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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治建设精选(九篇)

高校法治建设

第1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建设和谐高校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这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高校肩负着为祖国输出高素质人才的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如何把高校的各项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

依法治校是在面对社会变革、民众法律意识逐渐觉醒以及依法治国逐步推进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多部法律的出台,证明了我国教育部门对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视程度。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经树立了依法治校的目标;2003年,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目标;2012年,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高校学生的法制化管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1.方便对学生进行管理

贯彻依法治校就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校的实质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日常事务和对学生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学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在贯彻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只有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才能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2.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树立坚定地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学生走出社会的第一步,承担着至关重要培养工作,而这种培养,不仅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授,而且还包括思想品质的塑造,以及法律意识的树立。通过贯彻依法治校,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法制化管理中,树立起坚定的法律意识,从而强化遵守法律的责任

3.确保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互动

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在贯彻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承担着主要责任。在以后的高校事务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将教师的主导和学生的主体相统一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提高学生依法自治的能力,另一方面发挥学校管理的优势,共同努力,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三、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措施

1.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

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领导的领导下,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对人的发展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要求,组织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对教育工作者也要开展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可以采取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板报、法制专题演出等一系列的新普法形式,逐步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律素质,从而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2.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

建设完善的制度是依法治校的关键。如今,任何高校的发展都是依赖着一套成熟、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只有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首先,要强化常规管理,落实各项常规化评比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表现优异适时奖励,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法制知识学习氛围。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来约束教师、学生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再次,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树立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体系,使高校各部门的工作井然有序,确保学校管理工作的整体优化。最后,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到学校各项支出透明化,勤俭办学、廉洁奉公。

3.坚持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的高校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高校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校,有效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培养师生的法律素质。积极主动地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保证高校各项工作的法制化、秩序化,为建设和谐高校提供坚实有力的条件。

总之,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我们可以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把教育活动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反映,我们必须将这一理念贯彻到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合力建设和谐高校。

四、结语

将依法治校落实与高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合力建设和谐高校是未来高校发展的必经之路。本文介绍了依法治校这一理论的时代背景,阐述了依法治校的意义,分析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措施,以期望为以后开展教育工作提供指导。高校肩负着为祖国输出高素质人才的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贯彻依法治校对建设和谐高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高校贯彻依法治校合力建设和谐高校的道路上不仅充满无限的机遇,还有严峻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文庆华. 着眼师生全面发展,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全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对依法治校的再思考[A].建国60年陕西教育30年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C].2010 .

第2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高校;文化建设;法治教育;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401(2016)11-0047-02

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一项伟大的发明,法治使人类学会自己驾驭自己。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正日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教育的支持,而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的最高阶段,承担着为社会直接输送各领域专业人才和高素质劳动力的任务。为此,高校在推进依法治国,最终创建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就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具体到学校层面,就是依法治校。无论是教育层面的依法治教,还是具体到学校层面的依法治校,都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并未给予法治教育足够的重视,尤其是法治教育没有能够真正进入课堂教学之中。依法治校是我国当前教育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程。高校如何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很多大学管理者面对的问题。探索科学高效、和谐有序的大学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依法治校不懈追求的工作目标。高校落实依法治国,是通过依法治校进而推动依法治教的途径实现的。高校要实现学校层面的依法治校,需在学校治理中树立法治观念,将法治教育内容加入到大学文化建设之中,注重法治文化在大学文化中的培养。在探讨如何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大学文化建设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教育,什么又是大学文化。

一、法治及大学文化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法治包含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形式法治观,一种是实质法治观。形式法治观就是“法律的统治”,要有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体系。实质法律观,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强调法律高于一切。人治社会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缺点,就是少数人拥有绝对的权威。人治社会实行的是掌握实际权力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而法治则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地位,强调法律高于专制权利。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治的灵魂在于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制约行政官员的权利。

(二)法治教育的内涵及内容

法治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将“依法治国”方略对公民进行宣传和教育,实现用法治意识指导公民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法治教育包含了对依法治国的思想、原则、制度、执行过程的诸多方面的教育。法治教育不单单是在大学课程设置中增添法律课程,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一种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法治教育的内容应涉及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能力。进行法治教育的首要内容,是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普及主要包括:宪法知识方面的教育、普通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以及一般性法规的教育。现实情况中,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外,绝大多数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欠缺。为此,当前我国高校推进依法治校的当务之急就是推进法治教育,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来增强师生的法治理念。

(三)法治文化的内涵

关于法治文化的内涵,虽然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界定,但多数学者是根据文化或法律文化对法治文化进行定义的。由此我们可以将法治文化定义为受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价值观影响并支配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活动的总和。法治文化的内涵包括观念形态、规范形式的法治现象,甚至还包括实践活动形态的法治现象。

(四)大学文化的内涵

如何推进大学文化建设,是近年来高校讨论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但我们在探究出如何建设大学文化之前,有一个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的问题:到底什么是大学文化。目前,国内还尚未形成对大学文化的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在对国内已有观点进行归纳后,我们可以认为:大学文化是以大学为载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人对文明进行传承、整理、交流和创新后所形成的精神成果以及蕴含这种精神成果的总和。根据文化的结构,大学文化包括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根据文化的形态,大学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包括一个大学的教学、科研、生活所需的物质设施以及该学校所在的地理环境。制度文化则包含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而一个大学的精神文化包含的内容则更多,具体包含该校所有学生和教职工的价值取向、理想信念、心理状态、道德情感、思维方式、行为规范、人际关系等。

二、大学文化建设中法治教育的缺失问题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血脉和灵魂,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会议专题的形式讨论推进依法治国的问题,全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结合建设文化强国和建设法治国家这两个目标,建设法治文化是当前的必要之举。当前,无论是我们整个国家,还是整个校园,文化建设中法治精神的缺失是一个严峻的问题。自建国以来,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数量庞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权威却越来越被忽视。部分国家行政人员无视法律的权威,利用手中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当百姓的合法权力和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维护时,很多百姓会选择上访,因为他们不相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真正对法律熟视无睹,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现象是对交通法的违反。在加大惩罚力度的2013年新交通法规公布之前,机动车闯红灯现象比比皆是,而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更是寥寥无几,因为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行为的手段。以上是当前我国社会上法治精神缺失的局部表现。教育作为推动文化发展的主要力量,也存在着法治精神的缺失。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教育注重智力的培养,而忽视德育,更是无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导致学校培育出来的人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导致整个教育文化建设中法治精神的严重缺失。近年来,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缺失所带来的影响日渐突出,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清华大学投毒案件、北大投毒案件和最近复旦大学投毒案件等高校犯罪事件血淋淋地呈现在我们眼前。这些悲剧的制造者不能说他们没有文化素质,相反,他们就读于其他学生梦寐以求的重点高校,较之于其他高校的学生,他们有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但是,他们非但没有实现自己应有的价值,反而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高校教授学术造假、教授骚扰女大学生等现象层出不穷。大学文化建设中法治文化的缺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将法治教育的内容融入大学文化建设,创造出一种法治文化,无论是对高校自身的发展,还是整个社会对法治文化的需求,都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三、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到大学文化建设中的有效途径

要在大学中创建法治文化,必须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到学校文化建设之中。创建高校法治文化,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实现。

(一)普及法律知识

将法治内容融入到大学文化建设当中的主要途径就是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学校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政策法规研究室,组建一支由专业法务工作者和兼职法律宣讲员组成的普法工作队伍,通过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保证教职员工和学生经常接受普法知识的培训,其中学生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要在学校的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及教学内容中落实法制教育内容,使校园法治意识真正深入人心。法律知识的普及包括:宪法知识、普法知识和一般性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国家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学生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是最根本的任务。普通法律包括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和社会法等。在学生中进行普法知识和一般法规知识的教育,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做到最基本的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全面的法治教育不仅需要增长学生的法治知识,而且需要使学生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和权利。法治教育既要包括道德教育、守法教育,也应包括权利教育以及教会学生如何行使自己权利的教育。

(二)增强学校师生的法治观念

只对学生进行法治内容的教育,要建设高校法治文化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大学文化的建设不是单单只靠学生就可以实现的,大学文化本身就是指大学思想、制度、治学风格、生活方式、师生精神和学校环境、物质设施的总和,它是一代代全体师生共同创造的结晶。要创建高校的法治文化,就必须培养学生和教师的法治思维,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此外,增强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治理学校的观念也十分重要。

(三)加强高校制度和章程建设

制度建设是依法治校工作的核心。要以学校的章程建设为基础,构建统一的依法治校制度体系。高校要不断审查、清理和修订学校内的规章制度,对于那些已过时或不符合法治教育的规章制度,要及时废止。综上所述,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到大学文化建设之中,创建高校法治文化,是当前教育和整个社会的需要。要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师生的法治观念等途径实现法治教育在学校的实施,要使学校成为法治教育的主战场,从而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最终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74.

[2]李元元.对加强我国大学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7(7):52.

[3]李笑囡,曲玉萍.高校法治文化培育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4(6):45-46.

[4]李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2(5):142-143.

[5]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57-58.

[6]杨晓兵.大学生法学教育现状分析以及解决对策[J].法治与社会,2014(10):45-46.

[7]王逸曼.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环境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2.

第3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论文摘要:法治化是当今社会的普遍要求,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文章对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实践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要求,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出现的必然的一种社会状态。高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管理组织,有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同样,作为高校人事管理的相对人—教职工,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主体之一。实践证明,市场经济越发达,管理双方的独立性就越强,因此,高校双方对法治的需求也必然越强。就我国而言,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随着高校各项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关系和经济关系随之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因此,迫切需要高校人事管理工作转变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走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道路。

一、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内涵

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它是指高校人事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其精神指导下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以限制和正确运用人事管理权力,实现管理行为的规范,管理结果的有效。高校人事管理的法治建设,可以规范高校人事管理的行政行为,保持高校人事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人事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治状态。

1.制度建设必须体现法的精神。高校人事法治化建设,首先应进行法制化建设。因为真正能促进人类幸福和自由的,是建立起一种崇尚秩序文明的制度。我们之所以认为制度建设相较于其他东西更为重要,就在于,制度和法的意志一样,遵循一个一以贯之的逻辑,使人趋利避害,有章可循。高校的人事法制化,要求在高校人事管理上须有一整套体现法律意志的规章制度,须有合理的人事权力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法制化要求以制度化形式形成对管理者、被管理者和管理行为的规范,以制度化形式形成对教职工权利的充分尊重和实现。高校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民主和法制机制应该贯穿人事制度改革的全过程,人事工作制定的管理条例、规定、办法都要反映法的原则和法的精神,力求实现情、理、法三者的有机结合。

2.制度建设必须保障基本权利。人事法治将使人事管理行为更加规范,使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更加具体。高校法治化建设,内在根基是以人为本。如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教职工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经济分配权、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等都应得到充分保障。近年来,国内高校多数已进行了各方面的体制改革,反映在人事体制上,主要进行了以聘任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改革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但体制改革不能漠视基本人权,以强制手段对待职工,不准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不良后果显而易见。因此,高校人事法制建设,必须建立起教职工申诉机制、表达机制、参与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监督机制等,以确保教职工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确保高校教职工法律意识、竞争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尊重和实现。

3.制度建设必须保障权力的监督和执行。财政权力和人事权力,是构成行政管理的两大核心权力。人事权力的配置,权力不能缺乏约束。“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表明行政权天生具有扩张性和渗透性。没有法律的牵制,必然走向专横。因此,高校人事法治化建设重在建立权力约束机制。制约是一种实在的需要,本质是保障权力的监督和执行。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宗旨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导进行人事管理。因此,高校人事法治呼唤“阳光下的人事”,呼唤人事工作应增强公正性和透明性。人事法制化建设必须建立人事行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整个系统对人事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执行。

二、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建设实践

高校人事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关于高校“人”(教职工)的管理,具体而言,是高校人事部门以在高校中从事劳动的人和有关的事的相互关系为对象,通过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手段,来谋求高校人与事以及共事人之间的相互适应。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内容广泛,涉及教职工最切身的利益,具体包括了教职工“进、管、出”的全部内容,如人员的调入、调出、培训、考核、任职、聘任、评职、劳资、奖惩、档案、离退休等方面,如没有法治的规范,其具体的管理过程将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高校人事部门是学校内部任务繁重的部门,同时也是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如没有法制的约束,国家人事行政权力将极容易被滥用。因此,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法治化不仅是规范被管理者,更重要的是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高校人事管理从其人事制度的确立到人事制度的改革,再到人事制度的规范,在法治化建设道路上,已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高校人事法治化建设也有了自己的管理实践和经验。目前,在初步探索的基础上,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建设正进入了逐步深入、不断深化的发展阶段。

1.国家人事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经历了人事制度的确立(1949年-1978年)、人事制度的改革(1978年-1998年)、人事制度的规范(1998年至今)等三个大的发展阶段,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为标志,高校人事制度进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阶段。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35号),以此为契机,大多数高校进行了人事聘任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的聘用合同制。2005年人事部以部长令的形式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的进人行为。从2005年开始,在经过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人事部起草了《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行政法规。同时,还将陆续出台公开招聘、岗位设置、绩效分配、人事争议处理等单项政策规定。另外,高校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社会保障等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法律、法规、规定为高校规范人事管理提供了法治依据。

2.高校人事聘用制改革保障了教职工基本权利的实现。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法律法规规定,是高校人事改革和创新的基础和方向。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宏观指导下,作为事业单位之一的高校,其人事管理应结合高等教育的具体实践,做到“本土化”。具体来说,就是高等学校的人事改革还应结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指导。同时,高校人事管理制度,一切均以保护教职工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在制度实施上,体现依法治校与人文关怀的完美统一。

教育部2000年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实行合约管理是深化高等学校用人制度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是推进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向法治化轨道迈进的一项具体措施。2002年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明确了高校教职工的各项权利,如以培训保障其发展权,以合约聘用待遇保障其经济分配权,以人事争议处理保障其申诉权。聘用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实现了人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聘用制度明确规定了聘用的原则、程序、聘用的考核、聘用的解除等,是目前高校人事管理改革的法律保障。合同形式,指当事人订立聘用的一种方式,具体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目前高校大多以书面形式,一是强化管理规范的需要,意思表示更加充分,另一方面,提高管理效能。人事管理合约直接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合同聘用的基础是公正竞聘,竞争上岗是前提,选择什么岗位是教职工的自由权利,这正是体现契约化管理的意义所在。可见,高校人事合同聘用制改革,正是教职工基本权利得到法律明确保障和实现的最好途径。实践证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着力保护了大学教师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制度化的人事政策,避免了大学当局在大学改革的过程中以改革为名任意侵犯大学教师的基本权益或伤害大学教师的人格尊严的发生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主体双方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我国经济已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进入市场的主体平等竞争,自由发展。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市场及其市场中的各竞争主体都呼唤公平正义,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法制的治理和干预。因此,“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基本准则。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写入我国宪法,依法治国正式成为我国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做了高度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在这种形式下,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都得到增强。社会上,法律、制度作为一把“卡尺”在判别人们的行为价值上发挥重要作用。高校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高校走上了依法治校的道路。此外,近年来《行政法》、《行政许可法》、《公务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高校人事管理依法行政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事实证明,从人事工作的管理者到被管理者,“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正成为人事管理方和管理相对方的共同需求。近年来,高校人事争议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人事争议调解和人事争议仲裁正成为一种制度,这正是人事管理主体双方法律意识增强的直接表现。

4.人事信息化建设促进了“阳光人事”。人事公平与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建设法制人事的核心价值追求和基本准则。实现这一重要目标,最为根本的措施就是全面推进人事依法行政,着实履行人事法律的各项规定,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事公平和正义。加强人事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必然应建立起“阳光沐浴下的人事—阳光人事”,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近年来,国内大多数高校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和完善了内部聘用制和内部分配制,高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教职员工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例如,高校内部专业职务评审,直接决定了教职员工晋职发展的发展权,内部分配方案直接决定了部分劳动报酬的分配权,正是通过公开这些法律制度,使教职工清楚自己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清楚自己的所做所为。通过这些制度的公开,人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近年来,实践证明,人事信息化建设大大推进了人事政务公开的发展。随着全球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借助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手段,人事政务走上了专业化和现代化管理的道路,人事政策法规、人事办事流程、人事工作指南、人事变动结果等都在政务平台上得到广泛宣传。在人事信息化的推动下,人事制度更加公开化,人事业务流程更加精确化,人事依法行政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监督和实施。

三、高校人事法治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共建和谐社会的命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和谐社会建设,应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决定。和谐社会,首先是人的和谐。落实高校科学发展,促进人事和谐,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经之路。构筑法治人事,实现人事管理的法治化,是人事部门在新形势下的人事工作管理新模式。随着国家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高校人事管理工作内容面临许多新的课题。从内容上说,高校人事管理从过去的被动执行,逐步转化到政策的制定。传统的高校人事管理,就是按上级规定调资,按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计划接收人员,而现在人事战略是高校管理的骨架,人事管理上要制定适合本校发展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内部岗位设置、内部分配制度、进人战略等,人事管理从单纯的事务型向激发人的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战略型转变。由此,高校人事管理法治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进一步加强人事改革立法,用制度规范行为。近年来,国家人事法制化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法的制定一般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随着国家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事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人事矛盾日益凸显,因此,法制化建设仍是当前人事法治化的首要任务。(1)我国人事法制体制还不健全,须加大人事改革立法进度。例如在法律制度最为成熟的劳动合同制方面,反映在高校人事管理上也存在着诸多的尴尬。2002年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的意见》,全面推行了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度,2006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又全面推行了高校编制外用工的劳动合同制度,聘用合同制和劳动合同制虽说在本质上一致,但在具体实施范围上仍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双重制度直接导致了双轨执行制,面对有些具体人事问题,高校人事管理在执行上仍面临着诸多的无奈。又如2006年国务院批准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初步建立了科、教、文、卫等11个分行业的岗位管理制度,但具体到高校岗位设置则缺乏现实操作性,目前高校的各职务岗位仅进入了最低级别的入岗状态,各职务岗位的分级仍在探讨论证之中。目前,人事部正在积极研究与事业单位机构分类、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等改革相配套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制订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将是高校人事管理的总章程性的行政法规,须尽快出台。(2)提升我国人事立法的层次。总体上,我国人事立法还面临着立法层次低的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受《公务员法》的调整,企业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受部门规章的调整,没有上升到法的层次和高度。因此,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应大力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立法层次,进一步用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管理对像的各项权利,进一步用法的形式确认和规范高校人事管理行为。(3)注重将成功经验及时形成政策法规。从人事工作的角度,要努力克服人事立法工作中的等待、观望思想,主动地总结人事人才工作经验,将那些成熟的成功的经验形成规范的政策,条件成熟时,再将政策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乃至地方性法规。努力消灭人事管理中的政策空白点,这应当是人事立法上的最低要求。

2.进一步加强人事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促进公开化。高校人事信息化建设在促进高校人事法治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应加大对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来推进高校人事电子政务的发展,促进“阳光人事”。高校人事电子政务,并不单指政务上网和办公自动化、数据库的建立,而是借助信息化手段,改进“政务”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达到信息公开化、制度规范化、业务流程化、人员现代化的目标。高校人事管理应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校情公开公示制度,将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人事政策法规、办事程序、人事动态等内容及时上网,揭开高校人事管理“神秘的面纱”,及时准确地宣传高校人事政策,从而保障人事行政的履行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实践证明,高校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极大地提高了高校人事管理者的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极大地提高了为教职工服务的水平。

3.加强人事法治教育,用理论强化意识。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根本看法。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是实现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基础工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高等学校人群具有知识密集型的特点,高校教职工法律意识较强,这是推进高校人事法治化进程的良好基础。因此,要加强高校人事法治教育和宣传,在全校形成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文化氛围。(1)加强教职工法律、法规和制度教育。教职工法律意识增强,就会自觉用法律观点来衡量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监督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因此,学校应加大高校人事管理法制化的宣传力度,通过普法形式加强教职工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方面的教育。具体通过组织教职工参与对《宪法》、《行政法》、《行政许可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社会保障条例》等基本法律的学习,同时,通过组织加强对人事部相关人事法规的学习和学校有关人事规章制度的专门学习,用理论强化意识,以期达到增强广大教职工法制观念的目的,达到增强其知法、懂法、学法、守法自觉性的目的。(2)高校人事工作者主动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学习,提高法律素养。高校人事法治化对高校人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直接掌握高校人事权力的人事管理工作者,应首先带头维护人事法规的权威性,主动适应人事法治化建设的需要,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专业培训,加强自身法律修养和道德修养。人事干部头脑中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工作中依法行政、依法作为。(3)人事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人事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首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行使人事行政权力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再次,要遵守法定程序。尤其在做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陈述权和救济权,否则,即使实体正确,也会因程序违法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4.加强人事执法检查,用监督确保公正。权力不能缺乏监督,尤其是公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律。人事权力历来作为一种准公共权力,更不能缺乏约束。公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执政为民,也可以执政为私。监督机制不够严密的情况下,为公为私,全在掌权者的一念之间。因此,推进高校人事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必须加强人事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高校人事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高校人事行政执法责任制。高校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有赔偿的责任制度。具体措施:(1)强化高校人事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高校人事责任问责制,对高校人事部门的人事行政行为及后果应建立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高校人事权力的行为最终达到为民所用的目的。(2)加强群众监督。整合现有监督形式和渠道,畅通教职工举报和建议的渠道,为教职工行使监督权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促进和监督高校人事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履职,保证高校各项人事法律的正确实施。

参考文献:

1.冯瑞银,吴玉新等.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2.张力,张亚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法制建设.中国人才,2007(9)

3.任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各类人才活力.中国人才,2007(11)

第4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137-02

1国内外高校社团管理法治化的现状

由于各国国情、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各国对高校学生社团建设所坚持的理念也各异。如美国,学校管理社团的核心指导思想是“依法治团”,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各州教育委员会制定有较多高校学生事务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连同联邦宪法成为学校管理学生社团的最高法律依据。二是学校自主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学校、指导教师、学生甚至家长和介入学生社团活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三是管理部门职能明确,该管的管住,不该管的不管、不干涉,对违反法规的学生社团进行认真处理。四是通过提供意见和经费等方式鼓励和指导学生社团进行自我管理,建立社团内部完善的管理制度。另外,学生社团自身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章程制度,它还依据自己的章程在学校内部发挥管理、协调、自律的作用。这种通过民主管理自律原则实施的学生自我管理,既增强了美国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又强化、提高了管理工作实效。

我国涉及高校学生社团法治化管理相关的法律文件较少,针对性不强,但原则性过强,对社团具体管理涉及少,不像对学籍、学位的规定那样具有可操作性。高校社团成立的法律依据事实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的规定。2005年教育部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校社团管理的最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其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和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只有这些条文明确指向社团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2005年、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这个专门针对大学生社团发展的《意见》是两部门联合下发的规章,它为加强和改进社团工作提供了一个方向性的指导意见。

2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的意义及必要性

第一,是以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诉求。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我国正处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

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因此,重视新时期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问题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要求,也是时代对中国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呼唤。

第二,是对高校自治的促进和保障。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是高校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的深刻变革的过程,也是高校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可以说,高校自治从未像今天这样作用重大,它不仅能够明确政府、市场与学校的界限,而且也向高校提出了自治能力的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高校自治是追求实现的目标,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正是促进高校自治的一种实现方式,是高校自治权利有效适当履行的有效保障。

第三,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承载公民法治素养的传承。真正有效的法治,必定有道德和教育的充分支持。为此,我国的公民教育就不能进行单一的法制知识教育,应当进行的是包含思想,法治知识、信仰、文化和能力的公民教育。法治教育要延伸至高校公共管理的整个过程,要求在高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尊重学生社团的各项权益,而大学生在社团管理法治化建设中接受法律教育,用法律来规范社团活动,使大学生在社团活动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培养他们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思维。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是正当、必要而且紧迫的。

3促进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探索3.1正确认识高校和高校学生社团间的法律关系

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是在高校内部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法人类社团,它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对内、对外关系不能适用民法中法人的规定,也不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范。目前高校对社团的管理可理解为高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对社团的行政管理权,其行政管理权限事实上由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主确定。因此,必须正确把握两者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规范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

3.2在高校管理文化中注入法治精神

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是民主精神。高校的管理文化建设,需要高校全体成员共同努力,以制定合法完备的高校管理规章为前提,以公正的制度实施为重点,形成浓厚的校园民主法治氛围。

3.3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法律体系,建立正当的学生社团管理程序高校学生管理体系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它为高校实施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二是高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对规范和稳定学生社团管理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尚存在着不足和陈旧。同时,正当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高校学生社团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保证。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学生社团管理程序。

高校建立社团管理法治化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学生社团时要树立法治意识,学校主管部门对学生社团不进行直接管理,而是制定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准入和年终考核的间接管理,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全体社团成员推选产生并对全体社团成员负责。这样可以创造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实践、自我管理的宽松环境。因此,应研究制订诸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法规来指导和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建设。拟制定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须是符合国家、高校和社团各方利益的良法,须对社团的成立、宗旨、活动开展和日常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内容还应包括社团联合会组织属性、社团吸收社会赞助规范以及跨校社团活动审批程序等。

3.4高校学生社团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增强社团凝聚力首先,需要重新修订《社团管理手册》,确保“法”的上下一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法治的意义上说,高校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一种“立法”行为,《社团管理手册》是全校所有社团制定各自章程的依据。

其次,社团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尤为重要,要认真梳理各社团的章程。每个社团内部要有一套自己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准则,这个规章要符合学校大的规章制度。几乎每个高校都有自己的社团管理的规章办法,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执行,但是除此之外各个社团也应该有自己的社团规范,更加规范各个社团普通成员的行为。

4高校学生社团法治化管理要注意的问题

4.1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原则性与灵活性永远是一对矛盾,但没有绝对的对立,只有统一起来才能和谐。目前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进程是螺旋式向前发展的,高校社团的管理法治化更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我们难以对所有高校学生社团具体事务都用法治化去处理。因此,应在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4.2要把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与学校整体管理法治化的关系社团文化具有开放性、自主性、求异性、民间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它也有强调社团自身取向的要求,这样社团与行政管理部门在目标和方向上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导致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与社团之间的互动不够和谐。因此,要把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与学校整体管理法治化的关系。社团管理法治化有利于学生社团运行和治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明确界定学校受托的行政管理权限有利于在委托的行政管理权和社团自之间确立边界,不让行政管理权越界。因此,高校在推进整体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要具有前瞻性和全面性,涵括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的考虑是它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校内的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和活动等各方面实行指导和服务,同时充分发挥社团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的一种学生社团管理模式。在依法治校下,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树立法治精神,充分体现对学生和学生社团的尊重与关怀,实现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法治化,让高校学生社团最终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

[2]王霞依法治校下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探析[J].广西大学学报,2009(4)

[3]王永胜大学生社团管理的法治化探析[J].当代青年研究,2011(6)

第5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法治文化;高水平大学;办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6.071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道出了法治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却未能预见如今法治升华成为一种文化的形态,其作用更为强大,影响更为深远。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核心的一环就是培育法治文化,而高校则是孕育法治文化的重要场所。当高校进入高水平大学建设阶段,则意味着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此时更加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以强大的法治力量来理顺各方关系,维护高速发展态势。在法治文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作用机理未明确的现状下,高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迫切呼唤理论指导,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极其需要学理依据。当此之时,深入剖析法治文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影响与作用,显得尤为必要。

国内学界对于法治文化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目前传播较为广泛的一种定义是:“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传光认为:“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高校的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依法治校的过程中,通过学校师生互动的方式,形成的一种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那么校园法治文化究竟是怎样产生的?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的建构主义理论给出了答案。

1 校园法治文化的缘起:师生互动建构产生

亚历山大・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结构不是行为体大脑中的东西,也不是物质性因素造就的东西。社会结构的形成和存在是行为体社会实践的结果:行为体之间的互动造就了社会建构,这种互动的过程是社会结构存在的基本条件。”国内学者秦亚青指出:“温特的结构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共有知识或文化。共有知识指行为体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法治文化,就是在特定的法治环境中,行为体对法治的共同理解和期望,是行为体的共有法治知识造就的一种文化氛围。

基于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法治文化是通过个体间的互动行为建构产生的。在高校中,学生之间、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会产生共有知识,形成文化。根据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国家间敌对的互动会产生霍布斯文化,竞争的互动会产生洛克文化,友好的互动会产生康德文化。可见不同类型的互动会产生相应的文化。高校中,只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互动才能进一步建构产生法治文化。符合法治精神的互动在高校中非常普遍,可以概括为学生之间、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三类。

普法宣传活动是学生之间最常见的涉法互动交流。通常是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向其他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宣讲和普及,例如政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普法宣传周的形式向其他学生宣传法律知识。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之间也会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的比拼法律专业水平,同时也对外展示法律知识的魅力。显而易见,这些与法律相关的互动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建构出了校园的法治文化,促进法治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此外,一些似乎与法律并非直接相关的课余活动,比如篮球比赛,其实也可以是产生法治文化的一种互动。在篮球比赛过程中,若参赛者都遵守比赛规则,这种比赛互动就会增强学生自身的守法意识,无形中加强了校园法治文化。若部分学生在比赛过程中钻规则漏洞甚至藐视规则,会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就会被削弱。

教学与科研是高校教师之间最频繁的互动形式,一旦融入法治精神,都能为建构校园法治文化作出贡献。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符合法治精神的互动,最直接的莫过于法律观点的交流探讨。在科研过程中,法学专业教师之间会就某些有争议的法律观点进行交流,这是建构出校园法治文化最直接的一种互动方式。教师之间开展的教学竞赛,也能无形中产生校园法治文化。教学竞赛是教师之间的竞技比赛,其对校园法治文化的作用机制和上述学生之间的篮球比赛相同。如果教师们敬畏比赛规则,严格遵守,则会形成风清气正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否则,这种氛围就会被破坏。

师生之间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互动,最常见的就是法律讲座或法律课堂教学。政法学院的教师给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授课内容围绕“法”来展开,经过讲座或课堂互动,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辐射面,同时也增强了校园法治文化的建设。此外,一些师生共同参与的活动虽然与法律并无直接关系,但活动的背后也蕴藏着法治思想的深意。比如高校举办的校长下午茶或者校长陪餐,校长和学生一起喝茶,一起吃饭,在茶叙或会餐时交流思想,已经传递出一种师生平等的价值观念。这种活动背后蕴含的思想就是平等公正的法治观念,这类师生互动当然会进一步增强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2 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要分析维度:办学方向

国家一直重视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而建设高水平大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路径。我国高水平大学的建设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重点建设阶段。1993年7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点”,这100所左右重点建设高校成为了后来的“211工程”大学。虽然本阶段没有明确提出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但却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铺垫阶段。这批重点建设的“211工程”大学为未来的高水平大学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是追赶标杆阶段。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这造就了后来的39所“985工程”大学。本阶段以“世界先进水平”为标杆,推动“985工程”大学向标杆挺进,进一步缩短了与标杆的距离。第三是加快推进阶段。2010年6月7日,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下面简称《方案》),提出了“加快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具体方案。现阶段,广东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建设若干所高水平大学,开启了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快进模式。

高水平大学的建设历程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高水平大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高水平大学“通常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高校。”截至目前,该项目签约高校已经基本覆盖“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大学,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水平大学就是“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大学。但是,“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大学是从主观愿望出发重点建设的高校,然而是否高水平大学则是对高校的客观评价,两者不能等同。亦有种观点认为,高水平大学就是世界一流大学。其实不然,可以说世界一流大学就是高水平大学,但高水平大学并不都是世界一流大学。因为很多高校“其比较的对象并不是世界一流大学,而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或特定的一类大学范围内,如许多地方高校将自身发展方向定位为‘区域内的高水平大学’”。所以,高水平大学的定义应具有强烈的标杆对比属性。

正确的办学方向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根本保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了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要求,当别强调:“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2016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理工科大学和理工类学科建设服务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目标,高水平大学建设是广东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对接措施,当中也强调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可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灵魂。一旦办学方向失误,一切的建设努力都是南辕北辙,都会付诸东流。

3 高水平大学建设视阈下校园法治文化对办学方向的保障作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多个展现维度:在办学过程中表现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办学目标上表现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办学过程归根究底都是服务于办学目标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所以,能否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不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成为高校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终极考量。

校园法治文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办学方向发挥的重要保障作用,源自于文化对身份的建构功能。校园法治文化有助于建构大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身份。国内学者秦亚青指出:“温特的结构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共有知识或文化。共有知识指行为体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在这个环境中,共有知识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同时,他也指出:“身份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文化(共有知识)建构身份,身份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而且不同的身份决定了不同的利益,从而个体的行为表现也具有差异性。在高校里,大学生不仅仅只是课堂上的学生,同时所有学生都还拥有网络上的网民和后勤服务的使用者等多重身份。由于文化建构身份,身份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因此校园法治文化影响大学生三种身份的建构,同时在这三种不同的身份下,他们的利益诉求不同,从而行为的发生也就具有差异性。

首先,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所有大学生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网民。法治文化浓厚的校园环境会构建出大学生的高素质、传播正能量的网民身份。为了能够从网上获取有效资源,他们会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不触犯法律底线,依法上网,自觉做一个好网民。因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无法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即使无人监督,大学生网民也会自律,做一个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的好网民。然而在法治文化淡薄的环境下,大学生极可能会变成低素质、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网民。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提高知名度等,一些大学生网民往往不顾网络法律,传播一些色情的图片帖子等,甚至发生恶意中伤、无中生有、泄露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等严重侵犯他人利益和隐私的乱象行为也偶见于新闻报道。因此,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不知不觉中会对大学生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使大学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时刻谨记让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

其次,在现实世界中,大学生回归校园本身就是学生的身份。在法治文化的环境下,学生会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维护学校秩序,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例如在考场上,学生会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出自己真实的成绩水平。倘若在法治文化薄弱的校园环境下,学生整体的法治素质不高,违法违纪现象就会经常发生,表现为考生考试前不好好复习,总想着投机取巧,为了能够顺利轻易地通过考试,有些学生甚至不择手段在考场中作弊。这些在利益驱使下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若是不及时加以制止,法治文化环境氛围会越来越差,不利于校风学风的建设。因此,法治文化对学生的身份建构有巨大的影响作用,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和规范大学生的行为。

最后,大学生在校园里除了是学生,同时还是后勤服务的使用者,比如饭堂里的食客身份、图书馆里的读者身份,等等。一个学校若法治文化发展得好,那么学生在饭堂打饭时就会井然有序,遵守秩序,自觉维护饭堂形象,从而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反之,饭堂就会经常出现插队、争先恐后等无秩序行为和浪费粮食、随地扔垃圾等罔顾学校纪律和道德文明公约的不文明行为。

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通过建构大学生身份,从而影响大学生行为的机理也可称为环境育人。我国学者秦亚青认为:“一旦一种文化形成,这种文化中的个体就会被这种文化所建构,文化话语中的内容和意义就会不断通过行为体间的实践活动得以加强。”可见,校园法治文化对学生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它会在无形中对学生的思想行为产生影响,久而久之在法治文化环境下熏陶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也就会更自觉自律。因此校园法治文化对大学生具有环境育人的建构作用,保障高校培养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自然也保障了办学方向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高校师生互动建构而成的校园法治文化,对大学生具有环境育人的建构作用。高校充分利用校园法治文化的建构作用,将有助于培养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从而在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好法治文化保障办学方向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N].人民法院报,2012-9-21:5.

[2]秦亚青.文化与国际社会: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

第6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高校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 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4-4914(2011)06-111-02

教育部颁发的教技发[2005]2号文,要求全国高校企业限期完成改制工作,并要求在高校企业中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公司法》已开始实施,对公司的内部治理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目前,各高校企业规范化工作在有条不稳地进行。高校企业改制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都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是,这些机构的设立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已经完成,高校改制企业和新创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还存在着诸多共同障碍,对企业的有效治理还任重道远。

一、高校企业建立有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

1.高校企业改制不彻底,用人制度不统一,影响了企业内部公平和运行效率。高校企业完成改制,使得企业产权明晰,股权多元化,为企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在人员处理上,高校企业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人事政策,改制企业的原有职工保留学校职工的身份不变,适当时可以回学校。也就说,企业对这部分职工无权进行处置,这就大大降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决策的权威性和自主性。另一方面,学校为了维护这部份职工的利益,稳定企业原有职工队伍,在企业改制时,也要求企业对老职工的岗位和薪酬给予一定的保障。这使高校企业进入“一企两制或同工不同酬”的窘境。经常挫伤企业另一部分职工的积极性,既影响企业的公平,又降低了企业运行的效率,给企业的正常管理增加了难度。

2.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不发达和高校科技企业发展模式不成熟,影响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高校办企业主要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通过兴办科技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融入区域经济发展。无论是改制企业,还是新办企业,高校科技企业发展主要模式都是以学校技术、科研人才与社会资本的结合,这种“珠联璧合”式的资本组合和人员组合促进很多高校科技企业的跨越式发展。这种模式也奠定了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但是,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和这种模式自身不成熟,削弱了企业的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首先,出资者出资形式不同,各方所承担的风险不一致,经常带来合作上的困难。技术资本属于高风险资产,能否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技术资本消耗不确定,合作不成功,技术出资者仍然拥有所出资的技术,而货币出资者可能损失惨重。在欧美成熟的金融服务体系中,有大量用于创业股权投资的风险资本,投资失败属于正常现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不发达,用于投资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非常珍贵,从事风险投资管理的人才也非常缺乏,风险投资家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当有限,面对合作过程中高校技术资本带来的高风险,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合作难度大。其次,学校科技人员与企业营销人员结合不当,容易产生企业治理问题。在新创办企业中,学校科技人员,既是企业的股东,也是企业的技术支持者和操作者,一方面他们是企业的职工,担负着企业技术执行和技术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学校的职工,要完成正常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他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企业的技术发展工作,企业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也形成了学校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在“责、权、利”上的不一致。学校人员在企业业绩比较好的时候,愿意承担较多的任务,但在企业遇到困难,经营形势不明朗的时候,更愿意与企业中断关系,继续从事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以规避风险。在实践中,这种形式的人员组合如果缺乏沟通机制或沟通不够,容易在科技人员与营销人员之间产生障碍,造成相互歧视,不利于企业运营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3.有的高校企业股权设置很不合理,影响企业有效决策和正常经营。有的企业股权设置过于分散平均,没有控股股东,造成股东对企业要么全部关心,要么全不关心,董事会成员团结还好,不讲团结则不利于重大决策的通过,不利于对经理层的监督活动,让企业无所适从。有的企业为了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在设置股权时,让职工人人持股,当经理层与员工利益不一致时,易造成企业内部的对立,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决策。有的企业中学校持股比例过高,这常常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学校股东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缺位,尽管委派了董事、监事,其实不能完全代表学校的利益;二是企业决策机制不易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可能又回到行政管理的老路上,股东会、董事会成为学校行政决定的会。

4.多数高校企业规模不大,决策、监督层与经营层人员重叠,削弱了企业机构间的监督制衡作用。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全国普通高校4311个企业资产总额1737.47亿元,所有者权益751.84亿元,注册资金409.57亿元,除去30家上市公司,平均每个企业资产只有4018万元。较小的企业规模,使得高校改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主要来源于原企业的经营层,与经理层人员高度重合,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监督制衡功能失效。

5.高校企业经营者的观念有待改变,素质有待提高。高校企业经过改制,体制发生了改变,企业改制前后经营内部环境和经营目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但企业为了发展和经营的延续性,经营骨干得以保留,经营层基本没有发生改变。按理不同的环境、不同的目标,对于决策者的指导思想要求也应不同,然而,人的思维很难因为工作环境的变化而有根本性变化,其结果往往会形成“穿新鞋,走老路”的局面。

6.没有很好地建立财务审计监督体系。审计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可信性的有效手段。大多数高校企业目前尚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公司股东也很少利用审计的手段对企业的经营层实施监督,很可能导致企业信息失真和舞弊的存在,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和员工队伍的培养。

7.学校股东委派董事、监事制度有待完善。经过企业改制,学校对企业的管理由行政管理变为股权管理,建立了董事、监事委派制度。但是,高校改制企业经营层一般都持有企业股份,既是经营者又是所有者,而学校股东一般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学校股东和其他股东在信息掌握上明显处于不对称地位,削弱了学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阻碍了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威性,这些因素容易积累矛盾,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二、高校企业建设有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对策

1.高校企业中学校人员实现社会化,使高校企业走向完全独立。为减少企业改制执行的人事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学校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学校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政策,而且,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选择留在企业或回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然而,这个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是让这部分人员从学校剥离,使他们社会化,使得企业用人有完全的自。

2.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完善高校科技企业发展模式,为企业有效治理奠定基础。建立技术保护制度。及时将股东出资的专有技术和企业开发的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防止技术扩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企业风险,为创业合作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要求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防止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防止股东委派人员间因从事岗位不同,而相互贬低,影响合作。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使得科技人员和营销人员之间得到充分的了解,便于更好地合作。建立目标任务体系,以利于对不同部门进行考核控制。

3.设置合理的企业股权结构,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根本保障。在高校科技企业中,企业应有多少股东,学校应持有多少比例的股份,各股东持股比例应如何设置,这没有统一的标准,视企业的情况而定。但是,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学校对企业持股应保持适当比例。学校持股比例太高,一股独大,原有的国有企业弊端可能很难剔除,很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容易出现监督缺失,不利于科学决策。相反,如果学校持股比例太低,不利于凸现科技企业的学校背景,不利于校企间的长期合作和科技企业的后续发展。作为处于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其自身的研发能力非常脆弱,依赖高校后续技术的支持是不言而喻的。一旦离开学校的影响和支持,其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从成功的科技企业我们可以看出,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企业的主导产品往往并非为原先创建企业时拥有的产品,而后续开发的产品,或者产品虽未发生变化,但是,其生产工艺和性能得到很大改善,成本大大降低,而这一系列的改变都得益于背后强大的高校科研体系的支撑。企业规模不太大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不宜太多。高校企业,不管是改制企业,还是新设企业,处于成长阶段企业规模一般都不大,企业的创始人既是股东又是员工,还没有完全发展到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在经营过程中,如果自然人股东过多,因商业信息需要保密而形成各股东间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容易形成内耗,导致决策成本增加,不确定性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高校企业中,类似的教训比较普遍。例如,某高校技术服务咨询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学校持股占27%,经理层持股33%,其他23名职工持股40%。经理层和普通职工虽都是企业股东,但因其所处位置不同,所掌握信息的程度以及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每次召开股东会,成为经理层股东与普通职工股东的斗争会,使得原本是公司的决策问题变为企业的人事问题,加剧了经理层和普通员工间的矛盾,割裂了企业团队,使得经理人员处理问题的难度加大,痛苦不堪,最后只有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等分权形式来缓和矛盾,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4.增强高校企业盈利能力,积极发展高校企业规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动力。高校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一样,其目标也是生存、发展和盈利。建设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促进企业持久地生存和发展。多数高校企业规模比较小,在完成改制后,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发展生产成为企业的首要任务;企业在经历快速发展阶段之后,企业融资需求增大,增资扩股成为企业的必然;当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便会对分权制衡提出要求,将促使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理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确立董事会的核心地位,为分权制衡创造条件。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审议权和投票权,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决策权。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在董事会成员中,各个董事(包括董事长)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不存在董事长的个人绝对权利。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执行机构是公司业务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它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总经理同执行机构中其他成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关系,其成员必须服从总经理的指挥。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企业监事会还应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是公司专职监督机构,股东选出的监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职工选出的监事对职工负责,监督董事会制定决策和经理人员执行决策。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层和监事会就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企业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四个机构既相互独立,同时又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在治理结构中,既要防止所有权侵犯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也要防止经营决策权、经营管理权架空所有权、排斥监督权。只有各机构都恪尽职守,相互独立,又不越位,才能保证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失灵”。

6.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为企业规范运营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储备。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企业的经理层人员素质要求提高,引进职业经理人成为建立有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一方面,高校企业有很多成功的典范。某高校企业从事节能设备的研究开发,改制后,主要经营层人员也是企业的主要股东,经营层与决策层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重叠,因为决策者决策时充分掌握企业信息和市场信息,决策果断并且准确性高,企业发展迅猛,很快成为海外上市企业。成为公众企业后,企业经营层主要人员并没有发生变化,但股东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证券市场形成的股东绝大多数并不能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如果持有股份的企业主要经营人员仍不发生变化,不仅会引起经营层的分裂,而且还会侵害没有参与经营的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意识到这个问题严重性,果断决定,“所有股东退出经营层,引进职业经理人”。引进职业经理人后,公司很快又走上平稳发展的道路。

7.设置符合高校企业特点的组织机构,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高校科技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可以依托学校的学科优势、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在设置企业机构时,应适当考虑这些优势,充分利用好这部分资源,处理好企业与学科及科研院所的关系,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很多高校企业聘请学校相关学科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在企业重大工程或重大项目的接洽、施工过程中,由专家们审核把关。同时,科技企业与相关学科和科研院所建立互动良性的相互依托关系,学科的最新成果优先有偿转让给科技企业,科技企业每年从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支持学科,并用于相关产品的后续开发。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利于学校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利用学校资源,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高校企业在进行治理结构建设时,还应当考虑到工会、党支部等党群组织的作用。

8.加强对高校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情况下,高校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后,造成学校股东与企业经营层的彻底分离,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企业经营层手中,学校对企业的影响力降低,学校和部分股东甚至被贬到仅是资金提供者的地位。有效地行使学校股东的权力,防止学校股东被边缘化,审计监督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之一。当然,内部审计能够发挥作用,又不被经营层所控制,确实也是比较难实现的举措。在实践中,可以借助于学校的内审人员强化对企业的审计监督。

三、结论

总之,高校科技企业有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要求并不一致,在高校企业建设中,应当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调整、不断完善,使得企业治理结构既能够维护股东利益,平衡各方面矛盾,又能有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高校产业改革改制指南[Z].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10)

2.国企改革.如何完成法人治理结构[J].中国经济动态(京),2000

3.公司法[Z].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

4.国企改革.如何做到产权清晰[J].中国经济动态(京),2000

5.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2005年度中国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统计报告 [R].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7

6.王建明主编.合作共赢―南京工业大学产学研互动促进本科教学纪实[C].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第7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乡村建设运动 新农村法治 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214-03

加快新农村法治建设是当今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村,用法律来推进农村的社会发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作为科教兴农的主力军,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也应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高校参与农村建设的历史继承性

早在20世纪20~30年代梁漱溟教授就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这是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史上一次重要的社会运动。“乡村建设运动”是知识界投身于乡村建设中的一场运动。它不仅是农村落后破败的现实所促成的,也是知识界对农村重要性自觉认知的产物。1999年北京大学的林毅夫教授,在理论界正式提出“新农村运动”的概念。而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出台之前,很多地方的基层已经有了农民和青年知识分子相结合的多种创造。温铁军教授对新农村建设也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村运动(国外)+新乡村建设试验(国内)+N个缓解三农矛盾的基层经验(地方)。再到2005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建议》,其要求从2006年开始,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争取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村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此,可以看出知识分子进入基层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青年学子们进入基佑肱┟衩娑悦妫切实地帮助农民是具有可行性的。

虽然从根本上说农村建设主要还是产生于本国农村实践,但也是知识分子理论联系实践本土化认识的过程。并且,在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经济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的过程中,各高校的农学院已经开始了如“农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进而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水平,加快经济建设。在亟需法治建设的乡村,高校法学院要如何融入到农村,为农村释放出最大的能量,正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二、高校法学院校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厘定

在构建农村法治的实践中,其主体必然是农民,而为农民提供服务的除政府机构外,还有一些就是我们各高校所培养的知识分子。各大高校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既能帮助农民解决切实问题,又能培养大学生本身的实践技能,这种合作达到了互利共赢的效果。

(一)法学院为新农村提供人才补给

高校大学生为农村法治推广主力。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来进行推进,高校正是高素质人才的“储备站”。全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人口的80%,如果仅单靠乡镇的司法人员进行推广,自然是杯水车薪,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校大学生虽然无法直接参与立法、执法当中,但却能对农民法治理念推广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现在地市高等院校发展速度快,与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结合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由于各大高校人才储备量大,对于农村法治化推进的力度也就越强、辐射面也就越广。新农村法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科学的法治理念,又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这些复杂繁多的法制资源,只可能由专业的人组成的法律团队所掌握,这样的团队往往存在于高等院校当中。高等院校具有知识创新、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应用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自身优势,应充分利用这些有效资源,参与到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去。

(二)法学院是“新村官”的培养基地

高校为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各方面的专业人士,有一部分毕业后主动加入到新农村的建设中――现在大学生“村官”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高校法学院毕业生法制观念强,这些人充实到农村基层,他们的法治意识也会被带入到工作中。这样“新村官”既可以增强基层执政人员的执政能力,还可以通过日常工作来帮助农民提高法律意识。

(三)法学院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

高等院校具有信息资源广、人才资源多等优势,而且相对于农村,高校接收和更新法律知识也更为便捷。由此,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将这些资源注入农村,如在农村做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等。同时还可以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解答疑问和解决实际案件,使农村的法律服务体系更为完善。只有贴近农民,从细节处入手,帮助他们了解法律、参与到法律活动当中,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才能让农民了解何为法治,何为权利,进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使他们逐渐了解法律的权威性。

(四)法学院为新农村村干部提供法律再教育

高等院校法学院可以利用其学术研究的专业性,针对农村现有村干部的自身情况,进行法律再教育,这样可以促进村干部再提高,并且对其职位上所需法律知识进行添补。这种法律培训机构可以设在学校内,也可以设立在农村基层,并且可以作为常设机构,定期有针对性地对农村村干部进行法律培训。

三、高校法学院参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有效路径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普通高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如果让法学专业的师生都投入到农村法律服务当中,那么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法律服务发展的人力困境。高校要帮助农民参与到农村的法律服务中,既要考虑具体可操作性,也要考虑到其有效性。

(一)“1+1”小社团的形式

“1+1”小社团,是由农村学生为主,城市学生参与为辅,自主地进入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高中生成为大学生,这其中就有包括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的农村地区的高中学生。这些来自农村地区的大学生,他们本身对所生活的农村地区的情况比较了解,也对参与农村法律援助抱有极强的热情,并且他们能更快找到适合的切入点,从而更好地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城市学生在其带领下,也能以轻松的态度快速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培养为农村服务的热情。这种学生自发地社团式的模式,可以方便快捷地以最大的影响力进行法律宣传,深入到农民生活中。

(六)培养大学生的“乡土情结”

高校在参与到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提供的不应该仅限于法律援助,还应传播一种情怀,这也是一个新的思考点。很多农村学生在学校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慢慢淡忘“乡土情”,反而以做城里人为荣,呆在乡下为耻。国家倡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就业,但是又有多少大学生以这个为首要目标?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不愿意回归乡村,何况是城市大学生?高校在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不仅仅帮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还可以让大学生本身看到农村现状,让他们亲身参与到乡村建设中,使农村变得有序,从而体会到乡村的可爱。农村建设需要大学生新鲜血液的注入,农村的法治建设更是需要受过专业教育的法律人的支持。

五、结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三农”问题突出、城l二元分割的体制下,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今天进行的新农村建设,与以往的“乡村建设运动”有着不同的背景及时代意义,这也决定了当代大学生特殊的历史使命。

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法律人才的保障与支持;高等院校也可以从中来培养更多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应用型人才。只有两者紧密结合,才能迸发出最明艳的光华――在提高农村法律意识、使其更为稳定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高校自身人才培养的蜕变。高校服务于新农村已经是一种趋势,是完善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的途径,是当今时展的客观要求。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13B022);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扶持共建项目(13B026);201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高校法学专业为服务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温铁军在“北京市农业现代化研讨会”上的演讲.人民网,2006.10

[2] 于国强.近年来高等院校服务新农村研究评述[J].科技信息,2012(22)

[3] 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2013.1.15

[4] 朱雅静.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模式设计[J].经济研究导刊,2011(9)

[5] 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第8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教育;法治实践;法治信仰

一、高校法治文化及其特征

法治文化是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相伴而生的,呈现出来的是一国法治社会的文化状态和精神风貌。虽然对法治文化的内涵,学术界、官方与社会上并无统一的认识,但可以肯定地说,法治文化在内涵上与法治的精义是一脉相承的,即法治文化也必然是包含有自由、民主、平等、正义和公平等法治价值理念在内的人类先进的法律文化。

高校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具有法治文化的所有内在品质,但高校法治文化因其主体的特性,所以在内涵和外延上又有区别于其它法治文化的特殊性。故此,高校法治文化可界定为融注在高校法律关系主体中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总和。

在本质上,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文化,所以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必然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价值要求和精神意蕴。由此可见,我国高校法治文化的特征是:第一、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与本质属性。而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对国家的治理。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部分的高校法治文化也必然具有人民性的特征。我国高校师生正是通过民主参与成为高校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主体。第二、科学性。高校法治文化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发展起来的,所以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必须遵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揭示其内涵和发展规律。第三、开放性。高校法治文化的发展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又要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合理因素,同时还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保持与时俱进,体现出很强的开放性特征。

二、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问题及成因

在西方国家,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迄至当代,西方法治理论经历了多次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并已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法治文化。[1]而对中国而言,法治乃是舶来品,由于受制于传统人治思维的深刻影响和对法治精神认识水平的局限,我国法治发展的整体水平仍不高。因此承载其意蕴的法治文化难免会染指种种弊端。

(一)高校法治不健全与人治思想的作崇,导致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现象的大量存在

1.高校教育方面的立法不健全,使得一些案件在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已制定了《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以及一些条例和实施办法等,在数量上不可谓无法可依,但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弱法”现象仍比较严重[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教育方面的立法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随着我国教育制度已经由“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模式,原有的一些教育立法就过于简单和笼统了,在需要适用法律时往往找不到相应法律依据,导致一些法律法规被“闲置”。

此外,一些高校缺乏对相关法律精神的深入研究,同时在制定校规的思想定位上更趋于如何管理师生,往往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甚至出现因校纪校规违反上位法而导致其法律效力备受质疑。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所公布的“田某诉其母校”一案[3],就是因为该校制定的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而最终败诉。

2.在管理和执法方面,一些高校领导人治思想浓厚,师生权利受到侵犯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受到历史传统和文化意识传统的深刻影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法化”现象。这种思想一旦植入一些高校领导的思维中,就很可能会出现“以权代法”的现象。在高校管理中,不乏可见以行政权力压制师生权利的现象,导致师生既无法参与评议,更无法参与决策。[4]在处理高校师生违规违纪时,恣意裁决现象普遍存在,师生民主参与权和申诉权受到行政权力的压制。

3.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催生高校违法犯罪现象频发

当前,高校腐败正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高校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比如,2010年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和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受贿一案,成为当年一大法治新闻话题。在笔者看来,该案发生的最大原因就在于权力制约的缺失,导致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留下了太大的空间。

(二)高校法治宣传与教育更偏重于形式化,导致高校师生法治意识整体淡薄

据笔者调查了解,很多高校的普法宣传教育往往流于形式,长而久之,一些师生失去了对“法治”的兴趣,很少甚至几乎不参与法治活动,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高校大多数师生法治知识严重匮乏、法治意识淡薄。比如,最近备受关注的“北航教授掌掴老人事件”,起因仅仅因为在“九·一八”游行队伍中有一位老人对一条标语提出异议,于是就对老人暴力相向,甚至扬言哪怕是违法,以后会该出手时后就出手。这位教授的法治意识之淡薄实在令人惊愕。也许这件事只是个案,但这种事情的发生折射出高校法治宣传和教育与高校师生的法治认知现状和真实需求之间存在着脱节。

(三)高校法治实践活动的匮乏,导致高校师生对法治文化的信仰普遍缺失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只有通过法治实践才能使抽象的法学理论用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才能使高校人形成对法治的信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现有以职称评定为导向的教育机制的影响,高校教师把自己更多的精力用在了搞科研或课题上,而对教学和学校的活动重视不够。大学生也是如此,把主要精力用在了关系自己未来的各类考证、考研和考公务员等上面。如此状况使得高校师生很少去主动接触并参与法治实践活动,明显缺乏内在动力。其结果必然是高校师生的法治信仰严重匮乏。

三、建设我国高校法治文化的构想

国学大师钱穆教授在其《文化学大义》一文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由此可见,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需要紧紧围绕“文化问题”这一路径不断去拓展思路。但“文化问题”毕竟是一个笼统而又抽象的概念,而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首要的和根本的涵义,就在于它是指与两千年的人治主义传统相区别,而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一致、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5]所以,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也必须在这一主导文化体系框架下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

(一)确立校党委领导下的以高校师生民主参与的立法模式和管理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精髓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这一旨意,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师生的民主参与作用,严格依法治校。具体建议如下:

1. 始终坚持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党的领导作用。在校规制定、学校事务决策和管理等方面,高校领导都需秉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指导方针,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以保证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坚持正确的方向。为切实推进高校法治文化建设,笔者主张,高校应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法治文化建设的宣讲、教育和实践活动,切实保障法治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2. 建立以高校师生为主体的立法模式,全面修订和整理过时的法律法规,切实坚持依法治校。当前,很多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和班级管理中存在一个“误区”,即把高校师生作为依法治校的“客体”或“受众”,而非“主体”,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确立的人民原则相背离,已给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所以,高校应彻底改变这种认识误区,让高校师生充分参与到民主立法、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中来,因为唯有此才能使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逐渐成为高校师生的自觉行为,法治校园才能真正实现。

3.建立富有成效的监督机制。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的:“一切权力不受约束,必将腐败”,这已经被证明为万古不变的真理。当前高校腐败愈演愈烈,已经我国高校法治建设的一大毒瘤,惩治腐败成为高校师生最为强烈的呼声。为此,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相协调的综合作用,让权力的运行在“阳光下”进行,同时配以严厉的惩戒制度,最终达到高校领导者和管理者不敢、不能和不想腐败,从而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清洁廉明的环境。

(二)建立高校普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与优化高校法律教育的设置模式

1.建立高校普法宣传的长效机制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高校法治宣传需确立一个有效的长效机制。各高校除开展12.4普法宣传之外,更需要不定期地开展宣讲法治精神和理念的一系列教育活动。比如,利用学校场地和网站资源,在学校成开展法律讲堂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等。当前大力开展的“法律进学校”活动正好为高校宣讲法治文化提供了加快发展的契机,各高校可交流法治文化宣传的经验,并互吸所长,摸索出切实有效的普法宣传机制。

2.优化高校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模式

我国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期间只学习法律基础课,而且是和思想道德修养放在一起开设。这种课程设置的弊端在于:授课教师基本上是哲学、历史或政治学专业出身,自身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不够;授课方式基本上是不被学生重视的“大课”形式;考试方式多为开卷;法律课学时有限,法律课学时有限,难以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学生法治实践更是缺乏。这种课程设置和师资配置模式根本无法满足建设高校法治文化的需要。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校学生的法治文化素养,有必要对大学生法律课程设置进行改革。比如,可适当增加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学时,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分开来教,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改由法律专业老师进行教授,并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三)积极拓展丰富多彩的高校法治实践活动

文化、制度、实践三者是互动、依存的关系,法治文化建设最为关键与核心的是法治信仰的确立。而法治信仰的确立,除了宣传教育工作的作用,最为关键的还取决于法治实践。[6]是故,要培育师生的法治文化素养,必须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法治实践活动。

1.组织成立法治文化学会或社团在校园开展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

笔者建议,在高校学生会成立一个“法治文化学会”,并由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该学会通过吸收高校法律专业学生和优秀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组成一个负责组织或推广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的一个法治服务社团,并选1-3名既具有很高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法学教授担当指导教师,在全校范围内不定期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一系列法治文化活动,使学生真实感受法治的力量和理念。

2. 鼓励南京高校法治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

法治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也是传播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可以以更生动活泼的形式弘扬着法治精神,所以,高校应利用自己学校各专业的优势,在高校内部加强不同专业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开展一系列让学生喜闻乐见的以弘扬法治文化为题材的艺术创作。这不仅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的专业知识潜能,同时也让法治文化理念通过直观的方式植入学生的内心。

(四)注重高校法治文化的体系性建设

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从来就不是单一的模式、固定的形式和静态的发展,而是一个自成体系的机制建设。比如,高校法治文化建设既需要理论上的宣传与教育,同时又需要开展大量的法治实践活动;既要坚持高校法治文化中外在法治文化建设,更要注重内在法治文化的培育;既需要遵循法治文化的实体规范,同时又要注意法治文化的程序保障。另外,法治文化在建设中也会产生许多冲突与融合的问题。比如,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与现代法治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西方法治文化与中国法治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等问题。

四、结语

毋容讳言,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众多,而且文化的养成不可能速成,要从小灌输、教育和训练。只有家庭的耳濡目染,教育机构的长期努力,才会起到一定的作用。[7]所以,我国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必定是一场长期的、复杂的和艰巨的“法文化之旅”。因而,高校法治文化建设需要高校人汇集集体智慧,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法制化、制度化和体系化,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法治实践新途径,最终达到高校人对法治的信仰并生成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和精神文化为一体的高校法治文化。唯如此,才可谓我国高校法治文化真正形成。

注释:

[1]毕彦华.何谓法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280.

[2]毛伟.高校管理中“弱法”现象探讨[J].江苏高教,2008(5).

[3]参见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注释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10.

[4]金劲彪,刘斌.我国高校行政化的历史原因及改进策略[J].教育发展研究,2011(3).

[5]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6]李友根.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N].江苏法制报.2012-1-16(6).

第9篇:高校法治建设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监督机制

[DOI]10.13939/ki.zgsc.2016.23.211

1前言

党的十以来,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宏伟目标,特别是围绕如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战略目标,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指出:“我们提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可以看出,的讲话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是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为了落实四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校。

2依法治校是党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及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体现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关系。而党的教育事业又全面贯穿于五位一体建设中,它也是各项建设健康进行的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就高等教育领域而言,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思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工作实践,是高等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基本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教育法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治校思想深入人心,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不足日益凸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因此,建立健全科学与完善的法律体系,使高等学校有法可依,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校的实践困境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市场化的深入,与高等学校有关的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在处理各种关系及矛盾、纠纷及诉求时,高等学校明显感到要全面依法治校仍存在很多障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首先,高等学校尤其是公办高等学校的行政色彩依然很浓,高校的财政依赖政府部门,学科建设、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都由上级主管部门的意志来决定。另外,学校实践中发现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进行设备购置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中标单位信誉差、所购设备不符合要求等现象。正是由于种种情形,使部分教职员工对依法治校抱有怀疑态度,依法治校在某种程度上仍停留在文件和口头层面上。其次,依法治校作为学校的上层建筑,如果没有经济基础作为保障,要全面实施仍然有一定难度。因为依法治校需要解决诸如人员、资金及制度建设等问题,但是在学校经济本身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就会变得奢侈和多余。再次,对于一个具体的高等学校而言,依法治校首先要解决的是学校负责人本身的法律意识问题,如果学校负责人没有依法治校的理念,也不愿意去学习、研究,则依法治校只能停留在表面。最后,学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层和教师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应该说,作为高校的管理层和教师,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不全面,尤其对于教育法律法规,基本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学习和研究,管理层的唯唯诺诺与教师的顺从迁就,不敢挑战领导权威,在重要问题上不能坚持法律原则、信守法律,则依法治校不可能深入,学校的法治建设也不可能全面推进。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各高校依法治校建设仍旧无法全面深入推进。

4立足校情,多方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

4.1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常年法律顾问制度

要建立现代化大学,必须依法治校,这是近年来学校党委、行政的一致决议。

但如何依法治校,首先要引入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相关事务管理,于是聘请学校具有多年执业经验、对教育法学有一定研究的兼职律师作为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签订合同,予以相应津贴。法律顾问对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核学校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法律文书,对学院重大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为学院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4.2建立和完善大学章程,加快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大学章程是大学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各项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学校通过调研、在专家指导下形成了将教授治教作为精神内核、依法治校作为原则的大学章程,为加快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

4.3建立健全校内规章制度,培养和提高师生法律素养

2013年来,学校成立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法律顾问参与的尽职专项调查小组,对学校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坚持有错必改的原则,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不科学、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一系列较之过去更完善、科学的合法性规章制度,如财务制度、学科建设制度、工会制度、教师工资计算制度、学生守则等,使师生员工有章可循,杜绝领导意识办事。

4.4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相应地,师生员工应该是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基础。因此,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师生、依靠师生、造福师生、保护师生,以保障师生员工的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学校自2013年起完善了学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选了教职工代表,对涉及学校重大发展事项以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均交工会讨论表决,至今为止举行职工专题代表大会四次,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事实证明,只有发扬民主,才能凝结全校师生,使学校的各项事业稳步推进。

4.5坚持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学校在自身建设中,不得不与各类民事主体合作,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类涉法事件、涉诉事件,在处理这类事件上,学校坚持由律师出面,有理有节地根据事实与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学校在招标购买网络设备过程中,由于中标人修改设备标签及相关技术资料参与投标,中标后所交付的设备无法满足招标要求时,学校通过双方协商及邀请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后,即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讼,最终取得满意结果。事实证明,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建议与对策

5.1改善高校与政府关系,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

所谓落实高校办学自,就是要在高等教育系统中合理配置权力和责任,其核心问题在于处理好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是落实办学自的有效途径。复旦大学的熊庆年副研究员在“大学法人化趋势与我们的对策”一文中提到:“实行大学法人制度,实质是在政府和大学之间引进了社会因素,实现举办权、管理权与办学权的有效分离,通过市场因素调节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提出确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问题,并在《高教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中明确指出:“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我国的大学法人制度还相当不完善,大学法人的性质模糊、学术自由无法体现、缺乏完善的组织管理体制等。

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首先应该完善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使高校真正具备完全的办学自。

5.2进一步完善科学的校内规章制度

相对中小学而言,与高等学校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多、情形杂,因此,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更复杂,比如,学校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学校与校外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等等。因此,为了使高等学校能顺利、健康地发展,必须就相关问题做出完善而且科学合理的规定,使相关主体有章可循。

5.3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纠纷救济制度

客观地说,任何一所高等学校都不愿意其内部出现任何纠纷,即便出现纠纷,也希望能通过协调机制和平解决。但事实上,近年来,高等学校的各种纠纷、矛盾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比如学生伤害事故、教师权益诉求、学生处分纠纷等,这些矛盾、纠纷简单地、一厢情愿地通过协商、调解很难得到彻底、妥善处理,因此,必须引入第三方,形成合理的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使内部矛盾及时得到化解。

5.4拓宽民主管理和监督领域

经过初步调查,湖南省内各高校都设立有自己的工会组织,作为代表教职工权益的机构,但是各高校工会的运行情况不一,有的工会只是摆设;有的工会履职不全面;有的工会代表基本都是学校管理层,基层教职工人数少,不能广泛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等等。笔者认为,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不仅参与主体、层次、领域都有拓宽的空间,比如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参与主体可以延伸到学生,在校大学生作为学校的主要主体,有权利参与学校相关事务的民事管理与监督。另外,职工代表的层次上,应该更广泛地由基层教职工代表组成,因为只有广大的教职工才能真正体察到各项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冷暖,更何况学校管理层基本都参与规章制度的编写和讨论,在制度的草案制订过程中已体现了其真实意志。另外,有广大教职工参与的工会,才能真正凝集全校的智慧,使工会(或教代会)真正代表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能制订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