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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电子税务管理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电子税务管理

第1篇:电子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监管;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从此电子商务发展异军突起,该新兴产业的快速崛起改变了原有商业生态格局,已晋升为支撑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创造了巨大的税源,但遗憾的是,电子商务至今并未纳入税收征管体系,由此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税收不公平等实际问题。因此,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其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此提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的对策,多角度对平台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平台的重要意义,提出补充性建议。

(二)研究目的

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以C2C为主的中小电子商务逐渐成熟的趋势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导致电子商务成为纳税盲区的现状,提出构建附属于税务局的专控电子商务交易流量的数据收集、存储平台。该平台以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所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突破口,通过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从支付平台获取的电子商务货款交易数据进行整理、储存,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监控、督促的目的,同时为税务局的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数据,从而实现从源泉上对以C2C为主的电子商务进行纳税控制,旨在实现税收公平,有效防控税收流失。

(三)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快递,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兴起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虚拟无形的互联网络销售方式使电子商务成为纳税的真空地带[]。信息收集平台恰恰做到了对电子商务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对实现以C2C为主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及税收公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建立依附于税务局的信息收集平台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理论依据。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一直引起各专家学者的热议,但并没有具体提出该情势下的可行性方案,该平台的建立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创新。其次,利用信息收集平台实现了线上监管,线下征收的虚实结合,有利于我国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实践意义。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给我国财政提供了广大的税源,而由于对C2C电子商务很难控制而使电子商务税收仍处于空白状态,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信息收集平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有利于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进行监控。信息收集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商家销量信息,有利于税务局及时、准确地对C2C电子商务实时监控,掌握商家交易情况。(2)为税务局后期税务稽查提供便利。税务管理数据平台对电子商务货款资金流向数据进行存储,使税务局在后期税务稽查中有据可循。(3)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意识。税务管理数据平台的监督作用将提醒电子商务纳税人及时承担纳税义务,缴纳税款,提高C2C电子商务纳税意识;大规模的征纳活动有利于宣传税法知识,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4)该平台有利于挽回国家税收流失。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挽回国家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财政利益;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维护税法尊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日臻成熟,新型商业模式广受大众欢迎,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给我国带来巨大税源,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是未来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各界专家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问题见地不一。1.创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机制。2014年李建英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本身进行分析,提倡从电子商务资金流出发,从源头对电子商务进行控制,这一模式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朱军则提出在收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佣金和费用的基础上,建立个体电子申报与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2.建立交易信息收集整合体系。2013年王肖肖从税收信息化水平出发,指出电子商务交易范围涉及全国范围,而目前我国各地区现有的税务化信息系统技术水平不高,各地间税务信息系统自成一体,大量数据不能及时共享,信息交流不畅,因此信息化将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解决方式之一。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沈家文在分析提升税收管理效率的国际经验时提出加快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税务方面的应用,加强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技术,促进税务管理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行政体制改革研究部主任胡仙芝也认为在税收管理中充分应用数据整合将是我国未来征税技术手段的变革趋势。3.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敬教授提出在面对税负失衡,税收流失规模大,税务监管力度不够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可以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厦门大学侯莎提出税务机关应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通过加强与电信运营商及相关第三方平台等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也应适时建立一支专门能够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和执行的税务队伍,依法履行国家征税权力。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电子商务为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革,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创造巨大税源,也对各国现行税收制度带来挑战。在研究中,国外大量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维度对电子商务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Friedman表示,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和流动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想依靠一己之力对互联网进行管制难度都很大。StevenR.Salbu博士表示,电子商务的模糊性和复杂性让人头疼,对电子商务制定监管制度的道路不会一马平川。NagyK.Hanna则认为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把ICT与税务信息结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税务信息化。而他的观点深受各界专家学者的认可。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通过对上述相关文献的搜索和整理,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讨论对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的文献,大多都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并从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探索。国外学者多推崇将互联网技术与税务信息化技术应用相结合来实现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国内学者则在第三方支持、以信息流控税、专业团队的组建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考虑,以上理论观点在信息安全、操作成本及效率等问题上缺乏可行性。基于上述现状研究分析,提出构建隶属税务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数据收集平台,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进行收集整合,旨在安全高效地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信息化支持。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可行性分析

(一)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成为必然趋势

当下,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仍众说纷纭。对于一小部分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持反对态度的专家学者,他们以美国为依据,认为中国应同美国一样对网上支付予以免税,推动经济增长,但笔者认为,美国以所得税为税收的主要来源,电子商务税款对美国的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现阶段,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要的税收来源,在电子商务流转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流转税额,对我国税收收入有较大影响,另外,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是一种维护税收公平的表现,不能因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特殊性而回避税收问题。就现阶段总体来看,无论是舆论方向还是现实状况都在说明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然性。

(二)大数据的发展为税务监控提供可能

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正是大数据的发展造就了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的融合。电子商务数据平台正是大数据环境下的税务与信息结合的产物。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流水数据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

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货款的交易与结算,通过掌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流,获取商家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进行有效存储,整理及格式转换,通过再次的只能匹配,完成信息与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的智能对接,实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控制。

(四)当前税收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保障

尽管现今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但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现行税法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不能因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而不征或者免征税款。以现有税收法律制度为依据,电子商务应承担并执行必要的纳税义务。

(五)在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方面是对金税三期系统的补充

现今税务机关施行信息一体化税收征管体系,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记录各纳税个体的税收征管情况,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将电子商务数据进行有效处理,经过格式转换及智能匹配,将电子商务纳入金税三期系统中,使电子商务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同传统税收在征管方式上保持一致。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数据平台基本架构及分析

①为网上交易消费者。消费者从购物平台上挑选商品并下单,是整个链条的开端。②为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存储消费者所交货款,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③为电子商务商家。电子商务商家是在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货物的纳税人。④为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用于收集整理存储电子商务交易数据,是连接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枢纽。⑤为金税三期系统。金税三期系统是隶属于税务局的当下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通用系统。⑥为税务局。税务局是掌控④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和⑤金税三期系统的机关。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数据平台功能分析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由各地区税务部门直接操控,在互联网迅猛发展及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集大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功能于一体,其中以平台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功能为核心,以信息存储为辅助。平台对来自各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流水数据进行收集,通过平台内部智能处理,将信息进行整合,格式转换后与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智能对接,另外平台拥有自己内部巨大的数据库系统,作为电子商务线上虚拟档案,用于存储整理后的电子商务税务数据,以备后续税务稽查调用。在实际中,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经过下单,商品邮寄,收到商品,网上确认收货的一系列完整过程。事实上,只有消费者在网上确认收货后,价款才会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商家账户中,实现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如果期间由于质量等其他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则货款不能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商家账户,也就无法构成销售货物的完整过程,不能确认为商家收入。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正是以货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商家账户为确认依据,即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链条中货款进入商家账户则此次交易数据会立刻被加密传输至电子商务税务管理数据平台中,经过信息整理与智能匹配,录入平台中的商家交易信息库中,商家每一条交易记录都会经历如上过程,待纳税申报日,平台会将每个商家信息处理后进行格式转换传至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商务商家可同其他传统纳税人一样到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也可网上自助办理税务相关业务。例如,某经营服装销售的网店商家甲,在开业时已到⑥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本月共完成150笔交易,且每笔交易都会经历如下过程:①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并下单,同时消费者所付货款进入②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商家接到消费者订单后开始发货,①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网上确认收货,②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中消费者货款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进入③为电子商务商家账户。这150笔交易流水都会通过加密传输至④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平台自动汇总甲本月150笔交易的销售总额,在纳税申报日前,平台会将甲的销售总额及其相关的其他有用数据传输至⑤为金税三期系统中甲的账户里,甲可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自行申报纳税,也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报税业务。

五、配套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虽从宏观上大体适用于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存在无法补足的缺点,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可从现今覆盖面最广的增值税税种开始,逐步向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扩展,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

(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提高电子商务准入门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氛围,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提高网上交易水平,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便利条件。

(三)通过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网上交易双方的纳税意识

积极宣传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基本特性,强调税收公平性,使广大电子商务纳税人意识到电子商务同传统产业一样,同样具有纳税义务,纠正电子商务可以不进入税收征管体系的错误认识,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意识,从而使电子商务纳税人自觉纳税。

(四)加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与联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作为信息处理中心而存在,真正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数据来源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交易流水数据,数据能否获取,数据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配合。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交易数据应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据,加强税务机关与支付平台的联系,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支柱力量。

参考文献

[1]李建英,谢思博,李婷婷.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南方期刊,2014,(4)

[2]张敬.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构建[J].税务研究,2015,(3)

[3]李叶华,国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综述[J].财经界,2015,(2)

[4]王文清,王鲁宁.“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与制度改革[J].税收经济研究,2015,(2)

[5]范伟红,刘霞.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流程创新探索[J].财会月刊,2015,(9)

[6]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7]李汉,马竹.我国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7)

[8]杨小倩.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J].对外经贸,2016,(2)

第2篇:电子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税务平台;电子税务;治理

一、电子税务的概念及建设发展

1.电子税务的概念电子税务通常是利用数据形式结合行政管理的情况来表达电子税务,主要包括的数据由文字、数值、图形等形式组合而成。这些数据由原始的数据提炼而来,如:企业的销售数据、应纳税额、税务执法的过程记录信息和监控信息等。税收电子化,即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成为新生代的生产力工具,改造以往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工作,使得国家的税收工作的业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我国的电子税务的发展时间不长,发展经验也不够丰富,目前主要是借鉴国外现有发展较为成功的经验。税务的信息化和电子化是目前互联网全球化发展的基础。税务平台的电子化建设主要包括:提供线上纳税服务,加强税务办公的无纸化和通讯的网络化,为广大的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各大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增强内部的协调和配合,促进信息共享和决策智能化。

2.电子税务系统平台建设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税收,但是我国的电子税收平台建设起步晚,各方面的内容和发展并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升电子化的水平。目前我国国税网络建设已经覆盖全国的省、市、区、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已经形成了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的四级国税机关网络。这些平台是我国国税系统的线上主要平台,经过不断努力,不仅在平台的铺开面有很大的提升,也显著完善了硬件设施的配备和建设。比如小型电子机器,国税约有70多万台,地税约有50多万台;PC服务器,国税约有90多万台,地税约有70多万台;PC机,国税约有1800万台,地税1000多万台。在硬件配备上已经基本实现基层单位的计算机化管理。我国目前已经实现许多省市国地税局的税务系统的联网共享,其中包括275个地市,738个区县级国地税局,基本涵盖所有的公文处理及税务系统。以福建省国税局的远程抄报税系统为例,其构建的安全体系涵盖这些方面:1.1本机IC卡抄税1.2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1.3远程抄报2、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一网上办税大厅2.1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四小票数据导入(远程抄税必须在线采集)2.2提交申报表一窗式比对通过[窗式比对未通过到税务大厅清卡并缴款]2.3自动扣款3、登陆远程抄报子系统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3.1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3.2报税结果查询3.3IC卡清卡。

二、国内电子信息化税务系统现状及问题

1.国内电子信息化税务系统现状现在我国的税收系统比较分散,很多的地方税务局都有自身的运营系统,缺乏统一的一体化的平台,电子化和信息化程度不高。从国税的角度看,我国电子信息化税务系统建设规划可从三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整合现有各级的税务系统,初步形成一体化的统一平台,使各级税务数据集中整合;第二阶段加强运行的维护、完善的税务服务体系;第三阶段,全面建设各级的税务服务系统,促进我国税务系统得到全面普及和应用。构建一体化的税务应用平台,巩固、完善和拓展税收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系统的信息共享,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软件,设计一体化的应用对话框和应用框架是未来发展方向。虽然目前我国的税务系统发展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需要运用已构建的税务应用系统来进行统一的优化和完善,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的互联互通。由此得知,我国的税务系统建设目前正处于第二阶段,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完善,征管系统和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和管理要进一步优化,覆盖的税种内容和业务环节要不断地健全,持续加强与丰富各个系统的服务功能,全面覆盖财务、人力资源、法律文件处理和监督管理等诸多环节,并加强同绩效考核的连通,增强税务系统的完善性和共享性。

2.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税务系统的应用存有极大的不协调现象。就区级的地方税务局系统来说,它们是针对自身的业务需求而设计的,且在本辖区的税收工作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全国大局来看,这些子系统的数据重叠严重,基础数据不能作为整体税务系统的共享数据,单独工作都没问题,但是一旦要求这些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共享数据时,如果数据不经特殊的处理,协同办公和共享数据难以顺利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紧要工作是把地方税务的基础数据进行整合。但是其整合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非常大,且整合的成本高,时间长,这些问题都是不可忽略的。(1)管理不完善。税务电子平台的建设,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对线上平台的管理问题。一方面,税收征管的加强管理,为平台提供安全的环境,形成线上电子屏障。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税制改革,经过多年的发展,结合当前迅速发展的互联网,已经从税务征收发展到重点稽查互通的线上电子化征管模式。税务改革的持续深化,为我国的税务现代化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和平台,有利于电子平台建设和优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当前的管理方式还存在问题,制约和影响着电子税务平台电子化的发展。(2)体系不健全。首先,从互联网的大背景来说,我国电子税务平台的体系没有确定下来,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还在摸索中。其次,我国传统的思想和观念还没有得到更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革、从传统的手工征收记录到以计算机、互联网为依托的现代化的管理方式还没有被完全确定,思维的改变还需要一定的过程,仍有些形式论、速胜论等不良观点存在。最后,在税务平台的内部管理上,目前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完成,其系统化和效率不高,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和互联网应用方面的规划和管理还不够,需要深入调整和规划。(3)操作不规范。各个部门的税务执行力度不一样,各地区的软硬件设施和能力也不一样,部分电子平台的相关硬件推广难度大。同时,各地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数据的采集和管理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税务电子平台操作难度较大,所以目前电子平台的一些操作和改革措施还停留在规划中,实施起来举步维艰。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技术和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要求,不具备现代化的信息化建设能力,互联网知识不够,这会使信息化平台的实施效果被拉低。从电子平台的自身改革变化来说,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利用不足,很多的数据和信息需要依赖手工录入信息,这就势必会导致信息的误差和人工的录入误差。

三、电子税务平台的治理措施

从大局来说,税收电子化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要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过程的电子化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改善税收征管的运营过程,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而目前,我们应当创造一个有利于税收电子化的发展环境,树立互联网+服务的服务理念,统一各地税务局的目标和服务原则,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把力量放在重要的环节,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优化线上评价系统,把税收电子化建设落到实处。

1.提升人员的管理服务素质税务电子化建设不是一次性就可以完全解决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对电子税务平台进行实时更新和维护。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我国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的素质进行提升,需要工作人员时刻根据互联网电子税务平台的发展情况,及时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税务平台的使用必然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不仅领导干部要认识到这个问题,基层的员工也需要从根本上加强重视。基于目前我国的电子税务整体发展的情况,亟须建设一支符合我国电子税务发展需求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团队,建设一个一体化、电子化、集约化的数据共享的税务电子平台。

2.安全的运行机制电子化税务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基础数据集中后,平台的安全性将会直接影响到平台发展。税务平台内部外部数据的存储安全,是建立在操作权限的数据库系统应用层面。应用系统给平台的操作和运行提供数据备份,实时备份线上的各项业务数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采用双机备份技术,以便支持线上的硬件设备保护线上系统不会受到攻击,避免平台的数据丢失。在电子化的信息运行中,对于平台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在严格的数据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制定的法规制度进行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建立运行日志的登记制,保证平台的任何操作记录能随时查询,在系统运行中及时地发现问题,做好安全防护。税务平台属于线上平台,主要的安全防护是网络安全问题,主要有三层安全体系:首先,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健全内网系统,方便上下级在进行中可以快监控到每一个操作;其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安全协作专网,把政府工作和税务工作联合,方便纳税人一次性办理相关业务;再次,要建立一个内外相连的网络沟通渠道,把面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服务外网之间建立起隔离,防止出现非法侵入,采用网络防火墙、病毒入侵检测系统和网络监测技术等防范技术,全面加强税务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国家税务安全。

3.完善操作规范系统因为我国的税务平台起步较晚,所以税务部门需要建立起电子税务系统的应急处理机制,包括对主机、数据库、服务器的紧急处理机制,同时制定有效的操作预案,如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范围,把具体的操作规范化,让每一个操作都能找到负责人,每一个操作都有备份。要对事故定义和应急预案提前预演,组织并加强网络安全的应急演习,确保每次出现安全网络问题时可以得到及时的解决。在建立操作规范时,必须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科学发展原则。要做好整体规划,按照网络安全的治理理念,对操作系统进行设计,紧密税收管理工作与时展要求。高度重视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增强自身电子技术的应用能力。二是要认识到信息技术的作用。把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作为线上税务凭条的技术保障和信息支持。注重对税收业务流程进行改造,积极实现信息资源的集约化,把各级税务系统的数据进行共享,做到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把信息技术作为税收管理工作的第一动力。三是坚持创新的思维。深化电子税务的电子化改革,把改革和实际的需求同步推进,积极实施信息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活动,创新税务征管的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四、结语

税务部门需要长期坚持对税务流程的改造,倡导系统的税务服务,不断优化税收的业务流程,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实现税务平台电子化的建设和优化治理。互联网的信息技术服务商应该提供性能更好的电子平台和开发系统,加强对电子税务系统的开发和维护,让税务业务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尽可能地完善税务软件的使用流程。建设集电子税收和电子稽查于一体的税务平台,满足各项业务的交互需求,实现自动进行交易金额和业务类型分类入库等功能。要通过数字化的身份证监控纳税人的交易活动,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加快建设互联网系统性的电子化的税务系统,实现税务电子平台的发展,使得电子政务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长林.电子税务平台生态系统的构建和治理策略.税务研究,2020(02).

2.罗培平,滕玉江,张梦娇.湖北孝感: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中国财政,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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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春亮.地方政府电子税务平台建设研究.涉外税务,2018(02).

第3篇:电子税务管理范文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基础的挑战

1、对税务登记制度的影响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无法发挥其作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纳税人在营业前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核查,这也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像以前那样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对传统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审查和追踪企业的账簿凭证,并以此来核实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然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这样使得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和查询,也就无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控。

3、对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断弱化,这样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很难发挥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其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必须要存在中介机构。然而,因特网使交易双方超越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厂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机构如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机构基础之上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也将随之弱化。

(二)电子商务使现行税收征管变得困难

1、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使得税务稽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第一、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在瞬间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实现交易的无名化,这就使得资金的流向无法追踪,税务稽查也难以进行。第二、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纳税人可以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税务稽查的力度就会极大降低。第三、现行税务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账的方式进行,不能适应电子商务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

以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来获得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和结算。这样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税成本。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对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现行税制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其进行征税。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务,而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根据传统税制的常设机构含义,是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行为进行征税。

2、国际税收管辖权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而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使得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这样,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显得形同虚设。

(四)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双重征税是一个在传统税制下就存在的问题,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新加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将会使你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其次,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新加坡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最后,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为依据,有权向你征税。这样,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了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

(五)国际避税问题

国际避税问题一直以来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避税变得更加容易,从而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使其更加复杂化。首先,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变得更加容易。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其次,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而易举地避税。再次,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何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的角色出现。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很容易更改交易价格或隐藏真实交易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很难征收到应有的税款,使税款大量流失。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加强对企业及其交易活动的监督

首先,税务机关应强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及计算机密码钥匙等网上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定后再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号,并要求企业必须将该税务登记号展示在其网址上且不得删改,以便税务机关核对企业的信息是否与其申报的信息一致。同时,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的税务登记,必须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业有关信息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其次,要求企业在通过网络从事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等业务时,应进行单独核算,并开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在交易完成后,企业必须将其开具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发往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商务发票后才给予其进行款项结算。只有加强对企业的严格监管,才能堵住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漏洞。

2、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等单位的联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帐和划拨。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同银行的联系,委托银行代其扣缴有关税款。对于离线交易,由于其标的物仍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故企业之间或者居民之间进行款项交付时,银行可以强行从其账户中按“销售货物”代扣增值税。而对于在线交易,由于其产品或劳务的交付是在网上完成的,故在资金结算时,银行可以按“服务业”代扣企业的营业税或居民个人的消费税。此外,对于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将其视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其流动性、隐藏性强,仅靠税务机关自身是无法实现和保证税额的及时上缴,故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等各单位的合作,才能保证税款的及时上缴,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税负公平。

3、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软、硬件建设

税务部门必须加快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上网企业、银行、海关等部门的链接。通过网络税务信息,处理有关电子邮件及接受电子税务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紧密合作,加快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开发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查软件,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电子商务法制建设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仅仅依靠国家税务部门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有关部门还必须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生事物获得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从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电子商务法》是必不可少的。电子商务法将从整体上把握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做出基础性规范,解释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基本法律问题,并用来调整电子商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比如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等。而目前我国还未正式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案,在这方面显然落后于不少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早于1995年就开始颁布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并于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业示范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电子交易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英国于2002年颁布《电子商务规则》。可见我国必须加快电子商务综合立法的步伐,尽快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与国际接轨,从而为解决跨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铺平道路。

第4篇:电子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电子商务;区块链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已成为促进消费不断升级、业态结构不断优化、国际贸易全球化、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零售行业发展报告(2018—2019年)》的相关数据显示,电商渗透的趋势仍在扩大,全国范围内网上零售额已经突破9万亿元,同比增长23.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达到18.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等政策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增值税征收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偷逃骗增值税的行为仍然存在,某些纳税人利用增值税征收制度上的缺陷,进行线上交易以逃避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这些行为一方面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极大流失。仅在2015年,电商领域的增值税税收流失保守估计就可达503.07亿元(蔡昌,2017);另一方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利用增值税征收制度缺陷的电子商务从业者纳税额偏少,与我国目前“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相悖。

1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工作面临的困难

1.1纳税主体的确定存在困难

在电子商务领域,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提供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使得纳税主体相关信息难以确定。即使是在交易平台提交的微乎其微的相关信息,在实际进行交易时也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篡改。我国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这一项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情形。在纳税义务上规定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方式则是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实际上,在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主体认定的相关信息难以确定,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分类在操作上难度极高,这种纳税主体的认定方式难以执行。

1.2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难以确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征税对象的难以确定。一些电子商务从业者将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业务从低适用税率,或是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增值税业务以低税率业务进行申报。而由于互联网上交易信息易篡改、难以查证的特点,这类投机行为颇为猖獗。另一方面是应纳税款数额的难以确定。电商交易多发生在网上,交易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产生并被存储。而这些电子数据不同于纸质的单据上的数据,很容易被篡改且在被篡改后没有修改痕迹,税务机关就更难以确定真实的计税依据。

1.3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

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仅按经营者的性质分类为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进行增值税的征收,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则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条例还作出了“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的规定。然而,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网络平台只是一个媒介。实现异地办公并非难事,且依赖VPN(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可以随意修改其所在地。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也就无法确定。那么,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未申报纳税,也就不存在相关机构补征税款。

1.4增值税发票管理困难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在单环节认证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是否是购买方取得的发票,但对于货物的流转过程和交易的真实性如何则很难去查验。目前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需要购买者自行进行勾选,系统内出现的发票购买方勾选其进项税额的发票以进行税款的抵扣。这导致了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发票无法进行实时的监控,往往企业在出现明显低税负情况时才会被税务机关发现。而此时税务机关再进行管理,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相关证据难以再进行搜集。在交易虚拟化的电子商务领域尤其如此,一些网店的店主把进货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转手倒卖给别人,从而降低他们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网店商品的价格甚至可以低于进价,因为他们依靠倒卖增值税发票获利。

2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中的适用性

维基百科这么描述区块链:“多方参与”的“一种分布式数据库”,“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由于区块链具有可开放性、信息透明性、不可更改性、不可逆转性(何蒲等,2017)的特征,因此在信息化战略不断深入推进的今天,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2018年5月,工信部了《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文件中指出区块链应用呈现多元化,区块链技术逐渐与税务等领域交叉融合。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区块链的多方参与有助于税务机关从每个纳税人处直接获得信息,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更多更全面的纳税信息,方便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适用合适的税率。在区块链系统中,多个节点同时完成信息的录入,单独一个节点无法修改信息,避免了单一节点记假账的可能性。同时违法偷逃税行为的犯罪成本加大,即使纳税人想要铤而走险进行倒卖发票等违法偷逃税行为,这些犯罪的“证据”将会一直存在且无法篡改。这无论对个人和企业而言,都相当于一颗“定时炸弹”。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帮助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发票。在区块链系统中,发票流转信息全流程加密,可以做到对领票、开票、流转、验收和入账的全流程监管。另外,只有经过验证的交易信息才能进入到区块链中,做到了“发生即监管”:即把监管放在事前和事中而不是事后。即使在事后再进行检查,仍然可以有突破地域的限制,调取出涉税的全流程信息。

3区块链背景下完善电子商务模式增值税征收建议

3.1加强区块链技术研究和运用

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帮助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发票。以前文分析为基础,结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增值税征管现状,建议建设两个电子商务领域增值税征管区块链应用系统。一是电子商务领域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201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腾讯公司合作,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区块链的电子发票方案,实现了发票状态全流程可查可追溯、无纸化报销等突破,帮助税务机关提升了监管力度,为建设电子商务领域区块链电子发票系统提供了借鉴。此系统的建立还提供了区块链技术帮助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有益探索,为建立增值税涉税交易记录系统,实现真正的“信息管税”提供了契机。二是电子商务领域增值税涉税交易记录系统。涉税交易记录系统可以实时记录纳税人与增值税有关的全部纳税信息,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这种系统目前也仅仅有技术上的可能性。在增值税征管中涉及因素较多、情况复杂,完善的涉税交易记录系统的建立还需要研发人员更多的努力。

3.2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尽管区块链技术有着不可更改、公开透明等优点,有着成为未来税收征管重要基础设施的潜力(张国钧等,2019),我们仍需要动态地认识区块链的能与不能(谢波峰,2018)。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管理增值税发票,然而针对纳税主体的难以确定和纳税地点不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却难有赫赫之功。区块链技术的成熟运用仍需一段过渡期,在此期间既要加强区块链技术研究和运用,也需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因此,建议以《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为契机,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的纳税主体的确定和管理存在的困难,建议采用“电商平台预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对于应纳税款较少的电子商务从业者,增值税由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适用较高税率。对营业收入较多的电子商务,鼓励他们在详细进行个人身份认证和信息完善后通过个人申报的方式纳税,从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针对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建议重新规划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所属的管辖范围。在电子商务领域,地域之分并不明显,可以根据征税对象的种类等因素对纳税人所属管辖范围进行划分。

参考文献

[1]蔡昌.电商流失测算与治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7(08).

[2]《利用区块链促进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研究》课题组.张国钧,李伟,谢波峰,等.基于区块链的“互联网+税务”创新探索——以深圳市税务局的实践为例[J].税务研究,2019(01).

[3]杜莉,郑毓文.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动我国增值税征管创新:机制分析和方案设计[J].税务研究,2018(06).

第5篇:电子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大数据;互联网;税收管理

0引言

近年来,大数据技术发展迅猛,应用于众多传统行业,如医疗、能源、通信和零售等。应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在海量的数据中收集、分析、提炼最精准、有效的关键信息,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力。在互联网+税务战略的发展下,借助大数据技术整合海量税收数据,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和优化税收管理势在必行[1]。

1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按照购销主体的不同,分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种类型。C2C指交易双方均为个人(自然人)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2],如淘宝网等进行交易。C2C电子商务因其经营方式灵活、交易成本更低等优点备受市场青睐、发展迅猛。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法律法规,公众对个人网店是否应缴纳税款意见不一[3]。税务机关对C2C电子商务实行税收管理存在一定困难,导致个人网店或部分企业假借个人名义偷逃漏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影响市场正常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2C2C电子商务传统税收存在的问题

2.1税收要素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尚未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税收要素,对税收要素的确定无条款可循。另外,在C2C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无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没有固定地点的限制,导致税务机关难以通过交易地点认定税收征管归属地。C2C电子商务主体的虚拟性、商品的数字化、交易的隐蔽性和支付的电子化等特点使得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税收管辖归属地等税收要素难以确定[4]。

2.2税务机关与个人网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市场的买卖双方拥有不对等、不全面信息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市场经济中非常普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和个人网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电子商务的电子化和虚拟性、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愿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多涉税信息,导致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的博弈关系中处于劣势[5]。

2.3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知识的运用有所滞后

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达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协议是大势所趋,但税务部门缺乏专门连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器和税务机关网络服务器的数据交换系统,不能直接查阅和收集经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授权的涉税信息。

3采用大数据管理C2C电子商务税收

信息不对称是目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亟需解决的难题。利用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方便、快捷采集信息,提高征管效率。

3.1协同第三方物流平台确定纳税地点及征管归属地

C2C电子商务的新兴带动了物流行业的发展,一般的商品销售往往需要第三方物流平台给予辅助,税务部门可以协同第三方物流平台确定纳税地点及征管归属地。对于有形商品,可以把商品的发出地作为纳税地点,商品发货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可视为个人网店的税务管理部门。对于无形劳务,可以将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相应的税收管辖权则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第三方物流平台提供的货运单据中所记录的发货地址,确定个人网店的纳税地点和征管归属地,并开展相应的监管活动。

3.2协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税款的代扣代缴

C2C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了C2C卖家所有的资金出入信息,税务部门可以协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税款代扣、代缴机制。当C2C电子商务产生交易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中转站,能够获取每笔交易的成交额和成交量等重要信息,根据这些信息代扣、代缴C2C卖家的税款,税款上交国库后将货款余额转移至C2C卖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C2C卖家交易信息和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与个人网店纳税申报的税款金额进行信息核对,若发现信息不符,则记录在纳税人风险预测和信用评级中,并设为重点稽查对象。若经调查后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经济处罚

3.3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近年来,升级版的电子发票系统在全国多地进行试点工作,为解决C2C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提供了援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符合C2C电子商务信息电子化的特点,同时为税务机关提供了计税依据。当开具C2C电子商务电子发票时,应尽可能简化操作流程。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搭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卖家达成交易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将其提供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系统,系统将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电子发票信息以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买家,买家可以在系统上查验信息或根据需要自行下载打印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的功能可以有效防止C2C卖家不开发票的行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4基于大数据的C2C电子商务税收系统框架设计

面对传统税收体系不能紧随大数据时代步伐、适应C2C电子商务发展的困境,可以借助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化等技术设计C2C电子商务税收系统框架。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个人网店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登记,还需在税务部门的税收网络系统中进行智能化电子税务登记,登记个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营模式、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个人网店与个人消费者交易时,个人网店确认订单、发货,税务部门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安全可靠、操作简单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只要卖家达成交易,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就会根据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并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传送给税务部门。通过第三方物流平台确认发货地点,从而确认纳税地点和征管归属地。税务部门协同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物流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第三方单位等构建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筛选符合纳税主体的C2C卖家。符合纳税主体的C2C卖家需如实申报纳税,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代扣、代缴。税务部门将个人网店在电子税务系统中登记的内部信息与第三方提供的经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处理的外部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进行纳税人风险预测,从而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进行相应的纳税稽查。

4.1借助大数据界定纳税主体

C2C电子商务交易可分为盈利主体和非盈利主体两种类型。对于非盈利主体,如出售闲置二手物品或者盈利金额未达到一定标准的盈利主体,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开展相应的活动。对于假借个人名义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B2C、B2B、线下实体零售店,应在追缴相应税款的同时惩处一定额度的罚金,降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视为重点税收稽查对象。纳税主体的界定可通过大数据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台筛选满足纳税主体条件的个人网店。

4.2借助大数据进行纳税人风险预测

C2C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海量数据日益增加,对税收风险预测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借助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风险预测是把握时代节奏的必然要求。进行风险预测之前,需要借助大数据平台收集内外部信息,分析、预估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动、从事行业和涉及税种等信息,判断纳税人的风险源和风险环节,从而确定风险值和风险级别。风险级别的高低将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运用大数据进行税收风险预测,可及时发现并监管潜在的风险纳税人,对提高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水平有重大意义。

4.3借助大数据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

随着国家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视,纳税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对开展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有实质性的推进作用。结合风险预测的等级结果,利用大数据平台收集数据、整合信息、评估分数,从而划分纳税人税收信用等级。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对于信用等级较低或者信用等级降级的纳税人,惩处一定的罚金,并将其纳入税收稽查的重点调查对象。借助大数据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用评级的时效性,增大评级数据的透明度,有助于落实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

5结语

C2C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均为个人,大部分个人网店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现在及未来基于大数据平台的交易行为。C2C电子商务准入门槛低,随着C2C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宽,从最初常见的生活用品到部分药品,甚至一些电子化商品或信息化服务。如果继续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将不断侵害广大消费者。税务机关需早日适应大数据时代,有效、便捷解决C2C电子商务当前存在的问题,确保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昕."互联网+"背景下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7:77.

[2]朱梦珊.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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