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高校劳动教育案例精选(九篇)

高校劳动教育案例

第1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一、属于役使学生的劳动

学校或教师役使学生参加的劳动包括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或危险的生产作业,让学生参加与其年龄、体力不相适应的劳动,以完成创收任务为目标的勤工俭学等。

这类劳动违背育人的根本宗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必须坚决摒弃。一些地方已经出台政策,禁止学校役使和变相役使学生。例如: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规定:禁止役使和变相役使学生,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刘某(8周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平时在校就餐。为解决学生就餐时的喝水问题,该小学规定,各班级学生轮流值日, 以两人为单位,用铁桶为所在班级抬开水。一天中午,刘某与另外一名同学在抬水回来的途中,不慎被绊倒,刘某被烫伤。后刘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该小学认为,学校为在校就餐学生无偿提供开水属公益行为,刘某抬开水是用于其个人与其他学生饮用,并非是为学校服务,故学校对刘某的烫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部《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学校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饮水饮食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根据这些规定,学校为在校就餐学生提供开水是学校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既包括确保饮用水数量充足、质量符合卫生标准,也包括供水方式安全。即使学校免费提供开水,也不能免除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案例1中,学校安排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用水桶抬开水这一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劳动,属于役使学生的劳动,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2:杨某(7周岁)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其所在学校制定了学生餐后轮流清洗公用饭盒等相关制度。某日中午,轮到杨某洗饭盒,由于洗碗槽的水太冷,杨某便走进厨房,爬上约90厘米高的锅围,到蒸饭锅内拿水瓢舀热水,不慎坐入锅内,被开水烫伤。当时无一教职工在场,幸亏有一路过的教师发现并将其抱出。杨某家长向学校索赔未果,将学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组织学生洗饭盒时,虽有不许学生随意进厨房的制度,但制度未落到实处,学生洗饭盒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被告对原告未尽监管之责,应对损害负主要责任。但原告未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擅自进入厨房,也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父母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学校安排年仅7周岁的杨某等未成年人洗公用饭盒的制度不妥。杨某在洗饭盒过程中被烫伤,系因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其伤后的经济损失应由学校全部承担。该案经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再审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由杨某所在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2中,法院最终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侵权人要承担全部责任。案例2中,学校安排年仅7周岁的杨某等未成年人洗公用饭盒的制度不妥,与学生的年龄、体力不相适应,且学生洗饭盒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此学校存在重大过错。而受害人年仅7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只有一般过失。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不应实行过失相抵、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中级法院改判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二、属于正常教学范畴的劳动

属于正常教学范畴的劳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校园卫生劳动。(2)科学实验劳动。(3)劳动技能训练。比如:学校开设的服装、烹饪等劳动技能课。(4)社会公益劳动。(5)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勤工俭学活动。这与以完成创收任务为目标的勤工俭学不同,前者以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为目的,后者以创收为目标,把学生单纯作为一般劳动力使用。

判断学生的劳动是否属于正常教学范畴的劳动,除了要看学生参加的劳动是否属于上述类型外,还要看劳动的内容和强度是否适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如果劳动的内容和强度不适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那么即使属于上述类型的劳动,也属于役使学生。

学生在参加属于正常教学范畴的劳动中受到伤害,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呢?这关键要看学校和教师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具体来说,这些职责包括:(1)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校外劳动时,应事先考察劳动环境,消除不安全因素。应事先确定劳动的场地范围,检查劳动工具,预见可能导致伤害的不利因素,制定安全预案。(2)在劳动前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讲清楚劳动的内容、注意事项、纪律要求、工具使用方法、事故的防范和自救办法等,提高学生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例如:某校在组织学生参加“蓖麻爱心助学”活动中,让小学生利用校园空地、自家房前屋后等地种植蓖麻,因忽视宣传蓖麻子的毒性,致使131名小学生因误食蓖麻子而中毒。对此,学校是存在过错的。(3)劳动过程中要有教师在场指导、监督和管理。例如:某日上午,6岁的高某按学校要求到校打扫卫生,同天值日的李某让高某清除垃圾,由于高某未听见,因此李某就上前猛推了高某一把,不慎将高某在地,致使高某的鼻梁骨骨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6岁的高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学校要求到校打扫卫生,学校应该安排教师在现场指导和监督。但是,学校并没有安排教师在现场指导,说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4)劳动结束后要注意清点学生人数,确保学生安全返校。

案例3:小严是某中学的学生。2002年9月5日,小严和其他几个学生被教师叫去帮忙搬课桌。在短短30米的搬运途中,小严的右腿不慎被课桌角撞了一下。几分钟后,小严感到双脚麻木,不能站立,于是教师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严的损伤为胸段脊髓血管畸形。后经治疗,小严的病情稍有好转,但下肢仍

然瘫痪。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小严的父母以小严的名义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司法鉴定机构对小严的伤情成因进行鉴定后认为,小严的伤情是在原有胸段脊髓血管畸形的基础上,外力诱发畸形血管出血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严根据教师的安排积极参加集体劳动,事发前并不知晓自己的身体缺陷,故小严在损害事故申并无过错。教师安排学生参加的搬课桌的劳动,属于正常教学范畴的劳动。从课桌的重量、搬运路途来看,劳动强度适当,符合中学生的年龄特点。而原告入学仅5天,被告在客观上无法预见原告身体有体质缺陷,且原告的发病主要是其自身生理上的病灶因素所致,搬运课桌发生碰撞仅为诱发因素,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也无过错。但教师组织学生搬运课桌,确实是小严受伤的外力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理应酌情对原告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考虑到搬运课桌仅是致使原告疾病发作的次要原因,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补偿比例为40%。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3中,教师让学生搬课桌之前,并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免责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搬运课桌显然属于为了学校和学生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因此学校理应予以适当补偿,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与《意见》相冲突,是无效的,故不能参照该规定免除学校的补偿责任。

三、属于“情谊行为”的劳动

第2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从某种角度来说,其意在强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法律本身是来源于实践而又服务于实践的。相应地,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说,只学习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四年学习塑造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能力(即法学技术应用能力)、心理素质和基本道德。而这些也正是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时要切实考虑到本学科的社会需求,所培养出的法科人才要能服务于法律的应用和实践,要将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是指法科生实现专业就业目标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是心理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学专业技术应用能力的综合体现。专业就业是指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从就业前景来说还是非常广泛的,比如做法官、检察官、警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公司法务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到律师事务所做律师,到高校去做法学教师,到科研院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都是实现专业就业的不错选择。从具体就业能力来看,法科生通过四年学习实践的积累,应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第一,掌握核心法律知识。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法制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力争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第二,具备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实习实践、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等)积极参与具体法律事务的解决,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第三,形成严谨的法学思维能力。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克茨曾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要求学生初步形成法学思维方式,能从法学专业角度运用法律实务工作基本方法,创造性地解决各种问题。第四,具备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法科学生像教徒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地去信仰法治,坚定不移地相信法律有用,相信执法人员会严格执法、司法人员会公正司法,相信法治中国的美好未来;学习在社会变革中运用法律、学习处理复杂的职业道德困境。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

就业能力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3.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

推动学生参与实践、积累职业经验。劳动法的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如果没有具体案例的引入或学生亲自参与实践,学生很难深入理解这些内容,更谈不上掌握和具体应用相关知识。在劳动法教学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或社会调研等形式,推动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积极积累职业经验。比如在前述学生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处理中,笔者要求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实践锻炼的学生,意识到专业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动充电学习、查找法律条文,积极与专业教师、执业律师、在职法官联系、咨询,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思路和策略。通过真实案例,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坚定了学生们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结语

第3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必要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美国自1830年起,律师在法学院的集中训练开始逐步取代了学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正式确立,并成为美国法律学校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但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2],而诊所教育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生活的多变性,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促使教师和法学院学生意识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培养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经验上的不足,缺乏教师的指导和其他机构的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不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在这些矛盾凸显之后,美国的法学家开始意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怀念学徒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这种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从上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发展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诊所教育目标本身即带有公益性。

(二)弥补课堂教学不足的需要如前所述,尽管与早期的法学教育传统方法“讲义教学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获得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咨询、调解、谈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另一方面,即使是专门面向实践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也同样无法提供真实案件的效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欠缺。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咨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实调查,乃至参与谈判、诉讼,都由诊所学生担当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是真实发生的,一个具体处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个细节决定的失当,都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加诸的压力下,学生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与资源匮乏的矛盾法律援助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很大。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平均工作人员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222件,按照最低审批所需工作日计算,仅这一项工作所牵涉的人力之大就无需多述[4]。以广东为例,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常住人口达9194万人,同时也是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约2000多万,占全国的1/4。但政府能够投入的经费有限,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级政府投入经费共1.985亿元[5]。按照这一数据,平均每万人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约2000元/年。上述数据充分显示,无论从投入的人力还是财力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仅依靠政府投入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因此,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利用高校师生资源,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起到一定填补缺口、缓解矛盾的作用。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条件一是诊所学生普遍珍惜实践机会,工作热情很高。从实践经验来看,诊所学生非常珍惜接触、真实个案的机会。学生还没有直接面对生活的经济压力,赤子之心使他们更能同情当事人的际遇,尽管没有经济收益,但他们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高涨。二是诊所法律援助的机制相对灵活,能填补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从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要求上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较高,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仅手续繁琐,经济成本(主要来回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都较高。三是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保护下的独立,工作的风险大大降低。诊所学生毕竟涉世未深,欠缺实务经验,如果完全放手让其独自面对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的局面———诉讼纠纷,很可能出师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还可能要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能会使遭受挫折的学生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会给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诊所教师能够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社会经验,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与支持,使诊所学生获得“保护下的独立”,降低风险。诊所学生在羽翼未丰之时,未具备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诊所教师的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稳定性问题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案源不稳定是很多法律诊所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面临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学生无论在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执业经验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即使有教师的指导,部分当事人还是会对案件胜诉率的把握上心存忧虑,因此,他们不放心将案件交给学生。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对接收到的咨询个案必须要加以选择。最后,由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总体上还在起步阶段,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对学校诊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实案源,学生就无法通过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切地在办理过程中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更别提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益心的培养,诊所教育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故此,案源不足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类型的单一性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案类型的单一性。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冲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针对于特定人群与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援助,而这些人一般面对的法律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较为简单,而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房地产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会涉及到。这就使得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类型偏向单一,无法获得全面的锻炼。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诊所学生并非执业律师,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使得他们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收窄。

(三)经费保障问题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经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资料显示,高校的法律诊所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学校的行政开支中列支;二是来自校内师生的捐款;三是来自社会的捐助。例如,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初始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心成员捐献了自己的奖学金、生活费近1000元,复旦律师事务所捐赠500元及法律系一些开支的报销。但是都存在经费不足、不稳定的问题。经费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的发展。

(四)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体是学生,但在校学生走出校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会经常遭遇各种制约。一是调查取证权利受限。由于学生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这使得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庭权利受限。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订立了对公民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公民必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民要当庭提供免费的协议。三是学生人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个别法院或者仲裁员不了解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情况,对出庭的诊所学生不信任,对其人身份也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绕开学生,容易使当事人对学生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人员流动性问题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完备性的要求,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和参与法律援助一般已经是大三,而学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参与办案的时间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而许多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起码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发回重审则时间更长,走完全部程序可能会持续两年以上。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案件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学院有关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只安排一学期,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就会将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课程学习上,并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退出。这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养新的学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质量、成员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限制[6]。

三、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环节的路径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环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为此,需要有切实的方案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这些问题。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没有足够的案源,大多数学生没有参与实践的机会,诊所工作只有单纯的值班等待咨询,诊所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技能没有应用的机会,容易使学生产生“无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走出校门,多方面开拓案源是必要的。笔者所在高校的诊所学生自发组织,通过与社区办事处有效沟通,定期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他们还与本地的社工组织联系,一同组织活动。通过与社区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打开局面,是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当地司法局的法援处联系,定期组织诊所学生参与法援处的值班,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值班咨询。由于诊所的机制相对灵活,部分不符合法援处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转交诊所处理。

(二)开源节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法律援助既然是着眼于社会服务,就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合理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整合部分实践课程,适当调拨资源给法律诊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学院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法律诊所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得到各项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普遍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社会资助渠道并不畅通。故此,提高诊所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是获得社会资助的条件之一。

(三)各方面协调,保障诊所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诊所学生人身份问题需要诊所的法律援助中心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以劳动争议为例,对于公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只要求不能收费,但各地往往另有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公民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其的《劳动仲裁委托人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确定了可以作为人的范围;而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学生人一般也不属于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所以,只能以“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身份担任劳动仲裁案件的人。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笔者指导诊所学生担任人时一般按照以下规程:由政法学院与当事人签订免费的《委托合同》,政法学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上述合同,并出具关于指派学生担任人的信函。另一方面,学生人并非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解决的办法暂时只能是申请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或者让当事人自行取证。如果上述方案都无法实现,案件处理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首先直接的影响是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对学生人产生不信任感,觉得诊所无法有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一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学生人取证难的消极影响会减弱。

第4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本文作者:石正义工作单位:湖北科技学院

确定教师法律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既要符合法理,也要便于实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第一,要考虑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明晰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就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而言,实际上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公勤关系(或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对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其职工都存在,属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共性关系,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余下的只有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两重属性,即公勤关系属性和劳动合同关系属性同时并存[4](p217)。所谓公勤关系,即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能对教师实施行政管理,如教育法赋予学校对教师行使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国家授权学校为教师评定职称的权力,这些行为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虽然学校与教师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但从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③,聘用关系也完全符合。有学者认为,聘用合同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7]聘用关系本质上就是劳动关系。鉴于教师与学校具有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特点,教师的法律身份也应该具有两重性,一是公法上的教育者,二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第二,要考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过去教师一直被赋予国家干部身份,列入公务员队伍。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三类具有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先从机关和企业入手,先后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和《劳动法》(1994),以后又修订颁布了《公务员法》(2005)和《劳动合同法》(2008)。相比之下,事业单位由于主体多样,涉域较广,关系复杂,职能特殊,改革相对滞后。鉴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家首先对事业单位进行了分类改革,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然后对三类事业单位区别对待,采取的方法是回归、改制和保留,即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回归行政序列,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公益服务类保留事业编制。文化、教育、卫生和科研院所属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的依法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随后国家又对该“意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11月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该“条例”正式文件不久将会正式颁布,这将是事业单位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以《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标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纵观近二十年的改革,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事业单位不再实行机关的管理模式,事业单位将独立于机关和企业,成为第三类独立的组织。事业单位自成一类后,虽然会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机关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先于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有些管理制度仍然会比照机关和企业的成功管理模式。那么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是更多地参照公务员管理,还是参照劳动者管理?从改革过程中的几个重要事项中可以窥见一斑:一是大部制改革。由于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性质的相近性,国家开始将人事管理与劳动管理进行融合,以统一人力资源市场,2008年将人事部、劳动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颁布和实施。过去,我国事业单位聘用纠纷适用的是人事争议仲裁,企业劳动纠纷适用的是劳动争议仲裁。2009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颁布并实施后,结束了我国多年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将劳动、人事“合二为一”。另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这一政策表明,在社会保险制度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没有区别,实行相同的制度。从以上几项重要的改革动作中可以看出,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在许多方面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公务员队伍分离后,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许多方面参照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少数事项参照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这就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这一改革走向表明教师的公务员身份逐渐淡化,而劳动者身份则逐渐显现。第三,要考虑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地将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说明公务员法没有为教师聘用纠纷的法律适用留下空间,也就是说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无法与现行法律相衔接。但是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并没有拒绝事业单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指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吸纳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从来就没有排除聘用纠纷的法律适用,一直为聘用纠纷留有适用的空间。《劳动合同法》第96条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适用的原理,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一般法。对于教师来说,这里的特别法指的是教育法、《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即将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般法指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从当前现行的法律规范看,《劳动法》为人事争议留有适用空间,但《公务员法》则未留空间。也就是说,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的可能性为零,而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则能够与现行法律规范很好地衔接。第四,要考虑教师职业的性质和劳动特点。教师不是公务员,但教师也不像企业职工一样是普通的劳动者,必须承认教师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教师是教育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所以国家针对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对教师进行专门立法,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工作条件,以及国家和学校对教师实行管理的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用制度等基本制度。同时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其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时制度。法律法规对教师的这些特别规定,都是企业等普通劳动者所不具备的。

教师的法律地位———公务劳动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作出这样的设计:第一,由于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存在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两重属性,因而教师的法律地位不可能是单一的,即不可能是单一的公务员或单一的劳动者,而应当是双重的,即公务员性质与劳动者性质并存。第二,考虑到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和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衔接,特别是《公务员法》排除了教师,而《劳动合同法》则为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留有适用空间,因此应当将教师归入劳动者。第三,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又不能将教师简单地与普通的劳动者同样看待,而应作为劳动者中的特别群体,在管理制度上区别对待。鉴于这样的分析,教师法律身份的正确定位是———公务劳动者(或特别劳动者)。这种定位的理由在于:一是考虑了教师与学校存在公勤、劳动两重法律关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重身份表现得非常明显,一方面事业单位与工作之间的聘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基本上相同于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处分和考核又基本上类似于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二是考虑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特殊的公务劳动者。三是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是一致的,将教师从公务员队伍中分出,同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之别,将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并纳入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四是可以与现行法律规定很好地衔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教师聘用管理中的纠纷首先适用特别法,即人事法规和教育法规;人事法规和教育法规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一般法,即劳动法规。五是与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一致,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是公法人,学校首先是法人,同时又是公务法人,教师的地位与之相对应,教师是劳动者,而且又是公务劳动者。六是国外也有先例,如美国、英国将公立学校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这里的“雇员”类似于我国劳动法的“劳动者”。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担心,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会使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向“私”法关系发展。本文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劳动法并非私法,它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是公法和私法兼有的社会法。教师作为公务劳动者,某些方面纳入劳动法调整,并没有改变教师职业“公益”的性质,而是有利于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因为劳动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

第5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稍有不慎,就会激发矛盾。绩效工资发放不仅要考虑如何鼓励优秀教师,还要考虑如何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方案制定的前期准备工作要充分

领导要高度重视方案的制定。本次方案的调整,校领导对其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认为课时津贴700元占的比重小,再加上过去已经有了使用几年的结构工资方案,教师对新方案不会有什么意见,而事实绝非想象得那么简单,这再一次提醒领导:群众利益无小事。方案讨论稿出台前要经过反复调研和论证,如果草率出台一个方案,一旦引起巨大争议,既影响教职工工作情绪,又会为后续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会出现骑虎难下的尴尬局面。

方案出台前的舆论引导十分必要。第一,管理者要引导教职工对分配原则有正确的认识。收入适当拉大差距是打破了过去表面上的公平,实现了现在实质上的接近于公平。平均发放表面看上去人人都一样,貌似公平,但由于实际上付出的劳动量与创造的劳动价值有很大差距,那些基本平均发放的工资恰恰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主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例如,有些教师受学生欢迎,上三个班课,有的教师学生不喜欢,学校只能安排一个班的课,有些老师能力强,工作热情高,除正常上课外,还带社团、开发样本课程等兼职,这些工作量明显不同,如果平均分配绩效工资很显然不合理。

二、管理者要引导教职工形成正确的公平感

工资待遇是公平、认可、尊重的具体体现,每个个体都希望得到承认和尊重,都希望公平,但教职工要有正确的公平感。教职工将收入和同行或此前进行比较客观存在,但这种比较往往是凭个人的主观感觉,因此,管理者要多做正确的引导,使教职工形成正确的公平感。在人们的心理活动中,往往会产生过高估计自己的贡献和作用,压低他人的绩效和付出,认为自己报酬偏低,从而产生不公平心理的现象。要引导职工正确进行比较,多看到他人的长处,认识自己的短处,在看到别人报酬高时,看看他的工作是不是很辛苦,客观公正地选择比较基准,多在自己所在的群体内比较,尽可能看到自己报酬的发展和提高,避免盲目攀比而造成不公平感,例如,在安排班主任工作时,有的教师有畏难情绪,认为班主任工作操心、受累、责任大,但到考虑绩效工资时,有人却看不到这些,认为班主任绩效高不合理。

三、管理者自身和管理者引导教职工要有全局意识

管理者自身要有全局意识,不能只考虑某一方面和某一点,例如,班主任工作重要,就把班主任的绩效无限地拉大,这样会挫伤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管理者引导教职工要有全局意识,学校是一个整体,每个岗位都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要有差距,但差距不能太大,要在一定的限度内,例如,专职实验员,从表面上看,他不上课,不备课,工作量小,但真要做好也不容易。

四、管理者要引导教职工克服心理定式

管理者要引导教职工克服“700元是我自己的”的心理定式。不能把平均700元看作与自己当前付出多少劳动没有关系的既得利益,谁也动不得。现在的劳动报酬应该与现在付出的劳动、做出的贡献相对应。少数工作量不足或工作性质不同的教职工拿不到平均数是合理的、不可避免的。不能认为只要收入比平均数有所减少就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五、管理者对有关文件的解读要详细,防止教职工在某些方面产生误解

1.方案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

通过这次绩效工资方案的制定,真正认识到“民主是个好东西”,它可以把复杂的事变简单,困难的事变容易,矛盾由集中变分散。

领导不能有私心,制定方案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要相信民主的作用和力量。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听取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段的教职工的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文件起草学校方案。

方案讨论稿经过群众反复讨论,几上几下后在教代会上通过或者全员投票表决。

2.方案制定要坚守原则

每一次变革都会带来阵痛,课时津贴发放是利益的再分配,引起关注、异议、矛盾冲突实属正常。学校领导要坚持“多劳多得,质优多得,责重多得”的原则,弘扬正气,向多劳、优劳的教职工倾斜,形成全体教职工都踊跃承担大工作量,又严格保证高工作质量的氛围。

3.方案出台要经过冷却期

一件事情,刚开始会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涉及人们的切身利益时更是如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关注度会越来越低。绩效工资方案制定从动员到出台不易速战速决,动员可以早,给教职工充裕的时间反复酝酿,在酝酿过程中教职工越来越理性,主要矛盾越来越清晰,同时收集兄弟学校的方案作为参考,适时公布方案,这样做既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又能保证方案严谨、认可度高。

4.调动教师积极性要多管齐下

第6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教学案例 技工学校《德育》课程 教学运用

中图分类号:G718.1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4.119

1 教学案例设计

1.1 教学案例的概念

教学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

第一,教学案例是对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它讲述的是一个故事,叙述的是这个教学故事的产生、发展的历程,它是对教学现象的动态性的把握。

第二,教学案例是包含问题已经产生的事件,产生的事件是案例的基本素材,教学案例的事件,包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并且包含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内。正因为这一点,案例成为一种独特的教学事件表现形式。

第三,教学案例是真实而又典型的事件:教学案例必须有典型意义,能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启示和体会。教学案例与故事之间的根本区别是:故事是可以杜撰的,而教学案例是不能杜撰和抄袭的,它所反映的是真实发生的事件,是教学事件的真实再现。是对“当前”课堂中真实发生的实践情景的描述。

1.2 《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思路

《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思路从以下几方面归纳。

第一,教学案例标题:德育课程教学案例总要有一个合适的标题。一般来说,确定德育课程教学案例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案例中的突出事件作为标题;二是把事件中包含的主题提炼出来作为标题。

第二,教学案例背景:教学案例背景要向学生说明该案例发生的有关具体情况,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以及这些时间、地点、人物都有些什么样的特点。背景的介绍不必面面俱到,重要的是说明故事的发生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条件。

第三,教学案例问题:在案例中要讲明问题是如何产生,问题是什么,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而且问题中必须要阐明主题,可以较为鲜明地提出问题,学生通过分析问题能确定主题所在。同时,要注意德育课程的内容必须要充分渗透德育管理过程中“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生自主性的发挥以及潜能的开发。

第四,过程与结果:问题发现以后,解决问题的过程与结果成为重要的一环。这部分内容要详尽地描述,既要展现问题解决的过程、步骤以及问题解决过程中出现的反复、挫折,也要交代某种德育措施实施的即时结果,包括教师的感受与学生的反应。在这一要素中,切忌把问题解决简单化、表面化,德育课程之所以与其他文体不同,就在于对教师与学生的心理过程、认知冲突详细的记叙,对问题解决过程细致的描述。

第五,反思与讨论:撰写案例的过程是德育工作者对自己解决德育问题的心路历程进行再分析的过程,也是梳理相关的经验和教训的过程。反思与讨论涉及到的问题有:自己教育理念对吗?问题解决中还存在哪些新的问题?是否真正在关注学生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学生的生命发展?学生是否真正接受了自己的教育帮助?反思与讨论也不见得要面面俱到,选择重要的方面或印象深刻的方面加以思考也就可以了。

2 技工学校《德育》课程学情分析

2.1 授课对象分析

笔者本学期所授课专业和班级分别有机修12C1、焊接12C2、数车12C12、数铣12C1(一体化班级),共四个班级,这些学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些学生对《德育》课学习认识不足,缺乏信心,认为进入技工只要学习技能就可以就业,不必要学习德育知识学习。

第二,文化基础较差不爱学习,进入技工学校后对创新的专业技能课也产生不了学习兴趣。

第三,追求物质享受,缺乏吃苦创业精神,有些学生是独生子女从小受到家庭宠爱加上家庭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缺乏艰苦奋斗勇于创业的精神做事没有恒心没毅力,吃苦能力差。

第四,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较差,有些同学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自控能力差,明知故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以上的表现,我们在《德育》课教学中,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教学案例教育学生,举一反三,加强素质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2.2 《德育》课教学内容分折

教学案例与《德育》课程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折是很有要的,掌握课程内容,明确教学目标,培养技工学校学生的道德规范,达到职业教育标准。

技工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内容;根据学生入学层次,《德育》课程教材分为三册,第一册主题是“思想品德教育”;第二册主题是“经济政治与社会常识教育”;第三册主题是“职业道德与就业教育”。

我校在读生是高中毕业的层次学生,我们开设的《德育》课程,是第三册,职业道德与就业教育为主题的教学内容,

职业道德与就业教育:本要内容是以职业道德和综合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指导学生了解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帮助学生理解提高职业道德、树立职业理想、规划职业生涯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

3 《德育》课程教学实例

通过技工学校《德育》课程学情分析,设计与课程内容相结合的教学案例,通过讲授同时与学生互动交流、分折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形成了教师主导,学生主体一体化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和提升。以下是几个教学案例运用介绍。

3.1 以教师为主导讲授案例

教师首先教学内容进行分析,设计与教学内容与案例相符的案例,以教师讲解为主导,引导学生思考分析:

例如,讲授在职业道德规范: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根本的规范,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起统帅作用,其核心是为人民服务时,引入案例:中国当代农民最具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之一――史来贺。

“凡事总是先为群众着想,宁肯自己吃亏也不让群众吃亏”,这是集体主义原则在史来贺身上的集中体现。史来贺所带领的刘庄是大家富裕,共同富裕的典范。

给学生讲授了这样一个案例,对这个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树立“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根本的规范”,使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到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含。

3.2 互动交流教学案例

互动交流教学案例,主要考虑是如何提出与教学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互动交流的情境,让学生自我发挥见解,以及提出解决问题办法和行为决定。

3.3 教学案例分析

教学案例分析,是为了增加教学内容的加深理解和掌握程度,使学生在思想教育上得到延伸和升华。

在学习第四课职业的法律保障第一节劳动合同内容时选用的案例是:职校毕业生陈某应聘某私营汽车维修工厂机修工,该厂提供给陈某的待遇是“包吃、包住,每月600元工资,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政策性保险金”。陈某认为该工资太低,甚至低于所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老板告诉陈某,在本市吃、住每月最低也要400元左右,再加上所缴纳的保险金,陈某所得肯定大大超过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陈某一时无语,接受了这个待遇。

引导学生分析:认为案例中老板的话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这个案例中汽修厂老板的解释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恰恰利用了劳动者对“最低工资”含义理解不到位来降低用工成本。

学生掌握我国劳动法对 “最低工资” 规定后,对本案例分析认为:

老板以包吃包住为由,企图把伙食、住房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含在最低工资里的做法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教学案例运用的举例,在教学中可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恰当教学案例展开教学,使教学德育课程教学更加活跃生动,提升德育的教学效果。

4 《德育》课教学案例运用效果总结

展望多年的教学活动的探索,对《德育》这门课程,应用案例教学方法是比较适合于技工学校的《德育》课的教学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德育》课程教学案例与课程标准教学的培养模式,符合现代企业人才的培养宗旨;

第二,《德育》课应用恰当的教学案例教学,充分体现了理论和实训并进,教学活动过程贴近了企业工作真实情境。

第三,学生学完了之后很快就适应企业文化与职业素质要求;

第四,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我校焊接专业学生龙尧、赵振兴两名选手,代表中国队赴捷克共和国参加2013“林德金杯”国际青工焊接大赛,分别荣获第一名和第二名的优异成绩。

5 结论

通过《德育》课程典型的教学案例运用,调动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技能,提高了学生的整体素质,是一种比较适合德育课教学方法。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德育(第三册)――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第7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高职院校;大数据;德育实践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5128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培养“爱祖国、爱劳动、爱学习”“ 德艺双馨 ”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建立一切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育人模式。确立“ 品格+知识+技能+才艺 ”的人才培养具体目标,以懂得做人、操守廉律、技能精卓、一专多艺作为学生的培养尺度,从校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出发,从实践育人工作机制、课程内容、职业实践、信息管理、工作队伍、行为养成与考核等多方面入手,全方位开展育人工作,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1开展“为人民服务工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与志愿服务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言行、作风,切实引导我院学生将为人民服务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自身文明程度全面提升。

11全方面贯彻为人民服务思想

从人才培养方案到教案、课堂、学生活动等多方面开展为人民服务思想教育,如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共增设为人民服务思想专题教育内容。编制好多媒体教学课件,其中包括PPT课件、案例库、视频库等。在思政课程教学中,从听、说、看、读、写、察六条路径开展为人民服务思想专题教学。打造学生系列品牌活动,使为人民服务思想进学生活动。实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采取社团化运作模式,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使为人民服务精神内涵在广大学生参加各项实践活动中,“入耳”“入脑”“入心”“入行”,实现以活动教育人、以活动鼓舞人、以活动引导人,打造校园公益服务品牌项目。

12召开专题研讨会,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弘扬为人民服务精神

召开师生为人民服务精神专题研讨会,弘扬服务人民、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弘扬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弘扬锐意进取、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创业精神。开展“弘扬为人民服务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征文比赛活动。组织申报为人民服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围绕“高职学生如何将所学专业技能知识与为人民服务实践活动相结合”展开研究。

2建立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学生德育“显性+隐形”课程体系

21建立“岗证课一体”的德育显性课程

建立思政课、就业指导课、“力道”课、德育课、学生工作实践学分、劳动实践课程学分于一体的德育显性课程体系。对于未达到学分的学生辅导员要进行预警提醒,纳入学分的毕业资格审查范围之内。其中劳动实践学分中的学生参与宿舍区域的劳动实践纳入社区管理“自我服务”的基本内容,由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考核实践效果,按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奖惩处理,不需要重复登记和审核学时、学分。

22建立融“指导、实践、养成”一体的德育隐形课程

德育隐形课程包括养成体系课程与实践体系课程两个方面,其中养成体系课程为诚信银行管理、学业预警管理、学生创新项目等。实践体系则包括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大学生新闻中心、大学生督导中心、大学生志愿服务中心、大学生形象指导中心等。通过融合指导、实践、养成的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促进学生自我意识的提升,帮助学生在知、情、意、行诸方面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3“互联网+”大数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行为养成与考核管理体系

31构建一个可视、可控、可持续改进的开放系统

全程记录学生在校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学校员工、学生家长、用工单位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育人资源;多点采集学生信息,形成信息终端(辅导员),全员参与,工作责任主体明确的格局。收集来自专业教师、辅导员、学工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宿管中心、学生社团、实践企业等多个评价主体的信息,更全面地掌握学生的信息,发现学生的问题,能更有针对性地、更细致地开展工作,帮助学生顺利成长。

32利用“诚信银行”积分对学生进行量化的行为养成与考核

(1)学生行为养成管理平台。将“CRP管理系统”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要求从学生一入校就为每个学生建立各项教育管理规范,并将学生在校的所有表现、取得成绩详细地记录在信息平台,给予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过程、全方位的关照,促进学生形成受用一生的良好素质,为学生提供可以终身受益的财富。

(2)学生“诚信银行”积分平台。利用“诚信银行”积分,将内化的德育教育用量化的德育实践活动来表现,“诚信银行”具体设置项目分为加分项目与减分项目,比如学生不文明行为、迟到旷课等为减分项目,学生在校参加各项活动及获奖等为加分项,要求每名学生每年诚信银行积分不低于600分,三年不低于1800分才能毕业,实现德育的知行合一,培育德技双馨的现代职业人。

33利用“CRP大数据”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与管理

通过CRP建立并利用的“大数据”,在学校时空范围内覆盖全体学生和贯穿学生三年,通过组合、比照能表达学生状态特征的数据,为学生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1)利用“大数据”解析学生个性。“CRP”系统中的学生个人信息及学生电子信息档案,解析学生个性,如在学生电子信息档案中有学生生活月志,诚信积分情况,生涯规划管理,参加校内外实践情况,获取资格证书情况,学习、生活建议,图书馆资源利用情况、学生消费信息、就业去向等栏目,老师通过查看学生电子信息档案能够解析学生个性,为更充分地了解学生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管理打下基础。

(2)通过“大数据”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管理方案。通过系统中的学生工作实时数据平台中的数据,管理者们能够看到学院学生情况监控内容:①学业情况管理:如成绩有不合格学生比例、工作实践学分未达标准学生比例、顶岗实习评价不合格学生比例、参加创新项目学生比例、毕业设计优秀与不合格学生比例。②行为养成管理:旷课、请假、早退、迟到、晚归学生比例、受表彰、受处分学生比例等。③成长成才服务:勤工助学、参加社团比例等。④工作记录:预注册与未注册人数、贷款逾期与即将到期人数等。⑤突发事件:辅导员、宿管员、特勤员报送突发事件数等。通过以上数据,管理者能够制订和实施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通过学生工作分析报告,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设计具体方案,比如管理者在系统中针对“寝室熄灯情况”设置“学生月志问卷调查分析”,通过你晚上通常什么时候睡觉,熬夜的主要原因等问题设置,便于了解学生晚归晚睡及早上迟到等情况原因,为实施关灯断电断网等措施提供数据基础。

4依托“大数据”实现对学生个性化的人文关怀

在“CRP”学生信息系统中包括:我的资料、我的学习、我的诚信银行、满意不满意、合理化建议、学生事务申请、督导日志、博客、我要入党、学生荣誉维护、毕业纪念册等栏目,由学生自己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填写,辅导员通过查看学生电子信息实现对学生个性化的人文关怀,比如学生在“我要入党”栏目上传了个人的入党情况,辅导员能够及时地了解该学生近期的思想动态及下一步计划,便于管理者及时地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人文关怀。

5以校园生活为主线,构建职业实践活动体系

51基于校园生活实景设计实践情境,建设好大学生工作实践型社团

职业实践型社团是大学生社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等因素自发组织的具有很强职业导向性的学生社团,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稳定学生专业思想、提升学生职业素养都能起到重要作用。学院基于校园生活实景,设计生活(道德)实践情境,暑期社会实践社团、兼职社团、大学生艺术团、勤工助学社团等。要求每个学生从进校起,至少参加一个大学生工作实践社团,在三年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不低于7个工作实践学分。

52将大学生劳动实践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实行劳动实践课程

采用校内劳动实践课程学分制,学生参与校内劳动实践的学时、学分均应按要求上传到学生实践管理系统,由辅导员进行审查。对于未按时、按量参加校内劳动实践的学生,辅导员要进行预警提醒,纳入实践学分的毕业资格审查范围之内。学生参与宿舍区域的劳动实践纳入社区管理“自我服务”的基本内容,由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考核实践效果,按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奖惩处理,不需要重复登记和审核学时、学分。对于未达到学分的学生辅导员要进行预警提醒,纳入学分的毕业资格审查范围之内。

6依托企业文化,提升职业素养和人文素养的文化校园

将企业文化创造性地运用于教学、实训等环节,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接受企业文化熏陶,形成正确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道德与职业人文素质。通过校企合作等渠道,开展丰富的职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激发学生职业兴趣,引导学生精研专业技能,最终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念,能够积极主动地就业、创业。挖掘本土地名和人文故事,举办“家乡美”征文比赛和主题演讲,引导学生感受身边文化;主动引导融入校园文化特色活动;将本土文化教育资源引入课程建设;丰富校园文化内容,提升校园文化的区域适应能力。搭建先进装备制造行业、新能源行业文化教育的有效平台,让学生尽早了解行业,自然融入现代行业文化的环境氛围中去,完成从“学校学生”到“行业员工”角色的平稳过渡。

第8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我有一个学生,平常在班里表现很好,又是小组长,打扫卫生从不用老师操心,在班里人缘也好,就是这样的一名学生,在被其他学生敲诈后,没有寻求学校、老师、家长的帮助,而是自己在社会上叫了几个人来帮忙教训敲诈着,结果造成了对方一人肠子被刀捅伤。俩人头被打伤,多人受轻伤,给学校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伤,本人自此失学在外流亡了3年之久。这个例子说明处在青春期的技校生自控能力差,遇事冲动,不考虑后果,心理承受能力差,法制和道德意识淡薄,极易陷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如果在学校教育阶段,对广大技校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自身具有健康的心理、完善的个性、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就等于在每个人的心灵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这样社会的文明与和谐才有基础,安定与团结才更有保障。第三,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使学生身处其中,受到熏陶,潜移默化,从而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首先,学校应利用墙报,黑板开办法制宣传栏,在其中登载和张贴一些与学生有关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启示,从正面宣传引导学生使其处在遵纪守法的氛围里,促使其提高法律意识。

其次,对社会上大家比较关注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例如,当你开车把人撞伤后,当班里或宿舍同学欺负你时,看到别的同学花钱大方而你家比较困难时,你会怎么办?等等。使学生从案例讨论中真正学到知识,了解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增加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加强课堂讲授法律常识的作用,这是提高技校生法律常识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左右,大多数都是法盲,例如西安某大学生,2011年10月20日23时许驾车将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一位妇女撞倒,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倒地,因怕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自己的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对受害人连捅数刀,致受害人当场死亡。本来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结果演变为触犯刑法的杀人案,类似于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犯罪事例有很多,都是不知法,不懂法的结果。因此,应加强对在校生法律常识的学习,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作为技校生,首先要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我认为这个法是对每个人行为的一种约束,包括技校生在内,它明确的告诉我们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否则就违了法,那么教师在讲授时应结合生活中的例子,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做到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提高自身的文明程度,使我们的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其次,应学习刑法常识,通过对刑法常识的学习,让学生知道什么是犯罪,犯罪与违法的区别,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我国刑罚的运用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等等。通过学习,使学生对《刑法》产生敬畏之心,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再次,技校生最终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走向企业,那么他们还应该学习《劳动合同法》,为走向工作岗位做好铺垫。

保护劳动者是这部法的灵魂,作为一名技校生,将来的劳动者,当然有必要来学习这部法的全部内容,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自己能体面的劳动。对即将走上工作的技校生有着不可估量的实用性。当然,技校生需要学习的法律方面的知识还很多,但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合同法》是学习的重点,应该认真学习。总之,技校是培养广大技术人才的基地,一方面技校要向企业输送合格的技术工人,另一方面技校也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对于完善青少年品德和人格,防止他们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那么,切实加强技校的法制教育,提高技校生法律意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每个人、每个教师、关心、支持和努力。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使技校生真正树立唯法是从、法律至上的理念,使他们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作者:蔡娟 单位:西安市工业技工学校

第9篇:高校劳动教育案例范文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

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科学与否对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高校教育是广大青年学生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高等学校承担着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神圣使命,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忽视教师这一主体。那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更要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这就要逐步建立健全一种可持续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的体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要体现以人为本,以我们的教师为本,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教师在良好的环境和体制机制下认真专研业务努力上好每一堂课。为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也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一种可持续的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主体上要体现

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教学主体上就要体现以学生为本,并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由于现在的大学生都是90后,来自不同的家庭环境,家庭收入差距加大,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价值追求各不相同。在讲科学发展观时,特别要强调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可以先列举一个励志的大学生典型事例,也可以让学生发言谈谈自己怎么做到人的全面发展。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人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德育是基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仅要给学生讲解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还要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智育,大学生所开设的课程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为大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体育,现在的大学生,很多都处于亚健康状态,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大学生应该重视加强体育锻炼,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意志力。还要给学生强调不仅要身体健康,心理也要健康。美育是培养大学生的审美观,培养他们的高尚情操和文明素质的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丑恶,自己的行为是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是否显示出了正能量。劳育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当代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特别是来自城市的大学生从小就很少参与家务事等劳动,对劳动观念有些淡漠,应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锻炼。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统筹兼顾。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要统筹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学习,还要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习,统筹课程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方方面面。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可持续发展。人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可持续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注重可持续。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上要体现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教学内容上也需要协调统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和《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四门必修课程之间以及同一课程内教学内容有重复,需要协调统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复。虽说各门课程功能定位,讲授角度不同,但这种角度和定位点在教师的实际授课过程中很难把握。我们学校《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是三年级开设的课程,我们应注意教学内容的优化组合,本课程则重点讲授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探索和理论等内容。对与前面课程重复的内容可以略讲或个别章节安排学生自学,比如第二章“新民主主义理论”和第三章“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在之前开设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已涉及,那我们就对第二章“新民主主义理论”安排学生自学,对第三章“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只着重讲2-3个案例。比如第八章第三节“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之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已涉及,那我们就从当代大学生中找正反两个典型的案例加以讲解。此外,本课程自身内部的各章节之间也存在一定重复,我们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照顾到课程内在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的基础上,对教材有所取舍,重点讲授。

(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方式

要体现科学发展观为了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断地探索和改革我们的授课方式,用科学有效的多种方式教学,提高课堂的控制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一是专题式教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是高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政治理论课,我们把它分为八个专题,由八个教师各自讲授一个专题。由于每一个教师只讲授一个专题,他(她)就有时间精心设计这个专题的教案和PPT,保证了教学质量,围绕主题展开的专题式教学深受学生喜欢,大大提高了教学的针对性和课堂的吸引力,也有助于做到重点突出和提高教学的理论深度。二是讨论式教学。为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也为了加强大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采取讨论式教学,如《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就可以安排大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人口、资源和环境为主体收集资料,展开调查,先是小组讨论,做一个讨论提纲的PPT,然后再选出代表与大家分享。三是案例式教学。教师事先要选好与课程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可以是经典案例,从教育部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案例教材中选取;可以是新闻案例,选取及时的新闻资料,让学生感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可以是同龄人案例,对同龄的大学生来说更具有说服力;还可以是反面案例,不过,反面案例要慎重选择,在运用反面案例时,教师要注意正面的引导。案例式教学可以把枯燥的理论讲得形象、生动,让学生在案例中理解理论,而且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四是网络资源教学。高校校园网可以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专栏,把教师的优秀课件、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一些经典视频挂在网上,同学们可以上网查阅。另外我们每个老师还有网络教学平台,提高网络教学平台,每个任课教师可以上传教学日历、教学大纲、课件等,可以布置课后作业,学生网上提交作业,教师网上评阅并及时反馈给学生,还可以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五是多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把抽象的理论和枯燥的教学内容通过文字、动画、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信息呈现在课堂上,让课堂有声有色,提高了课堂控制力。同时,采用多媒体教学减少了教师授课的随意性和书写黑板的时间,加大了教学信息量。六是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每一门课程都有实践教学环节,要注重科学统筹,各门课之间的实践教学内容要协调,不要重复。对于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希望建立有利于教学的稳定的有效的社会实践基地。如参观考察红色革命根据地或纪念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工业的发展等,让学生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

二、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