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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精选(九篇)

商业银行监管

第1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第2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博弈激励规制事先承诺制监管

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逐利”的市场经济行为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更趋复杂,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也大大增加。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在于激励规制制度的建立,若规制者能设计出一套使被规制者“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制度,并将二者的“目标函数”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提高其监管效率。本文试图运用相关的激励规制理论,对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中的引入作一探讨。

一、激励规制理论在银行监管中的运用

20世纪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对垄断行业运营效率的不满引发了一场声势较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然而,放松规制、引进竞争并没有解决该行业存在的低效率问题。90年代以后,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产业经济学的研究,一种新的自然垄断规制理论——激励规制理论或称新规制经济学(NewRegulatoryEconomics)得以产生。激励规制理论认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就可以作为一个委托问题来加以处理。其核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者须设计出一套既能为被规制机构提供适度激励,又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机制。传统规制理论由于没有认识到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方式,这是导致传统规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励规制理论中的事先承诺制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事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

为什么银行会告诉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那么,这种规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优点呢?

1有助于减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干涉

和传统的监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诺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减少了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使监管工作不会太多干涉到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也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同时,它也是一种软约束,注重的是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不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成结构,使监管更具有灵活性。

2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有主动性

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誉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能力,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约束的力量,使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被转嫁给了政府,而金融机构无需承担太大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则把责任推卸到监管机构一方,认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不合理,结果不仅没有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超过了没有国家信用时承担的风险,而且使监管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市场约束力量越弱,就越需要增加监管和保护,而监管和保护越多,市场约束力量就越弱。但在事先承诺制下,各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由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建立的,资本准备的最大限额也是自己计算并上报的,一旦发生超额损失时,也就无法推卸责任,从而强化了金融机构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激励,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不管是对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而言,事先承诺制与传统方法相比都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只需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结果,无需再审查管理过程,这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被监管部门看,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不同权重设置的要求,使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业务时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对资本准备的影响,而事先承诺制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使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不再受资本准备的间接影响;显然,这也同时降低了商业银行应对监管机构审查的各种成本,有效防范了监管者寻租行为的发生。

4有助于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使监管者可以针对每家银行的具体情况“差别对待”,就像教学中的“因材施教”、市场营销中的“度身定做”一样,根据不同银行的复杂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户化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二、激励规制制度的条件安排

激励规制制度——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引入,无疑能较好地解决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目标冲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

(一)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事先承诺制把风险控制的选择权交给了银行,着眼于结果而非过程,这样对银行的诚信度和数据的准确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此,建议:1加快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改革,强化会计对金融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规范会计信息制度设计,统一各行会计处理方式,按审慎性原则提取准备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等。2选择和设计一些不易造假或“造假成本”较高的考核指标,以贷款五级分类法替代四级分类法等。

2科学制定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标准。罚金比例太小起不到惩罚和告诫的作用;罚金比例过大,又会增加银行的负担,甚至会使银行为了避免支付罚金,希望通过高收益弥补降低超额损失而采取更冒险的行为。建议:!在制定处罚标准上,不以

超额损失为依据,而以个别机构相对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和个别机构一定时期的最大风险值与剔除该最大值后的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以此两项标准进行考核。按个别机构与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为依据进行分类,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即为问题机构。在此基础上,以最大风险值和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为基数进行处罚。个别——行业比率可以区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是个别风险,最大——剩余比率可以约束金融机构恪守日常经营的审慎原则,避免棘轮效应和羊群效应的不良影响。"在惩罚制度安排上采用延期处罚的方法。即在损失发生当期不进行处罚,而在以后的经营期间再处罚。罚金的规模,依据最大——剩余比,分档递增,损失比重越大,惩罚力度越大。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采取更冒险的行为,企图以不确定的超额收益来弥补超额损失的行为。同时在损失以后的经营期进行处罚,也不会加重金融机构的额外负担,也鼓励了银行进行自助,起到了告诫和激励的双重作用。

3健全相应的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现阶段发展要求的款项进行适当修改,严格规范银行的会计财务信息,制止由于不正当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风险转移,使监管当局在行使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大力培育银行经理人市场

在实行事先承诺制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干涉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和运用,这样,就存在领导人的短期行为的选择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因为他可以获取短期利益而让离任后的银行来承担长期成本。为避免上述短期行为的发生,建议:1创造条件,力求形成活跃的、公平竞争的银行经理人市场,对在职银行管理者产生强大压力。2打破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3切实落实离任审计制度,并将结果公开,以制度来确保监督行为不出漏洞。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力量

1取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限制1让新闻界以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机构)自由、充分地金融信息,尤其是披露不正当行为,改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约束力量。2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强化监管者的金融管理人角色,实行规制承诺制度,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引入市场监督机制,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积极提高监管者素质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无疑对监管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进行审查,还要对涉及计算利润、损失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审查。建议:1创造条件,吸引、鼓励监管者研究学习有关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和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现论知识,提升其鉴别银行风险的能力。2更新监管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实时监控。

参考文献:

[1]张运鹏.事先承诺制的再思考[J].CCER学刊,2003,(1).

[2]杜传忠.激励规制理论研究综述[f].经济学动态,2003,(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申海等.激励机制[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第3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府监管

一、引言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项目或者企业一个存在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理想的风险管理,是一连串排好优先次序的过程,对其中可以引致最大损失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优先处理,而对相对风险较低的事情则押后处理。而政府监管,学术界一般称之为政府规制或管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在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依然是信贷风险,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市场风险也日趋明显,与此同时,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则始终存在于商业银行的各个业务领域。因此,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做好风险管理、量化与评估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创新较少,混业经营程度不高,竞争力较弱,在严峻的国际金融形势下,仅靠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还是不够的,需要政府通过一定手段实施有效的监管来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和安全性。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政府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二者之间互相制约的因素以及平衡点,并最终提出完善这两种机制的对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现状

风险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通过识别、计量和分析风险,用最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化解风险。风险管理水平是制约商业银行经营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因此风险管理能力不仅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整个金融市场稳定有序运行和发展进步的基础。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将分别论述三类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信用风险一直是整个银行业最重要的风险形式,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经济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纵观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的发展,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良贷款率。作为一项重要的银行财务指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与总贷款之比)是信用风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其高低与银行经营稳定性成反比,通常情况下,不良贷款率应小于5%。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通过不懈努力,在降低不良贷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平均不良贷款率已经从2008年的2.42%降低到2012年的0.95%。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2008年货币政策调整,货币信贷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但新增的贷款不完全是硬增长,很大一部分是表外业务转换为表内而来,并且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增加额高达9.6万亿元,这种贷款规模的扩大意味着计算不良贷款率时分母变大了,且远大于分子的增长,这种不同步的增长“稀释”了统计计算结果,呈现出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都明显减小的现象。因此,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并不真正意味着风险降低。2、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8%为达标)截至2010年12月末,我国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从数据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达到《巴塞尔协议Ⅲ》中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为了达到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过度依赖资本市场的再融资,虽然使目前银行资本金不足的状况暂时得到缓解,但这种大规模融资毕竟只是缓兵之计,要真正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应该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只有这样,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

(二)操作风险。

近年来,由于监管不力以及个人道德问题导致的银行违规操作行为屡屡出现,操作风险也因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对部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内部欺诈和外部欺诈是造成操作风险发生的两个最主要原因,二者造成的风险事件数量56起,占被分析案例的78.88%,损失金额占比接近100%。其中更为突出的是内部欺诈,其引发的风险事件数目为41起,占比为57.75%,损失金额占比高达67.5%,这也增大了商业银行风险管控的难度。另外,操作风险通常都发生在商业银行的支行,这是因为在我国,商业银行一直实行行政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一个弊端是支行一级并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因此尽管总行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却难以对支行做到实时有效的管理控制,从而提高了支行机构操作风险事件的集中度。

(三)市场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的步伐加快,不确定因素的涌现加大了市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中由利率和汇率所引发的风险是当下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中最主要的市场风险。当然,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也是造成市场风险的隐患之一。1、利率风险。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和市场价值会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发生波动和偏离,这种现象即利率风险。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偏高。2007年,央行为改善经济过热现象,不断地对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前后共计6次,2008年9月至12月仅3个月间基准利率就被频繁下调达五次之多,至2011年2月份,央行又对利率进行了3次调整,而在2015年下半年,利率已经调整了两次,这种利率环境的频繁波动,导致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而且,我国商业银行还依然保持着长贷款、短借款的操作模式,进一步增大了利率风险的威胁;另一方面在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中,利息收入占比过大,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盈利模式即为存贷利差收入,上市商业银行年报显示,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为例,从2008年到2012年两家银行利息收入占比均在75%以上,虽然靠利息差额带来盈利的模式收益可观,但是随着资本金监管约束越加严格化,加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已经在两年前全面放开,商业银行放弃以大量放贷获利为主导地位的盈利模式来降低利率风险势在必行。2、汇率风险。如今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趋势的背景下,大多数企业和居民更倾向于减少手中持有的外币数量,同时企业对外汇贷款的需求也提高了,因而当汇率发生波动时,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并且,我国经营出口贸易的企业大多属于制造加工产业,人民币的升值会导致原本利润不高的企业经受更大的经营考验,如原材料的进口成本因为大宗商品价格的增长居高不下,会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一定的成本压力。

三、政府监管现状

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是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主要是为了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保证中央政策的实施以及维护银行的公平竞争。应该说,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尽管2003年以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工监管体制正式确立,但是在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手段的运用等方面依然存在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部法律,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三部法律的实施是我国在完善银行监管法规建设方面的重要里程碑。但也应该看到,这三部法律都是在中国加入WTO初期,中国金融业面临着逐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张时修订的,所以不可避免地受限于当时对整个金融形势的判断认识,从而使银行经营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这三部法律对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分离得不够彻底,而且在银行监管职责划分、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等问题上,也没有很好地予以解决。

(二)监管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央行把监管权移交给银监会后,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权和影响减弱,而由此形成的多方监管局面又使得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显得较为分散。因为银监会并不是央行的下属机构,因此央行在对有关的监管信息收集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在职能上划分的不明确,使得当前形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监管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政府监管还存在一个由“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即监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对监管人员的制度规定及责任划分。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的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公正,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无从得知。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监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有待完善。

四、对策建议

针对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政府监管上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应用摩根银行提出的CreditMetrics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来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问题。

CreditMetrics模型是基于VaR的信用风险度量系统,主要是以历史数据为依据来确定信用等级矩阵和违约时的资产回收率,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未来该信用资产组合的价值变化,并通过基于VaR的办法来计算整个组合的风险暴露。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组合价值的变化不仅受到债务人违约的影响,也受到债务人信用等级转移的影响,模型将信用风险与债务人的信用等级转移联系起来,通过度量资产组合价值来确定信用风险的大小,模型输出结果是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

(二)应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供的三种计量操作风险的办法来度量。

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建立了一套针对操作风险管理的特殊框架和程序,提出了“巴塞尔十原则”。新资本协议提供了三种计量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中高级计量法又包括内部计量法、损失分布法、极值理论模型和记分卡法。

(三)应用久期模型来度量市场风险。

久期分析也称为持续期分析或期限弹性分析,是衡量利率变动对银行经济价值影响的一种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对各时段的缺口赋予相应的敏感性权重,得到加权缺口,然后对所有时段的加权缺口进行汇总,以此估算某一给定的小幅(通常小于l%)利率变动可能会对银行经济价值产生的影响(用经济价值变动的百分比表示),各个时段的敏感性权重通常是由假定的利率变动乘以该时段头寸的假定平均久期来确定。

(四)构建完善的银行监管机构体系。

包括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责、建立多层次的政府机构监管体系。在具体的监管过程中,在出现央行和银监会职能重复的地方,更多让银监会发挥监管作用,而央行更多的是提供政策指导和监管方向的把握,与此同时,央行与银监会实行信息共享。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人员的准入机制。

在选拔人才时,除了注重个人学历、素质之外,也要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是否对相关领域熟悉等。加强监管人员的准入机制,应从两方面进行:第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先建立金融监管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监管岗位,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员等级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员任职资格培训考试制度,规范相应任职资格必备的知识能力要求;第二,要完善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尤其要注重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改变目前单一培训的方式,实行多种培训相结合,促进监管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构建适应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市场约束机制。

首先,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加强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市场约束;其次,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变得有序规范;最后,建立市场化的有限补偿机制,如存款保险制度,促使各类存款人主动关注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并加以慎重选择,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七)加强风险管理与政府监管的联动。

风险的防范是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关键,风险管理起到了事后管理风险的效果,政府监督则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的发生,二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有效的监管能发挥风险预警功能,在事发前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固然很重要,但同时应该重视风险的事前预警,同时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发挥自身的约束功能,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和事后控制的双重保险。另外,为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银监会还应该要求银行增大信息披露力度并要求高管在风险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

(八)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成熟、管理方面也有待改进,在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方面不能完全照搬,应该讲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加以应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少华.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2]王建平.国有商业银行运行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张宇婧.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区域金融研究,2013.1.

[4]吴俊,杨林,李菊.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再造研究.商业研究,2012.6.

[5]梁力军,李志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影响因素及管理状况分析.管理评论,2010.5.

[6]宛璐.国外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其启示.学术交流,2005.3.

[7]李红侠.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新金融,2009.1.

[8]安玉雪.基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探讨.特区经济,2012.2.

[9]李宝宝.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综述.南京社会科学,2011.12.

第4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近年来我国表外业务收益在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下图是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相关数据计算得出的我国22家上市银行2007-2009年表外业务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但是表外业务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蕴藏了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表外业务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其风险就更难以被发现甚至消除,加上金融系统与生俱来的多米诺效应和外部效应决定了如果不能够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表外业务的风险极有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乃至整个经济系统的震荡,因此我们在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研究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表外业务的定义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三种类型的业务。”

二、 表外业务的风险类型

表外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风险(Credit Risk),指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对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市场风险(Market Risk),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汇率、利率、证券价格以及商品价格)的变动,使银行的表外头寸受到损失的风险。

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是指银行经营的表外业务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变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 Risk),是指银行无法买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为履行表外业务的支付义务所需要的资金时所产生的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ng Risk),亦即经营风险,是指银行经营的表外业务因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失效而形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law risk),是指银行经营的表外业务与法规的变化不相适应时,由于不得不转变经营决策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三、表外业务的监管主体

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表外业务的监督检查。随着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进行,银行表外业务的主要监管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监管主要侧重于银行表外业务对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影响、以及对整个银行系统的影响。其他监管机构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也对某些表外业务实施监管,但其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外汇的有效管理。

 四、表外业务的监管手段和工具

1.对银行经营表外业务的审批

对银行表外业务的审批是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第一道程序,因而十分重要。在银行准备经营表外业务时,它必须向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机构提交必要的材料,以证明其有能力对其即将开展的表外业务进行稳健的经营,并有能力承担因开展表外业务而产生的风险。

2.制定审慎的政策

大多数国家都对一些风险较大的表外业务制定了相应的风险转换系数,以充分衡量其承担的风险,并对其加以相应的资本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过度的承担表外业务风险,以防止银行倒闭和存款人的损失。

3.银行表外业务统计

定期收集和公布银行表外业务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也是实施表外业务剑光的重要手段。这种信息的公布使得外部机构以及公众有能力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使得银行在从事表外业务时受到市场纪律的有效约束,从而促使银行对表外业务进行稳健经营。

4.非现场监控

银行表外业务监管机构必须不间断的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通过对银行表外业务的非现场监控,有利于及早发现那些银行表外业务有潜在问题的银行,从而防止出现更大问题。

5.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有关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身临其境的获得关于银行表外业务的运作、程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详细信息,从而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状况以及合规性做出正确的判断。

以上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表外业务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监管手段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只有充分注意到这种联系,将监管视为一个过程,将这些监管手段视为该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才能实现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有效监管,把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控制的合理的水平之下。

参考文献:

第5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首先它是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保证,只有监管有效,商业银行的发展才能按轨道进行,出现的问题才能被及时发现并解决;其次是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可以增加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热情,因为政府在大多数人眼中公信力都非常高,经过政府的监管,商业银行活动的可信度就会正价,这样更多的人就更愿意加入到商业银行的活动中,进而保证了商业银行活动的有效开展,扩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范围;再次,实现政府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也是提高我国金融领域,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二、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建议

既然实现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就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环境

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整个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是一个具体的程序,这个程序要在一定的环境下才能完成,并且只有这个环境合格,整个过程的开展才能更顺利。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首先就是要保证整个监管环境的公开透明,只有把监管活动放在阳光下,监管的开展才能更有说服力,也才能得到更多方的支持;其次就是要加强对整个监管环境中主体的管理,保证每个主体对于监管的开展都不会产生不合理的阻碍,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商业银行监管,才能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效率,进而实现监管的有效性。总之,不断改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环境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是不可缺少的措施。

(二)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主体

监管主体是对商业银行展开监管活动的执行者,所以说监管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银行监管活动的有效性,所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实际情况,很多监管主体把自己看作是银行活动的主导者,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违法监管,或者有一些监管主体素质低下,监管过程中对于被监管银行随便进行训斥或者是提出无理要求,而还有一些监管主体待遇执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使得整个监管过程效率低下,等等。总之,监管主体的活动和素质是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直接影响因素,只有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监管主体,才有可能实现监管的有效性。规范商业银行监管主体,可以严格控制监管人员的入职要求,从根本上较少不合格监管主体的进入;再有就是可以定期对监管主体进行培训,通过学习来提高监管者的素质。

(三)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制

商业银行监管机制就是在整个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一些列制度和方法的总称。自从我国实行商业银行监管制度以来,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与环境的改变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的改变却是不足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是服务与商业银行发展的,也是服务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高效运行的,如果监管机制与金融环境的发展不同步,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金融活动缺乏科学的监管等等,这对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必须不断创新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保证监管体制随金融环境的改变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监管的有效性才能实现。

三、结语

第6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我国实际,并参照国际上对银行业实施管理的法律和各项规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法规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二是各银行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实行向中国银监会报批制或备案制,以保证有关金融法规要求的协同性、一致性;三是结合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特点和业务创新的实际,提前出台有关的法规,使新业务从市场准人的那一天就能够规范运作,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四是针对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金融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化的趋势,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电子金融技术操作的规程;五是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法律方面的沟通与交流,衔接执法标准。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技术措施

巴塞尔委员会先后于1999年6月和2001年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和(第二稿)。新巴塞尔协议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等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原则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了风险范畴。尽管信用风险仍然是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但新协议开始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影响及其产生的破坏力,并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

第二,坚持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但风险衡量方式更为灵活。银行资本是银行抵御风险的基础,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提出了银行业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协议对银行资本的构成进行了界定,其基本精神要求银行管理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第三,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在新资本协议中,委员会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银行业监管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的有效性受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市场准人监管不够规范、审慎性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强、持续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尚存在问题、监管者权威性不强、跨境监管的能力不足,等等。

第7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9.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9-50-02

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规模最大、业务范围最广泛的金融机构,是银行体系中的主体,商业银行对社会经济发展及金融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适时地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监管的特点、目标及原则

商业银行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的经营活动广泛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主体,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监管包括两大目标:保证银行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确保广大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储户利益来讲,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监管的原则在于:第一,依法监管与严格执法原则。第二,综合性与系统性监管原则。第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有机统一原则。第五,监管适度与竞争适度原则。

二、商业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金额脆弱说

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配合,存款者很难准确监测和评估个别银行的财务状况,一旦存款者对银行安全产生怀疑时,就会提走资金,由此形成的银行挤兑可能蔓延到有清偿能力的银行,甚至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崩溃。银行业具有的内在不稳定性造成银行的脆弱性,银行的脆弱性决定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二)公共利益说

由于金融的负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不完全信息将导致贷款者注重长期客户关系,而影响了信贷资金流向收益较低的借款者,降低信贷市场分配资金的效率。

三、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业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风险多种多样,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等。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都要求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金融监管可以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持公众的信心,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金融主管当局要通过金融监管保证金融运行有序、竞争公平且有效率。

四、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我国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二)市场退出监管不足

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商业银行退市法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缺乏市场退出时对存款特别是居民储蓄存款有法可依的保障机制,事实上存在政府不得不为的过度保护。国有商业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和某些中小商业银行风险集中的问题。

(三)监管理念落后

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四)监管目标模糊

在我国由于银行主体(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均为国家所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心落在了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目标的偏差,必然使监管行为出现偏差,造成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偏低,清偿和支付能力不足。

(五)监管过程不严谨

主要表现在执法不到位,监管力度弱,监管效果不明显,致使违规违章现象继续泛滥;或者对不同的被监管对象执法力度不同,孰轻孰重,不能一视同仁。

(六)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弱。第二,政策法规体系比较繁琐。第三,银行监管法规不完善、不配套。

(七)监管具体方法匮乏

目前我国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管理虽有,但由于相当部分银行国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更是少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银行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有之,并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

五、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

(三)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和增强监管的前瞻性。

(四)把好申请银行质量合格关

商业银行机构准入控制是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是商业银行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分布符合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五)逐步放松银行业务准入的限制

对银行业务进行诸多限制不利于银行发挥其本身的优势,最终无法达到其规模效应和规模报酬,也不利于银行适当分散风险。

(六)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确定合理负担银行风险损失的办法,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们应制订出一套既能保护存款人利益,又能监管银行经营制度,并且设计合理的监管工具, 尽可能地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定发展。

(七)强化市场约束

监管必须以保证信息的可得性、透明度和可靠性为中心,使广大市场参与者以自由选择和“用脚投票”行为来监督和约束金融机构。必须制定若干详细规定,使银行的信息披露走上制度化轨道, 强制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向公众披露信息,并对那些未能按规定披露的机构予以惩处。

(八)改革和创新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要坚持把稳定增长作为银行发展的长远目标,注重对主要业务环节和整个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继续推进机构扁平化和业务垂直化管理,实行审慎会计财务政策。

(九)建立科学有效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

加强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运用,实施实时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单个机构风险和系统风险进行早期预警和防范。

总之,现代市场经济中,银行业的安全和健康运行是整个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银行监管政策实施的好坏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银行监管起步晚,监管的政策和监管的水平都有待改进和提高。商业银行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深刻理解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关系,在全面总结银行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引进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做法,对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我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银行监管的行动方案,规范银行监管,努力构建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的新框架。

参考文献:

[1] 黄达.金融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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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毅、杨德勇、万猛.金融业风险与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4] 祁敬宇、祁绍斌.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7.

第8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健词:银行监管 体系建设 地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7-01

一、法律体系

根据国际银行监管的实践和我国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借鉴国际金融立法经验,系统规划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框架,逐步实现商业银行监管法律系统化的目标。其关键是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完善其细则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尽快构建和健全与国际接轨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完善监管法律结构。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和要求,设计适合风险监管的监管措施,体现于相应层次的法律规定中。对不同的被监管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管手段和措施是未来商业银行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信息体系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市场投资者缺乏了解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的渠道,存款人对风险的判断模糊,难以正确选择其投资方向,使银行经营管理失去社会监督。二是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法律要求不明确。商业银行信息的披露没有适当的对象制度和监督,随意性较大,透明度较低。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什么信息、向谁披露、如何披露等进行严格界定,并监督其执行。银行监管要强化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市场约束,就必须使企业和个人能够对银行的经营、财务及安全状况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从而对存款银行做出选择。为此,银行就必须及时、充分地披露其经营、财务及风险方面的信息,提高其经营的透明度。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和困难,市场约束还比较弱,但从长远考虑,要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我国银行体系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就必须从监管法规和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必要、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社会信用体系

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可以大大提高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预期的可靠性,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经济交往及资金融通中的信用风险。而在较差的社会信用秩序下,社会经济活动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会影响人们的预期和信心,增大市场主体及银行的风险。银行监管是通过对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资本充足性和经营规范性的监督,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支持。如果信用关系恶化,借款人赖债不还,或者以种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都会受到严重威胁,有效的银行监管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成为当务之急。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二要健全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登记;三要要求金融系统实行信用信息共享。

四、监管手段体系

微电子、信息、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原来与纸币、票据、信用卡交易有关的银行业务处理变成新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货币仅仅以一种信息形式在计算机网络上转移。这种现象同纸币取代黄金、支票取代纸币一样,是支付系统的一场深刻革命。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金融创新能发现越来越多的管理和监控风险的方法。迎接电子化、信息化的挑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必须采取以下对策:首先,监管机构应承担起金融部门的认证中心建设、运作和管理工作,并对作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金融风险的交易网络与银行网络之间接轨的支付网关、全国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系统安全顺利进行。其次,各商业银行除了设立网上商业银行,开展网上经营业务外,还应协助监管机构制定统一标准的支付网关,并依据国家标准根据需要建立自己的认证中心,根据法律发行电子货币、并制定电子货币的使用章程,明确权利义务,提供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与参与支付以及结算应经中央银行批准。再次,超前研究对电子金融的法律监管。监管机构应研究制定并颁布条例监督支付系统和网上商业银行,规范网上商业银行的行为,调整网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关系,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货币政策,并协调与国外监管机构在调整电子商务的支付和结算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标准。

五、监管队伍体系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分析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长期以来我们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监管效率的提高。因此,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是加强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将一线监管人员进行选拔,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充实监管队伍。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三是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问题的发生。必须逐步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科学的人才选择、培养、使用及淘汰机制。对那些在执行制度、办理业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及执行内控制度表现优异的人员应大力表彰。通过教育和管理、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实现人的自觉行为与制度对人行为约束的有机结合,促进监管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9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内部控制;巴塞尔委员会;银监会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66-04

一、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分界线,国际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监管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前《新资本协议》时期,第二阶段是《新资本协议》时期。

(一)前《新资本协议》时期

这一时期有几个标志性的文件,分别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版)、《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和《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

1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1997年的《核心原则》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理念,共25条原则。操作风险监管被作为“其它风险”监管的一种,在原则13中予以体现,该原则强调监管者要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适时设立资本金。为实施有效操作风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进步还体现在:一是强调监管的全程化,从准入监管到审慎业务监管,以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直至市场退出监管,贯穿银行监管全程;二是将建立银行业监管的规范化系统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强调合规监管,而这也是有效操作风险监管的前提:三是强调对银行业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持续监管,确保有能力对银行风险进行实时监控。

可以看出,《核心原则》已经体现出《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监管框架的部分思想,遵守《核心原则》成为对操作风险实施监管的基础。

2 《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对操作风险的研究是从检讨银行内部控制失效开始。《框架》对操作风险监管的贡献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框架》描述了内部控制失效的5个表现,包括银行内部缺少控制观念导致管理疏忽、缺少对表内外业务特定活动的风险评估、对组织架构和职责以及绩效考核缺乏关键的控制或控制失效、沟通不畅、审计程序和其它监管行为缺乏效率;二是划分了3类内控目标,分别是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三是提出了改进措施,即监管者应督促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转,一旦发现违规迹象,应立即采取监管措施,并建议充分利用审计信息,进行现场检查等以保证监管效率。

3 《操作风险的管理与监管的稳健做法》(以下简称《稳健法》)。

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前期国际上监督管理操作风险的经验做法,将之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适当的操作风险监督管理环境,要求董事会了解操作风险作为一个独特的、可控制的风险种类的主要方面,要批准和定期审查银行的操作风险战略。二是建立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系统。三是发挥监管者的作用,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反馈操作风险的系统:四是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即银行应当向公众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评估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二)《新资本协议》时期

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包括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这三大支柱互为补充,而操作风险监管在每一支柱中均扮演重要角色。

1 第一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提出了银行监管资本计提的最低要求。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一是首次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将操作风险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母的一部分;二是提出了三种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是要求监管者要根据严格的标准确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同时监管其操作风险资本的配置过程。

2 第二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是建立足够的监管政策来使银行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指出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应比照其他重大银行业风险的管理严格进行;二是要求监管者对第一支柱中针对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是否达到了最低的资本标准和披露要求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自始至终符合这些要求:对于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的使用,要注意考量其计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是否被低估,要求监管者根据辅文件《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考虑,第一支柱计算出的资本要求是否与单个银行操作风险相符;三是要求银行开发出一个管理操作风险的框架,并通过该框架评价资本充足率。

3 第三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监管。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试图用市场原则中的公开披露机制来完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关市场披露的要求包括允许市场参与者参与金融机构资本、风险暴露、资本充足性、风险评估和管理实践等重要方面的评估。操作风险的披露要求包括两部分:质的披露和量的披露。质的披露要求银行提供资本结构描述、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缓释和对冲策略以及对银行使用的资本要求评估方法的描述。量的披露要求银行披露高层部门及主要子公司每种业务资本开支数量的信息,包括衡量资本开支是否超出底限的指标、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描述以及对资本扣减的描述。

二、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阶段:萌芽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萌芽阶段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2年左右。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于当时的我国银行业而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人们更多的是在关注银行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主要侧重于研究与银行盈利能力密切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陆续制定了许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方面的监管法规和管理制度。

这段时期,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政策在我国仍然是一片空白。尽管操作风险对于我国银行业而言还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但是有少数学者已经开始探索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问题。如郭立(2002)提出通过商业银行内控体系再造防范操作风险,毛腊梅(2001)提出了操作风险防范和分析对策,强调要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发挥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在防范操作风险中应有的作用,魏海港(2002)已开始着手研究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并提出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的构想。

(二)第二阶段:起步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起步阶段大约是从2002年至2006年。这一阶段有两个与操作风险监管相关的重要文件,分别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控制指引》)。《控制指引》借鉴了美国COSO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理论,强调风险管理之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特别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将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列。《控制指引》全文有五处明确提到操作风险(其中有两处表述为“操作性风险”,也是操作风险的一类),且大量的内容体现的是操作风险的管理理念,如第四章“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中强调统一授信和前后台职责分离,防止越权交易和欺诈行为等,都是典型的防范操作风险的手段。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控制指引》拉开了国内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序幕,要求银行构筑强大的内部控制系统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其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已若隐若现。

2005年3月,在当时国内银行业大案要案频发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十三条”),要求银行机构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十三条”针对银行内部控制软肋和大要案集中高发环节,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账户管理三方面对银行如何防范操作风险提出十三条具体要求。其中机构管理涉及规章制度建设、稽核体制建设、基层行合规性监督、订立职责制、行务管理公开等方面;人员管理涉及轮岗论调与强制休假、重要岗位人员监控、举报人员的奖励机制等方面;账户管理涉及对账制度、未达账项管理、印押证管理、账外经营监控、信息科技系统改进等方面。“十三条”是我国首个将操作风险作为主题词的监管文件,对指导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识别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防范银行业大案要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控制指引》还是“十三条”,其对操作风险的监管都只是从局部、从某些具体环节提出监管要求,因而只是治标之举。在萌芽期,真正全面、系统、治标又治本的操作风险监管还在孕育之中。

(三)第三阶段:发展完善阶段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的发展完善阶段是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先后出台了几个重要的操作风险监管文件,包括《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7年2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明我国银行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态度。《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逐步完善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监管,其中也包括对操作风险的监管。《指导意见》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其中必须包括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及实施时间表(含过渡方案);二是首次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同时应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并积累相应的数据,为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奠定基础。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银监会将加快操作风险资本监管的研究和规制的进程,2007年底前公布符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的操作风险资本计算方法,从而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出台做好铺垫。

2007年5月。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这是我国第一个系统全面地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文件,《管理指引》进一步完善了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管要求,推进了我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接轨。《管理指引》在操作风险监管方面的进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首次在正式中文文件中给出操作风险的定义和操作风险事件的分类,该定义和分类与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和分类一致,体现了我国操作风险监管与国际标准的趋同: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组织和职能保证,包括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管理,该部门应与其它部门保持独立,以确保全行范围内操作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也各司其职,共同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对降低操作风险的重要意义。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包括对员工、业务流程、银行账户、案件查处等管理措施。

《管理指引》的出台,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识别、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切实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提升银行业整体国际竞争力。

2007年10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计量指引》),规定了中国必须和自愿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该采取的方法。《计量指引》整体上借鉴和沿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但是在细节上结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进行了一些改进,主要表现在:一是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只能选择标准法、替代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二是对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时总收入的范围予以明确,并制定了业务条线的归类原则;三是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包括重要性、及时性、统一性和谨慎性四项,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这些原则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实施细则,报银监会备案;四是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的主要内容,指出损失事件统计至少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现的时间及损失确认时间、业务条线名称、损失事件类型、涉及金额、损失金额、非财务影响、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关系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要求的差距分析

一是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管理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还应由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而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在操作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上还是职能履行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尚未建立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二是操作风险数据和IT基础相对较薄弱。根据新资本协议标准法要求,银行必须系统地跟踪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产品线发生的损失,并定期向业务管理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暴露情况。由于操作风险的特有属性,使数据采集、整理、验证工作具有较大难度,操作风险管理数据散落在各业务部门之中,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等数据

归集整理不够,数据质量不高,操作风险管理部门系统跟踪操作风险数据面临挑战。此外,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尚未建立统一的操作风险计算机管理系统,未能实现全行范围的关键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的全流程计算机管理,操作风险参数管理、用户管理、数据管理、报表管理的自动化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操作风险制度基础有待强化。操作风险的基础制度主要包括基本规定、自我评估方法、报告制度、风险事件和损失事件统计标准、关键风险指标监测办法等。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些制度方面普遍还不够完善,有的制度甚至还是一片空白,制度建设工作任重道远。

四是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尚须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环境。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导致对操作风险的研究和认识还比较肤浅,被动式、防御性的操作风险控制仍占主导,主动式、预警性的操作风险识别、监测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工作中,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重事后监督、轻制度先行,重规章建设、轻遵循执行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四、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一是充分认识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不仅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要求,更是银行自身减少财务损失、防范声誉风险的必经之路。

二是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指引》要求,建立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及激励等内容。

三是加强操作风险数据,IT建设。商业银行应逐步开展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操作风险数据的收集范围,明确分类、分级标准,提高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还应加快建设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形成较为完备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实现操作风险指标的系统、定期监测,以及操作风险自我评估流程的电子化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