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

第1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粮食 收储企业 保管费用补贴

为了保障种粮农户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我国先后开展了最低价水稻与小麦、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等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与地方粮食企业等共同承担了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国家财政给予的保管费用补贴,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个层面,分别分析保管费用补贴的纳税问题,并对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税问题、收购环节的印花税问题、保管环节涉及的储粮设施房产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政策性粮食收储行业相关税制。

一、保管费用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问题

(一)保管费用补贴的相关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有关标准,中央财政按不同区域分别给予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每年86―11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3号),保管费用补贴用于保管库存粮食所需各项合理费用开支,包括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及损耗。

(二)保管费用补贴免税的三个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应属于财政性资金,在符合三个条件情况下,即:能提供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国家拨款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该资金及支出,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在办理免税备案中,往往向税务机关提供财建[2011]996号、当地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企业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的文件及《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8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农发行字[2001]128号)等文件,以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前两个条件。

对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第三个条件“单独核算财政性资金支出”,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来说,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经营可分为收购、烘干、保管、出库四个环节。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收储企业既要单独核算政策性粮食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收购费用,又要按业务板块分别核算保管、轮换等发生的费用。实际操作中,收储企业往往难以严格区分收购与保管环节费用。(1)以收储企业职工工资为例,在收购季节,职工既有收粮任务,又有保粮工作(粮食入库后,就开始保管作业),收储企业很难拆分出哪些职工的工资是从财政性资金(即保管费用补贴)开支,哪些由收购费用贷款资金(即收购费用补贴)解决。(2)又比如,收储企业新建储粮仓配套的粮温检测电子系统,既是收购建仓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日后保管环节经常使用的设备。购买粮温检测电子系统的资金,究竟用的是收储企业申请的收购费用贷款,还是国家给予的保管费用补贴款?由于收购作业与保管作业密不可分,实务中,各种来源的资金混在一起,形成一个资金池,收储企业很难严格区分出哪笔钱用的是保管费用补贴资金。

由于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保管费用补贴使用规范与会计核算要求,造成收储企业财务人员无所适从,只能按各自理解处理,容易造成收购环节费用与保管环节费用的核算互串,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保管费用补贴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保管费用补贴属不征税收入,该补贴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亦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似乎意味着,保管环节形成的利润(即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减去保管费用支出),为免税利润。但是,财税[2011]70号文紧接着补充规定,若财政性资金在未来5年内未能支出的,剩余金额应计入第6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换句话说,对收储企业来说,财政性资金结余即保管环节利润终究避免不了交税的结局。财税[2011]70号文只是给予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五年内保管环节利润推迟纳税的机会,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

(四)建议。由于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为了规范保管费用补贴的涉税处理,建议国家粮食局会同国税总局等部门,进一步明确保管费用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要求、配套的会计核算规范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税务稽核办法。

二、保管费用补贴的增值税问题

保管费用补贴是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适用《国家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即“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条款,收储企业的保管费用补贴可以不征增值税。本文在下文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三、保管费用补贴的营业税问题

(一)“营改增”实施之前。在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取得的保管费用补贴,一直按免征营业税处理,部分税务机关也认同这种做法。笔者认为这是对税务政策的误解。为了研究保管费用补贴的是否免营业税的问题,有必要系统梳理相关税务文件的来龙去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储备商品的税收政策问题,在不同时期先后出台了六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件于2011年2月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对中储粮总公司等三家单位取得的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该文件有效期为2006年至2008年。

在财税[2006]105号文到期后,国家马上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文件有效期2009年至2010年。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51号文延续了财税[2006]105号文内容,只是在免征营业税方面多了个“暂”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延续了财税[2009]151号文有关国家储备商品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但删除了财税[2009]151号文“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条款。该文件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是对财税[2011]94号文的延续,再也没有出现前序文件的“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或暂免征营业税”字眼。两文件有效期分别为2013年至2015年,2016年至2018年。

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六个文件的演变过程看,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分别经历了免征营业税、暂免征营业税、取消营业税免税优惠的三个发展阶段。早在2011年,国家就废止了财税字[1996]68号文这一最早的、文件有效期最长(达15年)的“保管费用补贴免征营业税”文件,并在同年出台的财税[2011]94号文中,同步取消了前序文件延续多年的“保管费用补贴免征营业税”政策。

据笔者了解,自2011年以后,部分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未就保管费用补贴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也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征缴,造成保管费用补贴免营业税的误解与征管漏洞。之所以造成这种误解,除了部分企业与税务人员未能掌握国家税务政策的这一“细微”变化外,还有两个原因:(1)由于保管费用补贴来自于财政,收储企业无须就该笔收入开具发票,容易形成免税的错觉。(2)部分地方认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困难,征收补贴收入营业税,将会导致企业再次出现全面亏损。政府应当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补贴收入免税优惠政策,或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营改增”实施之后。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这种误解,容易进一步演变为“保管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政策性粮食的保管业务,应属“物流辅助服务之仓储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就是说,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补贴收入,“营改增”之后应改为征收增值税。

对于保管费用补贴是否应交流转税,以及如果交税是应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问题,由于缺少专门的、清晰的税务文件界定,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也不一致,导致了部分收储企业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既不交营业税,也不纳增值税的情况,亟待规范。

(三)“营改增”之后的不同税法文件冲突。如上分析,在“营改增”之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应交纳增值税。但根据上文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似乎可不征增值税。这就出现了不同税法文件的冲突矛盾。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冲突矛盾,就要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3年1月的该公告解读,该公告主要针对中央财政给予新能源及高效节能产品销售的补贴问题,而非“营改增”之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补贴收入免税问题。

(四)建议。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明确或澄清保管费用补贴收入的增值税问题,并明确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是否继续适用于“营改增”之后保管费用补贴收入的增值税免税问题,以免因税法文件相互冲突而造成税源流失,同时也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四、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问题

(一)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据笔者了解,在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理解不同,只接受纯国有企业的备案,而拒绝受理国有控股企业的备案申请。

笔者认为个别税务机关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仅限定于纯国有企业的从严理解,与国家提倡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对于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企业来说,拒绝受理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申请,违反国家政策,有行政不作为之嫌,应予以规范。

(二)未办理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的利弊分析。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对于不愿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或当地税务机关拒绝受理备案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来说,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分析其中利弊。

1.利的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收储企业未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其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可以抵扣。如果收储企业兼营贸易粮业务,则政策粮业务积累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贸易粮业务的销项税。

2.弊的方面:以后政策性粮食溢价销售出库时,收储企业将面临溢价部分缴纳增值税问题。

(三)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对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政策性粮食销售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政策性粮食销售过程中,谁应该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对于作为农发行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如中粮、中纺、中航工业所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通过国家粮食销售中心平台销售粮食的,按国家核定的粮食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储粮直属企业按客户实际成交价格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作为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账面不体现粮食销售价差损益,平进平出,而实际的粮食价差损益在中储粮直属企业账面体现。

实践中,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执行上述的税总函[2015]448号文件,仍建议作为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直接向竞拍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理由是,这些独立承贷主体是“分贷分还”企业,“是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贷款主体,也是核算主体,而中储粮直属企业并未对分贷分还企业收购的政策性粮食进行核算,上述规定(指税总函[2015]448号文)与实际业务不完全适应。”

对此,笔者认为,无论哪方向竞拍购粮方开票,都不会实际承担粮食销售价差损益。根据财建[2013]203号文,“政策性粮食销售价差收入扣除交易手续费和税费后,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在各方均不承担销售价差损益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开票环节,尊重“储备粮食已在分贷分企业入账核算”的事实,建议由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直接向竞拍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印花税问题

(一)收购结算凭证是否属应税凭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规范流程,收储企业完成扦样化验、称重卸车等流程后,打印《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或《检质检斤证》),办理结算付款,最后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操作中,收储企业并未与农民签订正式的收购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具有合同效力的尉荨⑷啡鲜榧捌渌各种名称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是否属于应税凭证?这要分析其具体内容。《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包含了售粮农民的名字、地址、所售粮食各项品质指标、结算数量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收购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虽然《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没有显示收购单价、收购总价等金额信息,但按照国家公示的挂牌收购价格,农民很容易就可以计算出具体结算金额。另外,国家规定收储企业要根据《粮食收购结算凭证》等凭证,当场、足额向农民直接兑付粮款。

综上分析,《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是具备购销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

(二)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印花税税法冲突。既然《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属印花税应税凭证,收储企业是否要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目前,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相关的印花税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条:

1.《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一主三辅”企业(中储粮、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向农民收购粮食而书立的购销合同(即《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但按财税[2016]28号文,国税总局只对该文件公示免税企业名单内的中储粮、中粮所属粮库给予印花税免税优惠。这就造成免税企业名单之外的中纺、中航工业所属粮库不能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政策,导致了两个税收文件对同一涉税事项的不同处理冲突。

如何解决前后两个印花税文件的冲突?笔者认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在国务院立法授权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制订的实施细则,属于规章范畴。而财税[2016]28号文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两者在制订主体、效力层级上有明显不同。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冲突解决原则,未入围财税[2016]28号文免税企业名单上的中纺、中航工业所属粮库应按上位法(即《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动享有政策性粮食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免税资格。

六、粮食收储企业储粮设施的房产税问题

目前,我国粮库常见的储粮设施包括:囤(如席囤、钢管囤)、罩棚、仓(如砖混结构的平房仓、钢结构的钢板仓)等。钢板仓由于储量大、结构简单、建造快、成本较低等特点,近些年成为新兴的主要储粮设施。

(一)储粮设施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指出,“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粮食收储企业的上述储粮设施中,储粮囤为圆形结构,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墙面,不符合房产税有关房屋定义;储粮罩棚由于四周未建墙面而没有封闭,且参照“加油站罩棚不属房产”的税务文件,也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对于砖混结构的平房仓、钢结构的钢板仓是否属于房产,现有的房产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2011年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储粮仓属于“构筑物”,而非“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件,“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储粮仓这类构筑物,不论是砖混结构还是钢结构,均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1)《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的,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而非房产税的征税依据。(2)储粮仓完全符合房产税有关“房屋”定义,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砖结构的墙或钢结构的挡粮板)、能够遮风避雨(这是储粮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供人们在其中储藏物资。(3)实务中,只要储粮仓的土地手续齐全,是完全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能取得房产证的储粮仓,很难排除在房产税课税范围之外。

(二)建议。由于《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订,而储粮钢板仓是近些年新出现的储粮设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砖混建筑储粮仓,建议国税总局尽快明确收储企业的储粮仓是否儆诜坎税课税范围的“房产”。

七、结论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是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存储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其行业特有的纳税问题应引起重视。(1)保管费用补贴在满足单独核算资金支出等条件后,可按免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具体的保管费用补贴使用规范与配套的会计核算要求。(2)保管费用补贴经历了免征营业税、暂免征营业税、取消营业税免税优惠、改征增值税的四个发展阶段,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应规范该部分补贴收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3)在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中,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也应具备免税资格。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对是否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做利弊分析或税务筹划。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后,为减少开票环节,应允许作为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直接开票给竞拍购粮方。(4)在政策性粮食的收购环节,《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属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印花税应税凭证。对于财税[2016]28号印花税免税企业名单以外的收储企业,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自动取得粮食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免税资格。(5)用于存储政策性粮食的砖混结构的平房仓、钢结构的钢板仓,原则上符合房产税有关“房产”定义,是否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待税务部门明确。

参考文献:

第2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一、采取各项措施,确保“两税”收入任务及时足额完成

“两税”征收是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基层财政管理局根据征收任务较重的实际,狠抓内部管理,积极拓展税源,想方设法摸清税源底子,加大征收力度,全年完成“两税”收入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万元,增长%,具体做法是:

(一)、摸清税源底子,确保应收尽收。

一是继续加强清理非法占地,重点摸清乡镇(街道)的非法占地情况,准确掌握非法占地的发展动态;二是多部门联合治税,定期与房管部门、土地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碰头,了解土地的出让和转让情况,对我市土地的转让和出让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密切关注市里的大项目建设和楼宇建设。积极与市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大项目的分布情况,掌握大项目开发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进展情况和占地面积等情况;通过以上三种形式,建立了项目税源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税源监控机制。

基层财政管理局要求开发商报送楼房销售情况和税收实现情况,并同时从房管部门、土地部门、税务部门取得相关数据。这样既保证了契税的及时入库,也同时监督了其他税收的入库。每月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给局领导,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我们对今年的税收形式进行了全面分析。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乡镇财政所进行了分工,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头,实行分片包干,加强征管,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制定了一系列奖惩措施,提高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用足用活政策。

积极学习新政策、新文件。特别是针对“两税”、房地产税收的新政策、新文件认真学习,细心领会,在学中干,干中学,做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在工作中加以运用,为领导做好参谋,为企业搞好服务。做到该收的税一分不少,不该收的税一分不收。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进一步明确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减免政策、减免手续和审批权限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征收政策。定期检查核对房管和土地部门的计税基础资料,杜绝了关系税、人情税。对已知税源全部登记造册,建立税源档案。

二、积极做好农村村干部、村官工资的发放工作

财政为农村村干部、村官统一发放工资,能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更好的为村民服务。因此,这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我们非常重视,拿出专人负责,并且积极与市委组织部、局内部有关科室密切协作,严格按照工资发放操作流程,采取一切稳妥措施,确保工资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村干部和村官手中。

三、做好高层楼宇契税补贴工作

为鼓励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对购买高层楼宇的购房户给予契税补贴。

根据《意见》规定,我们与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市高层楼宇契税补贴操作流程的实施方案》,对补贴的范围、时间、提报材料、发放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契税补贴的顺利发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截止到2011年12月,共发放补贴万元。

四、积极做好2009年决算工作

乡镇财政决算作为乡镇财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了解掌握乡镇财政收支规模、结构、保障水平、债务规模等基本情况的基础,做好乡镇财政决算工作,对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层财政管理局根据中央、省、财政部门要求,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在预算科和国库科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2009年度乡镇财政决算工作。

五、落实上级惠民补贴政策,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惠民政策的落实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对此,我们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各项惠民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严格把握上级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规范了我市各项惠民补贴的工作流程;二是加大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协调调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全部通过“齐鲁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确保了每户农民及时足额领到各项补贴,使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今年,共发放各项惠民补贴资金万元,其中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9178万元,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万元,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万元,家电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万元。

六、加强乡镇干部业务培训

针对当前乡镇财政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加快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我们举办了两期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班,走在了各县市区的前列。为办好这期培训班,我们邀请了工商职业学院专家教授来授课,使我们的乡镇财政干部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业务理论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从而更好地胜任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建立起长期的培训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好对乡镇财政干部的培训。

2012年工作打算

2012年是加强基层财政管理工作重要的一年,也是充满机遇的

一年,谢旭人部长在2011年夏季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就是“双基”建设,强调“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重点在基础,关键在基层”,“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监督作用,合理界定和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建立改善乡镇财政管理指导机制,加强对乡镇财政干部政策培训,逐步改善乡镇用房、交通、设备等基本办公条件,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财政部、省财政厅、财政局对基层财政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是我局全面开展工作的强大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工作重点,根据我市基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明年工作思路如下:

一、积极认真地编制汇总乡镇预决算工作

编制乡镇财政预算,是乡镇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局党组的安排,从2012年由我们基层财政管理局编制、汇总乡镇财政预算,这项工作内容涉及广泛,政策性强,步骤、方法复杂。面对乡镇预算这一项从未涉及的新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虚心向相关科室学习,及时掌握编制乡镇预算的方法、内容、步骤以及方针、政策,科学完整地编制好乡镇财政预算。

乡镇财政决算是乡镇财政预算的总结,是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乡镇年度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年度终了时,我们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克服人员少、内容多、要求高的特点,积极协调相关科室和乡镇(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确保乡镇财政决算工作正确、完整、及时。

二、强农惠农资金补贴

2011年8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把库区移民补贴、粮食补贴、汽车摩托车家电下乡补贴、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良种补贴等职能划转到基层财政管理局,这些工作牵扯到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兑付率要求100%,政策性非常强,我们科室人员又少,困难非常大,但是我们没有畏难发愁,而是积极向相关科室请教,认真学习文件,有章有序地完成好各项工作。2012年又增加了电动自行车补贴,增加了新的销售网点,进一步加大了工作量。小麦补贴一年补助一次,发放近1个亿的补贴资金,补贴面积达100多万亩,时间紧,任务重,每户农民上报的小麦种植面积都要求进行丈量,如实填报,实行两级公示,公示没异议,再层层汇总上报,要圆满完成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成立领导小组,二是组织召开动员培训大会,严明纪律,三是事后要进行监督检查,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库区移民补助在2006年核定人数为30161人,原则上只减不增,扶持20年,把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打到农民“一卡通”帐户,但由于微机操作的局限性,有时错一个空格都无法打上,一个人有时都要试十几遍,相当麻烦。虽然工作如此繁琐,我们还是克服种种困难,加班加点,确保各项惠民资金顺利发放,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三、加强基层财政管理工作

1、积极争取上级惠民服务大厅专项资金。根据2011年底省厅

出台的关于建设乡镇财政惠民服务厅实施意见,计划在我市建设示范型惠民服务大厅30个,分别奖励15-20万元,这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我们一定要抓住这次机遇,积极组织乡镇(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搞好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多争取上级资金,改进基层财政的工作环境,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2、深入开展乡镇(街道)财政人员培训,加强乡镇财政干部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乡镇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3、加强乡镇(街道)财政制度建设。2008年我市进行了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各乡镇(街道)撤销财政所、经管站、统计站,组建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对应的市级财政局、经管局和统计局三个主管业务部门的诸多科室,业务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乡镇财政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我们将以乡镇财政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标准、管理制度等为基础,结合新的工作职能整理、改进以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制定一套统一的更为规范、科学、精细化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制度,促进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再上新水平。

4、积极做好乡镇(街道)人员工资的发放工作。继续认真干好应由乡镇(街道)负担的在编人员工资、村(居)干部补贴、根据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文件规定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工资、根据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文件规定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工资以及其他应由乡镇(街道)负担由市统一发放的人员工资工作。

第3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税补贴;R&D;影响

R&D(研究与开发)投入代表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当前的经济效益以及长远的发展都至关重要,所以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开展一些R&D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因为R&D活动能够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同时又可以保持企业的生命力。自《2000年全国R&D资料清查资料》公布以来,国内外关于中国区域研究与开发现状的研究逐渐增多,政府也越来越重视企业R&D的投入,不断出台有关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的研发活动。然而,R&D活动的投资成本高、投资风险大,不可避免的出现企业进行R&D活动的积极性明显不高,同时也大大消弱了企业进行原始创新的动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研发动力。仅靠市场的力量是无法有效的激励企业进行R&D活动的,因此,政府部门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财税补贴政策的影响是较为明显和有效的。财税补贴是一种直接补贴形式,指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根据政治经济的形势,对特定的地区、产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居民提供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和津贴。而且财税补贴政策进一步激励了企业进行R&D活动,大大加强了企业进行R&D活动的信心和创新的动机。

一、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关于财税补贴对企业R&D的影响的问题,国内外学者都对此进行了大量相关的研究。首先在税收政策方面很多人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R&D活动的影响,布朗温·霍尔(Bronwyn Hall)(2000)提出了三种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瓦达(Warda,1996)设计出了B指数作为研究税收政策对R&D活动的影响。在研究税收政策对企业R&D活动的影响,很多学者得到了一致的结果。而20世纪90年代末学术界又对财税补贴激励企业R&D活动进行了研究。早期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政府资助对刺激企业增加自身R&D经费的促进作用上,即政府R&D补贴对企业R&D活动的杠杆作用。卡普龙(Capron,1997)的研究表明,在西方七国集团中,政府长期资助的领域内(如个人计算机、通信技术等)对企业的研发有着明显的刺激作用。同时斯潘斯(Spence,1984)认为,财政补贴能够促进企业从事更多的R&D活动。近年来国内学者如洪琳琳、戴晨等人也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在不同层次上提出了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关于财税补贴对R&D活动的影响程度,诸多学者采用了不同层面和不同来源样本进行了分析,得到的结论也差不多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都说明了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具有激励作用。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影响的实证分析。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数考虑的都是其他政策与财政补贴对企业R&D活动影响的对比分析,而本文专门考虑了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的影响。很多研究表明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具有激励作用,同时降低了企业研发投资的成本,所以本文假设: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呈现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的数据以财税补贴对数为自变量分析财政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关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并对数据进行了筛选,剔除了以下样本:(1)小型企业;(2)业绩过差的中型企业;(3)数据不全的公司。数据分析采用EXCEL和statall统计软件。

(二)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根据假设,建立模型,检验财政补贴对企业R&D活动的影响。

模型:RD=a0+a1SUBSIDY+a2LNSIZE+a3 ROA+a4CHARACTER

三、实证检验

回归分析:

我们以财税补贴对数为自变量,分析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投入的影响,回归结果如下:

检验结果表明:第一,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之间表现为正相关关系。这个结论用企业R&D活动投入与财税补贴对数通过多元线性模型回归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每万元销售收入的财税补贴强度增加时,企业每万元销售收入的R&D投入也呈现上升的状态。第二,企业R&D活动投入与公司规模呈现显著负相关。企业成长是一个过程,企业规模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在初创期,企业规模小,盈利能力不稳,抗风险能力不足;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生产能力逐渐变稳,创新的能力也逐渐增强。企业在规模扩大的过程中,急于过大企业现有的规模,缺乏了R&D投入的动力,所以在企业R&D的投入上也会做相应的减少,来支持企业规模的扩大。第三,企业R&D活动投入与企业性质呈现不显著正相关。这个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企业发展的重点也是不相同的,例如一些科研企业,他们的重点本来就是研究与开发,所以在R&D的投入上会倾注大量的资金;但对于一些加工企业,他们的重点是加工产品,那么资金的分配自然很明了,R&D投入比重自然会比较小。第四,企业R&D活动投入与盈利能力呈现显著正相关。在公司盈利能力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比较高,而且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去创新,去开发新的资源,这也促使企业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R&D活动。

四、小结

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财税补贴与企业R&D活动投入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分析结果表明财税补贴政策给企业R&D提供了资助,直接降低了企业R&D的投资成本,对R&D活动有着激励的作用;同时,财税补贴对企业资金的筹集具有积极的影响。政府给予企业的财税补贴是企业筹集R&D经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近年来十分重视对科技活动尤其是R&D活动进行财政资金支持,每年都要拨付大量的科技拨款项以直接投资或者扶持企业进行R&D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激励了企业对进行R&D投资的积极性。通过本文财税补贴对企业R&D活动影响的研究,我们应该大力提倡和发展财税补贴,来激励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激励企业R&D活动的开展,促进我国科技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戴晨,刘怡.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对企业R&D影响的比较分析[J].经济科学,2008(3).

[2]聂颖,杨志安.企业研发投资财税激励检验的实证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1(8).

第4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每年以1 500亿元~2 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一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的《农业补贴法》,算是对《农业法》的补充与细化。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

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三)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T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四)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WTO规则下,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发展农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当前,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

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2.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一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实行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通过财政改革来促进机构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结合农业土地资源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五)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

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

目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协调政策间的关系

第一,就财政贴息政策而言,其内容可以归入到补贴政策中因为,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代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利息,是财政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间接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从财政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财政农业补贴是通过直接的财政投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而财政贴息更侧重发挥金融信贷资金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本质上还是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两者都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第二,农业投入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是并列的关系,两者可统一内涵于农业投资政策中,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内容也是相通的但是,两者的作用目标和原理又有些区别农业投入政策侧重于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而农业补贴政策更侧重于直接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在当前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投入和补贴都应尽快向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支持”转移,并有效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农业投资政策与农村税收政策两者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农民都是一种“取”与“予”的关系,两者必须协调好,否则就会事半功倍比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税费负担也居高不下,结果国家财政支出不少,农民的收益却不见提高,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矛盾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取”和“予”的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要保护农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就必须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国亦应如此。

第四,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而言的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和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等业务,又可以切断农民致贫和返贫的根源,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扶贫成果从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贫开发新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因此,这两个政策间应相互搭配,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农业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包括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增加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通过优惠财税政策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到贫困地区开发等措施。

第5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政支农;税收;农村社会保障

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支农政策的存在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重要性,这已被大家所共识。但是,现行的支农政策以及实施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现象,没有形成一个全面化、长期化的支农政策体系。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迫在眉睫。但是,这一体系的构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并积极创建新的政策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整合这些政策,区分其主次和先后顺序,统筹安排这些政策,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最终实现政策框架的整体目标。

一、财政支农政策的完善

(一)稳定农业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1.要确保国家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每年以1500亿元~2000亿元的幅度递增,据初步预测,这一增长势头在“十一五”期间仍会保持下去。建议国家财政每年新增财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额用于农业,这是强化农业投入的一条重要渠道。

2.财政投入要依法进行

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必须建立在用法律、法规进行制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依法投资,真正落实。同时,各级对农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资金匹配额都应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以分清责任,强化对农业的投入。

3.要积极利用政策作用,引导集体、农民和其他有关渠道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如投资大的项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级负担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对收益高、收效快的项目,采取利用社会资金按股投资、按股分红的办法;对资金回收期长、见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项目,采取谁投资谁受益以及拍卖的办法等。

(二)改革农业补贴政策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可先考虑制定农业基本建设补贴条例、农业科学研究与科技推广补贴规定、农业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补贴条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规范

的《农业补贴法》,算是对《农业法》的补充与细化。

2.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要改变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绝对额逐年减少、相对数明显下降的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在补贴方式上,首先改暗补为明补,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补贴国家需要支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其次要改补“硬件”为补“软硬件”并重。即由过去补农药、化肥、农膜等物资为主转向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补贴。

3.突出补贴重点

重点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种植结构和农产品出口的补贴。同时,还应注意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补贴,鼓励粮食出口,以减少粮食积压和过剩。

(三)利用好财政贴息政策

财政贴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补贴方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种形式,它既能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又能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优势,它是在市场基础上维持有效率的农业需要。目前,我国的财政贴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贴息。但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全部政策性贷款的需要,故还有必要对一部分商业银行的农业贷款进行贴息。财政通过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到农业上,以解决当前农业投资整体资金不够的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按照WTO规则,财政贴息是属于应予减让的政策,这一数额不宜过大。

(四)整合农业税收政策

WTO规则下,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税收杠杆发展农业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当前,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推进农业税费改革,建立新的农业税制

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进到全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称得上是农村地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不过到目前为止,这次改革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来农业税制的内在缺陷,也没触及城乡分治的问题。今后,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从长期来看新的农业税制应体现轻税、发展和城乡统一的原则。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彻底取消农业“两税”,给予农民休养生息的机会;中期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土地资源税和农产品增值税;从长期看,要逐步有选择地对农业征收收益所得税。

2.做好新农业税制试点的配套改革

一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实行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通过财政改革来促进机构改革。二是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结合农业土地资源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五)加强财政扶贫开发的力度

1.突出资金投入的四个重点

第一,以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为目标,加强对贫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第二,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移民开发力度。第三,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壮大。第四,支持贫困人口教育和医疗卫生。

2.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区域经济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关系。就扶贫开发而言,解决当前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应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开发式扶贫与救助式扶贫关系。当前,扶贫开发要根据贫困的成因、特点,以开发式扶贫为主。随着扶贫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贫困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考虑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或者通过直接补助资金给予救助。第三,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当前,财政扶贫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从长远看,解决贫困问题的根本是要发展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要把扶贫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第四,政府扶贫与社会扶贫的关系。关键是协调好政府扶贫的计划性和社会扶贫的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证

目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一是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伤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规建设。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体系外,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2.加强政府投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项目,如社会救助、养老、医疗等项目。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一方面体现政府对农村居民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的公平。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投入农村社会保障,构筑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无关系的,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这些政策之间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层次之分。构建新的支农政策框架要求我们整合这些政策,协调其关系,对其作连续动态安排,发挥其整体功能。

(一)协调政策间的关系

第一,就财政贴息政策而言,其内容可以归入到补贴政策中。因为,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代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利息,是财政对企业生产成本的补偿。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间接的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从财政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财政农业补贴是通过直接的财政投资,吸引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而财政贴息更侧重发挥金融信贷资金的优势。因此,无论从本质上还是资金的作用机制来看,两者都是一种包含的关系。

第二,农业投入政策与农业补贴政策是并列的关系,两者可统一内涵于农业投资政策中,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内容也是相通的。但是,两者的作用目标和原理又有些区别。农业投入政策侧重于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而农业补贴政策更侧重于直接提高农民的收益水平。在当前我国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农业投入和补贴都应尽快向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支持”转移,并有效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农业投资政策与农村税收政策两者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农民都是一种“取”与“予”的关系,两者必须协调好,否则就会事半功倍。比如,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农业投入和农民收入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的税费负担也居高不下,结果国家财政支出不少,农民的收益却不见提高,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加剧了矛盾。因此,在解决三农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取”和“予”的关系。国外的经验表明,要保护农业,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就必须对农业实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国亦应如此。

第四,财政扶贫政策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针对农民增收和稳定农村经济而言的。这两个政策的实施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扶贫工作要求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和开办农村养老保险等业务,又可以切断农民致贫和返贫的根源,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扶贫成果。从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贫开发新机制也是完善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因此,这两个政策间应相互搭配,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农业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各项宏观经济政策要适当偏向于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包括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增加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通过优惠财税政策引导各种经济成分到贫困地区开发等措施。

(二)安排政策实施的次序

以上财政支农政策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处理好国家与农民取与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财政投资政策的作用,并使财政投资的重点向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倾斜。具体而言,财政支农的优先次序应是:农村扶贫救济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农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扶持资金。在需要体现社会公平的事务上,财政无偿投入;在体现经济效率方面(如产业建设),财政侧重是通过间接支持培育和创造环境,减少直接的投入。财政投入要在解决眼前困难的同时,尽可能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内在造血功能和形成自主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朝才,傅志华.三农问题: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苏明.中国农村发展与财政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杨周,张冬平.WTO框架下农业财政支出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侯石安.财政农业投入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孙茂万,李自俊,徐艳芳.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设想[J].财政与税务,2003(1).

[6]郭琳.公共财政模式下财政支农的理论依据与政策建议[J].四川财政,2002(6).

第6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人们对资源、能源的需求急剧加大。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沿海国家纷纷调整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我国也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发展海洋经济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海洋经济的发展必将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财税政策作为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意义。海洋经济的突出特点是资源依赖性强,环境约束程度高,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难度大、风险高。目前相关的财税政策尚不完善,且多是采用行政手段,缺乏利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整的政策。具体说来,已有的政策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海洋经济相关财税政策。以税收政策为例,现行税法中涉及海洋经济方面的相关规定散现于各类税收政策中,如农产品相关增值税税收政策,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营业税政策,海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等项目的规定设备、仪器等免征关税政策,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征税方案,渔业生产用地、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港口的码头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政策以及从事远洋捕捞以及渔业养殖业的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

(2)现有政策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范围不够全面。以海洋渔业发展为例,渔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风险即是疾病和自然灾害。目前,财政已投入一定资金用于良种培育、疾病防治和防灾减灾工作,对于疾病和自然灾害损失的相关保障工作则较为有限。尽管对这些损失不可能完全通过国家财政来消化,我们仍可以通过引入巨灾保险机制,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对风暴潮等发生频率低、损失重大的灾害进行再保险,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性,促进海洋渔业发展。鉴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仍有待完善,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所需的灾害损失数据亦有待整理完善,这一市场的建立必然需要借助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

(3)现有政策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方式不够完善,除行政手段外,还应采用多种市场调节手段。以战略性新兴海洋产业发展为例,就企业融资角度来看,需要多种政策支持手段。在产业发展初期,将会有大量的研发投入,从而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扶持;在由研发成果的技术转化的过程中,则需要国家开发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或个人注资,从而需要国家财政税收以及金融资本市场的相关扶持;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环节,主要是以风险投融资方式为主,从而需要金融资本市场的扶持;在产业化中后期以及生产经营规模化阶段,企业多以商业信贷、有价证券买卖以及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为主,此时同样需要金融资本市场的扶持。

(4)现有政策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效果不够显著。以深水网箱养殖的推广为例,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该项技术,以期提高海水养殖抗风浪能力,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大力发展。国家科技部也将深水抗风浪网箱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先后列入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科技部新产品计划等予以重点支持,先后投入经费上千万。然而,尽管国内深水网箱的技术已经达到国际进口网箱标准,同时价格降低了数倍,但目前国内有深水网箱的生产企业仍只有10多家,深水网箱养殖业有待进一步发展,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有待加强及优化。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政策效力,势必要对可行财税政策及其适用性进行研究。如林光纪(2006)[1]、郑奕等(2008)[2]、韩立民(2008)[3]研究了渔业生产及资源保护中的税费等相关制度,孙颖士(2008)[4]、徐小怡(2010)[5]、赵晓宏(2006)[6]讨论了渔业领域的财政补贴及政策性渔业保险问题,陈蓝荪(2006)[7]、苏昕(2006)[8]、闫杰等(2007)[9]讨论了渔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邝奕轩等(2011)[10]、王伟伟(2011)[11]则主要研究了渔业或海洋财政的国际经验。

尽管目前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至少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1)多为定性研究或对国外实践经验的分析,缺乏对于各种财税政策工具实施机制的分析。(2)多集中于渔业、滨海旅游业等产业,缺乏对于海洋经济主要产业的全面分析;同时没有区分政策的行业差异性。首先,政策工具是具有多样性及差异性的,在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的财政宏观调控体系时,必须要“因材施教”。其次,在不同性质的行业中,如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其产业发展基础、发展程度、发展特征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的政策方式、力度等肯定是不同的,相应地政策也应有一定的针对性。忽略了这些差异,而采取“一锅端”的政策,必然导致政策效力的下降。有鉴于此,本文从通过财税政策工具对海洋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及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海洋经济优化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机制,并尝试结合产业特征及政策工具作用机理给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1财税政策工具的特征分析

财税政策作为主要经济政策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可通过预算、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财税政策工具对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其主要作用是对市场失灵的调节,如提供公共物品或其他外部性较强的产品、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形等。财税政策对一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财政投资的分配,对民间投资进行结构引导,优化资源配置;二是通过收入的再分配,调节收入不平衡问题;三是,通过国家财政来汇集资金,建立健全预算、税收、国债等财政宏观调控体系,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财税政策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收入,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二是支出,主要体现在财政补贴(直接补贴或贴息贷款等)、财政投资以及政府采购等;三是财政预算;四是国债。此外,政策性的金融支持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政府专项扶持基金、信贷担保等。本文主要关注税收、补贴、财政投资以及金融支持这四种财税政策工具。

在实际作用过程中,税收、补贴、财政投资以及金融支持这四种财税政策工具在激励方式、激励对象、反应速度等特征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税收优惠作为目前来说应用最广的政策之一,具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一是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即,企业的投资活动完全是自主决策的;二是税收优惠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起到激励作用,覆盖面较广。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税收政策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然而,就税收对经济的作用效果而言,其反应速度相对较慢,同时存在着“强者愈强”的作用结果,因为税收优惠只有纳税企业起作用,未纳税的企业则无法享受,而未纳税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或新进入产业的企业,正是最需要优惠政策的群体。此外,税收优惠的执行成本相对较高,这些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纳税人的申报成本及其效率损失等。相反地,财政补贴尽管是通过政府来配置资源,政府而非企业对资助范围进行选择,覆盖面较窄,但财政补贴的反应速度较快,其执行成本也较低。更重要的,政府由于其信息方面的优势,对资助项目的选择往往更科学合理,更能体现政策导向,当然,一旦政府决策失误,其后果也是更为严重的。此外,财政补贴政策有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即没有获得补贴的企业会减少该项目的投资,从而导致产业的整体投资水平下降。然而,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面临同样的困境,其往往也不能惠及中小企业或新进企业。就这一点来看,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政策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p#分页标题#e#

首先,财政投资对中小企业和新进企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公共品的投资方面。一方面,政府可投资于外部性较强的项目,如研发投入等,这一正的外部性是惠及产业内所有企业的,当然就不排除中小企业和新进企业。另一方面,财政投资于产业初始所需设施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产业投资环境,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新进企业而言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的沉没成本,刺激企业进入。其次,就金融政策而言,一方面,政府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贷担保等,降低其投资成本,而投资决策依然是由企业自主选择,风险由企业承担,这避免了政府选择资助项目的主观性。同时,正如我们前文所述,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是不同的,而金融支持政策可以较好的实现灵活调整。需要注意的是,税收、财政补贴都属于事后激励,即主要对企业进入该产业进行生产后的行为给予优惠,而财政投资属于事前激励,即无论企业是否进入该产业,财政投资都在进行,金融支持则属于全过程激励。这就意味着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与税收、补贴政策的作用机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第2部分我们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覆盖面较广,且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特征;财政补贴支持对象为政府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政策作用反应快,但可能存在挤出效应;金融支持可以激励支持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且充分尊重了企业的市场选择行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起到主要的激励作用,应该是将来政策选择的重点。财政投资则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共品投资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也应予以重视。

2财税政策作用机理分析

除了政策工具特征的差异外,财税政策工具的作用机理也是不尽相同的。特别地,税收政策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在财税政策中占据重要地位,而财政补贴由于作用迅速而直接,且执行成本较低,也得到了广泛的采用。鉴于二者同属于事后激励机制,本文尝试统一的建立静态局部最优化模型,对这两种工具的作用机制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到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政策应是政府财税政策的主要着力方向之一,且二者均具有事前激励的作用,本文也将在统一框架下对这两种政策的作用机制进行简要分析。

2.1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基本的税收制度设计(如税种、税率、课税范围、计税依据等)以及税式支出手段(如税收豁免、税收抵免、优惠退税等)来设置差别税费,从而改变不同产业或经济行为的比较利益,引导资金、劳动、技术等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在基本税收制度设计中,税种设置以及课税范围都是从外延的角度设置差别税负,税率及计税依据则是从内涵角度设置差别税负。就税式支出手段而言,其主要是通过对特定行为给以背离基本税收制度规定的让渡来设置差别税负的,如税收豁免是通过直接减免应纳税额提供税收让渡的,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则是通过改变课税要素而间接提供税收让渡。

2.2财政补贴政策

从财政政策工具的性质来看,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支出中,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等投资性支出①(下文称之为财政投入)都属于供给调节型支出,政府采购则属于消费调节型支出。鉴于供给调节型支出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更具激励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更为持久,本文着重讨论这一政策的影响机制。

2.3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政策③

对于财政投资而言,基于政策性的要求,其投资目标主要是基础产业、公共基础设施、技术研发等有利于改善产业投资环境的项目,因而其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进入,由此达到支持产业发展的目标。对于金融支持而言,其主要目的与此一致,即提高产业内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企业进入。不同之处在于支持方式,金融支持并不直接投资于项目建设,而是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支持,如贴息贷款等。二者的作用机理类似:假设产业原来的资本需求曲线和资本供给曲线分别为DD1和SS,均衡点为A,均衡投资数量为K1。在政府进行财政投入或优惠贷款之后,企业投资相同额度时其成本会降低,从而引致投资回报率升高,资本需求曲线变为DD2,均衡点为B,均衡投资量为K2,产业内总投资增加。由此可见,当政府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某产业以后,受其直接的拉动作用以及间接的外部性及政策引导作用的影响,产业内的总投资额增加;但随着投资支持幅度的增大,其对产业内总投资额的带动效应呈现递减趋势,即单位投资所引起的资金回报率的增加是递减的,这符合边际收益递减原则。从企业角度来讲,由于产业内各企业的融资等成本不同,要求的资金回报率也是不同的,当产业的实际资金回报率大于企业要求的资金回报率时,企业就会进入该产业,因而当政府投资和金融支持提高了产业的资金回报率时,就会吸引具有更高要求资金回报率的企业进入该产业,从而使得产业内的投资总量增加。

3海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

3.1基于海洋产业特征的政策选择

基于政策工具特征及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结论,结合海洋产业特征,本文认为:首先,对于新兴产业(包括海水利用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业等)及其他投资经营风险较大的产业(包括海洋矿业、海洋油气业等),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目前产业内企业数目不多,需要鼓励企业进入该产业;二是考虑到这些产业未来的利润是较丰厚的,目前较少企业进入的主要原因在于初始沉没成本较高、经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多、风险较大;三是这些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技术水平都亟待提高,而企业的研发力量往往不够。因而应综合采用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及金融支持政策,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经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采用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直接投入研发活动或间接支持企业投入。结合政府期望的政策效果,若政府希望均衡要素价格不变,则应考虑利润税优惠,或财政补贴。若政府希望提高均衡要素价格不变,则应考虑采用从量税优惠。同时鉴于利润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力度更显著(变动幅度大于从量税),且达到同样效果所支付的直接成本④低于财政补贴,应主要考虑采用利润税政策。对于传统产业(主要指海洋渔业等)及其他需要技术改造升级的产业(如海洋船舶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化工业等),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产业发展较成熟,但技术水平不高、发展结构不合理,亟待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如深水网箱养殖的推广、高端滨海旅游业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但技术升级的投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鉴于此时政策的对象是特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因而应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及金融支持政策。注意到,尽管财政补贴见效快,但需要的资金量较大,可考虑主要运用金融支持政策,同时在专项扶持基金的设立中,可考虑发行海洋经济建设债券,募集公众资金支持海洋产业发展。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及其他保障性机制建设,包括海洋工程建筑业、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渔业良种培育、病虫害防治以及海洋经济巨灾保险机制、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等,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利润率较低或外部性较强,企业投入生产建设及研发的积极性不高,难以运用市场化机制促使企业自主投资,因而应主要采取财政补贴政策、财政投资政策,敦促大企业投入建设,同时协调使用金融支持政策以通过多种途径募集资金,保证基础性及保障性设施的建设,保障海洋产业健康快速发展。#p#分页标题#e#

3.2基于海洋产业面临问题的政策选择

目前海洋产业普遍面临的两大问题是:(1)环境污染严重;(2)技术效率亟待提升,包括加快新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应用改造升级、提高产业集聚度等。基于政策工具特征及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结论,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协调政策以解决上述问题。

3.2.1针对环境污染的政策选择

针对环境污染这一问题,鉴于这是一项长期任务,且应发挥事前激励作用,避免企业采取高污染的生产工艺等,根据我们对四种政策工具特征的分析,应该使用税收政策进行调节。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来加强环境保护始于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利用税收手段治理环境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征收硫税,从征收方法上看,一般根据主要能源产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计算征收。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碳税一般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设计定额税率来征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应用经济手段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这方面,丹麦堪称“楷模”,推行生态税收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丹麦的环境,而且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积累了资金,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使丹麦在欧盟国家中成为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利用征收资源税也可以达到节约能源的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限制高能耗产品的使用等目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源的浪费和过渡消耗。开采税是美国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的开采征收的一种税。开采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源开采的速度和数量来影响环境,它会抑制处于边际上的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促使减少资源的开采。荷兰的土壤保护税是由省级部门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土壤保护中直接获益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保护土壤提供资金。瑞典的一般能源税是对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征收的一种税。综上分析,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应尝试开展污染税征收,同时对海洋矿业、海洋油气业等资源的开采征收资源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低污染水平。

3.2.2提升技术效率的政策选择

在技术效率方面,我国海洋产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研发动力不足。这主要是指我国现有技术落后,亟待进行技术研发,如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风电并网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深海资源开发等所需的高新技术。这些技术一旦研发成功,其利润是客观的。目前较少企业进行研发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投资成本高、风险较大,多数企业无力单独承担;二是研发的正外部性较强,信息溢出会使得企业研发成功后极易被模仿,从而利润降低,无法弥补成本。要解决这一问题,应综合采用税收、补贴以及金融支持三种政策。首先,鉴于财政补贴政策执行成本低、反应快、效果最为直接,财政直接投入一直是公共财政促进科技创新最主要的手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科技计划、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对企业的直接补贴等对研发活动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人才储备和培养的作用、实现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支撑作用。因而应首先积极对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研发活动所采用的仪器设备等进行补贴,降低企业研发的投资成本。

在企业研发成功之后,则可对研发产品进行政府采购、销售补贴等,以避免出现企业将资金投入研发后无力生产的局面,促进企业进行大规模生产,满足社会消费需要。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投入资金在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难题,要有效解决总量与结构、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率问题。而在政府采购方面则应构建科学、合理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完善其组织和规划,如建立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等,并加强部门协同全方位落实。其次,税收政策方式对研发促进作用的扭曲效应较直接财政支出小,因而可同时辅以税收优惠政策,以惠及所有企业的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在遵循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快研发活动的进程,但税收政策作用是有限的,应以最小的税收优惠成本取得最大的促进研发的效果。针对我国研发活动中所面临的突出困难,未来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要在税收激励的原则、方向和方式上进行重大变革,实现我国税收激励政策设计总体考虑和各项政策的有效配合,如明确税收激励政策对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定位,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支持,税收激励的方式要突出税收中性,实现优惠税种以流转税优惠为主,对所得税的优惠实现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并重。

最后,金融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政府可为企业的研发行为提供信贷担保,或设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具有广泛使用性和正外部性的研发活动,已有的成功案例包括深水网箱养殖技术的研发等;另一方面政府可发行相关的债券或衍生品,募集公众资金投入研发活动,同时将研发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由此可解决企业无力单独承担大规模研发活动的问题。最后,由于研发的外部性较强,对于企业的研发成果,政府除税收减免或补贴外,更重要的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研发企业的利润,从而激励企业进行研发。二是技术升级困难。这主要是指我国已经具备某些先进技术,但由于新技术的采用所需初始投资大、经营风险高,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如我国目前深水网箱养殖技术虽然已较成熟,但仍未得到广泛推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技术升级的初始投资一般较高,另一方面是由于海洋灾害频发,技术升级也并不能保证完全不受灾害影响,这就使得技术升级带来的利润不一定能弥补成本,即一旦灾害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加上技术升级投入的成本将远超技术升级前的损失。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可对技术升级活动进行补贴,如对购买新设备进行补贴,降低企业技术升级的投资成本;其次可财政投入海洋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及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完善海洋灾害预警机制,提高灾害预报技术,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当灾害发生后,根据所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及时对企业或渔民损失进行补贴以及保险理赔。三是产业集聚度不高、产业集群发展不成熟。当前我国海洋产业集群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档次不高,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以浙江省为例,全省产值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达五百多个,诸如海洋渔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提升和集群化建设项目47项,总投资123.81亿元,计划投资47.6亿元(王宁,2008)[12]。黄瑞芬、苗国伟(2010)[13]利用区位熵法⑤对环渤海和长三角经济区的海洋产业聚集度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海洋第一产业(海洋渔业)存在明显的聚集性。但也说明了较多的资源聚集在低层次的初级生产上,海洋产业集群结构不合理。要解决这一问题,财税政策应着重改善产业发展的经济环境同时鼓励创新。创新这一问题我们在上文中已进行了讨论,在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方面,相关财税政策一方面可投入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如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园区发展专项基金,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财政支持和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可投入建设信息平台,提供企业和经济发展的信息和数据:有关市场、消费者、竞争对手和技术发展趋势的信息数据,以及有关对集群参与者的建议与咨询报告等等。#p#分页标题#e#

4结论

本文通过建立财税政策作用机制模型,对税收、财政补贴、财政投资以及金融支持四种财税政策工具的特征及其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结论认为:

第7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租赁;财税政策

    1财税政策是引导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

      工具随着城市化的稳步推进,许多大中城市房价稳步攀升有些城市甚至急速上涨,价格已经偏离了理性的轨道,不少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已大大超过国际流行标准,购房难成为许多老百姓的一种现实遭遇,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很多,包括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名目繁多的种种税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和垄断利润,还有投机者的大肆炒作等因素,但从根源上来说房价畸高的原因在于住房的供给结构失调:商品房很多,而住房租赁市场却不发达。事实上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忽略其作用,而导致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面临着诸多难题。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有必要引导住房租赁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进行调控?采取何种手段?这是政府面临的一大难题。财税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利益诱导机制,其对调控对象具有显著的激励和刺激作用,透过这种激励、刺激作用诱导社会经济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选择,从而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政府应该将财税政策视为调控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必须加以合理运用并发挥出其最大功效。

    2目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面临的财税政策“瓶颈”

      1.“土地财政”及房地产保有税缺失导致租赁市场上的房源不足。由于分税制的不完善,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足够多的财政收入应付日益增长的支出需求,土地资源就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支柱财源。但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过分依赖产生了这些后果:对财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无法提高地方政府缺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无法形成鼓励普通租赁住房建设的激励机制。房地产企业高价买地之后,为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基本上都是对土地进行商业开发,他们对普通租赁住房的建设不会产生任何兴趣。“土地财政”引发的这些后果直接制约了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因此“土地财政”不能够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和建设方向转变,导致了房地产市场“跛足”而行。发表护理论文

    2.住房补贴制度不够完善。住房补贴包括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补贴主要指政府建设或补贴开发商由其建设公共租赁房,并以低价出租给中低收入者,货币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直接将资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他们在市场上自主选择居住地点。这两种补贴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实物补贴有利于增加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短缺问题,但是容易产生效率损失而且会形成低收入社区;货币补贴灵活方便,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能起到活跃住房租赁市场的作用,但是可能会推高租赁市场上的房屋租金,被补贴对象也很容易将补贴挪作他用,使得补贴效果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在实物补贴的实施过程中遭遇了很多困难。面临的具体问题有:首房源问题、如何平衡住户的需求和利益的问题、对开发商的补贴存在漏损,住房租赁者并未得到根本实惠。为了解决实物补贴面临的这些问题,不少地区尝试着将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相结合,但是货币补贴的补贴标准和覆盖范围不是很科学,需要继续加以改善,如很多地方货币补贴标准采取的就是“一刀切”的办法,没有考虑到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外来务工人员也未被纳入货币补贴的范围加以考虑。另一方面,货币补贴实施后会不会影响到市场租金和房价也不可知,可能会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难度。从深层次而言,由于没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不管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在实施过程中都面临着无法合理确定补贴对象的尴尬境地。

    3.与住房租赁相关的税收优惠仍存在不少缺陷。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财税(2008)24号文件中提到: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最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又提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这些优惠政策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然而考虑到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折旧等因素,住房出租的税费依然偏高。其次,对企业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税收优惠力度也不是太大。此外个人负担的住房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这对住房租赁需求是一种抑制。因此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完全激发企业、个人的积极性。

    4.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混乱,税源流失十分严重。

    首先,住房租赁市场出租登记备案制度不健全,租赁方式又非常多样,其中口头交易占相当一部分,住房租赁的黑市交易盛行。其次,税务、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畅,缺乏一个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未能实现资源共享。再次,缺乏专业的租赁服务公司的管理,住房租赁呈现分散化、非规范化的特点,各种虚假的交易信息横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再加上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轻视小税种,对住房租赁相关的税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部门也没有制定市场租金指导价,而且对偷漏税的处罚措施执行不到位,导致业主普遍存在着隐瞒收入的情况。

    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混乱不堪,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不利于住房租赁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3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1.强化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职责。应落实公共租赁房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的多渠道资金来源,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如期拨付资金。在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中要注意这些问题:①选择合适的地点。既要合理分散又要适度集中,避免出现贫民窟,还要注重交通便利;②对公共租赁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督,不要出现低成本的豆腐渣工程;③严格执行公共租赁房的建设标准。公共租赁房的面积户型要恰当,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要完善,不允许超标准建设。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公共租赁房的建设中可以采取“掺沙子”的办法,鼓励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房,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政府负责收购或者开发商低价出租,财政提供税收优惠和相应补贴。为了引导社会资本的参与,可以由财政承担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向开发商建设公共租赁房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发表护理论文

    同时为了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大力推进公共租赁房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为了突出反映公共租赁房建设的社会效益,在评价时应把群众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考察的重要指标。绩效评价报告中应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项目管理的建议。绩效评价完成以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其作为考核领导政绩和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2.开征房地产保有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从长远来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该是房地产保有税,应该在清理现有房地产税费的基础上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对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一些相关费用等进行统一整合,把流转环节的一次性大额支出转化为保有环节的年度支出。如何对现有税费进行整合,目前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争议的焦点是是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后土地出让金是否继续存在。不管土地出让金是否存续,有一点毋庸置疑,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后,地方政府获得了可持续性的税源,财源建设有了保证,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会降低,建设公共租赁房的积极性会增加。开征房地产保有税之后,流通环节税收负担减少,房屋持有成本增加,可以使高企的房价得到抑制,同时迫使一些投资者将手中的房屋出租以减少负担,这将降低住房空置率,使得租赁市场上的房源增加,带来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

    3.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应扩大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的实施范围,将申请标准定为常住人口,以避免户籍歧视。在安排公共租赁房入住时优先考虑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特困户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加强对准入、监管到退出的一系列管理,在定期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时抽查,进行动态监管。

    在实物补贴的基础上,加大货币补贴的力度,待条件成熟后再减少实物补贴,目前允许受补贴对象在两种补贴方式中自由选择。应进一步完善货币补贴的补贴标准和实施方式,充分考虑不同家庭收入水平差异和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各地区因地制宜地(主要结合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和一般住房条件)制定“标准住房保障线”,恰好达到这一收入水平获得标准住房保障,高于或低于这一水平得到的住房保障相应减少或增加,确定住房保障水平之后,按照保障对象现有住房面积与应获得的住房保障之间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为了避免获得货币补贴的家庭将资金挪作他用,可以采取发放住房券的形式,也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审核租赁合同和申请者的经济状况,审核通过后,政府直接将补贴按月支付给房东。加大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的处罚力度,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并将其行为公之于众,使其在办理其他经济事项时受到限制,如申请贷款、办理保险等,增加其失信违规的成本。

    4.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个人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对于将自有房屋用于住房租赁的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租金收入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企业用于住房租赁的房屋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与住房租赁相关的印花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其对房屋加速计提折旧,对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于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进一步加大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出租者的房屋折旧、贷款利息等可以税前扣除。发表护理论文

第8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第9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绿色经济财税政策低碳经济

一、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健全的财税政策体系涵盖了财税政策的政策目标、财税政策的践行手段以及财税政策的手段传导机制三个关键部分。财税政策的目标是其制定的核心,是财税政策实施的指导思想与不断前进的方向。财政政策传导机制是财税政策践行下对经济发展状态产生作用,并最终实现财税政策目标的传导机制①。一般来说,财政体系所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一般是通过财政支出政策与财政收入政策等财政分配活动来完成的。因此,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涵盖了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其中,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是指通过提升政府财政支出效率来降低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行为的成本,从而达到激励生产企业或消费者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目的,实现绿色经济的发展目标。财政支出政策主要涵盖了财政预算投入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财政优惠政策等②。财政收入政策一般是指通过征税方式对不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高排放的经济行为进行逆向调节所使用的财政政策,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加大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以及消费者成本来阻碍其经济行为的进行,同时提升财政收入。第一,预算投入政策。预算投入政策主要用于推动依靠市场经济规律作用发挥难以调节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发展。预算投入资金通常按照国家的财政收入,与实际经济实力、社会发展阶段有关,因此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中主要起到引导作用。一是加大对绿色经济发展的财政预算投入,可以清晰表明政府对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视程度以及立场,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进入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经济发展产业,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③。二是一定的财政预算投入是绿色技术开发与运用的有力后盾,能给新能源产业发展、绿色经济技术开发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调动企业开发技术的积极性,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发展绿色经济中,通过预算投入政策可以优化配置政府的社会经济资源,通过各种分配组合,将有限的资源优化配置到最合适的领域,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的资源调配功能,进一步加大用于绿色经济发展的预算投入,使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资金能够得到稳定。国家预算投入资金大多可以用于建设绿色经济投融资体系、加快绿色技术发展、开发绿色产品市场化等方面,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财政补贴与财政贴息政策。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所采用的一种无偿政策支出。在对市场价格结构造成影响的基础上,影响市场需求与供给结构的变动,并最终使得资源配置结构出现变化。政府为了实现预期设定的财政政策目标,通常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对相关部门进行补贴,降低生产与消费主体的成本。制定高效合理的财政政策能够有效优化社会生产资源,财政贴息能够有力提升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通过适量的贴息资金投入政策能够引导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政府鼓励的低碳绿色经济发展中,从一开始的财政政策引导手段来最终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果。政府财政补贴与贴息政策是十分常用的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的优势在于其十分灵活,不仅仅可以直接面向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的研发企业,低碳绿色产品的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面向新能源产品、绿色经济的消费者④。直接补贴给研发生产主体可以降低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成本以及低碳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使得生产主体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绿色经济发展中,实现绿色发展方式的转变。直接补贴给消费者可以直接降低消费者使用绿色低碳技术或消费绿色低碳产品的成本,对绿色低碳产品起到良好的推广作用,引导消费者朝向低碳绿色方向消费。同时,还能够通过消费者的绿色低碳消费行为来引导生产企业生产绿色低碳产品,以形成良性循环。财政贴息补息作为财税政策的方式,已经成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政府收入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政策手段,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激发企业生产绿色低碳产品的积极性,有效减少产品成本低投入。税收优惠能够全程作用于绿色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所有环节。一般来说,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有定期减免、降低税率;间接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有加速折扣、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形式,能够引导纳税人优化调整生产经营方式。对低碳节能产品或绿色产业链实行税收减免政策不仅仅能够鼓励生产者生产及应用来绿色低碳技术,还能够直接推动低碳产业发展⑤。对低碳技术研发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一同承担技术研发风险,大大鼓励了绿色低碳技术的创新研发工作,对绿色低碳技术研发起到了关键的助推作用。第四,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以消费者的身份来选购产品时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与倾向性地选择可以实现政策引导目的的产品。对于推动绿色经济成熟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来说,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对象为绿色低碳产品、生态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政策之一,在推动绿色产品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购是由于自身工作需求进行的产品采购,采购资金源自于国家财政,所以政府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可以被看作是政府成为了绿色低碳产品的使用者。确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产品对象与规模,能够有力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因此,完善优化政府采购政策十分关键,只有健全政府采购政策才能够起到政府的服务推动作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利用。政府采购政策的数量与金额都是有限的,更多的是通过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产品来起到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作用。政府采购也可以改善绿色低碳产品销售困境,刺激生产者继续生产。第五,税收政策。税收征缴是限制引导企业生产者与消费者生产与消费行为模式的有效的财政手段。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高收入,使得国家能够提供充足的公共产品,正常履行政府职能,保障政府管理能力。同时,税收征缴还能够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起到限制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行为。税收政策对限制抑制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生产行为作用主要体现在外部性方面。政府通过征收排污费、丰富碳排放税种类,将高排放与其他环境污染等经济主体消耗的外部成本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变为内部成本,使得生产主体能够通过选择生产技术、减少生产数量等形式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能源消耗等,使得生态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⑥。针对当前我国绿色经济发展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税收政策的性质决定了其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同时实现限制市场行为以及筹集绿色经济发展资金的作用。针对高碳排放行为模式进行税费征缴,开设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不单单能够有效降低生态环境污染,还能够把所收缴的税款作为投入资本进入市场,为新能源发展、节能减排提供充足的资金。

二、完善广西绿色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路径

(一)加大绿色经济财政预算投入

加大推动绿色经济发展财政预算投入是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广西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支出预算时需要根据生态环境气候的变化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借鉴国际或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来加大绿色经济财政预算投入,预测评估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应保持的环境生态、保护年增长率,再结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定低碳经济发展资金增长率,从源头上保障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能够稳定提升⑦。同时,优化节能减排资金的支出,提升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将财政预算投入的重点放置于研发可再生能源、研发低碳技术等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领域中,支持低碳能源产业发展。全力支持绿色生态环境建设,对维都林场、高峰林场、七坡林场等进行有效保护。着重做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工作,保障财政预算投入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为广西绿色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二)强化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新能源产业发展是推动广西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是对传统能源产业进行替代变革的产业。新能源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的绿色产业对于广西绿色经济发展,优化广西能源结构消费,培育广西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低碳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广西政府需要通过一定的财税政策来推动核电产业、风电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通过财政政策扶持来引导新能源产业成熟进步。一是要加大对核电开发的财政支持。广西核电重点开发项目,如防城港红沙核电项目、平南白沙核电项目的开展都可以由当地政府直接进行融资投资,并且通过财税政策来吸引各个渠道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核电开发中。二是全力推动生物质能开发,特别是沼气工程建设。加大财政政策投入,在地理环境适合农村区域打造推广集合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村发展模式,力求实现农村家居环境的绿色清洁,降低农村生活污染程度。在乡村振兴的号召下加快农业结构优化与绿色转型。构建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实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的再利用,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建设,在乡村振兴的基础上发展绿色经济。三是充分发挥沿海风电开发优势,拓展风电开发规模。对广西北海细长、金紫山等拥有丰富风力能源的区域予以税收减免与贷款贴息等财税政策。四是重点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汽车产业转型优化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政府要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规划整合、逐渐扩大新能源汽车专项补贴资金,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的基础设施配套。加大对广西新能源优势汽车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对桂林客车、柳州五菱等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财税扶持力度。2018年广西政府印发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具体指出,对新能源汽车企业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并且进行了新能源汽车研发工作的机构,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提升50%;2018—2020年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国家标准的20%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形式为对新能源车企进行补贴。

(三)提升对低碳技术研发利用的税收优惠

提升对从事低碳技术研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要根据自身绿色经济发展需求以及低碳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有利于低碳技术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低碳技术研发、利用、转让、使用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中包括,低碳技术研发投资成本抵扣所得税、转让低碳技术的税收减免、引进使用低碳技术的税费减免等。对研发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不仅要享受广西科技产业企业所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还要允许低碳技术研发企业按照实际技术研发费用抵扣当期纳税金额。如企业购置低碳技术设备或装置,则可以根据一定比例进行税费减免,并且实行设备加速折旧政策,以鼓励企业持续引进先进的低碳设备与装置。落实低碳技术研发的投资退税政策,对于低碳绿色节能服务产业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扶持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⑧。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形成绿色消费模式,广西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中的条例进行。《政府采购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都是在执行政府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相关法律。我国的出台并实施政府采购政策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前实行的《政府采购法》不够完善,对政府绿色低碳采购制度支撑力度不足,仅仅只是对绿色低碳采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当前现有实行的《政府采购法》框架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低碳采购法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办法,明确政府绿色低碳产品采购的主体、法律责任、采购标准等,制定合理的绿色低碳采购目标,以法律来标识政府采购对绿色经济发展的支持。通过相应的行政手段使得政府部门、部分事业单位能够优先采购《政府采购法》中罗列的清单产品,让低碳采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低碳产品。广西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建立绿色采购标准,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与绿色采购清单,优先购买高科技与低碳环保产品。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