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

第1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城乡一体化服务监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一体执法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目标考核”的要求,坚持围绕“职权法定、权责统一、高效便民”原则有序有效开展执法活动,全面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效能,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改革和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监督检查活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力量调度、统一处理处罚。

二、尽快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体系

(一)建立四级管理的监管体系。依托行政区划和按照法定管辖规定,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划分为四级管理。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心市区(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心市区的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抓好本辖区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其他县市抓好本县市的网格化管理工作。街办、乡镇受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委托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所属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明确各级部门监管职责。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设立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指挥中心,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负责中心市区和外地驻潍单位以及重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各类执法检查活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心市区的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委托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监管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行政村)法律监督员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罚)等工作,负责落实街道(乡镇)兼职监察人员和聘请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信息汇总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主要负责组织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管理信息采集、录入,建立基础信息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一般劳资纠纷进行初步调查,配合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设立举报投诉窗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三)落实相关人员的监管职责。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四定”原则,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的监管责任。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监察员原则上由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和劳动保障所(站)负责人兼任。专职监察员职责是按区域负责具体一级网格,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和社区(行政村)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受理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兼职监察员职责是配合专职监察员做好所辖一级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协助专职监察员开展执法活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是负责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负责对用人单位和社区居民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反映和传递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配合专职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完善监管手段。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通过实施多元化监管,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

1、动态监管。结合一年一度的书面审查工作,组织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法律监督员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搞好信息采集。按照“一企一档,一格一册”的要求,填写《用人单位调查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实施计算机管理。结合用人单位诚信等级评定、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2、日常监管。各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行政村)法律监督员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坚持将监察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守法经营、规范用工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苗头性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行为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难以处理的案件或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3、分类监管。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为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4、重点监管。对网格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新开业以及未纳入监管的用人单位,发生欠薪欠费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一年内被举报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集体上访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定为C级以下的用人单位。

5、应急监管。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管辖区域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监管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局势,妥善处理。根据事件性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要跟踪关注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事件处理完毕要再次报送处理结果。

6、网络化监管。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劳动保障一体化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联网,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数据平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系统和网格化监管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对城乡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较广,工作难度较大。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在年6月底前建成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搞好队伍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规定配齐配强专职监察员,并在经费、车辆、设备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要加强街道(乡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要制定统一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教材和师资,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由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要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库。

第2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一、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劳动保障协理员划分责任区,明确各自监察任务和范围,加强日常巡查,掌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建立企业信息档案,形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网络。

(二)划分监察监督责任区

1.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镇(街道)为单位,划分监察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落实一名专职监察员,负责所属责任区的联络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以社区(村)为单位,划分若干监察责任区,并对中队监察员进行分组,每个责任区落实一组监察员,负责所属责任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所在社区(村)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督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察监督

1.劳动保障协理员对责任区内企业的主要监督内容: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报酬的情况。

2.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监督检查,采集和整理企业劳动保障方面的基本信息,建立劳动保障企业信息档案,做到“一村(居)一册、一户一表”,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将企业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上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以及群众反映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教育宣传、告知未改正的,应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监察中队。

3.劳动保障协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聘请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持证依法实施监督。

4.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各监察员根据责任区域划分,做好责任区内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责任区内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同时加强与责任区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联系,指导协理员开展工作,及时汇总协理员上报的企业情况。

5.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各监察员根据责任区域划分,做好责任区内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助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处理责任区内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劳动保障监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分级分类管理的范围

我市辖区内所有服装箱包企业。

(二)分级标准

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由高到低定为A、B、C、D四个等级,定级标准分别为:

1.A级企业: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B级企业:存在显著轻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法未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能够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3.C级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能够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4.D级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D级企业:

(1)不按月结算职工工资、预发生活费的,不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拖欠克扣工资的,每月发放职工工资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

(2)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3)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4)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5)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6)租赁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欠薪保证金的;

(7)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三)定级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等级由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根据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以及劳资纠纷发生情况等,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所辖服装箱包企业定级意见,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企业监察等级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凡企业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监察等级;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监察等级。

(四)分类管理办法

1.A级企业,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免除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2.B级企业,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地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C级企业,加强日常巡查,除举报投诉外,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D级企业,进行重点监察,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地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列为隐患企业的,必须落实专人,实时监控;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

为切实解决我市服装箱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防止经营业主欠薪逃逸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服装箱包企业中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监督制度适用我市辖区内所有服装、箱包企业。

主要监督并防止以下四种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是不按月结清工资、预发生活费的行为;

二是留存、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是工资发放低于我市最低标准的行为;

四是延期发放工资的行为。

二、监督办法和要求

(一)监督办法。

1.全市所有服装、箱包企业工资实行打卡发放。

2.企业按月上报工资支付表和工资发放银行回单。工资支付表应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

3.每月25日前,向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上报上一月度企业工资支付表以及银行工资打卡清单。

4.建立全市服装、箱包工资支付信息监控系统,通过在线监控及时发现企业欠薪行为。

(二)监督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镇(街道)、村居(社区)分别对所辖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控。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建设全市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化系统,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平台;加大查处力度,对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依法查处,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

2.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工资发放的监管,负责企业工资发放信息收集,负责工资监控数据采集、数据录入和数据分析等。

3.各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辖区内企业工资发放信息的收集,按镇(街道)要求,做好服装、箱包企业工资发放日常监管工作。

三、落实监督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装箱包企业是劳资纠纷发生的集中地,落实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是解决劳资纠纷和欠薪逃逸问题、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摆上议事日程,及时部署落实。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及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督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服装箱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制度的落实;要深入调查分析,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好监督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指导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察员、村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工作。

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全面掌握全市就业状况,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以及上级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本市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今年开始,先行在我市所有企业实施用工备案制度;2008年起,在全市所有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实施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以镇(街道)为单位的所属企业、单位劳动招用工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市劳动用工数据库;依托城乡就业一体信息网络系统,形成全市企业劳动用工实时监测、管理系统。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试点。选择一至二个镇(街道)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二)集中上报。8月开始在各镇(街道)全面铺开,8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用工备案。9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建成劳动招用工信息数据库。

(三)正常运行。建成市、镇(街道)两级劳动用工数据库,实现实时监测、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四)网上申报。2008年12月底前实现所有企业、单位网上申报。

三、备案手续办理

(一)集中上报备案。2007年8月,各用人单位填写《平湖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见附表),上报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情况。名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一份留存。

(二)招退工登记备案。从2007年9月开始,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确定录用关系后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在续订劳动合同30日内办理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办理招用工备案的,填报《平湖市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办理退工登记的,填报《平湖市用人单位退工证明》;人员名册和退工证明均一式两份,一份报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一份由用人单位留存。

(三)用人单位变更和注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四)其他事项。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镇(街道)收到用人单位上报的人员名册或退工证明后,要及时录入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原国有城镇转制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市企业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例要予以曝光。

(三)加强监督。各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五、“两牌一卡”制度

为了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法制意识,依法保护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企业开展“两牌一卡”(企业职工维权告知牌、企业职工工资公示牌、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维权联系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围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主题,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嘉兴市政府打造无欠薪城市的总体目标,坚决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恶意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着力提高全市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为建设和谐平湖奠定基础。

二、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 适用方式

1、企业职工维权告知牌、企业职工工资公示牌、企业职工劳动保障维权联系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编制,经各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分发至辖区内的各用人单位。

2、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显要位址张贴企业职工维权告知牌、企业职工工资公示牌。

第3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开展专项检查

众所周知,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将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继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福建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据林慧处长介绍,为了全面贯彻国家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机制的框架下建立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沟通协作机制,并将检察院纳入了联席会议,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及协作事项;9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于2013年春节之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执法检查;10月9日,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进行形势分析和工作部署;11月30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召开人社系统保障企业工资支付专题会议,部署全省保障工资支付工作。

早在2012年两节期间,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便组织全省劳动监察部门继续开展企业工资支付专项大检查。为确保劳动者工资不被拖欠,还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快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解决行业欠薪,督办领导批示案件和重大案件,组织全省督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解决欠薪的进展情况。

林慧处长介绍:“在2012年2月、5月,我们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署了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劳动用工两项专项检查,查处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追回求职者费用、督促补签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等;8月,组织全省对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10月,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全省工资拖欠支付专项大检查。这些专项行动,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自开展专项检查以来,福建省解决欠薪工作得到了省领导的充分肯定。截止到2012年12月上旬,全省已检查用人单位19906户,为11193名劳动者解决欠薪4218万元。全省人社部门总共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35起,其中人民法院已宣判4起。“这些案件的移送、侦办和宣判,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加强日常监察执法

2012年,福建省各地不断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工作。林慧处长说,龙岩市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在巡查中以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为主,及时掌握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预防和纠正企业劳动违法行为。宁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全市企业分片、分行业进行主动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18.4万元。据数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宁德支队受理投诉仅7起,2012年两节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市支队和蕉城区大队更是呈“零投诉”。“就全省来说,2012年接受投诉举报案件也比2011年同时期有所下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福建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联合决定,于2012年12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欠薪投诉举报、劳动法律咨询”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有效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长远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要求各地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认真做好现场接待咨询,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的欠薪问题,并力争在2013年春节前办结,让广大劳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林慧处长指出:“关于加强日常执法这方面,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一是加大主动监察的工作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覆盖面,大力推动通过网格开展主动监察,突出对劳动保障法规的宣传和执法,提高动态监管能力,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二是应对不同时期法律法规实施的重点问题和劳动者维权的突出问题,继续组织三大专项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职业中介、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三是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劳动者理性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服务窗口建设,发挥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服务窗口作用,把矛盾纠纷处理在基层;四是及时查处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大对重大案件和处置的组织领导,强化督查督办职能,进一步提高查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

推进“两网化”工作

2012年,劳动监察处会同福建省监察总队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制度,发挥网格作用,同时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不仅如此,还积极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省级开发,配合信息中心做好项目需求的制定、方案修改等工作,同时推动信息中心帮助全省市级监察支队对软件开展试用工作。

林慧处长说:“我们根据2011年研究制定的‘十二五’期间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计划和《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要求,组织4个检查小组于2012年6月底7月初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验收;8月至9月对未走过的县市进行调研和督促。同时,我们还积极做好各市级监察机构试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工作,随时跟踪、搜集汇总各地使用情况,”

通过积极建立网格、采集用人单位信息、配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福建省初步实现了市、县(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同时,各网格充分发挥“就近、熟悉、方便”等优势,在解决劳动纠纷、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10年以来,全省各网格调解纠纷近9000起,有效地提升了监察效果。

林慧处长介绍道,“2013年,我们将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一是通过调研推广先进典型,同时加强对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后地区的督促;二是在2012年设区市级监察机构试行应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2013年在省级层面对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与信息中心配合积极在全省推广使用该软件,按照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的‘十二五’规划,要在50%的县和乡镇(街道)运用该软件。通过运用该软件,加强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掌握用人单位用工基本信息和用工情况,达到执法重心下沉、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的目的。”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为推动监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12年,福建省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设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按照该标准对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同时将检查评价结果通报全省。

2012年,福建省各地开展了设立监察中队的试点工作。除了三明市的三元区、梅列区、尤溪县等在乡镇(街道)设立37个监察中队外,宁德市已在福鼎市、蕉城区、霞浦县、古田县等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中队10个;福州市在原有闽侯县监察大队成立青口监察中队的基础上,在仓山区的金山镇、盖山镇、城门镇又成立了三个中队;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在监察大队内部分别设立了3个和2个中队;漳州市的角美经济开发区经编办批准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截至目前,全省已以各种形式建立监察中队71个。

林慧处长说,2013年,将继续按照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在经济发达、劳动纠纷案件多的街道、乡镇一级逐步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充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同时,还会指导监察力量较为薄弱的地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监察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专兼职监察员的业务水平。

随着国家劳动保障立法步伐的加快,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任务日益加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特别是基层监察力量不足的问题也进一步凸显。由于基层劳动监察工作量大、难度大,人员短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对于这个问题,林慧处长解释道:“基层劳动监察人员短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都很普遍。不仅如此,基层劳动监察还存在经费不足、设备不全、监察覆盖面较窄等问题,都很值得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利用信息技术实行有效监管,同时在人员队伍、经费、装备等方面逐步完善。”

强化综合治理机制

对于近期的工作,林慧处长说:“我们将组织开展全省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召开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负责解决行业内的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在全省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对交通、铁路、房建等重大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督办。”

林慧处长也特别指出,“我们还要强化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一是健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作,促进行政司法联动,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移送制度,抓典型经验进行推广;二是强化欠薪综合治理机制。继续发挥解决企业工作拖欠问题联系会议制度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召开会议部署、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检查、督查督办等形式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治理欠薪行为的良好格局。”

第4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愈加突出。这种客观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对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思路和重点

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思路是: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提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基础工作和组织建设为重点,遵循劳动关系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紧紧抓住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调整和完善组织体系,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加强劳动关系组织体系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建立以网格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工作组织体系和以街道为依托的劳动关系工作平台,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切实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建立以网格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组织体系

要从我区实际出发,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体系,调整和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逐步解决工作任务繁重与人员配备不足的矛盾,做到机构、网格划分、组织、人员“四个到位”。

1、机构到位。工资保险科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做好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摸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底数,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信息库,对劳动关系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指导,从基层基础工作入手,着重在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和建设队伍上下功夫,分阶段、按步骤加以推进;要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作为街道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机构,要积极配合工资保险科的工作,摸清辖区内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底数,宣传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协助监察执法和调处劳动争议等,推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在中队以下设立劳动保障小队,具体负责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摸底、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2、网格划分到位。在全区以街道为块,在街道以社区为片,三至五片构成一个网格,每个街道基本分为四至六个网格,将全区划分为32个网格,网格作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单位。

3、组织到位。劳动保障监察小队要确定3—5名小队员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网格的片长负责对本网格区域内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兼职监察员即为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负责对网格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工资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即为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负责对中队的日常指导,逐步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4、人员到位。加强对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一支比较固定的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

四、建立以街道为依托的劳动关系工作三级平台

街道和社区是联结政府与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职工的重要枢纽和中间环节。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使管理和服务的重心下移,是提升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把劳动关系法规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为此,要大力构建以街道为依托的劳动关系工作三级平台,切实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1、建立区级劳动关系工作平台。要进一步加强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完善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从宏观上对区域内的劳动关系状况和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协调,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做实三方机制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做好三方会议的组织、日常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要依托**劳动协会,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桥梁,发挥民间团体的沟通、协调优势,从源头上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要探索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协调顺畅、相互支持、资源共享、能力共增的工作局面。

2、建立“三位一体”的街道劳动关系工作平台。成立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负责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调查等工作。当前,根据工作需要,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暂由街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兼任。成立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用工等信息的采集,建立基础信息台帐;对用人单位用工未办手续、未签劳动合同、未投缴保险等事项进行催告;受理举报、投诉,进行初步调查,简单询问,调解一般劳资纠纷案件等。成立街道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负责调解和处理辖区内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宣传和咨询,促使争议双方化解纠纷。

3、建立社区劳动关系工作平台。依托网格区,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小队,配备由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和社区居委会楼长组成的小队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提供日常劳动保障服务,协调基层劳动关系,采集劳动合同信息,进行劳动政策宣传,处理简单劳资纠纷。开通劳动保障网络,各社区要随时将企业的普查信息录入网格监管系统,为上级部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提供一手资料。

五、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活动,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向社区延伸,形成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用工监测“四位一体”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向纵深发展。

1、劳动合同进社区。要围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劳动合同政策,教育和引导职工了解和掌握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内容、法定条件和标准,提高职工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并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要向企业经营管理者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2、劳动保障监察进社区。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优势,各网格专兼职监察员要将管辖范围内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掌握清楚,并及时责令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改正,对拒绝改正的企业要及时查处。

3、劳动争议仲裁进社区。在各街道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做好政策咨询和简单、苗头劳动争议的调解,扩大劳动关系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使劳动纠纷在基层、在萌芽状态得到解决,实现小矛盾不出街,大矛盾不出区。

4、用工监测进社区。通过网格化管理,将企业按注册地划入不同管理网格,定期组织协调员到企业了解用工情况,更好地挖掘个体、私营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潜力,拓宽就业空间,增加就业岗位。

六、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

建立劳动关系工作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思路,大胆实践,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取得进展。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专门力量加以推进。工资保险科要在加强各部门工作协调的同时,搞好与有关部门尤其是与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动形成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社会化格局。

第5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构筑社会稳定重要防线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态势更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在用工过程中依然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超时加班、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劳资关系日益紧张,隐藏着较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同时,个别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办案装备落后、执法环境不宽松等问题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查处,劳动保障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群众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障投入,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合资源,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络化、网格化)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有效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要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支持力度,为实现“两网化”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良好条件。

(一)合理划分网格,按行政区域或用人单位数量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细化为市、县、乡、村四个级别,确保每个用人单位都在网格覆盖之中。

(二)配齐配强人员,在每个网格配备必要的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

(三)配备办公设施,划拨“两网化”建设专项资金,配备办公所需的场所、设备、工具。

(四)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及时配备所需的软硬件设备,推广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建成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两网化”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目标,加强监督考核。

三、提升水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名称统一、职能统一、标志证件统一”的原则,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原则,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不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坚持“重质量、控总量”,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努力做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区域全覆盖。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书面资料审查(年审)费、专项检查费、网络维护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三)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

四、完善措施,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监管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

(二)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三)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恶意欠薪、使用童工、拐骗劳动者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打击,加大违法成本。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劳动违法企业。

(四)营造法制氛围。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五、高度重视,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

第6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四章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五章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7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我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抓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促工作”的方针,树立我盟劳动保障监察文明、高效的窗口形象,不断开创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是加快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建设步伐、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措施、方法、确定时间、进度,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机制和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层层分解目标、合理量化指标,将工作逐级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目标责任的体系。2005年年底按照《内蒙古生活区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考核办法》在全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进行目标考核,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规范化的全面落实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争取在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大力推进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等各方面工作有新突破。一是要加大主动监察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保证专职监察员主动巡视监察用人单位人均50户以上;二是认真总结近10年来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积极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劳动保障年检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确保全盟劳动保障年检各类用人单位2100户以上,同时要建立年检审批台帐,备案表分类装订并实现微机化录入管理;三是力争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促进盟内劳动关系的和协稳定。同时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为建设我盟健康、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发生,从而促进我盟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加大建设投入,完善工作基础。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增加监察人员,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必要保障。加大基础建设力度,夯实监察工作基础,丰富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手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装备水平,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实现机构有牌子、工作有人员、运行有经费、办公有场所、管理有制度、操作有设备,实现机构、人员、场所、经费和设施设备“五到位”,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现专业化、现代化,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规范监察业务程序。

一是要针对我盟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新人多、业务素质生疏等薄弱环节,狠抓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教育,年内举办一到二期全盟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培训班,举办一期劳动保障监察科(股)长、队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例分析研讨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学习《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活学活用,满足劳动监察员执法多元化的知识需求。努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夯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素质基础,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版权所有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建立完善监察工作基本制度,制定监察业务流程上墙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举报箱,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规范各类基础台帐和监察案卷的归档工作,加强统计、总结等业务管理工作,提高执法质量,避免因处理方式方法不当,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引发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促使我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朝着规范、高效的方向健康发展。

第8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经济处罚;发展

劳动保障监察的发展首先需要面对不断深化的行业体制改革需要,各大劳动保障监察在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需要面对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1]。新发展形势下,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处罚模式无法满足现阶段的行业发展机制,现代经济处罚模式不管是在内涵上还是形式上都有着长足的发展。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经济管理工作关系着行业机构是否能够长远发展,而经济处罚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效率。

一、劳动保障监察中的经济处罚问题

(一)财务与信息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实施的是计划经济处罚模式,所以我国各大劳动保障监察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缺乏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随着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经济处罚水平的关键因子。由于财务监督力度过于薄弱,所以劳动保障监察在经济处罚过程中,需要对设备的购买和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在缺乏劳动保障监察整体预算基础上,利用公费也无法是的各项工作能够做到极致。除此之外,在日常的运用工作过程中,缺乏对收入和支出的分析,因此常常出现收支不够平衡情况。

(二)管理体系较为落后

现阶段来看,我国部分劳动保障监察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最终使得整体管理比较随意,行业资源此时也得不到合理的配置,使用的整体效益处于低水平。与此同时,我国劳动保障监察的管理层在没有对市场的前景进行可行性分析,盲目进行规模扩张行为,导致费用支出超标和固定资产闲置的等问题的出现。基于此,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却不是在同一个水平,行业水平难以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部分劳动保障监察追求高科技产品和先进技术,盲目引进了一些价格昂贵但是十分有限的设备,最终使得劳动保障监察的各项资源严重浪费,加大了行业的成本[2]。

(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加强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保障的监察工作说到底是为了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从宏观角度看是为了社会整体发展经济水平有明显的提升,但是正是因为工作责任重大,加之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因此需要考虑强化工作者素质问题。从我国各大劳动保障监察的领导结构层来看,劳动保障监察专家和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和教授等占据了绝大部分的管理岗位。由于上述领导级的人物把精力都放在与行业相关的专业中,难以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安排在经济处罚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劳动保障监察的管理理念逐渐落后,一旦劳动保障监察缺乏综合素质过硬的经济处罚团队,势必难以将更多先进的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应用全面。基于此,劳动保障监察将错过良好的发展时机,使得劳动保障监察的经济处罚工作水平不够高。

二、劳动保障监察中的经济处罚问题解决方法

(一)提升行业工作者整体素质

劳动保障监察应该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充分调动经济处罚人员在劳动保障监察经济处罚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基于此,劳动保障监察的管理层需要高度重视对经济处罚人员素质的能力培养,逐步树立起经济处罚人员的业务素质基础知识,充分调动经济处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提高经济处罚工作人员的效果。劳动保障监察要加强对经济处罚人员的培训工作,重视对财会和经济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能力的培养,以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力量。部分有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可以考虑将经济处罚人员在一些专业的机构中实地学习,与此同时在劳动保障监察开展定期培训,及时更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人员的基础知识结构。劳动保障监察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一些表现优良的员工,应该提供物质方面的奖励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再提高其工作热情。

(二)加强相关监督与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的财务监督工作队劳动保障监察的经济处罚工作起着最为直接的作用,财务监督工作不仅仅是支持劳动保障监察经济处罚工作基础,与此同时也是劳动保障监察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劳动保障监察的财务监督工作必须具备独立性和专业型,集法规政策和业务等为一体的工作。劳动保障监察的财务监督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来执行,再充分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资金特点之上,考察劳动保障监察是否能够进行高效率地组织,正确处理好财务关系。因此,可以说财务监督工作在诙保障监察的整体经营过程中起着重大的控制作用,对于劳动保障监察的社会效益和整体效益中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财务监督工作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资金组织效率;2、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筹集的资金能够得到合理的应用;3、通过各项活动分析经营流程,最终形成财务监督工作的经验或者结论,再帮助劳动保障监察能够及时找到经济处罚工作中的差距,为劳动保障监察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数据参考。

(三)树立经济管理意识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经济处罚需要劳动保障监察经济处罚部门安排相应工作人员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经营成本进行专门的负责。劳动保障监察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成本管理制度,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内营造出成本管理的良好氛围,树立起勤俭节约的管理意识,再利用诸多措施来降低劳动保障监察的整体运行成本。首先,贯彻成本管理责任人体制,细化每一个成本管理目标,将目标分析道每一个科室之中,使得每一个行业工作人员能够负起责任。在清楚了解到成本管理的重大压力之下,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成本 管理意识能够提高资源的使用价值。其次,提高成本效益。在行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成本管理的最终目的能够显著发挥行业资源价值,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制定行业方案的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可以从中找到最为合适的成本效益平衡点。

(四)优化劳动保障监察中经济处罚方法

在新发展环境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劳动保障监察的管理中,因此可以考虑采用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方法来指导公立劳动保障监察经济处罚活动的有效开展,从而提高公立劳动保障监察的成本管理、科学控制成本开支以及运营成本,提升公立劳动保障监察的经济效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经济处罚的首要工作必须在社会范围内创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监察形象,打造出行业发展效应。其次,需要加强服务战略。现阶段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流程均比较复杂,因此需要对各个流程的服务质量进行加强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定期组织培训之后能够提高行业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度。定期考核之后,能够显著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尽最大努力来降低行业事故发生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三、结语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劳动保障监察应该高度重视自身发展工作,重视经济处罚工作,在保证工作质量基础之上,做到与时俱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业务水平。劳动保障监察中的经济处罚目标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行业服务需求,运用各项经济处罚手段且开展科学的财务核算,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业服务水平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第9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范文

职业安全健康预防文化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估算,全球每年有超过230万男女工人因为职业伤害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其中超过35万例死亡案例是由致命事故所致,将近200万例死亡案例源于与工作有关的致命疾病。同时,每年有3亿1 300万起非致命性事故与工作有关。而这些事故会导致全球GDP中4%的损失(约2万8 000亿美元)。

“体面的劳动”,必须是“安全的劳动”。因此,国际劳工组织(ILO)及其成员国必须成为提倡工作安全健康的领军国家。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成员国和理事会常任政府理事。迄今中国政府共批准了25项国际劳工公约,包括4个核心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童工劳动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今年“世界安全生产与健康日”的主题,目的是倡导世界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建设国家预防性安全与健康文化,促进实现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国际劳工组织(ILO)在职业安全健康(OSH)领域的基本原则,都包括在1981年《职业安全健康公约》(155号)(以下简称“第155号公约”)、1985年《职业健康设施公约》(161号)、以及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健康框架公约》(187号)(以下简称“第187号公约”)中。

一个国家的职业安全健康文化,意味着社会各个层面都尊重公民享有在安全健康环境下工作的权利;意味着通过一套明确权力、责任和义务的体系,使政府、雇主以及工人都积极参与到保障安全健康工作环境的努力中来;意味着事前预防原则享有最高的优先权。

中国预防性安全监察实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副司长尚文启,在会上介绍了中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的情况。他指出,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最基础、最源头、最重要的预防性工作,能够促进预防性安全监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套动态、实时管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功能模块组成系统平台,企业注册登记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排查治理隐患数据以及考核制度办法。

据尚文启介绍,我国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深化试点示范,2012年,实现10个示范地区联网共享;2013年,推动全国建设52个示范地区;2014年深化7个地区和3家央企试点;今年,拟在10余个地区扩大试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实践应用,实现了实施差异化监管,预防性安全监察的目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邀请技术专家排查隐患,可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徐洪军在会议上分享了浙江省探索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做好预防性安全监察工作的经验:一是试点先行,在危化品、矿山等高危行业探索尝试安全生产服务外包工作,逐步由高危企业集聚的开发区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县区延伸;二是抓好指导,加强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领导;三是规范要求,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反向约束倒逼企业主动寻求专业服务,正向激励引导企业、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化服务;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服务模式,积极尝试探索安全生产协作互助、行业协会(商会)自治、保险(金融)业参与管理等多种模式;五是创新举措,构建利于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和专家库,严格落实服务过程效果评估制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副司长胡海军介绍,煤矿安全监察是一种“事前预防型”的行政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以事前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将监察执法的关口前移,积极干预,源头控制。具体做法包括:抓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监察,抓矿井、采区设计监察,抓科研机构资质和科研过程监察,抓煤矿开拓部署和采掘布局、接续监察,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监察,抓监察执法方式方法创新。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必须有计划开展。在研讨会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代表分享了监察执法计划的制定与评估经验。四川省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代表则提出了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全监察执法强制措施授权不够;有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尚未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监管模式缺乏科学、规范的顶层设计,监管体系缺乏正激励机制;监察执法保障水平低下,监管力度不统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有待普及和深化等。

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和借鉴

国际劳工组织中国和蒙古局局长德梅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分析了职业安全健康预防文化体系内劳动监察的角色。劳动监察是一项国家职能(1947年《(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81号),以下简称“第81号公约”),要依照法律保护工人,要能够保护遵章守纪的雇主免受非法雇主侵害。劳动监察具体内容包括职业安全监察、职业健康监察以及其他作业条件监察(工资、工时、女工孕产、使用童工等)。

德梅尔指出,安全监察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部分。职业安全健康的内涵不断变化,其沿革分为三个阶段:法规,职业安全健康=行为个体根据法律要求而遵守法规的约束;管理,职业安全健康=中层管理人员的职责;文化,职业安全健康=集体责任,建立在领导者有意无意培植的共有价值观之上。相应地,安全监察的角色承担者也在发生调整:从执法人员到执法者、建议者、解决问题的人,再到体系之内合作各方的一部分、鉴定守法情况、体系各方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他认为正如市场使得经济活动多样化,安全监察部门的介入方式也应当多样化,应当赋予企业经营者以自由裁量权,引导企业自主安保的行为,而非扼杀之。根据第81号公约、第155号公约、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建议书、2011年《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189号)建议书等,结合国际上的实践案例,他提出了十条建议:关注遵章守纪;制裁“有能力,不作为”者;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创造性地获取资源;构建伙伴关系;干预手段多样化;适当地以赏代罚;要求进行风险评估;转变为市场化心态;不要只记录死亡数据等。

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局职业安全与健康专家英格丽・克里斯滕森指出,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预防文化不仅是单一的有关组织和工作场所的文化,而且是一个国家层面的安全与健康预防文化。首要任务就是确定预防原则,文化元素包括职责分工,风险管理,一套有效的劳动/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体系,为中小企业职业安全与健康提供服务,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教育体系等。培养安全健康预防文化,她建议应邀请所有人参加到预防性文化中来,包括非正式经济体、企业的工人等;维持和拓展现有合作关系,但同时要拓展和探索其他合作伙伴,如媒体;使用社交媒体;在关注安全同时,更加注重职业安全健康层面;多项世界范围内措施――事实及审查手段选择和使用等。

另外,英格丽讲到,战略性安全监察在实现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多渠道的信息和情报制定战略性计划;建立起一套重要并且适用的监察手段;根据需要来建立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以及监察手段;监察方法要简单和务实――重点放在高风险领域;鼓励雇主和工人参与;后续跟踪。

在研讨会上,国际劳工组织总部治理与三方司专家朱常有建议,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服务,促进企业合规防控风险能力。劳动监察具有预防职能,在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133号)建议书、1969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129号)、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ILO)“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等条文中都有所体现,是劳动行政体系的重要部分。结合国情,根据第81号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改进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他建议: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法》,同时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察条例》;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局,实现监察工作的“三化”(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和工作现代化);执法与服务并重,采用危险识别、风险评估与控制的系统性方法,特别是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低成本、实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方法;强化“雇主主体责任”。

另外,他认为执法行动应该是公平、透明、一致性、连贯性、实现“三化”。监察的作用是雇主守法,应激励其守法,促进其守法,确保其守法。

日本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系

中日职业健康能力建设提升合作项目首席专家林雅彦,介绍了日本职业安全与健康组织机构,国家政策与体系以及国家规划与年度计划的实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