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精选(九篇)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第1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大笔的资金用于科技方面的投入,而政府资金的使用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有所变化,原来一直都是单一的“财政拨款、无偿使用”的政府补贴使用方式。但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往单一的管理方法存在着诸多问题。问题一是这种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已经采用了多年,但就实际效果来讲,这种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二是因信息不透明也存在重复申报、政府补贴贪腐等问题;三是多年的事实证明真正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很少,无形中造成了浪费。进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也一直在不断研究何种方式可以使得政府资金取得最大的效果。

表面为引导基金实质为股权投资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是在会计领域里确没有及时的做出相关规定、准则,这种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基金在我国的应用是否合理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

二、股权投资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核算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在一级明细科目下,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对每一被投资主体还可按“投资成本”、“收益转增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以下为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财政对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

借: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贷:国库存款

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

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贷)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

贷:资产基金―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

年末,根据政府财政在被投资基金当期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占有的份额:

借(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政府财政将归属财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滚动使用时:

借:股权投资――收益转增投资

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基金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作(注意要做“双分录”处理)

借:应收股利(按照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

贷:资产基金――应收股利

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作:

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基金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时,按照政府财政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

借(贷):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清算或政府财政从投资基金退出需收回出资时作:

借:国库存款(政府财政按照实际收回的资金)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按照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按照超出原实际出资的部分)

同时,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因收回股权投资而减少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作:

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贷:股权投资

三、政府股权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政府股权投资除重大事项外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权益法的模式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股利,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增减变动及其他权益变动,都会计入到政府的资产基金-股权投资,进而影响资产基金的数额。资产基金是属于净资产类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资产基金项目列示,是净资产合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的盈利较多,净利润较大,就会使得新制度下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基金项目增加,从而净资产合计项目也增加,进而负债与净资产总计也会增加。这种增加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虚增,只有当年在出售转让股权时才会真正实现资产的增加,故权益法的计量方法会虚增政府资产,此时的政府政绩比真实的政绩更好。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出现亏损,净利润为负,就会使得新制度下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基金项目减少,从而净资产合计项目也减少,进而负债与净资产总计也会减少。这种减少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虚减,只有在当年出售转让股权时才会真正使得资产的减少,故权益法的计量方法会低估政府资产,此时的政府政绩比真实的政绩较差。总的来说,采用权益法核算下的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的政绩会与真实的政绩有偏差。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在实际中,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中价格通常为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甚至为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退出时收回的现金与按权益法持续计量的形成的股权投资、资产基金的账面价值是有差距的,这种差距会在退出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得到体现,与上一年的报表做比较分析时需要剔除这一因素才可比。

新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股权投资属于总会计核算的资产,但其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根据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变化调整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在本质上这种损益调整不属于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从某种程度上说,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不应该计入资产。

第2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谁是中国金融类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这是一个越来越难回避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口径,国有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表现为国家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及其应享有的权益。

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资产总额逾40万亿元。其中,银行国有资本占全部金融国有资本的80%以上,其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约占20%左右。这其中未包括地方金融企业占有的国有资本。

专家指出,如何在现行体制中寻求突破,打破利益藩篱形成合力,扩大改革成果,真正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职责,乃至确定国有金融资产下一步改革的大方向,是决策者应纳入视野的重要课题。

财政部:苏醒的股东意识

“从法理上讲,财政部是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但过去的多年间并没有真正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一位金融专家对《财经》记者指出。

对此,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在最近接受《财经》记者专访中首先申明,“准确地说,财政部从来没有被明确赋予过完整的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职责。”

1998年以前,金融国资的基础管理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副部级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原职能并入财政部。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国资的基础管理职能分别划归财政部金融司、企业司。

同年,在央行的推动下,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注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处置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成为四大行名义上的惟一国有股东。但这一阶段,对于金融类国有资产,实际形成了金融工委和组织部管人事、劳动部管工资社保、财政部管财务、央行管业务发展、计委管投资的多头架构。

2003年,非金融类国资管理结构大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明确由国资委对国有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国有金融企业则未纳入其中,中编办于2003年专门印发有关文件,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继续由财政部负责。”

孙晓霞说,根据中编办文件精神,财政部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管理。主要包括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转让、清产核资等。二是制度建设。构建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转让、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等国有金融资产运转核心环节的制度体系,主要目的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三是指导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

自2003年以来,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文件,近期主要是2006年施行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要求金融类国有资产应强制性进场交易,尤为引人关注。

“这些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孙晓霞表示。

发端于2004年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改革,以及汇金公司出现,唤醒了财政部在出资人方面更强烈的主动意识。

2005年4月,工行的财务重组方案出炉。与先期完成重组的中行、建行方案不同,工行的原有资本金不再全部冲销坏账,而是只冲销一半。原股东财政部可以保留50%的股权,汇金持有另外50%的股权。

2007年11月,汇金注资光大银行200亿元,持有光大70.88%的股份。2007年12月31日,汇金向国开行注资200亿美元,占50%的股份,财政部则以在国开行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占其余50%的股份。

在今年有望完成的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中,汇金和财政部也将以工行模式联手入股。业内也普遍预期,汇金对农业银行的注资应达到400亿美元左右。

至此,在中央一级30家左右的国有金融企业中,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持主要股权的格局已然形成。

汇金的努力

最近一次大规模做实央属金融国资出资人职责的努力,肇始于2003年底中央决定以外汇储备注资国有商业银行。

汇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450亿美元,来自国家外汇储备。公司成立两周后,汇金公司即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450亿美元外汇储备。2005年,汇金再次向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

成立之初,外界曾认为,汇金公司只是国家用以实现外汇注资的一种特殊政策工具(SPV)。但事实证明,央行对汇金的设计远不止于此。汇金成立之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用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注资,不是财政拨款,而是资本金投入;汇金作为出资人,职责是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

2004年9月,原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转任汇金总经理。由此,汇金的意图,不仅仅在于帮助几家国有银行财务重组,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改革,成为汇金最重要的使命。

肩负“落实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人职责”,采取的措施包括一度有相当进取的制度设计思路。汇金向几家大银行派出了专职股权董事,以期更好地实现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截至2005年7月,汇金公司投资的金融资本近5000亿元,管理的金融资产接近国有金融资产总量的一半。在完成对国开行和农业银行的注资后,这个数字还有望翻番。

此外,在2005年股市低迷时,汇金承担了另一种“政策性任务”。2005年下半年,证券市场哀鸿遍野之际,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集团受国务院指挥,直接、间接入股了十家左右国有和股份制券商,甚至为其提供短期流动性贷款,总额高达120亿元。虽然这一注资的来源是汇金股权投资的收益和分红,并未动用新的外汇储备。但在入股了30家央属金融企业中的大多数后,汇金自身如何定位的问题日益彰显。

2006年底,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前,财政部金融司建议仿照国资委成立金融国资委,建造一个管人、管事、管资产、具有行政色彩的平台,将汇金公司及其旗下的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都纳入其中。这一提议最终未被接受(相关报道见《财经》2006年第25期“金融国资谁主沉浮”)。

然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中国投资公司,并将汇金纳入中投旗下。

2007年下半年,直属国务院的中国投资公司(中投)成立,汇金并入中投成为全资子公司。中投作为中国第一家财富基金,当前的焦点在于架构搭建和海外投资布局。汇金界定并做实国有商业银行出资人职责的使命,更加需要寻找新动力。

在获得新的动力之前,汇金的角色已经有所收缩。“现在的功能只是股权经营。”这是来自汇金高管和财政部官员的同样说法。汇金暂时沉寂,是可观察得到的现象。

内部人“复辟”

在另一厢,完成股改上市之后,各大国有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未消弥,反有变本加厉的趋势。

一位汇金高管告诉《财经》记者,在完成上市后,国有上市银行们以同股同权、防止一股独大,防止国有大股东获得比小股东更多信息、更多利益等理由,“拒绝来自大股东的监督”。大股东派出的股权董事无权了解比公告更多的信息。

孙晓霞认为,作为国有大股东,不可能在国有大金融机构里采取“用脚投票”的态度,而是必须要在董事会中“用手投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

然而,“用手投票“亦不易。尽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结构早已有模有样,但这并不是国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的全部真相。“最大的问题还是出在董事会是否真正被赋权。”广东金融学院教授陆磊表示。

比如说,法人治理结果要保证的一个基本机制,是由董事会负责遴选、监督、考核管理层。

但现实却是大型国有银行管理层的选聘权利,仅仅是“通过董事会走一下程序”。银行的实际经营仍掌握在党委的手中。党委书记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执行董事和经营管理层一般为党委的成员,但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则不在其中。

这些情况,实际上使得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会既没有获得充分的授权,也没有真正发挥“头脑”的作用。

非市场化的高管选择机制,与各大国有金融机构一致要求甚烈的市场化激励机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据《财经》记者采访获知,财政部金融司与汇金对此看法高度一致;即在目前的体制下,应科学化和市场化地加强对金融企业高管的约束,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在这样的背景下,财政部于去年陆续叫停了国有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股权激励抢跑行为,正在研究制定金融企业股权激励的办法,有望年内出台。

孙晓霞透露,这一办法的主要原则,是将股权激励纳入薪酬进行管理、注重对基层员工的激励与约束,并建立预期收益封顶机制。

对此,业内人士也有担心,如此收益封顶机制,实际上使得国有大型银行的收入水平落后于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这样的激励机制约束有余,但如何应对日益激烈的银行业竞争?

2005年,借建行董事长案发之机,汇金公司曾建议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把市场化选择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的权利给予董事会。也有来自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高管向《财经》记者表示,愿意放弃行政级别,做彻底的银行家,接受来自市场的检验。

可惜的是,取消金融企业的行政级别,是个被一提再提却始终没有结果的呼吁。汇金这一建议并未得到采纳。

时至今日,这一问题越发严重。“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长为副部级,财政部金融司不过司局级,汇金公司并入中投,级别没有明确,但看上去‘降级’了。在官本位环境中,要监督大银行更难了。”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谁来考虑大问题?

从2003年开始,对交行、建行、中行、工行鱼贯而行的股改上市,有专家曾经提出质疑:如此没有任何喘息的改革进程是否值得反省?是否应该在头两家改革完成后,停下来总结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再继续下面的改革?但令人遗憾的是,也许是为了赶上上市的“时间窗口”,质疑被淹没在众银行争相上市的浪潮中,没有反思,没有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没有对下一步改革方案的修正。

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各个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出资人的职责,但是相应的责、权、利却并不太匹配。财政部门的考虑,目前也还止于“国有金融股权被稀释,国家是否要增资以维持高比例的控股地位”的程度。但识者的担忧不仅于此。国有金融体制改革究竟往何处去,在设计未来的金融国资管理结构之前,有众多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回答。

第3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1.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以及信托制等三种类型。其中,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发起人与投资人签订信托合同,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将资金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最后根据信托合同将收益发放给投资人的一种资金管理手段。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机结合,其主要建立在信托契约层面上,并未形成实体经营。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是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分别是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投资者,对于基金投资者来说它是一种投资方式,而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它则是一种理财方法。

2.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包括融资通道型、合作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型模式等三种类型,每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运作模式也有所不同。融资通道型私募股权基金属于保守型,其收益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财产增值等,此类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对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要求较低。合作管理模式的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手段,主要投放与科技创新型公司,对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管理型模式的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结语前两种模式之间,投资目标主要定位于成熟金融公司,整个投资与收益过程都比较有次序。

二、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制度研究

1.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分析

在竞争激励的金融环境中,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诸多风险。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委托-风险,即投资人与人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弄虚作假行为带来的风险;投资风险,即管理人的决策失误造成的资金流失风险;融资风险,即投资基金的融资过程中因融资计划不合理而带来的风险;退出风险,即退出机制不完善而带来的投资人利益损失。分析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出现风险的原因,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而市场的不成熟则是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2.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框架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的管理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其中政府机构主要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督基金的财务状况,而行业协会则是通过相应的限制条件及监督机制对其进行管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对象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发起人以及基金保管人等,对不同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而其管理方式则包括统一管理、分头管理、机构监管以及功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合格基金融资规范、信息披露以及对基金投资人、发起人、保管人的财务监督等。

三、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1.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首先,管理主体的职权不明确,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到融资规范、投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多方面的内容,政策的不一致导致财务管理混乱;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对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的财务状况缺乏足够的约束,增加了出现财务风险的几率;另外,管理内容不完备,对投资人的投资情况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可操作性较低,财务报表弄虚作假的情况屡见不鲜。

2.加强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要加强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财务管理,必须从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等三方面入手。首先,必须提升行业协会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将行业协会监管作为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起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财务管理模式;其次,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获利状况、各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另外,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明确财务管理的内容,尽快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报表审计等。

四、结语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将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投资有机联系起来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包括融资通道型、合作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型模式等三种类型,每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运作模式也有所不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基金规范化运作、规避基金风险的有效方式,但是当前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相关规定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有鉴于此,只有不断完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以及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部分职责,才能保证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海萍.浅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瓶颈与治理策略[J].中国证券期货,2010(1):101-102

第4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会计核算;

作者:赵青等

基金:2015年度邢台市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2015ZC126)阶段性研究成果;

为促进政府会计进一步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财政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并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制度修订涉及面广,在会计核算目标、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以及会计报表体系构成上都有很大变化,这对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工作带来重大影响。本文分析了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以期能够对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实务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重新定位会计核算目标

原《制度》下总会计的核算目标仅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对财务状况的信息反映相对不足。新《制度》明确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目标定位进一步明晰,要求总预算会计核算要满足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在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状况的同时,也要反映政府财政的资产负债状况。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主要通过收入支出表体现,财务状况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体现。此次修订加强了会计信息要全面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状况的要求,能够将重大财政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反映出来,为将来分析和完善相关财政经济政策提供帮助。

二、改进会计核算方法

新《制度》参照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即对那些既影响预算收支,又影响资产负债情况的业务广泛采用“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双分录”的运用实现了新制度的会计核算目标,我国以收付实现制做为预算编制基础,实际收支也只有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确认和报告才能与预算形成有效对比,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如果不采用“双分录”的会计核算方法,则无法实现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目标,也不能使部门决算和财政决算保持口径一致,还会虚增结余。例如,政府财政进行股权投资时,只记“股权投资”,不计支出,就会造成政府财政已经支付,但仍反映在账面结余中,虚增结余。新《制度》在净资产类账户中相应增设了“资产基金”科目,核算政府财政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有效解决了上述虚增结余的问题。新《制度》中规定某些负债科目,例如“应付政府短期债券”、“应付政府长期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会计科目也采用“双分录”的核算方法,即在增加的同时,在净资产的“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中确认发生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政府财政净资产的数额。

三、完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一)完善国库现金管理业务会计核算内容

自2001年我国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库款余额与波动幅度都比较大。为了降低国库现金余额,使其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建立库底余额管理制度迫在眉睫。美国主要是通过在商业银行设立国库账户来进行国库现金管理,将大部分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能够有效降低央行国库账户余额的波动程度。新《制度》专门针对实行国库现金管理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款项设置了“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国库存款”科目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分别反映了政府财政的日常国库存款额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额,更清晰地反映了财政存款的结构。

(二)完善对外借款业务会计核算内容

新《制度》增设了“借出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代替了“暂付款”科目,“借出款项”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对预算单位借出的临时急需的,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政府财政临时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垫付款项。两个科目将财政对外借款业务和其他日常往来结算业务形成的债权分开核算,更清晰地反映了政府的债权信息。例如: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开展专项活动需要,向市财政紧急借款50万元。原《制度》下会计分录为:“借:暂付款500000;贷:国库存款500000”。新《制度》下会计分录更改为:“借:借出款项500000;贷:国库存款500000”。

(三)增加省级政府发行债券业务会计核算内容

新《制度》针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转贷业务,专门增设“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用于核算政府财政部门发行的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例如:某省财政部门平价发行一年期国债券15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4000元。会计分录如下:①实际收到短期政府债券发行收入时:“借:国库存款150000;贷:债务收入150000”。同时,“借: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150000;贷:应付短期政府债券150000”。②期末计算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利息时:“借: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4000;贷:应付短期政府债券4000”。③实际支付短期政府债券利息时:“借: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4000;贷:国库存款4000”。同时“借:应付短期政府债券4000;贷: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4000”。④偿还短期政府债券本金时:“借:债务还本支出150000;贷:国库存款150000”。同时,“借:应付短期政府债券150000;贷: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150000”。核算政府发行债券业务时广泛采用了“双分录”的核算方法,在“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增加的同时,需在净资产的“待偿债净资产———应付短期政府债券”科目中确认发生的应付短期政府债券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真实反映了政府财政净资产的实有资金。这样既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又能够真实反映政府财政的财务状况。二是针对地方政府债券转贷业务,专门增设了“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新《制度》规定了省级财政部门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会计核算方法,按照置换本级政府存量债务的金额借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短期政府债券”或“应付长期政府债券”科目。

(四)增加政府股权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内容

新《制度》针对政府股权投资业务专门增设了“股权投资”和“应收股利”科目,并按每一个投资主体设置了“投资成本”、“收益转增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等明细科目。新《制度》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此类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如:2015年2月4日,政府财政购入甲公司股票580万股,占甲公司股本的25%。每股买入价8元。当日,甲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同)为18000万元。2015年度,甲公司净利润为3000万元。2016年2月17日,甲公司宣告分派2015年度现金股利,每股支付0.20元。会计分录如下:①政府对甲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借: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46400000;贷:国库存款46400000”。同时,“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46400000;贷:资产基金———股权投资45000000,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400000”。②年末,根据政府财政在甲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中占有的份额,“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500000;贷:资产基金———股权投资7500000”。③甲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160000;贷:资产基金———应收股利1160000”。同时,“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1160000;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160000”。

(五)增加调节预算收支平衡会计核算内容

为了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应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构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了调节预算收支平衡,新《制度》设置了“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和“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例如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收入大于支出的情况,需要用超支的收入来调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分录为“借: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贷: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收入小于支出,则需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平衡,会计分录为“借: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贷: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或者短收时,会计分录同上。

四、完善会计报表体系和报表格式

第5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实施以来,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

二、新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会计核算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新准则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新准则同时对“控制”、“重大影响”和“合营企业”的定义作出了修订。鉴于财政部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以及新的合营安排准则,新准则不再定义“控制”和“合营企业”,仅仅只对“重大影响”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控制”和“合营企业”,需要参照相关准则进行具体判断。新准则指出,“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对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规定,可以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初始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新准则明确强调,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是指“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在确定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时,要求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一致。如果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不一致,应当首先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基础,按合并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后续计量。

1.成本法下投资方投资收益的确认。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关规定纳入准则正文进行规范,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取消了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

2.不同计量单元的处理。新准则引入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中不同计量单元分别按不同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理念。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对于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投资部分,可以单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直接持有的权益性投资部分,按照权益法核算。(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整合,引入准则正文,包括分步实现合并、分步处置子公司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中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理念。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需要随着持股比例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进行转换,具体会计核算要与新准则在前述初始计量、适用范围及后续计量方面的相应变化保持一致。同时还要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具体规定相互衔接。

第6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论文摘要: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报告的新提法。从法学视角看,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产生的收益关系。分析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的四种收益关系,有利于通过宪法原则性规定和商法、民法和物权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也有利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得以贯彻实施。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性规定,其内涵丰富,富有新意,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是,扩大公民的经济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减少贫富差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本文从法学视角解读财产性收入的含义,并按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这有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原则得以贯彻实施。

一、法学视角的财产性收入

经济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这样的表述,揭示了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特征,即:财产性收入是基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的收入。但是,没能揭示财产性收入分别源于何种收益关系,也就无法明确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是指财产所有者通过投资、借贷、租赁和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收入。具体地说,它是指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者以货币作为本金进行借贷,或者将实物、不动产借给他人使用、经营而产生经济上的收益。具体划分,法学上的财产性收入包括了四种收益关系:一是投资收益关系;二是借贷收益关系;三是租赁收益关系;四是行使用益物权收益关系。从法学视角分析财产性收入,就是要厘清财产性收入的收益关系,进而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性收入予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投资收益关系

它是指公民以出资的方式创办公司或企业,以及认购股票进行投资而形成的收益关系。投资收益关系的法律特征是,公民将其所有拥有的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即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或企业,为此享有股权并取得收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民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具体地说,公民必须将财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其投资关系才成立,投资收益才被法律保护。《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投资收益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已经登记成立的公司多达200万家。相当一些公民是通过创办公司或企业来实现财产性收入。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据资料表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老百姓也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当前居民储蓄在15万亿元左右。而随着股市等金融市场的繁荣,百姓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到2007年10月初,沪深两市投资者开户数超过1.2亿户。居民的储蓄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但不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公民买卖股票的收入属于投资收益关系的收入。因为,公民认购某公司股票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的收益;出售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是股权转让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如前所述,在我国已有大量的投资者在沪深两市开户投资股票。这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认购股票依法取得股票差价的收入和取得包括股息、红利、送配新股、增发新股等收益,是投资收益,属于财产性收入。

在分析投资收益关系时,应当将工资收入部分剔除。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按我国统计理论,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其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例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可见,工资收入属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不属于财产性收入。在投资活动中,创办公司的投资者,除了享有股权收益外,还可能享有工资性收入。创办公司的投资者多为该公司的经营者,肩负着确保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他们除了依法享有股份收益外,因为还参与公司、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付出了劳动,所以享有工资性收入。这些工资性收入属于劳动性收入,不属于财产性收入。

(二)借贷收益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货币出借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收益关系与前述的投资收益关系是不同的。投资收益的公民必须将其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公司而形成投资关系,并通过享有股权来获取收益。而借贷收益关系的投资者只是将其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企业或他人而形成借贷收益关系,并通过享有债权来获取收益。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实现收益的方式不同。

债权收益是一种约定收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事先约好的利息作为收益。当公民将货币借贷给公司或企业,不论公司或企业经营业绩如何,其约定的利息是不变的。因此,债权收益具有收入低,但风险小的特征。譬如,公民认购公司债券的收益是债权收益,就是按事先约定的利息取得收益。

股权收益是一种不确定的收益,股东根据公司业绩的好坏获取收益。公司业绩好,股东收益就高,业绩不好股东收益低,甚至没有收益。因此,股权收益具有收入高,但风险大的特点。例如,将货币作为出资办公司,就不能按约定取得收益,只能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取得收益。

在法学上,借贷收益关系主要包括认购买政府债券的收益、购买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公司债券的收益、购买基金的收益,或者将货币借给他人或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益,等等。就一般公民而言,其中主要收入是购买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基金和将货币借给他人、将货币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收益。

政府债券是政府财政部门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两大类。在我国,政府债券分为二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债券。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是根据债券发行的年限以及银行利息的不同而不相同,以2000年政府发行债券为例,2000年政府第一期债券的收益率分别为:2.55%、2.89%和3.14%。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而言,公司债券的收益率要比政府债券的收益率高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吸收公民购买公司债券。否则公民宁可购买政府债券,因为政府债券是以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其安全性要比公司债券高。

基金,通常也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管理人运用该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买卖获取投资收益。简单地说,投资者认购基金,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货币借给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进行股票或债

券投资。投资者认购基金形成的收益属于债权收益。目前,公民投资于基金的人越来越多,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少。据资料反映,到2007年10月初,基金资产净值总计已超过3万亿元,基金投资账户数超过9000万个。

货币借给他人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按照约定获取利息的行为。货币存入银行的收益,是指公民将自己拥有的货币存放在银行,银行依照法定的利息支付给储户而产生的收益。这两种收益的性质也属于债权收益,是公民经常性的财产性收入。

(三)租赁收益关系

租赁关系是指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实物或不动产的使用权,出借给他人使用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与借贷收益关系都是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租赁收益关系是基于实物、不动产的出租形成的收益关系。而借贷收益关系是基于货币借贷形成的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主要包括了有偿出借、租赁、融资租赁等形成的收益关系。

有偿出借是指公民将实物借给他人使用并按约定收取费用的行为。有偿出借的特征是临时借用,借用时间比较短。在日常生活中,有偿出借而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不多,更多的是因为租赁关系产生的收益。

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必须返还租赁物。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依据租赁关系取得收益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房屋、店面、厂房、办公场所等出租都属于租赁关系形成的收益。目前,我国公民拥有自己名下的房产是拥有了不动产。不动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体现在租赁关系的收入上。

融资租赁关系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征是,出租人的收益,不仅包括出租物的收益,还包括了为承租人购买出租物的贷款利息的收益。因此,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需要比较多的资金,多为公司或企业名义实施,一般公民不开展融资租赁活动。

(四)用益物权收益关系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给他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形成的收益关系主要包括在一定范围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方式获取收益。其中,与公民财产性收入有关的用益物权的收益,是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出让地役权产生的收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主体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公民个人,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畴。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取得收益:一是土地承包人使用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二是土地承包人转让土地经营权取得的收益。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存在为前提。其中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土地使用人是需役地人;提供土地给他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供役地人。地役权的收益是指供役地人从需役地人那里取得的约定的收入。二、财产性收入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法学视角下的财产性收入,可以分为投资收益关系、借贷收益关系、租赁收益关系和用益物权收益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四种收益关系,可以通过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商法、民法、物权法的具体规定加以保护。

(一)宪法的原则性保护

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其中,以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就属于财产性收入,例如,非劳动的薪金、租金、储蓄、债券、股票、原材料、牲畜等方面的收入都属于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就属于是财产性收入。可见,我国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面相当广泛,包括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借贷收益和用益物权收益,都受宪法保护。由于宪法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是原则性保护,对财产性收入的具体保护是由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

(二)部门法的具体保护

与上述四种收益关系有关的部门法包括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因此,财产性收入的具体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商法、民法和物权法加以保护。

1、商法的保护。商法主要是对投资收益的保护,包括出资创办公司的投资收益、认购股票的投资收益、认购公司债券和认购基金产生的收益进行保护。其中分别适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1)公司法的保护。公司法主要是对设立公司的出资人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予以保护。例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75条规定,当股东投资收益不能得到及时兑现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回其股份。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该股东会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证券法的保护。证券法主要是通过规范证券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确保投资者依法取得财产性收入。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还具体规定了什么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对实施这些行为人设定了处罚条款。这些规定为股票和其他证券投资者提供了良好交易秩序,有利于投资者通过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获取财产性收入。同时,《证券法》认购公司债券收益的保护,体现在规定了发行公司债券主体必须具有支付利息能力,防止债券发行人利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侵犯公民合法的收入。例如,《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包括: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等条件。(3)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是通过保护基金持有者的权利实现对财产性收入的保护。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第l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等。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防止他们滥用权利侵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该法第15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此外,认购公司债券的法律保护,还可以适用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认购政府债券的法律保护,可以适用国库券管理办法等,对公民的财产性收入予以保护。例如,为保障债券持有人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率,企业债券管理办法要求在确定公司债券利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包括:①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现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是公司债券利率的下限。②国家关于债券利率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是企业债券利率的上限。③发行债券公司的承受能力。④发行公司的信用级别。社会知名度高,信用较好,则可相应降低利率,反之,则相应提高利率。⑤其他券种利率、债券市场行情、国家金融政策等。

2、民法的保护。民法主要是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对借贷与租赁收益关系产生的收益关系进行保护。例如,为了规范借贷关系,《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利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应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不允许复利。

租赁收入是公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租赁关系,《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在保护出租人权利方面,《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并且要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其他物。在融资租赁方面,《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届满时返还租赁物。同时,合同法还规定,租赁物必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等内容。

第7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优化区域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股权投资,才是解决区域经济发展资金短缺、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钥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的《财政监督报告》指出,受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影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加速发展,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或成为中国财政风险的潜在源头。此前,有消息称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控制地方平台贷款总量,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这普遍被认为是,随着平台贷款集中到期压力的加大,监管层再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敲响了警钟。国务院总理4月17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将“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信贷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作为下一阶段五项重点工作之一。由此可见,地方政府特别是处在最底层的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已经走到了末路。

长远来看,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已迫在眉睫。虽然债务问题的解决需要更为全面的财税体制改革,但也需要改变地方政府传统的投融资思路。目前,已经累积起来的10多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长期担当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责任,片面追求GDP的高速增长。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这种严重依赖投资拉动的畸形经济不可持续,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投资拉动仍将是地方经济增长的首要推动力量。而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已经显现,泡沫已经很大。因此,改变投融资方式、发展股权投资可能是解决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资金缺口的重要途径。

新上任的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3月24日召开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提到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要求,“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对微观事物的管理,完善和加强宏观管理,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去干预,真正让市场起作用”。股权投资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投资制度安排,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优化区域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股权投资,才是解决区域经济发展资金短缺、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钥匙。从中国股权投资发展的实际来看,深圳、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是中国股权投资发展最快的地区。

实际上,股权投资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被地方政府所认同,地方政府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已在神州大地遍地开花。但是,个别股权投资基金附加了回购条款甚至出现了固定收益条款,相当于变相贷款,必须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收益保底条款的最后兜底者都是政府,一旦这些股权投资基金不能够按时成功退出,风险就会落到政府手中。

第8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分析研究

一、股权投资差额与合并价差的关系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及其指南,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用公式表示: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二,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三,在会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增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会计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同时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

从性质上说,合并价差的范围要比股权投资差额大。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消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但从层面上说,股权投资差额的范围要比合并价差大,因为在不纳入合并的情况下的那些股权投资差额是不能称为合并价差。这就是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购前利润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中明确了股权购买的确认标准,即:(1)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2)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4)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显然,由此界定的股权购买日必定迟于收购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关文件还规定,收购企业对收购日前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不能并计自身利润。但是,对被收购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形成的老股东不再享有的损益(以下简称购前损益),收购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实务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收购企业从收购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收到这部分利润,作营业外收入;也有的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更多的同志认为应作股权投资差额。我们倾向第三种观点。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这里所谓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要求,就是实现股权收购之日。因此,购前损益也就应当作一种所有者权益,从而构成股权投资差额的一个部分。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收购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间又不产生报表,如何准确确定购前利润。从简计议,同时也便于实施,建议按就近原则以月初或月末确定收购日,从而便于确定购前利润。二是这部分利润形成收购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这里的10年,收购当年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抑或是从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但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当然,如果收购之后不到10年又将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去,则应按实际持有期限摊销。

三、审计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制度基准

上市公司欲对某企业进行收购,按照现行证券法规的规定,需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就引申出两个问题:

一是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被收购企业如果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该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要按照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我们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与委托审计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被收购企业审计中应按照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其财务状况和净资产,以便于收购企业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

二是调账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被购买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应按被购买企业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入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四、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公司用自创的账面未记录的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除了一般要经过资产评估、合资几方同意确认外,其作价比例还要符合企业登记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此,根据会计学的一般原理,以经过资产评估、合资几方同意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

在实务工作中,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即用账面已有无形资产使用权去投资,如上市公司将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另一公司使用。实际上,这可以理解为专有技术等使用范围的扩大,是原公司专有技术价值的降低,对此,按照稳健原则,会计处理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无形资产,即冲减原账面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之后,按冲减后的无形资产--专有技术账面价值摊销。假如投资价值大于摊余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差额则列入资本公积。

五、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0]2号文件《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2000]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各地采取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即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1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这就是说,上市公司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允许执行到2001年底为止。

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另一问题,就是退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前述文件精神,似应计入退补当年的所得税科目较为妥当。

六、住房周转金的处理

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文《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2000年度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这一规定要求从2000年9月起执行。

2001年1月7日,财政部又印发了财会[2001]5号文《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要求企业从2001年开始,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上市公司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财政部前后两个文件对企业住房周转金结转净资产的执行时间要求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在2000年度决算中如已按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文的要求作了相应调整的,则从其处理,也无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说明;上市公司在2000年度决算中尚未按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的要求处理,则可以改按财政部财会[2001]5号文规定执行,即在2000年度报表中住房周转金暂不结转,而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期后事项予以说明。

七、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务工作中,有人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定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因不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能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另外,还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后方能确认收入实现。对此,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产权过户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否则,有推迟确认收入之虞。为了正确、真实界定房地产企业收入实现,我们认为,房地产收入实现标准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软件企业收入的实现确认

由于软件不具有实物形态,不可触摸,不为人眼所识别,其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要比一般制造业、商业等行业困难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收入实现确认标准的规定精神,我们认为,软件销售实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具体条件:(1)该项软件已转让给购买方,并由购买方出具该项软件的验收凭证;(2)销售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安装、测试)已经执行,注册会计师采取函证方式获得购买方的销售实现的认可;(3)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4)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与此相关的是软件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实务中有二种方法:一是作为当期费用支出;二是转作长期待摊费用,待软件开发成功并实现销售分期摊入。在后者处理中,如若该项软件开发失败则一次计入损失。鉴于软件开发的技术密度和商业风险,按照稳健的会计原则,我们认为,软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计入当期费用为妥。

九、允许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项目问题

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股本是公司增加资本的主要途径之一。虽然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是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动,但由于其涉及公司实收股本的增加,所以必须具备增加实收股本的条件,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对于资本公积,虽然它和实收股本同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是资本公积有多种特定来源,有些资本公积项目可用于转增实收股本,而另一些资本公积项目不能用于转增实收股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以下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准备类),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的,如接受捐赠资产准备、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股权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等。这些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因此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记入资本公积总账所属的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外币资本折合差额、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差额和住房公积金转入等明细账的资本公积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的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其中其他资本公积转入项目,是指企业从前述各资本公积准备明细科目转入的已实现的各项准备的金额。

对于国家扶持基金,它不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所列的范围之内,但却是实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的,可否转增股本?从理论上说,将国家扶持基金转增股本合情合理,但从现行政策看,并无明确的规定。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据此,对集体企业的国家扶持基金,可分为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和其他减免税部分来分别作出处理,前者不可转增股本,后者可以转增股本。而对于其他企业,我们认为,国家扶持基金虽然是已实现的资本公积,但税务部门减免税时,坚持企业将此列入资本公积下的国家扶持基金,在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其可否转增股本之前,将其作为一项特殊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看待,暂时不转增股本较妥。如要办理转增,也应取得主管财政税务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批件。

十、资产减值准备的有关问题

按照现行证券、会计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在中期或年度报告中均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此,企业自身要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公司经理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董事会应就公司经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评价。

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经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形成的过程及原则;(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如已提准备的资产在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披露的特殊规定

第9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 行为财务学 股利 分配政策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行为财务学理论正式兴起是在二十世纪80年代。随着金融市场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不能用标准财务理论解释的异常现象,行为财务理论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的重视。行为财务学理论是在对现代财务理论,尤其是在对有效市场假设(EMH)和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挑战和质疑背景下形成的,具体包括自我控制理论、前景理论、后悔厌恶理论、心理账户以及习惯行为理论、股利迎合理论。行为财务理论已经开始成为财务研究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领域,它对于原有理性框架中的现代财务理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从人的角度来解释市场行为,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因素的作用,为人们理解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一、基于行为财务学的股利分配政策回归方程模型

(一)股利政策回归方程。

股利政策回归方程的因变量是股利支付率,自变量根据成本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平滑理论和股利迎合理论来设定。成本理论认为,现金股利有助于减少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带来的成本。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越低,也即参与决策的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则成本越小,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矛盾和减少股利支出。本方程中选用持股集中度来反映所有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分离程度。持股集中度越髙,则两权分离程度越低,股利发放水平也就越低。

股利迎合理论是从投资者的现金股利需求的角度来解释这一因素对股利分配的影响。在Baker和Wargler的研究中,选用了上市公司的市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来衡量投资者现金股利需求。基于我国股权分置的特殊情况,本文对这一指标做出调整,采用上市公司流通股的市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来反映投资者现金股利需求。

股利政策回归方程如下:

rate= a1 cindex+ a 2finrisk+ a 3operisk+ a 4alr+ a 5irincome+ a 6lyrate+a 7eps+ a8demand

其中,各变量符号含义如下:

cindex为股权集中度、finrisk为财务风险、oprisk为经营风险、Iyrate为上年股利支付率、irincome为营业收入增长率、air为资产负债率、eps为每股收益、demand为投资者现金需求。

(二)实证检验结果。

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使用统计软件Eviews (5.0版),利用广义矩方法进行参数估计,经整理结果见表1。

表1可知,在股利政策回归方程中,除了投资者现金需求(demand) 以外,其余变量如股权集中度(cindex)、财务风险(finrisk)、经营风险(operisk)、资产负债率(ak)、营业收入增长率(irincome)、上年股利支付率(Iyrate)、和每股收益(eps)都具有统计意义,整个方程的可决系数R2为0.3429,拟合优度一般。

(三)股利政策回归方程中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变量分析。

上年股利支付率(Iyrate)与当年的股利支付率(Iyrate)之间的正向变动关系,对林特纳认为公司经理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愿意向下调整股利支付率的观点及其提出的“平滑模型”,是充分的肯定和支持。

每股收益(eps)与当年股利支付率(Iyrate)之间呈现的正向变动关系,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肯定了平滑理论。从行为财务学的前景理论解释,可以认为这一现象是由于公司管理者的有限理性而选择了根据赢利的高低来决定股利的多少。

股权集中度(Cindex)与股利支付率(Iyrate)成反方向变动,这可以用成本理论来解释。根据股利成本理论,股利支付通过迫使企业不断地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来降低成本,因此企业的股权成本越高,现金股利支付率应越高,相反,如果企业的股权成本越低,现金股利支付率也越低。

财务风险(finrisk)和经营风险(operisk)与股利支付率(Iyrate)成反方向变动。风险与收益在一般情况下存在同向变动的关系。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越高,则带来更丰厚回报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不言而喻,股利支付率也会随之而发生正向变动。

资产负债率(alr)与股利支付率(Iyrate)之间呈现反向变动关系。资产负债率主要着重从静态的角度去度量公司的债务本金,财务风险则主要着重从动态的角度去度量公司的债务利息。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公司的债务成本越大,偿债的压力也越大。

营业收入增长率(irincome)与股利支付率(Iyrate)呈现反向变动关系。较高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说明公司处于成长期,而较低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说明公司处于成熟期。

三、股利分配政策中的非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