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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的意义精选(九篇)

非遗传承的意义

第1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意义;问题;措施

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鄂温克民俗文化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传承与保护是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基本职责。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以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本民族性格的直接表现,而且是民族情感、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加强对其传承与保护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为了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中华民族的个性特征。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给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这就需要一种传统的精神力量来团结和号召广大的中华民族儿女,增强凝聚力,从而能够使中华民族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历史文化遗产,而且还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认识和定位,是从较高层次的抽象角度和历史的高度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其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机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中,需要明确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的各要素运行机理,才能发现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主体:非遗传承与保护主体是指参与到非遗传承活动中,并愿意将自身技艺进行传授的个人或是群体;而非遗保护的主体则更加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社会媒体等多种群体;(2)客体: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客体包括各种文化遗产的的表演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各种工艺品等;非遗保护的客体指保护工作中的传承人与传承对象,这一要素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3)载体:非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以人作为传承与保护的载体,在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必须依靠非遗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因此在非遗保护中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4)路径: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路径主要是人民的广泛参与以及传承人的口传心授;非遗的保护路径则较为丰富,包括静态形式的保护以及对传承人的活态保护,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政策、非遗教育、市场化发展等,非遗的保护路径没有固定方式,只要有利于活态传承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作保护路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的问题。相比于传统的民俗文化,现代年轻人更加推崇城市文化、潮流文化,同时国外文化的不断渗透也使得极少数年轻人愿意了解、认识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给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破坏也是影响非遗传承的重要因素,在自然灾害中非遗将受到不可修复的严重损坏,因此也是造成非遗传承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2)传承链中断问题。非遗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因此其对于传承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而随着非遗传承环境的不断恶化,多数非遗传承人已经属于高龄人群,但现代年轻人相比于传统技艺更加青睐现代文化,因此只有极少数年轻人愿意加入到非遗传承的行列中,这就导致了非遗传承链条在不断中断。(3)传承机制的问题。非遗传承工作需要依靠完善的传承机制,虽然当前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非遗传承的重要性,陆续展开了多种传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国内的非遗传承机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无法对数量众多的非物质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传承,也没能深入人民群众之中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因此必须对加快对传承机制的完善工作,从而使政府、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展开更加系统、科学的非遗传承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对非遗保护的认识问题。第一、现阶段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多的是以申遗为工作重点,希望能够通过申遗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一味地强调非遗的商业性质而忽略了对其文化内涵的保护将失去非遗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为了获得非遗的经济效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创造非遗的现象,这种非遗过热现象不但无法对非遗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给传统文化带来一定的伤害;第二、政府在非遗保护中过度重视对非遗形象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为了申报非遗项目而盲目进行非遗形象的塑造,而一旦申遗通过后,非遗的保护工作将被再度忽略,这就使得申遗工作失去了其文化保护的真正意义,无法真正达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2)非遗保护机制问题。非遗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审机制问题以及监督机制问题。第一、在地方非物质遗产申遗的评审工作中,政府为了促进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仅仅从申报流程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而缺少对非遗项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工作,这种做法将给非遗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第二、政府缺少对申遗通过地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非遗保护全周期的监督工作,防止出现申遗过程中的过度开发、虚假申遗以及轻保护现象,从而使得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发挥其真正价值。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 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其次,必须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存在这巨大的差异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扬至关重要,各地政府必须要构建一个传承人命名与保障体系,在专项资金当中划拨出一部分进行专项管理。最后,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奖惩体系。通过立法,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人民群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与流失的情况。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1)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2)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结束语

我国具有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沉淀,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当前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衰退,甚至存在消失的危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伟伟.浅谈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合肥:安徽大学,2014.

[2] 于思文.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策略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3] 史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析[J]. 大众文艺,2015(03)

第2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1 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现状

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从祖先保留至今的。陕南是伟大的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有着五千多年的文化历史。其文化积淀之深邃,为世人所瞩目。陕南丰富多彩、深邃迷人的文化历史,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悠久的历史和积蓄已久的文化底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陕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涵,与陕南地区的民风、民俗、文化、传统等息息相关,值得我们去研究和传承。众所周知,本地传统音乐能极大程度地反映一个地方的民风、民俗,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与研究的。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长田青研究员说过,我们必须小心谨慎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杜绝轻保护、重申报的现象,从根本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此我们却常常面临难题和挑战:首先是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良莠不齐以及老龄化问题。根据调查发现,一部分传承人的生活水平较低,因生活所迫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没有能力将自身背负的文化传承并发扬光大。他们仅将非物质文化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不会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文化传承上。但对于中国来说,传承人是历史的活化石,是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传承下来的重要人物。其次,年青一代会因为此类音乐“不好听”“太土”而缺乏学习的兴趣,使得很多年轻人不愿意去学习传统技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够流行,也不能带来太多经济利益,难以带动中青年的学习积极性。为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少继承人的情况,甚至到了“一徒难求”的地步。

如今,我国越来越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改善传承人的生活条件,使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可以得到利益。这一措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状态得到了较好的改善。传统剪纸这样的文化遗产在旅游景区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传承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缺少依赖物质形态承载的商品性和生产性,仍旧发展得十分艰难。

2 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心中的分量不够。如今许多人对自己的传统文化没有形成认同感,并未看到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就拿笔者自己的情况来说,虽然笔者是地地道道的陕南人,但是对陕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只是略懂一二,对《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教学中的传承研究》也只有初步了解。由此也反映出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冷漠状态,认为它没什么吸引力。

葛剑雄先生说过,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刚开始是“热申报”的状态,可是由于世界文化遗产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投入的,因此很多非物质遗产文化都不了了之,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出现的一大重点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地解决。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热情的投入和足够的耐心,并且必须把传承看作是一件有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3 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高校中传承的意义和价值

必须要有继承人的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代代相传下去。它需要传承人的不断发扬光大,所以选择合适的传承人是至关重要的。地方高校聚集着非常多的优秀的年轻人,高校教育是各种文化传承的主要途径。高校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极大的联系和意义。

3.1 现实意义和价值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外来文化的冲击,甚至走入了举步维艰的困境。如果任由这种局面发展下去,传统文化会无法得到继承,会逐渐消失在岁月的长河里。陕南音乐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愿意学习和发扬这门文化的年轻人越来越少,现有的传承人大多年迈,再找不到合适的继承人。而单凭自身的力量要想发扬这门艺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如今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地方高校寻找继承人,可以在高校挑选出专门人才,将其培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人选。如果要想这样做,首先必须加强大学生对本土文化基因的理解和认识,推广文化知识传播上的多元化。在如今大学的课程体系中,只有添加这些元素,才能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厚的文化底蕴、丰富的多样性。让他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从中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增强他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心与决心。

3.2 理论意义和价值

现代流行文化的价值取向正在使当代学生疏远自己的民族、地方文化。把陕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进地方高校的课堂,可以让新一代年轻人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所在,本土音乐有着自身的闪光点,继承与发扬民间音乐势在必行。2000年7月,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兰州参加社会高级讨论班时提出,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事业中更应该这样做。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对脆弱的民间传统音乐进行保护,从选择合适的继承人、鼓励人们多听民间音乐、改善继承人的生活条件等多方面下手。他的这些阐述深刻而有内涵,充分体现出当下对传统音乐的重视,以及当今保护传统音乐的难度。在高校音乐教学过程中,往往偏重西洋化的音乐,甚至在课程设置上,也是对国外的一些教育模式的迁移。

3.3 实践意义和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消失,是没有办法再出现的,它是不可再生资源。然而此时此刻,我国传统音乐的发展极其艰难,甚至到了夹缝中求生存的地步。从短期看,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进高校可以使高校音乐教育教学的内容更加丰富,使学生接触到本土音乐文化;从长远的角度看,在高校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有利于对传统音乐的保护和传承。

4 结语

第3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中华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的独特展现。它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脉相承,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更要基础和宝贵资源。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强劲的生命力、吸引力和活力,发挥出独特的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又受到许多方面的影响,原本很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受到了猛烈的冲击。上千年来,口传身授的民族民间德统文化正面临着流失和灭亡的危机,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经过大量的研究和调查,发现因受地理因素和环境改变的影响,同时又难见经济效益等方面原因,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出现了“断档”的窘境,甚至有些项目已灭亡。因此,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非遗的传承与保护。

二、运用正确的、科学的方法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种类繁多,同时涉及到的方面也很广阔,且保护工作又涉及到政府行很多的行政管理部门,这种职责不明的多部门管理,造成交叉重叠的管理,成本增加、效率低、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诿等现象、导致各项工作难以进行。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一种有效的制约和管理,那就是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期约。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各部门职责和分工。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在法律上确立了文化部门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而且有了法律的授权就能更好地履行和实施管理职责。

所以各级的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在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同时,也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并增强管理的力度;不仅要做到缜密规划、细心组织、精心实施,还要有条不紊地进行这项宏大的文化工程。

三、经费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因为资金的缺乏,很多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和保护,并处在濒临消亡的地步。例如:有些早年收集上来的档案和材料已开始变黄发霉,像录音j录像带有一些也要报废;最重要的是由于资金的缺乏致使有些单位本想要抢救老一辈表演艺术、演唱艺术、传统行当的脸谱艺术等计划都无法实施。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资金建立一些国家文化艺术档案馆和地方文化艺术档案馆等相关的设旌等等。然而现在许多经济落后、人口贫困的地区,地方政府优先考虑的是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物质脱贫致富的建设上,拿不出更多的资金从事文事业化建设。从而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传承崩溃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要全面实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一定资金的投入是重要的保证。那么,设立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就迫在眉睫。

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增强文化安全意识,是传承保护的重要环节

很久以来,我们对文化安全意识的认识很薄弱,就出现了民族文化资源流失的现象。例如:据报载,日本菜城市有家博物馆是专门收藏中国民间文化珍品的,规模很大,种类很多,使许多参观者大为叹惊。又如,大家都知道的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是为了纪念历史上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而形成的民族传统节日,是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令我们感到耻辱的是却被韩国抢先“申遗”成功了,并列入该国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遣产名录》。按照这种谁先申报谁就拥有的国际惯例,是合法又合“理”的。这些鲜明的例子从而证明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缺乏与不利,同时也提醒了我们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伟大的中华民旎人们留下的文明成果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任何一个项目都不能因他国的文化撩夺或是我们工作的疏忽而流失或失传。为此,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增强文化安全意识,加大保护力度势在必行。

五、让传统文化在高校生根开花是非遗传承保护的有效途径

之所以认为高校在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是因为现行教育体制中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这方面的普查、挖掘、研究、整理,以及文化传承、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功能。大学是先进文化知识的发源地,不仅为当今的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养分和动力,同时还是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播教育场所。在校的大中专学生群体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主体,对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继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树立青年学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爱国主义理想,巩固和提升民族自信心,实现河北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4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社会历史中形成世代相承的、相对稳定的文化传统或文化模式。作为一种无形的、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化样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传承人的存在根本上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传承人的价值集中地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功能论的角度看,传承人的延续有效地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1]。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展开研究就是迫切而重要的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性与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技能或利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鉴于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传承人的认定与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是传承人保护的基础与前提。只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认定制度,才能遴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传承人[2,3]。要合理认定传承人,前提是了解传承人的内在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单一性与综合性两种形态,相应地传承人被分为单个传承人与群体传承人。单一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传承人具有无需群体合作单凭个人技艺就能独立传承的特点。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我们在制订可操作性的技术指标时,就需要从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分别加以考量:从纵向的传承历史看,应该把所传习的技艺是否具有久远的传承谱系、深厚的历史底蕴与丰富的精神内涵作为认定传承人的标准;从横向的传承分布看,应该把是否为该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代表作为认定传承人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选出政府、专家、公众都认可的代表性传承人。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是群体性活动,与特定群体、场所与社区关联。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就需要考虑非某一人就能掌控全局这一事实,挑选出其中具有传承技艺并能主动组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些关键人物作为传承人。只要将这些人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获得活态传承的保障[4]。对于传承人的认定还得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空间特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征决定了传承人只有在特定的时空中才能更好地传承,一旦脱离其生存空间和文化土壤,传承必然走样甚至异化。因此对于这类传承人的认定,要以传承人是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时空中坚持传承来考量。否则,传承人离开了文化传承的空间,就会切断传承人与传承土壤的联系,传承必然会走向无源之水的窘境[5]。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明确其特定权利与义务责任,既是对传承人进行保护的理论前提,也是对传承人进行监管的合理依据。权责分明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传承人的传承热情,促进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对于单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而对于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就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掌握者、使用者,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尽管如此,传承人依然享有其自身的权利。确定权利是保障、落实、行使传承人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顺利传承的重要条件。

(一)传承人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看,传承人享有如下权利:(1)传承权。传承人有权依据传承技艺的特征、传承对象的特点以及传承空间的特质等综合因素来选择自认为最有效的方式进行传承。(2)署名权。传承人有权在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获得肯定和认可其价值的署名,但这种署名只是一种精神上的权利或身份权,不能买卖出让。(3)改编权。传承人有权在不损害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有益的改编,无需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同意。(4)表演权。传承人有权对属于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进行表演,以便弘扬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则无需许可与付费。(5)获助权。传承人有权获得国家的经济资助与政策支持,政府也应尽力为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6]。

(二)传承人享有的义务

当然,作为传承人同样拥有相关的文化传承义务。具体来看,应承担以下一些义务:(1)自觉传承。传承人有义务对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进行展演、传播和传承,同时也有责任对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进行保护。(2)培养传人。传承人有义务依照一定的程序严格选择、培养新传承人,有条件的还应讲述自己的口述史或留下书面著作,以便后人更好地学习传承,以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与中断。(3)积极创新。传承人有义务在尊重传统、沿袭传统的基础上,在不改变传统文化根本价值与意义的前提下,依据时代变化与时俱进地创新,以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地得到活态传承。(4)服务社会。传承人有义务用自己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更好地发挥其内在的社会与经济价值[4]。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的保护机制

既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着力点在于保护“传承人”,那么建立一个以保护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科学长效机制就是当务之急。

(一)加快完善传承人的经济保障

政府应完善传承人生活保障政策,按照传习年限给予传承人相应补偿,使其在无生活之忧的情况下能尽心传承。同时,政府还应针对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弱势传承人群体,就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医疗保险等出台特殊政策,以保证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开展传承工作。此外,政府还可设立专项资金,对学习非遗技艺的学生予以学费资助或减免,以便加快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加快完善传承人的培养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示范基地,免费为传承人提供政府兴建的传习场所,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农村祠堂、城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传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把非遗技艺、绝活、民间文学、民间故事等编入教材,开展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活态教育培训。鼓励传承人通过公益讲座、现场技艺传授,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技艺,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版社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期刊,加强宣传与研究,提高传播力与影响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研究者的培养。

(三)加快完善传承人的平台保障

新型城镇化导致传承人背井离乡,其传承的文化土壤不断缺失。应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鼓励传承人参加本地原生态的民俗活动、节庆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大赛。鼓励文化部门或传承人个人开办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宣传。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艺档案库,对非遗传承人技艺进行完整录相归档,并以传承人个人姓名命名制作光盘进行传播或传习。

(四)加快完善传承人的法律保护

对传承人的保护最终要落实到法律制度上来,从国家层面来看,要通过立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从地方层面看,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传承人保护做出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的具体规定,在传承人培养、传承人认定、创新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具体规定。

四、结束语

第5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一、研究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是一种容易随时代变迁而被湮没的文化记忆。非遗的无形性使得它的传播需要借助于物化的载体,即空间载体、物质载体、人员载体。寻求合适平台,激发大众参与,对非遗的传播十分重要。城市游憩商业区(RecreationalBusinessDistrict,缩写为RBD)是城市旅游的重要空间形态之一,在城市旅游和文化旅游快速发展的今天,RBD面临着文化特色不突出,满足不了游憩者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困境。那么将非遗文化引入游憩商业区,实现二者的互动发展,就有可能促进文化与经济的双赢,保护与开发的共生。

民众既是非遗的创造者,又是非遗文化的传承者,所以在非遗的保护中应该居于主体地位。民众的文化自省、自觉并主动地参与到保护行动中,对于非遗保护效果影响极大。所以,在将非遗引入游憩商业区中,需要调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维护他们的利益,并激发游憩者和非遗传承人共同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推动RBD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

二、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一词最早由斯坦福大学的学者提出,该理论最初应用于公司治理。1984年Freeman给“利益相关者”下的定义为人们广泛接受:“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目标的实现所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在这个定义中Freeman强调企业与个体或群体间“影响”的双向性。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企业“股东至上”逻辑的反叛。

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本地社区、媒体、环保主义等的压力集团,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利益相关者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旅游研究领域。

在本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游憩商业区活动发展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商业经营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还包括游憩者。因而为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RBD更好的传播,需要照顾到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发挥他们的主体参与作用.

三、实现路径

(一)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及对非遗的解说能力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就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在游憩商业区内的传承者,既包括国家认定的传承人,还包括RBD内专业博物馆的工作人员,手工艺品体验馆的工艺师,非遗商品店的商户,非遗饮食的制作者等。文化自信是指我们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对自身文化发展的坚定信心。传承者只有对自己的文化具有强烈的认同感,才会更好的将他所传承的文化向大众进行传播。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传承者是否热爱自己所传承,传播的文化,以及是否具备将这种文化解读,传播,甚至营销给游憩商业区内的游憩者的能力,对于非遗的传播效果影响很大。

所以,应该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及对非遗的解说能力。其实,对于非遗文化产品开发的过程,就是提升传承者文化自信的过程。在传统生存环境中,许多非遗文化传承者无法靠非遗维持生存,非遗文化面临无人问津的局面,而通过对非遗文化产品的开发,非遗得到了市场认可和许多游憩者的喜欢与认同,传承者的文化自信也就得到了提升。所以,提升传承者的文化自信,就是要合理和深入开发非遗文化产品。

(二)深化游憩者的文化体验与文化自觉

游憩者既是非遗文化传播的接受者,同时也可能转化为非遗文化的传播者,甚至是传承者,他们是非遗保护的主体。对于外地旅游者而言,他们可能首先是非遗文化传播的受众,但通过参与非遗活动项目,可以增强他们对非遗文化的了解,认知,进而发展为主动进行传播,如果兴趣足够浓厚,也有可能成为非遗文化的传承者。对于本地游憩者而言,非遗文化的生存土壤本身就在他们中间,非遗与他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本地游憩者通过非遗游憩活动项目的参与,可以深化他们最自身文化的理解与认同,更有可能进行传播,传承非遗文化。

然而一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游憩者是否会传播,传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憩者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非遗活动项目,他们获得的体验感受如何。如果感知深刻,感受美好,那么就极有可能推动其对非遗的传播,传承。如果体验肤浅,那么就不会增强对非遗文化的认同。就目前游憩商业区内游憩者的活动而言,根据游憩者融入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他们的体验分为三种,也就是表层体验、中度体验和深度体验。表层体验主要存在于传统的观光中。游憩者往往是走马观花地观光,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没有真正近距离地参与到游憩项目去,也就难以获得独特而难忘的体验感受。

其中,加强对非遗的媒体的宣传,学校教育,社会舆论的引导,对提升游憩者的文化自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同时,对游憩环境等客观因素来讲,游憩项目是否具有参与性,游憩项目是否注重创新,满足游憩者的需求,是游憩者能否更好融入到游憩环境的重要外部影响因子。就游憩商业区内的非物质文化游憩项目而言,主要包括饮食,商品,手工艺体验,节庆活动,游乐项目等。对饮食项目,游客通过闻香、品尝等方式来体验,其体验度还是比较高的。但如果让游客感知其背后的精深的非遗文化,就需要通过让服务人员介绍,演示等方式来将非遗呈现给客人。有些饮食环节的制作,可以在客人中间来进行,边做边讲,有可能的话,让客人自己去尝试一下制作方法。比如花生糕制作的捶打环节。一定会给客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6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第7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弘扬,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与我们的精神家园、民族记忆保护有关,还与我们延续至今的生产生活实践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结合《公约》,对《非遗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简要介评,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助益。

一、法律性质与立法目的

《非遗法》首次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保护人的角色和职责,为政府、社会和遗产持有者积极、稳妥、科学有效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其根本目的在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实践中的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和非遗保护单位。根据《非遗法》第七条规定,政府机构主要包括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公约》概念的本土化

《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

由于《公约》所界定的非遗概念是西方语境下的产物,而且面对各成员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公约》在成员国的适用势必有一个本土化过程。我国《非遗法》对非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就是结合我国国情和汉语语境进行的本土化界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⑥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定义的内涵更概括,外延结合我国国情更为具体明确。

三、非遗的分类保护

《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使用英文“Safeguarding”而非"protection”,并将其界定为“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preservation)、保护(proteef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这表明,“Safeguarding”实质上是指包括上述九项内容的一套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的卫护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非遗生命力。其中"protee,tion”,仅是整个非遗护卫工作的一项内容或一个环节。

为充分利用非遗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适应我国非遗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对非遗采取了分类保护的措施。根据《非遗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对所有的非遗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对其他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可见,我国对不同非遗分类采取保存或保护措施。对比《公约》的规定,我国《非遗法》将“保护”进行了狭义界定,即“传承、传播”等行为。

四、三大制度的建立

三大制度,即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是根据我国非遗保护实践而建立的。调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摸清家底。了解我国现存的非遗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生存环境等,以便有效保存和保护。早在2005年文化部就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普查结果显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近87万项。此外,调查中也发现我国大量文化资源流往国外,不少境外人士常深入大山深处的民族村寨收购民族服饰、工艺品甚至火镰等生活用具。流往国外的文化资源不仅仅是实物,有的外国人收录歌曲、舞蹈等民间艺术,制成光盘出版,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此,我国在立法中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来华的调查进行了规范,要求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调查非遗,要报批并提交有关调查报告及资料复印件。

《公约》要求成员国应拟定国家一级的非遗清单,而我国非遗数量庞大,保护必须有所取舍。为此,《非遗法》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旨在对进入名录的项目实施重点保护,以科学利用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推动我国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抢救、传承和传播。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国务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根据《非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该规定表明进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根据官方解释,前者要求该项目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后者要求该项目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二者作为非遗项目列入部级代表性名录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但两个要件中

都存在价值判断的问题,如第一个要件中对优秀和落后的价值判断,第二个要件中对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判断。而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都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认为判断非遗的价值时,采取何种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用何种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以何种历史观作指导。根据《非遗法》第十九条,推荐列人部级非遗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活态”文化,非遗保护是为了确保其生命力。为此,《非遗法》建立了传承、传播制度,旨在通过对列入代表性名录的项目进行传承和传播,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而非遗“保护”应更多体现在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的活态保护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只有通过自然人的传承才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因此,《非遗法》规定了传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根据《非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程序上则参照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2007年至今,文化部先后认定并命名了三批共148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传统医药界共有29人人选,其中最高年龄91岁,最低年龄45岁,平均年龄约为70岁。这种高龄化现象在非遗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这足以说明保护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和根本目的就是要对今天依然掌握、表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或形态的自然人进行有效保护,惟有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延续和保持其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

五、生产性保护

我国学界率先提出了“生产性方式保护”并在我国政府的非遗保护中予以认可与实践。作为一种保护措施,它由最初的传统技艺类延伸适用到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由一般的学理概念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理念,并在《非遗法》中得到认可。《非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所谓“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流传下来,是因为其融入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并不断得到了改进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只有通过生产性方式保护,产生经济效益,改善传承人的生存状况和传习条件,促进当地文化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保护与传承。因此,生产性保护是当今传承发展非遗的重要方式。

实践中,开发利用非遗项目的多为老字号,为此,2007年商务部和文化部联合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45号),要求从发展民族商业、弘扬民族品牌、振兴民族经济、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战略着眼,提高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针对老字号对传承人和传统技艺保护重视不够,珍贵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得不到有效传承等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老字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通知要求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对于老字号所蕴含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根据其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分别纳入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切实加以保护。这其中必然会涉及有关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此外,对于部级名录的生产性保护,可能涉及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其保护措施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如实践中,有些传统工艺产品涉及的商业秘密、商标保护即可以适用现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就商标保护而言,商标保护的对象是基于非遗制造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非遗本身。

六、非遗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存在分歧意见,但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如赫哲族民族乡政府诉歌曲《乌苏里船歌》创作者郭颂,中央电视台,安顺市文化局诉《千里走单骑》剧组等案例,《非遗法》对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非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基于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无定论,而且本法目的只是对非遗提供行政保护,因而不宜对知识产权这种民事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实际上只是针对使用非遗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一个规定,并不涉及非遗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部级非遗项目“内联升千层底布鞋制作技艺”本身的商标权难以成立,但使用这种技艺生产出来的布鞋产品则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保护。又如,生产中药产品过程中的中药炮制技艺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由此可见,前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通常会涉及非遗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在非遗保护中予以注意。

参考文献:

(1)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第8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辽宁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特点 传承效果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公布的信息,截至目前,辽宁省共有35人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他们担负着辽宁省的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等七类二十四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播的权利与义务。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方面的效果要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如国家相关部门(国务院、文化部等)颁布制定的有关政策、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扶植力度、周边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可度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也是影响遗产传承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分析传承人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影响并探索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就显得十分必要和有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信息整理

要想归纳总结出这35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点,首先要解决的是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状况的全面了解。这就要求分别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第一步,笔者现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公布信息以及网络、报刊、新闻报道中有关传承人的信息进行整理,结果如表1所示。

之后笔者又通过个别走访、相关调查以及对地方文化部门收集的相关资料阅读,归纳出辽宁省35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六个特点,这些特点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效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点归纳

(一)年龄特点:跨度比较大、平均年龄偏大

由图1可见,在上述35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中,年龄最小的是评剧表演艺术家周丹,年仅41岁,年龄最大的是辽宁鼓乐的部级传承人刘振义,已经是97岁高龄老人,二人年龄跨度达到56岁之多。35人当中,年龄超过六十岁的达23人,占总数的65%以上。人均年龄67.2岁。由此可见,辽宁省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老年化明显。

(二)数量特点:偏少

由表1可知,35名传承人担负着24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平均每一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传承人不到2人,所以表中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有三个传承人,大多数是一个传承人,这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政策有直接关系,同时传承人的多(三个)少(一个)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种文化的影响力大小。

(三)区域分布特点:相对集中

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从总体上看,辽宁省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域分布相对集中。相对集中的第二层含义是从单一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传承人分布区域较为集中,如京剧、评剧传承人集中分布于沈阳、蒙古族乌力格尔分布于阜新、满族剪纸分布于锦州等。

(四)居住特点:有城市有农村、与受众市场暗合

经过分析发现,辽宁省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居住地基本反映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范围和受众层次。比如京剧、评剧是流行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文艺,受众市场是全国范围;而评书、二人转属于雅俗共赏、风靡全国的艺术形式。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广泛影响,受众市场广大。与此相一致的是,上述四种类型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都居住在大城市。此外,玛瑙和玉石雕塑在传统文化中属于上层文化,在今天属于生活奢侈品,面向的市场主要是人口聚集、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其传承人王运岫、李洪斌也都生活在城市。而皮影、高跷、剪纸、民间故事、乌力格尔等都属于流行于民间某一区域的“下里巴人”式文化,生长土壤在农村,创造者和欣赏者也多是地道的农民,因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居住在农村。

(五)学历特点: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整体学历偏低

在上述35名传承人中,研究生学历的只有刘兰芳1人,大学学历的有单田芳、周丹等6人,高中学历(包括中专、技校)的2人,其他是初中、小学、甚至文盲,低学历为主体,占74%以上,如图2所示。

(六)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参差不齐

总体看,生活在城市的传承人远好于生活在乡村的传承人。生活在城市的传承人基本上都是以自己担负传承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职业和生存手段的,而且生活无忧。而生活在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果只依靠自己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职业或生存手段,则连温饱都保障不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效果分析与验证

第一,年龄偏大,精力有限,影响传承人的传承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老龄化意味着他们的时间不多,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力有限,这就直接影响到他们所担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少,影响文化传承传播的覆盖度。每一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一到三个,因此即便每个人能够拿出全部精力(实际上很多人因为年龄或生活原因还做不到)进行相关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能够接受的传承人数量也是有限的,能够传播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尤其是在现代化、全球化文化浪潮冲击下,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影响日渐萎缩。笔者在学校中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在校大学生对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非常低。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地域分布集中,不利于向更大范围传播。分布集中,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辽宁省的地域分布差异(区域中心多,边缘地区少);同时也反映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范围有限。如医巫闾山满族剪纸主要流行于锦州北镇市,凌源皮影流行于朝阳凌源县。这些偏于一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大的展示舞台,没有更广范围的受众,不利于更大范围的传播。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居住地差异反映了生活状况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市场大小、等级高低。如单田芳、刘兰芳、赵本山等生活在大城市的传承人,生活富足、衣食无忧,他们担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城乡民众中的知名度较高,喜欢的人也比较多;而像谭振山、孙德深、赵有年、汪秀霞等人生活在农村,生活拮据,为温饱奔波,他们的知名度范围大多就是周边十里八村的农民。

第五,传承人个人水平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其所担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效果。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总体看,传承人学历水平高低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力基本成正相关性。如评书的传承人中,单田芳学历最高,1995年赴京创办北京单田芳艺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是“开评书走向市场先河”第一人。二人转的传承人李秀媛和赵本山,前者在造诣上强于后者,也培养了上百个传承人,但是其影响还仅限于辽西一隅;而赵本山则把二人转推广到全国。学历上,李秀媛是小学文化,赵本山是初中文化;活动范围上,李秀媛主要活跃于辽西城乡,赵本山则从乡村挺进城市,从辽宁走向全国。这只能说学历、见识在起着作用。传承人水平高低还反映在他们利用现代传媒如网络、电视、视频等方面的能力上。单田芳、赵本山就是借助现代传媒扩大自己作品影响的成功案例。

第六,生活水平高低也影响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的时间和精力投入。生活无忧者可以一门心思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而生活拮据者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生活奔波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积极性、影响力、传承人的说服效果都大打折扣,严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如汪秀霞的女儿不愿意女承母业,理由是剪纸不能致富脱贫;皮影戏后继乏人,因为演出机会少,经济收入少。

结论

本文以辽宁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例,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效果之间的关系,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特点直接能动地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效果。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特别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传承主体”的特点和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来发扬其积极影响,消除其消极影响,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传承。

参考文献:

1.戚序,王海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存环境的思考—以重庆铜梁扎龙世家为例.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2.萧放.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方式的思考.文化遗产,2008(1)

3.林继富.20世纪中国民间故事传承人研究的批评与反思.文化遗产,2008(3)

第9篇:非遗传承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且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

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入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培育适合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境条件,保护好非遗存在、存活和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如何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积极保护和活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土社会和乡村文化的复兴,需要各地广泛开展积极的保护实践来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进地域文化的繁荣,需要将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战略,或者至少是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参考文献:

[1]郭玉军.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