)成果的运用都是有限制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法律。网络空间作为社会的重要领域,正在受到日益严密的法律调整,对网络世界的破坏就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要培养大学生网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网络法律规范是网上自我保护的重要武器,要帮助学生明辨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主体的匿名隐形而导致的合法与非法、有罪与无罪等问题,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使学生掌握和正确运用基本的网络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网络空间中道德的规范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道德不但是网络立法的基础,也是网络法律规范实施的思想保障。良法推行于世,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自觉遵守,如果广大的网民和网络工作者都不遵守,再好的法律也只是徒增法治成本而已。如果在网络文化中有成熟的道德体系,在一致认同的规范和标准衡量下,一个群体或个人的网络行为会自觉地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将网络社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集成于新型的网上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则网络失范行为的数量和程度都会大大地降低。大量事实表明,法律虽然在预防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能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但一方面立法的速度赶不上网络发展的变化,许多领域无法及时得到法律调整,总有不少网络失范行为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的特点也使法律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方面力度有限,存在着侦破难、取证难等客观困难。即使在号称“网络王国”的美国,计算机犯罪的破案率不到% ,能定罪的则不到%。故从道德层面上维护网络秩序是十分必要。

所以我们在进行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时,必须处理好网络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关系,在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网德网风”教育,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人文精神的培养、物质文明的发展与精神文明的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发挥网络法制教育与伦理教育在预防大学生网络行为失范中的作用。使伦理道德成为网络文明最坚实的深层依托。

进行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教育,首先要求思想教育工作者要走进网络,了解大学生上网情况,对网络失范行为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基本规律,再结合传统道德规范要求,提炼和总结网络道德规范。积极倡导“爱国守法”、“诚信友善”、“文明自律”等网络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在网络空间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道德自律能力。使大学生们认识到,任何借助网络进行的恶意破坏行为都是非道德的或违法的,网络活动中应当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自觉遵守网络规范,以道德理性来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增强对网络毒素的抵抗力和免疫力,不因为网络的隐蔽性而随心所欲,忘记了起码的行为规则。比如严守网络秩序,不抛信息垃圾,不传播黄色下流的图片,不利用网络搞恶作剧、放电子炸弹,网上聊天语言要文明等,共建干净、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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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主要途径与方法

(一)选择教育途径与方法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教育是高校教育工作的一个全新领域,需要教育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考虑到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特点,在教育途径和方法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如下几个教育原则:

其一,网络化教育方式与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网络行为规范教育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逐步实现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的网络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抛弃传统教育方式,而是将其作为另一种教育手段和途径。只有使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化与学校其他多渠道教育形成相互借助、相互融合、相辅相成的结构,才能共同构成一个虚拟与现实、无形与有形、显性与隐性相互交融的立体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增强教育的实效。

其二,灌输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大学生网民是信息化、网络化程度较高的特殊群体,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独立思维和自我教育能力。他们厌烦了内容陈旧、形式枯燥、盛气凌人式的道德说教,渴求与教育者进行平等双向交流与对话。教育者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努力创建一个能将培养目标内化为个体自觉意识的宽松和谐、自由有序的教育环境,利用网络技术消除法制与思想道德教育中成人化标准、理论化形式、课堂化模式的弊端,帮助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但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均未完全定型,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而必要的正面灌输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是在灌输教育中也要注意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变单一的由教师“单人独奏”为师生“合奏”,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其三,个性教育与共性教育相结合。互联网极大地张扬了大学生的个性,也为更好地开展个性教育提供了可能。网络时代的思想教育,就是要改变以往按统一的标准、内容、形式、方法进行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教育模式,正视大学生的个性差异,在共性指导下寻找多样化的个人发展,达到共性与个性的和谐与完美。

其四,引导自律与实施他律相结合。一方面要大力倡导文明上网的伦理规范,通过教育引导上网者的自律。另一方面学校要依照国家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园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

(二)加强课程改革创新,实施网络行为规范的正面教育

高等学校要将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纳入大学教育的总体规划,采取多种形式,使网络行为规范教育“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切实取得实效。

.调整高校法律与思品课的内容和结构,增加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内容。

网络发展要求将网民行为规范教育纳入正规思想教育轨道。在高校,“两课”仍然是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在新形势下要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对各种不良现象和诱惑的判断力、抵抗力和免疫力,用逐渐成熟的眼光看待社会,就必须将网络行为规范的教育纳入“两课”教育教学之中。要对现行的法律基础、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重组,收集、利用大学生网络失范的典型案例,将大学生网络行为的合法性、道德性教育作为大学生法制与思想品德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教育课程中有机融入网络规范意识的教育。

第9篇:德育规律和德育原则范文

模式,易言之,即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者使人可以照着操作的范式。学校德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德育理论指导下,在长期的德育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德育范型,或者说,即在一定的德育原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固的德育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的策略体系。

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德育理论来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德育理论研究者习惯于用所谓的辩证思维而实质上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德育过程,将整个德育过程肢解为各个部分进行孤立的静止的研究,忽视对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探讨,没有对德育过程作系统的有机的辩证的研究,综观一下已出版的各种教育学和德育原理著作,通常都是分别对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进行研究,割裂了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之间的有机联系。①这样做的后果,导致有关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如知行统一、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一致性和连贯性等,在有的论著中是作为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来探讨,居于原理层次;而在有的论著中,则作为德育过程中的原则或要求来研究,降到规范层次,造成把原理阐述成规范,或者把规范论证成原理的混乱,使得广大德育实际工作者在德育理论面前分不出“必然”和“应然”,无所适从,给理论联系实际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导之逻辑推理上的矛盾混乱,难以自圆其说,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混乱情况,许多德育理论研究者便用“什么与什么相结合”或“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的命题来回避矛盾,如“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多种途径和方法相结合”、“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相统一”、“理论教育与实际锻炼相统一”等等诸如此类的命题在有关论著中比比皆是。这种形式上貌似“辩证”而实质上“形而上学”的刻板机械的生硬捏合,既不利于德育研究中理论思维的发展,又不能为广大德育工作者提供具体操作的范式。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正是对这种研究倾向的一种冲击和反正。因为德育模式既是某种德育理论的简约化的表现形式,它要求通过简明扼要的解释或象征性符号来反映它所依据的德育理论的基本特征,又是对某些具体德育经验的优癣加工和概括,它要求起着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所以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帮助德育理论研究者从整体上去系统地综合全面地去认识和分析德育过程中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有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从动态上去把握德育过程点和规律,并使之具体化与操作化,有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改变长期以来习惯的那刻板单一的甚至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有益于德育理论研究的思维空间的拓展。故研究和探讨德育模式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德育理论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

从广大德育工作者对中小学生进行德育实践来考察尽管经过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共同努力,我国中小学在德育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和进展,但是,德育理论与中小学德育实际之间仍存在着许多相互脱节的地方。尤其是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正在发生日益深刻的变化,中小学德育正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德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使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深深地感受到德育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德育理论联系德育实际的难度,感到有关德育理论缺乏可操作性,可望而不可及,理论和实践之间缺乏某种联系的桥梁或纽带。虽然不少德育论著面面俱到地提出什么与什么相结合,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命题,但对如何结合怎样统一却语焉不详,给广大德育工作者理论联系实际带来了许多困惑,“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总是灰色的”。

相对稳定的德育理论与时时刻刻都在发展变化的中小学德育实际总是难以贴近,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德育模式恰好能解决这个矛盾,能起到德育理论联系德育实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为德育模式是有关德育理论体系的具体化,是以简明扼要的形式和易于操作的程序来反映有关德育理论的基本特征,使德育实际工作者能对抽象的德育理论有一个易于理解的具体框架,有利于德育实际工作者在德育实践中把握和运用有关德育原理。故德育模式能使抽象的德育理论得以发挥其中介作用;同时,德育模式是直接来源于德育实践,是经过长期的德育实践而逐步定型的德育活动结构形式及配套的实施策略,是德育实践经验的系统概括和总结,比德育经验层次高,应用范围广,给广大中小学德育工作者提供了一套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有益于提高中小学德育实效。德育模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者理论联系实际来说,确实有着重要的实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