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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精选(九篇)

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第1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合同市场 内生 社会化联合计划

一般地,人是有意识的动物,计划就是人类活动的本性。或者说,自发性必将向计划性发展,自发性只是人类意识和计划发展过程的一个环节。这意味着,从长远看,传统的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它的盲目自发的市场调节--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具有过渡性质。总的来看,人的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是有目的的,计划性是其基本特征。如果从这一角度来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将得到新的启发。例如,我们就会发现,自发调节的商品市场经济(经典的市场经济)在人类上原来是很短暂的现象,它不过是从经济向社会化计划经济发展的中介或过程。商品市场关系的确与私有制有着内在联系,因此,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向社会联合计划经济的转变,私有制和商品价值关系也日益解体,出现了一种超越商品经济的“订货经济”。等等。

一、市场既是经济调节机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形式

过去,人们是将计划看作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而市场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现在,人们普遍同意计划和市场不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即两者都是经济调节手段的看法。但我仍然认为,这个并未就此简单地解决了。一般来说,计划指主体的有意识的控制,而市场是一种自发调节,反映了有关主体的不自觉状态。从这一点来看,在有限范围内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是一种计划经济。但是,原始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和奴隶、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中的计划其实是有重大区别的。因为,前者的计划是直接地反映了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和行动,而后者的计划实际上只反映了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和行动。另外,自然经济中的计划控制的范围和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并不把它看作是一种计划经济,通常所说的计划经济是指现代国家的计划控制。尽管如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至今的国家计划仍然还只是少数人的意志的直接体现,虽说大多数普通市场主体的意见也可以供少数人作决策时,但决策者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主动权在少数人手里,广大市场主体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计划决策者。这就是说,与原始社会相类似的能够直接体现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计划还没有出现过。这也意味着,国家计划经济中包含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依附关系。所以,我认为,传统国家计划是封建关系的现代形式,即使是国有制基础上的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如果它在社会生活中直接居统治地位,也难免演变成一种封建性的“特权所有制”(孙冶方语)和“计划统治”。

以卖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虽然每个生产者是自主决策的,但在生产者不能把握产品能否卖出去的情况下,就只能听凭客观经济的摆布,即由市场调节。在这里,人与人的关系以物为中介,直接依附关系不存在了,与经济分离了,人在形式上自由了,市场无疑反映了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关系形式。从这一角度看,市场是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的一种经济制度形式。

由此观之,经典的计划经济和经典的市场经济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性质和类型是不一样的,前者是自上而下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直接的依附关系,则后者是自下而上的调节方式,也决定了一种平等的自由联合关系,计划与市场具有经济制度的含义。

但是,计划和市场本身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历史发生学上看,分工-商品生产-私有制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互动链条。马克思认为,分工是商品生产产生的原因,而商品生产的发展又极大地促进了分工的发展,从而使原始共同体日益解体,私有制得以产生和发展,最终则是以机器大生产为基础的社会大分工和彻底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出现。从这一点看,如果我们不是表面地、错误地将私有制看作仅仅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而是将它的本质看作是复杂的生产关系体系的话,那么,就应该看到传统商品市场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是有内在联系的,更具体地说,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市场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发达体系。

可以这样认为,从一般的意义上来看,市场意味着某种平等关系的建立,而从具体的意义上来看,作为经典市场经济的传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本质上所包含的是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资本在市场中追逐获得平均利润,而资产阶级的国家则维护着这种私有制——资本的共同利益)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要求在所有的劳动者(他们同时也是所有者)之间建立平等协作关系。由此看来,市场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调节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比所有制更为基本的制度形式,它反映了一种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关系。我们不难看到,现代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已超越了经典的市场经济。如现代市场经济中,按合同组织生产,各行各业的主要垄断者发展了新型的资本联合关系,实际上从市场中已内生出一种新型的“社会化联合计划”[1],从市场角度看,这也可看成是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它更大程度上适应了“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抵御了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巨大破坏作用,为生产力和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二、市场的化计划性突出表现为订货系统日益发达

二战以来,资本主义世界再未出现大的危机,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出现了超越传统商品市场调节的新型计划控制的结果,这种新型计划是以众多的自主联合决策为基础的,我称之为“社会联合计划”。我们知道,经典的商品生产中,一般是在优势资源的基础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产品优势并在竞争中获胜,是资源导向型。早期阶段基本上是卖方市场,生产出来的产品要卖出去还不会有什么太大的。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的日益丰富,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移,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就日益增加了,于是,资源导向型的经典商品生产出现了危机。最终,危机迫使厂商改变生产经营策略,一开始就将需求和市场放到战略高度来考虑,生产程序变成了先“跑市场”,签订各种合同,再根据市场和订货情况组织生产经营和决定进一步的新选项目、投资和资源开发活动。所以,现代市场是市场导向的。例如,宝钢的生产计划95% 以上都有合同和销售方向,而且生产组织的节奏由过去的半年一次订货、按季度考核合同,缩短为双月订货,按月组织生产,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这种变化可称之为经济合同化[2]。

与此相反的例子是,2000年“五一”节都放长假,促进“假日经济”,扩大内需。一开始,全国各大点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火爆场面,忙煞苦煞也乐煞。而“国庆”节也放长假,各旅行和旅游景区作好了接待的充分准备,却出现了人丁稀少,又急煞了旅行社和景区。原因是人们的预期国庆节也火爆,许多人不堪忍受拥挤的旅行之苦,放弃了凑热闹赶假期旅游的计划。这也说明企业缺乏市场调研凭主观经验决策的不可靠,是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的。不得已,国家旅游局决定出面搞一个信息预报系统。同时坦言,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最终来说,还得靠企业自己把工作做到家。

在发达国家,企业往往有很完善的服务,如某一位游客什么时间,什么路线,乘哪一次车转哪一次车,在哪里住,逗留多久,甚至住哪一间房和在坐哪一个座吃饭等等一些细节,都是预订好了的,这样客人能得到周到和方便的服务。因此,服务产品也具有“订货生产”的形式了。

再如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的发展。一般认为,期货交易并不涉及到实际货物的所有权转让,而是转让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它被看成是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但我认为,期货交易远不只是转移风险,而且降低风险。因为标准化合同的交易过程也是参加交易的众多厂商在共同修改和调整它们的生产经营计划及它们的复杂关系的过程,而国民经济计划也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调整过程中相应地得到合理的修改和调整。表面上看,宏观计划的这种调整过程是自发的、盲目的,但又是在共同决策,在进行模拟,则具有事先的预见性,从而大大降低了整个经济运行的风险。如果限制投机者的参与,期货交易降低风险的作用就更加突出。对于个别厂商来说,在商品价格变动时做套期保值交易(对冲交易),平衡价格偏差和转移价格风险。生产者能通过期货市场稳定其原材料的来源和价格。而就国民经济整体来说,在期货市场交易中,所有的交易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公开竞价来决定的,而且所有交易者皆有同等机会在其现有的供给或需求的情况下,以其认为最适当的价格来成交。因此期货交易反映出许多买卖双方对、三个月或一年,甚至一年以后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综合观点,也反映了一种真正社会化的计划调节过程。从世界范围内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利用期货市场作套期保值的生产者的收入比不这样做的人更稳定。他们既不获得最高利润,也不获得最低利润。期货市场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收入,而且使他们能减少销售成本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从宏观上看,则是整个经济体系更加有序和平稳,有利于避免破坏性的严重经济波动和危机。

三、企业成为社会化计划的基本主体与合同市场

从经济计划本身来看,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原来,国民经济计划,即所谓总量平衡、比例、结构、协调发展等等,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劳动者和企业的存在物,而是存在于众多劳动者和企业相互之间复杂的联系总和之中,而一当他或他们进行相互谈判、协商并联合作出决策并以合同的形式将其合作关系正式确定下来之后,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也就相应落实下来了。而这样的计划,显然能更快、更全面和更真实地收集到各种经济信息,作出的联合计划也更能兼顾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利益,并且也更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的联合计划。这意味着,在经济合同化的发展中,众多的企业日益成了经济计划的主体,而且,市场本身(一切经济主体互为市场,这是大市场;而作为专门场所的市场则可称之为小市场)日益成了众多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协调、签订和修改合同的场所,在这里,期货市场则可看作是企业相互交换合同从而调整经济计划的场所、体制。由此可见,现代市场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以众多企业的自主决策为基础的、通过面向市场的经济合同来实现的新型社会联合计划。

显然,经济合同化的程度也就是生产直接社会化的程度,也是经济计划化的程度,我们应该转变“计划观”。传统的计划观是以传统的国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的唯一主体是国家,计划的方式和过程是由国家计划部门收集各种经济信息进行处理后再自上而下作出统一安排。这种计划体系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经济结构比较简单的条件下,应该说不至于出现严重问题,在一定时期,甚至它能集中调度有限的宝贵资源而发挥出最佳效率。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了。因为这种统一计划难以很好兼顾、协调不同劳动者和不同企业之间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特殊要求和利益,国家计划就难免逐渐变成脱离复杂多样的客观经济联系的主观命令。实施“抓大放小”战略后,国家直接干预企业的领域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真要搞好国民经济计划,就不能单靠国家,还要依靠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因此,传统的计划观和计划方式就不适应了,而要树立新的计划观和采用新的计划方式,这种新的计划观以劳动者(联合劳动者)和企业(劳动者最基本的自主联合体形式)为重要的计划主体,把劳动者、企业相互之间直接的协商、谈判和合作看作制定计划的过程,把他们或它们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总和看作计划的基本形式和计划的落实,而把交换合同的期货市场等看作是社划的调整过程与机制。特别是,当我们最终确立以非国有化的公有制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时[3],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以社会化企业为主体的计划观。

为方便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作为联合主体共同制定联合计划,就必须为他们直接面对面进行协商、谈判、签订合同和制定各自开放性的企业计划创造条件。我认为,一是要大力发展互联网,从长远来看,这上点是极为重要的,是经济信息化的必然;二是设置专门场所,全面建立一种合同市场[4] ——众多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共同制定社会联合计划的市场体系。近年层出不穷的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博览会”和所谓“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的这节那节”,均可看作是合同市场的初级形态或雏形,相当于合同“集市”,大多存在着自发性,位置不固定,开放时间短和周期长(大多一年一次,只有短短几天)等局限性,远远不能适应越来越多的企业相互选择和优选直接发展合作关系的需要。因此,今后国家要进行干预和加强管理,不仅要统一规划和布局,好好选育一些条件好的“会”、“节”开辟为位置固定、长期开放的合同市场;而且,要尽快建成包括不同等级层次和不同专业分工特点的合同市场体系,为计划转型提供条件。同时,国家对企业等经济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规范管理,例如,可硬性要求企业有占多大比例的产供销等方面的合同才允许组织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发和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可责令暂停生产经营或转产等。在此,国家的直接干预是明确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是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达标。当然,不同部门、行业和生产的特点的企业,应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标准。

如果这种合同市场是一种合同生产市场的话,那么期货、期权市场可看作合同交易市场。

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清醒地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正向社会联合的新型计划经济发展的本质和趋向,才能自觉地建立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系或以市场联合计划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新型计划经济体系。我认为,这种联合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主体和基础,其中,大公司对市场的控制是一个核心,抓起来的国有企业那一块,则基本上仍可在传统计划系统范围内操作,它将是计划的次要部分。在上面三个层次的基础上,有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它是真正全局性的战略计划。实际上,大量的中小企业、垄断性大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四类主体是各有其活动范围和适应范围,各司其职,则较好的维护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四、化计划(订货市场经济)中的文品生产、价值淡化和市场化

由于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的,人与人之间直接协作关系也就得到发展,于是,反映人与人之间间接协作关系的传统商品价值关系也必然出现消解的趋势和因素,新的生产关系则日益发展起来,不过它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中的那种产品生产,也不是传统市场经济中的那种经济商品。

在这种订货生产形式中,价值形式或价格的经典含义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只具有计量各种直接劳动的作用和性质,特别是日益重要的创造性劳动,由于它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对其贡献仍需用价值或价格来衡量,这实际上是一种预期价值[5]。企业活动不仅是一种产品的交易,也是一种文化交流、传播和知识创新活动(内生增长更强调这一点),表达出人的感情、企业的商誉和创新能力,因此,经典的商品就被包装和提升为一种“文化品”,商品生产也就转化为“文品生产”。文品生产是按合同订货来组织生产的,形成一种具有社会化计划性质的订货市场经济。

在这种生产形式中,价格不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因素;相反,各种非价格因素,特别是相互合作关系--合作时间的长短、合作的规模和程度以及信誉--等等因素,日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价格是可协商的合作价格,企业通过相互谈判分享合作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大公司来说,对市场的控制是最重要的,它们对市场价格起着领导和示范作用,获得比较稳定的和较高的收益,这有利于它们保持较高的投入和技术进步,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并有利于保证其他中小企业从可能爆发的恶性价格竞争中摆脱出来。

在此,我们也不难发现,与商品生产相比,“文品生产”不只是内涵上的变化,也是社会关系性质上的变化。这就是传统价值关系的淡化。不少论者对“劳动价值论”表示怀疑,有的提出“生产要素价值论”、“效应价值论”,或者将生产劳动推广为所谓“社会劳动价值论”,以之补充、修正甚至替代劳动价值论。在我看来,这些观点并无新意,多是重弹老调。其错误在于,它不知道商品价值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也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价值关系已经淡化、趋向解体的事实,而是企图将其永恒化。相应地,也就不知道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重复劳动价值论)本来是一种历史理论这一根本性质。所以,我认为,正确的说法是,劳动价值论所反映的客观关系是一种历史关系,在这种关系趋向解体的现代经济条件下,反映这种关系的劳动价值论也趋向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但这并不能否定作为一种历史理论的劳动价值论本身是的、正确的,存在什么理论局限性,也就不需要作什么重大的补充或修正。正如关于原始社会的理论一样,原始社会已经进化到更高级的社会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有关原始社会的理论存在局限性、是错误的,而只能说它是一种反映历史存在的历史理论(当然,对原始社会的认识可以深化,会有改变,这是另一个)。

许多人在批判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的缺陷时,其实也是针对传统商品市场及其“事后调节”的;而看不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合同化”及与其相联系的“事先调节”的事实。这种情况反映了理论的落后性。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化联合计划因素的增长又反过来促进了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发生新的变革,这就是“企业的市场化”。如西方新出现的所谓“企业重组”。企业重组将过去那种建立在部门职能分工基础上的等级化组织结构日重构成以任务作业流程为基础的灵活性更强的扁平化结构。在这种新的企业组织结构中,任何部门、单元甚至劳动者个人均可直接参与市场合作,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组织项目小组(组织者成为“项目经理”),联合企业内外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企业内部通过相互协商、谈判和进行相应的“经济核算”来实现协作的可能性和机会增加了,有的企业甚至在企业内部设置自己的劳动力市场、物资采购市场、信息技术市场,企业也市场化了,或者说企业管理出现了模拟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如邯钢,实行“模拟市场价格、成本否决”的管理改革,即意味着在车间、工段、班组甚至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市场化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关系的核算,也反映出类似的变化趋势。

一方面是市场联合化、计划化,另方面是企业内部关系灵活化、市场化,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也就相对化、淡化了,这正是现代企业和现代市场发展的特征,也是社会化的公有化和联合计划的共同演进过程的反映。

总之,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合作关系、经济合同化及事先调节因素等等的增长,一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价值作用的变化和合理限度,不要把利用价值形式或价格来对种种特殊劳动及其所创造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评价和计量绝对市场价值化,从而正确对待一切有益劳动和劳动者,特别是不断发展且日益重要的非直接生产劳动(科学劳动、劳动和社会管理劳动等)。另方面,还应认识到价格、完全的自由价格并不存在,价格形成日益具有联合计划价格(基于预期价值)的性质,具有“预期均衡”的性质。

注释:

1朱正国:市场经济——计划化商品经济阶段,亚太经济时报1996年8月6日;

2同上:应建立社会主义“合同市场”,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1996(3);

3同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论,南方经济,1996(10);另见: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社会主义劳动股,学术研究,1996(6)。

第2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一、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早期探索

建国之后,尤其是 1956 年以后,我们在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把搞活企业和发展经济的部分正确做法都当成了资本主义的东西来看,并对之一一否定。但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那个时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并没有完全否定和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也从来没有否定和排斥过商品经济,而是特定地否定和排斥了私有制经济。首先,有人认为十年建设时期的计划经济是否定和排斥商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水火相隔、互不相容。其次,认为那个时期人民物质生活资料匮乏、缺衣少食的现象都是由于实行计划经济造成的,而不是那个时期国家一穷二白的家底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导致的。再次,把发展个体经济看成是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些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在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问题上,毛泽东把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商品生产联系起来看待,这样不仅超越了苏联斯大林时期将商品生产自身的问题当作是两种所有制存在的认识,而且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识到: 现阶段只要还是两种所有制的话,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不可或缺。同时,他认为苏联关于商品生产的前提条件,论证的不是很清楚。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第一个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后还是要看它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密切程度。由此观之,我们社会即便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整个社会物质产品还不是很丰富的话,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可能存在。

在我们能否彻底取消全部商品经济从而实现产品经济的问题上,有两个条件必须认真对待: 一是国家占有全部社会生产资料,二是产品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之后,国家有权支配所有产品。毛泽东认为: 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部门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从一定意义上说,物质产品的丰富程度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与否的必备条件。毛泽东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问题,从整体上把握了社会历史进程,之后又提出通过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来提高国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出

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不是产品经济,在经济体制层面上也不应该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首先得把之前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完全对立的认识否定掉,重新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自觉遵守和依据价值规律,运用价值规律。

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明确提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对商品生产和交换进行计划调节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因为我们国家实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建立在十分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因此,社会经济中存在着全社会范围内按计划分配社会总劳动和因社会劳动无法直接计算而必须借助价值来间接计算这两种客观必然性,这使得社会主义经济同时具备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双重属性,可以看成是商品经济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或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十二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指出现阶段国家经济建设的方向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提法表明我们党改变了之前在经济建设中将计划经济跟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片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必然对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和企业微观经济活动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必须充分尊重价值规律,逐步形成计划与市场相互结合的调控方式,运用计划和市场两个调节的双重功能。这样既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可以让国民经济有序协调发展。随着全国思想解放的大讨论,有计划商品经济应运而生,应时而出,它成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到1992 年初,邓小平南方视察时在深圳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到了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本质关系,指出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这次重要讲话使国家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重新有了新的认识,为党在十四大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提出的意义

第3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乙方: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全程设计、策划、销售、招商运营、项目经营管理昆明市白塔路昆明市中医学院地块(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招商及经营管理的项目及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商业策划、招商及商业运营管理的物业为:,地点位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共识

(1)甲方委托乙方向土地使用权方****提供该项目全套的竞标、设计方案。

(2)甲方与***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该项目前期策划款人民币50万元整。(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3)甲方与****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乙方即成为该项目唯一的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招商和商场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撤销或中止乙方在该项目中的以上权。

(4)乙方对该项目的策划、设计、招标、销售、招商和商场管理有绝对的主体权利。若项目开展过程中,甲方需要对委托的事项进行修改的,应与乙方协商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与权利

3.1甲方权利:

(1)负责审核乙方提供的各相关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和乙方进行磋商,确定其方案得到法定机关的批准后实施;

(2)拥有乙方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3)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工作,对乙方每阶段的服务品质进行评估,及时向乙方提出改进意见;

(4)享有乙方开展该项目作业中所有资料的索取权利;

(5)在所有的招商、销售、商业运营确定后,所有客户缴纳的定金由甲方负责该项目点的财务主管收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3.2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本项目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进行商业使用和其他的功能使用;甲方应提供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相关合法文件证明;

(2)承担该项目各种广告宣传费用和乙方实施该项目的相应办公费用,并向乙方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办公设备;

(3)甲方应书面授权指派专业人员作为联系人与乙方协调该项目工作。

(4)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5)承担乙方招商过程中相关公关、物料、宣传品及各类设计费用;

(6)不干涉乙方的日常业务及人事管理工作,只对乙方周期性的工作指标进行考评;

(7)负责该项目对外一切政府机关等手续的办理工作;

(8)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工作相关机构(如:广告公司、设计院、施工方等)的工作。

3.3乙方权利

(1)按合同约定按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乙方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形式向甲方报告方案或提出相关建议,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对该建议或报告的同意;

(3)乙方辅助开发商达成项目合作之后,乙方即成为唯一此项目的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销售、商业运营方;

(4)甲方承诺获取项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撤销和中止乙方的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销售、商业运营的公司;

(5)乙方承诺,策划机构、设计机构、招商、销售、商业、策划费和设计费用低于同行业收费百分之十。

3.4乙方义务:

(1)按法规进行招商及商业顾问;

(2)根据相关资料、相关条件、相关情况提交该项目的相关方案供甲方审核,经甲方确认后予以实施;

(3)未经甲方书面承诺,对项目关系人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对所涉及的甲方商业机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向他人转让、泄露、扩散该项目的资料、图纸、文件及相关经济指标。

第四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4.1服务费用

(1)销售费用的收取标准;

销售费用为甲方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总额的%(百分之貳点伍)

(2)主力店招商费的收取标准;

主力店招商费按照人民币万__万/个收取。(人民幣元整每個)

(3)次主力店招商费的收取标准;

次主力店招商费按照三个月租金每个收取。

(4)规划设计费用的收取标准;

规划设计费按照政府批准的人民币收取。(人民幣元整每平方米)

(5)商场经营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场经营管理费按照5元/㎡一个收取。(每平方米人民币五元每个)

4.2支付方式

(1)乙方与甲方签订此协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50万元整(人民币元整)为前期费用;

(2)销售费和招商费的支付在每月10日前结算上一月度的款额。若甲方不能在规定日期内支付服务费,甲方需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达成共识;

(3)销售费的支付公式为:上一月度销售面积乘以百分之二点五为销售费;(上一月度销售面积X每平米售价X2.5%=销售费)

(4)招商费单价为主力店支付人民币100万每个,(人民币壹佰萬元整每个)在甲方与主力店商家签订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支付乙方主力店费用;

(5)普通商铺的支付公式为:招商面积X每月每平米租金X3个月=招商费用;

(6)商业运营费为甲方收到每个商户租金的15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外,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如在期间因甲方延误支付费用或因甲方责任施工延期形成甲方违约,以及乙方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撤出工作导致合同终止,违约方必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2)甲方违约赔付标准:如甲方违约,将赔付乙方全额费用。

(3)乙方违约赔付标准:如乙方违约,将退还甲方前期支付的所有费用。

(4)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费用,支付日期不得超过约定日期的5个工作日内,逾期则每日按应付款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支付时间延期超过60天,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乙方依法解除合同10日内,甲方应赔付费用,并向乙方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5)若甲方无故违反委托乙方独家的约定,在本合同期内委托任何第三家销售公司,甲方需支付乙方一切损失,作为违约赔偿金,乙方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6)乙方人员未通过书面同意或超越权限,对外所做的一切承诺或签认的法律文书,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产生纠纷,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合同延续或终止

(1)合同期满或乙方提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双方完全履行义务后,合同自动终止。

(2)如遇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可由双方共同协商选择顺延或终止。

第七条双方已透彻了解上述条文。如有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形成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4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 伙伴关系合同条件(PPC2000) 项目管理流程 项目各方职责

2000年6月,由英国建设部发起、咨询建筑师协会(ACA)出版的ACAPPC2000《项目伙伴关系标准合同格式》(The ACA Standard Form of Contract for Project Partnering)(以下用PPC2000)是世界上第一份,也是目前唯一专门为建设工程项目伙伴关系(Partnering)模式设计的合同条件。PPC2000是英国政府的建设研究机构报告“建设新思维”的一个直接成果,是一份用于工程项目采购的多方合同格式。

自2000年9月PPC2000第一版出版之后,ACA根据从用户处得到的反馈意见,于2003年6月和2004年的5月,对PPC2000的合同文本进行了修订,大部分修订是为了保持语言的明晰和一致性,或者是对小的笔误进行修正。本文基于PPC2000的2004年修订版本,对项目的基本流程和项目各方的职责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一、PPC2000合同条件的特点

PPC2000合同条件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它是一份基于伙伴关系团队的多方合同,参与到伙伴关系团队中的项目成员都要签订这份合同,这份合同对所有的伙伴关系团队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二,PPC2000涵盖了伙伴关系的全过程,因此能够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一体化管理。第三,PPC2000中根据项目的目标确定关键绩效指标(KPI),并利用这些关键绩效指标对伙伴关系团队成员进行激励。第四,PPC2000倡导有效的沟通,并采用非对抗性的问题解决程序,以尽量避免争议或索赔的产生。

二、PPC2000伙伴关系合同条件的项目组织结构

PPC2000中伙伴关系项目的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一)项目主要参与方

项目主要参与方包括业主、业主代表、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咨询顾问、伙伴关系顾问等。伙伴关系的特点是项目参与方将会组成一个伙伴关系团队来共同完成项目,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参与方都必须参与到伙伴关系团队中,例如,业主的咨询顾问和某些专业分包商既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但无论哪方签订了伙伴关系协议或是加入协议,成为了伙伴关系团队的成员,就必须按照伙伴关系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PPC2000中,业主代表获得业主授权,代表业主来管理承包商和与项目相关的事务,但业主代表并不代表业主成为核心小组的成员,只列席并主持核心小组会议。

承包商通过选择专业分包商形成其供应链。专业分包商可以是施工分包商、设计团队、咨询单位,也可以是供应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专业分包商,都应该与承包商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除了由业主指定的专业分包商,只能由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进行支付。

伙伴关系顾问是伙伴关系团队外的独立人员,对伙伴关系团队和成员提供与实施伙伴关系相关的咨询活动。

(二)核心小组

核心小组是由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共同成立的,伙伴关系团队的各方都必须派人员参加到核心小组中。核心小组中的人员的替换需要取得现任伙伴关系团队其他成员的同意。

核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评审项目的进度、伙伴关系合同的实施情况以及履行伙伴关系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职能。业主的许多决定必须先咨询核心小组的意见,如:终止专业分包合同或更换专业分包商、更换咨询顾问、更换伙伴关系团队成员的人员、批准项目任意一方提出的变更、批准承包商的进度计划等。如果要更换伙伴关系顾问,必须经过核心小组的商议决定。

当伙伴关系团队成员之间出现分歧或争议,而这种分歧或争议运用开工协议中解决问题的程序不能解决时,需要召开核心小组会议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核心小组会议形成的决定需要取得所有与会成员的同意才能做出,决定一旦做出,伙伴关系团队成员都应该遵守,因此项目团队各方成员应保证其核心小组成员参加此会议。

核心小组的作用有两点:一是项目各方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集思广益从而增加项目价值;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权利的平衡。业主必须考虑核心小组的意见,所有决定的做出都不应该是以损害项目任何一方的利益为前提的,有利于更加公平公正的处理问题。

三、PPC2000伙伴关系合同条件的项目管理流程

在PPC2000中,项目实施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施工前阶段和施工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划分以开工协议中规定的开工时间为界,在正式开工以前,项目各方将组成伙伴关系团队、签订有关协议并完成项目早期的一些工作。PPC2000中伙伴关系的项目管理流程见图2。

下面分别介绍PPC2000中项目伙伴关系管理流程中的各个过程。

(一)形成伙伴关系团队

业主与承包商,以及已经确定的要参与到工程项目中的各方通过签订伙伴关系协议初步形成伙伴关系团队。此时,项目各方需要对价值观、目标以及伙伴关系团队成员达成一致,并在项目大纲中做出规定。

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利润、总部管理费、现场管理费以及其他在此阶段已经可以确定的费用,承包商就风险应急费向业主提出建议,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

如果此时业主已经确定了咨询顾问,则应该确定咨询顾问的服务范围,与咨询顾问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咨询顾问只对业主提供咨询服务,无论此咨询顾问是否加入伙伴关系团队,都只由业主对其进行支付。

如果此时已经确定了专业分包商,则应确定专业分包商的角色和费用。

在项目的早期引入伙伴关系顾问是很有必要的,虽然伙伴关系顾问并不加入伙伴关系团队,但可以帮助建立伙伴关系团队,同时确定关键绩效指标以激励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共同努力,同时伙伴关系顾问将编制伙伴关系进度计划,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伙伴关系团队的成员将按照这个进度计划来开展工作。

(二)有关其他成员加入伙伴关系团队

项目各方加入伙伴关系团队可以在项目开工前签订伙伴关系合同,也可以在开工后通过签订加入协议(Jointing Agreement)来加入伙伴关系团队中。一旦成为伙伴关系团队的成员,任何伙伴关系文件的编制和修改都需要得到所有伙伴关系团队成员的认可并签字,经过认可和签字的伙伴关系文件对所有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具有约束力。

咨询顾问和专业分包商都可以在这个阶段进入团队。

除了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承包商选择专业分包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向业主递交包含价格的建议书,即商业案例(Business Case),在此商业案例中,承包商可以指出其希望直接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部分,也可以指定其希望任命的专业分包商;二是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专业分包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须由业主和核心小组分析该专业分包商可提供的价值及承包商对此的报价,经业主批准后,承包商方可雇用此专业分包商。

如果此项目与某供应商签订了大批量供应协议,在业主和核心小组审核过此协议后,承包商与供应商就批量供应协议中的价格和条款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使此供应商成为专业分包商,承担伙伴关系团队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出于项目利益的考虑,如果承包商和业主达成协议,业主可以直接指定一个或多个专业分包商,在指定之后,此专业分包商可以转而与承包商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如果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之前,都由业主对其指定分包商进行支付。

任何成员在加入伙伴关系团队时,都应该就所需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服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支付达成协议,在加入协议中加以规定。

(三)项目现场内外早期工作

在正式的开工协议(Commencement Agreement)中规定的进场日期以前,根据项目的需要,承包商需要完成现场内外的一些工作,这些工作也构成项目的一部分,但是不同于开工协议中所规定的承包商所需提供的服务范围。业主和承包商签订进场前协议(Pre-possession Agreement)来管理这些进场前活动(Pre-possession Activities)并确定相应的支付。进场前协议与其他伙伴关系文件不同,其只限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协议,其他伙伴关系团队成员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产生任何义务。

伙伴关系进度计划(Partnering Timetable)管理着所有的进场前活动,而项目开工后的活动则按项目进度计划(Project Timetable)的安排进行。对于与进场前活动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如知识产权、保险义务、风险、责任、所有权等则应该受伙伴关系条款(Partnering Terms)的管辖。

(四)项目开工

1.签订开工协议需满足的前提条件

――承包商需向业主提交项目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开工时间、完工时间以及详细的其他各项开工后活动的时间安排;

――建设(设计与管理)法规(CDM regulation)中规定规划监察员作为伙伴关系项目的一方,在项目开工以前,规划监察员与承包商已共同编制完成健康安全计划;

――无论设计由业主、承包商或独立的设计方负责,设计负责人都应在项目开工以前协调和管理项目团队有关成员进行现场勘察,综合审核现场勘查的结果及业主和核心小组的意见,进行设计、供应、施工的综合设计;

――选择部分专业分包商并使他们能够全程参与进来;

――伙伴关系文件中的价格框架(Price Framework)规定了业主对承包商支付的费用的组成,在项目开工以前,应根据价格框架确定协议的最高价格;

――已经进行相关的各项保险;

――根据关键绩效指标确定项目的各项进度;

――业主应已取得现场和开工所需的资金;

――伙伴关系团队成员签署了所有的伙伴关系文件。

2.开工协议的签署

在满足各项开工条件后,业主代表应安排伙伴关系顾问编制开工协议,在征求项目各方意见后,项目各方将正式签署开工协议。而承包商将在开工日期后开始施工,以期在完工日期之前完成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各方也将按照开工协议中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项目竣工

1.工程验收

当业主代表收到承包商的完工通知时,应会同其他适合的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参加工程验收,若验收合格,业主代表向业主和承包商发出通知确认工程已完工;若验收不合格,则应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直至全部缺陷都已修复,工程师将发出竣工通知。

2.竣工后评价会议

在项目竣工以后,业主代表将召集所有的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参加竣工后评价会议,来审核已完项目和各项关键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考虑如何在将来的项目中进行改进。这是伙伴关系模式的突出特点之一,已完项目的经验能够应用到以后所进行的项目中,有利于项目经验的积累和应用。

四、PPC2000伙伴关系合同条件中相关各方的职责

PPC2000是一份多方合同,参与到项目伙伴关系中的各方都要受这份合同文件的约束,PPC2000中对伙伴关系中常见的项目参与方的职责都做了一定的规定。

PPC2000中的伙伴关系团队成员有一些共同的职责和义务,他们应该以相互信任、公平和通力合作的精神来共同完成项目。对于信息应合作共享,当项目任何一方发现任何事件可能对项目或者项目伙伴关系团队成员的绩效造成不利影响时,都应该通知其他的伙伴关系团队成员。

如果伙伴关系文件有错误、遗漏或相互间的不一致,编制这份文件或造成这这种情况的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应该对其后果负责,但无论哪个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发现文件有错误,都应该相互提示其他成员并告知业主代表。

如果项目参与方是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则必须遵守这些共同的职责和义务,此外,项目参与方还有其各自的职责。

(一)业主(Client)

业主的职责和一般的工程项目中业主的职责差别不大,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设计和项目各方提交的建议书进行审核和批准,其中设计包括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规划、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等以及施工后设计人员提交的任何有关设计。伙伴关系团队的任何成员都可以提交建议书,如可以通过提交建议书来处理伙伴关系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相互不一致的问题,也可以提出有利于工程的各种建议。这些建议书得到业主的批准后才能实施。

另一方面,业主有对承包商和其雇用的咨询顾问的支付义务。对于承包商的支付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承包商在项目的开工日期以前完成的工作,业主需要按照进场前协议中规定的数额对承包商进行支付;另一部分则是对开工以后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的全部工作,业主需根据价格框架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数额对承包商进行支付。业主对咨询顾问的支付应根据咨询支付条款的规定进行。

(二)承包商(Constructor)

承包商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在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以前将一个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交付给业主,为了做到这一点,在开工前,承包商需要完成进场前协议中规定的所有现场内外的工作,在开工后,就必须按照开工协议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完成整个项目。在此期间,承包商需要对项目和现场的安全负责,项目以及拟用于项目的所有材料、货物和机械的损失和损坏,承包商都应承担责任。

承包商应按伙伴关系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交项目进度计划,并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负责及时更新项目进度计划。

除由业主指定的专业分包商外,承包商需要对所有的专业分包商的活动负责,因此,专业分包商的职责也可以看成是承包商的职责,承包商必须管理专业分包商的活动以保证项目按照进度计划实施。

(三)业主代表(Client Representative)

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的职员,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但他必须具备项目经理资格,拥有项目管理的技能,能够按照PPC2000中描述的那样“公平和建设性的做出决断”,从而完成其职能。

业主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承包商做出指示

业主代表可以对承包商做出指示,包括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试,对承包商的设计、施工、服务、材料、货物或机械有缺陷的地方或者与伙伴关系文件相违背之处,业主代表可以要求承包商自费进行修复和替换、指示承包商实施变更、指示承包商加速或延迟施工,承包商应将这种指示视为建议的变更。

如果承包商认为业主代表的指示违反了伙伴关系文件或不能实现项目的最大利益,承包商可以提出反对意见。根据业主、承包商、业主代表和其他伙伴关系团队成员的意见,业主代表对其指示做出确认,修改或收回。

2.做出决定

业主代表可以根据项目各方完成关键绩效指标的情况,决定对承包商的付款额度。

对于变更对项目的费用和工期造成的影响,如果业主和承包商不能达成一致,由业主代表进行估价来决定应该支付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3.组织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完成项目

业主代表不仅要对承包商实施项目的行为进行监控,还应该组织、管理和协调伙伴关系各方成员,促进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方有机地合作。对于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关于价值管理、价值工程和风险管理的建议和活动,业主代表应该进行组织和监控,为了使这类活动能够增大项目的利益,还应该向业主和核心小组提交建议书以获得批准。

当按照任何核心小组成员的提议或伙伴关系文件要求,需要召开核心小组会议时,由业主代表负责召集并组织,业主代表也会参加此会议,并记录会议的内容。

此外,业主代表还负责按照伙伴关系进度计划或者按核心小组的要求组织伙伴关系研讨会。

(四)专业分包商(Specialist)

施工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和供应商都可以和承包商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成为专业分包商。一旦他们成为专业分包商,就必须遵守伙伴关系文件的规定,按照伙伴关系进度计划或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履行各自的施工、设计、提供咨询或供应的义务。

(五)伙伴关系顾问(Partnering Adviser)

伙伴关系顾问对保障伙伴关系模式的成功意义重大,运用伙伴关系的项目首要任务即是任命伙伴关系顾问。这个角色区别于业主代表,他不管理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只针对伙伴关系以及伙伴关系合同给予客观的建议,保证项目伙伴关系按照预期的目标进行。伙伴关系顾问对伙伴关系团队成员的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可以单独也可以共同地向伙伴关系顾问征求咨询意见。

伙伴关系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

――审核专业分包合同是否与伙伴关系文件一致;

――编制伙伴关系章程;

――编制所有的加入协议、提前进场协议和开工协议;

――对伙伴关系进程、伙伴关系的发展和伙伴关系合同的操作提供公平的、建设性的建议;

――参加核心小组会议或伙伴关系团队会议(只要团队成员同意);

――当伙伴关系团队成员出现纠纷时,协助解决争议;

――协助选择伙伴关系成员,组建伙伴关系团队。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一、紧密将思想政治方面的学习改造与业务工作实际联系起来,学用结合。十六大以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体现了“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绿色GDP等人本主义思想使我对如何搞好本职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了新的初步认识,体会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真义。

二、尽量做踏实细致,既力所能及又具有实际意义的工作。一是对我区闲置资产开展调查,访查了40多家企业,掌握了我区1.5亿左右闲置资产的状况,对如何盘活闲置资产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持,多次为盘活资产提供信息。二是积极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调查,掌握牵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项目情况,为我区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为获得上级政府的重点项目资金、政策支持提供依据;三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在协助有关发面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的同时,主动开展工作,引进商业性投资600万元,引进新技术1项,两项都已付诸实施。四是牵头参与兑现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考核工作,走访了39家企业,参与全区经济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使工作目标更加切合实际。在做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计划的同时,更注重如何使实现计划的措施与办法在运行中更加有力有效,体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行为上共谐共振。参与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监测管理系统,进一步发挥网络和软件在经济信息传输、经济分析、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改善项目审批工作,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逐步由审批制向被备案登记制转移。能够根据自己的观察就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四、能够忠于职守,保持操守,坚持原则的一贯性。在去年一个多月的防“非典”时期,始终与两家防控责任单位保持着沟通联系,进行监督检查,时时为防控指挥部提供信息。

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公私分明,廉洁奉公,始终以纳税人的服务者身份出现,不给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增添任何麻烦,

注意找准角度履行工作职责,尽好工作义务,既尊重班子成员,又与同志们处理好工作中的关系,注重发挥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注意通过沟通、合作、求同、团结激发工作的动力,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我于去年3月下旬到发展计划局任副局长,先后分管协调办和计划综合股工作。现述职如下:

一、紧密将思想政治方面的学习改造与业务工作实际联系起来,学用结合。十六大以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体现了“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绿色GDP等人本主义思想使我对如何搞好本职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了新的初步认识,体会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真义。

二、尽量做踏实细致,既力所能及又具有实际意义的工作。一是对我区闲置资产开展调查,访查了40多家企业,掌握了我区1.5亿左右闲置资产的状况,对如何盘活闲置资产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持,多次为盘活资产提供信息。二是积极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调查,掌握牵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项目情况,为我区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为获得上级政府的重点项目资金、政策支持提供依据;三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在协助有关发面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的同时,主动开展工作,引进商业性投资600万元,引进新技术1项,两项都已付诸实施。四是牵头参与兑现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考核工作,走访了39家企业,参与全区经济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使工作目标更加切合实际。在做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计划的同时,更注重如何使实现计划的措施与办法在运行中更加有力有效,体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行为上共谐共振。参与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监测管理系统,进一步发挥网络和软件在经济信息传输、经济分析、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改善项目审批工作,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逐步由审批制向被备案登记制转移。能够根据自己的观察就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四、能够忠于职守,保持操守,坚持原则的一贯性。在去年一个多月的防“非典”时期,始终与两家防控责任单位保持着沟通联系,进行监督检查,时时为防控指挥部提供信息。

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公私分明,廉洁奉公,始终以纳税人的服务者身份出现,不给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增添任何麻烦,

注意找准角度履行工作职责,尽好工作义我于去年3月下旬到发展计划局任副局长,先后分管协调办和计划综合股工作。现述职如下:

一、紧密将思想政治方面的学习改造与业务工作实际联系起来,学用结合。十六大以来,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建立法治政府、有限政府体现了“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绿色GDP等人本主义思想使我对如何搞好本职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了新的初步认识,体会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真义。

二、尽量做踏实细致,既力所能及又具有实际意义的工作。一是对我区闲置资产开展调查,访查了40多家企业,掌握了我区1.5亿左右闲置资产的状况,对如何盘活闲置资产提供了基本的数据支持,多次为盘活资产提供信息。二是积极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调查,掌握牵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项目情况,为我区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为获得上级政府的重点项目资金、政策支持提供依据;三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在协助有关发面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的同时,主动开展工作,引进商业性投资600万元,引进新技术1项,两项都已付诸实施。四是牵头参与兑现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考核工作,走访了39家企业,参与全区经济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使工作目标更加切合实际。在做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计划的同时,更注重如何使实现计划的措施与办法在运行中更加有力有效,体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行为上共谐共振。参与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监测管理系统,进一步发挥网络和软件在经济信息传输、经济分析、经济决策中的作用。改善项目审批工作,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逐步由审批制向被备案登记制转移。能够根据自己的观察就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四、能够忠于职守,保持操守,坚持原则的一贯性。在去年一个多月的防“非典”时期,始终与两家防控责任单位保持着沟通联系,进行监督检查,时时为防控指挥部提供信息。

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够公私分明,廉洁奉公,始终以纳税人的服务者身份出现,不给有工作关系的企业增添任何麻烦,

第6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经济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通常意义上,它是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涵盖宏观经济制度、中观经济组织和微观经济关系中所有与道德有关的问题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①韦伯的《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标志着经济伦理概念的诞生。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伦理学分支学科,兴起于1970年代的美国,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经济伦理学进入全面高速发展时期。一般而言,经济伦理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济伦理学是一门研究经济制度、经济决策、经济行为的伦理合理性,并研究经济活动中的组织和个人的伦理规范的学科;狭义的经济伦理学即是企业伦理学。

商业地产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但商业地产过热发展所暴露的问题与不足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广义与狭义的研究角度出发,经济伦理学对于商业地产的和谐发展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广义经济伦理学与商业地产

从广义经济伦理学视角来看,科学、全面的项目规划是决定商业地产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中国商业地产的突出问题首先是宏观层面的经济伦理问题,政府规划部门应在规划与布局方面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有法可依、有据可依,不能在问题发生后再去处理,更不能在发现问题后却发现无法可依、无法处理。必须做到商业地产类法规及时更新。

(2)纠正政绩导向,确保经济平衡发展。任何一项重大商业开发政策的出台都需要详细的论证,要严格避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能以个别领导人的意见为导向,商业地产的经济决策必须切合实际,要确保商业地产的总体规模与市场购买力相符。

(3)杜绝腐败,强调政府服务功能。大型商业地产项目需要政府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与支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政府应确保有关土地、环保、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为地产开发商提供必要的扶持、科学的指导。必须杜绝政府部门在商业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权力寻租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4)着眼现实,适度考虑长远规划。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土地稀缺,这要求我们在城市规划与开发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商业地产长远规划时,要立足于现实,不可一味贪全求大,任何一项商业地产项目都应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适度开发,特别注意商业地产项目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5)改善民生,科学布局商业网点。商业地产的发展不仅仅是为了商家盈利,商业地产的开发要同时关注民生问题,项目不能以牺牲居民生活便利性为代价,更不能鼓吹“引导消费”这一错误理念,要确保商业环境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商业地产开发要追求平衡、和谐,商业网点的规划要充分考虑项目周边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问题。

狭义经济伦理学与商业地产

狭义的经济伦理学即企业伦理学,更确切地讲,商业伦理与商业道德等概念是包含在企业伦理之中的。众所周知,企业伦理是企业生存的条件,也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从企业伦理角度出发,商业地产开发企业应着重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1)用企业伦理约束商业地产企业的经济行为。法制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规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商业地产开发商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经常会触及法律底线,由于法律法规自身具有时滞性、局限性,因此,为了保证商业地产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督促、引导商业地产企业创建企业伦理、完善企业文化,只有具备完善的企业伦理的商业地产企业才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2)经济伦理可以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求市场经营活动中各个主体的经营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中进行。虽然法律制约着商户的经营行为,但法规永远是不健全的。要遵循我国传统的商业伦理规范,买卖公平、货真价实等基本原则极具现实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商场获得相对稳定的客流,才能使商户获得合理利润。如果经营过程中缺失基本的商业道德,那么毁掉的将是一个市场乃至一个行业。

(3)经济伦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理论告诉我们,交易费用永远存在于商业地产开发、经营的全部环节,不论是地产开发商还是经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只有具备企业伦理、商业道德,才可以提高彼此信任,减少交易费用。信誉就是狭义经济伦理学的核心,企业伦理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软动力。市场经营必须有道德基础做支撑,否则,任何一项经营过程都会变得异常繁琐,经营成本将会始终居高不下。

结论

第7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我国在1999年4月,专务项目管理的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上海市计委委托组建上海市收教收治综合基地筹建处,全过程项目实施,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运用代建制的试点。2000年3月,上海重大市政工程代建制项目管理研究通过鉴定。2001年4月,由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建上海大连路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按照BOT的方式负责对大连路隧道项目的实施。2000年上海市正式向境内外投资人开放高速公路投资领域,到目前已完成招商项目11个,总投资达268亿元,其中民营企业投资占50%左右,这些高速公路项目的实施管理运用代建制,由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承担,大大提高了建设管理水平,有力地保证了投资人的利益和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2002年5月,宁波市政府公布了《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2003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制暂行办法》。由此可见,项目代建制在我国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新起点,已经经历了起步探索阶段,正在不断完善,逐步推广。

项目代建制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主要应用模式为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两种。

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Design—Build),即(D—B):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D—B模式是一种项目组织方式。业主和设计—建造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的规划、设计、成本控制、进度安排等工作,甚至负责土地购买和项目融资。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2、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Turnkey,即EPC/Turnkey):EPC/Turnkey方式是指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这种方式的总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仅承担技术服务,而不象交钥匙总承包(Turnkey)那样对试运行承担全部责任。

设计—建造或EPC交钥匙的合同结构是业主首先招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研究拟建项目的基本要求,业主只需以总价合同为基础,选定一个设计建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选择咨询设计公司和分包商。如果是政府的公共项目,则必须采用资格预审,用公开竞争性招标办法。

采用设计—建造或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优点是:使用一个承包商对整个项目负责,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减少项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业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证。其缺点是:业主无法选择设计人员;设计可能会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响,由于主要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因而可能工程的造价较高。

第二种模式为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托管),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与服务。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主要方式有:

1、项目管理服务(PM),即工程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在项目的决策、实施阶段为业主编制相关文件,提供招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英国建筑师协会将项目管理(PM)的定义为“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通过项目策划(PP)和项目控制(PC)以达到项目的费用目标(投资目标、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即PM=PP+PC。项目管理(PM)分为业主方的PM、设计方的PM、承包方的PM和供货方的PM四种类型。其中业主方的PM起主导作用,本文所指为业主方的PM。

项目策划(PP)从内容上来说主要包括目标论证、目标分解、组织结构策划、工作流程策划、合同结构策划、风险管理策划等。项目策划以时间划分包括决策期的策划、实施期的策划(又分为进度策划、投资策划、质量策划)及经营策划。策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项目控制(PC)的主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合同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

具体来说,项目管理服务(PM)是指工程咨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报酬和承担一定管理责任的服务方式。

2、项目管理承包(PMC),即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总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设计、采购、施工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PMC是受业主委托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的项目管理承包商,PMC管理模式分成两个阶段来进行,第一阶段为定义阶段,第二阶段为执行阶段。在定义阶段,PMC要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提出一定的合理化建议;根据有关标准、类似项目的成本资料与经验做出投资预算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参考;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工程设计、采购和建造的招标书,确定工程中各个项目的总承包商,视不同的项目总承包商可以是EPC或设计—建造。在执行阶段,由中标的总承包商负责执行详细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PMC在业主的委托管理合同授权下,进行全部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直到项目完成。在PMC介入的各阶段,PMC要及时向业主报告工作,业主则派出少量人员对PMC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PMC的报价组成多数为工时费用部分、利润部分和风险金部分之和。项目的最终决算要同在定义阶段结束时批准的预算相比较,若节约了则按PMC约定的分成办法就节约部分初步计算,再按项目的可用性、性能、工期三个方面的指标考核而得最终奖励额;若超支了,则要按协议约定承担罚款,直至罚没PMC的全部担保金。

第8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是一个兜底性的反避税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从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反避税措施进行的进一步补充和囊括,是对其他可能存在的,或者将来可能产生的新的避税手段,提前作出了法律规定,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

何谓“合理”?

一般反避税条款,是相对于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一般防范性的规定,其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的行为类型,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要件描述,涵盖违反立法意图的所有避税行为,以免挂一漏万的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特别反避税条款,是针对某类具体的避税行为制定的反避税措施,其具有针对性强,使用范围窄的特点。由于一般反避税条款针对的是避税行为的宽泛性、不确定性,因此会直接导致税务当局在实际操作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限制这种权力,国际上都把一般反避税措施作为最后采用的反避税手段。如果针对一项反避税行为有可以适用的特别反避税条款规定的,则必须首先适用特别反避税条款,而不能首先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形式多种多样,企业的税务安排更是千姿百态,因此大多数税务筹划方案一般能够注意做到防止被适用特别反避税条款,但是却很难做到防止被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已经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被税务机关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而予以纳税调整,也是摆在企业纳税筹划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释中,对第四十七条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原义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即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为再严密的税法体系都可能存在漏洞,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进行“策划”的可能,其中有些安排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惟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对这类安排如果不进行打击,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的环境。

拉姆齐规则由来

国际上,各个国家关于反避税法的规定各有不同,英国没有反避税的一般条款,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之一是通过一个很典型的判例,即IRC v. Ramsay公司规避资本利得税案,被英国上议院确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案判例,即著名的拉姆齐原则(Ramsay Principle)。英国法院之所以通过判例更多地在适用税法时使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是为了应对上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精密和专业的避税计划。分析这个案例,有助于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理解与适用。

1982年Ramsay公司出售其一个农场获得收益,按英国税法该收益应该缴纳资本利得税。为避免履行这笔收益的纳税义务,Ramsay公司聘请专家设计了公司经营成本损失,从而抵销该笔收益的避税计划。按照避税计划,Ramsay公司购买Caithmead(卡特梅德)公司股票,同一天又向该公司贷款两笔,金额一样,利率均为11%,双方约定贷款条件为:Ramsay公司有权减少其中一笔贷款的利率,并把减少的利率加到另一笔贷款上。贷款数日后,Ramsay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将一笔贷款的利率减为0,同时将另一笔贷款的利率增为22%。同一天Ramsay公司将后笔贷款之债权出售获利,依英国税法,该债权证书出售所获收益免缴资本所得税。一周后Caithmead公司将前笔贷款归还Ramsay公司。由于上述贷款交易,Caithmead公司股价下跌,Ramsay公司抛售该公司股票因此受损,损失与出售债权凭证收益相等。

Ramsay公司认为其出售Caithmead公司股票所受损失能抵消其出售农场的收益,应当免于缴纳资本所得税。税务机关认为Ramsay公司的操作意在避税,不同意抵扣,该案经过税务机关、税务特别委员会、王室法院、上诉法院最后上诉到了上议院。

1982年英国上议院就 IRC v. Ramsay 一案作出判决,法官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整个安排去判断一项可能产生税收上的后果的任何一项交易的法律本质,并不局限于仅仅依据该避税安排中每个单个的交易来判断真伪而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整体。假如这项避税安排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并非一个独立的交易行为,并且其并不在实质上产生收入或者损失,并不影响纳税人的收益,其可以在税收上视为无效。该案例所确立的原则被称为“Ramsay 原则”。

Ramsay案件分析

Ramsay公司为了规避出售农场获得的收益应当缴纳的资本利得税,需要人为地设计制造出另一笔资本损失并且取得损失的合法证据,以达到将损失抵消出售农场的收益,这是Ramsay公司进行避税筹划的出发点与目标,围绕这一目标,Ramsay公司选择Caithmead公司作为其避税的合作伙伴,向金融机构贷了一笔活动用资金,并分别进行了以下几项经济活动:

第一项,Ramsay公司购买了Caithmead公司股票,同一天又贷款给Caithmead公司,Ramsay公司成为Caithmead公司的债权人。贷款分成金额相等的两笔,利率均为11%,双方约定贷款条件为:公司有权减少其中一笔贷款的利率,并把减少的利率加到另一笔贷款上。这个贷款条件对于借款人Caithmead公司来说,没有实际经济意义,一笔借款的利率加到另一笔等额借款上,总的借款利息额相等。但是,这个贷款条件正是Ramsay公司筹划的关键点,Ramsay公司要通过贷款交易获得收益并取得股票出售的损失。

第二项,数日后Ramsay公司行使合同权利,将一笔贷款的利率减为0,同时将另一笔贷款的利率增为22%。Ramsay公司将利率为22%的这笔贷款的债权凭证出售获得收益(购买债权凭证者应该是Ramsay公司的合作者),如果Ramsay公司直接从Caithmead公司收取贷款利息,是要交纳利息收益所得税的,但是依英国税法,债权证书出售所获收益免缴资本所得税。

第三步,一周后Caithmead公司将前笔贷款归还Ramsay公司。这样Caithmead公司尚欠后笔贷款,使得Caithmead公司成为高利贷的债务人,由此引起Caithmead公司股东权益贬值而导致股价下跌,Ramsay公司在股价下跌后抛售其所持有的Caithmead公司股票因此受损,损失与出售债权凭证收益相等。但是,Ramsay公司取得了股票购入、售出的资本损失证据,此笔损失可以用来抵扣出售农场的收益。至此Ramsay公司完成了避税计划。

从法律角度分析,Ramsay公司购买股票、贷款、出售债权凭证、收回贷款、出售股票等,每一个行为都是独立的、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也不能指责哪一个独立的行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是问题出在当这一系列行为执行完毕后事物又回到了原点,这是税务当局与法院指责的主要问题,由此认为这一系列交易没有商业目的,更不具有商业合理性。

案件中,Ramsay公司刻意设计出一项损失用来抵消其之前所获得本应纳税的一笔所得,并且在另一笔交易中安排相等的但不需纳税的一项所得(出售债权凭证所得),从而使纳税人达到避税目的。因此,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当一项由数个独立并非虚假的交易组成,但是总体上并不产生任何实质后果的避税安排,在计算资本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将因为该安排所产生的损失在税前扣除。Wilberforce勋爵在判决意见中分析了该避税安排的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我们理解“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反避税规定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第一,从目的来看,该安排完全以避税为目的,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因为通过该计划的实施,纳税人不可能有任何利润收入,相反他一定会有损失,也就是他实施该计划所需要的成本。

第二,整个计划都会按照预定安排确实进行,最终获得预定的效果。

第三,将整个计划中的所有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或损失,不会对任何人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它计划并最终也确实使纳税人回到了计划开始时的状态。

Ramsay原则对于法院判定避税计划的法律效果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反避税。但是,Ramsay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因而可能对纳税人的保护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1988年的Craven v.White案中,法官们的判决又对Ramsay原则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英国上议院White案多数法官认为,系列交易如含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营业目的,或者系列交易的结果非纳税人预先规划,则Ramsay 原则不得适用。

纳税筹划须避险

“目的”、“商业目的”、“商业合理性”都具有无形性,对于它们的判断一方面必须依赖于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判断者对客观事实的认知和主观意愿,这里包含了判断者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何正确适用第四十七条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也是摆在纳税筹划者们面前的一个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界定,“目的”可以解释为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获得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安排”可以被解释为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但是笔者认为,核心问题仍然是“商业目的”、“商业合理性”,即企业的一系列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目的外,是不是还具有营业的商业目的,其交易行为是不是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英国的White案判例的判决分析意见,即系列交易如含有至少一个以上的营业目的,或者系列交易的结果非纳税人预先规划的,就应当被认为是具有商业目的,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只有当一系列交易行为中每一个行为都没有商业目的,或者一系列行为组合在一起整个看来没有商业目的,才可以被认定为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有权力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安排自己的税务。但是,纳税筹划的首要条件是合法性的把握,只有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才能够避免法律风险,才能够取得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即将生效,因此纳税筹划的方案必须绕开这个地雷。英国的Dawson案与White案仅隔四年,两案如出一辙,判决结果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因何在?一方面是由于英国法律界有防止Ramsay原则扩大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也是主要的缘由,是税务专家策划时巧妙地避开了“无任何商业目的与合理性”的地雷,令策划的系列交易与中间步骤存在发生其他交易后果的可能性,制造了产生“交易偏差”的空间。经过如此设计的系列交易不具有排他性,也因此令法院无从认定其具有预先规划的特征,税务设计得以成功实现。

第9篇:商业计划的目的和意义范文

关键词 合理商业目的 经济实质 税收法定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1 一个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案例

事实上,在税收发展历史上,有关于“合理商业目的”方面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①。 美国从1935年的Gregory . Helvering案中确立商业测试目的之后,相关案例更是增长迅速。本文以戈尔茨坦诉国内税务署案(Goldstein.vs.IRC)为例,进行一些分析。

1958年,Goldstein夫人中了,但中奖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91%。在这种情况下,Goldstein夫人为了减轻税负,采取了一系列的投资计划。她首先从两家没有关联关系的银行分别贷款,用贷款所得资金投资美国国债,并用购买的美国国债券分别为每笔贷款进行担保。在贷戈尔茨坦夫人与银行约定,银行享有追索权、加速贷款到期、要求增加抵押担保并在借款人违约时按要求清偿每笔贷款的权利。两笔贷款的利息合计81,400美元,交易成本为6,500美元。也就是说,Goldstein夫人花费了87,900美元以实现该笔交易,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投资该美国国债的预期回报只有55,000美元。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Goldstein可以预付贷款利息81,400美元,Goldstein夫人可以据此主张同等数额的税前扣除以抵减之前中奖的应税所得。

但是,Goldstein夫人的这一主张遭到了美国国内税务署(IRC)的反对。因此,Goldstein夫人将美国国内税务署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Goldstein不能主张税收抵减,理由是纳税人没有任何真实的负债,构成事实伪装。二审法院同样判决Goldstein不能主张税收抵减。但是理由不是构成事实伪装,而是根据经济实质原则,认为Goldstein的这一笔交易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构成经济伪装。具体的判决依据及其分析将在后文的分析中结合论述。

2 曾经的路:“合理商业目的”的演绎与发展

税法领域中“合理商业目的”的发展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生的,我国由于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治起步较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将“合理商业目的”写进税法,作为一般反避税规则是在2008年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较早,就美国而言,20世纪30年代之后,与“合理商业目的”相关的判例逐渐增多,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20世纪30 年代“大萧条”时期极其困难的经济环境使得当时的社会舆论更倾向于将避税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为此创造了社会舆论条件。二是20 世纪 30 年代之前 IRS 是一个相对小规模的机构,缺乏处理避税案件能力的事实可以解释当时的法院为什么对避税案件缺乏兴趣;而以 Gregory 案为缩影的法院打击避税意愿的逐步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也和 30 年代 IRS 机构的扩充相对应。Gregory案是一系列一般反避税原则的起点,这些原则调整着税法的各个领域、而不仅仅是与公司重组有关的部分。

就英国而言,作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滥觞之地,也处于理论和实践的前沿。税收法定主义滥觞于英国,英国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发源地,素有“宪法之母”的称号,1215年英国《大》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代表则无纳税”(No tax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肇始之源,并逐渐为近代各文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所吸收,成为税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虽然在近八百年的历史发展与变迁之中,税收法定主义被赋予了诸多新的内涵。但是税收法定主义所确立的课税权在本质上属于立法权这一根本观点仍然是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也就说国家据以课征人民租税之权力,必须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属于合法的,那么这种法律规定的形式,便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根本指向。英国没有反避税的一般条款,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作为国家的反避税措施之一是通过一个很典型的判例,即IRC v. Ramsay公司规避资本利得税案,被英国上议院确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案判例,即著名的拉姆齐原则(Ramsay Principle)。英国法院之所以通过判例更多地在适用税法时使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是为了应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精密和专业的避税计划。分析这个案例,有助于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合理商业目的”的理解与适用。第一,从目的来看,该安排完全以避税为目的,没有任何商业价值,因为通过该计划的实施,纳税人不可能有任何利润收入,相反他一定会有损失,也就是他实施该计划所需要的成本。第二,整个计划都会按照预定安排确实进行,最终获得预定的效果。第三,将整个计划中的所有交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它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或损失,不会对任何人的地位产生任何影响。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它计划并最终也确实使纳税人回到了计划开始时的状态。

3 两个关键因素:利益与路径

3.1系争交易的实质:“理性人”的税收利益

众所周知,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最为重要的假设之一。在税收法治领域也影响甚大,尤其是作为一种方法论,分析纳税人及税收征收管理机关的行为选择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基本假定是,人是一个自私的、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在税收中,纳税人会尽可能的选择不交或者少交税。霍布斯在其《利维坦》的第十八章中就曾论述道:“这种压力来自人民本身的抗拒情绪,他们为自己的防卫而纳税是很不情愿的。这样就使得统治者不得不在平时尽量从他们身上征敛,以便在任何紧急时期或突然有需要的时候御敌制胜。因为所有的人都天生具有一个高倍放大镜,这就是他们的激情和自我珍惜;通过这一放大镜来看,缴付任何一点点小款项都显得是一种大的牢骚根源。但他们却不具有一种望远镜(那就是伦理学和政治学),从远方来看看笼罩在他们头上,不靠这些捐税就无法避免的灾祸。”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作为一个理性的机关,在社会契约论者的视角下,代表着全体全国进行税收征管,因此其有权利更有义务进行合理征税,不允许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就像本案中,Goldstein夫人采取这一系列投资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税收利益,但是国内税务署也有其义务进行审查征税,因此二者之间争端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不同税收利益的诉求。

3.2合理的路径:曲折的路并不能规避其纳税义务

从根本上说,纳税人对于自己投资行为的选择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处分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基本内容就是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但是这种处分权利不能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Goldstein夫人的系争交易行为被国内税务署认为是违反公共利益的。二审法院认定“纳税人从事该交易仅仅是为了获取大量的税收扣除,该交易没有产生任何经济利润的现实可能……构成税收意义上的伪装”,也就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制。美国税务法院这样描述合理商业目的:“税法要求预期的交易具有区别于完全依靠减税获得的税收利益之外的单独经济利益。当纳税人试图通过除了节税之外没有任何经济目的的交易,主张取得违背国会立法意图的税收利益时,可以启用经济实质原则”。

我们知道,作为一个理性的纳税人,其在有关缴纳税收的行为选择方面会基于理性利益的计算,尽可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安排,这就需要进行税收筹划。然而,我们也知道,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具有天然的征税冲动。这之间就会产生一个较为明显的冲突,就是国家的征税冲动与纳税人的避税欲望之间的冲突,其本质上是一种互动博弈,在这种博弈下,纳税人会尽可能的选择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国家也会尽可能的选择行之有效的反避税制度②。但是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背景下,选取的理由或策略不尽相同,二审法院不同意税务法院的看法并指出“有几个方面的重要事实无法支持该案系争的两笔贷款安排仅仅是伪装的结论”。二审法院指出“交易记录表明系争的贷款安排具有经常性,与其他为购买政府证券而缔结的合法贷款交易并无不同”,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系争交易以说明其并非伪装。但这并不能改变既定的结果,亦即不同的过程导致了相同的结果,但是,这在某种程度上却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

但是,黑格尔曾经在论述国家的时候说,国家不是一个艺术问题,有关国家的终极判断同“美”的问题无关。国家是“神在地上的行进”,它是现实中的存在,包括一切丑陋的、污浊的、肮脏的、暴力的东西。 在长期的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过程中,税法变得日益庞大复杂难懂,即使如此,也难免产生新的漏洞。此外,税收立法者与普通人一样只具有有限理性,由此决定了税法的不完善性具有不可避免性。鉴于此,世界各国纷纷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来规制避税。其根本的目的在于确定一种原则,既定交易的税收后果不会因为(纳税人)放弃了笔直的路径而选择一条曲折的路径有所不同。

注释

① 在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也有很多关于“经济实质原则”方面的案例,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实质原则”与“合理商业目的”有很多类似性,有的国家和地区将其当成同一个标准加以考量,因此,一些探讨“经济实质原则”的案例也可以归入此类,在后文的分析中,也有关于二者的比较分析。

② 这里所探讨的纳税人与国家,都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内部的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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