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劳动力的特殊性精选(九篇)

劳动力的特殊性

第1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保护;平等

中图分类号: D412.63 文献标识码: A

在社会平等发展情况下,妇女参与劳动就业是实现妇女经济独立的根本条件,也是妇女公平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保障,是妇女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最直接体现。本文主要从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建议。

1 我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约占人口总数一半的妇女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但我国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突出问题。

1.1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

为妇女提供特殊劳动保护,虽其本意是保护性的而非歧视性的,但如果保护的范围失当,过多过宽的话,反而会对妇女就业造成障碍,并在实际上产生一种对妇女的歧视作用。这类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已经造成了妇女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待遇而在实际上缺乏平等机会的矛盾状态。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劳动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比如,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1条要求女员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员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作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设施确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关于要求企业建立托儿所和幼儿园的规定则属于不必要的劳动保护,应该予以取消。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专门化的今天,托儿所、幼儿园完全可以由专门的幼儿机构承办,这也是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1.2 实行一刀切式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当前《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基于她们的身体机能以及生理反映等特征设定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和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将女员工作为一个单一分析类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它可能会忽视女员工之间的多样性,模糊女员工的内部差异,特别是女员工本身在从业领域方面的区别,而这些区别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例如从事一线流水操作的女员工工作节奏极快,而且要求在工作中思想高度集中,但她们除工作用餐外,几乎没有休息时间。长期从事这样的流水线工作会影响孕期女员工及其胎儿的健康。这种一刀切方式不仅忽略了从事不同工种的女员工之间所面临的不同处境和保护诉求,同时还使女员工在现实中所遭受的不利后果抛之于法律考量范围之外。“一刀切”的保护标准是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最低限度,每一位在劳动领域中的职业妇女均有权享受这些特殊照顾和保护。在这样的底线之上,我们还应该为从事不同行业的女员工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1.3 对女员工的“五期”保护不到位

在女员工经期保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往往认为经期是妇女正常的生理现象,对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影响不大,而疏于采取保护措施。甚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女员工孕期保护方面,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以企业女员工较多、季节性突击生产任务较重、实行三班倒工作制、人员调配不过来等为由不为怀孕女工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任意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加点,继续要求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上夜班。关于产期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产假时间达不到法定标准。一些企业将女员工产假硬性规定为两个月,个别企业甚至规定为一个半月,有的企业为了加快生产,往往在女员工产假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便通知女员工上班。关于哺乳期保护,有些企业根本不对女员工哺乳期给予保护,减少或者不给女员工法定的哺乳时间,甚至私定制度,任意侵害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某果品加工厂制定的《劳动管理办法》规定,女员工在哺乳期间,确需要在上班时间内给小孩喂奶的,不得超过一小时,并按事假对待,扣发相应的工资和奖金。在更年期保护方面,一些企业对更年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够重视,没有为更年期的女员工提供定期的妇科疾病的查治。

1.4 女员工保健工作不落实

有些用人单位对有关女员工保健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认为女员工保健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一个样。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后,一些单位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把女员工保健视为负担。女员工保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往往被打了折扣,在有的单位中甚至是大大打了折扣。

1.5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设施普遍匮乏

在计划经济年代,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十分突出,企业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机构一应俱全,使得企业不堪重负。在市场经济时期,许多企业通过改制等渠道甩掉了这些沉重的包袱,但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企业中普遍不设女员工劳动保护设施。根据我们2009年下半年对北京市1000家企业女员工劳动保护状况的调查,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女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女职工卫生设施。有的女员工反映,企业有男员工吸烟室,却没有女员工卫生室。即便是简陋的女员工冲洗室、哺乳室也难见踪影,很多企业女员工只好到传达室哺乳。

2 和谐社会下加强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

2.1 合理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

法律给予女员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不仅仅是出于对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考虑,还基于妇女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即对她们在历史上作为一个阶层所遭受的歧视和剥夺的补偿。因此,在设定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时,我们需要同时兼顾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和特殊劳动权益的保障。在第一,对女员工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标准与其从事的工作具有合理联系。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定该标准的目的是什么、工作的客观要求是什么、该目的与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多大程度的联系。第二,善意的、真诚的相信这一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是完成上述目的所必需的。第三,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对雇主完成上述目的具有合理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只有让所有的雇员都满足单一的一个标准才能完成工作,而无法通过不同的标准达到共同的目的。

2.2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罚则的不力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存在负面影响是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某种行为仅被指为违法而不受相应程度的惩罚,那它的蔓延势必将难以控制。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应适当加大和健全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多种制裁方式,全面设定侵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侵害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女员工特殊权益的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比如雇主如有违反本法关于女员工每月享有1天带工薪的经期例假的规定,应被判处1000元以下罚款。5年以下公民权利。

2.3 建立女员工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系统

生育保险费用从企业支付变为社会支付,意味着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成本转为社会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肯定,也有利于改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同时,这一变化也使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受益不少。这些企业因此减轻了负担,能够与男员工较多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了用人单位抵御风险的能力。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层面来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影响。与生育保险费用相比,女员工其他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费用要少得多,但是,女员工在特殊生理时期要减少工作量、不上夜班或调换工种所造成的工时损失以及女员工妇科检查、保健设施的建设费用对企业而言,毕竟也是一种负担,尤其是女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2.4 建立女员工的劳动监察检查机制

劳动监察是由国家公权介入,平衡和补救强弱主体内在矛盾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处于优势地位的雇主。因为劳动监察制度正是基于雇主普遍违反劳动法规、漠视劳动者权利而产生的,从一开始就以雇主作为劳动监察相对人。检查机构应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尤其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对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员工从事禁忌劳动和超强度劳动,保证女员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女员工、女员工亲属和其他人员和机构举报、控告用人单位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认真调查,一经查证属实,应及时纠正。

2.5 充分发挥工会在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中的作用

第2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发展程度也是经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自然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性服务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性服务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艺术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音乐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第3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一、研究的背景

1、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于1983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将主题确定为“充分参与和平等”,其中强调了如下内容:一项关于残疾人的综合性世界行动计划在国际和部级别上为实现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平等”的目标而提供有效措施,并考虑到这些发展已使得宜于就此主题通过新的国际标准,这些新标准特别考虑到保障城市和农村地区各类残疾人在就业和与社会结合方面对机会和待遇均等的需要,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职业康复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三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第七条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并对之进行评估,以便使残疾人获得和保持职业并得以提升;现有为一般工人的服务项目,只要可能并且合适,均应经必要调整后加以利用。第八条应采取措施促进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建立及发展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服务。

第九条各会员国应致力于保证提供培训和康复顾问以及负责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和就业的其他适当的合格工作人员。

2、国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3、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指出:“在社区建立支持性、保护性的“手拉手”职业康复站,妥善安排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劳动。”

4、研究的基本现状

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分别于xx年6月13日在深圳市、xx年年6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召开了“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研讨会”。针对残障学生开展的就业岗位培训和职业康复教育在全国各省的特殊教育学校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起来。平谷区特教中心做为北京市18个郊区县中的其中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自1976年开展聋人教育到xx年接纳智力障碍学生入学,成为一所集聋、弱于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始终以培养学生掌握一技之长为己任,但是随着听力障碍学生和轻度智力障碍学生的逐年减少,曾经有过的一些优势培训项目如:剪纸、工艺品制作、钩织、修理、理发等课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寻找新的突破点,摆在了我们特教人的面前。

xx年年,我校重新调整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思路。在校内,以低年级的“玩中学”、“美工制作”为基础;中高年级开展独具特色的“绢花制作”。在校外,我们根据平谷不但是北京,乃至全国的“桃乡”这一便利条件;其独特的水系、土壤还让我们的蔬菜养殖业得到了发展。为此,我们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于2010年3月建立了我们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基地,让我们的聋、弱高年级学生能够在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前接受较为系统的劳动教育和培训。另外,我们还于xx年年9月,与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合作,成立了平谷区第一家针对成年智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劳动站,这所劳动站吸收了我校曾经毕业的但一直不能找到工作岗位且无一技之长的孩子,他们的年龄均在16周岁以上。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自己的劳动康复训练实习基地,有了我们不同的来自社会、学校的研究对象,才使得我们能够确定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方向。

二、 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我们的教育对象-智力上有残缺的人们,他们作为社会上的一员,和我们一样渴望着自己幸福的生活,同时他们也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权利,他们也有和我们一样成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的期盼。享有和正常人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唯有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才能得到他人的认可。进入21世纪,我们同样面临着紧张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这一自然法则,无情的摆在这些需要人们扶持的特殊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可行的教育,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康复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以使他们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是我们这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责任。

因此,本课题的意义就在于:1、丰富我国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的新思路,完善我们的特殊教育体系。2、有助于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就业前的岗位培训。3、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内容扩充到全社会的需要扶助的成年障碍人的培养和教育,走与社会相结合之路。4、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运用于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实践活动中,对转变教师的思想观念,提高智力障碍者的生存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理论依据

(1)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开展对青年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训练的研究符合马列主义的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

在农村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康复培训教育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途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马克思的这一科学论断,指出了劳动在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意义。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在新的条件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现代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发展,要求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的迅速提高,要求我们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上、方法上不断有新的发展”。xx同志在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劳动教育是我国教育方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的一项基本措施。”

(2)农村培智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落实党的教育法规的一项主要内容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实践环节不被重视,是我国现行教育体制的一大弊端”。“教育必须克服脱离实际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进而进一步指明了,开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解决这一弊病的方法之一。1993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

我们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的新的奋斗目标,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xx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再次强调,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3)在农村培智学校中开展职业教育的研究是新形势下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的需要。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学校生活智力丰富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能不能把智力活动与体力劳动紧密结合起来。”“劳动中的创造是发展学生智力最强有力的刺激之一。”这些都说明,智力是在知识技能的掌握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劳动教育对智力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国的教育实践家陶行知先生早在20年代就十分重视劳动教育,注重学生劳动习惯的培养,把劳动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他认为“唯独贯彻在劳力上劳心的教育,才能造就在劳力上劳心的人类,才能征服自然势力,创造大同社会。”因而提出了伟大的“教学做合一”的生活教育理论,由此可见,通过实践活动,才是加强劳动教育的有效手段,劳动教育的实践活动更应该有目的、有内容、有方法、有阵地。

《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中规定劳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易的生产劳动,使学生初步掌握一些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良好的劳动习惯、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感情”。由此可见,加强学生劳动教育,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第4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中图分类号:A8;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432(2000)04-0011-07

任何伟大的思想家,任何伟大的理论体系,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这在任何科学领域中都是极其自然的现象。后人如果克服了前人的局限性,科学就能获得进步。

马克思是最伟大的思想家,《资本论》是一部宏伟的历史巨著;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资本论》也存有严重的局限性。解脱《资本论》的局限性是后人对这位伟人的最好纪念。

《资本论》的主要局限性是什么?有人认为,《资本论》的主要局限性是只研究了资本主义经济,没有机会研究帝国主义现象和社会主义实践。按照这样的认识,后人对其只能是“添砖加瓦”或“修枝剪叶”。事实上,《资本论》的主要局限性是其基础逻辑结构尚未健全。要复活和发展《资本论》的逻辑,必须从健全它的基础逻辑开始。

我国的改革发展到了今天,需要理论经济学的强有力支持。解脱《资本论》局限性的历史重任,已经落到中国理论工作者的双肩之上。本文作为这种努力和尝试,期望得到学术同仁的严格评判和指正。

一《资本论》的“基因”缺陷

《资本论》是从剖析商品开始的。马克思是把商品元素看作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对资产阶级社会来说,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1]西方学者也认为:“马克思经济分析的特点是以相对主义为主导,并借助于遗传学和进化论的思想方法。”[2]

从现代生物遗传学到“克隆”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细胞核内的DNA结构(遗传基因)在控制生物发展上起到的决定作用。与之相似,经济细胞也有“DNA结构”。这种DNA结构不仅包含了宏观经济表象的全部“基因”,也控制着宏观经济表象的发展过程。而《资本论》的商品元素矛盾的逻辑结构是尚未完成的,这才是全部问题的根源!

为便于比较,下面同时列出《资本论》的商品元素矛盾的逻辑结构(图1)和笔者在其基础上延伸出来的逻辑结构(图2)。

附图{图}

通过比较图1与图2的结构,读者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几点:

1、图1仅有Y轴左侧的X轴对称结构,没有Y轴右侧的X轴对称结构。图2则有X轴与Y轴的双向对称结构(这使人联想起生物细胞核内的DNA的双螺旋对称结构)。

2、图2的“商品”元素的矛盾结构比图1的“商品”二重结构要复杂,使用价值被分散了,并延伸到了Y轴的右侧。

3、“效用”与“需求”的概念在图2商品元素的矛盾结构中占据了稳定而重要的位置。经济学家感到长期困惑的“效用”与“需求”在《资本论》基础逻辑结构中的地位问题,总算有了合理的交代。

4、图1Y轴左侧的对称概念与图2Y轴左侧的对称概念有区别。图1中,“劳动”是“商品”的全部源泉。图2中,“资源”仅是“商品”的部分源泉;“商品”的全部源泉来自“资源”和“需求”两个方面。

5、图2是图1内在逻辑的延伸,是对图1的扬弃,不是单纯的否定。在方法运用和概念组合上,图2实际是对图1沿Y轴的模仿、影射、复制和发展。

经过图1与图2的比较,《资本论》的主要局限性就充分地显露出来了。马克思仅仅发现了商品元素矛盾逻辑的半个结构,而且这半个结构也是由特殊性质的矛盾组成的,不能代表从许多特殊矛盾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质的矛盾。如果在不完整的商品元素矛盾的逻辑基础上建筑理论大厦,当然难免出现严重的局限性。如同遗传医学家一样,我们需要在《资本论》的“遗传基因”上彻底弄清存在问题的根源。

然而,《资本论》逻辑基础的局限性是如何产生的?图2是《资本论》逻辑的合理延伸吗?只要我们严格遵循马克思的研究方法,认真研究他在《资本论》严谨的逻辑语言中,为我们留下的重要线索。要回答上述问题实际并不困难!

二图1过渡到图2的八个逻辑问题

逻辑问题之一:《资本论》的使用价值概念存在自相矛盾吗?

马克思为我们留下的重要线索是使用价值的“释义矛盾”。这个逻辑学问题可以引导我们破译商品细胞的DNA结构,也是本文的出发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对使用价值规定如下: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但他立即补充说:使用价值只在使用和消费中才实现。[3]

使用价值既然是商品体本身,它已经是实现的了,为什么使用价值又要到使用和消费中去实现呢?这明显地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和不矛盾律。我称之为使用价值的“释义矛盾”。[4]

使用价值是《资本论》中最原始、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概念。如果使用价值不是单纯的概念,而是存在矛盾性的复杂的概念,是值得我们认真剖析的。

逻辑问题之二:使用价值存在二重性吗?

原来马克思无意中触及到的,是经济学界迄今都没有明确意识到的、使用价值概念的两种不同的涵义。

一种是具体使用价值,它表现为各种商品或物品对人的种种不同的具体有用的性质。具体使用价值是以商品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也可以说,具体使用价值是以生产和供给为前提的,是待实现的、可能的使用价值。具体使用价值的本质特征是有用性,可以用有用性来代表。

另一种是抽象使用价值,它表现为各种商品或物品对人的抽象同质的有用性质。“可将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能为一个人所带来的生理、心理或社会的满足,称为‘抽象使用价值’……抽象使用价值构成各种使用价值的共同的质。”[5]在经济学中,抽象使用价值等于需求者建立在以往消费经验基础上的效用评估。抽象使用价值的本质特征是效用,可以用效用来代替。

这样,我们从理论上抽象出了两个有差异的使用价值的内容。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概念应该兼有这两个内容。把握经济运动的概念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辩证矛盾性。辩证逻辑允许这种概念自身的矛盾性存在。这是释义矛盾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

所以,不仅劳动和商品有二重性,使用价值也存在二重性。马克思在无意中触及到了这一矛盾,却失之交臂!我们的历史责任是继承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对使用价值的矛盾体进行分解,健全《资本论》的逻辑基础。

逻辑问题之三:图1Y轴右侧存在对称的逻辑结构吗?

由于使用价值已经被分解为有用性与效用,我们必须扬弃具休劳动产生使用价值的逻辑推理;对《资本论》的商品元素矛盾的逻辑结构也需要进行调整。

首先,具体劳动提供有用品(含有用服务),有用品又是有用性存在的前提。因而具体劳动是有用性存在的必要条件。但具体劳动不是有用性存在的充分条件,有用性还依赖于需求者对有用品的具体评估。具体劳动也不能产生效用,因为效用是消费者的抽象满足。

所以,当使用价值被分解后,修正后的逻辑推理是:

具体劳动提供有用品;有用品是有用性存在的前提;需求决定有用性与效用。

于是,需求与效用的概念“名正言顺”地走入了《资本论》的基础逻辑结构。

然而,图1Y轴的左侧不能容纳有用性与效用。因为任何形式的劳动都不能完全决定有用性,也完全不能决定效用!为了给这两个重要的客观的经济概念寻求立足之地,我们唯有在图1的Y轴右侧建立一个可以决定有用性与效用的、以需求为基础的对称的逻辑结构。为此,需要提出和验证一系列的假说:

假说一、从常理推论,“劳动”与“需求”应该沿Y轴两端互相对称。

假说二、图1Y轴左侧有劳动二重性,我们假设Y轴右侧存在与之对称的需求二重性。[6]

假说三、图1Y轴左侧有劳动二重性的根源,我们也假设Y轴右侧存在与之对称的需求二重性的根源。

现在,将上述逻辑问题中提出的新概念和假说填入图1右侧,构成对称的逻辑图形如下:附图{图}

图3的左侧是《资本论》的逻辑结构,因为使用价值已分解,具体劳动只提供有用品,其余保持不变。图3的右侧是新增加的、尚处于假说的结构。需求与劳动、需求二重性与劳动二重性及两者的根源均采取对称设置。有用性依赖于有用品,两者必须相邻于Y轴。效用只好填补了唯一的空位。

逻辑问题之四:需求二重性的假说是否成立?

我们先来研究图3中的需求二重性假说。

需求一方面表现为对各式各样的有用品的具体需求。具体需求与有用品结合产生有用性。另一方面,任何需求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抽象的同质的性质(生理和心理的一般满足),这种抽象需求形成效用。

我们看到在图3中,具体需求与有用性,抽象需求与效用自然地衔接;需求二重性决定着使用价值的二重性;两者和谐而融洽地共存。

另外,在图3Y轴两侧,需求二重性与劳动二重性也形成对称的关系。因此,笔者关于需求二重性的假说是成立的。

逻辑问题之五:私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的假说可以成立吗?

需求二重性一定有其存在的基础。按照对称性要求,它应该是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相对称的概念,也就是图3中的私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的假说。

然而这一个假说是难以成立的!如果没有预算的约束,任何一个私人需求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品种上都可能是无限丰富多样的;而整个社会的需求也是丰富多样的。两者的丰富多样性相互重叠,难以区分。因而,私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的概念根本不能构成有效的对立统一。另外,私人需求既可能有具体需求的一面,也可能有抽象需求的一面,这就与需求二重性发生了交错衔接。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彻底排除“私人”与“社会”的概念,转而采用“特殊需求”与“一般需求”的概念来替代。

需求首先具有特殊需求的性质,这是对各种特殊用品的具体的需求。需求同时又具有一般需求的性质,因为各种不同的特殊需求包含着一般的抽象的效用满足。

由于特殊需求与一般需求的概念与需求二重性自然地衔接,在图3Y轴右侧,构成了以需求为基础的完整的和谐的逻辑结构。

逻辑问题之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概念应该修正吗?

我们在需求上采用了特殊需求与一般需求的矛盾概念,而沿着Y轴与之相对的,却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概念,图3的逻辑结构再次出现了不对称的情况。为了求得逻辑结构的完全对称。我们尝试在劳动上也采用特殊劳动与一般劳动的矛盾概念。这一调整与上述其它调整都反映在图4中。

附图{图}

采用特殊劳动与一般劳动的矛盾虽然是被动所为,却与劳动二重性衔接融洽。另外,也取得了意外的收获!特殊劳动与一般劳动的矛盾排除了“私人”与“社会”矛盾的制度特殊性,从而可以适用于对任何经济制度中劳动矛盾的分析,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把私有制或生产关系视为主要矛盾的错误倾向,符合辩证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逻辑问题之七:图4两端“劳动”与“需求”相互对称的假说是否成立?

我们最后来审视假说一。在前面,我们曾假设图3与图4两端的劳动与需求概念是对称的。其实,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劳动”的概念值得推敲。“劳动”究竟代表“劳动力”还是“劳动过程”?“劳动力”只是单一要素,根本不能与“需求”对称;而劳动过程则必然包括了其它要素的参与,是要素的组合形态,劳动力只是诸要素之一。

即使“劳动”的概念定位在“劳动过程”上,“劳动”在相对的意义上说仍无法与“需求”取得对称。因为劳动过程并没有提供满足人类需求的全部物品。至少,劳动过程以外的各种自然物及自然空间(无论有无垄断)也是需求索取的对象。在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地球上已经几乎没有任何“免费午餐”。因而“资源”(实为“可支配资源”)比“劳动”更有资格与“需求”相对称。为了取得逻辑上与需求的完全对称,我们必须用“资源”来代替“劳动”。版权所有

逻辑问题之八:图4Y轴左侧所有的“劳动”概念都应该被“资源”替换吗?

当我们在图4Y轴左端以“资源”代替了“劳动”之后,劳动二重性与劳动二重性根源的局限性就暴露无疑了。无论在哪一种含义上,“劳动”仅仅是某种或若干种特殊资源的组合形态。它们都不能取代“资源”概念所涵盖的,从全部特殊资源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的性质。所以,劳动二重性仅仅是资源二重性的特殊形态;劳动二重性的根源仅仅是资源二重性的根源的特殊形态。

因此,图4Y轴左侧所有的“劳动”概念都应该改为“资源”概念。由此,特殊劳动与一般劳动的矛盾转化为特殊资源与一般资源的矛盾,劳动二重性也转化为“资源二重性”。这种逻辑上的进一步调整才导致了图2结构的最终形成。[7]

图2右侧与图4相同,左侧表示:一切经济资源都具有二重性。任何一种资源,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资源来使用,提供某种有用品或有用服务。另一方面,任何一种资源都可能用于其它经济用途,都是社会资源总量的一个部分,从而又具有一般的抽象资源的性质,并由此形成资源价值(简称价值)。任何资源都具有潜在价值。任何一种有用品,在它的有用性转变为效用的同时,在它里面所消耗的具体资源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抽象资源,它的潜在价值就获得相应程度的承认。

三如何解读图1与图2的逻辑结构

把《资本论》看作生命体,从“基因”的角度来研究《资本论》,是一种方法的尝试。我期待着学术界的热情指教。我在这里就如何解读图1与图2的逻辑结构再略谈一点看法。

任何生物体的单个细胞内部,都包含了这个生物体生长的一切遗传信息。《资本论》也是如此。图1既是《资本论》中单个商品细胞的矛盾逻辑结构,也是《资本论》描述的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矛盾逻辑结构。在图1中,劳动二重性是全部逻辑结构的枢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的基本矛盾。这里不再重复与之相关的我们都很熟悉的分析了。

图2既是调整后的商品细胞的矛盾逻辑结构,也是描述所有形态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矛盾的逻辑结构。资本主义基本经济矛盾的逻辑结构自然也包括在图2之中。

图2并不否认图1、图3和图4中Y轴左侧的矛盾。但那些矛盾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特殊性,只在一定的特殊范围内有效,不能作为最一般的经济矛盾。比如,“劳动”仅仅是资源的特殊形态,私人所有只是经济制度的特殊形态,私人劳动仅仅是特殊资源与特殊制度的结合,因而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不具有最一般的性质,不能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图2的辩证结构还告诉我们,任何经济制度的最基本的矛盾起码是同时沿X轴与Y轴对称的二维矛盾。图2表明:一切商品经济形态的基本矛盾是可支配资源与相对需求的矛盾,是资源二重性与需求二重性的矛盾。是有用性(与有用品不可脱离)与效用的矛盾,是物与人的矛盾。简单概括起来,是资源配置的矛盾(配置一词反映了需求与资源的相互制约关系,不是所谓的“计划”)。人与人的矛盾当然在资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在特殊的条件下甚至起决定的作用。但长期的基本的经济矛盾不是制度因素,而是经济资源配置本身的经济因素。这也符合辩证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这对于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图2沿Y轴的对称结构特别鲜明地说明了需求和效用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与之相比,图1仅有Y轴左侧的结构。这种结构忽视了“需求”与“效用”的作用,自然会突出“供给”和“计划”的作用。计划经济的理论根源,就来自于这种一维性的逻辑结构。

图2并不排除劳动二重性的有效性,但它仅仅是资源二重性的特殊形态。马克思用劳动二重性这样的特殊形态代替了资源二重性这样的一般形态,也不了解需求二重性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劳动价值一元论。因为从劳动出发,自然寻找到劳动二重性;从具体劳动出发,自然把有用性规定为使用价值而忽略效用和需求(具体劳动产生有用品,有用品是有用性存在的前提);从抽象劳动出发,自然把价值全部归属于劳动。

当我们用资源二重性代替了劳动二重性时,价值归属于全部抽象资源,而不仅仅归属于抽象劳动。劳动力要素的特殊性是有效的,但其它要素,如管理、技术、土地、资本、环境等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也是有效的。只有资源二重性这样的一般性质,才能代表全部价值的来源。

第5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 延迟退休;SWOT分析;政策推行;建议

一、引言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是: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女性工人50岁退休, 2015年高级职称女性根据自愿可推迟至60岁退休。可见,我国整体退休年龄偏低,现行退休年龄政策与目前人均寿命、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因此,为应对老龄化社会的一系列问题、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延迟退休就成为退休年龄政策改革的必然选择。我国延迟退休政策提出以来,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对其就存在较大争议,政策制定和推行一度搁浅。直到《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综合应对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增强大龄劳动力就业能力”,才明确指明了延迟退休政策的方向。可见,所有的社会政策均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延迟退休政策便是基于我国的国情,以扩大经济活动人口的规模和实现参保者养老金权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具有关联机制的一揽子政策。

二、基于SWOT模型分析我国延迟退休政策

1、延迟退休政策的优势分析

(1)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延迟退休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支付缺口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报告》指出: 我国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 养老统筹基金就可增加收入40亿元,同时减少支出160亿元,减少基金缺口约200亿元。可见,延迟退休能有效地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另外,一些学者通过构建不同的计量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延迟退休对于养老金缺口的补偿效应不会在短期内产生十分显著的效果,但是从长期效果来看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延迟退休的直接优势就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2)增加大部分家庭的收入。从我国大部分普通家庭的收入情况来看,由于养老金替代率的存在,大多数劳动者尤其是企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是高于退休后的养老金的。这样,延迟退休后就可以让大部分职工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一段时间,获得的工资能够增加家庭收入。另一方面,延迟退休使得劳动者工龄增加,缴纳的养老金相应增加,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缩短,如果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稳定不变,就会使得劳动者在退休后每个月领取更多的养老金,能使人们安度晚年。

(3)减轻年轻人的养老负担。从20世纪70 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以来,我国人口生育率下降,人口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独生子女日益增多。家庭规模逐渐减少,家庭呈现出小型化、核心化的特点。特别是 421的家庭模式的出现给很多年轻人带来了极大的养老负担。延迟退休可以增加中老年人的可支配资金和更多养老模式选择的财富资本,减轻年轻人养老资金和精神的双重负担。

2、延迟退休政策的劣势分析

(1)增加部分劳动者的负担。虽然我国国民的寿命和健康状况近年来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很多从事重体力劳动尤其是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差的情况相对于其他职业仍然较甚;而且随着人民就业选择的增多,特殊工种也面临着招工难或者工人整体素质不高影响生产的困境。虽然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提前退休”还是1978的文件规定,但部分特殊工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环境并没有得到显著改变,一些新的有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可能还在出现。有学者批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也多是因为特殊工种目录不能及时随着时展进行更新,企业或者一些职工通过欺骗手段或者政府社保部门少部分人员寻租操作来利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但是在强调公平正义的今天,保障真正“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基本权利依然是毋庸置疑的。

(2)剥夺传统观念中的幸福感追求。在中国传统观念看来,退休之后,含饴弄孙,尽享天伦之乐一直都是许多人的追求,尤其是社会中下层的体力劳动者,强制不加变通地延迟退休恐怕会引起这部分劳动者的反感,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生活幸福感。而且独生子女工作压力大,保姆家政人员工资较高,缺乏亲人的悉心照料,第三代人的抚养恐怕会成为新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人均寿命提高,现行退休制度下的人员往往在退休后需要照顾自己更年迈的父母,延迟退休又可能将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破坏。

(3)加剧年轻劳动者就业难状况。目前和未来的一段时间,我国的就业环境仍然十分恶劣,大部分年轻人尤其是高校毕业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依然很大。此时如果强制实行延迟退休政策,势必会导致一些就业岗位的紧缺,让更多年轻人成为一部分社会边缘化群体。尤其是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岗位,“一个萝卜一个坑”,延迟退休政策的实行必然会使高校毕业大学生进入体制内工作的机会减少。

3、延迟退休政策的机会分析

(1) 人民平均寿命提高。2012年8月17日,卫生部了《“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报告》。“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提出“国民主要健康指标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岁”。基于这一基本事实,一部分劳动者可能会支持延迟退休来增加自己的收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虽然在现实中老年人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比较普遍,但是这些慢性疾病经过治疗和控制似乎不会影响从事大部分脑力劳动或轻体力的工作,这可能也是一些学者提出这部分群体支持延迟退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对于一些体力劳动尤其是劳动强度较高的工作大概应该具体分析,妥善变通实施延迟退休政策。

(2)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综合应对劳动年龄人口下降,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增强大龄劳动力就业能力。开展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健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这样看来,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出发,一定会适时稳妥地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同时延迟退休政策也是我国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延迟退休政策的国际实践推动。延迟退休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事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比如爱尔兰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女均为67岁,日本、瑞典、新西兰、葡萄牙男性和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都是65岁,瑞士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5,女性为64岁。事实证明,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全球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保基金入不敷出显现,政府和社会养老压力巨大等都需要延迟退休来缓解,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基本事实,而大谈特谈人本主义。当然兼顾各群体,各方面的利益和合理诉求同样无可厚非,所以,我们要制定完善细化、科学合理的延迟退休政策并渐进妥善推行。

4、延迟退休政策的威胁分析

(1)延迟退休政策制定存在困境。近几年,延迟退休政策由于部分民众的强烈反对,仅限于理论上的分析与探讨,对于实际政策的应用性研究较少。同时,延迟退休政策涉及到的群体利益复杂,政府不能及时明确延迟退休与其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制定。毕竟原有的退休政策已经几十年未曾有大的变动,延迟退休政策及其基金收支,养老金计算标准变动,缴费资格年限确定,养老金替代率重新划定,各行业职工利益平衡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科学的分析和解决。

(2)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行存在问题。从国家管理角度制定延迟退休政策的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一部分群体确有身体健康和心理观念的问题不愿意延迟退休的,必然会在原来的岗位上消极怠工,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部分群体的诉求也应该是延迟退休政策顺利推行应该考虑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单位出于逐利的目标考量可能不愿意继续雇佣延迟退休的中老年劳动者,这也势必会阻碍政策的推行。

三、延迟退休政策制定和推行的建议

1、建立延迟退休激励机制

坚持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必然是延迟退休政策实施的必要选择,具体的一些实施细则更应该体现这一精神,考虑大部分利益相关群体的接受程度,不能盲目地减少退休金,采取累进激励的延迟退休政策,建立工龄与养老金缴费资格年限、缴费年限与养老金替代率的强制关联激励机制,鼓励大部分参保者自主选择多缴费,长缴费,减少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行阻力,符合大部分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同时维护政府形象,维持社会稳定性,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制度

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更新特殊工种目录,维护尤其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的基本权益,充分调研特殊工种工人的实际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采纳特殊工种工人的合理诉求,完善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提前退休政策,体现社会公平性。

3、灵活推行延迟退休政策

设定延迟退休政策过渡期,在延迟退休政策过渡期,允许部分确有实际困难的劳动者按照老退休制度退休,但是享受的退休金等一系列待遇相应下调,体现社会公平性。或者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合理经验,制定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延迟退休的不同养老金标准,激励参保者延迟退休。

4、加强延迟退休政策的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向着有利于延迟退休政策制定和推行的方向发展。要让广大民众明白延迟退休不是为了损害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利益,而是为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运行,使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持续坚定的保障,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利国利民的政策应该会得到我国广大劳动者的支持并顺利推行。

【参考文献】

[1] 丁建定,田子俊.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目标选择与机制构建――基于发达国家典型实践经验的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5(1)58-65.

[2] 李付俊,孟续铎,张超.延迟退休的影响效果分析[J].西北入口,2014(2)17-25.

第6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服务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的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与之相反,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服务业和服务劳动的 发展 程度也是经济 现代 化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无疑给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服务业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创不创造价值?目前国内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认识倾向:一种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规定为基础,坚持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服务业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也不创造价值。另一种是把服务劳动的内涵加以扩大,并以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是能为资本带来利润的劳动的定义为尺度,认为服务业的劳动能带来利润,因而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这两种观点的持有者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在于误解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服务劳动理论的相关原理和结论。为此,深人探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服务价值思想,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理清,并对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

马克思对生产劳动有“生产劳动一般”和“生产劳动特殊”两个定义。“生产劳动一般”指的是人们在 自然 形态下从事的生产产品的劳动;“生产劳动特殊”指的是人们在某一特定社会形态下从事的反映该社会特性的、生产产品的劳动。在“生产劳动特殊”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判定服务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生产关系得出来的”。马克思判定服务是非生产劳动的条件是这些劳动“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资或利润交换”,如果服务经营的方式改变了,服务“作为活的要素来代替可变资本价值合并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去”,服务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么,服务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劳动特殊。他明确指出:“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用,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歌唱,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进行的的服务劳动,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在马克思看来,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服务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关键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从属于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生产方式。

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服务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则要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将服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物化的服务劳动,“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以运输服务为例对生产进行了分析,认为生产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产劳动创造价值,这点大多数人都同意。另一种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这种服务“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服务本身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思将官吏、 艺术 家、牧师、律师、教师等归人“纯粹的服务”。这些人的服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艺术家如演员、 音乐 家等,他们的表演服务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换价值(通过服务取得报酬获取生存资料)。如果这些演出被录制成片,他们的劳动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们的劳动一经提供随即消失。第二类:教师和医生。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务是训练,保持劳动能力,使劳动能力改变形态等等,总之,是使劳动能力具有专门性,或者仅仅使劳动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学校教师、医生的服务……这些服务应加人劳动能力的生产费用和再生产费用。”第三类:国家官吏、军人、法官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对于上述三类纯粹的服务,马克思都肯定他们的服务是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马克思对纯粹服务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纯粹服务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则不是生产劳动,理由是这种劳动不具备马克思所说的物质规定性;也有人认为纯粹服务无论在“生产劳动特殊”的论域内还是在“生产劳动一般”的论域内都是生产劳动,理由是马克思认为“以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为结果的一切劳动、一般地以某种成果为结果的一切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我们认为物质规定性只是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而生产劳动不只存在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它还存在于非物质的生产领域如服务生产领域中。

二、服务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四卷即《剩余价值理论》中对服务进行了原则性的分析和阐述,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他在分析非物质生产领域时,多次提到服务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不管是物质产品还是服务产品,都是以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物质或非物质的需要,都具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就其形态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的“实物形式”的使用价值;一类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运动形式”的使用价值,后者就是服务的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可见,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服务也具有交换价值,服务具有活动形式的特点。马克思认为服务具有可消费性,“在服务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与“在物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费品”一道构成社会消费品,服务消费品能够“满足个人某种想象的或实际的需要”,这点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不同。马克思分析了服务生产、交换和消费的特点,服务“只是在它们被购买时才被创造出来”,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这说明服务具有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因为服务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购买劳动,就是购买以服务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资花在这些服务上,同他的工资花在购买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为买者,即作为同商品对立的货币的代表,同仅仅作为买者出现,即仅仅把货币换成商品的资本家,完全属于同一个范畴。同时马克思也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马克思认为“服务”也和一般商品一样,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价值。马克思说:“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马克思并且指出:服务产品“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这种产品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都体现了具体服务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而对这些服务劳动的补偿,就形成了服务商品的价值。这就是说,服务产品的价值不需要凭借物质商品来表现,即其价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价值中,成为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服务产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实物使用价值作为其价值的载体,体现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来看,说商品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社会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服务产品既然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它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成为完整意义上的商品。可知服务产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为服务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依据。

第7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论文摘要】学校体育是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的重要基地,是造就优秀运动员的“摇篮”。本文主要阐述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体育教学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并进一步分析体育教师的劳动价值。

“四肢发达,头脑简单”。是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一部分人对体育教师常用的说法,也许当时的体育教师就是这般情形,我们不去考究,冈为80年代以前中国的体育还未兴盛,民生水平并不富裕。可是现在,有人曾想把体育教师上课的课时打八折,也就是说,1节体育课等于其他文化课的0.8节,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体育教师等于0.8个其他文化课老师?可见,当今社会对体育教师的劳动价值还是有不少模糊的认识,就连个别从事教育工作的领导也没把学校体育摆在应有的位置,有的还认为体育只是让学生打打球玩玩而已,体育教师从事的只是简单的劳动。有这样的认识,当然不会对体育教师的劳动价值有正确的评价。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引起社会更多人的关注。

一、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

体育教师从事的是学校体育工作,学校体育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他们的劳动价值。书中有云: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中,对培养身心健康和具有现代意识、精神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体育又是国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和终身体育的基础,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它对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每个的成长,或长或短都必然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学校生活,才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参加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成员体质的强弱关系到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快慢,同时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强弱盛衰。体育锻炼是影响人们体质强弱的一个最重要、最积极的因素。而学校体育正是在这方面既为未来的社会劳动者打下了一定的体质基础,又使他们掌握了一定的体育锻炼知识和练习方法。历数国内外优秀运动员,无一不是在学校体育这个“初级阶段”的基础上攀登体育高峰的。因此,可以说学校体育是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的重要基地,是造就优秀运动员的“摇篮”。学校体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竞技体育是国力盛衰的体现,群众体育是民族强弱的标志,而学校体育是二者的基础。显然,体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体育教学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

评价一个人的劳动价值不可忽视他所从事的专业的特点和从事的劳动的特殊性,离开这一点,就不能客观正确地评价他的劳动价值。体育教学的特点和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是相对于其他教学而言的,其特点在于其他课程的教学主要是通过思维活动使学生掌握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技能,而体育教师虽也要传授知识技能,但它主要是通过各种身体练习进行的。学生在反复练习中,通过身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紧密结合来掌握体育的知识技能,并在练习中收到增强体质的实效。这样,在体育教学中就是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高度结合,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结合的特点。

体育教学的特点决定了体育教师的劳动特点。一般教师是以脑力劳动为主,而体育教师的劳动从表面上看主要是由示范动作、保护帮助、组织训练等体力劳动所构成。但是构成这些表面形式的实质却是潜在颇大的脑力消耗。知识技能的获取、技术战术的掌握、示范保护的完成,对教学中学生各类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复杂情况的分析,综合和处理、对教学手段的选择和运用等,都是分析、判断、记忆、思维、想象等大量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以脑力劳动为基础,以体力劳动为表现形式的一种特殊劳动。这种特殊劳动体现在:

1.体育除作为潜在形态劳动所必须的知识技能的储蓄外,他们还必须不断地为维持和提高这种水平而付新的劳动。诚然,其他教学也有这种需要,但却远不如体育教师表现得这么明显、突出和迫切。因为人的体力退化较知识的老化要快得多,人的运动青春是短暂的。也冈为如此,国家才给予优秀运动员优厚的报酬和奖励,在国际比赛中设立巨额奖金。到一定年龄后,体力下降锻炼停止就会动作呆滞,技术生疏,课前不进行运动技术的备课,课堂上表现不出应有的示教水平。这些都是体育教师劳动的特殊性。

2.由于学生体质、性格、技能的明显差异,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因材施教、因人制宜、个别辅导、区别对待。这与其他教学相比,体育教师在这方面所花去的劳动量要大得多。另外,体育老师在广阔的露天课堂上,要经受风雨寒暑等恶劣环境的考验,这较拿支粉笔在室内教学不能不说要辛苦得多。

3.对体育教师劳动的评价与其他学科亦有不同之处。如评价体育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就不能单从多少来看,更重要的是要有“活”的标准,即学生体育“三基”的掌握,体质的增强,运动人才和运动成绩的提高。因为体育人才的培养和提高运动成绩也是学校体育和体育教师的主要任务之一。这点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有的学校在评价体育教师时就出现了不设岗或拿体育教师的劳动与其他教师的劳动作横向比较,用一般教学程序备课、讲课、作业批改、实验等来衡量。认为体育教师既不批改作业又不做实验,很清闲。殊不知,体育教师除完成体育教学外,还要承担课外活动、运动训练、运动竞赛等大量工作,而这些工作往往是在其他教师下班后进行的。

4.从体育教师劳动范围的广度和劳动作用的深度来看,在同等条件下,体育教师的劳动比其他教师的劳动有着更大的教学效应。因为从体育教师劳动作用的勇敢顽强、坚忍不拔、吃苦耐劳、机智果断、活泼乐观等优良品质,也将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第8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第9篇:劳动力的特殊性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劳务派遣;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加入WTO的日益临近,金融市场的竞争,国内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尤其是对劳务派遣制人员的管理,才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商业银行加强劳务派遣制人员管理意义

劳务派遣,又被称为劳动力派遣、工作派遣。作为一种兴起于20世纪美国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指的是由专业的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不同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在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将一定数量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并向其收取相关费用的一种经营行为。劳务派遣制人员对于商业银行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人工成本。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派遣员工产生的效益、该岗位的市场工资价位确定员工工资待遇,并自主调整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比例。(2)商业银行不需要设置专人和专门机构管理派遣员工。商业银行只需制定员工岗位相关管理规定,并进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遵章守纪方面的考核,合同到期是否终止或续订,派遣机构完全尊重用人单位的意见。(3)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派遣人员在商业银行工作期间与其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合同书》履行期间负责协调派遣员工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4)避免人才流失。派遣机构负责管理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行业性质和员工岗位特点在劳动合同书中作特殊约定。这种法律效力的制约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员工的稳定,避免人才流失。(5)符合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商业银行将部分非重要岗位交与派遣机构分别管理,以便将精力集中到精英人员的管理上。商业银行与派遣员工之间只是劳务关系。银行只使用人而不雇佣人,可以规避雇主应该承担的责任。

二、商业银行劳务派遣制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导致管理上的弱化

劳务派遣是企业改革发展到一定时期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状态,使劳务人员处于和雇佣公司有关系但无劳动、与工作单位有劳动但无关系的一种局面。这种局面使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一定程度呈弱化状态,派遣公司将人员派出基本意味其工作职责的完成,对派遣劳务人员的各项日常管理没有选择地成为用人单位的事,而由于派遣制员工身份的特殊性,银行相关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常会出现“这件事应不应该带他们(派遣人员),或这项活动他们用不用参加”等“茫然”、这种状态的延续会给工作顺畅进行带来影响。

(二)缺少较为系统的岗前培训

被招录的业务岗位派遣人员学历起点高低不一,专业不对口,其社会阅历、知识面迥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派遣人员初入银行大门,对银行的历史概况、行内规章、制度要求、岗位约束及规范要求等基本处于“一概不知”状态,甚至对其自身的身份性质也是“一知半解”,而由于“用人心切”,实际工作中派遣人员上岗前往往只是由用人部门对其进行短暂、简要的岗前讲解便被“匆匆”派往工作岗位,培训内容过于浅显、单一,派遣制人员对岗位操作知识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的了解、掌握是在上岗工作后、在“干中自学”、“干中摸索”,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违规成本”,给日后管理工作埋下劳动纠纷的隐患。

(三)潜存着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

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任务指标完成带来的压力、同岗位薪酬标准不同产生的心理落差,使派遣制人员时刻做着“跳板”的准备,一旦寻到更好的就业岗位,就会弃银行而去。派遣制人员队伍的不稳定状况,将使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其潜在的风险状况不容乐观:一是存在客户信息及商业银行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二是会使部分客户资源流失;三是派遣制人员长时间工作在前台,派遣期到或由于其他原因时常离去的现象会使客户对商业银行信誉产生不信任感觉,不利派遣制人员对商业银行忠诚度的形成。这些隐性风险的存在,一旦日常控制管理出现薄弱环节,就有导致出现操作风险、甚至案件。

(四)政治权利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