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精选(九篇)

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

第1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谎言一:

试用期工资标准言称转正后的80%

如果你逐条细细阅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肯定找不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的80%,但却可以找到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原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两者之一的85%、90%甚至是100%。有些小伙伴竟然可以根据试用期工资推算出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笔者着实是吃了一惊!

提醒: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没有书面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是试用期满后的80%,即便有逆天的计算能力,也无法根据试用期工资数额推算出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同时,法律亦不禁止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数额相同。

谎言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N+1

最近几年,辞退员工经济补偿标准N+1、+2、+3、甚至是+6的算法频频在网络媒体上曝光。估计是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在很多小伙伴心中N+1是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的“起步价”,若辞退时拿不到N+1以上都觉得不好意思在朋友圈混。于是,出现了这样的怪象,“不讲法律讲人力,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对于N+1(经济补偿金)笔者考究了一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的“N”):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依法终止的;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那么,什么情形需要+1呢?无过失性辞退时,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江湖俗称的“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笔者检索了多个地方规定,北京市的规定着实让HR有些心塞,“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提醒:根据笔者的观察,最近媒体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报道已不常见,看来有关部门也认识到这种导向的隐患,法律的问题终归需要依靠法律的渠道来解决。故此,在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时,法定的补偿标准和法定外的补偿标准要区分清楚,不然所谓的“人性化”可能会变成“理所应当”。

谎言三:法定婚假由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当爱情降临的时候,小伙伴关注婚姻的同时也很关注婚假。有关法定婚假互联网广泛流传的版本有很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笔者看过后将信将疑,翻阅了数次现行的《婚姻法》也没有发现法定婚假3天的提法。功夫不负有心人,笔者终于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中发现了婚假的踪迹,是这样规定的: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笔者不禁有些茫然了,这不是针对国有企业的规定吗?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适用吗?正确答案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适用。原因就是大家一直都是参照这个执行,既然是这样还是追随大众的脚步比较好。笔者也给立法机关提个醒,这样下去总不是办法,既然约定俗成了,该立法的就尽快明确立法吧,这样大家也都安心了。

提醒:随着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推进,晚婚晚育假期已经终结,将迎来的是延长生育假、增加婚假的时代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增加婚假天数来看,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天津、安徽、四川等地的小伙伴可能很不开心,婚假只有3天;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感觉还不错,至少在10天;如果想多休婚假就去山西、甘肃工作吧,在这里才能真正感受到蜜月!法定婚假、增加的婚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应该怎么休?建议参照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判断,原则上凡是没有明确说明的都是包含在内的,有特殊说明的除外。至于婚假怎么休,既然法律没有明说,用人单位就应当在自己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里面说清楚。对于婚假、增加的婚假等各类假期,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此给出解释的口径,事情讲清楚了大家都开心。

谎言四: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终生雇佣

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情,笔者只有一声叹息!实践中,劳动者千方百计想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想方设法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互联网上更是各种不靠谱的言论称: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不主动辞职,用人单位就得雇佣到退休;更有甚者认为在涉及经济补偿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获得更多的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比较难。一份以退休年龄为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怎么就演绎出那么多的江湖谣言和纷争呢。

提醒: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终生雇佣”。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最大的坏处就是,无法通过合同期满来处理个别难缠的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误认为自己拿到了铁饭碗、长期饭票。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解除的仍然可以解除,该终止的仍然可以终止。

谎言五:“三期”是护身符

前几天,笔者接到某位经理的咨询电话称:“生意不好做,股东准备把公司关掉,现在已经开始清算了,但有位怀孕的女职工说,自己从网上查了相关法律规定,也咨询了相关人士,因为正处于‘三期’内,公司不能解除或终止自己的劳动合同,我们该怎么办?”听到这里时,笔者心中有种淡淡的忧伤,互联网络和相关人士有时候也坑人呀,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这句话不能反过来理解,因为处于“三期”中,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予以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提醒: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有倾斜性的保护,但是“三期”绝非免死金牌。“三期”女职工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反之可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亦可终止;不符合胜任力要求的,也可以降职降薪;业绩不达标的,奖金也可以少发甚至不发。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员工的管理,既要有保护女同胞的意识,也要有合法合规的管理措施;对于“三期”女同胞,在保障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多些职业精神总是好的。

谎言六:病假管理“五花八门”的坑

第2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2010年9月13日,王女士收到了公司以快递投送方式送过来的《解雇通知》。通知声明,由于其连续旷工满3日,故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王女士想到公司是明知自己休婚假而恶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决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仲裁庭审时,王女士提出,自己多次提起休婚假,单位一直拖延未作答复,9月8日再次向部门经理提交了婚假申请,还向总经理和人事经理转发了请假内容。所以,2010年9月9日起不再上班属于休婚假,不属于旷工,单位提前解除系违法。

该公司辩称,经王女士本人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规定,婚假申请应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王女士未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属于旷工无疑,公司同时否认王女士曾经提出过婚假申请。

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个中问题值得探讨:

休婚假权利如何保障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29号)及《上海市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之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注:一般按3天掌握)。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因此,经合法婚姻登记的在职职工,有权依照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3-10天的婚假,所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休假权利。

婚假的审批权是否有界限

尽管用人单位有义务确保员工的休假权利,但究竟何时休婚假,则需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安排,因此一般职工休婚假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这主要是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但企业对婚假申请的处理权限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否则职工的婚假权利将形同虚设。

在休假权与企业管理自的平衡上,笔者认为,首先,用人单位确因生产任务原因无法安排休婚假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并尽可能与职工协商调整休假时间。其次,在员工劳动关系剩余时间不足休假天数时(如本案中王女士的剩余工作日期仅为10天,此时如果不批准将使王女士无法享受婚假权利),除非企业有重大事由或就未休假时间与员工达成补偿方案,否则企业负有批准的义务。第三,考虑到操作惯例,员工因结婚而申请婚假,原则上应当批准,否则容易引发劳资关系的紧张。本案中王女士两次提出婚假申请,而用人单位拖延不答复,加之劳动关系剩余日期不足,用人单位以休假须经批准而抗辩是不成立的。

员工私休婚假是否算“旷工”

根据原劳动部有关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的行为。因此职工明知请假需要申请,在未征得企业同意又无合理事由的情况下私自休假才属于“无故旷工”行为,但是用人单位对“疑似旷工”职工的处理必须非常谨慎,特别是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应从严把握。

对于员工的缺勤,企业需要核查原因,比如员工疾病、就婚假申请产生争议、就调岗调薪产生争议。对这些情况的发生,企业需要与员工核实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如员工确不存在合理的缺勤事由,企业可以及时书面告知员工恢复工作,执行公司的制度。若在完成核实及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员工仍然拒绝上班,则用人单位在保留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实施解除合同的行为方为妥当。

第3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教师婚假申请书,更多婚假申请书请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婚假申请书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我是_______学院的教师______,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举行结婚典礼。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15天婚假。请假(时间)从_______到_______,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包括周六和周日么婚假是包括周末的。

休假期限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年休假与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婚假以连续请假为原则。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期,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拓展资料: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职工结婚可享受的待遇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_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第4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规律,没人能控制。职工在遇到家人过世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职工的丧假,并且保障职工在丧假期间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你所在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你丧假的待遇的话,你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第一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丧假范围是: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第5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HR来信:

目前,我们公司(天津)有一名怀孕员工(入职仅6个月),该员工自怀孕后长期处于休病假的状态。请问我们一定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其发放工资么?“五险一金”也一定要缴纳么?该员工休完产假后,我们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如果合同不能解除,应如何处理此事?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工治疗,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段病假的时间,这一时间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累计的。病假的概念大于医疗期。既然员工处于病假中,自然不可能同时还提供劳动。所以这段期间,公司必须支付工资,而且法律规定,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上所述,最低工资标准的80Z是法定的最低病假工资标准,所以无论是否超过医疗期,病假工资的底线都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公司仍需按此标准支付。在病假期间,双方仍属劳动关系,故公司仍有义务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员工在病假期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公司可以代扣代缴,因为在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当员工休完产假后,由于其仍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以公司仍然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对于非“三期”员工,在医疗期满时,公司也应当先通知员工上班,若员工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重新安排其他岗位仍无法从事的,在支付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后方可解除。如果公司执意想在员工处于“三期”的状态下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面临的就将是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或者员工不同意,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面对员工目前的状况,公司除非能够找到员工严重违纪的一些情形,否则公司只能等到员工过了“三期”再做处理。

公司物品丢失谁负责

HR来信:

我公司为办公室员工配有笔记本电脑供其办公使用。有一员工春节回家时将笔记本带回家。结果,笔记本在员工家中被盗。目前,公安部门尚未抓到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遗失笔记本的,需向公司承担该笔记本时价的70%。但是,该员工认为,笔记本是被小偷偷走的,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吗?

专家回复:

员工使用公司配备的有关办公用品,若是被盗,员工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将劳动法和民法结合起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公司为该员工配备笔记本,该笔记本归员工个人使用。可见,笔记本系贵公司财物,但所有权仍然属于贵公司,员工仅拥有使用权。因此,作为公司财物,员工在使用时应承担保护该财物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在员工将笔记本带离办公场所时,员工更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现由于员工过失,对笔记本保护不周,致使公司财物被盗,该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主张说因为是被盗,自己无过错,无需担责。这是对双方关系的错误理解,公司给员工配备笔记本,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偿保管”并不相同,也并不形成托管关系,而是员工对办公用品的使用关系,使用过程中,员工有使用权,亦需承担保护安全的义务。因此,员工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当然,若该员工的笔记本是放在公司时被盗,则因为公司也需承担保护义务,就不能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了。

婚假有“保质期”吗

HR来信:

1 上海目前对“婚假”有没有规定有效期,若公司在制度中自行规定,有效么?

2 若公司制度中没有明确有效期,有员工领了结婚证3年以上了才来申请休婚假,应该批准吗?

3 如果在公司制度中自行规定了有效期,可否规定未使用过婚假的人何时用掉婚假吗?专家回复:

1 有效。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国务院和相关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予以规定。但需要提醒贵公司的是,制定这些规定时务必要遵守两大原则,一个是规定内容的合理『生,另一个是必须经民主流程并一致通过,只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和公司才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2 视情形而定。如果贵公司现行制度中没有限制规定,且该员工在结婚登记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当其凭结婚证等证明文件向公司申请休婚假时,虽然从情理判断上请假时间似乎过完,但也正因为公司先前没有做出限制,所以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批准其婚假的。

3 这个问题有点棘手。因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的原则,所以当公司的规定对员工的权利做不利规定时,其效力如何会存在疑问;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经过一定的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经职工大会同意通过的,那么这个溯及力还是有依据的,我个人觉得该规定是有效的,但是仅供参考。

员工获罪可否解除合同HR来信:

我公司员工周某,近日因其在原单位受主管授意,上传“黑客”软件供用户下载,被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认为,上述行为系原单位的行为,离职后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目前正在准备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其劳动关系?

专家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所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有罪,并被判决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情况。

周某只是被法院判决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尚处于上诉期内,周某已经准备上诉,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的判决仍未生效。

既然周某尚未被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有罪,贵公司目前就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6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答: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如果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根据《婚育法》第十条规定,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婚姻无效,对无效婚姻的宣告认定,须由特定当事人提出申请,再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你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因此,你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你女儿的婚姻无效。

江西 何强:我在街头目击了一起打架纠纷案,其中一人被打死。我向公司请假出庭作证,但我因此被扣了三天的工资。请问,厂方的做法对吗?

答: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出庭作证的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属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将视其为正常生产劳动而支付工资。如果你们厂坚持不发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补发你因出庭作证被扣发的工资。

广州 王雪:我和女朋友已分手,而我们又在一个工厂上班,每当遇见她,我都会心痛,我想和她合好,可现在她已有男朋友,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答:一段感情的结束,就已经代表了和昨天告别,也意味着会有一个全新的将来。建议你以工作为重,把自己将来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好,把自己的重心重新调整过来,而不要过度沉迷于以往的感情当中,将来比现在更重要。在面对前女友的时候放松心情,告诉自己一切已经结束,而她只是你的朋友。

第7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是否生二胎用人单位无权决定

宋晓菲是一家服饰公司的总经理秘书,办公环境、福利待遇都很好,她也很满意这份工作,可近日记者采访时,她竟辞职了。

“每月收入1万多元,怀着孕哪找这种工作去?我是被迫辞职的。”宋晓菲一脸无奈。

原来,宋晓菲是土生土长的北京女孩,6年前大学毕业时被这家服饰公司聘用,开始只是个普通的办公室文员,在主持公司年会时崭露头角。此后,因文笔出众,她被领导关注。在她生完第一个小孩复职半年后,总经理把她调去做了秘书。

“我们总经理是女的,她当时找我谈话,问我是否会生二胎。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二孩政策,因我与老公是少数民族,按法律规定可以生二胎。我当时告诉她只想要一个孩子。”宋晓菲说。

2016年11月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才发现已意外怀孕。决定生二胎后,宋晓菲将此消息告诉总经理,没想到对方大为恼火:“当初你怎么说的?是不是你自己说不生二胎的?你大着肚子怎么跟我出去谈生意?”不容她分辨,总经理就让她辞职走人。

宋晓菲说:“开始我还觉着不好意思,毕竟是我没信守承诺。后来一想,我生二胎又不违法,凭什么不让我生啊?这回我还非生不可呢!不就是一个工作吗,辞就辞,我还不稀罕呢。”一气之下,她于2016年12月办理了辞职手续。

离职以后宋晓菲才发现,要想笙生育费用需要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另外,她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要由用人单位在其产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才能够享受。

宋晓菲告诉记者:“我现在没找工作,只好由一亲戚开的公司代缴社保费,生育后也得由这家公司代为办理。这么麻烦别人,我实在不好意思。”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说,像宋晓菲这种怀了二胎的女职工,如果用人单位以怀二胎为由要求其辞职,她完全可以拒绝。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该法第27条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因此,宋晓菲生育二胎的行为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无权强迫其辞职。

何时生二胎单位无权安排时间

何韵妮是记者采访的另一位因怀二胎而丢了工作的女职工,不过,她不是主动辞职的,而是被迫与单位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离开单位的。

“我在这家商超公司工作7年多,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8年才到期。”何韵妮说,入职一年多时她结婚怀孕,其后她从没因有小孩耽误过工作。即使孩子生病去医院,她也会在日后把工作补上,从不推给别人。

“为了躲过生小孩休假这一关,这两年公司只招生过小孩的女性求职者。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陆续有同事怀了二胎。几个明确表示要生二孩的员工,被公司找借口辞退了。接着,单位还出台规章制度,称公司女工多,为避免扎堆生小孩,谁要生二胎必须提前半年以上申请生育指标,以便公司协调安排岗位并给予照顾。”何韵妮说。

她本来想过两年等孩子大些再生二胎,但2016年底怀孕后决定现在就生。她申请生育指标时遭到数落,但她并不理会:“反正我已经怀孕了,单位知道辞退怀孕女职工违法,所以,不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公司以照顾孕期职工为由,将何韵妮调到杂工组。发工资时她才知道,这个岗位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酬的。她不以为然:“不就少拿点儿工资吗,工作比以前还轻松了呢,值!”

不料,在今年春节前,主管不断给她增加工作量,甚至比以前的岗位还忙。她有些吃不消便找主管诉苦,对方趁机劝她离职:“你不该这个时候怀孕。你老公挣得又不少,你这么辛苦干嘛呀,不如回家好好养胎。按法律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我跟领导说说让单位给你,干脆辞职得了。”

何韵妮没同意。此后主管继续给她工作加码,而且都是一些谁都不愿干的脏活累活,因此,她一下班回家就懒得动弹了。在老公的劝说下,她同意辞职,单位与其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支付了5000元经济补偿金。

面对何韵妮的问题,褚军花说,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是否生二胎,何时生二胎,由女职工自主决定 ,用人单位无权干涉。用人单位要求生育二胎提前申请生育指标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胎产假时长不是单位说了算

刘小艳告诉记者:“我是河北人,25岁在老家结婚生小孩后来到北京打工。被这家金属制品公司聘用后,与老公在这里安了家。我去年又怀孕了,今年1月底剖腹产生下一女孩。近日,因我该休多少天产假与公司发生矛盾。”

刘小艳说自己属于晚婚晚育,这次又做了剖腹产手术,如果加上老公的15天陪产假,她认为自己可以休158天产假,即法定98天+30天晚婚晚育假+15天难产假+老公未休而转到自己身上的15天陪产假。

但单位认为,刘小艳只能休法定98天+15天难产假。对于30天晚婚晚育假,单位称她第一次生小孩时已经休过了,二胎时不能重复再休。因老公与她不在同一家单位上班,所以老公即使不休陪产假,那15天也不能转给她。单位一再强调,她必须按公司说的天数休产假,若多休按旷工处理,单位有权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刘小艳很疑惑:“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难道二胎产假休多少天,要由单位说了算吗?”

褚军花说,对于晚婚晚育,法律以前确实有“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此内容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关于产假天数的问题,该法第29条规定由地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8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假勤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假勤类别主要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哺乳假、工伤治疗假、丧假等。

第三条员工休假必须在休假前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安排休假。员工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必须在假后两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请假制度

第五条事假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人、职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

2、请假条件及时间: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员工请事假按照其个人的日标准工资额(本人岗位薪级工资额除以21.75天)如实扣减请假日工资。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事假期间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六条病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9号)、安徽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最低保证数的通知》(劳险字〔1996〕380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2、请假条件及时间: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出具医院证明或医生的休息建议书后可以休病假。

病假的时间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岗位薪点(级)工资,下同)的8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以及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工资照发。

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员工,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误餐费、通讯交通费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也相应扣减。病假期间的奖金扣减标准按照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4、审批程序与相关规定:

(1)本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后由员工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员工连续病假时间按一年内的时间累计。

第七条探亲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休假条件: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已正式上岗的员工中,未婚、已婚并且同父亲、母亲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已婚并且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

3、假期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的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由公司财务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因故乘坐飞机的按照直线车船票费)、市内交通费、必需的住宿费,在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各单位财务负担。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对于涉及境外探亲的个案,其探亲条件,假期规定以及假期待遇等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长产假、保胎休息)

1、文件依据:劳动部《关于女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假期规定及相关待遇:

(1)女职工生育请产假,凭生育证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2)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双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可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4、男女职工为了实行节育而实施的人工流产或节育手续后需要休息的,可请计划生育假,经公司工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核准后,报人力资源部。

5、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时间最多为一年。长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7、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本人岗位薪点(级)工资的80%发给,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待遇停发。

第九条婚假

1、文件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假期规定

(1)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不在一地,按行程远近可另给路途假。

(2)实行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3、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假期所发生的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须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条丧假

1、文件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年休假

1、文件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休假条件: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3、假期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二条哺乳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乳,规定每天给哺乳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工伤治疗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工伤治疗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工伤治疗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治疗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工伤治疗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9篇:劳动法对婚假的规定范文

小编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

一 假期天数执行标准

(一)婚假

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点“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执行。

(二)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执行。

(三)奖励假和陪产假

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执行。

二 假期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一)婚假

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七点“职工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执行。

(二)产假

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执行。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

(三)奖励假和陪产假

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执行。

三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