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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理论全文(5篇)

纳税服务理论

第1篇:纳税服务理论范文

关键词:纳税服务;优化路径;运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高质量服务体系进行构建,因此,基于多元角度下对纳税服务优化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完成工作任务,打造全新的税收征管格局。

一、当下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服务目标问题社会中的个体、组织及环境因素都会干扰纳税服务目标的确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服务体系的基础定位。当前纳税服务未明确环境角度下的纳税服务目标,实际设定目标同税收现代化发展需求、社会环境发展需求不相符,并且没有在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公共服务体系中纳入纳税服务这一项内容,仍采用监管和惩治的手段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此外,组织角度下的纳税服务目标也有待完善,因为没有明确的限定纳税服务的定义,所以不能科学、理性看待关键业务及其作用,未将其作为税务业务的关键所在,仅将其认为是形象塑造的手段,服务积极性较差。

(二)纳税服务的技术支撑问题实际开展纳税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先进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无法打破时间和空间对纳税服务的限制,并且没有将纳税服务同先进技术进行有效整合,无法将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服务的精确程度较差。同时,纳税服务还缺少相应的现代化管理工具,依旧采用传统的粗放化的管理模式,纳税服务的规范化程度较低。

(三)纳税服务的人力配备问题不能有效配备人力资源也是纳税服务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同缺少优秀管理人员及专业化纳税服务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关系。大部分纳税服务管理人员缺少扎实的服务理论基础,业务能力也有待提高,再加上纳税服务咨询者不能给纳税人提供所需的个性化服务,无法解答专业问题,势必影响纳税服务水平。此外,针对纳税服务工作人员也没有开展培训工作。总之,很多工作人员的热情较低,缺少创新精神,纳税服务质量不高。

(四)纳税服务的业务流程及机构问题目前,税务机关所设置的机构不够完善,不能给予纳税人“一条龙”式的服务,征管模式落后,不能有效衔接服务工作。虽然一些办税服务厅已经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流畅的服务,但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不同税收岗位职能、机构没有进行有效整合,并且服务流程处在初步建立阶段,所提供的纳税服务不能精确满足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因此需要不断健全纳税服务业务流程。

(五)纳税服务的运营管理问题纳税服务的运营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没有深入、系统地对其开展探究工作,没有基于长期性和整体性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运营管理的理论性分析不到位。对税务工作、税收执法及纳税服务三者之间的连续性,并没有明确的条例进行规定和说明,导致纳税服务的质量管理工作效率不高。

二、多元角度下纳税服务的优化路径

(一)确立合理的纳税服务目标基于多元角度下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确立合理的纳税服务目标,以此推动纳税服务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在全面掌握纳税服务内涵的基础上,准确分析其职能及所处的社会环境,即从人员、组织及服务三个不同角度明确纳税服务目标。从组织角度进行分析,纳税服务需要结合税收征管具体职能,了解纳税人员的实际服务需要,给予正确的指导和帮助,将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服务作为目标;从环境角度进行分析,纳税服务要将提高现代化治理水平以及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作为宗旨,以服务需求为导向,确保纳税人能够顺利履行纳税义务,并构建良好征纳关系。

(二)强化纳税服务的技术保障首先,税务机关要利用好包括物联网、认证技术等在内的先进网络技术优势,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或网上办税等服务,力争能够在网络环境下完成所有税收业务。允许纳税人自助办理税收业务,能够有效解决传统纳税服务模式存在的弊端,提升服务效率,真正实现将高质量的纳税服务提供给纳税人。其次,税务机关应延伸移动终端的纳税服务,研发设计相应的纳税服务软件。智能终端用户数量不断增多,将税收服务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整合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为了推动纳税服务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必须要借助这一综合信息处理平台,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支持纳税人在移动终端办理纳税业务。税务机关还要利用好大数据技术,使纳税服务层次得到进一步提升。要学习和借鉴其他企业的成功经验,借助大数据技术对纳税人的习惯、喜好及以往的行为进行记录,确保能够准确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从而积极开展主动纳税服务,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再次,税务机关要运用现代化管理工具,加快纳税服务的社会化发展进程。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不断学习现代化的管理知识,在公共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将现代管理理论渗透纳税服务中,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针对满意度、流程、绩效及纳税人关系等各方面内容进行高效管控,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完善纳税服务的业务流程及机构首先,改进纳税服务业务流程。明确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形成获取需求→响应需求→满足需求→绩效评价→提升服务的科学流程。这就要求构建健全的纳税需求获取体系,及时获得纳税人提出的投诉意见或服务建议。健全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实时了解纳税人的差异化需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纳税服务流程,在创新纳税服务体系时要听取广大纳税人的建议,确保所构建的纳税服务业务流程能够切实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此外,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开展表证单书“免填单”服务,真正为广大纳税人减轻负担。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对纳税服务业务流程进行简化,开展税源监控工作,对风险监控影响力较低及不存在信息增值的环节可以直接减掉,开展便捷化的服务业务。完善纳税服务业务制度,规范服务工作内容,结合国家的纳税服务规范标准,对服务职责、范围及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做到职责明确化。同时,注重纳税服务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实时共享信息,改善纳税服务工作效率。其次,创建集约化纳税服务机构类型。应结合当下先进的管理理念,由纳税服务部门向纳税人通过一种集中化的方式提供纳税服务,使服务更具专业化和针对性,设立纳税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信息,开展纳税服务效能评估活动。

(四)打造能力较强的纳税服务工作团队税务机关要打造一支能力较强的纳税服务工作团队,结合工作所需能力及职责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实现岗位和人才的匹配,并针对纳税服务人员开展系统化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实践能力和理论知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人员的综合素养,改善纳税服务人才队伍结构。鉴于纳税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要对纳税服务人员开展人性化的管理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对他们的劳动成果给予充分尊重,同时为他们创造更多发展机遇,支持他们合理转岗、升职和提拔,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

(五)提高纳税服务运营管理效率要针对纳税服务运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计划,融入现代运营管理技术,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提高纳税服务运营管理效率。此外,应完善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制定实效性较强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发挥数据信息的价值,结合绩效评估反馈信息逐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结语

税务机关的基本义务就是提供纳税服务,同时纳税服务也是强化税收管理力度的关键,对建立良好的征税关系有着直接的影响。税务机关要结合时展需求,科学对待服务、管理二者间的关系,围绕和谐税收的宗旨对税务系统进行完善,逐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及质量,形成科学的税收服务理念,结合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税收服务制度,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推动税收服务的现代化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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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淼,方莉君.以纳税人差异化纳税信息需求为导向构建新媒体纳税信息服务平台:以微信、微博提供纳税信息服务为例[J].经济与管理,2016,30(1):29.

[4]李为人.大数据时代涉税服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J].注册税务师,2018(5):66.

[5]孙玉山,刘新利.推进纳税服务现代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纳税服务现代化思考[J].税务研究,2018(1):5.

第2篇:纳税服务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法遵从;税法遵从成本;纳税服务;机制构建

纳税服务是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途径,而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影响着税收征管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机制,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税法不遵从行为,进而保障税收征管活动的进行,促进目标的实现。十二五纳税服务工作规划提出了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的现代纳税服务蓝图,而当前的纳税服务现状与此蓝图是不相适应的。笔者认为现代纳税服务应以纳税人为本,保护和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以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为纳税人营造积极主动的税法遵从氛围,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最终实现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化。基于此,本研究以税法遵从为目标导向探讨现代纳税服务机制的构建。

1税法遵从与纳税服务

税法遵从(taxcompliance),是纳税人对于各类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行为义务的履行情况;纳税人不能依法及时并准确地缴纳税款即为税法不遵从。从内容上看,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整个过程,包括日常的税务服务管理、税款的征收管理、税务检查以及税收法律救济等[1-4]。税法遵从和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都服从并服务于提高税收征管工作;但税收以国家行政力保障实施,这种不以公平自愿为基础的强制活动带来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不断博弈,使得税法遵从和纳税服务成为一对矛盾统一体[5-6]。结合现状及已有研究,我国税法遵从情况并不乐观,税法不遵从主要表现为:无知性不遵从,即因认知水平的限制不能全面、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自私性不遵从,即不顾及公众利益,为谋求个人利益逃避税务;情感性不遵从,即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事项而拒绝纳税;侥幸性不遵从,源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不彻底所形成的反激励机制。造成税法不遵从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而税法遵从成本是影响税法遵从程度的最根本因素,其他因素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而造成税法不遵从现象的普遍存在[7]。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能够从根本上应对税法不遵从的影响,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2从税法遵从成本剖析税法不遵从的原因

税法遵从成本是纳税人为了遵从税法,在处理涉税事务中发生的扣除税款以外的支出,具体包括:(1)进行税务咨询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等所支付的货币性成本;(2)收集、整理、填写税务资料等耗费的时间成本;(3)因纳税活动而导致的通信费用、办公及交通费用等非劳务成本;(4)因纳税活动出现不满、焦虑等情绪而导致的心理成本。税法遵从成本导致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造成的偷税漏税等税法不遵从现象普遍存在。如何降低税法遵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须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2.1不完善的税制与税法遵从成本

我国税制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税制的复杂性及其公平性。现行税种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其复杂的税务计算对纳税申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纳税人的认知水平是有限的,即纳税人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了解相关税种,或者需要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税务计算,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及货币性成本;从行为科学的角度来看,复杂的税制增加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内外障碍,违背了其行为的客观本性,加重了纳税人的心理成本。纳税程序繁复、手续过于繁琐是现行税制复杂的另一方面,比如增值税的发票认证、申报和比对会耗用大量的时间,增加纳税人的时间成本、非劳务成本等,纳税人往往不愿意过问和办理纳税事项[6-8]。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平等,增加了纳税人额外的税法遵从成本,如贿赂成本等。

2.2纳税服务与税法遵从成本

纳税服务的完善与税法遵从成本的降低密切相关。纳税服务质量是税务机关行政效能高低的体现,影响着纳税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决定着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愿程度。完善的纳税服务意味着信息透明化、服务技能现代化、服务环境优质化、税收救济全面化等。信息服务能为纳税人减少搜集税务信息的时间成本、非劳务成本;熟练的服务技能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增加了纳税人的满足感,降低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心理成本;服务环境的现代化,特别是税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能大大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开与透明性,有效减少信息获取成本和服务成本;而纳税救济系统的完善对降低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有很大帮助。

2.3税收环境与税法遵从成本

税收环境是纳税人纳税所处的外部环境,如税收腐败、税务的完善程度等。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的税务腐败问题普遍存在,映射出税法体系及其监管机制的不健全,增加了税法遵从成本。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税务机构,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税务如果不健全,则意味着较低的服务质量和较高的费用,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货币成本。

2.4税务人员的素质与税法遵从成本

税务人员素质,如税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认知程度、对现代化征税方式的熟悉程度等,它是影响税法遵从成本的直接因素。税收政策、会计准则一直在变动,二者之间的差异增加了将会计数据转为税务资料的纳税调整工作,而这要求税务人员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动并作出调整。因而,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对降低税法遵从成本极为重要。上述影响税法遵从成本的因素中,纳税服务是影响税法遵从成本的最根本因素。税制的不完善、税收环境、纳税人的素质等因素皆可以通过完善的纳税服务来减少由此带来的税法遵从成本问题。

3我国纳税服务现状

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逐渐趋于成熟,在简化办税流程、建立税务咨询平台、服务信息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业绩。但当前纳税服务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纳税服务意识淡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决定了二者的法律地位的不对等。一些税务人员居于执法者的身份,片面地认为对纳税人具有统治权力,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对立起来,造成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不高的局面。重表面轻质量。税务机关都设有宽敞的税务大厅、专业化的税务服务窗口,但是优越的环境却看不到“便利”二字。纳税人办税需要排队等待,可能还存在因为对办税流程不熟悉、办税材料不齐全而频繁往返于单位和税务部门的现象。一些税务机关设有咨询台,但是税务人员缺少热情的态度和应有的耐心,脱岗现象普遍存在。缺乏纳税服务质量考评机制。当前的税务考评机制主要考核税收计划完成的情况,对纳税服务质量的考核依然停留在主观评价阶段。考核机制不健全,意味着纳税服务成效不能得到检验和科学的保障,影响了税务人员纳税服务的积极性。税务稽查需要加强。一些税务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与纳税人相互勾结,私吞国家财产。加强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必要补充,对于维护税法尊严,促进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公平和公正是不可或缺的。综上所述,纳税服务的现状不利于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时间成本、货币性成本、非劳务成本及心理成本的降低,导致纳税人的税法不遵从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税法遵从的根本途径,本文接下来即从现状出发,以税法遵从为导向去探索相关构建纳税服务机制。

4基于税法遵从的纳税服务机制构建

基于税法遵从的纳税服务体系是以纳税人为本,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不断降低税法遵从成本,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税法遵从这一根本目标的系统。

4.1完善纳税服务制度

纳税服务制度是纳税服务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完善纳税服务制度,一方面要完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在税收基本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等;另一方面要出台综合性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重在建立内在约束的勤廉制度、内部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等。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即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服务观。税务机关领导层应在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上起到表率作用,改变“税收征管者”这一根深蒂固的工作角色,积极向“纳税服务者”转变,并成立相关的培训机构,定期对税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以此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精心指导做好铺垫。只有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对税务人员进行规范,才能保证“以纳税人为本”的纳税服务工作理念的形成。

4.2政策法规的透明化

税收法律法规不能仅面向执法部门,纳税人也有权利了解各项政策法规,这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自身权利的前提条件。基于此,税务人员应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的同时,向广大的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他们理解和掌握各项税法条款,使得纳税人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做到守法,如此才能达到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共同降低的双赢局面。

4.3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

税务人员是纳税服务的供给者,纳税服务体系的顺利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政能力。因此,在税务人员的选拔机制上,要严格执行专业成绩和专业能力相结合的制度。此外,纳税服务的基本要义始于纳税人的需求,这就要求税务人员需要拓宽渠道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并合理确定服务类型,组织开展个性化、专业化的纳税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因此,税务人员队伍建设不仅要注重专业能力,还要注重整体的综合素养;不仅要注重一般专业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还要注重纳税服务特殊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只有通过不断地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才能为纳税服务提供充足、高质量的人才。

4.4拓宽并整合纳税服务渠道

纳税服务渠道是维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桥梁,最优的纳税服务渠道组合是征税成本与纳税遵从成本最低、税收征管效率最高、实现和谐税收蓝图的有利保证。纳税服务渠道建设应覆盖纳税人所涉及业务的全部范围,并保证各服务平台的协同、高效,具体要做到:(1)基于纳税人的需求去构建和完善纳税服务平台,税务服务大厅建设、税务网站及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要规范、便捷,业务流程模式应该效率化;拓宽纳税服务渠道还可以与社会资源相结合,如税务机构、行业协会、志愿者等,有利于税收知识的传播及其有效应用;(2)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群体实施不同的纳税服务渠道组合策略;(3)纳税服务渠道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不断改进,实现最优。

4.5建立和完善税法遵从评价机制和纳税服务评价机制

建立纳税人税法遵从评价机制。对纳税人的税法遵从程度进行评价,确定出税法遵从程度高低不同的纳税人群体,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对于整体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程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表现为:对税法遵从评价结果为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提供纳税服务为主;对评价结果为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执行现有常规征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实施集中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好地掌握税收政策、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从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对评价结果为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重在加强审核和检查力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应贯穿纳税服务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同时,纳税服务监督既要注重内部监督,又要加强外部(社会公众)监督。纳税服务评价要综合各方意见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规范与公平。现有的纳税服务评价指标大多是定性指标,不利于比较和区分服务质量,量化考核指标是纳税服务评价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并据此对税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打分,以示惩戒和奖励,才能让税务人员树立积极的服务态度,实实在在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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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纳税服务理论范文

关键词:纳税服务;效率;优化

国地税合并在组织层面上实现了改革的平稳过渡,各项事务在新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充满了新期待。

一、国地税合并的意义

国地税合并是对分税制征管体制的重大调整,能够促进纳税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有利于营造和谐高效的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质量提升开拓了新空间。

二、合并后纳税服务现状和问题

(一)纳税服务现状

国地税合并后“集约效应”凸显。一方面,办税更便捷。电子税务局做到了“一机双系统”,纳税人登陆一次即可快速办结全部涉税业务,资料报送只需报送一套即可共享;另一方面,“一站帮扶”更暖心。国地税合并后,征管口径和执法尺度实现了统一,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了政策咨询能力。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机制主动为企业发展把脉开方,大幅度缩减企业办理贷款和申报税款的时间,为企业转型升级注入了活力。

(二)纳税服务存在的不足

(1)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激励措施缺失,某些服务中心窗口忙闲不均,极容易造成纳税服务工作断档;另一方面,考核机制不健全,绩效考核指标没有结合纳服工作实际进行量化考核,指导工作的功能偏弱。(2)纳税服务意识淡薄。经过多年的努力,服务意识整体有所提高,但是具体服务更多强调的是热情、积极的服务态度,局限于“热情服务”“文明服务”“硬件设施提升”的层面上,缺乏对纳税服务内涵的深层认识,且认为纳税服务只是窗口的事情,对纳税需求认识不清。(3)纳税人需求反馈渠道不畅。第一,纳税辅导空心化。由于机构职能残缺,前台后台缺少专职的辅导部门,一部分纳税人纳税能力难以提升。第二,调查反馈机制不健全。哪一项服务需要改善,无法通过大数据进行集中判断处理,税种认定、票据领发程序烦琐的问题难以得到改善。第三,咨询答疑力量分散,服务中心和12366咨询热线各自为政,缺少统一的业务培训,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服务格局。(4)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化水平不高制约了纳税服务质量的提升。一方面,电子税务局和金三系统不够敏捷,缺少人性化的二次修改设计,许多功能无法自动响应,网络使用体验差。例如,个税扣缴软件一个月只能扣缴一次,申报失误或者逾期后无法自主更正或者补充申报,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纳税人也只能到前台寻求帮助。另一方面,智能化水平不高,容易造成系统误判。电子税务局客户端与金三系统缺少关联,补税、注销等事项缺乏客户端校验、申请与快速反应渠道。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一)完善奖惩机制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认为,工作满意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基于该理论,应该完善绩效奖励机制,可以分类设置业务基准完成量和比重,按超额工作量实行阶梯式奖励,给予工作量较大的员工提前加薪的机会,以树立多劳多得的绩效导向,使付出与收获尽量公平合理,营造激励型的薪酬环境。

(二)积极开展培训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服务应该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在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契约制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满足公众对效率的需求,纳税服务要更加精准。一方面,应主动问需于纳税人,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个性化、主题式培训服务;另一方面,在入职培训、业务能力培训中应该积极开展案例诊断式培训活动,深入挖掘需求问题所在,探讨解决方案,强化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增强爱岗敬业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加强合作机制

应在契约制基础上加强合作。第一,建立高效的联动机制。可以扩大合作范围,与银行、工商局等联合共建服务窗口、共建咨询服务热线、共建辅导平台等多种合作项目,构建“十公里办税圈”。第二,改进申报方式。税费大规模减免后,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定点发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半年认定税种,一般纳税人按季认定,减轻纳税负担;第三,加强联合惩戒制度,在对纳税人平等互信的基础上完善纳税信用评级,对违规者实施严厉的联合惩戒。

(四)提升IT全面支撑力度

稳健性设计理论认为质量不是靠检验得来的,也不是靠控制生产过程得来的,而是要把顾客的需求分解转化成设计参数,形成预期目标值,最终生产出物美价廉的产品。基于稳健性设计理论,应把纳税人办税需求和体验放在网站设计首位。首先,根据用户需求设计系统参数,提高涉税业务线上办结率,实现“不见面办税”。其次,强化智能设计,全面开发纳税APP,推广扫码支付、自助办税等缴税方式,实现业务申请、办税和咨询一体化。再次应该做好网站维护,畅通户体验跟踪反馈渠道,完善纳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让系统变得更加稳定和流畅。最后,应在需求清单基础上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流程再造,做到“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提升纳税满意度重在流程重塑与理念转变。要严明奖惩、健全服务机制,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精神,破解纳税服务难题,以扎扎实实的业务水平促进纳税服务质量持续提升,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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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纳税服务理论范文

目前,不少人认为,促使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走向服务导向的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和信息技术革命浪潮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事实上,注重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思想,在古典经济学的著作或其他经典著作中就有所体现。在西方:17世纪,威廉•配第(William.Petty)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便利、节省”三条标准。攸士第(Justi)提出的六项课税原则也体现了朴素的服务寓于管理中的思想。18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19世纪,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Wagner)也在其代表作《财政学》等书中提出了在征管过程中要给纳税人便利的思想。20世纪60年代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地推广和应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也曾提出:税收征管体系应包括五个环节,若用“金字塔”来代表整个征管系统,纳税服务位于“金字塔”的底部,是税收征管的首要、基础环节。由此可见,纳税服务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税务机关所从事的其他征管工作,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而且纳税服务的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其他征管工作的效率。在中国:古代的一些经典著作中也不乏税收管理与服务关系的论述。如《史记》记载“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在《大学衍义补》中,丘浚强调,国家征税应“为民聚财”。凡所用度“,必以万民之安”,不能“私用”。

近代,严复在《原富》中提出赋税收入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这些朴素的思想不仅蕴含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也体现着税收的经济实质。在现代的学者中,如王勋、王晓非2004年提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征管效率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关系。同年,苏毓敏认为税收管理与服务其实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启动,主要是为了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税务服务由纳税人启动,主要是为满足纳税人的特定需要。但是税收管理与服务也具有很强的融合性,税务服务活动中也包含着税收管理的内容。2005年,马国强从税收遵从理论出发,阐述了税务服务存在的原因,即税务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认为税务服务只是税收管理的一部分内容,税收管理除包括提供税务服务外,还包括实施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不能把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作为税务服务。2006年,李林军从英国国内收入局引入客户关系管理理念改进纳税服务的实例中得出:管理与服务的概念有宏观和微观、广义与狭义、抽象与具体之分。他从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的“三次变脸”,即税收管理与服务走出了一条“马鞍型”变化的轨迹中汲取经验,得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管理与服务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就要走管理与服务并重之路。同年,王蕾指出,服务和管理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税收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广东商学院教授于海峰在广州市地税局召开的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强调,税务行政执法本身也是纳税服务的过程。暨南大学财税系教授沈肇章认为,纳税服务的内涵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行使税收管理权,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最好保护。中山大学杨卫华教授说,税务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所以在税收分配过程当中,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征税的过程是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统一的过程,管理与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2009年,霍志远、刘蕾从管理的宗旨、管理的过程和管理的内容三方面阐述了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并强调管理就是服务是一种理念,不是简单概念上的等同。管理与服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的两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做好服务。

二、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

税务管理,通常又称为税收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行政执法管理和税收司法管理。本文所论述的税收管理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即广义的税收征管,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税务服务,又称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为指导、帮助和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服务。它既包括税收机关提供的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乃至纳税人的自我服务。狭义的纳税服务则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本文关注的重点是狭义的纳税服务,即纳税服务的主体限定为税务机关。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的概念中,可以发现税务管理和服务是税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税务管理中蕴含着税务服务的内容,管理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而税务服务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它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由此可见,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服务对加强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遵从理论,已经为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定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由此也引发了西方国家的重大税务行政改革。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或税收遵从成本)。换言之,税务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及奉行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间接地影响着征税效率。鉴此,当今世界,凡是实行由纳税人“自核制”(Selfassessment)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使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达到最大化,税务管理当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

三、中国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历史考察

(一)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恢复生产,繁荣经济,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政府直接掌控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明确处于“管理命令型”的地位。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模式也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在这种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特点就表现为:一是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税款的缴纳入库等本应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纳税事宜,都由税务人员包办代替。二是税务机关遵循监督打击的思想为主。在征管过程中,几乎对所有纳税人,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总是制定各种规定和措施来防范纳税人偷逃税。这种重征管轻服务甚至无服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组织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纳税人对自己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税务机关越俎代庖、大包大揽的方式就更容易滋生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体制逐渐暴露出弊端,影响着中国加入全球化大潮的进程,中国“入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的入世之路充满了艰辛,可以说是黑发人等成白发人的过程。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中国当时包括征管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无法和国际接轨。因此,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提出并确立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政府职能也相应地转变,即政府应该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揽格局中走出来,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宏观管理的职能。同时,在税收征管模式上也要变监督打击为管理服务,以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中国“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并在1996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在这个时期,中国的纳税服务的内容非常单一,仅限于税法宣传方面,其立足点在于让纳税人知道应该怎么纳税、纳多少税、什么时间纳税等等。1997年,中国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标志是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该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纳税服务”正式规范到税收征管中,从而推动了纳税服务的进展。全国税务机关设置了大量的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咨询、发票领购等事项提供服务,让纳税人体会到了便利。但是中国把纳税服务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是2001年5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新《征管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也作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的规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管理司下设了纳税服务处,这是中国第一个专司纳税服务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表明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一项行政管理工作。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列举,并用专门的章节对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考核与监督进行了规定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税收工作的重心向纳税服务倾斜,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2007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是新时期中国提出的最新服务理念。

四、对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再认识

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和其在中国税务实践活动中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税务管理与服务是矛盾的两方面:一是两者既相互对立,各自包含不同的内容和特征。从税收法律关系看,税务管理是税法赋予征税人即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的权利,也就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的义务;而税务服务则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两者又相互统一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全过程。换句话说,只有严格管理,才能有效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规范征纳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收服务经济的目的;只有严格管理,才能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可见服务是通过管理实现的,服务是管理的目的。当然,在做好管理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满意,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反过来又为进一步的高效服务创造条件,二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对此,笔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当前中国处理税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提出几点建议:

(一)纳税服务的实质改进———依法确立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定了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税收不受侵犯。除日本的《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犯则取缔法》等都由国会颁布实施外,其他许多国家也很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诸如法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没有法律依据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美国还为纳税人详细说明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应享有的权利,并以手册的形式提供给纳税人。在英国,纳税人有权要求国内收入局办事公正、提供帮助、高效服务、严于律己等。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法律贯穿于纳税人税收经济生活的始终。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期望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订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进行依法监督。

(二)纳税服务的深层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北欧是世界上高税负、高福利的国家。以瑞典为例,它的高税负主要表现在高税率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的税收总负担率一直在50%左右,最高时达到70%。一般来说,瑞典人大约40%以上的收入都缴了税,而且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税收负担就更重。瑞典如此重的税负之所以能够推行,一方面是瑞典的税收使用效率高,政府能够把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税收用到刀刃上,且比纳税人使用得更有效率。这一点在瑞典民众中是深信不疑的。另一方面是瑞典的高福利。瑞典人享有“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瑞典除了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高福利外,还对失业、休假、住房、初生婴儿等进行补助,而且其福利、补助往往与个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做到了税务管理与服务的对称性。我国存在的偷逃税现象,除有管理疏漏的原因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和中国目前税务管理与服务的非平衡性分不开。因此,在今后更长的时间,中国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而不仅仅是老有所居,病有所医。

第5篇:纳税服务理论范文

[关键词]对俄贸易;纳税服务;优化;研究

中国和俄罗斯同属于“金砖国家”,因水陆等交通便利,黑龙江省自古就与俄罗斯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建立了数个通商口岸以及旅游口岸,极大地促进了两地文化交流和两地人民的互动频率,更促进了两地的经济增长。可以说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贸易的发展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近几年来,随着世界对纳税服务方面越来越重视,我国也提高了对于纳税服务的重视程度。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是构建现代税收新格局的重中之重。随着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贸易水平的不断加强,纳税服务也必须与时俱进,进行优化改革,坚持执法与服务的和谐统一,为纳税人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纳税方式和纳税感受,才能更好地促进双方贸易的持续发展,提高公民参与贸易的吸引力,更好地促进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为全国的经济增长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1黑龙江省纳税服务优化的内容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1]《纳税服务规范(试行)》,其中对纳税服务的定义是: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新的制度不断出台,纳税服务优化被逐渐重视起来。作为黑龙江纳税服务工作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应提供高效便捷,具有真正价值并针对所有纳税人的服务,认真考虑纳税人的需求,换位思考纳税人的处境,公正、平等地对待每一位纳税人,合理并充分地利用一切税务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并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为纳税人进行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最大的便利。黑龙江税务机关以及税务工作人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纳税服务,一方面在规范服务的同时促进税收执法,另一方面要依据纳税人的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人性的服务。纳税服务贯穿整个税收征管的过程,作为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税收服务的内容也十分广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出台的《纳税服务规范(试行)》的具体内容来看,纳税服务的内容包括税收信息服务、纳税程序服务和纳税权益服务等,工作服务范围极广,因此如何为纳税人服务,采取何种途径和措施,是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全面深化征收管理改革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2纳税服务优化面临的问题

黑龙江省因地理位置的原因,与俄罗斯保持着较为紧密的贸易伙伴关系。而因省份面积大等条件特殊,部分纳税人的信息有时无法有效地反馈给税务机关,造成信息脱节,以至于纳税人无法传达本省的需求,而税务机关也无法及时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定制,最终可能会造成税务机关努力却始终达不到纳税人的需求与标准,使纳税人与纳税机关之间出现一些误会与摩擦。目前的纳税服务机构体系建设还未完善,需要纳税机关进一步加强建设才能给纳税服务优化添砖加瓦。另外部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达标,虽然税务机关一直在加大对税务人员各方面的培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但依旧有一些税务人员没有真正地理解到自己岗位上的任务与责任,对纳税服务的相关业务办理效率低下,容易出现错收税款等严重问题,给纳税人和纳税机关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其中明确了加强纳税服务考核和监督的相关制度[2],并提出建立健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但至今黑龙江省仍有部分税务工作处对纳税人的评议与评价不重视,甚至不调查,造成纳税人的意见与纳税机关工作并不同步,这样便拉低了纳税服务优化的进度,使纳税服务优化变成天方夜谭。

3黑龙江省纳税服务优化面临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提高纳税服务,首先要根据实地情况进行纳税服务的创新与改革。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的贸易范围不断扩大,纳税人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纳税服务工作形式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改变落后的工作形式,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学习引进新鲜、与实际相关的新思想、新方法,对大批的服务人员进行改革培训,并需要提供一些新鲜的纳税服务理念供服务人员消化吸收。强调绩效管理,以市场或纳税人为导向,重视纳税人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对纳税服务平台进行创新,尽量减少地理位置和硬件设施等问题对黑龙江省纳税服务的限制。设置人工服务或网上服务等平台,拓宽纳税服务渠道,公开纳税服务信息。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3]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文件,对税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规范,201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并在规划中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了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强化黑龙江省纳税机关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意识与保护程度。重视每一位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想法,并随时与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其他地域的税务机关进行深入交流,积极借鉴美国、日本、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利用,因地制宜,顺应国际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大潮,从根本上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4],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纳税服务的优化,提高纳税的效率,也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纳税的热情,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纳税服务的优化[5],对纳税人以及国家都有一定的益处。纳税服务优化有利于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纳税人获得心理满足感,维持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和谐平稳的关系。促进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的贸易发展,促进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商业贸易规模扩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两个地区的经济与文化交流,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感情。有利于带动整个黑龙江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加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只有做好纳税服务优化,才能更好地促进黑龙江地区的贸易发展,让黑龙江省为中国发展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J].注册税务师,2017(6):108-109.

[2]李晓诺.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的纳税服务满意度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6.

[3]周震,田禾.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完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4):185-190.

[4]段苗苗.基于理性经济人视角的税收筹划研究[J].市场论坛,2017(11):15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