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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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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1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风险;防范

2006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问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到2010年,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可以判断,未来几年内,企业并购将成为中国企业发展的主流。然而,如何识别和防范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并购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l并购概述

所谓并购(m&a),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企业的产权,它包括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两种形式。兼并主要指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出于减少竞争对手、降低成本、获取资源、产生规模效应等动机,采取各种方法进行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以达到完全控制对方的目的,兼并完成后,被兼并企业不复存在。收购则是一企业以某种条件获得另一企业的产权,从而处于控制地位(包括绝对控制或相对控制)的产权交易行为,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企业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对于收购,从收购标的的角度来划分,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为对价,收购目标公司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而接管被收购方。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或协议方式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无论是兼并还是收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并购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并购企业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并购都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增长,据统计,在全球并购活动中,有54%的并购行为最终证明是失败的(source:secor m&a database updated usingbloomber)。这说明企业在并购活动中面临很大的风险。所谓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并购行为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法律风险、商业风险、财务风险、政治风险和其他类型的风险。发现并预防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并购活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法律风险控制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

2并购法律风险识别

(1)信息不对称风险。这是并购中最常见和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被并购方(目标公司)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从而给并购活动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企业作为一个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一般很难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逐一辨别真伪。一些并购活动因为并购方事先对被并购对象的盈利状况、资产质量(例如有形资产的可用性、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债权的有效性(如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或有事项等缺乏深入了解,没有发现隐瞒的债务、可能承担损失的担保、诉讼纠纷、资产潜在问题等关键情况,从而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的潜伏债务,使并购方在并购实施后落入陷阱,难以自拔。

(2)法律不对称风险。这种风险在跨国并购中最为常见。跨国并购中,并购双方受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约束与调整,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由于国情、文化背景等不同,规定不尽一致,从而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称。这种法律不对称的风险即使是在我国境内也同样存在,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以制定、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使某些主体拥有某些特定权利等。

(3)并购协议、并购程序合法性风险。并购协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如关于特殊行业准入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信息披露等规定)和程序规定(如并购国有企业中的挂牌交易程序报告、公告、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有关机关的审批程序等)签订和履行,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而且可能产生并购争端,甚至引发诉讼。由于专业人士的缺乏,并购方案的设计缺陷等原因,一些并购交易会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违反法律的规定,突出地表现在有关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等。

(4)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厢情愿的,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或恶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可能会采取反并购措施。如国外常用的“毒丸计划”、“焦土战术”、“金色降落伞计划”、“死亡换股”等,这些反并购手段,有的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质,有的过分关注管理层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目标公司自身的利益,从而造成在成功抵制了并购之后伤筋动骨甚至大伤元气,一蹶不振。对于并购公司而言,有可能导致花了高成本,得到的却并不是真正想要的东西,更有甚者,还可能与目标企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

(5)行政干预风险。企业并购本质上来说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自主作出的决定。然而在我国,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行政权、财产权,因此,在涉及国有企业的并购中,政府主导型的并购频繁发生,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有些违反企业意愿强行并购,实行“拉郎配”,有些则因某些利益关系对并购进行干涉,阻碍并购。

(6)泄密风险。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并购是一项高度保密的工作,并购企业的判断、估值、并购策略等信息至关重要,它不仅是谈判的砝码,也是并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这些信息的泄漏,将导致竞争对手的加入,并购价格的提升,并购成本的增加,甚至导致并购的失败。在上市公司并购中,上市公司股价对并购信息极为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股价的连续涨停或跌停,从而引起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可能要求强制披露并购信息,这对尚处在并购过程中的并购企业而言,将造成被动,可能导致并购的失败。 

3规避并购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作为并购方,为确保并购成功应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各类法律风险。

(1)积极调研法律与政策。由于并购行为不仅受全国性法规调控,还涉及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因此充分了解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导向是作出并购战略决策的先决条件。

并购公司应对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律和政策作以下分析:该地域对并购的一般态度;并购方在该地域享受何种优惠待遇;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为限制领域等。目前,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购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主要内容如附表。

(2)审慎进行尽职调查。“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这是并购成功的重要条件。在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审慎调查对于防范并购中的风险至关重要,应作为并购签约前及决策前的必经程序。

为了确定并购的可行性,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选择潜在的目标公司之前,必须收集整理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资料,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这是为了了解目标企业的相关情况,并基于调查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并购、设计并购交易结构和财务预算、分析影响并购的关键要素和对策,从而决定是否并购和怎样进行并购。惟有如此,才能保证所选对象正确。由于目前一般采用价值要素评价体系来评估目标公司,因此单纯的财务调查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进行调查。目标公司的价值要素体系可分级细化。其中一级价值要素包括:核心技术和研发能力、管理体系、未来发展战略、产品和市场、经营能力提升、财务价值、企业影响力等。并购企业应围绕目标公司价值要素制作调查清单后分工实施。此外,需要重点关注下列极有可能暗含风险的问题:

1)土地及房产、设备的权利与限制: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性质及年限、有无限制、设备等主要资产是否为融资租赁。

2)知识产权:权属性、专利到期日、发明或专利的实际控制人、商标的使用是否有条件或限制。

3)关键合同与合同承诺: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合资企业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这些合同可能对公司的日后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税收与环保责任:目标公司已纳税情况、有无欠缴税、有无税收优惠及是否会调整等;经营产品与当地环保的关系、有无违反环保记录、潜在的环保责任等等。

5)员工利益:员工合同特别是高管聘用合同(有无对并购的限制)、股票期权、退休金计划等。

6)诉讼与争议:目标公司当前面临和潜在的诉讼及仲裁,它们对公司的影响,有无索赔。

7)其他或有事项。

(3)合适选择并购形式与对象。要约收购一般属于敌意并购,容易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国家对此限制较多,法律风险相对较大。协议收购一般属于善意并购,并购交易对股价影响较小,法律风险相对也较小。因此,应积极与目标公司协商,尽可能采用协议并购形式,降低反收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还可以达到信息交流、相互理解的目的,降低并购交易的其他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与后续合作。

(4)妥善处理与政府关系。当前,我国正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不仅并购前要取得政府的同意,并购中要获得政府的审批,而且并购完成后企业要得到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要积极与政府沟通,建立与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获得其支持和帮助。

(5)切实好做并购保密工作。首先,要控制参与并购项目人员,降低泄密事件发生的概率。其次,要完善保密机制,建立分级的并购信息获取机制,保证并购核心机密掌握在少数关键管理、决策人员手中。最后,要与并购参与各方订立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防范泄密风险。

(6)聘请高水平中介机构。并购是一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为,并购方由于信息、人员、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局限,很难独自完成并购,需要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投行)、评估师等专业机构。这些中介机构在并购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重要作用。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包括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并购尽职调查、起草并修改并购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并购谈判等。财务顾问的主要作用是进行并购可行性研究、并购方案设计、配套融资方案拟订、交易谈判、协调沟通并购各方关系等。财务顾问的介入有利于并购策划和融资安排,处理可能产生的复杂的并购事务,并为公司并购的运作提供财务咨询和建议。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则是并购方出价的重要依据。

在聘请专业机构时,一般应选择业内影响较大、专业素质较好、具有丰富并购经验的机构,同时应确保该机构与目标公司没有任何能够实质影响并购交易的联系和利益冲突。

(7)严密安排并购协议条款。并购协议是并购交易的法律表现,严密的并购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并购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并购交易安全。

1)一般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这类条款要求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对其任何并购相关事项均作出真实而详细的陈述,并明确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就目标公司而言,其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对外担保、或有负债、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及保险、环保等情况;就并购公司而言,应如实陈述和保证的内容有: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利有无冲突、并购动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和信誉、有无改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②维持现状条款。当并购协议签订至协议履行交割前,并购双方尤其是目标公司须维持目标公司现状,不得修改章程,分派股利和红利,并不得将其股份出售、转移、抵押处置。在交割日前,并购方对目标公司仍有审慎调查的权利。维持现状条款的设置大大有利于并购方防范并购风险。

③风险分担条款。并购双方就并购交易进行的谈判事实上就是双方为规避风险或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对方或让对方分担的过程。就陈述和保证的内容而言,双方通常以“就本方所知”作为陈述和保证的前提条件。就并购公司而言,最为担心的就是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因此,并购公司可在协议中订立“或有债务在交割时由目标公司自行负担”的条款,以及“交割后发现的或有债务如目标公司未曾如实陈述,无论是否为故意过失,均由目标公司负担”的条款。当然,风险分担的范围、方式和程度往往取决于并购价款。在高价前提下,并购公司可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较重的保证责任;反之,在低价情况下,并购公司可适当缩小目标公司保证范围。

索赔条款。当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实陈述或违约时,有权向对方索赔,这就是索赔条款。索赔条款可以是独立的条款,也可以散见于并购协议的其他条款之中。就索赔期间,目标公司往往希望以短为宜,并购公司则希望越长越好,索赔期间甚至因陈述和保证的内容不同和发现的难度不同而长短不一。为防止出现无法落实索赔的情况,并购公司可设置提存条款,即将并购价款存放在第三方,以供索赔之用。

2)并购后公司治理特殊条款安排

第2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 中国企业; 海外并购; 政治风险; 法律风险; 文化风险; 无形资源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4-0006-04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持续活跃,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重要战略意图就是要获得国外的优势无形资源[1],以期尽快地摆脱自身在专利、技术与品牌等无形资源方面处于弱势的状态,促进自身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但是在走出去步伐加快的同时,中国企业在征战海外的过程中却屡屡受挫,在中国企业出海并购热情高涨的背后,伴随的却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较低的成功率。

针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屡屡受挫的现状,学术界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的风险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有的学者根据并购所处的不同阶段,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分为管理经验不足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与整合风险[2],有的学者则按照风险的性质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的风险归纳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3],有的学者则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的风险分为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两种,并根据海外并购所处的不同阶段对相关的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进行了具体的细化[4]。

以往学者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风险的研究,既没有考虑到海外并购不同于国内并购的特点,也未能充分结合中国企业获取海外优势无形资源,促进自身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意图,所提出的防范与化解并购风险的对策与建议也难免缺乏必要的针对性。本文则基于无形资源的视角,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的不同于国内并购的特有风险进行剖析与研究,以期为通过出海并购促进自身无形资源优化升级的中国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迪。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面临的特有风险

与国内并购相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会涉及到中外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并容易引发双方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基于国家利益对并购行为的审视与考量;中外双方有着不同的语言文化环境、价值取向与风土人情,并购双方企业在并购整合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的民族文化与企业文化差异。所有这些因素都会使中国企业在征战海外的过程中面临特有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与文化风险。这些风险的诱发因素是无形资源,同时这些特有的风险也会对中国企业获取海外优势无形资源、促进无形资源的优化升级产生严重的影响与制约,并最终构成决定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

(一)政治风险

海外并购中的政治风险,就是由于东道国政治力量而引起的宏观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变化,使跨国并购等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预期收益受到负面影响的可能性[5-6]。尽管母国的某些政治因素也会使海外并购的企业遭受政治风险,但是由于中国政府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一直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来自我国的政治因素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影响较小,因此,本文主要关注东道国的某些政治因素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影响。政治风险通常包括由于战争、内乱、国有化征用征收以及汇兑等政治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在近年来以获取优势无形资源为目的的海外并购中,中国企业所遇到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并购前遭受苛刻的政治审查或被否决,以及在并购交易完成后被迫剥离原来所收购的资产等。

政治风险一般来说会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企业应尽量规避政治风险[7]。但对以往的研究成果分析发现,中国企业早期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却有着向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实施海外并购的倾向[8],近期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仍然不够敏感[9]。在征战海外寻求战略资源,获取专利、技术等优势无形资源的过程中,中国企业面临着较高的政治风险。

(二)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过程,违反中外双方国家对并购进行监管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中国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并购失败的可能性[10]。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整个过程中都会面临法律风险,并购之前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时,中国企业如果对目标企业被查封、冻结的资产以及悬而未决的诉讼了解不清,那么就可能会支付过高的对价;在并购交易实施的过程中,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并购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上,如果存在疏忽或遗漏而使契约不完善,则可能会给并购后的整合埋下隐患;在整合过程中,对人员精简、经营模式的设计以及业务流程的梳理等,也可能会遇到东道国关于劳工、环保以及反垄断等相关法律的制约与影响。

以获取优势无形资源为主要目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应着重关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种:一是市场准入型法律风险,这主要是我国企业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前所遇到的东道国法律法规的限制与制约。二是劳工纠纷型法律风险,指我国企业在东道国与目标企业员工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三是知识产权保护型法律风险,中国企业以获取海外优势无形资源为目的的并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跨国转移与扩散,在此过程中很可能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国际贸易往来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联合国曾明确规定东道国政府有权对跨国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理,而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一旦由东道国政府进行处理,中国企业一般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三)文化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文化风险是指,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由于并购双方国家文化与企业文化差异,而使企业的经营受到影响,未来收益可能偏离预期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11]。跨国并购中的文化风险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一是客观存在性,文化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中外双方在并购整合的过程中在文化方面发生碰撞、摩擦与冲突是在所难免的。二是根源性,在海外并购中企业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都可以从中外双方文化的不相兼容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分歧等方面追溯到根源,这些风险都源于双方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以及行为规范的差异。三是双效性,并购双方的文化差异和由此造成的风险,可能会加大企业并购整合的成本,给优势无形资源的跨国转移扩散造成障碍,但同时也给并购双方提供相互借鉴与吸收对方优秀文化元素的机遇。四是可控性,并购双方可以通过分析文化差异对文化风险进行识别与判断,然后制定有效的文化融合策略,对文化风险进行控制与防范。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特有风险的成因

(一)政治风险的成因分析

从中国政府与中国企业的角度来看,首先,我国最先出海并购的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这些走出去的先行者往往肩负寻求能源、矿产资源的使命,并倾向于向与中国关系友好的国家进行投资,而这些与中国关系友好的国家的政治稳定性却普遍不高。其次,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海外并购的主力军,从过去并购交易的金额来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大手笔多出自国有企业之手,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与政府背景很容易使东道国政府联想到其并购背后的政治意图,进而引起东道国政府警觉及社会舆论的质疑。再者,从近年来并购的动机来看,中国企业出海并购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能源与矿产资源、专利技术,这些与国民经济命脉紧密相联的战略资源、涉及科技领先领域的优势无形资源极易触动东道国敏感的政治神经。

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引起了西方一些国家政客的担忧,他们散布所谓的“中国”,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海外并购活动怀有戒备心理。中国企业以获取优势无形资源为主要动机的海外并购,往往以资源储量丰富的国家以及在高科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为主要目的地,能源与矿产资源都是稀缺的战略资源,往往关系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同时,发达经济体也有借助高、精、尖技术保持领先或垄断地位的思想倾向。因此,东道国出于保护本国政治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对中国企业获取优势无形资源的并购活动设置各种形式的政治壁垒,并以国家安全为由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关于企业海外并购投资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关于加强国际贸易双边、多边担保的互惠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不能有效地对海外并购等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中国企业的法制观念不强,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了解得不透彻,对国际上通行的商业规则与惯例不熟悉,极易在并购交易及整合过程中触犯东道国的劳工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反垄断法,采取有悖于国际商业惯例与规则的举措。宏观层面的客观条件与微观层面的主观因素,都容易使中国企业以获取优势无形资源为目的的海外并购遭受法律法规的制约与影响。

世界各国都会出于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的考虑,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来自国外的投资在投资的领域、行业等方面进行限制,以便对本国的某些产业或行业进行保护。西方先进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利用其拥有的优势无形资源保持自身在国际上竞争地位的思想倾向,因此他们往往会对中国企业以获取优势无形资源为目的的海外并购设置一定的法律障碍。

(三)文化风险的成因分析

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面临着民族文化、商业文化与企业文化三种类型文化的差异,三重文化差异尽管有利于中外双方对彼此的民族文化、商业文化与组织文化互相借鉴并取长补短,促进学习效应的显现,但是也会影响到中外双方的沟通交流,而且也容易使双方在交往过程发生误解进而产生摩擦与冲突,如果对并购中出现的摩擦与冲突处理不当,中国企业对海外目标企业的整合就会步履维艰,难以取得有效进展。

在以获取专利技术和管理知识等无形资源方面为目的的海外并购中,中国企业往往以发达经济体作为对外投资的目的地。然而这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其民族文化中往往会有一种强烈的民族自豪情绪,对自身的企业文化也比较认同。中国企业在对这些目标企业进行整合的过程中,东道国的社会舆论及目标企业的员工可能会对中国的民族文化及企业文化不予认可,甚至进行排斥与抵制,进而影响到并购双方的合作与互信。合作与互信是优势无形资源实现跨国转移扩散的基础,如果并购双方缺乏互信,那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目的就难以实现。

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特有风险的防范策略

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有的政治、法律与文化风险是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其中政治风险与法律风险来自于东道国国家力量的干预与影响,在东道国的政治法律环境中面临国家力量的干预,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不论是民族文化还是企业的组织文化,都是经过长期积淀形成的,中外双方的文化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统一。因此,要想有效地防范与化解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单靠中国企业微观层面个体的力量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只有在宏观与微观层面通过政府与企业共同努力与相互配合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一)宏观层面上的中国政府风险防范策略

1.加强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信息服务

在海外并购中,中外双方地理距离较远,并且在沟通交流方面存在着语言文化的障碍,中国企业要全面了解目标企业无形资源的真实情况,熟悉东道国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文化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中国政府可利用自身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建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信息服务平台,专门搜集整理海外东道国关于政治、法律、文化以及无形资源等方面的信息,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综合的信息化服务,以降低单个企业获取东道国以及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等的信息搜集成本,帮助中国企业熟悉东道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并购之前对目标企业的优势无形资源进行合理的评估,为中国企业更好地开展海外并购整合以及并购风险的防控在信息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良好平台

针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日益活跃的趋势,为了更好地帮助中国企业防范与化解海外并购的特有风险,中国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与东道国尤其是在无形资源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以平等互惠为原则,与东道国建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降低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所遇到的国有化征收、政策不稳定以及汇兑限制等风险的概率,尽量避免东道国政府把中国企业微观层面海外并购的经济行为政治化;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文化交流,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了解和对中国文化的认可度,并在帮助东道国政府在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改善公共服务等方面做出努力,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国际上树立中国以及中国企业良好的形象,逐步消除所谓的“中国”给中国企业走出去造成的负面影响。

3.构建多管齐下的海外并购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政府应搞好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顶层设计,对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行统筹规划,在鼓励民营及股份制企业走出去的同时,促进出海并购的国有企业加强与海外投资机构的合作,尽可能弱化“国有”身份给海外并购带来的不利政治影响。其次,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构建系统完善的海外并购等对外直接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合理简化对海外并购的审批程序,并加强与东道国政府在法律方面的衔接,在法律层面上优化并购双方争端解决机制。再者,针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所面临的三种特有风险,我国可设立政策性的对外投资保险公司,建立海外并购投资的保险制度,在对传统的内乱、种族冲突以及国有化征收征用等海外并购风险进行承保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的险种,覆盖海外并购因政治审查以及东道国临时出台针对性法律所造成的风险,通过政策保险机制建立与完善增强中国企业防范海外并购特有风险的能力。最后,出台相关的政策,培育我国海外并购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发展与壮大,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在会计、法律、咨询与投融资等方面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有针对性地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特有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

(二)微观层面上的中国企业风险防范策略

1.增强对海外并购特有风险的识别能力

在走出去之前,中国企业就应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与文化进行全面的了解,尽量降低海外并购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与风险。三种特有的风险都有许多分量指标,比如政治风险就包括社会动乱、政府稳定度、种族冲突、外部冲突、民主稳健度、恐怖主义等指标;文化风险方面,中外双方也存在着权力距离、不确定性规避、个人主义/集体主义、男性化/女性化、长期取向/短期取向等维度方面的差异;中外双方立法的法理基础也不尽相同。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详细地了解中外双方在这些分量指标方面存在的差异,认真分析与识别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预案尽可能地将这些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灵活采用多种策略防范化解风险

在对影响海外并购的关键风险元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中国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海外并购的风险防范化解技能,采取多种策略防范与化解海外并购中所面临的特有风险:一是可借鉴利用证券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思路来规避政治法律风险,在投资区位上可选择政治风险相关性极小或者根本不相关的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12]。二是在融资来源的安排方面,可与东道国或其他先进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等机构共同发起海外并购,借助国际投资机构熟悉东道国政治法律与文化环境的优势,在海外并购整合的过程中有效地防范与化解风险。三是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分布在海外的华人华侨等人脉资源,向国际上以及东道国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寻求帮助,加强与东道国政府、当地社区以及目标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增进双方之间的理解与互信合作,并以互惠互利的实际行动在东道国及国际社会树立中国企业良好的形象。通过加强中外双方的沟通交流解决海外并购过程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互信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促进优势无形资源从海外向中国企业转移扩散营造良好的氛围,进而降低三种特有风险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整合产生的影响。

3.创新中外企业双方的文化融合模式

在以获取优势无形资源为目的的海外并购过程中,中国企业应针对海外企业民族文化与企业文化强势的特点,采取渐进式的动态融合模式以促进中外双方文化彼此相互借鉴、吸收与交融,最终实现两种企业文化的和谐与兼容。在并购交易完成后的开始阶段,可对目标企业采取分离式的文化整合模式,避免两种差异性较大的文化出现碰撞与摩擦;之后再采取相互渗透的共生文化整合模式,促进双方互相借鉴、吸收彼此文化中的优秀元素,剔除中国企业文化中的消极因素,通过中外双方文化的融合创新最终形成一种有利于创新能力增强和运营效率提升的新文化。

五、结语

近年来,中国企业持续活跃的海外并购活动都显现出中国企业对海外知识、品牌等优势无形资源的渴求,在寻求海外优势无形资源尽快促进自身创新能力提升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在宏观层面面临着政治、法律与文化三种类型的特有系统性风险。政治与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东道国国家力量的干预与影响,而文化风险则主要源于中外双方巨大的文化差异与文化不兼容。为了顺利地实现并购目的,中国政府与中国企业应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通过努力降低海外并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强中外双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并购双方之间的互信,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和防范化解风险的技能等多种策略,来防范与化解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特有风险,使出海并购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

【参考文献】

[1] 刘文纲,汪林生,孙永波. 跨国并购中的无形资源优势转移分析――以TCL集团和万向集团跨国并购实践为例[J]. 中国工业经济,2007(3):120-128.

[2] 黄昶生,王言枭.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与对策研究[J].理论探讨,2011(5):90-93.

[3] 张金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风险研究――基于光明集团和中海油的案例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 温巧夫,李敏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与对策研究――基于2000―2005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实证分析[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5):24-29.

[5] 黎轲.对外投资动因、政治风险、制度距离与区位选择[D].北京邮电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6] LENSINK R,STERKEN E. The Option to Wait to Invest and Equilibrium Credit Rationing[J].Journal of Money Credit and Banking,2002,34(1):221-225.

[7] JAVORCIK B S. et al. Migrant networks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11,94(2):231-241.

[8] BUCKLEY P J. et al. The determinants of Chinese 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7,38(4):499-518.

[9] CHEUNG Y W,QIAN X. Empirics of China's 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J]. Pacific Economic Review,2009,14(3):312-341.

[10] 周惠.企业跨国并购文化风险的综合评价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第3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团购开启了电子商务的新纪元,也创造了历史纪录。据易观国际的最新统计数据,自2010年3月到2011年3月,我国团购网站数量达到3265家,每天以近10家的速度在增长。2010年,国内网络团购销售额呈现爆发式增长,累计交易规模达88.6亿元,预计2011年团购市场交易规模将达240亿元。

另据艾瑞咨询报告,2010年中国B2C交易规模达630.0亿元,占中国整体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的比重为12.7%,不到一年时间,团购的销售额就占到了10%以上;平均每三个网民中就会有一人和团购相关,这样的月访问数已与大型B2C网站相近。要知道,B2C在国内发展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团购仅不到一年,速度是非常惊人的。而整个电商融资中60%进入了团购行业。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化电子商务,团购独特的商业模式在创造行业发展奇迹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管控的挑战。

投诉潮涌

2011年1月,糯米网的一则团购信息,吸引了18000多人参与,并收到124万多元购物款。但就在团购兑现的前一天,网站公告取消此次团购。此后虽然糯米网一再声明,除部分消费者拒绝退款外,已退还全部团购款。但仍然引发了对团购网站诚信的讨伐声浪。

2011年2月28日,美团网与DQ发生争议,事后美团网按每单返还50元,以多付出21万多元的现金用于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告终。

根据315消费电子投诉网数据显示,从2010年1月至今,涉及团购诈骗类的投诉已经占到投诉总量的42.56%,虚标价格、付款后交易无效等“潜规则”广泛存在。在2010年,团购的投诉量为2090 宗,而到了2011年1月至今,不到三个月时间,团购的投诉量已高达1573宗。在遇到团购纠纷时,43.39%网友表示想维权,但是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39.47%网友选择与团购网站沟通协商,7.6%网友选择自认倒霉,而4.54%网友选择到工商部门投诉。

大量的投诉将会给团购运营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成本,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商誉的损失,团购企业急需建立一套合情合理合法的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目前虽然已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是面对电子商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团购这一新商业模式的出现,还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事实上,随着监管制度和部门分工的明确,团购运营企业将面临着政策风险。

管控短板

国内团购网站主要是复制了美国团购鼻祖groupon团购网的商业模式。团购运营企业必须首先了解自身在各种主体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自身的定位,才能从总体上把握运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

目前看,我国的团购运营主要形成了两种形式:一类是团购服务提供商,即相当于网络零售商;另一类是以淘宝网聚划算频道、360、hao123等为代表的团购平台服务商。第一类团购服务提供商属于团购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者,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面对产品或服务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主张权利。而对于第二类团购平台服务商,在面对产品或服务纠纷时的责任应由实际提品和服务的商户承担。团购平台仅仅充当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人、中介平台,按《合同法》规定系居间人,形成团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并履行合同的为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的侵权行为,团购网不应承担责任。

在目前立法与监管滞后的环境中,如何管控团购运营的法律风险,日益成为企业成长中面临的管理短板。特别是当团购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开始上市之旅后,法律风险的管控尤为重要。因此,对于通过私募融资及IPO做大做强的团购运营企业来说,非常有必要建设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保障企业安全运营。

一般来说,企业私募融资及IPO后,会在企业规模、发展速度,市场份额等方面上一个大台阶,极大地改变了企业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大量增加、诱发和放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首先是风险行为频次增加;其次是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增加,使得企业初期潜在法律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等;最后是风险爆发造成的损失度会增加。另外,在融资后,法律风险爆发给企业造成的声誉损失也会增大,甚至会被竞争对手利用,在互联网等社会化媒体的放大作用下,负面消息往往会更容易传播,将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灾难。

法律风控路线图

面对整体法律风险急剧增加的局面,企业最佳做法是在融资之前对其存在的和可能存在和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识别和管理控制。如此,当企业战略管理、财务管理等能力日趋接近时,未来决定团购企业竞争优势和胜负的关键或将体现为企业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的竞争。

绘制法律风险管控地图。团购企业要管控法律风险,必须要绘制一张法律风险地图,通过表格等形式建立起属于企业自己的法律风险数据库,然后根据法律风险程度进行有步骤的防控和管理,如下表所示。

确定法律风险管控关键岗位和流程。只有将一个企业面临的成千上万的法律风险分散到岗位上和具体的业务流程中去才可以真正做到预防、控制法律风险。实行法律风险岗位控制也使得针对性极强的员工法律培训成为可能,并使得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控责任分配和法律事故责任追究体系成为可能。

团购行业一个特点就是主打本地服务牌,因此全国性团购网站将会进行各个城市扩张。龙头企业拉手网的做法是以标准化的流程,降低快速扩张所带来的风险,做法相对完善,但拉手网并未将法律风险的控制的岗位责任纳入流程中。

第4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并购风险 识别 模糊度量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高风险特征,有效管理并购风险非常重要。并购风险的度量是并购风险管理链条中的关键一环,也是并购风险管理中的难点。本文拟运用模糊数学的理论和方法度量企业并购风险。

企业并购风险的因素识别

探讨企业并购风险可以从其表现形式、形成阶段和性质等不同角度入手,但这些探讨都要以企业并购风险的因素分析为基础。一般来说,形成企业并购风险的因素分为以下10种。

并购战略U1

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都处于一定的产业环境中,该产业发展前景及与本企业主导产业的关联程度直接影响着并购所带来的经营协同效应能否实现,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在人类社会从工业经济步入知识经济的新时代,部分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加速了某些传统产业的衰退,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换代。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变革过程中,及时把握产业发展动态、适时进入发展前景好的新兴产业,将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权,也是企业保持长盛不衰的一条有效途径。区位环境是并购双方所处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等诸多因素,对企业并购风险有一定的影响,是企业推行并购战略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律环境U2

并购法律环境指一个国家制定的关于并购的基本法律条款、涉及并购双方主导产业、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设置的法律法规条文等。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对过程较为复杂的企业并购活动,几乎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由于我国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不强,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并购法律环境不尽人意,可能给企业的并购带来巨大障碍。

政府角色U3

企业并购的法律条文和内容都具有一定的弹性,充当“裁判员”角色的政府在执法时都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和灵活性。由于我国企业并购的法律尚不健全,政府执法的灵活性相对较大,“裁判员”角色相对凸现。在并购过程中,人员的交接与分流、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种手续的办理等都需要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因此,政府对并购所持的态度是并购能否获得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海尔集团、海信集团及三九集团等企业的成功并购均与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合作密不可分,前几年我国部分企业并购案的“流产”无不与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干预有关。

产权市场U4

市场体系风险是指并购市场本身构成缺陷对并购行为产生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并购市场突出的问题是支撑并购良性发展的产权市场和中介市场不健全。如产权模糊、产权边界不清和并购价格生成机制不合理等,增加了并购的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均会给并购企业带来风险。

体制因素U5

在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都是出于政府部门的强行撮合才最终实现的,并购双方企业缺乏并购动机,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心中无数,甚至出现长久不适应,使并购从一开始就潜伏着一种体制风险。其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职工安置难,企业承担着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现行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向各级财政缴纳所得税及按隶属关系投资比例划分各级财政收入的做法是制约了企业并购。使原本双方受益的企业并购夭折或失败。

信息对称性U6

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应首先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值。在我国信息的取得十分复杂困难,而确定并购价格最主要的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股价变动情况表和财务报表等方面。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按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利益进行“包装处理”,隐瞒了损失信息,夸大了收益信息,甚至连一个企业的老总也搞不清已有的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失真,造成了并购双方在并购过程中信息地位不对称,这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使并购后的企业面临潜在的风险,处置不当,有可能直接影响并购的实际效果。目前,我国对此种情况还缺乏严格的审核和监督,这也是我国目前并购行为中存在的一大陷阱。

资产评估U7

企业并购涉及到目标企业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转移,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对标的值进行评估,是双方能否成交的价值基础,也是双方谈判的焦点所在。目标企业的估算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收益大小和时间的预期,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风险大小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从资产清查来看,资产评估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可能对被兼并企业进行彻底清查,一般只能采取抽样核算方法,并且由于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标准不同,会导致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同时,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处于发展阶段,在评估技术或手段上尚不成熟,这种误差可能更加明显。此外,资产评估部门可能在多方干预或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出具虚假不实的评估报告。

并购价格U8

并购价格是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基础,由谈判能力、产权市场状况和支付方式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并购双方经营能力的协同性也是确定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并购价格的制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对目标企业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是正确制定并购价格的基础。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按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利益进行“包装处理”,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如果企业以过高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则不论使用何种支付方式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差别仅在于不同支付方式下该后果的表现不同。

融资与支付方式U9

由于企业并购动辄涉及上亿元的资金,如何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筹资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资金是关系到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而不同的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融资风险,如果不能正确选择融资渠道组合,企业将难以顺利实现低财务风险并购。在并购实践中,并购方可以选择的支付方式通常有三种:现金、换股和混合方式。现金并购指并购方直接以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可能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大量短缺;换股并购是指并购方以自己发行的普通股换取目标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可能导致企业股权稀释、每股净收益下降;混合并购是前两种支付方式的结合,同样可能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短缺或每股净收益下降。

企业文化U10

企业文化是一种群体文化,是企业经营者及员工在特定环境中经过长期实践凝练出的精神成果,包括企业哲学、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制度、企业形象和对变革的态度等,短期内难以发生较大改变.文化在企业并购中扮演的不是建设性角色而是破坏性角色,在于双方文化的差异性。两个企业之间的资源、结构整合,必然触动企业文化理念的碰撞,由于信息不完备或者地域不同,可能无法对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形成共识。如果两个企业间的文化不能相容,则会使企业成员丧失文化的确定感,产生行为的模糊性,影响并购企业预期价值增值的实现。

并购风险的模糊度量

模糊测评法是指通过引入模糊数学理论,建立企业并购风险因子的模糊集合、企业并购风险性质的隶属函数和评价并购风险因子的模糊矩阵,测评企业并购风险并做出选择。

模糊测评法中的技术指标

论域U。即并购风险因子的集合,可以根据并购风险识别得出的结果建立。模糊集合A。即风险因子重要度矩阵,是风险因子影响程度的集合。隶属度。即元素对模糊集合隶属关系量的规定性,表示风险因子与并购风险之间的密切程度;隶属度越高,对并购风险的影响越大。隶属函数V。即描述并购风险因子模糊性的定量方法,其值域为区间{0,1},根据并购风险测评的需要确定,是对并购风险进行定量分析的基础。模糊矩阵R。风险因子关系函数值矩阵,用来模糊描述各并购风险因子之间具有的定量关系,矩阵中的元素表示各并购风险因子可能存在的状态及其发生的概率。模糊评价模型B。并购风险隶属综合矩阵,用以测评企业并购风险的高低,集合中的元素表示并购风险各种存在状态发生的概率。

模糊度量的步骤与方法

建立度量企业并购风险的因素集。以上述影响企业并购风险的各种主因素为元素组成集合,记为:

U={并购战略U1,法律环境U2,政府角色U3,产权市场U4,体制因素U5,信息对称性U6,资产评估U7,并购价格U8,融资与支付方式U9,企业文化U10}

建立度量企业并购风险因素的权重集。根据各个因素的重要程度赋予各因素相应的权重集合。

设U1、U2,…,U10等影响企业并购风险的各因素对并购整体风险影响的权重分别为α1,α2, …,α10,建立并购风险影响因素的权重集合A ={α1,α2,α3,α4,α6,α7,α8,α9,α10}={0.15,0.1,0.1,0.1,0.05,0.15,0.1,0.1,0.05, 0.1}

根据实际情况及企业并购风险管理的需要,将并购风险划分为5个等级:

V={高V1,较高V2,一般V3,较低V4,低V5}

聘请适当数量的投资专家、并购专家、风险管理专家及企业管理人员,对拟并购的各项风险因素进行评判,并根据具体评判情况建立企业并购风险模糊评价矩阵

利用模糊评价矩阵,建立企业并购风险模糊评价模型,度量企业并购风险。

n

bj=V(ai∧rij符号“∧”表示取最小值,“∨”表示取最大值。

最后结果bj表示在综合考虑了所有因素影响时,评价对象对评级档次集中第j个元素的隶属度,然后根据隶属度的大小进行决策。

模糊度量法应用举例 某大型啤酒厂甲公司拟异地并购一家中型啤酒厂乙公司,以扩大产量,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有职工6000多人,生产设备和技术在国内均属上乘,资金较为充裕,所生产的啤酒品牌在当地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但在其他地区的市场占有率较低。乙公司生产尚属正常,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但由于产量低,没有规模经济效益,加之投入不足,受国内知名啤酒品牌的压力越来越大,乙公司所在地政府既想借助优势企业和资金搞活乙公司,又不愿轻易放弃这家利税大户的控制权。乙公司大龄工人较多,接受新事物较慢,帐面净资产为0.2亿,评价约1.6亿,承担债务1.27亿;并购价0.43亿,分二年支付。此外改造工艺设备流程,进行人员培训及营销投入约需0.3亿。甲公司欲实施并购,需贷款0.45亿。假定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聘请了20名专家对并购风险进行评判,结果如表1。

则该案并购风险的模糊度量矩阵:

并购风险的度量模型:

B=A・R={0.15,0.1,0.1,0.1,0.05,0.15,0.1,0.1,0.05,0.1}

以上结果显示,有×100%=36.3%的专家认为此案例并购风险高或较高,27.3%的专家认为并购风险一般,54.4%的认为并购风险低或较低,此项并购可行。

参考资料:

1.姜青舫等,风险度量原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2.魏江,基于核心能力的企业购并整合管理[J],中国软科学,2001,12

第5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 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美国;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59-2

一、海外并购的概念及法律风险界定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跨国性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收买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资产,从而对后者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

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是指并购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因违反海外并购监管法律而导致失败的风险。这种风险部分是由中国企业和商人违规操作所引发的,但更多的是因为中国企业不了解国外的法律引致,还有的则是东道国执法不当甚至故意借法律形式制造障碍所致。

企业的海外并购是一项程序复杂过程冗长的活动,因此法律风险就可能发生在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阶段,欲进行海外并购的企业会受到其所在国管制海外投资的法律和制度的规制,也可能发生在并购过程中的谈判协商阶段,还可能发生在并购完成后的整合运营阶段。

综上所述,本文要讨论的海外并购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实施跨国并购的活动中因违反目标国的相关法律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二、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美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特点。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国家,也是目前外资并购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其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特点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体系组成完备,行之有效。“美国的并购监管法律体系由联邦反垄断法、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联邦证券法及州一级的并购法律四部分组成,组成完备,程序细化。”具体表现为:①法律体系镇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配套;②法律规定明确且细化、量化,并附有判例;③执行机构协调有序美国对企业并购的法律规制,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态度。

2.以外资自由进入为原则,适当限制为例外。美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鼓励竞争的,美国也具有崇尚自由的传统。因此美国实行的是以外资自由进入为原则,适当限制为例外的外资并购政策。但其有两个底线,不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不能对市场经济运行构成破坏。在国家安全方面,美国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并购实施特殊审查。

3.法律制度复杂,陷阱颇多。美国有很多涉及外资并购的法律部门,例如税法、劳动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国家安全审查法、反垄断法等。美国法律制度的构成十分复杂,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有联邦法律、又有各州法律。在法律的执行上十分复杂,既有行政机构,又有司法机构。因此,美国外资并购法律规制貌似宽松,实则复杂,一不小心就会落入法律“陷阱”。

(二)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并购遭遇法律风险的原因。通过以上对美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是成熟完备的。由于两国间法律环境及文化的差异,我国企业在实施海外并购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律体制及文化差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其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中国企业则习惯于国内环境。因此大部分企业对目标国的并购法律制度缺乏了解而付出巨大成本。而且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并行联邦法律体系和州一级的法律体系,其复杂的法律构成更增加了我国企业的了解难度。

2.中国企业并购行为易招致审查。中国企业想要快速走上国际化发展轨道,但因自身实力有限,大多采用“横向并购”战略。而横向并购恰恰更易造成市场集中和行业垄断,对目标国的经济安全构成威胁,因而一贯是各国反垄断法针对的重点。另外,我国海外并购的目标行业多集中于能源、电信、计算机等关系一国经济命脉的行业。这加大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遭遇反垄断调查的风险。

3.美国朝野对自由贸易的态度变化。自日本资金大举进入美国的投资市场,以及美国中西部市场的外移,造成连续多年的贸易逆差。美国政府以及理论界开始对其本国传统的自由贸易政策和开放市场观念产生怀疑。“9・11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美国朝野对国家安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警戒。这些因素导致了美国在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方面,范围扩大,尺度趋于严格,实体标准的灵活度和自由裁量权加强。

4.美国本土企业的反并购举措。外国企业的并购行为,使得美国本土企业担忧其自身市场地位。他们会本能地通过游说国会、借助媒体等方式,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反垄断为借口,营造不利于并购实施的舆论氛围,从而引发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来阻碍并购的进行甚至导致并购企业做出妥协甚至最终放弃并购。

三、中国企业在美国实施海外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政府应构建并完善海外并购法律体系。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有关海外并购的立法经验,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规范,适时出台《海外投资法》,对海外并购中涉及的审批程序、外汇管制、资金融通、保险支持等问题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制定出适用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实现海外并购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海外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要制定新法,还必须完善现有的立法,因此在制定新法的同时,也应对不利于海外并购的现有法律及行政规定作出修改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法律支持。

(二)政府应优化行政职能,加强服务意识。政府应当尽量避免直接的行政干预,积极为国内的优势企业跨国并购国外的企业穿针引线,起积极协调作用, 并赋予其较大的经营自,简化审批手续,从各方面创造有利条件,便利企业海外并购。积极签订双边及多边投资协议。政府应充分运用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加强多边、双边经贸磋商,减少和排除境外各种贸易投资壁垒。此外,如果本国企业所进行的跨国并购受到东道国政府的不公正待遇,国家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或诉讼途径来维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成立海外并购基金,中国的资本市场才刚刚起步,投行业务与国外相比,才初具规模。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中,基本上是国外的投行在为我们的公司提供融资与政策建议。因此应成立海外投资基金,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

(三)企业应做好跨国并购战略与策略分析。一些失败的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既不清楚自己的优势劣势所在,也不清楚自己投资项目的缺陷。为制定正确的并购战略,在并购前应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主要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

(四)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高度重视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要远远高于并购阶段的风险,为成功达到预期的并购效果,企业应高度重视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在公司的经营当中,美国公司法发展比较早,其体系比较完备,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有要求较高,所以对于通过并购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防范风险的重点之一,中国企业必须保证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度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关对公司治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杨瑞龙,罗来军,杨继东.中国模式与中国企业国际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

[2]阮防.试论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J].法学评论,2005,(4).

第6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关键词: 对外投资 资本运作 跨国并购 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 F830.4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10-055-04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同时也特别指出要注重防范国际经济风险。在对外投资和“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面临着严峻的风险控制问题。然而,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因此,对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及其风险控制的研究已成为实施对外投资和“走出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四大核心风险

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活动的全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尤其需要高度关注四大核心风险,即事前风险控制、运作风险控制、整合风险控制与法律风险。之所以将其称之为核心风险,就是因为它们是跨国并购诸多风险中最重要的风险,能否对其进行有效地控制,对于跨国并购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核心风险之一:跨国并购的事前风险。跨国并购事前风险是指并购准备与设计阶段的风险,如并购战略风险、并购方向风险、并购规模风险、并购时机风险,并购决策风险,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以及人风险等。从外部环境来看,特别是从近年来中国一些企业在美国并购的遭遇来看,由于两国间存在着社会制度、文化和经济模式的巨大差异以及国家战略利益冲突等,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所面临的政治和社会风险远大于其它国家的企业,特别在能源、电子信息产业等牵涉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极易触动某些大国的政治神经,引起强烈的“排异”反应。一些西方国家凭借其国内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甚至采取议会通过专门法案的方式,将中国企业的正当并购活动拒之门外。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政治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干扰仍将在各方面反映出来。

并购战略风险是事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并购战略风险控制不力,造成战略失误是导致企业跨国并购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整体上来看,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战略风险较为突出,在许多方面缺乏战略性考虑:

其一,缺乏长远战略目标。中国有相当多的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缺乏具体而明确的战略目标和规划,具有明显的追求短期利益的动机。由于没有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战略目标,有些企业为了贪图便宜,甚至收购不能为其带来收益的资产;或者人云亦云,收购与其自身经营毫不相干的资产,最终陷入困境。

其二,缺乏统一的战略协调。企业各自为政,没有战略同盟意识,企业间在争夺海外并购资源时内部自相残杀,导致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过高,给并购企业日后的发展留下了隐患。中国三大石油企业在海外并购常常由于内部的争夺而痛失良机。

其三,缺乏可实施的战略性并购。发达国家的企业为突破贸易壁垒通常都选择战略性并购。所谓战略性并购(Strategic acquisitions)是相对于财务性并购(Financially driven acquisitions)而言的,主要是指通过建立企业主营业务的竞争优势来增加企业价值的产权交易活动。例如,通过到东道国并购工厂并将产品直接在当地销售,此举不仅化解了贸易壁垒,而且也开拓了新兴市场。有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存在着盲目性。突出表现为,不能有效地进行战略性并购,最终在对外贸易上依然受制于国外的贸易壁垒。例如,2004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家电企业实行反倾销政策,中国多家家电企业因此而受到重创,有些甚至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其四,缺乏合理的战略布局。从跨国并购的区域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北美和亚洲地区。这种过于集中的地区分布,不但不利于分散风险,而且也往往造成中国企业间的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其结果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影响了对国际市场的开拓与发展,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从跨国并购的产业结构来看,投资额主要集中在能源类产业。这种单调的产业结构表明中国企业尚未较好地将自身的技术优势与所投资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资源优势、市场条件和消费水平结合起来,无法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上的投资优势。

核心风险之二:跨国并购的运作风险。跨国并购运作风险或称事中风险,即并购谈判与实施阶段的风险。该阶段的风险主要有:技术和信息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融资风险、金融风险(或称价格风险);并购财务风险;反并购风险;谈判与签约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并购谈判与实施阶段也频频发生。

受并购运作风险的影响致使跨国并购成功率低,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的成功率仅为20%-30%,大部分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呈现出的成功率低,实际上就是对运作风险的管理控制不力的结果。究其原因,除了由于中国企业缺少并购经验、内部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原因之外,也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如目前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主要采用买壳上市、协议并购、法庭竞标三种方式,有些企业就是因为所买的壳太次,不仅没有融到资,适得其反买回一堆债务。出价过高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实践中十分常见。又如中国企业在境外分支机构间往往缺乏经常的必要联系、各自为政,母公司也很少使用价格转移等方式获得最佳资源配置效益。再如,中国企业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工业企业与外贸企业未能充分实现优势互补,经营主体和功能单一,有些生产型项目甚至是中国国内不合理产业结构在境外的重复。

受并购运作风险的影响致使跨国并购效益低。据统计,包括新建投资在内的境外中国企业中盈利的占55%,其中多为非生产性企业;盈亏平衡的占28%;亏损企业占17%,以生产性企业居多。跨国并购运作风险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还表现在:如信息风险或信息不对称风险,中国企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了解,对国际中介的选择不理想而导致并购效益低、甚至并购项目失败。又如财务风险,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运行环境不完善而导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只能以现金方式参与(国际上通行的是股权投资方式),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规模和资金使用效率。再如融资风险,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在融资支持方面普遍不到位,一些企业的投资母体既无海外担保权和海外融资权,又无自己的财务公司,致使境外企业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导致企业并购资金的短缺和融资成本的上升。

核心风险之三:跨国并购的整合风险。整合风险即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后期所产生的风险,即便这些企业能安全度过并购磨合期,也未必能实现自己原来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在该阶段的风险主要有:生产经营风险、人事变动风险、文化冲突风险。并购后的整合风险也表现为,并购整合进程缓慢、缺乏推进措施,低效的经营协同效应和市场协同效应、并购后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并购后缺乏交流与沟通、并购后报告系统效率低下,不相容的企业文化、管理方式冲突等。从整体上来看,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企业整合度较低,从而也反映了整合风险较高。

一是人才匮乏导致的整合风险。缺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使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后的整合上风险重重。例如,人才匮乏造成投资决策不够谨慎,对东道国各种可能的风险缺乏认真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项目选择不当使企业先天不足为后期的整合带来困难;人才匮乏也使并购后的企业难以在资源、技术以及人事方面尽快整合,无法发挥经营、财务以及管理上的协同效应。

二是生产经营风险显现。跨国并购的迅速发展对中国跨国企业内部管理经营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跨国并购规模日益庞大、并购手段日益丰富,并购后业务活动、管理体制、人力资源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整合也更加复杂,特别要求不断提升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企业内部管理经营机制的缺陷导致的生产经营风险日益显现,企业并购后生产经营状况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盈利能力的降低。

三是文化冲突风险不容忽视。中外文化差异是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整合一波三折的重要原因。有一个极其简单的案例:在国内企业中,最高管理者每日的沟通是友好的表示,而在国外则被理解成不信任。由此可见,在跨国并购后的整合中,决不能忽视双方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尽管有些是极小的差异,却可能导致双方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认识,最终可能导致整合前功尽弃。没有一个较为健全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较为成熟的企业文化,中国企业即使实现了对国外企业的并购,也可能因为并购后一系列整合的难题而导致效益不佳,甚至最终导致失败。

核心风险之四: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各国为了有效地管理并购活动,充分发挥并购在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有序的市场竞争,都对并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跨国并购操作不当,企业就可能因违反有关法规而招致诉讼或导致并购失败。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贯穿于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所有过程,中国企业从事跨国并购将会面临国际法律法规的适应问题。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国政府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东道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以及国际商务行为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

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滞后,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较为零散。但是,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中国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外汇使用政策都在快速调整和变化。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活动时必须密切关注中国法律环境的快速变化趋势,采取适当的并购行为。由于对东道国当地法律的疏忽和陌生,许多中国企业在从事跨国并购时遭致了法律麻烦。例如,联想集团在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时,没有料到会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该收购的审查。尽管最终安全通过了审查,但其过程确实惊心动魄。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活动时更需要密切关注东道国法律环境的变化趋势,采取适当的并购行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二、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风险控制的缺陷

当前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仍然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在指导思想、机制、体制及方法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整体上来看,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亟待完善和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风险控制的理念和观念薄弱。跨国并购的发展对中国企业的并购风险控制理念和观念带来较大冲击。相对于新建投资,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更为重要的形式。中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虽然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实施并购还是一个较新的课题,总体处于起步阶段,更不要说对跨国并购风险的控制了。在顺应跨国并购迅猛发展的大潮中,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风险控制的理念和观念也在经受洗礼。尚未展开并购的企业需要对并购风险控制有更深的了解,未雨绸缪;已进行并购实践的企业有的遭遇挫折,有的则面临并购后文化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难题,也需要树立风险控制的理念和观念。

其次,风险控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过程中,通常对单个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注意较多、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而对行业、地区乃至国家的宏观风险研究较少。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局限性,还表现为风险管理和控制主要局限在微观领域,忽视宏观领域的风险控制。这种状况是导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成功率低、效益低的重要原因。

再次,风险管理以事后处理为主。风险管理以事后处理为主,是中国企业跨国并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因为大部分企业缺乏风险识别体系和风险衡量体系。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采集、反馈、汇总、分析、处理等环节在内的信息管理体系即风险识别体系,这样,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不仅不能防范、减少或回避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风险,也无法通过保持信息对称状态来消除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风险。大多数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活动中没有风险衡量体系的保障,从而无法测定风险发生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也就不可能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及比较所有的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无法有效地监控并购风险。风险衡量的缺失,使企业根本不可能对制定何种标准和运用什么方法来量化风险、以及对风险因素和可能的损失及收益如何进行评价等内容有前瞻性的准备。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出现问题之前往往没有察觉,直到并购出现了严重问题,迫不得已才采取措施,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保全企业资产。

第四,制度性制约因素亟待解决。随着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迅速发展,一些深层次的制度性制约因素逐渐显现,对跨国并购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使跨国并购风险大大增加。这些制度性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三个滞后。

一是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例如,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现行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依然是偏重于事前审核,缺乏充分有效的促进和保障手段。中国对外投资管理的宽松度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又如,仍然沿用传统的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管理。现行规定要求,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均事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这种落后的审批程序极大地束缚了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活动的手脚,使企业丧失了许多并购良机。再如,服务功能落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具有重管理(尤其是直接管理)、轻服务的特点,缺乏对企业开展企业跨国并购的各项服务,特别是信息服务。

二是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滞后。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要资金,有时候甚至需要巨额的资金。一般来说,企业不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来完成并购,其原因或是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或是企业要留有余地以应付不时之需,所以企业需要负债来完成并购。当然,企业的负债额必须合理,否则将使企业面临巨大的财务压力。从现阶段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在国际市场融资的经验和能力,主要依赖国内资本市场来解决融资问题。然而,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滞后、资本市场不发达,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筹集资金进行跨国并购已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

三是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国际经验表明,制定与跨国并购有关的国内法律是促进本国企业跨国并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拥有健全和完善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推动本国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的发展。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立法是针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的。由于法律体系建设滞后,致使中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无法有效地维护企业在开展跨国并购和跨国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利益。

上述制度性制约因素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毫无疑问,将进一步增加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

三、加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风险控制的若干对策

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是一个长期的战略行为,跨国并购活动处于极为复杂的国际环境之中、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加强企业跨国并购风险控制,对于中国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参与国际竞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加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风险控制,除了解决制度性制约因素和完善法律法规之外,最为迫切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国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这种风险管理体系,或仅有部分措施,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该体系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风险识别体系、风险衡量体系、风险监督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风险识别体系,通过对大量来源可靠的信息资料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分析,采用统一的标准分析确定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确定潜在的风险及其性质,把握风险发展趋势,防范在跨国并购活动全过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管理和控制产生风险的环节点;建立风险衡量体系,是指测定风险发生的损失频率(即一定时期内损失可能发生的次数)和损失程度(每次损失的可能规模,即损失金额的大小),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及比较所有的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得到由于某些风险因素而导致在给定收益的情况下损失的数额或在给定损失的情况下收益的数额的行为过程;建立风险监督体系,企业可通过该体系对跨国并购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及时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该体系还包括对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后评价,如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企业可通过该体系来寻求风险的平衡,积极主动地应对风险,采取控制类风险控制措施,即在损失形成前预防和降低风险损失,或采取财务类风险控制措施,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集资金,以便对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而较为充分的补偿。毫无疑问,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二,拓宽风险控制的领域。针对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较大局限性,需要拓宽风险控制的领域。一是要注重行业风险控制,研究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从结构、市场、竞争能力和运行情况等方面入手,确定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风险分析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结构风险、市场特点、竞争能力、经营状况。其中结构风险所关注的重点为行业准入或退出风险、行业确定性风险、规章制度风险、环境问题风险等。二是要关注国家风险,需要对不同的国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企业在各国的投资组合额度,进而决定并购的发展情况。对于国家风险,一般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行业风险等方面进行衡量。其中政治风险主要衡量一国的政府效率、社会稳定性、外交关系和企业所属国对该国的政治、经济态度;经济风险所关注的重点为经济政策的设定、发展趋势、外债和流动性及中短期经济展望;行业风险主要分析一国的各个行业情况,如初级行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业。

第三,重视战略管理和决策选择。中国企业实施跨国并购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完整的战略管理的过程,必须重视战略管理的战略制定、战略实施和战略评价阶段的风险防范与控制。由于有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存在着盲目性,为此,实施以战略为导向的战略性并购,将并购行为作为企业实现其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就成为中国企业防范战略风险的首要选择。实施战略性并购,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投机性的收益,而是旨在通过并购来获得或者强化企业的核心能力。中国企业跨国并购中由于选择方案过程的失误而形成决策风险,主要表现为在诸多方面存在着“选择不当”:目标产业选择不当、目标企业选择不当、并购时机选择不当、并购路线选择不当。因此,对决策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消除或减少并购决策中存在的诸多“选择不当”。决策风险控制的核心是科学制定、精心实施并购决策与并购策略

第四,有效控制整合风险。并购企业在取得了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如果在管理制度、经营业务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缺乏协调解决并购双方的差异与冲突,将导致并购战略失败或遭受损失。实际上并购整合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一门艺术,并购整合的内涵在于融合重构,整合的过程是企业整个跨国并购过程中最艰难,也是最为关键的阶段。这是因为:并购偏差的滞后反映、整合过程不可避免、整合过程本身还会产生新的风险。为有效控制整合风险,必须对关乎整合成败的一些关键性因素采取正确而适当的策略:加快整合速度、周密分析评估、加强管理沟通、明确责权利关系与积极应对衰退。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整合阶段的风险控制中,要高度关注对人力资源整合风险的控制,可采用的主要措施有:重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防患于未然、全力留住关键人才、建立沟通渠道、人力资源的市场化。在导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失败的诸多因素中,文化的差异性位居前列,为此防范和控制企业文化整合风险的可选择措施为:识别企业文化差异、整合企业发展愿景、企业文化定位与整合、吸收国外先进文化、加强跨文化培训。

参考文献:

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2 张宇主编:《当代中国经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7页。

3 波士顿咨询公司:《向世界舞台迈进:中国企业的对外并购》,《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4月28日。

4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中国并购报告(2007)》,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第43页。

5 余颖等,《战略并购:管理风险的三大原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56-62页。

6 [瑞士]汉斯.乌里希.德瑞克:《金融服务运营风险管理手册》,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7 马金城,《跨国并购的效率改进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8页。

8 马金城,《跨国并购的效率改进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8页。

9 聂名华,《中国企业应对跨国并购的投资与战略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6页。

10 余颖等,《战略并购:管理风险的三大原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4-35页。

11 [美]亚历山德拉・里德・拉杰科斯,《并购的艺术―整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4页。

12 全球并购研究中心等:《并购手册》,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132页。

第7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1、德尔菲法概述

德尔菲法也称专家调查法,是一种结构化的决策支持技术。自美国兰德公司首次使用该方法规避集体讨论屈服权威的缺陷,进行定性预测之后,该方法迅速得到传播及采用,并因其实践效果而得到广泛认可。它是通过匿名或背对背的形式,分轮多次征求和汇总专家的意见,通过组织者汇总和反馈最终结果。德尔菲法的匿名性、多轮反馈性以及结果统计性保证了组织者所得到的是较为客观、专业性强且有着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能够更有效地达成企业早期识别及应对风险的目的。

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对企业法律风险评估不足的问题,往往是当问题已经开始造成一定损失时才匆忙寻找应对措施,殊不知企业法律风险在方法得当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一种科学的方法加以识别评估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

2、德尔菲法的应用

一个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无外乎就是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者又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商业风险会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不难看出,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了给企业带来损害,使企业走向失败的爆发率最高的原因。

德尔菲法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与确定性,并且能够做到取各家所长,避各家之短,突出表现专家意见的一致与分歧。在一个企业使用德尔菲法进行一个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时,可以考虑组织相关领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或者学者,以及目标法律风险主题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与预测。在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集合其各自经验与见解,并反复几次调查评估之后,汇总得到接近真实的法律风险评价报告。

下面让我们来举例说明。2004年1月,TCL对媒体(TMT)并购法国汤姆逊的彩电业务,并在同年7月成立双方合资的TCL汤姆逊公司(TTE)。在这次并购中,TCL想借助汤姆逊的品牌、技术和欧美的渠道,规避反倾销和专利附加费的问题,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减少市场阻碍的目的。但在并购完成后,TCL不但没有盈利,反而连续两年报亏。一直到2006年10月,TCL因无法承受亏损,不得不砍掉其欧洲彩电的业务,仅保留OEM。童年,TCL又迅速出手并购了法国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业务,不过也在一年之后宣告失败。

TCL的这两次并购,可以说是失败在了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之下,企业在“国际化”的诱惑这下,冲动行事,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失误。考虑欧洲市场的运营成本,以及并购后的各项整合是并购案最终确定前必不可少的评估准备工作。

第一,建立评估小组。确定需要收集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主题。评估的工作既是企业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亦是贯穿整个风险识别过程的重要部分。故评估小组成员应由该企业具有项目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组成。

第二,确定对象项目法律风险评价专家组成员。如上例的国际并购案中,财物、技术、管理、品牌、文化、销售渠道、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都应包括在其中。由此,可以确定专家小组成员中除了应具备企业财物高级主管、国际市场分析专家、金融学家、有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外,还应包括国际法专家,国际经济法专家,对欧美劳动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以及对欧美诉讼程序法有深入研究的学者或律师等。同时,专家不同的学派、单位、地区、经历、年龄结构等在选择时都要注意代表性。在受访专家人数的问题上,囿于专家数量过大会给结果处理和数据分析带来很大困难。故选择专家的人数应依据评估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一般的人数范围在15—50人。当然,在涉及大型企业的复杂评估课题时,专家人数可适当增加。

第三,确定了专家组成员后,就应着手可能出现的风险调查问卷的设计。风险调查问卷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包括最优方案选择法,分值评估法,等级评估法等等。这里我们采用对比风险与收益的权重方法,即列出收益点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问题,评分分为十个等级,十分为收益明显,风险较小,一分为收益较小,风险明显,并对每个对比

项目和专家的知识水平进行加权,统计出此收购案的风险评级,并以此来确定收购案的可行性,或者对收购案进行修改。

第四,组织答询并实行多次反馈。由评估小组把不带任何约束条件的第一轮调查表以及必要的项目背景材料寄给被调查的专家;每个专家对所调查的问题经过查询资料、分析、研究之后,按调查表要求做出书面回答。评估小组在收回专家的答复后稍加归纳、整理,进行第一次专家意见之间的横向对比。此后进一步提出问题或修改问题,将第二轮调查表再发给每个专家,进一步征询意见。如此反馈多次,直到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协调或可以做出判断为止。

第五,对最后一轮调查的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数据处理,并得出评价、预测结果或结论;根据专家的答复意见和分析处理的结果写出预测报告。这是德尔菲法最重要的阶段,是德尔菲法“化零为整”的作用的体现。每一位专家个人的意见的广度可能是片面的,受其自身的专业领域所限制的,但每一位专家意见的深度却是能够因其“或实践研究,或从业实践”的专业资质而得到保证的。在上述案例中,被TCL所忽视的并购筹划和并购整合的双重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被发现;而市场的高运营成本在有跨国企业管理经验和国际并购经验的企业家和学者面前亦将无处遁形。通过对专家意见的反复的征询整合,最终能够得到一个趋于统一的结论。

3、结语

第8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一、建设IP风险交流机制的重要性

风险交流被认为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对绝大多数风险的有效控制,是通过成功的风险交流才得以实现的;风险交流的失败,则会导致风险管理在关键点上功亏一匮。这一观点,已被经验证据和实证研究所证明:大约75%的风险危害都是因为风险交流环节上的失败造成的。

海外并购风险交流普遍存在着制度、文化、语言和技能等方面的障碍,从而影响交流的效果。而近几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高达70%-75%的失败率,所遇到的普遍困难,大多数源于法律、经济和技术风险交流方面的障碍。因此,海外收购知识产权时,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相关的风险交流。

风险交流对于海外并购中IP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源于互联网连接的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远程用户的增多,以及对于合作伙伴、外包商和供应商组成的全球供应链的依赖,致使并购企业较之以往更多地暴露于IP风险之中。

这种重要性还源于IP的特珠性。以专利为例,专利权的无形性决定了专利侵权,无论是对专利权人还是对过失侵权人来说,都较难及早发现。

上海易初通用机器公司收购国外某公司的压缩机技术时,尽管收购方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企业,但外方利用中方信息不对称,不了解该专利的具体情况,刻意夸大该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其压缩机技术中包含24件专利,其实其中有21件并未得到授权,真正享有完全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只有3件;而中方在该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这一问题,致使投入巨资收购的专利技术,其战略价值和经济价值均显著低于并购预期。类似这样的IP收购失败案例,通过建设好的风险交流机制完全可以避免。

对于海外并购IP风险管理,大多数企业有一种片面的认识,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要做好尽职调查。其实,海外并购中IP尽职调查,可以确认目标企业IP资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可以识别、评估目标IP资产所面临的风险,高水平尽职调查甚至还可以就如何控制相关风险、有效协同与利用相关IP资产做出安排;然而,IP风险管理的内涵比尽职调查要深刻得多,外延要宽泛得多。这其中就包括IP风险交流。一套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是尽职调查无法比拟的。

二、IP风险交流的成功因素

从原理上说,成功的IP风险交流,涉及交流的主体、目标、方式、技能、交流障碍的克服和交流中的信息安全等问题。中国企业海外并购IP风险交流,必须深刻意识到这些问题。

交流目标(Communication aims):风险交流是各种交流主体之间就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所作的交流,为的是减少和防范风险危害。为此,在海外并购中,应就收购的IP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交易后果、经济后果和技术后果,进行对话和沟通,明确收购双方有权在知情的前提下接受于已不利的IP风险这一法律原则。

交流主体(Communication subjective):交流主体或层次有三个方面,即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利益相关人,收购方决策层与执行层以及对其行为有着重要影响的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目标公司利益相关人不仅包括目标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包括对标的IP具有管辖权的管理机构,作出该项发明创造的员工(团队),以及对他(们)具有影响力的工会组织,还包括服务于并购项目的各类中介机构,如IP、评估机构、投资银行和律师行等。

交流障碍(Communication obstacles):不同的交流主体之间客观上存在制度、文化、认知和语言等方面的交流障碍,从而使国际化IP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受到严重影响。从这一角度来说,海外并购IP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克服交流障碍。其中,语言障碍是表象,制度、文化和认知障碍是本质。在交流过程中应注意使用简短、明了和通用的语言避免误解;在文化方面,中国企业要顺利“走出去”,实现“走进去”,进而“走上去”,占领产业制高点,引领产业发展方向,需要在IP尊重、实现和保护方面,在IP的确权、估权、用权和维权上,在与IP相关的劳工待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尊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宣示自已的企业文化符合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

交流方式(Communication methods):通过事前咨询、尽职调查、谈判、对话等方式在并购前接触、并购方案设计、并购融资、并购后企业整合等阶段,对并购全程可能涉及的IP风险,包括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风险,进行充分交流,尽可能地满足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的要求。知情同意不仅可以确保IP收购交易的相对公平,而且为并购后企业整合的成功运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和人文基础。

交流技能(Communication skills):在IP风险交流中,应就IP风险的交易后果、经济后果和技术后果进行沟通。包括:(1)如何就有关并购的IP风险与利益相关人达成协议;(2)如何就并购IP风险的控制措施与利益相关人形成共识;(3)如何获得IP风险接受者知情的同意;(4)如何向IP风险的接受者作出法律上有效的解释;(5)如何确保目标公司就交易IP的真实情况作出说明等等。

交流中的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afety in Communication):IP风险交流要注意信息安全。这就要求做好信息风险管理,以减少IP信息滥用和不正当披露。技术(产品)研发、CAD (Computer Aided Design,计算机辅助设计)/ CAM(computer Aided Manage,计算机辅助管理)设计、源代码、商业秘密和商业战略计划等IP,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当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类似的IP被泄露,公司会遭受竞争劣势、失去销售势头和声誉受损之害。交流中的信息安全要求建立(首席)交流人制度,重视IP信息管理。

三、建设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

就中方企业来说,IP风险交流机制的建设应针对特定的IP收购项目,明确交流目标、划定交流主体范围、识别可能的交流障碍,制定交流计划,做好IP国际风险预警,控制目标企业和(或)竞争对手利用信息不对称、瞒报、虚报IP资产,或者夸大IP资产的战略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可能带来的危害,防范IP国际侵权和遭遇境外侵权,减少因侵权问题带来的损失。

以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收购为例,成功的收购应当在收购前查证:(1)是否有其他企业或个人对目标公司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主张权利?目标公司对此是否经过检索?(2)目标公司的商品标识、名称、域名、商标名称和图形是否已经获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3)是否有一个(法律认可的)程序来记录目标公司第一次使用这些标志、名称、域名、商标名称和图形的日期或这些标志、名称、域名、商标名称和图形第一次被使用的日期?(4)目标公司是否有一套防止所有这些商标、服务标记被滥用的政策和策略?(5)目标公司是否将其产品、服务和商标许可给他人或授予他人特许经营权?(6)目标公司是否清点了其商标和标识以确保在市场上可连续使用?(7)目标公司是否审查其产品或包装以确保同一市场上的其他产品或包装在外观上与它们不类似?(8)目标公司是否收到其他公司要求停止商标和服务标志侵权警告的主张或信函?

对这些问题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意味着不同程度的商标(法)风险,是商标收购前必须通过风险交流解决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商业目标的角度,对其战略价值和经济价值作出评估也需要通过与中介评估机构的风险交流来完成。

为此,交流主体应当尽可能广泛。首先是并购方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的风险交流,执行层包括CEO、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资产管理总监之间的交流;总法律顾问与IP律师、公司内部律师、社会执业律师之间的交流。其次是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风险交流,包括与目标公司利益相关人,如特许经营权人,尤其是掌握或知悉核心技术和关键信息的企业员工的风险交流。对目标公司具有管辖权的IP主管机构、具有影响力的工会组织、服务于并购项目的投资银行、评估机构和律所等,都应列为交流主体范围。

建设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应注意发挥我国驻目标企业所在地国领事馆商务部门和国际商会等组织的“”风险交流。必要时通过中国政府部门与东道国政府、国际机构的合作,获得有关IP信息和风险预警,实现风险交流的目标。

因此,建设快捷便利的IP风险交流机制要求:(1)明确必须要通过风险交流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以应用例举法,分别例举版权、商标、服务标记、专利和商业秘密等IP收购需要明确的问题;(2)通过并购方人员之间的风险交流、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风险交流,以及并购方与第三方之间的风险交流等方面,设计交流框架。(3)在风险交流过程中,明确交流各方有提供真实信息和保密的义务。(4)统一交流用语。根据IP的类型,分别设计风险交流用语,并且尽可能做到在交流主体之间统一基本用语。(5)对外交流明确首席交流人的权限和职责,其他人员未经首席交流人同意,不得擅自交流相关信息。

在进行IP风险交流的同时,注意信息风险管理,遵守行业法规,总结并遵循最佳做法,尊重员工各种正当权益,培训工作人员采取负责任的行动,迅速而动态地执行信息控制程序,监视和控制信息(获得和使用)资格权,以确定和降低风险,为IP数据安全性和合规性提供必要条件。这些措施不仅能满足合规和控制风险的要求,保护IP免于数据泄漏和利益冲突,也能实现更高的效率和生产力,保持竞争力。

四、海外并购IP风险交流的实现途径

在海外并购项目法律实务上,IP风险交流可通过下列途径表达或实现:

1、在制订企业海外并购IP风险防控方案的过程中,对经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确定的IP风险及其性质、等级,除依据适用的法律和经营必须予以保密的外,需要及时、准确、无误地告知利益相关人,以促成并购交易,实现风险交流目的。

2、在谈判或按跨国并购的国际商务流程(参与)起草或审查相关协议文件,如保密协议、意向书、收购合同和收购合同的补充文件,这一过程中,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的IP风险交流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的法律责任。

3、处理纠纷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善后性法律事务,以及处理其他非讼法律事务,如协调与关联公司法律关系等过程中,交流相关IP风险。

4、在并购整合的过程中,就IP价值转移可能出现的劳动人事、企业文化方面的风险及时交流,以利于IP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有效转移,最终实现IP并购的目标。

海外并购IP风险交流的以上实现途径,说明中方企业应特别注意发挥国际化中国执业律师的独特作用。这是发达国家企业跨国并购史提示我们的一条基本经验,也为我国海外并购实践所证实。

例如,并购律师在上汽集团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公司股权项目中,在长时间的尽职调查和谈判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保持与国际投资银行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充分沟通非常重要。“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有的中介机构每天都会召开一次通气会,了解当天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第二天的工作重点”,从而使风险交流过程变得富有成效。

第9篇: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深入分析了前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并提出了其防范和控制措施。

所谓并购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并购活动的过程中,企业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具有随机性、相对性等特征。

1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从并购企业对风险是否能够控制的角度看,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种。

1.1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环境或外部因素,并购企业对事件的发生无能为力,或采取的措施只能部分改变,不能从实质上改变事件的结果,又称不可控风险。从实际并购情况分析,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系统风险。

1.1.1由企业产权问题带来的风险

首先是难以弄清谁是有资格的谈判者。由于企业的国有性质和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经理、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至从当地政府到中央政府的最高领导都不过是国有产权的代理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又往往是通过各个不同的部门进行的。很多想要合资或并购的潜在合作者经常不知道应该找谁谈判,或者找不到所有者,或者碰到太多的“所有者”。即使开始了谈判,也可能会由于政府不同部门的意见不一致而归于失败。

其次是可能存在代理人出卖所有者的情况。由于我国特定的情况,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有可能出现代理人出卖所有者的情况。因为在任何一桩国有产权交易中,实际的所有者不可能出场,只能由主管部门的官员或企业的最高领导代理谈判。这样,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就有可能暗中收受贿赂,从而压低其产权的价格,即所谓的“国有资产流失”。

1.1.2目标企业人员安置风险

国有企业有着一种特殊的债务关系,这就是对工人的义务。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对工人有一个隐含的承诺,即保证工人的就业。当企业产权易手后,新的所有者未必会继续承担这样的义务,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保证工人的铁饭碗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然而,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原来对工人的承诺要获得一个恰当的处理,这必然要反映在产权交易的谈判中,从而使谈判的难度增加。解决的办法或者是由企业的出售方自行安置,其代价是索要较高的企业出售价格,或者是由并购方全部或大部分地接收,其补偿则是较低的企业出售价格。在现实中,后一种情况相当普遍,即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虽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社会动荡,但也为并购企业的良好运作和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一些并购企业在接管了被并购企业之后会发现,继续承担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义务是一个极为沉重的负担。

1.1.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并购活动本身或是并购后的经营活动与法律相抵触而产生的风险。西方国家为了促进和维护公平竞争,常常通过立法对并购活动进行规范,制定了诸如兼并法、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法律。同时,各国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并购活动的法律、法规的细则。企业在设计并购活动方案时,一旦对相应法律政策认识不足而含有违反法律的行动,就会使并购方案无法实现。

1.1.4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目标企业所在国家的政治环境的优劣给并购带来的风险。显然,目标企业所在国家的政局越稳定,与外部世界的联系、沟通越多,社会安定程度越高,政府对经济体系的管制程度越低,则并购的政治风险就越小,给并购企业可能带来的损失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1.2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并购企业通过自身的防范与控制措施,可以调整发生概率,减少发生损失的风险,又称可控风险。从实际并购情况分析,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非系统风险。

1.2.1信息风险

在并购战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真实与及时的信息可以大大提高并购企业行动的成功率。但实际并购中因贸然行动而失败的案例不少,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在中国,信息的取得是十分复杂和困难的,即使千方百计得到了信息,也可能存在惊人的错误。卖方在并购前不讲实话是常有的事。其它关键信息错误如交易主体无资格、产权交易客体不明确(不清楚所买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实际情况,有的财务报表也是不能确信的)、交易程序违法等。

1.2.2整合风险

并购整合的内容和范围比较广,既有资产、债务的重新配置与整合,又有企业组织结构上人事的调整,既有企业战略的重新定位,又有企业制度文化的融合等,整合风险来自于这些整合工作的各方面。一项统计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失败的案例中,80%以上直接或间接起因于并购后企业整合的失败。

1.2.3财务风险

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投资冲动,规模扩张较快。与国际上一般企业资产负债率50%的水平相比,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明显偏高.而并购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由于自有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并购的资金需求,只好扩大贷款规模,将短期贷款用于并购投资,短贷长投现象严重。由于并购投资的回收期长,见效较慢,企业只好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保持贷款规模,有的还要不断地增加贷款,以支撑投资需求。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还贷能力与贷款规模极不相称。一旦并购失误,企业无力归还银行借款,最后就会破产清盘。

1.2.4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企业并购完成后,市场的变化给企业造成的风险。并购的营运风险直接与销售市场大小、竞争的强弱、目标企业所处的竞争地位、产品需求的变化,以及投人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供给状况有关。如果产品的销售市场前景堪忧或是不确定性太大,以及投入产品的供给市场产生较大的波动,都会给企业并购带来很大的风险。

1.2.5战略风险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的企业因自身定位不清,战略方向不明,常常抵制不住市场机会的诱惑,倾向于去收购离自身所处行业较远的企业,逐渐远离自己熟悉的领域,造成主业分散,控制乏力,风险也随之不断放大。这种偏离企业发展战略的扩张偏好和投资行为易于导致协同效应差,规模不经济,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

在实际当中,来自传统企业实施的并购存在无战略的现象比较多见,这些企业已经形成稳定的企业规模和资金积累,在新兴产业高增长的诱惑之下,不再专情于主业,盲目进军高技术领域,并购高技术企业,搞所谓的“稳定后院,x4~’l-搞活”,尽管这种发展愿望是好的,但是发展思路却超越了企业自身的实力和经营能力,最终它们大多数只能以失败而告终,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此外,还存在价值评估风险等。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非上市公司股权尚缺乏顺畅的流转机制,没有法定的交易市场,这使得其价格形成的公平性、合理性甚至合法性成为问题。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不能上市流通,在目前企业评估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非法操作的空间很大,从而影响其价值评估。

2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一项并购一般需要经历3个阶段:并购前的审查阶段、并购的实施阶段和并购后的整合阶段。由于并购风险具有传递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基于上述综合考虑,本文提出基于不同并购阶段的整体性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2.1并购审查阶段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2.1.1谨慎选择、充分了解目标企业

对目标企业的了解与分析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重点是企业的产权状况、财务状况、企业所处的产业环境以及目标企业具有的体制与文化特征。另外,充分了解并购过程中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政府对并购的态度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不仅能降低并购成本,而且能有效地防范与控制并购风险。

2.1.2成立专门的并购小组,建立一套有关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正当程序

并购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知识附加值高,技术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有必要成立一个包括投资理财、法律、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专家人员在内的精干、高效的并购小组。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运作风险,提高企业重组和资产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在并购班子内部可以形成一种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带来的对并购方利益的损害,尤其是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

2.2并购实施阶段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2.2.1坚持市场化原则,制定切合实际的并购计划

制定一个明确的收购计划,包括战略上的评估和业务上的整合,交易结构、支付手段、支付节奏和风险防范的设计,以及并购后的经营方针、整合策略等等。尽管瞬息万变的并购往往有计划赶不上变化的事情,但明确的收购计划会降低失败的可能性。

2.2.2采用恰当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正确的并购出资方式

由于存在多种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在并购的谈判时,就会出现不同方法的冲突,因此应恰当地选择价值评估方法。并购资金的出资方式很多,不同的出资方式不仅仅是支付方式上的差别,它们各有特点,单纯采用一种方式受到某种条件的限制时,可以考虑采用变通或混合的方式。

2.2.3与政府、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有效沟通

首先,与目标企业管理层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摸清被购企业管理层对并购的态度,本着并购有益于被购企业的原则,说服被购企业管理层,以尽量消除道德风险给并购所带来的负影响。其次,政府的政策与态度往往是变化的,并购过程中,必须要对此做到密切跟踪并与政府进行必要的沟通,以尽量降低并购运作过程中政府行为带来的负面作用。

2.3并购整合阶段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2.3.1制定详细周密的整合计划

并购后妥善而有效地整合目标企业对并购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必须从一开始就有清晰的思路,从解决最棘手的问题人手,尤其研究怎样把两个不同的企业文化结合起来,对并购双方可能发生的文化与非文化冲突的事前考虑和事后反应做出提前安排。所以详细周密的整合计划是完全必要的。

2.3.2稳定军心,做好并购后的人员沟通

并购企业整合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稳定军心,一方面并购企业要做好与被购企业人员的有效沟通,应让该企业员工清楚股权的变动、未来企业的经营发展方向,并购是利于被购企业的发展的,应消除员工对适应新环境的担心,力争取得员工的认同;另一方面,要果断及时地进行人事调整,对被购企业富于才能的管理技术人员委以重任,取得他们的信任与忠诚,同时对那些庸碌无能的人员适当予以裁减。

2.3.3谨慎整合企业文化

文化整合的模式有3种:文化融合、文化替代和保持文化独立,并购后企业采取哪一种整合模式,取决于并购双方产品、技术、业务的相关性与各自文化特色的互补程度。另外,并购企业的整合力和整合策略对文化整合的效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