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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律论文精选(九篇)

中学生法律论文

第1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援助; 高校; 校园文化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3)03-0117-03

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即和谐校园文化,它是以社会先进文化为主导,以师生为主体,以校园精神为底蕴,以校园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为载体,以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思想政治、学术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环境育人文化。新时期高校和谐校园文化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有机整体,不仅独立存在于高校校园环境中,而且还向校园外渗透和辐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积极构建和谐校园文化,发挥正确的引导和示范力量,是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开展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在新时期高校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助推作用,为新时期校园精神文化的丰满、制度文化的探索、行为文化的体现以及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深化开辟了新的途径。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丰富了校园精神文化的内涵,是新时期高校校园精神文化中“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和实践

1.法治文化与法制教育是高校校园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

大学承担着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而具备良好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是建立法治国家的保证,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更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因而,法制教育作为高校校园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党的十首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法治建设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也展示出新阶段的法治新思维,为共和国描绘了一幅美丽的法治新图景。新一届国家领导层不约而同地举起法治大旗,这一方面说明,敬畏法律,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以法治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社会公平正义,帮助人民实现“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中国梦,已经成为一种施政共识;另一方面,只有当法律成为国民必须信仰与敬畏的规则时,人们才可能在这条规则的底线上行走,道德才不会失守,底线才不会被击穿,秩序才不会破坏,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有所期许。要让人们真正信仰、敬畏法律,就必须以法治之力,去约束权力随意出界,去责罚破坏规则的行为。只有让法律条文真正成为一种实际准则,法律威严、政府公信才能有所依托,人们对法治才可能拥有虔诚的信仰。要使法律成为国民信仰与敬畏的规则,除了通过自上而下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等一系列措施,加强公民的法制信仰、法制教育同样至关重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和深化,如何使高校校园文化顺应“依法治国”这一趋势和潮流,进而有力服务于新形势下人才素质提升及发展需要,是高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亟须关注并解决的方向性命题。对此,唯有将法治精神、法制教育提升到必要的高度,才能顺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而丰满、完善、凸显高校校园精神文化的育人职能,切实增强高校校园文化的软实力与生命力。

2.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是传播法治文化进而助力高校校园精神文化建设的必要途径

目前,我国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一项艰难而长远的工作。法制教育是一个国家法律知识普及的根本,而对于高校学生的法制思想教育又是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作为新一代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我们必须普及和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近年来,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一是在理论上的研究不断深入,其成果也日渐显现。二是从教学和钻研方式上出现了多样性,且重点突出了法制教育的务实性。三是所研究的内容逐渐走向专业化。四是从教学方法上开始运用比较来更深层地研究法制业务,通过对国外高校的深入研究和适当的引入,采用中外结合的方式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当前,虽然绝大多数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基本上能做到知法、守法,但在他们的头脑中并没有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法律实践能力较为欠缺。随着高校法律课程的开设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当今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我们也发现,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方面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法治观、法律实践能力欠缺等。不少高校仍存在重视专业素质教育,轻视法律素质教育;偏重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育环节,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等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去寻找和拓展法律素质教育的多种模式,使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真正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其中,大学生法律援助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它以法律实践的形式拓宽了高校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的途径,通过在校内进行普法宣传、模拟法庭、周日法谈、学术论坛等活动,在校外开展法律宣讲、社区法律服务、义务咨询、案件等活动,一方面使在校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从而有利于推进校园法制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使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向社会传播、辐射,实现了校园精神文化成果的社会共享与转化。在此过程中,对于从事法律援助的学生群体而言,有机地贯穿了理论与实践,理顺了“知”与“行”之间的关联。为法治文化的传播以及法制教育的开展拓展了思路和视野。

3.法律援助有助于“人本思想”根植于高校校园精神文化的理念核心

高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高校环境中的具体体现,其包括四个基本理念:文化育人理念、以人为本理念、整体构建理念和协调发展理念。其中,“以人为本、文化育人”理念为其核心内容,也是新时期校园精神文化的核心理念。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正是这样一个依托高校学科、人力资源优势,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实践和辐射。1992年武汉大学首创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开创了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并开始探索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道路。此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安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纷纷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全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目前,部分群众对社会上法律工作者产生不信任感,并且其许多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力的维护,进而转向具有正直纯洁、敢于伸张正气和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法律援助,使很多案件也真正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二、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充分体现了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是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1.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把握了素质教育的“大方向”

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尤其是作为大学生生力军的“90后”,他们思想超前,容易接受新事物,但他们心理承受力较差,易以自我为中心,同时他们还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面对事情的处理情绪冲动,不考虑后果的严重性。再加上社会竞争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压力增加等现象的存在加重了大学生的心理失衡,所以这个时期课堂以外的“隐性课程”给学生带来的思想影响至关重要,所以,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优秀校园文化的导向功能,给予学生积极、健康的影响,势必造成教育的缺失和遗憾。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爱心去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工作中培养出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法律的尊敬。他们在法律服务的同时,能切身体会到司法公正对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从而牢固地建立正义感。从自己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对社会的重要性中,进一步认识自己所担当的社会责任。今天的在校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今后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重任将由他们来承担,他们只有具备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才能在将来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管理好。正义感和社会责任心,正是素质教育的“大方向”。

2.法律援助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对探索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转化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大学生法律援助重在实践,采用的方法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传统的法律教育往往过于依赖法律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缺乏与社会实际的联系。在法律援助组织中,大学生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参与诉讼等方式,把法律知识与现实法律现象进行对照、印证,将抽象的理论转化为处理案件的实际工作方法。例如,中心成员通过社区普法、案件等活动,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理论去指导实践活动,在校期间就能够得到与职业律师法庭对抗的机会,通过实践来全面、深度认识法律及其环境,进而通过对一个个实践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对理论的理解更加透彻与多元化,从而提升学生们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之余,中心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各地法律援助的状况,先后在黑龙江省内以及安徽、广东、河南、福建等地进行调研活动,采集到了较为翔实的数据,为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数据支持。此外,工作部还编辑出版了学术专刊《大学生法律援助》6期、《学生视野中的法律之维》2期,从背景、过程、法理分析等角度系统总结了全部案件,从而总结经验与规律用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充分表明,其以知识指引实践,通过实践形成能力与素养进而提升知识水平的模式,对探索校园文化的育人职能转化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3.感染周围师生,传承帮带作用,凸显校园文化的辐射效应及深远影响

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先后从这里走出了300多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同的经历、精神,使大多工作在法律相关行业的毕业生仍始终关注着中心的动态与发展,并为在校成员提供专业知识、工作方法以及各种支持,体现出了法援人优秀的文化传统以及强大的帮带作用,从深层次折射出优秀校园文化的深远影响。通过十余年来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立足专业知识,秉承公益心与责任感,勇于探索实践的精神激励感染了无数师生,吸引着大批优秀的非法学专业同学加入到援助队伍当中来,同时得到了学校领导、老师以及社会的尊重、支持和帮助。以法援为原点,将法援精神辐射到全校乃至社会。正是优秀校园文化成果巨大影响力、生命力的完美体现与生动诠释。

目前,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面临众多问题,如主体不确定、资金保障欠缺、法律保障欠缺等,这些问题的完善与解决有待相关方加强重视与支持等“技术性”措施;另一方面,如何深刻认识“法律援助机构是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的必要产物”,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大局的角度凸显其作用,进而在更深层次肯定其地位特别是加大建设、扶持力度尤为重要。但仅就高等教育而言,开展并普及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对于新时期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不啻于是一种积极的促进和有益的尝试,尤其对于高校校园文化向文化成果的转化以及校园文化育人职能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苏颖.重视学生社团在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41-44.

[2] 徐柏才.建设特色校园文化 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1):174-177.

[3] 张淑锵.大学精神视角下的校园文化建设[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121.

[4] 时斌.大学校园文化建设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7(1):18-20.

第2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关键词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前伸性”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的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通病:选题大,观点旧,理论脱离实际,内容空泛,由此带来的拼凑现象,甚至是涉嫌抄袭现象在所难免,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更应当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更应当强调学生毕业论文的应用型和实践性,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目标及措施

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能力的训练,存在着一个理论到实践的鸿沟。鉴于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两方面的特点。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他指出,在法律的学问的培养方面,“第一个步骤,当然是在认识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步骤是在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最后一个步骤,我们于认识法律,于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种法律是适应现实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我国的现代法学教育普遍忽视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步骤。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有效的实践技能培训,综合素质较差。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标应界定为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具备问题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诉讼、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了解并应对职业道德问题的能力的综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这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探索。在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中增加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要求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设计模拟法庭,并通过模拟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最后针对所选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2 注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前伸性”能力培养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

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

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独立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养注入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 模拟法庭是为法学学生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例的虚拟审判,是教授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律辩论、庭审技能、具体审判制度以及法律文书写作等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方法和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

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确教学目标

教师作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者,应在开展教学活动之前明确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的目标应立足于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渐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

2.2 选择模拟案例

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2.3 组织模拟审判

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 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下转第59页)(上接第48页)方法。

(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

2.4 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

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

第3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一、讲授法教学方法的特点

讲授法是成文法国家最为传统的教学方法,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讲授法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传统和最普遍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由某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依据教学大纲、教科书等教学参考资料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基本知识。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这种教学方法有下列一些优点:一是高效性。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教师能够通过讲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将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二是系统性。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能够系统的将经济法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就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三是成本低廉。教师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简便、易行,成本低廉。当然,讲授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的缺陷,一是教师往往进行的是“灌输式”的讲授,照本宣科,填鸭式的向学生强行注入理论、原理和学术观点,讲授的内容抽象、笼统、不易理解,缺乏趣味性,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因教学方式的单向性和学习方式的被动性,学生没有思维和想象力的启发,大部分学生为考试而学,阻碍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三是讲授法容易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扼杀学生的创造力,学生学习将会走入“抄笔记、背法条、考笔记”的误区,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四上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权威地位,极少有学生会挑战其观点,使其丧失进一步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由于讲授法存在以上一些固有的缺点,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因此,很多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笔者认为,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应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改进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极为紧密,对其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其他学科不仅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对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较高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法学本科生而言,学习难度极大,因而,学生对经济法总论的系统、深入把握,绝对离不开讲授法的运用。然而,传统的讲授法所固有的缺陷却容易使学生学习经济法总论时觉得枯燥、乏味,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因而,教师在运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时,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进,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一,改进、创新讲授法的教学形式。一方面,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参与性不强;另一方面,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理论性极强,如果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和消化。因而,在经济法总论的授课的过程中,教师应当特别注意授课内容的逻辑性、条理性;语言的抑扬顿挫、生动有趣;适时的对学生进行提问,提高学生对讲授过程的参与性;否则,学生很容易有疲劳感,教学效果也就不理想。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讲授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充分有效的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应当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文字处理、图片、声音、视频等有机结合,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形象性、直观性,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1]

第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提高自身的水平。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意味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与经济生活联系极为紧密,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可谓日新月异,经济领域中的新现象、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更是层出不穷,经济法总论作为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抽象,当然需要对这些有所反映。因而,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尤其是经济学学科方面的知识,努力做到“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才能避免照本宣科,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的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2011年第11期中旬刊(总第462期)时代TimesF予以讲授。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共性原理,主要涉及到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对于这些理论问题,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讲述,以增强讲授的逻辑性、层次性,以便于消化,加深理解。例如,在讲授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时,就应当着重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经济法概念、现象及理论的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讲述;在诠释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时,必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外经济法、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的经济法、发达国家间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法进行讲述;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时,必须运用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第四,讲授过程中,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增强经济法总论的实践性。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抽象,理应对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意义,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然而,长期以来,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都存在着“两张皮”问题。所谓“两张皮”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喻指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联系松散,不能对经济法分论进行有效的指导,缺乏实践意义。“两张皮”问题的出现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总论没有类似于《民法通则》和《刑法》这样的法律渊源,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往往注重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很少结合社会现实进行讲述。这使得经济法总论教学过程中,除了极少数对理论感兴趣的学生具有学习的积极性之外,大部分学生都会觉得经济法总论与实践脱节,没有应用价值,而缺乏学习的热情。因而,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应当注重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案例的互动,既要运用经济法分论案例对经济法总论进行说明,又要用经济法总论去诠释和解决这些案例。

三、经济法分论的教学应着重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

无论是经济法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管理法,基本上都是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实践基础。因而,传统的讲授法对于经济法分论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学的教学方法,即运用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阐释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和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法条解释的讲授方法,属于成文法国家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它对于夯实学生基础,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分论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良好效果。然而,这种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应经济法分论教学的需要,因为经济法分论与总论不同,其与法律职业实践密切相关。学生对经济法分论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仅仅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更重要的是,学生应该能够灵活有效的将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可是,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的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普遍有所欠缺,根本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而,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讲授法的有限改进,而应当着重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及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方法,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一)案例教学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案例教学法运用生动、活泼的典型案例,形象化的阐释相关的理论问题,使学生能更形象、更深刻的理解所讲授的内容,同时,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也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运用能力,这无形中也缩短了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点契合了经济法分论实践性强的特点,与讲授法相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讲授知识点时,还是组织课堂讨论以增强学生对特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均应当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

(二)辩论式教学法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金融inanceNO.11,2011(CumulativetyNO.462)思维能力。辩论式教学法作为教师、学生就特定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获得真知的一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而,经济法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的采用这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准备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对学生进行提问,并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问题,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最后,由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概括和总结。其所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3]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相比,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对学生知识和能力要求较高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能够全面锻炼学生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写作、表达和法律思维等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来说,模拟法庭教学要经过六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和总结评析。其中,确定案例和总结评析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在确定案例时,教师应当选用经济法分论中典型的具有可辩性的疑难问题,最好是真实的社会热点案例。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在总结评析阶段,教师应当首先组织学生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地总结或讨论,让亲自参加庭审的同学及旁听的同学分别发表对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及庭审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教师应对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进行完整正确、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第4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法律,微言大义。我们生存的空间是一个由法律构建的规范系统,但是,“法律是什么”这个命题却并没有得到过很好的解决。古希腊诗人海希奥德“把非理性的自然界的nomos(有序原则或法则)同人类理性(至少是潜在的理性)的世界的规则相对照”,在对诡辩派的论战后,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 .[1]后世的自然法学家们则相继给出了内容不同但是本质相同的对于法律的理解,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虽然以后的法学又经历了康德的先验唯心的洗礼,经受了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约翰·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及社会学法学运动和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的冲击,每个伟大的法学家都在自己的立场上给出了自己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却或多或少缺乏一种可操作性的表述在里面,但是,法律的权威却从几千年前的古希腊流传至今。

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悠久,但是,法律解释的真正勃兴却是在概念法学的式微之后。在盛行于19世纪的西方的概念法学看来,“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把某个生活事实归入到某个特殊的概念中的过程” ,[2]在这种完美而和谐的法律适用观下,“通过逻辑演绎推理,就可以对任何一个法律问题提供了确切的答案” .[3]这种法律观当然是建立在法律语言的确定性和形式逻辑的完备性的基础上,但是,从理论上来说,语言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因子,它会因语境的改变而改变,出现歧义和模糊,法律语言作为语言的分支自然也逃脱不了变化的宿命;现代生活的急剧变化也使得立法语言不能在采取充分理性思维下进行,因为,现在的立法最缺乏的就是时间,这样的立法往往缺乏充分的法理分析,其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表现的则更为明显;立法者自身的偏见或者说自身的学识也多少会造成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通过一个最准确的语词表达出来,这自然也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如此等等,便成就了法律解释存在的根源。因此,季先生在他的文章的第一段就借用了沈宗灵先生的话来表达了自己对法律解释存在的推崇,“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自如、融通无碍的弹性” .[4]就像政治家所说的,“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

接着,季先生在下面的文章中用了“关键是怎样进行解释、怎样认识解释”这样的字眼来表达自己对法律解释操作性的关注。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大致可以区分为理论和操作两个有机联系的方面。理论方面的探讨以厘定概念为依归,它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何谓法律解释;操作方面的分析以指导行动为指向,它包括解释技术和解释制度两个层面,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操作法律解释。[6]但是,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首要解决的问题却是进行法律解释的基石观念是什么,即站在什么立场上来进行法律解释。季先生显然是看到了这个问题的研究在中国的不深入性,于是在接下来的行文中,他丢出了两种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并将读者引入了接下来他要论述的自己的认识:在他看来是一种“天人合一”式的解释观。

一、两种解释观的冲突:法律决定论与法官主观论的抉择

季先生在推出法律决定论之前,先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在对待条文态度上的区别,不过在这里,我却是对他提到的“要把握某种社会秩序的基本特性,其实只须看法官和法律条文的关系”这样的论断有所怀疑,须知,社会秩序包含了很多庞杂的内容,有经济、政治、文化等等,而不仅仅是通过看法官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就能看出来的,因此,对于治学严谨的季先生来说,我觉得还是把社会秩序改为“社会法律秩序”更为妥当。在这部分中,先生把两种观点的对立展示得一览无余。

(一)法律决定论

季先生在介绍这样一种观点的同时,将萨维尼作为了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还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作为了典型。在他的介绍说,“按照决定论的思维模式,法是全知全能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可依为理由来拒绝作出判决,而必须通过解释发现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的具体的规范。法被理解为一个自我封闭、自我准据、等级森严的体系,一切事实关系都必须而且能够包摄其中”。这样的看法的提出似乎与卢曼的“系统理论”有着不谋而合之处。在卢曼看来,后现代社会的法律如活的生命体一样,是“自我塑成的”。季先生的“系统自足性”的字眼表彰着法律是一个能够“自我选择、自我优化、自我完善”的系统。我觉得奇怪的是,对于持这个观点的学派,季先生却只是详细介绍了法国的注释学派,却没有对概念法学的对法律条文的终极崇拜作一番介绍,难免有点美中不足的感觉。

(二)法官主观论

在这部分的论述中,季先生一开始就明确指出这种思想的内涵:作出判决的活动其实只是一种主观,法庭的辩论以及法律解释只不过是掩盖其主观任意性的伪装。接着,他举了耶林、决断主义、科学法学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道理:进行社会利益衡量的实质便是主观推理。在这里,季先生显示了他的博学,对各家学说如数家珍,信手拈来,众多的学说之后的实质却还是在说明了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在于法官。

在对待司法主观性的问题上,季先生首先肯定了司法主观性的不可避免性,接着提出了两种对待这个问题的观点:一为在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统一理论前提下,通过经验科学的素材、方法来保障和加强审判的客观性以及通过先例、现象的分析来预测判决结果的尝试[7];二为在承认主观价值判断和保持演义思维的结构的同时,通过对于各种价值判断的先后、轻重、优劣进行科学的理由论证和交换计算来实现法律决定的客观性、妥当性的尝试。[8]第三个观点是采用“法律学的解释学”的方法,在给出一定的限定的情况下,让读者根据自己的主观价值来解释文本。

之后,季先生还介绍了德沃金的解释观,侧重介绍了法的“统合性”,用他的话来说,是“在过去的政治决定的积累和由此推导出来的权利义务之间都保持了特殊的一致性的整体结构”。但是,德沃金把法律解释的客观化机制基本上局限在职业法律家的语言共同体的范围之内,甚至没有考虑律师的解释、检察官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的关系,当然更不像麦考密克那样把法院之外的市民个人间的互动关系和社会常识也纳入法律推论的视野。虽然,德沃金希望自己构建一套新的解释理论,但是,其指出的背后的规则实际上还是没有逃出决定论的锢囿。

二、法律议论的法

哲学思索:抽象两种法律解释观的共性

言及于此,季先生只是把两种解释观的对立与冲突展现在世人面前,但是,具体如何解决,季先生则采取了站在法律解释的上位概念——“法律议论”的基础上,求取两种法律解释观的共性的方式来解决。

在这种方法的运用中,季先生引用了托尔敏的法律议论的三段论、阿列克西的合理性论证理论、哈贝马斯的对话性论证理论来阐述了法理学的发展趋势,即“在复杂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解释必须在程序、议论、合意等‘函三为一’的多元结构中来把握”。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的是,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是在法学领域试图走出“明希豪森困境”[9]所迈出的坚实的一步,这种观点在自身的逻辑上还是站得住脚的。

在介绍完西方学者的观点之后,季先生又将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的方式做出了一反客观而又深刻的探讨。他指出,传统中国法律解释的在于:一是“不可言说”,主要是基于礼制的考虑;二是“无穷之辞”,推论和前提及贯穿于其中的逻辑规则的永无止境的追加过程;三是“以吏为师”,侧重于通过官吏的职权来保障法令的统一和实效;四则为“以和为贵”,这是最后要达到的理想的和谐状态。他还指出了中国古代还存在的另一种解释方式,用他的话来说是“一定限度内的解释的当事人主义”,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将法律模糊交给当事人自己衡量,法官只起到一个中介作用,负责将纠纷推向一个平衡的结果。季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研究可谓精辟至极,他的在接着的对中国当代的法律解释的议论中,字字珠玑。季先生指出,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与古代法律解释“并无本质的不同”,斯芬克司式的解释方法仍然得以沿用,在寻乎合乎正义的法律决定的巡礼过程中,当事人可望逐步吐尽故事和意思之丝,蜕化成规规矩矩的“法律之蛹”。如果当事人自己妥善地解决了问题,法官和法律就溶解在当事人的协议之中仅仅作为媒体(非实体)而存在。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共识,那就必须即时进行判决并强行执行之。他还介绍了我国司法解释权的构成情况,指出了中国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细则化的立法。

在对法律议论的探讨中,季先生详尽地介绍了托尔敏、阿列克西和哈贝马斯的学说,粗略地看来,似乎比较混乱,但是,早混乱之中,却有一根主线,即寻找法律议论中主观于客观的最佳的结合点,从而为下文作好坚实的铺垫。

三、两种解释观的调和:站在中庸主义的立场上

在谈论矛盾的调和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中庸做一下正名。不知道从何时起,中庸被贴上了“和稀泥”的标签,中庸被象征着没有创造性的代名词。但是,真正的中庸主义却不是如此含义。中者,不偏也,庸者,乃不倚也。孔子说过:“君子和而不同, 小人同而不和。”是说有德人交友虽然要重视和, 但必须掌握一个分寸, 不能不管是与非、正与邪, 一律采取一致的态度; 所谓“同而不和”, 是说小人之交什么都采取一致的态度, 实际上是内心各怀鬼胎, 并不是真和。前者为交友, 后者为结党。孔子还说过:“君子周而不比, 小人比而不周。”是说君子出于公心, 普遍对人亲厚, 不偏党少数人; 而小人则出于私心, 偏党少数人, 不能普遍对人亲厚。这两段话说明中庸之道所提倡的关系协调是极有原则性的。为了协调各种人际关系, 孔子阐明了许多道德规范, 其中的“仁”就是一切道德规范的基础。仁, 就是现在所谓的“爱心”。孔子总是把“仁”和“爱”连在一起的, 如“泛爱众而亲仁”、“樊迟问仁, 子曰:‘爱人’”、“唯仁者能好人, 能恶人。”(好人在这里是爱人的意思) 由此可见, 中庸之道主张协调人际关系, 具有十分崇高的目的, 乱和稀泥之说是没有根据的。[10]有了这样的理念做前提,我们来分析季先生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就好理解得多。

在他的“对在哪里?错在哪里?”这个部分的文章中,季先生提出了本文的归宿:“本文所说的中国实用法学生成及发展的第三条道路,也就是指以程序和议论为双轨的法律解释学的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如何来理解他的“程序与议论为双轨”?程序的提出是因为基于司法环境的考虑。是出于“确保对话性论证的环境不被情绪化、防止舆论压力左右法官的推理和心证”的选择结果,而议论的提出则是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实际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有关推理、论证的一系列规则,没有形成整合性概念,没有充分的学理研究的积累”的使然。而这种“议论”模式的选择的却在其第二部分就已经明显的给出,即:“用法治国家原理以及程序性条件来限制法官的专断,用议论以及对话性论证来实现理想意义上的合意,通过各种论据之间的整合性和序列性来协调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来限制合意的无限反复”。这种“天人合一”的状态下的模式的选择,是一种在理论上完全美化的选择,是一种典型的中庸思想的反映,也许在实践中是难以操作的。季先生的文章中也没有谈到具体制度的建构,是为一大遗憾。

结语:法律解释的最终依归

法治是人类社会借助于法律进行自我调控的事业,在法律与人之间,人是一种能动的因素:无论是法律的创制还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付诸实施,都是人的一种活动;缺少人的因素,法律不足以自成,不足以自行。[11]然而人的兽性因素,或者是因为“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权力”[12],恣意因素自然也应受到客观的限制——遵循条文的原则也就成为应当。只是在如何结合上面,古往今来的法学家们始终没有一个合理又十分可行的方案。季先生的文章无疑是黑暗中的一道曙光,即使这样的文章难免也没能逃出实行难的窠臼,但是,我们至少有了一种方法,一种思维的角度。在《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写道:“法律不是摆在那儿供历史性地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地有效。”[13]同样可以理解为,我们做出法律解释的结果并不只是作为供人鉴赏的花瓶,而应该作为一种工具,发挥法律的治理作用。也像季先生的结尾说的那样:“如果法律解释学不能最终落实到判决理由上,那么一切便成为空谈”。

注释:

[1]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4页,邓正来 译

[2] 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于法律思想网,2003年7月12日访问

[3] 参见刘楠:“变法模式下的中国民法法典化”,《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4] 参阅沈宗灵:“论法律解释”,《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第58页

[5]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11-112页,程逢如、在汉、舒逊 译

[6]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7] 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强调对判例的研究,指导后来的解释工作

[8] 此种观点在我看来,指的是先要进行一个价值排序的程序,而后按照价值的轻重来进行思维和解释

[9] 指的是就任何陈述或命题的理由、基础或根基提出疑问时,可能出现的三种结果:一为无穷地递归,以至无法确立任何论证的根基;二为在相互支持的论点或者论据之间进行循环论证;三为在某个主观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论证过程,如通过、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参见舒国滢:“走出明希豪森困境(代译序)”,第1页载于[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舒国滢 译

[10]葛

楚英:“还中庸之道以本来面目”,载于《理论探讨》,1998年第2期,第83-84页

[11]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2]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13页,邓正来 译

第5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意识 课外培养 法律心理 法律观念 法律理论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因此,一国法律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根本上取决于人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普法教育的深入,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在根本上还缺乏内生的法律信仰。

张文显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的一般理论》一书中把法律意识定位为“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系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现象的心态、观念、理论。”??本文将从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三个层面来探讨如何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一、加强媒介法律信息辨析的引导,关注并支持大学生的社会法律生活实践,促使大学生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心理

那么,如何加强对大学生法律观念的课外传播呢?

(一)校纪校规层面上的法律观念传播

1.引入科学民主的校纪校规制定程序,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校纪校规的制定过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高等教育全面发展相衔接,与大学生成长相适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制度体系。”显然,该意见要求高校科学制定校纪校规,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三)学年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

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完成全部课程学习走上社会前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大学生在课外完成的综合性独立作业。在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学生必须在收集、比较、借鉴相关问题研究资料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论文正文等。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要学生高质量地完成以上内容,尤其是撰写出富有创新性的论文,没有以前的铺垫,是有很大难度的。因此,所有高校都有必要引入学年论文制度,要求学生在大二、大三学年撰写学年论文,如果三年制的,那就只限大二撰写学年论文。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应利用指导教师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借助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的运用,对学生作品创作的独立性、创新性严格要求。这样把著作权法意识植入学生的学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无形中起到了双重效果,不仅保证了论文质量,而且加强了学生的权利本位观念,切实地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

(四)学生申诉处理环节中的法律观念传播

法治涵义中的“理想社会秩序或状态”,即是指行政权力在合法且合理的范围内行使,个体权益得到保障的状态。法律观念的校园有效传播,必然要求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救济制度的完善。目前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救济制度主要是校内申诉制度,即被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学生,因不服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在法定申诉期限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学申委”)提出申诉,请求学申委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制度。

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设立的校内申诉制度,过于简化,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许多学校都自行制定了申诉的实施细则,但显示的不当程序规定较多。如果我们根据法律程序与实体规则的善恶情况的变化来排列,可以出现四级模式:一级模式是“有正当程序的善法”,二级模式是“有正当程序的恶法”,三级模式是“有不正当程序的善法”,四级模式是“无程序的善法”。其中,二级模式的效果是“当事人可容忍”,三级模式的效果是“当事人埋怨执法不公”。??可见,设立公正合理的校内申诉程序,要比制定良好的校纪校规实体性规定更重要。公正合理的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及其他参与申诉程序的大学生以后的行为态度会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们会相信在这种正当程序下作出的适用结论是公正的,有助于树立大学生的平等适用、正当程序等法律观念。

为更好地传播法律观念,现有校内申诉制度尚需完善以下几方面:

1.建立具有中立性和代表性的学申委。该机构应独立于学校的管理机关,组成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法律思维水平,尤其是善于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注重推理的逻辑性,能谨慎对待情感情理等。因此,学申委的组成人员中不能有学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而是应由法律专门人士,以及具备较好法律思维水平的校外知名教育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

2.完善校内申诉程序。学申委审查申诉案件的程序应该公开,不得暗箱操作,并且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应引入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以保证结果的公开公正。

3.明确校内申诉机构的权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按此规定,学申委没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学申委形同虚设。因此,赋予学申委一定的变更学校原处分决定的权力,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事实上,此种情形下也只有学申委基于其独立的地位,通过理性思维,作出超然行动,才能使其复查决定更具权威性。

三、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的做好法律理论营销工作

第6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3、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内容应限定在立法、执法与司法范围内。参加毕业实践活动的学员应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结合毕业论文的选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实践。实践单位和形式自己选择。4、法律实践(社会实践)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字数不少于20__字。

5、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社会调查、未交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者后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6、对法律实践书面材料考核的内容有: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考核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法律实践成绩评定办法:

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由指导教师凭此规定成绩。电大分校负责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的成绩审核。

注:法律专科要求撰写的是:社会调查;法律本科要求撰写的是:法律实践。

二、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2.学生毕业论文安排在修完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已修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80时进行毕业实践环节。

3.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4.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者当前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本科字数不少于6000字,专科不少于5000字。

6.毕业论文的要求:学生应在事实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

7.毕业论文评分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是成绩在及格以上者,给予5学分。

(1)优秀:观点明确,论述充分,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格式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

(2)良好: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性,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流畅,答辩中问题回答正确。

(3)中等:观点明确,内容较为充实,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基本正确。

(4)及格:观点明确材料较为具体充分,能运用所学的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为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不及格: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为不及格: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材料空泛或虚假,论证片面、紊乱、无逻辑性、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语言不流畅、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字数少于要求的字数,有剽窃、抄袭、由他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答辩中不能回答问题或者表现出对自己论文的内容完全不熟悉。

注:本科的学生要求100的答辩,并且在答辩时用幻灯片的形式演示自己论文的主要内容。专科的学生不要求答辩,省校对学生的论文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如果有成绩不符者,要求对所有的论文重新进行审查。

三、相关的要求:

1、学生应该和指导教师及时联系,有任何的问题和指导教师联系。

2、学生最好每次给老师提供打印稿,论文要求有一稿、二稿、三稿(定稿)。论文和实践的定稿要求用A4的纸、宋体4号字打印出来。

第7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1.浅论两种法律硕士并轨培养的可行性

2.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构建

3.医学院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构建

4.法律硕士职业技能培养的实践路径

5.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习实践环节模式设计探析

6.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7.全日制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8.从负动机角度探讨法律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英语教学

9.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应用

10.法律硕士“双导师”培养模式研究

11.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12.论法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机制

13.案例教学法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分析

14.“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坊”实验计划总结

15.浅析广东省法律硕士特色教育培养研究

16.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特色教育优势与发展探析

17.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

18.论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

19.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关于提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研究报告

21.“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2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探讨

23.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4.法学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之完善

25.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

26.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7.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初探

28.法律硕士学科教学(英语)议论文写作模式之问题探究

29.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教育的思考

30.贵州大学法律硕士教育方法改革初探

31.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背景下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思考

32.资源环境特色法律硕士实践基地教学研究

33.法律硕士状告母校无需尴尬

第8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与陈景辉先生商榷

    关键词: 法律与社会科学;中国;全面客观;应然与实然

    内容提要: 法律中社会科学知识的广泛运用破坏了诠释法理学所构筑的“完美“体系。《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一文通过方法论的绑定批判,导致了对法律和社会科学的一种非典型性误读。法律和社会科学不是一种学术进路,而是许多进路的粗略总称。其共同特征是,用社会科学(主要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去揭示被传统法学的概念和教义遮蔽的法律背后的问题和逻辑。

    “法律和社会科学”,即用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以及认知科学等等)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本以为其有效性及合理性早已毋庸置疑。但陈景辉先生的新作《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批判》一文(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以下简称“陈文”),却基于“所有类型的‘中国概念’均不具备使得中国实践特殊性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能力、所有描述中国实践的努力必然会运用价值判断、由于应然与实然之间不能相互推导”等三个方面的分析,得出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悲剧”的惊人论断。尽管有辨识能力的读者阅后都会置之一笑,但陈文洋洋洒洒数万言,或多或少,还是可能会给人们(特别是学生)造成一些误会或困扰,故而有必要做出回应和澄清。笔者试图顺着陈景辉先生的三个论据,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商榷和分析,并试着理顺一下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的可能走向。

    一、“悲剧性”结论的缘起

    陈文开篇便指出,中国法学开始出现了分殊化的讨论,围绕着“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可以笼统地分为两个基本的研究取向: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并通过注释进一步解释了规范主义的两个子类别。随后,陈文便将问题做了转化,把“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径路等同于经验主义,而把“规范分析法学”的研究径路等同于规范主义。这种替换和研究方法的划分,巧妙地将法律和社会科学对立起来,并将形式主义的法哲学隐藏在了以规范为主导的部门法大旗之下,“法律与社会科学”瞬间被孤立了。然而,本文所要商榷的对象,恰恰不是所谓“规范主义”(因为规范主义或者教义学本就是法学研究,尤其是部门法研究的主要方式,所以本文对规范主义并不抱有敌意),而是陈文注释中划分的第二个子类别,也就是被隐藏起来的法律形式主义,那些只关注规范分析的法理学者或法哲学家。进而,文章有必要重新界定一下陈文所代表的利益,还原一下问题的本来面目。

    法律形式主义,也称为概念法学、分析法学、诠释法学或者法条主义。在这种法理学路径中,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完整的、封闭自治的规则体系,它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和政治一点瓜葛都没有。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一幅令人赞叹的精致图画。法律要强调权威、修辞和传统,其在社会中的作用被赞美乃至夸大。因此,他们把所描述的东西当成了真实存在的客观实在,形成了关于法律客观实在和政治中立的法学神话之永恒性[1]。司法判决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简单、不言自明的概念和规则,通过逻辑推理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审判过程也被理解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的、演绎性的、从概念出发、用概念评判的过程。这使得墨守成规避免了创新的风险,“一刀切”也省却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麻烦[2]。由此,他们强调法律职业的而不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并严格区分应然和实然。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识别法律和分析法律,即“法律是什么”,而“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根本不属于法理学的范围[3]。

    法律和社会科学并不是最近几十年间学者的创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理学变革就已经开始打破两者之间的学科藩篱[4]。20世纪以来,人们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螺旋效应,自然科学地位的上升,尤其是心理学和脑科学的发展,使得社会科学兴盛异常。这些学科与法律问题联系起来,且力度增强,学科交叉成为常规,而不是例外。相反,法律人自我解决法律问题的确信却在减弱。随着法学显学地位的形成,学生质量的提升,来自于内部的质疑也越来越多。正因为如此,法律人怎样做出使人信服的解释就成为最大的问题。而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论断为这场革命提供了新的智识资源和路径。他在《普通法》进一步解释说,“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逻辑,因为一个协调一致的体系需要一个确定的结果;但这并不是全部,时代的要求,主导的道德、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与公民之间共同的偏见等种种自觉或不自觉的因素,在决定人们所应该服从的法律规则时,比三段论发挥着更大的作用”[5]。随着这些心态的变化,行为科学逐渐升温,开始更多地关注人性,并对人类的本质和道德抱着相对主义的看法,认为国家或个人都可以进行一种经验主义的研究[6]。一系列的进展似乎是对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所做预言的阐明和延伸,“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经济学和统计学的研究者”。这种外部性视角,成为分歧的变奏,最终走向了一次真正激进的对形式主义的反叛。

    作为法律形式主义者的唯一必要条件就是,绝对确信自己的前提以及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方法[7]。继续垄断的地位,续写哈特时代的辉煌,恢复法律的自主性,是这些理论家们共同的愿望。然而,并不是法理学“无王”的时代,导致其风光不再。而是因为他们在理解和解释现代社会方面表现得不怎么样,在指导和预测现代的法律实践方面更是无法胜任。如果在以前,道德哲学家还能起到一点统合世界的作用,那么面对现在价值多元的冲突,对于解决千头万绪、矛盾重重的社会实际问题无异于痴人说梦[3]。法律形式主义者所采取的只能是鸵鸟政策,从概念和逻辑的自洽和精致中寻求些安慰,给出永远正确但永远没有什么用的答案。他们声称理论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如果还有问题的话,只是你们不会用而已,就这样难题留给了司法实务部门。鉴于此,在法学理论中,所有用外部性知识干扰法律逻辑体系自洽的做法,都是不可饶恕的。或者说,只有把它从其他学科,特别诸如道德哲学和经济学这样一些深奥、充满意识形态或两者兼备的学科依赖中解救出来,才能拯救法律[7]。在完成与道德划清界限的任务后,诠释法学将目光转向了“法律和社会科学”。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法律的地位已经在中国确立,以逻辑为主导的法律本体论主题似乎接近穷尽。如果不能找到新的清理对象,继续进行“法”的界定工作,可能面对精致的概念体系,诠释法学自身也没有什么大事可做了。进而,陈文提出“法律与社会科学是一场注定失败的悲剧”的论战口号,也就不难理解了。在陈文看来,法律的纯粹性始终是法理学问题的成人礼,证明血缘正统性是一个紧迫的任务。所以陈文并不掩饰自己的野心,声明谋求“不可撼动的优势地位”,“试图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进行足够的理论反思,来间接证明规范分析法学的优势地位”[8]。然而,火药味十足并不意味着底气十足,陈文解释说,间接证明不涉及具体问题的实质主张,只为了揭示其方法论上的实质问题。但恰恰是这种前提预设,陈文潜在地回避了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形式主义本身将不出场,文章采用单向性的讨论和间接证明的办法,这样便有效避免了暴露形式主义的缺陷;二是陈文中也承认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很可能在特定问题的实质主张上是正确的”的问题,用理论反思可以回避具体问题的分析推敲,从而转到了形式主义最为擅长的方法论上面来。

    二、方法论的绑定批判

第9篇:中学生法律论文范文

为保证实践教学顺利开展,我校本着就近、管用的原则,积极整合教育资源,建立了法制教育基地,使学生们不出校园就可以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法制教育基地主要通过大量的图片、音像资料,借助模拟法庭等形式给学生一个仿真法律环境,加速学生从法律理论到法律实践的转化,为提高法律素养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以问题为中心,切实提高针对性

课堂实践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采取除讲授以外的包括课堂讨论、辩论、演讲、视频资料播放及模拟情景等教学方式在内的旨在提高学生课堂参与积极性的教学形式。课堂实践教学不是老师的“专利”,需要学生的配合,学生要提前收集、整理与所授课内容相关的文字、影像资料,同时还要利用假期做一些社会调查活动等。课堂实践要以问题为中心,关注社会热点、难点,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我校的课堂实践在提高学生法律素养方面主要围绕“培养法律素养的公民”,既注重所选案例的法律性,也注重案例对学生做人做事的影响,拒绝庸俗化。思政课教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要通过经典法律案例导入,引导学生展开激烈讨论,通过对热点社会问题的法律分析,逐步培养学生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如通过分析“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让学生讨论见死不救是否应该纳入法律体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结合《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进而讨论“该不该扶”和“怎么扶”哪个更重要。在追问和选择中,学生才会深入思考法律和道德博弈中的深层次问题。还可以紧密结合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角度对现象、案例进行分析判断,同时可通过辩论、讨论、查资料等方式,使学生通过切身体会与实践,将法律知识自觉地转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遵法、守法的良好的法制观念。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当受侵害的患者与医院因为医疗事故纠纷发生诉讼的时候,由医院一方来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不是“谁主张,谁举证”。

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实践的实效

作为高校学生第二课堂的校园文化活动,是高校思政课校园实践的主要载体,也是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校园实践是思政课的辅助教学和延伸,是思政课实践教学的有效形式。我校的校园实践主要联合学工部、校团委、学生社团等部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同时将法律实践寓于校园活动之中,通过法律文化宣传、法律社团活动、模拟法庭、广播站开辟法制广角、校报专设法律教育栏目等活动形式。这样可以使大学生在这样的氛围中耳濡目染,形成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习惯。

4以社会实践活动为中心,增强校外实践教学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