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精选(九篇)

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

第1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问题;对策

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和处理各类劳动用工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整个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它充分反映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同时,它也是劳动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原始凭据,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现就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案卷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一)案卷中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如下:

1. 执法文书制作内容表述不准或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完整;执法人员随意使用难懂的简略用语、方言和口头语,叙述事实逻辑混乱,表述不清;涂改现象严重,使档案失去应有的原始性和可靠性,降低了其参考价值。

2.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时空项严重。如各类文书的编号、签发日期、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行政机关名称等空项严重或填写不全,对文书的真实性和后期的档案整理都造成了影响

3.卷宗内执法文书不全。如无投诉登记表、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或结案报告等,如在办理欠薪案件中,经常在办案过程中因劳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案件了结,而执法人员多因事情已解决,思想松懈,疏忽对案件文书的完善,甚至出现连结案报告都不写的现象。

4.案卷内文书装订顺序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的装订要求,文书装订过程中存在随意性,经常出现同类文书装订位置不同的现象。

(二)案卷收集、归档不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归档范围不明确,入档归档不及时。长期以来对劳动监察案卷归档范围、时效不明确。时效唯一可以依据的是《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其中第四十条只是作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规定;对档案资料归档范围界限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所有材料都由承办人掌握,根本不可能及时整理归档。等案件处理完毕后,经常出现部分材料漏报,甚至丢失,造成档案材料不全,不能充分表达执法监督力度的可靠性。

2.证据材料收集不全,提取不规范。对依法所得的物证,如工资表、考勤表、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票据等复印件,未能注明来源,要求提供者签名,单位盖章、注明日期等,降低档案材料的可信度。

3.档案管理人员技术力量薄弱。一是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往往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档案管理人员多为兼职,职责不明确,在工作时不能够兢兢业业、全心全意投入,对档案业务知识了解甚少,对档案的查阅、抄录、复制、借出随意。且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复杂,过程周期长,需存档保留资料量大的实际情况,在工作中,难免常出现各种漏洞、错误,泄密和丢失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档案资料管理混乱,许多信息不能被有效地挖掘和利用。二是缺乏先进的档案管理技能,档案的存储管理多使用纸张存放,极易损坏、流失,绝大部分工作都通过手录完成,工作效率低。特别对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大量影像资料,电子材料等缺乏专业的整理、保管方法,极易丢失,泄密。

二、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培训,掌握技能。要选用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档案管理工作、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热心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责任心较强的执法人员,担任专职的档案管理员。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文书制作、材料收集的技能和方法,做到及时收集、定时移交,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断加强档案管理人员思想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涂改、伪造、泄漏他人信息等严重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适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保管保密制度》等,对档案的书写、收集、整理、编目、装订、查阅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详细规定,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三)加大投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档案管理信息化。积极开发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管理计算机软件,对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环境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改革,及时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档案管理信息化。在建档、调档、归档过程中,全部使用计算机录入、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从传统档案管理向数字化档案管理的转变。特别是应针对企业建立一种能够及时更新、实时监管的电子档案,根据“两网化”建设要求,对企业建立一企一档的电子化管理手段,及时汇总分析企业用工信息及劳动者的状况,以便能够实时了解企业用工动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永强.浅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档案的管理财会审计,2015(35).

第2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省劳动监察条例》和《****省农民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一些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落实劳动标准,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监察执法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特别是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对农村地区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缺位,一些地方非法生产、非法用工现象严重,甚至发生拐骗民工、强迫劳动等刑事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分重要和迫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确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和加强执法力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省、市、县(市、区)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增设劳动保障所,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监察网络。此项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尽快落实到位。

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与监察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用车辆和必需的办案设备,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要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从严把好进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则、勤政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建设,严守监察执法纪律,树立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城市和农村并重,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中央驻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省驻晋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落实改进和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三)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管理,层层分解,责任到人。明确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管责任区”,对城镇用人单位按照市辖县(市、区)、县(市、区)辖街道、街道辖社区进行“划片包干”;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按照县(市、区)辖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辖村实施“划村包干”,层层落实责任,实行专人管理。

(四)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按评价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劳动保障监察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和重大处罚听证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于“监管责任区”内发生严重非法用工问题的,追究执法责任人及村(社区)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多个“监管责任区”发生问题的,追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乡(镇、街道)发生问题的,追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多个县(市、区)发生问题的,追究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第3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好的制度如果没有良好的执行必然没有好的效果,在企业劳动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在许许多多的问题。

1.分级监管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高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企业凤毛麟角。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一个关键目的是将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从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中解放出来,去实行有针对性监管。实行的过程中发现,监管部门在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登记评定时,对于高等级的诚信指标把控得十分严格,高信用等级的劳动保障企业凤毛麟角。如果是这样一个情况,那么通过分层来监管企业的劳动保障制度只能是奢望,同时,更多的企业能够在层次不清晰的等级标准中浑水摸鱼,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优越性完全没有体现出来。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截至2012年9月底,全市实有市场主体45.35万户,2012年的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数据虽然还没有出来,但参照2009年274家的数量可以预见2012年这一数字不会超过2009年太多。由此不难看出,相较于现有企业数,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数量实在太少,即使这些企业因诚信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不实施监管或放松监管,但是,剩下的企业数量仍然是惊人的。分级监管的目的落空事成必然。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没有一个量化考评企业劳动保障水平的指标,劳动保障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评定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更多的是从主观上去判断企业的劳动保障水平。没有清晰的指标去评判企业劳动保障水平造成劳动监管工作人员不敢轻易地“放手”。

2.企业缺少足够的动力去争取高水平的劳动保障诚信水平。缺少足够多的激励机制,单单靠诚信去引导企业提高自身劳动保障水平不现实。企业始终是一个利益集团,追求的是企的利润,花费额外或者是高成本的代价去提高自身的劳动保障水平,换回的仅仅是一个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一个信用指标,显然从经济角度上考虑是十分不划算的。企业没有动力也没有必要去提高自身的劳动保障水平,因为自身劳动保障诚信水平的高低不能直观地给企业带来任何的利润,也没有任何直接形式上的惩罚。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劳动保障水平高的企业实行适当的激励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企业的奖励不能仅仅从金钱上去奖励,可以考虑到更多的形式。目前,各地的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激励措施有:(1)授牌。《意见》规定,对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好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或网上公示后,授予其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标牌。(2)免检。《意见》规定,对连续3年被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免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检查。一些地方在制定实施意见时对此给予了更宽松规定,以吉林为例,2006年3月颁布的《吉林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实施方案》就规定,对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在无举报投诉的前提下,三年内不再进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免于劳动保障年检。

3.我国劳动保障监管部门的基础条件仍然十分匮乏。一方面,我国从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评价的部门主要是劳动监察部门,我国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力匮乏是我国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一个问题。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5万人。据此推算,即使将2.5万人全部放在县级行政区,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平均也不到9个人,而且,地区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一些西部地区,人手短缺的问题更为严重。以宁夏为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8人,在全区28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中,除银川有13人外,其余57个下属行政区,有的有一名专职人员,有的只不过挂一块牌子,并没有任何人员。另外一方面我国劳动保障监管部门的财力十分有限,在现如今的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使用的的设备以及经费十分有限,造成监管部门在对企业劳动保障水平的监管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更多的情况中,监管部门收到财力物力的制约而无法再监管的过程中实行更为高效的监管。尤其在西部地区,以云南为例,由于无执法经费,不但其工作还未进入数据化管理,而且全省劳动监察部门仅有车辆21部,照相机和摄影机18台,电脑和传真机23台,很多地方监察员都是骑自行车办案。如此匮乏的基础条件,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能取得多大的进展,收到怎样的成效是可以预见的。

二、完善我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建议

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要想取得更直观的效果,必须在制度本省推陈出新。需要努力完善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中的漏洞,切实做到善于从工作的经验中去寻找更为高效的劳动保障办法。在制度的革新中,作为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首先需要革新的就是自身的观念,只有人的观念革新了,才能让制度发挥出更好的效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其出台的初衷并不在于要去惩罚企业,更多地是希望企业直接能够相互“攀比”,努力完善自身的劳动保障水平。试图去改变原有的旧的被动的让企业去提高自身的劳动保障水平,换一种方式让企业在各种激励因素的趋势下去主动地提高自身劳动保障水平。同时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为我们提供的是一条改革劳动监察执法方式,改善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降低劳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管理成本的创造性制度。如果能够很好地运用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能够科学地对企业的劳动保障水平进行评判,无论是对于企业,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还是对于企业员工都是“三赢”的政策。

第4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同志们:检查《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实施情况,是市人大内司委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刚才,市人大内司委王主任就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就这次执法检查进行了很好的动员,我完全同意。下面,就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讲三点意见: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首次授权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扣押财物、将财产拍卖以抵交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条例》,其核心就是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护好发挥好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很好的体现。只有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我们应当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主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力度,从而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劳动制度,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规范、有序的劳动法制环境。二、要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进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促进全市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条例》的实施也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意识不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保,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形式克扣、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大劳动强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直接影响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可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因此,政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解决和纠正《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劳动执法环境。三、要认真搞好《条例》的执法检查贯彻实施《条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重要责任,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一要突出重点,二要注重实效,三要加强配合。突出重点,就是要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抓住当前劳动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检查,不要面面俱到。注重实效,就是要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出发点,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正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认真加以解决,务求取得明显实效。在执法检查中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学法用法,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配合,就是要求市人大与县(市)区人大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两级联动,扎扎实实的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5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没有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县,要尽快成立。要按照“政治思想好、人员素质高、综合业务强、队伍管理严”要求,加强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要把那些既有实际工作经验又有较强综合业务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从数量到质量都能够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员须经省或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合格并参加行政执法专门业务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执法工作纪律。要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监察执法能力。

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培训费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及快速反应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管和服务。

一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搞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依法依规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县(区)政府要定期开展劳动用工突出问题专题研究,及时制定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的措施。

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重大案件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处罚决定听证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获得救济权,尊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机制。要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落实错案追究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和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在办案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失信的用人单位要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第6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近年来,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部署,在健全劳动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劳动关系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劳动关系明显改善,总体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方面:努力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托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信息系统,扎实推进劳动合同鉴证备案工作,动态掌握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情况,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3248份,其中新签1677 人、续签1571人,办理解除、终止手续1503人次。

优化管理服务方面: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全局出发,系统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伤认定、退休审批、接待等管理服务机制,尽全力解除企业和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落实的问题,职工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是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职工的法律责任,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二是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职工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加班工资不能依法落实,休息休假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一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对劳动者缺乏必要的保护,尤其是一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少,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

2、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难度大,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主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劳资双方工资共决机制来实现,大部分私营企业还是企业一方说了算,一些普通劳动者考虑就业难的问题,不敢要求企业增加工资,导致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与企业效益不相符合。

3、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机制不完善,发挥的作用有限。从企业看,一些企业工会人员由于受雇于企业,在集体协商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存在着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问题;一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诉求渠道不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一些企业党群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尤其是私营企业普遍处于涣散状态。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面向全区300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执法监察,为10多万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工作范围进一步拓宽、监察任务更加深入、执法要求更加严格,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无法适应日益繁重的监察工作需求。

三、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树立法律法规意识,落实执行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展企业文化,做好人文关怀,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高度重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形成合力,营造良好氛围。以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为重点,大力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坚决纠正劳动合同不签订、社会保险不缴纳、劳动保护不落实、劳动标准不执行等侵害职工基本劳动保障权益的问题,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改善劳动关系状况。

(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机制。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让职工有尊严和体面的劳动,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7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四章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五章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8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为认真落实政办发20__2号文件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情况,迎接部、省检查验收以及省现场会的召开,9月1日至9日,市里组成两个点评组,赴各县市区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情况进行了现场点评。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点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材料、现场点评的方式进行。总体上看,各县市区对两网化监管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会议及文件精神,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两网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格化指挥中心,制定实施方案,并结合当地实际,重点抓了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全市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两级执法、三级监管、四级网格、五级责任”的两网化管理体系。截至8月底,全市共建立一级网格1个,二级网格16个,三级网格129个,四级网格750个;已聘专职监察员175人,兼职监察员280人,协管员931人;采集了19290户用人单位的信息。

(一)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各县市区都把两网化建设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来抓,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思路,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两网化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奎文区、诸城市、昌乐县在五个建设和四个作用发挥方面,走在了全市前列;高密市重视队伍建设和基层机构建设,基层工作扎实有效;安丘市劳动保障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把它作为牛鼻子来抓,关心、支持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并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充分调动起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从事两网化工作的积极性,发展势头喜人;青州市政府把两网化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量化考核,为全面推动两网化工作奠定了基础;昌邑市劳动保障局工作主动超前,先期组成2个考评小组分别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点评,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标准统一,制度完善。各县市区都制定了统一的工作标准和工作制度,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按照“一所、一薄、一册、五项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开设了举报、投诉窗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了用人单位登记薄和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管员花名册。

(三)健全完善机构,充实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在原有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基础上,街道(乡镇)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监督所,社区(行政村)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办公室,实现了监察机构向基层延伸、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各县市区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数量、分布状况及行业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网格划分,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合理配置人员,建立起了一支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和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三位一体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四)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素质。大部分县市区都能按照潍劳社监察3号)文件要求,对新增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进行统一培训。奎文区、寒亭区、青州市、寿光市、诸城市、高密市、昌乐县、安丘市、坊子区、高新区、滨海开发区,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培训。据统计,全市共举办各类劳动保障监察培训班35期2150人次。通过培训,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和社区(行政村)监察协管员熟悉了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了办案的程序和方法,学会了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的录入和案件协查工作。

(五)做好信息采集,建立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把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作为两网化管理工作重点,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兼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和录入,按照“一企一档,一格一册的要求,建立了基础信息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通过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联网,建立起了全市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诸城市、高密市、安丘市、昌乐县、青州市、奎文区、坊子区、高新区,超额完成市里下达的用人单位信息录入任务指标。

通过点评看,奎文区、诸城市、昌乐县、高密市、昌邑市等县市区继续保持好的发展态势,工作走在全市前列;进步幅度大的是安丘市、青州市、高新区;其他县市区也各有自己的特点。

二、存在的问题

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县市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街办和社区负责人由于负担工作多,对两网化监管的认识欠到位,加之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偏低,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指导和宣传。

(二)有个别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建设相对滞后,专职监察员数量较少,影响了工作开展。

(三)办公设施不够完善,硬件投入不足。通过实地查看,有的乡镇没有专用微机,上网受限制,再加上工作人员少,对统一安排的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工作很被动。

(四)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录入不全面、不完整,个别地方只掌握、录入了单位名称等简单情况;劳动用工基础数据更新也不及时。

(五)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的待遇、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用人单位信息录入并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做到底子清,信息全,情况明。

第9篇:劳动保障监察存在的问题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是规范劳资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体制内途径。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观点,劳动保障监察定位应是“社会警察”。在当前劳资天平失衡、劳资矛盾高企,以及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的背景下,劳动监察工作量不断增加,劳动监察的工作强度不断加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劳动监察队伍却很薄弱。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2.3万名,与劳动者数量的大致比例是1:20000,而世界通行的经验比例是1:8000。“小马拉大车”、“刀尖上跳舞”是对目前劳动监察现状的形象描绘。强化劳动执法,硬化政府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视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可走的一步胜棋。“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曾明确提出,“要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弥补监察人员不足的短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在全国60个城市开展了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试点。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数量,以街乡或社区为基础,划分若干网格,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协管员,“责任到人”,并将数据信息实现网络化互通,以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的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

案例内容

近年来,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监察体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权益。3月28日召开的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暨两网化建设推进会透露,目前,该省省、市、县和乡镇(街道)均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监察员5200余人,成为全国首个实现劳动监察城乡全覆盖的省份。

侵犯农民工权益罚当其过

2007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山西农村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用工问题。为了维护农民工权益,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施行)。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监控制度,并设定法律责任。针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不履行职业培训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力求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罚当其过、制裁有力。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更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承认了双重劳动关系,谁用工谁缴费,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为应对欠薪突发事件,2009年,山西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处置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突发事件处理的领导责任、承办部门分工和具体责任人,并按突发事件的等级及时上报情况。为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普遍建立了工资支付月报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网格化监察的原则,将行政区域内的全部用人单位纳入网格,每一个网格都明确了监管责任人及责任分管领导。2010年11月底,山西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过程中,全省各级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欠必追”,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要“快立、快查、快处”。

“两网化”建设力促监察全覆盖

从2007年开始,山西就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和网络化管理制度。2009年,又进一步加强了三个层面的组织建设,即:加强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形成对城乡劳动用工全方位的监管格局;监督检查的触角向行政村延伸,劳动用工较多、较复杂的地方,聘用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障联络员,形成以专职劳动监察员为主体、劳动监察联络员为辅的执法网络。与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维权、法律援助、执法监察方面形成合作机制,使劳动监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查处,实现劳动监察工作全覆盖。

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共处理劳动监察案件5.6万件,结案率达95%以上。今年6月1日起,该省还将就工资支付和社保情况进行专项执法大检查。同时,建立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黑名单”和社会公布制度,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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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超时加班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3月30日,北京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六城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全覆盖,依据用人单位的数量和监管难度,按地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一网格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工作人员,实时掌握网格内各企业的用工行为。按照要求,城区的“网格”年内将铺展至每个社区,覆盖每一家用人单位。随着原人事局和劳动保障局合并,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范围扩大,机关事业单位也被纳入在内。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劳动者如遇到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问题,也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今年,北京劳动监察机构将继续重点监察六方面问题,包括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混乱、人力资源市场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