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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文化产业论文

创新发展文化产业论文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确立了新的价值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从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认识到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思想的提出,是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新思考、新发展。正如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作为党在新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文化产业发展确立了新的价值定位,即发展文化产业,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是以经济—市场经济的方式实现文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价值性转换,进而改变和重塑国家治理模式。”国家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国家文化治理能力的提高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与政治、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同样适用于文化产业与政治、经济之间的关系。由于文化产业同时兼有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使得文化产业既受制于政治因素,又受制于市场经济规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和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这些问题会以一定的方式制约和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而文化产业的发展又会以一定的方式倒逼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因此,通过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治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与解决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发展困境,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突出了文化产业的重要经济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在文化领域的要求之一就是“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这一奋斗目标,使得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地位得到了正式确立。文化产业是否是一个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关键是看它在国家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和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值。按照国际上的惯例,一个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那么该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本国国民经济的重点和支柱性产业,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普遍在10%以上,甚至更高。而一些有先见之明的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也正在增加其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分量,朝着支柱性产业的方向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到2020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要占GDP的5%以上。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这一新的统计口径之下,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为15516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28%。2012年文化产业增加值为18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6.8个百分点。同时,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上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达到3.48%,文化产业对当年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为5.5%。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前景光明,是朝阳产业和国家新的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产值规模较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还不够大,还没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三、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文化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文化发展的根本动力,文化生产力决定文化生产关系,文化生产关系反作用于文化生产力。文化体制机制属于文化生产关系范畴,当其不适应文化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时,必须对其进行变革,使之与文化生产力相适应。“改革的性质同过去的革命一样,也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也可以叫做革命性的变革,所以,党的十八大着重指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为总纲,对文化领域的改革工作从文化管理体制、文化市场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开放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要求“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2014年2月28日,习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更是强调“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以此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由此可见,十八大以来,党已经自觉地从文化生产力与文化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来认识文化体制改革,并且明确地把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作为新时期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这一新提法是党对文化体制改革思想的重大创新,实现了党对文化体制改革重心的转变,即从党的十八大之前以国有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为重点向现在的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重点的转变,目的是解决我国当前文化创新动力不足、创新活力不够、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如果说党的十八大之前国有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是从外在层面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那么现在把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作为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则是从内在层面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这是对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认识的质的飞跃,必然在实践上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调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原则

正确认识文化产业发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以及文化产业发展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这是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前,我们一直强调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一重大原则,因为文化事业是公益性的,主要在于满足人们基本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们在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基本文化权益,而文化产业是经营性的,主要在于满足人们基本精神文化需求之外的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既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也具有产业属性。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如何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2013年8月19日,习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则进一步指出,要“把握好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这说明正确处理好文化产业发展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前提。而在文化产业发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上,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是对文化产业发展原则的新表述,而且还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放在总原则的前面,突出了“人民”的中心地位,这既是对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的强调,也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要体现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新要求。2014年10月,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指出“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这再次表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是文化及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则。“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指明了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方向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规模不大、发展粗放、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较低、束缚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制约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对此,党的十八大提出“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再次强调“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党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这些重要论述,指明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体现了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文化产业发展状态和发展模式的高度认识,也为如何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明确了思路:

(一)要着力于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深刻地改变了文化产业的生产方式、传播方式和消费方式,也赋予文化产业新的内涵、新的功能和新的形态。文化产业在运用最新科技成果和推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天然的敏感和优势,如电影行业出现的数字电影、3D和4D电影等,都是内容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结果。还有像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这些具有广阔前景和高参与度的休闲娱乐方式,都是在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大背景下,文化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

(二)要着力于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这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强做大文化产业的重要途径。目前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是自我封闭式改革、分业分领域的改革。特别是传媒领域,只局限于内部自身的兼并重组,如在报业与报业之间、广电业与广电业之间、出版业与出版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这是远远不够的。现阶段,报业不能做广电、广电不能做报业、电视网和电信网不能互相进入,虽然我们正在推进三网融合,但目前也只是有限制的部分融合。这种封闭式、分业分领域改革的格局不打破,我们就无法做到文化产品最大化和实现资源互补的效果,也无法适应当前和未来激烈的全球化竞争。

六、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奠定了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法制保障

文化产业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文化产业的发展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应也是一种法治效应。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其中蕴含了文化产业立法的思想。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法治框架也作了清晰的设计,提出“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的新思路,这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奠定了今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制保障。这次全会不仅首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提出文化产业领域立法的具体名称,而且还强调了立法的质量和有效性,要求所立之法是从“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而来。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之所以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文化产业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起步和初级阶段,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主要推动作用。而在文化产业步入快速发展和走向成熟阶段,则需要制度性力量尤其是法制力量予以规范,以确保市场行为的有序和健康。“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延续了多年的高速增长态势。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文化产业法制建设滞后、有关政策与市场经济原则相悖等突出问题,这就必须通过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解决。

(二)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切实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行为的现实需要

现有的文化管理和文化产业政策主要由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制定,运行中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导致行政力量干预太多和市场作用不明显,这种政府越位和市场缺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重大精神,必须要做好文化产业发展的顶层立法设计。

(三)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是国外文化产业强国的经验借鉴

纵观世界上的文化产业强国,其共同点之一就是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和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如日本在1995年发表《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确立“文化立国方略”后,陆续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995年)、《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2001年)、《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2005)等,推动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成为文化产业规模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韩国也十分重视把发展文化产业纳入法治轨道,于1999年首次制定了有关文化产业的综合性法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又陆续制定了《文化艺术振兴法》《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观光振兴法》《电影振兴法》等一系列文化产业法,奠定其文化产业强国的地位。鉴于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滞后、不成体系的现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文化产业强国的经验,通过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以强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制保障,这是十八大以来党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又一重大思想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