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精选(九篇)

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

第1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一、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

(一)SNA中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述评

SNA(1968)建议采用间接方法,即用“保险费超过保险索赔的余额”对保险产出进行测算。SNA(1993)保持了间接测算的方法,但寿险保险服务的产出测算公式增添了“追加保费”一项,以防止服务产出为负。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技术准备金进行投资,所赚取的投资收益,部分作为对实际保费的一项隐性追加。人寿保险现价产出等于“实收保费+追加保费-应付保险金-精算准备金和分红准备金”变化。由于承保者在向投保者提供非寿险服务时,没有直接收取服务费用,与人寿保险类似,SNA(1993)将非寿险产出也计算为总资源与总费用之差,即非人寿保险产出=实收保费+追加保费-到期索赔。

在最新的SNA(2008)中典型保险活动增加值核算变化不大。本文认为,追加保费相当于投资收益,追加保费全部计入产出,夸大了产出。目前的保险活动核算根本没有区分出内部的基层单位。核算的主要问题就是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了GDP,没有区分出投保人与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所以,合理的方法是在保险机构内部区分出投资活动与经营活动,分别核算增加值。这就是需要借鉴先前提出的投资基金与投资管理机构的增加值核算方法。

(二)投资管理增加值核算的方法

为了衔接与比较,这里先说明先前提出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核算方法。这种核算方法,不仅适用于自己管理的投资基金,而且适用于接包管理(他人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处于两个极端的空壳型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核算会更加方便。但是最具典型性的是既有自己投资管理也有接包管理的投资基金核算,下面给出它的核算步骤如下。

1.计算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总收益-投资活动直接成本(投资活动直接中间投入+投资活动间接税净额+投资活动直接劳动者报酬+投资活动直接折旧)

2.计算经营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总收益-经营活动直接成本(经营活动直接中间投入+经营活动间接税净额+投资活动直接劳动者报酬+投资活动直接折旧)

3.计算如何分摊间接成本: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的间接成本分摊比例B与T分别为:经营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间接劳动者报酬(经营活动间接中间投入,经营活动间接折旧)=B×间接劳动者报酬总和(间接中间投入总和,间接折旧总和)

投资活动间接劳动者报酬(投资活动间接中间投入,投资活动间接折旧)=T×间接劳动者报酬总和(间接中间投入总和,间接折旧总和)

4.计算经营活动营业盈余:经营活动营业盈余=经营活动收入-经营活动劳动者报酬-经营活动折旧-经营活动间接税净额-经营活动中间投入

5.最后计算投资基金增加值总和:投资基金增加值总和=劳动者报酬+折旧+经营活动营业盈余总结如下:以上总结出的是混合型的投资基金的增加值核算,就是兼营自己的投资管理与他人的投资管理,是最具代表性的投资基金。如果是完全的空壳型投资基金,那么该投资基金的增加值为零;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直接作为经营活动,那么增加值就是劳动者报酬,折旧加上营业盈余;如果是完全的自己管理的投资基金,那么增加值核算中只有自己投资管理的核算,由劳动者报酬与折旧组成。

(三)典型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原理

本节在借鉴原先投资基金等的增加值核算方法来完成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方法。本节的保险机构是指最主流的寿险或者是非寿险保险机构,暂时不区分其中的微妙区别,至于其中的非寿险的特殊细比如再保险等将在后续研究部分完成。根据先前的研究方法,是把一个基层单位的活动分为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然后进行从收入法计算增加值,对于直接成本可以分摊,对于间接成本,需要根据剩余收益的比例来分摊。不仅是投资基金,还有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存款性机构,保险机构等也是可以应用这种方法来进行核算的。

但是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也有自己特殊的处理之处,就是一般认为保险准备金是负债,不是权益,这在标准的国际金融资产分类中也是如此①,因为,货币资产一般不存在实物资产的租赁模式,只会发生债权债务的借贷。这些保险准备金是相当于保险机构未实现的收入,类似于递延收益。所以,这里的准备金是介于债权与股权之间的,在微观财务会计上是债权,但是在宏观增加值核算上性质上应该理解为股权。投资收益有一部分来自于准备金,一部分来自所有者权益。这样,企业的投资活动相当于是有两个现金流,但是这两个现金流完全混合在一起,内部的投资管理也是混合在一起,现金流与投资管理都是同质的。专门准备金虽然由保险企业持有和管理,但由于准备金是为投保人的利益而设置的因此它应被视为投保人的资产而非保险企业的资产,所以准备金的投资收入也应属于投保人,是投保人的财产收入。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入,类似于银行委托理财的投资收入。

在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中,为了更清楚显示经济流量的目的,对交易可以采取一些重新的安排,主要有三种,这里列出与本文相关的两种②:(1)改变交易流程,是指按不同于实际的途径或按实际上不具有的经济意义记录所发生的交易。比如,雇主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障缴款,被记录为由雇主先支付给雇员,再由雇员支付给社保基金;(2)分解交易,是指把交易各方视为单一的交易记录成两个或者多个不同分类的交易。比如,租金的支付分为本金的偿还与利息的支付。

借鉴该方法,应该对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改变交易流程。可以先把投资收益记录为是投保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同时在保险机构的名义下接受投资管理而产生的投资收益;然后投保人把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当做追加保费交给保险机构;这些投资收益都是追加保费,同时都是保险机构的经营收入。所以,一方面,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就是投资收益;另一方面,投资收益也是属于保险机构的经营收入。这里的处理和SNA明显不同,SNA是把准备金投资收益分为追加保费与投资管理费。

另外,本文把存款利息投资收入也是计入投资收益,这也是和以前的增加值核算一致的。所以,保险企业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与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益,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属于保险企业的财产收入,不能计入保险企业的服务产出之中;后者则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收入,而投保人又把这一财产收入全部付给保险企业,作为追加保费。

在实际应用中,首先必须根据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收益,按比例折算出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业财会制度,保险专门准备金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组成。因此,我们可以用借鉴一般的管理会计中计算的(存货、销售等)周转率时取平均的方法。下式计算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入: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入=(保险企业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保险企业专门准备金期初、期末平均余额/保险机构专门准备金及所有者权益期初、期末平均余额。

综上,保险机构经营活动总收益中有已赚保费和追加保费。所以,在此基础上,保险机构的核算完全可以照搬先前提出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方法。可以参考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方法列出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公式,下面举例说明。

(四)典型保险机构增加值核算案例增加值计算的步骤如下:

1.计算经营活动总收益。投资收益中有部分是转化为追加保费,需要计算追加保费。

追加保费=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投资收入=(保险企业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保险企业专门准备金期初、期末平均余额/保险机构专门准备金及所有者权益期初、期末平均余额=1000(这些数据是存量,不在利润表中出现,本文直接给出结果)

经营活动总收益=已赚保费+追加保费=13000+1000=14000

2.计算经营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

经营活动直接中间投入=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再保险摊回项目+经营活动直接营业成本=1000+2000+4000+250+900-300+1000=8850经营活动总收益=已赚保费=12000

经营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总收益-经营活动生产税净额-经营活动直接中间投入-经营活动直接劳动者报酬-=14000-150-8850-1000=4000

3.计算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直接中间投入=投资活动直接营业成本=500投资活动总收益=2000

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总收益-投资活动直接中间投入-投资活动直接劳动者报酬=2000-500-500=1000

4.计算如何分摊间接投入。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的间接成本分摊比例分别为:经营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经营活动剩余收益+投资活动剩余收益)4000/(4000+1000)=8/10;1000/(4000+1000)=2/10

经营活动折旧=8/10×总折旧(表中未给出,这里直接给出)=8/10×1000=800

经营活动间接劳动者报酬=8/10×间接劳动者报酬总和=8/10×1000=800

经营活动劳动者报酬=经营活动间接劳动者报酬+经营活动直接劳动者报酬=800+1000=1800投资活动所得税净额=2/10×所得税总和=2/10×1000=200

第2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组合,一方面,不同国家和政府出于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考虑而采取了一些强制性规定,来限定社保基金的资金投向;另一方面,社保基金的管理者也从市场和其自身情况出发,进行自主决策,选取合适的投资组合,从而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1、在国家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投资组合管制方面,各国政府都采取一种动态的管理办法。根据一国社会保障制度成熟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限制条件。一般来说,当社会保障处于积累期,它就可以更多地投资于长期性的流动性较差但收益较高的资产,而当步入成熟期后,由于巨额支付流量的需要,它就只能投资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若资本市场较为发达,它就可以更多地投资于股票等风险较高的资产,而资本市场不发达,则应更多地投资于政府债券等收益较稳定的资产。

2、从社保基金自身的投资管理组合来看,社会基金的投资必须同时兼顾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在资金的运用上采用多种渠道,投资于多种领域,借助多种投资工具。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的投资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一是投资渠道多元化。社保资金不仅投资于股票、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还投资于存款、抵押贷款、不动产、外国资产等。二是股票投资所占比重都比较高,尤其是美、英两国,社保资金投资于股票的比重分别占到46%和53%。从上面几个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保基金利用多种金融工具进行投资已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

在2001年底,我国制定了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四个方面: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风险小的投资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风险较高的投资则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至此,我国已基本确立了安全至上、以实现保值增值为目的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模式,特别注意投资安全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但是,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却与预期有很大出入,我国的社保基金运行并没有实现安全性与盈利性的有效统一。(见表)

可以看出,我国社保基金近年来收益率稳步增长,但效率依然较低。2001年基金实现年收益率2.25%,2002年上涨为2.75%,同比增长22.22%。但是实现年收益率仅仅与三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差不多,既比不上商业保险资金运营的年收益率4%以上,与国外社保基金的运作收益率相比则更加低,国际上各国社保资金在证券市场的运作相当成功,平均回报率最高的瑞典达13.5%,最低的日本也有4.9%。

造成我国当前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低、效率差的主要原因:

一是银行存款表面上具有十足的安全性。但是,银行存款收益率低,特别在通货膨胀时期,银行存款利率不可能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比例攀升,因而其利率经常处于一种负利率的状态。所以,银行存款的安全性不过是就其名义价值而言,在通货膨胀时期,就其购买力而言,即货币的实际价值,不仅难以保值,更不可能增值。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将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坐收利息的。

二是政府债券是世界各国社保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具有信誉高、流动性强、安全性好、收益稳定的特点,被称为金边债券。现行我国国债利率是被动地跟着银行利率浮动,这种做法虽使国债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由于不具有指数调节机制。所以,购买国债同样也未能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可见,我国当前的社保基金投资途径表面上控制了风险,实际上并非如此,仍然面临着通货膨胀的风险,处于贬值的危险中。况且,这种单一的投向,本身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因为投资的安全性有赖于投资的分散化,多样化的资产组合将风险进行分散,也是保护基金安全的手段之一。所以,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不应以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为唯一的投向,而必须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更有效的投资途径和投资对象,通过组合投资,以求基金本身增值及较高的投资收益。

三、对我国社保基金投资发展的启示

我国社保基金目前存在着在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导致了投资收益率低下,这是困扰我国社保基金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资本市场针对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的机构的投资渠道相对较少,而一些优质企业债券等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品种因为规模小、利益集团较多等原因远远不能满足社保基金的投资需求,导致社保基金只能寻求银行存款和国债作为保值增值的工具,从而未能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落后的市场现状又使社保基金管理者投资理念落后,未形成现代先进的投资管理思想。因而,对社保基金来说,当务之急应是拓展资金运用渠道的新思路,借鉴国际经验,在逐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前提下,积极拓展投资渠道,满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1、积极介入债券市场,特别是公司债一级市场。我国债券市场不管在规模和品种上都处于发展阶段,规模不大、品种不多,社保基金等追求资金安全的投资者无法进行有效选择。而国际经验表明,债券市场发展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机会。国外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的证券化趋势主要是大量持有各种债券,股票因其风险较高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这种普遍规律背后的机理是债券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组合比较适合社保基金的要求。

2、积极投资信托投资产品。2002年7月,信托业按新办法推出的一系列新产品。初步研究发现,现有的信托产品普遍具有收益率高、资金运作目的清晰、收益有保障的特点,蕴涵着较高的投资价值。从收益性来看,目前信托产品的收益性远远高于同期限的其他投资产品。例如,一年期的国债和银行存款收益率都在2%以下,而信托产品高达4%;五年期国债和银行存款收益率分别为2.33%和2.79%,企业债券为4%,信托产品则高达4.8%。

第3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保险制度多元化资金运作证券化

住房公积金是基于我国房改的需要而设立的,其强制性缴纳、“低存低贷”理念明显带有国家福利的特征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利益的性质。现今,公积金的覆盖面越来越广,资金归集和使用额也在不断增大。2008年,全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本年缴存总额为4469.48亿元,提取额为1958.34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35.93亿元,历年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

一、构建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体系的理论和实践需求分析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运行且数额庞大的资金流,面临着利率变动、通货膨胀、信用违约等风险,加之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还贷的期限较长且数额较小,而公积金贷款却是一次性大额支付,存贷款余额严重不平衡,那么,如果没有保值增值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的操作设计,那么住房公积金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将无从谈起。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定位的迫切需求

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把其增值收益定位用于廉租房建设资金,而现在的实际是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乏力,城市廉租房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在城市住房体系中,廉租房建设具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权利、稳定整体房价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既是国家住房保障的延伸,同时也可以优化公积金贷款群体,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探寻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多元途径是当前迫切的需要。

2.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面临巨大的保值风险

我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实行的是浮动利率,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违约风险,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加之对违约行为的处置成本过高,导致放贷风险巨大。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级市场不完善,二级市场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巨大公积金贷款风险无法转移出去,这就导致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着资金回收和周转的巨大压力。

3.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增值收益率较低

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在本文中界定为公积金业务收入的所有资金减去放贷资金、管理费用和中介费用等的那部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主要用于定期银行存款、购买中长期国债和上缴廉租房建设资金等,前两者表面上看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合理选择,但是低风险同时伴随的是低收益,加之利率变动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的存在,这两种资金使用的保值增值效果甚微,甚至出现负资产的可能。而上缴的廉租房建设资金不断数额较小,无法解决较大的资金问题,同时还存在着被挪用的风险。

另外,由于目前公积金是属地管理,其资金不能跨区流动,这就导致出现一些地方公积金贷款资金严重不足,而另外一些地方却大量闲置的情况,这也就从整体上限制了公积金资金的有效使用,降低了保值能力和增值收益,不利于公积金制度经济和社会效应的充分发挥。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体系设计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目前住房公积金保值风险巨大,增值能力不足,而我国住房体系又需要公积金提供直接和间接的支持,如何构建一个既能使公积金资金运作体现出福利保障性质,又能使其在有效的风险控制下尽可能地保值增值,谋求长远福利和更广覆盖惠及的完善体系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1.以住房公积金保险体系为基本保障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而却单一地承担着巨大市场风险。保险的基本目的是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实现保值。保险业介入住房消费信贷市场的险种主要有房屋保险、人寿保险和信用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指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购房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订由于购房者不能如期付款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赔付的保险合同;后者则指购房者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订由于自己收入流中断不能如期还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付款,同时购房者依然拥有房屋产权的保险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区分两种不同的险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自身内部和银行的风险控制,尽可能的降低信用风险,并购买信用保险;同时要求贷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以保证带出现贷款人由于身体健康、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支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同时贷款人继续拥有房屋产权。这样,既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系数,实现基本保值,同时也因支出与收益的统一而降低购房成本,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刺激住房需求。

此外,住房公积金保险制度也要求国家设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基金,以在发生诸如地震、洪灾、大型火灾时首先由国家及时承担相应的保险偿付责任,而后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保险公司和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各自承担的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在出现大的灾难时迅速解决赔付、安置问题,又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赔付风险,降低保费,更多的参与公积金贷款保险业务。

2.以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优化、多元化运作实现最大化增值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存量资金的运作收益较低,而放贷资本的巨大风险,我们应在公积金资金低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探寻更多更广的运作选择。

(1)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计提比例,增强资金流动数量:现有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不低于增资收益的60%或者不得低于年度贷款余额的1%。如此硬性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公积金资金增值选择的方向和降低了可支配额度;基于扩大廉住房建设资金和获取存量资金适量收益的原则,国家应当降低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而相应的风险则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在需要的时候给予相应的危机资金支持,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低风险投资上,扩大增值可支配资金,放大增值收益。

(2)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在债券、股票等市场的多元投资组合:债券市场的多元化投资组合可以规避单一品种风险,同时在合理安排投资比例和投资期限组合的情况下,也可以保证投资本金的有效回收和增值收益的不断扩大。当前公积金资金的投资选择只有中长期国债,虽然风险较小,但是选择单一、收益也较小。债券市场上风险较低的品种,诸如开放式基金、股指期货、国有大企业公司债券等都是较为理想的投资产品。

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是一种相对稳定、风险较低、回收较快而收益相对较高的品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以独立的交易资格进入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尤其是国有和股份制的全国性大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同时,公积金可以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扩大投资选择,如适当购买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新加坡有相关经验可以借鉴),这在增加沉淀资金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可以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

(3)直接用适当比例的沉淀资金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仅仅的把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上缴廉租房建设基金,远远不能解决现有住房体系存在的巨大问题,所以,我们应当把公积金的沉淀资金以适当的比例直接以入股,甚至控股的形式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一方面可以提供相当数量的政策性住房,扩大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能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也为公积金资金带来了一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且高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收益,同时这种收益也是一次性(经济适用房投资收益)和长远(廉租房租金)相结合的投资组合。

3.以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来放大保值空间

证券化资产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并且放贷资金回收的风险较小,满足证券化的基本要求。

(1)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在证券化的产品方面,可以包括住房公积金每月归集收益证券化、公积金住房贷款证券化、公积金投资廉租房租金收入证券化(前提使用公积金投资建设廉租房)三个方面。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目前还处去理论研究为主阶段,实践操作比较少,主要涉及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国家福利和国家保障的性质,不但可以减少诸多的担保、信用增级程序,而且可以规避现有的法律法规。所以,当前我们应当以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开始试点起步,在有相应的经验和成果后,推广开来,扩展到归集收入和廉租房租金收入证券化等其他领域,近可能的降低风险,实现保值,并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

(2)住房公积金证券化的应当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鉴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特殊职能和地位,在证券化设计上应当有别与其他资产的证券化。首先,应当由表内证券化过度到表外证券化;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兼有贷款担保机构的只能,自身消化贷款风险,而在证券化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下属的SPV,公积金管理中心既是原始发起人,又是债券发起人和服务商,这样虽然不能真正的隔离风险,也不利于标准化操作和促进二级市场建设和发展,但是却可以降低成本,提升动力获取信用保证,规避相关的法律限制。在现阶段,这是简单易于操作的尝试,随着试点和推行的扩展,在条件成熟时,应把SPV独立出来,实行表外证券化,真正的实现发起人、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完全分离的完整证券化体系。其次,在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人选择上应当鼓励和优先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化的公积金资产,而各种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共同基金是投资的主体。我们可以在政策上有所突破,即允许和鼓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资金进行公积金证券长线投资,这样可以把国家福利保障的各方面资金适当统一调度起来,增强利用效率和增加增值收益。再次,基于现阶段公积金跨区流动的限制,公积金无法在全国统一调度,出现了东部贷款资金严重不足,资金运用率超过70%,而中西部地区却严重不足,资金运用率不足30%的严重不平衡状况,所以,住房公积金的证券化过程中,可以优先考虑东部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出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筹集资金,中西部有闲余资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购买此证券来更大限度的实现资金的增值,避免坐吃山空的情况发生;相应的,在同一区域的同级和上下级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以直接进行相当于同业拆借的证券买卖,来实现公积金体系内的保值和增值。

4.以政府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为额外保障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本身就带有国家政策性保障的性质,所以在公积金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中,政府应当给予更多的直接和间接支持,以放大公积金保值增值的经济效用和社会效应。

首先,要有央行和财政部门的最后资金支持与保障。在上述保值增值途径设计中我们都无形中增大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承担风险的可能,如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计提,证券化SPV内部化等,这些实际上都假定有政府的资金支持存在的。而实际上,由于公积金制度的特殊性,所以政府是其直接的最后资金保障,相应的风险应当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来化解和承担。

其次,公积金具有优先保障低收入人群的特征,带有国家强制性,所以,在设计中也是以缴存个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来扩大存贷的。在保值增值体系中,应当给予更为宽泛和更大的贷款利率优惠、增值收益的减免税等扶持。以增强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潜力和能力,最大化公积金体系带来的社会福利。

参考文献:

[1]主编:中国住房金融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何小锋等著: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邓伟力著: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第4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一)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发展得很丰富,涉及了债券货币类,股票与结构类等等5。关于理财计划的运营模式,制度分析等,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关于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却是很少,而且数据也是比较缺乏。本文从仅有的公开资料中获取如下数据。因为没有银行业的投资收益与管理费的规模,只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的规模余额。另外,有下文表3中的证券公司2007与2008年度的资产管理净收入的数据来源。所以,可以采取类比估算的方法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就是用证券公司的管理费与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之比,计算出两者的比例,然后乘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得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总和。然后,估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一般没有放开直接投资活动,所以不需要计算银行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对于2006年,没有数据,直接给出大致合理的估算。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规范后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继QFII和保险资金入市后证券理财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并且,不同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有直接投资活动,这里面有不少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GDP,会高估金融业的GDP。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投资管理活动明显小于银行的投资管理活动。观察表1,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理财计划规模一般只有银行业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数据来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与2008年的数据。

    (三)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与银行券商相比,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的历史比较悠久,数据比较全面。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保险资产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来自保险准备金。可以获取的数据是各类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总和。这里的数据是属于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需要指出,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保险机构的资产,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在表格中包含进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混乱不堪的局面,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信托手续费、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其中,手续费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就是投资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资产包含了基础产业资产、房地产资产、证券业资产、实业资产等,这些资产有些不是金融资产,是直接作为实业被信托实体持有的,本来应该是分别计入其他产业9。比如信托实体持有房地产并且出租的,就是属于房地产业;持有基础设施收费的,就是属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或者建筑业。虽然,本文的投资管理中的投资是金融投资或者珍贵物品投资,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资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资也纳入估算范围。因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业核算也是把这些本来属于其他产业的部分纳入金融业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资的层次,让信托实体投资房地产企业或者基础设施企业,不直接持有这些资产,符合金融投资特征。这样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变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规范运作的模式符合国家统计与经济调控的规范。综上考虑,本文把这些非金融投资的收益也纳入投资管理估算,就是意味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全部认为是投资管理的对象。自营投资收益由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组成。根据资料中数据加总计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自营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由于管理信托资产,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续费×75%)。最后,加总信托公司自己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与他人投资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总和。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目前《证券法》规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证券基金,这是发展最快最受瞩目的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数据比较容易获得,根据《20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可以获取关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与证券基金相反,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投资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几年的数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与公司型。信托型股权投资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业中,股权投资是和其他投资形式混合起来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后才出现的企业形式,所以数据更少。管理咨询收入属于经营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询费×75%)。以自有资产从事创业投资所得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是直接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结果。最后加总数据可得总的增加值。可见,股权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规模远远小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值。

    金融业中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解释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总与分析

    加总前面所有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估算(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得到的应该是金融行业投资管理增加净值,还应该是加上折旧,才是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根据2007年金融业折旧与工资的比例(19:349),确定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可以归纳为一个表格如下。基本上,以上六个子行业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且,估算更多是从投资管理机构的角度入手的,而不是从投资基金入手。这样,有些子行业管理的基金已经超出了本行业基金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阳光私募基金,特别是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自2006年中期按新管理办法运作的首只企业年金正式入市以来,企业年金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这些年金都是由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的,有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这些投资管理大多数已经在投资管理机构中估算过了,没有遗漏。当然,小标题已经强调了都是属于金融业范畴的估算。金融业之外的一般企业,也会有不少企业直接投资,这里面也会有投资管理。只能从资金流量表中得到有限的上市股票与债券的利息净流量;但是,没有毛流量与未上市金融资产的数据,所以,对于完整的投资收益数据,无法获取。在先前核算方法的论文中,已经指出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专门直接投资部门的企业,里面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不小,但是,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里面的投资管理已经基本上统计在企业所在产业的增加值里。最后只是给出了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对比,由于数据序列不多,很难展开计量分析。本来可以展开投资管理增加值与基金资产规模,银行储蓄规模,保险资产规模,GDP规模,股市流通市值与股市交易量等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估算的是各个类型的投资管理增加值的加总,但是,各个类型的投资对象却很难加总,所以,进行投资管理增加值与投资对象的一些定量分析很难展开。

第5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人保部向外界公开了社保个人账户如何保值增值的最新进展,包括资本投资在内,都将可能是社保基金增值的方法。

社保基金个人账户部分,就是我们每月为自己交的那些养老金,可能要正大光明地投入资本市场了――钱为民所投,福兮?

当下绝大部分社保基金尤其是个人账户部分,就像一盆温室中的花朵,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中怕摔了,只能买点国债或存在银行里,大风大浪不能经,保险柜里最安全。安全是相对安全了,但资金也在闲置中不断贬值缩水,远远不能适应养老金等社保金与日俱增的发放需求,尤其在入不敷出的空账情况严重、社保金来源的可持续发展相对薄弱情形下,给养老金等社保个人账户部分注入生生不息的生长素,用以弥补社保这一第二财政的“蓄水量”,已成大势所趋。“钱为民所投”于是应运而生,把弥足可贵的资金投入到回报可观的各类市场,或国家投资或资本市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正是民之福祉所在嘛!

凡事仅从理论而言,往往阳光灿烂,一旦踏入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福兮难免没有祸兮所倚。

社保基金,无论法定增值的“全国社保基金”还是谨慎探索增值的个人账户,其或公开或曲线或秘密进入各种投资市场,早已屡见不鲜。2006年12月,山西天津等九省市就曾得到劳社部的首肯,将个人账户资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相比这种以合法渠道进行社保资金投资政策突破的,是那些神秘莫测的暗流涌动。国家审计署曾做过《上海市社保基金运营及管理情况专项审计》报告,里面披露上海社保局一方面试图弄虚作假掩盖投资损失,另一方面又试图掩盖投资收益,“弄虚作假掩盖损失9262.2万”,“瞒报增值收益31.22亿”。损失外人无从知晓,亏了是国家和投保人的;受益外人更无从知晓,肥了是那些管理和运营社保基金的少数人。这样的社保增值方式名义上也要挂着“钱为民所投”的羊头。可归根到底却卖着“监守自盗”般的狗肉。

而更加触目惊心的是国家审计署对全国社保基金的专项审计,以2007年11月的审计结果为例,1999年前发生的违规金额为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的违规金额则高速47.88亿元。

钱为民所投,多少罪恶假汝而行。如此,当社保基金个人账户部分可能要开闸放水,名正言顺进入投资市场保值增值,我们更要提出一个大大的问号:利为谁所谋?

理论上肯定是为社保个人账户的那些投保所有人谋利,但正义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如上海社保基金案,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机制,没有一个严格有力的监管体制,没有那些看得见、放下心的监督程序,违规违法是正常,不违规违法反而不正常。

事实上,对于社保的监管我们依然欠债太多,甚至在跛脚走路。《社会保险法》迟迟没有出台,仅靠一些政策文件对全国各地社保基金进行监管。实在力不从心;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和行政管理各自分开独立运行的体制还未完善。往往政府有关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等等。

第6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问题;养老金现收现付制与统账制;养老金

一、我国养老金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养老金主要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存在巨大缺口,二是运营效率低下。

相关数据显示,至2009年我国社保基金结余1.96亿元,较2001年增长了9倍,作为社保基金的重要部分,养老金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也应较乐观。但近年来,我国养老金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形成以企业和个人缴费结合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障体系,其对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的养老金安排却未作出规定,使得“老人”无法凭借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在实际操作中需依靠当前基本养老金制度中的缴费进行支付,破坏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储蓄和积累。这造成了巨大的隐形债务,同时降低对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激励,使其逃避养老金缴费,形成大量名义账户,加上其他财政补贴支出的提高,养老金已产生严重缺口。

另一方面,养老金目前正面临贬值风险,无法实现保值增值。主要原因在于养老金对安全性要求极高,国务院明文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预留2个月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债或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事业。这种单一的运营方式,加上效率低下的投资管理水平,不足2%的收益率造成基金收支失衡,与2000年至2008年2.2%的CPI相比,养老金目前正处于贬值状态。

二、针对养老金管理问题的建议

通过以上问题不难发现,养老金存在巨大缺口以及贬值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运营效率低下。为此不少人提出,为什么不将养老金投在收益高的金融工具上呢,如果将养老金制度对外放开不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吗?

然而目前看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地方割据现象,投资管理层次分布在2000多个县、市级统筹单位,难以制定统一的投资战略。此外我国目前缺乏治理人才,地方养老基金未具备市场化投资基本条件。再者养老基金投资体制缺乏配套法规,如果盲目放开市场,将面临极高风险,甚至可能引发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显然对于养老金的运营不可操之过急,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做?

第一,取消银行储蓄存款方式,发行定向国债,国债利率可定在4.5%左右,既方便国家统一管理,也满足养老金保值增值需要。但要使养老金管理得到长久发展,我们始终要面临转变投资模式的问题。可以看到自从我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股东利益关系得到统一,市场投融资能力增强。我国专业投资机构队伍逐渐壮大,随着公司法等法规的建设,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这就预示着当发行定向国债无法解决养老金问题时,可采用多样化投资方式。在初期以政府为主导,对部分公共管理水平高的地方政府管理的养老金放宽投资范围,允许进入资本市场,在法律法规、市场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养老金投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新加坡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并采取公共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管理机构是半官方的中央公积金管理局,拥有政策制定、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职能。从实际效果分析,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并为新加坡经济建设提供巨大资金来源。

鉴于此我认为可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进行集中管理。由政府组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由该机构进行集中投资,实现资产优化配置,提高运作效率。另一方面国家可将较好的投资项目分配给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并承诺一个固定的、较高的利率确保养老金增值。当然这种方式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设立机构有一定独立职能,但要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确保养老金安全运营。

第三,加强企业年金市场发展。

企业年金又称“第二养老金”,是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各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其投资方式多样:短期债券回购、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等,在运营恰当的情况下利润较可观。同时越来越多的银行及保险咨询公司开始提供企业年金业务,帮助企业解决员工福利问题。在养老金运营差强人意的情况下,选择发展企业年金是一个不错的方法。然而实际运作投资中,为防止损害中老年职工权益,国资委下达政策,对效益好、管理规范的公司,职工每月相应缴纳部分资金。此后年金客户便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效益较好的股份制企业,而中小型民营企业比例较低,受益人数较少。另一方面,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的年轻活力弥补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足,但考虑到政策限制,我认为接下来的重点应为解决企业年金市场局限性问题。一方面,金融中介机构提供合适年金计划,另一方面政府给予相应支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中小企业年金市场获得基金管理机构的关注,在保证稳定收益的情况下确保企业年金保值增值。目前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过于狭窄,限于国债等一些收益率低的资产。对此我认为可增加投资方式,选择收益性较高的平衡型或增长型基金投资组合。当然应当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限制,避免投资者为短期利益进行高风险投资,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自我投资进行约束,以防一旦企业经营发生危机而影响企业年金安全性。

三、小结

养老金是中国众多老人的救命钱,在老龄化问题不断严重的今天,我们不应再按照传统模式进行运营,即使安全,但终会使得养老金面临贬值归宿。我们应当适当利用市场发展契机,一方面转变投资管理模式,加快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加强企业年金这种具有年轻活力的二次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以弥补养老金的不足。在转变投资模式的同时,对专业机构进行相应的法律约束,保证养老金的有效运营。

参考文献:

第7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重,如何养老早已经不再是一个家庭问题,而成为一个关系社会稳定的公共问题。社会养老保险也因此而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覆盖各类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伴随着参保人群的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迅速增加,基金积累规模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迅速扩大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制度覆盖面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也对我国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中央政府及各地方政府如何使老百姓的“保命钱”实现保值增值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法已经显现出各种弊端,尤其是在权衡安全和收益时,表现的过于保守,甚至是只求安全,忽视收益。

一、逐年增长的养老金积累额与投资负收益率之间的矛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度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24043亿元,比上年增长5220亿元,增长率为27.7%。随着中央对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率逐年上升,每年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和累计额不断增加。下图是2007-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2011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是2007年2.22倍,2010-2011年的增长速度是最快的,增速达到了28%。

与逐年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相反,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投资收益为负。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全国2000多个市县级统筹单位管理,2011年底,基本养老金累计结存1.9万亿元,主要投资与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其中,90%以上基金资产是银行存款,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到10%,过去的十几年中,基本养老金的年均收益率不到2%,扣除同期通货膨胀率,实际投资收益为负。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是少数几个仅将基金存放于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国家之一,也是养老金投资收益率最低的国家。低收益率的最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领域过于狭窄,近90%的基金处于安全考虑被存放于银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中除养老金部分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外,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目前都是选择银行存款为主,一小部分购买国债,过于单一的投资方式,限制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

养老金积累额的增长对于民众和政府来说喜忧参半,喜的是养老金的增长为未来兑现养老金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忧的是如何保管好数额庞大的“养命钱”。从目前基金收益情况来看,肯定要对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改革,政府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养命钱”在银行里慢慢的贬值,也只有通过改革转变目前的收益情况才能获得老百姓的信任,让老百姓对养老保险政策更加坚定信心,对政府更有信心。

二、养老金投资安全性原则和保值增值之间的矛盾

养老金投资要遵循安全、收益、分散化和流动性原则。我国基本养老金投资领域之所以限定为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也正是出于安全性原则的考虑,降低基金投资风险,增强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但从过去几年基本养老金投资收益情况来看,选择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作为投资范围,并不能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另一个角度看,将基本养老金存放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导致的基金贬值已经违反了收益性和分散化投资原则。按照金融学的基本投资原理——“鸡蛋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也就是要进行分散化投资,降低风险系数,而目前的这种投资政策将基金安全性置于首位,忽视了基金的收益性和分散化原则。

基本养老金选择保守的投资策略除了受基金安全性的限制外,还与目前我国基本养老金管理制度有关。统筹层次低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难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五大基金投资管理层次绝大部分以县市级为主,2万多亿的社会五险基金分布在2000多个县市级统筹单位,呈现出严重“碎片化”状态。过于分散化的管理状况导致了社会保险基金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法规政策对投资行为进行授权和约束,导致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无法放开。各地方政府迫于承担责任的压力,不敢也不会直接对所管理的养老基金进行改革。可以说广东省千亿养老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方式是对改革的探索,也是一种“曲线救国”的方式。

对于基本养老金存在的贬值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近年有关养老金入市的话题屡次被热议,相关政府机构也开始着手研究养老金入市问题,一时间养老金入市备受关注。中国社科院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减少社保基金福利损失和贬值风险的唯一出路只能依靠改革社保基金投资体制,社保基金必须投资才能战胜通货膨胀。建议账户基金与统筹基金应分而治之,即账户基金应全部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运营,统筹基金应委托给新建投资机构。”另外一些学者也同意养老金入市,认为在目前收益为负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行投资,但应注意投资项目,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有助于中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完善,提振低迷的股市。反对的学者认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背景下,养老金入市弊大于利,虽然股市收益率高于银行和国债,但高收益率通常伴随的是高风险,将老百姓的“养命钱”置于一个风险较高的环境中是不符合安全性原则的,是对“养命钱”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同时养老金管理者缺少专业的投资技能也是制约养老金入市的一个因素,因此,应该在资本市场发展成熟后在进入。

三、如何看待养老金入市面临的两对矛盾

近两年,社会保障领域相关学者一直围绕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入市展开讨论。今年年初,广东省将1000亿结余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两年,这一举动又引起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应该入市的讨论。在养老金是否入市这一问题中存在着上述两对矛盾:逐年增长的养老金积累额与投资负收益率之间的矛盾以及养老金投资安全性保值增值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这两对矛盾的本质都是如何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未来的支付能力的问题。提高养老金支付能力的总体思路是:开源节流。

开源即增加养老金收入和基金增值能力。面对目前我国较高的养老金缴费率,要通过提高缴费水平增加养老金的收入几乎是不可能的,开源的根本方法还是提高养老基金增值能力。要提高养老金增值能力必须改革目前的投资管理体制,在遵循安全性前提下,将基金进行分散化投资,提高基金收益率。笔者认为养老金投资安全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其他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应进行审慎投资。投资于新的领域必然会导致新的风险,但是并不能因此而限制养老金投资的发展,有效的方法是通过风险管理降低新的投资领域的风险。养老基金投资的多元化虽然增加了新的投资风险,使风险的数目增加,但是每种风险的相对概率降低,在基金多元化的同时也打到了基金投资风险的多元化,减少了基金受同一风险影响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基金的风险得到了降低。如果因为资本市场有风险而限制养老基金进入,就如同因为交通事故风险而不出门一样不现实。因此,部分养老基金入市应该是一种必然趋势。

节流即减少养老金支出。养老保险具有刚性特征,要通过降低养老金水平减少开支不可能更不可行。减少养老金支出只能是保持适当领取人数和适度的领取年限,即制定合理的退休政策。《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中提到全国不正常退休率在上升,虽然2010年非正常退休的数据比2009年有所下降,但从整个“十一五”来看,非正常退休人数是上升的。非正常退休人数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吸引力低、激励性差。由于非正常退休人数上升导致的养老金缴费年限减少和领取年限延长,加重了养老金支付压力,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延长,非正常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压力会更加严重,因此延迟退休年龄也应是一种必然趋势。但退休年龄的延迟必须辅之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通过制度改革激励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推迟退休年龄。

最后,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方面,肯定要对目前的方法进行改革。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部分基金入市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明确养老金的责任、养老基金的哪一部分入市、入市比例如何确定、如何入市以及让谁来进行投资的问题。

四、完善养老金投资管理的监督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和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这种政府一手负责基金管理,一手负责基金监督的方式,大大降低了制度的透明度,削弱了监管力度,而较弱的监管力度也构成了威胁基金安全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改革基金的监管方式也是增强基金保值能力的重要因素。

在改革基金监管方面,首先应该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除了加强审计部门的审查外,应增加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对各地养老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核,并每月向社会公布养老金的收支及投资管理情况。通过及时的公布信息,一方面满足居民对养老金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养老金管理者的压力,督促他们对养老金投资进行审慎的管理,增强他们对所管理养老金的责任意识;其次,在养老金投资渠道放宽后,更应该加强对其监管力度,尤其要预防养老金在入市后借助各种优势,通过获取更多的信息,以牺牲普通股民的利益为代价获得更高的养老金投资收益率。因此,必须加强对养老金入市的监管,制止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养老金入市应该是公平入市、公平竞争为前提的,任何以损害普通股民利益为代价的不公平的高收益都是毫无意义的;最后,在养老金投资改革中必然会出现新的风险和问题,但只有改革才能增强制度的生命力。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的理论,新事物在发展中也会遇到各种问题,但新事物的发展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同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相符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养老金投资政策的改革是一种必然趋势,改革也必然会涉及到入市问题。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各项配套环境,为养老金入市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第8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前期未纳入营改增范畴的行业被列入改革范围。此次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对金融服务领域有一个重大意义我国成为全球首个,也是唯一的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的国家。

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作为一项比较独特的金融业务,自2014年以来在中央政策面的扶持下得到了井喷式发展:我国2014年全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一级市场发行量为3228.6 亿元,2015年为5939亿元(如无其他说明,本文数据均引自万得资讯)。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及此次营改增方案出台时间尚短,到目前为止新政的税收方案并没有对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征管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本文试图探讨资产证券化业务未来可能的增值税税管制度的框架,为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降低营运成本、争取税收优惠、继续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业务链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通过成立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将未来具有稳定收入和现金流的基础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信用增级和切片,分离和重组与基础资产相关的未来收益和风险,以保证该基础资产组合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相对较稳定的现金流入,同时将该预期现金流入的收益权合法地转变为在金融市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证券并据以向市场筹措资金的技术和过程。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发起人以资产池中的资产在未来可能产出的稳定现金流作为保障,经信用增级、评级后发行证券化产品筹集资金,以为发起人解决项目资金缺口的活动。

发起人选出自己认为适合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构建资产池,这些被选中的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必须能产出稳定的现金流。发起人将这些基础资产的收益权或所有权卖给SPV。SPV 将资产池里的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评级,并就这些拟证券化的资产与证券承销商签订包销或代销协议。此外,SPV 还将与特定的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可以负有多重责任,一方面其需要承担将证券销售款向SPV 进行传送的责任;另一方面,托管机构还需要自行归集或接受服务商归集后缴纳来的基础资产上产出的现金流,提供向证券的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服务。SPV 收到托管机构传送来的证券销售款后会将其转移给发起人,以作为发起人让渡资产或资产收益权的对价。发起人收到款项以后就可按原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使用。正常情况下证券化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产出的现金流经服务商归集后将由托管机构分期向投资者进行支付。证券到期后,发起人收回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依序而言,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运作流程包括:组建资产池、成立SPV、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V、信用评级和增级、发行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进而可以投资交易)、SPV 向发起人转移投资者支付的价款、服务商通过托管人向投资者支付基础资产上产生的收益。

三、税收法规中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增值税

税制整理

(一)财税[2006]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政史上唯一一份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政策作了较专门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 年2 月20 日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 号)。

这份文件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当时正在起步之初的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并未能涵盖后期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等较新的业务形态。财税[2006]5 号文件就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作了一些框架上的规范,但总体比较粗略:印花税部分,规定了一系列的暂免征收政策;原营业税部分的规定随着此次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而自动失效;所得税政策部分,文件按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等五大不同的来源形态作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一些规范,没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6]5 号文中没有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 年3 月23 日颁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对金融业增值税明确了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进项抵扣以及税收优惠等多项内容。但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这种比较复杂的新业务形态,此次的营改增方案中还没有具体细化。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精神,本文将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管新规中可能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些规定整理如下:

1. 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具体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税目。其中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项下包括金融商品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前者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币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后者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 金融业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 金融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贷款服务以提供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增值税税制设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营改增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综观现有的营改增政策,由于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指引,因此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金融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除非未来另有新文件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专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和计征方案)。而在原来营业税税制下,金融服务业是5%的税率。资产证券化业务2015 年全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发行总量为5939 亿元,仅以适用税率的变化计,一个百分点的税率增长将使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多支出59.39 亿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进项税额的计征后文另有探讨)。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指引,通过下文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直接简单套用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金融服务进行增值税的计征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市场人士普遍希望政策面能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出台有针对性的增值税税收指引,业界更是期待国家能给予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定的税收优惠,以加大对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以及与资产证

券化有关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的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政部在2005 年5 月16 日曾以财会[2005]12号文件的形式,过一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该文件对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关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财会[2005]12 号文件秉承了我国会计准则的一贯要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配比原则,如:以控制作为对信贷资产进行确认的依据;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要按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计量等。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态势

尽管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4 年以来发展极其迅猛,但市场缺乏统一监管(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证监会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资产支持票据的注册发行业务、保监会下辖也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缺乏统一口径的、跨平台的管理规则、信息披露平台、统计口径以及互通的交易场所。在这种分头为政的市场监管形态下,营改增试点工作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开展不能采用简单的一刀切方式。

同时,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基础资产的品种也日益丰富多样。银行系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基础资产有企业贷款、汽车贷款、铁路专项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不良贷款、租赁资产、工程机械贷款等。证券系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其基础资产有租赁租金、基础设施收费、企业应收账款、小额贷款、信托受益权、公积金贷款、BT 回购款、门票收入、融资融券债权、航空票款、股票质押回购债权、保理融资债权等。不同的基础资产在证券化过程中有其各自不同的操作特点。直接简单适用目前金融服务业6%增值税的计征方案,可能会对某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深入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增值税征管必须考虑的

税收原则

1. 税收中性原则。国家征税使纳税人付出的代价应以税款为限,应尽可能不给纳税人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对于新兴的金融业务,其税管政策的制定应尽可能与该业务的操作形态相匹配,以不诱导不扭曲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不干扰不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常发展为目标。

2. 税收公平原则。对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主体应课以金额相同的税赋,对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主体应课以不同等的税赋。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整体税负水平,应与发起人自己保有和管理资产的税负保持总体持平的水平,否则将影响市场主体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影响市场的正常发育。

3. 不重复征税原则。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基础资产品种较多、业务操作链较长、市场参与主体性质多样等复杂特点。应避免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较长的操作链等因素造成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重复征税、整体税负加重的现象。

4. 反避税原则。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业务,其业务领域所涉较多为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或尚不明确的地方。增值税新政宜充分注意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的复杂性,防止和堵塞漏洞,避免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逃避正常纳税义务的通道和工具。

5. 征管协调原则。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环节较多,直接导致税收征管的对象增加。增值税新政下由于尚缺乏明确的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的税管指引,这亦加大了实务中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税收政策制定部门宜多参与业界活动,多了解实务发展动态,以促进资产证券化领域增值税税政框架的搭建和完善,促进征管协调。

(四)改征增值税后应设计出与资产证券化业务

形态相匹配的抵扣链

增值税之所以不同于营业税,就在于其是针对商品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增值额按次进行征缴的税种,每发生一次商品的流转就计征一次。其允许进项税额对销项税额的抵扣,这样的征缴处理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在流转过程中对商品的重复征税。

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具有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较多、运作程序繁琐的特性,因此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应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自身的特性进行增值税抵扣链的设计,增值税的抵扣链要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相匹配。

五、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中各增值税涉税要素

及税控设计

为了便于研究资产证券化交易各环节所涉具体增值税问题及可能的处理方案,笔者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分为以下交易环节依次进行探讨基础资产转移、证券发行、服务机构收取费用、证券化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的传递。在各个环节里,笔者将尽量基于我国主流的资产证券化形式(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等),通过讨论各主体的增值税涉税地位、各环节中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等问题,探讨如何建立和形成有效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全流程进行增值税管控的抵扣链。

(一)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中各增值税涉税要素

1. 基础资产转移。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现有的基础资产丰富多样,从截至2015 年年底的一级市场发行总量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额占比接近75%,余下的市场份额由企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分占。在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中,截至2015 年年底基础设施收费这一基础资产类别的市场发行总量为576 亿元,占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行总量的21.2%。

在基础资产转移环节,资产证券化市场有两种做法:出表和不出表。出表是指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进行真实出售,而不出表是指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继续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内,其实质是担保融资。

银行是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行总量占比最多的发起人。从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的主旨来看,多是为了缓释资本金压力,是有出表需要的。同时,信贷基础资产在证券化的过程中进行出表也有利于确认真实销售,进而实现破产隔离,防范因资产证券化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但目前的营改增方案并未对银行作为发起人进行基础资产的出表提供支持。综观我国截至2015年年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结构,76.07%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其余的份额由汽车贷款、铁路专项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不良贷款等分占。由于性质的原因,这些基础资产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很难确认买入价,充其量只在银行账面上有账面价值。如果出表,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银行如何确定买入价?是按账面价值进行确认进而计税吗?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不良贷款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在基础资产转移的过程中可能会进行打折处理,不良贷款可能会以低于其自身账面价值的金额进行转让,如果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将银行系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同于买入价,则不良贷款的卖出价会低于买入价。

在原来营业税的范畴下,出表这一块的业务是按5%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同时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并没有明确,这将影响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将基础资产进行真实销售进而出表的意愿。而在不出表的处理方式下,基础资产将依然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占用表内空间,不能缓解银行资本金的压力,这样一方面降低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对银行系的吸引力,直接影响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系统风险的管控。

再看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设施收费业务部分。这部分业务的实质是将特定基础设施如尚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等未来的收费收益权进行打包,向市场发售进而为该基础设施筹集建设资金。由于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按财税[2016]36 号文件,基础资产转移时也只能按金融商品转让进行处理。那么,买入价如何确定?

此外,财税[2016]36 号文件在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直接影响后续处理环节上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收益,不利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核心增值业务抵扣链的形成。2. 证券发行。SPV 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处于核心地位。实务中SPV 的性质多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SPV 多为各信托公司旗下的信托项目,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SPV 多是各证券公司旗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项目、专项资管计划均只是一种契约形式而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环节进行营改增试点需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应尽早明确信托项目、资管计划的增值税纳税人地位。

在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发行环节,SPV 一方面需要面对的是发起人,接受从发起人处转移或转让过来的基础资产,经过增信、评级等处理以后向市场进行发售,另一方面其需要面对的是投资者,投资者将购买SPV 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财税[2016]36 号文件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仅影响未来SPV 作为独立纳税主体的进项抵扣,也影响SPV 的销项确认。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这一规定,事实上让SPV 无所适从。营改增后SPV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时要不要征增值税?征的话如何处理?若按目前财税[2016]36 号文件对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无法确认,则增值税无法征收,那就是免税了吗?

还有一个办法,强调SPV 的信托特性,让其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项下信托管理类进行增值税的征缴,但又存在问题。首先,实务中SPV 很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很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本无法开出发票,依然必须由信托公司或是证券公司来开票。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将SPV 提供的服务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征增值税,将直接破坏未来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增值税抵扣链的形成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按收取的服务费进行确认的,从技术上而言,其不同于销售金融商品以买卖价差为销售额的金融商品转让,与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可以没有较大关系,其开出的发票对于形成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征增值税的实质,是将增值税等同回了营业税,这样的营改增只不过是把营业税的名头简单换成了增值税而已。

此外,在证券化产品发行环节还涉及诸多的中介如增信、担保、评级等机构。对增信和担保公司可以比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财务担保类别进行增值税的征管。但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项下用穷举法进行列举时并没有列示评级服务,那么证券化产品的每笔发行都必定会涉及的评级业务这一块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3. 服务机构收取费用。除了增信、担保和评级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能涉及的还有服务商、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服务商是负有就证券化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收取和归集并向托管机构或投资者进行交付责任的公司或实体。托管机构负有双向责任,一方面需向SPV 传送投资者支付的资产证券化证券认购资金,另一方面负责将服务商收取的资产收益向投资者进行支付。实务中服务商与托管机构常有重合,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亦常可以见到发起人自己兼任贷款服务商的情形。

服务商和托管机构提供的服务均可以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进行增值税的征缴和管理。但在发起人自己兼任贷款服务商的情况下,要注意区分和管控好发起人因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转移而实现的销售与提供贷款服务而实现的销售这两类性质不同的销售。前者是基于基础资产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链中的流转、产生增值而实现的销售,后者纯粹只是提供金融服务而实现的销售。二者对形成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值税抵扣链的作用完全不同前者是必不可缺的一个环节,后者无关乎资产证券化业务核心增值业务和增值税抵扣链的形成。同时这里面还涉及后文会谈到的重复征税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按新政的主导思想也应征增值税,所比照的税目也只能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财税[2016]36 号文件在采用穷举法列示应征税类别时也未能对此类业务进行列举。

4. 证券化产品投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在发行前以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的方式转移给SPV,这是一次增值环节。SPV 对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后发行、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进行购买,这是在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上的二次增值环节。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归属于第三次的增值环节。在后两次增值环节上进行增值税的征缴也完全符合增值税的设计原理。我国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目前的流动性虽然不高,但应该合理期待,随着以后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育的逐渐成熟和交易机制的逐渐完善,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会越来越好,所以迫切需要建立合理的增值税征缴机制。

按目前的营改增方案,证券化产品投资环节的增值税只能比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来进行征缴。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证券化产品投资环节中也是适用的。但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完全不利于资产证券化一、二级市场发育和成长的。这一方面让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宏观税控上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增值税征缴进行管理在计征增值税的背景下,有了对销项税额的计征,却又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纳税人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规定可以说是比较荒谬的。

5. 项目收益的传递。资产证券化存续期间会有两个方向上的现金流传递。一个是投资者购买SPV发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认购金由投资者向SPV(进而向发起人,也就是原基础资产的所有者)进行传递。另一个方向上的现金流传递就是未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上产出的项目收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间会经过服务商、托管机构向投资者进行传递(如图1 所示现金流方向)。关于后一个方向上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目前没有明确的说法,但现有的规定很可能导致重复征税。

从理论上看,SPV 在发售证券化产品时,已将基础资产上未来可能产出的现金流进行了分层,标示了不同的利率,市场认购者支付的购买金就是对价。以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行份额占有量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例,虽然作为基础资产的贷款还在银行手里,但事实上作为未来现金流产出来源的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已经通过SPV 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转移给了投资者,这种基础资产实物形态与所有权或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加剧了增值税征缴和管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在对SPV 和市场投资者按金融商品转让进行了增值税的抵扣和计缴之后,如果再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上产出的现金收益进行征税,则可能导致重复征税仍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银行贷款,是比照贷款服务税目,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进行增值税计征的。如果这些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参与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那么按照目前增值税新政的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金融商品要缴纳各自环节上的增值税,而这部分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同时还要按贷款服务税目再计征一次增值税。

所以应该明确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上产生的收益及其传递是否要计征增值税,这部分收益及其支付和传递与资产支持证券销售价款的支付呈反向流动,流转过程中所涉主体也与资产证券化核心增值业务中所涉主体不同(即计征主体不同,见图1 所示现金流方向)。

(二)资产证券化交易各环节的税控设计

1. 增值税抵扣链的形成。通过上面的分析可清楚地看到,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征收增值税也是可行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从政策面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值税抵扣链的形成给予明确指引,并设计出配套的税收管理方案。

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值税抵扣链的大致设计思路如下:

第一,明确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收入。一种是在资产证券化流转过程中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及与其相关的收入,如:发起人向SPV 进行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SPV 向市场投资者发售证券化产品时获得的收入、资产证券化存续期内服务商每期通过托管人向投资者支付的收益等;另一种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参与主体在提供特定服务后的收费收入,如:增信担保机构因提供增信担保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服务而获得的收入、服务商因提供收集基础资产上产生的现金流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等。这两大类别的收入在性质上的不同将直接影响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增值税抵扣链的相关程度,进而影响对该收入进行增值税计征的方式。

第二,以基础资产转移、资产证券化证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流通转让三个环节作为增值税计征和管控的切入点,允许在这三个环节上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相关的或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购销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切实减轻市场参与主体的税负。第三,对于各征税环节上的销售额应分环节明确具体内涵,以利于确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各环节上增值税的适用税基,避免市场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不同理解。第四,对于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因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不能混同于因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或证券化产品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应分开核算,另行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计征增值税。

2. 发票等税控的配套。发票作为实务中进行税控的重要工具,必须有明确而配套的管控指引。目前营改增方案中发票管理部分的设计并不能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持续发展。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最后应做到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人都能开具发票,进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成本,绝不应该因发票管控的不到位而影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可持续成长和发育。

六、税收优惠

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①QFII 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不征收增值税;②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不征收增值税;③符合特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增值税;④符合特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速,基础资产品种不断推陈出新。同时,由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广,离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也呼声正高。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仅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对市场的快速发展起到有力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建议在特定基础资产介入证券化市场、特定投资者群体介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促进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市场引导方向上多设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帮助和扶持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

七、结语

第9篇: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法范文

中国绝大多数的房东和业主,对这样的事情几乎无计可施。他们在购房时交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比喻为房屋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现在,大量的房屋到了年老“看病”需要钱的时候,支取难、钱不够用、账目不清晰等问题开始凸显。

更严重的是,这笔资金因为疏于管理,不断贬值,即便是被用于投资,也不乏违法案例: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增值部分进了代管机构或个人的“小金库”。

已经见诸报端的违法案件有:南京江宁区住建局将恒安嘉园1097万元维修资金转为一年期定存,却只付给业主活期利息共计35万元,住建局获利300万元;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矿务局分中心主任范子林挪用400万元炒股;宁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2亿元委托证券公司炒股等。

从使用情况、安全性的质疑,到资金如何保值增值的探讨,再到制度本身的改革呼吁,巨额的住宅维修资金逐渐成为热点。

一笔糊涂账

中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开始于1999年。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3号”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原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2月16日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8年,《办法》更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从“购房款的2%”改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周毕文告诉《望东方周刊》,截至2014年,这笔专项资金已经收了近16年。然而,目前总额多少、每年使用和留存了多少、保值增值情况怎样,却“没有人能说得清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一个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收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这一数据被媒体广泛引用。也有机构推算,目前这项资金额度超过1万亿元。

在北京大学房地产发展研究基金中心副主任杜猛看来,住宅维修资金“和社保基金相似,是非常好统计的。”这项统计和工作理应由职能部门来做,但作为制度的制定者、收钱的一方,主管部门却对此避而不谈,“这不正常”。

周毕文则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大的统计范围,各个省、区、市建委或房管局管理的数据比较明确,全国的统计只能是一个估算。

根据《办法》的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业委会没有成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资金管理人应当委托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并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银行核对账目,并向业主公布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等。而专户银行则需要每年至少一次向资金管理部门发送对账单,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查询制度。

但是,多年以来,这些规定只是一纸空文。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明对本刊记者说,《办法》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但并没有执行落地。“资金管理方本身就可能是监督方,银行又缺乏做这件事的自觉性,对其又没什么处罚”,“沦为软性执行的规范有了很多扯皮空间”,和没有严格统计和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起,成了一笔糊涂账。

如何增值

巨额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者,在杜猛看来,同样应当承担投资、理财的责任,确保“先交备用”的这笔钱“不贬值、不缩水”。

他说,国外的维修基金是通过理财增值持续补充滚存使用,“资金沉睡”这类词不恰当,在通货膨胀率攀高的现实面前,资金没有增值就是缩水,“等到房子维修需要钱的时候发现钱不够用,这么多年你管理机构是怎么管的?”他建议,应该对此问责。

但是,保证资金增值,尤其是公共基金的增值谈何容易?吴明说,国内不单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跑不赢通胀的问题,更大金额的基金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等,所有的基金都跑不赢通胀。

制度唯一要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只能存银行活期或定期、购买国债,“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这样的规定本身就“影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胡志刚向《望东方周刊》表示,这项制度要改革,可以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商业银行拿出来,加快推进政府自己组建的住宅银行,通过住宅银行保管维修资金,在专家评估通过的前提下进行金融产品的投资,确保回报率。

吴明则认为,中国的大环境至少在目前不适合像发达国家比如美国那样“把基金交给专业的管理人员,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方式。“国外有非常成熟的市场,有的投资管理团队可以查到过去30年的成绩,选择管理人的时候通过看他的履历基本可以断定可靠不可靠,中国连股市都还不成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乎民生,抗风险能力最弱,假如在金融政策、信用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与基金管理公司签下“盈亏自负”的合作协议,有可能会被对方以合法方式吃掉这笔资金。“这将比非法挪用更可怕。”吴明说。

究竟如何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作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法规政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胡志刚向本刊记者表示:“不好判断。”

业委会在哪里

按照住建部原副部长仇保兴“中国建筑平均寿命25年到30年”的言论推断,即使从房屋维修基金制度开始施行的1999年算起,目前已经有大量的房屋进入中、大维修期。

“有些楼宇的电梯老化需要维修,一般楼房外立面、楼顶防水要重做和整修等等,都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周毕文介绍,这笔资金使用程序繁琐,耗时太长,会逼得业主不得不放弃。

《办法》规定了严格的“双2/3原则”,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对分散的业主来讲,每支取一笔所有权属于自己的钱,要完成这么复杂的工作,非常困难,这对房屋的顺利维修是个巨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