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精选(九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

第1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平台是政府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系统的构成分子,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实施以及落实的主要媒介。文章将针对劳动就业现状,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给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劳动就业的现状

就业是民生之本,深化就业关系到改革发展以及稳定的大局。在未来若干年里,就业会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的主要因素。现在国内就业需要面临来自城乡的多重压力。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每年最多可以创造的就业机会只有九百多万,但是竞争上岗的人数则超过了两千万。截止2008年底,国内共有城镇登记失业者一千万之多,而城镇登记的失业率占了近五个百分点,如加上没有登记的实际失业者,那么失业率也许就超过十个百分点。在未来十年,还会有两亿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且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也是目前主要的就业问题。

二、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遵循科学发展的观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我们一定将其作为安民心、稳大局的核心计划。延伸就业是十分重要的,要将其摆在经济社会进程的基础位置。劳动就业是群众生活品质的基本保障,要将其当作深化民生的基础。劳动就业保障协理员身为长期从事劳动就业保障事业的工作人员,也深刻的体会到了劳动保障工作与改革进程的大局有较为密切的关联,而且还与民生的凝聚以及事业的成败密不可分。因此他们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努力履行好工作职责,从而促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进程。

深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构建是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多层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需求,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重视民生的需求。只有深化社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大力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才可以确保社会安定以及国有企业革新的全面进程,从而才会在医疗、就业、养老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为人民群众给出最为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是劳动保障系统的基层服务点,是做好就业服务的重要部门,是联接政府劳动保障系统与群众的主要途径,是深化再就业策略的前线。相关社区平台再就业扶持策略是不是落到实处,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所以,我们一定全面促进劳动保障的管理服务工作向基层社区拓展,多层次构建“运作高效、基层夯实、服务到位、管理规范、”的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体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为基础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以推动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以及提升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品质为指标,多层次的深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整体水平。

三、关于落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1、构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共管的工作模式

完善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机制,进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控制失业率等工作目标,当成政绩考核的一项标准,要保证再就业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再就业援助

全面发展公益性职业介绍系统,各公共就业服务系统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以及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构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网络。把“三偏”下岗失业人员当成再就业援助的目标,为其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在未来的工作中,只要是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一些市场,开办者要拿出不少于二十个百分点的摊位优先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且根据规定适当降低租赁费用。劳动保障系统与公益性劳动力市场要遵循动态管理原则,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专项就业扶持。

3、努力提高社区就业服务质量

要狠抓街(镇)劳动保障系统的构建以及规范管理,筑牢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全面落实社区就业资助体系,激励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相关劳动保障系统,要确保对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的组织者以及使用者的资助落到实处。

4、严格企业破产重组审批,合理分流安置人员

国有企业的重组及改革,一定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是职工安置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办法不完善或者是资金不到位,那么一律不予改制、重组。破产企业一定要根据法律支付职工安置费;改制、重组企业一定明确职工在改制重组前后的劳动关系。

四、总结

总的来说:全面协调、以人为本、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国从新世纪新时期党与国家事业发展出发的核心思想。深入的推进以及奠定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同样也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就业问题为基础理念的,针对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深化就业、收入分配以及劳动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多层次协调可持续发展给出方向。大力将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构建成为服务群众、促进再就业做出努力,且劳动就业保障要遵循“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根本理念。为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业未来的进程铺平了道路。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课题组.加入WTO对浙江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A].探索与创新―浙江省劳动保障理论研究论文精选(第二辑),2011.16(07)475-476.

[2] 孙文远,裴育.国际外包与劳动力市场关系:基于美国制造业行业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A].江苏省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16(21)841-842.

[3] 海伦娜,盛荔.青年、全球化与就业:基于地区视角的考察[A].青年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04)[C].2009.17(11)317-319.

[4] 汤生玲.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成因与对策[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18(09)634-635.

[5] 岳昌君.中国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研究综述[A].2004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学术年会论文―北京大学论文集,2010.18(12)401-403.

第2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151-03

如何构建一个和谐共享的全面小康社会,不仅需要管理和制度创新,更需要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指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1]显而易见,社会工作、社会保障等社会服务型人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正是顺应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而建立新型社会专业。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经过了一个逐步发展、迅速扩大的过程,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如何应对扩招以来逐步凸显的招生就业难题,如何突出人才的应用性和社会适应性,如何挖掘人才的培养特色等都是必须面对的急迫问题。论文通过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历程、发展环境的分析,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简要情况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建立的。1994年,中共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社会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随着实践探索、理论研究和相关人才的培养不断成熟,1998年,教育部确定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近十年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比较完备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体系。

目前,全国有100多所高校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其中,有30多所高校具有硕士点、7所高校具有博士点。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梯队。相关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培训正在深入展开。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简要情况

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等思想的提出、宣传和逐步落实,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等应用型社会专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贯彻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抓紧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利益共享。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社会建设与管理需要大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应用型社会专业人才。这种需求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历史背景与时代机遇

从宏观上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设置与不断发展,是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主要采取单位模式,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都依靠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逐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有企业随着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等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岗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外资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中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必须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保障模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保障模式。正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运而生,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科学发展与共建和谐成为时代主题,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加强社会建设,从而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加强社会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合理使用无疑是根本的问题。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1]这为劳动与社会保障等应用型社会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也为其提出了任务和要求,更为其广阔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新机遇。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尽管社会大环境给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从专业发展的现状,特别是大部分近年来新兴办的专业来看,发展中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关系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科学发展。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招生就业问题。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新专业,社会对它的认知程度还很不深入,在招生时很多学生不知道如何选择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有些学校学生大部分是从其他专业调剂过来的,给专业招生和教学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就业方面,毕业生要进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而每年的公务员录用名额非常有限。毕业生要进入企业,当前大部分企业没有直接对应的部门或者岗位。进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是一种比较普遍的选择,不过与学习人力资源专业的毕业生相比较也缺乏竞争力,专业的优势没有体现出来。如何解决好招生就业问题,关系着人才培养的的出口通畅和进口充足,关系着专业发展的根本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思考。

二是人才培养机制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主要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型人才。除了一小部分学科基础深厚的院校,可以培养一部分学术型人才外,大部分院校应立足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但是,在培养机制方面,如何来实现应用型培养,目前是一个难题。根据不完全调查,大部分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上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的内容、深度、方法还比较欠缺,不能够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三是专业特色问题。在高等教育规模非常巨大的今天,如果很多学校和专业都走同质化的思路,结果无疑是形成恶性竞争的局面,在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大环境下,这个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在创新人才培养特色上下功夫,按照产品差异化理论,培养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人才。而目前大部分学校在重复人才培养规格上“大而全、小而全”的老路子,特色不突出。

四是学科发展问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具有一定的学科支撑,逐步形成自己的学科生态体系。这样,专业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持续成长,平衡发展。在国外,劳动学科与社会福利学科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发展的侧重点不同,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的方向也不一致。目前,我们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际上属于多学科交叉的情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发现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矛盾。因此,如何理顺学科关系,完善学科生态,是一个关系专业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

三、对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创新路径的探索

从宏观角度分析,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正经历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应该加快发展。从微观的角度分析,现实是专业发展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难。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的专业建设,创新专业发展思路、拓展专业发展空间。论文试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拙见。

(一)国外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专业发展的经验

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领域,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但是,具体专业设置上和我国目前的情况差异较大。国际上,相关领域一般设立劳动关系和社会福利两个专业。国际上一些著名院校设有劳动关系专业,例如,英国剑桥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美国哈佛大学和日本东京大学等。也有一些大学开设社会福利专业,例如,日本福祉大学、台湾地区的中正大学社会福利学院等。但是,多数大学是开设社会工作专业,如香港大学。劳动领域和社会保障领域虽然紧密相连,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分设两个专业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定位与特色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主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专业定位要明确在培养应用型社会服务人才上。除了培养少量从事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才以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应该大力培养应用型本科人才,而不能发展过多的学术型本科人才,特别是硕士、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因为这和我国的实际需要不一致。

在专业特色方面,要在应用型社会服务人才这个目标定位上着力探索。应用型社会服务人才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定位于企业和基层的社会服务岗位。因此,需要毕业生具有踏实的作风、扎实的理论基础、过硬的素质和不断创新发展的意识和潜力。具体要求主要有,一是要有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专业素质;二是具备坚实的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基础理论知识;三是要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操作能力、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四是要有不断创新的意识和潜力,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提高知识、能力和素质,成为企业和基层社会服务的行家里手。总之,专业特色要体现在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强,进入工作单位后上手操作快、站稳岗位牢和发展后劲足。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方向探索

在明确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定位于应用型以后,如何来推进专业发展和创新?我们认为,应该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针对市场需求创新发展思路和方法。

1.适当控制专业设置和招生数量

高等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必须自觉适应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人才培养规模,否则,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没有足够的岗位,就业难是必然的结果。因此,要研究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人才培养规模。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而言,市场需求有限,所以,要适当控制专业设置和招生数量。目前,全国专业设置的数量已经比较多,不宜继续扩大。各高校也要科学制定招生规模,促进专业良性发展。

2.通过校企合作等社会实践形式,促进应用能力培养

在专业发展方向上,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寻找细分人才市场,努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目前的就业情况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除了少部分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政府工作以外,大部分进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相关管理工作。从就业导向的角度而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首先必须面向企业进行思考。要通过与企业合作,让学生尽早接触企业、了解企业和熟悉企业。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例如,请企业管理者给学生做报告;引导学生深入企业进行社会实践或者社会调查;鼓励学生进行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专业模拟、专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能力培养。例如,争取机会多和政府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和企业等组织加强交流,为学生创造锻炼机会。

3.模块化培养,突出应用特色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涉及领域很广,“大而全、小而全”的培养模式,只能使学生无所适从。因此,要通过模块化培养突出应用特色。根据国外的经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可以分为两大模块,一是劳动关系模块,突出劳动关系与政策、劳动市场和就业等方面,毕业生主要从事劳动关系等相关职业领域。二是社会福利模块,突出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慈善等方面,毕业生主要从事社会福利等相关职业领域。在课程设置方面要体现应用性特色,例如,加强计算机、社会政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组织行为管理、沟通技巧、社交礼仪等方面的课程。具体到某个大学而言,要进一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深一层突出特色,例如,有劳动经济学渊源的高校,可以突出劳动关系领域;有保险学渊源的高校可以突出社会保险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可以进行差异化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在就业导向上,学生必须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就业选择不能紧盯着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狭小的视野,要引导学生深入基层社会保障所、社会救助站、民政救灾和民营企业等社会人才需求大的领域。在就业空间的拓展上,要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一个领域向人力资源、民政、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保险公司、慈善组织等方向开拓。

4.积极拓展专业发展空间

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就如同一个生态系统,有自身的空间和规律。独木难成林,所以,必须积极拓展专业发展空间,形成科学的学科体系,从而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属于公共管理领域。因此,在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拓展专业空间,例如,设立劳动关系专业、社会保险专业、社会福利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社区管理专业、农村社区发展和管理专业等。

总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发展和创新,必须面向市场,针对社会需求有的放矢。在发展规模上要适当控制;在发展思路上,要突出应用、强化实践;在发展方向上,要解放思想、努力创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Thinking about Labor and Society Guarantee Profession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ZHOU Ai-guo

(Nanjing Engineering College, Nanjing 211167, China)

第3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模拟实验室;实践基地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个新专业,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门人才为己任,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1]为培养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置中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近年来,一些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高等院校已经认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设,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仍然滞后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社会需求,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模式。

广西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起步较晚,2005年,广西财经学院财政系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本科专业并开始招生,成为目前广西地区唯一的开设此专业的本科院校。自专业开设以来,我们一直都在进行实践教学的探讨和研究。

一、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的设置情况

广西财经学院是从原来的专科院校合并而成的新的本科院校,一直以来都十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现有财政实验室、税收实验室,还有一些会计、证券操作模拟等ERP实验室,在实践教学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目前广西财经学院的实践教学分为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两部分,校外实践让学生自己到相关单位实习,或者是参观观摩相关部门的工作过程或流程,校内实践一般是让学生在实验室进行模拟操作。自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设立起,我们就认识到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充分利用本院实践教学的优势来发展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以期在社会保障业务实践操作方面建立自己的专业优势。

按照目前的人才培养方案,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在校4年需要修满160学分,其中理论课程132学分,实践课程28学分。其中实践课程分为两个模块,模块一5个学分,全校所有学生都必须学习,包括军事理论与技能、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块二23个学分,除了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外,各专业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开设哪些实践实习课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开设的实践课程有会计综合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业务实习、行政管理业务实习、社会救济业务实习、社保基金投资综合实验、社会调查。这些课程有的是校内实践课程,有的需要学生到校外相关单位和部门去实习,但大部分是校内实践课程,需要学生在校内进行。

与其它高校相比,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占比重较高,实践课程门类较多,基本围绕着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学生就业需求来进行,校外实习和校内实践相结合,实践课程体系初步建成。

二、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存在的问题

1.偏重理论课程,对实践课程的重视度不够。虽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我们赋予实践课程相当大的比重,但是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形成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很难一下子改变。在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仍将重心放在理论的传授上,忽视了课程实践环节的设计,大大影响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2]虽然学校也一再强调实践性教学,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内容、深度、方法还比较欠缺,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不能够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而学校对于课酬的设计也明显地偏向理论课程,从事实践教学的课酬偏低,实践课程的报酬只有理论课程的80%,使得担任实践课程的教师缺乏积极性,很难把实践课程提高到理论课程一样的高度来对待。

2.实践课程体系设置不完善、缺乏系统规划和研究。自2005年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来,我们一直在对实践课程设置进行调整和优化,但是由于本专业的建设没有形成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专业特色,所以课程设置没有一个基本的依据,随意性较大,往往是借鉴区外其他高校实践课程设置的经验,或者是觉得哪门实践课程有利于学生就业或者便于开设就开哪门课程,造成了实践课程设置较混乱,缺乏深入、系统地研究与规划。实践课程的任课教师各自为战,很多时候仅仅是为了应付差事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内容,在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上比较随意,使得各门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无法衔接起来,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

3.实践课程的教学条件滞后。近年来,广西财经学院加大了对实践教学的硬件投入力度,增设了一些实验室和实验设备,实践教学的条件逐渐改善,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条件没有太大改善,滞后于实际需求。学校对该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重视不够,以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模拟实验室至今还没有建立起来。当然这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验室建设在国内其他高校没有先例,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实验室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实际经验供借鉴和参考。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4]

4.实践教学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师队伍的实践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高素质的指导教师队伍是实践教学水平持续发展的前提。由于专业建设时间短,广西财经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师队伍整体力量比较薄弱。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教师多是最近引进的硕士研究生,教师整体的学历水平普遍偏低,并且这些教师多是从学校毕业直接就进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缺乏实际部门的工作经历,自身操作能力不强。可以说,现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都难以适应实践教学发展的需要。

5.实践教学管理不规范。目前,广西财经学院已经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在管理方面较主观、随意[1],缺乏规范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使得原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5]。比如考核环节,实践课程一般重参与而不注重考核,往往是只要学生参与实践过程,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就可以通过,造成学生积极性不高,主动参与性差,以学分为目的,能力未见提高,实习流于形式。

6.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滞后。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已经建立了一批实践教学基地,但是这些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少、种类单一、接收能力有限。我们的实践教学基地多是街道、社区居委会,因为街道、居委会工作任务繁杂,对学生接受度高而且接受能力强,但是学生普遍对这类实习基地不感兴趣,觉得社区的工作比较繁琐并且对本专业没有太大的实践价值,他们一般对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比较感兴趣,但是学校目前还没有与这些部门建立稳定的关系,并且这些部门的工作涉及到民生问题,很难让大批学生直接到这些部门去实践。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实习基地建设没有取得实质的进展,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

三、加强实践课程建设的建议

1.建立具有特色的实践课程体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两层意思,内容涉及到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等众多领域,如果每个方向都开设一些课程,这种“大而全、小而全”的培养模式,只能使学生无所适从,专业没有特色。因此,必须根据院校的特色和优势选择一两个专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并根据此方向设置相关的实践课程,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特色。

根据广西财经学院的优势和特点,我们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前的发展应该突出两个重点:社会保险和员工福利。这两个方向的社会认同度高,社会需求也比较直接。社会保险作为一个特色方向,主要是适应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趋势的需要,特别是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应培养学生成为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懂商业保险管理的专业人才。这一方向可以开设社会保险职位模拟实习实训课程,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种业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模拟实习等。[6]员工福利作为一个重要的方向,主要是考虑到毕业生大多进入企业从事微观的行政人事工作,加强这一方向的培训便于学生毕业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员工福利的筹划和设计、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等工作。可以开设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等加强这一领域的锻炼。

2.建立模拟实验室。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实际业务工作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为此,我们要建立社会保障业务模拟实验室,让学生在实验室中模拟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操作的全过程。首先,要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模拟实验室,通过引进相关教学软件,模拟和实验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让学生亲自动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基数核定、缴费申报、费用征缴及个人账户等业务操作,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尽快适应岗位实际操作。其次,建立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验室,让学生模拟进行劳动力计划、招聘、工资福利管理、劳动力培训、绩效考评等职位的工作。此外,建立劳动关系模拟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组织本专业学生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使他们可以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争议[7]。

3.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可以使实践教学制度化、规范化,增强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实践教学基地可以直接接纳学生在相关机构实习,使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8]要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完成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此,学校需要加强与企业以及社会保障局等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不断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种类和数量,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单位和部门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将其列为实践教学基地,定期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前往实习和见习。

4.加强师资队伍实践能力的建设。实践教学对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指导能力要求较高,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实践教师队伍,我们可以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首先,加强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骨干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使教师进入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或企业开展科研立项、管理咨询等活动,提高其业务能力。其次,采取“请进来”的办法,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9]此外,学校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激励竞争机制,提高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实践课程的报酬,充分调动教师投入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完善实践课程教学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强化实践过程管理,使实践教学逐步成熟和完善。每学期由专业教研室确定实践课程的门类和开设实践课程的班级,制定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指导教师负责具体实践方案的制定、实践单位或实验室的落实、实践过程的日常管理,指导学生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成绩考核阶段,要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日常表现、实习报告质量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实践教学结束后,进行实践评估和反馈,根据实践情况,结合学生的意见,由指导教师就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方法、改进措施等进行总结,以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荣丽,陈淑君.分类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218-219.

[2] 刘苇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问题初探[J].科教纵横,2008,(11):232-233.

[3] 陈淑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分类化”管理模式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6):168-170.

[4] 刘苇江.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问题初探[J].科教纵横,2008,(11):232-233.

[5] 李艳波,刘松先.实践教学是地方高校经管类人才培养的主体性教学活动[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6):68.

[6] 陈建梅.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课程建设刍议[J].经济研究导刊,2009,(29):219-220.

[7] 蒋蔷.普通本科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J].科教文汇,2009,(7):17.

第4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科学分类;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91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219-02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从教育部在学科目录中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至今已有11年,一些财经类高校纷纷设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但发展到目前为止,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在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高校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专业教学模式,加之财经类高等院校长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课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目前轻实践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如何培养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就业市场需求向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的迫切要求。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国内学者刘苇江(2008)从课程实践环节设计、实践基地建设、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学生参与几个方面,探讨了当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曾煜(2008)探讨了社会保障课程教学形式及方法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分离的现状,从根本上解决学用脱节的问题;如何实现学生的学习过程、实践实训过程与就业岗位的工作过程的一致性;如何实现课程设置与劳动社会保障行业核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同步,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获取并提高。围绕上述主题,本文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性质、内容、适合实践教学的程度,将现有实践教学课程进行分类,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改革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课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传统教学主要偏重于介绍社会保障理论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生缺乏感性认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依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1.实践教学管理缺乏科学性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混淆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概念,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先进性内容;教学手段保守落后等。

2.实践教学主体的考核方式单一

由于不同专业的实验实训课程结构和要求不同,同一专业不同年级的实验实训内容的覆盖面不同,对学生采用单一的考核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各种需求,也不够科学和合理。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从考核的形式到内容,都不应该忽略实验实训课程本身的特点和规律。

3.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落后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往往重视理论教学或课堂教学的环节,轻视实践教学过程,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或虽有相应的实施方案,但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监控措施,使得原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以上问题的存在,是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缺少科学的分类。

三、实践教学课程分类

实践教学可以丰富教学形式,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实践设置要注意内容更新,体系设计科学合理,实践项目名称要准确规范。实践课程分类主要依据课程的性质、内容、适合实践教学的程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别,各类别独特的教学要求决定了其教学过程和评价方式的独特性。

1.基本实践课程

基本实践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占课程教学课时的30%,这类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对课程内容的原理和方法进行验证实验,以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等课程,实践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发现、分析问题的能力及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基本操作技能为主。

2.专业技能实践课程

专业技能实践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占课程教学课时的50%,这类课程与现实对接紧密,实践性较强,需要通过模拟操作或现实操作来完成教学任务。专业技能实践课程使学生熟练掌握管理流程、管理方法和技巧有利于学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综合性实践课程

综合性实践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占课程教学课时的20%,这类课程需要综合性的实训环境,要求学生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和处理问题的综合技巧。如学年实习、专业实习等,突出对学生创新性、探索性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能力。综合性实践课程可以通过实践教学基地来完成。

四、对策与建议

(一)基本实践课程突出典型案例教学

对于基本试验课程常见的方式有案例分析教学、讨论式教学、观摩性教学等。其中,案例分析教学精心挑选合适的案例让学生讨论和分析,以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讨论式教学即对课程的某一内容或观点在课堂中进行讨论,学生在讨论中分别扮演正方和反方的角色,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陈述并辨论;观摩性教学即由教师选取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多媒体信息,向学生播放媒体内容等,这些实践教学可以丰富教学形式,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

(二)专业技能实践课程重在模拟教学

1.加强模拟操作。包括:(1)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种业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模拟实习等。(2)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等。

2.重在现实操作。现实操作教学环节主要是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考察活动,开展教学参观,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以丰富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如学习医疗保险时,组织学生教学参观医疗保险中心,请医保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中心的工作职能及医保政策等,并参观该中心的工作现场。讲到农村保障时,组织参观郊区的社保局,了解农村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或者到城郊参观农村的农村保障、村民福利、剩余劳动力转移等。学习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时,组织参观附近街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服务中心,了解社保所的工作职能、社会保险的现行政策及操作流程。学习国际劳务合作时,组织学生到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参观劳务输出的流程。

第5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115-03

近年来,地方本科教育发展势头较快,但是却有一些不利地方本科教育发展健康运行的重要问题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其中人才培养系统性的偏差是最根本的问题之一,主要体现在市场需求与人才培养的效果之间的偏差较大,而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是导致这一偏差最直接的原因。因此,在构建课程体系时,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在课程体系设计、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等的构建方面,都应遵循有别于学术型课程体系设置的理念、原则和策略,体现应用型特色。结合我校十几年来的应用型办学实践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我们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构建一个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专业课程新体系。

一、优化专业课程体系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选择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作为一门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与方法研究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其规律学科的专业,已经确立为我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色专业。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从教育部专业目录的到办学经验的积累仅有十几年时间。在此过程中,全国范围内有135所高校相继开设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在此专业教学工作中,广大教师投入了大量精力,开展了艰苦的创造性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逐步被社会所认可。但是,该专业的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与市场脱节的地方,如专业课程体系的应用性不强、教学进程安排还不尽合理、课程内容安排不够科学等。再加上由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办学时间短,各个学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够明确,存在专业学科定位不准、专业的市场认知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教学质量,国内很多高校开展了本专业人才培养和教学培养体系的研究,但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研究还不多见。因此,我们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的优化进行系统的思考十分有必要。

我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1999年9月设立专科专业招生,并被列为我省和我校的重点建设的应用专业之一。2002年被我院列为首批升本的四个专业之一,并被列为院级重点建设专业。现已经培养了四届专科毕业学生和十届本科毕业生,其中有三个班级荣获省级先进班集体,历年来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本专业成立至今尽管只有短短十五年多时间,但是无论从师资队伍、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人才培养的模式、教学教育的改革,还是对社会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2012被评审为我校特色专业。通过对我校现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分析,按照强化“应用”二字,增强适应性的原则进行调整、改革与重组;对现有人才培养方案按照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思路重新设计、优化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新模式。

二、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确立优化专业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

(一)明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目标理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类型上提出“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必须清醒认识到……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所以,顺应社会需求和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将“应用性”人才培养作为自己的目标,是包括我校在内的地方一般本科院校符合逻辑的选择。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和谐型社会的必要前提。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和稳定人们的基本生活,将极大地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障人们的生活水平。当前社会保障工作重心正在向城市基层社区和农村社区转移,社会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的需要由理论型转向应用型,对大学生需求由大城市大机关转向城市基层和农村社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需要加快培养高素质的,熟悉政策、精通业务、掌握技术的面向基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门应用型人才。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地方本科院校,有必要在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即在“应用”两字上下功夫,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探索与实践。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修订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尤其重视应用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培养能与社会多元化人才需要结构相适应的毕业生,真正实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

(二)优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

明确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目标,我们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铜陵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以我院财经专业优势特色为依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讲求实效,以培养适应区域、地方经济,“面向基层、有理论、重操作、强能力、有创新”的应用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为目标,突出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性、应用性和技术性,培养过程的开放性,强化实验、实训、实习三个关键环节。将本专业建设成优势明显、财经管理特色鲜明、全省有影响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专业。

同时我们在优化课程体系方面,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人才市场对人才应用能力的要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一个多学科相互独立又彼此交叉的新兴专业,市场需求范围广,能在各级政府部门、金融保险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部门、劳动咨询与中介机构、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组织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管理工作。面对就业市场,我们要以通识和技能教育为基础,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技术过硬、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体现专业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适应市场需求,使本专业学生在人才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优势。(2)结合专业理论和业务实践的发展趋势。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和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吸取发达国家和港、台地区的实践经验,结合本土化的特征,本着理论与实务并举的原则,遵循从服务中学习、从实践中学习的教学思想,充分突出教学实验、实习环节。把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发展趋势引入到课程教学当中,使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理论、政策业务知识信息,以提高其解决现实专业问题的能力。(3)适应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求。随着现代化信息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及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目标都发生了变化。故此,要面向世界,在教学和课程改革中体现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应用人才。课程设置要包括语言能力的国际化和思维方式的国际化。

三、优化课程体系,促进劳动与社会保障应用型人才培养

本科层次的人才培养任务首先在于优化课程体系,科学编制人才培养方案,认真设计基础课和专业课之间的动态比例关系。因此,优化课程体系的重点是优化配置课程内在结构,将课程体系进行模块化设计。把基础课分成基础课模块、基本技能模块,把专业课分成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方向模块和专业技能模块。以基础课程模块、专业基础课程模块和基本技能模块组成基础平台课程;专业方向模块和专业技能模块组成专业模块课程。优化课程体系要强化基础平台课程以适应专业发展最新动向和综合能力培养的目标。在课程设置和教学重点上,是前两年强调基础素质教育和综合技能素质发展,后两年加强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修习时间上,根据课程逻辑、难易程度和相应模块课程科学设计,特别是几门专业主干课程的内在逻辑联系,要合理地安排课程教学顺序,让学生在巩固已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增强实际应用能力。为突出我校财经特色,建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优化方案如下。

(一)优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设计的原则

一是理论知识、应用能力与综合素质相统一的原则,加大应用型课程体系建设。通过调研、改革、研究与实践,建立一套符合突出财经管理类特色专业培养目标、适应就业岗位要求、结构合理、科学可行的课程体系;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建立以突出财经管理类特色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和素质培养为主线的模块式理论教学体系。在开展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职业岗位(群)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进行分解和重组,建立增强人才培养的整体性、针对性和适应性的优化实践教学体系。加强以课外各种文化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形成良好的素质教育体系。

二是强化学以致用的原则,改革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从分析财经管理类社会保障岗位和相关社会职业活动入手,按照在职业岗位上活动和发展所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设计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基础理论课程以适用、够用为度,专业课程突出财经管理类针对性与实用性。根据专业发展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教材,开设反映先进技术成果和职业岗位新要求的课程。改革以财经管理类技术能力为中心的模块化的课程体系,进行以技能应用为本的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三是与财经类专业相融合的原则。课程设置让学生在掌握财会、财税、金融等一般财经类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及实务操作,具有综合运用相关管理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从事劳动就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管理与商业保险管理、财务会计等工作,并达到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从业人员掌握必要财会知识、作为财会岗位从业人员掌握必要劳动与社会保障知识目标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

(二)优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的设想

根据我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体系优化的指导思想,在公共基础模块的基础上,体现财经类综合素质和基本技能,在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上分为三个模块。

一是专业基础课程模块。此模块是专业课教学的基础,课程应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必修课程,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一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的基本知识。此模块课程主要包括管理学原理、西方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劳动经济学、人口学原理、社会学概论、统计学、金融学、公共政策分析等。

二是专业主干课程模块。此模块是专业课教学的核心,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必须掌握的核心专业知识,此模块课程主要是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保险学、社会保障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就业与创业等。

三是专业特色方向模块。此模块应根据我校财经特色定位来选择开设不同方向相关课程。

(1)社会保险特色方向。该方向主要是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保险专业结合起来,利用财经院校保险专业优势,适应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趋势的需要,特别是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培养学生成为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懂商业保险管理和精算的专业人才,该特色方向可以开设以下课程:商业保险经营管理、社会保险精算、社会保险管理实务、风险管理等,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毕业生可以到社会保障部门从事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商业保险公司从事与社会保险相关的商业保险工作。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特色方向。该方向主要是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会计、金融、财政等专业结合起来,利用财经院校金融专业、会计专业和财政专业优势,培养学生成为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能掌握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专业人才。该特色方向可以开设以下课程:会计学、社会保险财务会计、证券投资理论、公共财务管理、资本市场与养老金、社会保障预算等。培养的学生能够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从事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的收支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资金的监督等,具有较强的应用性。

(3)劳动关系管理特色方向。该特色主要是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结合起来,利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优势,培养学生成为既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又能掌握企事业单位员工劳动关系、薪酬福利管理的专业人才。该特色方向可以开设以下课程: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人力资本投资、劳动心理学、员工福利、人力资源素质测评、企业年金管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等。培养的学生能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劳动关系管理、员工福利的筹划和设计、员工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工作。

鉴于我校的发展历史及学生的就业定位主要是企业,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和业务能力,在课程设置方面要体现应用性特点,例如加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等课程、文书写作、口才与演讲、组织行为管理、沟通技巧、社交礼仪等方面的课程。强化实践环节的培养,争取机会多和政府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和企业等组织加强沟通交流,为学生创造实践锻炼机会。创新社会实践形式和方法,增加学生社会实践锻炼的机会。

四、优化课程体系,培养应用型人才必须处理的几个关系

1.处理好学校与社会的办学关系。现在的高等学校应当是具有根据社会需求为社会培养人才,提供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的三大功能,学校具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社会轴心作用。反之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理应为社会服务提供合格人才产品。培养应用型人才,特别是地方本科应用型人才不可能在学校完成,必须借助社会的力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不可能依赖自发地与社会结合,而必须自觉地与社会结合,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

2.处理好校内各系、各专业的关系。有利于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跨系、跨专业选课,形成复合型知识、能力结构,培养创新性应用人才。实行完全学分制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

3.处理好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关系。把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重要的延伸和补充,特别是把第二课堂作为丰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空间载体与第一课堂有机结合起来,以第二课堂的实践性、创新性教育引导第一课堂教学。

4.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改变传统的“以教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为“以学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这里的“学”不是“学生”之“学”,而是“学习”之“学”。教什么,应以人才市场需求为导向;怎样教,应变“填鸭式”为自主学习方式。

参考文献:

[1]靳贺玲,秦姝.优化课程体系,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以现代纺织技术专业为例[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1,(02):3-5.

[2]包萍.优化课程体系设计,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3,(02):53-54,57.

第6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人的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社会生产和分配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5-0022-06

社会学知识告诉我们,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直到目前为止,尽管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思想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极大地破坏着家庭关系,打破了社会良好的自然结构,但就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而言,家庭作为社会最稳固的细胞,仍然承担着稳定社会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非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家庭对社会稳定所起的作用更加显著。可以说,就社会稳定发展而言,人类至今还找不到比家庭更好的社会细胞。同样,从人的发展经济学角度看,要做好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工作,家庭也是最理想的社会单元。特别是对婴幼儿、未成年人、有生理缺陷的社会成员、有疾病的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家庭的管理能力是任何社会组织、政府机构都不可能有的。至于对个人事业失意(甚至失败)、感情挫折、精神受伤的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更是无能为力,这种情况下,家庭的作用更显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社会破坏家庭关系以利于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做法,不利于大多数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反人类的性质。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的地位

(一)家庭保障是人生存和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种保障

社会生产和分配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分为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社会(或政府)保障和家庭保障。在这三种保障中,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解决的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问题,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则是解决怎样利用社会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对社会成员实施保障的问题。人生存和发展最终体现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而对社会成员个体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更多情况下是在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中进行的,也是以家庭为单位保障最有效,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对于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来说,家庭保障是最重要的一种保障。

在私人资本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社会,资本收益最大化、极端个人主义会极力反对家庭,极尽破坏家庭之能事,他们甚至用个人的发展、个性的张扬来代替人的发展。然而,他们往往忽略了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阶段性、整体性、全面性,过多关注一个人的最佳劳动力年龄段对资本最大化收益的贡献,过多关注那些能够为资本带来利润的能力。如当一个人还是一个婴幼儿(更早期是胎儿)、一个人未成年的时候,他(或她)的生存和发展靠谁来保障?至于有生理缺陷的社会成员,有疾病的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个人事业失意(甚至失败)、感情挫折、精神受伤的社会成员,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更是特别需要做好的。所有这些,政府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是很难像家庭那样细致周到地去做的。资本主义公共管理学在理论上认为政府可以提供好的公共服务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无法提供成功有效的案例。一个人处于最佳劳动力阶段的时间不多,社会中具有能够为资本带来利润能力的人也不多,即社会中参与市场经济即时运行体系的人只占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一个人作为劳动力载体参与市场经济即时运行体系的时间也有限。在市场经济即时运行体系外,还有大量的人,这些人政府机构如何保障他们?一个人处于最佳劳动力阶段之外的时间也很多,在他(或她)不处于最佳劳动力阶段,谁来保障他们?以资本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经济学是不管不顾的。

(二)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长期被经济学理论忽略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通过分化家庭关系来强化个人主义从而确保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在其经济理论中排斥家庭对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因此,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中,没有或不提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是由西方经济学所主张的思想观念所决定的。从自由市场经济的主张来看,客观上需要蔑视家庭关系的存在,需要解构家庭对个人自由的约束,需要消弭家庭关系对资本权力的抗拒能力。当前,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在保障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福利问题上遭遇挑战,其中的原因之一,与家庭被破坏之后无法很好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有关。一个国家对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大部分功能本应该通过社会分配转由家庭来承担,家庭关系被破坏之后,原来可以由家庭承担的功能,不得不全部由政府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来承担,其结果必然是,一方面造成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机构膨胀,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权力难以长久地很好地承担社会责任,以至于无法应对社会公众对政府失职的责难。

按理,社会主义国家是重视家庭关系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学,也并没有把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看作是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没有专门论述。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得到确证。那么,号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学教科书,这些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盛行下在各类高校并不受欢迎,它们大多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杂糅的教科书,不但不关注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为了迎合社会功利性的需要,还弱化了劳动者权益以及由劳动者收益来解决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保障问题。把就业难推给市场,把分配不公看作是由市场来决定劳动力价值的结果。一些号称是真学者、学术明星的名流,还公然宣称老百姓买房难、读书难、看病难、养老难是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甚至有学者向学生灌输:学生毕业即失业、硕士博士找不到工作,对经济发展有好处。

我们认为,作为人生存和发展保障最重要内容的家庭保障,必须被经济学关注,并把它纳入经济学理论,由经济学进行理论解释,使之能够正确地指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实践。

(三)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是社会生产和分配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劳动者参加社会生产,同时参与社会分配。在现实社会中,尽管存在西方经济学要解构家庭关系的情况,但绝大部分的劳动者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其目的都是作为家庭主要成员,要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得到收益,用以保障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写道:“一个人总是要靠他的劳动来生活,因而他的工资至少必须能维持其生活。在大多数的场合,它们还应该多少多一点儿,否则他将不可能养家。”这里的“养家”,根据《国富论》的上下文意,起码可以理解为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收入要能够保障家庭成员的生存。即如亚当・斯密所说的:“为了供养一个家庭,丈夫和妻子的劳动加在一起,即使是最低等的普通劳动其所得也必须能够多于他们必须的生活费。”这正是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必须有劳动者份额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社会生产和分配必须把劳动者收入进而把劳动者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视为重要内容,还有社会生产可持续进行的保障问题,劳动者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中要包含有对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保障,也就包含有对社会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劳动力保障。

(四)社会生产和分配需要解决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

由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不但是劳动者个人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包括扩大再生产),进而是社会生产(包括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劳动力保障,因此,社会生产和分配必须做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

在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工作中做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最为紧要的是在社会分配中,留足劳动者报酬这一块资金。怎样才算是留足劳动者报酬,经济学中没有现成的理论,更没有具体要求。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采用的办法是基本工资加实物分配,如朝鲜、古巴,家庭日常生活费用以劳动工资形式支付,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家庭保障的费用由国家统一计划安排分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的分配办法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的做法差不多。如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一直都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辖晋州市的周家庄乡,采用的是按工分计酬、对村民进行福利补贴的办法,解决村民家庭日常生活和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家庭保障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曾经分田单干、后来又恢复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则实行以供给为主、工资为辅的分配方式,村民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全部由村集体给予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物质不丰富,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做起来比较困难;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年后,物质已经相对丰富,由于社会分配关系受到私人资本参与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影响,社会分配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乃至于出现一些家庭需要国家救助,一些家庭则存在严重的买房难、读书难、看病难、养老难等问题。这就是说,在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是社会生产的发展不足以让社会分配留足资金来解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之后,社会生产已经有能力但社会分配却没有留足资金,以至于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未能很好地解决。

二、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劳动力及劳动力使用保障

个人劳动力及劳动力使用保障是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保障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生产的劳动力保障的核心内容。

个人劳动力保障体现在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保障方面。我们知道,就社会生产而言,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包含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全社会的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两个方面。全社会的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最终也要体现为家庭个体成员个人的劳动力生产(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个人劳动力的生产,指家庭成员个人作为劳动力个体,其劳动能力在家庭和社会中形成、保持和扩大、提高。社会劳动力生产,则包含家庭成员人口的增加。这些增加的人口的劳动能力的形成、保持和扩大、提高,也体现为家庭成员个人作为劳动力个体在家庭和社会中进行劳动力生产。

一个人的劳动能力的形成、保持、扩大、提高以及劳动能力的丧失,整个过程与他(她)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一生生活相一致,他(或她)作为家庭成员的全部生活、成长(包括衰退)所需费用,等于他(或她)劳动力生产成本中由家庭支付的部分,亦即是他(或她)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部分。这部分家庭保障资金数量的大小,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家庭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计算的时候是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造房子的成本一致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保障可能花3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了;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土地、建筑材料、劳动力价格等由市场决定,一套同样地段、同样户型、同样质量的100平方米住房,市场商品价可能需要90万元人民币。那么,对于家庭住房保障来说,同样是保障100平方米的住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保障资金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保障资金就有87万元人民币的差价,即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住房保障资金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的30倍。与家庭住房保障的情况一样,其他家庭保障的资金也因经济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其比例关系与住房价差的比例也大体相当。比如,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人完成大专3年学业的家庭支出是600元人民币,市场经济体制下起码需要3万元人民币,比例为1比50;计划经济体制下读2年高中家庭教育保障资金120元,市场经济体制下读完2年高中的家庭教育保障资金起码也得1-2万元,比例是1比100。从纯经济学角度说,花3万元还是花90万元解决100平方米住房、花600元还是花3万元完成3年大专学业、花120元还是花1-2万元读2年高中,就保障的结果而言,这其中不存在哪一个更好、哪一个更坏的伦理价值判断问题,它只是花的钱多少而已,保障的结果一样。不一样的是,钱南谁出?谁能出得起?社会分配是怎样在分给劳动者劳动成果时考虑这些家庭保障问题的解决?细心的读者还会注意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钱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钱,货币价值(含金量)不一样,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来出这些钱,怎样才出得起这些钱?

劳动力使用保障体现在劳动力能使用和有可用的地方。通常的说法是能就业和有就业,另一种表述是具备参加生产劳动的条件和能够实际参加生产劳动。劳动力能使用、具备参加生产劳动的条件,不等同于已经使用、已经就业、已经参加到生产劳动中去,这主要指的是就业前、参加生产劳动前的培训(特别是安全培训)。当然,劳动力使用的保障最重要的是有就业、能够实际参加生产劳动,成为社会生产的参与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实际参与者,就有直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了收入,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才会有资金来保障。

从劳动力使用保障来看,它要求社会生产和分配能够确保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并从中得到家庭保障的物质基础(包括资金)。在这个意义上说,失业是不被容许的,至少长期失业、长期找不到工作不被允许。一些经济学如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建立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是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但这种竞争机制需要有人长期不能就业或失业,对于这些长期不能就业或失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以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必须有补救的办法。然而,对于数额巨大的家庭保障资金而言,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从来也都是管顾不到位的。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之后,对这方面问题的认识还远远不到位,更不用说在实际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了。如中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理论设计中是用包含在劳动报酬中的住房资金分配替代住房实物分配,但实际的劳动报酬中到底包不包含有住房资金,我们可以从拿到手的工资收入来推算,从房价飙升速度和幅度来看,谁的工资收入能与之同步?而那些找不到工作、长期失业人员的“住房分配资金”又如何解决呢?当然,住房也只不过是人生存和发展众多家庭保障中的一部分而已,如果把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中的每一项家庭保障都考虑进去,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

(二)个人衣食住行保障

个人衣食住行保障所需费用最终都要计算到劳动力生产(包括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成本中去,是家庭保障中最基本的内容。一个家庭成员从出生到死亡,在衣食住行方面的花费,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额。这里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一个家庭成员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之前和丧失劳动能力之后,他(或她)衣食住行的费用,全都需要家庭给予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分配与其说是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还不如说是对劳动者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用工者、劳动者本人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在涉及决定劳动报酬的数量和使用的事项时,必须牢牢记住,这不是给个人的报酬,是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资金。如国家税务机关在决定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考虑劳动者家庭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根据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真实水平来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三)个人的身心健康保障

个人身心健康指家庭成员个人生理、心理的健康,对家庭成员个人身心健康的家庭保障,主要是家庭成员个人参加各种有利于个人生理心理健康有益的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其他社会活动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休息养生保障等。当然,个人身心健康保障的费用最终也会纳入社会生产中的劳动力生产成本予以结算。正因为这样,家庭成员个人身心健康保障应该体现在劳动者报酬之中,在社会分配中给予考虑。

(四)个人的事业基础保障

家庭成员个人事业的基础,会转化为劳动能力,并与劳动质量和数量相关,最终会体现在劳动报酬上。因此,家庭成员个人的事业基础,也可以看成是家庭保障能力建设的一部分。个人事业基础体现在劳动能力并因此得到较好的劳动报酬,是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但把它看成是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一部分,却很少甚至不被认可。比如,让贫困大学生贷款(数量不少)高价读书,却不考虑他(或她)能否在毕业后找到工作,不考虑他(或她)也是一个家庭保障的承担者,无疑是制度设计者的重大失误。一个社会成员,在未成年或未正式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时,自己尚需要别人供养,却要花沉重的代价去进行个人事业基础建设,这对整个社会生产的发展、对社会成员事业发展有何好处?这其中的机理是值得反思的。

(五)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保障

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的保障,一般认为以社会保障为主,即在社会保障项目下留足资金给予保障。现实中还是在家庭保障中所花费的更多。原因是作为行为能力受限的家庭成员,其个人衣食住行和个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所花费的比其他成员要多,而所有这些,社会保障中往往是不予考虑的。从人的发展角度看,家庭无劳动能力成员也有发展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时比其他成员的花费还要大。

三、社会成员能够就业和有经济收入是家庭保障的根本问题

(一)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

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主要体现在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家庭成员获得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中能够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可以就业并因此获得劳动报酬,才是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关键问题。如果家庭成员无人就业,表明这个家庭与社会生产和分配体系之间的联系不紧密,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将会出现困难。由此可见,国家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必须把让本国人人都有就业当作首要的经济指标,当作国家社会管理的首要任务。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实行计划经济还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其根本任务都是要使人民群众能够当家做主,而当家做主最重要的是能够像主人一样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并因此获得应有的社会分配。

作为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在不同的经济体制机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形式:(1)现金分配;(2)现金加实物分配。无论是现金分配还是现金加实物分配,它们不存在社会形态、经济体制机制方面的差别。社会主义可以这样做,资本主义也可以。计划经济体制机制下可以这样做,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下也可以这样做。对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而言,重要的是所获得的社会分配量,是不是足以让社会中的各个家庭在与之相应的支付水平上使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得到保障。现实中,我们可能找不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人的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得到相对较为满意解决的例子。但我们可以找到,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验后,一些坚持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通过采取现金加实物分配,或低工资加供给制分配,很好地解决了村民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最著名的是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该村实行的就是给参加村集体劳动的村民发低工资,以供给制方式给全村村民解决绝大部分(衣物除外)家庭保障问题。河北省石家庄市辖晋州市周家庄乡,采取的则是现金加福利补贴的形式来很好地解决了村民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在,幼有所教、少有所学、壮有所用、老有所养,未参加劳动的青少年都能够接受充分教育和自主学习劳动技能;凡能够参加生产劳动的,不管男、女、壮、老、弱、残,只要个人愿意,村集体都会安排其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在里,劳动成果能够有效地用于保障集体中每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周家庄乡能够很好地解决村民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问题,取决于它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农村集体共有)制,与它们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无关。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有可能是解决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最好的途径。

(二)靠非劳动收入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的家庭不多

在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中,有一种资金来源比较特别,它不是通过劳动收入得来,因此,叫做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一般指的是投资、股票、股份、房地产、专利、著作权等收入。应该说,这种收入是有其正当性的,且其主要也是由劳动收入变换而来,来源大多可以追溯至原初的劳动收入。然而,现实中,完全靠非劳动收入来解决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的家庭极少。如果一定要绝对化来说,应该不存在完全依靠非劳动收入对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进行保障的家庭。

四、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的落实

(一)完善包含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内容在内的社会生产和分配理论

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问题,随着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成为显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式微,已逐步淡出经济学教科书。这种情况在中国高等学校的经济学讲台更为严重。在中国高等学校的经济学教科书里,很难看到经济学的生产和分配理论中论及生产和分配与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关系。一些管理学教科书有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强调,但管理学教科书认为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更应该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产品,再提供给社会成员大众,从而使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障。鉴于此,要使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得到落实,当务之急是要在经济学理论中完善包含有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内容在内的社会生产和分配理论。这就意味着必须改造现有的经济学理论,让社会生产和分配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成为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内容,并使之能够用于指导经济实践。

(二)确立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基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思想

对于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在我们很多人的思想中,考虑最多的就是靠家庭成员挣工资来养家糊口、送子女读书,靠家庭成员种养换钱来养家活口和筹钱让孩子能够多读点书。一般不会把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与社会生产和分配联系起来,不会把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看作是社会生产和分配必须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个八零后或九零后,他(或她)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父母要花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人民币才能让他(或她)完成学业,更不会想到自己在城市中需要数十年不吃不喝才买得起一套像样的住房,都应该是由社会生产和分配来解决的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而不是仅靠家庭成员或者自己个人的力量来解决的问题。实际上,绝大多数家庭、绝大多数人仅靠自身的力量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因此才出现“新三座大山”“新六座大山”这样的社会问题。当然,只是一些平头百姓、话语权很小的人把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当作社会生产和分配的主要内容来看,对于问题的解决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国家最高决策层、各级地方政府决策层都能够与老百姓一样,意识到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的重要性,认识到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密切关系,真正确立有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好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的思想。

(三)建立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社会生产和分配制度

确立了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的思想,那也只不过是有了建立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社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思想基础而已。当然,制度的思想基础也是极其重要的,没有制度的思想基础,任何制度都建立不起来。我们一些人很热衷于提所谓的“顶层设计”,而“顶层设计”需要些什么样的材料?“顶层设计”基于怎样的思想基础?好像不是非常清楚。比如,社会主义中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其顶层设计中最重要的是什么?那些热衷于要给中国发展进行所谓“顶层设计”的人似乎并不知道,中国顶层设计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思想,是坚持把绝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即把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思想,而不是市场经济思想,不是把市场看作是“天”的思想,不是要使中国的混合经济最终私有化的思想。市场经济在中国,只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一种经济体制,它不应该、也不能凌驾于社会主义思想之上。它只能服务于社会主义,为人民谋福利,绝不能凌驾于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之上。

有了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解决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正确的思想基础,就应该按照制度建立的规范程序,尽快把基于人生存和发展家庭保障的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制度建立起来。

第7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一、科学的发展观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一种先进制度的建立,除了有高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之外,还必须有先进理念的指导。在西方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决定因素外,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先进理论及其思想,都对其产生过巨大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安排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些既是经济学家又是思想家的学者们,往往要通过对社会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研究,来为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方法论的指导。例?quot;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边际效用理论、就业理论、贫困理论、制度学说和私有化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学说、后备基金与六个扣除学说,等等," 都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透过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100多年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看到:大家们的学说和思想,对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是如此的前所未有。从19世纪的放任主义到贸易保护主义;从20世纪上半叶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到20世纪末新自由主义的出现;从20世纪50-70年代产生的中间道路的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末期,西方各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第三条道路"(即淡化左右,取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之长)的实践,直至英国首相布莱尔《第三条道路》一书的出版在欧美国家所引起的轰动,无不充分地证明了先进理论及其思想与社会保障法的血与肉的关系。同样,世界经济学学说及其思想的发展和回归,也无不表现出与其社会保障立法的产生、发展和改革的相一致。所以,当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否成为一个国家全面发展的标尺的时候,先进理念的指导和指引就显得是如此的必不可少。 我国理论界针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其体系的建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出现了不少的先进理论与先进思想。我们认为,就我国国情而言,若站在执政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但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而且也应该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因为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也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保障法作为一种先进法律文化,也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利益的要求,才可能在实践中发挥让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物质文明成果、政治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的作用。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最不能容忍的是对社会公民权利的漠视、忽视直至权利的被剥夺。2009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终于成为了《宪法》第33条第三款。因此,我们不但应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也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从而尽快制定出以人权为中心的,以"以民为本"的社会保障良法。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现状 社会保障法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既是一个社会是否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社会得于全面发展?quot;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立法越是全面的国家,社会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就越得到全面地实现,而社会公民的全面发展又进一步推动着社会保障立法及其社会的全面发展。所以,与其说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不如说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基本制度之一。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无一不表现出其立法先行的特征,而各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实现也无一不是法律强制实施的一种结果,法律成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强硬支撑点。从1601年的英国的旧《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使英国建立起最初的社会救济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从1883年到1889年,德国颁布了 "三大保险法"(即1883年颁布的《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颁布的《伤残与老年保险法》),拉开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序幕而被世人所推崇,引起了整个西方世界的高度关注并为工业化国家所仿效。 而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则赋予了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和内涵,从而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和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n bsp;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险开始,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 为起点,我们建立起除了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而1982年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则为社会保障立法给予了原则性的指导。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在社会优抚方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条例》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勿庸置疑,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调整我国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还显得远远不够。例如,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其法律法规直到现在也未颁布。同时,作为国家比较重视的,也是改革重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到现在也无法可依。 从国家的整体立法上看,我国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也可以说我们确实是用二十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近百年的立法道路。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家颁布的众多的法律中,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颁布的行政法规中,也没有那一个行政法规是专门为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而制定,这种立法状况既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极不相符。 也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障碍。 目前,在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和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以下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社会保障整体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比较复杂,但更多地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并非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在社会保险项目方面公民应该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费和提供一定时期的劳动力的义务以外,其他项目方面政府承担着更多的义务和更大的责任。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为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其背后无法律的支撑,所以在实践中法制化程度很低,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挪用或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现象的不断发生。加之由于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的不明确,而在诸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违反社会保障法法律责任方面也无具体的规定,所以对违法者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而只能在报纸上"点名"(例如广州市1996年养老保险金被挪用近9亿元,对责任人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讨论到今天还没有什么结果)。同时,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无程序设计的缺陷,致使公民在社会保障权利受侵犯时难于获得司法救济, 例如,在养老保险权方面,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通过下发文件,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金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 这样的规定不但剥夺了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诉权,而且还剥夺了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仲裁权。而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会议记要"决定不受理社会保险案件的现象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案件的话,那么公民的诉权如何保障?而一纸文件能把公民的诉权和仲裁权加于剥夺的终极原因,还是由于我们无法可依。 (二)社会保险立法混乱 1.公民不同权我国1 982年《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适用于全国的公民而非只适用于城市公民。然而,在"城乡分治,一国两策"思想的指导下,国家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却从来都以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而有所区别,在社会保险立法方面尤其表现出只有城市居民才能享受的特征 。由于我国农民既无资本,(其生产资料仅仅是一点有限的耕用土地,而且还处于不断的被"剥夺"中),更不占有社会稀缺资源,加之无法律的保护,所以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8亿多农民由于没有"工作",所以其社会保险保险待遇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养老保险而言,我国农民养老除了五保户和军烈属享受1992年民政部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体养老以外,大多数农民的养老始终还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而国家扶持的集体养老保险也面临着挑战:1995至1998年间全国有80%以上的县参加了保险,但其也只占应参保人数的12% ;1999年,随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关于目前不适合推广农村养老保险"文件的下发,2000年,农村养老保险人数急剧下降,全国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6172.341万人。 2009年则下降为5462万人。 目前,除了上海(如上海出现了领工资的"职业农民",其不但可以像职业工人那样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还可享受到失业保险 )等比较发达的农村以外,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流产"状态,政府似乎已经放弃了对其制度的建设。农民(包括身份转化为城市居民的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和未离开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险还是在国家制度建设的视野之外,基本处于无保险状态。目前,除了在部分地区进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外,其他的社会保险制度远未建立。 与此同时,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国城市居民同样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适用对象混乱 在我国不但农民享受不到社会保险待遇,而就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其也被"适用"得十分混乱。 (1)养老保险的适用。在养老保险方面,一是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干部各享受不同的保险制度,且泾渭分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低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的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同是享受财政养老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干部之间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尽相同。三是以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标志,适用劳动法调整的事业单位的辞职和辞退干部的养老保险待遇还无制度保障。 (2)失业保险的适用。在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其适用的对象突破了企业的范围,不仅适用于企业的失业职工,而且也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但却把国家公务员排除在失业保险之外,似乎国家公务员不会出现失业的风险。近两年,面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一些地方对找不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给予失业保险的享受,不失为社会安定的好举措,但却与《失业保险条例>>中设计的享受失业保险必须缴费满一年的条件的制度的设计不相一致。 (3)医疗保险的适用。在国务院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决定》中,其不但适用于企业的职工、事业单位的干部,而且把国家机关的公务员、社会团体的职工、干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也都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 (4)工伤保险的适用。在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其适用范围为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法用工主体的劳动者,但却既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和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不适用劳动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如此的立法状况,如果从公民的角度思考,法律适用的范围越广,公民享受的权利越全面;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的话,积极的方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地有所突破(突破"单位"的界限),消极的方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混乱不堪,且相互冲突,使执法者无所适从。 (5)生育保险的适用.在生育保险方面,由于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所以还未形成全国性的制度.虽然女性的生 育价值无大小之分,但各地执行的标准却不一致.从而造成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在五种社会保险中,虽然适用的对象有所差异,但就在城市里工作的非正规就业者来说,却什么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 (三)社会福利立法单薄 在社会福利方面,除了部分特殊主体(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员等)享有法律规定以外,对全体公民而言,国家基本上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只散见在其他的法律规范之中。如《劳动法》第67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医疗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该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里的用人单位指的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劳动者也非全体公民。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住房、医疗等方面,劳动者所依附的用人单位的福利在逐渐地减少甚至没有,现在的社会福利只体现在一些公共设施等公品之中,具体到个人享受的福利却体现不多,立法也寥寥无几。社会保障立法的难点表现为,既要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又不能搞平均主义。因此,从立法内容来看,我们还必须掌握住一个度,在吸取计划时期的政府大包大揽的教训的同时,也不能重蹈高福利国家的道路;在吸取发达国福利病的经验的同时,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过多地强调企业和个人的太多的义务。或者说,尽管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已经从国家福利向着个人责任的方向发展,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却还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在世界经济发展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但是当今中国融入国际主流社会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和保护中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前提。因此,国家应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加快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制定出以人权为中心的、以"以民为本"的社会保障良法。

第8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就业率;失业率;劳动参与率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7)05-0047-07

一、北欧社会保障税在欧盟区域中凸显的特征

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Tax)又称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障缴款(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主要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社会保障税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以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个税种或者一个相对完整的税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二战后,欧盟各国纷纷建成福利国家,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主义政策,但是由于所处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社会价值观念、政治经济发展情况和发展路径的不同,欧盟最终形成了区域特征明显的社会保障税制。欧盟的社会保障税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大陆模式、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北欧模式和地中海模式。社会保障税负由高到低依次为欧洲大陆国家、地中海国家、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和北欧国家(详见表1)。欧洲国家往往在高水平就业保护(地中海模式)与失业福利的高覆盖(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与北欧模式)两种模式间取舍,而大陆模式选择了居中水平。在劳动力市场上,北欧模式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效率更高,大陆模式与地中海模式相对比较公平。其中,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相对于其他区域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北欧社会保障税负相对于其他区域处于最低水平

根据表1,可以看出在欧盟四大区域中,大陆国家的社会保障税负最高,平均水平在16%左右,地中海国家次之,基本在12%左右,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国家平均水平在6.5%左右,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税负最低,平均在5.5%左右。这种税负水平无疑减轻了雇主和雇员的负担,有利于降低劳动力成本。

(二)社会保障税使得各国劳动税负普遍持续走高,而北欧劳动税负依然处于较低水平

社会保障税主要为社会保险计划提供资金,欧洲的社会保障计划相比国际其他地区花费的成本更高。结果,社会保障税过高引起欧盟许多国家劳动税负愈加沉重。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构成劳动税的两大主要组成内容,劳动税即主要针对工资收入(劳动力成本)征收的税,劳动税负通常用的衡量指标为社会保障税等劳动税的总和占劳动力成本的百分比,通常又称为税收楔子(Tax wedge),此时社会保障税负则用社会保障税占劳动力成本的比重来反映。以2015年为例(见表2),劳动税收负担最重的是大陆模式的比利时(55.3%)、德国(49.4%)、奥地利(49.5%)、匈牙利(49.0%)、法国(48.5%),其次是地中海模式的意大利(47.9%)、希腊(39.3%)、葡萄牙(42.1%)、西班牙(39.6%)和北欧模式的芬兰(43.9%)、瑞典(42.7%)、丹麦(36.5%)、冰岛(34.0%)、挪威(36.6%);即使是税收负担最轻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英国(30.8%)、爱尔兰(27.5%),也与同时期的美国(31.7%)和日本(32.2%)相当。丹麦虽然社会保障税税负比较低,但是它的劳动税负相对比较高,原因是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非常高,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高达35%。相比OECD的平均社会保障税率27.4%,美国综合社会保障税率16.5%,欧盟各国的劳动税收负担相对都是比较重,北欧的劳动税负相对较轻。

(三)北欧雇主与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税之比高于其他区域

除了丹麦,欧盟27个国家社会保障税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雇主支付部分要更高一些,2015年在表3中列出的部分OECD国家中雇员社会保障税负由高到低排名大致为大陆模式的斯洛文尼亚最高为19.0%、德国为17.2%、波兰为15.3%、匈牙利为14.4%、奥地利为14.0%、荷兰为12.1%、卢森堡为11.4%、比利时为10.8%、法国为10.3%、斯洛伐克为10.2%、捷克为8.2%;其次是地中海模式的希腊为12.4%、葡萄牙为8.9%、意大利为7.2%、西班牙为6.4%;再次是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英国8.4%、爱尔兰3.6%;最后是北欧模式的芬兰8.7%、瑞典5.3%、挪威7.3%、冰岛0.3%、丹麦0%。美国、日本雇员承担的真实社会保障税率分别为7.0%和14.3%,OECD国家雇员平均社会保障税负为8.2%。而从雇主实际税收负担相对于雇员的负担之比,爱沙尼亚达到21倍多,冰岛达到23倍多,瑞典达到4.5倍多,相对于其他区域处于比较高的状态。(详见表3)

(四)北欧更加注重通过社会保障税的改革推行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

欧盟四个模式在社会保障税与就业关系方面各有其特点。大陆模式代表国家有法国、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主要依靠社会保险来救助失业者和提供养老金,这些国家的就业保护强于北欧国家。工会力量也很强大,并在扩大集体议价结果的问题上享有法律保护。强调有序竞争和社会责任,主张高福利高税收。地中海模式注重对老年人养老金的公共支出。严格立法保护(并减少)失业,并对提前退休提供慷慨支持,以减少求职者人数。代表国家有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盎格鲁―撒克逊模式主张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强调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不主张国家过多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相当优厚的社会补助,现金补贴主要给予符合工作年龄的人(欧盟规定劳动年龄通常为20~64岁)。工会势力单薄,劳动力市场相对不受管制,代表国家包括英国、爱尔兰。北欧模式在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公共支出最大,劳动力市场相对不受管制,有着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强大的工会带来工资方面的高度平等,代表国家有丹麦、瑞典、芬兰、冰岛、挪威。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

近年来,许多国家有选择地减少雇主所分担的社会保障税率,同时向一些雇主提供补贴,用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为了提高就业水平,欧洲许多国家开始实施减轻特定群体如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税等劳动税负、扩大税基等改革措施,同时将减少的社会保障税等劳动税负转移到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友好型的税种上,如消费税、环境税和财产税等。尤其是北欧采取了一些减轻社会保障税负的措施以推进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瑞典为增进年轻人就业,对雇佣年轻人的雇主给予了为期1年的税率优惠,2015年1月1日起减少对雇佣青年劳动者雇主的社会保障税(增加减免扣除),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对雇佣青年劳动者雇主的社会保障税。挪威从2015年1月1日起将雇员和自主雇佣者的社会保障税起征点由2014年的39 600挪威克朗提高49 650挪威克朗,①旨在减轻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税负,同时增加雇主雇佣低收入人群的雇佣激励。由于丹麦、冰岛等国一直实行低税的社会保障税和高税的个人所得税,所以丹麦、冰岛等国在减轻劳动税负方面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②

二、北欧社会保障税对就业水平产生影响的机制

市场经济中,由于工资的存在,社会保障税的法定归宿与实际经济归宿有所不同,同时社会保障税的税基、税率、纳税限额、缴税方式等税制要素通过与最低工资制度、社会福利(给付)制度、劳动市场相互作用,影响了劳动力成本,对就业产生了影响。北欧以其独特的社会保障税特征,对就业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效果。

(一)北欧社会保障税负较低使劳动力市场更加有效

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是影响就业的两个主要方面。社会保障税作为劳动税的一种,影响了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劳动力需求可以表示为雇主支付给单个劳动力的全部工资的函数,其中包括社会保障税。一般雇员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税率或社会保障税中雇员缴纳部分的减少会增加劳动力供给;类似,雇主劳动税收的减少通常认为会增加劳动力需求。因此,税收变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共同作用。而这种共同作用取决于经济主体的行为反应,通常用弹性来表示。需求或供给弹性越大,对税收变化的反应越大,结果由弹性较小的一方承担更高的税负。这在经济学理论上称为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归宿效应。从上述分析可知,北欧社会保障税负水平相对于欧盟其他区域较低,这将有利于其他区域劳动力流入到北欧,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水平,使劳动力成本降低,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一点可以从欧盟四大区域劳动参与率③的高低体现出来(见图1-图4)。很明显,北欧国家的劳动参与率高于其他区域,有足够的劳动力供给,这样才能使工资更能体现劳动力的价格,劳动力市场会更加有效。

(二)北欧社会保障税与劳动税综合作用抑制了贫困和失业陷阱的产生

“贫困和失业陷阱”理论具体到社会保障税而言,是指个人通过努力工作试图来提高自己的收入,但缴纳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收入额反而比不努力时的实际收入额少,即努力程度与实际收入之间是负相关的关系。同时,在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共同作用下,某些低收入者事实上存在着一个很高的“失业时的实有收入”对“就业时的实有收入”的替代率,即低收入者如果放弃工作选择失业时可能得到的净补助收入与其工作时缴纳社会保障税等税后净收入的比率。换言之,如果选择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与选择失业津贴的福利收入在数量上非常接近,当社会保障税过高时,领取失业津贴的人所获得的收入实际上高于许多工作者所得到的税后收入。结果,一方面会抑制低收入者工作的积极性,由就业转为失业;另一方面,在法定最低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接受救济的失业者再就业所增加的家庭净收入很少,甚至为零,同样会抑制失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根据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北欧社会保障税负平均水平最低,劳动税负也处于第三的水平,瑞典是42.9%,芬兰是43.1%,丹麦是38.2%,平均水平只比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稍高一点,相比其他模式都要低。这样就会使劳动者的努力程度与实际收入之间呈现正相关,对低收入者就业有激励作用,有效避免了贫困和失业陷阱的产生(见图5―图8)。

(三)北欧社会保障税减轻了社会保障税税基及税率的抑制效应

由于社会保障税大多采用比例税率且对工资薪金所得课税封顶不封底,即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征税且没有规定免扣除,也未将家庭人口规模、结构和其他特殊情况考虑在内,同时对除工薪收入以外的收入目如财产、资本利得、投资所得、租金、利息、股息等不征税,社会保障税的这些特征都使得社会保障税带有强烈的累退性质,使得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远远高于高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原因在于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一般低于社会保障税封顶限额的规定,即低收入阶层的全部所得都要作为课税对象征税,而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高于规定的封顶限额,也就是说高收入者收入中仅有一小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且缴纳的税额在高收入者全部收入(包括财产、资本等所得)中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而低收入者收入由于一般仅限于工薪所得,所以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在低收入者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要远远高于高收入者。这就使得社会保障税加重了社会中低阶层的负担,形成了逆向调节,使得穷者更穷,富者更富。但北欧社会保障税制的设计却减轻了这种逆向效果。从税基上看,欧盟不同国家对社会保障税基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如德国、瑞典、英国规定不仅对工薪收入征税,还对营业收入和个体企业主收入所得、各种福利所得和养老金收入征税;奥地利、芬兰、意大利、葡萄牙还规定对体育或娱乐所得征税;芬兰、爱尔兰、西班牙规定对偶然所得征税;法国规定对资本征收15.5%的社会保障税。从税率看,社会保障税税率具体可分为养老保险税率、失业保险税率、工伤保险税率、生育保险税率以及医疗保险税率等,且大多数国家针对不同的项目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有少数国家为设置分项税率而实行综合税率,如爱尔兰对雇主实行10.75%的综合税率(低收入者8.5%),雇员实行4%的综合税率。还有少数国家实行累进税率,如芬兰对支付工资总额低于2 025 000欧元的雇主征收0.8%的失业保险税率,超过2 025 000欧元的失业保险税率为3.15%。从纳税限额看,实行社保税的大多数国家对社保税规定有最高纳税限额,少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即不像个人所得税一样设有免征额,而是全额征税。如奥地利规定雇主和雇员的最高纳税限额为每月4 650欧元,瑞典只规定了雇员的应纳税所得的最高限额为SEK468 867,意大利则按照100.324×适用税率的公式设定雇主和雇员的纳税限额,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设有税基的封顶限额,如比利时、丹麦、芬兰、英国、爱尔兰等国则没有设置。综合看,北欧国家社会保障税制的设计相对于其他地区,体现出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而对低收入者少征税的特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效果。

三、北欧社会保障税对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取与变量数据

就业率表示就业人口占劳动力人口的比重,反映了一国的就业状况;社会保障税占GDP比重,可以反映一国社会保障税的相对税负水平。为方便考察和比较北欧五国社会保障税对就业的影响程度,本文选取社会保障税收占GDP比重作为社会保障税的量化指标,用SSC表示,选取就业率、失业率、劳动参与率等作为就业形式指标,分别用E、UE和LP表示。同时将GDP作为控制变量,以GDP年均增长速度作为计量指标,利用北欧五国2003―2015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见表4、表5、表6所示。

(二)检验方法与结果

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就北欧五国的社会保障税对就业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基本模型为:EI=c+b1×SSC+b2×GDP+δ

其中EI为因变量,代表就业指标,具体包括E(就业率指标)、UE(失业率指标)和LP(劳动参与率)三个指标。SSC为自变量,代表社会保障税指标。GDP为控制变量,代表经济增长速度。c为截距项,代表自然失业率。b1、b2为自变量系数,分别表示社会保障税及GDP对就业的影响方向和程度。δ为随机误差项,代表其他影响就业的因素。

由表4可知,在M4模型即加权面板数据模型中,各变量均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因此选取M4模型结果。从结果可知,社会保障税与就业率呈反向变动关系,社会保障税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会引起就业率下降0.72个百分点。

由表5可知,M1、M2和M4在1%的显著水平下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M1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差,仅有49%。M2和M4比较,虽然M2的拟合优度好于M4的拟合优度,但是M2中社会保障税与失业率成反方向变动关系,与理论和实际不符,因此,选择M4模型。根据检验结果可知,社会保障税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会引起失业率增加0.14个百分点。

由表6可知,在M4模型即加权联合面板数据模型中,各变量均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因此选取M4模型结果。从结果可知,社会保障税与劳动参与率呈反向变动关系,社会保障税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会引起劳动参与率下降0.53个百分点。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社会保障税对就业具有抑制作用。从数据来看,北欧五国社会保障税每增加1个百分点,分别引起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下降0.72个百分点和0.53个百分点,失业率上升0.14个百分点。同时,欧洲各国在2015年、2016年就业形势向好(如欧盟28国的失业率由2014年的10.20%降为2015年的9.39%)与2014年各国对社会保障税进行的改革措施具有很大的关系,可见,社会保障税的适当减负对改善各国的就业有明显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注意,这种结论是与北欧社会保障税制的特点与原有的税负水平高低密切相关。对于欧盟其他的区域,未必是这样的一种结论,因为社会保障税与就业的关系取决于社会保障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相对变化程度。另一方面,虽然北欧五国社会保障税负一直相对比较稳定,但芬兰和瑞典的社会保障税负却相对高于其他三国,二者的失业率也明显高于其他三国,2009―2014年两国失业率一直保持在8%左右。根据上述研究的结果,社会保障税应向有助于提高就业水平的方向转变,降低工薪阶层的社会保障税负,进一步提高雇主缴税限额,增设雇员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扣除额,改革征税客体,扩大税基范围。同时还需要增强欧盟成员国之间社会保障税收政策的协调,提高劳动力的流动程度。社会保障税制完善的方向,应由追求效率的受益原则向体现社会公平的量能负担原则转变;提高雇员的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增强社会保障税的透明度,制定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注释:

①Taxation trends in the European Union: Data for the EU Member States,Iceland and Norway[M].Euro stat statistica lbooks,ISSN 2467-0073,2014。

②Recent Reformsof Tax Systemsin the EU:Good and BadNews[J].European Commission,WORKING PAPER N.39-2013。

③本文x取失业率、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等三个变量作为就业形势的量化指标,失业率表示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率;就业率表示就业人口占劳动力人口的百分比;劳动参与率表示经济活动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率。

参考文献:

[1]朱文娟.中国社会保险费的就业效应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6).

[2]成新轩,柳佳龙.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经济效应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4,(6).

[3]王元月,游桂云,李然.社会保障――理论、工具、制度、操作[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4]Jonathan Gruber ,Kevin Milligan,David A. Wise.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and Retirement Around the World: the Relationship to Youth Employment,Introduction and Summary[J].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January,2009.

第9篇: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 劳动者 谈判权 收益权

一、劳动者的谈判权

1、劳动者谈判权的含义

从理论上讲,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都享有谈判的权利,但由于劳动合约的不对等性,劳动者与其雇主相比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大多数情况是雇主一方拥有单方面决定劳动者报酬的权力,因此这里讨论的是劳动者的谈判权问题。

在操作层面上,劳动者的谈判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劳动者的个别谈判机制,另一种则是劳动者通过自由组织的工会实施集体谈判机制。在理论层面上,有关劳动者谈判权的含义,国内目前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拥有劳动报酬的协商权,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约的形式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水平和支付方式的权利,将劳动者的谈判权理解为劳动者与其雇主进行讨价还价来最终确定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一观点实际上讨论的是劳动者的个别谈判权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的谈判权是劳动者群体为了保障和增加自身收益,通过工会组织或其利益代言人的方式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就有关劳动者的报酬问题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这实际上指的是劳动者的集体议价权。

从上述两种观点不难看出,国内学者有关劳动者谈判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劳动报酬部分,而较少讨论有关企业生产的剩余索取权问题。而本文认为,劳动者的谈判权不仅仅局限于劳动报酬权,还应该包括部分剩余索取权。劳动者的谈判权实质是劳动者的收益谈判权,它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劳动合约的签约双方之间,就劳动报酬和生产剩余的分配问题(主要是劳动者的收益问题)进行个别或者集体谈判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的收益谈判权旨在强调劳动者不仅有获得要素收益——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应该享有参与企业生产剩余分配的权利,避免或降低雇主就劳动者的收益问题进行单方面决定的情况。

2、影响劳动者谈判权的因素

(1)工人自身的保留价格。在劳动经济学中,讨论劳动力市场的供给问题时都会涉及到工人的保留工资这一重要因素。所谓保留工资(reservation wage)是指一个工人愿意接受某一工作的最低工资率,是劳动供给的成本底限也是劳动者的市场供给保留价格。当劳动者拥有较高的保留价格时,其拥有的谈判权也相对较强;当由于外在或其自身因素使得他们的保留价格较低时,劳动者面临劳动合约无法达成的损失将会增加,此时他们的收益谈判权是比较低的。然而劳动者个体的保留工资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宏观经济状况等外在因素和劳动者个人的自身因素(包括整体财富水平、婚姻状况、健康情况等)而发生变化。从影响劳动者保留工资的外部因素来看,当劳动者个人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时,其保留价格会有所不同;在经济繁荣时期,市场的劳动需求增加,人们的保留工资水平也将高于经济衰退时期。从劳动者自身角度来看,当劳动者拥有较多的个人财富时,相对于个体财富较少的求职者,他的保留工资会处于较高的水平;已婚的劳动者通常需要供养的家庭成员数量要大于单身的工人,在生存和劳动力再产生的压力下,其保留工资通常较后者高一些;健康状态较好的劳动者,如拥有充沛精力和活动能力的体力劳动者和富于创新、研发或管理能力的脑力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他们会倾向于保持较高的保留价格。

(2)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通过立法,以保障无收入、低收入或各类遭受意外灾害和伤害的劳动者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各类不利条件下(如年老、失业、工伤、患病或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依据特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维护社会公平进而逐步提高公共福利水平,增进社会稳定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社会安全覆盖网。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社会保障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和实施机制实现的。由于历史因素和各国国情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实施体系有很大的差异,但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为了满足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多层次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从对劳动者谈判权的影响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实施措施的差异,既可能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的谈判权,也可能恶化他们在劳动合约中的谈判处境。当保障标准定得较低时,劳动者的谈判权被恶化,这会迫使劳动者付出较高的成本去完成市场中的合约交易,此时的社会成本较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当保障标准定得太高时,又有可能造成合约的不易执行或合约的执行成本高不可攀,这也不利于劳动者谈判权的保护,因为较高的交易门槛将造成劳动力市场上成交数量的降低或合约执行的扭曲而造成无谓损失,这同样会减少社会的总剩余或引起缔约方的违规操作。合适的社会保障标准,需要在保障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基本利益的同时,有利于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和劳动者谈判权的维护,以保障社会稳定和劳动力市场的和谐发展。

(3)宏观经济环境。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运行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他们也将从不同的方面对劳动者的谈判权产生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中会对劳动者谈判权产生影响的最主要因素包括:一定时期的物价水平和社会总产出水平。货币工资是劳动者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工资几乎是劳动者收入的唯一来源),物价水平将调整劳动者收益的实际价值,物价变动的水平和方向会对劳动者的实际收益产生直接影响,进而通过实际的购买力或生存成本来影响劳动者的谈判权。在通货膨胀时期劳动者群体的实际收益是下降的,这将降低他们的谈判力水平。反之,在通货紧缩时期,他们的实际收益水平得到了提高,相应的谈判力也随之增加。另一个影响劳动者谈判权的因素是社会的总产出水平,在社会产出不断增加的环境中,劳动者的绝对收入和生活状况会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议价能力。

由于国情差异,各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劳动者的谈判权水平。首先,当一国处于经济起飞阶段,重点置于物质资本的积累时,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是政府调节的重点,此时劳动者要求提高收益的呼声会被忽视甚至抑制。而当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到了一定阶段后,同时具有消费者身份的劳动者群体的利益诉求将被重视,此时的议价权也将增强。另外,政府的收入分配政策,也会对劳动者的谈判权产生很大影响。以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现状为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政府已经开始更多地关注劳动者的收益问题。与此同时,政府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改革入手,积极寻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途径,如采取最低工资制度、颁布和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不论这些政策的实施结果如何,但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对提高劳动者保护和增进其议价权的意图是明确的。

二、劳动者的收益权

1、劳动者收益权的含义

已有大量的经济学和法学文献讨论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问题。有些学者认为劳动报酬权也可以称为劳动的分配权或者劳动工资权,有的则进一步指出工资权是和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劳动者权利,只有当劳动者拥有了工资权,劳动才成为劳动者谋生的手段。也有学者明确指出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的支配权而获得的权利。

然而,上述对劳动报酬权的描述和界定,并没有探讨劳动者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问题。本文认为,劳动报酬权只是劳动者收益权的一部分,劳动者还应该享有部分的剩余索取权。换句话说,劳动者的收益权应该由劳动报酬权和部分的剩余索取权两部分构成,而劳动者剩余索取权的实现则取决于劳动和资本这两种要素所有者双方力量的较量,法律的规范和生产剩余本身的多寡等因素。劳动的收益权是劳动者与雇主基于对等关系下签订和执行劳动合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的核心所在。

2、保护劳动者收益权的意义

赋予劳动者生产剩余的索取权,进而保障劳动者的收益权将有利于形成对劳动力要素的正向激励。劳动收益涵盖劳动合约范围内基于雇佣关系由雇主直接或间接给付给雇员的全部货币或实物资产,除了工资收入外,还应该包括奖金、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各类补贴等一系列与劳动合约相关的收益。劳动者收益作为劳动力价格的转换,不仅受制于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和费用,还会直接影响劳动力使用效率的高低。对于劳动合约的缔约双方而言,劳动者和资本要素所有者各自投入到生产中的人力资本要素是异质性的,差别在于投入的质量高低和数量多寡,但他们都应该享有分享生产剩余的权利,只是各自获得的收益比例不同而已。劳动者对其与资本所有者合作生产的劳动成果——企业生产剩余,应享部分的索取权。只有赋予劳动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才能正向地激励他们进行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并将其更有效地投入到企业生产活动中,实现合作生产的双赢,提高整体产出水平。

然而,由于合约执行中的种种困难,当前我国劳动者公平、平等的收益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包括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劳动时间并拒付加班费,企业变相增加劳动强度,劳动收入水平低,工资增长幅度缓慢,劳动保障覆盖面窄等。这一方面是微观层面上企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克扣、压榨劳动者,另一方面则是宏观层面上法律执行效力较弱,收入分配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短期来看,劳动者收益权遭到侵害的全部成本都由当事人承担了;而从长期来看,劳动者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将会阻碍他们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这将带来劳动和资本合作生产的租值消散问题,最终不仅劳动者的效用会进一步下降,企业在短期和长期中竞争力的提高也会受到制约。因此,保障劳动者的收益权不仅仅是对劳动力资源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企业竞争力和资本要素所有者利润源泉的维护。

从中国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展的情况来看,让广大的劳动者群体切实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增长果实,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和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符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

【参考文献】

[1] Anastasia Guscina. Effects of Globalization on Labor’s Share in National Income[R].IMF Working Paper,2006, no.06294.

[2] M.Paganoand P.F.Volpin:Managers,workers,and corporate control[J].The Journal of Finance,2005,Vol. 60,N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