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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研究

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研究

关键词: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

一、文献回顾

由“中国知网”以关键词“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查询的相关研究论文不多,自2012年起至今仅有3篇;而以“慈善组织会计核算”查询的相关研究论文为16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研究和高校基金会会计规范问题研究。在对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研究方面,沈阳大学的高欣慧(2017)认为近年来因为我国对慈善组织监管的疏忽,公信力下降、接收到捐助款减少等问题也在组织中屡现不止,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慈善组织间尚未建立统一的财务处理规范,以致慈善组织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尽完善。因此,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完善我国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进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十分必要。李爱华等(2016)由2011年我国慈善透明报告前100名的慈善组织中选取30家慈善机构,以这30家慈善组织在2012—2014年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样本,对影响慈善组织捐赠收入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慈善组织规模、信息透明度、慈善组织稳定性、声誉与捐赠收入呈正相关。其中,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是影响捐赠收入的主要因素。游春晖(2015)通过研究表明,慈善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越高,越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捐赠收入,增量财务信息透明度带来了增量捐赠收入,同时市场化进程并非影响捐赠收入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区分慈善组织的筹资类型后发现,非公募慈善组织的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之公募慈善组织具有更强的筹资效应。在高校基金会会计规范问题研究方面,刘梦甜(2013)指出目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尚无法全面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现行的会计实务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尚未构建系统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等方面。陈冬秀(2012)认为高校基金会的捐赠资金大部分来自校友的捐款,这些捐款的主要用途是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奖励在教学或者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资助学生活动和学校的基础建设等,对高校的人才培养和学校发展起积极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手段提高资金使用率。由上述的研究综述可见当前有关新形势下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较少,更无围绕慈善组织对于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的研究成果,相关的理论研究严重落后于高校基金会的现实发展需要。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基于慈善组织认定下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为新形势下高校基金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财务保证。

二、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分析

(一)会计制度适用分析对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离不开所适用的会计制度。对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核算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这是思考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新思路的基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成立的高校基金会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在《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无慈善组织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在民政部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三条有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据此可知我国慈善组织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此笔者认为,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适用的会计制度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特殊规定对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

基金特殊的会计核算特殊规定进行分析,这是思考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新思路的关键。《慈善法》及相关配套的法规文件对于慈善组织新增了“慈善支出”的概念。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并无“慈善支出”的概念及核算规定,在《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中,多次提到“慈善支出”一词,如在《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提到的“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多次提到的“慈善支出”。上述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慈善组织年度支出的70%的年度支出合格线。因此在思考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新思路中,关键在于思考有关高校基金会相关的“慈善支出”应如何定义及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此外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慈善组织发生了“慈善支出”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慈善收入”,当期的“慈善收入”必须跟当期的“慈善支出”相互配比。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最重要的会计核算任务是明确“慈善收入”和“慈善支出”的概念及其具体的会计核算明确内容,并思考如何根据要求来进行会计核算。

(三)财务信息公开按《慈善法》要求对认定为慈善

组织的高校基金会进行募捐情况及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财务信息对外公开是当前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的难点。在《慈善法》中有慈善组织财务信心公开的具体规定,其第七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四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由此可知,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应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其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此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中,仅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因此在新形势下,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应如何编制符合《慈善法》财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财务报告是当前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的会计核算的难点。

三、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新思路

(一)厘清“慈善收入”和“慈善支出”的概念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并没有设置“慈善收入”及“慈善支出”会计科目。笔者认为,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慈善收入”相类似的会计科目为“捐赠收入”,与“慈善支出”相类似的会计科目为“业务活动成本”。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结合《慈善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笔者将“慈善收入”定义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公开募捐或接受直接来源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全部用于慈善用途所取得的收入”;同时将与“慈善收入”相配比的“慈善支出”定义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慈善活动目标、开展慈善活动或者提供慈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此外,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并无设置“慈善收入”与“慈善支出”的一级科目,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对于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应在“捐赠收入”科目下设“慈善收入”二级科目、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设“慈善支出”二级科目来对高校基金会的慈善收入与慈善支出进行明细归类核算。

(二)建立以慈善项目为会计主体的项目制会计处理模式

《慈善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笔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应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并建立以慈善项目为会计主体的项目制的会计处理模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首先要将慈善项目收入进行项目管理,同时将慈善项目收入分为限定性慈善收入和非限定性慈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其次,高校基金会要按规定分类核算各类慈善项目的慈善支出。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慈善支出具体内容包括“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慈善支出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高校基金会应将慈善支出可分为办公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设备经费支出和差旅经费支出等支出。最后高校基金会在年底终了的时候要将各类慈善项目的慈善收入和慈善支出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年终结转。慈善收入结转是指将非限定性慈善项目的慈善收入年度发生额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将限定性慈善项目的慈善收入年度发生额结转至限定性净资产;慈善支出结转是指将慈善项目的慈善支出年度发生额结转至非限定性净资产,同时将已发生的慈善项目的慈善支出年度发生额由限定性净资产重分类至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编制慈善项目年度专项财务报告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应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其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此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因此,笔者认为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除了编制规定的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外,还需要编制慈善项目专项财务报告。该报告主要的内容应包括慈善项目的名称、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及慈善项目绩效等情况。笔者认为该专项财务报告应附在高校基金会的财务报告中,与高校基金会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一并对外公开,更便于报表使用者对高校基金会具体慈善项目的年度收支情况的了解。对于慈善项目众多的高校基金会,笔者认为除了按上述要求编制各慈善项目的年度专项财务报告外还应撰写慈善项目年度收支总结。该总结的内容应包括本年度慈善项目的总体情况介绍、各慈善项目收支合计情况(在项目支出情况中应重点说明慈善项目年度开支是否达到基金会年度总开支的70%)和其他还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基于慈善组织认定的高校基金会会计核算建议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慈善支出不得低于70%,这是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高校基金会重要的会计核算依据。但现阶段由于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并无设立“慈善收入”和“慈善支出”这一级会计科目,更无相关的会计处理安排。现阶段对于相应的慈善收入和慈善支出的会计核算只能依据高校基金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进行,难免会出现会计核算不准确甚至产生会计差错从而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有利于慈善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应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中加入“慈善收入”和“慈善支出”作为一级会计科目并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定与说明。笔者相信,随着高校基金会会计人员对《慈善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文件的进一步熟悉和了解,对于相关慈善业务的会计核算会更加准确和精细,一定可为高校基金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财务支持。

作者:罗伟峰 单位: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