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纳税筹划的特征精选(九篇)

纳税筹划的特征

第1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关键字税收筹划避税节税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ourcountrymarketeconomy,theenterprisepositionasthemarketplacemainbodymakesclearlystepbystep.Mostenterprisesmoreandmorecareforoneselfcost,andmoreandmorepayattentiontothetaxrevenuedisbursementandpayingdutycost.Sothetaxplanningisabsorbedattentionbymanyenterprisesseriously.Throughanalyzingthetaxplanning`sconcept,principleandeffect,thewriterdiscussedtheapproachhowenterprisescarryingoutthetaxplanning.

Keyword:taxplanningtaxavoidancesavetax

税收和我们每个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在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国际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因此,企业和个人的涉税事项不断增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要给予法律制裁,但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是否能够合法的减少自己的税收负担呢?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目前人们对税收筹划还存在着种种的错误认识,有的人想利用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也有的想借此进行逃税避税,那么什么是税收筹划,它又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怎样才能实现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当国家对烟酒课以重税,某君戒掉烟酒;当国家对咖啡课以重税时,某君用喝茶代替了喝咖啡;某人为了给其继承人留下尽可能多的财富,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分割其产业,并将产业转化成不同类型的财产,以便在国家对其征收财产转移税之前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上三个案例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都实现了减少税收负担的意图,但是三者之间也有所区别,烟酒税的立法意图中包括抑制烟、酒消费的因素,前两者是与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财产转移税的立法精神是以收入和控制资产转让等方面考虑得,与法律意图相违背,那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是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是学界关于税收筹划争论的焦点,即税收筹划与避税谁的外延更大。

笔者认为避税应属于税收筹划,理由如下:避税行为是非违法的,这是法治社会中人们达成的共识。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都是该国或该地区政府意志书面形式的体现,纳税人对税法的尊重是对书面文件的尊重,当然也就是对相关政府的尊重。如果说税法本身与立法者的意志有出入,其责任应在立法者而不在纳税人。避税不是对税法规定的违反,而是对税法的挑战。税法的制定与企业的避税行为是相互促进的,避税有利于促进税法质量的提高。至于避税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不是纳税人的原因,而是税法的滞后带来的,所以国家不能对税收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的要求。

因此,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已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从其定义不难看出,税收筹划以法律为底线,只要不违法而又能节税的手段即可被划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内。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同时税收筹划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圈套。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纳税人的正常收益。税收筹划可以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纳的税款,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点阶段的表现,是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如果税法的绝对权威未能体现,企业的纳税意识普遍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也能取得较大的税收利益。一旦税法能够严格执行,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当然会进行税收筹划,不过是在保证依法纳税的提前下操作。

(三)有助于优化经济结构

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投资、融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道路,有利于资本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可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总量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旨在降低企业税负,但随着产业布局的逐渐合理,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了,效益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将同步增长。

三税收筹划的原则

只有把握筹划原则,才能实现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违法原则。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指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后做出的纳税优化选择。税收筹划必须要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部门所认可,否则会收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和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

(二)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而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所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该筹划方案可行。这就要求企业始终要以企业本身的健康发展为前提,注重整体经济效应,不能因为降低了一个税种的成本,而过多的增加其它成本费用(包括其它税款);也不能仅仅为降低税收成本,过度增加生产经营的风险,以致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

(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加。

(四)税收筹划的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控,需要更多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主要有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另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企业必须随时根据国家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四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收筹划空间的角度不同,其有多种划分方式,但是基本上还是通过税基、税率、税额和税期这四个方面实现税收筹划的。

(一)改变税基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税基的减少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方法之一,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是应充分考虑税基筹划可以带来的税收利益.从改变税基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起征点筹划技术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该数额通常由税法确定,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地区差异。在进行起征点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各个地方的起征点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其次,由于起征点的全额累进,即在起征点以下免税,起征点以上全额计税,因此在预计税基会超过或接近起征点事就应该将其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使纳税人获得更大的整体利益。

2、分劈筹划技术

分劈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出于调节收入等社会政策的考虑,各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计税基数越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把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可以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别,从而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收。但是分劈技术适用的人和进行分劈的项目有限,条件也比较苛刻,因此分劈技术适用范围狭窄,采用分劈技术节税不但要受到许多税收条件的限制,还要受到许多非税条件如分劈参与人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所以技术较为复杂。

3、扣除筹划技术

扣除筹划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就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也就越大。扣除技术适用范围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可以使用,但是税法中对扣除、宽免、冲抵等规定非常复杂,因此扣除技术往往需要精通税法。技术要求高。

(二)通过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税率差异技术是利用税法规定的税率差异,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自身情况进行筹划,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绝对节税的目的。通常来说,税率差异纳税筹划技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筹划:

1、投资低税率行业

利用低税率的行业实施纳税筹划有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业设立考虑行业的税负情况,把税收优惠因素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的因素,顺应国家税收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况下举办有税收优惠的行业。例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2、投资低税率地区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国家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税率,在纳税筹划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针对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这种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用的机会,纳税人在投资和纳税时,必须对此进行慎重选择并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例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在这些地区设立机构,已获得低税率优势。

(三)通过税额的变化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改变应纳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退税、减免税以及税收抵免等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筹划方法。该筹划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

1、退税筹划技术

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退税的情况一般有:税务机关误征或是多征的税款;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的伊纳国内流转税税款;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退税技术涉及的退税主要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纳税款。比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格在投资,允许退还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就是一种奖励性的退税。

2、减免税筹划技术

减免税是国家对特定的行业、地区、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是免征或减征税款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减免税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鼓励特定地区经济发展而制定的对地方倾斜的税收减免政策;因纳税人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根据是否涉足高新技术产业的情况而适用不同的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尽量满足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抵免税筹划技术

抵免额是指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是可以用其已缴纳的税款冲减应纳税额的数额。税收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一部分抵免额。税收抵免可以使纳税人避免双重纳税,实际运用中税收抵免也可以是税收优惠或奖励方法。税收抵免筹划技术的关键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四)通过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筹划

延期纳税是指为了缓解纳税人遇到的特殊的暂时困难,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其应负担的税额.这种税收支出的方式,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国际税收辞汇》中对延期纳税条目的注释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纳税人可以利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跨期结转以及企业实际存在的困难等实现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延期纳税是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于那些缴纳税款较多的纳税人来说,延期纳税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纳税人要充分利用好这个筹划手段,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应该说是非常广泛的,企业要想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必须依法办事。只有合法,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是税收筹划的立足之根本,只有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周密的税收筹划,从中选择最佳税收缴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之目的。纳税筹划的兴起与发展,使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是同国际接轨的体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展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快,纳税筹划必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将具有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王兆高税收筹划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张彤,张继友,孙梅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

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第2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纳税筹划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个人年收入的提高,已经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范围表现出了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成为了人们应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人们通常会把纳税筹划工作看作是偷税漏税行为的表现。在合理化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始受到人们关注以后,纳税筹划机构就成为了帮助人们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有效方式。

一、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对自身收入进行合理分析,以减轻个人纳税压力的手段开始得到了认可。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正确引导,就成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式[1]。从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来看,为了对纳税筹划的效果进行充分发挥,纳税人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始之前会主动学习国家的财税法规,这就可以让纳税人在对相关法规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提升自身的纳税意识。在对几种不同方案进行比较的过程中,纳税人往往会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这就可以让纳税人的税款征收额度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纳税筹划的作用来看,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机制的运用过程中会把节税宗旨应用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拉动内需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自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税务服务机构是新时期开展纳税筹划服务的重要机构,从这以机构的工作现状来看,对纳税筹划节税效果过于关注,是这一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纳税筹划方式的方法的主观性与税务行政部门对这一机制的认可度是纳税筹划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二)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

以个人收入为标尺的特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在对家庭总体收入水平和群众的下岗问题和失业问题等现实问题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低收入家庭税负过重的问题就成为了我国税收机制所表现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征管机制的不完善,是纳税筹划政策缺乏完善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界定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一些高收入人是会通过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购买保险和现金交易等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2]。

(三)纳税筹划对象的错位

从税收制度的特点来看,社会财富占有量相对较多的人需要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力量,但是从我国税收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水水丑化对象的规范程度相对较低,这就使得工薪阶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税征收总额中占据了大量的比重。而以民营企业家、歌星影星为代表的社会上层基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税征收总额的5%左右。对公民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也让税收征管漏洞给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纳税征管部门税收专业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基层税收征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纳税征纳双方的责任权利缺乏理解的问题也会引发那首筹划对象的错位问题。

三、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

为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水平进行有效提升,有关单位需要从纳税筹划的方法、时间范围和相关的政策因素等多个方面入手,对风险因素进行合理规避。转换居民个人收入方式、对国家的税收优化进行运用等措施就是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二)对个税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完善

对利用个税纳税筹划机制进行偷漏税犯罪的行为的打击,是有关部门在促进个税纳税筹划体系规范化发展中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对此,首先,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实效性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进而在对征管漏洞进行修复以后,对隐瞒收入、财产转移等问题进行有效处理。第二,有关部门也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征管体系进行完善,以便对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措施进行完善[3]。

(三)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进行强化

在税种的多样性、不同企业的差异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为了对这一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保障,纳税范畴化人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应变能力成为了工作中所不可缺少的两大重要能力。因而,从我国的国情现状来看,有关部门需要对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进行优化。从相关的人才培养措施的内容来看,高等院校可以可以在校园中开设与纳税筹划有关的专业,为了让纳税筹划管理人才的培训机制得到充分保障,有关部门也可以组织一些财税领域的专家型人才参与到部级纳税筹划教材的编写工作之中,以便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机制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法律侦测和相关管理人才的培养问题等方面入手对个税筹划水平进行提升,可以让纳税筹划工作步入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之中。

参考文献:

[1]张玲.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J].中国商贸,2015,01:126-128.

[2]王丽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J].商,2015,18:155-156.

第3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调高,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其中税收成本是影响企业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的资料统计,各种税费占商品房成本的30%~40%,通过安排自己的涉税活动来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一) 合法性。

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企业作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

(二) 可筹划性。

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特点。

(三) 目的性。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四) 多维性。

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5)专业性

税务筹划的专业性很强,其核心是熟练掌握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变化频繁,不少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这些情况给实际操作带来许多困难。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需要税收专业人士和企业所在行业的专业人士合作完成。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耗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 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 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 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巾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 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人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

(1)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应纳营业税的税目包括服务业、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皆为5%。通常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营业税进行筹划:

① 价外费用的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

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又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去年营业收入为3亿元,其中代收款项为5000万元,则其营业税应交纳35000*5%=1750万元。如果将代收款项由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则房地产公司应交纳营业税300000*5%=1500万元。节约税金250万元。

② 利用税率不同的筹划

因为营业税有九种税目,税率各不相同,销售不动产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房屋装修属于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充分利用税率差异可以为房地产公司节约不少税金。例如,甲企业开发的房地产毛坯房价格为8000元/平方米,装修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总面积为50000平方米。如果甲企业不成立装修公司。只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则营业税为:

9000*50000*5%=2250万元:如果甲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时按毛坯房计算,另成立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装修合同,则营业税为:8000×50000×5%+1000×50000×3%=2150万元。节约1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该税种是针对房地产市场而设的特殊税种,因此更有必要进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

①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像房地产中的代建房行为就是应该属于劳务行为,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作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利用这一规定,纳税人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否则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就会带来损失。

③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a.合作方式,税法规定,对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b.代建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向用户收取代建费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好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3) 房产税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价计征就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一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从租计征就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从价计征.由于它是按房产余值计税,所以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合理地减少房产的原值是房产税筹划的关键。因此,会计人员要将可以同房屋主体分开核算的建筑部分尽量分开;而对于从租计征,租金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房产税的多少。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往往将水费、电费和房屋租金统统放在一起算入租赁价,这样就增加了租金,多交了房产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水费、电费等从租金中剔除,由承租人自己独立负担,即便由于各种原因由出租人缴纳水、电费,也应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为代扣代缴项目。通过“其他应收应付款”进行核算,从而减少应纳房产税的税基。

(4)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分析

我国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内外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以扣除项目金额。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①合理延迟产权转移时间。税法规定,只有当房地产的权属发生变更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地产权属变更时间,推迟房产证的办理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以缓缴企业所得税,达到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的目的。

②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人员可通过合理推迟成本最终确认的时间,以缓缴企业所得税,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总之,税务筹划不是通过虚报成本、虚报支出,采取违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手段方式来偷税、漏税。税务筹划的区别于偷税、漏税的最明显特征是合法性,其是在不违反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不违法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利润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艳纯 企业纳税筹划[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2]毛夏鸾 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4.

[3]代义国 如何合理避税[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5.

第4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摘 要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的几个阶段,探讨如何做好海外工程承包业务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境外 工程承包业务

一、概述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而降低成本则是形成企业优势的方式之一。各种税负支出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收益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外承包工程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些都为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二)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三)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三、如何做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纳税筹划

境外承包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漫长的项目,从项目启动,到项目最终结束,一般都2-3年,甚至更长。纳税筹划贯穿于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几个阶段,下面分阶段介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1、境外机构注册阶段

执行境外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所在国要有机构执行项目,因此要考虑在项目所在国成立何种机构执行境外工程项目,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境外工程项目可以注册成立以下几种类型的机构:分子公司、代表处、项目公司、联合体。至于哪一种机构类型适合在项目所在国执行项目,通常要考虑以下方面因素:①项目所在国主要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政策差异,如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②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税目、税率及缴纳期限,是否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可否入外账,是否有特殊规定?需要国内补充哪些资料,入外账程序等;③项目所在国货币金融政策,包括银行设立情况、银行开户及存款规定、银行收费情况、外汇管制情况、贷款条件及要求、货币兑换率及汇率变化趋势;该国本位币种及可流通币种、与美元汇率及其变动趋势等;④项目所在国政府及项目投资方对工程项目、设备及劳工保险等的规定;⑤项目所在国劳工的相关规定和申请程序,主要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相关福利政策,工资附加税金及交纳情况介绍,以及合法劳工税赋情况;⑥项目所在国的生产要素与国内的生产要素价格比较,如施工材料费、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运输费等;⑦项目所在国财政部门对外帐审计的要求。

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纳税筹划也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前期的政策法规的充分了解为纳税筹划做好了准备。以在沙特承包工程项目为例,介绍该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

沙特阿拉伯与中国税种和税率比较如下:

中国税种

出口退税:国内购置设备退13%,国外购置设备无

营业税:租赁收入的5%

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

沙特税种

临时性进口预先交纳设备价值5%到12%的押金或保函永久性进口关税税率是5%到20%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应税所得额的24%

预提所得税:收入的5%-20%

进入沙特阿拉伯海关的设备有两种入关方式,一是永久性进口:根据设备编号及公司行业类型,通常关税税率为5%到12%;二是临时性进口:需预交纳设备价值5%到20%的押金或保函,复出口时可以退还。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押金或保函很有可能被没收。如果希望在某一项目结束后收回设备并收回押金,那么临时性进口方式税务成本较低。反之,永久性进口方式较为有。某项目合同额为1200万美元,该项目需要租赁用一批设备,假设工程项目利润率和设备利润率都为10%,无其他。现有三种方案满足项目的设备需求。

方案一:临时性进口,假设设备价值是1,000万美元;协议租金是1,100万美元(设备价值 + 利润);

沙特阿拉伯税

非居民公司租金所得税= 1,100 * 5% = 55

工程项目利润=1200-1100=100

所得税及红利税=100*24%=24

抵押关税保函1000*(5%+20%)/2= 125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100*25%-24=1

租金收入营业税= 1,100 * 5% = 5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如果境外所得税交税比例大于25%,国内不需补交所得税

项目净利润=(100-24)+(100-55-55-1) =65

项目收回资金=(1000+111)+65=1176

抵押关税保函125可能沉没。

方案二: 设备平价永久性进口,设备价值是1,000,进口关税是5%-12%;协议设备售卖价格是1,000。

沙特阿拉伯税

进口关税= 1,000 *(5%+12%)/2= 85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1200-1000-85)*24% = 27.6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 (1200-1085)*25%-27.6=1.1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项目净利润=(1200-1085-27.6)-1.15=86.25

项目收回资金=86.25+111+1000=1197.25

综上所述,方案二最为有利。可见,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能为企业直接创造效益。

3、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阶段

项目完工阶段,除了对项目的资金、债权债务、或有风险等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外,重点配合当地审计机构做好审计工作,做好项目资金回流,整理项目会计档案,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管理工作总结,对项目全过程的纳税筹划工作总结经验,为执行后续项目提供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

第5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1. 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又被称为税收筹划, 最早源于西方国家的避税论, 主要是指企业在驯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在纳税行为发生前, 利用投资、经营和规划等财务行为对合理安排, 以达到减少税收金额的计划性活动。纳税筹划的内容主要涉及节税筹划、转嫁筹划、避税筹划等, 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 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价值拓展的核心路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以及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 税收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并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的重视。

2. 主要特征

(1) 合法性

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开展征税和纳税管理的重要标准, 要求纳税人和企业额必须严格遵循既定法律开展相关活动, 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必须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内完成。因此,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基本的特征。

(2) 筹划性

在企业税收行为生发过程中, 企业纳税的义务是以其合法经营为根本前提的, 纳税筹划本身具有较强的规划性、预见性特征, 并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来降低税金, 而是在尚未发生纳税行为之前, 在全面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根据企业实际针对性采取措施来降低税收金额, 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可见, 纳税筹划属于一种合法的、合理的与现行筹划, 具有较强的超前性。

(3) 专业性

纳税筹划属于一种系统的、综合的采取管理活动, 其实施方式具同样具有多元化特点。就实践来讲, 纳税筹划主要有决策方式、规划方式和预测方式等, 而就理论方法来讲, 主要包括数学方法、运筹学、统计学和会计学等, 所以说, 纳税筹划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 要求实施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渊博的知识储备。此外, 企业纳税筹划基本都是交由专业会计人员、有着较强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的高水平人员, 在联合其他相关专业部门的情况下所开展的财务活动。

二、纳税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价值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内容, 无论是在降低税收负担和经营成本, 还是在降低市场风险, 拓展企业效益空间等方面, 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有效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 优秀的企业同时也是一个优秀的纳税人, 这里所谓的优秀纳税人, 就是能够凭借合法的、智慧的手段, 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点。企业要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 并根据自身实际, 快速找到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切入点, 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为根本诉求, 做出科学合理、完善系统的规划。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 确保企业资金内部的高效流动性, 企业通过合理税收筹划能够延迟税务加纳期限, 这样就能够达到流动资金利用时长的最大化, 继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

其次, 企业合法的纳税筹划, 不仅能够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而且能够塑造企业良好品牌形象, 增强企业公信力, 为企业赢得良好口碑, 进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最后, 纳税筹划能够充分激发和调动内部经营人员和财管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对于企业经营人员来讲, 纳税筹划能够有效强化他们的合法纳税意识, 同时利用纳税筹划, 能够实现资金利用率的最大化、经营成本的最低化、利润创造的最优化, 进而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的顺利达成, 有效提高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 最终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财管人员来讲, 有效的纳税筹划能够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 规范、正确地做好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工作, 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同时,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点。

1.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首先, 丰富筹资方式, 提高投资能力。筹资活动作为企业拓展资金源的重要手段, 是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发展的重要前提, 若是企业筹资能力不强, 会直接降低企业投资运营能力, 最终限制企业的发展空间。这也决定了许多中小企业在筹资时, 无法像大型企业那般容易, 所以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必须要结合自身实际, 在全面考虑各种有效渠道和方式的基础上, 全面提高企业的投资运营能力。如企业可通过内部筹资的方式, 充分挖掘利用以前的留存收益, 或利用外部筹资的方式, 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当然, 不同的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针对性地作出税收筹划, 以增强税收筹划的实效性。也就是说, 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能够拓展企业效益空间, 而且能够实现筹资行为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 企业在完成筹资任务后, 若是没有找到最佳的投资项目, 那么资金就会被闲置, 无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对此企业在开展投资之前, 通常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 投资伙伴公司制企业的利润除了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向投资者个人分配的股息, 需要缴纳个税;合伙制企业利润不缴纳企业税, 只需按收益缴纳个税。国家为鼓励外商企业到本国投资, 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投资活动中, 考虑选择合理的投资伙伴。第二, 投资地点我国地大物博,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 地区之间产生了经济差距。针对这一情况, 国家对某些区域发展施行了很多支持政策, 如西部地区和东北部省份地区的税收政策。企业在投资活动中选择不同投资地, 利用不同税率政策, 享受纳税筹划带来的好处。第三, 投资方式企业投资分直接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即把企业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如采购机器、厂房等资产, 资金直接转化为生产力, 投入到企业的经营中。间接投资, 如购买股票、债券等。企业在投资中需要权衡不同方式的利弊。

最后, 收益分配活动, 这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进入一段经营期间后, 对获得的例如进行分配。主要从利润取得来入手。考虑税收起征点, 对优惠临界值的利润进行控制, 使得低于起征点, 达到节税目的。另外, 及时了解国家的一些限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 纳税筹划活动的实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利用税法、会计制度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为企业自身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对于企业而言, 需要把纳税筹划落实到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活动环节中, 使得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获得更大收益, 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谢玉靖.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探讨[J].财会学习, 2017 (22) :167-168.

[2]杨艳.基于财务管理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探讨[J].中国商论, 2017 (30) :116-117.

[3]王建英.财务管理视角下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企业管理与科技 (中旬刊) , 2017 (10) :47-48.

第6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 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 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 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 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 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 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参考文献

[01] 应飞虎,赵东济. 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定[J]. 法学,2005,(8)

[02] 陶其高. 从法理上对税收负担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税收筹划概念的内涵和外延[J]. 浙江师大学报,2001,(5)

[03] 刘隆亨. 依法治税的目标、理论和途径[J]. 中国法学,2002,(1)

第7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对于税收筹划,国际上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不过,以下几种解释颇具代表性: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3]

综合以上几种意见可以看出,尽管人们对税收筹划具体含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都认可了税收筹划具有三个共同特性:第一,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义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进行描述;第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它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然,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tax evasion)或称税收欺诈(taxfraud),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 means)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4]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tax avoidance)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5]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事前筹划性(避税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务)和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试图从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来进行区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与政府立法意图一致,而避税则与政府立法意图相悖,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虽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别,但经济实质相同,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反而会限制税收筹划的开展。

再次,假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约税收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税务当局总是倾向于认定存在避税,而纳税人则极力反驳。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只不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tax saving),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6]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鉴于上文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节税也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将其分为节税与避税。

二、各国立法对税收筹划的评价

税收的存在给市场经济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为减少这一影响,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其纳税地位。不同的纳税地位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通过特定的安排使其纳税地位最低,所以对税收筹划行为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可能的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纳税地位。节税因其与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税。

世界各国立法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肯定评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

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的权利。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交税。”[7]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此后,许多国家在税收判例中都援引这一原则。正如1947年,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的那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8]美国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郑重宣告“纳税人以法律许可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甚至避免纳税,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不容怀疑。”[9]不过,尽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却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对一切税收筹划行为听之任之。事实上,各国政府在承认税收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大大缩小了利用避税方式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法律意图的实现。

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1980年颁布的《制止违反税法法案》又进一步规定,妨碍公司或受托人交纳所得税、销售税的行为,或唆使、协助、商议或介绍上述行为者,均属违法。[10]在这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视为触犯法律。他们否认避税的具体理由是,如果避税合法,那么税收的公平原则将被破坏。澳大利亚政府对避税非法的认定,尤其是将其与偷税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

有些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避税是否合法。如我国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避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的《2002中国税收实务手册》认为“对于逃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而在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收筹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

对税收筹划法律界定不明确,一直以来影响着税收筹划在国内的发展。在法律未作说明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尤其是避税究竟应被视为合法还是违法呢?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避税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直接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视为合法;另外一些学者则坚持避税合法,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让我们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说起。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最早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从个体来看,税收是财富的转移,是一种负担。作为税法当事人的政府和纳税人地位不平等,征税是国家的权利而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实质。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一切税种的开征、停征、征税范围,包括征税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我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实际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承认与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实体法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课税要素,充分体现了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尊重。

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基本立足点,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首先,为防止税法被滥用而导致人民财产权被侵害,对税法解释应作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其次,国民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民不应承担纳税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均为合法行为。避税即属此列。

再次,虽然税收筹划行为,主要是避税行为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但国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以道德名义要求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应避免道德判断。因为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道德规范不能等同于法律。道德标准是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观念,属于意识形态。而法律是立法机关的明文规定。虽然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但是法律一旦形成,就与道德规范相脱离,不受道德规范左右。正因为如此,虽然违法行为通常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不能反过来认为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与道德无关。虽然避税从政府角度来看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不能因此判断避税不合法。不仅如此,正如以色列法院断定的那样“在法律范围内,避税或许是应该受到鼓励的。”[11]

可见,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应被认定为合法行为。对税收筹划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十分重要。这实际上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税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律规范,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享有决定性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单方决定产生、变更、停止征纳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税法的不平等性,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征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核心内容。而在我国现阶段,强调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果税务机关能够保障纳税人合法的筹划利益,同时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就会促使纳税人从偷逃税收转向税收筹划。其结果不但是纳税人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的降低,而且也是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少和税法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l ibf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amsterdam,1988.

[2] n j xawawwy,personal investment and tax planning,(49)。

[3] w b meigs & r f meigs,accounting,1987,738.

[4] ibfd international tax glossary.amsterdam,1988,92.

[5] 苏晓鲁。偷漏税及其防范[m].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

[6] 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7] arthor young.taxation in hongkong,1984,(447)。

[8] w b meigs & r f meigs,accounting,1987,(738)。

[9] h barber.tax heavens.mcgraw-hill inc,1993.

第8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税务 筹划 分析 控制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所以,税务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进行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时,首先应该明确几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区别:

偷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避税: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务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由于税务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总之,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一、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税务筹划风险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政策变化风险即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

2.税务部门自由裁量偏差风险

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

3.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政府对企业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诺承担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利润;而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

4.投资扭曲风险

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除上述风险外,还有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等产生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务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筹划方案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尺度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

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比如税务筹划行为与偷税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逃税。这就要求一方面,税务筹划者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6.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等专业知识,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务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在香港,税务主要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计划,税务计划大多数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筹划。从美国税务咨询来说,最为看好的是税务筹划,这也是获利最多、发展前途最广的工作。而跨国公司对税务筹划尤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税务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在逐步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凭借他们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等优势,可以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概率。

三、结论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未雨绸缪的准备。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9篇:纳税筹划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筹划;筹划方案

随着营改增逐步完成,全国营改增企业会计都将面临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新挑战。由于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营改增政策的特殊性,认真研究并积极运用营改增政策,提前做好增值税筹划思想准备,成为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的艰巨使命,也是会计人员的必须接受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应纳税种很多,但本文主要突出对新改征的增值税进行。所以,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在增值税法尚未改革之前,就局限于现行的各项有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属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营改增企业依据这些优惠政策,能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

(二)最新政策依据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该通知下发了四个附件,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同时,由于本次的新政策是增值税法改革之前最为系统地对营改增试点内容做出的规定,即收纳了原来许多营改增临时性政策规定,所以从本年5月1日开始,废止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2015〕118号等五个政策文件。

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为营改增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要点与方法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增值税划分两种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这给试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提供了筹划空间。试点企业可通过增值率、抵扣率和纳税人身份转换成本等三个指标计算结果来判定税负并据以做出纳税人身份选择。一般情况下,试点企业经营项目增值率偏高或抵扣率偏低,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宜;反之,增值率偏低或抵扣率偏高,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需注意,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具备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能力,还要兼顾优良的下游市场开发。

(二)销项税额筹划

(1)节税与递延纳税的筹划。营改增企业销项税额的节税纳税筹划,可通过利用营改增后特殊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交叉业务,进行不同税率上的转换,以达到销项税额减少的效果。而递延纳税减少销售额,通过对营改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总的来说可概括为两点:尽可能延迟销售额的确认时间点;尽可能提前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筹划。(2)视同销售业务的筹划。视同销售业务特指生产、外购、委托加工货物退出企业但未产生现金流入量,因而无法准确计量收入的业务,包括自产自用和改变用途的商品产品、劳务和服务。为公平税负,国家规定对其视同销售计税。不能产生现金流入量业务却要纳税,对企业显然是一种额外的经济负担。为此,可以采用“销售结转法”,对实际作价较高的应税服务按常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再以入账债权转抵债务等;除此而外的视同销售业务,试点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额定耗损率和适度申报非常损失等手段核销,等于用“进项税额转出”替代“销项税额”,从而实现节税。

(三)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筹划

进项税是增值税独有的一项抵扣环节,是营改增企业异常缺乏的抵扣链条项目。营改增后,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的所支付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试点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在取得当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这无疑节约了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税负。因此由形动产租赁行业、服务行业、建筑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都可将租入的资产转换成购入的资产。同时应注意,取得符合抵扣条件并实际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资产,不要擅自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以免转出进项税额,徒增增值税缴纳负担。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用的筹划

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档时间节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灵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

例如,某营改增企业当期要缴纳增值税额为180000元,因正处于销售旺季,急需扩大生产量材料采购资金紧张,出现了150000元的缺口,企业想争取一个月的短期贷款或向社会募集资金,但在资金到位时间上难以保证需要,该企业的资金利润率约为9.85%,各销售网点每月能够全额汇款德销售两批货物(资金周转次数为2次)。则:

在上述案例中这种特殊情况下,就完全可采用拖延缴纳税款的方式来对企业资金的利用率进行策划。18万元的增值税被利用到企业资金运转中,这样加大了资金使用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利润。

(五)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筹划

营改增过程中颁布了许多优惠政策用于促进各行业的发展,有免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等。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于优惠政策,营改增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和能力,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客观地选择,在违背自身利益的优惠政策面前,选择适当地放弃适用优惠政策,也是一种科学的筹划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