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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教育案例精选(九篇)

劳动教育教育案例

第1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第2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中职学校;德育课;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711【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1-0053-01

目前,中职学生普遍年龄较小,自控能力差,基础薄弱,特别是受传统灌输式教学的影响,对德育课普遍没有学习兴趣。如何调动学生学习德育课的兴趣,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觉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本文试就德育课的教学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设计精彩的新课导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

一堂好课的开头,如同一出好戏的序幕,开讲得好,能先声夺人,激发起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课堂导入是一节课的开始,导入是否具有艺术性,决定着能否激起学生兴趣,能否活跃课堂气氛和唤起学生思维积极性。课的导入有多种方法,可以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情况灵活运用。如音乐导入、讲故事导入、设置悬念导入、朗诵导入、案例导入等。例如,在讲价值规律时,让大家先看《大宅门》12集,大概意思是七爷一行人在市场先是高价购买黄连1000斤,继而放出口风说还需要1000斤,并持币待购,各商家见有利可图纷纷收进黄连,结果几天内市场上黄连泛滥,价格狂降,七爷此时购买进大量黄连,节省了大量资金。看完后我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七爷为什么要放出口风说还需要1000斤黄连?为什么几天后市场上黄连多了,价格下降了?影响价格的因素是什么,是如何影响价格的?黄连的价格再低,能低过萝卜吗?通过这样的导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

二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1.启发式教学方法。传统的德育课课程教学在讲述理论部分时,往往是以教师为主体,采用“填鸭式”的教育方式,把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对枯燥的理论失去了学习兴趣。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必须在课堂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在教学活动中,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循循善诱,逐层深入,最终由学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通过积极思维找到问题的答案,比教师直接告诉学生问题解决方案的效果更佳。比如在讲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时,我先问学生价值由谁来决定的,这个问题前节课已讲过,学生回答说是价值由劳动形成,我接着问,价值由劳动形成,那么价值量由谁来决定?学生很容易就知道是劳动量来决定。我又问,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谁?学生回答说是劳动时间。在此,我给学生强调一下,这个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然后,我在黑板上书写一下,价值由劳动形成价值量量由劳动量决定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写完之后,问学生价值量由谁来决定?显而易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笔者在讲述“人的本质属性是人的社会性”这一观点时,先给学生讲了这样一个笑话:“从前有一个人,他希望所有的人都死掉,只让他一个人活着;但他又想吃烧饼,于是就留下一个卖烧饼的;他又觉的太寂寞,就留下他的老婆,而他们都要穿衣服,就留下卖布的和裁缝……最后,就留下了许许多多的人。”通过这个故事,笔者启发学生:“一个人能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社会能不能缺乏形形的人?”学生自己思考后,从中得出结论:“人是社会的人,人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独立生存”。

2.多媒体教学法。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现代多媒体教学手段新颖,集图像、文字、声音于一体,可创设悦目、悦耳、悦心的教学情境,使学生产生如见其人,如闻其声,身临其境的感受运从而大大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学质量。例如,讲授《自觉能动性是人特有的能力》一课时,首先,多媒体展示嫦娥奔月的图片,之后播放我国“神舟七号”宇宙飞船发射成功,宇航员太空漫步的视频,由此导入新课,在讲授过程,展示蜜蜂的蜂巢千年依旧,而人类从早期建造的房屋到现在高耸入云的大厦,可以看出人类改造世界的能力不断提高。通过这些图文并茂的讲解,提高了学生课堂学习的质量。在激起学生笑声的同时,学生便自然而然地领会了佛教的教规教义。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多媒体课件,能够极大地丰富课堂教学,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讲“价值规律的作用”时,可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展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动态曲线图,来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改变传统教学的单调,丰富了学生的感性认识,为学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案例教学法。例如在讲“职业道德规范”这一内容时我选择了这样一个案例——全国劳模王顺友。王顺友,一个人、一匹马、一条路,20年跋涉53万里,从未延误过一封邮件。讲完后,我让学生分析王顺友身上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同学们通过案例分析,很好的理解了“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在讲授事情内外因的辩证关系时,也许下午第一节课学生确实很累,有位学生竟然趴在桌子睡着了。遇到这种情况,教师既不能置之不理,视而不见,也不能大吼一声,当堂训斥。因此我就灵机一动,把那位睡觉的同学叫醒,并和他一起分析内外因的关系。温暖的阳光,和煦的春风,平滑的课桌是学生打瞌睡的外在条件,而自我想不想学则是学生内在的原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这种案例分析法,通过直白的事例,比枯燥无味的大道理更让学生接受。

4.情境教学法。如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招聘礼仪的教学中,教师根据求职面试、职场礼仪,让学生进行“招聘情景模拟”,“招聘者”和“应聘者”都由学生扮演,招聘者提出各种聘用条件,应聘者自我推销,当场答辩。通过模拟招聘,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扮演角色,去感受、体验求职技巧和求职礼仪,表演完后,可由其他学生质疑、纠错,大大增强了教育效果。通过这样的形式一方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德育课的说教性、理论性、使德育课增加趣味性。

三改变课堂结构,增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3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泸州市劳教所曾镒秀

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被投入劳教场所教育改造的人员日渐增多,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负案劳教人员居高不下。这部分人有的身负大案要案,有的是团伙案中的主犯,有的编造假姓名、假地址、身份不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改造难度很大。为有针对性地加强负案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笔者对本所42名负案劳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初浅调查,提出了几点管教对策,与同志们共商。负案劳教人员构成特点

一是中青年居多。从42名负案劳教人员的年龄分析,他们中50岁以上的为零,20岁以下的青少年仅3名占7.1,21—35岁的就有29名占69.1,36—48岁的10名占23.8名。

二是“多进宫”居多。从负案劳教人员违法犯罪前科看,共有多进宫人员25名占59.5,其中“二进宫”11名,“三进宫”11名,“四进宫”及以上者3名。

三是流窜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的家庭住址及作案地点分析,跨县区作案的有18名占42.9,外地来泸作案被抓获送教的有11人占26.2。

四是侵财作案多。从负案劳教人员案由分析,属于侵财型作案的有21名占50,其中盗窃2名,抢劫3名,诈骗3名,抽头3名,其它各种类型的作案共占50。

五是教期短转捕多。负案劳教人员中教期为一年的13名,一年半的2名,二年的21名,合计36名占85.7,二年以上至三年的仅6名占14.3;劳教期中转捕的18名占42.9。

负案劳教人员构成原因

一是以教代审。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增多,办案难度加大,一些流窜作案、易地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抗审讯的能力较强,有罪拒不交待,不讲真实姓名、住地,短期内难把案件审结,又不能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办案机关便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把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先就事论事处以劳动教养,再到劳教场所提审案情。由于频繁来所提审或提回重审,直接影响到负案劳教人员的改造情绪,极易引发其铤而走险。

二是以教待捕。随着刑事法律的修订完善,拘留批捕的办案时间受限,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查不清捕不了或来不及办理报捕手续,又不可能采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先送劳动教养,待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确凿证据后,再按转捕处理,甚至有的刚送来不久就被捕走。这种作法虽有助于查清案情惩治犯罪,但在客观上也给教育改造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三是以教代刑。由于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存在参差不齐,或者因为办案中图省事,有的明知犯罪嫌疑人籍贯不实、身份不明、事实不清,也不深追细查,予以草率结案,报批劳教了事;有的虽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一部分事实和证据,但因提请逮捕和判刑的把握不大而报劳动教养;也有的因受腐败风气影响,不依法办案,把本应刑事处罚的案犯降为劳动教养,以致负案在教人员随时都存在有被提回重审或逮捕判刑的可能性。这些人整日慌恐不安,甚至企图狗急跳墙,采取种种手段对抗和逃避改造,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管理教育秩序。

四是批教欠制约。劳动教养制度创立40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及司法部虽制定了一些法律、规章、制度,但至今未能正式出台一部完备的劳动教养法,收容对象缺乏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属劳教委也是名不符实。这就难免出现扩大收容范围,降低收容条件,把不符合收容标准的批送劳动教养的可能性;也易发生重罪轻处,把罪该逮捕判刑的罪犯处以劳动教养的随意性。

五是管教难度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移送机关在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多不主动告知,大多是来所提审或逮捕时才知道。只有在少数团伙人员被投教时,因团伙犯罪尚未查清或主犯逃跑在外,需要劳教管理部门配合侦查加强控制才告知。也有一些负案劳教人员经管教干警教育诱导,主动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人员的事例,但将其检举揭发的内容转交办案机关后,也有因多方面原因没能查处或反馈而不了了之的。由于送教时不告知底细,劳教场所不知谁系负案人员,也就没能将其列入重点监控,使负案在教人员同处于一般劳教人员的常规管理和共同生活之中。无论监控设施还是改造手段,均不适应对其严管严教的要求,极易发生结伙逃跑逃避惩罚之类的事故。

负案在教人员管教对策

一要协同作战。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各部门的共同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法各部门应当树立整体观念,相互支持不搞“内耗“。移送机关投送负案劳教人员时,要以确保安全稳定为大局,主动将负案劳教人员所负案情与注意事项告知劳教管理部门,以便加强监管从严控制,防止发生事故。劳教管理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促使负案人员主动交待问题,并把坦白检举的线索迅速转送办案机关查处。办案机关也要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利奖惩兑现,促进改造。

二要单独编队。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劳教场所应把负案劳教人员编入严管分队,进行单独管理重点审查,并不断完善监控设施和防范设备,保证安全可靠。要把负案劳教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隔开,体现区别对待政策,避免相互影响和交叉感染。同时,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警进行严管严教,促使其交待余罪,揭发同伙,改恶从善。

三要严格管理。负案劳教人员在所有的问题没有查清以前,不得享受宽管、放假和“两外”、“三试”处遇。要对其认真落实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制度,坚持直接管理,把他们的言行始终置于干警的视线以内,并要经常进行分析,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要利用公开与秘密力量严格控制他们的一举一动,针对他们的特点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严格约束其活动范围,严防逃跑、自杀等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强教育。要坚持从入所之日起就着手系统的法制教育,着重讲形势、讲政策、讲前途,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搞好行为规范训练,促其认罪认错,稳定改造情绪。同时,要发动强大的政治攻势,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充分利用政策和法律的威力,以及正反典型事例进行教育,诱导其交待余罪揭发团伙,争取从宽处理。要把负案在教人员列入重点包挟对象,逐个制定矫治计划 ,落实“三包”措施,有针对性地抓好个别教育,争取多方配合,加大教育力度,增强教育效果。

五要完善法制。解决负案劳教问题,关键在于加快劳教立法,使劳动教养从管理机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到管理教育、生产劳动、考核奖惩、解教安置、经费保障等各方面都能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改变“劳教委”虚设和批教欠制约的现状,要明确规定具体收容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收容制度,加强法制监督,使公检法司及其各部门在实施劳动教养中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制约,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公正执法。

本文作者:四川省泸州市劳教所副政委曾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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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

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示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升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稳步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积极迎接工业4.0的挑战,[1]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要实现600多所地方本科高校实行转型,向应用技术型转,向职业教育类型转。“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教学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工学结合”。为推进制造强国战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大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无法可据。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无序的尴尬严重妨害了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业教育的稳健发展,加强“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确认与定位研究已提上日程。

一、顶岗实习生身份界定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异军突起,“工学结合”教学模式在经验借鉴与理论传承的基础上已成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与主导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最基本的特征,加强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研究已成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一种现实社会诉求。

(一)理论研究的分野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与教育行政法规对于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学术界的理论争执与司法实务界的自由裁量、判决结果不一致的局面在所难免。当前对于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确认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全面“否定论”,一概否定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二是全面“肯定论”,顶岗实习生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毫无疑问;三是中间路线的“折衷论”,认为某些情况下高职顶岗实习生的身份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身份,但其他不具备劳动者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顶岗实习生的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全面“否定论”、全面“肯定论”与骑墙的“折衷论”争执的分野导致司法裁判的无序,普通人士意见不一,专业人员又各执自见,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权益保护无据可循,局势较为混乱。[2]

(二)司法实务的尴尬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研究尚无定论,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在司法实务中表现得非常尴尬,其中“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3]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4]就是典型的司法实务尴尬。2007年广州媒体报道的“洋快餐店涉嫌非法雇用大学生事件”最具代表性,其间劳动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相关利益集团、新闻媒体都参与了这场争论,但最终以洋快餐店为代表的用人单位胜诉,但问题并没有结束。随后“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案件,2007年发生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5]2009年审理的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均对高校实习生身份识别的认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6]前一案例改写了历史,后两案对高校未毕业学生的工作身份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中都经历了劳动者身份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最终其劳动者身份得以肯定,具体理据是: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

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究竟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身份、还是仅具备学生身份,或是两者兼具,其判定的具体依据究竟又是什么,这既是保护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个性诉求,也是保障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诉求,必须从法理、法律上予以明确。

二、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现状及法理剖析

要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进行准确定位与合理确认,首先必须对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进行区别与界定,如果不对相似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与清晰的区分,就会导致法律分析与法律推理的矛盾,进而造成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不清、法律适用混乱,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混乱局面。厘清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区别与差异是一切问题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点,诸多理论争执得不到一致结论,究其原因是逻辑展开的基点不一,关于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兼职、勤工俭学等概念的厘析在《高校学生实习的身份界定与法律适用》一文中已作详细剖析,不再累述,现仅从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之视角展开探讨。

(一)立法现状与法律推理

“否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否定论”的主要理据是在几个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条例与办法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的结果,依据是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61条第1款;国务院2003 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 年发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其基本理据是劳动部1995年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此后国务院2003年,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实习生工伤事故的认定问题并没有提及。

根据劳动部1995 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内容的演绎与更替,通过法律推理认为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具体理据一是劳动部1995 年颁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二是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执行意见则删去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肯定论”法律理据与法律推理。其主要根据是1955实施的《劳动法》的第2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4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劳动立法对劳动者的界定采取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即立法不直接对“劳动者”一词的内涵进行界定,而是通过规定外延的方式来界定劳动者。通过《劳动法》第二条的概括列举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排除的方法,明确五类人: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而顶岗实习生并不包括在内,据此可以推定,顶岗实习生理应具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二)推理结论与法理剖析

“否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一是概念等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勤工助学与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的顶岗实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把两者简单等同进行法律推理,结论的正确性肯定值得怀疑;二是法条误读。劳动部1996 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畴,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诉就是例证;三是推理错误。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学生实习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其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高校大学生实习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其实际是体现了我国劳动者概念界定采取的是消极主义的立法体例,劳动者概念的内涵不确定、外延开放立法体例有利于法官在具体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过分加重企业负担,也能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肯定论”结论之法理剖析。“肯定论”通过1995年劳动法第2条的概括列举与1996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间接排除方法,证明顶岗实习生只要具备了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或事实劳动关系,就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当然“肯定论”结论证明顶岗实习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但不能据此推论大学生实习、顶岗实习、兼职、跟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行为都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这样会片面加重企业负担,劳动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王文珍认为简单地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有可能背离初衷。[7]

三、顶岗实习生身份定位立法建议

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的立法模式概言之为两种路径,其一是自上位法明确其身份,再通过下位法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其二是从下位法开始分情况明确身份,确定适用法律,条件成熟时再订立统一的上位法。权衡两者利弊及可能性与可行性,对于“工学结合”模式下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立法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宜采取第二种模式与路径较为科学与合理,自下而上,先根据现实诉求制定地方条例、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予以明确,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域外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对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是完善我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之一,借鉴与移植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德国建立了比较规范、完善的顶岗实习法律制度体系,德国法律对学生实习的企业选定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且通过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具体举措有:受教育者与实习单位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明确责、权、利;实习生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实习生的休息权;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等。澳大利亚关于顶岗实习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澳大利亚推行“学徒制”的顶岗实习模式;雇主与学徒地位平等;培训费用企业支付;重视合同的合法性;职业教育经费国家拨付等。[8]这些国家经济发达、职业教育模式成熟、立法相对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但这些经验,我们不能盲目照搬,只能选择性借鉴与学习,而且还要根据我国具体实际实现本土化,只有这样才能适用。

(二)国内立法路径

首先是根据经济与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加强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诸如广东省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习、见习协议方面的法律问题,通过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严格执行,以保护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的承担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法规,把顶岗实习生的保护纳入工伤保护范畴。目前明确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适用范围之外的省份主要有重庆、山东、云南等省份;明确将顶实习生纳入劳动者保护范围内的省份主要有海南、山西等省份,这些省在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内。最后是在经济发达,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成熟时,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上位法中明确将顶岗实习生纳入保护范围内。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区分了勤工俭学、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概念,并对实习组织、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但是对顶岗实习生的身份确认与定位还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行法规学生顶岗实习的身份定位主要分为劳动者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两种,对于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的通过学校、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约定各自的责、权、利。对于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顶岗实习生合法权益保护则可以通过劳动社会保障法进行保护。随着经济与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立法将日趋完善,高校顶岗实习生的身份定位、权益保护与法律适用将会更加明确规范。

参考文献:

[1] 万长松,张茜萌,产业进化论视野中的工业革命4.0[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3-19;

[2] 王志雄,高职顶岗实习生法律身份定位与权益保护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126-128

[3]、[7]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6):25-27

[4] 亚生,女大学生改写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的历史[J] 工友,2009(9):34-36

[5]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6 期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 王丽娟 王 莹,高校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二元法律构造[J] 学海,2014(6):152-156

第5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F240/G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211-02

同志在全国科技会议上指出:“科技的发展,知识的创新,越来越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发展过程。创新是不断进步的灵魂,如果不能创新不去创新,一个民族就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加快知识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在人才,必须一批又一批的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大学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因此,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不仅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适应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民族振兴和面向2l世纪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育面临着市场化、国际化的挑战,迫切要求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然而,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重传承轻创新、重单一型轻复合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已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对人才的需求,如何创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并创造新型人才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一)课程设计忽视教育内容的实用性

课程设计必须体现出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宗旨。然而,目前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计缺乏实用性,专业设置划分过细,造成课程体系明显出现“专才教育”模式。由于过细的专业设置,导致很多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内容重复,专业特色不突出。学校过于重视专业目标,造成对于大学生的专业技能(某一专业、岗位的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培养比较强,忽视人文素质(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社会交际能力,沟通、组织、判断、领导工作的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知识面过于狭窄,适应性比较差,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以案例教学为例,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时,学生思维活跃且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很高,但最后却变成了应付式的案例讨论与分析。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教师只是用案例教学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而没有分析学生学习的现实需要。没有深入分析案例教学与学生渴望提高专业技能之间的联系。所以,在课程设计方面应该特别强调实用性。

(二)课程体系结构不完善,缺乏系统性

由于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从国外引入,在我国发展时间短,不少专业的课程设置不成体系,难以使学生在4年学习后形成完整的学科专业知识链。并且我国高校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编写统一的教材,对公共课、学科共同课和专业主干课的重视大大超过专业选修课,必修课比重较大,一般占到总学分的70%以上,任意选修课的比重较小。约占20%,选修课不仅课时少,而且课程类别也比较单一,课程内容简单和结构不合理、体现创新能力的课程偏少等问题,这样不利于拓宽学生视野,扩大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容易造成把本来具有不同个性、不同特点和特长的人才用单一的、整齐划一的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锻造成了同一规格的所谓合格人才,限制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这既不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不利于学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综合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陈旧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育的教学方法应是启发式、讨论式的。而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学中实施的基本上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从整个教学组织过程看先进信息量不足,信息更新频率较低,相对固定的教学计划,内容陈旧的教材,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而另一些贴近学科发展前沿和市场需求的课程又不能较快增设,其结果是课程的更新速度滞后于时展的要求。程式化的教学必然导致学生得不到最新知识的教育,必然不能很好的掌握该领域的最新成果、研究动态。总之,我国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学仍然局限于“填鸭式”的理论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四)毕业生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差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是培养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其教育必须体现“与市场接轨,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宗旨。然而,我国高校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育并非如此,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主要是重点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基于这一前提,形成了以理论为中心的课程模式。这样就导致课程之间很多的内容重复,课时总量膨胀,而学生自主支配的时间很少,难以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创新能力。专业理论课的开设越来越多,而传授应用性知识、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实践环节受到轻视和排挤,有些课程设置了实践环节,但也流于形式;教师多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并以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评定学生学习好坏的标准,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合作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导致培养出来的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毕业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环境适应能力、沟通能力等综合能力差。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途径

针对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依据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性质及对人才的要求,从以下四方面对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构建能力主导型的课程体系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设计应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即按照新时期创新型劳动社会保障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贴近学科前沿,贴近市场需求,重新构建符合劳动社会保障专业自身特点的科学课程体系。在加强专业课程和基础课程建设的同时,要进行整体优化与重组,祛除一些陈旧的、不合适宜的课程,保留以前课程体系的核心精华部分,以社会需求为设置导向,将现行的课程划分为如下:

整个课程体系由两大模块组成:基础能力培养模块和创新能力进阶模块,每一模块又由诸多小模块组成,将实践环节贯穿于两大模块之中,每一环节内容选择的依据是:教学内容应该体现适应学生个性的不同。兼顾综合素质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同时还顾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教学的能级累进特点。在这一体系中,人才培养在知识、素质、能力诸方面应有新的提升,能适应学习型社会的内在要求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基础能力培养部分中课程突出大学生必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创新能力进阶模块中选修课的比例要增大,必修课的比例要减少。设置较多的选修课的原因是这样做易于调整专业组合。变换专业方向,拓宽就业门路。同时,专业必修基础课少而精,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如社会保障学、劳动经济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和职业生涯规划等,选修课无论是从课程内容还是课程质量上都要保证高水平,这样做的目的是尽最大的能力让学生在自

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发展与创新。应及时将学科发展的新观点和新方法引入课堂,并做到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教学环节环环相扣,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的学科专业知识链,也有利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找准创新的切入点,并加以创新研究。

(二)提倡参与式教学

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方法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要达到这个目的,应采取参与式教学方法。首先,采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中最常用的方法。案例应具有代表性,反映现实社会中的热点性社会问题。采用案例教学,运用专业理论对复杂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启发学生的思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激发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让学生意识到理论知识对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采用模拟教学。所谓模拟教学,是指根据教学的内容,针对客体的特点,设定管理情境,给学生分派角色,组织教学的一种方法。模拟教学能够调动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的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应变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环节

首先,应构造完整的实践教学结构体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交叉进行的,要加强校内外实验及实习基地的建设,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评价标准和考核方法。其次,实践教学应贯穿全部教学过程,使学生在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管理实践技能的提高,培养学生从经济角度观察、分析社会经济现状和市场竞争现象,分析社会活动所面临的环境与问题,使学生掌握现代管理方法与技能。再次,实践教学环节应包括课程实验实践活动、毕业设计教学和其他形式的实践教学形式,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第6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劳动法,课程,大学生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实践表明,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不仅对大学生就业有直接的帮助,而且对大学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的择业直至创业都将发生重要的影响。而非法学专业学生往往对劳动法一无所知,因此在大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体系中应当将劳动法作为必选课,以提高大学生在兼职和就业中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

一、大学生毕业后就业或创业的谋生方式要求高校加强对《劳动法》的重视

大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从事某类专业所需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自食其力,改变一直依靠父母或他人获得生活来源的问题。现在大学生毕业后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很多学生只要有工作就会立即签约,不管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怎样,或尽管有些条款于其非常不利,也会毅然签下该合同;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哪些条款从法律角度看是陷阱或是用人单位单方事先设定的圈套,一旦出现纠纷,大学生无法自救。

对于创业的学生来说,了解劳动法可以使其在创业之初就能完善公司的管理和规章制度,使企业正规化运作,为企业将来做强做大奠定良好的基础。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绝不是靠坑害员工发家致富的,而是靠员工群策群力,靠企业创新提升竞争力赢得市场。

二、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劳动纠纷要求大学生能够运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目前,我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年均增长率在30%左右,而其中工伤、职业病等以劳动者为受损害一方的劳动仲裁案件呈现急速上升趋势,同时案件的标的额也逐年攀高。面对工作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高校必须让学生了解掌握《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知道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使学生明白如何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中《劳动法》的教学不仅可以使毕业后的大学生在就业时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更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时,能迅速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救济被损害的权利。高等教育是培养未来优秀劳动者的教育模式,劳动法的教学是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体系中的当然内容,对未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劳资关系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能为大学生在未来的兼职和就业中提供劳动保护,为未来创业的大学生排除劳资关系的障碍。

三、劳动法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设置建议

(一)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突出劳动法课程的实用性

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劳动法目的是为了解决今后兼职或就业过程中可能碰到的劳动纠纷,事先能预防,事后能迅速救济受损的权利,实用性是首要的教学目的。当明确开设此课程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课程设置就应当围绕这个目的,抓住劳动法的相关重点,对学生进行详略得当的讲授。例如在讲解《劳动法》时,对于立法背景、总则等概括性知识以及促进就业、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察等与学生今后工作联系不是很紧密的内容,可以简略讲解;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时间的起算、工资标准及其计算方式、加班费的计算、福利待遇的保障、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决程序等与学生以后工作联系较密切、今后可能会运用的条款应该进行详细讲解等等。这些知识将会让学生受益一辈子,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

(二)结合具体案例,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法学课程本身不枯燥,但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背景,法律对他们来说,还是比较枯燥的。但如果结合案例教学,将大为改观本课程的教学效果。将案例与法律条款相结合来讲解劳动法,既可以丰富讲课内容,使课堂生动有趣,又可以加深学生对劳动法的理解。但是教师在结合案例时,应当注意切不可将报刊、网络上搜集来的案例原封不动、不做任何修改地作为分析材料。应对案情进行一定的简化,例如省略案件发生地、将当事人名字简化等,同时抽丝剥茧,针对某一具体条款,将实际案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提炼出来,使学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情,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对其加以分析,解决问题,从而达到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效果。

(三)解释为主,重点讲授

我国1995年起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及相关解释,是我国劳动法体系的大纲。但是劳动关系同时还受《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例如,工伤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五十六条和九十三条对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作为特别法更为细化地对其进行了具体的规制。再如,劳动者在工作实践中很有可能因为经验的积累和个人的创造性,而对某项产品进行改造,或者对某项技术进行改良,由此而产生的专利权归属(属于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问题,就涉及到了《专利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因此,教师在课程设置时,应当在以《劳动法》为主讲解的同时,适当扩展,将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合进劳动法的内容当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7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关键词:教学案例 技工学校《德育》课程 教学运用

中图分类号:G718.1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4.119

1 教学案例设计

1.1 教学案例的概念

教学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

第一,教学案例是对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它讲述的是一个故事,叙述的是这个教学故事的产生、发展的历程,它是对教学现象的动态性的把握。

第二,教学案例是包含问题已经产生的事件,产生的事件是案例的基本素材,教学案例的事件,包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并且包含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内。正因为这一点,案例成为一种独特的教学事件表现形式。

第三,教学案例是真实而又典型的事件:教学案例必须有典型意义,能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启示和体会。教学案例与故事之间的根本区别是:故事是可以杜撰的,而教学案例是不能杜撰和抄袭的,它所反映的是真实发生的事件,是教学事件的真实再现。是对“当前”课堂中真实发生的实践情景的描述。

1.2 《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思路

《德育》课程教学案例设计思路从以下几方面归纳。

第一,教学案例标题:德育课程教学案例总要有一个合适的标题。一般来说,确定德育课程教学案例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案例中的突出事件作为标题;二是把事件中包含的主题提炼出来作为标题。

第二,教学案例背景:教学案例背景要向学生说明该案例发生的有关具体情况,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以及这些时间、地点、人物都有些什么样的特点。背景的介绍不必面面俱到,重要的是说明故事的发生是否有什么特别的原因或条件。

第三,教学案例问题:在案例中要讲明问题是如何产生,问题是什么,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而且问题中必须要阐明主题,可以较为鲜明地提出问题,学生通过分析问题能确定主题所在。同时,要注意德育课程的内容必须要充分渗透德育管理过程中“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学生自主性的发挥以及潜能的开发。

第四,过程与结果:问题发现以后,解决问题的过程与结果成为重要的一环。这部分内容要详尽地描述,既要展现问题解决的过程、步骤以及问题解决过程中出现的反复、挫折,也要交代某种德育措施实施的即时结果,包括教师的感受与学生的反应。在这一要素中,切忌把问题解决简单化、表面化,德育课程之所以与其他文体不同,就在于对教师与学生的心理过程、认知冲突详细的记叙,对问题解决过程细致的描述。

第五,反思与讨论:撰写案例的过程是德育工作者对自己解决德育问题的心路历程进行再分析的过程,也是梳理相关的经验和教训的过程。反思与讨论涉及到的问题有:自己教育理念对吗?问题解决中还存在哪些新的问题?是否真正在关注学生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学生的生命发展?学生是否真正接受了自己的教育帮助?反思与讨论也不见得要面面俱到,选择重要的方面或印象深刻的方面加以思考也就可以了。

2 技工学校《德育》课程学情分析

2.1 授课对象分析

笔者本学期所授课专业和班级分别有机修12C1、焊接12C2、数车12C12、数铣12C1(一体化班级),共四个班级,这些学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些学生对《德育》课学习认识不足,缺乏信心,认为进入技工只要学习技能就可以就业,不必要学习德育知识学习。

第二,文化基础较差不爱学习,进入技工学校后对创新的专业技能课也产生不了学习兴趣。

第三,追求物质享受,缺乏吃苦创业精神,有些学生是独生子女从小受到家庭宠爱加上家庭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缺乏艰苦奋斗勇于创业的精神做事没有恒心没毅力,吃苦能力差。

第四,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较差,有些同学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自控能力差,明知故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以上的表现,我们在《德育》课教学中,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教学案例教育学生,举一反三,加强素质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2.2 《德育》课教学内容分折

教学案例与《德育》课程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折是很有要的,掌握课程内容,明确教学目标,培养技工学校学生的道德规范,达到职业教育标准。

技工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内容;根据学生入学层次,《德育》课程教材分为三册,第一册主题是“思想品德教育”;第二册主题是“经济政治与社会常识教育”;第三册主题是“职业道德与就业教育”。

我校在读生是高中毕业的层次学生,我们开设的《德育》课程,是第三册,职业道德与就业教育为主题的教学内容,

职业道德与就业教育:本要内容是以职业道德和综合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指导学生了解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帮助学生理解提高职业道德、树立职业理想、规划职业生涯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

3 《德育》课程教学实例

通过技工学校《德育》课程学情分析,设计与课程内容相结合的教学案例,通过讲授同时与学生互动交流、分折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形成了教师主导,学生主体一体化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和提升。以下是几个教学案例运用介绍。

3.1 以教师为主导讲授案例

教师首先教学内容进行分析,设计与教学内容与案例相符的案例,以教师讲解为主导,引导学生思考分析:

例如,讲授在职业道德规范: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根本的规范,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起统帅作用,其核心是为人民服务时,引入案例:中国当代农民最具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之一――史来贺。

“凡事总是先为群众着想,宁肯自己吃亏也不让群众吃亏”,这是集体主义原则在史来贺身上的集中体现。史来贺所带领的刘庄是大家富裕,共同富裕的典范。

给学生讲授了这样一个案例,对这个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树立“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根本的规范”,使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到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含。

3.2 互动交流教学案例

互动交流教学案例,主要考虑是如何提出与教学相关的问题,引导学生互动交流的情境,让学生自我发挥见解,以及提出解决问题办法和行为决定。

3.3 教学案例分析

教学案例分析,是为了增加教学内容的加深理解和掌握程度,使学生在思想教育上得到延伸和升华。

在学习第四课职业的法律保障第一节劳动合同内容时选用的案例是:职校毕业生陈某应聘某私营汽车维修工厂机修工,该厂提供给陈某的待遇是“包吃、包住,每月600元工资,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政策性保险金”。陈某认为该工资太低,甚至低于所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老板告诉陈某,在本市吃、住每月最低也要400元左右,再加上所缴纳的保险金,陈某所得肯定大大超过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陈某一时无语,接受了这个待遇。

引导学生分析:认为案例中老板的话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

这个案例中汽修厂老板的解释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恰恰利用了劳动者对“最低工资”含义理解不到位来降低用工成本。

学生掌握我国劳动法对 “最低工资” 规定后,对本案例分析认为:

老板以包吃包住为由,企图把伙食、住房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包含在最低工资里的做法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教学案例运用的举例,在教学中可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恰当教学案例展开教学,使教学德育课程教学更加活跃生动,提升德育的教学效果。

4 《德育》课教学案例运用效果总结

展望多年的教学活动的探索,对《德育》这门课程,应用案例教学方法是比较适合于技工学校的《德育》课的教学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德育》课程教学案例与课程标准教学的培养模式,符合现代企业人才的培养宗旨;

第二,《德育》课应用恰当的教学案例教学,充分体现了理论和实训并进,教学活动过程贴近了企业工作真实情境。

第三,学生学完了之后很快就适应企业文化与职业素质要求;

第四,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我校焊接专业学生龙尧、赵振兴两名选手,代表中国队赴捷克共和国参加2013“林德金杯”国际青工焊接大赛,分别荣获第一名和第二名的优异成绩。

5 结论

通过《德育》课程典型的教学案例运用,调动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技能,提高了学生的整体素质,是一种比较适合德育课教学方法。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还要不断总结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德育(第三册)――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第8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一、对《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2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4将第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委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由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5删去第四条;

6删去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规定;

7删去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随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的规定。

二、对《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三、对《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一·4”“西关飞机场以北丰登路口至西稍门的沣镐东路路段,以东西稍门至丰庆路口的劳动南路路段”修改为“国际机场”;

2删去“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四、对《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在第七条中“劳动部”前加“原”字;

3将第十五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删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五、对《省限制痴呆傻人计划生育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六、对《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

七、《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中“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建、粮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2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农村幼儿园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3删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八、对《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中“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九、对《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删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

十、对《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并在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的规定;

2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工、批发碘盐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删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的规定。

十一、对《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三十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二、对《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学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实际情况减收、免收杂费”的规定;

2将第十八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对《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三)项;

2删去第五条、第九条;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产品可以在本省市场销售:

(一)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含国外产品);

(二)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三)列入当年颁布的全国汽车、改装车企业及产品目录的;

(四)经法定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的。

禁止销售、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因运输、仓储、保管等原因造成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消防产品、设施”。

十四、对《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十二条中的“规划”,将其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

十五、对《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其他各类档案馆拟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

3删去第十三条;

4删去第十四条中“擅自扩大档案接收范围的”规定。

十六、对《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七、对《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中的“人事、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删去“商业”。

十八、对《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三款,即“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顾问”;

2删去第五条;

3将第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4删去第七条中的“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5删去第九条中的“专员”;

6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行署)”。

十九、对《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兴办福利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收登记手续”;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银行和发展改革及各行业归口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生产、建设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技术等,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3删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的规定。

二十、对《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防滑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删去本文中“行政公署”字样。

二十一、对《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十二、对《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依法批准后,由有权实施统一征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对拟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编制征地补偿费等征地费用概算,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村民;对拟征地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确认;被征地农村村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3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征收基本农田的,经国务院批准后,征地补偿依照国家规定按照最高标准执行。”删除“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低限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

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年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减免,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应按照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并征办法纳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只按实际负担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部分计算征收教育附加。

四、税务机关委托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由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五、对纳税人照章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以及缴纳教育附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县(市、区)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设区的市教育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各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省可根据各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具体提取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在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时,应同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门给办学单位返还已缴纳数的百分之八十,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第9篇:劳动教育教育案例范文

(一)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缺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法律实践是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法律重在应用,学会法律知识不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学会应用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是法制教育的目标。劳动法律知识实践性很强,学生只有提高运用知识的能力,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劳动法律教育大都采用传统方式,注重课本知识的灌输,缺乏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课外又很少组织相关的实践活动,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较差,实践活动对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不能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及就业指导课程的任课教师大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专业化水平不高。教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研究和理解不够深入透彻,在知识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教学方法的有效运用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有的教师上课时照本宣科,不能把劳动法律知识系统地、深刻地传授给学生;有的教师由于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如何培养大学生劳动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更是无从着手,极大地影响了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二、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国劳动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我国目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劳资矛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者劳动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欠缺,许多用人单位公然实施违法用工行为,甚至在有些领域成为一种常态,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生活中未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是决定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运作的内在动因。在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后,法治精神能不能得到弘扬,人的素质是最关键的。我国每年有几百万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力军,应该成为实践法律的楷模。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传劳动法律;通过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和行为,使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和扼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规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双方才可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见,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直接影响我国劳动法治的进程。

(二)是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切入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使学生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学生能否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检验大学生在校期间法制教育效果的重要依据。高校法制教育可以从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入手,引导学生提高法律认知水平,关注公民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三)是维护学生自身权益,提高综合就业能力的现实需要当前大学生普遍劳动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平等就业权如何保障,创业优惠政策如何落实,订立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知之甚少。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及履职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及劳动维权水平决定了必须加强在校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通过劳动法制教育,使学生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能力,有效降低就业风险,避免权利侵害,以增强学生的综合就业能力。

三、加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教学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劳动法律教育只有反映最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才具有实践指导意义。2008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并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当加大劳动法制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课程中的比重,同时以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关系现状为依据,结合大学生的实际需要,优化教学内容。应保证劳动法制教育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实习实践劳动权益保障、就业权益保障、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权益保障及相应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提高劳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创新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满足实际需求劳动法制教育涉及的内容较多,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劳动权益息息相关。高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应该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全程指导。这就要求劳动法制教育教学模式不能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程的教学,应不断创新教学模式。可以开设大学生劳动维权、大学生创业讲堂、以案学法等以劳动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公共选修课程,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进行劳动法制教育,弥补现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三)开展丰富的劳动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劳动法制教育的目标及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都要求把实践活动作为大学生劳动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法制教育,应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观摩、模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法庭审理,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的社会调查等活动。同时在课堂教学之余,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人员开展劳动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劳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劳动法制教育社团,邀请专业老师作指导教师,在学生中开展劳动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丰富的劳动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构建起课堂内外、校园内外一体化的劳动法制教育网络,引导学生认识劳动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从而形成学习的内在动力,真正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