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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管理法治化的思考与研究

高校教学管理法治化的思考与研究

摘要:随着学生诉高校案件的频发,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研究增加,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该自觉地审视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方式,文章从高校教学管理中的招生、转专业、教学事故认定、考试、实习安排、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教学管理;法治化;探索

随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案件的出现,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的研究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1998年以来,高等教育领域比较集中的纠纷为学生与高校、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学生与高校的纠纷以招生、成绩评定、违纪处罚、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等方面为主,教师与高校的纠纷以职称评聘、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关系调动居多。由于学生诉母校的案件多,多数研究围绕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直接围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探讨的文章并不多。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从“有书读”到“读好书”,学生从全盘接受安排到越来越崇尚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该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审视习以为常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应提高治理水平,将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常态化。现实高校教学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将有利于促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同时对于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学校教学管理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会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一、高校教学管理

对教学管理的界定可以从很多角度出发,基本的理解为“教学管理是为实现教学目标,根据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过程,教学管理的实质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高效率地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1]教学活动是教学管理的主要对象,“它至少包括与教学活动紧密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1.对教师教的活动与学生学的活动的管理,即对“人力”的管理;2.对教学设施与设备、实验设施与设备、教学软件与课件、网络教学、数据库、教学日常运作经费等的管理,即对“物力”的管理;3.对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备课、授课辅导、考核、实践教学等的管理,即对“教学环节”的管理;4.对课程层面、教研室层面、教学院(系)部层面、学校层面的管理,即对“组织体系”和“社会活动”的管理。[2]可见,负责高校的教学管理的部门通常是教务处,它一头连着教师,一头连着学生,中间是协调部门之间关系,贯彻学校办学理念,又要解决具体的课堂上的问题。涉及面关,程度深,事务繁杂,正是因为这样高校教学管理工作更需要审视自己,把各项工作认真梳理,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开展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才能把依法治校落在实处。

二、法治化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从古至今,从中到西,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我国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逐步推进法治化社会的发展,宪法明确了法治的地位,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了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法治化的含义可理解为建立服从法律的社会秩序的过程,是实现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社会民主、公平公正社会状态的过程。法治化的基本前提和法治化实现的内涵包括:具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实施过程具有规范的法律程序运作,执行具有严格的法律保障,救济具有完善的法律途径。对于实现法治化的判断因素和标准主要是看:一是法律体系是否完整健全。包括法律的制定、各种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具体实施的细则制定是否完备和全面、体系是否完整等。二是具体实施过程是否具有完整明确程序规则,保证实施过程程序合法。三是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有效的贯彻落实,是否具备严格的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四是权利救济是否具备完善的救济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是否具有畅通的救济渠道和途径。”[3]

三、高校教学管理法治化应该关注的方面

(一)招生

随着阳光高考的推行,在考试的科目、考试方式、录取方式、招生录取程序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在高校方面可以是计划的编制、信息的公开和高校招生考生申诉制度上仍需不断增强工作的法治化。1.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编制是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高校等主体根据对国家高等教育能力、社会需求等的预测而对每所高校各专业在各地区招生人数的分配而形成的一种分配方案。通常由高校提出方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最终确定具体的编制,并予以下达。有学者提出“高校招生计划编制听证制度”,的确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问题,听证代表囊括专业人士和各利益相关方,比如法律专家代表、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代表、招生考试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代表、招生高校相关负责人、高校教师和学生代表、媒体代表、用人单位代表、高中教师和考生代表、家长代表、已毕业的校友代表等。而高校在依法编制招生计划时也不应该仅仅从惯例出发,应该做充分的论证,充分考虑到各利益相关方,以多种形式开展听证,以提高工作的科学性。2.招生信息的公开。高校应建立信息公开目录,凡属主动公开的考试招生信息都应及时、主动公开、规范时限。高考前公布招生章程、公布招生计划,录取结束后第一时间公布录取结果、公布救济渠道、公布复查结果等一系列信息。3.录取结果的申诉渠道。家长和考生往往对高校招生录取结果会产生大量的疑问,作为权利救济途径,考生申诉制度具有必要性,需要建立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通过考生及其家长与学校的共同沟通,考生充分表达自身的意愿、阐述理由和诉求,而高校更多听取考生及其的意见和建议,重新审视和反馈招生工作。

(二)专业

1.专业设置。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先将高校有没有自主设置专业的权利搁置在一边。实际办学中,高校按照办学要求和能力,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兴办涉及行业性较强的专业比如医学类专业,则会同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论证专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相关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会签,最终由教育部下达专业设置许可文件。但在实际的办学中,经过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专业,学生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修业年限,达到人才培养目标,授予学历学位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业发展变化,对行业从业人员提出新的要求,则出现了行业单方面提高从业门槛或者某一类人员不给予报名资格参加职称晋升等情况。毕业生出于职业发展的要求提出抗议,通常需要高校负责解决,提出更换毕业证书之类的要求。高校依法设置专业,完成了培养任务授予相关的学历学位,完成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为什么要在学生毕业多年后还给予更换毕业证书,办学的严肃性何在,但是如果不给予办理,毕业生就无法在职业上继续发展。究其根由,在高校的外部体系上,依然没有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高校。2.转专业。按照《高等教育法》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和不能转专业的情况,其依据在于宪法和人的发展的规律,但是作为高校必须明确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正的标准和程序。高校制定和实施转专业管理办法,是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也是依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高等教育招生的入口关已经把控得很严格,但是由于各专业录取分数线差异大,专业就业前景受市场青睐程度不同,学校内转专业改变学生职业前景,通常,也会成为学生、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在转专业方面的制度设立的科学严谨、与其他制度的配合、转专业工作过程中的依法适切性,以及公示制度和学生申诉的制度应该齐备。

(三)教学事故认定

《东莞日报》2013年11月17日报道某校教师冯某因一次教学事故4年与学校打13场官司的事件,该教师某学期未承担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学院没有经过教务处审批直接安排其他人员上课,而评教系统里依然是冯某姓名。过后,学生评教该课程效果较差,冯某不满认为一定程度上名誉受损害。教务处认定冯某所在学院没有将课程讲授教师变动情况报告教务处审批,构成三级教学事故。冯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该校因重大过失侵害冯某姓名权,导致其名誉权受损。最终,法院判决校方在校内向冯某赔偿、道歉和消除影响,并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4]高等院校中教学行为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通常会通过管理文件对教学行为进行规范,严重的情况会被界定为教学事故,而通常教学事故根据各个学校的管理,会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部门绩效挂钩、或涉及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各个方面,对教师的影响很大,因此教学事故的认定通常都很谨慎。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学校使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比如教务系统、手机App等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管,但是信息化手段最关键的是数据的实时更新,否则就可能造成信息的错误及下一步的分析判断。在诸如此类的事件发生后,不要笼统地一概而论,对涉及教师个人的行为加强必要的磋商沟通,避免对个人权益的侵犯。

(四)实习安排

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主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重要学习阶段。按照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高校有权根据学生学业完成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毕业证,对于实习的课程部分实习的组织管理及职责、实习学生的要求、实习纪律、实习安全等方面。近年来,随着部分高、中职业院校实习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更加引起公众对实习安排的关注。高校实习安排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点还是挺多,涉及的关系更为复杂。实习基地的资质和实习安排是实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往往成为学生、家长和学校产生纠纷的点。实习实训基地的遴选、能否同质等效地为学生提供锻炼、其方案是否科学、指导人员能否胜任、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是不是科学,课外学分的设置恰不恰当、评价机制是否完善,这些都会成为学生关注的环节。

(五)考试

考试,是一种对知识、水平、能力的鉴定方法,也是微观教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保证结果的公平,考场一般有很强的纪律约束,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年来,高校爆出的因考试引发纷争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处罚考试作弊不当,即处罚程度不恰当,比如夹带等情况就处以开除学籍等严重处罚。一种是程序不恰当。未下达处分告知书,或者下达处分告知书而没有申诉等行政救济途径,或者告知书上未加盖单位公章等行政形式要件缺失。甚至还出现考生考试过程中恐吓威胁殴打监考教师,跳楼等极端现象。这就要求高校必须慎重对待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在考试管理规定制定之初就有广大师生参与制定或修订,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严格考试管理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六)教学质量保障

教学质量保障包括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监控、质量信息及利用和质量改进。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对高校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高校信息公开。目前,高等学院大体以年度教学质量报告的形式和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以下25个核心数据进行公布,如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情况、生师比、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种数、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其中生均实验室面积)、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本科专项教学经费、生均本科实验经费、生均本科实习经费、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应届本科生毕业率、应届本科生学位授予率、应届本科生初次就业率、体质测试达标率、学生学习满意度、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其它与本科教学质量相关数据。及时做好信息的公开,保证数据的准确是做好教学质量法治化的关键。

四、高校教学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北京市海淀区高校众多,海淀区法院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立案情况对高校涉诉案件进行分析总结,认为高校涉案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三是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包括硕博士的录取。另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的情况。指出当前有原告滥用诉权、无理产诉等问题逐渐凸显的问题。海淀区法院对高校提出建议,应加强高校应诉意识,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强。结合上文的分析,认为提高高校教学管理法治化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改革高校管理模式。首先要转变教学管理理念,教师和学生都是高校教学管理的服务对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应充分考虑师生的权益是得到维护还是损害?提高高校广大教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避免工作中的疏忽。高度重视高校教学管理及相关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要真实、齐全且及时。2.逐步完善教师、大学生参与高校教学管理的制度。在制定修改涉及高校教师和学生事务的教学管理规范时,坚守法律优先、程序正当、适切性等原则,确保内容规范和制定程序完善,在修改的过程中对影响师生重要权利的事项,实行法律保留同时高校管理活动程序应当完善,应当让师生参与校规的制定,同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治理,建立并不断完善救济的渠道和力度,从制度设计上不断查缺补漏,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3.扩大广大师生对教学管理的参与面和参与度。目前,很多高校已经实施学生评教制度,同时有各种调研、座谈会、书记校长信箱、纪委信箱等途径让学生参与教学管理,但很显然是不够的,在扩大学生对高校教学管理的参与面上还有拓展的空间,比如了解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培养模式等,自主选择教师和课程、反馈教学信息、研讨解决教学矛盾、开展教学评价、参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制定等都还可以继续深入。另一方面,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判别的能力还不够强,学校还应该加大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参与度。

五、结束语

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凝练反思和总结,法源于社会生活又高于社会生活,最终又将回归社会生活的实践。正如有学者所说的“立足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关注人的生活现实的具体场景,乃是法治的真实路径与基本向度。”[5]有学者基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有限性、高校活动的教育性、高校活动的专业性,以及法律手段的条件性、法律手段的价值冲突性、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理性的限度和法律维度的完整性”[6]提出对法治化的限度进行审视,防止高校管理中心的“唯法治化”倾向。这种看法是审慎的。法治化是人对理想社会状态的一种追求,理应成为高校教学管理的自发自觉的追求,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大学争取自己的办学自主权,首先要自律,每一项政策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能认真履行,经得起法律、国家和社会的考验,提高工作的严谨性,科学性,才能真正争取办学自主。

参考文献:

[1]冒荣,刘义恒.高等教育学[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152.

[2]陈流汀,杜惠平,安世全.大学教学管理改革困境与突围[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1.

[3]王灿平.中国普通高校招生法治化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6:47.

[4]东莞日报.4年13场官司教授与高校的诉讼“拉锯战”[EB/OL].

[5]姚建宗.生活的场景和法治的向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1):1.

[6]杨挺.论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限度[J].高等教育研究,2010(10):13-16

作者:张学梅 赵文兰 单位:昆明医科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