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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冲突及解决

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冲突及解决

摘要:多数人认为:“高校承担着指导和教育学生的职责,学生接受教育,高校对负责学生,学生就应当服从高校的管理和安排。”如今高校逐步从家长式向服务式的管理者转变,加之受到传统办学模式的影响,我国高校管理方面的法律的滞后性,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导致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冲突不断增加。本文就从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入手,针对冲突的具体表现,探索两者关系的冲突点,进而分析出冲突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关键词:高校管理;大学生权利;解决办法

高校与大学生是高等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高校作为提供高等教育的载体,为了让高等教育有秩序的开展有义务也有权利管理事务,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指导高校管理事务;而大学生是受教育者,是接受高等教育的一方,无形地与高校产生了不对等,使得高校管理和大学生权利的冲突性表现的尤为明显。高校管理的权限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赋予学校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了实现其办学宗旨,自主的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制定发展计划、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利于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一种运行机制。可见,高校管理权限范围蕴含着国家授权,有着“准行政权力”的属性,其行为大多都具有一定的单方性。而大学生权利又从哪里体现呢?首先,大学生是一个“人”的个体,是公民,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其次,大学生又是一种特殊的身份主体,大学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所享有的权利体现出一定的突出性,主要突显的权利就是受教育权、人格权、财产权和申诉权。

一、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

我国较早出现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冲突问题,就不得不提起90年代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这两个案件在法律领域和教育领域引起了不少学者关注,此后高校被自己的学生推上诉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大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管理相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屡见不止,这都反映了高校管理同大学生权利之间的激烈的冲突,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校管理与大学生人身权的冲突

大学生人身权最典型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在高校管理中易于直接或者间接对大学生人身权造成的侵害也大多表现在生命权和健康权上。在各类报纸期刊或者互联网上时常有报道某高校大学生因情感原因、家庭原因、学业问题及师生矛盾而发生的惨剧,还有一些校园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这些事件无疑显露了高校在管理大学生、保护大学生人身安全上的失误。此外,人身权还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高校在审批学位,奖惩处分上会出现与事实不相符或者不符合程序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生的人格权造成了不良影响。

2.高校管理与大学生财产权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之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高校中出现侵犯大学生财产权的事件屡禁不止。笔者走访过一些高校发现,几乎每所高校都会在宿舍楼门前贴上警示语,写着:“禁止使用大功率,违者予以没收”,有的高校加大严惩力度,还增加了罚款规定。另外,高校管理大学生宿舍,常看到宿舍管理室有提示:“禁止男生或者女生止步”,但是却很少看到有:“禁止非宿舍人员入内”或者“注意保管个人财物”等类似的提示语,甚至有的大学生宿舍管理员擅自离岗或者宿舍楼空缺管理员,这不仅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更容易遭到侵害的是大学生的财产权。高校宿舍入户盗窃财物的事件时时发生,事发后高校和公安机关配合进行调查,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或者线索模糊等原因,最后大多不了了之,这类事件笔者也深受体会。可见,高校在管理大学生宿舍后勤上存在较大的隐患,这已经不是个别高校的不足,俨然是普遍高校存在的问题。

3.高校管理与大学生申诉权的冲突

这里所指的“申诉权”其实是一种第二位权利,是给予大学生能够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志,保护大学生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权利。高校曾经出现这类事件: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处分决定之前没有尽到通知大学生的义务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大学生申辩的机会、大学生在受处分之后不知如何充分有效的行使其申诉权……此类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大学生相对于高校来说,仍处于弱势地位的。

二、两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俗话说得好:“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其因。”我们不能否定高校管理的必要性,要使得高校有秩序的发挥其职能,高校管理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了其间的不足与不和谐的因素,那么产生其冲突的原因可以归为以下几点:第一,国家立法缺陷以及高校制定章程缺陷。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关于教育领域的立法较多,但是大多都是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实质性和具体的规定。如今教育领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并实施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亦是1998年并于1999年实施的,法律的滞后性与我国教育现状不相符,而紧随其后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都只是在一定时期针对教育上的局部难题,没有较为统一而整体地去弥补国家在教育立法上的缺陷,这是较大的立法弊病;从高校层面来说,近几年国家着力强调“依法治校”,要求各高校依法制定大学章程,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较快,但是在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进展缓慢,自2011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到2013年首批审批通过大学章程的高校,再到如今已经陆续有近百所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并审批通过,进展缓慢,没能做到以文本的形式有理有据地实施高校管理事务;第二,高校管理程序不正当。高校在管理过程中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管理轻权益保护。对于大学生管理出现分工不明确,各部门推诿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个人,监管不够严格,缺乏较强的管理程序机制;第三,大学生弱势地位的倾向。如今大学生已经普遍接受国际化开放式的教育模式,强调个性发展,其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但是真正付诸于行动的并不多,其中一点就是大学生找不到救济途径,或者说是不知还存在类似于救济措施的途径,高校与大学生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大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更突显出大学生在高校管理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三、两者冲突的解决办法

俗话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要解决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两者冲突的办法还是需要国家、高校、大学生各方共同解决,笔者通过上述具体表现及原因,认为主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1.完善教育立法,将制定大学章程落到实处

相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方面规定的过于笼统,太多原则性的内容,应当全面完善教育立法,将与现代高等教育不相符的内容删去,增加实用性较强的内容,对高校管理的权限范围有明确的界定,明确高校管理与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不仅如此,加快制定大学章程也是解决其冲突的一大途径,高校根据自身的发展,制定符合自身的章程,依法治校,依章治校,通过大学章程,再逐渐细化规范各个高校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明确高校管理的权利义务及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完善和规范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使得其有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发生。

2.改进高校设施,将管理监督做到实处

高校管理和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往往是由于高校设施的陈旧、不完备而引起的,突出表现就是高校禁止使用违规电器或者大功率电器,本身是出于大学生人身安全考虑,但是高校提供有保障的供电设施,大学生也不会绞尽脑汁去使用违规电器或者大功率电器。高校是为高等教育提供良好条件的场所,高校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现代高等教育的理念已经向服务型教育模式转化,其“服务”不仅体现在教学上,还应当体现在生活上,高校提供良好的教学和生活设施更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职能。此外,高校对于大学生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大学生不正当的行为和侵犯大学生权利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加强大学生管理和大学生权利保护,切实有效的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同时保证高校管理的有秩序进行,做到管理到岗、责任到人,按照正当程序来监督和管理高校事务,设置专门的大学生权利保护监督办公室或部门,对大学生事务统一管理、及时处理。高校还可以拓宽管理监督的渠道,可以从学生或者社会反馈的建议中加强高校管理监督。

3.加强大学生自身发展,将权利保护落实到位

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问题,不仅归因于高校管理的缺陷,大学生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所存在问题也是导致两者冲突的原因。大学生应该注重自身的健康发展,调整学习生活状态,常与教师、辅导员进行沟通;高校管理上应当组织大学生进行宣传和学习相关权益保护问题,让大学生正确而恰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注重大学生的心身健康发展,将心理测评机制实行到位,以一定周期进行反复评估,全面了解大学生的在校状况,同时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要及时合理运用其救济权利,不要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提高大学生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意识。高校管理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高等教育问题,要解决两者的冲突,平衡两者的关系,需要国家、高校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从立法、制度着手,将制度、理论落实到实践中,才能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高校承载着科研教学、培养人才,社会服务的职能,管理好高校,正确合理维护好大学生权利,两者共同进步、协调发展,进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作者:宰亚旭 单位:长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