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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体系精选(九篇)

纳税评估体系

第1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关键词:纳税服务评估体系;服务型税务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服务型税务”被确定为征管战略后,全国税务部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国的纳税服务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了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逐步解决服务中存在的偏差,纳税服务评估是检验纳税服务质量的最好的工具和方法。纳税服务评估体系是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的纳税服务标准,对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进行评定和估价而形成的一套全面、科学、规范的体系。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多重价值标准、多维角度和多元评估主体的纳税服务综合评估体系势在必行。在新形势下,“如何正确认识纳税服务评估?纳税服务评估应如何实施?如何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都是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一、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基础

(一)提出纳税服务评估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价值取向。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国家兴起了以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本质就是公共绩效管理,它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顾客满意成为衡量公共绩效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政府管理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的发展取向,贯穿了公共责任与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措施对我国的政府管理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为顺应时代潮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大力推行政府绩效评估,努力提高政府效能、服务质量、改善公共责任机制。因此,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通过建立一系列服务标准,积极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奖惩和改善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顺应了国际公共行政改革的发展潮流。

2、中国税收征管新战略的现实需要。纳税服务近年来已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战略、大趋势。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的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的少。200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勾画出中国未来一个时期内的税收征管发展新战略,其中,纳税服务成为税收征管新战略中的首要环节,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

(二)探寻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1、缺乏纳税服务评估理念的确认。虽然“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已被广大税务人员所接受,但仅停留在表层。在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纳税人满意度等方面与国外的纳税服务相比,无论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的目的、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指标、组织实施没有客观、全面的认识,仅仅认为是上级部门增加了一个考核手段罢了,对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真正参与到绩效评估中。

2、评估主体缺乏多元化。评估小组多由局长、副局长、部门的负责人、各处科室抽调的群众代表组成,评估角度单一,评估主体缺乏多元化。而评估小组成员是从各部门抽调的,没有进行系统严格的评估方面的培训,缺乏绩效评估的知识,加之个体素质的差异、对评估工作态度的差异,缺乏一套系统、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的标准,定性评估的成分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纳税人满意的特征。

3、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保障。我国的税务部门由于没有一套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可以遵循,没有系统的绩效评估理论作指导,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摸索,评估仍处于“原始的手工艺水平”。当前,税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机构,必须依法治税,而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还远未建立,而纳税服务涉及税收信息、税收程序、纳税权益和税收救济的各个环节,给纳税服务评估设置了严重的障碍。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评估过程中,分局的激励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绩效考核激励不健全。分局的考核结果仅仅与物质奖励挂钩,没有与干部的任用、交流、培训挂钩,由于优秀者的比例较小,奖金分配并没有真正拉开档次,吃“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体现不出“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得”的原则,没有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二是纪律惩戒激励力度不够。对干部监督制度执行时松时紧,管理的力度相对较弱,监控缺乏有效的措施,组织掌握情况少,教育督促也不力。当前,纳税服务已成为中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效果如何、实现的程度如何,必须要依赖一定的工具来检验,根本途径就是构建纳税服务评估体系。

二、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构建

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目的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估,逐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为实现这一目标,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要把社会评价、纳税人参与度、服务满意度作为建立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要把利用评估结果、改善税收管理纳入服务标准。

(一)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主体多元结构是保证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有效性的一个基本原则,多元评估者是控制评估者误差的重要手段。由于绩效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全面性,多样化随机误差趋于零,评估结果可接受性强。因此,纳税服务评估也应一改过去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评估模式,充分考虑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从不同视角进行评估,并非全员评估,从而实现评估的公平性、公正性、可行性。

1、税务机关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可以作为纳税服务评估的日常管理机构,不仅直接负责纳税服务的评估工作,而且还可以是总体评估方案的制定者,各个评估主体、评估客体间关系的协调者,还要负责评估信息的统计整理和加权换算工作,其工作人员可以是评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部门制度建设方面规定要有岗位责任制度、承诺公开制度等指标要素;政风建设方面要求体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民主和诚实守信等要素内容。

2、直管领导。直管领导作为独立的评估主体,具有熟悉税收业务、熟悉部属,了解税务部门整体的运作规程和业务流程情况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3、纳税人。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是纳税人,让其作为评估主体,体现了税务机关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体现了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取向,这也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基本特征,通过这样一种“使用者介入”机制,将事实与价值取向结合起来,可以增加纳税服务评估模式的社会相关性。“一旦在过程中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并且他们发现这一活动是有用的并对他们有利,这一过程本身就具有生命力。”

4、税务人员。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征管第一线,主要从事日管、纳税服务的职责,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感受到评估带来的巨大压力。税务人员作为评估主体,可以有效地把税务人员与整个评估过程结合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控,有利于纳税服务评估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评估方法。绩效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但“评判评估方法好坏的标准在于它能否提供一种精确衡量一个人的行为的测试工具,它们其实是学术界在绩效测评研究中所关注的数量化精确性目的的手段体现”。

1、积极采用平衡计分卡。平衡计分卡是一种较为先进、新颖的战略管理与绩效评价工具。通过确定战略目标和顾客、财务、内部业务、创新与学习四个方面,逐级进行一系列的指标分解,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使组织战略目标实现与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使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明确了解自己在实现总体战略目标中的作用,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为组织进行绩效管理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现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战略目标按照平衡计分卡的三个层面进行分解,并对每一层面目标达成的因素进行考察:在财务层面:可用“纳税人满意度”和“征税成本率”等指标表示。在顾客层面:平衡计分卡在客户方面的内容应该真实地反映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如何,可用“投诉率”、“举报率”、“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表示。在内部业务层面:重点在纳税人满意度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果上,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其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而这个流程则是由税务人员来制定的,税务人员素质与内部创新能力决定了管理流程的好坏。

2、实现评估方法的多样化。绩效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主要有:图表评分法、书面报告法、关键事件法、多人比较法、目标管理法、自我评估法,等等。每种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分,因此在对纳税服务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根据每种评估标准不同的内容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评估方法的有机结合,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有效。

(三)加强纳税服务评估环境建设

1、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估法律体系。立法保障是开展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绩效评估的地位;其次,从法律上树立绩效评估的权威性;最后,颁布绩效评估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公共管理过程的评估项目、评估形式、评估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绩效管理纳入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税务部门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除了具有政府部门的一般职能特征外,还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征税,为国家聚财。因而,在纳税服务绩效评估过程中,除了必须按照公共部门评估的立法进行评估外,还必须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一是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制定完善包括规范分税制在内的其他税种的税收法律、制定《税收复议和诉讼法》和《税务违法处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提升我国主体税种级次、提高立法技术等途径健全完善税法体系,使税收可预见性增强,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行为得到制约和规范,从而促进依法征纳税;二是在立法环节多吸取民众意见,注重权利本位取向和规范政府行为取向,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善法”;三是减少税收政策,使法律成为规范税收实践的主要方式,由“政策之治”迈向“法律之治”;四是有针对性地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加强税收管理的理性。

2、加快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评估活动的过程,就是服务绩效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过程。绩效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是绩效评估的基础保证。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发展方面还很滞后,信息化程度低,而且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绩效评估主要还处于手工操作状态。因此,税务机关在实现由“监督打击型”模式向“管理服务型”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应当把模式转换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把服务与顾客至上的理念表现出来,主要包括运用信息与通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来管理税收事务和传递纳税服务,保证了绩效信息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避免了手工操作的人为因素。

3、完善激励机制。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是税务部门引导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的过程。我们必须改革和完善税务部门的激励机制。一是在物质激励方面,拉开分配档次,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真正建立起以业绩论“英雄”、以绩效论功“行赏”的收入分配机制,突出和充分发挥收入分配对绩效的激励作用;二是在精神激励方面,通过实行思想情感激励、组织舆论激励、学习培训激励,激发税务人员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荣誉感和上进心,从而达到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目的,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把税务干部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干部的任用、奖惩、交流、培训真正挂起钩来,规范职务晋升激励,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2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关键词: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评估指标

一、加强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

(一)提高纳税评估信息化技术水平

第一,全面实施“金税工程三期”系统。“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弥补了CTAIS系统原有的漏洞,并单独设立了纳税评估子系统,本文建议提高国税局全局工作人员对该系统使用的培训力度,让税务工作人员早日熟练操作该系统,并利用该系统的纳税评估子系统去提高纳税评估效率。在两个系统交替阶段,为了克服两个系统不兼容、信息不共享的缺陷,国税系统使用双系统共同使用的方法,该方法不仅会增加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会延长系统交替的时间。笔者建议开发双系统中间系统,使双系统关联并进行数据分享,降低系统交替风险,提高纳税评估效率。

第二,利用信息化数据建立模型。国税局现阶段纳税评估是根据计算机统计数据,人工判别其合理性,这样不仅存在经验主观性,还存在人为操纵性,会对纳税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应通过大数据收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行业建模,用数据说话,通过数据的比对分析,得出评估依据,从而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二)加快建立系统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

数据信息的搜集整理与分析是M行纳税评估工作重要的一步,直接决定着纳税评估指标测算的可信性,因此,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影响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性。数据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收征管系统里的基础数据信息,为了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还需要从获取数据信息资料,从获取信息资料,就要投入人力、物力,但是并不是所有部门都能积极配合税务人员的工作的。

为了加快系统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在重视税收征管系统中基础数据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相关的系统软件,并且在软件开发时尽量使用同种信息系统,尽快建立与其他部门的横向联合信息共享平台,保证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流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局为了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通用指标及不同各行业常用指标,指标的测算是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核心,通过测算发现疑问,才能进一步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流程,完成纳税评估工作;数据信息的搜集与整理,决定着纳税评估工作指标测算的真实性,而我国目前仍未建立系统的数据信息交流系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结合我国纳税评估的实际情况,并非所有的税种都给出了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且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增值税有了很多新的行业加进来,针对这些行业的纳税评估还没有系统的指标体系,且现有的指标体系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为了完善我国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另一方面在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时,也要加快建立系统的数据信息交流平台,以保证指标测算有据可依,同时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三、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税收宣传也是税收相关知识普及的一个过程,税收宣传不仅是让纳税人熟悉税收知识,也让税务人员明白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在但对税款的管理上,实施“以票管税”,为了减少我国税源的流失,一方面要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税务人员可以采取税收讲坛、案例分析等定期给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知识普及;开办专门的税收普及小窗口,及时向纳税人传达新的税收知识;除此之外,还要不定期向民众进行税收知识普及,比如以动画做宣传册、印制税收条幅等,向民众传达发票对国家税源监控的重要性,鼓励他们主动索要发票;另一方面建议加强我国发票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纳税人通过不开发票隐匿收入的不法行为。

四、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3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1、纳税评估制度的起源

    纳税评估制度源于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和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是这3种制度的综合体。

    (1)美、日、德的税务审计制度

    美、日、德3国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是税务审计,其中,美国税务审计人员约占税务机关人员的1半以上。税务审计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两大类。纳税人自行申报后,审计人员首先进行办公室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申报表中所列各项是否正确,对同行业、同规模的公司进行比较,并考虑其过去的记载和其他已掌握的资料等,通过信息的分析寻找企业偷税的疑点。实地审计即研究公司账簿保存、会计记录保存、商品库存的实际状况,对账簿进行详细的检查,它是在办公室审计结果所显示的税额不太确定时进1步采取的审计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美、日、德3国税务审计制度都是以强有力的信息化为支撑的。

    (2)英美法系的诉辩交易程序制度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控诉方因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较少,并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或代价较为高昂,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法官许可的前提下,控诉方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此协议1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诉辩交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可以获取被告人对法律的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给人以希望。

    (3)日、韩的行政指导制度

    日本、韩国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实现1定的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日本、韩国认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1种民主和积极的管理形态,而行政指导具有简便性、温和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是在政企双方共同受益基础上采取的民主而积极的行政管理手段,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以上3种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有关法律精神,为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

   

2、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

    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而国外发达国家(地区)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在这方面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

    (1)美国的纳税评估判别系统

    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下属各级检查部负责纳税申报资料准确性、真实性的评判工作,首先由西弗吉尼亚州的计算中心自动对申报资料分类,然后通过筛选过程(tax return selection processes)去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并以此估算其税款。具体由5种常用方法:

    1.判别函数系统(discriminant function system,dif):此为计算机实现的模型系统,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选出最可能有不遵从行为的纳税人。

    2.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 compliance measurement program,tcmp)①:即通过数理统计方法给出判别函数系统的参数估计值。

    3.资料完善程序(document perfection program):通过此程序检查出申报表填写计算错误,并通知纳税人irs重新计算后的应纳税额。

    4.信息匹配程序(information-matching program):该程序通过和银行、劳工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对比,检查遗漏和不正确的项目。

    5.特殊审计程序(special audit program):irs运用由计算机和定期改变的手工选择标准而设计的很多特殊审计程序,比如针对退税额、所申报扣除额、调整后的毛所得等的特殊审计程序,旨在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2)澳大利亚的纳税风险评估

    澳大利亚国税局(ato)认为纳税人实行白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纳税风险评估,主要有以下过程:

    1.收集整理纳税人的信息。信息来源分为内、外两部分,外部信息主要是税务人员甄别后的举报和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信息,以及外部商用数据库(该数据库能提供澳大利亚1000户企业、母公司的财务等多方面信息)。内部数据主要是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历史评估资料、审计资料等。这些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网络数据库,供评估人员调用。

    2.分析信息。ato的纳税评估人员将采集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然后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

    3.纳税风险的判定与对策。把纳税人(企业)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的管理具有强制性,通常采用纳税审计和移送法办的措施。

    ato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1个解释的机会,以达到节约时间、增加政府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结果和纳税评估资料录入数据库。

    (3)新加坡的评税规程

    新加坡当前的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托计算机系统进行,评税的依据是评税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的情报信息以及纳税人申报表中提供的信息。新加坡税务局使用的评税方法主要为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即评税人员通过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通过函调或面谈的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表中内容进行核对,是评税工作中的核心方法。财务分析法即评税师根据已掌握的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即平均值,通过财务分析的方法找出偏离标准值的个体,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评税工作是新加坡税务局的核心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新加坡税务局制定了严密的评税工作规程,要求评税人员严格执行。

    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主要有:①税务处理部,其职能是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②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纳税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③公司服务部,对法人的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④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⑤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

    根据评税工作规程,新加坡的评税工作分为两部分,1部分是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服务部对当年的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另1部分是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前年度的评税完毕案件或纳税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复评。如果在评税中发现重大涉税问题,必须转入税务调查部进行调查。无论纳税人审计部或税务调查部对纳税人作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其评税表仍然由纳税人服务部或公司税务部来制作。

    (四)英国的纳税评估制度

    英国各税种的税收征管1般都要经过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款交纳和税务检查等程序,纳税评估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英国不同税种的纳税评估方式有所不同:增值税和资本利得税实行自行评估,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评估。在自行评估过程中,纳税人有责任及时登记、递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如果税务当局认为纳税人在某1时期的纳税申报中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对其签发纳税评估通知单。其他税种的评估过程与自行评估的过程大相径庭,如对所得税的评估,税务当局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和1些其他文件进行检查,如果未发现问题,就以此为依据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应付税款。如果稽查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应税所得未被计入或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减免,可以对纳税人签发补缴税单。

    (五)爱尔兰的税收评估体系改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爱尔兰进行税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改进其纳税评估体系。到90年代,爱尔兰的直接税纳税评估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有直接税(对雇员收入的预扣税除外)的评估都由传统的直接评估改为纳税人自行评估。应当看到,爱尔兰税制改革的内容与其国内经济背景有密切的联系。80年代中后期,爱尔兰存在严重的财政赤字。90年代初期,爱尔兰在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爱尔兰有关部门将巨额赤字和大量存在的欠税归咎于税收征管不力,并认为长期实行的税收直接评估体系有鼓励纳税人逃税、避税或拖欠税款的倾向,是征管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原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存在严重漏洞,为逃税大开方便之门,而惩罚明显偏轻,实际上鼓励了纳税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导致了大量的拖欠税款现象。爱尔兰税制改革专门委员会针对原有纳税评估体系的问题,提出了评估体系改革的原则和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有步骤地将绝大多数税种的评估改为纳税人自我评估。在原有体制下,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纳税额并通知纳税人;在新制度下,纳税人按照规则自行确定纳税额并通知税务机关。这1措施降低了税收行政管理成本,提高了税收行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作为配套措施,爱尔兰制定了关于税务中介的资质、作用的新规范,更加重视税务中介的作用。与此同时,爱尔兰还对税务机关进行了机构改革,并加强了对评估体系的监督和审计。

    (六)印度的所得税评估程序

    印度的所得税法案(ita)规定了所得税评估的具体程序:

    1.自行评估。根据所得税法草案第104a节规定,每个被评估人应根据所提交的所得申报自行评估应纳税额,并按该数额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如果被评估人未能缴纳自行评估的税款,将被认为是未履行其义务,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1般评估。当被评估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后,税务官员将根据ita的相关条款对被评估人的税款进行评估。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所得税申报,税务官员应当向纳税人发送通知,告知其应缴纳或者退还的税额或利息。

    3.最佳判断评估。即评估官员不能不诚实地或报复性地或任意性地进行评估,而应根据最佳判断进行评估。最佳判断评估有两种类型:第1,强制性最佳判断评估,由税务官员在纳税人不合作或者延迟提交信息时采用;第2,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即在评估官员质疑纳税人账户的正确性或完整性,或者在纳税人没有采用常规和1致的方法进行账户记录时,可以适用任意性最佳判断评估。税务官员在做出最佳判断评估前,应当给予被评估人员陈述的机会。

    4.预防性评估。如果不清楚所得的接受者为何人,评估官员可以启动针对相关人的程序,以决定他们中谁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

    5.重新评估。如果评估官员有理由相信任1应纳税所得在任1纳税年度内逃避了评估,即可对该项所得重新评估,也可以对任何其他逃避评估且在程序中发现的应纳税所得进行评估。

    (七)俄罗斯的室内审计

    俄罗斯税法典详细规定了税务审计的类型,以及实施税务审计的方法和条件。法典第87条规定,税务机关实行室内审计和实地审计(也称全面审计)两种形式。室内审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强制实施。其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材料和纳税人提供的报税单和其他税收凭证。立法规定,室内审计必须在纳税人提交申请书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因此,大部分公司的室内审计至少每季1次。税务机关对某些税收项目进行初审,如果审查中发现填报错误或所提供的材料和凭据相矛盾,税务机关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正。如发现偷税漏税,则对纳税人下发补税和罚款通知书。

   

3、发达国家(地区)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比较

    将国外纳税评估的通行做法与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具体比较,有利于进1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比较主要集中在纳税评估的定位、纳税评估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纳税评估的手段等方面。

    (1)对纳税评估定位的不同

    发达国家(地区)1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1种非现场的检查,与现场稽查有1定的区别,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也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管理,后者侧重执法打击。发达国家(地区)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都是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违法责任,出现税收流失问题多是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是1种无知性税收不遵从行为,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挫伤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积极性,是得不偿失的。通过纳税评估,1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这种不遵从行为也就由无知性不遵从定性为知觉性不遵从,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也可以从其人员配置上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税工作的人数为570人,负责税务稽查的只有160人,两者比例近4∶1。我国近几年将纳税评估主要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是1种打击偷逃税的手段,纳税评估和现场稽查往往相混淆。纳税评估力量也倾斜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人员往往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30%左右。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后,虽然也强调把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手段,但由于在制度、机构、人员等方面未得到有力的保证,征管部门的人员真正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寥寥可数,纳税评估对税源管理的作用还只是停留在理念阶段。

    (2)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的差异

    如前文所述,新加坡税务局的评税部门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限明确,各司其职。澳大利亚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分设,以维多利亚州税务局为例,总共400人的队伍,除70人从事税务稽查、160人从事电话服务以及信息处理、60人从事内部管理以外,其他110人都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德国税务审计机构比较完整,自成体系,其税务审计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邦财政部和各州的财政局,联邦财政部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大型企业及公司的税务审计;州财政局下设的税务审计局,负责中小型企业的税务审计。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香港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1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1个良好的育才、留才机制,纳税评估方面人才辈出。我国近年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部门1般不设置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征收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税收管理员兼办,稽查系列的纳税评估主要由稽查员兼办。目前税务部门的每个税收管理员平均管理纳税人400户至500户左右,常常忙于应付案头工作,根本无暇开展纳税评估,而稽查员每人每月稽查的纳税人户数有限,且通常把纳税评估作为稽查的前置程序,纳税评估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能满足税源管理的要求。

    (3)纳税评估手段的优劣

    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量非常大,如果仅靠手工手段就会事倍功半,效率低下,难以完成对所有纳税人的评估,这就需要计算机手段的广泛应用。另外,在运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时,必须依靠客观准确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发达国家(地区)税源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可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纳税评估,再通知或辅导纳税人补税,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约有82%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征收上来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税务计算中心通过程序自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类、编码、审核和信息汇总,并根据从第3方所获取的信息,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自动审核。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计算机分析筛选出来的。对比之下,我国信息化建设总体水平不高,纳税评估所需的涉税信息不全面。目前我国税务部门的评估数据资料仅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金税工程的有关信息资料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这些资料主要由纳税人提供,缺乏社会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没有与社会相关部门如银行系统联网。另外,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虽然个别税务机关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已针对某些行业探索制定了1些评估指标体系,但由于信息共享性较差,加上评估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工作开展还不尽理想。

   

四、进1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纳税评估制度在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来源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地区)还存在1定差距,需要进1步加以完善。有效率的纳税评估制度是1项系统工程,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有效率的纳税评估系统取决于组织机构、工作流程、信息传递以及人员素质等要素的优化和完善。

    (1)完善评估组织体系,分清权限职责

    首先,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和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即便不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也要从健全职能设置入手,对纳税评估体系中各个机构的职责分工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各级纳税评估机构的具体工作分工为:省(市)局评估机构主要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调查并总结和交流;根据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研究评估方法、评估模型等。基层纳税评估机构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的评估工作;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库;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开发评估模型提供基础信息等。

    其次,合理界定税款征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职能分工,加强3者之间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效的评估协作机制。具体说来,1是加强征收部门与评估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分析、处理涉税信息后,要及时反馈到征收部门,为征收部门提供信息支持;2是加强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衔接,评估部门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线索应及时提供给稽查部门;3是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稽查对评估的促进作用,在查案中发现的新问题及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评估部门。

    (2)科学界定工作步骤,优化纳税评估流程

    根据纳税评估的目标要求,基于流程各个环节分工负责、彼此促进、权力制衡的控制原则,应用反馈控制、前馈控制和预防控制的方法,可将纳税评估流程分为信息采集、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案头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及评估结果反映等七个环节。具体说来,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主要为计算评估指标和预警值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信息采集的方法主要包括手工录入数据、条码扫描数据、外部导入数据和企业财务报表调整等。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是指评估机构利用包括纳税人申报资料在内的各渠道来源信息,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数学模型和人工智能技术选择重点评估对象,并能够定性给出主要疑点原因,为后续的评估工作提供案源,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案头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结合其专业知识与积累的工作经验,利用各种涉税信息,采取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对筛选出的重点评估对象或者外部举报的评估对象,使用预先设定好的评估指标对纳税评估信息系统保存的评估对象的纳税信息进行评析,以确定纳税人申报资料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进而求证疑点的过程。税务函告、约谈举证是指税务部门对经案头评估分析发现的涉税问题和疑点不能确定或需进1步核实的,通过信函解释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评估人员根据函告回复或约谈情况,对疑点问题进1步确认,并作出定性、定量判断,以决定如何采取进1步的征管措施。实地核查是指对经函告、约谈举证环节后疑点问题仍无法排除的,或者纳税人拒不接受约谈的,由评估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对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评估处理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各阶段反映的情况对筛选出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具体评估对象疑点问题的性质并作出相应处理。成果反映是对评估结果信息、稽查部门和上级税务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分析,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和征管整体状况,找到问题症结,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的管理活动。

    (3)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工作是1个获取信息、分析信息、使用信息的过程。充分获取客观、准确的涉税信息是保证纳税评估准确、高效的基本前提。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1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顺畅机制,其物质载体便是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具体说来,1是尽快实现国税、地税网络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2是逐步实现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向外部的延伸,实现与财政、国库、海关、银行、公安、统计、房管等第3方网络的衔接,提高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共享程度。3是为实现税务系统内联网、外联网与互联网的3网集成和协调组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4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必要性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第5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摘 要 纳税评估一般指税务机关根据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是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一种总结,本文主要探讨了纳税评估定位,通过分析纳税评估的特点,分析了纳税评估目前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完善纳税评估的对策。。

关键词:纳税评估;定位;特点;对策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

二、纳税评估的要点

(1)纳税评估主体和客体:纳税评估在实践中的执行主体是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税收管理人员。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上级税务机关负责;而客体是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和其应该依法缴纳的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的方法:税务机关利用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设计的方法,对所从纳税人采集到得信息数据进行对比,从而可以对对纳税人是否按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纳税金额是否在合理的区间作出计量分析。

三、纳税评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定位模糊

纳税评估工作的定位不确切。现在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表现形式为纳税评估工作是通过资料分析、评估约谈等方式查找税收问题,近似案头的纳税检查,其评估工作的目标和方法也是以查出问题的多少为发展方向。

2.信息不对称

信息资料拥有量不对称。无论采取何种纳税评估工作方式,都离不开拥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源,纳税评估过程中力求做到将评估对象的相关经营指标、实现税收指标、各指标的相关峰值等进行充分测算、比对、定量、定性分析,据以找准切入点。

3.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仅有一个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且评估通用的分析指标较为复杂、繁锁,无统一标准,操作难度大,对中、小企业帐务核算不健全的难以适用。

四、纳税评估的完善对策

由于我国纳税评估起步较晚,各项基础理论建设都还很不完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错误。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之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评估制度,对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本文拟对如何解决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 构建纳税评估组织体系

一个完整的纳税评估体系,必须要求成立一个独立并且专业的评估管理机构。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性质与特点的要求,为了顺利的开展并推行纳税评估工作的进行,必须要建立一个以工作人员素质高、专业能力强为特点的独立的纳税评估组织机构。

2.加快纳税评估的信息化建设。

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 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有些地区已建立起纳税预警系统,应进一步完善预警系统,提高其准确性。

3.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

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纳税评估成效的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应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与补充,建议制定《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的范围、内容、岗位职责、执法方式、工作规程、评估程序、责任追究以及纳税评估分析方法、评估文书资料等予以明确与统一,还应将评估资料归档,同时在适当的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或《征管法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马海涛,白彦锋.纳税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2]梁俊娇.纳税评估方法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卢剑灵.论纳税评估的定位及其配套改革.税务与经济.2008(3)

[4]万志.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湘潮(下半月).2012(8).

[5]史文军.纳税评估理论与实践.税务研究.2000(7).

第6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一、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2.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3.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4.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二、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1.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2.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3.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

第7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一、增值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也发现我增值税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凭证管理不规范,税收收入取得大幅增长的同时。尤其是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还存在一些问题。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偏高,12月零负申报率就达到55%三是行业税负不均,例如在市,电力热力制造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税负率都在5%以上,而以批发、零售为主的商贸企业税负率均在3%以下,且国有商贸企业与私营商贸企业之间税负明显差异。四是纳税评估缺少系统、全面的指标参数和预警值,成为纳税评估的瓶颈”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效果。针对增值税管理中存在上述问题,局自以来,围绕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增值税管理。

工业因煤而生,市素有塞上“煤城”之称。煤炭行业是石嘴山市的支柱产业,许多重点行业是围绕煤炭发展起来的以煤炭开采洗选业、黑色金属冶炼业、电力生产供应、化学原料制造业为主的这些行业成为全市增值税税收收入主体。多年来,为了有效提高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局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以来我借助“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平台,以抓税收分析为切入点,以纳税评估为抓手,以税务稽查为突破,加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管理,以点带面,从具体工作入手,有效地提升了增值税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截止到底,局增值税纳税人1482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企业1515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1476户。增值税入库税款224952万元,比上年增长35.59%增收59043万元。

二、大力开展增值税分析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业务培训、开展专项评估

我局把选好用好纳税评估人才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这是因为纳税评估人员素质直接决定着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我市对重点评估工作集中抽调人员优化组合搞评估,并注重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要求评估人员要熟悉评估指标和纳税评估文书的运用,掌握约谈和实地核查技巧。在对水泥行业的专项评估工作中,由市局牵头成立统一的专项评估小组进行纳税评估,摸索行业评估流程,积累经验和方法,收效明显。首先我局按照总局确定的评估模型和本市水泥行业能耗定额标准,选择管理较规范的国有企业,通过评估形成本地区的行业评估方法,为对其他企业开展评估积累经验、方法。随后我局在开展对其他水泥企业的纳税评估中,边评估边总结边推广,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经对我市8户水泥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核实我市水泥行业实现销售收入2.1亿元,应纳增值税1478.25万元,平均税负率7.03%,核查出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企业8户,补缴增值税117.4万元。

(二)深化税收分析,做到有的放矢

为了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我局积极从四方面对增值税进行分析:一是增值税收入进度分析;二是5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分析;三是一般纳税人行业税负分析;四是零负申报统计异常分析。充分发挥“四位一体”互动机制在税源管理中的合力作用,通过“四位一体”办公会议与其他业务科室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增值税完成情况,确保每季度足额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我局还充分运用区局开发的辅助征管系统和市局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进一步提高数据预警意识,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疑点对象,下达评估任务,以确保分析结果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作用。例如通过按季度查询各行业税负预警值和查询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统计出税负低于预警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和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名单下发各局,作为各局下达评估任务、查找疑点,提出不同管理措施的依据,发挥了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的作用。

为强化对重点税源的收入分析预测,,我局对全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38户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监控,按季把应征税额增减幅度上下超过25%或者税负率增(减)大于(小于)1%的重点税源企业统计出来,下发给各管理局查找原因,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或移交稽查检查。在分析过程中对存在疑点的两户税负为零和一户价格偏低的重点税源企业通过互动机制平台安排管理局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三)探索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指导开展纳税评估

局对全市521户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近两年的数据进行了调查采集,为了加强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管理。以各数据的加权平均值为依据,按照经营种类细分了22个门类并测算出了参数值,提出了7种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即税负对比分析法、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法、毛利率分析法、销售收入变动率分析法、存货周转率(次数)分析法、应收账款变动率分析法、应付账款变动率分析法。通过对3户商贸企业进行的纳税评估,利用评估方法中的税负对比分析法和存货周转率分析法及参数值对比发现企业存在发出货物未记销售的问题,针对纳税疑点与企业约谈,敦促企业补交增值税5.3万元。

由于当前企业经营范围比较复杂,市产业结构主要是以煤炭、电力、化工、高耗能为主。核算层次各异,同行业之间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相差很大,要分行业测定投入产出比和能耗比等参数确定存在很大困难。但我局坚持从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行业入手,测定建立行业评估参数模型,根据我市税源经济分布状况,积极组织各管理局对选定的铁合金、洗煤、精细化等行业开展纳税评估,着重做好行业纳税评估模型的建立和应用实践工作,目前选定行业的评

从建立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的原因背景、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模型建立过程、铁合金产品物理耗量数据分析、铁合金产品纳税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四个方面进行总结,估模型及指标均已建立并完善。其中铁合金评估模型建立的较充分、完整。运用能耗(电耗、煤耗)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进行数据分析评估。为了验证评估模型的可行性,局在隆湖、惠农、平罗选了4户企业运用模型进行评估。发现3户私营企业单位电耗值偏高或预付账款余额变动值过大,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3户企业共补缴增值税70.37万元。铁合金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得到区局领导的肯定,并已经由区局上报总局,总局召开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会议上作为典型材料进行了交流。

局通过设计数据采集表挑选出10户精细化工企业采集了相关数据、对精细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各种原材料的耗用、产品特征等进行实地调查,与此同时。依据相关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的评估指标,建立了精细化工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模型及预警值,确定了税负对比分析法、销售额变动分析法、进项税金结构分析法和投入产出法四种评估办法,并提出了相应的评估参数值。对煤炭市场的经营状况进行多方的调查分析和科学的论证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建立了洗选煤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模型,确立了预警参数指标,提出了电耗测算法、煤泥中煤等副产品产出比例分析法。为了用评估案例来验证评估模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局要求各管理局组织评估人员运用评估模型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惠农局对5户精细化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运用模型中的投入产出法找出企业存在产成品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未作进项税转出,评估补税8.5万元。大武口局评估洗煤行业6户,评估补税89.34万元。

全市国税系统运用新建立的行业评估模型共评估了16户企业,评估补缴增值税202.4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处理好“两个关系”、坚持“三个结合”,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处理好“两个关系”,就是处理好计算机分析与人工分析的关系,处理好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目前我局的计算机在纳税评估方面的应用还较欠缺,只能查询一些共性数据,而面对不同行业、不同核算水平,不同规模的企业还需要做进一步的人工分析,为此,我局充分利用自行开发的数据分析软件,查询计算机生成的零、负申报、企业税负、发票开具、进项抵扣等数据,经过统计,再与人工计算的销售变动率、成本利润变动率等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借以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异常问题;其次,处理好评估约谈与实地核查的关系,就是要实地核查工作根据约谈过程中未谈清楚的问题进行,再根据核查发现的涉税疑点做出相应处理,这样评估更有针对性。

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评估与税法宣传辅导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借下发资料、约谈等机会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在执行税收法规出现偏差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给予辅导,提出纠正措施,并督促企业自行改正,为纳税人提供周全而有效的预警服务;二是评估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就是在评估中发现征管上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发挥以评促管的功能;三是评估与经验交流相结合,就是在一阶段评估任务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对评估情况进行系统的归纳和分类,以便相互交流。

(五)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评估工作经验,我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过一年探索和实践,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方法,为今后纳税评估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基础,以下例举一二:

一是查电费、算产量、找疑点。如我局评估人员在对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根据该公司全年生产耗电量的度数和申报精洗煤产量的吨数,依照我市洗煤行业评估模型中单位精洗煤定额耗电量标准,测算出该企业实际产量与申报产量相差二千多吨。经对企业进行了约谈和实地核查,得知企业当年少计产量,按照评估期每吨精洗煤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补缴增值税15万元。

二是利用投入产出比,发现异常。如我局税收管理员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时,通过对该地区同行业的投入产出比进行测算得出该企业生产1吨炭黑的电石投入与该行业的电石投入明显不符。根据案头分析得出的分析结论,评估人员与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在约谈中企业曾提到电石的非正常损失,经核实,确有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造成企业产量低于同行业的参数产量。

三是其他业务利润背后的隐情。如我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纳税评估,通过查看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表中其他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额之间明显不配比,它们之间到底存在什么隐情?评估人员带着这些疑问,决定与该企业约谈和实地调查了解,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相关销售合同,了解到该企业将购入的原材料用于安装、搭建生产水泥平台等非应税项目的材料使用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估人员对企业的作法,耐心进行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认为核实的问题准确,愿意补缴税款,并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四是从生产水泥电耗、煤耗找到的实情。如对我市某水泥企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时,评估人员运用总局下发的《水泥行业增值税专项评估方法》中的以电耗和煤耗为主的能耗分析法,以及投入产出法的评估方法和技巧,测算出企业当年申报水泥产量与根据国家电耗、煤耗标准值计算的水泥产量不符,存在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将用于在建工程的电力计入生产成本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在破产清算时将财产损失中所购原料已抵扣的进项税未做进项税转出,将外购并销售的水泥未按一般货物销售和即征即退分别核算申报,造成即征即退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经说明企业认识到问题所在,自查补交增值税12万元。

五是运用模型参数,发现纳税异常。如对我市某铁合金企业的纳税评估,评估人员运用市局下发的铁合金行业原材料耗用量指标分析表及预警值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当年生产用电的平均单耗与铁合金行业评估模型的电耗指标存在差异,而且企业当年申报增值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预警值下限,可能存在少报收入,多抵进项税的疑点。经约谈举证和实地盘库核查,发现企业成品库出库数与企业账面数相比,少了300多吨,经仔细询问,原来是企业变换仓库保管人员在交接时,没有进行实地盘库,导致与帐面不符,少做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7万元。经补税调整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较评估前提高了0.4个百分点。

六是存根联滞留票核查评估见成效。4月,我局及时从区局的增值税数据中筛选出我市存在存根联滞留票户数189户、涉及发票526份、税额255万元。为了全面认真核查存根联滞留票原因,我局采取了约谈、实地取证、账实对比等方法,要求被核查企业逐一说明每张滞留票未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对涉及滞留票销货方核查需要发协查函的直接通过区局ftp发函协查,并告知销货方税务机关。通过核查,逐票找清造成存根联发票滞留的原因。经过纳税评估程序有15户企业存在纳税疑点,已补缴税款24万元。对疑点问题没有排除及时移交稽查的企业,我局稽查局已查补税款9.7万元。

三、由点到面,促进增值税分析评估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8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征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制定《征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和《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报表采集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和负责纳税评估的抽样复核。。

领导小组下设纳税评估工作组,组长:伍旭春,成员:杨岚、张传东、欧阳升、姚红兵、王仕田。负责专业纳税评估工作。

二、初步评估流程

(一)风险提醒:依托初步评估软件,对系统产生的高、中、低风险等级的纳税人,纳税服务股通过纳税服务平台进行“告知”处理(风险提醒),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反馈。

(二)案头分析。在收到纳税人的反馈信息后,评估工作组进行集体案头分析,并拟定后续处理对象、处理方式。分析时要综合考虑“疑点指标结构、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人反馈信息、系统计量风险等级和实际管理经验”等多种因素。案头分析的过程应有相关的工作底稿。

(三)应对措施:评估工作组将案头分析情况每周五分局例会上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拟定的后续处理对象、处理方式。批准后,由评估工作组组长在系统中进行“筛选”,管理股股长分配后续处理任务。明确“分析排查时限”、“汇报审定时限”和“本期初步评估任务完成时限”。后续处理期间,评估工作组应履行监控派事职责。

(四)及时总结:当期初步评估任务完成后,评估工作组应针对初评中存在的问题,草拟《征管分局期初步评估工作报告》,并就加强征收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完善软件功能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三、专业评估流程

(一)评估工作组以初步评估系统为主要案源渠道,“筛选”重点税源纳税人做为专业评估对象(上级局选中的除外),开展专业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组负责“专业评估案例”的编写,及时报送县局纳税服务股完成宣传、推广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未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岗位责任制综合考核细则》处理。

附件1: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报表采集管理办法

附件2: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县地税局征管分局

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报表采集管理办法

为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及县局开展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初步纳税评估系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针对报表采集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平台”开通。纳税评估岗(综合股)负责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管理股按月将需要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纳税评估岗(综合股)。

二、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涉税资料。对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的纳税人,由纳税服务股和管理股负责修改完善ahta登记的初始资料,确定会计制度和报表报送时限,其中市局级以上重点税源纳税人按月报送(金融企业除外)。

三、采集报表流程。

1、每月上旬由纳税服务股负责短信通知开通“纳税人服务平台”的纳税人按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并审核上门报送报表(电子)的完整性,通过“税收管理平台”导入报表,完成报表申报工作。纳税服务股在每月上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已报送报表的纳税人名单(分管理小组)导出并放入分局临时文件夹中,通知管理股。

2、每月中旬,管理股根据纳税服务股提供的名单,对未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必要时可上门辅导纳税人如何报送报表),并于中旬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整理出《未报送报表的纳税人清册》(含微机编码、纳税人名称、报表所属期)转综合股。

3、综合股根据管理股转来的《未报送报表的纳税人清册》,并依据《征管法》第25条和62条的规定,一日内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转管理股送达纳税人。

四、责任追究。各职能股未按上述要求采集纳税人报表资料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岗位责任制综合考核细则》处理。

五、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县地税局征管分局

年六月八日

附件2

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及县局开展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的要求,为保障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征管分局初步纳税评估系统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实现税源管理“四位一体”的有机互动,提升税源监管能力,有效地防范执法风险,持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建立一个指标科学、手段先进、监控有力的纳税评估体系。

二、工作思路

以税收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规范评估行为和提高评估人员素质为重点,以规避纳税人遵从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为着力点,以强化监督考核为保障,实现初步评估与专业评估的有机结合,积极稳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采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财务会计数据;

(二)对初步评估系统筛选推送的疑点,按系统提示选择处理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疑点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四)针对疑点核实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建议。

四、初步评估推广应用实施步骤

(一)“双平台”开通。完善已开通“双平台”,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部开通纳税服务平台。

(二)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涉税资料。对所辖查帐征收纳税人,由纳税服务股和管理股负责修改完善ahta登记的初始资料(会计制度、报表报送时限:市局以上重点纳税人必须按月报表,金融企业除外),纳税服务股负责短信通知纳税人按要求报送纳税人并按《县地税局关于报送<会计报表>及启用纳税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样式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上门办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的,管理股负责落实催报并送达相关文书。(4月25日-5月15日)

(三)前期评估数据的采集。根据初步评估系统提示,各管理小组负责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要求纳税人登录纳税服务平台后对未报送的都要求按时报送。(5月3日-5月25日)

(四)操作培训。

1、管理股负责对纳税人上门开展操作培训,培训内容有:纳税人服务平台的功能、各功能模块的操作、会计报表模板选用、录入、报送的有关要求。(4月25日-5月25日)

2、综合股负责对分局所有人员进行“双平台”及初步评估系统的操作培训。(5月6日)

(五)实施“评估号02”初步评估。

1、评估对象的确认。由纳税评估岗负责对系统计算筛选的初步评估对象进行确认。(5月4日-5月5日)

2、评估任务的分配。各税收管理组长分配初步评估任务。(5月6日)

3、评估人员(税收管理人员)根据系统计算的疑点及风险等级实施初步评估,管理股应对评估情况于每周分局会议上通报。(5月7日-5月25日)

(六)评估总结

1、各管理小组对初步评估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材料报送综合股。(5月27日前)

2、管理股对日常检查、巡查、纳税辅导的工作底稿等纸质资料,按户序时整理。(5月31日前)

3、纳税评估岗负责配合县局纳税服务股组织初步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及评估案件的复核工作。(6月1日-6月15日)

4、各岗位针对县局纳税服务股的考核通报,及时整改落实。(6月20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县地税局征管分局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张苏铜、吴良诚、肖培政任副组长,伍旭春、张传东、王陵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分局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初步评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评估前,一是要搞好业务培训。组织全体税干认真学习市、县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办法及分局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参加市、县局及分局组织的软件操作培训,要求评估人员熟练掌握初步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二是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要让纳税人掌握财务会计报表模板的录入、报送要求,以及根据“双平台”提示的评估疑点信息进行自查自咎;三是“三无不谈”原则,针对约谈对象要充分做好案头分析准备工作,做到无必要准备不约谈;无明确思路不约谈;无主要方法不约谈。

(三)初步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纳税评估岗在初评对象筛选环节,根据评估计划、税源状况及评估力量,合理安排专业评估任务。

(四)加强评估的后续管理。遵循“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由评估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

(五)总结提高。各管理小组要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对专业评估的典型案例要认真整理并形成书面总结。

第9篇:纳税评估体系范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纳税评估 问题 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资源利用率低,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

信息资源利用率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一个整体的系统程序,而目前在我国,纳税机关在纳税过程中,在内部的纳税管理以及纳税机关上下管理级别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无论是纳税机关的内部,还是纳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如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之间,都缺乏必要的信息分享,导致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实用效率低下。

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外商企业在中国投资,大多数都是民营的私人企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财务不健全,而且其提供的信息也容易失真,导致在对外商投资的纳税评估中的信息不准,数量上也不达标,信息质量不高。

2、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够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商进驻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其纳税评估的法律体系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主要表现在:

(1)目前,我国颁布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节,还没有对纳税评估做出具体的,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也没有直接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导致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环境中。

(2)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中,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和核实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从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纳税评估的法律环境分析来看,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然还没有对相关部门以什么程序,如何调查等问题做出必要的,详细的说明,导致在对其纳税评估中,程序混乱,个人行为缺乏制度约束,弹性较大。

(3)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后的结果处理中,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数只是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的规定,而对其评估结果的处理的法律法规则较少,导致结果处理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反馈和纳税评估工作的改进。

3、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是按照相应的纳税指标来进行的,而这些评估指标则是通过对纳税评估的测算而形成的,这种具体的测算主要是测算行业的内平均值,进而对纳税评估的测算结果和行业峰值进行对比,从而形成我国现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纳税评估规定了评估指标,事实上,这些指标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这些指标并不能真实的反应出纳税评估的结果。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还有待完善。

二、外商投资纳税评估的对策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外商投资纳税评估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看法和对策。

1、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依赖于信息资源。因此,要想得到准确真实的评估结构和评估信息,就必须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一方面,纳税机关内部个层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另一方面,纳税机关和其他部门如国税、地税以及银行等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流通,内外结合,保证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2、提高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的信息获取还不够,从数量上来说还不达标,另外,评估信息从质量上来看,也有待提高。这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加强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建设,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

3、完善法律依据

首先,确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尤其是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给予准确的说明。其次,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之上,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评估信息的调查和审核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律法规环境,保证相关部门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审核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还要颁布相应的法律,对相应的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作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做到有法可依。

4、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是一句一定的指标来进行的,因此,一个纳税评估结果准确与否,就必须依赖于指标的完善度和准确度。完善评估指标,就要求加强对纳税评估的测算,完善纳税评估测算方法;由于行业峰值是一个变动值,因此,在完善指标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对行业峰值的各个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各因素,局部与整体的结合,弥补指标的缺陷,做到纳税评估的真实有效。

5、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其工作还是依赖于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因此,该工作的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

6、建立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监督体系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评估结果得到及时的反馈。一方面,纳税机关内部要加强监督体制的建设,做好内容人员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企业与纳税机关,纳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如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等加强交流,共享信息,相互监督,保证对外商投资评估工作的顺利有效的进行。

三、结束语

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完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另一方面,纳税机关及其相关评估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积极认真的做好每一份工作。相信随着不断的发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会做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聂建平.浅议我国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j].大众商务,2009,99(3):80—80.

[2] 刘昱宏.关于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0,04: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