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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方式精选(九篇)

劳动教育的方式

第1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农村职业教育 模式 农村劳动力转移

“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键。中共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建设新农村就必须解决作为“三农”主体的农民问题,必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多种途径和模式,而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本文主要就如何通过职业教育模式创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作一探索性研究。

一、模式构建的基本原则

其一,区域性原则,指在模式构建与选择中,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等发展特点及人才需求特点,确定相应的职业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模式。区域特点总体而言是指区域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差异性和特殊性、特色性。

其二,互补性原则,指每种模式一方面必须体现自身的特殊性,能独自运作,独立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每种模式又必须是职业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模式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种转移模式,相互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互补性,能广泛适应全面、整体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促进农村劳动力有效转移的需要,使职业教育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整体性作用大大加强。

其三,动力性原则,指所构建的模式应有利于调动办学者、投资者、受教育者等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强大合力。按照国务院六部门制定的规划,2006~20l0年,要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近亿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但是,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的调查,2003年年底,接受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劳动力或有技术特长的劳动力仅占农村劳动力的16.1%,其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8.9%,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只占农村劳动力的2.7%;超过70%的农村实用人才集中在东部地区,其他地区所占比例不到30%,其中西部地区所占比例更小。由此看出,农村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所以,任何一种办学模式都应既能调动学校办学的积极性,又能调动各类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实现“龙门”一跳的积极性;既要能调动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又能调动与职业学校,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部门或机构办学、服务的积极性。

其四,发展性原则,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要对职业教育实践中现存的各种模式进行提炼、提升与完善,使之形成有一定理论系统,具有一定迁移推广性的模式;二是要根据职业教育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促进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大胆探索创造新的、更具活力和可操作性的模式。模式创新应更注重实践者的聪慧与灵感,更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五,选择性原则,指任何一种已出现或新构建的职业教育模式都是建立在特定的职业教育土壤上的,或者说每一种模式的应用都具有特定的使用条件或作用范围。因此,每种模式的构建或选用我们都必须基于一定的条件或放在特定的背景中去思考、去应用。

二、模式的构建与选择

构建职业教育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来探讨。在本文中,主要是根据有关各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中作用的不同而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模式构建。

(一)学校主导型

学校主导型模式是指职业学校根据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和农村人力资源对教育的需求情况),以及自身的教育资源情况,自主设置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选择办学模式。学校主导型模式以新生劳动者职前培养教育为主,但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功能的进一步拓展,以及农村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体化趋势的形成,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将成为各级各类农村职业学校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学校主导型模式中,各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办学形式、课程设置等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有关企业主要是积极参与,政府主要是从政策上给予积极的支持。学校主导型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区域协作转移型——学校主导,政府推动。(1)模式含义:指不同发展区域的有关职业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性,以及由此决定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区域教育资源特点和优势而实行灵活的职业教育合作形式,以实现区域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农村,尤其是不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办学模式。区域协作转移型模式的实质是充分利用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优势及其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不发达地区农村人力资源通过接受职业教育,提高从业能力,从而实现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尤其是城市的有序转移。(2)协作范围:泛指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农村职业学校的合作,包括“东西合作”“南北合作”“南南合作”。这其中既包括省内不同区域的职业教育合作,也包括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农村职业学校的合作;既有不同地区职业学校之间的强弱合作,也有强强合作。(3)协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口招生、联合办学,实行“1+2”“2+1”“1+1+1”等模式。即由不发达地区职业学校面向当地农村招生,并在当地职业学校学习1~2年,完成文化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再到经济发达地区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毕业后在经济发达地区就业。区域协作不仅仅限于东西部职业学校问的协作,各地区也可根据经济、教育发展特点,积极提倡协作办学,以促进广大农村地区劳动力的转移。(4)保障条件:一是应把教育促转移计划纳人到当地政府发展规划中去,将教育促转移行为转化成政府的自觉行为,政府的推动作用不可低估;二是要建立区域学分互认机制,为学习者跨域学习和转移就业创造条件;三是协作学校应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充分衔接,管理一体;四是为使毕业生就业有保障,输入地学校应充分掌握就业动态,与用人企业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2.校企合作转移型——学校主导,企业参与。(1)模式含义:指职业学校和企业共同以面向农村、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宗旨,充分利用校企双方优势和资源,实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办学模式。该办学模式强调企业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到招生、就业整个过程的密切合作和全程参与。该模式较以往的校企联合办学有显著区别:该模式中校企合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主要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而且不仅注重办学过程中企业的全面、全程参与,更强调通过共同协作,使所培养的人才以后能在相关企业就业,实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所以,在该模式中,企业对农村学生或农村其他学员的转移与就业责任更为重大。(2)合作方式:校企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模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股份制,也可以是“订单式”或“双元制式”等。如浙江省就有四种典型的校企合作模式:“依托企业、产教结合”模式,“强强合作、优势互补”模式,“依托区域优势、与企业群合作办学”模式,组建大型校企合作的职教集团。校企合作模式的核心是实施“订单培养和培训”,即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签订用人协议,确保面向农村招收的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能够就业。(3)保障条件:一是校企双方必须统一认识,并以就业为导向;二是学校办学必须面向企业,紧盯劳动力市场需求;三是学校必须全面出击,信息通畅。

3.城乡协作转移型——学校主导,政府统筹。(1)模式含义:指政府和学校根据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考虑城乡职业教育资源特点和各自的比较优势,实施的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共同开展的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办学模式。通过城乡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与发展,实现城乡职业教育的良性互动,推进城乡职业教育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并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通过统筹发展,发挥城乡教育资源优势,提高职业教育投资效益。(2)统筹内容:包括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一体化的具有区域性的职业教育体系;统筹招生,使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享有平等的职业教育选择权;统筹课程设置,使城乡职业学校合作进行人才培养设计的课程体系科学衔接;统筹就业,促进农村受教育者向城镇转移,并逐步享有与城市受教育者同等的职业选择权;统筹城乡职业教育服务体系等。(3)统筹方式:一是通过统筹城乡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市场实现劳动力转移。即城市职业学校直接面向广大农村招生,学生毕业后在城镇就业;二是通过城乡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合作形式类似于前述的区域协作转移型,即可以是“1+2”“2+1”或“1+1+1”等多种类型。这种形式充分利用了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而且城市学校比较熟悉就业市场,能较好地解决农村学生的就业问题,因此,该模式能够大大地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4)保障条件:一是政府必须用科学发展观和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对城乡职业教育发展统筹考虑,并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二是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招生、就业市场,这或许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三是城市职业学校必须充分掌握就业市场的特点和动向,据此确定人才培养计划;四是城乡合作最好是同一辖区内的合作,这样便于得到区域市、县政府的重视和推动,从而以“一盘棋”的思想发展城乡职业教育。

(二)政府主导型

1.资源整合转移型——政府统整,学校自主。(1)模式含义:政府依据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效益优化、共同发展的理念,通过自身的行政力和导向作用,将各类教育资源统筹规划与整合,形成职业教育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合力和网络体系,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2)整合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整合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资源,形成以职业教育为龙头,成人教育为支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养和培训基地。二是整合城乡职业教育服务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市场,广开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城乡职业学校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应互通信息,掌握劳动力市场动态。三是整合农科教教育资源,三者各自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四是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行业、企业单位的教育资源,开展对进城劳动者及其子女的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包括对转移劳动力的适应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以及新市民培训。(3)保障条件:一是要充分发挥各地政府在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中的导向作用和协调作用,必要时要用政府的“有形之手”进行适当调控;二是要改革以往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使经过整合后的劳动力转移联合开发体能正常运作。

2.制度创新转移型——政府导向,制度规范。(1)模式含义:指通过职业教育制度及其相关的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激发农村劳动力自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积极性,提升职业能力,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2)模式类型:信用投资型——主要指对经济比较困难、暂时支付不起学费的学习者实行的先培训、后以各种形式偿还应当承担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办法。这种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村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这包括以协议的方式让学生在工作后一定时间内还清学费、特困生也可以工代费等。河北东方家政学校开展了“万人上学、万人就业、万户脱贫奔小康”的教育扶贫培训工程。该校面向贫困地区,招收贫困家庭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到该校接受两年职业教育,学校负责安排就业,学生就业后前三个月收入的一半返回学校,用于补偿学校的教育培养经费。政策扶持型——各级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不同,给予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农民接受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可以通过定额方式直接补贴到相关的职业学校或培训单位,也可以“教育券”方式发放给农民或学生,充当培训费用交到职业学校或有关培训单位。如浙江长兴市采取了发放“教育券”的方式,而江苏则实施了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这些都是促进农村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实现就业转移的好办法。就业准人型——通过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引导农村劳动者自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从而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既有利于“强制”农村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又有利于通过就业能力的增强促进劳动者就业质量和工资收入的提高。“就业准人”包括职业准人和城市准人。前者指凡是国家已规定的职业准人的行业或职业,劳动者必须通过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能就业,这是从农村“出口”上把握的第一关;后者指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只能录用持有职业资格证或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这是对农村劳动力进行的强制性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从城市“人口”上把握的第二关。“双准入”制度的实施,并不是人为阻止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城,而是引导农村劳动力自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从而为更好地实现转移和在城市扎根、生存与发展打下基础。

(三)企业主导型

模式含义:企业根据转移劳动力的特点包括劳动力的文化基础、技能状况、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以及企业对上岗人员的综合职业素质要求,而对转移劳动者施行的岗前针对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发展特点、各岗位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培训目的是为了使农村转移劳动力能尽快适应岗位要求,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新的转移员工能够认同、接受、融人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个人的发展。所以,企业主导的岗前针对性培训实质上是一种引导性、适应性培训。模式运作:一方面,企业是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企业主导型培训,办学主体和投资主体是企业,也就是由企业组织具体的培训工作,转移劳动力的培训经费以企业积累的培训储备金为主,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另一方面,各方协调运作。企业要主动与有关中、高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或社区教育机构联系,合作开展培训。学校和企业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各有优势,充分合作有助于取得多元共赢。同时,企业间应相互合作,统筹培训资源,包括统筹培训对象、师资、仪器、设备、实验场地等,这样可以有效地实施分层分类培训,形成培训的规模效益,也有利于提高师资等教育资源的利用率,提高培训的投资效益。保障条件:一是完善法制,明确责任。必须从法律上或制度上更加明确企业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的培训责任,并使这种培训制度化,成为企业发展的自觉行为。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强化企业培训责任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大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从而确保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到位,使受训者通过培训真正提高自身的素质,增强生存与发展能力。二是严格制度,有效监管。积极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技能要求以及劳动安全要求较高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和强制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新增转移劳动力上岗,尤其是进人特殊岗位的必须坚决实行岗前培训,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制度执行情况严格监督,并配以相应的奖惩激励措施。

(四)社区主导型

模式含义:指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一切教育资源,为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为转移后劳动者城市角色的形成和职业适应所进行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活动。构建社区教育转移模式基本的出发点在于:一方面担当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所需要的职业技能,使之尽快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为每个转移劳动者提供一个理想的学习、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其潜能得以充分开掘,创造才智得到充分施展,自身的社会价值得以充分实现。教育和培训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转移劳动力进行各种劳动力的转移培训教育,使其尽快形成职业技能,或从“农民”的角色转化为“市民”,逐步具有市民的基本素质,以及适应城市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通过培训教育,促进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的提高,提升其职业适应能力,提高劳动报酬,为其在城市职业生涯的发展创造条件,从而巩固劳动力转移的成果以及转移的质量。发挥社区教育机构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有助于保障和满足转移劳动者的基本学习权利和终生学习需求,特别是有利于保障处境不利的弱势人群和特殊人群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自主的教育选择权,真正体现教育机会的均等和公平;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其模式类型有:职业技能培训型——主要是满足失地农民或转移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职业转换与提高的需要而进行的旨在提高转移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针对性培训;新市民角色转换培训型——主要是为了使转移人员通过培训,养成作为一个市民必需的基本素养,促进其尽快适应城市生活,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实行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变而进行的引导性和适应性培训。保障条件:建立由政府统筹的社区教育管理组织;建立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相互开放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满足社区成员的学习需求,形成开放互动的学习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济.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8).

[2]张昭文.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现状和推进措施[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26).

[3]石家庄市教育局.面向三农 统筹规划 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9).

[4]青岛市教育局.加强统筹 创新机制 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9).

[5]田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教育[J].人才开发,2004(9).

第2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的必要性

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历经了五十多年的风风雨雨,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既具备了实体法特征,也具备了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人员决定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从其性质来看,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将其规定为行政处罚,但是其处罚的严厉程度有时候又超越了刑事处罚中的拘役、管制以及部分短期的有期徒刑,它既可以适用于违法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同时具备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也逐渐暴露出其方式简单、自由裁量空间极大、手段严厉等固有缺陷,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已经成为必然。

但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今天,已经出现了其原有的处罚对象无法可依,无法可罚,尤其是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惯犯等,只能够与其他普通违法行为人一样,实施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对于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接近刑罚的行为人而言,这样的处罚已经不能够实现对其过罚相当的原则。大多数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后,依旧会继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废除了劳动教养之后的行政处罚,已经远远不能够实现对这类人的惩罚和教育作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作为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较优选择,将必然进入立法进程,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原则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作为一项替代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其必然要矫正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缺陷,遵循下列法律原则。

(一)遵循宪法原则

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却仅仅只是一个由国务院颁布的文件,而非经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法律。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立法时应当明确其法律属性,更正劳动教养制度长久以来性质不明的漏洞。《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性质,根据该法面对的对象和处罚的期限、手段等,应当明确为行政处罚。因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一方面的对象是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偏轻,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这类群体,一旦行为人触犯了刑律,将按照刑法给予刑事处罚,不属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处罚范畴;另一方面该法应当发挥教育、矫治、惩罚三重功效,并侧重教育、矫治功能,不像刑罚是侧重惩治犯罪的手段,更不是一种具有临时性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将该法定位于行政处罚是较为合适的选择。

(二)遵循适度性原则

从实践操作中看来,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在过与罚之间的裁量过于简单划一。劳动教养制度几乎包括了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凡是故意实施了一定违法行为,但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均可以纳入劳动教养的范围内。但是如此多种类的违法行为却只有一个量罚标准――“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这样笼统的量罚标准很难体现出过与罚之间应有的适度性原则,也使得量罚既不均衡,又不合理。同时这样笼统的裁量标准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以定夺的问题,甚至出现乱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现象。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适度性原则。其对象应当限制于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含三次)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并针对违法行为性质、违法次数的多少、违法程度的轻重以及造成社会危害的大小等等,在均衡合理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其教育矫治的年限,建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如有经教育矫治后仍不能够实现远离违法犯罪的目标的,最多可以再延长半年。这里并不是说在立法中要彻底消灭自由裁量权,而是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细化裁量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杜绝原有劳动教养制度“一锅端”的现象出现。因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既应当尽可能地细化裁量标准,但同时也应当赋予决定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别对待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以便更好地实现该法的适度性原则。

(三)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一直以来都缺乏外部监督。劳动教养名义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实际上现如今的劳动教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批决定全部由公安机关独立负责完成,检察机关虽然也负有监督公安机关工作、检查劳动教养案卷的职责,但是从实践中看来,检察机关也怠于行使其对劳动教养案件的监督职能,一般公安机关向其送交劳动教养决定书后,就没有后续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导致了劳动教养案件办理不透明、不公开,任何公安机关无法移送起诉,而采取治安管理处罚又嫌过轻的案件,均采取劳动教养的形式。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应当纳入决定教育矫治的办理机关、决定机关、监督机关,改变原有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一家独揽的情况。建议由公安机关作为办理机关,由法院作为决定机关,由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承办各类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案件,负责证据的收集、违法事实认定、前科材料收集等,在符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情况下,应将案卷直接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对案件全程履行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在必要时也应当出庭作证,最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教育矫治的期限和方式。这样加入外部监督,可以保证案件办理、决定的公平、公正,摒弃了一个机关从办案到决定全权独揽的弊端。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中应加以考虑的新手段、新方式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考虑教育矫治手段时,也应根据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的手段。

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实践情况以及我国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幅度,当违法行为较重时,教育矫治的年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且应当采取集中矫治的方式;当违法行为较轻时,应当可以采取开放式的教育矫治方式。这两种教育矫治方式可以分开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可以选择采取集中矫治的方式

采取集中矫治应当改变劳动教养以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唯一惩罚的方式,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侧重点应当在教育和矫治方面,限制人身自由是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教育、矫治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使违法行为人能够在一个全封闭的军事化管理氛围内,受到教育,受到对其违法行为的矫治,而不是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基础上,对其采取种种惩罚措施。

集中矫治的场所应当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能够保证被教育矫治人的正常作息,不应当像劳动教养场所和看守所、监狱等场所那样建设管理,由于被教育矫治人员需要得到的是思想认识上的教育矫治,应当像建设寄宿学校那样来规划集中矫治的场所。集中矫治场所应当配备有能够教授专业劳动技能的教师,具备有能够进行劳动技能实践的场所和相关器械。要有能够让被教育矫治人享受充分休息权利的干净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应当有专门的娱乐活动场所和图书馆,不应建有高墙、高压电网等设施。被教育矫治人应当在一个活泼、积极、正面、向上的氛围中,受到教育矫治,应当与被剥夺人身自由被羁押的情况区别对待。

在教育矫治期间,如果被教育矫治人需要回家探亲或者有重大事项需要离校,在其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准许离校,不应采取过多的限制。可以对被教育矫治人采取安排适当劳动的方式来矫治其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被教育矫治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并享有正常的劳动和休息的权利。

采取集中矫治的被教育矫治人,一旦能够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并且在思想矫治方面表现较好,达到教育矫治的目的后,应当及时对其解除集中教育矫治,改为开放式教育矫治或者彻底解除教育矫治。

(二)可以采取不集中矫治的方式

开放式的教育矫治方式,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人,或是集中教育矫治后,表现良好、思想认识达到一定标准的被教育矫治人。

第3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现代生产;现代教育;“教劳结合”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类的劳动分工是十分粗浅的、笼统的,教育基本上是与生产劳动结合在一起的。到了近代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态为典型的“第二大(社会)形态”阶段,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人类劳动的体力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分裂、对立达到了顶点,人被视为完全不需要具备任何专门技艺的工具,人手的灵巧被机器的精确所代替,他只需被动地伺候机器的运转,在资本眼里,人仅仅是大机器工业中的一个活部件。马克思说道:“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再次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生死攸关的问题。

自欧洲第二次产业革命以来,学校教育又开始被要求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联系在一起,与改良生产工具、提高生产效率联系在一起,与人们的生产劳动和谋生、糊口联系在一起。产业革命的发展,要求学校教育突破古代学校教育对原始社会广义职业教育的异化,创造一种新形式的教育——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这成为近代学校教育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职业教育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既是现代生产的客观规律,也是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首先,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以机器大工业生产的技术为基础。欧洲产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以机器生产形式代替了手工业的生产形式,社会生产力发生了质的飞跃。“现代工业的技术基础是革命的,而所有以往的生产方式的技术基础本质上是保守的。”它使单个人的生产经验和技能作为微不足道的附属品而消失,而使人类世代所积累的生产经验,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经验,即间接经验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再也不能仅仅凭借个人直接在生产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技能,而主要依靠间接经验。因此,通过专门的学校教育和训练,授以劳动者各种间接经验,就成了维护和发展社会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手段。现代国家和有为政府就必须重视与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

其次,近代大机器生产和学校职业教育是同社会分工细化、专门技能技巧深化以及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产业革命以后,现代生产体系和技术分工基本形成,并在社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现代生产中的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不断出现,促进了技术革命,于是就对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应该掌握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具有符合社会规范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熟悉机器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技术。这同时也就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学校教育必须同现代生产活动相结合,传授生产中需要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性质的操作型、技能型的实用人才。这就说明,现代职业教育是现代社会分工和大工业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生死攸关的问题。

职业教育打破了古代社会以来学校教育仅服务于统治阶级治国治民需要的局限,使教育重新回归于本初状态,即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为人类的生存繁衍服务。同时它也冲破了正规学校和全日制学校的时间和空间,直接为社会生产服务。就当时的职业教育具体形式来说,主要有两种:一是18世纪末出现的技术工人讲习所(MechanicsInstitutes),如1799年,在格拉斯哥大学生产科学仪器的工厂中开设的科学和数学夜校讲习班,对象是技术工人;二是政府强力推进建立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议会批准开办的公共工程中心学校(1794)、综合技术学校(1795,即后来著名的巴黎理工学校)、德国虔信派牧师开设的“实科学校”(1708、1747)等。但马克思并不推崇这两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而是从工厂教育的实践中发现了未来教育的方向,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历史上最早提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人是托马斯·莫尔,他在《乌托邦》一书中阐述了教育与农业、手工业劳动结合的思想。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约翰·贝勒斯在《关于创办一所一切有用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劳动学院的建议》中提出建立“劳动学校”的想法,首次明确提出教育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主张。18世纪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认为,劳动是儿童教育和发展最重要的条件,适当的体力劳动能够促进人的智慧和道德发展。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主张并进行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试验。

在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生产中使用童工是普遍现象,童工每天劳动时间长达14—16小时,其体力、智力及道德备受摧残。1800年1月,29岁的欧文从岳父大卫·戴尔手里接任苏格兰新拉纳克纺织厂经理一职,由于受到法国唯物主义者关于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学说的影响,他在自己的工厂中实施了“通过改变环境来塑造人的性格,从而达到社会改良的目的”的改革计划。他将每天劳动时问缩短为10小时半,在历史上第一次为工人子女开办公共学前教育机构,为6~10岁的儿童开办初等学校,为11~17岁的童工开办夜校,教授适合儿童年龄并且对未来生活有用的知识。1816年1月,欧文将他的工厂教育机构命名为“性格陶冶馆”。

由于欧文的示范作用,加上其他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在工人阶级的斗争下,英国议会先后三次通过工厂法,规定若干保护童工的措施,并附有童工教育条款。例如,《1802年工厂法》规定,工厂主应对童工进行读、写、算的教育;《1833年工厂法》规定,纺织厂14岁以下童工每天必须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1844年工厂法》规定,8~13岁童工每周须在学校学习6个半天或3天,否则不得受雇。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劳动力再生产问题,他发现工厂教育制度中实践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是改造旧教育、促使人全面协调发展的唯一途径。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创造了人,同时,人的个性、才能和世界观是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是马克思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基础上,揭示了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辩证关系,指出生产劳动同教育的早期结合,必然发展为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劳动的结合。

三是马克思把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建立在现代大工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上。他们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考察和研究,指出了现代工业生产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物质条件。提出了客观的需求。

四是马克思直接批判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的关于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优秀思想成果,确立了科学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并且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工厂教育制度,从《工厂法》中看到了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萌芽。

马克思十分推崇欧文在自己工厂中的教育实践活动。他在《资本论》中说道:“正如我们在罗伯特·欧文那里可以详细看到的那样,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我们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的基本原意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马克思是从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客观发展规律中预见到了未来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现代工业使男女儿童和少年来参加社会生产这个伟大事业,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合理的趋势,虽然这种趋势在资本的统治下遭到了可怕的歪曲。”

第二,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劳动主要是指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亦即现代工业性质的生产劳动;所说的教育是家庭以外的教育,主要是指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匹配的学校形态教育。因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生产基础上的现代生产与现代教育的结合。 转贴于

第三,马克思所说的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包括有多方面的内容,不仅包括科学知识同生产劳动结合,也包括智育、体育、技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专门指出,技术教育与培训“要以生产各个过程的一般原理为内容,并同时使儿童和少年学会各种行业基本工具的实际运用与操作。”

在以现代机器大工业生产为基础的学校形态职业教育出现之前,职业与教育是分离的:从事谋生糊口的职业劳动者一生一世都没有机会进学校学习,而从事传道授业的教育活动者也是一生一世都远离职业(尤其是体力)劳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的理论基础,颠覆了之前以家庭劳动和工场手工业为基础的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它第一次使职业教育建立在以社会化大工业生产和新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既可以使学校教育获得社会实践的基础,使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提高教育质量,又可以使生产劳动受到科学原理和智力活动的指导,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指现代教育与现代生产之间的互相作用问题。现代生产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现代生产使教育在体系结构、培养目标、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使教育第一次在革命性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有了完整的体系,既“劳心”又“劳力”,并不断向前发展,最终合二为一。但是,中国的学校教育十分强调治“学”的正统观念,长期以培养治国的“接班人”为目的。不屑培养治“事”的“建设者”,所以,职业教育的地位十分尴尬,既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居于边缘位置。

21世纪以来,职业教育对提高生产力,对发展经济的作用,以及对人的劳动能力发展的作用,都得到各个国家的一致认可,都认为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马克思这句话的重点是强调教育的作用,强调现代教育是现代生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那么,职业教育对现代生产都有哪些作用呢?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职业教育起着传递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重要作用。科学是一种一般社会生产力,是一种没有物化的生产力。把科学物化在生产中就可以变为直接生产力。这种物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把科学变为生产技术,物化在生产工具中,改革工具,革新技术;其二是把科学知识传授给劳动者,使劳动者具有生产技术和能力,提高智力水平。职业教育是实施这两种物化的重要措施,是这种物化的最有效的形式。在现代职业教育中,人类长期所积累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是经过有目的的选择、提炼和概括传授给学生的。同时,学生的学习又是在教师科学传授方法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具有较高的效率。这对于现代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过现代教育所传授的某些部门的自然科学知识,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运用于生产中,转化为生产的一个条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短期训练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显著。另一方面,现代学校教育还起着促进科学知识的联系、积累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一般生产力的发展的作用。如各类学校所传授的自然科学知识方面的学科,都不是某一历史时代的产物,而是人类社会整个历史过程的知识结晶。在这一积累和发展过程中,学校教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职业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和造就具有知识技能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直接参加了劳动力的训练和培养过程,不仅要为社会生产培养有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劳动后备大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和造就从事脑力劳动的专门人才,即工程师、科学家和各种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将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物质生产的重要劳动力。马克思有一句重要的话:“充分发展起来的个人自身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里说的“反作用”,主要是指人通过学校教育,从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到训练成专门劳动力的过程。人通过教育过程的培养和训练,就会使自身充分发展起来,具有较高水平的劳动能力。

第4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成人教育;转移培训;服务;路径

一、确立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理念

在西方发达国家,成人教育被列入服务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范畴。但在我国,成人教育服务于当地社会经济,尤其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的意识还很淡薄。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不能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意义。实践中多数地方领导往往未能认识到发展成人教育是促进广大农民脱贫致富,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需要;未能认识到成人教育担负着全面推进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农村全面进步的重任;①未能认识到成人教育立足于服务当地经济,尤其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是实现教育与经济社会事业有效对接的关键。另一方面成人教育机构本身对成人教育的服务观念也相对模糊。在欧洲,许多国家都实行农民资格考试制度,农民一般需要接受1-2年的农业教育,考试合格获得相关证书后,才开始有资格当农民。因此,许多欧洲国家的成人教育机构也相应的承担了农民培训的任务,有较强的为农村劳动力培训服务的意识。而我国长期以来,农民往往根据自己眼前的价值判断来选择相应的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服务的意识积淀。

中国的成人教育的发展将融入世界教育体系。转变传统的办学思想,接受国际成人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则和观念,树立服务于当地社会经济特别是服务于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理念是必然的趋势。要树立和贯彻这一理念,应在以下几方面寻求突破:

(一)研究培训对象

成人教育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承担了社会或家庭责任和义务、不再以参加学校的普通教育为主要任务的成年人。他们的学习目的是为了掌握满足现实工作、生活以及未来发展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素质。②成人教育应根据学员的需求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规格,以学员为本位,把学员当“顾客”“上帝”,提供让其满意的多样化且兼具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二)注重培训质量

成人教育既然服务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应当讲求服务的质量。在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中存在着成人教育和其他类型教育的竞争,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的关键将是质量。作为成人学员,会衡量和比较谁提供的教育服务更优质,从而做出理性的选择。所以,质量是成人教育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③

(三)提升市场竞争力

成人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适应市场变化。成人教育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切入点是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中介是市场,并以此改革和调整自己的教育服务,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

二、探索契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模式

模式一:订单式模式。所谓订单培训也叫就业“直通车”,即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实行定向培训。④成人学校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招生,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组织相关教学,实行“订单”培养与培训,学员结业后,直接进入该单位就业,变“推销”型就业为“订单”式就业。

模式二:“超市”模式。成人学校把专业、师资、场地、设施等资源提供给欲进城务工的农民,让他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培训的一种模式。如有的成人学校面向市场与劳务输出的需要开展培训,提供学校资源,开设多种专业供求学者选择培训。这种自主选择的“超市”培训形式可以大大调动求学者的积极性。

模式三:灵活学制模式。短训与长班相结合,形式灵活的培训模式。成人学校既可以实行“1+2”,“2+1”,“1+1+1”的灵活学制,又可以实行分段培训;既可以实行转移前培训又可以实行转移后的培训。

模式四:“培训包”模式。“培训包”是针对性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培训方案(计划)。成人学校可以充分利用人才优势、设备优势,将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解构拆包”,根据专业设置所面向的职业岗位群,进行“重构建包”,研究制定针对培训需要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需要的“培训包”,保证培训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本上提高成人教育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服务能力。

模式五:科技培训与转移培训相结合的模式。这是一种乡镇成校对农村劳动力既进行农村实用科技培训,又进行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模式。如成人学校在开展多种形式科技培训的同时,大量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将学有一技之长的农民送出外地打工。

三、构建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体系

(一)发展多种层次的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应全面发展初等、中等、高等等不同层次的教育形式,并且重心逐步向高层次转移,以满足农村劳动力越来越高的求学需要。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大学后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既要进行文化教育和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更要扩大成人高等教育的规模,加快发展速度,以增加劳动力中的高层次人才数量,提升劳动力的总体素质和水平,实现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二)拓展不同类型的成人教育

1.引导性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技巧等方面知识的引导性培训,帮助他们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

2.成人技能培训。成人教育机构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各地各级成人学校要根据当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树立劳务输出意识,发展劳务输出产业,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享誉国内外的劳务经济品牌。

3.转移后培训。转移后培训的主要形式是成人夜校和成人周末学校。成人教育不但要吸引农民工到学校来,而且要直接把学校办到工地、工厂去。

4.创业培训。成人教育应把就业能力的培养贯穿在教育过程的始终。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不仅包括使其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应包括自信心、沟通和协调能力等心理素质的培养;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而且更应该重视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养受教育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能力。

四、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网络工程

成人网络教育有教育成本低、农民花钱少、受益快的优势。当前我国成人学校的教育手段和培训设施装备还较薄弱,有些成人教育的网络还没有真正建立。成人教育要想高质高效地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必须尽快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

目前,我国有1.5亿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另外每年还将新增600万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到2020年至少将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据了解,仅广东省2005-2010年全省计划转移农村劳动力就有480万人,培训农村青年劳动力270万人,⑤由此可见,我国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虽然我国农村大多数乡镇、村都建起了成人教育学校,城市成人学校也不在少数,但有相当一部分成人学校的人、财、物投入不足,网络基础建设落后,培训能力太弱。面对如此艰巨的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仅靠传统的成人教育手段是难以完成的。若能借助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农业信息网”及发达地区光纤已通达乡镇的有利条件,创办形式多样成人网络学校,把远程教育延伸到农村,这不仅仅方便农民学习农业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可极大地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缓解乡镇化技术学校在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方面的压力。

事实表明,成人教育网络的建设,有利于形成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有利于构建农村劳动力有效储备和集团化输出的快速反应机制,最终将开辟出一条共享资源、培训就业、转移输出的农村劳动力信息绿色通道。⑥

注释:

①滕金芳.农村成人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2).

②③高霖宇.树立成人教育的服务理念[N].现代教育报,2006,015.

④李志平.农村成教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应重视的几个问题[J].成人教育,2005,(6).

第5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现实意义;出路

一、劳动教养的涵义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教养的涵义做了归纳,如“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法实施制裁并体现劳动教育改造的措施”;“劳动教养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等等。

不管从什么角度释义,“教养”一词都表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即对教养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掌握谋生的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使其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这一目的为改革者所倡导,并被奉为“劳动教养的特色”将在新制度中予以保留且发扬光大。然而“劳动”一词则被指摘:“政治意蕴和强制特征过于突出,而且,‘劳动’是教养的手段之一而并非目的。因此,为了体现这项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逐渐淡化在过去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意识形态色彩,并且与国际社会接轨,‘劳动’一词不宜在新制度中沿用。”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劳动教养缺乏充分的适应时展变化的法律依据

从1957年到现在,五十年的时间里,经济、政治、法制形势发生了重大改变,劳教制度本身的很多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立法工作却始终未有太大的进展,至今仍未形成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集程序、实体内容于一体的系统、全面的法律,1982年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依旧是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法的强大的生命力在于:能够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其内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不但不会发挥它固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的作用,反而会因僵化而形成桎梏,束缚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从而引起人们的反感、批评、质疑。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谈到一项法律时说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有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正因为缺乏一部适应时展变化的为各地公、检、法、司部门统一遵守的高层次的法律,“各地标准不一,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随之形成,给劳动教养审批、执行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增加了执法成本;人民群众对审批工作不信任,易产生不满情绪;相关法律权威性不高、相互矛盾的状况也会影响劳教人员认错伏法的效果。

(二)劳教管理监督体制设计不合理

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第一次将劳动教养的管理和审批机构确定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置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之下,并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重申了前述规定。然而,所谓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似乎从一开始就只是个虚设的机构,因为它一无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无有效的办事机构,三无统一的领导机构,四无业务经费。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做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但在实际劳动教养审批过程中,劳动教养审批权由公安机关独揽的情况逐渐形成,参与该委员会的民政、劳动和司法行政机构最终完全丧失了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参与权,致使在审批工作中出现“审批随意性大、程序违法严重、先行劳教”等等严重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此后,司法行政部门既管劳改又管劳教,对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简单地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致使劳动教养的改革总是跟在劳动改造改革的后面走,其发展始终走不出“二劳改”的模式。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提请呈报、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复议及劳动教养的执行这四个环节都应当实行法律监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也于1987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劳动教养检察工作办法(试行)》,这两个法律性文件为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从劳动教养实践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以及检察机关缺少具体的监督程序,并且对劳动教养审批程序等环节的监督权,不明确该由哪级检察机关行使,再加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检察纠正权没有明确的对相对人的检察处分权作为保障,致使有关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劳动教养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及改革的出路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

劳动教养是社会的“减震器”,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功不可没。迄今,劳动教养机构共收容教养了400多万名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他们经过教育矫治后绝大部分成为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完全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西南政法大学的王利荣教授在其《制度性教养的走向与立法选择――兼论以刑事法视角构架保安处分的可行性》一文中对劳动教养制度有这样的评价:“我们在批评劳教诸多弊端之时,轻言废弃劳教,也会导致立法前景不够明朗。”“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需要考虑,借用现有劳教机制和做法,系统解决我国治安中的特殊问题,兴许是一种成本更节省的制度选择。”

(二)改革的出路

既然劳动教养制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经过必要的改革能够完善其存在的合理性和运作的合理性,那么如何改革呢?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法的完善。“有法可依”是法治的源泉和基础。为了消除现行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办法与我国法律、国际条约的冲突,让劳动教养制度有法可依,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立法应遵循《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适应。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受到强烈质疑、批评的内容上,如: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2005年《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年的立法计划,同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和司法规律作出的科学的立法决策。这意味着: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将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前提下继承、改革、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从而使职能部门依法高效地处理社会治安问题,更好地保障教育矫治对象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2、司法的完善。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符合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未来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将走向司法化,理由如下:(1)与《宪法》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一款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2)劳动教养是一种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应当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从而有效地避免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对公民权利的普遍侵害。在制度设计时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由审判机关认定,确保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过公开质证,有关当事人可以获得机会聘请律师辩护,司法程序上的许多重要制度和措施,如回避制度、备案制度、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及先行羁押措施等也都可以适用于劳教实践。由此,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做到了有法可依,公开、公平、公正,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得以重塑。因此,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走向司法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3、执法的完善。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工作几乎同步进行的是劳教管理机构、劳教场所推行的以“劳教办特色”为宗旨的劳教改革。这里的“特色”是指“管理方式多样化、教育矫治科学化、劳动安排功能化、执法活动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下面笔者仅就“教育矫治科学化”和“管理方式多样化”详述之。

首先,教育矫治科学化。“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一种活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因为他们是实施了刑法边缘行为的刑法边缘族(即: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或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必须通过教育达到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品德,学习技能,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正常公民。教育是劳动教养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手段,应当把它摆在首要的地位,让它发挥主导作用。为了充分贯彻落实“教育”的方针,体现劳教的特色,司法部于2004年提出了“以课堂化教育为主导,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意见,在此意见的指导下,各劳教机关纷纷在传统的思想政治、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形势政策、习艺劳动等专题教育的基础上推出了教育矫治的新招。

其次,管理方式多样化。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是我国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被劳动教养人员执行劳动教养过程中,直接实施的教育挽救活动及日常生活事务管理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它是维护劳动教养管理所安全稳定以及促进劳教人员思想转化和恶习矫正的重要保障。当前,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在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当中。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施执法管理的三种基本模式:封闭式管理是基础,半开放式管理是主要模式,开放式管理应当严格控制。劳教所根据劳教人员罪错性质、主观恶习程度、表观情况、执行期限和社会帮教条件,分别采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模式,实行分阶段动态管理。劳教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三种管理模式升降级的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效果不错,不同级别劳教人员享受不同的处遇,极大地激发了教养生产改造的积极性,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并且对自己充满信心,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良好改造局面。

参考文献:

1、邢捷.《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姜金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历程及现实问题[J].中外法学,2001(6).

3、郭建安,郑霞泽,苏利等.关于改革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J].劳动教养立法研究,2004(4).

4、陈泽宪,林小春.劳动教养改革刍议[M].法律出版社,1998.

第6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摘 要: 学前教育是高职院校开设的重要专业之一其为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呵护儿童茁壮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从高职院校教学现状分析,一些高职学生表现出职业责任淡薄、劳动意识缺失的特征。结合新时期高职院校办学目标,进一步结合专业,开展高职生劳动教育课程已经成了当前的重点教学任务。本文从高职院校教学特点出发,结合学前教学专业教学实际情况,对基于职业素养的高职学生劳动教育课程进行探究。

关键词: 高职院校 学前教育 劳动教育课程

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技术型应用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同时社会岗位对人才的劳动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在让学生掌握技能的同时,需要拥有更高的劳动素养。学前教育是高职院校开设的重要专业之一,其为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呵护儿童茁壮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劳动素质作为高职院校学前专业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现状还有待改进。

一、一些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劳动课程教学现状

1.一些学生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学校、社会、家庭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使得现阶段学生劳动能力下降,责任意识淡薄。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暴露出岗位适应能力弱、岗位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当代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溺爱,在日常生活中缺乏相应的锻炼,表现出生活自理能力弱的特点。另外,在当前高职学生生活环境中,由于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给大学生生活提供了大便利,但同时滋生了学生的懒惰思想,例如:食堂就餐基本实行餐厅花管理,学生吃完东西直接把餐盘往餐盘回收处一放就走人。加上受到偏颇教育观念的影响,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重视专业技能课程、轻视劳动品质培养的教学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劳动素质的培养和发展。具体表现为一些学生不喜欢劳动,轻视体力劳动,把专业技能、文凭获得作为奋斗的唯一目标和最终追求,甚至厌恶和逃避劳动,缺乏对劳动人民的情感,不懂得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等等。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学生都认为劳动是很辛苦的,近48%的人不喜欢劳动或拒绝劳动,部分学生不喜欢劳动甚至厌恶劳动,看不起清洁工人或劳动的学生。刚毕业的一些高职学生找工作,在选择企业的时候不是以单位发展前途适不适合自己为标准,而是以“工作越清闲越好,工资待遇越高越好”为标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劳而获可耻”的劳动观念正面临挑战。

2.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成果不佳

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成果不佳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高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普遍呈现出重视专业技能课程、轻视劳动品质培养的教学格局,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高职劳动教育课程中,学生学习态度往往消极散漫,认为劳动教育课程没有意义;甚至一些教师未对劳动教育课程加以重视,认为劳动教育课程可有可无。二是教学体系存在缺陷,教学内容单一,没有融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教育方式过多靠学生在扫地、擦窗户中领悟。对于这种简单乏味的劳动教育课程,长此以往学生就会丧失热情,更谈不上从参与中获得劳动素养。据问卷调查统计,69.8%的学生认为目前开设的劳动课程内容形式都过于单一,不能起到劳动教育的作用;50.2%的学生对目前开设的劳动课程的教学方式感到不太满意;58.6%的学生希望劳动课程内容向更丰富有趣的方向发展。甚至在部分高职院校中,将劳动教育课程等同为岗位实践,安排学生进行一些基础操作,这种单调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设置使得高职劳动教育课程枯燥无味,长期发展下去难免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下降。三是劳动教育课程管理体系尚未健全。高职劳动教育课程分为理论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其更倾向于实践教学。然而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实践较短,相关的管理制度、实践体系还不够完善,校企合作项目不足,使得很多劳动实践教学课程难以开展。

二、基于职业素养的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探究――以贵阳幼高专为例

1.强化师生对于高职劳动教育课程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高职院校劳动素质培养的相关内容较为匮乏,劳动素质在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有占有一席之地,被排斥在课程体系之外,关于大学生劳动价值观的教育、劳动精神的教育则是散落于各门课程教学之中,泛泛而谈,内容甚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加强劳动观点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劳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系列化。”贵阳幼高专按照要求,把劳动素质培养纳入教学教育计划,并把其作为一门必修课进行考核。规定学生在每年必须修够一定学时的劳动课学分,劳动课程与其他课程一样成为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

贵阳幼高专开展高职劳动教育课程首先让师生从思想上认识到劳动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做好这一点工作,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出发。教师要拟订相应的劳动课程教学计划,以具体教学目标的形式量化劳动教育课程教学。教务处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对于完成教学任务较好的教师给予奖励,以激励教师切实开展好劳动教育课程相关教学工作。对于学生而言,需要培养其责任意识,教师应当结合学生的职业发展未来,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向学生阐明劳动教育课程的重要性。

2.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并不是任何劳动都能教育人,只有那些按照教育原则组织的、作为教育过程总的体系的一部分的劳动才有教育意义。贵阳幼高专完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从两个方面考虑,即劳动教育课程教学体系和管理体系。对于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而言,劳动教育课程体系规划为两个部分――共同劳动课程教育部分和专业劳动课程教育部分。贵阳幼高专共同劳动教育部分安排学生参加学校的勤工俭学、社会活动(调查、志愿者等),通过这些公共劳动教育,强化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劳动能力。在校生平均每学期要以分散或集中方式参加劳动课程学习,有专门的课程表、有专门的机构、有指导教师、有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并以必修课学分制进行规范。专业劳动课程教育部分充分考虑到学前专业学生的学习需求,坚持以实践为主,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延伸到劳动实践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专业劳动教育课程开始之初,教师规划好专业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方案,以现场感受(组织学生定期参观幼儿园,与幼儿亲密接触,感受其日后的工作环境)、教育模拟(教师模拟幼儿环境,学生客串幼儿角色、家长角色等,锻炼学生的知识迁移应用能力)为主,让学生了解幼儿园各年龄段教学班的全日教学活动内容及幼儿园的工作性质与过程。完善劳动教育课程评价制度,增加劳动教育课程所占学分比重,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完善课程管理体系将劳动课程纳入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范畴,不断完善校企合作项目,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劳动实践机会。同时,在劳动实践过程中,校方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督促其履行好管理义务,保障劳动教育课程的安全性。

3.加大对劳动教育课程的投入力度

高职劳动教育是提高高职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了保障相关教学工作的稳定开展,贵阳幼高专提高对劳动教育课程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劳动教育课程的教学投入。学校相继建立蒙台梭利教学、儿童阅读等多个实训中心,建立系统、全面的操作平台,模拟相关专业的岗位操作模式,组织学习在实训平台上进行劳动实践。劳动教育是关系到学生就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拥有教学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才能保障劳动教育课程教学取得显著教学成果。

综上,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劳动教育课程对于学生职业素养、职业技能的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劳动教育必须结合高职教育的特殊性和学生实际情况,紧密围绕学前教育专业教学目标,制订合理的教学计划,以学生为本,提高学生对劳动的重视程度,加强其劳动技能的培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适合高职教育特点的劳动素质培养的新方式、新方法,才能提高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培养出真正德才兼备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第7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意见》的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劳动是实现生存与发展的手段,劳动教育对于学生的身体发育、品质培养和智力发展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培养体脑结合,具有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合格的劳动者,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苏霍姆林斯基在《关于全面发展教育的问题》中提出:“我们认为学校教育的使命就在于,要使劳动进入个性的精神生活,进入集体的生活,要使热爱劳动在少年时期和青年早期就成为一个人最重要的品质之一。”然而,目前劳动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尚未得到有效的开展,处于被弱化的地位,以致于学生越来越娇生惯养,丧失劳动精神与劳动技能。中华民族是勤劳的民族,勤劳是中国人最重要的品质之一。如果中国人把这个品质丢了,将来如何在世界之林立足?因此,我们必须转变应试教育的观念,重视劳动教育,切实提高劳动教育质量,为学生日后的生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相关课程并保证劳动教育课时。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的劳动技能与素质进行培养的主要途径是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劳动与技术课程,以及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我们应在义务教育阶段3~9年级切实开设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劳动与技术课,并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加强劳动教育。虽然《意见》已经从顶层设计作出了“建立课程完善、资源丰富、模式多样、机制健全的劳动教育体系”的指示,但是要落实相关课程,使劳动教育在我区切实开展,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完善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推进办法、课程实施办法等,让劳动教育真正走进学校、走进课堂,让劳动教育开展得更为丰富多彩、切实有效。此外,还要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家长对劳动教育的认识,让家长认识到劳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应从小抓起,以减少来自家长的阻力。

其次,结合实际,着眼发展,为劳动教育的开展提供教材、场地、设备等条件。在教材问题上,我们要注意考察现有教材是否已经与当前社会生产生活相脱节,是否需要进行修订。江苏、浙江等省份一直坚持开设劳动与技术课程,其教材经过多次修订,比较突出操作探究与实践创新精神。编订教材,可借鉴江苏、浙江等省份的教材编订思想,同时也要注意结合我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多选择符合我区生活实际的素材,编订出能够真正发展学生劳动素质的教材。在场地问题上,一些有较好场地条件的学校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对已有场地加以利用;而缺少劳动场地的学校应积极筹措资金、申请学校用地,建设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学校还可与工厂、农场、商场等合作,解决劳动实习基地的问题。在设备方面,我们需要研究制作、购进能让学生进行实质性生产劳动并且符合3~9年级学生年龄特点的设备,既要让学生真正掌握劳动的技能和技巧,又要注意学生的安全问题。

最后,加强师资建设,开展教研培训,提高劳动教育教师专业素质。目前,我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劳动教育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大多学校都没有专职的劳动教育教师,且劳动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也有待提高。为此,我们应坚持“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加强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保证有数量稳定的专职劳动教育教师,一方面可聘请社会上的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并应加强对教师的聘任考核,确保他们满足教学的要求。劳动教育取得实效的关键是要有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加强教育科研与教师培训是使劳动教育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教育部门要鼓励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科研,并定期组织专门的培训课程,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转变落后的教学方法。劳动教育强调实际应用,教师应以动手实践为主要教学手段,并注重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8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第9篇:劳动教育的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劳动异化,教育异化,教育改革

 

劳动异化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引入哲学领域,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首次提出唯物的、科学的劳动异化理论。劳动异化是个历史的过程,每个社会阶段的每个领域都有不同的表现,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资料公有,才能消灭劳动异化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和谐的发展。

一、劳动异化

1、劳动异化含义

马克思研究劳动异化是以资本主义财产私有制和分工为着力点,《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中提到“尽管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确切地说,它是外化劳动的后果……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1]分工和财产私有是表述同一件事的同义词,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结果。

劳动异化是在一定条件下,劳动主体把自己的素质或力量转化为外在于自己并支配自己的素质或力量的物体,是一个用以表达本质的存在,主体向客体转化关系的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为了生存从事劳动,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物支配了工人,这就是劳动异化。

2、劳动异化内容:

第一,劳动产品的异化

劳动产品是工人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教育异化,体现工人体力和智力的外化,应该属于工人所得。但是在资本私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产品不归工人支配,成为资本家奴役工人的工具,劳动产品成为工人的对立面、异己力量而存在,工人与其劳动产品相异化。

第二,劳动自身的异化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劳动中,人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劳动是人愉悦的活动。[2]但是,如果劳动是外在强加的,劳动者不得不进行的一种压迫劳动就是劳动自身的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无所有的工人不得不靠出卖自己的体力维持生活,资本家为了得到更多剩余价值压缩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把劳动自身异化的程度激烈化。 第三,人与类本质的异化 马克思认为,人区别于动物是在于人的劳动是有意识、有目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在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人通过自身劳动把本质力量对象化,体现自身的存在和价值,证明自身是类存在物。但是劳动本身异化, 把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变成了维持生存的一种手段, 变成了动物的活动,人类失去了自身的类生活和类本质。

第四,人与人的异化 马克思认为, 劳动产品、劳动自身、人与类本质的异化直接造成了人与人的异化。导致异化的劳动活动本身是作为独立于人以外的异己力量而存在,产品和活动本身也属于人类以外的存在物。这个存在物,是劳动者之外的另一个人或一些人。[3]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存在物是资本家,工人和劳动产品都异化为资本家这个异己力量,成为资本家剥削奴役工人的工具。

二、教育异化存在的表现和原因

劳动异化概括起来就是物支配人。教育异化就是教育活动支配了学生、老师杂志网。在现实生活中,教育异化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与劳动异化的内容相对应。劳动异化不只是在资本主义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存在,不只是存在于经济领域,其他领域也存在比如教育领域。

1、教育异化存在的表现主要是四点:

第一,考核目的异化

教育领域,考试作为学生学习成果的一个考核手段,分数只是一个学习成果的指标,然而现实生活中分数就是学生的命根、老师绩效的硬件、学校名次的标牌。每年高考志愿报名,各大学排名、分数线划分揪动全国人民的心。考上重点院校成了无数家长、学生的梦想,每年都有因高考失利导致自杀的事件。分数成了奴役教育的手段,处于教育的对立面、异化的产物。应试教育奴役了数代人。

第二教育异化,学习本身异化

在教育界劳动自身的异化体现在,延长放学时间、增加课外作业、参加课外辅导、分数奖惩制等手段。学习对于学生应该是自由获取知识的手段,这一过程应该是愉悦的。但是外在的强加、考评,使学习成为一种负担,异化了的劳动。

第三,学生与学习活动异化

在教育界这种异化主要体现在高校学生流行“60分万岁”的口号,一种消极的学习方式。60分是掌握一门学科的底线,也仅仅达到了解的程度,而不是掌握甚至突破。学生的学习活动成为了维持学籍的一种消极活动,失去了目标。 第四,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关系异化

在教育界不能说剥削奴役,但是学生优秀的考试成绩往往被夸大为某学校、某培训机构或某老师的成果,从而提高知名度、增加生源。冠以“小清华”、“小北大”之称的学校,学生削尖了脑袋要考进去。学校、老师的职责是培养优秀的学生,而不应该成为挣取名誉的筹码。教书育人的活动异化成挣取名利的手段。

2、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教育异化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教育异化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教育资源有限。

虽然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教育资源有限而且分配不均,学生想接收高校教育必须经过选拔考试。目前高校在扩招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迈进,考试的目的由深造演变为争夺重点院校的优秀教育资源。清华、北大作为中国最高学府,成了中国各地学业最优秀学生争夺的靶子。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商品经济,讲究效益,注重激励。

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更多的优秀资源分配在核心城市,集中在中东部地区。中东部经济发展快,人才利用率高,效益快。改革开放,一些学术腐败、拜金主义、沽名钓誉等现象出现在教育领域,导致学习目的功利化,成绩名利化等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教育异化。

第三,绩效奖励制扭曲。

每年中高考、考研成绩出来时教育异化,满校园贴满了喜讯的彩条,广播里都是捷报。政府、媒体奖励、报道名校、模范老师、各科状元,从精神奖励到物质奖励不等。如果学校有考上北大、清华等重点院校的学生,学校、老师、学生会有几千到几万不同档次的物质奖励。这种奖励由鼓励异化为欲望,学校间、老师间、学生间的努力异化为名利的竞争。各学校间竞争名誉,学校向老师要业绩,老师向学生要名次,学习、分数异化为功利的筹码。

三、改变教育异化,实施教育改革

教育是一个历史范畴,在每一个社会阶段教育的方式和内容都有新的要求。在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由于教育资源有限,每年毛升学率只有5%左右,扩招之后招生增幅42%以上。扩招前,学校的教育方式多是死读书,读死书。应试教育突出,学生成了那个时代教育的牺牲品。1999年以来国家加大教育投资力度,高校扩招了但也有一些弊端。我国一年所需学术性人才大约10万人,而每年有50万研究生涌入社会,这种“千人一面”、“一刀切”的招收、教育模式在21世纪已经过时。分数不是一个人能力的标签,分数奴役了人。近年,我国实施教育改革的举措有所成效。

1、 教育管理去行政化

教育去行政化。学校应该有属于自己的自主权。教育部要向省级放权,地方政府要向学校放权,学校向教师和学生放权杂志网。新走上工作岗位的老师,她们新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比如带学生春天踏青、外国人自愿导游活动等,学校应该鼓励用于教学活动中,为教育界注入新的血液。这才是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活动才能回归教书育人的本色。

2、加强学术交流互动

我国教育机构要改变目前的人才培养模式,特别是各高校和研究所要改变传统的一个师傅带一个徒弟的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虽然有助于传承一家学术,但是更容易落入僵化、保守的怪圈。现在我们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很多被体制层层分割,高校和企业、外国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必须加大学术交流避免学术名利化。

3、考核制度的多元化

第一,招生考核方式自主化

考试制度的改革在技术层面上是有限的教育异化,最主要的还是招生方面的改革。自主招生选拔是由高校自行组织,分笔试、面试两部分。学校跟学生直接相互选择才能实现人才资源最优化。2010年我国80所知名高校进行了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在招生方面打破了传统国家统一招生模式。这种模式更利于选拔有特殊才能的学生,体现人本思想。

第二,学校、老师绩效考核多元化

学校分档次,班级分快慢,老师分高低等最初只是为了激励,促进教育的整体发展。现在演变为功利、名利的筹码,更多在于分数、名次是绩效的唯一硬件方式过于死板。学校把学生培养模式全面化,德智体美兼顾;老师把教育模式具体化,突出培养学生的兴趣发挥其特长;学生把学习娱乐化,享受学习过程。人才,先成人后成才。绩效考核要多元化,重视学生的整体素质培养为准。

中国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利益分化可能产生各种矛盾。在教育领域,有些人急功近利出现学术腐败等不同程度的异化现象,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在一定时期、某些人中存在异化现象就全盘否定我国的教育活动。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高,一些异化现象的存在是正常的。

在人类被物化的当代,研究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有助于解决人的各种异化现象及诸多发展问题。教育的目的是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全面发展,社会发展又是通过人的发展得以体现和衡量。我们要坚持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指导,解决教育异化现象,实现人、自然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杨豹.马克思“异化劳动”思想的启示[J].兰州学刊,2006,(5):37-38

[3]杨建华.发展的异化与异化的反思[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