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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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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

第1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1.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规定性)

第一,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是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对商务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网络技术本身也提供了很强的商业激励,为商务提供了一种新的信用服务商业模式.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下,交易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在诚实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满足,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当事人要用合同来保护自己,这样,电子商务合同就成为诚实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最终目的来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有诚实信用的社会商业环境,而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使得这一良性环境很难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诚实信用下的商业环境是当前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目标。“契约即法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当事人一旦签订就必须诚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商务合同是以诚实信用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国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统一了此前的几个合同法,适用于整个民商事领域,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应适用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作为合同的一种,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既然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执行原则的地位,那么电子商务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来看,也就应该以诚实信用为限定原则,即要以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的法律程序限定。

2.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系道德规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学者乃立之为法律之最高指导原则。易言之,诚实衡平原则系一种领导性规范。”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诚实信用原则更是电子商务中重要原则的支柱,即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为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并最终以多种形式进行奖罚。因此,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遵守诚实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电子商务合同都要履行的义务,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这种原则往往表现为一种道德内容。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电子商务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以诚实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态度签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就其适用性来讲,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各个阶段,而就其地位来说,则应该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执行原则。关于这一点,具体表现在: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契约义务具有指引作用;在电子商务合同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前提;在电子商务合同解释过程中,诚实信用是重要的解释原则和标准;在电子商务合同终止后,诚实信用原则是后契约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还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限定下才有可能实现。

3.电子商务合同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契合性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现在:

一是相互规定性上的契合。从电子商务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特殊要求来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的电子契约,本身就是诚实信用交易需要下的产物;就其最终目的来说,为了在诚实信用的环境下实现资本的有效运行就必然把这一原则加以强调,并上升到法律条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终止等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执行原则已经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了。从诚实信用原则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作用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新的商业信用服务模式下表现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原则,为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电子商务合同的执行原则了。可见,两者在规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两者所张扬的经济价值目标可以契合。从经济交易安全看:电子商务贸易是一种契约贸易,在这种契约贸易下,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以契约的方式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从而为商务贸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电子商务的灵魂,通过为电子商务合同风险分担确立的一般原则,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灵,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有效运行。从经济价值本身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蕴涵了丰富的经济价值,它本身所决定的高效性,能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还具有解释电子商务合同、填补其条款漏洞的功能,如果与电子商务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价值。

二、合同法支撑下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性问题探讨

1.功能问题上

我国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其实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认可了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为表现形式的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合同。这种对电子合同功能的承认,是一个前提性的条件,是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充分认可与支持,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2.时间问题上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数据容易编造以及各种病毒侵蚀等问题,因此在现有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新《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和第16条第2款也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而一般把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确定为承诺到达的时间。此外,合同法在第33条中还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以签定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这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立又进了一步。

3.地点问题上

第2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招标采购的物资,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0天)完成合同签订,不得无故拖延。招标采购的物资,合同应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招标技术规范书、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招投标澄清文件和往来函件等招投标资料作为签订依据。非招标采购物资合同应以确定采购结果的相关信息作为签订的依据。招标采购的物资,签订书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合同管理模式

电网企业合同管理历经了3个阶段的变化。2004年以前,各网省公司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没有统一的物资合同管理;2005~2008年,电网企业实施两级集中规模招标采购模式,合同管理采取哪级项目单位出资,相应物资部门进行签约,履约结算;2009年至今,电网企业实施全面的物资集约化体系建设,按照物资集约化整体设计方案变革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升物资集约化程度,实行“统签、统付”管理。即:省公司出资采购的物资合同全部由省公司进行签订、结算。随着物力集约化不断深入,目前,电网企业合同管理体系是以批次采购合同管理为主、协议库存及超市化采购框架合同为辅,全面覆盖公司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农网项目、电能表及日常办公运维物资的全口径合同管理模式。电网企业对物资采购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管理,目前应用98套物资采购合同文本,用以规范公司合同承办人员的合同签订、履行行为,防范法律、商业风险,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同签约全面应用ERP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系统固化文本格式和签订流程,招标结果自动回传,合同文本自动生成。招标采购的物资,合同签订可采用简化签约文本,签订时只打印并签署合同协议书和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以招标文件规定并经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确认的合同商务和技术条款为准。

三、合同管理流程

系统流转:合同管理人员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中标结果,以需求单位或者工程项目为单位根据合同模板起草物资合同,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线对合同草稿进行确认,电子商务平台将合同结构化信息(即合同协议书、供货范围及分项报价分析表等)传递给ERP系统,生成采购订单。同时,合同在经法系统中流转,完成审批程序。纸制合同签订:供应商携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至供应商服务大厅签订商务合同。合同承办人应仔细核对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资料是否齐备。供应商授权代表应对合同正本逐页小签或加盖合同骑缝章。合同履约流程。建立物资供应台账管理机制:在合同台账的基础上,对计划、招标、履约、配送、结算等环节进行补充,形成从计划到结算的“物资供应一本帐”管理。建立两级物资调配机制:在省公司层面建立物资调配中心、在地(市)公司设立物资调配室。按照管理范畴,省公司调配中心负责全部基建项目、农网工程及业务范围内部分检修类的物资需求和统一安排物资供应,对外统一安排供应商资源;地市公司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物资调配管理,分析和监控本地(市)物资供应关键节点执行情况,积极协调项目现场和供应商履约,主动落实物资到货情况。建立月计划、周协调、日调度工作机制:物资调配中心(室)每月编制物资供应计划,统筹安排供应商生产和现场到货计划;每周召开履约协调会,协调计划执行中的问题;每日调度供应商发货和现场接收,跟踪掌控物资到货情况。建立监控预警机制。按照物资供应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环节,统筹安排合理需求计划、招标计划、供应计划和结算计划的时间,根据各时间节点,监督物资供应执行,提前预警、跟踪督办、主动履约、保障供应。在ERP平台开发监控预警功能,设置四级预警参数,监控物资供应链全过程,主动发出预警信息,并通过督办单跟踪解决预警信息。合同结算管理主要分为保函管理、发票管理、付款申请管理三个内容,合同款项主要主要根据履约的过程分为预付款、到货款、质保款、投运款四阶段款项。预付款申请由供应商在电子商务平台登记履约保函信息,生成预付款申请;到货款申请由供应商在电子商务平台登记发票信息生成到货款申请;完成投运管理与质保管理后可分别生成投运款与质保款申请。

四、下一步合同管理重点

第3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收入确认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724

一、电商企业概述

电子商务是指基于在线交流、认证、支付等科学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运用电子方式开展商务活动,进行业务活动的双方不实际谋面而完成商务活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有两类:广义上包括利用Internet、局域网、广域网等计算机网络等业务活动;狭义主要指仅利用互联网的交易活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其主要模式有B2B、B2C、C2B、C2C等。

电商企业则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电商企业的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实体货物交易,这类交易商品具有实体形态,包括实物商品、数字多媒体商品等,最终以实体物品实际到达顾客手中作为交易完成标志;虚拟物品交易,这类交易主要指通过提供某种服务达成的交易,包括数字产品增值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产品在两类收入中都有所体现。

与传统商业业务不同,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品范围、支付工具以及收益模式都与传统环境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商品范围广,电子商务经营范围除了实体货物外,还附带对应的增值网络服务,使销售链各环节实现电子化;二是支付工具多样,电子商务不仅可以通过线下现金交易,更主要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微信红包、支付宝等;三是收益模式灵活,网络服务环境下,企业为客户提供了服务之后,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特点从而确定对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

二、电商企业会计收入核算问题

现有会计准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电商业务的数量繁多,其商务活动特点与传统业务也存在较大区别,这些对企业基于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除会计核算基础的问题之外,电商企业确认收入还存在确认收入主体、收入时点与收入类型的问题。

(一)对权责发生制的影响

企业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卖家发出商品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电子商务销售存在大量退换货与产品试用的情况,致使企业在发出货物时无法具体确认成本,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业务处理模式,对照每一笔发生的业务按照权责制确定收入,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另外,由于物流原因,电商企业也需要考虑何时确认收入,尤其当会计期间与交易期间不属于同一个期间时,如果会计人员对庞大的业务量一笔笔核实,无疑会增加工作量与工作难度。

基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有学者提出电商企业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业务成本与收入。目前电子商务的支付基本通过线上平成,收款时点相比交易时点没有明显滞后性,当发生退货或者处于试用期内,企业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不必确认收入,因此收付实现制对于反映真实的经营活动存在更大优势,更具有合理性。但是,仍有部分学者坚持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般的电商企业仍从事传统的经营活动,传统经营活动按照权责发生制,传统业务与电商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不具有可比性,同时收入实现制会有利于企业进行利润操纵,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笔者认为,基于会计信息公允性与准确性角度,电商企业目前仍需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业务处理。首先,会计数据是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反映,权责发生制相比于收付实现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其次,电子商务不处在发展的初始化阶段,并且电商企业发展日趋成熟稳定,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为权责发生制提供了使用的大环境。针对电商业务量大对会计人员的工作造成的困难与挑战,应积极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对订单的追踪、整理以及反馈,可以通过专门的软件系统进行处理。

(二)收入对象的会计确认问题

根据前述对电商企业收入形式的分类,我们将收入对象也划分为实体商品与虚拟服务进行研究。

1.实体商品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实体商品业务类似于传统业务销售商品,由于线上销售的特殊,涉及网络购物平台以及销售商等多方主体,因此应区分收入环节中的销售额与销售费用,与传统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较大差别,可以归并至销售商品业务收入处理。

2.虚拟服务收入确认

电商企业的虚拟服务收入是指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报酬。虚拟服务不具有实物形态,与现实类似,服务包括专业咨询服务、业务服务、以及娱乐消费等多种形式,客户通过支付一定费用而享受企业提供的网络服务,这种模式与传统服务中的劳务收入差别不大,因此,虚拟服务收入可以同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一般化处理。

3.数字化产品的收入确认

电子商务商品中比较特殊的是数字化产品,数字化产品既包括电子图书、杂志、音响品等,也涵盖了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软件支持服务,因此数字化产品涉及两类电子商务产品形式。对于第一类的数字化产品,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性质上属于企业的存货,其虽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但是以产品的实质呈现给顾客且主要用于销售,其对于客户的效用与纸质化的图书杂志并无二致,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数字化产品的收入应作为实体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对于第二类软件支持服务,有学者认为这类产品属于无形资产,通常需要电商企业在前期做大量研发工作,最终形成服务渠道供客户使用,并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这类数字化产品不是以销售作为目的,而是为提供配套的服务,因此应作为服务收入予以确认。

(三)收入时点的会计确认问题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要求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转移给购货方;(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5)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目前电商企业收款主要有三种模式,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货到付款以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

1.客户付款后电商企业发货

客户线上付款至企业账户,企业在确认收到款项后发货给客户,之后客户收到商品。此时应以电商企业收到货款并发出商品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试点。

2.货到付款

客户在线提交订单至企业,企业收到订单后安排发货,客户收到产品将款项交于快递,之后快递将货款转交给企业。该种付款方式应以客户付款且快递公司办妥托收承付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

3.第三方支付平台

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的环节较前两种复杂。客户首先付款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告知企业客户已付款,然后企业安排物流发货,之后客户确认收货,第三方把货款转交给企业。在这种收款模式下,企业应当在客户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在实务操作中,电商交易以第三方平台为主,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难以兼顾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产品在运输状态中时,此时客户为收到货物,企业也未收到货款,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企业仍保留对于产品的继续管理权以及实施控制;电商交易虽然交易量大,但是也伴随着大量的退货发生,因此相关利益不一定流入企业,从而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也出现困难。

另外,对于主要以线上交易的电商企业来说,其每个月业务量很大,从企业发货到最终客户确认收货中间存在时间差,当物流较慢时,滞后性对企业确认会计收入影响较大,企业大量的交易事项需要一一确认,有时会出现跨期事项,当内部控制不足很容易导致成本与收入出现错配,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点时,电商企业应关注交易业务的配比性。

三、新国际收入准则的研究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IFRS 15――新国际收入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的背景下,新国际收入准则的修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于收入准则的理解与运用,通过了解新收入准则的原则与步骤,以探究在新的收入准则模式下,电商企业如何收入核算如何发展。

(一)新国际收入准则的适用范围

新国际收入准则明确了其适用与所有同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仅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金融计量工具合同等,同时新国际收入准则强调了,当合同条款涉及多项履约义务时,应分清其他准则与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分别优先适用于各自履约范围内的准则规定。

(二)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

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承诺的商品或者劳务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后,收入确认主体应在履约义务完成时予以确认,相关的收入金额应以预期可取得金额作为计价基础。

(三)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

新国际收入准则修订后,最新提出了确认收入的五步骤模型。

1.识别客户与合同。“合同”需满足的特征:权利义务具有可执行性;具备商业实质;各方均已核准,认可需履行的义务;主体很有可能收取对价。

2.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区分出合同中可拆分的履约义务,可拆分的履约义务收入分别确认;将具有相同或相似转移形态的商品劳务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合理确定其履约义务完成后有权获取的金额,预期考虑包括销售折让与退货等情形的发生、资金流动环节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等。

4.分摊交易价格至合同的履约义务。对应识别合同履约义务过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一可区分的单独履约义务。但是,不论是过去抑或是现行准则对此的指导有限,因而方法的选择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

5.在履约义务完成的时点确认收入。履约义务完成以控制权转移为标志,当商品劳务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即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新国际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符合实质性原则,基于合同的特定条款,企业应确认在某时间段内或是在某时点上确收入。

四、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对策建议

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准则的修订以及我国会计收入确认提供了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电商企业收入核算的会计制度的发展落后于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状况,需要针对会计处理中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电商行业会计更好发展。笔者从收入确认政策与技术团队建设两方面提出收入核算的建议。

(一)完善收入确认政策

我国对于收入准则的指导主要仍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内容为主,对于目前快速发展的电商行业的会计收入没有具体的应用指导,相关的会计制度空白使得会计人员对电商业务进行收入确认时存在较大分歧,原则上需要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但不能否认的是,收付实现制对于会计人员在处理大量交易事项时,对于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具有明显的优势,从会计的可靠性以及可比性角度考虑,我们应该坚持权责发生制,从而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我国会计制度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这一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建设,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基础和收入确认时点,同时对电商产品的成本收入配比性做出指导,规范统一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一致的会计处理对于电商企业的审计与税务规范也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技术团队建设

电商行业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传统的会计方式已无法满足日渐复杂的电商交易事项,电商企业应从质与量两方面加强和提高会计信息的处理能力。首先应积极转变会计人员的传统观念,掌握多种财务软件的使用,培养电子商务领域内专业的会计人员,做到信息技术与会计技能的结合,提高会计人员的“质”;其次,应在多个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的信息系统,无论是客户与企业直接进行交易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生产部、销售部以及财务部等各部门需要在完整的交易系统内做好登记,在后期核对订单编号以及进出库日期等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在运用权责发生制时,对业务处理做到有条不紊,各部门共同协作参与,降低财务部门单独处理业务的“量”。

技术提升与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升相比人工处理模式能减少技术层面的问题,使得会计人员能更加注重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对电商行业的会计处理做出更多思考,通过业务实践,对电商行业领域内的会计制度提出更有建设性的建议。

结束语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趋于普遍化广泛化,大大改善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也较好,因此,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但是我国现阶段对电商企业的收入会计处理缺少统一的准则制度,影响了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会计核算发展。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促进我国电商行业良好发展,使得会计制度与电子商务保持同步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永霞.电商企业收入问题研究[D].财政部科学研究所.2015.

[2]杨志强等.电子商务收入会计确认探讨[J].技术探索.2014(10).

[3]陈涵.浅析电子商务下的会计确认[J].电子商务.2015(5).

第4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电子商务从20世纪90年代兴起、发展,不断普及,现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时候,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新挑战。本文在简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之后,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期望通过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这三大措施,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受侵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越来越普及。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网上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其中一项很重要的权益就是公平交易权。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概念

传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当然,网络消费者也具有这种公平交易权。从权利内容上来说,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传统消费者没有质的区别,但由于网络消费的特点,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保护。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是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另外,网络环境下的交易,消费者只能凭借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图片和介绍等对所购商品做出鉴别,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发现实物与电子产品中的介绍相差甚远,也就是说消费者没有拿到与所付金钱对等的商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也带有欺诈之嫌,进行的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二)格式合同问题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网上商店往往采取格式合同以节约消费者的时间,大兴所谓"捆绑"条款。消费者只能点击"接受"或"拒绝",而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在网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条款中,有许多是违背消费者意愿的。例如:"单方权利条款"如规定网上商店对商品或服务运输延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等。对于网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文字较小,内容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在认真阅读思考的情况下就表示接受。事后,发生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三)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

网络合同条款的不适当履行包括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方面。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所谓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会发现所收到的商品的数量、种类、质量等与产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一种瑕疵履行现象。另外,合同履行后的售后服务也常无法保证,因为网络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可能经营者在产品介绍中说"无包修",可能即使经营者承诺了"三包",也由于地域限制,经营者的身份难以认定,消费者很难实现其售后服务的权利。这些情况都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规范严重缺失。为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合理的预防网络欺诈体系。网络消费相关立法应当对网络交易中的假冒、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大部分网络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纠纷产生后,给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还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应该建立一个权威的中立的网上商誉评价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控,把经营者的信誉状况公示给消费者,为消费者选择可靠的商家做指导。

其次,规范网络消费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存在是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格式合同因为其便捷性(如缔约形式简化、谈判时间节省、交易成本降低)和高效率又不可能被取消,那么就应当对网络中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规范。格式合同可以由网络经营者预先拟定,但与商品有关的详细明了的信息应该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应该由网络经营者明示。例如,对一些可能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条款或影响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条款应以特殊符号加以提示;对某些专业性强的术语应进行有利于普通消费者理解的解释。网络经营者还应该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

最后,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作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在立法上应该有具体规定。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更应重点规定。如对于网络交易系统隐患和系统漏洞,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发现,并做好技术支持,防范黑客入侵;为保障消费者交易安全和消费权益,网络服务商也应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与此同时,违反合同义务和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应明确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以确保网络消费者的损失求偿权。

结语

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键是国家加强立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商家的行业自律性,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并引导消费者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等。只有这样,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5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履约;管理策略

电力企业经营与发展过程中,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由于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库存实践段且要求一次性使用,因此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整个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加大力度探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对于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企业管理中物资合同管理的要点

在电力系统运行过程中,电力物资在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直接物资、间接物资以及辅助物资三个方面。电力物资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对供应时效性要求较高,对物资质量要求较高,库存时间短并且无法实现循环利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电力物资供应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竞争力度也明显加大,市场资源配置更具合理性。但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有效性,积极加强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主要依据,保证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允许延长合同签订时间。二是应当以货物清单、澄清文件、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件等作为签订物资合同之前的重要资料依据,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必要情况下物资部门需要招标采购时,应当明确物资采购结果,并结合具体信息以及相关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切实保证操作的规范性,进而提高电力物资合同管理效果。

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的具体策略

2.1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过程中,应当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集约化系统加以优化利用,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有效性。尤其是当前电力企业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态势,电力物资集约化管理进程明显加快,物资合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之上的电力商务平台以及ERP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并固话了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流程,促进招标结果传回及合同文本生成自动化的实现,保证电力物资合同签约方式的规范性,应当以文本方式进行签约,并保证物资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专业合同条款以及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以经过澄清与确认的技术条款和合同商务条款作为主要标准,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电力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协议书及其附近共同签订,从而为电力物资合同签约规范化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加大纸质合同的签订管理力度。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签约管理过程中,物资供应商应当准备好物资合同相关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相关证明文件等。物资合同签订地点为供应商服务大厅,在电力物资纸质合同签订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电力物资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且仔细的检查,确认无误且材料齐全后,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对物资合同正本进行盖章。一般情况下,就合同正本逐页盖骑缝章或者小签。

2.2 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策略

第一,对电力物资合同的履约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明确标注。也就是说,在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过程中,为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应当对电力物资合同中的内容及相关责任进行清晰且明确的标注,尤其是要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的责任人与具体处理方法,以确保电力物资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能够依据合同内容履约,以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在明确电力物资合同具备内容以及履约责任的基础上,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应当严格依照物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具体处理方法进行妥善处理,此种情况下,有效的避免了出现违约情况后相互推卸责任等问题的出现,提高电力企业物资合同履约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控、分析和管理。电力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物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物资合同的供应链进行实时跟踪和统计,以此分析和判断合同是否会出现违约的现象,一旦出现违约的行为,则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处理。此外,合同履约管理人员通过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进行统计,并制成供应商信誉档案,为企业以后的物资采购、招标选择提供可靠的参考,例如,创建基于ERP模块的合同履约跟踪表,合同管理人员通过合同履约跟踪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物资合同签订、物资流转的实时状况,当物资到货之后,对物资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避免出现物资交货不及时影响电力工程建设进程,同时还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物资供应的保障能力,全方位、多方面的加电力物资合同履约管理,实现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

第三,加强资金结算管理。资金支付是合同履约管理的最后环节,同时也是合同履约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电力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是资金及时支付以及高效流转,为了保证资金能够及时、准确的支付,电力企业在受到物资采购合同之后,应该立刻和物资供应商进行沟通,然后开具物资发票。每月18日,根据物资合同台账信息,对于满足资金支付条件的合同申请ERP资金支付;每月30日,根据省物资公司的资金支付明细,对资金支付状况进行记录和核对,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当日必须反馈《物资采购资金支付款项回复单》,保证电力物资资金“月月对、月月结、月月清”,即保证资金支付100%准确。

结束语

与其他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相比较而言,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保证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物资合同得到规范签订和履行,应当基于电力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出发,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采取可行的物资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策略,以推进电网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从而为电力系统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王铁铮,常少志,于梦遥,卢正达电力企业物资供应合同履约管理研究[J].现代制造,2015(36):169-170.

[2]郑绍海电力企业管理中的物资合同签约以及履约管理[J].山东工业技术,2015(24):165-165.

第6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法国际统一化不安抗辩权实际履行原则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快速推进,合同法多样性的局面日益显示出阻碍各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不利的一面。而现有的国际统一合同法推动各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作用则愈来愈有所加强,并且国际统一合同法的这种积极作用也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有所认识。因此,各国纷纷加入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运动之中,我国也不例外,对合同法作出了及时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下世界经济的发展。

所谓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指“各国通过采纳或适用统一的示范法或合同法规,或在不影响各国实体法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冲突法规则对各国合同法进行协调,以消除合同法律冲突,使各国合同法达到一种一致有序的整体的过程。”

一、合同法国际统一化是我国合同法改革的时代背景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国家之一,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发展,首先制定了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并且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经济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重大成就。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影响下,我国对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运动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众多的回应形式中,成就最突出的是我国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合同法国际统一化这一时代背景下,于1999年1月15日制定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对于原来的三个合同法而言,1999年《合同法》条款内容除了注意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制度规定上保持自己的特点外,大量反映和吸收了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和规则,这也是1999年《合同法》最显著的特点,从而使中国合同法与合同法国际统一化的重要成果趋于一致。

二、改革后的我国合同法与国际统一合同法接轨的重要表现

我国1999年《合同法》与我国以往合同法相比,有着许多创新性的发展,这些创新性的发展正是我国改革后的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积极靠拢的重要表现。这些重要表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形式上明确采用不要式原则

与原有的三个合同法相比,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朝着国际统一合同法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明确采用了不要式原则。

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问题,原则上实行要式原则,即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尤其是涉外经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确认为无效。1999年《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突破和发展,首先体现在确认了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1999年《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里所谓的其他形式,包括“当事人通过自己的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也可以订立合同。”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2条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无形式要求的原则是一致的。考虑到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特定的要求,1999年《合同法》第十条第2款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的规定,既照顾了当事人选择缔约形式的自由,有利于交易的便捷和提高效率,又尊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限制要求。虽然根据上述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是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又补充规定,在上述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就实际上进一步放宽了第十条第2款对书面形式要求的限制,体现了国际统一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轻合同形式要求的发展趋势。1999年《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样反映了这样的精神。

在合同形式上,1999年《合同法》向国际统一合同法靠拢的另一个表现,是在合同的书面形式上借鉴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内容,确认了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1999年《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按照这一规定,凡是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条文中明确列举到的这几类。1999年《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关于书面形式的定义是一样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10条对书面形式的规定是“书面系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出的任何通讯方式。”这样,不仅满足了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又为今后信息通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

2.第一次提出了通过要约与承诺的订约方式

在合同的订立方面,1999年《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第一次提出了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并且对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作了详细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关于合同订立方面法律规定的一大空白。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而此前的《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在起草的过程中,“法学界虽有人建议,在合同的订立问题上,必须首先要有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因为这是合同订立一般要经过的两个步骤,它们不但本身比较复杂,而且涉及到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成立等容易发生争讼的法律问题,但均未被采纳,从而使此前的中国合同法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个最大的缺陷,法院只有根据一般实践和法理来评判某个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而1999年《合同法》不仅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须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并且对这一制度设立了二十个条文,内容包括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要约何时生效、要约如何才能撤回和撤销,何时失效;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承诺何时生效,承诺如何撤回等规定,从而使中国合同法在内容和体系上进一步完整起来。我国1999年《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法律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完全参考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内容,体现了与国际统一合同法衔接一致的精神。

3.抛弃了“实际履行原则”的提法和接受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我国1999年《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也较前几部合同法有了新的发展。1999年《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较之前几部合同法,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有了新的发展:

(1)1999年《合同法》抛弃了“实际履行原则”的提法。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一旦合同订立,合同债务人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为给付,既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履行,更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来终止履行。应该说“实际履行原则”是我国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年代的产物,这一原则在我国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变,以及我国和世界经济愈来愈紧密的联系,如果再坚持这一原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商家及时把握商机。科学地看待合同履行的问题,首先肯定合同的目的既在于在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设定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正常的或一般的情况下,债务人无疑首先应承担按约定的标的履约的责任。但市场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不但债务人“实际履行”的能力会有所变化,就是债权人的要求也不一定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一直不变。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有必要的灵活性或作其他处理的权利。所以,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条改“实际履行原则”为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999年《合同法》的这种改变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2)1999年《合同法》接受了已为国际社会普遍实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1999年《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违约责任构成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

第7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第8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1.1缺乏专门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目前,大多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由营销部门签订并管理。但是,营销部门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责人来管理合同。所谓的管理,也就是整理归档仅供查阅而已。再者供用电合同涉及大量的法律和供用电专业问题,应该有专门机构和专责人来管理,譬如,企业法律事务(顾问)部门,合同管理委员会等。

1.2缺乏归口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没有归口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事实上,现在大多数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一般都由企业的营销

部门承担,缺乏供电企业各部门的配合,共同履行合同义务的氛围。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人员和部门对供用电实行归口管理、分类管理和过程管理。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或营销机构内部的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1.3忽视过程管理

1.3.1忽视自身法定义务和权利的过程管理有些供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后,随即将合同束之高阁,以应付各类检查和考核评比活动。而在具体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常规检修、线路变更、负荷调整或天灾人祸等原因,个别企业就会无视合同条约自行决断,因而常常导致客户投诉甚至吃官司。这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个别企业在形成供用电合同后,往往在经营活动中不受之束缚,只重视签约过程,而轻视合同履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上级各种考核评比;另一方面,如合同双方发生违约情况时,却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供用电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由于跨时久远,往往其法律依据(如法律的废止、补充、修改)、当事人的身份(如合并、分立、改制等)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又如,常见的用电变更业务,如不能相应变更,显然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如电度电费和基本电费的变化),不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和责任的清晰认定。

1.3.2不注意取证“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原则,但法律上的“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它是指以证据支撑、并为法庭认可的事实。当用电方违反合同,如窃电、违章用电,供电方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收人员不经取证,即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此举就有败诉的风险,因为你手中还没有证明用电方违反合同的依据。

1.3.3有关基础资料保管不善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双方在用电的报装、勘察、设计、安装、验收过程中,会形成一系列技术资料,它们事实上是供用电合同的附件,应当一并保存;一旦散失,往往于供电方不利。

1.4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监督首先,没有对合同实行动态的不间断的跟踪管理,对每一份合同做出实时的履行情况评估,这样合同就会与实际发生脱节;其次,对于怠于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情况,没有向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发出提醒;再次,对合同双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缺乏监督,没有根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样就造成隐患的积累,纠纷的加剧。

2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

2.1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

2.1.1合同的初始化供用电合同条款与内容要根据客户的供电方式、金额、用电需求,围绕双方权利义务和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法律责任来构造出各种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合同“范本”,即模板,再由这些模板去生成千差万别的合同。为了使合同软件能与其他系统共享各项数据,使营销工作同步性、统一性、规范性、实时性,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应该设置相应的数据接口。根据工作实际,使合同软件能够利用其他软件或者营销MIS系统的数据,也可以根据其他软件或者营销MIS使用合同软件的数据。为了确保合同文档资料的安全,需设置灵活的备份,如刻录光盘、多处存放等。

2.1.2合同签订为了减少相同信息的反复输入量,对合同变量涉及到的所有可能的情况,均以选择菜单解决,这样保持术语一致,合同规范标准,还可提高工作效率。供用电合同的有些内容比较复杂,以条款来解决比较麻烦,往往以附件的方式解决。供用电合同既涉及供用电业务和技术,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合同内容繁多,对重要客户或用电大户合同的签订,要实行会签制,尽量做到相关各方参与,共同审查,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疏漏,减少企业损失。

2.2合同资料管理

2.2.1纸质合同资料保存纸质文档保存可以保留合同签订的原始状态。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分长期类和短期类分别存放,并采取防火、防潮、防蛀等手段完好保存。纸质合同文档是供用电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只能依靠纸质档案取得法庭的认可和支持,电子文档资料是不会得到法院认可的。

2.2.2电子合同文档管理及合同电子资料保存电子文档保存又分为整篇文档保存和数据文本文档保存,前者既起到备份作用,又为查询合同原文提供了便捷途径,后者可使合同管理人员便捷、简明地进行合同数据统计分析或生成报表,为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从技术和设备上打下基础。电子文档的保管要有专门人员按照权限分级管理,杜绝非管理人员进入系统,以免真实的资料遭到改写、盗窃或其他原因丢失。

2.3供用电合同的动态管理

2.3.1条件查询和统计分析查询的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编号、户名、容量、用电分类、电压等级、行业分类、合同有效期等变量进行。在合同管理工程中能够统计月度、年度合同数量和新签订合同数量;统计各类用电信息,包括容量、供电方式、电压类别、用电性质、各种用电变更情况、客户经营和财务重大变动情况等。合同管理为营销管理服务,模板设置应能够生成统计图表和数据分析图。

2.3.2合同履行和变更在供电营销过程中,应实时将客户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用户变更情况反馈给合同管理人员做实时记录。保证通过合同管理软件统计查询到客户最新的用电情况资信。合同履行包括用电安全、设备安全、按时足额缴费情况、是否有违章用电窃电等情况;合同变更主要就是指用电变更。以上变更的申请、施工安装、验收、接收的资料和记录均应及时收归合同纸质档案,并在电子档案中做相应的记录。

2.3.3合同履行监督在供用电合同管理中要确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对客户的资信审查制度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的履约能力的跟踪监管制度,形成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管理、事后有补救的动态运行管理机制。根据合同履行或变更记录,监督客户的履约情况、经营财务状况、用电变更情况,对客户发出提示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营销决策建议,必要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在依法取得客户经营状况恶化或恶意逃避债务的信息后,可依据双方合同条约进行督促,期限满后当终止合同。另外,当用电人已经迟延履行义务,经催促一段合理的时限后,仍不履行义务者,供电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供电,并申请司法机关进行裁决,依法追回相关损失。

2.3.4合同纠纷处理、终止与解除对于和客户之间的较大纠纷,如投诉、仲裁、诉讼、终止和解除合同等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处理结果等应该记录在合同管理的模板上,便于合同纠纷管理和历史资料的查询,或者为新的纠纷解决提供资料和证据。

3结束语

第9篇: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人才服务,甲方作为乙方该项业务的代理商,代理乙方的人才服务、广告招商等相关业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遵照以下条款:

1.甲方成为代理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人才相关服务,并熟悉乙方的代理商制度、人才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代理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代理资格。

2.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应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甲方向客户推荐乙方提供的人才服务及广告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

2.3 甲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http://_________下同)上发布的代理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代理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甲方有权利选择代理模式中的一种,并遵守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进行更动。

2.7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服务体系,并直接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3.2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提高拓宽业务范围的能力。

3.3 乙方直接向甲方的客户提供完整的人才售后服务。但对于由于甲方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而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客户服务,责任完全由甲方承担,因此乙方有权利废除甲方代理商资格。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代理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3.5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信息给予保密。

3.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 如发现由于甲方欺骗客户,造成乙方无法对客户进行服务,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并赔偿乙方名誉损失。

3.9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甲方参加各类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违约责任

4.1 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免责条件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2 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

6. 付款/结算方式

6.1 按照模式的不同,甲方的付款/结算方式按照乙方网站(www. _________)上相关条款执行。

6.2 如果是预付款模式,乙方在扣除甲方预付款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供人才服务和广告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6.3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以书面方式详细说明。

7.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7.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 附则

8.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乙方网站供甲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8.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