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精选(九篇)

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

第1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工程审计;财务审计;结合运用;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政府投资审计中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结合的必要性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投资审计工作一般指的是对资金管理、财务收支、工程造价管理以及竣工结算等多项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而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一般又可以分为工程造价审计与财务审计。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因而政府进行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的结合能够有效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这就使得当前所存在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与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严重脱轨的问题迫切需要在投资审计工作中予以有效解决。实现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的结合有助于解决违法违规的问题,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是杜绝建筑工程的资金浪费以及转分包现象出现的概率,因而政府进行投资审计中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工作的结合呈现出了必然性。

现阶段,进行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的结合是政府投资审计突出重点的有效途径,亦是政府投资审计分析由定性转向为定量为主的重要方式。往往由于投资审计工作所审计的资金、部门、环节、以及时间等内容比较广,而使得在没有重点的时候难以达到本质上的突破;往往由于当前社会广泛存在工程建设违纪违规现象,政府所能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极其有限。并且常常由于投资审计工作很容易受到专业、成本等诸多影响因素的限制,而致使政府进行投资审计工作一般以定性分析为主。因而迫切需要将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进行有效结合,从而才能够在对审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有效予以解决。这亦是当前我国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所要具体研究的一个重点。所以,进行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中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的有效结合是十分必要的。

二、政府投资审计中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的根本性区别

从通常情况下来讲,工程审计工作一般包含工程造价审计以及财务决算审计,而审计人员又是以预算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与测量工程师等人员为主。因而进行工程审计工作需要针对工程预算、工程竣工工程审计等工作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将工程审定以及工程所有项目造价相加来计算最终支出,能够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之中有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政府进行投资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进行工程审计能够客观反应工程建设的情况。

而相对于工程审计工作而言,财务审计工作一般是通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以及损益的真实效益进行审查监督,以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合理并且合法。因而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对于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将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对于完善政府的投资审计工作是异常重要的。这亦是实现政府人员廉洁执政以及实现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结合的具体做法

1.事前结合,事前工程项目审计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的,它是控制项目投资的源头和前提保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结合:

(1)工程审计人员与财务审计人员根据各自专业技术,依据各自的法令、法规,分工结合。审查概预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编制,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概预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应当公开招投标的是否公开招投标,中标施工单位是否按相关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2.事中结合,在施工阶段,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相结合,可以及时掌握资金予付情况,防止因少付款项或多付款项的发生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重点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1)对施工阶段开展跟踪审计

在施工实践中,临时工程、临时设施一般实行总价承包合同方式,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往往属于事后审计,大部分临时工程在中途就已拆除,根本就无法进行现场查勘,只能依靠监理审核过的支付月报表进行汇列。业主会利用对监理支付补助等暖昧关系与施工方联合造假,提高了临时工程成本。同时一般情况下,部分建筑材料由业主提供,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较大,工期较长,建筑材料价格变化频繁,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工程师、会计师根本就无法核实。

(2)对施工各项成本费用情况审计

定期对施工各项成本费用情况审计,审查计划执行情况,财务审计人员与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杜绝虚列成本、挤占成本和无计划开支现象,保证款项拨付与工程进度同步。

(3)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工程资金是保证项目的基础,对工程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要审计资金是否已经落实,并按计划及时拨付到位,建设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有无被转移、挤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财务审计人员与工程审计人员要相互结合,是否有应在工程造价中支付的款项列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中,是否有把正常的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的款项挤入工程施工合同中,把这些疑点当成重点,深入分析查证。

3.事后结合,在竣工决算阶段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相结合,可有效把握资金流向,财务审计以工程审计为前提,以资金流动为轴线,资金流到何处,审计就查到何处,在竣工决算阶段结合审计时,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结合:

(1)深入工程现场,着重工程量方面的结合。工程竣工后,工程审计人员要深入工程现场,现场勘察、测量,记录结果并与财务审计人员相核对。

(2)着重价款结算方面的结合,财务审计人员与工程审计人员相结合,审核财务上反映的收款单位名称是否是中标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合同规定等等。

(3)着重材料方面的结合,工程审计人员着重审计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定额用量是否按图纸和定额标准计算,有无任意扩大工程量,提高材料损耗率等问题的发生,为财务审计提供依据;财务审计人员依据工程审计人员提供的定额用量,核对领料情况,查看在建工程科目财务付款有没有扣除主材和领用的辅材,有无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防止变卖或作其他用途。

结束语:

综上所述,投资审计从专业角度可分为财务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实践表明工程造价审计并不是独立的,它与财务收支密切相关,二者相辅相成才能审深审透。加强财务审计与工程造价审计结合,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对拓宽审计领域,加大审计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程书萍,张海斌,许婷.基于系统复杂性的大型工程综合审计模式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

[2] 柏振茂.浅议政府投资审计中廉政风险的防范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财务管理,2011.

[3] 李美华.政府投资审计中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几点体会[J].商场现代化,2010.

第2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 财务目标; 会计政策; 审计风险; 利益相关者

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案例分析

2003年,上市公司西宁特钢派发高额现金股利,调整净资产收益率,进而达到监管部门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监管要求。从该事件后,证券市场开始关注上市公司财务目标与分红政策的关系。2012年9月,上市公司太钢不锈公告称其公开增发股票事项已经获得国资委原则上同意,在2010年及2011年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均同比减少的基础上,公司仍然在2012年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提高其净利润,以达到公开增发的监管要求。这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上市公司财务目标及会计政策关系的探讨。除了上述上市公司为了拟再融资而改变会计政策外,上市公司还存在着其他不同财务目标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一,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而改变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岳阳林纸2012年9月公告,其于2011年10月分别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以及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做了调整。这两项调整使得岳阳林纸2012年上半年实现“扭亏为盈”,公司实现净利润1 354.41万元,如果剔除该项调整和所得税的影响,则公司上半年亏损2 010万元。除了岳阳林纸,上市公司一汽轿车因为降低固定资产年折旧率,京山轻机由于下调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均预计对公司2012年净利润的“贡献”超过50%。

第二,上市公司为了粉饰财务报表而改变会计政策。上市公司中海海盛将运输船的使用寿命从8—22年变更为8—25年,新造船舶预计使用寿命从22年变更到25年,船舶净残值从180美元/轻吨变更为470美元/轻吨,该项会计政策的变更将增加中海海盛2012年净利润约2 200万元。在机械制造行业疲软的市场形势下,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在2012年10月调整会计政策,将1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从5%调整到1%,使得公司2012年前三季度就能增加净利润约4.7亿元。受电力需求萎缩的影响,上市公司华能国际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对12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残值和年折旧率做了一系列的调整,使得华能国际预计2012年度折旧费用减少约人民币7亿元,虽然未使得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但这种仅仅根据行业水平而非根据企业自身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变化而改变会计政策的行为,也部分起到了粉饰财务报表的效果。

第三,上市公司因为特殊目的财务目标而改变会计政策。上市公司*ST中钨、ST秦岭、*ST甘化和*ST能山选择使用更为严格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这使得*ST中钨2012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减少15万元,ST秦岭增加折旧额425万元,*ST甘化净利润减少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ST能山减少公司净利润约1 220万元。这么多家ST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不能确保均是为了资产重组做准备,但特殊目的的财务目标也成为了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的原因。

二、上市公司财务目标与会计政策的关系

为了更加如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会计准则》赋予企业对会计政策更大的选择权利,但是这也为企业平滑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工具。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如果企业在机器设备折旧期限超过后继续使用,则公司延长折旧年限就比较合理;而如果机器设备被公司提前处置,有些甚至产生处置亏损,则公司延长折旧年限就显得不合理。仅仅参考行业标准是上市公司运用较多的折旧年限选择方法,但是未考虑机器设备具体状况而改变该项会计政策,则会使得企业未能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调整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比例是上市公司调整利润最主要的方法。从企业财务目标的角度出发,企业为了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企业会计准则》的范围内调整会计政策是有迹可循的。企业以会计政策为工具,在企业生产经营之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目标。但是从解决信息不对称、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角度出发,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整会计利润的行为不仅不能实现公司的价值增值,反而打破了有序的财务信息反馈渠道,使得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可靠性。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通过会计政策调整而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不仅会使其利益相关者不能获取真实的财务信息以作出经济决策,还会影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信心。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使得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取可靠的财务信息以有利于其经济决策,成为当前学术界及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三、会计政策变更下的审计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责无旁贷,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不同财务目标下的会计政策变更,设计审计程序应对其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目标、财务目标,当上市公司维持持续经营时,其会计政策的选择较为稳健;当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目的的财务目标或者再融资需求时,其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其财务状况以满足监管要求的诉求将更加强烈。随着创业板的推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其经营状况有更严格的监管,为了维持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注册会计师要假设上市公司具有通过改变会计政策而“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

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财务目标的角度审视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这将更具有针对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 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提到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时指出:1.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关注下列重要事项:(1)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2)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3)在新领域和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的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4)会计政策的变更;(5)被审计单位何时采用以及如何采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2.如果被审计单位变更了重要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的原因及其适当性,并考虑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3.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了列报,并披露了重要事项。

注册会计师要求上市公司就调整会计政策的行为进行恰当列报,但仅仅通过列报依然未能达到投资者对于可靠性会计信息的要求。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不具备全面的投资知识,更关注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账面利润和财务指标,所以从投资者保护和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角度看待该问题,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调整会计政策应该区别性地对待,综合考虑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出具审计报告。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计对策:利益相关者的观点

首先,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企业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基础上,询问被审计单位改变会计政策的原因;其次,可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中遇到的不同情形设计审计对策:

第一,如果被审计单位改变会计政策的理由是合理的,并且被审计单位在附注中披露改变会计政策的原因及其他重要事项,则被审计单位的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将不会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应当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改变会计政策的理由是合理的,但被审计单位在附注中拒绝披露改变会计政策事项,则注册会计师需要重新测试该理由是否充分,并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第二,当被审计单位改变会计政策的理由是不合理的或者没有对会计政策变更提供合理解释时,比如当机器设备未实现更新换代或者没有充分理由说明机器设备能够延长使用年限时,被审计单位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当企业应收账款方财务状况未得到改善时,企业降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则需要根据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和企业利润总额、重要性水平等来确定审计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变更有异议并且该变更导致被审计单位扭亏为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出示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或者保留意见;如果在此基础上,企业不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则应当出具否定意见。

第三,当被审计单位改变会计政策的理由是不合理的或者没有对会计政策变更提供合理解释,但是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较小,未达到重要性水平,则需要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当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较大,超过重要性水平,但是被审计单位未因此达到扭亏为盈的结果,则应根据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综合影响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

由于我国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话语权,当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较大,超过重要性水平,未因此实现扭亏为盈时,注册会计师会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改变会计政策是按照行业水平或者被审计单位提供了部分理由且愿意列报时,注册会计师往往会在与上市公司的博弈后出具标准的审计意见。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如果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该事项,可能会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误解,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提示审计报告信息使用者。

五、结论与建议

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其必须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所以上市公司为了符合信息披露监管的要求愿意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但是审计准则并未就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提出结论式意见。上述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一是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其财务目标,以会计政策为工具,在企业生产经营之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目标,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分析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时,需要依靠自己的职业判断。由于上市公司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特别是众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财务目标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关系及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三是当上市公司有再融资或者其他特殊目的的财务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被审计单位不合理变更会计政策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石桂峰,欧阳令南.高额现金股利、可转换债券融资与市场效率——基于西宁特钢的案例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4(6).

第3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财政;审计;研究

作者简介:王波(1975-),女,河南新乡人,河南省新乡市审计协会讲师、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4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07-02

简单来讲,公共财政是以国家(政府)为主体,通过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需求的经济活动。根据现代西方财政学的观点,市场化国家的财政职能一般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等。[1]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公共财政除了具备一般性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职责所在,[1]不仅要矫正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要积极弥补市场残缺,通过履行经济调控、监督管理职能,培育和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必须辅以相应的措施以保障和实现公共财政的高效有序进行,财政审计就是其中的一种。

财政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监督形式,财政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的重点,是审计工作首要的、最基本的职责,在促进财政增收节支、查处和防范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安全、服务经济发展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财政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绝大多数审计干部及人员已经树立起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并积极在实践中探索,也取得了部分成效,审计资源和成果得到初步整合,财政审计的时效性和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与我国公共财政及社会对于财政审计所提出的要求相比,我国财政审计方面仍存在着如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审计方法、人员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有序和实现国家财政的公开、公平、合理及有效,要针对当前我国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措施加强财政审计,不断地提升我国财政审计的水平和质量。

一、转变思想,树立财政审计服务理念

自觉摒弃那些不合时宜、陈旧的审计理念,更新财政审计理念。特别是在当前财政审计转型时期,服务意识的树立应当被放到突出的关键位置。从本质上来讲,财政审计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促进财政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审计要在服务中体现有效监督。虽然,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财政审计发展的不断深入,在服务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相较于实际需要还远远不够。因此,[2]在财政审计过程中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审计的服务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与被审计单位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的氛围下开展审计工作。对于被审计单位所提出的疑义和问题要给予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来实现被审单位财政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充分发挥“审、帮、促”的作用。另外,要把财政审计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下进行思考和定位,紧密结合财政与经济的关系,提升政府理财和驾驭经济水平提高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水平,实现财政审计效益的最大化。

二、深化审计内容,突出财政审计重点

财政审计涉及到我国公共财政的方方面面,但由于我国财政审计资源的有限,要统筹规划,有所区别,正确处理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两者间的关系。当前条件下,财政审计要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整体和全局进行思考,坚持宏观性,突出民本性,追求绩效性。具体来讲,一是要重点审计财政支出的预算体系,将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和统一使用作为财政审计的关键,实现公共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进行运作,保障财政资金的高效和合理使用。[3]二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关注民生、关心公众所关注的焦点,突出对涉及民生,如社会保障、扶贫、教育、医疗等民生和社会建设热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真正体现出财政审计对公众负责的态度,同时通过财政审计切实促进政府和社会更加关注和重视民生、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不断拓宽和加深财政审计对于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同时更加突出财政绩效性的审计,注意从政策执行、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多方面关注财政资金的运行和使用效益,看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同时,对于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挤占挪用、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严格查处,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另外,财政审计工作要实现从反映揭露问题向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转变,即根据审计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从制度、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督促被审单位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使用的高效合理化等。

三、创新财政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在深刻把握审计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财政审计方法与方式,积极推进财政审计事业的深入发展。一是树立起审计全程跟进意识,跟着财政资金的走向,将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及决策的完整过程整体纳入财政审计的范畴之内,抓好各个环节,改变以往偏重于时点、静态及事后审计监督的做法,加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二是统筹安排,在强化预算执行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基础上,综合使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和综合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全方位多层次地反映被审单位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政府效能的提高。三是要积极适应电算化条件下对于财政审计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财政审计的有机结合,实现传统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的转变,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数据筛选、处理、分析等方面的功能,提高财政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要实现财政审计软件与税务征管信息、国库退、入库系统等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并大力推广财政联网审计方法,实现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保障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进程。

四、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切实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高质量高水平的财政审计队伍,为财政审计的深入推进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首先,[4]针对当前财政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坚持把财政审计实践作为培育优秀财政审计人员的最佳方式,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加强财政审计的业务指导。其次,通过各项专项培训、在职学习等各种形式,在强化财政审计人员专业性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各类综合性和复合型人才,并提供一个可供交流与学习的共享平台,促进财政审计人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不断提升自身的审计水平。第三,财政审计人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等贯彻于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财政审计工作。同时要自觉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提高财政审计人员的宏观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对于财政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另外,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审计行业来讲,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和完善财政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将有利于其以公平公正的客观立场、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履行好、做好审计工作。

五、加强财政审计管理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如规定财政部门所有的拨款文件都抄送审计部门,使审计机关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财政资金的运行情况,从而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资金项目等进行事前、事中审计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实现审计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包括事前的审计及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过程中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检查及事后的复核工作、审计报告的撰写等,都需实现制度化管理,做到有据可查。特别是两个报告作为审计机关成果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了审计的质量和水平,要在结合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基础上,把握重点,认真撰写。三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信息披露渠道,逐步完善审计公告的内容,及时对社会公众披露审计信息,积极推进审计公示制度的建立及健全,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性及公开性,切实发挥财政审计监督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财政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为财政审计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优化财政审计环境,实现财政审计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根据财政审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审计准则的建设。如针对当前信息技术条件下计算机信息在财政审计中的应用及联网审计的应用,相对于传统审计,财政审记不论是在审计对象、方法还是流程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要加快制定和出台新的审计标准,以有效指导信息时代财政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随着财政审计重点内容的转变,审计准则也需做出相应的完善。二是对于明显不适应财政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5]特别是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审计作用的日渐凸显,要从法律层面切实保障我国财政审计的独立性,增加被审单位协助审计机关进行取证调查的义务规定,同时强化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有的强制执行权。同时,随着民众对于审计信息需求的增加,要完善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相关条款规定,应更加明确规定审计公告的程序、内容、范围、权限等等方面的内容,真正使审计信息披露步入制度化、法律化的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审计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我国财政审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在建立及健全财政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将依法审计的理念认真贯彻和落实到财政审计的全过程中,对于在财政审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在保障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的同时提高财政审计的权威性。(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卢家辉. 构建“大财政审计”监督框架[J].审计研究,2008,(07).

[2]肖振东. 基于财政风险防范的财政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09,(09).

[3]邓子基. 财政风险与财政审计――对审计“免疫功能”的分析[J].中国审计, 2008,(11).

第4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 财政审计; 大格局; 一体化; 资源整合; 系统论

2009年,国家审计署在财政审计一体化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审计署及其派驻机构、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均围绕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内涵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开始在审计实践中探索财政审计大格局思想的运用。实际上,早在1999年,我国审计机关就开始探索运用系统观点,整合审计资源来实施财政审计(李金华,1999)。近年来,来自于审计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也就财政审计一体化以及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涵义、目标、思路、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金勇,2000;刘正均,2009;章丁万,2010;等)。然而,财政审计大格局毕竟是一个新的范畴,对于财政审计大格局下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组织方式与传统的财政审计究竟有何不同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本文拟就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涵义、意义以及如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对我国财政审计实践有所借鉴。

一、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内涵

2009年3月3日,在财政审计项目培训班上,刘家义审计长代表审计署党组首次提出了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即探索建立以中央财政管理审计为核心,以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转移支付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收入征管情况审计为基础的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把财政审计的重点放在推动建立健全更加统一完整的政府财政和中央预算管理制度、促进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建立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一致、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上。

在2009年12月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暨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刘家义审计长再次重申了上述理念。刘审计长还指出,“审计管理涉及到审计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没有系统和规范的管理,审计工作是难以搞好的。当前,加强审计管理就是要着力解决审计资源调配和整合问题。首先是项目计划的整合。要搞好年度项目计划与长期发展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建立动态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计划;还要做好年度各项目之间的整合,避免交叉重复而又各自为战……其次是审计内容的整合,就是围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审计模式,每个项目都要探索从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入手,以责任履行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将合规审计与绩效审计融为一体,从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资源利用和行政效能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其效益、效率和效果,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的多方面需求。最后审计方式的整合,就是根据项目特点,科学选择审计、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等方式,积极探索和推广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结合的管理模式。”

由刘审计长上述讲话可以看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一个以财政管理审计为核心,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转移支付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财政收入征管情况审计为基础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要求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方式等方面对财政审计项目进行整合。其核心是高度整合审计资源,建立一体化的财政审计,从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服务。

综上,财政审计大格局是一种以系统论为指导,以高度整合资源、提高财政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为目标,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结果与报告等方面都进行科学规划、合理调度、系统整合的财政审计新思维。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过程中我国审计机关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而作出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二、财政审计大格局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尽管财政审计大格局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但我国审计机关对于整合资源、更有效地实施财政审计的探索却从20世纪末即已开始,可以说,财政审计大格局是我国审计机关多年来对如何更好地实施财政审计探索的最新总结。

(一)我国关于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探索历程

1.关于财政一体化的探索

早在1999年,我国即开始有关财政审计一体化的研究(刘正均,2009)。1999年12月13日,李金华前审计长在1999 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研讨班上就提出要在审计工作中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他指出,“财政审计是一个大系统。财政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它里面有若干个小系统,税务是个系统,海关是个系统,它在大系统里有各自的位置和关系。财政支出分为若干个系统,每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又是一个系统。只有掌握系统论的观点,才能从总体上把握审计的对象、目的、任务和重点。各个审计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不能再象过去那样隔离开,自扫门前雪……”以系统论的观点来认识和实施财政审计,实际上是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方法论基础。

从2003年起,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审计机关开始不断探索如何整合审计资源。2003年7月1日的《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审计业务的科学管理。并要求,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明确年度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各项目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增强计划的科学性;成立财政审计、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筹安排审计工作;科学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优势;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计信息利用的层次和水平。2003年9月,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上,时任副审计长的刘家义同志提出要加强资源整合。在组织方式上要坚持“五统一”的原则:统一组织、统一方案、统一实施、统一报告、统一考核;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两个强化”,“四个结合”。“两个强化”,即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二级单位的审计;强化对中央本级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调查。“四个结合”,一是一级预算部门与重点二、三级预算单位审计相结合,也就是要在审计一级预算单位的基础上,沿着资金的流向审计重点二、三级单位,主要是要揭露行业性的问题、管理上的漏洞和一些重大违法违规下沉问题;二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审计紧密结合;三是中央预算部门审计与决算草案审签要逐步实现结合;四是审计和审计调查要逐步结合。审计署2005年的《审计署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财发[2005]33号)进一步提出,财政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五统一”原则,全面整合财政审计资源。并要求,以计划为载体统一审计目标,整合审计力量;以方案为载体整合审计内容;以报告为载体整合审计成果。①

从2003年起,我国开始正式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进程。审计署专门成立了财政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对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基础教育经费和财政支农资金各专项审计进行组织协调,将传统的财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联合共同实施(刘正均,2009)。与此同时,审计署各特派办、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都进行了财政审计一体化的探索和实践。例如,2004年12月,浙江省厅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财政审计一体化是审计机关在现有的财政审计对象、审计人员配备、审计装备手段等条件下,对审计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和整合,对财政性资金运作全过程进行监控,并最终以“两个报告”为主要载体反映审计成果的过程。财政审计一体化的目标是: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发挥专业审计优势,增强审计机关整体合力,提高“两个报告”质量,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通过财政审计一体化,要实现审计工作的“四个转变”、“六个结合”。“四个转变”,一是从关注一般预算资金向全方位关注财政性资金转变;二是从财政收入和支出审计并重向以财政支出审计为主转变;三是从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性审计与绩效审计并重转变;四是从侧重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向注重研究宏观层面的问题转变。“六个结合”则包括专业审计目标与财政审计目标的结合、一般部门单位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结合、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财政绩效审计的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的结合、专项审计调查与财政审计的结合、审计信息化建设与财政审计的结合。该意见还提出,实现财政审计一体化,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各专业部门的优势,形成整体合力,统筹审计资源和计划管理,突出重点,使审计机关的整体效能大于各部分效能的简单之和。2007年,浙江省厅进一步了《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浙审财〔2007〕67号),要求把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从而进一步推进了财政审计一体化的思想。

应当说,先前的财政审计一体化与我们现在所说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具有思想上的继承性,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财政审计大格局是对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形象概括。当然,早些年的财政审计一体化,一定程度上只是审计工作的一体化,局限于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制定、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考核等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全过程整合,其基础是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程序,其核心与纽带是传统的财政审计而不是作为审计客体的政府预算(刘正均,2009)。而现在的财政审计大格局则要求在审计对象范围、审计目标、审计计划、审计流程与方法、审计结论等多个方面都进行改革和整合规划,是彻底的财政审计一体化。

2.财政审计大格局思想的提出

审计署2008年7月的《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坚持多种审计类型的有效结合。坚持预算执行审计与决算审签相结合,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金融、企业审计等相结合,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同时,坚持揭露问题与促进整改相结合,审计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结合,协调各种资源和要素,加大审计力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的各种需求,提高审计的效果和影响力。”这里,多种审计类型的结合,初步体现了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思想。

2009年3月3日,在财政审计项目培训班上,刘家义审计长代表署党组正式提出了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理念。审计署还调整了年度计划期间,每年11月至次年4月集中力量开展预算执行审计,5月至10月开展企业、金融、经济责任、资源环境、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审计,并采取措施,加大审计计划、审计资源、审计方式等方面的整合力度。在2009年10月的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12月的财政审计大格局业务培训班以及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暨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刘家义等署领导又多次阐述了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思想。从此,我国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掀起了一股探索实践财政审计大格局的高潮。

(二)当前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重要性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我国政府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1.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审计机关面对不断增加的审计任务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时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审计机关的有限资源与日益繁重的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资源不足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共同面临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在审计实践中,却存在资源配置不当、严重浪费的问题。李金华前审计长在总结20年审计工作实践时曾经指出,“目前,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最大的问题是,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人员自身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审计力量不足不仅仅是数量意义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审计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从系统的角度来整合财政资源,避免审计项目的重复、交叉,从而实现审计资源的高度整合优化配置,是解决审计机关资源短缺与审计任务日益繁重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

2.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的需要。财政审计在政府审计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防护性和建设性作用的发挥,对于政府审计能否发挥免疫系统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原先,财政审计由许多单个项目组成,并由不同部门按照业务职责划分来组织实施,各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整合,导致审计资源高度分散。另一方面,依照业务职责来分隔实施财政审计,实际上各个部门、各个审计项目都是在“盲人摸象”,相关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往往只是针对具体单位、具体项目乃至一个方面,没有把财政预算执行纳入全部政府性资金这个大系统中去考量,因而无法反映一个总体的执行情况和政策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也不能对审计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深入系统地去分析问题、寻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具有全局性和战略高度的审计建议。因此,传统的财政审计模式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审计资源,还导致审计机关无法对政府预算执行的情况完整地作出评价和建议,从而严重制约了财政审计建设的发挥。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服务型责任政府的建设,这要求政府审计机关从合规性和绩效性两方面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价,着重从全局和体制上找原因并提出建设性建议,从而促进政府加强预算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正如刘家义审计长在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上讲话时指出的,“这些年的财政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这些成效大多体现在某一项资金、某一个行业、某一个具体事项上,将若干项资金、若干个事项、若干个行业综合协调起来运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进行深入研究做得还不够,主要是由于在审计项目安排上没有统筹考虑,各司局联系、协调不够,导致总体上摸不清当前财政资金在分配中、管理、使用和制度建设中存在什么重大问题,以及财政绩效怎么样,也很难将其量化和具体化……要加大整合力度,真正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

3.提高审计效率、减轻被审计单位检查负担的需要。在原先的财政审计思维下,各业务部门各自独立实施审计,不仅忽略了财政资金运动的整体性和内在的关联性,导致审计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容易导致一个被审计单位甚至同一个项目被不同的审计部门反复审计,极大地加重了被审计单位的负担。采用全局的系统观点,对财政审计进行整体规划,各部门共同围绕财政资金审计的目标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不仅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而且可以避免对被审计单位重复进行审计,有利于融洽审计机关与被审计机关的关系。

4.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相继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综合预算等制度。尤其是为了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各项财政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创造有利条件,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由“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构成。实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在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力支持下,可对任何一项财政收支进行“多维”定位,清清楚楚地说明政府的钱是怎么来的,最终用到了什么地方。在财政收支分类体系下,政府性资金的管理由原来的分账、分部门管理改变为相对集中管理,包括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大部分政府性资金都纳入了政府收支分类管理体系,资金核算也更加全面、系统、直观,这不仅为开展以全部政府性资金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奠定了基础,而且也对财政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从整体上对全部财政资金(包括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以加强预算管理,并促进政府加强绩效管理,努力提高政府绩效。

5.我国绩效审计的深入开展,使得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成为可能。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人们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关注由原先的合规性逐渐向更高层次的绩效性转变,相应地,政府审计应当由原先偏重于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转向合规性审计与绩效性审计并重,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价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就我国而言,原先的财政审计侧重于对政府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价,其本质是合规性审计。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政府审计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审计机关逐年加大了绩效审计的分量,并开始探索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方式方法。《审计署2008 至2012 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在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因此,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改变原先财政审计过多地注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规性而忽视财政资金的绩效性的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理念以及建设服务型责任政府背景下我国财政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政府审计中心的转变,绩效审计的不断深入,也使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从而更加全面地评价政府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低层次的合规性和较高层次的绩效性)使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成为可能。

三、如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

刘家义审计长在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培训班上讲话时指出,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必须做到四点:一是必须整合审计计划,实行审计计划的科学管理。国家财政审计总体目标是什么,审计内容和重点是什么,总体上要抓哪几个问题,要在哪些方面提出建议,必须进行整合,统筹研究确定。二是必须整合资源,统一组织。三是必须将不同的审计项目或类型实行有效有机结合。如省长经济责任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审计、专项转移支付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各种基金(如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的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等都必须做到有效有机结合。只有把不同的审计项目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在管理和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四是必须从财政管理体制、制度和财政绩效这个高度来整合审计信息,充分利用和挖掘审计信息。审计结束后,要按照宏观性、建设性、整体性的要求,充分挖掘审计取得的各类信息,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2009年财政审计大格局业务培训班上,在谈到如何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时,刘家义审计长再次强调了上述四点。刘家义审计长的上述四点要求是对财政审计大格局基本精髓的高度概括,对于各级审计机关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在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时,尤其应当做到以下方面:

(一)审计范围的高度整合

财政审计大格局中的审计客体的范畴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债务预算等。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国家财政的范畴,都应当纳入财政审计的范围。要把政府的全部财政资金作为一个系统,以预算为主线,通盘考虑,以便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运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2010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财政审计工作要以推进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为目标,把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审计范围。这正体现了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

(二)审计项目的高度整合

在财政大格局思维下,应当改变原先的多种审计相互割裂的做法,将中央财政管理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央转移支付审计、中央税收征管审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资金审计、社会保障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国有企业审计等有机地整合起来。为此,审计机关在期初即应当确定财政审计的总目标,并以财政审计总目标为起点,进行适当的分解,从而确定有关项目(或方面)的具体目标以及实施者,然而再交给相关的部门去实施。此时,虽然财政审计仍然要由多个部门完成,但各部门都是财政审计大项目中的一个项目组,都围绕一个共同的审计目标展开工作,而不是原先的财政审计之下相互独立的松散主体。

在财政审计大格局下,必须要树立全局思想,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审计计划。为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财政审计大格局下,相关的专项审计应当预先统筹考虑,尽量纳入常规性财政审计,实在无法纳入的,也应避免重复;二是为了提高各审计项目的整合度,应当加强被审计单位的数据库建设,尽量做到一类数据只提取一次、一次提取所有所需数据,并实现数据库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这不仅可以提高各项目组之间的合作(不同项目、部门间的整合)并有利于以后期间的审计(不同年度的整合),同时也可以减少到被审计单位反复提取数据的情况;三是借鉴民间审计中的“利用其他审计师工作”思维,充分利用其他项目组的成果,提高审计效率,降低被审计单位的负担。

(三)审计资源的高度整合

在财政审计大格局思维下,应当实现审计资源统一调度,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应当克服专业分割和机构壁垒,做到不同专业部门围绕财政审计的大目标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为此,有必要对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必要的优化组合,以便于财政审计工作的协调开展。刘正均(2009)提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调整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及其职能,改变分行业对口设置模式,考虑按被审计单位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性质分类设置专业审计部门,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涵盖政府预算全过程的审计模式。笔者认为,这一思路值得研究。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民间审计中项目组的做法,打破现有的政府审计机关内部设置,围绕财政审计总目标及其分解来组织项目组。在保持现有组织设置的情况下,则有必要成立相关的协调机构来统筹规划财政审计工作。这一点上,审计署以及部门派驻机构都已经付诸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审计结论的高度整合

审计结论是审计工作的最后成果。财政审计大格局之下,要提高各项财政审计工作的有效整合,必须要实现审计结论的高度整合。为此,一是要合规性审计与绩效性审计相结合,既注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价,也要注重对财政支出的绩效性进行评价;二是审计结论要立足整体,全面评价,由反映单项审计信息向反映综合性审计信息转变,并注重从制度层面提出综合性的建议;三是要整合审计信息,实现审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共享,从而提高审计结论的效用。

四、结语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是我国政府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不仅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升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而且也是政府审计部门提高自身审计效率、解决不断增多的审计任务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

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在理念上,要树立系统的观念,将整个财政资金作为一个系统、将财政审计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工程来看待;在审计对象上,要以预算为主线、贯穿财政收支的各个节点,使审计能够涵盖政府全部资金的各个方面;在具体实施时,要注重审计的整体规划和科学设计,通盘规划财政审计工作,将全部审计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围绕审计目标,合理配置资源,从而使各部门共同合理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对财政资金管理与运用的合规性和绩效性作出全面的评价和建议,以保证财政审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金勇.试论以财政同级审为龙头的一体化审计模式[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0(6):26-27.

[2] 李金华.在1999年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研讨班上的讲话[Z].1999-12-13.

[3] 刘家义.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暨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EB/OL]. 2009-12-28.

[4] 刘正均.财政审计一体化研究[J].审计研究,2009(1):23-26.

[5] 章丁万.关于构建国家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若干思考和建议[J].审计与理财,2010(2):10-11.

[6] 《中国审计》编辑部.整合审计资源 ―― 扩展审计功效的战略举措[J].中国审计,2004(4):32-35.

[7] 《中国审计》编辑部. 整合资源实现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一体化[J].中国审计,2003(19):25-26.

第5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审计 审计类型 演进展望

从审计恢复之初的1985年实施的《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真实、合法、效益”一直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贯串于始终,它高度概括了国家对审计的本质要求和审计目标所在,与此相适应,审计类型应以实现上述审计目标而设置。审计类型的发展是审计发展的一个缩影,本文拟从审计目标与审计类型的关系中,探究国家审计类型的演进趋势及审计体制、工作创新方法,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国家审计工作的要求。

一、真实、合法和效益内涵与审计主要类型

(一)真实、合法和效益内涵与外延

真实:是指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

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层含义:一是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二是会计核算符合法律法规;也就是说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效益: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也就是说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从其外延看,一个企事业单位、或者是政府组织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的有关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否是真实存在的经济活动;是否实现了其预期目标,及效果如何,是否符合经济效益的同时,符合社会效益包括环境效益,政府组织的行政行为、政策法规是否实现、是否有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都应是效益范围。例如:一个学校支出的教学经费是多少,是否有损失浪费是审计的范围,财务收支审计既是为此而设置;而其教育成果如何、教学质量在全国、全世界是什么水平,是否实现公众所关心教育目标;是否存在管理问题;一个项目从财政、财务收支上真实、合法、效益可能没有问题,但从其立项合法性上是否有问题?是否是实际需要?是否实现了专项资金的预定目标?是否实现了原定规划的要求?因此,财政或者财务收支是审计的范围,而这一部门所担负的职责履行如何,所制定的政策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预期效果,是否存在问题,同样是审计范畴,而且是更重要的“效益”范畴。

(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绩效审计是我国审计的主要类型。

这是进行审计工作职责范围,这要求审计在审计方式的运用上,以此为基础,从审计工作恢复时起,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九八三年国务院转发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关于审计机关的任务第三和第四条规定,“对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相当于国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经济效益。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对严重的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 )第二条:“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得通知》(一九八六年审计署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审计的内容:厂长任期内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盈亏是否真实,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国家资财有无损失浪费等。一九八八年审计署得《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得若干规定》中也把承包经营目标得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得经济责任、国家资产得维护和增值、重大损失浪费等作为审计得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实施日期1989/01/01 -1995/01/01 )“第二条 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由此看出,从上世纪八十年初起,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就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内容。从1989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起明确提出了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一时期审计的主要类型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和绩效审计)。

二.审计类型的演进与展望

(一)、我国审计类型中存在的问题

1.中央及省直与县市审计对象在规模上的差距应在审计目标上有不同审计类型。

中央及省直审计机关审计对象规模较大,一般在审计目标设定时,考虑审计成本和风险因素而只设定一、二个目标,比如只对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而市县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相对较小,如果在设定审计目标时还比照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目标,则会出现浪费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效率。比如财务收支审计,在市县一级审计机关应增加效益审计目标,审计类型应定为财务综合审计。

2.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新类型的审计项目。

我国现阶段的审计类型可归纳为以财务管理为审计内容的财务审计(包括行政、事业、企业财务审计);以及财务管理与经济管理为审计内容的管理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管理审计),①其中绩效审计包括政府责任审计越来越成为国家审计的主要类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到部门、行业、地方的经济利益的矛盾与联系会越来越多,如有的产业的发展布局、战略的选择;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对社会、经济影响的评估等等,这必然会拓展审计领域,增加审计类型。环境、“三E”、“五E”、政府绩效、产业政策、教育文化政策、国家安全中的财政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民生安全、食品安全等也必然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创新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新的审计类型。

《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把审计工作更好地融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全局,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求探索创新审计方式,在深入总结我国审计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增加新的审计类型。审计长刘家义指出“审计工作一定要关注国家安全。它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安全是政府责任的首要环节,是民主民生的根本保障。我们审计工作要关注国家财政安全、金融安全、环境安全、民生安全等。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我们要积极探索,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的政府的重要职能,事关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国家重大政策的执行效果与效率,理应是人民大众关注的焦点与热点,因此必然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在审计体制内进行统筹安排、创新工作方法的探讨

1.完善现有审计类型,实现审计新技术的历史性突破

虽然我国的国家审计工作恢复只有二十六年的时间,但是取得了很大成绩,财务审计、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取得了丰硕成果;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的同时,充分利用我国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整体优势,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类型,如行业(项目)审计,通过对某一行业或者某一项目的审计,与效果审计相结合,揭露出存在的问题,具备其他审计类型所不具备的优势,这一我国独有的审计类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从八十年代初审计工作恢复至今已有二十七年,如何完善现有审计类型,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才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体制。

一是要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的规模,合理确定审计目标,如果是规模较小可将“真实、合法、效益”作为审计目标,如市县一级的财务收支审计类型改为综合审计。

二是发挥我国审计的特点,适应当前新的要求,多在行业(项目)审计与效益审计、绩效审计结合上进行审计。

三是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审计的优势,完成从人工审计到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审计的历史性跨越。

2.开拓新的审计类型、创新审计工作方法

第6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关键词】财政审计立法;法律防范;财政风险

【正文】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使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不仅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对防范化解财政风险,保证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政审计与财政风险

财政审计的核心是预算执行审计。一般指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即涉及本级财政预算收支的活动都是财政审计的范畴。包括预算收入审计、预算支出审计、财税部门内部控制审计、重点专项资金审计等。由于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活动,其初次分配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因此,财政审计还应包括对税收征管的审计和对企业的延伸审计。这样理解财政审计的概念,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其科学性,而且从财政审计所确定的目标看,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样的一个范畴下,对财政税务部门和对政府其他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应

同时展开,形成一个总体把握、分头运作、区分主次的格局,所有审计成果都应在财政审计的结果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而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

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从宏观方面来看,财政风险无外乎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稳固、健康的经济基础受到侵害,致使财政收入紧缩;二是财政承受了超负荷的支出膨胀压力而难以为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政赤字风险。如:一些地方搞“假平衡,真赤字”、银行贷款缴税、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结转财政支出等,使部分财政支出不能真实反应。再如,各级财政不同程

度存在大量“隐性赤字”。这是财政应支未支、应补未补形成的。第二,呆帐、坏帐风险。第三,债务风险。一方面是国债规模增长很快,债务负担日益沉重,财政运行面临的风险度提高。另一方面是多头举债,使财政背负许多不该承担的包袱,甚至超越财政的承受力。[1]《担保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担保。目前,由于法律不健全等诸多原因,使财政担保基本处于被动和无序状态,游离于财政控制之外,违规担保大量存在,财政被置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一旦被担保单位或企业无法按期还款,债权人就会诉诸法律追究财政的责任,严重威胁地方财政乃至中央财政资金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对财政构成一种潜在风险。第四,政府投资决策风险。由于政府的投资决策欠科学,造成投资决策失误时,财政要承担较大风险。面对诸多财政风险诱因,各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财政审计工作的整体功能,利用涉及面广,周期短,反应快的优势,深入调查研究,为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制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加强财政审计立法与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1.法律要理顺财政审计体制,使财政审计监督高效运作.

从审计机关角度看,审计机关其实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内部组织多层次结构之间及其工作人员与审计机关之间存在着诸多整体与局部、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有的审计机关或个人为了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削弱了财政审计监督力度。

就我国目前审计监督系统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来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即要求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直接负责,对本级人大常委会间接负责。而且,各级审计机关的人事管理权归各级政府,审计事业费由各级政府预算拨付。在这种体制下,审计结果必然要经过政府“过滤”,出现上报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与向人大作的审计工作报告“两皮”现象。审计工作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审计结果必须具备的“完整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难以确保,人大的审查、监督效果因此全面弱化。财政是政府的财政,相当一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是政府行为,审计机关又受其委托,受其领导,这就使得财政审计工作难以真正有效运作。

2.法律要转换财政审计模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财税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使我国的财政体制、预算管理体制、税收征管体制、财务核算及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财政审计的依据、重点、内容也自然随之而变,因此必须找准差距,更新观念,转换模式,才能适应新情况,找准财政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向综合性、管理型财政审计发展。所谓管理型财政审计,首先,从宏观着眼,要真正把财政审计工作定位在较高的起点上,克服单纯注重微观审计,缺乏宏观意识的倾向,要透过微观审计成果,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为加强调控和管理服务。其次,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各专业职能机构的联系,使财政审计与其它专业审计有机结合,并由财政财务收支、财政法规审计向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拓展,以逐步向有关的内部控制和资金效益方面延伸。同时,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工作接触经济领域广、掌握情况真实可靠的优势,注重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大量零散的审计情况进行宏观综合分析研究,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各种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反映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和反复出现的问题,并从政策、管理、制度等方面,从全局上、规律上查清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出具有份量、有价值的审计报告和信息材料,把事前审计调查,事中审计、事后评价有机地连成一体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这是提高财政审计工作质量的关键一环。为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防范化解财政风险提供依据。

3.法律要完善财政审计体系

当前应集中力量解决财政审计体系方面存在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审计依据来看,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不是审计机关,使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到一定影响和制约;另一方面,有一部分法律依据颁布时间较早且不严密,与目前的具体情况相脱节,甚至出现审计依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给一些部门和单位钻空子提供方便。从财政审计立法方面看,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从而使审查出的部分问题缺乏明确的是非标准和审计处理依据。应修正、更新、补充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加切合当前财政审计实际,更加严密合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从审计方法来看,要突破传统的审计思想的束缚。单纯的审计思想认为审计就是查账,是财政财务管理职能的分离和延续,一味站在查账的角度去搞财政审计,不能从整体角度、宏观角度去发挥财政审计的监督职能,使得审计单位和经济环境信息难以及时交流,不能对整个财政活动过程的实质内容进行延伸、综合和分析。从审计内容来看,财政运作的主体是参与这一过程的财政、税务、国家金库以及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因此,每个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履行预算管理职责,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的情况都是财政审计的对象。

从审计目标来看,它规定着审计的方向,影响着审计的质量。而财政审计的目标,一是充分发挥其在宏观经济中的间接调控作用,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二是以改进财税等部门的管理为目标,通过审计,促进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三是严厉查处财经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揭露和制止腐败现象,促进各部门的廉政建设。在审计环节上,要突出抓协调。一要协调处理好与财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二要搞好各专业审计组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库审计及时为财政审计组提供国库资金情况,财政审计组为各预算执行单位审计组及时提供预算支出总体情况,预算执行审计组同时将审计情况及时向财政审计组汇报。另外,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真实、全面地向政府反映,以利于政府整改;同时,对人大报告也要站在政府宏观立场上做到客观、全面、真实。[2]

4.建立健全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立法,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在运行中,经常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警情,如预算执行中的减收增支、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等,都会使财政运行出现偏差。管好财政资金,除要完善法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外,应重点立足于防范,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建立财政预警系统,是适应市场经济管理规律内在要求,加强和改善财政对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建立财政预警系统,就是运用分析方法对财政收支运行动态进行监测,在警情扩大或危机爆发前及时发出信号,报警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排除警情,化解风险;依据监测结果,对一定时期内财政运行动态走向进行分析作出判断,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信息依据。而财政审计过程的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所提供的一系列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反馈信息也必然能在这一系统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财政审计工作的强化,对于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健全,对于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第7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由于诸多因素,国家审计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配合人大,搞好财政审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也显现了一些薄弱之处,有待加以改进。为此,本文就财政审计如何为人大监督服务,提出以下不成熟的思考。

一、审计和人大的关系

财政预算监督是由人大、审计、纪检等部门组成的外部监督体系。人大依法对财政部门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是财政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审计依法实施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是对公共财政管理所必需的一种专业性的监督,具有公允性监督的本质特征。

二者依法行使对财政的监督,目标一致,具有统一的关系;同时二者又有相对独立性,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关系。因此,二者是矛盾的统一关系。

1、统一性表现:首先,目标一致,是为了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其次,互相促进,人大通过对审计的监督,促进审计提高质量,有利于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威望;人大利用审计监督的工具,更好利用审计成果,有利于提高人大对财政的监督质量。

2、独立性和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表现:首先,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审计既要对政府的负责,又要做好对人大的服务,其实是一种制度上的矛盾。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内审,必然先要把政府的要求和利益摆在首位,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向人大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难免会打折扣。其次,相对独立性,预算执行审计与人大监督都是依法开展工作,审计是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

二、财政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制上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体制,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质上属于政府的内部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对政府首长负责,同时也对人大负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由于体制原因,国家审计机关在对政府负责的同时,又必须对人大监督服务的选择上,更偏重于对政府负责。因此,审计提交给人大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必然会经过政府审查,这样形成的报告往往是经过筛选、过滤的,难以保证财政审计的“原汁原味”,影响了审计客观、真实性。

(二)审计与人大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优势互补没有发挥出来。

审计和人大存在配合上的不够协调,存放在“两张皮”的关系,没有真正建立财政监督的合作机制。审计是监督财政的专业组织,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但审计缺少人大的权利支持,影响审计执法力度和审计权威。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权威性,但人大在监督财政方面缺乏审计的专业配合,对财政监督缺乏第一手资料,很难掌握客观真实的预算执行情况,也影响人大对财政的有效监督。

(三)预算监督法规体系不完善。

预算法规比较滞后,1994年《预算法》颁布至今已经14年,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极不适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增加了审计依法判断和审计的难度。预算执行的监督依据是《预算法》《审计法》等法规,而预算法规的解释权在财政部门,这样的解释必然是为财政部门“解套”。

(四)人大缺乏一定的专业人才。

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形式重于实质,预算审查处于“政府怎么报,人大怎么批”。人大预算监督缺位,主要是对财政预算执行的实质性监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人才缺乏和力量不足。第二,政府提交给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专业术语高深,项目不细,在人大缺乏专业人才的情况下,增加了人大开展实质性审查带来难度。

(五)审计独立性依然较差。

《审计法》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监督为政府和政府首长服务,实际上是属于国家的内部审计,因此,审计的独立性是比较有限的。经济依赖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在财政财务关系上属于同级财政,在经济上与同级财政有着依附关系,造成审计监督财政预算的软弱无力,经济上的依赖性必然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三、搞好财政预算审计为人大监督服务的建议

(一)顺应审计体制,促进财政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改善对人大的监督服务方式。

我国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

为人大监督服务主要是采取两个报告的方式,即“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新形势下审计对人大的服务要积极创新发

展,首先,财政预算审计关口前移。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配合人大参与预算编制初审,对预算草案编制的合法、合理、真实和准确性进行审计,为人大提供专业支持。促进预算编制的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细化。第二,积极开展预算事中审计。配合人大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工作。第三,完善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方式。紧紧围绕两个报告开展财政审计工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争取人大重视,促进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第四,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提高审计权威,发挥舆论监督。第五,逐步探索部门决算审签制度提高决算质量。

(三)建立审计和人大的合作机制,实现审计和人大的优势互补。

建立审计机关和人大的合作机制,发挥各自的专长,放大监督质量和能量。探索审计和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合作机制,审计和人大定期工作研讨,人大定期视察审计工作,审计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建立起以预算项目预审基础,以事中及时监督为中心,以必要的事后抽查和专项检查补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分工合理的预算监控运行机制。探索权威性和专业性结合的政治体制。如人大财经委和审计机关相互兼任领导职务,把审计的专业性优势和人大的监督权威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信息共享。审计和人大之间建立信息网络,互通信息,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人大要做好审计的后盾,提高财政预算监督水平。

人大要做好审计的坚强后盾,帮助审计排除预算执行审计阻力和干涉,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审计中不适当的政府行为,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完善《预算法》等财政监督法规,确保依法预算监督有法可依。充实人大财政监督专业队伍,提高预算监督能力。充分利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健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8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9篇:财政审计与财务审计范文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审计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全市上下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创新同财政审计工作的理念,进一步发挥财政审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财政审计工作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审计机关的首要法定任务,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理财的一个重要手段。财政审计工作,在审计机关内部牵动性大,在外部涉及的层次高,在社会影响面广,财政审计成果发挥作用的平台高。我们必须准确分析目前面临的新形势,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主动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发展。

一、财政审计面临新形势新期待新要求

一是新形势。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阳光财政不断推进,民生财政稳步实施,社会服务均等化、财政收支预算化、以民为本政策化已经成为财政资源分配和使用的重要目标。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的实施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地方政府财政使用的财政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都给财政审计带来了新的任务、新的内容,财政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是新期待。近几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重视程度的加大和广大审计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审计工作的影响扩大、地位提高,审计监督的作用、审计成果在社会各界已经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和谐社会,高度重视民生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高度关心、关注,他们不仅关心政府财政投入多少,更关心政府财政资金是否真正用于民生,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使用的效果怎么样,是否实现了政府规定的目标,发挥了应有的公益作用等等。对此,社会各界都希望审计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是新要求。一是创新审计理念,服务科学发展。二是加速审计转型,提升审计效能。党委政府要求审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创新审计理念,要站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为宏观决策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站在对一府二院监督的高度,对审计机关的最直接要求,是就认真开展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对全部性政府资金的审计,服务人大深化对政府的实质性监督。希望审计部门,成为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市人大常委会在连续多年对我市《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都对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是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创新年”,省审计厅提出了,在审计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加民本意识,要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理念,要积极探索开展全部性政府资金审计,要关注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负债、土地出让金、社会全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运营等以政府信誉取得的资金,逐步实现对全部性政府资金的全方位审计监督。在审计创新年对财政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财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基本职责普及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部分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机关内部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专业部门的事,与其他专业审计部门关系不大;一些在非财政审计职能部门的一线审计人员,在平时的审计工作中,长期大量接触直接与财政审计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政收支,但由于受不正确的部门分工和审计专业分工观念的制约,往往不重视财政资金、不关注财政收支;至今为止,财政审计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了,由于诸多原因,在基层审计机关从事财政审计的人员中间,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厌战情绪,他们认为,审计财政就是审计本级政府的领导,财政审计很难出成果。年年审计是一样的内容,年年问题都相似的。财政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上报难。

二是思路不清晰。审计法、预算法、**省审计监督条例、**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财政审计工作目标、方向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对财政审计的重视程度决定于地方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财政审计工作的思路取决于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态度。每年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没有贴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三是审计技术方法有待改进。事后审计多。目前,与其他专业审计一样,财政审计的手段和方法,绝大部分都是手工审计。虽然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已经启动了多年, 但在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中懂得计算机审计,掌握计算机审计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的少,ao在审计项目中全程运用的更少。面对大量的数据,仅仅靠手工操作,很难出成果;在此次调研中,财政部门认为,多年来的财政审计工作,对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但随着财政资金规模的扩大和使用范围的扩大,审计机关也要改变思路、改进方法,特别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要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事后审计往往只能为规范以后发挥作用,有些问题已经既成事实,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已经无法挽回。

四是具体实施上没有整合好人力资源。一是在审计项目计划安排上,没有把财政审计与其他专项审计很好地结合,孤立地安排审计项目的情况仍然大量地存在。二是在审计过程中,许多审计人员只关注了自己所审计的项目,忽视对财政资金的审计。其实,财政资金运行几乎在审计机关安排的所有审计项目中都有体现,只要我们平时工作中稍加注意,都会发现与财政收支、财政管理相关的内容。在企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项目中都有大量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内容。三是在撰写《财政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只反映当年对财政部门组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少数几个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分散在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中与财政管理和财政收支有关的内容没有纳入财政同级审计报告予以反映;特别是对上年度的下半年审计的结果中,直接与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在“两个报告”中得不到反映,致使当年财政审计报告范围不宽,内容不多。使整个审计工作成果,在财政审计报告的这个更高层次的平台上得不到及时完整的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没有充分合理地利用已有审计成果资源,是审计人力源的一种浪费。

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做好财政审计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财政审计是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法定任务、首要职责,是审计工作永恒主题。加强对财政收支管理和财政资金的审计,是全体审计机关人员的共同责任。在审计机关内部的专门从事财政审计的部门,只是牵头部门,具体组织部门和协调部门。我们从事审计工作的每个人,都应该牢固树立财政资金审计的观念,在每个审计项目中都要有财政审计的理念,凡是涉及国家财政政策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都要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二)围绕服科学发展,创新财政审计工作思路

财政审计工作的思路,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地丰富和创新。我们必须以科学发观为指导,在以下五个方面创新工作思路:

一是围绕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深化财政审计,服务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要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揭示预算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完善部门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要深化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审计,重点揭示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加快促进形成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要加强对基层财政体制运行情况的审计调查,深入分析导致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体制性和经济性因素,促进完善基层财政体制,按照党的十七提出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要通过“两个报告”,提出审计机关加强财政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财政审计的作用。

二是围绕民生问题深化财政审计,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把财政分配环节作为审计重点,重点揭示财政对民生领域投入不足、财政分配不科学的问题,促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民生领域的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审计,重点检查财政投入的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是否科学,财政资金投入的政策目标是否实现。

三是围绕宏观调控深化财政审计,为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的落实。重点从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两个方面深化财政审计,主要检查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了预期的宏观调控目标和要求。这是财政审计在更高层次发挥作用的重点和难点。要以财政收入和财政分配为切入点,揭示相关宏观调控任务未及时落实或目标未按期实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财税制度、优化财政分配、健全相关规定和措施的建议,确保财政审计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围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深化财政审计,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审计过程中,要重点揭示不切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无视自身财力盲目举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等问题,促进完善财税政策,抑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问题,促进各地区、各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五是围绕“三农”问题深化财政审计,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业大市。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审计,着力揭示财政投入不足和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用途的问题,促进财政支农资金更多地直接使用到“三农”,应该是我市基层财政审计机关的重点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支农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把审计重点放在耕地保护、农业投入、农业科技进步、粮食安全等方面,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的政策实惠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