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报酬范文

劳动报酬精选(九篇)

劳动报酬

第1篇:劳动报酬范文

其次,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就将不再是单纯的劳动力的支付者,它具有肩负双重职能的重任。一方面,作为劳动力,它使用着生产资料,从而生产出物质财富;另一方面,作为占有者,它支配着生产资料,使社会生产按照它自己的意志来进行。因此,对它来说,保证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都能同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就将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可见,实现充分就业,是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表现,也是公有制社会形态的本质要求。

一旦社会上出现了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同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使他们成了失业者,那么这一部分失业者就将不再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为他们的占有权没有得到兑现。如果说,这些失业者仍然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的话,那么对于这些失业者来说,这种占有将是徒有虚名的。因为此时生产资料已经不再属于它自己支配的物,而是转化为与它自己毫不相干的物,即同它的劳动力相对立的物。

这一点,对于那些头脑清醒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不说自明的。因为这些经济学家曾经明确地指出:

“失业者的存在是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不相适应的,因为这相当数量的失业者失去了运用社会生产资料劳动并取得劳动收入的权利。”(2)

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劳动就业问题,从理论上讲,就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从整体来讲,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结合的,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得到劳动就业。”(3)

可见,实现充分就业,这是由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形态的本质决定的。它构成了公有制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之一。

如果劳动者在公有制的社会形态内不能使自身同一定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那么,对它来说,这种占有就将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或者说,它将以名义上的占有者实际上的非占有者的形式存在着。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者就将不能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占有者。这就是说,失业者的存在是同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形态不相容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社会不仅必须而且能够保证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充分就业。(4)

然而,正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本身是历史的产物一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数量的多少本身也将作为一个既定的历史前提而存在。因此,在社会主义建立的初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资本主义社会相比,还是比较低下的。这一生产力水平制约着社会物质财富生产的总量,它使这一总量相对来说要比较少一些,此时,随着劳动者数量的多少不同,每个劳动者从中所分得的个人消费品的数量也会不同。也就是说,在个人消费品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量上的规定性将直接影响到每个劳动者实际占有的个人消费品的数量。劳动者人数愈多,每个劳动者能够分得的个人消费品数量也就愈少。对此,经济学家曾有过明确的断言:

低收入,高就业,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虽然可以实现充分就业,但生活质量不会有多大提高。(5)

反之,当劳动者人数较少时,那么,每一个劳动者能够分得的个人消费品的数量也就会愈多。可见,在个人消费品数量一定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数量多少同它所能够得到的个人消费品的数量成反比。

在劳动者就业的问题上,不同经济学家之间也曾展开过激烈地争论。其中一些经济学家站在同劳动者相对立的立场上,即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为了加快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主张:应该允许有一部分劳动者失业,以保证生产效率的不断提高。

在现实的社会形态中,这种理论实施的典型,我们可以从南斯拉夫的经济制度中寻找到。自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建立之后,它所实行的经济政策就是不保障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就业,从而使经济发展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

除南斯拉夫之外,其它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了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政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我国在就业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这一点,曾有经济学家评论道:“如果按照就业人数占有劳动能力人数的比例计算就业率,我国就业率之高是世界之冠。而高就业率却带来了低效率。我国劳动生产率之低也是世界罕见的。”(6)

从经济学家的这一论断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很明显,这一结论就是,在就业问题上,无论实行什么样的具体政策,是实行允许一部分劳动者失业的政策也好,还是实行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政策也好。对于经济学家的理论观点来说,是没有丝毫影响的。在经济学家看来,充分就业必然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下降,高就业率与低效率之间具有必然的联系。我国当前的现状就是最好的实例。

看到这种振振有词的理论,使我们不禁想起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鼓吹的一种论调:没有失业就没有高效率。请看,这二种论调是何其相似啊!难道真的如经济学家所断言的那样,要想提高生产效率,就必须有一定的失业人口存在。否则,要实现充分就业,就一定会造成生产效率的下降。换句话说,只有用一部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分离,才能换来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同劳动者就业程度之间有没有必然地联系呢?对于这一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就是说,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同劳动者就业程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一结论向人们揭示出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并不随着就业率的高低发生变化这一本质联系。

从表面上看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机械化,现代化生产条件的广泛应用,可以减少劳动力的使用数量,从而使劳动者的需求超过了劳动者的供给,因此产生了劳动者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如果不很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就会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就是减少劳动力的使用数量,从而使一部分劳动者退出生产过程,使它们同生产资料分离开来,成为失业者。随着生产领域的不断扩大,又为失业者提供了新的就业岗位,因此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又重新得到就业。在这一发展变化过程中,假若劳动力的需求仍然小于供给,那么,就会使失业者继续存在下去。整个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过程恰恰就是这样一种运动过程。

在这一运动过程中,作为劳动的后备军,相对过剩的劳动力即失业工人始终是存在的。即使在当今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也仍然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失业工人,可见,这一事实足以显示出经济学家的上述论断是有历史事实为根据的,它不是凭空捏造出来的,是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全部历史来证明的。因此,这种论调比起那些无根据的抽象的空洞议论来说,要高明得多。

遗憾的是,这些经济学家忘记了马克思的教诲,相对过剩的劳动力之所以存在,并不是由社会化生产过程本身造成的。恰恰相反,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只要生产的社会性质隶属于资本,那么,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就将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才能从根本上铲除造成相对过剩人口存在的社会根源。

由此可见,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这一矛盾的出现,并不是由社会生产过程本身的发展变化带来的,而是由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造成的。在这里生产的社会形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既可以使劳动力的供求矛盾始终存在,又可以使这一矛盾在现实中根本就不能够成立。当社会生产沿着资本主义道路指引的方向发展下去的时候,就必然会使相对过剩人口存在下去并不断地有所发展,只有社会生产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时候,才会从根本上铲除掉相对过剩人口这一社会问题,使这一社会现象从此不复存在。

经济学家之所以将劳动生产率同劳动者就业程度直接联系在一起,将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相互对立的。就是说,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就不能实现高就业率(即指充分就业),反之,实行了充分就业,必然会带来生产的低效率。这里,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这些经济学家的思维中只有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联系。他们把握的只是一些表面的现象,而对于所论及的问题的本质并不清楚。因此,在他们的理论中,这种表面现象中的矛盾就构成了他们的理论观点,就变成了一种本质的联系。

其实呢?事物都是在发展变化的。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也是分为二个层次的。既有本质上的联系也有现象上的反映形式。它们二者之间并不是一致的。当我们停留在现象联系中去进行抽象、概括的时候,就会将这些矛盾的现象当作一种本质的联系,必然的联系去把握。

当经济学家把握住这种表面的联系之后,就像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一样,向人们大声宣布:真理被我们抓住了,它就在我们的思维中。其实呢?他所抓住的不过是一些表面的、肤浅的联系,至于那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他却一无所知。

劳动力的供求矛盾是由生产的社会形式方面所引起的,它不是社会化生产过程本身的必然产物。

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下,当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时候,这种不相适应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二种,其一,劳动力的供给小于需求;其二,劳动力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劳动力的供给满足不了对它的需求,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劳动者的失业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劳动力的供给大于对它的需求,于是就会使一部分劳动者成了多余的、相对过剩的劳动力。

相对过剩的劳动力的存在,一方面加剧了劳动者内部的竞争,使得劳动者内部产生分裂,从而使劳动报酬水平的增长受到了限制;另一方面,它使资本的力量变得更加强大,以至于不资本主义制度就不可能使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它就为充分就业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实行充分就业的结果,是否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呢?对于这个问题,只要我们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上去分析,就会得出与经济学家截然不同的答案:充分就业不仅不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下降,相反,它还是使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有效措施。

首先一点,充分就业的实现,是使劳动者从生产资料的奴役下解放出来的前提条件。当劳动者真正成为生产资料的支配者与占有者,当他们实现了同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之后,以往资本主义社会加在劳动者身上的绞索——失业的危机,从此就一去不复返了。它将不再屈从于资本的威力,面临着失业的威胁,而被迫地从事非人的劳动。劳动的目的将是为了满足劳动者自身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一变革的结果将焕发出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就会使它以主人翁的姿态去从事生产劳动,从而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极大地提高。

其次,劳动日的长度本身是一个可变量。当劳动力的再生产中,出现了使劳动力的需求小于它的供给时,劳动者从它的整体利益出发,就可以通过缩短劳动日的办法,做到既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够就业又不使劳动生产率下降。因为很明显的一个事实是,在同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基础上,只要将劳动日减少一半,就可以使就业人数增长一倍。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不会使劳动生产率下降的。不仅如此,它还会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一可喜的后果。这一点,在劳动日时间较长,劳动的紧张程度又不够的情况下表现得尤其突出。

正如列宁指出的:“在工作日很长的情况下工人每小时生产出来的成品要比工作日较短时所生产的少些,而且还坏得多……这已为工业发展的全部进程所证实。”(7)

在现实生活中,6-1>6的奥秘,(8)纺织行业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实例,(9)都说明了缩短劳动时间会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劳动的紧张程度已经达到了极限的情况下,缩短劳动时间,扩大就业人数,同样可以做到既保持劳动生产率不下降,又可以使充分就业得以实现的目的。这就是说,无论劳动的紧张程度如何,缩短劳动时间都可以做到既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又可以使充分就业得以实现的结果。可见,充分就业与低效率二者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经济学家之所以将事物在表面上的联系看作了本质的联系,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割裂了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采取了一种就事论事的态度。当经济学家把劳动日的长度凝固起来之后,就会得出:“充分就业必然会降低生产效率”的结论。因为“三个人的活儿五个人干”在劳动时间、生产力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自然会出现生产效率不高的必然结果。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时,高就业率固然与低生产效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却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水平的高低。这一点,经济学家曾将它形象地比喻成“三人活儿五人干,三人饭五个人吃”。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静止的观点上去考察,那么“三人饭五个人吃”,必然会使每一个人吃的饭量减少。但是,在考察复杂的社会问题时,这种静止的观点是万万要不得的。

“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从发展的观点上看,在一定的条件下固然会使每一个人都吃不好,但是,在另一种条件下,它又会使每一个人都吃得相当不错。在这里,决定的因素是一定的条件。条件不同,就会使个人消费品的总量也会不同。“三人活儿五人干,三人饭五个人吃”,在劳动时间较长,劳动的紧张程度又不够的情况下,自然会使劳动生产率不高,劳动产品总量增长不快,因而使个人消费品数量相对减少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不用说五个人吃,就是三个人吃也未必吃得好。反之,在劳动时间缩短,劳动的紧张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就会大大提高,从而使劳动产品总量也大大增加,个人消费品的数量也就会随之增多。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饭五个人吃,难道会比前一种情况下的三人吃要坏得多吗?

可见,“三人活儿五人干,三人饭五个人吃”,这种论调完全忽视了生产的社会形式方面对生产发展所起到的制约作用,它是站在静止的角度上,从单纯的物质生产过程方面考虑问题时所得出来的一种悲观论调。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实现充分就业是由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这一客观条件决定的。能否保障劳动者同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将反映出该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只要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与分配中所占据的支配地位不变,那么,充分就业也就一定能够实现。尽管充分就业的实施会对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水平以及劳动时间的长度的确定有着直接的影响,但是,它的实现却不会造成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这一点,无论从理论分析上还是在现实的实践中,都证实了这一结论具有真理性。

总之,劳动生产率同劳动者就业程度二者之间没有本质的联系,必然的联系。所谓高就业率与低效率的矛盾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它只存在于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存在于他们的抽象的思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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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永江、杜一《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就业问题》见《经济科学》1982年第2期

(2)张仁德《南斯拉夫经济学家关于社会所有制和市场理论的探索与争论》见《经济学动态》1984年第7期)

(3)刘同德《切实解决劳动就业中的新问题》见《经济问题探索》1984年第7期

(4)李震中主编《计划经济学》1985年修订版第384页

(5)刘国兴《试论经济发展战略和充分就业目标》见《学习与探索》1984年第2期

(6)徐节文《我国的就业问题》见《财经理论与实践》1985年第2期

(7)【苏】《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日的社会经济问题》第118页)

第2篇:劳动报酬范文

关键词:云南;初次分配;劳动者报酬比重;历史视野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4-0049-05

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大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明确要求,这表明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就云南省而言,劳动者报酬在城乡居民收入中占据主要部分,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劳动工资性收入更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城乡个体户和农民的经营性收入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收入。因此,深入研究和探索云南省劳动者报酬的绝对值及劳动者报酬占初次收入分配比重变动的特征、规律和问题,对于理解云南省当前国民收入分配的状况,寻求有效提高城乡劳动者收入水平的政策和措施尤为关键。

一、现有研究综述

厂商将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获得产出(商品和服务),而要素获得自身回报:资本获得利息,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这就是国民收入的功能性分配(function distribution,亦称初次收入分配),劳动者报酬比重即工资和薪水等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国内学者对中国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比重问题做过较多研究,得到的结论却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学者认为近年来中国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明显,如白重恩、钱震杰(2009)认为它从1995年的59.7%下降到2006年的47.3%[1],李稻葵等(2009)则认为它与经济增长有着一种U型关系[2],而1995年以来,中国劳动者报酬比重处于“U”型曲线的下行阶段,呈下降趋势。但另一些学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张车伟、张士斌(2010)认为中国劳动者报酬比重的变动并未违背长期相对稳定的“卡尔多特征事实”[3]。华生(2010)认为所谓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偏低其实是统计口径和认识偏差的一个误导,是收入分配领域一个重大的误区[4]。

从目前国内研究来看,由于采用的数据和对数据的处理方式不同,关于中国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规律的结论存在明显差异。更重要的是,目前国内还非常缺乏对西部省区,特别是云南劳动者报酬及其相应比重的实证研究[5]。云南省地处西南边陲,少数民族众多,产业结构和资源特征与其他地区差异明显,劳动者报酬比重的波动规律和特征也可能存在明显特点,这就导致云南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具体要求不同,在其他地区适用的收入分配政策很可能在云南省水土不服。因而,论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云南省改革开放以来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的特征与问题展开了研究,进而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云南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者

报酬比重变动情况论文根据相关统计资料,采用国内学者通常使用的方法,即用统计年鉴上劳动者报酬除以国民收入总额,计算出了云南省历年的劳动者报酬比重。论文还测算了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和全国平均以及云南省各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地区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的规律和特征展开了比较分析,从而更全面、透彻地探讨了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的问题和特征。

1.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的总体变动趋势及其特征

总的说来,云南省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不同时期的变动趋势存在明显差异。1978年,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高达625%,到2007年已经下降到447%,降幅达到285%,程度非常明显。分阶段来看,1978―1982年,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相对稳定在62%左右;自1983年开始,开始明显下降,到2000年下降到443%;从2001年开始,其又开始相对稳定,但属于低水平的稳定,约在44%附近轻微波动。值得庆幸的是,在2007年陷入低谷之后,2009年,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大幅度上升了49个百分点,已经恢复到1990年代初期的水平。但问题是,现在还无法断定劳动者报酬比重上升的情况将会持续下去,即仅仅依靠2009年一年的数据,我们还无法确认其变动已经出现了拐点,开始进入上升通道。因而,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是否真正趋于上升仍有待观察。

资料来源:1978―1995年数据根据《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1995)》计算,1996―2004年数据根据《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计算,2005―2007年和2009年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公布2008年有关劳动者报酬的数据,因而2008年数据缺乏。

相比而言,全国平均和东西部地区劳动者报酬总体上也经历了下降趋势,但云南省下降幅度更大。1978―2007年间,全国平均劳动者报酬比重从496%下降到397%,下降了9.9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20%,明显低于云南省285%的下降幅度。东部地区劳动者报酬比重从1978年的42.2%下降到2007年的38.1%,下降了4.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仅为9.7%,西部地区从1978年的58.5%下降到2007年的43.2%,下降了15.3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26.2%。因此,从各区域劳动报酬变动的总体情况来看,西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大,全国平均次之,东部地区下降幅度最小。而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幅度还要高于地区西部平均水平,说明云南省初次收入分配不利于劳动者的分配格局非常明显,尤其需要我们特别关注。

分时间段来看,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的波动规律与全国平均和东西部地区也大不一样。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波动呈现出1978―1982年、1983―1999年和2000―2007年三个时期的阶段性下降之后又保持相对稳定的特征。与此不同,全国平均劳动者报酬比重仅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变动,1978―1995年是中国平均劳动者报酬比重相对稳定的阶段,这期间劳动保持比重维持在495%~537%之间,最大波动绝对值为42个百分点,波动幅度不到85%;1996―2007年是中国平均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阶段,其迅速从512%下降到397%,最大波动绝对值高达115个百分点,波动幅度高达22.5%。

2.三大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情况

云南各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也存在巨大差异,总体上说来,第一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最高,且远高于其他产业,而第二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最低,明显低于其他两个产业。具体说来,1978年以来,云南省第一产业年平均劳动者报酬比重超过80%,第二产业年平均不到30%,不到第一产业的40%,第三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居中,在40%~60%之间波动,明显低于第一产业,又高于第二产业。

分时间段来看,三大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呈现不同的变动规律。第一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呈现出阶段性的相对稳定特征,即在1978―1993年间稳定在90%~95%之间,虽然自1995年以来下降了10个百分点,但仍然保持相对稳定状况,仅仅在80%~83%之间轻微波动。第二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波动:1978―1985年间在28%~31%之间小幅波动,1988―1994年在20%~24%之间小幅波动,1995年以来则在25%~32%之间波动。第三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则在1978―1986年间相对较高,高达56%~58%,从1987年开始明显下降,大约在40%~49%之间上下波动,但也表现出相对稳定的特征。

三、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趋于下降的

性质及其原因分析在工业化过程中,劳动者报酬比重趋于下降并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早在1960年代,卡尔多就指出,老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劳动者报酬比重长期相对稳定的“特征事实”[6],韩国工业化过程中劳动者报酬比重也没有下降,而是出现持续、快速的上升,其劳动者报酬比重从1955年的30%上升到1990年代中期的60%之后,就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与国外工业化过程中劳动者报酬比重或者长期相对稳定,或者趋于上升不同,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随经济增长而趋于下降,说明云南出现了不利于劳动者的初次收入分配格局。

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分配格局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按照经济学基本原理,市场经济中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决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报酬随着劳动生产率上升而同步上升才真正符合市场经济效率原则。而云南省1995年以来劳动报酬的变动恰恰违背了效率原则。1978―2009年间,云南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超过13%,人均劳动报酬年均增长不到12%,这说明劳动者报酬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初次收入分配并未真正满足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

就具体原因而言,产业结构转变特征、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以及社会保障不完善是导致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趋于下降的主要原因。

1.产业结构转变的阶段性特征是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趋于下降的直接原因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变动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而正是工业化初期阶段向中期阶段转变过程中产业结构变动的特征使得云南劳动者报酬趋于下降。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产值比重逐渐下降,非农产业,特别第三产业产值比重趋于上升,而这正体现了工业化初中期产业结构变动的特征。具体说来,1978年,第一产业产值比重为427%,第二产业为399%,第三产业为174%,到2009年,第一产业下降到173%,第二产业上升到412%,第三产业则迅速上升到408%。

由于云南省第一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非常高,云南省产业结构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会导致全省总劳动者报酬比重趋于下降。根据各产业劳动者报酬比重的数据来测算,平均而言,农业产业比重向第二产业转移1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比重将下降0.6个百分点,农业产业比重向第三产业转移一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比重将下降0.4个百分点。因而,产业结构转变的阶段性特征是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直接原因。

2.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是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根本原因

造成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云南省粗放型、资本扩张型经济发展方式。理论上讲,国际贸易和资本的国际流动将促进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禀赋相对充裕,资本相对缺乏,劳动密集型产品是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所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扩张导致发展中国家劳动力需求的增长,收入分配向有利于劳动的方向发展,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将会提高。但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动态经验似乎并不完全符合此种逻辑。自1993年起,中国资本品的进口比例达到43%,此后一直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而中国资本品的出口比例处于持续增长的过程,从1980年的4.7%增长到2007年的47.4%,增长了9倍多,虽然从2003年起,资本品出口比例的增速有所下降,但仍呈上升的趋势,表明中国资本品出口比例在将来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增长。同时,中国经济的贸易依存度也处于持续上升的过程,在2007年,外贸依存度接近70%,对外贸易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

一方面,大量资本品的生产和出口会导致资本密集型产业不断扩大,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渐萎缩,进而导致劳动需求下降,不利于劳动收入增长;另一方面,资本的国际流动影响了资本流入国劳动力的谈判能力。相对于资本,劳动力的流动能力较弱,缺乏与资本单独谈判的能力。中国经济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选择余地较小。从表面上看,云南(落后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可以选择在云南当地农村务农,可以选择在云南的城镇务工,也可以选择到沿海地区务工。但实际上,由于云南务农的收入较低,农村劳动者往往只有选择到城镇务工,而且是到沿海地区务工。但无论他选择在何处务工,只是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资本所雇佣。农民工缺乏与资本单独谈判的能力,他们又没有集体谈判的组织和领导,使得厂商只需要提供稍高于其在家乡务农的工资水平(包括其他额外增加的费用),便可以使用其劳动,从而导致劳动者收入的增长速度往往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

3.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是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的重要原因

云南省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就业是从农村、农业就业逐渐向城镇、非农就业的转变过程,也是以国有单位就业为主,逐渐向个体、私营以及其他类型单位就业转变的过程。大量非公有制资本的进入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劳动力需求上升,但云南充裕的劳动力资源使得资本对劳动讨价还价的优势非常强,大量私有和国际资本无需给予其所雇佣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偿,进而引起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资本收益相对上升;同时,私有和国际资本的高收益率又进一步诱使国有和集体单位在选择新增劳动力时,宁愿雇佣农村流动劳动力或临时工人,以降低劳动力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正规(国有单位)和非正规部门(私有单位)的劳动者报酬水平都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在这种大背景下,只有当劳动力的供给不能满足厂商外延扩张的劳动力需求的时候,劳动力的谈判能力才能有所提高,2004―2007年以及当前的农民工短缺所导致的民工劳动收入普遍提升便是明证。但一旦经济受到大的冲击(如金融危机等),大量资本外逃的风险不仅使得地方政府放松对劳动保护的动力,也使得劳动者降低保留工资的预期,社会保险等劳动收入无法有效、持续增长,劳动者报酬比重便难以得到提高。

云南非正规部门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导致大量非正规就业者劳动报酬水平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也是云南劳动者报酬的比重难以得到提高的重要原因。2003年以来,云南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职工绝对人数呈上升趋势,分别增长了33.2%和39.5%。但由于城镇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率)和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参与城镇医疗保险的职工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率)仍然较低,且呈下降趋势。

四、结论与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明显,说明初次收入分配过程中劳动者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1978―2007年间,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经历了1978―1982年在62%左右相对稳定的阶段,1983―2000年明显下降的阶段和2001―2007年相对稳定阶段,虽然2009年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明显上升,但是这种上升是否能够持久仍然有待观察,而且,云南省50%的劳动者报酬比重仍然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普遍60%的水平,总体上说来,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仍然偏低。

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的规律并未像英美等国一样在工业化过程中保持着较高水平的均衡,也不像日本、韩国等国在工业化过程中有着一个明显的上升趋势,也就是说,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并没有随着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提升而上升,甚至在1996年以来的短时期来看,它还有所下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下降违反了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说明在市场经济趋向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云南省初次收入分配制度仍然维持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在改革开放之前以至于改革开放初期,物质资本相当贫乏,为了增加物质资本积累,政府实行了以农补工的政策和压缩城市劳动者工资的方法,经济增长中的积累得以实现,早期的劳动收入与低消费、高积累的国家政策紧密相关,劳动收入占总体经济的比重并不高。随着云南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劳动力市场逐渐开放,从理论上讲,在增量经济中劳动者的工资受到低消费、高积累政策的影响较小,劳动者报酬比重应该有所提升。但随着外贸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逐渐增强,云南省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资本对劳动的谈判优势又对云南劳动者报酬比重变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从产业结构的变动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业部门产值比重明显下降,而农业部门劳动者报酬比重又明显高于第二、三产业,因此劳动者报酬比重并没有随产业结构变动而上升,反而随着产业结构变动而趋于下降。

从根本上说,云南省劳动报酬比重偏低的现实源于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这也意味着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当然,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并不仅仅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而且也要通过制度和规则加以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缩小收入差距既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也要构建一套有利于劳动者报酬增长的长效机制。从长期来看,除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培育有利于劳动者收入增长的市场环境,以及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等途径推动劳动者报酬持续增长。

同时,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的重要措施包括改善劳资关系、提高劳动者劳动保护程度,在这个意义上讲,建立集灵活与安全于一体的劳动力市场便成为题中之意。我国近年来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也于2010年正式实施。随着我国“民工荒”以及“刘易斯转折点”的出现,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当前应该加大各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这就要求云南省各级政府加强《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并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和普通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相关规章制度。除此之外,还需要转变经济发展观念,综合考虑促进经济增长与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平衡,既维护企业的正常权益,又重视并保障劳动者得到其应得的劳动成果。

[参考文献][1]白重恩,钱震杰.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5):99-115.

[2] 李稻葵,刘霖林,王红领.GDP中劳动报酬比重演变的U型规律[J].经济研究,2009(1):70-82.

[3]张车伟,张士斌.中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与问题[J].中国人口科学,2010(5):24-35.

[4] 华生.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被严重误读――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报告之二[N].中国证券报,/2010-10-14(A21).

第3篇:劳动报酬范文

关键词:劳动报酬份额;差异;分析

一、引言

劳动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我国当前大部分人而言,由于财产性收入少,所以劳动报酬就成为了他们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分析劳动报酬,对于我们理解收入分配差距具有积极意义。

劳动报酬份额等于劳动者报酬除以国民收入。由于我国并没有给出按要素分配统计的国民收入数据,并且考虑到国民收入跟生产总值的差距不是很大,所以我们用统计年鉴中按收入法统计的地区生产总值替代国民收入。

在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中,地区生产总值包括劳动报酬份额、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国家统计局最初对劳动报酬份额的定义是指个体劳动者通过生产经营获得的纯收入,包括个人劳动所得和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在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劳动报酬份额的界定做了调整,一是劳动报酬份额仅包括个体经济中的雇员报酬,不再包括个体经济中业主的劳动报酬份额。二是由于国有和集体农场的财务资料难以收集,将营业盈余与劳动者报酬合并,统一作为劳动报酬份额。在白重恩等(2009)的研究中,2004年未调整的全国劳动报酬份额是48.37%,经过调整之后劳动报酬份额是54.66%,从而估计出了统计核算方法对要素分配份额的影响。所采用的方法很重要,也很科学,但在本文并没有用他们所使用的方法对2004年以后的数据进行调整,主要是因为无法准确获取因调整所需的历年相关统计数据。

二、劳动报酬份额差异性的特征

《中国统计年鉴》自1997年起,给出了各地区按收入法核算的GDP。最新数据截止到200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则给出了1993-2004年各地区按收入法核算的GDP,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的考虑,参考目前有关劳动报酬份额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研究的时间段选定为1995-2007年。利用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历史资料:1952-2004》给出的按收入法核算的生产总值,计算出了各地生产总值中劳动报酬份额,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劳动报酬份额占各地区GDP的比重各不相同。1995年,劳动报酬份额最高的是(0.7594),其次是湖南(0.6649)、广西(0.6554)、江西(0.6483)、贵州(0.6143)、河南(0.6100),最低的是上海(0.3608)。2007年,劳动报酬份额最高的仍然是(0.5127),其次是重庆(0.4782)、湖南(0.4645)、广西(0.4631)、四川(0.4573)、青海(0.4548),最低的是天津(0.3145)。造成这种差异性可能的原因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国民经济由第一产业占主导,到第二产业占主导,再到第三产业占主导。从第一产业占主导向第二产业占主导的转变过程,由于第二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低于第一产业,劳动报酬份额趋于下降,资本收入份额趋于上升;当从第二产业占主导向第三产业占主导过渡时,劳动报酬份额又会有所上升,资本收入份额相应下降。随着人均GDP的不断增长,劳动报酬份额不断下降。由于目前我国各地仍旧处在一个工业化加速推进的过程,工业化的过程还没有结束,因此,并没有反映出劳动报酬份额上升的部分(或者不明显)。

第二,尽管在这期间大部分省份劳动报酬份额经历了一个普遍下降的过程,但是各地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幅度却呈现出了显著的差异性。1995―2003年间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幅度最大的是,从1995年的75.94%下降到了2003年的60.98%,下降了近15个百分点;其次是贵州和河北,分别从1995年的57.66%、57.15%下降到55.33%、48.23%,分别下降9.5个百分点和9.4个百分点。而海南、宁夏等省份劳动报酬份额却在上升,海南上升了近8个百分点,宁夏也上升了5个百分点。2004-2007年间,内蒙古劳动报酬份额下降最快,下降了近9个百分点,甘肃则上升最明显,从2004年的36.09%上升到2007年的43.71%,上升了7.6个百分点。

第三,从东中西三大经济带来看,2003年以前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较大,各地区的劳动报酬份额基本稳定;2004年,各区域劳动报酬份额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此后各区域劳动报酬份额均在缓慢下降,劳动报酬份额的差距逐步缩小。罗长远、张军(2009)基于中国产业数据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劳动报酬占比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差异也在逐渐缩小。

第四,各地区三次产业的劳动报酬份额也存在很大差异。在1995-2003年间,宁夏第一产业劳动报酬份额比重最大(90.56%),北京最低(63.57%),两者相差近27百分点;第二产业中,吉林最高(54.37%),云南最低(27.87%),也相差约2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中,劳动报酬份额最大(77.22%),浙江最低(31.96%),低于46个百分点。2004年执行新的统计规则后,各地区三次产业中劳动报酬份额比重也存在巨大的差异性。不考虑2004年上海的劳动报酬份额,第一产业劳动报酬份额的差距高达32.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中(41.38%)高出黑龙江(22.84%)近1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中山东(31.39%)低于新疆(57.65%)约26个百分点。

我们采用广义墒对地区劳动报酬份额差异进行分解后,发现中国劳动报酬份额的地区差异,主要来自东中西部间的差异,组内差异的贡献度较低。1995-2007年东中西部间的差异对总差异的贡献大约为45.23%,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内部差异的贡献分别为21.52%、15.98%和17.26%。东中西部间的巨大差异反映了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巨大的发展差距之事实。尽管近年来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一系列战略措施,对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起到了一定的实质性成效,但不可否认地区差距仍然很大。从经济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看,东部地区的比重不断上升,中、西部地区相对下降,由1978年分别为50.3%、29.06%和20.63%,到2007年分别为59.27%、23.36%和17.37%;用人均生产总值来衡量,1978年东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是西部的1.86倍、中部的1.56倍,到2007年分别扩大到2.39倍和2.05倍。从分地区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份额来看,2万以上主要是东部地区,其中北京38977、上海35639、天津26660、江苏21850、浙江23294、广东23188、30947、宁夏20564,而低于1.5万元的主要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其中黑龙江14620、江西14993、河南14329、海南14850;同时东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差距亦存在较大差距。

同样,我们也计算了三次产业内部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可以看到劳动报酬份额差异在产业上主要体现为第三产业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2004年以前(不含2004年)第三产业产业内部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程度明显大于全国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第二产业内部差异跟全国的相近,而第一产业内部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则显著小于全国水平。2004年调整统计口径后,第二、三产业劳动报酬份额的统计受到较大影响,产业内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明显下降。

三、劳动报酬份额地区差异的衡量

目前测度差异性的指标主要有Kolm指数、基尼系数、变异系数、广义墒等。Kolm指数因其是绝对指标,存在诸多缺陷,我们将不采用该指数来衡量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性。基尼系数、变异系数、广义墒等指标,均为相对指标,对应着相应的福利函数,因此,选取的指标不同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万广华,2008)。为保持一般性,我们在衡量劳动报酬份额省际差异时考虑所有的常用不平等指标,包括基尼系数、变异系数、广义墒指数(a=0和a=1)。

根据Champemowne and Cowell(1998)定义的离散分布基尼系数算法,我们测算出了1995-2007年地区间劳动报酬份额差距的基尼系数,结果显示各地区劳动报酬份额差距的基尼系数呈现出波动下降的态势。1995-2007年间,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近0.09下降到2007年的0.06左右,尽管总体上呈下降态势,但并不是有规律的稳定的下降,具有不稳定性。从劳动报酬份额的其他差异指标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劳动报酬份额的差异呈现出了缩小的趋势。

参考文献

[1] 白重恩、钱震杰: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J].经济研究,2009(3).

[2] 罗长远、张军:经济发展中的劳动报酬占比:基于中国产业数据的实证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9(4).

第4篇:劳动报酬范文

为提高劳动报酬,直接对策似乎是旨在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工资政策,包括最低工资以及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等措施。这些措施有一定风险,使用不当则适得其反。

地方政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经济规律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有其积极作用。这不仅反映劳动力市场较为真实的供需情况,也不会带来太大扭曲,还可以起到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简单明了的劳动力市场的指标作用。这对于难以获得劳动力市场真实信息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来说,是有价值的。

但是,如果最低工资定得太高,则会影响就业量,从而影响劳动总报酬。在一定条件下,提高最低工资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可能完全被它给就业量带来的负面影响所抵消,从而不能增加整体劳动报酬。

同时,尽管就业者劳动报酬可能上升,但其余人更难找到工作,并加大收入分配的不均程度。对工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的数据分析显现,劳动报酬占企业总增加值的比例与工资水平没有显著关系,说明在人为提高工资水平以后,这些企业中工资增长的幅度与就业下降的幅度正好相等,互相抵消。

通过集体协商来决定工资也有风险。如果只是协商工资水平而对就业水平不加限制,则会产生类似于最低工资的效果。如果同时还对就业水平加以限制,则减少了企业用工灵活性,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效率,降低了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新企业进入市场的积极性。长期来说,这对就业的影响还是负面的,尤其对创造就业的主力军中小企业来说更为严重。

要寻找增加劳动报酬的有效措施,必须了解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真正程度和原因。

首先,收入法GDP核算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程度。在2003年与2004年之间,劳动收入占比下降4.6个百分点,我们利用经济普查数据对核算方法变化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估计,发现2003年至2004年之间劳动报酬占比数据的变化主要由核算方法改变造成,并不代表实际变化。剔除这部分数据问题之后,1995年至2007年之间的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由11.7个百分点修正为7.1个百分点。

其次,修正后的变化中,主要是产业结构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从1995年至2007年,农业部门在经济中的比重由23%下降到13%,工业和服务业的比重由71%增加到81%,也就是劳动报酬占比较高的产业比重大幅下降,劳动报酬占比较低的产业比重大幅上升,1995年至2007年间劳动报酬占比下降中的五分之三可用这一产业结构变化来解释。

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服务业相对于工业比重的增加,将起到增加劳动报酬占比的作用,因为服务业中的劳动报酬占比高于工业中的劳动报酬占比。努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应是寻找增加劳动报酬对策的重要方向。

目前很多制度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在税收上,服务业主要税收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其区别在于收入中所包含的中间投入成本在缴纳营业税时不可以抵扣,而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所以在服务业中会有重复征税问题。

事实上,中国服务业企业所承受的平均税收负担,要高于所有经合组织(OECD)国家。服务业和工业所面临的税收差别,也使工业企业为了减少税收负担而不愿将所需服务外包,从而妨碍了服务业高效发展。服务出口不能享受退税,这也影响了服务出口。此外,在市场准入、对外开放、对内地方保护方面,在土地等资源配置,以及制度环境方面都对服务业的发展有各种不利影响。

我们的研究还发现,企业垄断程度的增加也是影响劳动报酬占比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通过垄断获得的超额利润没有与劳动者充分分享,从而增加了资本报酬比重,降低了劳动报酬比重。减弱垄断势力、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平等竞争环境等措施,对于促进就业、增加劳动者报酬都有积极作用。通过对省际数据分析发现税收负担对劳动者报酬也有负面影响,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对于提高劳动报酬会有正面影响。

第5篇:劳动报酬范文

一、劳动报酬比重变动的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从企事业单位以货币工资等方式获取的劳动报酬,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率,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率。涉及收入分配领域的理论主要有西方收入分配理论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马克思得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资本有机构成与劳动报酬份额是呈负相关的。这一观点是在资本积累和有机构成的基础上,研究资本报酬份额和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动后得出的。马克思根据资本在劳动过程中是否能够使价值增值,把资本分为可变资本(V)和不变资本(C)。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我国学者梁东黎把一个经济体看成由技术应用部门和技术发明部门组成的两部门模型,把经济体分为开放经济和封闭经济两种基本类型,把技术进步看成基本的事实,着重对技术进步的资本有机效应进行研究。梁东黎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后发现,技术进步对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影响具有阶段性,这一阶段就是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是影响发展阶段的决定性因素。

在初级阶段,技术创新使得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上升。在开放型经济中,发展中国家全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上升的原因是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呈现发展中国家主要依赖经济己发展国家先进技术的输入方式来发展社会生产。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比较缓慢,而技术应用部门规模较大,技术创新或技术进步使得技术应用部门资本有机构成趋向上升,等于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呈现出上升势头。在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技术创新对整个社会C:和V构成的影响不明显;在开放经济中,经济欠发达国家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输入促进本国技术进步的同时,技术输入对技术应用部门产生了影响,并且对技术发展部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结果是两部门的发展较为相当,技术进步对两部门资本有机构成的正负效应相互抵消平衡,使得整个社会C:和V构成保持不变。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历史发展的高级阶段,发达国家来通过技术输出使对技术发明部门劳动投入的需求在根本上摆脱了对该国技术应用部门产品需求的制约,使技术发明部门相对独立于本国技术应用部门而获得较快的发展。在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技术发明部门由于整个社会技术水平很高而得到很大的发展,技术进步导致技术发明部门C:和V构成下降的影响大于技术进步导致技术应用部门C:和V构成提高的影响,从而使整个社会资本有机构成下降。其结果是技术进步导致全社会C:和V构成下降。这与我国学者李稻葵等(2009)指出全球化、经济发展水平、民营化等是影响劳动报酬占比的重要因素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按照梁东黎运用技术发明部门的发展程度判断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在持续下降是因为现阶段技术进步导致全社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现阶段,我国不是封闭经济,走过了单纯依赖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输入发展生产的阶段,正处于历史发展从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过渡的时期,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领域处于低水平的均衡状态。未来一定时期内,经济增长己经不是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目标,所以初次分配领域必须进行比率的调整,所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率的重要性才出现在十八大报告里,可见提高劳动报酬意义之重大,影响之深远。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人和物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物不论多么重要,它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被动的因素,像资本的价值只转移到新生产的产品中,并不创造新的价值,我们不能指望靠巧合得到新财富。人是主动的因素,可以适应人类的需要去改造自然,使物相对于人来说具有的新价值,这是人类财富增多的主要来源,所以必须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性的表现是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才会被极大地调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使劳动者获益增加的前提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才能获得强大的后劲和持久的动力,整个国家的社会财富才会持续不断地增长。因此,要调动广大社会劳动群众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需要提高劳动群众的劳动报酬。

二、提高劳动报酬的实现路径

通过研究,我们己经掌握资本有机构成与劳动报酬比重内部的变动规律。为此,要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实现路径需要从制度或体制、政策、经济层面进行统筹调整,形成合力。

(一)制度或体制层面

1.制度方面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我国在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决定各要素或资源的收益。初次分配时,在注重效率基础上还要重视公平。对于地区劳动报酬的差异,实行差别税率,调节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以缩小地区间的劳动报酬差别。在分配领域,要保障低收入者收入,通过逐步完善税收制度,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保障他们的利益。

2.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

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充分竞争和市场统一。我国的基本现状是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失衡影响着劳动就业的实现及其工资水平的提高,要通过调整劳动力供给结构来调节劳动力供求的失衡。合理的工资水平是在市场充分竞争中形成的,要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这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率的前提,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消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劳动者的城乡差别、不同用工形式等身份界限、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差别,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切实维护市场经济按劳动要素贡献分配的公平分配原则。

3.引导企业转型

建立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发挥的经济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加快走股份合作发展的道路。劳动密集型产业要继续生存,必须促进企业转型,走品牌、差异化的道路。现在中小企业面临的重重困难,正是引导企业转型的好时期。国家应当为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帮助企业进行RD活动;企业应加大自主创新投入,通过提升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

4.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机制

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对工资的增长进行规范和保障。要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把劳动报酬增长纳入到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中。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能力,建立平等的劳资关系。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收入就必须建立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增长、企业效益、物价水平等变动相应的增长机制,实现劳动者报酬的增长与经济的增长速度相匹配,保证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政策层面

1.国家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切实把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做政府该做的事。要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2.政策制定和制度创新要向劳动要素倾斜

为提高我国劳动者报酬,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制度时必须有所侧重。首先,在资本与劳动之间,政府要改变过去向资本倾斜的惯性思维,政策和制度要逐步向劳动要素倾斜,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要向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倾斜,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应当放宽,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其吸纳劳动力就业。同时,政府定期颁布行业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限额,根据宏观经济整体和各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和完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收益。其次,政府在制定财税、投资、贸易等政策时,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倾斜,使全国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大规模流向这些区域。

3.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制,提高劳动者素质

首先,提高人力资本存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报酬水平总体上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和文化程度成正比。要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就需要不断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文化教育水平。政府要把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督促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职业教育作为己任,努力将我国的人口数量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红利。其次,按照职业资格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根据各地区和产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不同要求及各用工企业的需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职业技能培训方案,促使我国的人口数量优势转变为人力资本红利。

(三)经济层面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第6篇:劳动报酬范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于2010年8月23日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最终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联合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背景《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基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目的,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普遍性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薪事件掀起了全社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关注。但欠薪问题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较满意的解决。

2008年,在欧债危机影响下,经济环境的持续不乐观,使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困窘,欠薪事件也屡见不鲜。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对返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拖欠和耕地情况的调查表明,返乡农民工中有5.8%的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其中,保留工作只是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中有4.4%被雇主拖欠劳动报酬,而需要重新找工作的返乡农民工中有8%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劳动报酬。此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欠薪行为的存在是普遍的,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影响恶意欠薪行为首先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具有违法性。

欠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由欠薪行为导致的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争端不断,由此也引发了农民工因为讨薪而杀死老板的极端恶性案件,如佛山市南海工厂厂主欠薪致3人被杀案等,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之所以欠薪问题得不到解决,恶性事件频发,就在于之前我国未能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权益救济渠道不通畅,欠缺必要法律约束的解决渠道往往是形同虚设的,欠薪入刑必将给用工单位以及雇主以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广大劳动者可在严重损益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方式借助于严厉的刑法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的同时“黑心雇主”也将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国际立法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为我国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了借鉴。如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玩韩元以罚款,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也有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定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果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

因此,综合考虑到欠薪行为的普遍存在性及其严重危害性再加上迎合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将严重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是完全必要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意义恶意欠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基于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目的,201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最终通过了此罪。欠薪入罪的立法意义是重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欠薪正是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甚至有可能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为对于多数劳动者来说,“工资”可以说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以及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同时恶意欠薪问题如若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还有可能造成贫富分化的加剧,这无法避免的是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惩罚性手段惩戒“恶意欠薪者”,增加其违法的成本,是更为有力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武器,同时也将避免因欠薪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单位元素便是劳动力,其持续和稳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石,从而无时无刻不在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恶意欠薪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破坏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打破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与稳定。

用人单位按时给予劳动者与之义务相对应的工资报酬不仅能激励劳动者认真工作,更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运作。相反的,一旦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经济大环境就会发生脱节,因而可以说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方式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再次,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完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最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时有冲突,不易操作执行。“恶意欠薪”入罪,使得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更加严密、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有效地遏制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履行国际公约的应尽义务,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世界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如韩国、俄罗斯等。因此,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是跟随世界脚步,符合国际潮流的。且中国已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可以说“欠薪入刑”也是履行国际公约的表现,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有重大意义。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异议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后的近一年时间里,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案例并不多,未达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的预期效果。这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则化规定,操作性不够强息息相关。针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该解释共九条,对先前原则化的条文规定进行了细化,使条文的可操作性增强,其意义是重大的。但在此欲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文设计以及相应司法解释提出如下问题。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据刑法条文的设计,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是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条件,依该前提,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在接到支付令后,如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针对于该前提条件,司法解释将“有关部门”明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明确了责令应以文书的方式即出具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同时也明确了当行为人逃匿,无法送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同样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在此抛开司法解释本身,仅考虑“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前提性程序,此设计未免过于复杂。当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追究用工者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要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待该部门责令却仍不支付后才可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这不利于依法高效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一旦未能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便会造成欠薪者逃匿,责任追究便缺失了对象。同时也不能彻底否认“不责令”或是“迟延责令”的“官护”现象存在。再看条文本身,司法解释并未对“仍不支付”,作解释,是仍不支付全部还是一分不支付并不明确,所以就此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好操作。

俄罗斯的刑法中对追究欠薪行为的刑事责任也有前提性的要件,其是以欠薪时长来决定行为是否犯罪:“不支付工资……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认为是犯罪既遂。”

在此认为,针对于本罪可以仿照俄罗斯刑法的类似规定,舍弃“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以“具体期限的届满”为前提条件;一旦欠薪达到一定的期限便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省去了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过程,提高了依法高效解决欠薪行为的效率。同时在“仍不支付”的数额上也应有进一步的明确,可以依照欠薪数额划定一个相应的合理的比例,达到此比例的便可以认为是仍不支付。

(二)本罪在追诉程序上应尽量简化欠薪入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不作为行为人最有力也是最终的手段。然而一直以来在处理劳动争议的问题时,程序的繁琐一直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屏障。仅靠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刑事法还是民事法都不能够彻底解决欠薪问题。

因此,在这里,建议进一步对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进行简化,严谨且不冗杂。最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各部门各渠道的联合机制,将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起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多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使拖欠工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同时也加大了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力度,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

第7篇:劳动报酬范文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3年元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对该罪的司法解释,本文拟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结合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该罪进行若干法理分析。

一、该罪的犯罪主体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该罪时,没有明确犯罪主体的内容,司法解释对此也语焉不详。考察立法背景,是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时,该罪才被适时规定下来。从立法原意看,立法的重点保护对象是农民工弱势群体,但不能因此想当然地认为,只有恶意拖欠农民工薪金者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或者只要恶意拖欠农民工薪金者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需要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社会现实,对该罪的主体进行界定。

1.只有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里指称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务关系,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调整。所以,对于劳动关系,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得行使监管权,对于劳务关系,则不受政府相关部门干预。依据法条,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见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劳动关系的用人方,不可能是劳务关系的劳务接受方。比如,几个农民工承包一项建筑装修工程,工程正常完成后,对方拒不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于在此案件中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是拖欠农民工的报酬问题,但对恶意拖欠者没有适用本罪的余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用人单位时,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分两种情形:一是如果这些单位恶意拖欠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薪金报酬时,它们可能作为本罪的主体。尽管不多见,但对刑法的规定应作如此理解。二是如果这些单位恶意拖欠本单位公职人员的薪金报酬,引起纷争,应按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这些单位固然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特殊形式的个人也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不是作为纯粹的单位犯罪来规定的,一定形式的个人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但单纯的个人是不能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单纯的个人也就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个体工商户、非法人合伙实体及非法人独资企业等能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也只有这些特殊形式的个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该罪主观方面的特点

毫无疑问,本罪属故意犯罪,罪过应为直接故意。进一步的问题是:成立本罪,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需带有恶意,即恶意赖账?从语法上分析,刑法条文使用的“拒不支付”几个字是中性的,完全有可能行为人据正当理由而拒绝支付,如此,当不构成犯罪。反过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时,才可能构成本罪。比如,某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使企业生产秩序受到影响,企业为严肃劳动纪律而适当地扣押该员工工资薪金,企业的行为就不是出于恶意。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因遭遇“三角债”,为转嫁负担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虽事出有因,但绝非正当理由,可以认定主观恶意的存在。

三、对该罪客观方面的探讨

司法解释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若干重点问题作了较详细规定,以下将联系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作简要讨论。

1.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这一解释条文的理解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为明晰此要件,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数额较大”作了详细规定:“(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这一解释比较详细,但仍有需探明之处。比如,“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奖金、津贴、补贴,或者全部报酬?不甚明了。笔者理解,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不是只规定了具体额度,还伴随着规定了拖欠报酬的时间长短,意欲限制入罪条件,避免偶一为之即陷入犯罪泥沼的情形出现。从中可以窥测司法解释之精神:三个月,无论是连续还是间断地三个月拖欠职工工资,都说明并非偶然,即使拖欠的是报酬中的一部分,甚至只是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只要累计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就满足法定的“数额较大”的要求。

2.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辨析

司法解释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句话的解释内容有三点,第一,责令支付的主体;第二,责令支付的形式;第三,视为责令支付的规定。

司法解释将“责令支付”的主体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这一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也不失细致,但存在疑问:政府其他部门是什么部门?还有,如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支付而不责令支付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岂不是系于一个政府部门的作为与否了吗?是否可以在司法解释的范围内明确公安部门在这方面的补漏作用呢?

对于责令支付的形式,司法解释明确必须采用文书的形式,那么,劳动部门采用电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即使通话已被录音,也不能作为有效的责令支付形式。

至于“视为责令支付”的规定,司法解释似乎在程序方面有说遗漏。倘若劳动部门送达责令支付的文书时,行为人及其成年家属还有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均无从找到,据此就认为“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收件的人”,恐怕过于武断了。如果执法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能当场制作笔录、说明情况,要求见证人签字并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就有说服力得多。因为事关出入人罪,其相关程序理应比一般的行政程序要严格,所以司法解释在此处有必要不厌其烦地作出适当的程序性规定。

第8篇:劳动报酬范文

2001年5月,被告陈某以仪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山东青岛一工程,雇用原告周某等人去该工程做工,至同年11月,原告离开工地回原籍。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劳动报酬。2002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到工资5000元,青岛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原告为了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后被告在承建青岛这一工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至本案诉讼时仍未支付被告工程款。

2003年8月,原告向法院要求撤销与被告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因发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欠据所附条件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因所附条件还未成就,故被告暂不好支付该款,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第一,该附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该约定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因发包单位尚未将工程款给付被告,双方所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被告暂不好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付款约定所附条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应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其理由是:

一、该约定所附条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本案中被告亦未强迫原告接受所附条件,且所附的条件也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但民事行为不能违背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承包工程,雇用原告为其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雇用关系,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原先的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对此,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有特别保护。

再看被告与建设发包单位的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因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为此而未能与被告结帐,被告明知发包单位的工程款难以给付,不积极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却将与第三者的风险责任转稼于原告。换言之,如果被告不能从发包单位结算到工程款,被告就可不必再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那被告经济损失就会得以减轻,因为其一部分损失已被转稼于原告等具体劳动者身上。可是,如果这样,原告的汗水就会白流,其损失是100%。由此可见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均衡,该约定显然有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9篇:劳动报酬范文

要看是判处什么刑罚。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劳动改造是没有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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