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劳动部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劳动部工作计划

第1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管理工作,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我市调整劳动关系会议对劳动监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经研究,现将1998年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

1.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动监察用人单位要达到三万户。应将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下岗人员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私营、民营、乡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要超过去年全年的实际检查数。

2.继续推进劳动年检工作,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劳动年检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特别是对去年没有参加年检的企业和新建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将这些企业列为劳动年检工作的重点。对城镇各类企业劳动年检的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

3.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凡是有条件的,一定要告诉举报人。对于集体案件及疑难案件,有关领导要亲自出面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尽力使劳动集体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不得将本单位应处理的案件推拖、上交。

4.根据劳动部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大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部署。

5.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为规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及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计划从98年下半年起由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实行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认真作好劳动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对于劳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反馈信息。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劳动监察统计报表。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开展“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活动,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今年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三优”文明窗口达标率为85%以上。

第2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就业和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把社区建设和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城市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现就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社区就业工作摆上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

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扩大就业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区建设的要求和扩大就业的总体部署,把社区就业工作摆在社区建设的重要位置,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协调推进。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今后在评估社区建设成果时,将把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二、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且家庭收入低的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按照“十五”计划提出的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各地应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个体、私营等各种经济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社区服务型小企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自谋职业;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等兴办以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的就业型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适应市场、转变观念,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努力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

三、落实和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从199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落实好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提出的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担保基金等形式,解决好下岗职工贷款担保问题。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明确免收费用项目和减收费用标准。全面推广一些地方将有关优惠政策印在《再就业人员优惠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并对部门收费进行登记的经验,让下岗职工直接了解政策,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和拓展,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起市、区、街三级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已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城市,要努力把网络联接到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发挥街道等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采集社区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将信息送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面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探索社区就业服务的有效方法,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等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并为他们提供代管档案、代缴保险、代办有关证明等项就业服务,引导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提高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结合社区就业实际需求,努力开发适应社区就业岗位需要的再就业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采取实用有效的培训方式方法,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着力解决好社区就业难点问题

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存在的社会保险接续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灵活有效的办法,依法将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服务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出中心人员讲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对在社区再就业的人员可以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窗口,方便其参保。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并随时提供查询服务。根据社区就业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灵活就业形式的相关政策,解决好从业者劳动关系处理、合法权益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等具体问题。

六、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工作责任

第3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9〕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及1999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1999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巩固两个确保为中心,以深化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据此,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今年部里的工作重点,在继续坚持不懈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以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的同时,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重点抓好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增加基金收入工作,以实现上半年养老、失业保险基本上全覆盖和全年基金收缴率保持在90%以上的计划目标。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年底前各地区要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要继续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年底前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工作,稳步推进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试点,全国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增长5.5%,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和增速偏快的部门、企业继续从严控制,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工资水平暂停增长。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和监察工作,年底前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区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今年开始,我部在各地区报送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保障工作重点,编制各项分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年度发展计划。1999年,先试编下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供各地区指导工作用。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今年劳动保障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略)

第4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养老金计划,劳动力市场,效应

根据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劳动者决定劳动供给量的过程,是劳动者根据外部经济参数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劳动力供给量,力求达到现有条件下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因此,劳动者可获得养老金的数量及与之相关的变量无疑是影响劳动者劳动供给决策的重要因素。而劳动力的需求量则是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根据工资等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来决定的,在不存在完全自由市场的条件下,养老金计划缴费与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关性。鉴于中国社会的就业压力,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养老金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供需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考察,以探寻较小劳动力市场扭曲效应的公共养老金制度模式,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公共养老金计划与劳动力供给

公共养老金计划为社会职工提供养老的基本生活保障,免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劳动积极性。但在养老金计划的实际运行中,其相对影响或个别影响可能是不确定的,甚至是消极的,会阻碍劳动力供给。因此,要了解公共养老金计划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首要的是认识问题,是将公共养老金计划看做是一种不相关的政府税收和福利支出措施,还是看作为一种强制储蓄体系。

1.不相关的税收与支出。

如果养老金计划的缴费与待遇联系较弱,就容易被简单地认为是不相干的政府强制税收和支出措施,养老金计划对劳动供给就会从两个层面发生影响作用:缴费支出对工作人口的影响以及养老金给付对老年人口的影响。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从劳动者总收人中进行养老金计划缴费扣除将减少劳动者每小时的净收入。这种效应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取决于相互冲突的两种经济力量中对劳动行为选择更具影响力的一方。一方面,这些缴费的扣除,会刺激人们增加劳动供给(收入效应),因为每小时净收入减少,创造同样的实际工资将需要投入更多的工作时间;另一方面,这些扣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因为增加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净收益比较少,人们便不会对找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有很高的积极性,而选择以较多的闲暇替代劳动(替代效应)。至于最终会增加还是会减少劳动供给,则要看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差。若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则会减少劳动供给,反之,则会增加劳动供给。

这类计划还会促使劳动者为了逃避保险税而转入法纪松弛的非正规部门就业。雇主也会转移到非正规部门经营以避税。甚至一些大公司也把部分业务转包给非正规部门的小企业。这一方面会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规部门缺少资本和工作培训,生产力低下,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非正规部门的扩张,破坏了公共养老金计划的目标,造成老年贫困人口的增多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

养老金给付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更明显。与缴费联系较弱的养老金给付无疑会增加受益者的收入,职工可以选择提前退休而不必承担总体收入大幅缩减带来的损失。提前退休减少了养老金计划的缴费收入而增加了支出,减少熟练劳动力人数,降低了国民产出。世行在1994年计算得出,在过去30年中,提前退休使OECD国家劳动力市场熟练工人的供给减少了3%~6%,发展中国家则减少了1%~2%。提前退休使OECD国家的国民产出损失大致相当于GDP的2~4%,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当于1%(假设老年人和年轻人的生产率相同)。损失的GDP足以支付许多国家一半多的养老金。

2.强制储蓄体系。

如果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人们就会将养老金计划看做是一种强制性储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缴费被认为是为形成退休养老账户而进行存款的替代形式,养老金给付被视为支付这些储蓄账户的替代形式。这样,养老金计划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实质上会弱化。

可见,劳动供给影响取决于将公共养老金制度看做是一种强制储蓄还是一种不相干的税收或支出措施。而如何认识,不仅决定于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实际情况,还决定于公共养老金制度如何表述。不同的制度表述对缴费与待遇之间的联系的认知或理解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即使它们可能对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实质联系没有影响。例如,其他因素不变,养老金计划由私营部门或独立的非盈利组织管理,可能比政府部门的管理能更形象更有效地描述或传递着缴费和给付之间的密切联系;使用“缴费”、“个人账户”、“盈利”等词汇来描述由于个人养老金权益持续增长的结果而获得的利益,更有助于强化人们认为缴费与受益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看法。如果劳动者能够得到关于解释如何计算收益的资料,以及正规的能够反映账户平衡状况的报告,给付和缴费之间的联系就被比较清晰地表述出来。即使所有这些做法并未改变缴费和给付之间的实质关系,但它们削弱了对劳动供给的负面影响,并增强人们对公共养老金政策的信赖和认同。

3.不同养老金计划的劳动供给效应分析。

一般认为,由于现收现付制切断了缴费和受益之间的市场联系,可能会导致偷税漏税以及劳动供给的扭曲,从而降低经济的产出水平。而基金制则由于在个人缴费和受益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因而其劳动供给的扭曲效应很小。因此,由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能减轻劳动供给的扭曲程度。实际上,这种仅着眼于融资方式的分析是不全面的。

从前面分析可知,劳动力市场扭曲会影响退休决策和工作年龄人口在劳动力市场的反应。与退休决策相关的重要一点是,个人的边际养老金收益应该与个人的边际缴费率相联系,并且要使缴费者和受益者都能明确这一点。这一点对于DC型基金制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DB型现收现付制的政策制定者也可以根据该原则来确定其养老金计发公式:如果工人A在整个工作期的收入是工人B的两倍,则A获得的养老金高于工人B的养老金,但没有B的两倍高。然而,如果工人A或B提前退休,其所得养老金应进行保险精算缩减。

工作年龄人口的劳动力市场决策不仅取决于边际缴费率和边际收益率,而且还取决于收入增长对整个养老金收益的影响。当缴费与收益之间存在完全的保险精算关系,且一目了然时,劳动力市场的扭曲最小化。这是DC型基金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也是待遇的计发严格比例于个人缴费纪录的DC型现收现付制(即NDC)所遵循的原则。

相反,设计糟糕的计划,不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制,都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扭曲。Gruber和Wise对11个工业国家的研究报告指出,在现收现付公共养老金计划和提前退休之间存在着较强的联系。他们发现,大多数国家都为推迟退休的人增加养老金,但其数量少于按保险精算应增加的数量,因此,为人们在养老金财富最大化的年龄离开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激励。Gruber和Wise将其称为“税收强迫退休”,并在这一变量和老年人离开劳动力市场之间发现了很强的一致性。这种扭曲在基金制中也存在。众所周知,雇主设立的DB型基金制阻碍劳动力流动,它同样为在养老金财富最大化的时候退休提供激励。可见,劳动供给与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这两种组织融资的机制无关,重要的是养老金计划的激励结构。

二、公共养老金计划与劳动力需求

一般认为,公共养老金计划和劳动力需求之间的联系就是养老保险缴费和雇主成本之间的联系。无论公共养老金计划采取何种融资方式,养老保险费的支出都会成为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公共养老金计划必然增加雇主雇佣劳动力的成本,从而影响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但是要明白一点,养老保险缴费对劳动力需求要产生重大影响,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

1.封闭经济中养老金计划缴费率与劳动力需求。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缴费不会对雇主成本及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任何时候,如果税收是根据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某种投入的数量而从生产者那里征收的话,那末投入的所有者就必须接受更低的价格,除非他们想要减少出售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劳动力的供给是非常缺乏弹性的,其供给数量不会随着扣税后的实得工资发生很大的变化。而资金供给比劳动力供给更有弹性。所以在任何情况下养老保险缴费都不能轻易地转移给资金的所有者。这样做的结果,劳动者实际上承受了由养老保险缴费率变化所带来的全部负担,而不会改变雇主成本或者产品成本,不论它表面上是从雇主还是从雇员那里征收的。

雇主对于养老金计划缴费率增加最直接的反应是,减缓他们原先增加货币工资的承诺,使雇佣每个劳动者的总成本降低到如果缴费率不发生变化时应有的水平。劳动者或者不得不接受实际工资增长缓慢的事实,或者进行抵制。抵制会立即增加雇主雇佣劳动力的成本。对此,雇主会产生两种反映:一种是减少雇佣,使失业现象恶化。失业的增加会减缓货币工资的增长速度;另一种是改变产品价格,即雇主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补偿更高的养老保险缴费成本。这会导致价格总水平上升,降低实际工资水平。价格压力一直会持续到实际工资降低的数额足以抵消养老保险缴费增加的影响。

如果政府通过最低工资立法和反通货膨胀政策干预自由市场的自发调整过程,则养老保险缴费率的提高会使雇主成本提高,从而减少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最低工资立法提供了一个工资下降的底线,从而使低收入劳动者免于承受全部或部分缴费增长的负担。于是,雇佣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者的成本增加,使得单位劳动成本增加,结果可能会导致低工资劳动者雇佣数量的减少。有效的反通货膨胀政策也可以通过减慢自由市场自发调整的过程,使雇主承担较高成本的时间延长。然而,高成本也可能导致高失业率。

2.开放经济条件下养老金计划缴费率与劳动力需求。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如果一国实行弹性汇率,那么即使养老保险缴费率的调整引起国内单位劳动成本的变化,也不会影响该国对劳动力的需求。因为,两个不同国家的货币之间的兑换率主要是由这两国不同货币的相对供求来决定的,而供给与需求主要是由贸易流通决定的,一个国家任何总价格水平的变化迟早会导致这个国家的汇率产生相反方向的变化。作为该国的出口国之一的另一个国家的价格不会受到影响,从而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不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在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外汇市场允许自由运作的地方,养老金计划缴费不可能对雇主成本或者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产生重大影响。自由运作的劳动力和产品市场可能确保任何养老金计划缴费率的提高将转变为更低的工资水平而不是更高的商业成本。但是,在有效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和政府劳动政策联合起作用来阻止这种转化的地方,费率的提高会影响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

三、中国现行公共养老金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效应及其解决路径

(1)缴费与待遇脱节引起劳动供给的扭曲。根据1997年的统一制度规定,企业和个人缴费中的大部分进入了社会统筹账户(约占缴费总额的54%~61%),只有小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约占缴费总额的39%~46%)。而养老金受益的支付,较多的社会统筹部分缴费所获养老金的替代率只占工资的20%,个人账户部分设定替代率为38.5%,缴费与受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另外,统一制度规定,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20%基础养老金,超过十五年的统筹部分缴费就等于白缴了。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统筹部分缴费更是上升为缴费总额的71.4%。至于改革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养老金受益与缴费之间的联系就更微弱了。这种状况,必然引起劳动供给的严重扭曲。表现之一是大量劳动力向非正规部门转移。1990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398万人,仅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就增加了2796万人,相当于新增就业人员的63.5%。而与此同时,传统的正规部门共减少了3907万正规就业的劳动者。2000年,非正规就业达到9690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的45.5%。非正规就业的迅速扩张,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难说不存在个人和企业、尤其是企业逃避缴费的诱因所致。表现之二是提前退休严重。1998年1—8月份养老保险行业移交地方前,新增退休人员79.6万人,其中违规提前退休的达43.8万人,占55%,最年轻的只有24岁。2001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审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总数的46.3%。由于中国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覆盖率低,且存在大量的非正规部门,人们退休后仍然能够在这些部门继续工作,获得收入,从而更决定了提前退休的经济性。

第5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作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作用发挥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对此,局党组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对本部门负责,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加大力度,主动工作,以实际行动认真落实好市委、市政府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服务体系,落实职责任务等作了明确规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计生工作,定期听取各单位计生汇报,把计生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条件。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都安排专人做这项工作。三是与局属各单位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签订《履行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落实。局里每半年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自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近年来,我市在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又实行了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去年8月1日又启动了工伤保险,全力构造和编织社保“安全网”,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育、失业有所保障。

2、扎实做好企业生育保险工作。1995年在全市推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后,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于98年统一了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扩大了覆盖面,将城镇小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保险范围。目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达到61869人,生育保险基金从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1%的比例提取。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需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等五种证件,领取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女职工每生育或流产一例,从生育保险费中拨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数,依引、流产情况分别按5个月、1个月、1.5个月计发生育津贴。对于晚婚晚育的生育女工准予领取5个月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晚婚晚育者则给予拨付3个月的产假津贴。今年以来,对参保企业1449人的生育金进行了拨付,拨付金额为414万元。生育保险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三、制定落实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推进

1、制定政策措施,做好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就业工作。近年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着眼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劳动就业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主要是制定落实了对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安排就业的有关政策。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积极促进妇女就业,明确规定企业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近年来,各用工单位在招用职工中,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录用人员中,女性占到40%以上。

2、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做到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特别是市政府出台了实施重点帮扶的文件,对计生户、困难户及女满40岁的职工等进行重点帮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下岗、失业女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促进再就业与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强化就业服务,拓宽再就业渠道,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大力促进下岗女工再就业,尤其是去年以来,对全市部分生育独生子女的下岗女工进行了安置再就业。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安置3700人,女工占47.8%,其中独生子女家长占40%。四、大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按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要求,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参与综合治理,在综治委的的带领下,紧密配合公安、工商,对城区的流动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并参与联合办公,为流入城区的务工人员审验计划生育证明。就业服务机构将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外来劳动力检查内容,对当地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外来劳动力来我市务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认真督促办理、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在市内务工的几十名育龄妇女补办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劳务输出工作中督促输出女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手续500余人。

第6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1999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在精神,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与脱贫目标承前启后的一年,同时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落实“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将对保证今后几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三二一”工作目标的全面落实,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继续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精神为指针,根据中央总体部署,紧紧围绕“三二一”工作目标,在客观、全面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现状和科学预测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认真做好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认真做好培训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特别是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摆到战略高度,抓紧抓好。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实施再就业工程、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为重点,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同时,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切实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帮助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实行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流动规模。

四、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为主要内容,覆盖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方面,要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政策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和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努力提高收缴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清理企业欠费,明年要完成全部清欠工作。医疗保险方面,要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主要政策,明确各地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规划和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失业保险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调整统筹层次和基金支出结构,切实做好提高缴费比例后的收缴工作,并使失业保险制度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工伤保险方面,要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努力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实行地市级统筹。生育保险方面,建立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实施范围,提高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农村养老保险方面,要通过调研和摸底,提出开展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的建议,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继续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改革工作。要在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进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地区性三方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妥善解决劳动争议。要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搞好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目标,结合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本部门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对少数工资总额增速过快、工资水平偏高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要继续贯彻从紧调控的原 则。

请你们按上述精神和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区、本部门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并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计划草案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一式五份)。

附件:1.《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略)

第7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中央在京各部委、军事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随着改革的深入,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率”的方针,各部门、各单位在治理整顿中,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以推进企业的改革,促进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这一变化,在一些部门之间,单位之间,成建制职工隶属关系变动增多,而隶属关系变动职工人数及工资基金的划拨手续不健全,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为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必要健全制度,明确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辖区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因隶属关系变动,其职工人数成建制划拨,必须按本通知办理劳动工资关系变动划拨手续。具体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1.市属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单位,区、县属企业单位之间,变动隶属关系的;

2.市属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单位,区、县属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动隶属关系的;

3.市属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单位,区、县属企业与中央在京单位之间,变动隶属关系,需要列入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的。

以上三种隶属关系变动,均应由变动单位持上级主管劳动计划部门核认的批复和划拨双方单位签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协议书,到市劳动局办理劳动工资关系变动划拨手续,相应调整计划基数。

二、各单位职工隶属关系变动时,其职工人数的认定,依据市统计局年(月)报数,工资总额的认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以划拨双方协议书规定的变动时间为准。

三、隶属关系变动划拨手续的格式,按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式样(见附件)填写一式八份,由划拨双方单位及上级主管计划部门各存查一份,市劳动局主管计划、工资、退休费统筹部门各一份。

四、凡属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兼并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应事先报经市计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到市劳动局办理变动手续。

五、凡属地方全民所有制单位跨省、市兼并企业的,必须事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再按上述有关规定到市劳动局办理劳动工资划拨手续。

六、各单位职工因隶属关系变动,未经市劳动局办理划拨手续前,不得自行变动职工人数和工资关系,凡自行办理的,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在劳动计划中一律不予调整。

附件:

隶属关系变动劳动工资关系划拨单

--------------------------------|

| |单位名称 | | | 单位名称 | |

|划出|-----|----| 划入 |-----|------|

| |单位性质 | | | 单位性质| |

|单位|-----|----| 单位 |-----|------|

| |划出时间 | | | 划出时间| |

|---------------------|---------|

|划拨职工人数(人) 划拨工资总额(万元) | 划拨单位工资 |

|-------------------------------|

|合|固|合|临|计|合|固|合|临|计| 制度形式 |

| |定|同| |划| |定|同| |划| |

| |职|制|时|外| |职|制|时|外| |

| |工|职| |用| |工|职| |用| |

|计| |工|工|工|计| |工|工|工| |

|-------------------------------|

|划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划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劳动局意见 |

| 意见 |意见 | |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第8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那么,这种“计划生育奖励”是否是《劳动法》所指的福利,或者仅是对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对其性质的定位,将直接决定着发生争议时,是否被纳为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对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观点:属于“法定福利”,

劳动仲裁应予受理

李女士系山东青岛市一家国有改制企业的职工,其与丈夫在1985年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09年,李女士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员工退休时可以从单位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助。李女士找到单位协商,单位提出,公司已经支付了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李女士应从社保基金领取养老金。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现在企业已经改制成私营企业,自负盈亏,是否发放此项福利应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庭受理后认为,根据《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养老补助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给予特定职工的福利,企业应当予以支付,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款第四条所指的“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订立的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规定而发生的争议。计划生育奖励系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应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福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

江苏省的仲裁裁决倾向于此种观点(详见江苏省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4]1号)。江苏省规定,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属福利范围,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的福利待遇。因此,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002年10月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规章和政策处理此类争议。

观点:应为“奖励”,

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刘女士是广州某厂的退休职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四部门联合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在退休时,刘女士可以一次性从单位拿到计划生育奖励金。但厂里一直说企业严重亏损,连工资都发不出去。无奈之下,刘女士与厂里其他25名退休职工把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厂方按规定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法院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其性质是政府部门给予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职工的一种政策性奖励,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而向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况且,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因此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驳回了刘女士等人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系政府为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一种奖励措施,最终支付与否,与公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付出劳动无直接关联,即要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是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受理范围。

上海和深圳的法院审判口径倾向于该观点(见上海高院在《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独生子女奖励费系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种奖励措施,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不属于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受理范围。

2010年3月《深圳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纪要》也提出,劳动者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也为该观点提供了辅证。如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原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计划生育补贴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也将独生子女补贴排除在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之外,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般原则,职工福利无论是货币利还是实物福利,都应纳入缴

纳个税所得额内。因此,如明确将此奖励排除在个税所得额外时,则其不属于员工福利。因其发生的争议,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可向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评说:福利还是奖励

对于法院应否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计划生育奖励金纠纷的问题,理论界和各地法院对此观点不一致,也没有层级较高的立法加以明确。笔者认为,计划生育奖励金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虽然计划生育奖励属于国家对特定公民的奖励行为,但既然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对员工的奖励变成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那么,这种奖励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与社保制度、年休假制度无异。况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其排除在劳动争议纠纷之外。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最近上传的案例,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驳回了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的请求的判决不在少数,如2015年3月上传到系统里的一份判决。案情概况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抚养费及失业救济金、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等,劳动仲裁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者诉至法院。针对其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予以的奖励,既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相关福利待遇,亦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此认定劳动者要求支付独生子女抚养费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判决书里没有说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原因,据笔者推测,理由可能是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如果推测成立的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以两种情形予以处理:一种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另一种则是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而本案中,法院直接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即便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法官之所以认为不予受理,可能是认为本案既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这样给出“不予受理”的结论,在逻辑上和法理上,才能够讲得通。

第9篇:劳动部工作计划范文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http://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务工特殊的三方关系,经常导致矛盾冲突,影响劳务工的利益。

以下就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两个角度分析如何加强劳务派遣及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1.明确劳务派遣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处为企业劳务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劳务工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_核定劳务工计划和劳务费计划,指导用工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用工单位劳务工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执行企业劳务工管理有关规息根据本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申报劳务工计划;依法与劳务公司签订并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做好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工作;监督劳务公司依法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和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等。WWW.133229.CoM

2.完善劳务工计划和补充

(1)劳务工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分别以年度和月度计划下达。

①年度计划。企业每年底依据劳动定员标准、工作量(生产规模)和人员结构状况等核定下达用工单位次年用工总量计划。考虑用工单位生产特点、岗位类型、岗位人员素质和职工队伍现状等综合因素,核定和单列劳务工年度计划。

②月度计划。企业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量(生产规模)变化和用工申请,结合劳务工实际调整情况,每月20日前,核定或调整用工单位劳务工月度计划。

(2)用工单位新增产能、新建项目和工作量增加用工,原则上从用工单位内部挖潜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从其他用工单位对口专业(工种)人员中调剂。对调剂确有难度的一线缺员岗位,经企业批准后可通过适度补充劳务工解决。

(3)用工单位在企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内通过劳务公司采取引进专业对口、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以及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在企业待业子女中公开选拔培养后备劳动力等方式补充劳务工。

(4)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的劳务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和其他影响工作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

⑦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职业技术等级等资格;

④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在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

④符合拟派遣工作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3.规范劳务派遣协议

(1)根据企业核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选择资质合法、管理规范、信誉较好的劳务公司,与其协商签订《劳务派遗协议》并报企业备案。《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工的岗位和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2)用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过程中因劳务工派遣岗位、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手续。

4.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1)劳务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工拟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和劳动报酬,并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技能培训。劳务工取得拟从事工种(岗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用工单位方可安排其独立顶岗,并及时将《新增劳务工花名册》和有关证明材料报企业备案。

(2)用工单位受劳务公司委托可负责劳务工的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①劳务工执行用工单位同工种(岗位)职工相同的工作和休息、休假制度。

②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定期对劳务工在务工期间的工作能力、表现、业绩、适应性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务工劳动报酬和终止、解除或续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依据。

③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劳务工采取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组织劳务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相应的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④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等培训。劳务

转贴于 http://

工可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⑤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用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务公司,并配合劳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⑥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伤亡时,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工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务工医疗期内的http://待遇。

⑦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与劳务公司和劳务工本人协商后,可调整劳务工的务工岗位。

(3)劳务工与劳务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时告知用工单位。

5.加强劳务费管理

(1)劳务费是劳务工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和劳务工个人收入及相关计提费用。

(2)企业根据劳务工的规模和分布状况,结合市场劳动力价位,及时制(修)订劳务工的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协商确定劳务费的依据。

(3)根据劳务工年度和月度计划,结合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企业分类编制下达用工单位的年度和月度劳务费计划。因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的修订、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变以及施工环境的变更等情况,将相应调整用工单位劳务费计划。

(4)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在企业下达的月度劳务费计划内,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每月25日前编制劳务费结算清单,经企业审核后,及时将当月劳务费通过银行足额支付到劳务公司账户。

二、劳务派遣单位角度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坚持缴费与待遇对等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上岗前及时缴费。

(3)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4)用工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协议的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用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缴纳规定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转贴于 http://

标准,且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工http://资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3.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增强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指修造船、大型起重装备及大型钢结构件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及危险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后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就业。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的承担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3)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伤申报认定工作,并承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