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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精选(九篇)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

第1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关键词: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社会化管理

军人保险社会化是“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型保障体系,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保障社会化的基本趋势。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军人保险社会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项目偏少、范围偏小、水平偏低、程序还不够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军人保险社会化与军队建设发展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当前,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军人保险社会化组织机构

军人保险社会化模式建设要想成为现实,就需要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来执行。这个组织管理机构必须在国家和军队保险政策指导下,结合军队关于军人保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军人保险社会化运行的各项业务进行组织管理,在具体实施时,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应该是依托现有的军队财务系统和军人保险基金组织管理模式,不必另起炉灶,只需在各级财务部门设置相应级别的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即可。具体设想是:(1)总后勤部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在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军人保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制全军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规程与各种法规制度;关注国家社会保险法律与国家社会保险监管法规的制定与调整;领导各级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对各军区、军兵种的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进行统筹安排,对全军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2)军区(军兵种)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本系统、本区内的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业务;负责本区保险社会化的调查、评估、审批;对本系统、本区内的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进行监督检查。(3)军、军区空军、舰队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本区内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批;对本系统、本区内的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进行监督检查。(4)师及师以下部队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机构。接受上级领导,负责军人保险费的收缴事务;向上级单位提交本单位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申请;汇报本单位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情况;向所属人员宣传与解释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这个设想中,顶层职能的发挥十分重要。总后勤部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办公室,要搞好对全军保险社会化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分别依托国家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军人职业保险、军人社会保险和军人商业保险的办理;将所吸收的各项保险资金,按照保费的性质不同,分别按级汇总至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和商业保险基金运营部门,并利用现有的国家及社会各商业保险公司中的基金运营机构对保费进行保值或增值。

二、完善军人保险社会化相关险种

根据军人职业特点,合理设置军人保险险种,优化军人保险结构,有利于满足军人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军人保险社会化相关险种按其性质可分三大类别,即能突出军人职业特点的军人职业保险、与地方相适应的军人社会保险以及起补充作用的军人商业保险,分别由军队、国家和市场对其进行相应的保险保障。

军人职业保险以军人服役制度和退役安置制度为依托,以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公职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为参照,以军人职业特点和保障需求为依据,向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此外,军人互助保险也是军人职业保险的一部分,它是指以军人自愿缴纳保费为主、军队适当补助为辅,设立军人互助保险基金,对因军人遭遇重大疾病、职业伤害、养老等风险,或者因其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及灾害等,而导致军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时,从军人互助保险基金中出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互助保险制度。具体险种可设置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伤亡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牺牲病故军人父母养老补助保险,牺牲病故军人子女教育补助保险。

军人社会保险有利于军人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军人作为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军人社会保险应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可开设与国家社会保险相对应的各种保险险种,即军人退役失业保险、军人生育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保费的缴纳方式也可以参考国家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由国家、军队和军人本人三方共同承担。

军人商业保险是一种以需求层次理论、风险分摊理论、资产组合理论为依据,借助商业保险的成熟运营模式及支付手段,利用我军丰富的保险组织经验发展起来,由军队来组织协调的一种新的保险形式。具体险种可设置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大病互助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军队小远散单位医疗保险、军人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组建军人保险社会化信息系统

组建军人保险社会化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对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过程中的一系列组织、管理、监控等活动进行信息化处理。军人保险社会化信息系统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各保险机构协同合作,从精确管理角度出发,进行及时、准确、高效的军人保险社会化保障。

综合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化处理技术、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系统集成技术,整合现有的网络和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标准化的军人保险社会化业务综合处理环境,有效提高军人保险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各部门协同工作的能力,为军人保险社会化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进而促进军人保险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培养军人保险社会化管理人才

第2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化,社会医疗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并且一直是政府部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和难题。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政策发展和实施中,越来越重视医疗方面的发展,并且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医疗保险的整体覆盖范围虽然已经超过了90%,但是其公平性和效率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我国政府提出政策,不断鼓励商业保险企业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医疗保险事业中来,而为了更好的适应政府要求,商业保险企业应该转变自身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在提升自身经营水平的同时,还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一、当前商业健康保险基本经营模式

健康保险经营模式主要就是指商业保险企业运用某种方法和途径将本企业的健康保险服务和产品提供给广大顾客,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保证顾客的健康,同时保险公司也能够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同时满足商业保险企业和顾客的需求,从而获得双赢。相关部门规定,商业保险公司中的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除了一些个别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人寿保险企业进行经营[1]。此外,健康保险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强,并且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健康保险企业成立并发展起来。

当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主要特点就是健康保险和医疗机构都各自拥有自身的利益主体,很多健康保险商品依然是需要保险人向相关的医疗企业付费,然后拿着付费凭证再去保险企业进行报销;健康保险商品从生产、销售、核保理赔等各环节工作都是由商业保险企业自身完成,不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尤其是与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企业的合作少之又少。

二、基于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商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转变策略

1.保险合同经营模式

重大病情的医疗保险是超出基础保险业务之外的需求保险。例如,当前很多地区社保局倡导由人们自己选择50元标准或者20元标准来投保医疗保险,政府对这两者的补偿范围基本上都是在2万元以内,而二者投保标准的差别就在于商业保险企业的赔偿。因此,政府应该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参与到医疗保险建设中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企业的效用,并且在合作中要明确保险企业的责任。首先,商业保险企业应该开通服务窗口,长期安排专门人员来为人们办理医疗保险业务,及时审核费用和回答人们的疑问,并且将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服务方[2]。其次,保险企业如果发现医疗供方的各种不法行为,应该及时加以指出和纠正,有效增强二者之间的合作水平。最后,商业保险企业应该与医疗供方进行签约,保证医疗供方能够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监督医疗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2.基金管理经营模式

基层医疗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发展中的一项内容,不能将其完全委托给相关的保险企业,但也不能将其进行全部的市场化。同时,基层的医疗保障制度有着较强的强制性,使其能够达到较为广泛的覆盖面积,而且商业保险企业也不能去征缴保费。因此,结合基层医疗保险的特点,我认为商业保险企业应该采取基金管理经营模式最为合适。在实际合作中,商业保险企业只是从中提供支付服务和赔案审核,进而获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在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保险企业应该加强对基金的测算[3]。保险企业运用专业的精算技术,每年定期的进行科学、合理、仔细的测算,然后将基金的结余和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给相关的经办机构,方便政府可以及时有效的调整政策,促进基金能够收支平衡,并且略有结余。

3.加??政府的扶持力度

社会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公共财政政策发展的重要内容,仅仅靠商业保险企业单方面转变经营模式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保险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经过协商和招标,某地区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当地农村医疗合作的服务外包业务。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将农村医疗业务与本公司业务捆绑在一起,并且也在相关结报窗口为保险公司设置宣传栏,不断扩大该保险公司在当地区域内的影响力。相关政府部门为该保险公司进行形象宣传,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保险公司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参与积极性和热情,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此外,政府部门还应该建立配套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经办队伍,促进商业保险企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3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体系;体制多样性;区位特殊性;中介灵活性;分保配套性

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其保险标的的分散性,风险存在的广泛性,控制风险的艰巨性,经营管理的复杂性,政策配套的缺位性,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其发展进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步骤地建立多种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是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必由之路。

一、我国现行保险架构不适宜发展农业保险

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主体及架构,由于种种原因,难以适应大面积开办和发展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表现:

(一)商业性保险公司受制

虽然现存的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在发展农业保险上,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缺乏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农村种植业地广面大,农、林作物面积广阔,区域气候差异大,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商业保险公司不具备有效的保险防御措施;养殖业种类繁多,管理和防疫条件较差,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对于现代农业中科技含量较高的生产项目,商业保险公司更是缺乏相应的管控人才和技术。二是缺乏对道德风险的防控能力。农村人口众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的比率较高,防控难度较大。三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中,特别是种养两业,由于风险大,成本高,导致严重的经营性亏损,在没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的情况下,不具备长期或大面积开办农业保险的能力。

(二)专业性保险公司受限

近年来成立的一些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其人力资源匮乏,地域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及政策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业务量太小,形不成业务规模,承保和理赔能力较低,难以发挥保障作用。例如总部设在上海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到2006年11月底承保蔬菜9 388亩,保费收入175万元,尽管在专项承保上有了一些突破,但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障需求。

(三)政策性保险公司受阻

国外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证明,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必要的政策性补贴,是建立农业保险主体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方式,是推进农业保险的有效措施。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由于受资金、政策、法律、体制等种种因素的制约屡屡受阻。农业和农村保险这一重大的社会保障范围,需要政府的权威功能,而正是由于政府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二、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重视“三农”问题的一贯思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由于受不同自然环境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灾害和事故频发,但农业保险却几尽空白。因此,加速建立以服务“三农”发展为重点的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高农村保障能力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济及文化环境下,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在建立农村保险经营机构和经营方式上,要特别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体制上的多样性

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体制应不拘一格,要多种方式共同发展。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机构网络、经营经验、专业人才等方面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要大幅度地发展农业保险仍有实际困难。因此,可对其予以必要的政府财政补贴,减免“三农”保险税赋,使其减轻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担负的高成本,并支持其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组建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农民利益结合起来,利用其资金优势、管理优势、责任优势来提高保障能力;完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功能,创造条件将其垦区农业保险范围延伸到农业地区,提高盈利能力来反哺农业保险;引入外资农业保险公司,效仿发达国家保险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活跃农村保险市场;以政府为主体组建相应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区位上的特殊性

根据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主体,视其特点有效地经营保险业务。全国性的公司,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大面积地开展业务;区域性保险公司要发挥区位优势,特别是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要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专业性公司发挥其专业技术人才配置、业务经营专门化的技术和资源优势,针对种养业、林业及水产业不同特色开展专项保险,增强专项农业经济的风险保障能力。

(三)中介的灵活性

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服务需求量大。但由于标的分散,展业成本较高,现有的保险机构网络难以适应需求,而保险中介具有机构广、人员多,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快速方便,展业成本低的优势,这是一种不可忽略的保险服务体系,利用这个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分保机制的配套性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不确定性、频发性和灾害事故的大面积性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农业保险分保机制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完善。一是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加再保险主体,提高对巨额及大额风险的分保能力;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可规定实施法定分保;其它类农业保险可视不同种类,实施协议分保、标的较大业务的合同分保及临时分保。

三、积极创造发展农业保险的有利条件

(一)加速农业保险法的制定

农业保险既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既介于两者之间,又具有自身特别性质、特殊形式的保险。而现行的保险法主要针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各项法规又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当务之急是需要出台适宜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方向及法律规范。

第4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策略

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将被视为重大国别风险暴露。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跟随跨国企业步伐走向全球,而全球化的投资和服务使得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境外机构、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将面临更多的国别风险。

一、国别风险是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重大风险之一

(一)当前诱发国别风险的主要因素

尽管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比重较小,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进程推进,国内银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遭受损失的风险也在加大。而国别风险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乃至自然环境及突发事件等十分复杂的范畴,不同的国际环境背景下国别风险也不同,影响国别风险的因素也十分易变,新的因素又在不断增加,来自国际市场的微小变动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都极有可能酿成一场严重的国别风险。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面临的全球性风险因素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美国次债危机

目前国际上信贷国别风险太高,银行倒闭形成一种风潮。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的关联因素多,波及范围广,危害程度高,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还款能力保证的客户贷款是不可忽视的国别风险。美国次贷危机中因为商业银行自身对经济形势判断失误,投资不当,发放大量不良商业地产贷款,再加上货币监理署负责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对部分银行过度集中于房产贷款标准过松,且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纠正,深陷危机的地产业最终牵动部分相对脆弱的商业银行倒闭。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的最新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银行倒闭总数多达140家,远高于2008年的26家。目前,在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问题银行”清单上仍有约500家银行。历史经验显示,这一清单中的银行约有13%最终会倒闭①。因为次级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而房价走低拍卖或者出售用来抵押的房屋后根本不能弥补当时的贷款收回银行贷款,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商业银行就会在贷款上出现亏损,对于我国涉外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就是一种国别风险。

2.欧洲债务危机

继西方大型金融机构遭到次贷危机的侵袭之后,全球金融风暴的“骨牌效应”显现。从冰岛到迪拜债务危机的相继爆发,实力较弱、经济脆弱性高、经济结构调整困难的欧洲小国货币全面贬值,股价跳水,银行相继倒闭。由于债务危机的传染,希腊、爱尔兰、葡萄牙和西班牙等遭受信用危机,整体债务风险引发全球担忧,各国债务潜在的风险依然存在。美国著名的经济史学家查尔斯·P·金德尔伯格的国家“生产性”可以看出,欧洲国家的债务危机有其历史、体制和自身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失去了“生产性”。欧洲部分国家的高增长主要来自于财政和经常项目的双赤字,以及欧元区廉价的贷款拉动以及信贷消费。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政府没有实施灵活的货币政策,依靠大量投资和消费拉动经济,赤字不断累积出口下滑,最终使得信用风险逐步积累,国别风险在本次经济危机中完全暴露出来。

3.欧盟各国削减财政开支

为拯救希腊债务危机,欧盟联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出的欧洲稳定机制,而欧盟国家如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丹麦、西班牙等面对金融危机过后庞大的预算赤字以及长年累积下来的债务,纷纷大幅度削减公共财政开支。例如英国预以通过减少薪金、调高消费税和征收银行税等手段计划在2014—2015财政年之前,把公共开支削减170亿英镑①。与英国相比德国状况也不乐观,德国联合政府内阁支持紧缩财政计划,通过减少福利开支、儿童补贴、核能高额税征收、推迟基础建设等,预期2014年德国将大规模削减800亿欧元财政赤字,削减幅度占GDP的3%②。同样意大利政府也通过冻结公共部门薪水支出,推迟6个月发放养老金,提高残疾补助金领取标准,削减高收入公共部门负责人、部长和议员的工资财政紧缩措施,计划在2011至2012财政年削减政府开支240亿欧元(约合259亿美元)③。欧盟应对债务危机的削减公共财政支出举措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激增了债务风险在国别风险中的比重,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信任性降低。监管模式的有效性减弱,一定程度上减低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减低了抵御风险的能力。

4.其他不稳定社会因素

金融危机尚未结束,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可预期与不可预期的威胁使处于困境中的欧元区国家如爱尔兰、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等国家的环境状况与环境利益的原本稳定均衡状态被打破,不稳定危险因素正在显著增长。而且伊拉克、索马里、阿富汗和苏丹仍是全球最不安定的国家,民族压迫、恐怖活动引发一系列的犯罪和治安状况不断恶化,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暴力事件频繁,就亚太地区而言高度衰退的经济使得日本主体呈现虚弱感,随着美国军事力量从东亚转移到中亚的现实而日趋强烈,重估亚太地区的实力平衡以采取自卫的新措施的日本不稳定因素急剧上升,若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政府,对亚太地区的和平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威胁。纵观国际社会的诸多不稳定因素都会对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能力产生影响,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遭受损失,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就是面临的国别风险。

(二)频发的国别风险事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债务风险不断积聚,中国上市银行纷纷对所持有的相关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化的债券产品进行减持,或者是提取坏帐准备,对当年银行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再次警醒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强信贷国别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且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海外信贷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是就资本市场而言,次贷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出现亏损,金融机构的股价会下降,同时其在金融风险进行重新评估时进行充资、以提高资产的质量,造成我国资本市场资金倒流,对我国金融资产价格有下行压力;二是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已占到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0%,此类贷款的坏账风险对银行业也是不可忽视的④;三是信贷国别风险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对市场形势判断的复杂性,当前欧洲各国通过延长实施超宽松货币政策以缓解财政紧缩对经济的冲击,而显著增强未来通胀风险严重损害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益;四是债务危机将会成为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的主要表现形式,风险在当前国别风险中占据主要地位,其危害性日益凸显,原有的政府债券即金边债券的担保作用被消弱,商业银行的对外债务得不到偿还或者延长偿还期限;五是国际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从事国际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对其受险资产内部评级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

(三)加强国别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在国际化的金融市场中,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发展尚未达到发达、成熟水平。从美国金融风暴到欧洲债务危机看,国际上的轻微的政治、经济、金融、社会变动都可能使得风险陆续暴露,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严重的影响。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涉足国际金融市场尤其是深入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金融国际化程度将会进一步加强,国别风险管理成为绝对趋势。这种绝对趋势势必会对商业银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只是当前这种影响不是很大,但随着国际信贷创新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国别风险管理技术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从已有的国际经验与教训来看,国别风险管理的影响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更多的挑战,而经验尚不丰富的我国商业银行对国别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要吸取经验教训,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和比例,以防潜在的危机来袭。

二、国别风险与商业银行一般信贷风险特点的比较与分析

(一)风险界定的差异

国内商业银行一般信贷风险界定为以本国货币融通的国内信贷所发生的风险。信贷国别风险存在或产生于跨国的金融信贷活动中,不论接受信贷的对象是该国政府、私人企业或是个人,只要商业银行跨国境的信贷涉及国际信贷活动都有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国别风险。所以国别风险概念更宽,既包括政治风险、风险,也包括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等。因为各种因素可能使商业银行在跨国业务中遇到损失及收益的不确定,同时国别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具有传染效应,对于地理紧密关联的国家以及密切经济往来的国家尤为明显,甚至会引发全球性的经济灾难。而一般商业银行国内信贷风险的发生除了会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对银行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外,最多只会引起资金关联的上下链式反映[1]。

(二)风险源头的差异

商业银行一般信贷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不能按时归还信贷本息而使银行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多数是因为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或是缺乏判断抵押品评估能力和识别准确性产生担保风险,再者就是在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而国别风险的源头可能是政治、经济、社会因素,而且政治风险、金融风险一直是国别风险研究重点,传统的国别风险中以反映偿还意愿的风险和反映偿债能力的金融风险最为突出。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新型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国际对立事件、恐怖活动、核威胁等政治风险,国际卫生、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也成为诱发国别风险的热点。可见国别风险的源头多而复杂,并且随着国际背景的变化而变化。

(三)风险种类的差异

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都可以说是一般的信贷风险,这时的信贷风险可能是来自企业(借款人)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由市场条件和生产技术等因素变动而引起的市场风险;也可能是由于自然风险使借款人蒙受经济损失无法偿还信贷本息;或是由于个人或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引起的社会风险。对于国别风险而言,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的对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能力产生影响。直接风险则是国家以拒绝付款、外汇管制、汇率制度调整、一系列货币制度等直接干预手段导致商业银行信贷得不到偿还;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风险。

(四)风险的补偿差异

违约概念的模糊性与一般信贷和国别信贷有关,两者之间有重要的差别。所有信贷面临的共同问题就是契约的实施,即确保双方遵守条款,债务人偿付债权人行动的实施。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与跨国信贷主要差异就在前者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可以由法院实施。另一方面就是一般信贷得不到支付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但对于因为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引发的债务人无力偿还问题,即便是对国家施加惩罚也是间接的,也没有相当于破产一样的程序使得债权人收回信贷本金与利息。再者就是信贷抵押或担保虽不能改变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也不能保证足额偿还信贷,但可以分散信贷风险,提供了一种补偿功能。抵押或担保在国别风险发生时弥补风险的作用更小,即便是有抵押物留在国外,在国别风险发生时没有足够的机制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覆盖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甚至东道国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令使外国商业银行或跨国信贷业务遭到不利限制或歧视待遇。严重的国别风险下债务人完全不可以动用抵押物,债权人完全不可以获得风险补偿。

(五)风险群体的差异

在国别风险问题上更少关注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债务人选择更多的是关注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的状况。无论债务人是暂时性的还是持久性的,只要一国的整体状况没有大的问题,就会放松对于债务人的选择标准,一旦国别风险发生就会面对一国的多数债务人无力偿付的局面。而一般的信贷风险多是发生在商业银行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此时面对的是单一债务人的无力偿还而非整个债务群的大面积坏账问题,弥补措施较多且可以灵活控制的[2]。

(六)风险关联的差异

信贷国别风险是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其它风险一起构成商业银行的风险体系,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国别风险与其它各类风险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一种紧密的交叉关系。主要是因为从本质上看,信贷国别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一国或地区能力上的缺陷所造成的,这种能力的缺陷不仅仅是存在经济能力上,而且还存在于金融能力、政治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当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出现问题,融资关系出现问题,或政治关系出现不稳定,或社会秩序混乱时,商业银行可能将面临信贷国别风险以外的其他各类风险中的一种或几种,甚至是全部。可以说一旦信贷国别风险成为现实,可能包含着来自一国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全部。国别风险是与其他风险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一种必然结果,具有内在的关联性特征。

(七)风险分类的差异

在全面实行的信贷分类制度中,通过对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评估借款人的还款可能性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根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信贷的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而对于国别风险则根据可预计的未来一段时间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策的有效性、政治的稳定性、社会变化及事件的可能性、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偿付债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此国家或地区遭受损失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国别风险又可以划分为低国别风险、较低国别风险、中等国别风险、较高国别风险、高国别风险五类不同的等级。可见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相比较一般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信贷国别风险形成是集合多方面因素累计渐进的过程。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按照国别风险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低国别风险不低于0.5%;较低国别风险不低于1%;中等国别风险不低于1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2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50%①。

(八)风险计量的差异

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多量而且成熟的运用计量方法、计量模型,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更加复杂。一方面国别风险面临风险变量太多很难与商业风险区分,目前只是定性的分析而并没有具体的定量分析,而且鉴定非常敏感,衡量技术标准不一,并没有统一规范的风险资产计提标准;另一方面,基于国别风险是各种风险在对外业务服务中进一步延伸的结果,风险的存在状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各家商业银行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也没有统一的界定和标准,采用常规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难以组织统一有效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效果也不是很明显。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计量方法至少“能够覆盖所有重大风险暴露和不同类型的风险;能够在单一和并表层面按国别计量风险;能够根据有风险转移及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体现了信贷国别风险评估、界定、分类、建模相对于一般信贷风险实施难度和管理成本都较高,而且更具有复杂性和被动性[3]。

三、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管理的策略

国别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构建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核心框架是关键。对国别风险的管理,就是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各种导致国别风险发生的因素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达到分散、减轻和规避国家风险,以保障从事跨国服务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经济利益和稳定外部环境。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一览表”对转移风险的监管要求以及我国银监会国别风险指引的要求,编制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框架具体如图1所示。

(一)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组织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是有效实施国别风险管理的基本保障。不同类型风险的特点不同,管理方式也不相同,管理所涉及到的重点部门也不一样。信贷国别风险管理要在充分体现风险类型与特点的基础上建立管理阶层、管理部门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国际信贷业务线条上的各个职能部门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具体如图2所示。

首先,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在国别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中的战略性作用。明确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切实制定国别风险管理政策,监察分析各部门国别风险管理情况,对国际信贷业务环节中的国别风险负总责。

其次,设立专门的国别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别风险管理事项的日常处理机构。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到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标准体系中,由授权委员会负责国别风险限额批准和指令、原则的并发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保证所有国别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与执行。

第三,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的组织体系中牵头作用。高级管理层一方面要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规程,并提交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报告。另外,要明确界定各部门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以及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四,国别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和运作协调机制。要求各个国别风险管理工作部门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一是国际信贷业务发展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分管国别风险管理工作的协调业务发展与国别风险管理两者关系。二是开发调研部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核查资金实际用途,审慎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避免风险过度集中防范国别风险于未然。当紧急国别事件发生时,及时建立应急机制创新国别风险的化解机制。三是信息技术部门主要是配置足够的资源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与维护。及时录入、更新联合国制裁决议在内的与本机构经营相关的国际事件信息以及有关制裁名单和可疑交易客户等信息,防止个别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非法活动,减少国别风险带来的损失的可能性。四是法制部门践行国际金融市场、信贷违约赔偿的有关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为国别风险管理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严格监督交易调查时遵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适时提醒业务部门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保持高度警惕。五是内部审计要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并报告高级管理层以便进一步深入国别风险管理下一步策略的制定与执行。六是内部稽查主要职责是对各职能部门统一的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测、报告和处理,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国别风险监督、检查工作。

(二)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

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工作即商业银行在国别风险事件发生之后,对于国别风险事件信贷资本回收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也就是对国别风险可能性的评估,但关键在于国别风险事件分析与跨国信贷违约可能性的计算。

1.定性评估分析和定量评估分析

商业银行最常用的跨国信贷国别风险评估方法大致可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所谓国别风险的定性分析,是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指引中指出的国别风险评估因素,对借款国政治外交环境、经济金融环境、制度运营环境、社会安全环境全面分析的基础,选择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以判断跨国信贷中所包含国别风险的大小。所谓国别风险的定量分析,是指利用数学模型较为精致地分析各种环境变量导致国别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建立信贷国别风险评估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指标筛选、多重差异分析、逻辑分析以及政治不稳定分析,最后进行系统实施[4]。

同时还有两点需注意:一是商业银行若已在国际金融中心开展信贷业务,还应当充分考虑国际金融中心的固有风险因素。二是随着国际大的宏观背景的变化以及借款人所在国家和地区不稳定因素或可能发生危机的情况下,当及时更新对该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

2.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审批授信、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国别风险在充分考虑国别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利用内外部资源对于影响国别风险的因素进行分类分级,有针对性的对各国举债违约程度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将要面临的国别风险等级。一种方法就是外部评级法,商业银行直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对国别风险进行管理。目前,全球有一些著名的评级机构定期运用不同的方法将特定国家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整合为一个单独的指标,对外公布风险评级结果,反映国别风险的高低。另一种方法就是内部评级法,对于跨国界贷款或从事国际贷款的商业银行,其受险的资产主要具有非系统的国别风险特性,受某一特定贷款国本身变量因素的影响。系统性的国别风险便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或变量因素而引起的资产损失。商业银行可以结合计量经济学技术,设计多种样式的国别风险计量分析模型,通过统计分析提炼出最具敏感度的风险评价指标,形成对国别风险的有效分级。

(三)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信贷国别风险监测,就是在保证跨国业务系统之间的流程顺畅的基础上,通过已掌握的内外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联机分析处理等技术进行国别风险分析和度量,全面监测和纵深挖掘潜在信贷国别风险,实现信贷国别风险的全面包抄和深入管理。

一是信贷环境监测。国别风险多是因为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造成的,所以要在国别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对国别环境监测。二是偿债能力监测。借款人的现金流是还款的基础,现金缺口决定其到期偿债能力,所以要对偿债能力时时监测。三是授信监测。主要是对银行授信额度、不同时间的授信以及不同时段的国别风险值进行比较分析与监测。四是风险限额监测。按国别监测已制定的国别风险限额是否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尤其是当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时商业银行是否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引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

但要注意要充分利用国别风险状况报告,走访国别事件发生国家或地区,善于从其他外部机构获取有关信息,运用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程序,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当特定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事件发生显著变化时,提高监测的频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测工作。

(四)商业银行加强国别风险化解策略

现实的商业银行国际信贷中,较高的国别风险意味着收益更大的不确定性与损失,必要求高的预期收益进行补偿,高收益对应着高国别风险。虽然国别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技术、经济手段将国家风险减小、转移和分散国别风险以求最小成本水平承受风险。对于不同标准的国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分级管理,根据国别风险程度采用五种基本技术手段。

1.国别风险抑制—低国别风险

对于目前及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商业银行跨国信贷遭受损失的国别风险事件,或部分事件发生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的低国别风险,商业银行此时管理的重点是采取多种措施对已执行或计划中的跨国信贷业务进行重新调制减少国别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及发生偿债困难时经济损失程度[5]。

2.国别风险规避—较低国别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运用国别风险规避的战术应对那些较低的国别风险。事先对影响一国贷款人偿债能力或导致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发生的可能程度作出预测,判断导致较低国别风险实现的条件和因素,以便在信贷行为中尽可能地避免或直接改变已作出的信贷行动规划,但要商业银行做出决策时要注意权衡解除国别风险的成本与收益。

3.国别风险转嫁—中等国别风险

若商业银行跨国信贷业务监控到某一国家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而且对该国家的贷款本息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对于这一类中等国别风险商业银行一般可以要求借款人寻求第三者对贷款提供保证减少国际信贷风险损失。最典型的就是信用保险,一旦国别风险事件发生,保险人给予补偿或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分保,也可以共同协商通过转贷票据贴现、债权出售、债转股的方式转嫁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但是较大的国别风险就要寻找优质的第三国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4.国别风险承担—较高国别风险

较高国别风险的主要特点就是已经实施债务重组或者已经执行担保,但因为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此时的国别风险尤为严重,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仍然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当前已经造成较大损失或即将造成确定性损失。针对这一层次国别风险的特点,商业银行的选择即是适当提高坏帐准备金的比例,在不影响相关利益者根本或大局利益前提下对已经无法避免和转移的国别风险承担下来。5.国别风险集合—高国别风险

对于一国家或地区高频率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商业银行通过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能力所及范围内的一切措施仍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高国别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在国际上联合多国、多组织力量联合行动以分散国家风险损失并降低防范风险发生的经济成本。一方面组织银团贷款共同承担风险;另一方面也可通过与世界银行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融资,从而减少个别银行单独放款的可能风险,达到化解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福胜.国家风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9):15-18.

[2]卓志.国家风险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2):196-197.

[3]戴育琴,欧阳小迅.我国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的国家风险管理问题分析[J].经济理论研究,2008(22):100-102.

第5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6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7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文章导读】

    一、投保人和投保范围

    二、适用范围

    【正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投保范围以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投保人和投保范围

    本条第1款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

    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以参与保险的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为标准,可分为任意保险和强制保险。任意保险,也称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订立合同设立保险法律关系的制度;与之相对应,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则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通过颁行法律强制实施某种保险的制度。强制保险表明,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不仅是保险业界的事情,政府也应发挥必要的作用和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也是为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的经济高效手段。

    就机动车责任保险而言,其本意是出于分散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考虑,只是间接惠及交通事故受害人,世界各国为使其肩负及时、合理保障受害人基本权益进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证社会公众利益的使命,均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在商业机动车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鲜明公共政策属性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制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设计的其他保险产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由政府强制车主购买,目的是在车辆出险后有充足的资金对第三方进行救助,从而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与通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明显区别。同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因此,费率杠杆的充分利用,加强了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社会管理,控制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预防交通事故、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大有裨益。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将商业性机动车责任险赋予强制险的使命与功能,使其承担法定的保险范围与金额,除此以外并无其他机动车责任险,即一单到底的完全保障,如英国的无限额机动车责任险。另一类则除强制保险外,尚有任意性商业保险以弥补强制险的不足,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限额保险制,因强制部分的限额为最低保障的限额,故又称基本保障型强制险。总体而言,无论世界各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设计有何不同,其强制投保、强制承保的属性均具普遍意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为确保这一制度得以有效实施,该法第98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正是基于上述规定,本款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此处需注意几个概念的「正确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在地理意义上自然可以理解为我国国境线以内的地表,从而可部分对应于法律意义上的“领土”,即我国能够在其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领土和上空。然而,就法律的具体适用而言,本款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指除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外的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已于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从而将本条例排除在外。

    2.道路

    本款及本条例中“道路”一词取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显然,此定义涵盖了那些可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4.所有人

    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本款中所称“机动车的所有人”,是指依法对机动车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即依法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机动车的自然人和法人。

    5.管理人

    本款中所称“管理人”,旨在界定所有人以外实际管理机动车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具体是指虽不享有机动车所有权,但依法或依约定实际占有机动车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如某些国家机关下设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机动车临时保管人等。

第8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 商业保险 重要作用 措施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参考文献:

第9篇: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区别范文

商业保险是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选择。今年8月13日,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柱。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发挥商业健康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等方式新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承接商业保险有关服务。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产业,不仅有利于商业保险的产业链延伸,做强做大现代保险服务业,而且有利于构建多支柱、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国民生活负担和政府财政压力。

近年来,我国商业保险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特别是在参与养老产业发展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为我国养老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是积极参与养老地产开发。随着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逐渐放开,保险公司对投资养老地产热情日渐高涨。从拍地规划到适老性地产建设,再到开发相应保险产品锁定客户,目前,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合众人寿等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投资养老地产的先行者。

二是积极参与老年金融业。包括一般性老年寿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保险信托等方面。其中,一般性老年寿险产品较为普遍,大多数寿险公司都有涉及。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目前,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生命人寿等十余家公司都开办了此项业务。

三是积极参与老年服务业。近年来,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老年服务水平。例如,人保健康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共同签署了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项目,在保证自己客户得到优良医疗服务的同时,降低医疗成本。

与其他投资机构相比,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投资养老产业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金优势。养老产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对长期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也有较大要求。截至2013年底,全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7.27万亿元。其中,寿险资金可以作为20年以上的长期投资资金的约占48%,可以作为5-20年的中长期投资资金的约占25%。保险资金的大量、长期、稳定的天然优势,成为保险公司投资养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是产品优势。作为商业寿险的承保人,在投资养老产业的同时,寿险公司可以寻求养老产业与保险产品的对接,催生保险主业产品创新,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将养老社区与长期寿险产品相结合,实现保险产品与养老产业内在联动,获取长期收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